税收的征税依据范文

时间:2023-08-18 09: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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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征税依据

篇1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概念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相对于居民企业而言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费的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以及在我国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蒙古国PRESTIGE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蒙古国注册成立而没有在我国注册成立或者只是在我国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即为非居民企业。蒙古国PRESTIGE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派设计师来为华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蒙古国公司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这部分工程设计费在我国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收入包括主要外国公司在中国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承包工程施工收入、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收入、监督管理收入、客运和货运收入、人员培训收入和技术培训收入、业务咨询收入、质量检测和质量认证收入、海洋运输收入、审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收入、修理修配收入、文体娱乐演出等劳务收入、出租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转让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等。又例如: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非居民企业)向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居民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非居民企业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在我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应就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所得税,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居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代扣代缴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的预提所得税的义务。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1、税收协定、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时、证据难以掌握,相关的税收协定、法律法规规定不够严密,出现一些政策漏洞,这些很容易被外国企业利用。如,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很多行为都通过互联网连接两头合作完成,如设计劳务、委托管理等,这样就很难界定该服务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中国的属地管辖权很难得到实现。

2、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缺乏认识。基层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特别是在面对复杂情形时,在政策把握和理解判别上存在不足。有一个燃气公司从德国引进设备,该燃气公司对引进的设备提出了特殊需求,德国企业根据该燃气公司提出的特殊需求进行设计,该燃气公司须向德国公司支付150万美元的费用。在二者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对设计内容的使用附加了一些限制条款,这些限制条款则判定该设计属于境外劳务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关键所在。根据中德两国的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在中国交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就无需在德国本国交税。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即德国企业在国内提供劳务时间超过183天,没有超过183天的,德国企业提供的境外劳务取得的设计费收入在我国是免税的,而如果该笔收入是特许权使用费,德国企业应就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国内的这家燃气公司则须履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基层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对费用的性质难以进行正确的判断。显然该基层国税与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政策把握和理解判别存在严重的不足,征税与否、如果征税很难界定这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

3、扣缴单位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缺乏认识。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缺乏足够的认识。基层税务机关曾经咨询过这样一个问题:非居民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一项专有技术,从我国企业取得的200000元的技术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征税?应如何征税?显然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等国际税收知识缺乏认识。由于我国对外开放、对外经济交流是逐步进行的,加之税务机关关于非居民的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宣传内容缺乏针对性,这使得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在华提供的劳务服务、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是否需要在中国国内履行纳税义务缺乏了解,这不仅会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会导致国内企业、团体在国际交往与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管理合力。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难以形成管理合力。非居民的税收管理存在税源分散、业务复杂、耗时费力等特点。其一,在税务机关方面,对于很多涉及的单位不属于国税管辖范围,管理难度大,基层税务机关缺乏积极眭和主动性,业务较多集中在市局层面开展,造成对纳税人连续监控不够彻底,加之各级存在不同程度的等靠思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其二,在企业方面,税务机关在实施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调查过程中,部分国内企业、团体对税务机关的调查持不合作态度,除涉及对外付汇的单位外,多数采取回避、敷衍的态度,甚至出现部门干预的情形,而国内企业、团体也以政府组织为理由既不愿意提供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甚至不愿意接收《限期改正通知书》。其三,在社会的协税与护税方面,国税、地税、工商、教育等相关部门尚未联网,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协调配合机制,这也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非居民的涉税信息。

5、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非居民的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使得在非居民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非居民对于对自身的关键涉税信息掌握着比较完备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而税务机关则无法及时、确切掌握外国企业在华提供劳务类型、来华人员的劳务实施进度、来华人员的来华服务时间、该外国企业在华

服务期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上述信息难以取得,征税与否就很难界定,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也会造成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

6、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目前,缺乏既具备专业性很强的国际税收业务知识、外语知识、国内外财务会计知识,又懂合同、外汇、贸易和法律知识,具备国际税收专业和经历的从事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的专业人才,难以保证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及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力资源需求。因此很难达到对非居民企业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对非居民企业管理工作停留在有税就征的层面上,并没有深入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这样致使对非居民企业监控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作用。

三、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建议

1、修订相关税收协定。修订税收协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变非居民税收监管的不利情况。随着科技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很多外国企业都通过互联网完成对国内企业的服务项目,因此,符合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常设机构”的数量会不断越少,符合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境外劳务的数量会不断增加,国家应站在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角度,重新修订国际规则,在制定税收协定的过程中,使相关的税收条款更具有操作性。

2、加强非居民税收知识的普及。目前,我们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薄弱之一就是我国公民缺乏非居民税收知识,如果我国公民能够掌握足够的非居民税收知识,就能有效促进信息不及时、征税判断、代扣代缴等问题的解决,同时再辅以“代扣代缴手续费”以提高国内企业的代扣代缴积极性,非居民税收管理就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因此,要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职业敏感性,进一步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其次,要切实加强售付汇、代表处管理、涉外演出、预提所得税等非居民税收政策、工作特点、流程等各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结合实际案例指导税务人员掌握调查方式和技巧,增强识别和判定能力,达到有效控管跨国税源的目的。

篇2

2013年全体居民消费水平为15632元,相较于2012年的14110元增长了10.80%;而由下方的表格(来源于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可以看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从绝对值上还是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虽然绝对值上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低,但是从增长速度上来看,除了少数年份外,大部分年度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相对于上年的指数都超过了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上年指数,这表明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要稍快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从整体趋势上来看,消费水平绝对值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是增速却在不断波动,并在13年到了一个2004年以来的最低位上,居民消费需求亟需进一步提升。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的重要工具,无疑可以对加大内需,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在近几年也对税收进行了不少调整,其中不乏对居民消费影响较大的调整。比如在2011年9月份将个税的起征点从2000元调到了3500元,并将之前的9级税率调整到了7级,增加的1500元的抵扣额与最低税率从5%降到了3%,可以让收入水平较低的居民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形成更多的有效需求,增加居民消费水平。还有2012年开始实施的“营改增”,减少了重复征税以及商品流通环节的税费,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从而使企业能够相应降低商品的价格,以增加居民的消费。但是仅仅是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以更好的满足刺激居民有效需求的要求。

二、调整税收政策,扩大居民有效需求的建议

税收是从两方面对居民消费产生影响:“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替代效应”是指当政府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征税,或对其生产过程中所需用到的材料等征税的时候,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会相应升高,在其他商品服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对价格就提高了,居民会寻求替代品以减少对其的消费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或者在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对其的消费(如果该商品或者服务是必需品)。“收入效应”是指当政府增加对居民的收入征税的时候,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会减少,从而制约了其消费水平,以前购买的,现在变成了想买而没有能力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就变成了无效的需求。要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不能只是简单的减少税收,因为政府需要有足够的收入来保证政府消费(政府消费也是消费中重要的一部分),也可以有能力进行更多的转移支付以减少贫富差距,所以实施结构性减税显得尤为重要。

(一)继续推行“营改增”,扩大其范围并对税率进行调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开始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期间不断进行地区和行业的“扩围”,到2013年8月1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在2014年1月1日跟6月1日又分别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的行业范围内。到现在为止,只剩下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这三个行业还没有被纳入增值税的范围。接下来不仅需要继续落实这三个行业的“营改增”,对于已经改革的行业的税率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如交通运输业,之前试用3%的税率,而改革后却试用11%的税率,增长了8个百分点。虽然增值税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可是交通运输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并不多,相对于税率的大幅度增长来说税负还是重了很多。同样的情况还有现代服务业,因为人工作为其主要成本,所以可抵扣的进项也不多。同时,对于剩下的这三个行业,订立一个怎样的税率需要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并进行深入的思考与研究。同时,对于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中低档消费品和生活必需品实施低税率,降低居民的生活负担,促进其有效需求的形成。

(二)促进消费税的改革。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由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起来的,征收范围包括:烟,鞭炮,酒及酒精,焰火,成品油,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汽车轮胎,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等,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现行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一些之前没有现在出现的消费品没有被列入其中;一些之前是非常用品的东西,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变成了常用品甚至是生活的必需品,却依然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比如普通护肤品;而且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等也没有反应出来。首先,对于工业酒精和医用酒精、普通护肤品,应该将其从征税范围中移出;扩大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及高档消费行为的征税范围,将这些新兴的高档消费模式包含进去;同时将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加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其次,应该降低化学类化妆品和普通小汽车、摩托车及相关产品的税率,这两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已经成为了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再对其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会增加居民的生活成本,不仅降低了其生活质量,而且也降低了居民消费量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应提高资源类产品如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煤等的税率;烟、鞭炮、烟火等不鼓励消费,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商品在提倡可持续发展的现在也应该相应提高税率。最后,征收方式上,为了更好的对居民消费的方向进行引导,应将消费税从价内税的形式改成价外税的形式,并将其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相应调整到零售环节,以使人们在消费的时候可以更直观的感受到,从而更加理智健康的消费。

(三)逐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将其从分类课税模式调整到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再到综合课税模式。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相对于综合课税模式来说更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中低收入者大都收入来源比较单一,避税方法与途径也较少,而高收入者一般都有较多的收入来源,相应的避税途径也比较多,而且其收入来源大多是财产性收入,相对于工薪来说本来就更加隐蔽。这样的制度下,中低收入者可能反而负担了比高收入者更高的税率,这样不仅没有减少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而消费倾向又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变低,所以劫贫济富可以增加居民消费水平。可以将分类与综合项目划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和综合征收模式,而对资本所得则采用比例税率和分类课税模式,对于其中收入特别高的可以采用较高税率。而且在征收个税的时候,可以将地区生活成本的差异,物价水平的浮动,赡养人口的个数,教育医疗消费等因素都考虑进来,反应到扣除标准和税率里面来。

篇3

一、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问题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的解缴入库期限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三、加强对欠税清理,不准占压拖欠税款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建立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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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代扣代缴                  |||||||||||||||||

      |    义务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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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人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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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别: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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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税    |本期交易    |本年累计|税 率|本 期 代| 本 年 入 库 | 本 年 累 计  |

|    项      目    |(转让)金额|交易金额|(‰0 |扣 税 额| 税      额  | 入 库 税 额  |

|---------|------|----|-- |----|------ |-------|

|A种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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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种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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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转让股      |            |        |     |        |             |              |

|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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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中图分类号:F812.0;F12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2

一、税收与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主要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在市场机制下,根据对生产的贡献率进行分配,体现效率原则。再分配是初次分配后的再次分配,体现公平原则。2004年,厉以宁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理论,主要通过社会捐款和慈善事业进行分配。经济学界对税收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具有共识,矛盾点只是对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性有不同的认识。高培勇(2006)认为税收是政府掌握的最适应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安体富(2007)认为税收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均具有作用。

哈维・罗森指出:税收影响收入分配的实质是引起了相对价格的变化,研究相对价格变化的关键是弄清税收的归宿。税收归宿可以分为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法定归宿指法律明确的税收承担者,经济归宿指实际税收的承担者。分析经济归宿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局部均衡分析只对征税市场进行研究,不考虑对其他市场的影响,优点是方法比较简单,但缺点也很明显,高培勇(2005)认为,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供给、需求和价格都相互影响的,仅局限于课税商品,得出的结论是不完全的。一般均衡将各个市场联系起来进行整体分析,即对商品征税后对整个市场的影响进行分析。相对来说,局部均衡适用于较小的市场,一般均衡适用于较大的市场。

税收的经济归宿在现实经济中会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一是供求弹性,需求弹性越小,消费者承担的税负越大;供给弹性越小,生产者承担的税负越大。二是市场结构,垄断条件下税负更加容易转嫁。三是税种,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间接税容易转嫁,但以个人所得、财产等静态资产为课税对象的直接税较难转嫁。四是课税范围,范围越广,税负越容易转嫁。五是时间因素,对商品课税,短期内容易转嫁,但长期则难以转嫁。

二、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一)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总体贫富差距扩大。基尼系数一般把0.4作为分配不均的警戒线,0.2-0.4之间比较符合效率与公平的要求。我国的基尼系数从2003年以来一直高于0.4,2008年达到0.49,之后虽有下降,但仍然保持在0.47以上。

2.城乡收入差距较大。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村发展落后于城市。2012年城乡人均收入差距达到2000年4.13倍,农村资源大量输入到城市,加剧了城乡收入的差距。

3.行业间收入差距较大。2003-2013年占据我国就业总人数50%以上的行业(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水利、居民服务业)的平均收入长期低于城镇平均收入。如再含与平均收入基本相当的占我国近30%从业人口的行业(采矿、运输、房地产、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我国80%以上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低于或等于平均收入。而仅占从业人口不足20%的信息产业、金融业和科学技术服务业等高科技产业或新兴产业的从业人员收入长期高于平均收入。

4.不同性质行业工资差距较大。通过对比2003-2013年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的收入和从业人员的平均收入,国有单位高于平均收入,为1.04倍,而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收入均低于平均收入,分别为0.65,0.80倍。

(二)在我国,由于第三次分配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居民的收入仍然主要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构成。在初次分配阶段,造成收入分配差距失衡的原因主要有:

1.效率优先。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加快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给予拥有知识、资金、技术、管理等稀缺生产要素拥有者相应的报酬。由于人们拥有的生产要素和自身素质的不同,按市场规则获得的报酬自然不同。

2.市场制度不完善。政府对部分生产要素具有支配地位,市场竞争还不充分,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还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比如国有企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大量超额利润。

3.劳动报酬份额下降。2003年以来,劳动报酬占收入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但劳动报酬的份额从2003年的46.2%降低到2012年的44.7%,最低的2007年不到40%,劳动报酬份额的下降与资本报酬份额的增加,加剧了不同生产要素拥有者的收入差距。

(三)再次分配强调的是公平,政府使用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但当前政府的调节并没有显著降低差距,甚至还出现了逆向调节的问题。主要原因有:

1.税收体系与调控目标不相符。当前税收体系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分税制主要是为了扩大中央财政,采用了能够增强财政能力、但对收入分配调控较弱的间接税为主的体系,这与当时收入分配差距不大(94年以前的基尼系数在0.3左右)是相适应的。但当前政府财政实力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与1994年相比已经发生很大变化,调控收入差距取代扩大财政实力成为税收的主要目标之一。

2.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间接税以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数量和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由于不直接针对纳税人,容易进行转嫁,具有累退性质。直接税对纳税人进行征税,难以转嫁,具有累进性质。一般认为,直接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更好。我国税制中间接税的比重在70%左右,直接税比重不足30%。

3.间接税税种不完善。间接税可根据需求弹性进行转嫁。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小,例如对水电气等必需品的征税,由于水电气属于垄断行业,转嫁程度更高。高收入群体购买必需品的支出相对于收入较小,低收入群体实际承担的税负更高。能够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消费税,由于征税范围小、税率差异不大等原因,没能发挥好调控功能。

4.直接税的缺位。我国税种中能够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直接税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者2013年占税收比重的27%左右,其中企业所得税21%,个人所得税不到6%。如果按征收对象口径估算,占比70%以上的间接税和21%的企业所得税都向企业进行征收,考虑到税负转嫁因素,实际能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作用比较有限。

三、对策建议

(一)增加劳动报酬的份额。在当前大多数居民收入依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遏制劳动报酬份额下降趋势并实现稳步提升是当前改善初次分配的重点。要强化政府对初次分配的调节作用,完善市场制度,健全市场体系,提供平等服务,健全工资增长机制等措施,确保劳动获得平等按劳分配的机会。

(二)加大对垄断行业的调控。要合理控制垄断行业的收入,使其增长相对竞争性行业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提升利润上缴率,我国垄断行业利润上缴率为10%左右,相对与其他国家30%的上缴率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加大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积极引进竞争机制。

篇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993年11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务报表并帐的整体接受方式兼并湘南皮件厂,没有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其兼并过程已结束,因此,也就不存在兼并中的资产评估损益处理的问题。

二、1994年10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原湘南皮件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有关厂房等,是与原兼并业务相互区别的独立的经济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应并入转让当期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资产1994年10月的帐面净额、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取得的收入(3980万元),减除上述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并入1994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篇6

    一、本通知前尚未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向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双方应严格遵守《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二、本通知前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外来人口管理处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税款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继续委托上述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税款,但应与代征单位重新签订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协议书》,重新向其发放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除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一并代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外的其他部门代征税款的,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协税把关协议,委托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对未按规定纳税的,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并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的,也应由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

    四、委托、受托双方应认真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严格遵守《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切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建立资料交换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并定期开展对出租房屋的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7〕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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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会计-税收差异”(即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的成本与收益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关于会计-税收差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部分学者指出,由于管理层利用盈余管理调增利润时,往往会伴随所得税支付的增加,因此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有利于弱化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从而起到降低盈余管理的作用;另一部分学者则将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为管理层调整非应税损益,调高会计利润的同时而不改变应税损益留下的巨大的可操纵空间,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会刺激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那么,会计-税收差异会对盈余管理产生何种影响?基于我国上市公司2009-2014年的数据,我们实证检验了会计-税收差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结果发现:会计-税收差异与企业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正相关,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会激励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利用我国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上市公司的数据,探讨了会计-税收差异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是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给出了模型回归分析的结果及解释;最后部分是简要结论。

二、研究假设

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都是企业业绩的衡量指标。经理人每年都要分别向投资者和税收征管部门提供两种不同的财务报告。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报告是依据会计准则额标准而编制的,它反映了企业的会计业绩,而向税收征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则是依据所得税法的标准而编制的,它反映了企业的税收业绩。会计-税收差异不仅仅是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同处理要求的产物,它也是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后果。由于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衡量标准的不同,经理人有动机同时操纵会计利润和税收收入,从而使得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的上升和下降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

在资本市场上,公司管理层处于融资、契约和管制等目的,往往有意识地进行盈余管理。一方面,会计-税收差异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税收成本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得到了以下待检验的原假设:

H1: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具有相关关系。

三、 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计

计量模型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考察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因此被解释变量为盈余管理,解释变量为会计-税收差异。依据研究假设和已有的经验型研究(刘行等,2012;叶康涛,2006),式(1)是我们采用的检验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的基本回归方程,具体如下:

模型的被解释变量EM为以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衡量;BTD为会计-税收差异的衡量指标。根据现有的主流相关研究,我们在模型中加入了相关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产权性质等。为了控制年度效应,我们在对模型采用时间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二)指标构建

1、会计-税收差异

本文沿用主流文献中借助财务报告数据来推导应税所得。会计-税收差异的具体推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的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发生额;

应税所得=应纳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计-税收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所得)/总资产。

其中,利润总额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所得税费用。在估计应税所得时,本文选择母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对其进行估计。

2、盈余管理

以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企业盈余管理水平的衡量为学术界所普遍采用。文章同样以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标。借鉴刘行等(2012)的研究思路,我们采用Kothari et al.(2005)业绩配比的修正Jones(1991)模型来估计操纵性应计利润,模型的具体形式如下:

3、变量定义

我们在表1列示了实证中所有变量具体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为了降低横截面因素的影响,我们采用总资产对相关变量进行了标准化处理。

(三)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9-2014年沪深两市A股全部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对各年度样本数据同时执行以下筛选程序:(1)剔除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为金融业的上市公司;(2)剔除应税所得为负的样本;(3)基于计算应税所得的需要,删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数据不连续的上市公司;(4)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我们在表2中列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的平均值为-0.00003,中位数也为负,这说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在从事向下的盈余管理活动;会计-税收差异的平均值为0.01050,标准差为1.02216,为平均值的97倍左右,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非常大;资产负债率(LEV)平均值为0.44975,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总资产中有45%左右来源于负债;股权集中度(TOP1)平均值为0.36856,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约为36.88%;产权性质(STATE)的平均值为0.39315,这说明我们的样本中有39.315%为国有控股。LNTA为取自然对数后的公司总资产。

(二)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我们在表3列示了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表,其中括号中为变量Pearson相关的伴随概率。相关系数显示,操纵性应计盈余(DACC)与会计-税收差异(BTD)的相关系数为0.6074,伴随概率为0.0148,这表明操纵性应计盈余(DACC)与会计-税收差异(BTD)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此外,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均在0.5以下,这说明模型没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多元回归估计与解释

我们在表4中列示了假设的实证检验结果。表4中Model 1给出了无控制变量时的会计-税收差异(BTD)对以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衡量的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表4中Model 1的回归结果显示,会计-税收差异(BTD)的回归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这表明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也越高。从表4中Model 1的拟合程度(R2)来看,会计-税收差异与截距项对企业盈余管理的解释力为20.07%。

表4中Model 2给出了加入控制变量后的会计-税收差异(BTD)对以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衡量的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表4中Model 2的回归结果显示,会计-税收差异(BTD)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也越高。资产负债率(LEV)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一般来看,公司负债率越高,面临债权人监督的强度也越大,公司违法债务契约的成本也越高,为了避免违反债务契约,公司倾向于虚增盈余。股权集中度(TOP1)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股权越集中,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力也越强,公司经营盈余管理的动机也约强烈。公司规模(LNTA)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公司规模越大,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能力也越强,进行盈余管理的倾向也越大。产权性质(STATE)回归系数为负但不显著。

注:括号中未T值;***、**、*分别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五、简要结论

会计准则的不断变迁导致会计-税收差异逐步扩大,一方面,会计-税收差异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税收成本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本文利用我国上市公司2009至2014年的数据实证检验了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会计-税收差异与企业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正相关,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也越强烈。会计-税收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反映企业盈余质量的衡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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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方法和模型设定

(一)计量方法

自然与地理等客观原因使得地方环境污染有空间效应,临近区域排污会对本地的环境质量产生影响。并且,因为产业与贸易迁移导致的迁移性污染,以及环境投入过程中公共政策外溢性造成的污染转移让不同地方的环境排污量无法独立。因而若是忽略空间相关性,其建模参数就会有错误。由于区域空间各自间都会产生影响,所以需要以空间面板数据建模来进行分析。空间面板数据建模既需要把空间因素引进去,还会利用面板数据去联系时间序列和截面分析,最终在税收竞争中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效探讨把地区间的相互关系放到模型中是空间计量的基础,以空间权重矩阵W来修订基本线性回归模型。空间相关性大概涵盖了两个方面,首先是地区间经济变量样本数量的采集或许有空间上的测量误差,其次临近区域客观上存在经济联系。因此,空间滞后模型(SAR)、空间误差模型(SEM)是最为基本的两种空间经济计量模型。空间滞后模型是变量Y和它的空间滞后项W*Y的回归模型,而空间误差模型是误差项[ε]和空间滞后误差项W*[ε]的回归模型。

空间滞后模型(SAR):[Y= (IT? WN)Y+β X+ ε] (1)

空间误差模型(SEM):[Y=βX+μ],其中[λ = (IT? WN) μ+ε] (2)

这里面Y是因变量,X是外生解释变量矩阵,是对地区别的社会经济特征的变量集的反映,[β]表示待估回归系数,[ρ]表示空间滞后变量W*Y的系数,反映地区间的相互作用,[λ]表示空间误差项W*[μ]的系数,且反映了被遗漏的变量与那些用空间形式存在的很难察觉到的冲击与扰动。i是界面维度,t时间维度,IT是T维单位时间矩阵,WN是n×n的空间权重矩阵(n表示地区数)。

分析空间计量,其重要部分就是空间相关性检验。利用拉格朗日乘子可以对空间相关性进行检验、判断,并将之检验结果作为空间计量模型选择依据。很多人认为在大样本中,因为沃德检验和检验要求计算没有约束条件的估计量,让统计量构造过程十分复杂。在估计空间模型的极大似然时,自身的复杂性很高,所以繁琐的运算被避免了,拉格朗日乘子检验是主检方式。通过拉格朗日对数似然函数运用,可以用拉格朗日乘子来检验模型,这其中可以检验四个统计检验,即空间滞后效应拉格朗日乘子、空间误差效应拉格朗日乘子、稳健的空间滞后效应拉格朗日乘子和稳健的空间误差效应拉格朗日乘子。

(二)模型设定

从前文来看,我们应该进行如下建模:

空间滞后模型[Eit= ρj≠iWijEit+ βXit + λ Zit+ε it] (3)

空间误差模型[Eit= βXit + λZit+μ it]

[μ it= λj≠iWijμit +ε it] (4)

这里面i,j=1,……,j≠i,[ε]it~ iid(0,[σ]2)其中Eit表示某地区i在t期的环境污染变量,Wij表示空间权重矩阵,以竞争地区的权重赋值加总来形成。Xit是地区i在t时间里的解释变量,Zit表示控制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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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门法如不能归纳、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严密、周全的理论和相应的体系。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作以探讨。

一、关于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

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有人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 。”也有人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

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我国学者观点不一,论述颇多。1986年刘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西方税法基本理论,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介绍到我国,研究如何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等四种,即使所主张的原则数目相等,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仅相同 。徐孟洲教授根据价值取向将税法基本原则区分为税法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涵盖以下内容:(1)保障财政收入原则、(2)无偿征收原则、(3)公平征收原则、(4)法定征收原则、(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包括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宏观调控原则。而刘剑文教授将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还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民主主义原则 。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重型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17)税收公开原则、(18)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等等 。

我国学者以上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难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盖全,将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当成税法的基本原则;(2)未能正确界定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将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3)混淆了税法原则和税收原则之概念。

二、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 。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就没有税收之公平;具体又包括(1)纳税地位平等原则,(2)赋税分配公平原则,它可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应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应纳不同的税。(3)税收执法公平原则,也称为平等对待原则,即税务机关在运用税法时必须公正合理,对于情况相同的人应给予相同的对待。

3、税收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税收收入,并利用调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税收的效率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大方面。税收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率之间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现为征税收益与税收成本之比。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价值程度,征税必须使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税率。 三、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

对上述我国税法基本原则之判定是依据以下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而得出的结论:

1、 基本原则法理之构成要件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

法告诉我们,一项原则是否能成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满足此条件:(1)该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指导性;它能够作为该部门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得到,即该原则在该部门法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性。(2)该原则必须具有贯穿性;原则能贯穿该部门法的总则与分则,能贯穿于该部门法任何具体制度。(3)该原则具有独立排他性;该原则须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相互区别,不被其他原则所吸收。(4)该原则须具有能反映该法本质特征的专属性,反之则不能作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5)该原则须具有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该原则的确立须依据宪法,原则的内容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规定的几个条件后,才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现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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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在加速向少数人集中。我国居民房产占有的差距较为悬殊,因此考察我国居民财富差距不能忽视房产占有差别。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86年房地产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对个人居住房产免征房产税,不符合普遍征税的原则。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政府无法从房产税中获得房产增值的收益,有悖公平原则。2011年初,重庆、上海正式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改革进入到实质阶段。政府针对居民高档、多套房产征税,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少数人过度集中的财富收归国有,通过转移支付等制度,改善收入分配不均。但是试点房产税方案适用范围狭窄,无法有效调节财富公平分配。

因此,本文首先在回顾有关税收公平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衡量房产税公平的六个维度。其次分析了六个维度对房产税财富公平的作用机理。最后提出促进财富公平分配的房产税制度。

相关文献综述

从传统的税收公平角度来看,税收公平主要指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指具有相同经济能力的人,负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指具有不同经济能力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马斯格雷夫,1987)。传统的税收公平主要指税收在纳税人之间负担公平,而忽略了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平问题。广义的税收公平要求,就社会作为整体而言,纳税人因缴纳税款而减少的价值至少与政府使用税款而增加的价值一致,即要求政府使用税款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用税公平是税收公平的重要体现(杨杨,2009)。现代税收公平理论认为,有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还要有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体系(尚力强,2006)。合理的税收征管程序、合法的税收征管过程也会对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造成影响,所以征税公平也是税收公平的一种体现(石卫祥,2009)。综上所述,广义的税收公平,不仅包括定税公平,而且包括征税公平与用税公平(林晓,2002)。

对于房产税来说,增强房产税公平功能的途径有: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以房产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确定适当的税收优惠(刘军,2006)。房产税的比例税率能够体现纵向公平(朱为群,2012)。因此,就房产税税收负担而言,税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计税依据是影响房产税公平的四个维度。结合政府征税公平、用税公平两个维度,影响房产税公平的六个维度是税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计税依据、政府征税公平与政府用税公平。

影响我国房产税财富公平的维度分析

(一)税基范围

房产税税基范围要体现普遍征税的原则,进一步房产税改革需将房产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个人住房。受到税收法定原则中禁止溯及既往的制约,有必要对我国存量房和增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的公平性分别进行探讨。

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有两种方案。方案一是对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和保有环节的相关税费进行整合,形成“重保有轻交易”的房地产税收格局。方案二是将土地出让金中由于政府公共支出带来的土地增值部分扣除,将其放在房屋持有过程中逐年征收。由于我国房产税改革处于探索阶段,考虑到土地出让金改革的复杂性,本文认为应该先采取第一种方案,然后向第二种方案过渡。就第一种方案而言,降低房屋交易环节税收有利于降低新增房屋的购买成本,节约的成本将在房产保有环节以房产税的形式征收,并未增加购房者的成本。

对于我国存量房而言,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就已经包含了由于公共支出带来的土地增值部分,而这正是政府提前预收的房产税(王智波,2011)。如果对存量房按照方案二征收房产税,则属于重复征税。如果按照方案一对存量房征税,由于居民购买存量房时没有享受到房地产税收整合的优惠,所以居民第一套存量房享受免税优惠是合理的。但是出于政府调节财富公平分配的职能,对居民多套存量房征税是有必要的。

(二)税率结构

由于我国中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房产价值等存在很大的差异。考虑到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有必要为房产税税率设定一个弹性区间,各地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税率。房产税税率分为定额税率、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三种。定额税率采用固定税率按建筑面积征收,不能体现税收负担公平。累进税率体现量能负税原则,房产价值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对于有效调节财富分配效应有重要的作用,但累进税率容易影响人们对持有房屋的信心(刘余健,2012)。比例税率按照房屋价值采用统一的税率,比例税率成本低、容易操作。随着房屋套数的增加,比例税率越高,也体现了累进性。所以对不同套房产采用不同档的比例税率,能够起到调节财富公平分配的目的。

(三)税收优惠

1.基于居住房产的税收优惠。在我国富人的财富结构中,房产的占比并不是很高,而房产却是我国中层收入者的主要财富形式。如果按照房产税税收财富比来衡量房产税的累进程度,则可能发现房产税是累退性税收。因此,我国有必要为中低层收入者规定房产税免征额、人均免征面积等税收优惠,尽量将中低层收入者的首套房纳入免征范围。

2.基于特殊人群的税收优惠。居民的房产价值可能与居民的收入并不匹配,政府对收入能力有限的特殊人群征收过高的房产税不符合税收负担公平的原则。所以,参照国际房产税税收优惠惯例,房产税有必要对特殊人群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如对退休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低收入居民的首套住房免税(刘余健,2012)。

(四)计税依据

世界上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税依据主要有房地产面积和房地产价值。按房地产面积征税,对处于同一地区不同地理位置的居民是不公平的,而且房产税收入很难反映由于房产增值带来的经济收益。而以房屋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不仅体现了对处于不同位置房屋的公平性,而且可以将房屋增值带来的收益反映在税收收入中。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按房屋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计税。这样做的好处是,随着房产升值相应增加税收,有利于有效组织税收收入。同时,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反映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财产的纳税人多缴税,少占有财产的少缴税,体现了房产税的公平性(蔡红英,2011)。

(五)政府征税公平

政府在征收房产税的过程中涉及到评估房产价值、工作人员征税、防止偷税漏税等。房产价值评估的基础是健全的房产信息,房产价值评估的核心是完善的评估制度和先进的评估技术。健全的房产信息是防止偷税、漏税的客观依据,也是房产评估顺利开展的条件。客观、公正的房产评估程序与技术使纳税人感到相对公平。征税过程中,征税人员平等、公平对待每一位纳税人,对于拒不纳税的人进行严厉惩罚也是影响人们公平感知的重要因素。

(六)政府用税公平

税收取之于民,也要用之于民。我国征收房产税要促进财富的公平分配,所以政府如何分配税收也会影响到税收的公平。Michael L. Roberts(1994)经过实验发现,政府将所得税用途通过电视等媒体公布于众时,纳税人公平感知和纳税遵从度有所提高。所以,政府不能随意使用纳税人的血汗钱,使用税款时必须接受纳税人的严格监督,以保证税款被用以增进全社会的福利。本文提出的房产税改革方案面向所有存量和增量住房,涉及面广,所以依据税收的受益原则,政府要针对性地将房产税用于公共服务支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绝不允许政府官员的随意挥霍。

促进财富公平分配的房产税制度设计

为了发挥房产税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效应,我国首先需要改革房地产税制,形成“重保有轻流通”的税制格局。在设计房产税税收要素环节,通过税基、税率、税收优惠、计税依据体现房产税税负公平。在设计税收配套制度环节,考虑到保证政府征税公平的各种配套制度。

(一)房地产税制调整

将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取消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取消印花税、扩大契税的征税范围并降低契税税率。

(二)房产税税收要素设计

税基范围:土地、城乡居民房产;计税依据:房产评估价值;税率:各套房采用不同档的比例税率。对于增量房,家庭第一套及以上住宅分别按增加的比例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于存量房,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宅分别按增加的比例税率征收房产税;税收优惠:对于增量房,家庭第一套自用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免征房产税,超过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征收房产税。对于存量房,家庭仅有一套自用住宅,免征房产税。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超过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征收房产税。对农村居住用房、农业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公益用地等免征房产税。对退休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低收入居民的首套住房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税收配套制度

建立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我国建立健全的居民个人房产信息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房产价值的评估,而且能够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针对我国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由不同部门登记的状况,要尽快实现对土地、房屋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建立房产价值评估制度。我国首先需要选拔一批专业的房产评估技术人才,并建立以税务部门下属评估机构为主、中介机构为辅的房产评估体系。我国要借鉴国外房屋价值的评估方法,在市场法的基础上进行批量评估。而且要对评估结果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这样才能实现征税公平。

合理的征管方式。房产税减免采取申报的形式,凡符合条件享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提交相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查后确认。房产税缴纳合理的方式是由征税机构向纳税人下发缴纳税款的通知书,而后由其自行缴纳,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管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马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2.杨杨.我国税收公平目标的再思考及其制度选择[J].特区经济,2009

3.尚力强.注重税收公平 建设和谐社会[J].税务研究,2006(9)

4.石卫祥.税收公平、财政公平与公平收入分配[J].财政研究,2009(3)

5.林晓.税收公平的四种体现与重塑我国税收公平机制[J].税务研究,2002(4)

6.刘军.房产税公平财富分配功能缺位研究[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4)

7.朱为群.中国财产税的公平性分析[J].财政金融研究,2012(6)

8.王智波.房产税改革中的公平问题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11(267)

篇11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减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收制度三个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方法的总称。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政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制度是由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率和违章处置等要素构成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2

协税工作在区委、区县政府指导下组织施行。区税务部分是零星税收行政法律主体,各街、乡协助区税务部分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征收治理工作,财税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区地税局成立由局长和分担局长任组长、副组长的专项工作指导小组,在区财税工作指导小组下开展工作;由相关工作人员构成工作专班,负责对街、乡协税人员进行岗前、营业常识的培训以及零星税收有关营业工作指导;实行协税范围税收的定税、公示、抽样检查或专项检查等职责;负责对征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处分以及法定权柄工作。

各街、乡详细组织本街、乡协税护税工作,成立首要指导为组长、分担指导为副组长的协税指导小组,并下设“协税治理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日常协税工作。

二、协税经费保证

依据地税发〔2012〕112号文件精神,开展当地零星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经费的起原首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市地税局津贴。市地税局将依据各区局的工作量,每年拨付必然经费予以津贴;二是区级付出。区地税局将每年区县政府奖励经费,拿出10%作为协税护税专项经费,首要用于街、乡协税护税治理工作审核奖励和补偿工作经费不足;三是区财务局每年对该项工作依据协税量赐与恰当津贴。

三、协税护税治理的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协税护税治理的范围。

1、个别运营户。

2、各类市场税收(含以个别运营为主的各类小商品市场、生产材料市场、建材市场、农贸市场等,详细由主管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3、私家房屋出租运营户。

4、经协税护税组织、人员查出的企业类漏征漏管户(含房屋出租运营户),在归入正常户管前查补的当地税收。

5、其他无证从事暂时运营的征税人(首要包括个人从事培训教育、承接装饰工程、货运车辆运输等,详细由主管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二)协税护税组织和人员的职责。

1、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法宣传工作。

2、征税人应征税款的催报催缴。

3、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征税人的征税定额(包括征税定额的审定和调整)。

4、漏征漏管户的清查。

5、破产户的治理。

6、非正税人的认定治理。

7、刊出户的跟踪治理。

8、协助税务机关落实对征税人的行政处分、税收保全、税收强迫执行等办法。

四、协税护税人员治理

1、各街、乡在选聘协税人员时,应遴选政治本质好、文明程度高、营业本质强、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协税工作,并对协税人员进行法制、职业品德和执业规律的教育,提高协税队伍的本质。

2、区地税局应依据街、乡状况,制订营业培训方案,增强对协税人员在税收司法、法律、规范性文件及营业常识等方面的培训,严厉遵照培训及格上岗、持证上岗的规则,保证协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3、各街、乡应制订《协税人员治理方法》,依据《劳动法》等相关司法法律对协税人员施行治理,并坚持人员相对不变。

4、各街、乡负责对协税人员的工作进行审核,依据业绩赐与响应的待遇和奖惩。区地税局对协税人员的显示和工作状况可以提出评断意见。各街、乡制订详细的治理审核方法,并报区县政府财税工作指导小组立案。

五、工作要求

1、增强协调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增强与区地税局的协分配合,坚持结合法律互通讯息准则,充分发扬其效果,一起完成零星税收协助治理工作。区财税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增强对街(乡)、社区(村)协税护税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实时发现和避免私自扩展协税护税治理范围,添加街(乡)、社区(村)收入分红基数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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