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

时间:2023-08-18 09:31:55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城乡房屋规划法

篇1

中图分类号: [F2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武乡县位于太行山系西麓,山西省东南部,长治市最北端。处于晋中盆地与上党盆地交界地带,属于自然地形条件最为复杂的区域。武乡主要河流有浊漳河北源、关河、涅河、马牧河、蟠洪河等,分属于海河和黄河两大水系,地下水资源也十分丰富;武乡动植物资源较丰富,野鸟、两栖、环节、节肢动物遍及全县。

武乡县城绿地现状分析

优势与动力

城市绿地发展与城市绿化意识、自然条件、经济实力等因素密切相关,从近几年武乡县城市绿化建设现状和实效分析,绿地发展优势与动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良好的自然环境资源和人文资源

武乡属于典型的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这里四季分明,气候温和,武乡县城生物资源丰富。县城内现保存有八路军太行纪念馆、千佛塔古建筑等人文景观元素。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武乡县城市绿地系统的注入特有的地域内涵,对于维护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城市绿地系统的景观价值与文化内涵,构筑多样化的园林游憩空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较好的城市建设基础

武乡县十分重视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多方面注重城市建设,成绩突出,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打下了良好基础。

3)完善的管理机构

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机构健全,具备科技优势和人才保障。管理部门及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与规定,确保绿化建设合理、有序的实施。

城市绿地现状存在问题

1)与大环境不协调

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应是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城市周边绿地等均衡发展,形成点、线、面、体的绿地系统。而武乡现状绿地系统未能得到统一规划,绿地布局结构和网络体系不够完善。

2)居住区绿地面积少,居住空间承载着市民主要的日常城市生活。武乡现状一些新建的居住区绿化较好,如东升花园、太行小区、和平小区等绿化覆盖率可达 35%,但县城大部分居住空间属于有待改造的旧城区,绿化覆盖率低。

3)道路绿化缺乏合理规划,尚未寻找出科学的配置模式;

4) 缺乏向征性的绿化树种规划,例如市花市树的选择等等,没有城市的鲜明景观个性。

武乡县城绿地系统特色规划

武乡县城绿地结构分析

根据传统绿地结构布局的放射环状结构,同时根据武乡县城总体规划,针对县城组团式的空间布局特点,绿地结构应充分利用城市内部与周边的自然资源,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采用“ “环、廊、园””的结构模式,构筑武乡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结构。

1)环:即沿城市外边界设置绿环,由城市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等构成,绿环对于城市内部的生态环境起到一定的维护和改善作用,同时也为生物提供良好的生存通道,从而把城市的生机引入城市,引导城市环境与乡镇半自然生态环境的共生。

2)廊:是指沿城市道路和河流所布置的绿带。绿色廊道对城市绿地系统起到良好的内部连通和向外延伸作用,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多样性,同时演绎城市文脉的传承。沿河流布置带状公园或防护绿地,产生一种亲和活力,为市民提供休憩空间;沿道路设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可以使由道路所产生的废气、噪声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同时,也为城市创造出多条景观性道路。

3)园:指城市范围内的公园分布,通过公园的设置,使整个绿地系统规划更加具体细化。在原有公园绿地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方向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理论,在城市中均匀布置公园,体现公园的生态、景观、游憩和防灾等综合功能。

武乡县城绿地结构具体布局

根据城市自然条件和空间布局特点,运用绿地系统的““环、廊、园””结构模式,确立武乡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为““一核、七点、多园、一环、两轴、多廊、多渗透””的环网结构,形成““四楔导入、绿环相护、纵横交错、绿廊相织、绿园相缀””的绿地体系。

1)一核:以南亭川公园构成整个县城的中心绿核,是县城的一级城市绿地节点。

2)七点:即老城区的河东单元、河西单元、火车站单元、西南单元和新城区的新区北单元、新区南单元以及龙湖片区的龙湖单元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态园和生态林等组成的绿地节点,是县城的二级城市绿地节点,同时形成城区的生态缓冲圈。

3)多园:由县城内指凤凰山公园、马牧河公园、八路军文化园、太行公园、南亭川公园、石勒寨历史公园、北原公园、兴武公园等大型公园绿地组成。

4)一环:由县城凤凰山自然生态与红色文化区、关山自然生态区、北原山自然生态区、南神山自然生态区、南山自然生态区组成的县城生态绿化环道,形成城市绿地休憩系统,构建城市生态环境大背景。

5)两轴:““一横一纵””两条滨河绿轴。横轴由涅河、浊漳北源沿岸的太行公园、南亭川公园、北原公园、兴武公园等城市滨河公园和水系两侧生态防护绿地组成;纵轴由马牧河滨河公园、八路军文化园和两侧水系防护绿地组成。

6)多廊:由太行街、迎宾路、红旗路、东盛路、北原山路、南亭川路、英雄路、兴武路、丰华路、金栗路、青纱路、太岳北街、太岳南街、创业一路等构成的交通绿廊以及由城市形态结构、主导风向、周边山地态势、河流水系和城市用地布局特点形成的多处楔形绿廊,形成线性结构的景观要素,并为生物提供迁徙和繁衍通道。

7)多渗透:由城市生态绿环向城市渗透的多条绿化渗透带,对于城市内部的生态环境起到一定的维护和改善作用,同时也为生物提供良好的生存通道,从而把城市的生机引入城市,引导城市环境与乡镇半自然生态环境的共生。

绿道慢行系统规划

在武乡绿地系统规划中,将慢行系统与绿道相结合,进而构成城市绿色交通出行廊道,形成独具特色的绿道慢行系统,并成为城市亮丽的动态风景线。既可以隔离城市交通的噪声、尾气等污染,还可使城市居民在舒适的出行环境中体验绿色,同时减少了机动车交通形成的能耗与碳排放,利于构建低碳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强调的不是通行速度和流量大小,而是通行质量。在武乡绿道慢行系统规划中,旨在将武乡的河岸山水、田园风光、树林幽径、农家风情融为一体,使穿行在其中的人们感受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环山自行车道

在新城区建立环山自行车道,满足安全、趣味性、刺激性等要求,将新城区沿山各个组团串联。

沿山慢行道

武乡县城南依南神山,北靠北原山和凤凰山,有八角山自然生态区、南山自然生态区及关山自然生态区。良好的环境是武乡县城发展的自然背景,是城市发展的“氧吧”,为丰富“太原、长治后花园”的旅游休闲度假的活动内容,根据武乡山地起伏现状,规划通往城市山体的慢行道,沿途可欣赏到美好的景观。

滨水步行道

滨水步行道主要是沿涅河、马牧河涅河、马牧河、浊漳北源两岸设置。让步行的行人感受到武乡“水通、水清、水美” 的滨河生态景观。步行道通过道路断面的人行道分离、建筑后退、完善街道家具、加强步行空间绿化景观来建构滨河步行道的完善。

景观步行道

景观步行道设置在城市景观风貌塑造及形象展示具有重要作用的道路,位于城市重要轴线位置或门户空间,如南亭川路、旌旗东路等;景观步行道的建立,为市民创造优美舒适的景观环境。

路侧步行道

从道路断面分离非机动车专用道路,形成沿路两侧的行人步行路,提高人的出行舒适性

市花、市树的选择与建议

结合武乡的红色文化选择最能代表武乡红色文化特点的植物,建议市树选择为红心杨,代表武乡人民的赤胆红心,建议市花选择为红梅,红梅冬春开花,称报春花使,向征着武乡红色革命根据地为中华民族的胜利拉开了序幕,且花色呈红色,向征着中国革命红色。

结语

在武乡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中,通过对武乡县城绿地结构的分析,从而因地制宜的对武乡县城绿地结构进行相对合理的布局规划,并针对武乡这个慢节奏的小城市,提出将绿道与慢行系统相结合,形成独具特色的武乡绿道慢行系统,而针对武乡的文化底蕴,提出合理的市花市树选择,让小城市有着自己特殊的神韵。

参考文献

篇2

1.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流转模式不同,导致集体土地房屋流转受到限制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的是“地随房走”原则,抵押、交易相对流转自由,充分体现物权原则;而在农村,农民的住宅一般都是建造在宅基地上,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有着严格的限制,使得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交易也同样受到了限制,这就造成了农民对房屋登记的内在需求受到抑制。

2.房屋所有权证不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

由于农村住宅房屋大部分都没有进行房屋登记,在房屋征收中不能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唯一依据,故很多地方未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主要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办理房屋登记的主观能动性。

(二)集体土地存在房屋登记要件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了房屋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初始登记时需提交申请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但是,实践中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大部分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所建造的,有的还是解放前所建,因年代久远没经规划审批。提供符合规划的证明难度较大,因此,大大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推进。

(三)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制度未理顺

目前,全国大部分市、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都由房管部门管理,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则由建设部门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大部分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呈现出扩大的特点,原农村集体土地逐渐被城市规划区所覆盖。原来已经在建设部门登记的房屋,由于建设部门与房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后,房管部门又对同一幢房屋进行了登记,“一房两证”现象较为突出。还有个别房屋出现了两本房产证所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房屋自然状况(结构、层数、面积等)不一致等现象,给农村房屋登记埋下了隐患,也使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房屋登记机构当然不得对其进行房屋登记,因此,严重影响了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开展。

(五)农村房屋的产籍基础差

农村住宅存在产籍资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使房屋登记工作难度极大。

二、基本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关注重视

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改变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观念在不断更新,社会交往在不断增多,经商、办企业、集体经营土地资源等都需要有相应的资产予以证明,那么房屋所有权证就是一个最好的资产证明。而且,虽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能抵押、交易,但是房屋所有权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将发挥更大的效用。因此,农村住宅权属登记的需求在不断加大,只是农民对现行政策的不了解,以及未认识到房屋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在主张权利上的重要性而造成房屋登记的主观能动性不强。房屋登记机构应结合农村特点,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房登记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增强广大农民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二)理顺机制、健全制度

各地政府应认识到建立直辖市、县(市)统一的房屋登记机构是发展趋势,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在此基础上,应制定更为细化的技术规程或登记实施细则,对工作流程、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质量考核体系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构建起统一、规范、高效的房屋登记机制体制,促进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登记机构应遵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灵活多样地开展农房登记工作

1.重视和利用公告发现问题

公告是登记机构确保房屋权属登记正确的重要手段。农村住宅历史沿革和权属来源非常复杂,建设审批资料不齐全,房屋权属经常成为邻里纠纷的重要因素,甚至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房屋权属核准登记前,进行必要的公告,通过征询利害关系人和知情人对房屋权属的异议,及时发现问题,纠正潜在错误,确保房屋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正确区分《城乡规划法》颁布前后的相关依据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利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村住宅,是在当时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的。对这部分房屋我们应该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的规定,在不需补办相关规划许可、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证明其房屋取得合法性的情况下,准予办理房屋登记。

《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规定:《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单位核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各地房屋登记部门应根据当地农村建房实际,选择确认房屋是否应完整具备建房手续的时间点来衡量房屋登记的基本要件。而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农村住宅,应该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四)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集体土地房屋普查登记,建立较为详细的产权产籍资料

篇3

一、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㈠年初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全体规委会成员、规划和建设局中层以上干部及相关股室人员共300余人参加的《城乡规划法》培训及宣传动员大会。市委常委胡永芳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做了详细的安排步署。同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四大家领导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市规划和建设党组书记局长郭明均同志、总工程师宋伟平同志、规划股长裴刚同志、监察大队长张思林同志分别就城乡规划的编制、执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

㈡今年四月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集中宣传。一是在太平镇城区主要街道及各建制镇悬挂长幅标语,共计100余幅;二是街头咨询宣传,由规划和建设局牵头,相关股室人员参加,邀请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参加在太平镇中心地段进行了街头集中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宣传巡回宣传,共按街群众街头咨询3000余人次,散发宣传资料1.5万余份,出动力宣传车150余驾次。同时各建制镇也进行了各种形式宣传,做到经常性宣传,主要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及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对广大市民及管理相对人散发资料及讲解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宣传,使《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对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㈠万源市原城市总体规划是1996年编制完成,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xx年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万源市被明确定位为中等城市规模进行建设发展。为此,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函139号)和万源市人民政府(万源府函141号)文批准,决定修编万源市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xx年年6月,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xx年年3月完成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纲修编。xx年年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万源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进行了两次评审并已通过,目前已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㈡乡(镇)场镇规划编制情况:

一是现已完成8个建制镇、乡场镇的规划编制(官渡镇、白沙镇、青花镇、罗文镇、旧院镇、大竹镇、黄钟镇、铁矿乡、石塘乡);

二是完成省级试点镇官渡镇和太平镇的总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完成了对万源市太平镇坪长村、仙龙潭村,固军乡中河村、梨树乡池家坝村、白羊乡泉溪坝村等26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村庄规划和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制定了蓝图;四是完成2个村庄(白沙镇郑家坝村、罗文镇严家坝村)的规划编制,并上报主管部门待审批;五是xx年年沙滩镇、草坝镇、河口镇、井溪乡、庙子乡、茶垭乡、石窝乡等7个乡(镇)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三、严格执行城市控详规划

㈠万源市中心城区太平镇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过去该城区的房屋结构多为清代后期及民国时期修建木结构1至3层青瓦屋面房,少量的为建国后50至70年代修建砖木、砖混结构平房及两层楼青瓦屋面房。旧城改造掀起前(xx年年以前)除“明珠广场”,“万宝商场”2处初具规模外,其余各类旧房仅仅只是配合道路拓宽工程进行了零星改、扩建,1986年至xx年,旧房改造面积只有25万平方米,年平均不足1.5万平方米。xx年年4月,万源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结合万源的实际,对万源城市的规划建设定位为:

围绕构建绿色万源、活力万源、红色万源、开放万源、和谐万源。把万源市建设成为联运秦巴的山水园林城市。并提出了:

“突出重点,连片开发,放宽政策,增强活力,拓宽渠道,多元筹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的要求。同时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制定并印发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的决定》、《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城镇拆迁补偿标准及被拆迁房屋认定规则》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吸收市内外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单位、个人参与旧城改造,推动城市建设发展。xx年年7月,万源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建筑规划学院编制完成了《万源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xx年年编制完成了万源市河西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区位优势的变化,原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已远远不能适应万源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要求,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中等城市规划目标,为此,万源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市总规及详规进行修编,并经省人民政府90号批准同意修编,于xx年年9月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目前总体规划修编纲要大纲已通过万源市级评审,正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㈡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审查、审批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xx年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土地供应及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批,严格按程序进行规划指标的调整和变更。对规划区内未编制控规的地块按程序报批和制定规划条件进行审批。

一是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了《万源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万源市城区危房加固、维修、改建须知》、《行政责任追究》和“一书两证”办事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二是在规划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所有在建项目和开发项目进行了全程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能够严格执行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规划审批“一书两证”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层层把关,分级负责,确保建设项目能严格按规划执行。

三是经审批后严格按程序进行现场定点放线,并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在城市规划的管理执行上有效推行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工作方法,大大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审批的公开性,办事的公正性,从制度上和监督的力度上来提高办事效率,预防腐败。

四是城建监察大队加大规划的执法监察力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不准超越红线,不准随意改变规划内容进行建设,城建监察大队即实行领导包片、中队包区、监察队员包项目,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巡查、监督、督查力度。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按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查处。仅去年城建监察大队共查处违法违章建设150余起,违法占地面积50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5000余平方米,发出停工通知书112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7份,处罚决定书24份,拆除违法建设4起(其中强制拆除2户)建筑面积900余平方米。截止目前共处违章建设罚款31万元。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遏制了违法违章建设的势头,确保了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顺利实施。

篇4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

国土、建设、房地产、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乡规划局处理城乡违法建设工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违法建设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是指下列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工程: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外形、色调、高度等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四)越权批准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五条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尚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补办手续。

第六条依据《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纠正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责令停止建设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继续施工的,县城乡规划局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并会同建设部门责令施工队伍停工。

责令限期拆除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和其他违法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乡镇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县城规划区内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九条越权批准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批准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批准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条勘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定位的,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对无规划设计要求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供电、供水手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证照或者手续。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县房产局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县工商局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对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县城乡规划局查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案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对违法建设工程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二)取证。对违法建设工程及其有关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被调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三)处理。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一般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案期限,由县城乡规划局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四)送达。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第十六条县城乡规划局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办案,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阻碍城乡规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县城乡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县城乡规划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