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则的分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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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则的分类

篇1

中图分类号:DF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1)05-0058-05

H.L.A.哈特被誉为20世纪最杰出的法哲学家之一,无论是与富勒的争论,还是“哈特-德沃金”之争,他始终处于当代西方法学思想交锋和论辩的另一端,引领并推动当代英美法理学的发展。因此,发掘和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既有利于我们理解和评价哈特的理论贡献,又有助于我们把握当代英美法理学发展与变迁的思想脉络。

哈特的重大理论贡献是,在一般法理论中引入了内在视角(a internal point of view)的因素。但很不幸的是,这一概念经常为人所误解或误读。考虑到内在视角在哈特理论中的重要地位,为澄明哈特的理论立场与内在视角的关联,笔者将根据自己的研读和理解,综合分析哈特内在视角的两个问题,即内在视角的定位及其与哈特理论立场的关联问题,以反思哈特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方法论基础及其理论意义。

一、内在视角的提出及其涵义

哈特提出的内在视角,被视为迈向理解法律及其实践之本质的关键步骤。与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如奥斯丁和凯尔森不同,哈特基于社会规则的观念发展出一种新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一方面,哈特驳斥了奥斯丁的简约主义,即把法律简化为者命令的做法,并以“抢匪情境”@为例说明法律不等于单纯的者命令;另一方面,他还驳斥了凯尔森的规范性简约主义――后者采取了双重的简化步骤来理解法律规范:第一步把法律界定为“应当是什么”的客观实在;第二步则把底线层面的应然实在简化为最高层面的应然实在,并依次进行三种不同的简化,即法律权利首先简化为法律义务,法律义务继而简化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又最终简化为应然实在。哈特认为,法律规范不应简化为法律义务规则,还存在着授权的法律规则,后者决定着法律义务规则的确认、修改和存废。

根据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仅在规则被实践的时候,社会规则才存在。社会规则的实践通常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所构成:(1)社会成员在行为模式上的趋同和聚合,以至于形成一种普遍的、稳定的常规行为模式;(2)社会成员对此行为模式持有广泛共享的批判反思态度,它表现为所有社会成员应当去遵守共同的行为标准,并批评和谴责那些行为偏离者。因此,尽管社会规则与社会习惯在行为常规的意义上存在相似性,但社会规则具有下列明显的特征:首先,偏离于社会规则,将导致社会成员对其行为偏离的批评;其次,这些批评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一正当性意味着,依据社会规则来评判不同行为的做法不应受到非议和谴责;最后,仅当社会成员把既有的社会行为模式视为行为的共同标准,社会才具有或存在一个社会规则。易言之,当其成员对特定的行为常规采取一种内在视角时,社会才会存在一个相关的社会规则。

哈特认为,在一个具有行为规则的社会里,“关注规则有两种可能的方式:要么作为一位外在观察者,他本身并不接受这些规则;要么作为该社会的一位成员,接受这些规则并以之为行为指引”。根据这一区分,哈特告诉我们,以第二种方式关注规则的社会成员,总是采取一种内在视角来看待这些规则。内在视角意味着接受规则者以一种批判反思态度来看待这些规则。根据这一界定,“接受规则”和“批判反思态度”是内在视角概念的两个关键词。

首先。接受某一社会规则就是把规则所载明的行为模式视为群体成员应予遵从的共同标准。它要求把规则视为行动的理由和证成条件,作为主张、要求、批判或惩罚的基础,而且作为确立这些要求和批评之正当性的基础。“(接受)存在于个人的常规倾向中,他们把如此的行为模式既作为未来行为的指引,又作为批判的标准,它可能正当化各种要求和不同的压力形式。”。这等于说,采取内在视角的人不管行为动机如何,他意图接受规则的指引并遵从规则的行为模式;与此同时,他可以批评那些不守规则的人,并运用“错误”或“不当”等评价性语言来表达其批评。

其次,批判反思态度最好被理解为既包含一种认知维度,又涵括一种意志要素。它的认知维度涵蕴着一个行为模式――在具体情境中如何行动的一般化范式一的观念,它具体表现为一种对行为与情境关联性的抽象感知能力。简单地说,对一项社会规则的认知,主要体现为对相对抽象的规范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这一规范内容涉及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境下应当为或不为特定行动的事项。由于行为和情境相关性的感知力通常要求人们理解当前行为或未来行动的意义,因此认知成分还包含着一种评价自身行为以及思考如何行动的能力。这与“知识即力量”是密不可分的。批判反思态度中的意志要素,则体现在拟想的行动情境中从事特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某种意愿或偏好。对待规则的批判反思态度,意味着在接受规则的前提下按照规则内容从事特定行动的行动意愿或偏好。换言之,即便接受规则者行为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必定有遵守规则的行动意愿或动因,否则接受规则的成员要么不愿意遵守规则的行为模式,要么不接受规则所要求的行为模式为评价行为的共同标准。

二、内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和哈特的理论立场

为更好地把握内在视角概念的意义,我们必须在一个内外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中确定内在视角的准确坐标,进而阐述它与哈特之理论立场的关联性。

(一)内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

在考察哈特有关内在视角的观点之后,学者们发现,哈特在论述法律或规则的内、外在视角时前后并不一致。由于内在总是相对于外在而言的,那么哈特的前后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对外在性的不同指称上。在哈特的意义上,“外在”有时指称的是物理的距离,有时指称的是用以分析行为的手段,以及又指称对待所涉规则或体系的态度。我们可以在哈特的著作中分别发现相应的线索,如,一方面,哈特曾说,一位外在观察者“虽然自身并不接受社会规则,但却可主张该社会成员接受这一规则,并因此可从外部提及该社会成员以内在视角来对待这些规则的方式”;另一方面,哈特又提及“一种极端的外在视角”,它指的是这样一类外在观察者,他“甚至不诉诸于内在视角之方式……而仅仅满意于记录可观察行为的常规性”;再者,哈特还似乎曾把不法者的视角归之为一种外在视角。为此,通过鉴别不同的外在性类型,有论者从中总结出四种内、外在视角的区分形式:(1)跨文化观察者的外在

性,他可以理解其他的行动者以内在视角来看待社会规则的性质;(2)自然科学家的外在性,他仅仅记录其他行动者的行为常规,而不太关注行为者的动机和态度;(3)不法者的外在性,他拒绝接受规则并仅在预测法律的不利后果时关注它们;(4)无法理解法律融贯性和体系性之参与者的外在性,他仅仅是非常熟练地仿效其他内在参与者的行动,却并不认同法律的体系性和融贯性。

外在视角的多样性似乎意味着,它可以分别对应不同类型的内在视角。因此,要准确厘定内在视角的坐标位置,必须先构建一个合理的、符合哈特使用意图的分类学体系。为此,我们或可借用美国学者司格特・夏皮罗所提出的实践和理论之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关于内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其实践参与者必然是与法律打交道的当事人或法律人。这类实践参与者对待法律的实践态度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内在化的态度,即把法律规范作为行动理由的接受态度,这是一种典型的好人视角,即大多数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所持有的实践态度。哈特认为,他们必须是社会的大多数,否则社会就无法存在良好的法律秩序。另一种态度则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提出的坏人视角,它是一种典型的投机心态,它设想着,人们之所以遵守或服从法律,仅仅是为了避免与之相伴随的制裁和惩罚,而不是因为规则要求如此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说,坏人也是一种法律实践的内在者,虽然他关注法律的目的仅仅是厌恶法律制裁。因此,无论是内在化态度还是内在者的坏人视角都是一种实践立场,它强调内在于法律实践的参与者如何理解法律实践的规范意义。由于内在视角是一种接受或认同规范的实践态度,因此不以接受规范为基础的坏人视角虽然是一种实践态度,但却可被限定为一种外在态度。

而从外在于法律实践的立场来理解法律实践的诸方面,隐含了一种理论视角的可能性。持有理论视角的人,并不反求诸己,而仅仅去描述和理解其他的法律参与者是如何依据法律规范而行事。这一点与彼得・温齐对哈特的影响有很大关联。对于温齐来说,理解一个社会不同于理解自然,后者依据因果律来解释自然现象;理解一个社会现象,必须涉及到行为动机和行为理由的范畴。温齐的理论立场,可被称为一种参与者视角的诠释或理论说明,即根据社会规则来说明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动机和理由。哈特所自赋的描述社会学径路正是这一理论视角的一个典型,它旨在描述社会成员如何看待并回应法律规则的要求。相对于内在参与者的内在视角而言,这种诠释的理论视角仍然是一种外在视角,尽管它必须关注并考察参与者的内在视角。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它仅仅满足于记录和描述社会行为的内容和频度,而不关注行为者的行为动机和理由。哈特把这一行为主义的描述立场称为一种极端的外在视角。

综上,我们可以在下述分类学体系框架中发现内在视角的清晰定位:

从这一结构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内在视角作为实践视角的一个支类,它与霍姆斯意义上的坏人视角均以实践的内在者为基点。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接受法律规范,并持有一种内在化的实践态度――正是这一态度决定着实践参与者(即内在者)的分化。为了强调内在视角的实践性和接受态度,哈特曾在不同的表述场合下,把与内在视角并列的其他三种视角理解为一种外在视角。换言之,如果单纯以内在视角的接受态度为尺度,那么,无论是霍姆斯的坏人视角,还是外在观察者和研究者的视角,都是一种相对于内在视角而言的外在视角。这种相对性体现为不同的外在视角分别展现出一种相对应的外在性。

(二)哈特的理论立场

陈景辉博士在《什么是“内在观点”?》中认为,哈特的内在观点是对接受观点的描述,因而“不是内在参与者的实践观点,而是研究者以内在法律实践的者的角度,对于法律的解释”。这一观点似是而非。之所以“似是”,因为他通过援引夏皮罗教授的论文,强调了内在视角对规则实践的接受态度;而最终又是错误的,因为哈特对内在视角的描述本身是一种外在视角,即一种理论维度的外在视角。陈景辉博士恰恰混淆了哈特的理论立场与内在视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哈特运用内在视角的目的在于,指斥以制裁为中心的法律实证主义思想无法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然而,哈特自身的理论立场,如其在《法律的概念》一书前言中所宣称的,是一种“描述社会学”的立场。之所以是“描述的”,“因为它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不以任何证立为目标;它并不寻求通过道德或其他的理由,去证立或推荐我在一般性说明中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和结构”。在描述的立场下,哈特不是置身法律实践的参与者,而是借由一般描述实践参与者的行动来理解法律的性质。因此,它不可能是一种实践的内在视角。那么,该如何理解哈特自身的理论立场与内在视角的关联呢?

最早给出一个恰当解释的是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教授。他在哈特思想之评传中指出,哈特法学思想的方法论立场是一个介于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之问的“诠释”视角:一方面,它全面分享内在视角的认知成分,即理解人们为何如此行事的模式;另一方面,虽然它能够完全理解内在视角的意志力成分,却并不接受和分享这一成分的内容,即意愿根据上述行为模式而行动。其他学者相继接受这一看法,并分别给出了相同的论述和说明。例如,比克斯就认为,哈特的方法进路是诠释的,因为它试图通过一种实践参与者如何看待实践的方式来理解这一实践的内涵和意义;夏皮罗也认为,作为一位法理学家,哈特实际上是从一个外在的诠释视角来观察和描述法律的。

外在的诠释视角意味着,哈特把自己当成是一位中立的观察者。由于法律实践涉及不同行为者的行动理由和行为动机,要理解法律实践的社会意义以及法律本质,理论家就必须通过说明和解释内在实践者的行为模式和行动意图而予以揭示。从某个程度上说,作为外在观察者的学者,必须凭借对实践参与者的理解和效仿,以揭示法律的本质是什么。要言之,一个事关法律本质的法律理论,必须说明内在视角的功用。

说明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并非给出一个有关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定义,而是通过对法律义务的说明,来展示义务的规则约束性。说一个人有某一项义务,等于说他落在某项规则的约束之下。落在一项社会规则之下,隐含着社会的大多数对该规则的内在接受和认可,这正是社会规则之实践理论的核心要点。法律规则的效力,来自于一个基础规则亦即承认规则的确认和鉴别。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律规则与社会的其他规则,如道德、宗教规则得以界分,并保有一种根本不同的规范性质。

三、内在视角的理论意义

虽然哈特自身的理论立场不是一种内在视角,但是他提出内在视角的重要贡献在于,“一个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必须要安置好内在视角”。那么,内在视角究竟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这里,笔者想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内在视角在哈特法律思想中的理论意义,二是内在视角的方法论价值。

首先,对哈特来说。内在视角的提出是为了说明以制裁为中心的法律理论之不足和缺陷。这种缺陷体现在它忽略了内在视角的存在。一种法学理论要成为普遍的理论,即能够说明法律体系的存在以及法律思想和话语的可理解性,那么它就必须认可规则接受的实践态度,一种实践参与者的内在视角。先前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以制裁为中心的理论范式,只能有效说明部分法律实践者的行为动机和模式,即以畏惧制裁、计算苦乐的心态来对待法律。而事实上一个文明有序的社会中,大多数人应是接受并服从规则的良好公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不只是为了预测并规避法律制裁的发生和降临。只有兼顾法律实践者的内在视角,即承认实践者对社会规则的接受态度,方能更全面地揭示法律实践的全貌。

其次,内在视角能够有效地说明社会规则的存在,因此哈特得以提出社会规则的实践理论。它认为,共同体内的社会规则,是由该社会的某种社会实践形式来所构成的。其主要任务在于解释次级规则(尤其是承认规则)的效力问题。在哈特那里,承认规则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效力标准,即“任何规则都要通过符合该承认规则所提供的判准,才能成为此法体系的一员”。问题是,承认规则作为法体系的终极规则,其效力的根基又源于何处呢?为此,哈特重新转换了提问方式,把承认规则的基础效力问题最终转化为一个社会学的事实问题。如果承认规则是存在的,那么追问其效力基础的问题就是多余的。承认规则的存在是一个典型的事实问题,其最终确立仰仗于社会成员是否形成人所共知的行为模式以及对此模式的规范性态度。

最后,它还有助于人们理解法律实践的性质,并发展出一种法律陈述的语义学。内在视角的提出,不是为了说明法律活动的道德性或合理性,而是为了说明它的可理解性。既然法律实践的参与者把法律构想为一套由权利和义务所组成的社会制度,那么他们就必须接受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特定规则。换言之,如果我们不能明白和理解人类行为是否符合某一规则,那么我们也将无法恰当地理解,在规则存在之处,人们思考、话语和行动的整体风格,以及这一风格所型塑的社会规范结构。

以上是内在视角之于哈特理论的意义。但是,哈特的理论视角不是一个纯粹的内在视角,而是分享了相关认知要素的诠释视角,因此才会有把哈特的理论径路视为诠释转向的观点――它的主要目标是描述性的,即描述社会如何看待法律规范的性质。然而,批判的观点认为,要恰当理解和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缺少参与者的内在视角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哈特使用诠释视角来说明法律的规范性,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基于这一原因,有论者认为内在视角应被视为法理学的方法论基调,因为要充分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研究者必须从参与者的视角出发来描述和理解法律的意旨和功能。正是出于这一信念,不少论者均吸以内在视角作为自身理论的方法论基础,从而成功建构一些独具特色的法理论。

篇2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7-044-02

小学品德和社会教育是一门培养小学生正确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学科,该学科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小学生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习惯。经过品德和社会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在今后的生活中形成积极健康的心理,培养学生爱己爱人爱社会的美好感情和遵守社会规则的美德,帮助学生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

一、对小学生进行品德和社会教学的必要性

在现阶段的社会,时常会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究其原因很多是由于当事人在幼年时期人格培养和心理教学缺失导致的。由于这些人在幼年时期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也没有形成爱他人爱社会的美好情感,导致其在成年之后心理调适能力不足以应对外界环境的刺激,进而会产生心理失衡,做出惊人之举。还有很多刚刚毕业进入社会的“新鲜人”,在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时候暴露出种种不良的习惯,以自我为中心,无视他人的利益,不遵守社会行为规则,以至于受到其他同事的排斥,这也是由于这些人在小学时缺失思想和社会教育导致其没有养成遵守社会规则的美德。

由此可见,在小学阶段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和社会教学,对培养学生遵守社会规则的美德和爱他人爱社会的美好情感对学生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小学思想和社会教育的培养途径

小学品德和社会是培养学生心理和行为的一门课,更多的是考虑小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和行为规范的教学,由于其教学目标的特殊性和课程的特殊性,使其与其他科目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同时小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相对较弱,而模仿能力和服从性较强,所以教师在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和社会教育时,就必须要考虑小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根据学生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教学,以实现教学目标。

1、以小事为例,教育学生遵守社会规则

在教学实践中,我根据小学生的这些心理发展特点,在进行思想和社会教学时,注重从实际出发,通过借鉴现实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对学生进行教育。我认为借鉴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对学生进行教育比用一些空泛而不具体的“大道理”对学生进行教育要更为实际也更加的有效。

由于小学生的年龄较小,是非观念并不成熟,判断是非的能力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很难理解成年人看起来很简单的一些“大道理”。教师如果用日常生活中具体而实际的小事来教育学生,更便于学生设身处地的进行换位思考,实现教学目标也就更加容易。

例如我在给学生讲授《平安回家》这一节课上,开始的时候对学生进行交通规则和违反交通规则的危险性的教育,这些道理在成年人看来是很简单的,但是经过教学我发现,单纯的通过教师进行口头教育是不能使学生真正明白尊重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和违反交通规则的危害性的。而在这个时候给学生直接观看违反交通规则的车祸录像对低年级的小学生是不适合的,不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反倒有可能给这些孩子留下心理阴影。

因此在班级放学的时候,我带着学生排队出校门,让学生在校门口观察路面,由于这个时候前来接学生的家长很多,路上人流密集。这时候我问学生:大家想想看,我们能不能在过马路的时候闯红灯?学生看着眼前人来人往的车流,都异口同声的回答不能。

我再接着问:大家想一下,如果这时候有人闯红灯会有什么后果。学生看着马路,毫不犹豫的回答:会被车子撞到。还有学生回答:会出现很多危险。由于有了这次在现场进行借助实例进行教学,所以学生都能很清楚的意识到闯红灯的严重后果。

这说明,在学生年龄小的时候,由于其思维是以具体思维为主的,教师在进行思想和社会教学的时候,应该以具体直观的方式来进行教学,只有这样才能帮学生养成遵守规则的好习惯。

2、从亲人开始,培养学生爱己爱人的美好情感

爱是人类最美好的情感之一,如何培养学生爱己爱人的思想是很多老师都感兴趣的话题,因为培养出一个具有“爱”这个美好情感的学生是每个教师的目标。我在和其他教师进行交流的时候,往往会发现很多教师称赞某个班级的学生具有爱心,彼此间会进行互帮互助,班级气氛和睦。经过一段时间的比较之后,我发现这些班级的思想和社会教师在教育学生学会“爱”的过程中,往往是先交会学生“爱”亲人开始,然后再将“爱”的范围扩大到认识的人,最后扩展到所有人。这样教育出来的学生,一开始爱的是自己的长辈,所以比较容易感受到什么是“爱”,也更容易将“爱”的范围扩大,从狭义的爱变为广义的“爱”。

在实际教学中,我发现多数学生都是在爷爷奶奶的抚养下长大的,和爷爷奶奶的感情都十分亲密。因此在《学会爱他人》这节课上,我给学生布置了一个任务,回家给爷爷奶奶一个惊喜,让爷爷奶奶感受到来自孩子们的爱。

学生在第二天回来之后都变得十分兴奋,原来学生们昨晚回家之后,都积极用自己擅长的方式向爷爷奶奶表达自己的感情。有的学生比较擅长唱歌,就专门为爷爷奶奶唱歌表达自己对爷爷奶奶的爱;有的学生学习过舞蹈,就给爷爷奶奶跳舞表示自己对爷爷奶奶的爱;还有一些学生学习过书法,用自己还稍显稚嫩的笔锋给爷爷奶奶写了健康长寿之类的祝福语。结果这些学生们都发现,自己只是小小的表达一下,就让爷爷奶奶高兴的合不拢嘴。这一幕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第一次让他们感受到自己对长辈表达“爱”,会让长辈惊喜万分,也进一步让学生明白,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对别人表达出自己的“爱”也会让别人以相同的情感回馈自己。

三、总结

篇3

中图分类号:G6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5)14-0021-01

新纲要提出,教师要帮助学生从小理解和遵守生活、学习的各项常规,养成遵守规则的良好态度和习惯。我们要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学生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帮助他们建立规则意识,有利于发展学生的意志力、控制力和思维能力,有利于促进他们社会性的发展。入园不久,由于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受到不一样的学习和生活影响,许多孩子身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行为问题,加上孩子年龄小,行为自控能力差,认知水平的局限性,对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不能理解和接受。因此,常常出现行为上的偏差。根据学生的现状,我们应该注意对学生的需要给予满足,对他们的不良行为给予制止,促使他们生活在一个和睦、相互给予爱的环境之中,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规则意识。

一、学习规则的含义,了解规则的作用

学生的规则意识,是在游戏、生活中得到发展的。受认知水平和生活经验的局限,幼儿常常不能真正理解常规对自己及大家带来的好处,体会规则的重要。因此,我们要在生活、游戏中让幼儿感受到因无序混乱而引起的不便,感受有序活动带来的快乐,在反复的体验中让孩子学会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性,不断促进幼儿规则意识逐步内化。幼儿特别爱烧烤店的游戏,可有的幼儿每次活动后,不按规定将烧烤的物品整理好,而是随意地丢在玩具篓内。结果下次再玩时,很多烧烤食物被杂乱地放在篮子里,幼儿在游戏时不能很快地找到需要的材料,有时还要请老师帮忙。孩子们这时就亲身体会到:不按规定收拾好材料,下次再玩就会很麻烦。之后,孩子们都很自觉地把玩过的材料整理好。我请交警来给孩子们上关于遵守交通规则的安全教育课,利用多媒体让孩子们认识了交通信号灯,人行道等,孩子们对遵守交通规则有了一些认识。

二、尊重学生,让学生制定属于自己的规则

教师应该充分尊重幼儿,相信幼儿,不要让规则约束幼儿,让幼儿参与到班级规章、活动规则的制定中来。这样幼儿的积极性才得到充分调动,遵守规则的自觉性、主动性也会增强。班里有个图书角,最初没有规章制度。幼儿根据自己的需要,随便看,结果问题一一显露出来:有的幼儿拿到三四本,有的幼儿连一本都没有拿到;有时,看书的幼儿一多,便出现拥挤、抢书的现象;有的书不知被谁给撕坏了。看到一片狼藉的图书角,有的幼儿开始提意见了。教师把大家的意见集中起来,一起制定了图书角的阅读制度,并通过绘图的形式张贴于图书角中。由于制度是孩子们自己制定的,是他们自己想法的表达,他们个个自觉地遵守制度,图书角也呈现出井然有序的状态。

三、通过各种方式来培养自控力

孩子们都是天真、活泼、好动的,他们并不是有意识地不遵守规则,而是由于年龄小,自控力相对较差。自我控制是个体自我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具有的能力。积极发展孩子的自控力对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具有促进作用。

(1)在幼儿园里要有目的性地设计一些游戏来培养学生的自控力。通过精心设计的游戏,学生学会等待、轮流、合作、自律等社会技能。游戏训练能提高学生的自控能力,它并不是消极地抑制学生的行为,而是主动地调控自我,使自身行为更符合社会规范要求,并且能影响到其他学生,帮助更多学生提高自控能力。

(2)教师有意识地提醒鼓励学生,让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下游戏。当我们开展某一项活动时,活动前,我们把活动要求、注意事项等再次温馨提醒,学生有意识地控制行为会增多。在活动中,如学生有违反规则的倾向时,教师要善意地提醒应该怎么做,鼓励学生,相信他们一定能按规定完成好。这样,孩子在宽松的良性环境下,自控力也会随之增强,从而有意识地要求自己按章行事。

四、家园合作,共同教育

在幼儿园教育中,家长工作尤为重要,如果能得到家长的配合,通过学校和家长的共同教育,孩子的成长会明显提高。

(1)家长的教育观念要正确。有些家长对西方国家的一些教育观念片面理解,认为孩子就应该无拘无束、自由自在,有些家长溺爱孩子,满足孩子的所有要求,对孩子却毫无要求,造成孩子从小缺乏规则意识。要帮助幼儿建立规则意识,家长应该积极配合。从小教育幼儿遵守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规章制度。

(2)家长要以身作则,用自己遵守制度的行为,为孩子树立榜样,做示范。家长们应该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社会生活中的规则,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让幼儿在一个和谐、平等的环境中自主地遵守社会生活规则。

(3)和孩子一起制定生活常规、作息制度等,并与之遵守。这有助于孩子从小建立规则意识,养成遵守规范的习惯。家长对孩子的常规培养要有持久性,不能可有可无,以尊重为原则,正确引导,让孩子从小做一个遵守规则的好孩子。

篇4

中图分类号:G81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4-0078-04

Abstract: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is that people in sports competitions in the decision to sport participation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main acts of a normative cultural phenomenon, it contains a response to the proc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the values required. This article 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and examine 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thus revealing its rich cultural purport, to establish "fair competition" of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and to generate a harmonious cultur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sports; competition rules; culture value

1 前 言

规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是衡量社会理性化、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人类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我们的行为不是一开始就突变到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尽管现代文明也还不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版本。我们经常会看到隐退在人类文明化行为背后的动物性“野火”还时不时地迸发,在人类文明的原野上疯狂蔓延。人们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像动物一样展开没有规则的原始竞赛,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因此,有必要制定共同遵守的活动规则来约束人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以求获得社会活动的稳定秩序。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认为,规则可以分为法律规则与社会规则。法律规则是指“法院对人们的争执做出裁决的依据”;社会规则是指“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如道德、宗教、伦理等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所有这些法律、道德、伦理等制度规范都是日常生活中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在竞技场上,要判定运动员的运动技术与竞技行为是否合理,也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标准。从广义的或更原始的范畴看,这个标准就是“游戏规则”。没有规则,游戏无法进行、也就玩不下去。随着游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了规则的文明化,并催生了现代体育运动。体育竞赛规则是体育运动的基础,也是其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体育竞赛规则的出现是符合竞技运动发展的规律性与目的性的。体育竞赛以激烈对抗的游戏方式,承载着人们在体育中的竞争冲动和需求,集中展示和生动演绎人类的竞争文化。这种竞争文化极大地激发人们奋发图强、积极创造的聪明才智,并使竞争者为“更高、更快、更强”的目标而坚持不懈地奋斗。竞赛规则就是体育竞争文化的逻辑规则,是体育竞争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竞赛规则的运行机制是不允许被忽视的,作为一种通约性的社会示范,无疑是人类其他行为的活动典范。体育竞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的文化价值得以显现的基础就是其竞赛规则――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竞赛规则作为体育文化的内在要求,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本文正是从文化的独特视角来审视体育竞赛规则,从而揭示其内在的人文旨趣。

2 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解读

规则是由一定的行为主体制定的要求或者准许某一类人或者社会团体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指令性原则[1]。更简单一点,规则就是用来评价行为主体的行动是否正当的规范性命题。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普遍的社会规范,那么他/她才能获得社会或其他成员的认可。同理,体育竞赛规则是评价运动竞赛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一种针对参与者而制定的行为规范。这些参与者主要是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比赛的其他组织管理人员。无疑,竞赛规则的完善是衡量体育竞赛发展程度与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认为,体育竞赛规则包括构成性规则和规范性规则两大类。构成性规则,规定着比赛的具体目标及达成目标时所允许使用的手段,是比赛顺利进行的保证。例如,篮球比赛中的如何通过突破、运球、传球等方式将篮球投入对方篮筐的方式。而规范性规则规定着器械、场地的轻重、大小等方面,它可被看成是构成性规则的延伸,与构成性规则相辅相成,保证着比赛的顺利实施[2]。例如,足球场地的大小、球的物理形状、运动员触球使用的动作等。构成性规则规范着主体的行为,规范性规则规范着运动技术的标准。简而言之,竞赛规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是一种设计的游戏规则,它以技术规则为基础,以道德规则为指引,共同维持着运动竞赛中的秩序,保证着运动竞赛的顺利进行[3]。总而言之,竞赛规则是对体育竞赛规律的应用。竞赛规则应是体育竞赛活动顺利进行的逻辑规则,反映了体育竞赛的本身特征,因而,竞赛规则运行机制是不容忽视的。

体育竞赛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文化人类学对普遍文化系统的划分通常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三是人与自身心理的关系。李亦园教授根据这三层关系把文化界定为三个层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从体育竞赛背后存在着的那种人文理念和社会意识对社会主体的支配和约束来看,体育竞赛是一种制度文明。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们知道现代西方竞技体育的产生是伴随着西方工业革命后社会制度文明化而产生的。所以,西方的一些制度文明与社会价值观也无不反映在这种竞争性的游戏活动之中。竞赛规则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而产生的特定的文化活动方式。作为体育竞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约束参与主体行为的竞赛规则必然要产生与其存在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竞赛规则,是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两大支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文明,必然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价值支撑体系[4]。因此,竞赛规则文化的内容,应该包括竞赛理念、竞赛价值规则、竞赛的伦理道德观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等。

竞赛规则素来被称为竞赛场上的“法律”。它通过指引运动参与者的行为来维持竞赛秩序。在竞赛活动中,什么样的技术方法和行为方式是符合运动项目规律的应都以竞赛规则来判断。它为运动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标准或方向,使运动员或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有法可依”,并按照规范性法规去调整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在难美性的运动项目中尤为突出,这些项目都注重发展难度动作和连接动作,并重视动作的艺术性,提倡创新。以竞技健美操为例,每四年进行修改的竞赛规则使得评分判断越来越精细化、具体化,评分也就日益客观、准确,运动员的技术和整个比赛的发展都会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更符合现代体育文明的要求。一方面,项目的发展促使竞赛规则随之进行修改,技术发展又会促进规则的更新;另一方面,规则的发展对技术的发展有指导作用,规则的修改进一步推动项目的发展。竞赛规则总是和体育竞赛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的。任何体育竞赛的背后,总是存在着竞赛规则的制约。竞赛规则是体育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的社会制度文明。

3 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意蕴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体育竞赛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开、公正”等社会诚信基准。这些原则体现在有一套完善的、不同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则的竞赛制度与规则。在体育竞赛相关的制度安排中,最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竞赛规程和规则构成的规则制度系统,在基本的自然与技术活动层面维系着体育竞赛活动的运行[5]。普遍认为,体育竞赛中的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参与体育竞赛活动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完善的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是运动员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基本保证。很显然,对体育竞赛规则的理解大都是发生在对各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的约束之上,并不能体现体育竞赛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要求。因为,体育竞赛本身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绝不仅仅是一个运动竞技活动。而作为保证体育竞赛正常运行并展示体育文化与伦理思想的竞赛规则,是与体育竞赛的本性相一致的,它从制度层面更具体地反映了体育文化本身固有的、极其重要的文化旨趣。

3.1 竞赛规则映射着理性的社会价值理念

在体育文化发展的文明化过程中,体育竞赛规则的精细化、明晰化,对不同的比赛更有针对性,对比赛规则执行遵守的监控更为有效。并且,在这同一过程中,随着在比赛中高度的激烈对抗性与理性保护以避免两者之间平衡的建立,自我控制与自我约束也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不仅仅体现了一种文明的文化生活方式,而是一种鲜明的文化价值理念的展现,反映了人类对自身发展必然规律的价值认识,对社会发展的高度自觉意识。事实上,竞赛规则是人类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价值认识的延伸。依照人的天性,任何人都想无拘无束地行事,自由自在地生活,没有约束和限制。而人和动物的区别就是其社会性,现实的社会生活使人们不能按照一己之私为所欲为而不顾其后果,否则势必导致人类社会变成你争我夺,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人类历史发展中各个历史时期的人类战争以血的教训向我们揭示人性野蛮的魔咒是如何纠缠人类的理性精神。体育人类学家所认定的体育起源于战争的观点,也是从很多项目与军事斗争有着同根同源的关系中总结出来的。只有通过理性协商,制定一些必要的规则和章程,人人遵守按之办事,最终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化和文明化,实现每个人的利益和目的。从古希腊竞技比赛中,男性之间的赤身的竞争形式就可以看出一种裸的“平等、公开的元规则”。近代体育竞赛规则的完善已经内化在各个竞赛项目中,成为运动员自觉的自我约束,使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变得文明化了。竞赛规则的确立都是来自于人类对社会发展的途径、方向和结果的理性追求,是对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的理解,包含了对人的社会存在意义和发展的价值认识。

3.2 竞赛规则内蕴人的现代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化即“西方化”。它形成于18世纪启蒙运动,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现代化”是文明一元论或中心论,工业革命以后演变成西欧中心论。在社会学家看来,“现代化即理性化”。 马克斯•韦伯把现代化定义为理性化,其意思是:现代社会,是合乎科学地、合乎进化规律地、合乎逻辑地发展的。“到目前为止,即在没有更好的理论出现前,‘现代化即理性化’这个看法是可以接受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人的现代化也即是人的理性化。在终极意义上,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与完善。竞赛规则作为人类文明创造的一种理性选择,在本质上内蕴人的现代化。

体育竞赛的竞技性自然包括了对身体暴力的容忍,这尤其表现在那些直接的身体对抗性项目之中。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体育竞赛对身体暴力使用和允许的习惯程度是不同的。以今天和古代的摔跤比赛为例。根据国际摔跤联合会规则的规定,在自由式摔跤中,勒颈、半勒、用力向双肩下握颈、动腿等都是犯规动作,另外还禁止拳打、脚踢或用头顶撞等动作。一场比赛不超过9分钟,分三个阶段,每阶段3分钟,中间分别有两次1分钟的休息时间,比赛有一个主裁判、三个裁判和一个计时员。即使有这些很严格的规则,许多人仍然认为自由式摔跤是不很文明、比较粗野的体育项目。在古希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也有这项在场地内进行的摔跤项目(角力),当时十分普及。这种比赛有一个裁判,但是没有计时员和时间的限制,比赛直到一方放弃才告结束。竞技者可用身体的任何一个部分进行角斗,他们手、脚、肘、膝、颈、头并用,斯巴达人甚至用脚进行角斗。摔跤选手可以允许彼此挖出对方的眼珠。不用说,在这种残忍的竞赛中,竞技者经常会受到骇人的伤害,丢掉性命也是很平常的事情。

古代竞技运动的身体暴力程度较高,这绝非孤证,在拳击和其他同场对抗运动中还有遗留。现代体育竞赛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制定相关竞赛规则来形成对暴力冲动和手段的控制,我们自动地根据这些标准来衡量犯禁行为。这些标准在内化以后能够以多种方式形成抵御功能并强化我们抵御偏离理性的能力。当今世界体育竞赛中出现的兴奋剂、运动员资格、球场暴力、假球黑哨以及科技异化等困难和矛盾最终导致了双重的道德和良知的分裂[6]。在现代体育竞赛规则的调控、约束下,比赛既充满着激烈的对抗但又极力避免出现过激、伤害行为。对竞赛规则不断地进行部分修改和增加补充说明,目的就是鼓励进攻,激励进球,坚决制止暴力行为和非体育道德行为,使体育比赛更富有创造性并更加精彩、激烈。比赛规则的强制逐渐变成内在自觉的自我约束,他们自己、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慢慢变得更理性。这种由外在监控逐步走向内心自觉的“现代化”进程,是人类社会心理的理性净化[7]。

3.3 竞赛规则蕴含人的现实超越本性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是“更高、更快、更强”,它目的直指人类能力的终极极限。2009年8月博尔特在德国柏林田径世锦赛中打破了100米(9秒58)和200米(19秒19)世界记录,也就在同一个月的国际田联黄金联赛苏黎世站上,俄罗斯跳高女皇伊辛巴耶娃又一次把自己的记录提高了1厘米(5米06),这不禁使我们再一次地思考人类的极限在哪里?作为地球上唯一的实践主体,人在自己的主体性活动中不断改造自己所面临的客观世界,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造着自身,从而使自己的本质不断地超越。体育竞赛是人类挑战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一种感性的文化活动。随着参与主体的自主性逐渐增大,以及其适应的社会文明化程度的要求,就迫切需要一种与现实竞赛运动相适应的精神力量以使其能够自律。体育竞赛的实现就是要求有一套客观公正的、制度性的行为准则来作为评判标准。因为竞赛规则往往禁止参与主体使用一些高效的手段达到预定的目的。因此竞赛规则在制度上保证了人们对自身发展和完善的超越,并对未来可能达到的境界的一种积极追求。这样,竞赛规则意味着通过实践活动对现实存在的否定与批判,是对社会改造和人类自身发展与完善的深刻实践,它将把生活的发展、人类的生活与人类本质的实现与完善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竞赛规则是在促进体育竞赛发展的主体性活动中所确立的一个明确的选择,而不是毫无目的的纯粹自然或抽象的逻辑概念。体育竞赛允许兴奋和冲动,但同时又必须克制和收敛这种冲动,对这种冲动的克制和收敛就需要体育规则有张有弛、有利有节地进行调节。竞赛规则展现了现代体育竞赛对自身文明程度的不断超越,对比古希腊竞技运动和现代体育比赛中的体现的暴力程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非常具体的文明进程。

事实上,竞赛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都始终“以人为本”的,它要尽可能地满足作为主体的人对体育竞赛的需求,参照运动竞赛中的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制定具有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竞赛规范。人是不断追求进步和全面自由发展的能动性的行为主体。人对自身的需求也反映在对竞赛的需求上面,在不断挑战自己和他人的过程中获得满足。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来说,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满足是在不断地从低级的需要向高级需要实现的,首先是生理和安全的需要,再次是社交和尊重的需要,其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竞赛规则的产生和修改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实现和满足着人们的不同需求。可见,从人的需要层次来说,制定和修改出相对合理性和目的性的竞赛规则就是行为主体对竞赛需求的满足,其实质就是人超越梦想、不满足现实的价值追求。

4 竞赛规则的文化拓展

4.1 公平竞争与创造的共生

现实的社会交往得以完成和实现的基础是参与主体的共同实践理性。首先这种理性具有社会性,它是为各相关主体所认同,符合大多数主体利益、需要的理性;其次就是实践性,它以主体的需要为基础,以主体间性为核心,是“以人为本”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共同实践理性体现在一个具体的共同标准,也即是建立在特定社会价值观、文化观社会观为基础的规则文明。规则文明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创造及成果结晶,其公共性的具体内容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建构、改善。现代竞赛规则就是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规则来规范体育竞赛活动正常运行的文明形态[8]。确定性的竞赛规则,保障参与主体及其所属团体的行为活动有确定性的预期,最大程度地避免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竞赛规则的主体性原则、利益原则、竞争原则等规则体现了丰富的以人为本的内涵,这与体育竞赛的内在要求相适应,也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最高境界。因此,在建构竞赛规则过程中,应注重竞赛规则与文化内涵的互相契合,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鼓励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文化。

体育的最终价值是为了人的发展,如果把人的需要置之不理,一味地追求商业价值,为了胜利而不惜一切,滥用和兴奋剂,最终将是对人性的抹杀[9]。在竞赛规则的制约下,不断实现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合理化、组织化、有序化。在古希腊甚至是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竞技体育的竞赛规则的产生、发展带有更多的自发性,但随着时间推移,自觉建构、完善各个项目的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发展从自在走向自为的重要内容。体育竞赛与社会发展一样是以规则建构、规则转换为核心的利益交往、意义交往与规则交往的良性互动。社会越发展,规则的重要性越突出,是否具有规则意识,能否自觉推动社会规则的完善与转换是衡量社会发展自觉程度的重要标准;自觉推动规则转换是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社会发展自觉性的重要体现。

4.2 尊重共同的规范标准

体育竞赛规则促进和提高了竞技运动的发展水平,“公平竞争、公正竞赛”已成为当今世界竞技比赛的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是古老的拳击、转瞬间决出胜负的“飞人大战”,还是优雅的艺术体操,规则程序都非常完备和精细;从竞赛参与者来看,无论是运动员、裁判员,还是官员、志愿者,都有严格明确的规范要求,甚至现场观众也有必须遵守的“观众规则”;竞赛规则的有它明确的约束力,竞赛场上,没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要说有,那就是竞赛规则,裁判只是竞赛规则的化身,受托临场执行规则,而裁判员的执法也绝非随心所欲,更不允许亵渎规则,违背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同时,他们既要接受来自组委会、现场观众、新闻媒体等诸多方面的监督,也要接受裁判委员会本身的制约,一旦出现偏袒或不公,还要被追究责任,甚至受到处罚。而对运动员来说,不管你是无名小卒,还是耀眼的明星,都必须严守规则,如果违反则要毫无例外地受到处罚。以上种种,都让我们能够感受到规则的无上权威和力量。

运动竞赛规则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竞赛规则是现代体育的有机部分,是体育文明的制度化产物。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和群体规范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它适合的人群主要是指文明所说的参与者,竞赛规则是针对这些参与运动比赛的特殊人群而制定的规范标准。从竞赛规则的适用性来看,竞赛规则往往对运动竞赛的参与者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在执行过程中,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具体性。那就是,它们一经制订出来,在类似的运动竞赛中,就有类似的竞赛规则。然而,根据比赛情况和参与者水平层次的差异,执行的标准也有可能会有所不同。

事实上,体育竞赛活动的参与主体是人,不管是运动员、教练员还是裁判员或者管理者都各有其权利和义务。他们参与竞赛活动的前提是平等的。作为主体的人参与竞赛活动必然有其身心的需要和对一定利益的追求,参与主体也希望通过竞赛活动实现自己的价值,而这一切行为方式都是在主体与主体之间在交往、竞争与合作中发生的。竞赛规则在起源上是主体在交往过程中的产物,同时竞赛规则又是主体间相互竞争、合作的交往前提。当行为主体参与现实的体育竞赛时,首要的行动就是适应已有的竞赛规则,或者不参与竞赛,想参与必须遵守规则。从价值论上来看,竞赛规则为社会群体规范树立了典范的作用。社会良性、有效地运作必须要社会成员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标准。

4.3 和谐文化环境的生成

体育竞赛源于人类对和谐的追求。古希腊时代在“圣神休战月”举行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就是最好的例证,它通过和平来实现城邦之间的和谐。现代竞技运动,尤其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通过体育竞赛的方式把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人们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先生恢复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目的是希望借助古希腊的文明来教育和培养青年,传播真诚、友谊、和平,建立理性和谐的社会。《奥林匹克》明确地将公平竞争列为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内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立的“以弘扬体育道德价值与功能,捍卫体育精神――公平竞争原则”为宗旨的公平竞争国际委员会,旨在抵制体育竞赛中泛滥的混乱和保留、强化公平竞争意识。现代奥林匹克会通过费厄泼赖(Fair Play)来教育青年,运动场上,人人平等,自由竞争,公平获胜。不允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不允许投机取巧,只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比赛结果,努力在新的竞赛中赶超。体育带来的竞争不是破坏性的竞争,而是友好的、和平的、团结的竞争。国际体育赛场成为一个国家升起国旗而不会招致其他国家反感的场所,也成为倡导人类心灵健康的精神祭坛。倡导公平竞争、遵纪守法,这是体育竞赛对促进社会和谐所做的贡献。

竞赛规则是体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规则也为裁判员进行裁决提供依据。规则的合理性、科学性、恒常性使规则具有了权威性,同时也使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的标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而比赛始终离不开“公开、公平、公正”这一刚性的游戏原则。“公平竞争”的体育原则所倡导的正是建立和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体育竞赛规则。竞赛规则如同法律一样调整着参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也潜移默化地培养着人们的规则意识。“公平竞争”作为体育竞赛的理想追求,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体育在实现培养人的规则、规范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10]。体育竞赛所倡导的广泛参与、交流、积极合作的大众精神和集体归宿感,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相一致。通过交流洽作,取长补短,寻求共同发展,弥补由于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失衡,逐步达到共同参与、均衡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和谐社会目标。

5 结 论

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标志。竞赛规则建构所应生成的以人为本文化环境,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参与主体间关系的和谐。这不仅是文化本质的必然追求与具体体现,而且对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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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淑英,王建平.哲学视野中的体育规则[J].体育文化导刊,200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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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益群,谢亚龙.体育博弈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2.

[5] 于善旭,李先燕.中国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的法律规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9.26(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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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沙红兵.文明化、体育化、净化[J].读书,2008(8):114-123.

篇5

中图分类号:G612

区域活动是幼儿一种重要的自主游戏活动形式,它是以快乐和满足为目的,以操作、摆弄为途径的自主性学习活动,是孩子们非常喜欢的一种活动。教师根据教育的目标和幼儿发展的水平,为幼儿提供合适的活动环境,投放活动材料,让幼儿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能力,以操作为主的方式进行个别化的自主学习的活动,提高了幼儿探究知识的兴趣,发挥了学习的自主性,体现着自由、合作、意愿、尊重、创造的精神,它是幼儿园一日活动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教学活动的延伸,也是孩子实践、游戏的主要阵地。区域活动对于丰富幼儿实践经验、发展幼儿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无规则不成方圆”,通常认为,规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必须遵守的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人与人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彼此的约定。遵守规则是个体的人要立足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更是国际交往中保证平等、诚信、交往成功的基础。幼儿的规则教育和执行规则的能力是幼儿社会性适应的基本内涵,“播下行为,收获习惯,播下习惯,收获性格”,区域活动涵盖了幼儿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生活中规则无处不在,幼儿规则教育在区域活动中尤为重要。

一、创造交往和实践的机会,并给孩子留有一些自由的空间,让幼儿参与规则的制定,学习自律。

在区域活动中,我们通常会看到每个区域门口会有醒目的标识,比如进区人数、时间的规定、一些活动的要求等等,这些是教师事先制定张贴,而幼儿参与较少,如果从环境的设置、规则的制定上面有幼儿参与探讨,幼儿在活动中更会自觉遵守,主动体验。我们经常会看到孩子与小伙伴为了一个玩具、一个游戏中的角色争吵起来,这时教师不要马上出面制止,因为有了交往和实践、有了碰撞、冲突协商、交换、合作之后,才会出现规则;教师可以引导孩子之间自己想出解决的办法,学习自定合理的规则,并遵守规则。

二、在区域活动中简单明了提出规则。

好多孩子往往不是有意违反规则,因为他们事先并不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有些规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要求幼儿在活动中务必要遵守的,我们只有把要求提在活动前,孩子才有可能在活动中有意识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例如,建构区的玩沙,是幼儿最爱玩的一个活动,如果没有一定的规则约束,对于年幼的幼儿来说,玩的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景:有的把沙撒了别人一头一身,有的踩踏了别人的“佳作”还有的不小心沙子进了眼睛……也许幼儿玩得很尽兴,但却会有孩子因此受伤害,这就要求我们在活动前就要向幼儿说明活动要求:运沙时要绕过别人的身体,低一点,不泼沙,爱护自己的和别人的成果等活动规则。

三、适时表扬,发挥的榜样作用,以身作则。引导孩子了解真实的社会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如带着孩子过马路走斑马线等,让幼儿理解遵守规则给自己,给他人,给家庭,给社会带来的好处,建立初步的社会角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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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12-0191-02

在我国各大城市里,公交公司对儿童乘车的收费标准基本都是基于对儿童身高的限制,以石家庄公交公司的规定为例:每位成人可携带一名身高不满1.2米儿童;两名身高不满1.2米儿童购票一张;儿童单独乘车按成人购票。这项规定一直在实行,同样按身高限制而规定儿童收费标准的还有乘坐地铁、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在其他一些社会生活方面如影院、自助餐厅等,我们也都能发现基于儿童身高而制订的收费标准。

这些标准在实行的过程中做过一些调整,比如儿童乘坐火车优惠政策从1997年至2008年儿童票身高限制为1.1~1.4米。2008年12月21日,铁道部修改儿童票限高标准,规定儿童票身高限制调整为1.1~1.5米,将儿童票上限提高了10厘米。2010年12月1日起将能免费乘坐火车的儿童限高调整为1.2米,以儿童实际身高为准。调整将儿童票下限提高了10厘米,儿童票身高限制变为1.2~1.5米,1.2米以下儿童可免票,1.2~1.5米可购买半票,1.5米以上则须全票。这样的调整是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儿童身体发育加快,现在儿童的身高同比有所增加的基础上而做的调整。人们似乎对这些规定已习以为常,每天都在践行着这样的社会规则。这样的社会规则的出台其背后也透露出我们所秉持的儿童观。

“儿童观”是指成年人看待、对待和评价儿童的基本理念,也就是人们对儿童的看法、观念和态度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人们对儿童的地位和作用、儿童的特质和能力、儿童成长和发展等因素的认识。①由此可见,儿童观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星为林光江的《国家独生子女儿童观》一书所作的序言中把儿童观定义为:既定时代背景下国家、社会或家庭对儿童的基本认知、看法和态度以及有关儿童的理念。②这是相对广义上的定义。社会中个体的儿童观,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文化的影响之下形成的。在儿童观的发展历史上,先后出现了上帝本位的儿童观、国家本位的儿童观、家庭本位的儿童观和儿童本位的儿童观。不同儿童观的产生与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的发展有很大关系,同时也与儿童的社会化、特定社会或时代里儿童教育的形态有着直接的关联。而受历史、经济等因素的影响,社会践行的儿童观不是单纯的某一种,不同的社会成员也有不同层次的儿童观。虞永平把儿童观归结为三种形态:(1)社会现实中的儿童观。如当前中国社会中人们看待儿童的主要观念。(2)学术理论中的儿童观。如卢梭的儿童观、杜威的儿童观和蒙台梭利的儿童观等。(3)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中的儿童观。③一种针对儿童的社会规则的产生是基于某种儿童观的指导,政府通过制订规则传递、渗透某种观念和情感,社会中的个体在践行这项规则时也在形成自己的儿童观。

传统的家庭儿童观在中国因为其源远流长而根深蒂固,林光江指出,中国传统儿童观的几个观念是:(1)“传宗接代”和“养儿防老”:把儿童看成一种工具。把儿童看做是父母或家长的私有财产,不承认或轻视儿童的独立人格。(2)“多子多福”多胎生育的要求,认为儿童将来要为家庭传宗接代,或只把儿童当做未来的家庭劳动力。(3)“重男轻女”性别偏好。④ 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里,父母或家长往往把自己对子女的期待作为养育儿童的目标,很少考虑儿童自身的需要。对大多数家庭而言,子女教育是否成功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社会地位,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家庭的成功与否。“光宗耀祖”“衣锦还乡”是许多人对子女终生的愿望。随着时代的变迁,复杂的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城市化进程以及相关的人口发展趋势等因素的出现,传统儿童观的某些内容也发生了改变。例如,传统的“重男轻女”性别偏好逐渐让位于“男孩女孩都一样”的理念和心态。认为儿童的潜能有无穷开发的可能性。儿童本位的儿童观在中国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儿童本位的儿童观,是把儿童看做独立于成人的个体,认为儿童有自己的尊严、权利和自我发展能力,教育应该以儿童为中心,不应因成人社会的观念而牺牲孩子童年的幸福。⑤儿童本位的儿童观是19世纪末率先在欧洲出现的,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从而促使越来越多的家长逐渐认识到尊重儿童独立人格和儿童权益的重要性。

近年来,中国社会出现主要以经济的成功来评价一个人的价值的功利主义倾向,这影响了家庭和学校对儿童培养目标的设定。成人世界的互相攀比和社会流行的趋同压力,促使儿童教养也变成了社会竞争的一个特殊领域;在学习能力普遍得到重视的同时,儿童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却被忽视了。⑥ 以上这些是林光江博士从宏观层面上对我国目前的儿童观现状的描述。在当前评价制度的影响下, 人们很注重对孩子的结果评价,而相对忽视过程评价。而在儿童本位的理念下,社会、教育机构和家庭应更加注重对孩子能力的全面发展。

独立性作为儿童社会化必须要具备的一项能力在其成长期的锻炼是必不可少的。仔细揣摩前文中提到的公交乘车的小贴士,我们发现,这项规定为儿童单独乘车是要按成人购票,而一名成人可以携带不满1.2米儿童一名。虽然公交车的车费不高,但是排除其他因素当家长面临这样的选择的时候还是愿意自己带着孩子去乘车,而不是让孩子独自去乘车。这在无形中剥夺了孩子独自锻炼的机会。

当然,也有报道指出让学龄前儿童独自乘坐公交车,是一种危险行为。在网络上有一则新闻报道:无锡市“司机每个月都能在车上捡到一两个小孩。”报道指出:由于学龄前孩子的记忆、认知能力尚未完全形成,常常在其坐上公交车后,不知道确切的到站地。司机专注于开车,无法分辨孩子是否有人陪同乘车。这些现象的出现一部分是因为学龄前孩子记忆、认知能力发展不完善,还有公交线路繁杂等客观物质条件。而改变繁杂的公交线路让乘客出行更方便,把线路标志、站牌信息做得更清晰明了,把公交站点设计得更加便民,这些可控的物质条件如果得到改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报道中出现的现象。

每一条社会规则诞生的背后都隐藏着真实鲜活的事例,也都是在一定的价值观的指导下产生的。在涉及儿童社会活动的方面,以儿童为本位,充分考虑儿童所面临的问题,权衡利弊,尽量为儿童提供锻炼的机会,如完善公交路线,让乘车方便易行;调整乘车规定,鼓励适龄儿童单独乘车,以得到锻炼。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避免为了管理而剥夺本应属于儿童锻炼的机会。

注释

篇7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4—0051—05

在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失败的原因可能是决策失误,可能是建造过程失控,也可能是运营管理失范。鉴于决策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和使用功能的决定性影响以及建设项目的不可逆性,本文将集中关注投资决策失误导致的建设项目失败。实际上,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是人们解决资源稀缺性的一项经济活动,而需求正是人们对稀缺反应的表征。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首要基准就是目标群体的需求能否得到有效满足。正基于此,在投资决策阶段,需求分析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投资决策规则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建设项目决策的成败。

一、建设项目需求的思想流变

在经济思想的历史语境中,建设项目的基本生产或服务功能从未曾改变,但建设项目投资行为取向却随着人类的需求异位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古典经济范式中,供给是分析的核心。以工业革命为背景的建设项目投资的使命就是扩大物质供给,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在这种供给主导的短缺经济中,需求往往被忽略。人们对于生产性建设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只求量上的满足,而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对于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也没有更高的企求,简陋的木屋火车站、拥挤少阳的工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就是那时的需求写照。当机械化供给出现过剩时,古典经济学也被以需求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所取代,物质生产供给取向转向了基于商品货币交换的需求取向。人们不再仅仅局限于物质数量的满足,逐步衍生了多样化的需求,建设项目也要为买方需求量身而造了。此时,投资不再是决定供给的因素,而是被需求决定的因素。火车、小汽车等机械化交通工具的发明催生了道路等交通建设项目;当距离不再是问题时,富裕阶层搬离了市中心的阴暗陋室,住进了郊区的别墅;火车站、商业中心再也不是旧模样;人们对工业化产品也变得日益挑剔。时至今日,这种以需求为导向的建设项目投资仍然在继续,但是经济学研究范围已经扩展到了人类的全部行为以及与行为相关的全部决定。这种以需求为导向的投资思想又增添了“以人为本”的可持续价值观。因此,不论是经济分析理论的进展,还是建设项目投资的实践,它们都共同勾勒出了建设项目满足需求的投资决策发展路径,即从物本范式到资本范式再到人本范式。

从历史的视角来分析,中国60多年的发展历程也见证了上述逻辑。在短缺的计划经济时代,物质匮乏,供需缺口显而易见,包括大型基础工业在内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没有必要进行需求分析,完全是自上而下式的命令决策。尽管也出现了像三门峡水电工程项目的决策失误,但这种失误大都因技术自负,而非需求造成的。近三十年来,当市场逐步开始取代计划、短缺成为历史时,需求开始取代供给主导着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集中命令决策转向多元化个体的分散投资决策。在中国,建设项目投资趋向已经基本完成了由物本范式向资本范式的转变,决策者基本上从供给定势转变到需求导向的经济中来。由于混合投资体制的存在,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由资本范式到人本范式的转变已经起步,但进展缓慢,需求导向下的行为研究尚未完全展开,行为研究视角下的需求和稀缺资源配置规则及与之有关的决策规则也未完全形成。因而,除了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程序性规范之外,人们还需要制定人本范式下符合历史和现实的操作规则,以指导规则选择之下的投资行为。

二、需求聚类分析与决策规则

(一)需求聚类分析

如图1所示,依据建设项目的可经营性和产权属性,本文将把建设项目分为四类。第Ⅰ类是工具性建设项目,由利润导向的民间投资,向市场需求者提品(或服务),比如燃煤电厂或商业写字楼;第Ⅱ类是企业(或个人)自用建设项目,比如企业自建自用的办公楼;第Ⅲ类是非竞争、非排他的公共物品项目,如城市公园;第Ⅳ类是非竞争、排他的准公共物品项目,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此外,还有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它不属于经济范畴,故本文将不予讨论。

上述四类建设项目在投资主体、决策主体、需求主体、资源配置方式以及决策方式上都有所不同。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第Ⅳ类中的特许经营项目之外,其他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决策主体均为一体,决策权与投资主体不分离,投资决策目标一致。不过,对于第Ⅳ类中的非竞争、可排他类基础设施项目,近些年来政府往往不直接投资,而倾向于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在这类项目中,民间投资者是没有决策权的,政府才是决策者。由于决策主体与投资主体分离,其目标也可能发生冲突。

从需求和资源配置方式上来看,建设项目要么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要么是为了满足非公共需求(市场需求和自足需求)。公共需求由公共资源或政府主导的民间资源来供给,而非公共需求则是需要民间资源来满足。由于资源来源不同,其满足需求的资源配置方式也不同。非公共需求的产权属性单一,完全可以通过价格信号和利润目标等市场化方式将民间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匹配,市场出清时资源配置最有效率。当然,第Ⅱ类建设项目较为特殊,其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合二为一,此时企业的自足需求建设项目,不通过市场配置资源,而是通过市场微组织(企业)在组织边界内予以配置。在满足公共需求方面,市场是失灵的,这就需要行政决策来配置公共资源或民间资源。综上可以看出,除了第Ⅱ类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决策主体与需求主体均是分离的。决策者和需求者的非同体性导致决策目标和需求目标经常发生错位,错位严重时需求完全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导致项目决策失败。

(二)基于需求的决策规则

从经济分析的视角来看,建设项目的价值归宿是效率和公平。第Ⅰ类和第Ⅱ类建设项目需求是以效率为导向的,第Ⅲ类和第Ⅳ类建设项目需求则是以公平为导向的。根据社会选择理论,这两种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是需求者可以通过用脚投票机制来评价的。对于前者需求者利用货币来投票,而后者需求者是利用行政信用来投票的。

有资源约束的需求导向不同,财务评价方法自然有异。第Ⅰ类和第Ⅱ类建设项目的效率导向需求体现在评价方法上就是采用基于“个体福利”的费用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CBA),这也是实践中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普遍采用的评价方法。第Ⅲ类和第Ⅳ类建设项目的需求者为公众,其需求评价方法不能再采用CBA方法,而应采用基于“集体福利”的费用效果分析(cost—Effect Analysis,CEA)。效率导向和公平导向也不是绝对的,第Ⅰ类和第Ⅱ类建设项目在追求效率目标的同时,还应兼顾公平,比如水泥生产项目在合规追求利润的同时,应对环境和周围社区带来的负外部性设置相应的环境和社会补偿机制。同理,第Ⅲ类和第Ⅳ类建设项目应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公共资源也是有限的,有多种竞争性分配方案,配置时需要排序,所以也应该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提高公共物品供给水平。比如,在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等公共需求没有基本满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举债建设豪华行政办公大楼就有违“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总之,适当性逻辑是规则遵循的基础。如图2所示,第Ⅰ类和第Ⅱ类建设项目是民间资源市场机制配置的结果、服务于市场经济,决策者依据经济规则(Economic Rule)进行投资决策;第Ⅲ类和第Ⅳ类建设项目是公共或民间资源行政机制配置的结果,服务于国民经济,决策者依据行政规则(Administrative Rule)进行投资决策;同时所有建设项目都是社会构成的一部分,都应当兼容社会规则(Sociological Rule),服务于人本经济。在这些规则导向下,前两类建设项目投资决策评价的标准有3个:1.财务评价指标达到期望值,2.国民财富增加,3.个人福利得到帕累托改进。同样,后两类建设项目投资决策评价的标准也有3个:1.成本预算平衡,2.投资期望符合公众需求,3.国民经济得到改善。

三、角色异位与规则违反

决策规则是由决策者制定的。投资者与决策者分离,以及决策者与需求者分离都有可能造成违反规则的结果,并进而导致需求落空,决策失误。以规则为基础的投资决策是一个确定角色并使规则与需求相符的过程。

(一)政府投资竞争性项目

国有企业的组织角色是政府人,其投资第Ⅰ类建设项目时,利用公共资源参与市场竞争,等同于行政规则与经济规则竞争,竞争的结果往往是行政规则占优。以钢铁项目为例,近年来由于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增幅较大,为满足市场需求,许多民营资本纷纷投资钢铁生产项目,与国有钢铁企业同台竞技,这是市场需求导向的竞争常态。不过,一系列行政干预措施频频出台,如《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发改产业【2010】2600号),以重复建设、产能过剩为由,强制关停或组织国有钢企并购重组中小型民营铁矿开发和钢铁生产项目,出现了不少像亏损国企山东钢铁兼并重组盈利的民企日照钢铁的普遍案例。在行政规则主导下,经济规则被逐出市场,市场需求无以满足,市场配置效率由此受损。其实重复建设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这只是表明市场产品同质,这会激励企业在产品创新上投入资源,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政府参与竞争领域建设项目的投资时,民营投资的命运有二:一是投资失败或中途撤出,二是寻求行政资源依赖。不论哪种情形,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需求都没有得到有效满足,投资效率难以提高。因此,从经济效率角度来看,政府投资模糊了行政规则与经济规则的边界,导致政府逐利、私企逐名的无序,市场需求无以满足,不符合私有资源的效率原则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原则。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另外一种竞争景象,即在分税制度语境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一己之利”,纷纷为本地或自己的企业撑起一把保护之伞,甚或身先士卒冲锋在前,亲自操戈,为本地或自己企业保驾护航,企业之间的竞争俨然成了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竞争。一个个“高新园区”、“基地”在地方政府招商的大旗下纷纷成立。在行政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条件下,行政干预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二)政府投资纯公共物品

第Ⅲ类建设项目是纯公共物品,公众需求是其供给的唯一理由。不幸的是,这种纯公共物品的行政规则决策中掺杂着过多的经济诱因,同时忽略了投资决策的社会规则基础。2005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管理处做出决策,在圆明园遗址东部挖深湖底,铺设防渗膜,同时改建驳岸,修建游船码头。该项建设项目违规暂且不论,但从其决策行为可以看出,此项工程最大的决策指向是经营游船和快艇牟利。投资决策用经济规则替代了行政规则,并将社会规则弃之一旁,未经环境评价,破坏遗址原态,开展经营性游船和快艇娱乐项目,有违公众需求。

尽管没有经济诱因,但是违规则,一厢情愿推行行政规则的代位决策现象在一些转移支付建设项目也较为常见。在新农村建设中,有些地方政府不顾及农民实际需求,拆村赶农民“上楼”。有些扶贫项目不考虑其适应性,如在2003年“非典”之后,为解决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问题,国家扶贫办给计委拨付了一笔资金用于安装水管,而且指定不得挪用。可实际问题是,有些贫困村所紧缺的是一座桥或一条渠。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行政规则下的投资决策是否有效取决于成本预算约束和公众需求的满足。在此模式下,决策者和需求者独立,信息不对称将导致所供非所求的无效结果。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最佳途径就是公众参与公共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参与式投资决策一方面可以反映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决策者知识或信息的不足。部分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过度、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等都是弱势公众少有参与公共资源行政决策的表现。投资过剩和投资不足都是决策参与不足的表现。参与式的要素是赋权公众,让其提出需求,使公众需求尽情表达研。由于决策者和使用者分化,使用者需求可能未能在建设项目中得到充分反映,导致项目建成后于使用者需求落差较大,往往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结果。

(三)民间资本投资准公共物品

第Ⅳ类建设项目是准公共物品,也是为满足公众需求,因而该类项目首先需要遵守行政规则主导下的公平准则。同时,该类建设项目具有全部或部分可经营性,资源可由民间投资配置,所以项目还需要考虑经济规则主导下的效率准则。由此可见,在保证公众需求和公平的前提下,此类建设项目还可以允许民间投资者渔经济之利。近些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正在越来越多地采用特许经营的融资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投资。项目形成了投资者、决策者和公众需求者的完全独立规则博弈格局,决策者要兼顾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和公众需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投资者利益与公众需求有冲突时,政府决策者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但权衡的结果不应该牺牲公众需求。深圳市梧桐山隧道即由民间外资参与投资的BOT建设项目,在城市化加速背景下,2000年后收费站已经成为阻碍市区与东部盐田港地区的咽喉瓶颈,公众交通需求得不到满足。在政府与隧道公司谈判未果的情况下,深圳市政府在2002年投资改造了深盐第二通道——梧桐山罗沙盘山公路供公众免费通行,公众交通需求得到部分缓解,但仍未解决根本问题。依照准公共物品投资决策规则,如何将冲突目标熵减耦合,还需要决策者设计出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优先满足公众需求,如将收费公路还原为纯公共物品,或在地铁经营中给予民间投资者最低价亏损补贴拍卖。

(四)需求之外的社会规则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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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962(2013)02(b)-0202-01

1 外来务工子女规则意识现状

家庭是幼儿园的重要合作伙伴,家庭状况与教育直接影响幼儿成长。父母的言行举止,孩子都会去模仿,子女是家长的影子。在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的规则意识直接影响到孩子。幼儿家庭教育中,亲子教育的地位无法代替。外来务工家长由于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好孩子,任由孩子自由散漫,这样在孩子的成长中就缺乏了规则意识的教育。他们对孩子的教育,只是片面地强调智力开发,对于情感的互动严重忽视。只顾自己的生意和工作赚钱,不顾及与孩子的情感交流,把幼儿放在幼儿园就为孩子多认识了些文字,学会简单算术,没有时间考虑过和幼儿的游戏。外来务工家庭来自不同的地域、文化环境决定他们的教育意识不强,现代科学家庭教育意识淡薄。可见,幼儿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家庭,外来幼儿家庭教育的滞后,突出表现在规则意识差,造成了外来幼儿在园中严重的缺乏规则意识。

福禄贝尔说:“游戏是儿童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人类发展的最高阶段。游戏是幼儿的最爱,幼儿在游戏中“学习”,在游戏中“工作”。富有情趣的游戏对幼儿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在家庭内父母与孩子之间也可以进行的游戏活动,即亲子游戏。亲子游戏不仅有益于亲子之间的感情交流,密切亲子关系,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同时对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外来务工家长应尽量抽出时间来陪孩子玩游戏,通过亲子游戏来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2 在亲子游戏中培养外来务工子女的规则意识

2.1 在胜败中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家长在和孩子玩游戏前,一定要讲好游戏的规则。如玩“五子棋”前,家长要告诉孩子游戏是有规则:输就是输,赢就是赢,可不许耍赖,更不许哭鼻子。然后进行游戏活动,当孩子发现输了,说“这局不算,重新玩。”家长要明确地告诉孩子,“那不行,事先咱们已经讲好了规则,必须算数。这次你得承认是我赢了,不然,下次妈妈可不会再和你玩了,因为你不遵守规则。”孩子会为了以后还有得玩儿去遵守规则,这样就让孩子明白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久而久之,在这种软硬措施中,很好地强化了幼儿的规则意识。

2.2 冷处理不迁就孩子,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外来务工子女在幼儿园的活动中,规则意识差,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常不由自主地游离活动。因此,外来务工的家长要多陪孩子进行多种的游戏。在游戏中不迁就孩子,如果孩子出现又哭又喊的现象,就要冷处理。如,家长和孩子一起搭积木,在游戏结束后,各自的积木要自己装进袋子里,然后可以吃小甜点。如果孩子就为了吃甜点不收拾干净,不给就哭闹。家长要强调规则,不收拾整齐是不能给吃的,不能迁就孩子,对哭闹现象冷处理。目的是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2.3 根据兴趣吸引孩子,进行规则意识教育

孩子都喜欢到爸爸妈妈的房间玩,并且像寻宝一样翻抽屉。如孩子在翻家长东西,涉及到重要的东西,家长要郑重的告诉孩子:进入爸爸妈妈的房间需要敲门,而且不能随便翻里面的东西,这是对别人的尊重,如果再随意翻东西,爸爸妈妈将会惩罚你----不许看喜欢的动画片。刚开始可能记不住。那么家长不要说,只是到了动画片时间,关上了电视就够了。目的是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学会尊重他人。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很多父母常常因为心软、心疼孩子而无法坚守自己制定的规则,这会导致孩子规则意识的缺失,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一个不讲规则的孩子,将来一定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如,孩子们都喜欢当小司机,针对这一兴趣,选择“我当小司机”的游戏。游戏前,家长和孩子进行亲子游戏的模拟遵守交通规则、具体指导孩子遵守“红灯停、绿灯行”。准备一张小椅子,让孩子当司机,家长当乘客。见到红灯家长提醒“停”。让孩子熟悉游戏规则。家长告诉孩子要去哪里,然后让宝宝开车,在游戏中时快时慢的车速,提起宝宝的游戏兴趣,重复相同的交通规则,有效地增加孩子对一些社会规则的认识,培养自我控制能力和规则意识。

总之,家长经常与孩子一起活动游戏,加强亲子之间的交流,增强与孩子的身体、情感上的交流。抓住孩子的兴趣爱好,因势利导,当孩子出现问题的时候,家长要学会冷处理,不要事事都迁就孩子,做错了家长就要进行批评教育。在亲子游戏中,正确处理孩子受挫的心理,给孩子提供一个基本的社会游戏规则。规则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地坚持不懈。亲子游戏、家园合作共同培养孩子成为一个守规则的人。

参考文献

[1] “幼儿园管理中的信任研究”课题组.家长对幼儿园信任的调查研究.早期教育[J].2002(4).10-12.

[2] 范小玲.亲子活动中对父母教育行为指导的实践与研究.宝山教研网.200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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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4-0226-01

一、依法治国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提出依法治国,指出依法治国不仅要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1]由“法制”走向“法治”,中国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以法来治理国家的应有之义,一方面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理论。这些是法律制定者和研究者的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这些就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应有义务了。

深层次来看,弘扬法治精神以及建设法治文化的根本前提就是公民具有法律思维,具有规则意识。需要认识清楚的一个事实是,法律思维的养成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它的养成需要从最基本的启蒙教育开始,到义务教育,到高中教育,到高等教育,甚至是一种终生教育。但是培养法律思维最重要的阶段就是学生阶段,其中以高等教育阶段尤为重要。高等教育之前,学生接触社会面较窄,具有基本的生活规则意识即可;但是在高等教育之后学生逐渐走入社会,接触形形的社会规则,只有培养其良好的法律思维才能保证其在人生的关键时刻能够拥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现阶段学生法律思维的欠缺

对于高等教育之前的学生说法律,基本上只能是一个代名词,甚至是一个形而上的词。很难有小学、初中、高中学生能够对法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但是基本的规则,他们是熟悉的。这些基本的社会规则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法律规则。因为法律规则是最基本的道德规则,学生基本上都需要受到较强的德育,德育的过程其实也就是道德规则教育的过程,潜移默化的也就含有一定的法律思维的培养。

但是现阶段,我国学生的法律思维明显欠缺,最基本的表现就是不遵守规则。[2]不遵守校级校规,缺课逃课,考试作弊的大有人在;就遵守社会规则而言,乱闯红灯、随意插队等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以大欺小、打架斗殴、伤害抢劫等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者更成为社会公共话题,曾经出现的一群初二女生在厕所故意伤害一名女生,造成其重伤;复旦大学黄洋投毒室友致其死亡;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让所有民众将视线聚焦到这样一群不遵守规则,不遵守法律的特殊人群身上。学生上述违反规则的行为的根本原因就是他们的法律思维欠缺。

三、依法治国视域下培养学生法律思维

1.以依法治国带动法律思维培养。依法治国的提出,是树立以法律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式。[3]这是树立全国民众对法律的尊重、信仰,在他们的心中建立法律的权威地位。这恰恰就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良好契机。但是这是一个漫长的潜移默化的过程,但是当社会的民众皆以法律为尊,以法律来办事,诸事讲求法律,那么学生自小长成的过程中,家长的法律思维会影响孩子,老师的法律思维会影响学生,逐渐的学生的法律思维就得以建立。更为重要的是以媒体为传播手段,促进“依法治国”治国方式的宣传,通过大规模的媒体宣传:标语、横幅、栏目,将法律刻印在学生的脑海中,如此也是一种树立法律思维的方式。

2.多种形式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分阶段、分年龄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不同的法律思维培养。小学阶段,是启蒙阶段,主要以教导基本的社会规则为主。比如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校级校规等,这里面就包含了基本的法律思维。初高中阶段,主要以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树立青少年维权意识为培养方向。青少年阶段心理变化巨大,容易受到外来思想煽动,同时也极有可能因为自身分辨能力薄弱违法犯罪。所以此阶段应以大量的法律启蒙课程和鲜活的事实案例,通过正反面典型给予学生直观的法律印象,知道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高等教育阶段,须严格的按照国家的课程设置要求,通过开设《思想品德与法律修养课程》提供学生基本的法律常识;开设法律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修;对于法学院学生,强化法律实训课的开设,让学生切实走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直接地接触法律,了解法律,锻炼法律思维;在全校范围内开设模拟法庭等法律活动,以活动的形式培养法律思维。

四、结语

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重要契机,通过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的合作将更为有利于综合培养其法律思维。且法律思维的培养需分阶段、分年龄区别对待;培养过程中需善于利用法律实训、法律案例等实际生活中可以看得见、触摸得到的事实来实际培养其法律思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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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理论源起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追溯该理论产生的源头,可将其与西方哲学的发展联系起来考察。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到20世纪的发展通常被概括为一个三阶段模式,其中心论题为:本体论一认识论一语言。20世纪初,哲学产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语言转向”( linguistic turn),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语言转向”的产生,标志着英美分析哲学时代的开始。从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学又分为两大派别。其一为逻辑分析派,又称逻辑实证学派;其二为日常分析派,又称日常语言学派。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 . Austin)针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真值条件语义论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即著名的“言语行为三分说”:说话行为(locutionary act)、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奥斯汀把施事行为分为5大类型:判定式(verdictives )、执行式(exercitives)、承诺式(commissives )、行为式(behavi-tives)、阐述式(expositives)。言语行为理论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语言活动,抓住了语言的动态特征,因此它成为语用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招致了许多学者的批评,但他的一些看法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J . Sear-1e)继承并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建构体现在他对语言学哲学(linguistic philosophy)与语言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的区分上。语言学哲学试图用分析语言中的特定词语及其他成分的普通用法来解决特殊哲学问题,语言哲学试图对语言一般特征作出哲学的阐释性描述。在塞尔看来,前者是关于方法的研究,而后者是关于主体的研究。塞尔认为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不是语言学哲学。在语言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塞尔把言语行为界定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把言语行为放在研究语言、意义和交际的中心地位。

    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一)塞尔对施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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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规则与经济的监管发生交集

在经济发展的领域中,出现一些监管的主体,例如税收监管、银行以及保险等,它们的监管中或多或少的涉及和使用到有关会计信息,这就是经济监管的规则和会计规则之间发生交集之处,具体分析,会计规则的管辖范围在一些经济监管的行为中有交集存在的部分,其中涉及会计信息与活动时均将其作为货币的表现形式,即:资金的运动或者是价值的运动,因此会计规则中的监督与管理能够为其提供一定的依据,同时这对于规范会计的信息依据生成机制都带来重要的指导依据;而对于经济监管,它涉及到的会计信息是在金融监管中,需要会计信息为其提供一些指标的计算,所以这就需要把会计信息中的数据作为计算的基础,同样的,对于税收的监管工作而言,也离不开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也是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由此可知会计规则和经济监管之间所产生的交集区域是在会计信息的运用。

二、会计规则和监管规则之间所具有的共同属性

这是由于会计规则与经济监管规则都是属于政府对经济的监管方式,它们需要协调、并存,因此二者具有一定的共同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会计规则与经济监管规则都隶属于制度的范畴,都包含着强大的制度功能,它们都是在消除、缓解市场出现的问题,是国家实施干预经济的方式,适应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与规范经济的秩序[2],从而提高经济的效益,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会计规则是政府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以及干预中的重要方式,它通过治理会计信息的方式从而保证市场的发展,从而提高经济的效率;第二个方面是二者都是由政府制定并且支持而安排的制度,都是一国规范经济乃至从事经济交往重要的方式,因此具有社会规范性、强制性,因为这是由政府掌握与管理,而政府又是最广大人民意志代表者,运用其强制性以及暴力的优势,受托于公众扮演好这样的角色,从而能够有效地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与稳定[3],通过市场中的会计信息与经济监管的方式,从而能够有效地规避信息失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可靠性。

三、会计规则和经济监管规则之间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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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1004―0463(2016)23―0037―01

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幼儿身体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发展,这是《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指出规定的。在多年的幼教工作中我们知道,幼儿身心的影响及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坚持才能见效的工程,要让孩子形成良好的常规习惯,就得让教育教学活动对孩子整体产生影响力。尤其是那些任性好动的孩子,他们往往是班级不安定的“起事头”,在“班级”管理中,要想提高教育效果,就特别需要关注那些孩子。对他们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才能让一个幼儿集体形成相对稳定的发展。

一、交流是打开孩子心灵的金钥匙,尊重是基础,让孩子生活在希望当中,学会自尊自爱

对待孩子的行为问题,家长与教师应以宽容的心态,站在孩子的角度,在充分理解幼儿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来尊重幼儿,运用鼓励性的语言、身体接触等方式对幼儿进行引导和帮助,让孩子感受到被关注、被重视,从而在心理上得到满足,获得自由愉快的情感体验。例如,课堂中认真听讲的他仅有三分钟的热度,其余时间要么离开自己的位子,要么与同伴讲悄悄话,这时我便让他当小班长,帮我看看谁课堂上没有认真听讲或那个同伴又讲悄悄话了。若没有发现同伴有与自己行为相似的,我便表扬他和小朋友;若发现同伴有与自己行为相似的,我便让他去管管同伴然后再说:“如果这会儿你们都认真听讲,就不会被我们的小班长发现了,是吗?”以此来提醒他注意自己的行为。这种办法在满足幼儿小小“虚荣心”的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带头作用。

二、以“化”为先,让孩子适应温和教育,使孩子更多感受人格力量

万事贵化不贵堵,对待孩子我们要更多地用温和的方式来处理。一些调皮孩子从小到大往往听多了呵斥,习惯了电闪雷鸣式的管教,他们大多对老师温和的话语充耳不闻。还有些孩子天性喜动不喜静,从某些方面说就是自控力差,要让他端端正正坐一节课确实比较困难。因此,课堂上就应留给他们“动”的机会,让孩子有节制地释放情绪。

三、让孩子懂得规则的必要,乐于服从秩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是在一定的规则之下运行的,教育孩子,要注重孩子的个性培养,同时也要培养孩子对社会规则的初步理解和遵守。调皮好动的孩子上课不安分,下课也比别的孩子更喜欢打闹。在一般性的活动中,往往不愿接受规则的限制,行为放任不守集体秩序。因此造成的危害,首先是别的孩子玩不成,跟其他孩子造成冲突,最终也使自己不痛快。对此,就应帮助孩子认识其中道理。可以先从安全角度引导孩子,认识为什么不能追逐打闹。类似地面很硬,摔下来会骨折,追逐打闹会撞到别人,可能会发生流血事件等等,道理孩子可以一点就明。知道遵守秩序是爱自己的表现,也是爱集体的表现,更是维护班级荣誉的需要,他们自然就会乐于遵守规则。在教育过程中,家园合作,坚持原则,步调一致,帮助幼儿积累正确的经验,建立初步的规则意识,学会遵守必要的规则,从而纠正幼儿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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