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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然而,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同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素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提出了信用证欺诈的一些防范对策。
2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刑法中虽然有信用证诈骗罪及附带民事救济问题的规定,但这对于实施欺诈的不法分子来说,恐怕鞭长莫及。而《刑法》第195条第4款有关“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规定很不明确,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实践中对一般信用证诈骗行为与信用证犯罪行为的认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干预信用证机制运作的可能性。
我国信用证的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效力不高,内容不够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它不是通过正式立法途径实施的,只是一个司法解释,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很低,这难以保证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效力不高,还存在着做出的判决不被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第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时至今日,在我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己非中国银行一家,这一规定就显得很不妥当。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中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做法,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都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形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国银行的进入,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证法律体系,完善信用证欺诈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3.1 进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3.1.1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防止欺诈的关键是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信用证支付项下,卖方是否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因此,进口方对出口方信誉进行深入缜密地调查,成为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可以通过出口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渠道,对外商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总之,进口方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另外,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进口方指定的信誉卓著的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订立合同条款要严谨,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进口方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此外,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使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有责任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外,签约后应及时索取提单并鉴别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3.2 出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选择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易。了解对手比了解信用证更重要。在订立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作出正确的选择。另外,还要注意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最好选择世界知名银行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或与其有良好行关系的银行。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须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3.3 银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银行信用较之于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只有资信好的银行才有这种可靠的信用。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国通知行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通知行应协助信用证贸易的出口商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甚至倒闭,受益人就要蒙受损失。正如国际银行安全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一家组织机构脆弱,管理混乱,就很容易成为作案者的目标”,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诈发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错误。如果管理上不出问题,且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证欺诈是不可能成功的。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4 结论
在国际环境复杂的今天,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企业在结算环节想尽办法不付款以致出现了许多问题。尽管风险存在,但我国的外贸企业也想方设法地对此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较好的成绩。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国家都利用这一时期“钻空子”,让我国的外贸企业困难重重。不过,换个角度想,多解决一次风险问题又能使我国的外贸企业经验、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在“商场如战场”的格局中,企业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对于潜在的风险外贸企业也只能见招拆招。通过不断的磨练让我国外贸企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国的经济与经济强国抗衡,同时,也让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具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2国际贸易结算拖欠的原因
影响国际贸易结算的原因很多,而主要因素是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的衔接不当,参与活动的各个组织可能出现信用风险或是采用不当的结算方式。
2.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信用风险是指由于进口商的信用缺失和非善意行为而导致出口商的出口货物货款被拖欠或灭失的风险,这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此外,国际贸易商品运输通常是为远洋运输,货物的流转周期较长,在此期间一旦进口商对出口商的货物质量存在质疑,货物的包装不合格、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到损害或缺失、交货时间不够及时、运输时间不符合双方约定、进口商的经营状况恶化、进口国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遭遇到经济金融危机等,这一整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整个贸易的顺利完成就会受到影响,很可能进而影响到进口商对货物的货款结算甚至产生索赔纠纷。就我国的出口贸易企业而言,一旦进口商存在故意欺诈或者受各种因素影响而有违诚信原则,则货款的回收就会被迫承担很大的风险,而调察研究发现大多数的出口贸易企业的应收货款产生坏账也主要是这个原因。
2.2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
不同的结算方式和不同的报价方式也是影响贸易顺利结算的重要因素。因为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各种结算方式要求提交的单据各不相同,各种单据的出具取决于相应部门的资信状况,并且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信用风险种类及程度各不相同。以信用证结算为例,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或开证行会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的时候,甚至可以利用所谓的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推脱付款责任。
2.3外贸企业自身的管理不足
出口收汇风险的产生及货款拖欠问题的形成就其内部原因来讲,是由于出口贸易企业自身管理和工作流程存在漏洞,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等,给货款结算带来了隐患。根据调查,我国到目前为止的出口货物货款拖欠案例,其中以D/P或D/A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占50%,以T/T、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占25%。一些出口贸易企业的负责人员和业务人员往往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贸易问题,而不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甚至在因外方违约或恶意欺诈导致企业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有效而及时的法律措施来进行维权。
2.4合同条款有疏漏,履约不严肃
如果出口贸易企业在出口合同的制订过程中没有严肃的、全面的核对每一项条款,就很可能使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纰漏。在一些出口合同中,对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不够具体,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对进口商进行货款支付的条件规定不够严格,一旦出现争议时,这些问题就非常不易解决。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交易的出口贸易业务中,因为有的业务人员不注重审单,不严格制单而造成单证不符的问题,从而使进口商有了拒付、拖欠支付或压价支付的借口。
如果出口贸易企业在履行合同时不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信用证上的规定,出现货物交接不够及时而使进口商当地的销售商机延误,或者货物的质量、数量和规格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相符,都不可避免的会遭受到进口商的投诉、索赔和货款拒付;如果因为出口贸易企业的货物包装不合格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缺失,也肯定会造成贸易双方在货款支付方面的诸多争议。
2.5对于出口贸易结算拖欠问题,国内的法律并未做出专门性规定
目前,在我国对于信用证系列问题的解决有指导性意义的法律法规是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问题的规定》。而在国际上,目前适用的都没有针对信用证的专门性条款,另外也缺乏相关的专业性国际公约,只有联合国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中有一些内容涉及。另外,国际惯例为了调整信用证机制运行,在制度设计方面是侧重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的。国际贸易的买方在申请开证行开出交易信用证之后的地位就会相对劣势,因为在此后的信用证交易过程是由卖方来主要控制的。因此,卖方也就有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对买方恶意欺诈,从而导致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拖欠的问题。
3对结算拖欠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针对国际贸易结算拖欠的原因分析,结合国际贸易的具体业务流程,对结算拖欠的防范和管理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3.1加强资信调查,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进口商的资信信息主要来源:通过对进口商的实地拜访考察来自行收集;通过企业的驻外机构进行收集;通过我国政府的驻外商务机构或国有企业的驻外分支机构间接了解;向进口商所在国的贸易促进机构、商会或行业协会获得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购买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的资信信息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考察等。出口贸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贸易规模和实际贸易需要来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进口商资信系统。同时,在进口商资信系统之上还需要建立相应完整的针对进口商的授信制度。针对不同的进口商,对应的实行合适的信用对策,确定合适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授信的对象要不仅限于新的客户,同时对老客户也要定期的考察,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对其实行的信用对策,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发生货款结算坏账的几率。
3.2严格防范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
防范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主要是用于以信用证或者有信用证参与的结算方式下,其具体的防范措施是对每个特定的陷阱提出相应的修改要求,并且要做到“证到发货”的原则。因此,在审证环节出口商的相关人员一定要遵守谨慎的原则,以防止来自进口商的信用证恶意欺诈进而导致的货款结算拖欠。
出口商进行出口贸易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货款结算拖欠风险。出口商的相关贸易专业人员应该积极学习和充实自己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的知识,选择诚实守信的出口对象和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相关条款,这样才能更好的辨别信用证的真伪和相关条目,不至于上当受骗,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应该加强对进口商资信的了解、加强对单据的控制,严格把好审单关,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对银行信用证业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
3.3签订措辞严谨的销售合同,采用适宜的结算方式
在出口贸易合同的制订过程中,每一项条款都必须严格、明确,尤其是对有关货物品质的条款规定更要明确。如果采用一些模糊的词汇,非常容易导致贸易双方因为对货物品质认定的不同而产生纠纷,影响到货款的及时、全额回收。所以,在贸易合同中对于货物品质的规定和描述一定要明确、具体,避免贸易双方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但也不是对货物品质的描述越细越好,这也会给卖方在履行合同时造成不利。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1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类。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国际贸易结算。无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非贸易结算。国际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交易,服务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金融一体化,进而繁荣整个世界经济;同时还可为本国创收和积累外汇,引进外资,合理使用外汇,输出资金向外投资,起到巩固本国货币汇率,提供本国对外支付能力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分析
1.汇付方式风险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进口商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出口商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可以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预付货款,又称为“先结后出”,是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运货物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显然对出口商非常有利,因为进口商要单独负责融资,并且负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货运货物的风险。货到付款,又称为“先出后结”,即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具体地讲,货到付款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售定,即买卖双方事先签订合同,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用汇款方式将货款汇交出口商;二是寄售,即出口商先将货物运至国外,委托国外商人在当地市场上代售,待货物售出后,被委托人将扣除佣金后的货款汇交出口商。无论哪一种形式,货到付款方式对出口商不利,因为出口商既要单方面融资,又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
2.托收方式风险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对出口商而言,由于托收方式是先发货后收款,如果是远期托收,出口商往往要货到才能收款,所以实际上是向进口商提供信用,而进口商只是在货款到期日才付款,因此出口方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进口商的资信较差造成的拒付。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即出现了进口商的“道德风险”。因进口国原因造成的拒付。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国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以致货物到达进口地而无法进口,或不能进口。贸易术语选用不当的风险。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联合,利用与货运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出口商会有丧失物权的风险。
3.信用证方式风险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但是信用证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存在很多风险。
二、国际结算风险防范策略分析
1.交易前与贸易目标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
与目标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是一种寻求官方保护的方法。外贸企业应尽可能与目标国政府签订官方合作协议,以使今后的国家风险最小化。这样可以为进出口贸易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对贸易的合作国进行风险评估
了解所在国的政策及经济环境并做出评估,可以大大减少国家风险的发生概率。也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的方式进行分析,其中包括贸易国政府的支持力度及态度、各笔交易风险与收益的对比、当地消费者偏好和当地同行业市场规模等。
3.签订由官方承保的信用保险
使用进出口贸易的各种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很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对外贸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保险,这些保险对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因风险遭受的损失都给予一定补偿。对于我国外贸企业来说,在从事进出口贸易前,可以选择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使企业本身能更好的进行国际贸易,而减少商业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4.设立信用管理部门
目前,外贸企业内部管理中出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往往在收账问题和风险控制上职责不清,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究其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缺少信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没有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国际经验表明信用管理部门是现代出口企业中一个举足轻重的职能部门,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必须由特定的部门才能完成。信用风险是国际结算核心风险,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工作的重点是对客户信用的管理。
小结
在对外贸易发展中,必须要面对国际结算存在的风险,只要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培养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勤于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出现的各种可能风险,在工作中细心研究付款过程中的每一个可疑之处,就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未雨绸缪,安全稳妥地与外商进行交易,促进我国外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增安.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理性选择[J].国际商务研究,2002(02).
[2]周盟农.海外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成因与对策[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
[3]仪垂林.海外应收账款拖欠问题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02).
目前我国最普遍使用的国际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款、保函、保理等种类。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分析
1.汇付结算方式的分析。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方法,预付“定金”的数额的多少,要是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
2.托收结算方式的分析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一般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的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
3.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分析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等等。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以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活鱼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
因此,在进行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上,应多加注意:(1)加强客户资信调查,建立规范的客户资信管理体系。(2)做好出口经营前的市场风险调查。(3)认真制订出口合同条款。(4)适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5)选择国际保理作为结算方式。(6)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等等。
然而,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除了选择结算方式也成了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其潜在的风险。而在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加大出口结算风险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国际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托收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托收是由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联行或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由于托收结算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其信用保证较差,会对进出口商主要对出口商带来损失。一般来说,承兑交单方式由于其收款安全系数小,许多企业都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其实,付款交单也有风险,这种风险我们称之为“国别习惯风险”,即有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强调“当地习惯”,强行把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尤其是远期付款简单中,其结果必然是延期收款中收不到款。而对其的防范措施有:
(1)注意该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根据进口商的资信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和托收方式,并尽可能争取自己投保险。(2)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指示,如进口商全称和详细地址、交单条件、拒付证书及拒付后的货物处理、指定需要时的等,以免钱货两空。(3)尽量选择即期付款方式,对于有些国家的所谓“当地习惯”,应视情况在托收委托书中注明。
2、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信用证是商业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信用文书。在我国国际结算业务中,主要以信用证方式为主,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问题最多。主要种类有例如:伪造信用证诈骗的风险、出口商伪造单据中涂改信用证形成的风险、“软条款信用证风险、国内企业以信用证套取打包贷款带来的风险等等。”而针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对策有:
(1)在出口贸易结算中,要审核国外开证行的资信,尤其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的开证行,更要谨慎从事。对于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易做打包放款、亚辉融资业务,如果出口商坚持融资,可以国际上知名的大银行加具保兑。
(2)在出口贸易结算中,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主要审核其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无撤销、有效性、一致性、有无过分条款以及是否有“软条款”的存在,以免到时使出口企业钱货两空。
(3)在进口贸易结算中,我国进口商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在实际中,许多诈骗案件都是由于国外客户的资信了解不够所致。
(4)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能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加若干条款。如何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以再信用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证书。同时,在收到议付单据时,还可请我国驻外领事馆商务人员或有关国际机构人员到起运港查询是否在那一天有该货船运货出航。
3、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对策
票据时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汇票。目前使用的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银行转让票据,是国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利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对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有:
(1)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来的票据要仔细审核,了解票据的来源和用途,有疑问的要确认后再处理。
(2)对于票据表面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是否签字、印章是否规范、金额日期等是否被涂改等。对于金额较大的票据要查出票银行,核实其真实性。
在对外贸易中结算方式是困扰当事人的重要问题,因为结算方式选用的正确与否,将关系到能否安全收汇,甚至影响到进出口企业自身的安危。在我国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曾经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在20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以上,我国的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至今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理由是信用证方式风险最小,最安全。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方式的不足日益显现,据笔者调查,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方式的使用已急剧下降,属于商业信用的电汇方式已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本文拟对电汇方式成为主流方式的原因及其风险的规避做初步探讨。
一、电汇方式是当前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
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TestedCable/Telex)或者通过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又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前TI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信贷,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是一种比较有利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货款的收回,需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实际上等于出口方给予进口商信贷,出口商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从某种程度反映了企业乃至整个地区外贸进出口的特点以及风险偏好。
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已经有着几十年的历史。在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贸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证方式。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据表1的统计,21世纪初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已经下降到10%—20%,企业的出口结算方式主要采用商业手段,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信用证使用仍然保持较高的比例,但除中东地区以外,也已经下降到50%以下。
上海从2002-2007年期间,出口增长率多数年份均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表现出了良好的上升态势。在上海外贸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分析其结算方式的构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业的结算特点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种出口结算方式在E海外贸业务中所占比例:电汇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证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间,即约1/3。显然,电汇方式已经成为上海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必须指出的是,上海进出口企业采用电汇的实际比例应该比统计数据还要高出一些,因为根据了解,有部分属于贸易结算的外汇,由于种种原因,在电汇方式下直接汇入了个人账户,而按照银行统计的口径,这部分金额无法统计在贸易结算项下。
上海是全国的窗口,上海外贸结算方式的现状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外贸结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电汇方式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较的优势
电汇方式之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优点分不开的。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电汇方式具有其显著的优点。
1、风险比较信用证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也并非是一种无风险的支付方式。进口商或开证行可以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时''''甚至可以利用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逃避付款责任,而出口方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样,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与银行属于委托关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汇客观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方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方则可能收不回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D/A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同时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汇时间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远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资金周转。实质上等于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了无偿的信贷。由于收汇的期限较长,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出口方还有可能因合同货币贬值而带来损失。
电汇作为一种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虽然具有较大的收汇风险,但在我们出口实际中其风险仍然处于可控状态。例如,在出口结算方式大多数以电汇方式的情况下,上海保持了较高的外贸出口结汇率,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2004~2007年的出口结汇率分别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汇的坏账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仅有0.01%,总体上与发达国家差距不大。换言之,对于上海出口企业而言,选择TFF并没有增加收汇风险,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2、费用比较信用证方式费用较高。信用证的相关费用不仅有显性费用,而且还有隐性费用。显性的费用是指与非证结算方式相比需要额外支付的银行费用,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电报费、保兑费等。在带不符点出运情况下,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不符点费、电报费和单据处理费,一般一个不符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50—200美元之间。隐性的费用是指进口商借用银行信用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隐性费用高也是进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达成D/A方式付款的话,出口方还需要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隐性费用,增加机会成本。同时,在D/P条件下,进口人在未付清货款前,不能取得货运单据,无法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出口人,但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出口人虽然还可把货物另行处理或运回来,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等损失。电汇方式由于不经过银行处理单据,其费用相对于信用证要低很多,与托收方式相比较在费用上也有较大优势,这是人们愿意采用电汇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续和时间的比较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汇款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账。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琐,银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工作效率低,且只负责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不涉及货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将货物和全套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进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远期的条件下。出口人还需等到汇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货款,因此在时间上并不占优势。同时在上述两种条件下,进口人还要在汇票上承兑,力、理相应的手续,因此在手续上也比较繁琐。笔者在对上海10多家进出口企业的调查中发现,选择以T/T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中,有约半数的企业结算期限在0-30天内,其余约半数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则在90天之内。然而,以L/C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均超过90天,由此可见,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缩短结算期限,从而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顺应了现代物流的要求。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从费用方面还是手续方面,T/T是在这3种结算方式中手续最简便,速度最快,费用最低,在实际业务执行中其风险也并不大。这无疑是进出口商比较愿意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电汇方式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综上所述,电汇方式具有汇款手续简便,汇款速度快,汇款费用低,占用资金少,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便捷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它属于商业信用,因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产生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产生收汇风险。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因采用电汇方式而遭受货款损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选择电汇方式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来降低风险。一般来说,选择这种支付方式的前提是买卖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经历。规避电汇方式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方有足够的信用,出口方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方,防止进口方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方,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方电汇货款的收据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方。出口方还应该注意的是: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差,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2、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控制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人民币对美元不断稳步升值,商品的美元价格也随人民币升值而不断提高,这不仅蚕食掉我国企业仅有的一点利润,还使得我国出口产品具有的价格上的竞争力被逐渐削弱。所以,伴随着人民币升值的步伐,越来越多的国际结算业务向多元化发展,人民币升值不可避免的成为国际结算多元化选择的催化剂。
一、人民币升值背景下我国实施国际结算多元化策略的对策
1.推行新型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1大力推行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的简称,是18世纪中后期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过程中兴起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主要与国际贸易中赊销和承兑交单商业信用付款方式的发展有关。国际保理由于其迎合了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承兑交单、赊销等国际结算方式的需要,迅速被众多的进出口商所接受。
1.2对于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结算项目要采用福费廷结算方式。所谓“福费廷”, 又称包买票据,也是一种特殊的应收账款让售,即包买商(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本国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买断经过外国进口商银行承兑或担保的中长期汇票、本票或其它应收债权凭证的金融交易。因为包买商买断的汇票、本票、或其它应收债权都有银行独立性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风险比较小,而福费廷业务的加入,进一步降低了坏账风险,更主要的是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及时收回了资金,转嫁了汇率风险,并可以提前办理核销和退税手续,改善了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同时,它还可以为国外买方提供延期付款的条件,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1.3应推广银行保函在我国国际结算多元化过程中的运用。保函,又称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即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凭证,保证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承包工程结算中,特别是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而越来越多地被引入金融、贸易、劳务和经济活动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使国际结算手段更灵活,资金划拨更快捷,安全更有保障。
1.4对于美国市场的结算业务争取使用备用信用证替代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
2.注重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多种结算方式的结合进行结算,这样就可以避免单个结算方式的劣势,从而使买卖双方的利益均衡,进行公平的外贸交易。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过程中,出口企业要尽量采取收汇比较及时的结算方式组合,以规避汇率风险。
3.有选择地采用国际结算与出口保险的综合运用
无论采用哪种国际结算方式,投保出口信用险都是规避风险的一项“终极”选择,即出口企业专门就进口方的坏账风险向专业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出现坏账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应该指出,国际结算方式与出口信用保险的综合运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进口方的坏账损失,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因为,信用风险的赔付是在坏帐发生后才进行的,并不能在整体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国际拖欠损失;根据保险公司风险分担的原则,企业并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赔付,自己一般仍需承担20%左右的损失;有些商品的保险费用较高,赔付期长,手续繁杂,这使企业仍要间接地遭受一定的损失。这种情况使得有些企业不愿意到保险公司投保。
4.充分利用结算货币多元化策略分散汇率风险
改变以美元为主的结算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要真正消除这一影响,根本办法还是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巴曙松曾经建议,外贸出口企业对我国周边地区的贸易就可以渐渐地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以求从根本上彻底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目前,尼泊尔、越南、俄罗斯、蒙古和巴基斯坦等国已先后批准在出口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此外,人民币在俄罗斯、越南、缅甸、尼泊尔等国家已成为边贸结算的主要币种。
二、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的其他国际结算手段
作为进出口企业内部可以充分利用进口付汇与出口收汇对冲的优势,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
选择人民币远期结汇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人民币远期结汇结算方式,即由银行和企业充当远期外汇买卖的双方,使出口企业将汇率预先固定下来,以确知并稳定未来的收支金额。
利用外币期权合同。出口贸易合同一经订立,企业就可在外汇市场上买入相应外汇的看跌期权,约定可以在未来的收款期以商定的价格把美元转换成人民币。
尤其西方国家为了避免对本国的业务造成巨大冲击,就会对我国出口贸易采取制裁,导致人民币不断升值。就目前而言,我国国有企业出口贸易利润率都在5%以下,同时我国的出口贸易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整体的附加值较低,产品的创造能力不足,很多的产品处在贸易产业链末端,导致经贸企业的利润很低。在加上人民币汇率一直上升,导致出口贸易的汇率风险不断增加,使得外汇收入不断缩水,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2.成本不断增加
随着我国政府出台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通过做好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不断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央行再补贴等刺激措施。另外,我国食品价格不断上涨,使得我国出现结构性的通货膨胀,在加上国际大宗商品的上涨,从而导致出现输入性的通货膨胀。随着货物运输成本不断上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企业出口业务的空间。
3.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增加了企业的销售风险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欧美等国家就会通过各种形式,挑起贸易争端,具体包括特保调查、反补贴等手段,还有建立各种技术、环境以及绿色壁垒等。就目前而言,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呈现出金额庞大、涉案次数多的特点。因此,我国国有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抓住发展机遇,为产业链贸易创造良好的条件。
4.筹资风险
当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形势较为复杂,前途不算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对外经贸企业的融资担保风险,增加了信贷难度,成为国有企业进行对外贸易发展的瓶颈。虽然央行已经连续调整了存款准备金率,不断收缩银根,减少货币供应。但是在导致对外经贸国有企业不断陷入融资困境。
二、控制好国有企业产业链贸易财务风险的措施
为了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就要采取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措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1.要合理选择结算方式
为了保持竞争优势,维持更多的客户,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业务过程中,要采用对国外进口上更为有利的付款方式,比如远期承兑交单、货到付款等,这些方式能够让进口商获得资金价值和时间价值,保证结算方式的安全迅速。对于出口上要进行全方位考虑,选择降低结汇的结算方式。同时,在人民币升值的前提下,有的出口上选择了远期收汇结算方式,就会降低企业的实际收汇,影响企业盈利。因此,对外经贸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进行合理转嫁,最大限度的降低汇率损失风险。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必要的套期保值,提高外汇市场风险的运作能力,保证企业全面具有规避风险的意识,从而有效地控制汇率风险。
2.不断拓展海外市场
就目前而言,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仍然是我国对外出口的主要国家,因此,我国企业把贸易重点都放在这些发达国家市场上,导致进口商信用风险较大,不利于国有企业对外贸易的长远发展。因此,国有企业要产业链贸易扩展到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不断拓展市场发展思路,扩大海外市场份额,增强企业的实力。
3.要建立信用风险控制体系
对外贸易国有企业要对海外客户的经营实力、偿付能力等进行严格调查,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对信用额度进行分级,选择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保证收汇和出口的安全。同时一些海外的企业和客户受到经营情况的影响,经常出现变动,导致资信情况非常不稳定,这就要求企业要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及时有效的更新信用档案,对客户进行严格的选择。
4.要做好企业收账管理
作为对外贸易企业,要采用过程控制和事前预防的措施,做好企业的收汇工作,提高工作的主动性。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以为收账款拖欠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企业要做好内部的收账控制和管理,提高收账款管理水平,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督和,从根本上控制呆账、坏账以及逾期的账项,提高账款资产的流动性和连续性。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前TI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信贷,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是一种比较有利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货款的收回,需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实际上等于出口方给予进口商信贷,出口商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从某种程度反映了企业乃至整个地区外贸进出口的特点以及风险偏好。
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已经有着几十年的历史。在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贸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证方式。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据表1的统计,21世纪初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已经下降到10%—20%,企业的出口结算方式主要采用商业手段,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信用证使用仍然保持较高的比例,但除中东地区以外,也已经下降到50%以下。
上海从2002-2007年期间,出口增长率多数年份均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表现出了良好的上升态势。在上海外贸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分析其结算方式的构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业的结算特点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种出口结算方式在E海外贸业务中所占比例:电汇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证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间,即约1/3。显然,电汇方式已经成为上海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必须指出的是,上海进出口企业采用电汇的实际比例应该比统计数据还要高出一些,因为根据了解,有部分属于贸易结算的外汇,由于种种原因,在电汇方式下直接汇入了个人账户,而按照银行统计的口径,这部分金额无法统计在贸易结算项下。
上海是全国的窗口,上海外贸结算方式的现状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外贸结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电汇方式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较的优势
电汇方式之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优点分不开的。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电汇方式具有其显著的优点。
1、风险比较信用证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也并非是一种无风险的支付方式。进口商或开证行可以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时''''甚至可以利用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逃避付款责任,而出口方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样,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与银行属于委托关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汇客观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方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方则可能收不回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D/A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同时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汇时间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远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资金周转。实质上等于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了无偿的信贷。由于收汇的期限较长,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出口方还有可能因合同货币贬值而带来损失。
电汇作为一种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虽然具有较大的收汇风险,但在我们出口实际中其风险仍然处于可控状态。例如,在出口结算方式大多数以电汇方式的情况下,上海保持了较高的外贸出口结汇率,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2004~2007年的出口结汇率分别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汇的坏账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仅有0.01%,总体上与发达国家差距不大。换言之,对于上海出口企业而言,选择TFF并没有增加收汇风险,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2、费用比较信用证方式费用较高。信用证的相关费用不仅有显性费用,而且还有隐性费用。显性的费用是指与非证结算方式相比需要额外支付的银行费用,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电报费、保兑费等。在带不符点出运情况下,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不符点费、电报费和单据处理费,一般一个不符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50—200美元之间。隐性的费用是指进口商借用银行信用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隐性费用高也是进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达成D/A方式付款的话,出口方还需要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隐性费用,增加机会成本。同时,在D/P条件下,进口人在未付清货款前,不能取得货运单据,无法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出口人,但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出口人虽然还可把货物另行处理或运回来,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等损失。
电汇方式由于不经过银行处理单据,其费用相对于信用证要低很多,与托收方式相比较在费用上也有较大优势,这是人们愿意采用电汇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续和时间的比较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汇款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账。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琐,银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工作效率低,且只负责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不涉及货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将货物和全套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进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远期的条件下。出口人还需等到汇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货款,因此在时间上并不占优势。同时在上述两种条件下,进口人还要在汇票上承兑,力、理相应的手续,因此在手续上也比较繁琐。笔者在对上海10多家进出口企业的调查中发现,选择以T/T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中,有约半数的企业结算期限在0-30天内,其余约半数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则在90天之内。然而,以L/C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均超过90天,由此可见,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缩短结算期限,从而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顺应了现代物流的要求。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从费用方面还是手续方面,T/T是在这3种结算方式中手续最简便,速度最快,费用最低,在实际业务执行中其风险也并不大。这无疑是进出口商比较愿意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电汇方式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综上所述,电汇方式具有汇款手续简便,汇款速度快,汇款费用低,占用资金少,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便捷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它属于商业信用,因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产生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产生收汇风险。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因采用电汇方式而遭受货款损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选择电汇方式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来降低风险。一般来说,选择这种支付方式的前提是买卖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经历。规避电汇方式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方有足够的信用,出口方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方,防止进口方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方,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方电汇货款的收据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方。出口方还应该注意的是: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差,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2、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控制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使出口人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达到推动外贸出口、减少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的目的,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账款追讨等其他业务。但是,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是因买方破产、拖欠货款、拒收货物等的商业风险和因买方所在国家动乱、或政府法规变动等的政治风险而导致卖方无法收汇的情形。只有当出口业务因这两个风险导致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任何因第三方责任而引起的损失均在其免责之列。所以,并非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即可万事大吉。
我们在合理利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还应注意:(1)应充分了解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年度保底保额,投保人只要年度投保金额能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要求,对出口收汇有保障的定单(如T/T结算,并已收取定金,且进口国政治稳定)就可以不必投保,以减少保费支出。(2)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保险单明细”如实申报,如有遗漏,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补报;货物出口后,若要更改收汇方式,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一旦出险,相关的损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尤其不能为吸引客户,而听信客户的口头承诺,擅自改变收汇方式,从而引发收汇风险而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严重后果。(3)合理利用信用保险进行融资业务,即可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而及时得到银行的融资,从而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4)可以利用信保公司发达的业务网络较全面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况,从而避免出现欺诈等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或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关键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务类课程;整合
【中图分类号】G64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高校制定专业培养方案,都尽可能避免重复性课程的设置,规避重复性内容的教学。尽管如此,在现实教学环节中,重复性内容的教学,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于不同的课程中。[1]本文结合教学实践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务类课程为例,分析教学中的重复性内容,并进而提出有效对策。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设置现状
课程的设置与专业培养目标息息相关。结合培养目标我国高校针对国贸专业一般开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就专业课而言,该专业的必修课程通常有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及国际结算等,选修的专业课通常有对外贸易概论、国际运输与物流管理、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外贸单证等。既有理论课,又有实务课,有利于实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培养目标。
本文基于该专业实务类课程的设置情况,通过对大多数高校课程开设情况的调查,发现实务类课程由于其内容的相近性以及授课学时的限制,授课老师对各课程的授课内容侧重点趋于一致,造成实务类课程中的重点内容各个课程都重点讲解,而对于那些凸显不同课程区别的内容,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授课过程中教学内容重复问题突出,不利于学生拓宽知识面。
二、实务类课程教学内容交叉重复现状
由于专业课都是针对实现国际货物贸易的各个环节而设置的,所以交叉重复在所难免。本文重点就多数高校都开设的国际贸易实务、对外运输与保险、国际结算、外贸单证和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这五门课程之间在授课内容上的重复和交叉进行探讨,目的在于解决实务类课程教学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
多数高校中,国际贸易实务是基础和核心课程,内容最为全面,是其它实务类课程的前置课程。该课程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具体过程,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的课程。从总体上来说,国际贸易实务的可以分为两大模块,国际货物销售模块和其它贸易方式模块。其它贸易方式这一模块的内容,在其它四门课程中很少提及,不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各门课程的交叉重复主要体现在国际货物销售模块上。
国际货物销售模块包括三部分:合同条款、合同商订和合同履行。合同条款,以合同正文相关交易条款为基础,阐述在每一个条款的磋商和设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出口合同的商订和履行,主要涉及到合同的磋商过程以及合同的最终签订,是对合同条款进行综合运用的结果;而合同的履行则涉及到相关进出口业务流程和相关外贸单证。因此,各门相关课程相交叉的内容可以分成三类:外贸流程、合同条款和单证处理。其中涉及外贸流程的主要是国际贸易实务和外贸单证两门课程;与单证有关的课程主要是外贸单证,同时涉及国际结算和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等课程。国际贸易实务介绍合同条款最多,同时其还涉及多门其它课程。
如果不经过共同研究,每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各自独立地去确定授课重点的话,会出现不同课程的重点交叉重复的问题。因此,整合国际贸易方向的实务类课程的授课内容,避免过度交叉重复,既必要又重要。
三、避免过度交叉与重复的建议
合理安排相关课程的侧重点,能够有力避免过度交叉与重复,充分提高有限课时的利用率。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条款,价格及支付条款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有关合同条款的内容在不同的课程中可以做如下分工: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重点、详细讲解,其它课程不作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条款、价格及支付条款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都会做介绍,另外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也会讲解运输与保险条款,而国际结算则包含价格与支付条款,但这两门课与国际贸易实务在侧重点上应有所不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方面交叉的处理
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这门课包括运输与保险两部分。运输部分的内容主要有运输方式、运费计算、运输单据及运输业务流程等;保险部分的内容主要有保险基本原则、海运保险保障范围、中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等。
首先,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课时少,内容多,重点放在运输部分,保险部分只简略介绍保险的基本原则、海运保险保障范围和中国海运保险险别,不做深入讲解;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对保险部分的相关内容做详细讲解,如深入分析海运保险的保障范围、中国海运保险具体险别及其承保范围、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具体险别及承保范围、外贸业务中相关的保险实务等。
其次,对于运输部分的内容,两门课程应该确定不同的侧重点。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应把运输作为“外贸业务中的一个环节”;在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课程中,应把运输作为“一项专门的第三方服务”。
1.运输方式方面,在授课安排上,应该侧重于国际贸易实务从总体上简略介绍相关内容,使学生对此有整体的认识;而具体内容应该有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来讲授。
2.运费计算方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简略介绍运费计算的依据及方法;而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则需深入详细讲解各种运输方式下运费的组成、计算依据和方法。
3.运输单据方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主要讲授提单的种类以及正面内容;而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重点涉及提单的背面条款以及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4.运输业务流程方面,国际贸易实务侧重进出口业务中办理运输的操作流程;而对于海运、空运等主要运输方式下的具体业务操作细节应该由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课程教授。
(二)价格与支付条款方面交叉的处理
价格,包括贸易术语的解释及单价、总价金额两部分,在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惯例与规则中都有讲述,但重点内容应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详细讲述。
支付条款在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中都有讲述。国际结算主要包括结算工具、结算方式和单据的处理。其中结算工具包括票据的基本知识;结算方式介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这三大传统结算方式,包括各自的应用流程和适用的国际惯例规则。单据主要介绍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其他单据,包括各类单据的制发及其在国际贸易实务流程中的使用。
首先,国际结算总学时较少,重点在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而单据部分只对结算中涉及到的单据进行简要介绍,其他有关单据在相关课程中做详细讲解。
其次,关于课程中都包含的内容,即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两门课程应当选择不同侧重点。
1.结算工具方面,国际结算着重票据的基本知识以及汇票、支票和本票三种票据的制发、使用和问题处理。国际贸易实务则重点讲解三种票据在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2.结算方式方面,国际结算主要介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三大传统结算方式的流程、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资金划拨以及结算方式的应用。其中结算方式流程中涉及到的文件和单据是讲解重点。国际贸易实务重点介绍结算方式的流程,使其融入整个外贸业务的流程中。
(三)外贸流程和单证方面交叉的处理
涉及到整个外贸流程与单证处理的是国际贸易实务和外贸单证两门课程。
基于两门课程的设置的时间前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作为专业的基础核心课程,应该体现出对国际经贸学生普及外贸实践和流程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把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阐述清楚,而外贸单证课程应该作为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完成后对进出口贸易流程中的具体业务的技能提升。因此,国际贸易实务应从宏观视角介绍合同是如何磋商乃至于达成的,贸易合同条款的设置和注意问题,进出口贸易是以什么形式达成的,相应的外贸流程是什么,单证缮制及流转不是重点,而外贸单证则从微观视角重点讲解不同结算方式下的进出口贸易的开展流程、单证缮制注意事项以及单证流转过程。
因此,通过对不同实务类课程在授课内容上侧重点的整合,可以保证相对有限的学时下,让学生对各门课程有深入地了解,对实务操作中的相关知识有全面的掌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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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中外企业文化,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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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安全风险;解决措施
0 引言
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国际结算工作的开展,国际结算要实现变革和突破,必须不断扩大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而要实现国际贸易的扩大化,也要加快国际结算方式的变革。总之,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结算,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化结算方式,保证结算安全、高效,推动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1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势和风险分析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市场的竞争趋于白热化,价格已不再是影响竞争的唯一条件,选择的结算方式日益成为竞争手段为各国所瞩目,且选择的结算方式不同造成的客观影响也不尽相同。首先,交易双方必须对资金的融通以及收汇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其次,交易双方必须将结算及其他支出作为参考依据。以下据国际贸易的几种结算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做了深刻分析。
1.1 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较常使用货到付款和预付货款两种基本结算方式,能够直接通过银行票汇或者电汇的方式实现货款的支付和转移。它的显著优点是结算的程序简单方便,交易过程中只涉及款项的转移,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较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另外,货到付款充分保障了买方的利益,所以国际市场普遍接受这种结算方式。但是,汇付在国际交易市场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一)假如买方使用赊账或者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承担较大的经济风险,会加重其经济负担;(二)如使用预付的结算方式,进口商需要拿出大量活动资金,且承担了大部分经济风险;(三)在使用汇票的过程中,有的经济集团信誉度不高,极有可能使用假汇票,给交易的另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四)电汇和信汇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汇款单位可以向出口商提供汇款的收据,但是同样可以在款项解除前撤销汇款请求,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完成。
1.2 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在国际交易市场,托收的成本相对小于信用证,所以,进口商普遍采用托收的结算方式。贸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跟单托收的票据更加安全和详细,所以结算时一般会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托收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不足:(一)相对于货到付款方式来说,托收相对降低了出口商的安全风险,但是托收的方式仍隶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卖方将收取货款的权利委托给银行,买方的信用额度对能否收到货款的影响极大,有些买家会临时要求折扣甚至拒付款项,所以卖方在交易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社会的动荡以及国家法律的变更对信托的影响极大,而且由于地域差异,各国的信托方式也不尽相同。南美的一些国家,在实际的托收过程中有着自己的方式,他们习惯将D/P 方式与D/A方式等同起来,而有些国家对D/P方式不太理解,极易造成收汇失败的现象,不利于买卖双方的正常贸易往来。
1.3 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实现了以商业信用取代银行信用,因而可靠性和安全性相对较高。但是就目前而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从功能上讲,信用证主要用于结算和规避金融风险。在国际出口贸易中,出口商需要承担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但是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还需要额外承担战争以及政治风险;(二)从效率上讲,信用证结算方式采取单一的一致性原则,有些不法商人趁机钻空子,任何环节的变化都会给交易双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三)从实效方面来说,信用证计算方式较为复杂,程序繁复,它需要进出口企业至少花5-6小时来完成议付行、出口企业制单、开证行审单等,订单提交程序复杂,而且假如所在地区无法进行银行议付或者需开具证明,则花得时间更长。
2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进出口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结算方式,企业往往会权衡收益风险并遵循自身的风险偏好,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具体考虑交易货物的特点、地区的法令法规以及地区的交易习惯等。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企业应该科学选择结算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由此可见,进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结算方式时,要充分考虑每种方式的潜在风险,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防护,尽可能降低安全风险,实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优化。
2.1 汇付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汇付一般集中于小额交易中。不论交易双方选择何种结算方式,都不能100%保证安全收付。所以,卖方应该充分权衡利弊,尽量选取预先支付的结算方式,迫不得已可以选择其他方式;相对于卖方,买方应该着重考察卖方的信誉度,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结算方式。
2.2 托收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2.2.1充分考量交易的另一方,尽可能选择信用度良好的企业。出口商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对客户的资质有全面的认识,尽可能保证合作伙伴的可靠,即使多次合作的企业也不能马虎,必须对其经营状况及信用额度进行全面考察。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如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和产品的市场行情等,以便于全面了解企业概况。
2.2.2全面了解进口国的贸易法规及条例。由于各国的国情及经济发展规律的限制,所以各进口国的贸易法规及条例也不相同,所以,出口国要严格遵循进口商的贸易管制条例,减少贸易摩擦。例如,有些国家对进口商品的管制较为严格,要求进口方必须在获得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才能进口商品,所以出口商在发货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副本,保证顺利发货。有些国家要求出口企业必须获得外汇许可,所以出口商要了解外汇的申请流程,保证出口商的收汇,促成交易双方顺利完成交易内容。[3]
2.2.3尽可能选择即期付款交单。目前,国际上尚无明确条文规定D/P的远期付款方式,而各国也没有达成具体共识,所以D/P远期托收在具体操作时还存在较大分歧,所以出口商要谨慎选用。假如出口商必须使用此付款方式,必须对付款期限有明确的限制,要保证付款时间不超过货物的运输时间。除此之外,D/P远期结算方式并不适合与拉美及欧美等国家的外贸交易。
2.2.4尽量选择信誉度好的代收行。有些进口商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会考虑D/P的结算方式,但是他们一般会自己挑选代收行,这时就需要出口商谨慎考虑。进口商一般指定与之关系良好的代收行,很容易出现提前借出货运单据的情况,一旦他们通过特殊关系提前得到货物,就有可能借故延迟付款,由此,出口商即使对代收行有意见,想追究其责任,也会因为地域限制而步履维艰。所以,出口商要加强与驻外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进口商所在地区的代收银行的具体情况,保证收汇安全。
2.3 信用证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2.3.1提前做好客户资信调查工作。做好客户资信调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如交易另一方的经营状况、经营业绩、清偿能力、经营规模以及产品的市价等。出口商要及时从相关的信息机构获得资料,根据数据显示科学分析进口商的交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口商要选择那些经营能力强、资信可靠的进口商,进一步促成交易双方的合作。
2.3.2完善对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其开证行的信誉十分重要。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有些进口商与资信不良的小企业相互勾结,在开具相关的信用证后,延期付款,给出口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有效规避风险,出口商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对进口商所在地区的金融、经济及银行信用等有一个全面了解,双方协商指定开证行,而且要有另一家银行提供保兑,维护出口商的合法权益。
2.3.3保证买卖合同的科学性。合同是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基础。所以,买卖双方需提前制定详细的信用证内容,尽可能减少贸易纠纷。信用证类型多样,优势和风险并存,所以买卖双方必须谨慎选择。例如,买方应该尽可能争取远期信用证,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提升资金的使用率,顺利实现商品生产和出售。同时一旦对方出现欺诈行为,要及时申请解除贸易,减少经济损失。就卖方而言,要保证信用证的安全,提升信用证的安全性能。
2.3.4严格审查信用证。出口商要严格信用证的审查程序:(一)保证信用证的内容与具体的文献合同一致,及时发现条件限制。一旦发现不合理现象,出口商应该立即要求对方删除或者修改相关条例;(二)严格审查信用证的类型、真伪及开证行的信用度等,银行要充分发挥职能,保证出口商的合法权益。
3 结束语
随着国际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呈现多元化趋势。中国自加入WTO以来,逐渐进入全球贸易大国的行列,国内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贸易额,所以保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安全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蒋勇.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综合使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2(03)
2007年9月美国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已经引起全球性的连锁反应,信贷危机从美国扩散到全球。2008年9月,有着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美林证券、贝尔斯登公司被收购,高盛、摩根士丹利转为银行控股公司,美国国际集团获政府赞助,华盛顿互惠银行倒闭,美国破产的银行已达13家,一些专家预计2009年美国可能会有超过100家银行倒闭……欧洲也是这次危机的重灾区。英国的北岩银行、宾利银行面临倒闭,比荷合资富通银行、比法合资德克夏银行等多家欧洲金融机构相继陷入困境。日本也出现首家破产金融机构――大和生命保险。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告诉人们金融危机渐入。
由于我国的主要出口国市场美国、欧盟和日本是这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受影响者,而各大银行的倒闭让我们不禁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安全性提出了质疑。这样的大形势意味着这场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也逐步加大。对于我国偏爱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出口商来说,熟悉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潜在风险,发现问题、找出对策,才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克服困难,不断发展壮大自己。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新的潜在风险
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由于银行充当了买卖双方的保证人,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以其独特的优势被视为是一种安全可靠、风险相对较低的结算方式,深受我国许多出口商的青睐。据统计,目前我国大约60%的出口贸易是通过信用证结算的。为什么我国的商人如此偏爱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呢?因为在他们眼中,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给出口商穿上了保护衣。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发生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之前,我国企业的出口贸易在普遍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平均坏账率却仍然高达5%-10%,平均账款拖欠时间长达60余天。这就说明,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也并不是十分安全的,只是和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赊销交易(O/A)或者付款交单(D/P)或者承兑交单(D/A)相比是相对安全的。在当前发生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安全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UCP600,信用证是指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作承付的确定承诺。这就意味着只要受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到相符交单,开证行就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付款。但是如果信用证的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甚至倒闭了,出口商就有可能收汇没有保障,信用证在这种情况下只是一张废纸。
第二、由于目前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价格走势难以捉摸,所以进口人在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会让一些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添加限制性的、不确定性的、不合埋的约束性条款,给以后拒付或者免除付款责任留有余地。当某种商品的市场行情跌落,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或者要求给予价格优惠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三、由于目前经济不景气,很多进口商由于本身的资金链问题、订单量缩小等问题,会出于自保把损失和风险转嫁给出口商,拒绝提取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对于出口商来说理论上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也一致就可以要求银行付款。但是,有的开证行为了能自保,会配合进口商在单据中提出无理的不符点从而达到拒付的目的。上世纪90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很多东南亚的银行就采用这一招以自保。当时香港、新加坡的银行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首次拒付率高达80%以上。因此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单据的买卖,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单据不是虚空的,而是和货物市场紧密相关的,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还是会尽可能的转嫁自己的风险。
第四、出口商叙做出口押汇存在着更大的难度。出口押汇是在信用证业务项下议付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的融资。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凭此进行融资,然后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货款收回后便可偿还贷款。但议付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时同样面临着来自开证行的风险,如开证行倒闭。因此,银行对出口信用证作押汇时总是会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而不会选择存在外汇短缺或有严重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开来的信用证,除非该信用证已由第三国信誉良好的银行加具保兑或确认偿付。上世纪90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韩国A银行开给山东B企业信用证,购买一批服装,金额为USD20000,价格术语为CIFPUSAN。受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A银行4次恶意退单,我C银行经过四个月的艰苦交涉,来回几个回合,才收回货款。
三、应对信用证结算方式新风险的对策
(一)认真去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由于信用证自身的性质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书面承诺,只要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若要使信用证结算对受益人是安全的,那么受益人首先要去了解开证行的实力和信誉如何,这对出口人而言能否顺利收汇、能否叙做出口押汇业务是至关重要甚至生死攸关的。在金融危机未发生之前,广大出口商会对来自非洲、南美、东欧等地区的信用证倍加小心甚至拒收,对来自美国、欧盟等国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基本上持欢迎态度。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把美国国家风险定为A2级,这就意味着风险很小。但是这次金融危机正是从美国爆发并席卷全球的,众多银行的资信都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出口商不能以一成不变的眼光对待这个问题,简单地认为只要是欧美等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作为出口商,如果您的贸易伙伴所在国正在发生金融危机,那您就必须关注那里的最新动态,关心您的信用证的开证行是否属于有问题的银行。
(二)加强对客户资信以及贸易背景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