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8 09: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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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然而,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同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素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提出了信用证欺诈的一些防范对策。
2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刑法中虽然有信用证诈骗罪及附带民事救济问题的规定,但这对于实施欺诈的不法分子来说,恐怕鞭长莫及。而《刑法》第195条第4款有关“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规定很不明确,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实践中对一般信用证诈骗行为与信用证犯罪行为的认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干预信用证机制运作的可能性。
我国信用证的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效力不高,内容不够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它不是通过正式立法途径实施的,只是一个司法解释,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很低,这难以保证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效力不高,还存在着做出的判决不被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第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时至今日,在我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己非中国银行一家,这一规定就显得很不妥当。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中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做法,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都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形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国银行的进入,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证法律体系,完善信用证欺诈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3.1 进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3.1.1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防止欺诈的关键是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信用证支付项下,卖方是否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因此,进口方对出口方信誉进行深入缜密地调查,成为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可以通过出口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渠道,对外商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总之,进口方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另外,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进口方指定的信誉卓著的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订立合同条款要严谨,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进口方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此外,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使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有责任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外,签约后应及时索取提单并鉴别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3.2 出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选择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易。了解对手比了解信用证更重要。在订立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作出正确的选择。另外,还要注意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最好选择世界知名银行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或与其有良好行关系的银行。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须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3.3 银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银行信用较之于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只有资信好的银行才有这种可靠的信用。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国通知行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通知行应协助信用证贸易的出口商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甚至倒闭,受益人就要蒙受损失。正如国际银行安全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一家组织机构脆弱,管理混乱,就很容易成为作案者的目标”,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诈发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错误。如果管理上不出问题,且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证欺诈是不可能成功的。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4 结论
在国际环境复杂的今天,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企业在结算环节想尽办法不付款以致出现了许多问题。尽管风险存在,但我国的外贸企业也想方设法地对此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较好的成绩。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国家都利用这一时期“钻空子”,让我国的外贸企业困难重重。不过,换个角度想,多解决一次风险问题又能使我国的外贸企业经验、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在“商场如战场”的格局中,企业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对于潜在的风险外贸企业也只能见招拆招。通过不断的磨练让我国外贸企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国的经济与经济强国抗衡,同时,也让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具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2国际贸易结算拖欠的原因
影响国际贸易结算的原因很多,而主要因素是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的衔接不当,参与活动的各个组织可能出现信用风险或是采用不当的结算方式。
2.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信用风险是指由于进口商的信用缺失和非善意行为而导致出口商的出口货物货款被拖欠或灭失的风险,这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此外,国际贸易商品运输通常是为远洋运输,货物的流转周期较长,在此期间一旦进口商对出口商的货物质量存在质疑,货物的包装不合格、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到损害或缺失、交货时间不够及时、运输时间不符合双方约定、进口商的经营状况恶化、进口国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遭遇到经济金融危机等,这一整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整个贸易的顺利完成就会受到影响,很可能进而影响到进口商对货物的货款结算甚至产生索赔纠纷。就我国的出口贸易企业而言,一旦进口商存在故意欺诈或者受各种因素影响而有违诚信原则,则货款的回收就会被迫承担很大的风险,而调察研究发现大多数的出口贸易企业的应收货款产生坏账也主要是这个原因。
2.2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
不同的结算方式和不同的报价方式也是影响贸易顺利结算的重要因素。因为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各种结算方式要求提交的单据各不相同,各种单据的出具取决于相应部门的资信状况,并且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信用风险种类及程度各不相同。以信用证结算为例,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或开证行会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的时候,甚至可以利用所谓的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推脱付款责任。
2.3外贸企业自身的管理不足
出口收汇风险的产生及货款拖欠问题的形成就其内部原因来讲,是由于出口贸易企业自身管理和工作流程存在漏洞,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等,给货款结算带来了隐患。根据调查,我国到目前为止的出口货物货款拖欠案例,其中以D/P或D/A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占50%,以T/T、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占25%。一些出口贸易企业的负责人员和业务人员往往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贸易问题,而不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甚至在因外方违约或恶意欺诈导致企业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有效而及时的法律措施来进行维权。
2.4合同条款有疏漏,履约不严肃
如果出口贸易企业在出口合同的制订过程中没有严肃的、全面的核对每一项条款,就很可能使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纰漏。在一些出口合同中,对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不够具体,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对进口商进行货款支付的条件规定不够严格,一旦出现争议时,这些问题就非常不易解决。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交易的出口贸易业务中,因为有的业务人员不注重审单,不严格制单而造成单证不符的问题,从而使进口商有了拒付、拖欠支付或压价支付的借口。
如果出口贸易企业在履行合同时不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信用证上的规定,出现货物交接不够及时而使进口商当地的销售商机延误,或者货物的质量、数量和规格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相符,都不可避免的会遭受到进口商的投诉、索赔和货款拒付;如果因为出口贸易企业的货物包装不合格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缺失,也肯定会造成贸易双方在货款支付方面的诸多争议。
2.5对于出口贸易结算拖欠问题,国内的法律并未做出专门性规定
目前,在我国对于信用证系列问题的解决有指导性意义的法律法规是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问题的规定》。而在国际上,目前适用的都没有针对信用证的专门性条款,另外也缺乏相关的专业性国际公约,只有联合国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中有一些内容涉及。另外,国际惯例为了调整信用证机制运行,在制度设计方面是侧重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的。国际贸易的买方在申请开证行开出交易信用证之后的地位就会相对劣势,因为在此后的信用证交易过程是由卖方来主要控制的。因此,卖方也就有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对买方恶意欺诈,从而导致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拖欠的问题。
3对结算拖欠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针对国际贸易结算拖欠的原因分析,结合国际贸易的具体业务流程,对结算拖欠的防范和管理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3.1加强资信调查,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进口商的资信信息主要来源:通过对进口商的实地拜访考察来自行收集;通过企业的驻外机构进行收集;通过我国政府的驻外商务机构或国有企业的驻外分支机构间接了解;向进口商所在国的贸易促进机构、商会或行业协会获得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购买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的资信信息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考察等。出口贸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贸易规模和实际贸易需要来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进口商资信系统。同时,在进口商资信系统之上还需要建立相应完整的针对进口商的授信制度。针对不同的进口商,对应的实行合适的信用对策,确定合适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授信的对象要不仅限于新的客户,同时对老客户也要定期的考察,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对其实行的信用对策,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发生货款结算坏账的几率。
3.2严格防范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
防范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主要是用于以信用证或者有信用证参与的结算方式下,其具体的防范措施是对每个特定的陷阱提出相应的修改要求,并且要做到“证到发货”的原则。因此,在审证环节出口商的相关人员一定要遵守谨慎的原则,以防止来自进口商的信用证恶意欺诈进而导致的货款结算拖欠。
出口商进行出口贸易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货款结算拖欠风险。出口商的相关贸易专业人员应该积极学习和充实自己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的知识,选择诚实守信的出口对象和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相关条款,这样才能更好的辨别信用证的真伪和相关条目,不至于上当受骗,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应该加强对进口商资信的了解、加强对单据的控制,严格把好审单关,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对银行信用证业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
3.3签订措辞严谨的销售合同,采用适宜的结算方式
在出口贸易合同的制订过程中,每一项条款都必须严格、明确,尤其是对有关货物品质的条款规定更要明确。如果采用一些模糊的词汇,非常容易导致贸易双方因为对货物品质认定的不同而产生纠纷,影响到货款的及时、全额回收。所以,在贸易合同中对于货物品质的规定和描述一定要明确、具体,避免贸易双方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但也不是对货物品质的描述越细越好,这也会给卖方在履行合同时造成不利。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1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类。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国际贸易结算。无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非贸易结算。国际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交易,服务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金融一体化,进而繁荣整个世界经济;同时还可为本国创收和积累外汇,引进外资,合理使用外汇,输出资金向外投资,起到巩固本国货币汇率,提供本国对外支付能力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分析
1.汇付方式风险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进口商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出口商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可以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预付货款,又称为“先结后出”,是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运货物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显然对出口商非常有利,因为进口商要单独负责融资,并且负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货运货物的风险。货到付款,又称为“先出后结”,即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具体地讲,货到付款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售定,即买卖双方事先签订合同,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用汇款方式将货款汇交出口商;二是寄售,即出口商先将货物运至国外,委托国外商人在当地市场上代售,待货物售出后,被委托人将扣除佣金后的货款汇交出口商。无论哪一种形式,货到付款方式对出口商不利,因为出口商既要单方面融资,又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
2.托收方式风险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对出口商而言,由于托收方式是先发货后收款,如果是远期托收,出口商往往要货到才能收款,所以实际上是向进口商提供信用,而进口商只是在货款到期日才付款,因此出口方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进口商的资信较差造成的拒付。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即出现了进口商的“道德风险”。因进口国原因造成的拒付。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国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以致货物到达进口地而无法进口,或不能进口。贸易术语选用不当的风险。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联合,利用与货运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出口商会有丧失物权的风险。
3.信用证方式风险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但是信用证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存在很多风险。
二、国际结算风险防范策略分析
1.交易前与贸易目标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
与目标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是一种寻求官方保护的方法。外贸企业应尽可能与目标国政府签订官方合作协议,以使今后的国家风险最小化。这样可以为进出口贸易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对贸易的合作国进行风险评估
了解所在国的政策及经济环境并做出评估,可以大大减少国家风险的发生概率。也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的方式进行分析,其中包括贸易国政府的支持力度及态度、各笔交易风险与收益的对比、当地消费者偏好和当地同行业市场规模等。
3.签订由官方承保的信用保险
使用进出口贸易的各种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很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对外贸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保险,这些保险对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因风险遭受的损失都给予一定补偿。对于我国外贸企业来说,在从事进出口贸易前,可以选择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使企业本身能更好的进行国际贸易,而减少商业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4.设立信用管理部门
目前,外贸企业内部管理中出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往往在收账问题和风险控制上职责不清,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究其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缺少信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没有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国际经验表明信用管理部门是现代出口企业中一个举足轻重的职能部门,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必须由特定的部门才能完成。信用风险是国际结算核心风险,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工作的重点是对客户信用的管理。
小结
在对外贸易发展中,必须要面对国际结算存在的风险,只要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培养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勤于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出现的各种可能风险,在工作中细心研究付款过程中的每一个可疑之处,就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未雨绸缪,安全稳妥地与外商进行交易,促进我国外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增安.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理性选择[J].国际商务研究,2002(02).
[2]周盟农.海外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成因与对策[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
[3]仪垂林.海外应收账款拖欠问题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02).
目前我国最普遍使用的国际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款、保函、保理等种类。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分析
1.汇付结算方式的分析。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方法,预付“定金”的数额的多少,要是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
2.托收结算方式的分析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一般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的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
3.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分析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等等。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以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活鱼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
因此,在进行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上,应多加注意:(1)加强客户资信调查,建立规范的客户资信管理体系。(2)做好出口经营前的市场风险调查。(3)认真制订出口合同条款。(4)适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5)选择国际保理作为结算方式。(6)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等等。
然而,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除了选择结算方式也成了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其潜在的风险。而在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加大出口结算风险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国际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托收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托收是由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联行或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由于托收结算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其信用保证较差,会对进出口商主要对出口商带来损失。一般来说,承兑交单方式由于其收款安全系数小,许多企业都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其实,付款交单也有风险,这种风险我们称之为“国别习惯风险”,即有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强调“当地习惯”,强行把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尤其是远期付款简单中,其结果必然是延期收款中收不到款。而对其的防范措施有:
(1)注意该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根据进口商的资信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和托收方式,并尽可能争取自己投保险。(2)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指示,如进口商全称和详细地址、交单条件、拒付证书及拒付后的货物处理、指定需要时的等,以免钱货两空。(3)尽量选择即期付款方式,对于有些国家的所谓“当地习惯”,应视情况在托收委托书中注明。
2、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信用证是商业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信用文书。在我国国际结算业务中,主要以信用证方式为主,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问题最多。主要种类有例如:伪造信用证诈骗的风险、出口商伪造单据中涂改信用证形成的风险、“软条款信用证风险、国内企业以信用证套取打包贷款带来的风险等等。”而针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对策有:
(1)在出口贸易结算中,要审核国外开证行的资信,尤其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的开证行,更要谨慎从事。对于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易做打包放款、亚辉融资业务,如果出口商坚持融资,可以国际上知名的大银行加具保兑。
(2)在出口贸易结算中,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主要审核其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无撤销、有效性、一致性、有无过分条款以及是否有“软条款”的存在,以免到时使出口企业钱货两空。
(3)在进口贸易结算中,我国进口商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在实际中,许多诈骗案件都是由于国外客户的资信了解不够所致。
(4)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能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加若干条款。如何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以再信用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证书。同时,在收到议付单据时,还可请我国驻外领事馆商务人员或有关国际机构人员到起运港查询是否在那一天有该货船运货出航。
3、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对策
票据时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汇票。目前使用的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银行转让票据,是国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利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对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有:
(1)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来的票据要仔细审核,了解票据的来源和用途,有疑问的要确认后再处理。
(2)对于票据表面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是否签字、印章是否规范、金额日期等是否被涂改等。对于金额较大的票据要查出票银行,核实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