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工程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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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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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4(b)-0191-01

交通运输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先行,交通运输工程领域工程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现在“经济要发展,交通设施需先行”已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交通运输工程管理人才的培养,是国家建设的亟需。高职院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以个性特征为基础,以内在需求为核心,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形成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学习习惯,学会分享与合作,培养对交通运输工程管理专业的正确态度,实现运输安全、迅速、舒适、经济的目的,增强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教师应不断拓宽实践渠道,创设民主、宽松、和谐的教学氛围,使学生健康个性得以充分显现,加大“产、学、研”力度,增强高职教育培养特色。通过具体操作,让学生来熟悉交通运输管理的各个环节,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素质为本位,能力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下面就谈谈自己对交通运输工程管理专业教学的肤浅看法。

1 以需求为重点,明确教学目标

高职教育飞速发展,大部分高职院校是由中专院校和普通专科院校的合并或者中专院校的升级而成,对于教材方面的建设,更是薄弱,大部分高职交通运输工程管理专业院校所用的教材也基本上是本科院校用的教材。因为高职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但文化水平与普通高中生有很大差别。他们在中学阶段的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学习习惯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学习基础比较差,自制力也比较弱,学习目标不够明确,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多数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他们对未来迷茫,没有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而且对自己认识不清,不能正确自我定位,对学习专业课失去信心。这就要求专业教师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交通运输工程管理专业学生的特点,适当调整本专业的教学内容,由于教材涉及的知识点多,内容比较琐碎,学生很难掌握。教师在教授专业课时要突出教材的重点,明确教学目标,从学生的学习兴趣出发,教学也需要与时俱进。教学活动要体现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的三维目标要求,注重对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教育。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 以改革为主体,激发学习兴趣

高职教育培养人才的宗旨就是服务社会,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学生的终身幸福。交通运输工程管理应以市场需求为逻辑起点,以职业岗位群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的分析为依据,掌握交通运输管理技术,通过改革教学方法,激发学习兴趣,实现课程开发教学设计的创新。教师要具备理论和实践双重能力,正确定位交通运输工程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向,明确本专业要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专门的管理人才。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创设富有挑战性的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育从兴趣开始,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学生没有兴趣,被动地学习,那么就没有好的教学效果,教师所赋予学生的一切也只能是一纸空谈。课堂上创设情境,鼓励学生大胆尝试,解决问题,培养学生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的专业操作技能。把课堂教学的主动权教给学生,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3 以就业为导向,践行校企合作

交通运输大力发展高速、重载、信息化等高新技术,交通运输设备的科技含量在迅速提升,因而对用人标准也提出新的要求。教师要把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为重点,以学生的自主探索学习为核心,以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服务区域经济建设为目的,紧贴社会需求设置具有前瞻性的学科,走多元化办学之路。交通运输工程管理企业应该免费接收高职院校的实习生,践行校企合作,共建基地,互动教学、科研融合、就业双赢。必须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依托企业办专业,深化学校的教学改革,实行模拟教学,并让学生参与教学活动。交通运输工程管理专业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课堂教学很难让学生掌握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的具体操作细节及标准和规则,创设情境,让教学情境中的师、生、境诸因素产生互动,从而形成利于创新、易于创新的良好氛围,使学生的思维在宽容的情境中自由驰骋。以就业为导向,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完成“学”与“用”的转换,满足未来劳动力市场对人才的需要。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实现与就业岗位的“无缝对接”。

4 以技术为导入,实施工学结合

交通信息通信协议,网络管理与计算机通信网;交通系统性能分析与评估,系统扩充与兼容;交通信息采集与处理,自适应信号处理与算法,数字信息传输,无线通信与电磁兼容;交通流的智能诱导与监控系统;城市交通的点、线、面、体的综合优化控制;停车场智能管理及信息。让学生在实习现场或工厂车间,学练做相结合,使教学贴近生产、贴近市场、接触社会、开阔眼界,全身心地投入岗位操作技能学习与知识技能应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实际动手能力。掌握现代化的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在教学中采用学生扮演角色的方式,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发挥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如,采用先进、实用的交通物流技术及设备,让学生掌握关键物流技术以及提高学生操作物流设备的水平。通过对交通物流系统流程的分析,逐步提高学生的物流分析能力。教师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社会阅历,增强学生竞争意识,实现人才的全过程、多方位管理。为教学提供了活生生的实践素材,教师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通过顶岗实习,变“教教材”为“用教材教”,熟悉将要面对的职业岗位,提高职业技能,实现零距离上岗。

总之,提高高职院校交通运输工程管理专业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教师把学生看成是独立的人,运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诚信、爱岗、敬业”的观念,以适合岗位需求为标准,使学生头脑会想、双手会做、眼睛会看、耳朵会听、嘴巴会讲,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以“学生有一技之长”为主导,发展个性特长,锤炼学生的综合职业技能,形成适岗能力,提升就业优势,成为高科技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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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健康持续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目前,辽宁省仍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明确全省城市公交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责、管理依据。这就迫使辽宁省应该提前准备,多方调研和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出台《辽宁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准备,并且配套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配套规章等,使省级法律法规的出台落到实处。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公交行业的管理,监督督促全省各市、县公交行业管理机构和企业,省级管理部门应该科学规划、论证制定全省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服务标准和诚信考核,通过各种体系的建立,来对各市(县)城市公交的发展情况进行详细的指导。

城市公交系统规划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公交系统运力规划、公交系统网络规划和公交系统运输组织与服务规划。作为省级城市公交管理机构的重点是公交系统运输组织与服务规划的制定、指导,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定辽宁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规划,为全省城市公交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加强规划管理力度,通过完善行业规划,强化宏观调控,确保市场基本平衡。

印发《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纲要》,编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立大运量公共汽车与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之间的合理结构和增长比例,确保各类公交车辆协调增长,明确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的要求和时序,明确各市县城市公交规划的标准要求,为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加强下属机构单位管理

为加强对市、县城市公交的管理,首先应加强市、县行管部门的考核,制定可行的城市公交评价指标,在引导全省各市县城市公交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进一步调动全省各市县的积极性。指标首先可以包括城市公共交通指标和社会经济指标两大指标类型,其中城市公共交通指标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两大类。

省级管理部门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设定权重对各市(县)的城市公交一个整体评价,也可以进一步细化制定可行的评价标准,包括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指标等,对全省各市县的城市公交评价进行排名、考核,以促进各市城市公交发展的积极性。

省级城市公交管理部门在制定全省城市公交规划的同时,可以适当参加市级城市公交规划,主要在其评审、制定方面进行适当的了解。对各市县财政投入数量,每年新增城市公交线路里程、车辆更新度、站牌建设数量等要素进行科学的计算,根据平均加权确定各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技术经济评价模型的分数。

全省制定基本的城市公交服务标准,联合省工会等精神文明建设单位开展全省优秀驾驶员、从业人员评比等文明创建和规范化服务活动,不断促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对城市公交企业的资质、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排放要求做明确规定。

建议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等纳入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接受岗位培训,提高从业素质。对车辆加强安全检测与维护,逐步增强科技含量,安装GPS等装备,在借鉴客运班线运输车辆管理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公交客运车辆管理标准依据。实现辽宁省公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加强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尽快把城市公交企业诚信考核纳入行业管理,结合行管部门的考核以及企业自身特点,借鉴班线客运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完善出台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尤其突出对城市公交企业的安全和服务两方面的诚信考核力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整体城市公交系统评价的组成部分。转贴于

加强部门间合作

城市公交由于其特殊性以及与城市居民的密切性,决定其管理难度,且城市公交涉及到大量的政府投入、财政补贴、城市规划、运行安全等工作,与政府多个部门都有密切联系,这就需要行管部门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管理范围与深度,积极寻求政府的支持,加强横向管理部门的联系。众多的规章、政策的实施需联合多个部门或者以政府的名义贯彻执行。

明确界定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相关交警、城建、规划、财政、国资委、物价等部门在城市公交管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建立长效机制。定期与政府部门沟通,寻求政府部门的最大支持,能够制度化尽量制度化,建立定期会议联席制度,由政府部门同意组织。

城市公交管理的统一,首先应对许可文书、审批程序、处罚案卷等进行标准的统一,增强全省行管部门在城市公交管理方面的业务素质与法律水平。省级公交管理部门的法规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编写城市公交管理、许可、处罚等案例以及相关标准统一文书、案卷模版。

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察各市管理情况,同时调研城市公交发展的实际问题,总结各市好的经验,在全省能推广的就统一推广,具有地区特色的也给予肯定。定期召开全省城市公交协调会,听取各市县的管理意见,加强纵向的沟通。对其全省行业管理部门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通过培训学习从根本上提高其素质。做到辽宁省城市公交管理可统一的统一,可借鉴的借鉴,建立严格的标准,提升城市公交管理水平。

正确处理城市公交争议问题

城市公交行业管理由以前的多部门管理,统一归****通部门管理后,面临较多矛盾和问题的理清,这就需要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多年管理交通运输的经验下大力气进行研究明确。

尤其是推动道路客运与城市公交的协调发展,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实施。城市公交只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一部分,其轻轨、地铁、BRT、城际铁路、客运班线运输、出租车客运、私人交通的相互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存在众多理论和实际上的矛盾。

许多运输方式的运营范围、运力配置、网络布局、换乘体系、运输管理权限的分工与配合需要省级管理部门联合市级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商、研究确定,为城市公交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制定各种运输方式运输交叉、重合地区矛盾解决的应急预案与措施,尽快厘清具有模糊、争议的问题。

明确县级公交管理体制

目前,辽宁省县级城市公交管理,基本都是采用班线客运兼运营的模式,城市公交的具体管理模式没有采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扩大,居民出行需求的提高,城市公交的供给须提前满足,由于居民出行的需求和城市经济发展的需求是连续的,而城市公交的供给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车辆更新等,使供给具有跳跃性,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提前理顺关系,明确目前经营县级城市公交的经营者经营模式必然面临着向城市公交化运营的改革。

篇3

一、引言

近年来,为了加强工科学生工程实践能力,众多高校成立了工程训练中心等校内工程实践教学单位,旨在使本校的工科学生参与工程训练、凝练工程经验,尽快的形成较为完整的工程意识,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急需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然而我国目前众多高校成立的工程训练教学单位多由校办工厂或者教学工厂发展而来,其教学内容是以传统的金工实习为主,全国各高校的在此基础上成立的工程训练中心也基本上继承了以金工实习为主的教学体系。尽管近年来不断的建设了一些电子和机电项目,如数控机床、加工中心、数控雕刻机和电子装配等现代加工实训内容,但主要训练内容依然围绕机械制造开展。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针对本校在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的特色,分析交通运输工程学科的特征及人才培养目标,探索构建一种适用于交通运输工程类专业的工程训练教学管理模式。

二、交通运输类专业工程训练教学现状

随着时代的发展,交通运输类专业所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具体来说交通运输工程学科是服务于交通运输业,研究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布局、修建及养护,载运工具的设计、制造及运用,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运输规划及管理、交通运输的现代化及安全技术等工程领域,并据以进行交通规划、设计、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一门工程学科。以本校为例,我校的交通运输工程学科专业门类建设齐全,主要以道路及轨道运输为核心,包括交通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岩土与隧道工程、车辆工程、物流工程、汽车运用工程、交通安全工程、交通建设与装备、交通运输管理、物流管理、交通运输规划、轨道交通、交通信息与控制等下属于八个教学学院的二十多个本科专业,拥有规模庞大的生源,进行以交通运输为核心的专门工程训练培养的需求强烈,目前我校现代工程训练中心开展的工程实践教学也主要针对这八个教学学院。由于我校现代工程训练中心的主要实验教学内容仍以机械制造、电子技术为主,还没有专门面向交通运输类专业学生的工程训练教学模式;虽然大部分专业有自己的专业实验室,但这些专业实验室也多进行与本专业紧密联系的相关理论的验证、未知知识点的探究等教学工作,存在知识面局限、受众小、协同教学及综合教学能力不足等问题;纵观全国主要的建设有交通运输类专业的高校也没有与之相适用的工程训练教学模式。因此本文依托本校规模庞大的教学力量和生源,探索一种适用性较强的以“交通运输工程”为对象的工程训练实验教学管理体系。

三、交通运输工程学科的特征

1.具有分化—综合—交叉的特点。从我国学科分类体系上讲,交通运输工程学科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五类,从行业角度讲,交通运输工程学科综合了工学、理学和管理学三个门类,管理、地理、机械、土建、水利等11个专业类,以及众多的子专业。交通运输学科逐渐由众多分化较强较深的专业性学科门类演变成一个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科学综合交叉的新兴学科。

2.具有较深的系统理论性。虽然交通运输工程学科主体上属于工程技术型学科,但伴随这社会及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技的进步,采用纯粹工程领域的知识已无法解决目前出现的各类复杂的交通运输领域的问题。运用深层次的理论科学解决现代交通问题已成为交通运输学科的主流研究方法。

3.具有较强的生产服务性。马克思将运输成为“第四个物质生产部门”,将运输看成是生产过程的继续。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交通运输业归为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虽然交通运输业局部具有第二产业与第四产业的特性,但面向交通运输业的交通运输学科始终具有较强的生产服务特性,以生产过程为前提,为生产过程服务。

4.具有较好的行业指导性。学科的指导性指的是学科本身对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交通运输工程学科作为一个综合性、交叉性、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型学科,在其建立发展的过程中为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起到了优秀的指导作用,有力的促进力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5.具有较高的社会实践性。作为一门典型的工学学科,交通运输工程学科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是直接面向工程技术领域,为社会生产服务。

四、交通运输工程学科人才培养目标

交通运输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先行,因此,交通运输工程始终被列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宏观上看,交通运输工程学科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从事道路与铁路工程、机场工程、港口海岸及航道工程、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的设计、施工、检测、使用及维修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交通运输规划与经营管理的高层次经济管理人才。前者要求从业人员掌握交通运输领域中的某一或某几种特定工程技术和交通运输学科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结构,具备独立解决交通运输技术问题的能力;后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全面的交通运输业的知识,能够参与到国家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种交通运输领域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管理,具备从事运输规划决策、运输行政管理、运输组织及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能力。

五、交通运输类专业工程训练教学方案

1.交通运输工程认知训练。本层次的工程训练教学主要针对刚入学的交通运输类专业学生在第一学期开展,属于工程背景和工程意识的认知教育,主要目的是使学生了解交通运输工程学科及相关专业的起源,明晰其发展历程、现状及典型的职业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地了解本专业的主要相关课程及其发展前景,进而使得自己能尽快适应本专业的学习,强化专业意识、树立专业思想、培养专业兴趣,从而明确学习目标、提高学习主动性。训练方式以观摩教育、讲座培训为主,采用集中、分批训练的方式进行;参与训练的教学单位包括了现代工程训练中心、交通馆、汽车综合性能试验场等校内实习机构以及公路风洞实验室、公路养护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桥梁结构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学校各重点实验室。整个认知训练在一周内完成,由工程训练中心统筹组织,其他各部门协助完成。

2.基本工程技能训练。本层次的工程训练教学主要针对二年级或三年级的交通运输类专业学生开展,属于与交通运输工程相关的专业基础工程技能的训练。训练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际工程技能、提高实践操作能力,为学生在大学学习过程及未来工作过程中的创新实践打好技能基础。该层次的训练将现代工程训练中心部分传统的金工实习和电子加工实习纳入教学范围,同时囊括了与交通运输工程学科相关的部分工程技能训练,如交通灯设计、GPS调度管理、沙盘设计及制作、地理信息系统、交通仿真、汽车拆装、汽车造型设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CAD&CAT等。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上,将本校交通运输工程学生划分为设计施工类、载具装备类、信息控制类及管理规划类四类,根据各类专业的特点各有所侧重,确定不同的训练内容及课时数量。整个基本工程技能训练时间为三周,主要在工程训练中心内完成,部分课程在室外或由相关实验室协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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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xx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xx〕634号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当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对不得分包的关键工程和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关键工程至少一项以上。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业绩、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分包行为管理,合法专业分包分为一类分包和二类分包两个类别,分类原则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一类分包:对于综合、复杂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单座中桥、大桥、中隧道、长隧道和其他质量、安全风险较高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以及分包费用总额超过承包人施工合同额30%以上的分包均属于一类分包。一类分包的分包人资质和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满足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对分包专业工程对应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施工业绩的强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大断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类分包:除一类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为二类分包(见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特定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审查、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备案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台账。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见附件4),指定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约情况,并每季度报上级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分包项目应当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专业施工分包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据此拨付动员预付款。在进场初期,承包人项目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5),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6)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编制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每季度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

(三)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四)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当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当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当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五)发包人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每季度末报发包人备案,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等级考勤制度,推行银行卡直付工资。当出现分包人内部人员投诉、聚众讨薪等涉及资金使用问题时,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资金。当情况严重且拒绝配合承包人处理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低一级。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人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提供说明;

(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六)发现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将其从业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名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分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严重失信行为。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和标准见《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7)。

分包人对承包人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直接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进行核实,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等参照广东省公路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发包人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见《分包人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8)。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作业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人、本单位人员、专项工程等术语含义如下: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人,是指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专项工程,是指本实施细则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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