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解决方法范文

时间:2023-08-20 14: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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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1-0022-02

1 引 言

环境污染已经危害到居民健康,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名基层的环保工作者,对环境污染的问题比较了解。在此对这些问题作一定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2 目前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2.1 垃圾污染

垃圾主要包括工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随着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垃圾数量越来越多。我国传统的垃圾倾倒方式只是将污染物转移,大部分地区都未实现垃圾有效分类和回收,不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而且不利于资源有效回收利用。

2.2 大气污染

空气污染源主要有三:以煤炭、生物能、石油产品为主的能源消耗是大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机动车尾气是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汽车排放的铅是大气中的重要污染物。

2.3 水质污染

缺水和水污染是我国环境的主要问题之一,水体有机污染严重。我国周边的水域污染与工业分布密切相关。在有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焦化等工业的地区,水域往往受到酚和氰化物的污染;有制药工业的地方,水中的COD量必高;砷、汞、铬、铅、镍等重金属污染物一般来源于冶炼、电镀等工业。湖泊由于生活污水的排入,普遍有富营养化趋势。许多的饮用水源常常由于附近工业废水的排入而被污染,从而失去使用价值,导致水源缺乏。

2.4 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目前已成为一种新的公害。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997年,我国多数噪声处于中等污染水平,其中生活噪声影响范围广并呈扩大趋势,交通噪声对生活环境干扰最大,施工噪声扰民现象严重。

2.5 电磁污染

随着电视、电冰箱、电脑、手机的普及,由此产生的电磁辐射无处不在,过量的电磁辐射造成了电磁污染。电磁污染的主要区域有:①居室中电视机、音响等家电比较集中的地方;②电脑0.6~1.5m的距离内;③广播电视发射塔周围;④各种微波塔周围。

3 造成目前环境污染严重的原因

3.1 环境意识薄弱

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的破坏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大气污染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但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充分理解和认识。

3.2 能源利用不合理,浪费严重

能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严重浪费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如下:①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而用于发电的煤量仅占总煤量的35%,其他煤炭则用于工业及民用燃烧,有84%的煤炭直接燃烧,这种煤炭消费构成是很不合理的。②我国煤炭生产过分注重产量的增加,对控制高硫煤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煤炭的洗选率低和高硫煤地区的煤炭产量增长过快。目前,我国煤炭入洗率为22%,发达国家一般多在60%~80%。动力煤洗选厂的洗选设备利用率仅为69%。③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账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

3.3 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

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比较薄弱的领域是:洁净煤技术;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和生产设施排放污染的治理技术;机动车机内净化技术。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4 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速基础设施建设,是改变落后面貌,提高环境质量的首要措施。因此在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努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特别是在新的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的规划建设中,应当将集中供热、燃气化、供排水系统、地面绿化、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4.2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传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加剧,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高科技贡献率,降低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污染产生水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和“增产减污”。为此,对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而治理价值不大的企业,要予以关、停、并、转;对积压滞销、污染环境的产品实行限产和转产;对能耗高、污染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审批,坚决制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大力加快技术进步,提高工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及产品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进步,最大限度地消减污染物排放,组织清洁生产,改善环境质量。

4.3 更新观念确保正确决策

更新领导干部环保观念,提高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是环境保护与整治的根本前提。领导干部应树立战略观念,切实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4.4 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从最大化地发挥整体功能出发,来协调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运用综合的对策、措施来整治、保护和塑造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保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顺利进行,需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建设总体规划。通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发展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通过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排水管网,建立污水处理厂,提高环境保护设施的水平。通过园林绿化、整治水系及旧城改造等途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的自净能力,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5 结语

以上论述分析了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及其发生的原因,并且提出了防治措施。但如果要加强两源污染控制,则必须建立起法律机制。

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社会各界对于环境问题的不断重视以及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制定并完善我国面源污染控制的立法工作,将会在不久的将来被有关部门提上议事日程,也将会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面源污染控制立法的问题,并且参与其中,共同完善面源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建设。

篇2

一、海南24井概况

海南24块地理上位于辽河滩海地区海南8井区西南,构造上位于辽河中央低凸起海南构造上台阶中部。东三段为主要目的层。

海南24块探明含油面积0.6km2,石油地质储量111.16×104t,溶解气储量1.33×108m3。

二、海南24井自身循环实施及效果分析

1.新方法的提出

1.1措施目的:实现海南24井连续生产,逐渐恢复产能。

补液实现连续生产已经得到证实,但每天补水存在不足之处,因此需改变补液方式和液体类型。为了利于海南24井产量的恢复,需用补密度小的液体代替密度较大的水,油为最理想的液体。由于海南24井位于海上,不能借助外界设备补油等液体。海南24平台值班人员动脑筋、想办法,提出了从套管补入本井产出液的办法。从而实现海南24井连续生产,逐渐恢复产能的目的。

1.2补液时机的选择:油压下降时

海南24平台值班人员时刻关注井口压力的变化,初期24小时在井口观察,发现压力下降即倒流程,开套管闸门,关闭进储罐闸门,进行自身循环。

1.3存在问题:套管易结蜡

海南24井含蜡量4.2%,含蜡量较高,生产过程中结蜡严重[1]。自身循环过程中易造成套管结蜡。为了避免结蜡影响油井生产、作业等,在循环过程中同时加入清防蜡剂,以防套管结蜡现象的出现

2.新方法的实施

第一阶段:初期每天循环2-3次,生产4小时左右油压开始下降,发现压力下降时立即倒流程,关闭进储罐闸门,开套管闸门,同时加入防蜡剂,利用自身产出液进行巡回。自身循环6-8小时油压上升,油压上升后关闭套管闸门,开进储罐闸门,油井正常生产。该阶段日产液8t,维持在措施前水平,产出液主要为压井液和解堵过程中挤入的液体,日产气0m3,油压0.8MPa,套压0MPa。该阶段是油井管理最辛苦的阶段,循环周期短,井口需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注意压力变化,发现压力下降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阶段:自身循环措施实施5天后,每天循环1次,每天生产10-16小时后油压下降,发现压力下降后立即倒流程进行自身循环,循环4小时左右油压上升倒正常流程生产。该阶段油井生产时间有所延长,循环次数减少为每天一次,日产液量有所上升,日产液10t,产出液油量增加,但仍以压井液和解堵过程中挤入的液体为主,含水下降,由90%下降至80%,日产气0m3,油压0.8MPa,套压0MPa。

第三阶段:从6月上旬起,约每周循环1次,发现压力下降后立即倒流程进行自身循环,循环2小时左右油压上升倒正常流程生产。该阶段油井产量逐渐上升,含水逐渐下降,每周只需循环2小时左右,日产液15t,含水1%,产出液以地层产出液体为主,日产气少量,油压1.5MPa,套压仍为0MPa。

第四阶段:从7月份起,约每半月循环1次,发现压力下降后立即倒流程进行自身循环,循环2小时左右油压上升倒正常流程生产。该阶段油井产量进一步上升,含水恢复至作业前水平,每半月只需循环2小时左右,日产液20t,含水0%,产出液以地层产出液体为主,日产气少量,油压1.7MPa,套压仍为0MPa。

第五阶段:零循环阶段。8月下旬起,油井未出现压力下降情况,无需进行自身循环,该阶段液量、气量、压力逐渐上升,日产液最高39t,含水0%,日产气最高7297m3,油压上升至2.8MPa,套压上升至4.2MPa。该阶段产量逐渐恢复,随着产气量的增加,在油井管理过程中需减少气锁现象的发生。为了减少气量增加电泵气锁现象的出现,通过放套压、控制油嘴和调频等措施,努力减少气锁造成关井的出现。通过实施自身循环措施,海南24井产量、压力逐渐恢复,实现了连续生产,避免了关井和再次作业的发生。

3.新方法取得的效果

效果一:实现了海南24井连续生产通过自身循环,解决了因作业污染造成的油井供液问题[2],实现了油井24小时连续生产的目的。

效果二:海南24井产量、压力逐渐恢复

采取自身循环措施后,海南24井产量、压力逐渐恢复。日产液最高恢复至39t,不含水,日产气7300m3,油压恢复至2.8MPa。

效果三:加快了产量恢复的速度

与补水措施相比,自身循环补入的是本井产出液与少量作业压井液、解堵过程中挤入的液体,液体密度及性能与地层产出液接近,减少了对地层的影响,有利于作业压井液和解堵过程中挤入的液体逐渐被带出,有利于海南24井产量的恢复,加快了产量恢复的速度[3]。

效果四:延长了电泵使用寿命,节约了作业费用电泵井忌讳频繁启停电泵,通过自身循环实现油井连续生产的同时,避免了电泵的频繁启动,从而延长了电泵的使用寿命[4]。电泵寿命的增加,延长了油井检泵周期,节约了作业费用。

效果五:减少了船舶费用

在该井实施套管补水措施时,生活支持船需经常去拉水,采用自身循环后,减少了船舶使用费用。

4.经济效益分析

增油量概算:

海南24井2011年实施自身循环措施的新方法后产油3050t,该井2010年间开生产时日产油5t,措施前产量按日产油5t计算,2011年当年增油2000t。

节约作业费用概算:

海上作业需租用作业船舶,作业所需物资要用船舶倒运,作业费用高,单井次作业费用在1000万元左右,该井措施的成功,延长了检泵周期,节约了作业费用,按作业费用的1/2计算,节约作业费用500万元左右。

节约船舶费用概算:

生活支持船树林2号可储存15方淡水,按每次补液5方,补液3次就需加水一次,措施后循环18次(每天循环多次按一次计算),少加水6次,每次4300元,节约费用2.58万元。

投入:

自身循环是利用自身产出液进行的循环,没有增加任何投入。

E=∑(Ni·Ci)-I

=(3769-1500)×0.2+500+2.58-0

=956.38万元

Ni-节约i种成本的数量;

Ci-第i种成本的定额;

I-投入(元)

海南24井2008年正常生产时吨油成本1130元/吨,2011年由于产量低,吨油成本上升,吨油成本在1500元/吨左右。

5.社会效益分析

篇3

近年来,我国西部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量呈增长趋势,这显示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大量环境纠纷,公众除、上访之外,缺乏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以甘肃省徽县血铅污染事件(以下简称徽县血铅事件)的处理过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予以评析、探讨,为西部生态立法提供思路。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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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西部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量呈增长趋势,这显示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大量环境纠纷,公众除、上访之外,缺乏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以甘肃省徽县血铅污染事件(以下简称徽县血铅事件)的处理过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予以评析、探讨,为西部生态立法提供思路。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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