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

时间:2023-08-20 14: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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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篇1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和谐发展

一、前言

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了美国的金融危机,强烈的冲击着全球的金融秩序。金融危机的背后,充斥着的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明显失调。20世纪70年代,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生产工具不断创新,市场与交易方式也发生着剧烈的变革,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更是不断涌现,这极大的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提高了金融改革的效率。

二、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1.金融创新的概念

创新的概念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熊彼特首次提出的。熊彼特用“创新”来定义产品、工艺、制度和方法的产生。20世纪70年代,金融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人们将金融领域的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80年代,金融创新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人们研究的对象。今天,金融创新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

2.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1)金融深化理论

金融深化理论是由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 肖提出来的,他根据发展中国家的二元金融结构和金融体制效率低下等问题指出金融在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中都占据重要作用。肖从经济发展角度对金融创新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认为金融机制可以促使被抑制的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促进经济发展;但当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被扭曲时,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想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采用金融先行的政策。

(2)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的思想最早是由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 穆斯提出来的,但真正提出理性预期理论的人是卢卡。理性预期理论核心是人们对即将发生变化的现实,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的合理反应,而这些合理的反应能够阻碍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取得预期效果。因此,政府的责任在于确立一种有利于公众进行理性预期的规则,反对政府的干预,减少经济的不确定性,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理性预期理论与金融创新的要求相吻合。

(3)利率平价理论

利率平价理论是1923年凯恩斯在其著作《货币改革论》中提出的。利率平价理论认为由于各国在利率方面存在差异,投资方为了获取利益,会将资产从利率低的国家向利率高的国家转移。如果甲国的利率水平比乙国高,投资者必然会将资金从乙国调出,同时,为了避免汇率风险,投资者会将在甲国的收益变成乙国的货币,在对收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方向。两国之间投资收益差异,使得资本之间得以流动,当两国之间通过利率的调整使得收益相等时,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停止。利率平价理论推动了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3.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金融创新取得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受到技术、政策、体制机制和市场需求的制约,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金融监管严格,金融创新缺乏动力

改革的深入使得我国金融管制得以放松,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管制依然比较严格,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空间。我国的商业银行,受到体制、政策的制约,远远没有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机制依然没有形成。外在压力的缺乏使得金融创新缺乏动力,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

(2)金融创新的规模小、品种少

我国金融创新的规模小、品种少,金融业在消费信贷、个人理财和网上银行等方面只是少量开办,依然处在探索阶段。投资银行、国际金融、商业银行等方面尚处在发展阶段。从已开办的新业务水平看,由于受到环境、机制的约束,创新业务发展的规模小,在整体业务中占的比重低,在调整、优化总体资产负债结构方面的作用发挥小,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3)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创新监管方面不到位,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其自我约束力非常差,经常出现违规现象。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健全,金融创新的监管手段落后,尚未将金融创新纳入正常轨道。所以,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改善监管手段是加强和改进金融创新的重要任务。

三、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1.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指的是政府制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主体的限制,其本质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政府规范行为。

2.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从市场失灵的角度看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外部性问题和垄断等失灵状况。外部性问题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情况,正外部性比如私人阳台上种的花对心情的愉悦作用,负外部性比如大气污染。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发挥其在调解市场方面的作用。

从金融业的特征上来讲,金融业同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金融业的“公共性”、金融业的“高负债”性以及金融业的传染性。金融业的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存贮,资金的运用又面向社会公众,因此金融业的整个循环过程是直接面向公众的。金融业在运行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并且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业经营的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还是盲目扩张,致使资产恶化。此外,金融业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一家或几家银行储蓄危机就会危机到其他银行,进而扩散,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

3.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监管体系“真空”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取得长足进步,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依然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处于计划管理的状态。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点是分业监管,四大金融监管机构各有分工,但相互之间却权责不清、相互冲突,存在监管上的“真空”,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有稳健的经济政策、市场约束和基础设施等的保证,我国金融监管中普遍存在对金融体系在稳定上的作用认识不足,对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在管理中的责任认识不清等问题,使得金融监管的理念跟不上改革发展的步伐。

(3)监管者垄断性风险大

由于金融监管的垄断性地位,造成监管实施过程中缺乏约束性与竞争性,“政府失灵”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由于监管者往往具有强大的法律权限,他们站在垄断的立场上对被监管者实行法律监控,成为了“法定的垄断者”,造成监管的效力降低。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天生是一对矛盾统一体,金融创新给市场带来了新风险,对监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但金融创新又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促进金融监管的结构创新,金融监管引导着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没有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必然会面临不幸与灾难,没有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必然会导致市场活力的缺乏。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是鼓励与监管并重,从金融创新到金融风险到金融监管再到金融的再创新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金融创新会打破原有的均衡状态,产生风险,使原有的监管失效,但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使得金融监管不断改制与创新,通过新的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即需要创新做动力也需要监管来维稳。总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共同促进者金融改革的深化发展,两者相互依偎、相互促进。

五、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和谐发展

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大幅度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具体对策如下。

1.加强信息披露与金融信息系统建设。高效的金融监管系统必须具备资源共享、标准统一、方便检索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等特征,要满足金融创新主体对信息资源的共享;要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完善在线监管,打破监管的时空局限,提高监管的透明度,科学分析金融机构的经营动态,有效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的约束力。同时,建立权威性的金融评估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定,以规避风险,促进金融和谐发展。

2.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在创新中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首先,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内部制约机制薄弱,分业监管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最佳选择,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根据产品进行分类,而不是部门职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金融监管。其次,要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建立连续性的防范业务风险措施,监管部门要对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准确的预测,建立完善的监管预警系统,提高金融监管的前瞻性与有效性。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及各分支机构要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引导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3.完善金融监管操作。第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责任,通过制度与严厉惩处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行为来约束金融市场,通过制度操作程序、建立监管机制等落实责任。同时,要注意提高监管的创新性,通过奖励有效监管促进监管人员工资的积极性。第二,完善监管部门对具体创新产品的监管,对于创新型的金融产品,监管当局应提前介入,严格程序,审慎经营,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第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信息资料保全机制,进行准确有效的风险预警,并出台应急措施,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框架。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我国的金融国际化程度也日益加深,金融业务活动日益向全球范围扩展,金融业面临更加复杂的市场竞争和风险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势在必行。因此我们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监管方式,采取国际上通行德尔监管方法,结合我过的国际环境,推行更加一致性与系统性的跨国合作,建立国际社会一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管制,促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齐头并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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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内许多经济学家把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金融创新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1.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

金融创新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发展,为广阔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

(1)增强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利率、有价证券价格的频繁波动,给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但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新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能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运用正确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2)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金融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得先机,积极地引进或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金融创新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运作效率,金融竞争或以推动新的金融创新。

2.金融创新的消极作用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

(1)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任何一个国家在金融运行中出现问题都将迅速波及其他国家甚至整个国际社会金融业,亩影响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漫延欧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创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工具多以表外业务进行,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时性和复杂性,这就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其行政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管制和约束,以控制金融业整体风险,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促进金融业依法健康稳定运行。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

1.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离不开金融监管

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失败会导致全社会资金供应者和资金运用者的失败,破坏整个社会的信用链条,甚至会动摇货币制度,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2.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离不开金融监管

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是研究制定货币政策的前提条件,而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没有金融监管或监管不力,就不能保证这一前提条件的实现。健全的金融微观运行机制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在内的金融监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观运行机制。

3.金融监管可以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播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没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保证,即使是制定了正确的货币政策,也不可能将其有效地实施,甚至还有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危及社会的安定。因而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充分发挥防范风险化解危机的作用。

4.金融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绕开金融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就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这些新的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发展需创新与监管并举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必须妥善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把握好监管力度,通过制定适宜的监管政策,积极推动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提高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认识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体,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没有监管的创新和没有创新的监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2.提升金融创新层次

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3.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使监管体系、模式、手段不断完善。同时将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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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化博弈理论介绍

进化博弈论用复制动态方程探讨群体成员采用某种特定策略比例的变化趋势和稳定性。博弈各方达到进化稳定时的策略组合称为进化稳定策略(ESS)。复制动态方程一个是微分方程,其基本思路是:如果策略K的结果优于平均水平,那么选择该策略的那些群体在整个群体中的比例就会增加。复制动态方程一般如下:

二、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博弈基本假定与模型构建

1.参与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参与人是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和金融监管机构(如证监会、中央银行等),假定双方均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风险偏好为中性。

2.策略空间。金融监管机构的策略选择有积极监管和消极监管,在博弈初期,采用积极监管的金融监管机构比例为p,采用消极监管的策略的监管机构的比例为1-p;金融机构的策略选择有创新或不创新,最初分别采用这两种策略的金融机构的比例为1-q和q。

3.损益。假定金融监管机构积极监管,成本为C,消极监管,成本为0,但如果金融机构进行创新发生事故,监管机构将受到处罚为v。假定金融机构不创新得到的效用是u,创新得到的超额效用是u1,金融创新被监管受到的惩罚损失是u2[2]。

三、博弈各方的复制动态方程和稳定点分析

四、相关建议

通过上述对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进化博弈分析,为使得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本文提出如下3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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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05-03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胡珀与孙建华(2008)将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定义为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管理当局为追求微观利益或宏观效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白宏宇和张荔(2002)将金融监管(Financial Supervision)定义为:指一国政府或政府的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金融创新的功能是转移和分散风险,但是它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风险日益复杂,因为各种风险以不同的方式重新组合,相互交织在一起。金融创新的风险有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制度风险、表外风险、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等等。金融创新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新的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周琴(2008)认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种动态的博弈关系。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如果没有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也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金融创新增加了新的不稳定的因素,打破了旧的金融格局和秩序,因此需要管理当局制定新的规则加以约束和规范,从中推动金融监管的新发展。这种动态的博弈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金融监管是诱发金融创新形成的原因之一。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金融机构的运行健康有序,金融机构运行环境的安全稳定,从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在金融财经法规之内,由此产生束缚力。相对而言,金融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它们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规避金融监管,推出新业务,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以谋求更大的利润,金融创新就由此产生了。第二个方面是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谋求更大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状态,从而产生了新的风险,金融环境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有的监管措施必然是失效了,当金融创新发展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其他政策的时候,金融管理当局必定会调整对策,对金融实施新的管理条例,使金融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方面放松某些过时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金融创新客观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监管当局的新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二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动态过程。(如图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不断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一些变化也出现在金融监管体制身上,金融监管体制也发生了一些适应性转变。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就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确立的分业监管模式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为主体。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基本上就是一种金融机构对应着一类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的风险与宏观经济关系非常密切。

通过总结国外的金融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法律的基本框架。国家已经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业的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对金融业的组织、活动、管理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银行监管也在逐步不断地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在逐步完善,风险管理不断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和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也在不断完善。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相配套,这样的配套有利于分业经营原则更好地实施,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各自的监管对象集中精力进行管理,分工细化,专业化水平高,虽然每个部门的监管对象不一致,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分业监管也有其缺陷,分业监管各部门自有其部门的一个管理体系,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和一些监管重复,使一些金融结构有了钻取漏洞的机会。而且分业监管的监管设置过于庞大,监管的成本非常高,做不到规模经济,最重要的是分业监管没有对金融风险的系统把握、监测和预警,因此,对金融风险无法进行预防。

目前,我国分业监管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而且对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基本还是一片空白,当前,分业监管的重点仍然是放在结构设立的审批、机构经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于缺乏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一些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要退出市场,只能依靠政府或者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行政手段给予解决,为此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从理论上说,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金融监管的三种主要方法,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应当是以经济手段为主,以其他两种手段为辅,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以行政干预手段为主,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只是注重定性的标准,缺乏定量的划分。而且行政监管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次性的,没有重复的博弈,是孤立和分散的,因此没有一个全面的金融风险评价、预警、监测和防范的体系,没有事前的预防,只是进行事后的补救。

金融监管的理念滞后,对风险管理在金融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深刻。必须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作用不是万能的,金融监管只是金融正常稳定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必须充分认识经济法规、市场规范在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化,灵活地发挥市场规范、经济法规在金融机构的运行和资金配置中的作用;要使金融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认识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因为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

三、国际金融危机下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新挑战

从金融创新社会实践中我们可以知道,金融创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金融创新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金融创新提高了投资活动的效率,尤其是将储蓄转化为财富这个创造过程的效率,而且金融创新有效地降低了投资活动的成本。近三十年来,美国快速的金融创新活动,为美国经济的资本化和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一个加速的作用,为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物极必反,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首先是金融创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和金融业的繁荣,甚至是虚假的繁荣,而且在2001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以低利率政策刺激消费和房地产需求使美国避免了萧条的危机,但是其结果就是低利率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和泡沫的出现,而且次贷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泡沫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低利率和房地产需求的增加也导致消费的增加,最后导致了巨大的贸易赤字。随后又导致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流动性危机,最后威胁着美国和全球金融的安全。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金融创新既是金融繁荣的创造者也是金融繁荣的终结者,是一个双重的角色。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传统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指标的监管手段,难以应对现在的资本全球跨境的流动和信用交易中的高杠杆。

次贷危机造成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予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是经济全球化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性大大的增加,然而风险在各国金融系统的产生也会传染到其他国家;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的管理,国际金融危机使我们更加明白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必须审慎地对待金融创新,做好金融风险的管理;金融监管是来自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内部的自控自律约束;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我国的分业经营相适应,但是分业监管造成规模不经济和监管成本过于高昂等等,应该考虑改革我国现有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借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把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在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而我国的金融创新又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国必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道路,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的情况和美国是不同的,美国是金融创新过度而我国则是金融创新不足,因此在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双刃剑的作用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金融创新的稳定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如下:

第一,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主体是与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相适应的,但是分业监管的体系,它们自成一体,缺乏有效的联系,监管的成本很高,因此要加强各监管主体的联系,建立金融信息共享的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建立起金融监测、预警和防范的体系,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第二,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严格考察金融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养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金融业是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的工作,必须从制度上严格要求每一位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考察,必须认真审慎地对待,从源头上降低金融业的风险。而且对于金融业内部的自控自律机制也必须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同等重要地对待。树立良好的金融业行业的形象,有利于培养职业荣誉感,金融业从业人员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从业人员的高素质,有利于金融业自控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建立起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的指标主要包括有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等等。在我国比较容易引起金融危机的三大因素是银行坏账、通货膨胀率和外债,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尤其是荷兰等分业经营国家的金融业监管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特殊情况的金融风险防范指标体系。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主要是由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隐瞒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盈亏和资产的质量,因此必须完善金融机构的材料上报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照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制定的时间和各种要求上报材料的具体制定要求,按时上报,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金融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走向国际化。经济的全球化,其实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金融资本的跨国流动也大大地加强,金融交易的跨国性也在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国的金融监管显得比较单薄,力量不够强大。这样,就要求各国的金融监管采取国际性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扩大金融监管的覆盖面。金融监管的手段设置也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会计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确保金融创新下的金融监管的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我国的金融创新刚刚起步,但是国际上的情况金融创新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的发展还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之处,而且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还不是很成熟,也缺乏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改进监管服务,改善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减少金融体系之外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白宏宇,张荔.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演化、实践变迁及前景展望[J].国际金融研究, 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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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亮.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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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许钰川.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金融研究,2008(9).

[8]周琴.论金融创新环境下的金融风险和监管强化[J].经济金融观察,2008(1).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Supervis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Linmingfeng

篇5

1933年美国国会针对大萧条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是金融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从此开始了对于银行业的监管并由此掀起一波又一波的金融创新浪潮,极大地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在金融业务日益全球化,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化的今天,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更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金融业较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而言还具有较大的差距,更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来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并完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来确保金融创新的顺利进行。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美籍匈牙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是一种生产要素新的组合。这是当前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所认同的说法。具体而言,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业务,金融制度,金融组织,金融技术,金融工具等诸多方面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是指金融个体为了实现盈利目标而改变传统的金融业务结构或拓展新的金融业务,如为了扩大盈利,降低风险和逃避管制而进行的贷款证券化,贷款业务表外化等资产业务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是指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而改变原有金融体系的结构或机制,如汇率制度、银行制度、投资制度、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组织的创新,主要是指二战后金融机构为了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进行的兼并,2000年4月6日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强强联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金融技术的创新,是指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上为了创造更多的价值而对原有的金融技术进行改进或创造出新的金融技术,如金融产品技术的创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是指金融业创造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期权、期货、远期利率协议等。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当局为了维护金融业正常的运行秩序,减少风险的发生而对金融交易主体的行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1929年美国经济危机之前金融业一直以自律为原则,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政府缺乏对金融业的管理。经济危机的危害性使政府看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进行管制,如《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尽管在后来为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国金融监管具体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改变,但金融监管始终作为政府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各国经济的平稳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对立的。从对立的一方面来看,金融创新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监管的存在。为了逃避金融监管,获取更多经济利益,有些金融机构对金融工具、技术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如可转让存单(CDs)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问世,使商业银行实现了由传统的资产管理向负债管理的飞跃,盈利大大增加,极大地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而金融创新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又削弱了金融监管的力度,促使金融监管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而从互补的一面来看,金融创新在扩大经济个体盈利,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风险,金融监管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些风险的发生,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

二、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在经济中的作用

在当前社会,金融创新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首先,金融创新能够提高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对于金融市场而言,通过设备的现代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价格对于信息的灵敏程度,迅速对市场上信息的变动做出反应,还可以降低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提高收益。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通过引进计算机等先进设备,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增加消费者对于金融机构的满足程度,进而提高运作效率;先进设备的引用还能提高金融机构的清算速度,进而促进资金的周转。其次,金融创新能够促进金融的深化。金融深化的衡量指标有货币化比率、金融相关化比率、金融资产的多样化、金融机构的数量等。通过金融工具的创新,居民会减少现金的持有,增加存款和投资,进而增加货币量,增加了货币化比率;金融的创新还可以增进金融机构之间货币的融通,扩大信贷规模。在金融资产不断扩张的情形下,金融资产的价值会高于实物资产的价值,使金融相关化比率得到增加。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资产也日趋多样化,除了现金外,股票、债券、基金、公债、票据等也相继出现。最后,金融创新能够推动金融体系改革。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得金融当局对金融的监管相对放松,有利于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同时还促进了利率的市场化,增强了利率的杠杆作用,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也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货币政策的效果得到削弱。中央银行通常通过货币政策的推行来影响商业银行的活动,进而影响到金融市场。但随着金融创新的推进,金融工具种类和数量的增多,这种影响力在大大削弱。比如说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改变不一定会使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出现变动。通过一系列金融工具的使用,商业银行同样可以获得大量资金。还有就是金融创新并没有真正消除金融风险,而是使金融风险得到了传染和积累。风险减少的实质是使风险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随着期权、期货、远期利率协议的出现,风险也日益得到积累,容易演化成为金融危机。基于以上两点,金融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在金融创新在大力推进的同时,金融监管在世界经济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三、对于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仍然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制度。对于商业银行自身而言,这使得其利润的增长点较为单一,经营的风险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分散。对于整个金融体系来说,这容易使某些金融机构在自身的领域形成垄断,明显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金融体系改革视在必行。政府应当在考虑我国当前经济运行状况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制度,逐渐突破分业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金融创新得到进一步推进,并缩小国际金融市场的差距。

除了金融创新,我国的金融监管也远远落后于国际金融监管水平。首先,我国金融业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许多领域还缺乏对应的法律,造成监管上的真空。还有就是我国金融业法律的制定还相对滞后,不够及时,造成了无法可依现象的出现。再次,就是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也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但是监管体系仍为分业监管模式,这大大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最后,我国的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还不够高。这需要政府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杨星.论金融创新在经济中的作用.[J].暨南学报.2000.22(1):87-91.

篇6

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一方面,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让我们深切的体会到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及其破坏性;然而另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不竭动力,它在转移风险、增强流动性和信用创造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显然,在当今社会,金融创新仍是金融业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金融创新的同时,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实现。那么该如何协调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二者间的关系。

一、金融创新的风险重构

所谓金融创新,是指是金融领域内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的变革或引进新的事物。广义的金融创新涵盖了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各种革新,包括新制度、新市场、新工具、新业务、新机构乃至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 而狭义的金融创新则指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

近年来呈现出的新趋势――工程化和证券化――则主要侧重于狭义概念上的金融创新,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狭义概念,主要谈及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所带来的风险。

从微观上讲,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和产品的再组合,这种组合实际上并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使得风险变得更为隐蔽和集中,难以控制。尤其是对于衍生品的再组合,更是使得其自身风险高度复杂化。金融衍生品本身所具有的风险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产品具有的风险,二是衍生产品作为一种新的独立产品而具有的风险。金融衍生品本来就属于金融创新的一类,其风原本就比较隐蔽,若金融创新是基于对衍生产品的再组合而产生新产品,达到创新基础上的再创新,其风险复杂程度可见一斑。从宏观上讲,金融创新直接改变了金融市场的内部结构,给整个市场带来新的风险。

第一,金融创新增加了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加大了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且这种高度复杂的风险一旦产生不良后果,难以追本溯源找出根除办法,其破坏性将无限放大与扩张,这一点,由金融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第二,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在一轮又一轮的金融创新浪潮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创造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逐渐扩大了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就严重降低了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比重,从而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削弱了银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能力。其三,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业经营的不稳定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银行业面临了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为跟随金融创新的大潮,银行也开始从事如保险、承兑、理财、衍生品买卖等一些业务,这就给银行业带来了数额巨大的表外业务,使得银行经营变得更加不稳定,对于银行的监管也变得更为复杂。作为金融业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银行业的不稳定性,将直接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2013 年中国对于银行业理财产品市场的整顿正是出于种原因。

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角度,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复杂化和隐蔽化,给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必然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首要前提在于能够有效的识别和度量风险,关于这一点,巴塞尔协议或许对于我们有所裨益。

2010 年9 月12日,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所做出的亡羊补牢的式的努力。虽然 自1988 年巴塞尔协议出台以来,其主要涉及领域集中于银行业,主要内容也是侧重于对于银行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但该协议中所提及的关于风险的识别与度量方法,却是适用于整个金融业的,因而同样能够给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一些标准和借鉴。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表外风险依据“信用风险转化系数”转化成同等性质的表内业务,再根据风险权数来测算表外业务的风险。这显然已经给银行业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然而从近年来的趋势来看,金融创新的主力军不仅有银行业,更重要且更为活跃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如前所述,带有极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难以度量和有效监管的。借鉴巴塞尔协议,对于此类风险,实际上可以借鉴“风险转化系数”的方法,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转化为同等性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根据银行风险的度量模型来刻画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从而达到有效识别和管控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风险的效果。

因此下一步,根据巴塞尔协议,尤其是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一方面中国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银行业风险度量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和管理,紧跟国际形势,充分利用风险计量模型,有效刻画和描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开创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风险的度量方法和模型,从而保证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能纳入到制度化的框架中,在加快金融创新的进程中,有一定的制度和方法保证其有效控制自身风险,使整个金融业健康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使全球社会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然而就中国而言,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金融风险度量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纵观中国银行体系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仅有中国银行在 2003 年开始完善市场风险日常管理,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 2006 年将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从业务部门中独立出来,构建了中国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一方面却没有足够的重视。“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经济金融开放程度更高,全球范围内金融创新蓬勃发展,必将以势不可挡的态势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于中国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场而言,这必将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因此,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对未来中国的金融发展和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乃至整个市场的良好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就现状而言,除了风险度量的机制不成熟以外,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体制还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完善,监管中的行政主导倾向明显。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金融创新方面的法律几乎空白,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方式以行政管理为主,而缺乏一个制度化的框架,金融监管被简化成金融命令与金融计划,从而引发寻租现象的发生,带来了金融监管的不公平性,从而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其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中国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各个监管机构相互独立,且还没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从而打破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完整性。然而金融创新有明显的混业经营特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成为发展主流,也给中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最后,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大多是事后监管,而缺乏对于风险的先期识别、预测和防范,这与中国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不足有关,也与中国政府历来的“重救轻防”观念有关。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并不同于从前,这种高度复杂化和隐蔽化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对于此类风险的预防显得极为重要。

除此之外,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如缺乏与国际监管部门配合,监管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在金融创新蓬勃发展、金融风险不断复杂化的今天,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顺势改革和完善,从而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基于此,下一步,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注意一下几点:第一,以法制理念引导监管,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强金融监管是为了帮助相关机构有效预防创新带来的风险,从而让更多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到金融创新的大潮中,搞活中国的资本市场,为“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因此,监管的导向在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靠法律、制度以及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来认识、度量和预防风险。从这一点出发,中国应尽快加强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金融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社会监管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去行政化,依靠市场手段来是实现监管。第二、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完善的监管网络。金融创新是垮领域,跨国界的,因此金融监管不能拘泥于某一领域,在中国现行分业治理模式之下,应注重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为核心,在三大监管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对上密切其与中央银行和政府的联系,对下加强其与金融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的联系,建立其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网络。第三,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导向,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高监管主动性。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最大限度的控制和管理金融风险。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广大的金融产品消费者是事实上的风险承担者,那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于2011年3月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该法案将保护消费利益作为其金融监管改革两个原则之一,可见这一点的意义重大。因此,在中国下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导向和理念。一旦此种理念形成,中国金融监管就能实现主动化的风险识别和预防,从而掌握风险管控的主动权,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篇7

一、引言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一方面,严厉的金融监管导致了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又使得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剧,由此推动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政府为了金融业的稳定和 经济 的正常 发展 ,通过 法律 、法令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是很必要的。处于金融监管环境中的银行为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将在市场竞争和金融监管夹缝中求生存。金融创新使原有的金融管制条件失去了效能,于是更严厉的监管措施被制定出来,以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二者是一个互动的均衡过程,它们的动态变化使得金融监管制度得以调整和变革。“管制金融创新再监管再金融创新”,这一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重复,每一个新循环都有一个新的起点,由此推动了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姚德良认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搏弈的每个循环过程是相联系的:旧过程的结点是新征程的起点。静态均衡是非常态,不稳定的,非均衡或动态均衡才是常态。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主观因素影响,各利益主体的发展会出现不平衡,有发展快的,有发展慢的,有不发展的,有倒退的,其力量对比此消彼长,旧均衡出现不稳定。当到一定阶段,一方力量强大或利益受损到打破原均衡,建立新均衡带来的收益大于代价时,就会诱发制度变迁的冲动。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获得竞争优势、实现跳跃式发展、打破原来力量均衡主要因素。对美国来讲,193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通过,包括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利益主体利益达成均衡的结果,是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1999年金融 现代 化法》的通过,包括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各利益主体利益达成一致、力量对比达到均衡的结果,这也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均衡。

二、次贷危机发生根源解析

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确立与演进的历程来看,金融监管并非以政府管制金融资源为目的,而是以提升金融市场有效运作为目的,即如何在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找到均衡。frieden(1991)认为,面对金融全球化,国家仍然掌握着最大权力,国家如何从管制、松绑及再管制中,找出符合国家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均衡才是当务之急。但是,金融创新的复杂性和金融机构经营的多层次使得美国金融监管的能力受到了挑战,次贷危机的发生显示了监管与创新猫鼠之战。

过度的金融衍生品创新和监管缺位共同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生,在这场危机当中金融创新的负面作用表露无异,甚至金融创新加快了次贷危机向金融危机的演化步伐,也加速了美国金融危机向全球蔓延。房地产抵押贷款给中代收入阶层带来了购买房产的可能性,也促进了市场的繁荣,但是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标准的放松和抵押贷款产品的创新为次贷危机埋下的爆发的种子。一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和alt-a贷款都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这些贷款是发给中低收入阶层甚至信用记录一般的人群。二是住房抵押贷款难以抵挡系统性风险的冲击。这些住房抵押贷款是在美国房地产市场繁荣和利率较低阶段发放的,一旦利率上升或楼价下跌,借款人就无法还贷,金融机构的资金链就将断裂。三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结构放大了后期的信用风险。这样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的系统风险就会同时增加,而且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要远远大于正常的消费信贷。房地产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20世纪最重要的流动性创造金融创新产品)操作,将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从而导致的风险的积累,最终带来的市场的脆弱性。金融创新往往会突破原有的金融监管制度,美国的伞式监管模式同样随着创新的不断发展而无法有效地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美联储也没有真正处于监管的核心,至少没有发挥监管核心的作用。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专业监管部门的牵制,监管效率不能达到最佳。另外监管准则同样有问题,美国银行业将巴尔协议当作监客的重要准则,但是巴尔协议本身鼓励证券化和表外融资,而这两点下正好是美国新一轮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

三、结论

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就是创新过度、监管滞后,也是 金融 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均衡被打破,寻求新的均衡的过程和必然结果。随着《监管改革蓝图》的公布以及“审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美国新一轮监管制度改革拉开序幕,相信次贷危机只是金融业 发展 进程中的一个插曲,只要及时吸取教训,危机过后必将形成新的均衡。

参考 文献 :

篇8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8-0051-05

一、引言

一些研究认为,金融监管是作为防止由于市场失灵引起的局部或整体金融危机的一种制度安排而被引入金融系统的;合理的制度安排将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统的脆弱性。这类研究主要以市场失灵作为其研究的出发点。金融市场相对于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而言更具信息不对称的特征(Stiglitz and Weiss,1981),分散的市场参与者(投资者和存款者)难以获取充分的信息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强制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统的脆弱性。Diamond and Dybvig(1983)的模型证明即使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也可能由于市场预期的突然转变或“协调失败”而陷入流动性危机,他认为通过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由于协调失败而导致的流动性危机。Dewatripont and Tirole(1994)指出分散的市场参与人还受到有限理性的约束,即使在所有的信息都可获得的情况下仍难以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要求政府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机构的失败,进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免受金融机构破产的损害。Allen and Gale(2000)、Freixas et al(2000)的研究发现,金融机构之间往往存在信息溢出效应和密切的信用关系,这种相互关系结构使得风险在机构之间传染和蔓延,从而导致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失败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政府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防止单一机构危机向系统性金融危机的转变,无疑有利于金融稳定。另一些研究则认为,金融监管可能导致市场激励扭曲和更加严重的道德风险,使得金融系统更加脆弱。大量证据表明,完全的存款保险不仅使存款人缺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的激励。而且将道德风险引入了金融系统,如Hofiuchi(1999)的研究认为政府建立的金融安全网是导致日本上世纪90年代不良贷款大量增加和金融脆弱性的重要原因。资本充足率要求被视为降低金融机构风险资产持有比例的重要手段(巴塞尔协议Ⅱ特别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设计),但批评者认为考虑风险权重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操作上过于复杂难以执行(Davies and Green,2008),而且资本充足率要求具有典型的顺周期性特征(Eva Catarineu-Rabellet al,2002),可能加剧金融机构的顺周期行为和经济金融系统的波动。Boyd and De Nicolo(2005)的分析指出旨在通过限制竞争强化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市场准入监管,可能产生与监管目标相反的结果:他认为传统分析只考虑了金融机构负债业务的竞争,如果考虑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竞争,随着市场集中度的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贷比例将增大,从而导致更大的风险承担和道德风险,加剧金融系统的脆弱性。

围绕上述理论争论经济学家对金融监管与金融脆弱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但由于研究对象、方法、数据来源的差异,得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

因此,无论是理论或是实证研究,人们都远未就金融监管与金融脆弱性之间的关系达成一致认识。正如Santos(2001)所指出的,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们对金融监管与金融脆弱性相互作用的内在机制存在认识上的不足。本文从金融系统最具能动性的因素――金融企业家入手,以对金融市场中金融企业家行为的分析为出发点,揭示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激励冲突通过扭曲金融企业家的行为进而导致金融脆弱性的内在机制。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脆弱性相互关系的内在机理:基于激励冲突与金融企业家行为的分析框架

(一)金融系统中的非对称信息、金融企业家与金融监管

在经典的Arrow-Deberu范式下,金融市场是完全的,仅仅市场本身就可以实现金融资源的最佳配置和风险的跨期分担,无需现代金融体系(包括组织化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存在,因此也就没有金融监管存在的必要。但现实中,经济摩擦无处不在,分散化的存款人和投资者直接进行金融交易常常受到信息不对称及其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困扰,这时金融体系就有存在必要。

但是仅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我们仍难以揭示金融系统的产生和演进,正如曹啸(2006)所指出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产生首先应该是企业家追求利润行为。凡勃伦在其1904出版的《The Theory of Business Enterprise》一书中指出,金融企业家的行为是金融系统演化的原动力。如果考虑金融企业家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作用,金融系统产生和演进的内在逻辑可以概括为: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高昂的交易费用,内生了降低这种交易费用的组织安排的需求,追求货币收益最大化的金融企业家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推动了组织化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产生和发展。

但组织化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在减少直接金融合约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的同时又引入了新的信息不对称,如分散的存款人和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这些信息不对称为金融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当组织化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后,金融企业家成为金融市场最为重要的参与主体,金融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成为导致金融脆弱性的重要因素。

金融监管正是作为应对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约束金融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克服金融系统的脆弱性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引入金融系统的。但遗憾的是,正如金融中介不能消除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一样,金融监管也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并带来了新的信息不对称,如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

(二)金融企业家行为与金融脆弱性

金融企业家是通过与金融市场中的其他参与人相互作用的关系影响金融系统运行的。因此,理解金融企业家行为对金融运行和金融脆弱性的影响离不开对金融市场参与人的认识。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金融市场中的参与人被假设成完全理性的,市场参与者能够利用和处理各类信息,并据此作出理性选择,因此市场主体的行为不会出现系统性的偏差。但行为

金融理论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信息可得并不意味着充分知识,对信息的理解和预期并不意味着行为理性,其中的细微差别都会导致选择偏离最优状态”(Michaels et al,2008)。当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普遍存在,金融市场参与者只能依赖对未来的预期而进行决策,而这种预期常常是主观的、且具有很强的自我实现性和传导性的特点,因此金融市场出现系统性偏差是可能的,即行为金融理论所描述的“心理偏差”。

金融市场上这种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而产生的心理偏差为金融企业家的市场操控行为提供可能。换句话说,金融企业家可能利用市场中的心理偏差,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追求利润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金融市场上的心理偏差对金融企业家来说,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如果这种心理偏差对金融企业家是有利的,他将引导市场放大这种偏差,从而获取更多的收益(即使这种偏差可能导致投机泡沫,加剧金融脆弱性),相反如果这种心理偏差对金融企业家是不利的,他将引导市场减少这种偏差,从而降低自己的风险(即使这种偏差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投机泡沫,降低金融脆弱性)。

金融企业家还可以通过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过程往往伴随新的信贷方式、新的金融工具或新的金融机构的产生。然而,金融创新在增加利润的同时,短期来看,还会导致信贷规模的扩大,为经济繁荣提供融资手段,在投机需求存在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由于“过度交易”引发的投机泡沫:长期来看,金融创新还意味着对既有金融结构和监管制度的突破,它扩大了金融市场的范围,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使得金融系统既有的稳定结构被打破,金融系统变革更加脆弱。

(三)激励冲突、监管失灵与金融脆弱性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普遍存在,金融市场中的市场失灵以及金融企业家对市场的操纵也经常出现,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完善金融监管是防止市场操纵以及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泛滥,降低金融脆弱性的重要手段。前文述及,金融监管的引入在减少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脆弱性的同时也产生了公众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济活动双方当事人的目标函数可能不一致,这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人)可能以牺牲信息劣势一方(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委托问题。在金融监管中,公众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了金融监管中的多层关系。即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委托问题,就会产生由于激励冲突导致的监管失灵,常常表现为更为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滞后以及金融监管目标冲突等。

由于金融监管多层次委托问题导致的激励冲突。进而导致的金融监管滞后、目标冲突等监管失灵。使金融企业家的市场操纵与过度创新成为可能。世界各国金融发展和金融危机的历史表明,金融企业家对市场的操纵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来看,二者之间表现为:“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金融再创新”的动态发展过程,即金融创新会打破金融环境原来的均衡状态,产生新的风险,使原有的监管措施失效。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这种动态发展过程实际上体现了金融企业家与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动态博弈关系。因此监管当局不仅应对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管,更应该审视在一个动态演进的金融系统中,既有的监管制度所导致的激励冲突,是否扭曲了金融企业家的行为。

三、从金融监管激励冲突的角度看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

首先,次贷链条加剧了金融系统中的信息不对称。次级房贷经过数次打包出售,交易链不断延长,资金的最终提供方与最终使用方之间的距离不断拉大;同时随着次贷衍生产品的复杂性迅速增加,这不仅使分散的投资者难以了解其购买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状态,即使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也难以掌握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次贷链条增加了金融产品和交易的复杂性,延长了金融市场资金供需双方的距离,使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监管当局、审计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

其次。金融企业家的市场操纵与过度创新行为是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微观基础。随着次贷产品不断复杂化、次贷链条不断延长和次贷产品规模不断膨胀,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不断加剧,分散化的市场参与主体对金融产品进行理性判断、做出合理选择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为金融企业家的操纵和引导市场预期创造了机会。例如,在次贷产品的宣传中,金融机构和经纪人主要强调产品的收益而对风险的提示不足:金融机构还通过引入信用评级等“增信”手段加强对市场预期的引导等。由此我们可以勾勒出次贷危机产生的微观基础:即金融企业家通过创新次贷产品,加剧了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为其操纵和引导市场预期创造条件,同时也为新一轮的金融创新创造条件,其结果是与次贷相关的金融产品不断复杂化。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不断加剧。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和杠杆率不断上升,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不断提高。由此可见,金融机构高的风险承担和高杠杆是金融企业家进行市场操纵和过度创新的必然结果,在次贷危机形成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过度风险承担和高杠杆率只是金融危机脆弱性的表现而不是原因。

最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中的激励冲突是放纵和扭曲金融企业家行为进而导致金融脆弱性的制度根源。美国金融监管制度设计中的激励冲突首先表现在社会公众与国会以及其他立法机构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始终遵循这样的原则。即针对金融危机暴露的监管失灵或者由于金融创新导致的不平等竞争作出发应。因此,国会和政府常常孤立地看待每一项具体的金融监管改革,很少考虑市场对金融改革的反映(Eisenbeis,2004)。这一理念使得美国金融监管严重滞后于金融企业家的创新行为,监管制度滞后于金融创新不仅可能导致金融监管空白,而且可能导致原本有效的监管制度在新的形势下成为监管当局与金融企业家及金融机构产生激励冲突的根源。在次贷危机爆发的过程中,正是这样一些金融制度安排中的激励冲突,扭曲了金融家的行为,加剧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

四、中国金融监管中的激励冲突与金融脆弱性

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来看,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强调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忽视了监管制度建

设,金融监管中的激励冲突普遍存在。这不仅极大地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而且导致金融企业家和金融机构的行为扭曲,使得我国的金融系统具有较高的脆弱性。

一是过于严厉的金融管制。制约了金融企业家的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体系结构单一,金融风险过度集中。我国一直对金融业实行严厉的金融管制,这不仅带来了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弊端,更为突出的问题则是金融监管导致金融创新激励的丧失。一方面,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金融企业家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过于严厉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其结果是,在我国的金融资产结构中银行贷款一直占主导地位。其他金融资产发展缓慢。这种单一的金融结构使得金融风险向银行集中,加剧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

二是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更多的是从监管目标出发,较少考虑金融企业的经营目标,导致监管目标和金融企业经营目标的冲突,诱发违规行为,加剧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在金融监管目标和金融企业经营目标相冲突的情况下,监管力度的加大只会提高监管成本,不仅难以提高监管效率,反而可能诱发各种恶性违法违规事件,导致金融系统的脆弱性。

三是金融监管制度设计中没有体现分类监管的原则,缺乏鼓励好的金融企业更快地扩张和创新的激励机制。国际经验表明,在监管制度设计中,针对不同的金融企业设置不同的监管边界,体现分类监管的原则,强调对经营管理状况好的金融企业以更好的、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而鼓励优秀企业的发展。事实上,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好的金融机构更快地扩张和创新,往往在客观上会促进差的金融机构的扩张,其结果是金融系统更加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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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危机;影响

前言

促进金融业不断发展的动力就是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对金融业的影响也分为两方面:金融创新的正效应有助于最大程度的发挥金融制度对金融业的推动作用;而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却会使金融业发展脱离实际,变成空中楼阁,最终引发金融危机。

金融创新和金融危机的关系紧密相连,一切高楼大厦的筑基都是从平地而起。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就是金融事业的不断创新,新兴的金融产品、信贷套餐、支付理财等金融消费方式从多方面渗透进人们的生活中,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拉动了国家的经济内需,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潜藏其中的金融危机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金融崩塌的海啸最终仍旧会席卷而来。本文通过对金融危机和金融创新的解析,分析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影响,为我国的金融创新事业提出一定的建议。

一、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表现在三个方面的危机。即金融资产大幅度缩水、金融机构倒闭或面临倒闭、金融市场(一般来说是股市)产值剧烈下滑。当金融资产或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某一方面发生金融危机时,另外两个方面也会同时出现经济跳水现象。金融危机不但会导致一个片区的金融体系崩塌,还会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和地区都产生经济倒退现象。工厂倒闭、人民失业、企业裁员等现象甚至会引发国家方面的动荡,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统治。

二、金融创新理论

广义的金融创新理念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金融工具的创新;二是金融体制的创新。金融工具是指活跃在金融活动中的各个金融交易合约手段,如期权合约、期货合约、支票、信用卡等金融手段;金融体制是指根据本国国情和发展的金融现状来说,新的金融市场体系和融资方式及金融组织等。(对我国而言金融体制的创新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的关系探究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危机不断循环

从金融史的发展来看,金融业发展始终是金融创新和金融危机交替出现。某些在当代出现的金融创新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却也在日后为金融危机的出现做下了铺垫。

以美国的金融史为例:1929年10月24日,美国金融业大崩盘,股票一夜之间跌到谷底。此次金融市场的崩塌不仅给美国,还给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发了长达数十年的经济衰退效果。在此基础上,美国联邦政府不得不推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该方案运应此次的金融危机出现而出现,开启了美国后续十多年来的经济平稳发展时期,是一次有效的金融创新。但与此同时,该法案的负面作用也逐渐累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金融又陷入了通货膨胀的新金融危机。由此可见金融创新和危机在金融发展史上总是交替出现。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危机具有双面性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金融危机和金融创新的关系不仅如同双生子交替出现,而且在某些时刻还会产生互相促进和推动的作用。

金融创新可以消融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金融创新的出现往往需要一定的历史时机,而在金融危机中,百业待兴、经济萧条。任何经济措施的实施都会比往常达到更好的实行效果。金融创新可以解放金融生产力,将已经不适应现在的金融手段和金融体制焕然一新,创造出新的经济推动力,带动各行各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创新也会引发金融危机的出现。金融创新在体制、手段方面的革新往往超出当代的经济实体发展,出现一种虚拟化的繁荣景象,如果美国的次贷经济危机。在金融危机爆发前,超大量的通货膨胀把美国的经济渲染得如同花朵一样,却在一夜之间像泡沫一样迅速消退。当金融创新发展过度,超出当前经济体所能承受的极限时,金融创新就沦为了赢取利益的投机工具。着不但不能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还会直接引发出其中的金融危机。

四、金融创新对次贷危机的影响

(一)产生了新的风险

次贷金融危机中,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主要包含:基础资产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系统性风险等。而关于次贷是一种结构性的金融创新产品,它通过对资产、风险、信用等环节进行重组,对不同的投资者给予分配,而在这个重组和分配的过程中,就源源不断的产生了新的资产和信用,但风险也随着分配集中到每个投资者的手中。导致了一个看似经济美好却十分脆弱的金融市场。

(二)泡沫经济的产生

美国次贷金融危机中,不仅体现在金融市场的崩塌,还显示出金融创新创造出了一个巨大的泡沫经济体。美国实体行业的产量不断衰退,但大量的虚拟经济却在蓬勃发展。以汽车制造业为例,通用汽车在2005年的亏损达到了86亿美元;福特汽车在2006年的亏损更是高达127亿美元。与之相反,美国的证卷业、银行、保险等为主的虚拟经济产值不断上涨,经济比重从1950的11.37%,到2007年已经飙升到20.67%。大量资产集中在虚拟经济中,构筑出了一个美好却容易幻灭的泡沫经济。

(三)过度自由的经济体制

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受到了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影响。虽然在体制中建立了美联储这一金融监管体制,多种金融创新产品却限制了这一监管机构的发展。实际上多个监管者管理的美联储从各种意义上都有着极大的缺陷。缺乏一个正确的导向监督作用,金融监管体制就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对金融的风险防控能力也相应降低。

五、从金融危机视角分析金融创新

从金融危机中,我们看待金融创新也要一分为二,既认识到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推动作用,也要看到金融创新对金融体系的破坏面。

如何正确的使用金融创新为金融活动带来新的动力,需要注意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和驾驭。对金融创新采取不避讳、不放纵的态度加以运用,这样才能既享受到金融创新为我们带来的便利,又规避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金融危机。

六、建议

我国的经济发展现已进入高峰期,在对于金融创新的运用中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根据国情出发,在金融创新方面应从金融制度创新着手,改善我国现有落后的金融制度,大力发展经济;其次是紧跟实际,保证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虚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意是否脱离了实际现状的经济发展,杜绝泡沫经济;最后要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创新规划适宜的道路,提供坚实的社会保障。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熊飞.金融创新对金融危机影响的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3.06:54-57

[2] 沈蕾.金融创新背景下中国金融稳定性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2.1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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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8-4;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7-0225-03

随着“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两股浪潮的交织演进,金融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设了金融法课程,进而使得金融法日益成为一门“显学”。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金融法教学呈现出千人一面的同质化特征,教学内容泛化、零散且恪守传统金融法的知识疆域,未能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以至于存在脱离实践诉求的现实倾向。本文置于金融创新视域下,审思金融法教学的弊病与局限,探究改进金融法教学的现实出路,旨在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寻求经验共识。

一、当前金融法教学的特点与问题检视

金融法是一个典型的跨部门的法规范群,内容涵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支付结算法、货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知识谱系可以类型化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由于金融公法与金融私法交织叠加在一起,学界关于金融法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論争,金融法到底属于经济法还是属于商法抑或是独立的学科未形成统一的认知。撇开金融法的学科性质不谈,如何在有限的教学课时(金融法课程一般安排36个课时)之内,有效地通过课堂讲解向学生传达有价值的知识信息,是金融法教学面临的一大挑战。事实上,很多法学院校除了开设金融法课程之外,还普遍开设了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如何确定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之间的教学分工,破费思量。按照一般法学院系的做法,金融法教学总是按照“金融法总论—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样一条主线加以展开,内容的丰富性与课时的有限性决定了金融法之下二级部门法的教学不可能太深入,只能停留在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阐述以及对主要法条的解释,且以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与诊所教育较为缺失。特别一提的是金融法总论,这种金融法基础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高级形式在教学中被严重忽略,给人造成的印象是金融法总论的空洞化与碎片化。在这样的教学安排下,很多同学学习了一个学期的金融法之后,只是机械地记忆了一些规则,对金融法理念与精神实质的认识依然模糊不清。

上述金融法教学的特点反映出的问题非常突出,具体表现在:首先,教学内容过于泛化,缺乏重点,难以深入。金融法的二级部门法数量繁多,不一而足,如果面面俱到,只能停留在走马观花式的介绍层面,不可能过于深入。在金融法与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均有可设的情况下,这种追求大而全的教学模式毫无意义,纯属教学资源的浪费。如果以金融法总论为中心,将金融法的规范定位、历史发展、特色范畴、基本属性、功能价值、基本原则、主体类型、行为方式、权义结构、责任形态、体系构成加以拓展,同时辅以制度规则和案例,则有助于形成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的合理知识分工,能够深入到金融法的基础理论内部,教学的重点亦更为突出。金融法总论具有统摄分论、指导实践、学科自省的功能,其体系化构建并非学者们的自娱自乐,而是夯实基础理论的需要,也是学科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引。金融法教学有必要改变“重具体制度、轻基础理论”的传统模式,更多地将教学资源往总论上倾斜。当然,这需要学界齐心协力,集中力量提炼和总结出一个科学、系统且“接地气”的总论作为统领,以此来破解学术研究中“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引领金融法学科发展再上新台阶。其次,教学方式过于陈旧,缺乏吸引力,难以形成课堂互动。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多数高校的金融法教学都是采用单一课堂讲授的方式,较少进行案例教学,更缺乏诊所式互动教学法。这种以规范主义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法条主义”,注重的是应试而非能力培养。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典型金融法案例不断涌现,对这些鲜活的教学素材视而不见而固守传统金融法教科书的僵硬范式,无异于闭门造车。最后,教学理念过于陈旧,缺乏突破与创新,不利于卓越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有的金融法教学,过于注重知识的单向传输,忽视了学生的自主性与创造性,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在自媒体时代,单向知识灌输的教学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亟待反思与超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教师的真正本领,不在于他是否会讲述知识,而在于是否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他们兴趣盎然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综上所述,金融法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均存在较大缺陷,如何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法教学的影响与挑战

近几十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带来了金融深化和自由化,金融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技术、新工具、新业务、新组织,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生活的世界。进入21世纪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异常活跃,金融衍生品大量出现,银行发起—分销模式十分盛行,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影子银行和对冲基金异军突起,围绕住房金融制度的创新如火如荼,金融创新进入到了一个新时代。作为一种创造性的破坏力量,金融创新必然带来深刻的法律变革,而天生具有贴近生活和解释实践的内在品性、以满足市场诉求和回应社会关切为己任的金融法,必然会通过理念更新与制度调适积极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面对与时俱进的金融法,如果教学的内容设计不进行及时更新的话,势必与实践相脱节。事实上,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浪潮已经对金融法教学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导致传统金融法教学所依据的知识载体不敷适用。目前,国内的金融法教材多达百余种,但编排体系大同小异,内容构造几乎雷同,且很多章节的内容被锁定在根深蒂固的观念误区之中,未能根据时代变迁与法治发展进行同步修订。以金融监管为例,多数金融法教材对金融监管的论述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认知层面上,热衷于相关概念的界定、金融监管特征的描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类型化区分以及我国监管体制改革的同质化表达,对于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运动的最新动态视而不见,对于统合监管、原则监管、轴式监管、激励性监管、嵌入式监管等21世纪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更是选择性遗忘。这场危机带给金融监管的启示在于,金融监管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体系要有适应性,金融监管要“长牙齿”,不能只说不做,进而启发我国要改革和优化金融监管体制,牢固树立风险思维和危机应对意识,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强化行动的意愿。如果金融法教学对于最新的监管动态不予关注的话,无异于对学生不负责任。再以中央银行的职能这个知识点为例,现有金融教材几乎都是从“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四个层面加以论述,对于以英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法制变革浪潮缺乏关注,对于以G20为代表的全球金融治理视野下的中央银行重新定位缺乏敏感性,对于中央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新职能没有进行必要的论述。对于本科生而言,教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根据金融的最新发展对教材加以修订,及时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是教材编写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第二,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法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学的影响,如何回应科际整合的挑战成为金融法教学的一大难题。如果说法学注重稳健的话,金融学则具有敏感的特质,它总是率先对金融创新作出反应,将金融创新成果纳入自身的思想谱系并渐进性地作为自身的知识传统。传统的金融法研究偏重于概念法学、注释法学和解释法学,传统的金融学研究偏重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两者长期处于割裂状态,但在新的时空背景下,二者需要从割裂走向联姻,共同解决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结构性难题。金融法教学承载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将最新的实践动态展示给学生,提高他们的问题意识,激发他们的创造性,这就要求授课老师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扎实的跨学科知识积累以及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逻辑分析能力。

此外,金融创新不断催生出鲜活案例,如何将其纳入金融法的教学流程,同样是个亟待思考的现实问题。例如,在讲到信托设立问题时,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作为我国收益权信托第一案是个绝佳案例素材;在讲到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时,海富投资对赌协议案是个绕不过去的经典案例;在讲到商业银行破产时,英国北岩银行破产案非常值得深入剖析。此外,互聯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发的争议案例、民间金融异化与扭曲引发的系列案例、大数据交易与区块链引发的新型金融案例均值得嵌入课堂教学之中。将丰富的案例引入金融法课堂,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精心准备,寻求案例与相关知识点的契合之处,引导学生关注案例背后的法理与逻辑,将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高度,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金融法教学回应金融创新的路径展望

在金融创新滚滚洪流的不断冲击之下,金融法制结构性变革的时点已经来临。所谓金融法制的结构性变革,不再是针对个别条文的修修补补,而是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而进行的理念更新和制度重塑。面对金融创新复杂而深刻的影响,金融法的教学模式必须作出改变,将应试导向型的教学理念转变为能力培养型的教学理念,更多关注市场,更多运用案例,更频繁地进行课堂讨论,将金融法课堂打造成为砥砺思想、启迪新知的舞台。为此,金融法教学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度变革。

首先,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为主线,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进行重新优化配置。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危机史,金融创新往往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线,金融监管旨在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但有时会诱发新的危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互动关系,也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和健康稳定的发展。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为主线,完全可以把金融法的知识框架进行有机整合。将这些问题穿插在教学过程中,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提高其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推广金融法的案例教学,强化金融法课堂教学面向实践的适应性。金融世界瞬息万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将鲜活的金融创新案例纳入课堂教学,可以极大地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金融法教学在关注境外国家和地区金融案例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国内发生的最新案例,通过案例讨论提炼金融法制的义理和精神,阐释金融法制的理念与制度,分析金融法制的程序与运作。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得益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数据库搜索的便捷化,操纵难度并不大。以炙手可热的互联网金融为例,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借贷、互联网保险理财、网络货币等领域出现的新案例不胜枚举,且多是由金融创新所引发,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得到圆满解决。建议以学生为主体,由其进行案例搜集、分类,然后在课堂上分组讨论,教师进行点评总结,课后由学生以小论文的形式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普遍性采取案例教学,意味着金融法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都要进行相应调整。金融法教学模式的这一转变,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更能够有助于培育学生的求知和创新精神,促使其自主学习、独立思考,提高其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金融法教学应当注意跨学科知识的运用,尤其是经济学(金融学),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作为科际整合的产物,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带来了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它不仅形成了开放的理论体系,而且为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时至今日,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博弈分析、公共选择等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几乎可以应用到法学的每一块领域。金融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自然被裹挟到经济学“攻城略地”的历史征程中,法律金融学的发轫与勃兴无非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领域的投射而已。走过了制度变迁与知识进化的金融学,不再偏安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之一隅,而是将视野拓展至了融资结构、控制权配置、股利政策、并购接管等领域。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下,金融法首当其冲成为经济学成功征服法学的“殖民地”和推行其方法论的“伊甸园”。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引入金融法的教学,能够摆脱从概念到规范的传统金融法教学思路,锻炼学生的交叉学习思维,拓展其知识范围和学术视野。有理由相信,经过金融法知识结构的重新配置、案例教学模式的引入以及法律经济学思维的运用,金融法教学将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课堂,实现蜕变,迎来新生。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税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6页

[2]乔安妮·凯勒曼、雅各布·德汗、费姆克·德弗里斯:《21世纪金融监管》,张晓朴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序言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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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地金融危机发生频繁,而金融危机的频繁发生对全球经济和政治的稳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07年4月2日发生的金融危机导致了世界经济损失惨重,诸如:美国工厂订单量骤减,新房销量为18年最低,冰岛甚至破产,全球经济低迷。于是,人们对这一系列的问题进行反思,并从金融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方面进行新的探索。

金融监管的作用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变化,提高金融机构运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关键在于金融监管机制在不断地创新与变革。金融监管机制作为管理与监督金融机构的制度,经历了全面监管、放松监管和重新监管三个方面的演变。其中放松金融监管是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对符合金融业发展和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的需求伴随着金融市场波动性和脆弱性的增强而愈加强烈。不断成熟、完善、辩证的都是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

到目前为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的加快,金融全球化也在不断加深,渐渐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关系金融化,社会资产金融资产化等给金融业发展带来很多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限于产业内部,而且延伸至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金融监管体制尚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关于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法律已不适应现实要求,为了给金融监管的实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改善,以便发挥更好的法律效力。

第二,监管弊端。金融监管涉及的方面并不全面,部分方面没有监管到,比如新兴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信息化,这些都是伴随科技创新和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的,并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监管在这方面处于空缺状态。

第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不主动披露经营信息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一个缺点,然而金融信息的适当披露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可以达到金融监管逐步增强和保证存款人及投资人的利益的目的,最重要的是对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集团化的突出化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开设的业务涉及金融行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另一方面,股票二级市场外所有金融同业业务。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是受到人民银行准许的。基金类证券投资业务不但可以提高保险基金的资产保值还可以提高其增值能力。此外,这些促进了混业经营,使我国监管体制面临重大隐患。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以及金融监管支持系统的薄弱,这些均为被监管对象提供了可乘之机,引发了分业监管和违规经营等矛盾。

第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与监管人员素质需提升。金融监管的改革和深化是使监管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要保证,一方面,由单一的向内管理策略向综合性、国际性监管策略转变,主要方式是学习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加强国际监管沟通,有助提升金融监管水平;另一方面,监管人员金融理论和工作经验缺失,需进一步提高。

金融危机视角下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对策建议

金融创新之前加强金融监管。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流是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影响是相互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金融创新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好的一面是金融监管催生了金融创新;坏的一方面是金融创新的存在对金融监管本身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合理利用金融创新显得相当重要,单纯追求利润的话,金融创新会给全球的金融和经济带来重大的风险。面对这些追求利润的行为,政府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宽松的监管力度,会纵容这些行为。

总之,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金融创新不能独立存在,是必须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的。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其中的利害关系,正确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单纯一方面的发展,另一方面的缺失会对金融产生巨大的危害。因此,在金融创新之前,必须给出相应的监管策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加强。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管理人员组成了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的程序。这个程序是一个有特定目标的制度、组织方法和控制程序的完整系统,而不是某个特定时间里执行的政策程序以及银行许多内部管理制度的简单堆积。这一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融合了权力、管理和监督三大因素,使得很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得以实现:运作方面,由高效的、有效的银行运作;信息方面,具有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财务和管理信息;合理性方面,则表现为在法律和规章制度之内的银行运作。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及经验教训,比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越不严格,越容易发生金融危机。

商业银行内部存在控制缺陷,需要商业银行审计与资产管理部要定期检查,依据他们提供的建议进行改正和完善,以此来提高其执行效果和效率。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是商业银行审计与资产管理部门的最主要职责,发现其中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并及时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如果发现了比较严重的异常情况,这些情况会导致金融经济出现重大损失,介于这些异常情况,商业银行审计与资产部应马上报告商业银行董事会,而且还会抄报监事会。如果有需要,要及时报告与公告商业银行董事会,提出可行性的解决主案。董事会根据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审议评估,并且形成对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最终,银行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会会对提出的报告发表建议和意见。

深化内部审计对于金融监管的影响。内审部门熟悉商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作为金融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地发现金融机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它我们可以获得最真实最珍贵的一手资料,内审部门比起其他部门更有责任心,时间也是非常充裕的。与此同时,通过审阅金融机构各种文件,了解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信息,可以找出金融机构关键控制点,绘制内部控制标准流程图。并且通过多重的方法和实验操作,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进行最初始化的评测并分析其中的控制弱点。

财务审计监督作用的实现。对资金使用、预算的执行、制度的执行监督的深化和强化。各基层单位财务人员分散到相应的公司进行办公以后,会对企业经济有一定的影响,但为了保证经济运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企业财务部应对其进行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一是为了确保财政数据的合法与真实性,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外部审计的方法对各基层单位财务进行合理的审查。二是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强度,充分发挥专项审计工作的作用来降低经营风险。三是必须制定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同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来执行相关的制度,充分发挥各相关制度的作用,渐渐形成以制度制约与管理,慢慢取代人的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企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企业的资产累积,效益权益增加越来越多,内控就显得相当重要。会计需要在核算和管理两方面做好工作,并把重点放在管理上。内部管理的不合理,会出现失控的状况,并会造成企业资产浪费,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需要建立在严格遵守国家和集团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内部管理的强化,质量资产运行的提高,以及成本费用的降低,并逐渐地从资产监管中获取丰厚的效益,最终实现企业集约化与内涵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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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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