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范文

时间:2023-08-20 14: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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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

篇1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篇2

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原需要使用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二、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

(一)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

(二)自2016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个体工商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照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回原税务登记证;对于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提交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供比对,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失效。

(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六)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本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换证均无须交费。

(七)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不设过渡期。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登记机关为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便利。

特此通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篇3

一、认清客观形势,明确工作思路

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城市建设的显著提升,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传统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管理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对此,要认清客观形势,着力解决好现阶段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发展中的问题。

从税源调查分析情况来看,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税源管理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务登记中存在空壳户、无证经营、漏征漏管、跨区交叉户管等户籍管理不清的现象;高额的租金及管理费挤占税收、业户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等行为导致税基侵蚀严重;部分个体工商户片面理解起征点提高政策,达到起征点不申报、长期连续零低申报以致税收流失和风险积聚;个体工商户及专业市场管理水平总体不高、经营业态层次较低、投入产出与占用资源不匹配等资源配置不优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区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做大做强的重要因素。

为此,各有关部门、市场管理方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握个体民营经济和专业市场发展新的阶段特征,尤其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调整后,规模较小的零散个体工商户已不再是税源管理的重点,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围绕辖区汽车经销(含修理修配)、医药、钢材、建材家居、品牌店、饮食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逐步将规模较大、行业特征明显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专业市场进行集约化、社会化管理,引导扶持一批具有成长性、符合经济发展业态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发展壮大,形成稳定税源,为促进经济税收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贡献。

二、严格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一)认真清理税源。街道协税护税组织要按月对本辖区纳税人进行巡查,对无照、无证经营、外埠经营未登记者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对于纳税人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置。税务部门要不定期开展税源户籍专项检查,每半年对选择的重点区域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清理,切实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及时通报登记、变更、注销等重要信息,尽可能做到登记信息一致。

(二)严格登记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格把好入口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严格将符合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专业市场在招商时,要与城市整体规划相适应,特定行业必须严格招商准入门槛,并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于未在办理相关登记的不允许入场。对于医药、钢材、建材家居、汽车经销(含修理修配)等特定行业的纳税人要尽可能地纳入专业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纳税人要引入市场淘汰机制。

(三)强化跟踪监控。要强化空壳户、无生产经营户、跨区交叉户的管理,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经税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应文书的无生产经营户,工商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尽量减少空壳户数量,进一步节约征管成本。在日常管理中,税务部门如果发现符合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条件,特别是用工人数超过7人的个体工商户,应提请工商部门督促其变更登记为企业。对于已在落户,但未在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税的,市场管理方、工商、税务部门要实施联合执法,将其纳入管理,拒不接受管理的,依法依规劝离。

三、落实税收政策,促进纳税遵从

(一)落实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个体工商户正确理解政策,以实际生产经营收入为依据确定征税或免税,客观公正地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本着从优从简的原则,及时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有关争议,协调相关利益关系,发挥优惠政策的积极效应。对于符合区支持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积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二)合理确定对象。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实行查账征收或已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要继续推行查账征收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据实申报生产经营收入,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其申报情况确定征免税收。对暂不能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按照省国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核定税款,凡核定为不达起征点的,据实免税。

(三)严格执行政策。税务部门要深入市场、街道实地了解经营情况,分区域、分地段、分行业做好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个体税源实际状况,力求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准确。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执行政策,杜绝人为调整、变通执行和有税不征等情况,做到公平公正、阳光定税。要防止因申报核实不准而造成执行政策不当或税负不公,防止纳税人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将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继而转为不达起征点纳税人。同时,要建立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动态监控个体工商户定额变化情况,尤其是要强化“临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跟踪管理,有效防止税收漏征漏管现象。

四、规范市场秩序,巩固税源税基

(一)规范市场收费。要全面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的收费项目,防止工业园区、专业市场、招商进店的商场等经济实体在招商工作中以费挤税、以租挤税、税费不分等问题,降低业户的生产经营性支出和成本。税务部门、协税组织要积极加强与市场投资主体的协调,确保业户的房屋租金、管理费在考虑纳税人税收成本的前提下保持在合理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纳税人因承担高额租金或费用对税收造成挤占和侵蚀。

(二)引导企业建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大户,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并督促其按要求建帐。对不符合自建账条件的纳税人,引导其委托具备资质的记账中介机构记账,并继续实行支持个体工商户建账的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代账机构及其委托纳税人的管理,强化监管和内控,持续改进提高,提高建账质量。财税部门要对纳税人建账情况进行监控,引导纳税人设立真实账簿,减少场外交易、账外经营行为,据实申报纳税,逐步实现规范经营。

(三)推广使用发票。加强普通发票使用服务管理,在专业市场大力推行通用机打发票,适时推行网络发票,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加强不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对于长期零低申报的个体查账征收户,税务部门要重新核定其发票使用数量和版本。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依法打击纳税人不开发票、用假发票、借用发票等行为,防止部分纳税人为吸引客源,实行开发票和不开发票两个价格造成的税收流失。

五、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征管质效

(一)实行分类管理。要对辖区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建立以规模或行业为主,兼顾税种、风险和存续期等分类管理模式。要以专业市场为载体,集聚行业特征明显的纳税人,将零散的税源逐步纳入专业市场进行统一管理。要强化同行业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建立特定行业和专业市场内纳税人联动管理机制,公平税收负担。在钢材经销行业管理中,国税、地税、建设、房产、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规范下游建安企业的管理,促进钢材行业规范经营;在医药经销行业管理中,要建立税务部门与医保、药监等部门信息交换机制,督促纳税人据实纳税;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中,要取得运输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支持配合,通过信息交换共享及时掌握车辆流动和收入情况;在建筑安装行业管理中,要借助协税护税组织力量,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及时掌握新建、在建项目实际情况,防止税收流失。在家居建材、品牌店、超市等行业的管理中,要推行“规范管理、购销入账、集中收银、统一纳税”的管理方式。

(二)突出风险管理。要建立纳税人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风险管理对象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宣传辅导、风险提示、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及时纠正纳税人问题。对税收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要强化税源监控和评估检查,并实行增值税与所得税、国税税种与地税税种同评同查,防止多头检查,堵塞征管漏洞。针对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控管措施,督促纳税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在大型商业企业中要推广集中收银,防止商户销售收入不如实记账;餐饮行业中要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规范自制凭证的使用,对账务不健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要健全汽车经销行业链条,实行“一条龙”管理,防止隐瞒销售收入、账外经营等行为。

(三)提升管理层级。认真开展应建账未建账纳税人和中介代账整治工作,对已建账但账务不规范纳税人实行重点整改,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的管理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大户纳入查账征收对象,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促进工业企业“小进规”,商业企业“小进限”。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促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提高一般纳税人比重。专业市场实行准入门槛,划定在生产经营规模、税收收入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提高辖区有限优质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益,引导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规范经营、提档升级。

六、强化监控管理,防范税收流失

(一)加强申报监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不实、延期纳税纳税人的控管,尤其要强化对查账征收个体工商大户连续零、低申报等异常申报行为的监控,按月进行分析,及时开展监控和检查,对纳税申报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提高按期申报率和按期入库率。协税护税组织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纳税人进行动态监控,对零低申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

(二)强化代账监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账务真实性、规范性的管理,强化中介代账监管,促进纳税人真实申报。对中介代账机构反馈的不配合提供合法凭证、提供大量虚假凭证等纳税人行为进行查处,对只收取代账费用不对纳税人账务进行规范的中介代账机构提请财政部门取缔代账资格。通过规范中介代账行为,提高纳税人申报质量,减少税收流失。

(三)加大查处力度。督促长期零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纳税人如实进行自查自纠,追缴未入库的税款。对转为查账征收后不实申报纳税的个体大户,按不低于查账征收前的标准自查补报。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不履行纳税义务且经税务部门检查处理仍不配合或不改正的纳税人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

七、推进协税护税,形成征管合力

篇4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篇5

自年初起,__县国税局即与地税局反复商讨个体税收联合征管事宜,并两次共同外出考察学习,在三个方面做了精心准备:

1、统一管户信息。准确一致的管户信息是实行联合征管的基础。一季度,该局即着手与地税局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开展比对。通过信息交换获取对方管户信息,共同对全县5000多个体工商户的征管信息进行逐户检查比对,并统一信息修改维护标准,对1500多条不一致信息进行了维护,使国地税共管户信息一致起来,为联合征管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统一定额标准和定额参数。该局与地税局联合开展共管个体工商户典型调查,从行业小类、所在市场、所在路段、机器设备、品牌等方面,对个体纳税人的相关定额信息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采集,双方根据行业利润、路段等级、设备功率等相关参数,共同确定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房屋租金、市场摊位销售额、单台(套)设备月应税销售额、路段等级起点定额、行业利润率等定额核定标准,并据此对全县国、地税不一致的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进行了调整,为联合征管后续工作的开展铺平了道路。

3、建立协调沟通与信息交换机制。一是成立国、地税联合征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个体联合征管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工作;二是建立协作联席会制度,及时解决联合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联合征管的顺利畅通;三是制定了税收协作制度以及信息交换办法;四是共同搭建信息交换平台,保证信息交换的及时、准确、安全、可靠。

二、积极探索,结合实际,确定联合征管内容

根据本县国、地税工作现状和发展趋势,共同确定了在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停复业管理、申报征收、税务检查、委托代征、非正常户管理、注销管理等八个方面对个体共管定期定额户实行联合征管。

1、联合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只需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受理税务机关在审核后向纳税人核发一套加盖国、地税双方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并将登记信息及时传递另一方税务机关。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负责受理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2、联合定额核定。国、地税联合进行典型调查,共同确定定额核定的相关参数指标与核定标准。新设立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由主税种管辖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另一方参照执行。国、地税双方如有较大分歧,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3、联合停复业管理。共管个体户申请停业的,由主税种管辖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停歇业手续。另一方税务机关根据对方传递的信息办理停歇业手续。对虚假停歇业行为,国、地税分别处罚。个体工商户停歇业期满,向原受理税务机关申请复业,另一方根据传递的信息办理复业手续。

4、联合申报征收。个体工商户税款逐步实现统一扣缴。国、地税共同决定定期定额户是否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向主税种管辖方税务机关分别填报国、地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需要补缴税款的,分别向国、地税双方缴纳。

5、联合委托代征。国、地税联合确定县内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镇政府为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单位,共同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单位在其代征范围内与国、地税机关联合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6、联合税务检查。对个体税收征管中需要联合进行检查的,由国、地税双方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确定检查对象和制定检查方案,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开展联合税务检查。检查过程中涉及到需双方共同处理的,由国、地税联合进行处理。

7、联合管理非正常户。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国、地税联合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共同认定为非正常户。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共同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的纳税人,由主管国、地税机关中分别补征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转入正常户管理。

8、联合注销管理。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向原税务登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税务机关收回登记证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另一方根据传递的信息办理注销登记。国、地税在检查中发现个体共商户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分别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三、规范操作,简化流程,发挥联合征管效应

1、制定联合征管操作规范。国、地税组成联合征管操作规范编写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对八项联合的工作流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简并调整,修订完善了登记管理、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与调整、停复业、汇总申报、日常巡查、非正常户与注销户管理等19项业务流程,最终形成了科学合理、操作简便、实用性强的《__县国家税务局__县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工作操作规范》,共计十章六十二条。

篇6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

保本估税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以个体工商户实际支出的“三费”信息资料为基础,运用倒推方法,对已经核定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通过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核定税中的错误,并对异常核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税法的内容

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基本固定费用,通过保本测算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是保本估税法的基本原理。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很多,本文通过简化的办法,只对发生的三项主要固定费用关注,而忽视其它发生的费用,是从实际出发对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正确考量,是落实科学治税观的体现,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出发,对个体工商户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扶持正是体现国家这一政策,双定征收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型”经营的实际支持。

1.成本租金。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了生产经营向承租人实际缴纳的金额。成本租金是房屋、设备租赁交换时要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标准,是房屋设备租赁经营盈利和亏损的临界点。成本租金是以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五项构成。正常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之前,与出租人通过协商,议定一个一定时期的租金合同,确定租金额,通常是一个季度,一年,这个租金额就是保本估税法核定的成本租金。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要求纳税人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在核定“双定税”时必须提供房产、设备租赁时签订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归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备存复印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额相差甚远,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规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产租金、相同或类似设备租价确定纳税评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为顾佣生产经营人员而支付的人工费或者纳税人因从事个体经营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费用。人工工资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从纳税人列支的工资清册中获得,没有工资清册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各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列支。在确定人工工资时,对使用人数的确定,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部分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可根据业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三金一费”核定其实际顾佣人数,不能只根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字评估。

3.水电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生产经营实际支付的水电费支出。水电费用是通过向供水局、供电公司缴纳的费用,资料来源水电局、供电公司收取费用的有关凭证。

4.行业毛利率。行业毛利率是经过当地政府、税务机关每年核定的,以法规形式颁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有关行业经营数据。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纳税人每一元营业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额,它是计算净利润的基础。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5.保本估税法的计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费用之和除以(1-行业毛利率)得出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以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本期应缴纳税额。

特别强调的是,在收集资料时要依靠科技手段获取数据,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努力保障评估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的缺乏性、真实性,仍然是目前纳税评估的一大难题,纳税评估难免要扮演“难为无米之炊”之“巧妇”。要保障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管中整理形成的种种资料、数据,而且还应该包括其他涉税资料,如账簿、凭证等。同时要保障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单凭税务机关内部的资料是很难确认其申报的真伪性,所以,有些纳税人对不同部门报送不同的资料数据,如:报送税务是一套数据,报送银行又是一套数据,数字不相同,评估结果相差甚远。所以,外部信息资料与内部信息资料的比对,就能发现评估信息资料的真伪,找出问题的根源。要保障纳税评估资料的有效性,是做出准确的判断或认定的基础。所以,对纳税进行评估,首先,要有纳税人纵向涉税资料的比较,如跨年度比较,其次要有横向的涉税比较,如跨行业的比较,这样才能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估。因此,在现有的征管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信息,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现状

(一)纳税评估促进税收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认识

现阶段的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只限于企事业,对企事业开展纳税评估的作用得到了较高的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时,也只有对企事业的纳税评估办法。但是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税务部门就没有那么重视,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人不仅限于企事业,还有个体工商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税法的贯彻不能因为是个体工商户就另当别论,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纳税评估要有一个高度的认识,亟需在对企业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形成共识。

(二)纳税评估工作缺位,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开展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工作,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规定。*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发[*]43号)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规定,针对建帐企业使用的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设计,但是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复杂、繁锁,操作难度大。对没有建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来说难以适用,因此许多地方税务部门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其实就是针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对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评估工作迟迟没有开展,工作上还处于缺位状态。

(三)核定的“双定税”被误解就是评估税

目前,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法主要是通过双定税进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核定的定税额度是否正确、合适,没有人再作衡量。“双定税”是片管员个人通过纳税人报告的数据经核定后报税所所长审批确定下来按期征收的税款,可以说“双定税”是经过评估过的税,但是所长在审批过程中多数只是简单地对双定表上的数字进行表面审核,对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审定,至于表里面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否就不得而知。

(四)没有系统性的合法的信息来源渠道

当前,个体工商户一般都是采用“双定办法”征收税款,在日常的税收管理过程中,税收的管理资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门收集,税务人员往往重企业、轻个体,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资料是纳税人口头提供的,这样税务部门从资料中得到的真实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是困难重重,评估结果经不起检验。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指标设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就难以确定结果的真实性,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等因素,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何况个体工商户还没有企业一样的财务指标,所以各地开展起来花式多样,没有一个标准化的纳税评估体系。

三、保本估税法在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中的具体运用

(一)保本估税法的测算

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应该评估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营业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营业收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销售收入,把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收入,用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增值税。以应交增值税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得出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可以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的测算

用保本估税法测算出保本营业(销售)收入,用营业(销售)收入乘以随征个人所得税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的测算

一般检查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屋、设备租赁、货物进销合同,以合同签订额乘以对应印花税率得出应缴印花税额,同时检查有关的证照是否帖花。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测算

主要是检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时是否已经缴纳了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产税税率得出应缴房产税;如果房产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用的,以使用房产的价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同时以使用房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

6.保本估税法的修正

保本估税法采用“三费”和“一率”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经营业户每月发生的三费: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相对稳定,每月发生的费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费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对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体工商户,除了发生这三项费用以外,发生的一些比较固定的特殊费用也是很大,如连锁加盟店,每月发生的连锁加盟费用占固定费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费一率”方法不考虑该费用,评估的结果会产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费一率”估税方法时,对某项费用每月固定发生额占月固定费用达20%以上时,应在三项费用基础上加上该费用,变成“四费一率”,这是对“三费一率”估税办法的修正。

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不同行业的毛利率问题。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行业毛利率,毛利率是地方政府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定期制定颁布,相对固定,使用时要注意适用最新的规定;二是不同行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问题。个体工商户适用的随征个人所得税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是不一样,是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定期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

(二)比较评估结果与核定定额的差异

通过保本估税法评估得出的结果,主要比较个体工商户原来已经双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得出两者之间的差异,看原来核定的“双定税”是否高了还是低了,通过评估发现应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已经缴纳,已经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数额差异在那里,以此做出税收征管建议。

(三)提出评估税收管理建议

纳税评估后必须有工作反馈制度,才能达到纳税评估的目的。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纳税评估结果的利用,应有纳税反馈制度,要求对纳税人纳税评估结束后,将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找到相关行业的稽查方向和加强征管的方向。同时纳税评估要有告知制度,将对业户进行纳税评估的所有事项细化,让纳税人知道评估结果,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纳税评估的理解,最大限度的取得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配合,保证纳税评估后对工作管理质量的提高。对存在重大嫌疑的纳税评估对象,在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前,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针对性,要有专项评估实施方案。评定后续管理后完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将纳税评估的结果与每年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相联系,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办法和后续管理办法,通过信用等级的评定来加强对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把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

(四)保本估税法测算说明

保本估税法,之所以说“保本”,实际上是没有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得出准确的数据的情况下,采用一种折扣的办法来推算一个接近实际的数,是保本估算法应用的前提,这是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决定的。使用保本估税法对象只能是没有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对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查帐征收办法,评估方法适用与对企业纳税评估方法相同。对个体工商户采用保本估税法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信息,参照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使用保本估税法要建立一种信息传导机制,明确出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信息;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充分考虑纳税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对企业纳税评估,通常用到几个财务通用指标:如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就没有这些指标,只能通过上面所提出的“三费”和“一率”来开展评估,所以得出的数据只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数据。评估的结果,也只能测算已经双定的纳税额是否接近纳税人在经营保本的情况下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但是较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税法的使用评价

(一)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的刚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税法简单实用,合理可靠。评估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都能接受,普通税务人员容易掌握,纳税人也容易理解,不仅适用于地税独管户,也适用于国地税共管户,不仅适用农村个体工商户也适用城市个体工商户,不管何时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学、合法、简单实用,对于目前我国的各地税务机关征管着40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于成千上万的纳税人来说,在没有建帐征管的情况下,显然是一种可靠的办法,通过在基层的实践证明,无疑是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程度时是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税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比较固定的“三费”客观存在事实的为依据,在科学划分行业的基础上,通过行业调查了解每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掌握行业性客观经营规律,抓住其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以事实数据说话,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完全掌握个体工商户个体生产经营的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成本消耗等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数据,作为评估的依据和标准,因为信息数据指标都是客观性的特点,因此评估过程和结论对于每个个体工商户来说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3.增强服务意识。简单化纳税评估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减少工作干扰,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能够及时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辅导,促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征纳税收成本,减少税收争议的一种服务工作方式。保本估税法能使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有针对性地把一般涉税问题前置,且对个体纳税人起到一种有效监督,减少对纳税人的处罚,节约纳税成本,在大大提高提醒纳税人自查自纠水平。

(二)可以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源监控能力的强弱,而税源监控手段是否先进、科学、易行,又直接影响到征管的效率。在纳税人数量逐渐增多,工作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加强纳税评估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税法就是面对几千万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的一项税收监督管理手段,以“雷达检测站”的方式定期运动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科学的评估,对监控区域内全体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疑点,向其他管理环节传递排除疑点的意见,使各项管理措施环环相扣,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通过纳税评估,树立一批诚信纳税人,促进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级别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从而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明确方向,发挥整体效能。保本估税法是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种评价。因此,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是构建依法、统一、协调的税务稽查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实施效果。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而且可以使税务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的整体效能。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通过审核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分析税负异常,提醒纳税人规范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据,遏制各种偷税行为,使税务机关及时发现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它通过税务机关的提前预警告知,引导纳税人自行规范纳税义务,自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提高申报准确率。

(四)增加税收收入

通过实地使用该办法,为地方税收增加了40%的税收收入,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双定税过程中,容易产生纳税偏离的问题,在评估中,发现核定的营业额普遍低30%,有的偏离很远,税收只收了应缴税款的三成。同时使用该方法,可以使原来容易漏征的土地税、房产税、印花税征管到位。目前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经营场地绝大部分是个人房地产,在小城市县镇特别突出,这部分出租户的纳税大部分被忽略了,流失的税款比经营户还要多,必须加强对这块税收的管理,在经营户向税务机关第一次报送纳税资料时,税务部门必须同时要求经营户报送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不是租赁关系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房产证原件的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房产是谁在管理使用,税务部门同时建立相应的出租户房屋场地电子台帐,确保对出租房屋场地的税收管理。对出租业主定期进行必要的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租金的真实性,防止出租业主弄虚作假,通过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完善对出租户出租租金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

篇7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清算时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6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U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文件,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充分认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与落实,从制度保障、信息归集和便利高效的纳税申报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3.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六、意见反馈各税务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篇8

现行的工商登记形式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协调和不同步的差异。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登记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使得登记工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受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约束。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的发展,不断地向着逐步壮大不断积累的方向发展,税收法规的不断调整改革,以及存在的差异,使得企业无所适从。

一 个体工商户无法变更为有限公司

目前工商注册登记中,公司登记依据的是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非公司制企业登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对于一个生产型个体工商户而言,在纳税性质上,属于非一般纳税人。但是随着规模逐步扩大,业务不断拓展,原登记形式已经不能满足于立足市场,客户要求其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来参与市场竞争。此外,其自身也想为了企业的长足发展,更加适应社会的竞争需求,将原来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形式变更为以企业注册的形式。该企业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想将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形式,原以为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就目前的形势而言,这样在注册登记形式上的变更难以实施。工商登记机关不予以变更登记的理由是:公司登记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二者登记是两个互不干涉的流程,无法通过变更手续达到设立为有限公司的目的。

很明显,在个体工商户提出变更注册登记形式时,其最基本的利益和权力无形中被忽略了,没有得到保障。对于企业而言,其积极性和发展形势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 企业两难境地分析

一方面,为了鼓励企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各方都在帮助企业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但登记流程的局限性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对于该个体工商户,一直由都是该负责人经营,现在想扩大经营,变更成公司的形式,投资人没有变化,整个厂区的设施、人员的配置、经营范围也没有变化,其财务的帐册也会一直持续记载,相关的客户单位,也同样不会有疑义的与现在的有限公司持续合作经营下去。对于企业来说,新设立和变更登记只要现在的公司投资人和原来的个体工商户是一个人,新设立多花点注册登记费用就算了。按目前企业的投入规模,变更登记费用正常只要110元,而新设立一个200万人民币公司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就得花费1600元。

另一方面,还存在一个重要的、不可协调的问题,税务部门认为,有限公司是新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也仍然存在着(由于资产转移的问题未落实,未予以注销),虽然投资人是原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但是,个体工商户的资产过渡到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属于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资产转让。这样,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资产转让到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相应的就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存货的转让,个体工商户开具的是3%小规模企业的发票,新设立的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开具的发票无法抵扣,这样就造成企业多负担3%增值税;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转让,由于2009年1月1日前购置固定资产转产按照《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需缴纳2%的增值税,这样就造成企业多负担2%增值税;转让无形资产,按5%缴纳营业税;转让房地产除了按5%缴纳营业税,还得负担4%的房地产契税,单纯的一个企业变更行为,由于工商登记的程序无法操作,一下子增加了企业多重的负担。

三 如何解决不协调、不同步引起的差异

1. 认真核定工商注册登记形式,确保纳税人的服务保障体系

在工商注册登记形式上,无论是对于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的客体,还是以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客体,首先都得确保他们的纳税保障体系。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认真核定他们的注册形式。对于有过或正在办理企业变更的客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给予明确的界定,不能混淆,并及时向税务机关上报。

核定工商注册登记形式的同时,对于税务管理机关来说,就要做好纳税人的服务保障体系,就要做到征税对象明确,保证不同纳税客体的征税规范和条例得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不同的客体缴纳税款时,对象明确,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那些企业变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规范经营意识。此外,对于税收的征收也是非常有利的,不但可以减少工作量,同时还能确保税收的质量。

2. 进一步的完善工商注册和税务法规,做好二者的有机协调

税务部门一再强调,只要企业能提交出变更资料,就可以按变更手续为企业办理,上述的涉税问题就不存在,其涉及的的相关资产就不存在转让问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多为企业着想,减少企业的负担,寻求解决的方案?税不重征的初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登记制度的限制,登记流程的程序化局限性,企业的变更,实质的变更行为,从形式上却变成了新设立,变成了完全独立的两个主体。

加强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工商和税务属于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着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不仅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合理的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税收法规不会因为工商登记制度的局限性而给予格外开恩,我认为,我们不仅要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相互协调,而且也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一致性。

3. 做到化工商注册登记与税务登记信息共享

对于工商注册部门,其基本职责是对于要求注册登记的个体或企业,做出认真的审核,并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注册服务;对于税务管理机关,则是要认真细致的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督促和征税。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工商注册形式对税收有很大的影响,因为登记注册形式涉及到税率问题。因此,做好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可以促进税收的征收。

但是目前的形式是,一方面,由于二者执法性质和内容不同,在登记范围、管理要求上都有所不同,双方在业户登记流程上并无有效的衔接机制。有效衔接机制的缺乏,从而导致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工作上有许多模糊的地方;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受制度约束的信息反馈或传递机制,实际工作中存在各办各证的现象,这直接造成双方在登记户数、登记类型和内容上的不同;此外,工商税务工作特点和执法重心不同,造成了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难以在对工商业户管理方面形成合力。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传递有关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等情况,以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在业户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内容后,工商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业户登记动态,同时税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向工商部门反馈,加强监控,使得工商注册工作部门和税务管理机关在信息共享方面。

参考文献:

[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2008;9

[2] 陈百军.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思考.农场经济管理.2000;5

篇9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中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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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作为工商注册发照前置条件,申请者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外,任何部门不得另外加设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等前置条件,原已加设的一律废止。有关部门需企业领取执照后办理的许可证等,应开列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执照时告知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

(三)凡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等均可从事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服务,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申办者指定验资单位。

(四)外来人员凭身份证和相应的注册资金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本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办私营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从事科技产品开发的,对其注册资金要求可适当放宽。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以上的私营企业,经市工商局核实批准,可申请组建私营企业集团公司,并冠以“*市”的名称:(1)实际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2)有3个以上经济实体和1个龙头产品;(3)年产值或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或年交税100万元以上;(4)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获部、省、市优质奖。

(五)企业领取的工商执照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合法依据,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以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收缴企业的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需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六)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项目和请求有关事项,手续齐全、可以在当天办理完毕的必须办完,但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考察、论证的项目办理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亦不作出充足理由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缴费上的优惠

(一)各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可享受如下优惠:(1)免交费:私营企业管理费、外来人口治安费、地下水养蓄费、环保保证金(严重污染行业除外)。(2)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费: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二)新办各类私营企业(含扩建项目)或享受如下优惠:(1)缓交费:土地出让金和垦复基金属市及各县(市、区)留成部分,缓交3年(免计息),从第4年开始分期缴交;市政建设配套和供水工程贴费缓交3年(免计息);供电贴费经供电部门批准可分期缴交。(2)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费:征地管理费、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专项审批费。(3)免交费:新办海洋产业和“三高”农业项目(含生产和加工),免交行政性收费3年。

(三)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新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或《失业证》可申请临时试业执照(6个月以内),办证费减半收取,试业期间行政性收费全免;办理正式执照的,1年内免缴行政性收费。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3年内免缴各种行政性收费。

(四)凡一次性投资1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1万元以上或连续经营3年以上、合计缴税2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投资经营所在地或固定住址所属学区安排投资者子女就学,学校不得拒收,其缴费与学区内学生相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各类入学赞助费。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购买、兼并、托管或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的,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其中对安置下岗人员占原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的购买者,可分3年付款,首期不低于总额30%。

(六)原挂靠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私营企业或向国有、集体企业投入少量资本金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由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其进行清产核资,界定和明晰产权后恢复其私营企业性质或改为混合型经济企业,重新登记时有关部门只收登记证件工本费。

(七)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经民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私营企业或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八)对经营场所(含专业性市场和综合性市场)租金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由市物价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后,于*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政策,确定有利于促进我市工商业发展的各类经营场所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税收上的优惠

(一)免交企业所得税:(1)凡私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在原企业注册地继续经营,并接收原职工60%以上的,可享受新办私营企业的优惠,同时或凭劳动部门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免交3年企业所得税。(2)私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并签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部门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安置比例高于30%的,可申请享受减半征收2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3)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开发新产品,经省科委鉴定确认,属国家级新产品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属省级新产品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民营科技企业,享受省、市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4)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重要生产原料的私营企业,经环保部门认定并报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5)私营科研机构服务于各业,取得的技术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私营企业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有关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6)私营企业经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获省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经技监部门认定,3年内企业所缴交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7)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私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兴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其劳务属于营业税务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税前列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购买专利、技术转让费和吸收外资费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均可列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支付的赞助费和广告费,可凭发票在企业成本或营业外支出列支;对用于公益事业的捐款,经核实允许在税前列支。

(三)缓交税:对规模较小而不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由税务部门在核定税款时给予照顾;对实行其他方式征收、生产经营有困难、不能按期交税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缓交照顾。

四、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资者及所聘用人员给予入户的优惠

(一)外来人员(含市外人员、本市城镇和农村人员)凡在市内投资经营,年纳税1万元以上,或已投资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4万元以上的,经营者本人户口可迁入本市区;现有私营企业年纳税3万元以上或新办企业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出资者(合伙投资者的每人出资30万元以上),企业投产(开业)后,其本人及配偶和1名子女可随迁,或安排2名“农转非”指标;私营企业每增加投资30万元,或年递增缴税3万元者,增加2名“农转非”指标,由投资者安排;获得市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被评为市级“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人士”的人员,被评为市级“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入户经营所在地或固定住址,随迁配偶及1名子女,或安排两名“农转非”指标。(凭当地工商或税务等部门有关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计委下达“农转非”计划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

(二)私营企业从市外招收技术、管理人才,或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引进具有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科技干部到私营企业工作(含现已在市内私营企业工作的,下同),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引进具有大专学历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引进具有初级职称的职业技术人员,由人事部门推荐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大、中专(含劳动部门安排的中技)毕业生,可入户企业所在地或固定住所,亦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和市劳动服务公司分别设立户口专户管理。(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涉及“农转非”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计委下达“农转非”指标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

五、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工作的规定

(一)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系脱离原单位并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其档案工资升两级,计算连续工龄,并由原单位按其原工资2年一次性作生活补助发给,保留国有干部(职工)身份,档案及人事关系可挂靠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二)到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或脱离原单位从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国有、集体企业干部或职工,档案工资升两级,计算连续工龄,并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保留其国有(集体)干部或职工身份,档案及人事关系可挂靠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职业介绍中心。

(三)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其档案及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工龄、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职称评定等均按公有制企业一样办理,计算连续工龄。

六、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出口权、出国、征地等规定

(一)鼓励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市外企业在市内兴办合资(合作、联营)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帮助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私营企业办理出国(境)手续后,可出国(境)开展经贸活动。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1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其主要管理人员确有业务需要往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地区)通行证。

(二)私营企业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的项目,各级国土部门要提高征地办理效率,实行优惠费率。

七、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资金扶持的规定

(一)各金融机构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所需的资金,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积极支持。政府部门要帮助私营企业改善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

(二)对私营企业中的纳税大户提出申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好项目,要从市工业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中予以扶持。

(三)3年内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新增部分提取15-20%作为私营企业技术改造和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专项基金,委托各级经委进行项目管理,实行资金有偿使用。

八、县(市、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及缴费规定

(一)为调动各县(市、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性,凡县(市、区)牵头组织新办的各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管其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关系在市还是县(市、区),除所得税外,其他税收一律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征收。

(二)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各项缴费,原则上企业在哪级工商登记,归那级收取;某些项目已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但不能重复收取。对目前市、县(市、区)、镇(街)多级重复收取的各种收费,由市物价部门重新核实,确定由那级收取,坚决刹住多重收费现象。

九、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

(一)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敲诈、勒索、打砸、哄抢等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条件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实行划段连片保护,对私营纳税大户实行联户挂牌保护。

(二)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由市清理“三乱”领导小组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三乱”行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合理的负担。

(三)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非法定的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核、培训、考试等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订阅各种报刊杂志和内部资料。

(四)对进入本市收购运输各类工农业产品或从事合法营运活动路经本市的外地车辆,不得随意设卡检查,小违规以教育为主,不得扣证、罚款。

十、严格对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的管理

(一)有关部门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需先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价格法》召开公众听证会后再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一证、一卡、一票”制度,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佩戴收费卡和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亮证收费。全面实行交费卡制度,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名称,按卡交费。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和各种借口强行赞助行为,企业及个人有权拒绝,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清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物价检查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等)举报投拆,依法查处。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以教育、引导为主,需进行处罚的,要做到有理有据,按照法律程序执法,防止乱罚款、乱扣证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市及各县(市、区)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并于*年6月底前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或委托银行代收费制度。

十一、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个体私营经济。

(三)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加强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大开绿灯,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私营企业进行改革、改造,引导私营企业向集团化、规范化发展,符合条件要求上市的,要积极推荐上市。

(六)建立健全工商联各级分会、行业商会和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服务、协调等职能。

(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技术人员的档案由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包括特种技术上岗证书)的评定,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直接报专业职称评定部门评定。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由所在企业根据需要聘用。

十二、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的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文明服务,并要自觉地依法接受监督。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根据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抓好安全生产,要确保职工的政治待遇和人身安全,积极解决职工的生活、福利和保险待遇。

十三、违反本规定的责任。

(一)市及各县(市、区)设立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专线电话,接受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求助、咨询、投诉、举报,现有的各投诉中心积极开展投诉事项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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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自身不愿建帐

由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与个体业户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相差甚远,不建账可以带来“利润空间”,个体业户实行建账按实计征,怕加重税收负担,聘请会计人员又会增加经营费用和成本,还要定期接受税务部门的稽查,还不如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定了事”永无后患。

2、税务机关对个体户建账缺乏正确的认识

因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省事又方便,督促个体户建账既费时费力,而建假账难以杜绝,建账难以成为税款征收的依据,建帐后税款更加难以控管,依账征收到的税款还不如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造成不少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个体户建账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对不建账户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导致建账建制难以全面推广。

3、个体工商户建账能力有限

不少个体户愿意建账,但由于自身能力和水平所限,大多数纳税人对财务税收知识了解甚少,就其本身能力而言无法准确建账,而且大多数个体户规模相对较小,无力承担专职财务人员工资费用,想聘请财会人员代账,但出于工资较低,怕负责任等原因,大多数财会人员不愿代账,于是有些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建账,但中介机构不能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建账准确性不高,造成“为建账而建账”的现象。

4、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的推行

起征点提高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大部分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不达起征点户,这些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商业户不再需要申报缴纳税款,对这部分业户的建账也就无从谈起,且会影响到其他个体业户的建账积极性。

5、现在征管模式造成发票索取难

(1)税务机关对个体业户普遍采用定期定额征税的方式,每月按核定的不开票销售额缴纳定额税,对需开票部分还需再缴纳税款,不少个体工商户为了达到少缴税就尽量少开票。

(2)大多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加上市场竞争激烈商品销售的毛利相对较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全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实难以承受。现有定期定额加发票的征管模式,直接造成发票难以索取,从而影响了的成本核算和建帐建制推行。

二、解决个体工商业户建账难的工作举措

1、开展税法宣传,提升建账氛围

(1)大力宣传建账的作用、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业户实行建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努力在个体业户中形成依法建账的氛围。

(2)加强个体业户办税人员财会知识辅导,提高个体户的建账能力,促进业户合法经营,平等竞争。

2、分类推行建账,促进有序建账

税务机关应明确凡是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都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正确核算盈亏。修订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所以对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建立复式账,其他业户建立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暂不建账,但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

3、规范税款征收,以防税款流失

对建账个体业户征收方式上可取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提高税款征收科学性,由于建假账或账证不全等情形个体户的大量存在,基层征管力量难以满足逐户核定的需要,对于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充分考虑个体户建账初期税收征管可能面临的客观情况,以防止税收流失。

4、加强发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

发票是记账和核算的合法凭证,发票是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国家税收实现的重要依据。发票还是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因此加强发票管理是个体户推行建账建制的基础,个体工商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时,必须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不得无票经营,否则应严肃查处。也可利用发票抽奖等办法,鼓励购货方索取发票。加大发票违章的处罚力度,全面推行逐笔开票,从源头上加强发票控管。

5、实施税务检查,打击违法行为

(1)强化对个体户建账的检查,以查促管理,以查促建账,对个体户未建账的偷逃税大户要依法从重处理。

(2)对经批准暂不建账的个体户要调高定额,平衡建账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对故意建假账的个体户要依据《征管法》予以重罚,使其不敢做假。

(3)加强税控收款机的管理,鼓励消费者举报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对机外结算和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隐瞒经营收入,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依照《征管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6、采取具体措施,推动记账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不必设专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建账,而是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记账或委托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可以使个体业户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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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13-01

我国大多个体工商户总体来讲是规模小、形式多样,经营灵活,遍及各个角落。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利用国家政策法规的空子,以及传统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为了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致使部分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成立、采购、生产、销售、招工以及财务核算等环节,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同时也暗藏很大的风险

一、注册资金风险

个体工商户验资登记开始,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利用中介机构虚假出资,注册完成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进行资金抽逃。在企业与银行记录中,无法删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严格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个体工商户每年的执照年检中,以及企业申请各种资质、资格时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采购环节财务现状及风险

个体工商户在购进货物时不能取得正规发票,出现销售货物与购进货物不相符,或无库存销售,会计人员结转当月成本时,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能人为暂估货物入库,结果导致应付款累计余额越来越大,长期挂账。再就是要求卖货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无商品交易或劳务报酬等行为,直接给对方一定税点,取得专用发票,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增加进项税。在税务检查中将会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交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

三、销售环节财务现状及风险

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原材料或商品时,少开票或干脆不开票销售,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大部分资金账外循环,应收账款长年挂账,实际货物库存与账面严重不符。人为虚列各种销售费用,虚增成本,人为控制所得税指数,用所谓的专业人士称这一环节为(倒推法),国家税务稽查机关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人数(劳动局注册,缴纳五险一金)、单位规模(机器设备、厂房面积、生产能力、以及同行业成本、费用比例常规等进行配比分析,计算出合理的成本、费用下限,超出的部分费用成本做纳税调增,揭示该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严重不实,重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连带补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更为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务核算中的不规范及风险

个体工商户由于规模小,老板根本不重视会计人员,且有自己独特的记账方式,俗称两套账,即内账与外账,外账用于应付各种检查,内账记录企业真实的进货销售费用支出数据。在银行贷款、社保年检、税收大检查、工商执照年检中,根据内外两套账随意出具报表;老公是老板,老婆或子女是出纳,亲友是会计。基本是家族式财务管理,即使聘了专职会计,也是账外会计,大概有1/2的企业聘用的都是兼职的会计,使用会计公司的只有很小一部分,企业长期处于失控状态,账目混乱,应收应付款只是个记录而已。

五、挂靠教育系统、大学生创业、虚报使用残疾人

个别企业为了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安排残疾人,实际部分残疾人与工作岗位根本就不适合。于是,稽查人员对照福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逐项核实。发现公司未建立“四表一册”,经走访调查残疾当事人,发现他们没有按该公司所说的那样被安排到工作岗位,残疾人从未上过岗,只是每月拿一定数额的工资。地方政府残联批准该公司挂靠,也是为了该公司承诺负担残疾人的生活费用,而且还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再就是以大学生名义或挂靠校办企业,达到减免税、费的目的。

六、其他环节的风险

企业为了多抵扣,索要燃油发票(油票随便开),国家税法规定开进的油票既生产用油可以抵扣。汽车用油,要看企业是否有在册的汽车。(老板或其他人个人登记的汽车用油不得抵扣)其他非税项目用油,不能抵扣。虚构支出。即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本单位付款,然后与同谋者私分、自己直接领取或设法冒领。主要包括:虚构合同支出,如虚构服务合同、工程发包合同、采购合同、投资协议;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的费用,如业务费、管理费等;虚增支出。

七、频繁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及风险

200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执行新的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超过则是一般纳税人。由于税务体质原因,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的差异性,至使个体工商户不愿意转为一般纳税人,想方设法在开票上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有些个体工商户在12个月内疯狂开票,然后废业。同一个体工商户频繁废业、开业,导致注册成本的增加,无形增加各个审批部门的工作负担,为了快速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贿赂工商、税务部门,社会风气日益恶劣。废业后,财务信息的连续链条断裂,企业间债权、债务时有发生、业务往来短时间中断。企业信誉等级大大降低。

八、结束语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中国加入WTO后,为了确保我国市场秩序稳步健康发展,必须增强财会人员的监督意识。从个体工商户老板做起,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教学参考书)[M].法律出版社,2000年.

[2]张守文,著.税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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