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0 14: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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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各方责任,执法环境有所改善
1.充分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决策领域。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将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水污染防治工作重新进行归类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明确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系统配合,良性互动,提高了执法效能。
3.明确污染者的责任,建立保障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再次明确排污者是水污染防治主体的同时,增加了排污者的自我监测责任、事故应急处理责任和举证责任,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排污者有极大的约束作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从4个方面提供了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即:赋予公众检举权;对违法者公开曝光;允许环保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讼等。用公众的力量,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构筑了一条最坚固的防线。
(二)丰富了执法手段,执法效力显著增强
1.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更加简单准确。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超过标准或超过总量指标的,私设暗管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使环境违法行为分类细化,认定更简单。另外,还解决了以往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难题,按照原来的法律,企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要在认定排污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处罚。在实践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与否、是否故意都很难认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一方面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另一方面,只要监测排污单位外排水质超标,也可以直接实施处罚,这大大减少了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罚款数额上限达到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达到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有些违法行为取消了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对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是环保法律第一次出现“双罚制”。
3.执法权限增加。《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对违法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保部门只能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明确将限期治理的权限赋予了环保部门,并将“区域限批”由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行为。虽然环境监察机构属于委托执法,以上两种权限未必能由环境监察部门实施,但相对以往由政府决定,实施的难度大大减小,对排污者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威慑力大大增加。
(三)环境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者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一方面,排污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的罚金比以往大大增加;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法的风险大大提高;再一方面,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排污者的赔偿责任大大增加,还要承担按经济损失进行比例计算的高额罚金,排污企业有可能因为一次事故遭受灭顶之灾。综合以上因素,排污者的侥幸心理大大减少,治污积极性大大增强,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二、环境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也不例外,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造成水污染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在日常环境执法中得到一些体现。
1.“当日计罚”制度未能得到确认,使处罚金额计算有不合理之处。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74条处罚项金额按排污者应缴排污费的倍数计算,一方面,因为数据缺失或监测能力不足等原因,环境监察部门无法提供准确的应缴排污费数额,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应缴排污费计算不按照当时的超标数据,要采用上一个计算周期的数据,可能造成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笔者所处的地方就遇到这样一个事例,一机械加工企业含油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当日超标数值很高,造成下游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含油超标,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但该企业平时的排水量和污染物浓度都很低,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只有几百块钱,对排污者的威慑力不足,政府不满意,人民群众也不满意。
2.没有授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强制权。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污染事故时,环保部门只能做到尽快掌握污染状况,认定违法行为并按程序处理,没有现场强制权,有可能因时间关系造成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证据转移或者灭失。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环境执法难度。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有些排污企业迅速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很多企业开始实行间歇排水,将处理后的污水在厂区封闭式暂存,环保部门很难找准其排放时间,有可能造成超标排污行为逃脱执法,也会造成监测数据缺失,难以计算排污费数额。
三、下一步环境监察队伍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抓住机遇,狠抓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执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执法手段,这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线环境监察队伍,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执法技能的学习培训,领会法律的内涵,提高执法水平。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防治农村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总称,是指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时形成的各项法律制度。
(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
农村水环境是整个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仅防治农村水污染,保护良好的农村水环境,而且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复杂性。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等各种法律规范组成,这决定了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的综合性。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核心价值,这体现了其调整时空的可持续性。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视等原因,我国现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现代环境问题起因于现代工业的发展,现代工业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严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为我国环保立法的背景。在该立法背景的影响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思想。我国对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却鲜人问津。例如大中型企业的排污费返还使用制度、可低价或无偿征地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这些在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适用。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一般是该农村的经济支柱。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机关很难在农村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乡镇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甚至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农村水资源。
(三)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
近年来,中央出台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监管木行政区域水环境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现如今,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越发严重,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不健全、执行力不足,但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
三、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农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难以取得较大成果,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农村水污染。
(一)转变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导思想
农村水污染防治首先应该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改变现行立法中重点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水污染的状况,建立起城市和农村统筹协调发展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为:以保护农村水源和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协调农村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间的关系,结合农村水污染的特点,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农村水污染,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农村水污染。然而我国农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广且污染源分散的特点,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还需要明确环境公平原则、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分类治理原则。
(三)构建并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1.建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是以管理农村水环境为目标,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综合考虑与农村水环境有关的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时间和排污空间,从而达到预防农村水污染的目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建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
我市地处*江中游,境内江河纵横,湖泊众多。市域内有河道__多条,大小湖泊__多个,市郊有水库___座。全市总水域面积____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___%;水资源总量_____亿立方米,其中客水资源量____亿立方米;城镇自来水日供水能力____立方米,居全国第_位,供水面积___平方公里,供水普及率___%。丰富的水资源既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利条件,也给我市提出了保护水环境的重大课题。近几年来,我市在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得到各级重视,水务管理机制正在理顺
一是市领导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多次听取市环保部门工作汇报并提出要求,分管领导亲自布置并经常检查水污染防治情况。二是建立责任制,把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环保责任状,层层分解指标,责任到人。三是制定规章把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落到实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发了《××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_个规章。关系我市生态环境的湖泊保护办法即将出台。四是理顺水务管理体制。今年,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组建了市水务管理局,对全市水事务进行统一管理,从体制上解决了水行政管理职能分散的弊端。
(二)狠抓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工业废水污染得到初步控制
我市是老工业基地,排污企业多,排污大户多,企业治理达标工作难度大。在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始终把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作为重点来抓,采取了有力措施。一是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将___家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工厂转产或搬迁,每年减少废水排放量____万吨。二是依法实施限期治理,督促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____年确定全市___家企业超标排放废水,要求企业必须限期治理达标。三是抓重点排污大户。据统计,仅××××等_家企业排放废水量占全市总量的__%以上。在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督促下,××*等企业投资数亿元新建、改造了污水处理设施。四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执法队伍组织日查和夜查,全市___台工业污水治理设备基本上保持运转。到____年底,我市“一控双达标”任务圆满完成,工业废水污染得到基本控制。
(三)多方融资加快设施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能力逐渐提高
污水处理是我市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点,更是难点。近几年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资金等困难,加快设施建设。利用××贷款,实施××路深排江工程,兴建*湖、××庙、××*_座一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将由目前的__%提高到___%。为解决城市排水能力不足,市政府筹资__亿元,实施__项排渍工程,建成了__立方米/秒流量的新生路泵站,还完成了××地区,××二路,二七路,中南一、二路等排水工程,特别是遇雨必淹的硚口××地区有了明显变化,为老百姓解决了渍水之苦。积极推广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湖、××湖等旅游风景区已推广实施,目前全市共拥有__套设施,日处理能力达到___吨。
(四)大力实施环境创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市政府把保护水环境、水资源与城市环境创新结合起来,围绕水作文章,一批亮点工程突出了滨江滨湖特色,城市面貌有了较大变化。整治力度较大的:一是××湖的环境整治。投资__亿元,将××湖路与××*路建成景观路,新建了沙滩浴场、××园和亲水平台,为××湖风景区增添了新的旅游景点。二是“××江滩”的整治工程,拆除江滩各类建筑__万平方米,通过吹填使外滩地达到___米,改造后的××沿江大道达到了新的水准,今年国庆节向市民开放。三是龙王庙险段的彻底整治。实现了防汛险段到游览景观的历史性变化。四是××*整治。去年以来,通过大量的拆迁工作,实现了地平目标。为把××*建成国际一流景观,向国内外招标的设计方案正在评定中。同时对饮用水源实行严格的分级保护,分步实施了“湖改江”工程。环境综合治理使城市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二.我市水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但工作发展不平衡,水污染的状况还没得到有效地遏制,生态环境还很脆弱,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主要表现:
(一)生活污水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我市工业污水污染问题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但生活污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环保部门统计:____年,全市废水排放量_______万吨,其中生活污水排放量_____万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____%。近年来,我市住宅小区成片开发,餐饮业迅猛发展,旅游业、宾馆业日渐兴旺,在经济繁荣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水环境污染。我市有__%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解放公园周边居民,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生活污水直排公园湖内,长期沉积,气温稍高,湖水发臭,市民对此反映强烈。随着旅游业力度加大,××湖周边__个渡假村的兴建,排入湖内的生活污水量也呈不断加大之势。此外,大量的生活垃圾也是水污染重要原因。目前,*江、*江××段水域船舶流动人员和常住人口日生产垃圾、粪便近___吨,而垃圾收集量仅为__吨,粪便几乎都是直接向两江倾倒。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各方面对水的需求量将不断加大,生活污水排放的矛盾还将日益突出。
(二)湖泊污染富营养化严重
由于周边地区排污口长期向湖内排污,多数湖泊水质恶化态势明显。××湖原为清澈见底的洁净湖泊,由于受污染严重,水中氮、磷含量增高,藻类大量繁殖,致使湖泊富营养化严重,天气闷热时,死鱼现象频发。*湖由于投资兴建的污水净化厂未能正常运行,仍有_个排污口常年向该湖排放污水,致使湖水变黑发臭。××经济技术开发区近年发展较快,××*湖成了开发区纳污水体。从____年开始,又有部分污水由墨水湖改道排入××*湖,致使××*湖水质情况进一步恶化,面积____亩的××*湖水质在不到_年的时间里已超v类标准,并对毗邻的××湖的水质形成压力。近年来,××湖富营养化也很严重,“水葫芦”疯长,如不采取得力措施,此湖将不复存在。
(三)饮用水源的安全令人担忧
××市中心城区内有__个大型自来水厂,其中以aa江为水源的_个,以*江为水源的_个,以××湖为水源的_个。两江岸边的污染影响沿岸水厂水质,饮用水源现状令人担忧。aa江××段岸边排污口多,污水直接入江,近岸形成的污染带长达___公里,宽度__-___米。*江“水葫芦”严重。目前,饮用水源保护规定:上游____米,下游___米为保护区。但据调查,__个水厂保护区内有__个码头、_个修船厂、_个沙码头、_个油库、__个排污口,都对饮用水源造成直接威胁。江河沿岸污染带的形成,直接导致沿岸水厂取水口水质下降,并初显水质性缺水的矛盾。××经济开发区的沌口水厂,由于取水口与排污口犬牙交错,取水口为了避开上游仅____米处的晨鸣纸业排污口,不得不多花___多万元,铺设管道向江心延伸___米取水。根据市水利局公报,我市主要供水源地水质ii类水所占比例____年为__%,____年下降为__%,年下降幅度高达__%,照此速度发展下去,我市主要供水源地水质令人堪忧。
三.水环境污染的原因
(一)水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我市地处两江交汇处,境内湖泊众多,拥有丰富的水资源,长期以来,人们对水少有忧患意识,对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意识差。“得水独厚,待水太薄”,是江河湖泊污染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人认为××水多,加之江水自净能力强,就算污染了也没多大问题;有的单位重经济利益,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的“边建设,边破坏”,建设的速度赶不上破坏的速度。近几年,我市投资几十亿元实施环境创新,但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填湖建公园、建广场、建高楼;边建晴川桥,边向*江倾倒渣土;边实施××湖截污工程,边向湖内排放污水等。
(二)湖泊填占严重
建国初期,我市有湖泊___个,到__年代初,_个中心城区主要湖泊锐减到__个,如今仅剩__个湖泊,__年净减少湖泊面积____多亩,湖泊在萎缩及隐性消亡,“百湖之都”已名不副实。究其原因:一是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现有法规缺乏强制性、操作性,发现填湖难以制止。处罚措施单一,往往一罚了之,而有的单位和个人宁愿受罚,也要通过填湖获取更大利益。二是体制不顺,权属不清。过去,全市没有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湖泊。__个湖泊权属分散,有的归市建委,有的归市园林、市市政、村集体……。特别是多数湖泊为村集体所有,村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致使湖泊被“蚕食”。三是利益驱动。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行,填湖开发成本低,助长了填湖行为。如沙湖原有水面面积___亩,__年代由于开发性填湖,至今仅存__亩。
(三)河流上游下泄的污染
长期以来,各城市将两江当作天然的大排污沟,有的将污染重的企业安排在本江段下游。××处在aa江中游,*江下游,上游下泄的污染使××深受其害。特别是*江的污染对××的威胁最大。进入__年代以来,*江钟祥以下在____、____和____年先后三次出现“水华”,一次比一次严重。____年“水华”*江××段江水呈褐色,当时水流缓,气温高,藻类疯长。××___万人饮用*江水,××*水厂、××*水厂、××九厂水厂、××水厂等_个饮用水源受到威胁。尽管自来水公司采取大量措施,饮用水仍有严重藻腥味。上游污染下泄、转移,严重影响了我市生产和生活。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
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无论是工业还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都明显滞后。近几年来,我市环保部门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并以“一控双达标”为契机,狠抓工业废水的治理,工业污水处理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我们的治理是低标准低水平,存在的问题不少,去年达标的企业不少出现反弹,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偷排现象时有发生,工业污水治理还有“死角”。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也不高,二级处理太少。特别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明显不足,从目前城市污水处理水平看,沙湖污水处理厂_万吨/日,加上黄浦路深排江工程__万吨/日,全市污水处理能力也不过__万吨/日,处理能力只有__%。利用世行贷款建设的××*及*湖(扩建)_座污水处理厂共__万吨/日,今年建成后,全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__万吨/日,处理率也只有____%,还是低于全国____%的平均水平,更是落后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__%的标准,离中央对省会城市到____年达到__%的要求相差甚远。
四.保护水环境的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明确要求:“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集中体现。在当前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我市必须把保护水环境放到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水资源忧患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在经济活动中改变过去那种重经济政绩、轻环境政绩;重眼前发展,轻可持续发展;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的思想。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重视水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杜绝对山体的破坏和对湖泊的随意填占,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现有湖泊,保护饮用水源的安全。
(二)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千方百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水污染治理必须坚持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要结合××实际,千方百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一是污水处理设施大、中、小、微一起上。××是座特大城市,面对日益突出的生活污水要有大型污水处理设施。目前,××仅有一座_万吨/日处理厂,××就有好几座,最大的___万吨/日,××最大的___万吨/日。国家环保总局要求____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应达__%,__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达到__%。根据这一目标,××要着手考虑、规划建__万吨/日、___万吨/日的大型污水处理厂,以适应特大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要提高污水处理标准,增加或扩建二级污水处理厂,还要因地制宜,中、小、微污水处理设施同时上。如旅游区、餐饮业可大力推广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二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污水治理要走市场化道路。工业污水一定要经企业治理。工业行业门类多,处理方法不一样。现在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混排,加大了处理难度。工业污水除企业自行处理外,可进入市场通过环保公司完成。因此,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我们可借鉴欧美国家和某省等地的经验,“谁污染、谁付费”。水污染治理要坚持长期性,对新的污染进行预防,旧的污染逐年分散治理,做到“新账不能欠,老账逐年还”。三是建立有效的治污筹资机制。建议水环境保护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财政项目,保证环保资金落实到位。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要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和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四是应规划、完善、改造城市排水系统,在实施截污工程同时,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入湖以补充净化水体,让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浓度达到二级处理的标准。处理后的污水不易直接排入湖内,可进行二次利用,如用于灌溉、冲洗车辆或直排入江。
(三)突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改善××湖水质
××湖是我市城区独有的国家级风景区,治理好××湖是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点。为进一步改善××湖水质,下步要采取有效措施,分步实施,综合治理,全面推进。一是要大力实施污水截流。××湖周边__个排污口,每天排放大量污水。*大、××是两个污染最重的排污口,*大的生活污水及教学的生物、化学污水严重破坏××湖水质。因此,要加快污水截流步伐。世行贷款新建的三座污水处理厂,与其配套的截污管网要同步进行,建成后要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转。二是加强污染控制。××湖截污工程完工前,要加强周边的污染控制。企业一定要实现达标排放;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产品;湖区内要加强对水上旅游船和服务业污染项目的管理;加强周边农村污染控制。据调查,湖边农村污染近来发展很快,要控制围网养殖、畜禽养殖,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防止污水渗透。三是清淤工程。目前,××湖的淤泥较深,有的地方水浊、水臭。××*一期清淤量达___万立方米,二期___万立方米已开工。我们可参考*湖分期清淤的做法,截污纳管实现后,要加大湖底清淤疏浚力度。应充分估计清淤工程的难度,要有详细方案和具体措施,保证清淤顺利进行。关于有专家提到引江水入××湖加速水体置换及其它方案,可以进行论证,以寻求有效解决××湖水质问题。
(四)健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有法可依”是实现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前提。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省里有关法规、规章,进一步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对立法空白要加强调研立法,对操作性不强的法规要制定出实施细则。要争取《××市湖泊保护办法》尽快出台。应考虑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完善饮用水源保护等法规。立法应体现从严思想,法规要有强制性约束和制裁措施,如《××市湖泊保护办法》的具体条款要严谨,绝不能留口子,还应有可操作性的处罚办法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水环境相关概述
1.1 水资源现状阐述
随着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们愈发认识到,水资源对生活与社会的重要性。同时,水资源的有限以及脆弱性使得水资源日益短缺,这严重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报道,现在全世界超过一百个国家缺乏水资源,并且严重缺水的超过了半数。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中国同样受这个现象的困扰。我国人均占有水资源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5%,北方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特别是山东、辽宁、江苏、黑龙江、陕西五省,重工业集中,人口稠密,水资源压力大。近年来,为缓解北方地区用水压力,除勘探、开采地下水外,还修建了众多水库来储蓄地表径流,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然而,这些工程的实施存在着建设周期长、实施难度大、费时费力大等弊端,并且对环境的调度也会影响生态平衡,使得环境问题出现恶性循环。因此,面对水资源现状,防治是更加有效的办法。
1.2 水环境污染现状
据了解,现阶段我国水环境污染主要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北方缺水地区开采地下水过量,导致地下水位下降;第二,沿海地区海水侵蚀严重;第三,水富营养化。而水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工业废水污染;农业污染;城市污染。工业废水排放是引起水资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因为除了工业排出的废水直接注入水体会引起水环境污染以外,工业排放的固体废物和废气最终也会导致水体的污染。其次,农业的机械化、规模化发展导致农药、化肥的使用量的大幅度上升,残留在土壤中,最终进入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水污染。另一方面,城镇化的发展使得城市污染也日益严重。近年来,城市人口集中,导致生活污水、废气排放量都剧增,引发城市矛盾的同时也对城市周围水体造成严重的污染。
水环境的污染对人们的生活以及生存造成了很多不利的因素。众所周知,人体中70%-80%是水分,长期使用受污染的水源,会使身体素质下降,引发各种疾病;同时影响人们生活的质量,不利于工农业的可持续发展[1]。
2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2.1 贯彻水法,加强水源保护
推进水法的完善与实施,保护水源,这是防治水污染的、保护水质的根本方法。一方面,加强各地区水源保护法等水法的落实,严格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水源的防护措施,推动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其次,可以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统一管理和监督水法的实施,不断完善水资源防治措施系统的建设。
2.2 加强对水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的监管力度
管理部门在对水资源进行检测和管理的同时,可以着重对水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水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高强度的整改。在当前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很多知名企业都违背了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可持续战略要求,生态环境破换严重,尤其是水资源的破坏。因此,必须加强电力、化工类等重工业进行实时监控,严格控制废水排放量,强化内部水源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水污染。另一方面,对重度水污染地区进行限期整治,加强对水源状况的检测,完善日常的监督工作,保证水资源的质量[2]。
2.3 废水循环利用
废水循环利用分为以下几个途径:地下水回灌;景观和娱乐用水,比如浇洒绿地、道路、洗车、冲厕所等杂用水;冷却水甚至锅炉补给水等。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缓解工业与农业、城市之间的用水矛盾,同时可以节约水资源,实现“优质水优用,差质水差用”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体污染,这样才能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其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4 建立完备的给水排水系统
据了解,在国外,给水排水行业称为水工业,在国内,水工业的概念也逐步被业内人士所接受。水工业主要有产品开发、系统平台搭建、技术服务三个方面构成,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国内的发展潜力巨大,市场开发度具有较大空间,我国现在的水处理设备总值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具有很大差距。在城市建设中,应着重建立排水系统,改善城市遇雨成“海”的状况。
2.5 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
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念,引导人们积极参与水资源的防护,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首先,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计划,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其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工农业的发展,制定用水定额和排污定额标准。同时,改革城市水价,实施阶梯水价标准制度,努力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最后,可以加强水的需求侧管理,以水定产业发展规模,定城市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必须获得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推进水权、排污权制度和准市场管理,逐步实现资源、环境的优化配置[3]。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水是万物的源泉,是人们生活生存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都快速发展,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严重,因此,建立城市污水处理体系对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水是宝贵的物质财富,目前为止,人们没有发现大规模制造水资源的办法,因此,水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重要的是,水资源的治理是一个耗时费力、效果周期长的工作,因此我们应该更加着重于水资源环境污染的防治,这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发展阶段。现阶段,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活动的规模的范围扩大,水资源短缺与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无偿采取,用之弃之,既是一种落后的社会观念,也是对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现代社会的到来,使人们的观念与时俱进,逐渐重视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曾晖(197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遗址开发与环境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态整治和环境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土壤、大气和水并列为人类环境的三大要素,而几乎所有的污染都会进入土壤,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我国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污染面积只有600多万hm2[1],而现在已经超过1000万hm2[2]。土壤污染已经影响到耕地质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体健康。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化,其中严重的是重金属污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2]。面对如此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现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研究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放眼世界,发达国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类:第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第二,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应对土壤污染这类污染形式,如法国土壤污染立法就是这一类模式的典范。
法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起始于1993年,法国环境保护部向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了一个通报,这个通报宣告了法国土壤污染和修复政策的开始。法国至今没有综合性、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在传统工业法、民法、侵权法等法律的基础上以法律、法令、行政政令、判例法等形式不断发展完善的。相较很多国家有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和发展并没有突破其现有法律框架,但却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国已累计修复污染土地165km2[3],土壤污染面积较20世纪下降了9%[3],这其中必有其特别之处值得研究和借鉴。我国当前缺失专门性的土壤污染立法,这一点与法国相同。学习和借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应对模式对探讨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立法路径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
1993年土壤污染防治成为法国环境保护部宣告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2007年在经过法国政府部门改组后,原先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功能由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继受。该部继受原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土壤污染政策后,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形成了极为先进的土壤污染防治策略,这些策略也成为欧盟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主要来源。
1.土壤污染防治以预防为原则
土壤污染预防原则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首要策略。土壤污染相比大气、水等污染而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这决定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难度大、周期长。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土壤污染一旦发生,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是一件极其不容易的事。因此,对于防治土壤污染就不能将重点放在依靠科技手段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上,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中确立预防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为此,法国环境管理机关首先运用法国工业法控制排放污染的活动和建设项目,通过工业法规定对潜在的污染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另外,还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农作物种植管理制度、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等。
2.建立污染土地的公共信息管理数据库
为了培养公共的环境意识,识别和保存污染地的信息,法国环境部和后来的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一直以来致力于建立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括现存的污染地和以前被污染而现在已经被修复的土地。法国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主要有2个:一是现存的污染土地的国家数据库(Basol),这个数据库于1993年建立,包括所有经过权威机关认证的被污染土地的信息,任何新的污染土地都要进入这个目录。这个目录的信息主要包括被污染土地地址、利害关系人、污染类型、管理机关采取的行为、环境修复的技术手段和修复状态等。二是以前工业污染地的国家目录(Basias),这个数据库也是1993年建立,用于追踪过去被污染的土地,这些信息被运用于特定的发展计划之中。至2005年以来,那些原先保存在Basol数据库中的污染土地,如果已经被修复并且不再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监测的情况下,就从Basol数据库转移到Basias数据库。
3.引入环境风险评估管理的理念
法国环境管理机关对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有很实用的方法。那就是,对于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包括污染物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是建立在对污染源、污染渠道和污染地的精确分析基础之上,并且考虑了土地将来有可能的利用。同时,法国环境部还了一些关于风险评估方法的技术导则,给环境风险评估操作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指导。风险评估的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的文件准备:(1)对可能被污染土地的情况、污染源和相关环境影响进行详细和深入论述,将这作为风险评估的背景知识;(2)对风险评估进行论述,目标是量化对人、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风险指数;(3)深入阐述有关环境风险和拟议的环境修复计划。
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对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民法等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来规范土壤污染者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从而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
1.相关法律制度中土壤污染者的责任
(1)工业法。
工业法是法国环境法体系的主体部分,编纂于法国的《环境法典》之中,法国工业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工业厂址操作者[4]。根据法国《环境法典》第511条第1款的规定,法国工业法中的规范适用于一切由个人或法人拥有或经营的,无论是公营或私营的,只要会对周边环境和人的健康、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农业、自然环境构成危险或不便的工厂、车间和工程等。法国工业法的范围比欧盟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制度的范围要宽泛,包括了更多的建设项目和活动。但是工业法制度主要是着眼于规范工业活动的操作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
在法国工业法中,工业项目操作者负有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工业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清除责任主要施加于工业活动的最后一个操作者或者从业者。“操作者”或者“从业者”指的是日常控制工业活动或者工业厂址的人。最后一个操作者不仅要负责他自身工业行为产生的污染,而且要负责同样的土地上他之前的操作者产生的污染,之前在这片土地上进行工业活动的操作者将不再对土地修复负责任。
工业法施加的土壤环境修复责任一般是在工业厂址关闭的时候才考虑。工业厂址的最后一个操作者没有权利声称前面的操作者污染了土地而没有负责清理。但是,在工业活动转让时前任工业厂址操作者必须向其后的操作者负担修复土地环境的费用,前后工业厂址操作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解决,而不属于工业法的调整范畴。如此,关于工业厂址的土壤污染主要包括两类法律关系:一类是最后一任工业操作者对于该土地的环境修复责任;另一类是各个工业操作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调整前一任操作者对后一任操作者有关污染责任的民事补偿。法国法律这样规定工业厂址污染土壤的责任,便于土壤污染责任的追索。
(2)废物法。
从2003年7月开始,法国《环境法典》第541条第3款将废弃物的调整范围从仅仅包括“被丢弃的废物”扩大到包括“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5]。从而将“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也纳入废弃物规范的范围。同时,法国废物法规定:(1)任何生产或持有废物的人在处置废物时,应该做对于动植物无害的处置,或者不作对于自然区域有害的处置,并且不制造空气、水、噪声等危害人类健康的污染;(2)制造废物的人对废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当废物处置责任人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没有能力处置废物时,环境管理机关有义务对废弃物进行处置,由责任人承担处置费用。
由于环境管理者不一定总是能够成功地对最后一个土地利用者施加环境修复的义务,因此废物法也能被用来施加污染清除的责任,以作为对工业法的有力补充。在土地环境修复方面,废物法相对于工业法的优势在于,它不仅针对废物生产者还针对废物持有者(保有者);在没有土地操作者、土地租借者或者占有者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以被认定为废物处理和清除的责任人。
(3)民法。
除了法国工业法、废物法施加给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责任外,法国民法同样可以对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壤污染的人,包括工业厂址的操作者和土地所有者,施加民事法律责任。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工业活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包括环境损害)的,工业厂址的所有者、操作者和控制者应该对这个损害负责任。根据法国的判例法,一个工业厂址的所有者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的民事责任:(1)工业厂址操作者不存在或者土地所有者重新获得了对土地的控制,并因此必须对该土地上产生的污染负责任;(2)工业厂址操作者允许土地所有者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操作;(3)工业厂址在其操作者未完全清除土壤污染的情况下就关闭了;(4)土地所有者没有有效地控制工业厂址操作者的污染清除行为。
在法国民法中,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和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是受到土壤污染损害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民事诉讼提起人必须对损害行为、其所受到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这对于受损害者来说往往是困难的,因为土壤污染涉及很多专业性的知识,因此受害者往往依托一些公共组织,比如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来对污染者施加压力。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
由于法国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等法律体系的配合,对于土壤污染的修复责任就可以施加于土地利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对于土地环境造成损害的任何人;土壤恢复责任形式多样,包括土壤污染清除、废物处置以及民事责任等等。这样多方面全方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能够为土壤污染提供全面的责任保障。
2.土壤环境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修复,主要依靠工业法制度进行规范。一旦土壤修复的责任人被确定了,环境管理机关就要进行土壤的勘察和风险评估,并且在“未来利用”的基础上决定如何实施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
(1)土壤环境修复标准基于“未来的利用”。法国的环境管理者在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进行精确的评估之后,在考虑土地未来用途的基础上,对工业厂址的操作者施加土壤环境修复义务。2005年9月的“1170号法令”建立了一个新的工业厂址的关闭制度,特别地说明了工业厂址未来利用的定义,明确地将工业厂址的操作者认定为对土壤污染有清洁义务的责任人。2005年9月13日实施的1170号法令修改了1977年9月21日实施的第1133号法令中的第34条第1款至第5款,是对法国《环境法典》第510条的执行。2005年的第1170号法令规定,“未来的利用”是这样的使用:(1)在工业操作者、土地所有者和当地政府之间讨论或者达成一致的利用;(2)在没有协议达成的情况下,由政府管理机关来认定的利用。
环境管理机关施加污染土壤修复义务的同时,也要在整个区域的区域规划下考虑工业厂址的地址和使用方式。例如,如果一个工业厂址是位于工业区域,和整个区域规划一点都不冲突,环境管理机关就应该将“未来的利用”认定为等同于“最后的利用”;如果一个工业厂址位于市区,并且附近有一些民用住宅,环境管理机关则可以将土壤的未来利用认定为有可能是住宅或者商业使用,这样污染土壤的修复要求和费用就更高。
“未来的利用”在工业厂址关闭之前确定后,不意味着在将来不能够改变利用方式,只要改变利用人能够承受改变土地利用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例如,如果将来的利用被认定为工业方面的利用,而利用人想开发房产,环境管理者不应该向原来的从业者要求土壤环境修复,而是应该由现在的房地产从业者来承担这个责任和费用。
(2)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取决于管理者能否认定责任主体。如果责任人确定,由责任人负责污染土壤修复的费用,主管机关会支付有限的津贴;在没有责任人的情况下,由法国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来负责进行修复。环境管理机关对于污染土壤责任人的津贴往往很有限,例如,在对土壤污染的识别方面环境管理机关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费用,或者水管理机构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负担一部分费用。
对于无主土地而言,由国家来负责进行环境修复。法国政府可以要求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来进行受污染的无主土地的修复预算和修复操作。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是法国中央政府直属的工业和商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受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监督,主要负责能源、空气、噪声、交通、废物、污染土壤等环境和能源事务的管理,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应的机构。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业务费用来自于中央财政预算。同样,法国的地方政府也对能源效率进行预算,对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各地方办公室的业务开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
1.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和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现有的工业法体系之中;同时,关于土壤污染责任依据废物法、民事法律等进行救济。可以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演进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路径,就是将土壤污染视为工业防治法中一个新的法律事实,在传统工业法体系中,根据土壤污染的特殊性发展出了一系列特殊管理手段,如土壤监测、风险评估、土壤数据库、土壤修复等。
(1)土壤污染防治基于传统的工业污染法和相关立法。从上文介绍可以看出,法国的工业法中关于土壤污染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2个部分:一是预防新的土壤污染,主要是对污染项目进行审批,以预防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新污染;二是解决或者消除现有土壤污染,修复土壤环境,责任人对污染土地的修复受到环境管理机关以及环境管理机关委托的公共机关的科技支持和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污染土壤的修复,这两部分可以说已经涵盖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内容。
废物法和民事法主要解决工业法关于污染土壤责任的欠缺。法国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同样是基于侵权责任制度,但是对于土壤污染这个特殊领域而言有以下几点突破:(1)将污染土壤责任主体扩大至土地所有者;(2)侵权责任发生的基础,即损害,也包括环境损害,如土壤污染;(3)环境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环保非政府组织,这样的规定很符合环境民事诉讼的特殊性。环境污染,例如土壤污染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知识,对于普通受害者来说查证和举证都非常困难,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中通常有专业人士,加之其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作为适格主体进行环境诉讼更为便利,更利于污染土壤损害救济。
(2)以环境风险预防为基础。风险预防理念贯穿于法国土壤污染管理的全过程。其一,在对每一个新的工业厂址进行环境行政许可时,就要求工业厂址操作者必须确定该工业厂址关闭后对于土地的使用类型;其次,每个工业厂址的操作者都必须提交关于该工业活动对于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其三,对于工业厂址关闭时操作者进行土壤环境修复资金的保障,也是为了预防工业厂址操作者修复能力不足;最后,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也是基于环境风险和未来的利用。可以说,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在土壤污染管理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3)法律渊源多样化。法的渊源有2种形式,一种是形式渊源,即法律规则表现的形式,指出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法律;二是实质的渊源,即法律规则来源于什么地方。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渊源是多样的,包括法律、行政法令、行政规章和判例法。法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Loi(法律)、Décret(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命令)、Arréte(法令)。
在法国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判例来充实土壤污染相关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制度演进中有不同的社会适应力,都是法律活动的实践总结。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这样新的法律领域而言,立法的滞后往往与土壤污染状况存在矛盾,法国法律中的判例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空白和缺陷;同时,在判例积累一定数量后,也可以从判例法中抽象出某些原则,为成文法的立法创制条件,这可以说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理性。
2.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议
当前世界上主流的土壤污染立法模式是专门立法模式,例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韩国的《土壤污染保护法》等等。我国关于主要的环境介质例如水、空气等都有专门的立法,唯独没有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我国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等相关法律,这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前提是一样的,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相关法律以应对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法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我国环境污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受环境污染法总体规则的规范。不论是土壤污染还是其他各种形式的污染,都应该视为是环境污染法调整的对象,也应该成为其他法律部门面临的新的法律事实,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发展和演化带来一些新的力量。我国现存的以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为首的污染防治法体系,形成于20世纪末或者21世纪初,其中很多环境管理规范都与当代的环境保护理念不符,应该借《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机会对一般环境污染规范进行完善,以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污染形式。同时,与环境污染调控和污染损害赔偿比较密切的2个法律是行政法和民法。由于土壤污染侵害的往往是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土壤污染控制过程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介入,也即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参与。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规范中有很多政府代为履行的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可资借鉴。
另外,有必要完善我国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法的规定非常契合环境问题的特点和环境污染赔偿的特点。法国民法规定,有权利提起土壤污染民事损害赔偿要求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由于土壤污染损害的举证非一般受损害者所能够胜任,因此,法国民法赋予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提起土壤污染民事诉讼的诉权是非常有利于土壤污染损害救济的。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提起污染损害民事诉讼的诉权正在受到热议,希望我国也能够扩大享有诉权的主体范围,真正为污染损害民事诉讼救济打开方便之门。另外,法国民法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这一规定也可以为我国借鉴,延长环境污染民事诉讼的时效,因为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往往具有延迟性、潜在性等特点,因此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有利于污染损害得到合理的救济。因而,对照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适度完善我国行政法和民法中可适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条款十分必要。
(2)我国应选择综合土壤污染防治模式。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综合防治模式。污染的综合防治模式,就是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规划和管理环境系统,通过全面的完善法律、政策、机构和社会经济体制来支持可持续利用的整个生态系统。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是一种全新的综合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战略和方法。对环境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内涵: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对土壤、水、植被、野生动物等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进行综合规划;对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部门、科学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对某一项资源和环境要素实施管理和利用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的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多学科的知识;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边缘主体(包括土著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综合考虑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存续状况。《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公约中的有关文件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及其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最早在1995年在马拉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上提出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12条原则和导则。2000年5月,于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认可了专家组提出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12原则和5项导则,将其作为该公约内的一个重要实施框架。
中图分类号:TU992文献标识码:A
前言 :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环保问题,特别是城市污水处理已成为各国研究的热点。城市污水治理对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经济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随着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又跟不上城市化发展速度,致使城市生活污水成为水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的污染治理及防治已成为现阶段城市环保工作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城市生活污水概况
我国水体污染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工业发展超标排放工业废水,二是城市化中由于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设施严重缺乏,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城市生活污水有增无减,占水质污染的51%以上。
城市生活污水正成为水污染的最大“公害”之一。其防治直接关系到水体、水质的保护以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国水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的重点之一,而且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与居民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防治现状及特点
城市生活污水主要是指城市居民(含服务产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由于生活利用而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用水、生活洗涤用水、厨房污水等。这些生活用水耗量大、处理费用高、成分复杂,而且由于我国生活区、商业区、办公区混杂,餐饮洗浴业遍布,生活污水排泄与城市排渍共用下水道系统,居民楼、宾馆等生活污水预处理以小片为单位,没有统筹规划,经过预处理或未经处理直接由城市下水道进入江河,因此我国城市生活污水具有源多、面广、量大,杂、散、乱的特点。这是生活污染严重的原因,也给现阶段我国城市生活污水防治带来了困难。
现阶段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方面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污水集中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2.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将居民生活污水集中后通过一定的处理工艺,将污水中高浓度的氮、磷等化学物质及部分细菌、病菌等不同程度减少或消除,达到水质进化的目的。处理后的污水直接进入自然水体或再生污水用来灌溉、清洁等。污水处理可以集中,也可分散,所谓集中,是在一个城市只建立一个污水处理厂和一套管网系统,集中治理全市的生活污水;分散是一个城市根据实际建几个污水处理厂与几套管网系统,也包括小型的单位和社区的污水处理装置及系统,达标后排入公用污水管道系统,或者在原地循环使用。
2.2资源化利用
城市生活污水具有水量大、水质较稳定、来源可靠、开发成本低的优点,是一种潜在的水资源,经过治理运用到工农业生产中去,可以创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资源再生是环保产业中的一个大的行业,污水资源化又是资源再生行业中的一个大行业。采取分质供水方式,可以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多层次处理综合利用。如直接用于或用化学方法净化提高水质类别档次,分离的固体物质经过提炼可成为肥料和饲料,用于园林绿化和家畜养殖;可以开放式的将处理过的污水还原到地面水体,间接再次作为水资源利用;也可以封闭式的将处理过的污水回用,作为工业冷却水、绿化、消防、市政杂用,洗车、建筑、农业灌溉、渔业用水。在这里,开放式还原利用如前一种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方式,而后一种主要指以城市内部相对独立管辖范围和责任主体的一个城市功能区为单位,如居民区、学校、单位等,在单位内部进行污水再生处理,在原地和附近加以利用,即原生再处理,也称中水回用。一般采用小型污染治理装置或生物处理技术,如沼气池处理、生物膜治理技术等。
我国现阶段两种方式的运用都有,但似乎更注重建立大型的污水处理厂,其实两种方式的选择应结合实际,合理选用。而且,针对城市生活污水日益严峻的状况,应该采用多种手段与方式来进行防治。
3城市生活污水防治的原则
3.1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新《水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生活污水防治关系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 因此各地政府要将生活污水的处理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与调配,要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发展规划,做到统一规划、远近结合、协调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在缺水地区城市积极推行净化污水再用设施建设。
3.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方式的选择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个城市来说,污水处理厂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建立,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集中与分散结合的原则,该集中就集中,该分散就分散,因地制宜。如兴城更适宜建小、微型治污装置。因为从建设资金讲,微型的如地埋式处理装置不需要建地下管道,运营费少。另外,依据新《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生活污水的处理与防治也应该根据当地的水资源实际选择。
3.3水资源、环境容量有偿利用原则
水是最重要的资源,环境容量也是资源,是有价的,对其经济化有偿利用是必要的,因此要改变过去水资源无价、企业污染治理、居民无偿排污的观念,用“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代替“谁污染,谁治理”,使所有的环境污染外部性内在化。实现环境与资源的价值补偿,把资源的使用与污染破坏的经济价值反映出来,使之得到足额与超额而不是差额补偿,形成经济制约机制。这样可以节约水、又可以筹集排水管网维护资金。
4 城市生活污水防治的手段
4.1政府统一规划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是构成社会化综合服务、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保障体系的主体,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必须承担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职能,以提高设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4.2实行科学管理
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对生活污水的分散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方面的经验与管理比较缺乏。应该在逐步推广的过程中探索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建立小型、微型污水厂或实行原地再生利用的小区、社区、单位,可以建立以社区管理为基础、与市场化管理机制相适应的办事机构,协调辖区内居民、单位与税收、供水、环保、治理技术部门等的关系,处理生活污水资源化管理中的规划、建设、治理工作;根据小区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体系提供保障;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先进管理方式,使城市污水处理厂单位在政府监管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摆脱现在事业单位和政府包干的模式,逐步走上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道路。
4.3运用多种经济手段
在城市生活污水防治中要运用价格、收费、税收等手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水,补偿污染治理费用。《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对集中处理设施的有偿使用,1993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了《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用于城市排水管网维护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然而存在征收标准低、征收不力,征收过程中欠费和漏收、污水处理费收入的管理不规范,截留、挪用等问题。所以政府应出台价格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逐步达到补偿合理成本并略有盈利水平;同时逐步开征资源税等,增强税收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将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4.4公众参与
新《水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城市生活污水防治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一部分,需要公众的参与,发挥每个公民的作用。因此除了吸引社会融资,社区处理外,还应对公众进行宣传引导、水况公布、水价听证、污水原地再生利用教育、优惠收购再生水等,提高公众素质与节水意识,促使其发挥监督职能,参与污水防治。
4.5技术支持
新《水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所以也需要开发、运用高新科技成果,运用环保型、节水型、防污型家用清洁化工产品;采用新技术使引入郊区、农村和园林绿化灌溉的污水无害化,研究新的净化处理技术,降低治污成本,加强生活污水生物处理和沼化综合处理研究与应用。与之相配套应建立良好的信息机制、中介机构等支撑服务系统,使技术具有可得性与交流性、创新性,进而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提高效益,走向产业化。
我相信未来21世纪,人类对城市污水治理技术将会愈来愈多样化,也愈来愈经济和先进。
参考文献:
[1] 邹家华主编.《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环境保护》,2006年第1期;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面临着以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急剧增加,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严重为特征的水危机,它已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最突出的制约因素。为此,我国加大了对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回用技术,实行污水资源化。
第一、城市生活污水概况
世界13个缺水国家中,中国尤其严重。全国600多个城市中大约一半城市缺水。以我省为例,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386m3 ,相当于全国平均值的1/8,邯郸市人均水资源量只有157m3 ,为全国水平的7%,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m3 ,属于极度缺水地区。水污染更使水短缺雪上加霜。我国水体污染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工业发展超标排放的工业废水,目前控制力度较大,成效明显。二是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设施严重缺乏,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而且有增无减,占水质污染的51%以上。据环境部门监测,1999年全国近80%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江河湖海,年排污量达400亿立方米,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水域受到污染;全国仅城镇每天至少1亿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体。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低,城市排水管网不足,雨污分流系统不健全,致使大量污水难以入厂处理,直接进入河道,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第二、防治现状及特点
城市生活污水主要是指城市居民(含服务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成员)由于生活利用而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用水、生活洗涤用水、厨房污水等。耗水量大、成分复杂、处理费用高,而且生活区、商业区、办公区混杂,餐饮洗浴业遍布,生活污水预处理以小片为单位,没有统筹规划,经过预处理或未经处理直接由城市下水道进入江河,因此我国城市生活污水具有源多、面广、量大,杂、散、乱的特点。新鲜生活污水中的有机氮约占60%。氨态氮约占40%,陈旧生活污水中的有机氮转变成氨态氮而使氨态氮比例上升;含磷洗涤剂的大量使用,使生活污水中的磷含量急剧上升,很容易造成淡水湖泊的“水华”,海洋中的“赤潮”现象,从而影响正常生产生活,这是生活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十五”期间,所有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镇污水应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将居民生活污水集中后通过一定的处理工艺,将污水中高浓度的氮、磷等化学物质及部分细菌、病菌不同程度减少或消除,达到水质进化。处理达标后的再生水用来工业、农业等。污水处理分集中和分散处理。所谓集中,是在一个城市只建立一个污水处理厂和一套管网系统,集中治理全市的生活污水;分散是一个城市根据实际建若干个污水处理厂与相应配套管网,也包括小型的单位和社区的污水处理装置及系统,达标后排入公用污水管道系统,或者在原地循环使用。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能力高、容量大、不仅能处理生活污水、还处理工业废水,但建设投入与运营费用高、输水距离长,面临技术和配套管网投资的困难。长期以来,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缓慢,缺少适当的投资机制;配套的管网建设滞后,排水管网普及率低;污水处理成本高,补偿不足;污水处理费收缴制度与污水处理设施有偿使用制度不健全;集中处理设施不能满负荷运行,部分闲置,导致集中大型处理污染的效果不好。
2、资源化利用
城市生活污水具有水量大、水质稳定、来源可靠、开发成本低的优点,是一种潜在的水资源,经过治理运用到工农业生产中去,可以创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采取分质供水方式,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多层次处理综合利用。污水的资源化利用可以作为污水集中处理的一项补充措施,适用于排水管网不健全的小城镇、城市郊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生活污水的处理。具有投资少、资金容易筹集、可就近处理、运行费用低、不占地、见效快等优点,可缓解用水供需矛盾、减轻供排水系统压力和集中处理的负担、减少水污染、吸引社会投资和市场化规则操作、减轻政府压力、促进水工业市场化,适合应用于居民小区、机场、宾馆、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城市生活污水防治的手段
1、政府统一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应将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实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满负荷运行。
2、多渠道筹集资金
资金不足制约了城市污水处理,因此应该采取多种方式融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采取灵活的融资方式。对于大中型的集中处理厂,可采取政府投资为主,运行费用由排污者补偿的方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营;也可以争取国内外贷款,逐渐从依靠政府拨款的福利型公益事业向企业化管理过度,成为产业经营;对于小型污染处理装置,放开投资渠道,鼓励其他人投资并拥有污水再生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使其有利可图。
3、运用多种经济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对集中处理设施的有偿使用,实行双重收费办法,即征收排污费与超标准排污费。因此,政府应出台价格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逐步达到补偿合理成本并略有盈利水平;同时逐步开征资源税等,增强税收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将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4、公众参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因此除了吸引社会融资,社区处理外,还应对公众进行宣传引导、水况公布、水价听证、污水原地再生利用教育、优惠收购再生水等,提高公众素质与节水意识,促使其发挥监督职能,参与污水防治。
我国城市生活污水的防治现状,致使现阶段污水集中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成为最主要的处理方法。同时,还应通过政府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公众参与等手段,使城市污水防治工作沿着科学、综合利用的方向快速发展,逐渐缓解日益紧张的水资源短缺局面。
【参考文献】
1、群众水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水资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人们在思想观念上还没有形成一种理性的可持续资源开发利用观。一是农村居民饮用水改为自来水后,广大群众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就淡薄了,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的废水、废物直接向河道排放,农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随意向河道倾倒,使河道成为“下水道、纳污沟、垃圾场”。二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追求经济快速增长时,对可持续发展重视不够,致使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得以上马,这种粗放式的发展模式,使工业废水造成的水污染占据了水污染负荷的50%以上。
2、乡镇企业、个私企业污水处理能力差。
乡镇企业、个私企业的发展已成为乡镇经济的主要支柱,为繁荣我区经济,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乡镇企业、个私小作坊式的企业或由于经济效益不高,对所排放的污水处理能力低,或片面追求利润,舍不得花钱来处理污水,有的企业虽然安装了污水处理装置,实际上是应付执法部门的一种摆设。生产污水还是直接就近排放到河道里,污染了水体。
3、公益性投入少,城镇雨污管网设施不配套。
唐闸、天生两镇及近年来我区开发的一些居民小区没有配套统一规划的集中式排污总管。每天成千上万吨的居民生活污水直接就近排入河道中,使得河水富营养化。
4、执法力度不够,依法管理不严。
由于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是对矛盾,有关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一些干预,因此往往是以罚代治、以罚代管,使得污水处理得不到落实。
二、二、在加强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
水环境的污染不但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存环境,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影响了我们的投资环境,从而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区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问题已有认识,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对水污染的防治。
1、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及对水污染防治的宣传。
采取集中宣传与平时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利用一年一度的水法宣传周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如用宣传车巡回宣传、张贴宣传画、拉宣传横幅,在车、人流量大的醒目位置树固定宣传标牌,利用广播、报纸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宣传,提高了辖区广大干群遵守水法规的自觉性。一些拟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项目,项目业主能在项目立项审批前主动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来征询意见。
2、加大对节水技术的推广力度
我区虽然地处长江下游地区,水资源比较丰沛,但是,存在“水质型缺水情况。节约用水不仅可以减少无效需求,减轻供水压力,更主要的是可以减少污水排放,减轻环境压力。
农业用水是用水大户,占社会总用水量的75%以上,而现时的灌溉浪费水的现象比较严重,渠系水利用系数只有0.5左右,农业节水潜力很大。近年来,我们大力推广灌溉渠道衬砌防渗技术,每年全区平均实施防渗渠道40里多,全区已累计完成250多公里防渗渠道建设,有近三分之一的农田灌溉实现了节水化,取得了良好的节水效果,且目前广大干群对发展节水灌溉技术,兴建防渗渠道的积极性很高,发展势头很好,有望通过三至五年努力,全区渠道全面实施衬砌防渗化。
3、由于我区河道河坡土质沙及长江水含砂量多的原因,河道大引大排易引起河坡坍塌,河道淤积速度快,加上人为倾倒垃圾、排放废水等,全区一些河道淤积严重,引排水不畅,水质差,环境乱,每年我们结合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大力疏浚整治一些骨干河道,不仅解决河道引排不畅通问题,对河坡垃圾同时进行清理。每年河道土方块15万立米以上,疏浚大小河道20条(段)左右。通过河道疏浚整治,较好地改善了河道的环境面貌。
4、加强对沿江涵闸的运行管理、套引江水、改善河道水质。
我区的沿江五座涵闸,过去的功能主要是控制、调节内河水位,旱引涝排,为农田灌溉排涝服务,现在增加了一项排污功能,涵闸管理人员在内河水质恶化污染严重时,利用潮汐适时套引江水,以改善内河水质,虽然涵闸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增加了,但是较好地缓解了河道水质差、影响附近居民生产、生活的问题。
5、加大水政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兴建建筑物,严格审查、审批。对阻水的建筑物坚持不批建,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建筑物,按执法程序肃查处。近年来,通过执法共拆除违章建筑近20起,有效遏制了水事违法事件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几点建议
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治水污染是一项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关注的系统工作,靠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是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1、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声势,动员全社会、全体民众以对自已身心健康、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自觉保护好自已的生存环境。在全区形成人人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引言
安徽省淮河流域覆盖淮南、蚌埠、淮北、阜阳、宿州、亳州、滁州、六安和合肥9个省辖市的47个县、市、区。由于流域水环境的关联性和整体性以及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利于流域环境的治理,使得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必须创新制度,建立协同控污机制,统筹规划,合力治污,使整个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一致,从而有效遏制和治理淮河水污染。
1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现状及问题
1.1 水环境现状
从安徽省淮河流域监测断面的监测结果来看,水质为Ⅱ~Ⅲ类的水体占总量的近一半;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即水质为Ⅳ类的水体占总量的近三分之一;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即水质为劣Ⅴ类的水体占总量的近六分之一;其余的水体水质状况为中度污染即Ⅴ类水质。由此可知,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水体占总量的一半以上,水体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
1.2 存在的问题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五个方面。
部分因子超标严重。
城镇生活污染排放不断增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
历史欠账较多,治理资金匮乏,影响规划的有效实施。
局部水系污染严重,跨界纠纷问题有待解决。
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2 协同控污机制的方法研究
2.1 管理主体协同
在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的治理中,政府、企业、公众三者应该有机联系起来,明确划分各自功能,实现三大环境管理主体的协同控污。特别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企业责任主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流域水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区域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联动的沟通机制,使环保共治从单一的政府行动向多元化、全方位的社会行动方向发展。
2.2 管理政策手段协同
管理政策手段包括命令控制、经济激励和宣传教育。命令控制包括行政手段和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或流域污水排放标准和统一、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等措施来处理协调控制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污染,同时加大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形成法律威慑力,真正做到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
经济激励包括生态补偿制度和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通过出台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使企业能在利益的驱动下,积极地进行生产工艺改革、实施清洁生产,增加排污余额。
宣传教育以宣传内容、宣传组织以及宣传形式为手段,提高公众对环境的保护意识,使得公众更好的参与到淮河流域的水环境治理中。
2.3 技术方法协同
由于流域水体的流通性,上游排污往往会对下游水质产生影响。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流域整体的污染控制。
因此,在治理淮河流域污染时,流域各区域应联合建立水环境信息系统,实现省流域内水环境信息的共享,协同控制水环境污染;逐步建立区域之间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实现各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共享和有效利用;建立流域水环境联合监测体系,提高各区域环境监测水平,提高水质采样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建立环境预警联动系统,有效应对流域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各区域联合构建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体制,在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加强与周围区域的联合监察执法。
2.4 管理部门协同
淮河流域的综合整治不是单一的环保或者水利工程,涉及到各个行政区域的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建设等不同部门的共同管理。流域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是确保成效治理淮河流域污染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应建立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明确各个行政区政府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各区域地方主管部门之间,水利、环保、市政、土地等部门之间需建立起联合防污控污机制,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应保障畅通,实施区域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确保区域环保共治的科学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2.5 水域陆域协同
水体污染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类社会在水域上的活动,二是人类在水体周边陆域上的活动。对于绝大多数的水域来说,陆域污染物是引起其污染产生的最主要来源。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两者关系密切,互为依托,互相促进。陆域环境的改善,也将有利于水域环境的改善和保持。因此,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必须贯彻水域陆域协同的整体系统指导思想。以陆域污染控制和治理为前提,通过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控制城市面源以及制定政策法规、防治农药、化肥的污染、加强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面源污染源普查和建立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等措施控制农村面源,实施清洁生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发生量,强化源头治理,并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技术阻截控制污染物的转输,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外排,在陆域就地治理污染物,可获得事半功倍之功效。
2.6 总量控制与产业结构优化协同
以总量控制为前提,开展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模型研究,建立多源水污染协同控制分配模型,限制各区域内各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排放浓度,确定区域内各污染源的削减量,使得各区域内各监测断面水质能够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通过该模型计算得到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及现有污染物的削减量,以此为依据合理调整各区域产业结构,提高准入门槛、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最终实现流域内水环境质量达标的目标。
3 结束语
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不仅要在前期治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巩固治理成果,更亟待的是要积极拓展水污染治理途径,改变传统工程治理的单一模式,寻找从管理主体到管理政策和技术方法的多角度控污方法,特别是总量控制与产业结构优化的协同,为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治理提供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从而切实有效地实现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协同控制,稳步推进淮河流域沿岸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2]姬鹏程,孙长学.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的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2009(7).
[3]石玉敏,王彤,胡成.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状况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0(36).
[4]周勤.乐山市茫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初步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5.
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现状
(1)农村水污染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定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农村水域包括:河流、溪流、水库、堰塘、渠、农田等具有排水、蓄水功能的载体。农村水域面积宽广,多为农业、家畜、生活用水,因此水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牲畜以及农作物的情况。农村水污染,是指在发展城乡经济过程中向水体排入的污染物超过了水环境容量,使农村地域水体的化学组成或物理状况发生了变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和破坏了农村生态系统和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对农业和农村生态系统中的水体系统造成的污染。
(2)农村水污染的现状
2012年,全国农村乡镇工业废水排放量达89.5亿吨。有报道表明:量大而面广的农村生活污水成为加速水体富营养化进程的主要原因。在农业生产中,化肥有50%~70%随农田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进入水体,农药的流失率则达到80%~90%。畜禽养殖场大量废弃物、食物残渣以及清洁饲养圈所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池塘、农田、溪流中。再通过农业灌溉排到农田,导致污染面不断扩大,而且很难监测,以至于昔日清澈的河水变得浑浊发臭。许多农村地区农民为了增加收入,开办养殖场,但由于没有政府的指导和干预,为了方便取水将养殖场建在河流的上游或者临近水库地势较高的地方,导致牲畜粪便直接排到河流和水库中,造成水质严重污染。除了企业排污、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污染以外,还有大量的生活垃圾,如塑料袋、包装盒等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但由于没有很好的回收及处理,随处乱扔。有的直接扔在河里顺水而流,还有的扔在野外,由于大雨导致山洪带到河流,以至于现在随处可见漂满生活垃圾的河流。这些垃圾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3)农村水污染的特点
第一,面源污染。由于农村面积大,人口居住分散。因此,排放面宽广难以有效控制。相对于城市的人口居住比较集中,城市建筑规划合理,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人们的环保意识相对较高。因此相比农村的环境问题治理效果明显。
第二,环保意识低。农民的主要工作就是从事农业生产,在追求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不重视科学生产就容易忽视粗放型的生产方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近年来,由于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导致农村劳动力大量减少,为了降低劳动成本,确保粮食增收大量的使用化肥、农药,导致水污染的恶化。虽然有的村民意识到了农药和化肥的危害,不使用化肥和农药。但是农业用水来源于水库等蓄水区,利用污染水源进行农业灌溉同样无法避免农田水污染。
我国水污染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只针对点源污染的控制作用,点源污染是指有固定的排放口,例如城市对于污水的排放实行统一排放,能够控制排放点。但是我国农村呈面源排放,没有固定的排放口。因此对农村污染问题的解决用处不大,有的学者认为面对大部分水型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农村的小型作坊污染的监督和控制太高,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已经不适合现在农村的具体情况,因为笔者认为农业生产所使用的化肥和农药、牲畜粪便的排放、以及生活垃圾的排放才是导致难以监督和控制,成本太高,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因为我国农村农民居住分散,排放面广,环保意识不高导致各种困难,反而对于乡镇企业等来说控制和监测相对较为容易。
针对我国农村水污染治理的措施
(1)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发展绿色现代生态农业,不仅可以降低以往传统农业的生产成本,减少传统农药、化肥对身体的伤害,还可以保证生产出来有安全保障的粮食,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内涵,是以科学的方法发展农业,在治理农村水污染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现代生态农业发展起步较晚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起。根据调研,在发展生态农业的地区,水环境的质量较好,因此发展生态农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笔者的家乡当地政府在发展生态农业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不仅给农民提供种子、化肥、农药,还成立里专门的农业生产指导办公室,指导农民科学种植,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建立农村水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为城市农村居民饮用水提供原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保护区水土保持、河道采砂以及供水、排水的监督管理。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农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指导。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镇政府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原有的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生活等污染源进行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水务、卫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按程序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立宣传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三)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必须做好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事先申请登记并经管理机构批准,方准进入保护区;
(二)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体排放污水;
(四)禁止在河边滩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在河道边设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消减排污负荷。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规定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陆域开展植树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及上游流域的镇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Abstract: a large part of fresh water resources on earth in the stored underground, we call the water is called groundwater. At present our country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fully practice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nd the groundwater is the support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important resources. Groundwater as part of the ecosystem at the same time, maintain the ecological balance of the role.
Key words: urban groundwate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TU991.1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04-0000-00
一、地下水保护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城市地下水污染现象
水是可以进行自身净化的,地下水长期处于与地面空气污染隔绝的状态,水质比普通的地表水好很多,但是现在有很多地区的地下水遭到了很严重的污染,其原因就是由于污染物污染了土壤,如果污染物的数量很大的话,就会渗入土壤直接污染地下水,加之地下水的流动缓慢,污染物会对地下水进行长期的侵蚀,导致地下水的水质下降。所以我们说,地下水资源是一把双刃剑,在无污染的状态下,它可以成为供人们饮用的优质水资源,而一旦遭受了污染,就会形成很难处理的环境问题。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一些偏远地区为了经济发展而引入了很多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地下水资源的状况在最近几十年不断的恶化。其中工业废水是主要污染原因,其中含有的化学元素多数都是对人有害的。
(二)城市地下水保护缺乏法律依据
1.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出台一部针对地下水的《水资源管理办法》,更没有水资源的管理细则出台,一些针对水资源的管理办法也有相互的矛盾,比如《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在责任上划分有矛盾,且两种法律条文都没有对水污染的管理衔接问题做出具体的说明,更谈不上惩罚办法。这种情况下,一些部门好像得到了默许一样,肆无忌惮的进行对于水资源的破坏。也正是因为立法的不健全,关系到了一些地区的水资源分配问题,水价制定问题,水资源税的征收问题等等。
2.我国的《水法》缺乏对水资源使用或开采行为的责任规定,这就使得一些人非法开挖水资源。虽然《水法》在第31条中有相关责任的描述:“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已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但这些条款都是模糊不清的,而且并没有说明责任到底由什么人去承担,以及污染的程度和惩罚的尺度,在《水法》中都没有明确的提及,这也就使《水法》的某些方面仅是空洞的条文,起不到丝毫的震慑作用,因为违法的成本过低,提不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3.对于地下水资源的污染,惩罚力度远远不够。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在第五章关于防止水污染中,提及了一些对水污染行为的处罚规定,但是对为数众多的水污染行为,只是九牛一毛。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在第47条中对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威胁水资源安全的行为做出了处罚的规定,最高处罚就仅仅是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些企业的小规模污染达不到处罚的标准,就开始肆意妄为,而有的企业虽然接受了处罚,但是这种处罚并不能够触及企业的痛处,也可以说,这种处罚力度对现阶段的企业不能起到震慑作用,违法成本过低,才会导致违法行为的一再出现。
4.公众参与不够。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性规定,现在多为处罚为主,而缺乏奖励机制,这样一来,就会使企业与地方政府的水源地保护工作缺乏积极性。这一缺陷在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及《细则》第四章和《水法》的相关规定中有所显现。总之,我们可以从制度层面上看出,水资源的保护缺乏根本的制度保障,有令不行,令行不止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多数的情况下,法律细则与污染方式达不到一一对应,造成法律的缺位。我国的地下水资源系统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够给人们以放心的地下水。
二、相关法律机制的探讨
(一)树立先进的城市地下水环境保护理念
1.地下水、地表水一体化理念。将地下水与地表水共同重视起来,特别要重视地下水与地表水的转化问题,将水循环看做一个整体,实现地下水与地表水的统一利用,统一管理,统一治理。
2.节水理念。在公众中做好宣讲,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及新媒体进行宣传,可以分发小册子到校园,街道社区,在电视中设立节水的公益广告,在网络做一些关于节水的公益宣传和一些投票参与的活动,让公众从多个角度了解节水知识,了解水资源的重要,了解地下水系统与我们生活的关系,了解水资源在我国的匮乏,这样才有利于我们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监督,爱水、节水、护水是我们应该做的。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或理念。这一原则可以从更深的层次认识我国地下水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也是保护我国的地下水资源有效的方法之一,几乎囊括了水资源保护的大问题。可以说,该原则是防护与治理的和谐统一,是技术与科学的和谐统一,是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只有将这种原则贯彻落实到水资源保护的实际行动中,才能够使我们的水资源管理稳步有效的进行。
4.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水环境安全理念。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化,水开发、水管理、水防治三位一体,是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制度。水资源的安全,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更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基础。
(二)严格法律制度,树立法律权威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总量控制制度,都是在国家规定的水环境标准内进行管理的,这显然是不充分和不全面的,不能够适应当代社会对水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应该将责任明确,严格控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对一些不能达到要求的部门或企业,慎重颁发许可证,对于在一定时期内违规的企业,禁止排污,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且在许可证中要明确规定排污的总量和排污的内容,对重度化学污染品以及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元素,坚决不准排放。要严格将法律责任与制定规定统一,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不仅要追查企业的责任,还要对发证机关等处以一定的处罚。本着污染与治理统一、破坏与负责统一的原则。充分的体现法律在这一领域的震慑力,充分保证水源的稳定供应。对于公共排污,一直是执法部门不便触及的地带,对于这一现象,要与企业一视同仁,将排污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直接问询,并且依据法律给于一定的处罚,定期提交部门的整改意见,这样做才能够是法律的公平得到体现,让“法律的棒子”,不止“追打小偷强盗”,还要“管教自家孩子”,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小结
我国城市七成居民的饮用水与生活用水均来自地下水,我国农村约四成的农田灌溉水来自井水,也就是地下水。这足以看出地下水对于我国城市的发展及农村的基本建设所起到的作用,充足的水源,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定团结,才能使社会秩序稳定,才能使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更上一层楼。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法律解决,单凭简单的说教与监督只是隔靴搔痒,法律才能根本解决问题,所以要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