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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授课参阅《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盖地主编,2005年1月第一版)时,发现其中一案例存在问题,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探讨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50×1000×5%=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8000×0.4×17%+1600×1.25×13%=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500+804=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6元,水每吨1.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42400×5%=7120元,增值税(4800×17%+2800×13%)-804=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120+376=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8304-7496=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142400+4800×(1+17%)+2800×(1+13%)=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376—1180=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4800+2800+1180—376—7120)—(150000—7500)=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参考文献:
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也不尽相同。如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直线法,符合一定条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存货计价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而合理合法地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则可起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准予税前扣除,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折旧的计提总额相同,但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各期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使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向以后各期延迟,从而实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带来的经济效益。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回收成本,可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可实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以实际成本为准,企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而会计核算中,若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则存货成本也不尽相同;当期的存货成本不同,则企业的当期利润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存货的价格变动、存货的采购时间等做出正确的选择,以使税前扣除的存货成本尽可能最大,使前期应纳所得税税额最小,从而实现递延纳税。
二、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实现递延纳税
根据现行税法,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以及特定的纳税环节而征收的,因此,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分立或企业合并等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实现递延纳税。
(一)利用企业分立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分立,可增加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的抵扣和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因此,为减轻税负,纳税人可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若纳税人以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正常的市价销售产品,则纳税人不仅可以直接节约消费税税额,还可以将生产环节应缴纳的部分增值税推迟到销售环节缴纳,从而实现增值税递延纳税带来的税收利益。
(二)利用企业合并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可以通过分立达到节税的目的,自然也可以通过合并进行税务筹划。如对于两个具有业务往来的消费税纳税人,通过企业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消费税税款。若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原材料的供应关系,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按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在合并后,企业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则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移关系,无须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缴纳,从而实现消费税递延纳税带来的税收利益。
三、改变销售结算方式实现递延纳税
纳税人销售产品时,可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而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充分利用各种销售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时间,给企业带来间接收益。
(一)利用销售方式实现递延纳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可以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取得税款使用的时间价值,有时甚至可以把本属作价销售性质的包装物以收取押金的名义取得价款,从而获得推迟纳税的好处。
(二)利用结算方式实现递延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可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用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法,以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比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处理,待收到货款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在采用直接收款结算方式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在书面合同上注明收款日期,当实际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则可以分期核算销售收入,推迟纳税时间,获取纳税期的递延。
四、利用纳税期限及延期纳税权实现递延纳税
根据现行税法,纳税人可利用纳税期限及延期纳税权实现递延纳税。
(一)利用纳税期限实现递延纳税 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三大流转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及纳税申报缴库期限均作了明确规定,以增值税为例,其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尽可能推迟纳税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如纳税人可通过各种合理合法途径,尽量使自身的纳税期限被确认为1个月或1个季度,以避免预缴税款;同时,在纳税期限确认后,纳税人可通过纳税申报缴库期限的规定尽量推迟纳税。
(二)利用延期纳税权实现递延纳税 为照顾某些纳税人由于缺乏资金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缴税困难,许多国家都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延期缴纳的税收条款。由此可见,延期纳税权是许多国家税收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在我国,《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由此可见,在符合《征管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行使延期纳税权,以获得递延纳税带来的好处。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1-0094-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已经普及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作为企业纳税人都有减轻税负的动机,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比较好的产出,这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出发点。本文主要就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进行了分析,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以及优化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给予了分析,以期提升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
1 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又被称作是纳税筹划,其本质是纳税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对理财活动、经营活动的事先活动与安排以达到减少纳税额度的目的,是通过纳税合理规避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税务筹划的主要特点是它是一项事前行为,具有一定的预见性、长期性以及合法性等特点。
税务筹划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是资本的本质所必需的。税务是企业日常的一种支出行为,作为企业肯定希望越少越好,减轻企业的税务是企业最为直接的税务筹划动力。
2 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现状分析
随着税务筹划在很多大型跨国公司企业的普遍使用,已经使得国内很多中小企业对于税务筹划越来越重视。但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也要树立起风险意识,从而避免出现偷税漏税,难以实现税务筹划的问题。税务筹划在西方已有很长的历史,而在中国很多中小企业却才刚开始进行税务筹划方面的尝试。
减轻税务负担是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目标。企业作为纳税人,最大化的减少纳税额度,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是其永恒的目标。中小企业需要自我发展,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从而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要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靠收入扩大,而另一方面则靠的是成本降低。税务成本可以看做是企业的一项开支,企业减轻税务有利于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 我国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
3.1 事前税务筹划
企业税务筹划的事前筹划是在进行投资新项目或者是企业成立之初所进行的税务筹划。进行事前筹划侧重对税务的预见性,主要需要了解企业的成产经营的情况、资金的构成以及企业产品和人员情况,当然最重要是要了解企业可能享受到的一些税务优惠以及企业可能涉及的一些税种。如对于印花税的筹划,很多企业认为印花税的金额小,对印花税不够重视。印花税是按照基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额度来进行收取的。所以企业在注册其公司的时候,只要可以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额度就达到了筹划的目的,既可以减少印花税的税额,还可以降低负有限责任的风险。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面,一般企业会尽可能的采取加速折旧法。这样可以使企业在固定资产的投资尽快收回,从而降低资产投资的风险;在进行增值税筹划的时候,进行税额的入账时间和数额直接影响到了当期的纳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支付货款的时候尽早取得进项税发票。以便使得进项税额可以足额扣除。对于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应该尽力扩大出口的销售额,出口的部分有可能享受“免抵退”或者零税率的国家政策,可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在进行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该将员工的工资与奖金进行各个月份的平均发放,以避免出现超过额定限额而增加不必要的税额。
3.2 事中税务筹划
事中的税务筹划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的变化,企业经营方面也会发生各种调整,此时同样涉及税务筹划,此时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对事前的税务筹划进行补救性措施以减少税负,此时需重点注意成本的筹划,在会计计算方法上,对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与不能享受税务优惠的产品区别开,不能混合进行销售成本计算。对外投资方面,如果不需要控股的,要考虑投资的比率。低于20%的可采用成本法,成本法不需要按期调整,所以可以递延纳税。
4 中小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管理层对税务筹划不够重视,对税务筹划以及税务筹划的作用认识不足,这为中小企业进行筹划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风险之一,由于税务筹划主要发生在事前,中途如遇国家税务政策的调整,很容易使原先合法的税务措施变得违法。另外企业对自身税务筹划的目的不够明确也是导致企业税务筹划产生风险的重要方面。
5 改进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对策分析
5.1 正确认识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
税务筹划的目标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而追求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和企业财务目标。作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是减少税务,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起来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风险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从而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从而避免陷入偷税漏税,触犯国家法律,达到实现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
5.2 选择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法
税务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畴之内,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那么中小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要选选择低税负的方案。一般选择低税负的方案可以选择税基最小、适用税率最小以及减税最大化等内容。另外可以进行投资地区的选择,不同地区的税率政策会有所不同,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的时候,需要考虑适合投资区域的税务政策的内容。最后,在税法所允许的范畴内,应该选择递延纳税,从而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递延纳税一般包含申请延缓纳税以及递延税基两个方面。另外在会计准则的范畴内实现低税负的最优方案,如选择在费用的分摊方法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等方面做出最优选择。
5.3 注重筹划人才的培养建设
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系统工程和理财活动,这就要求税务筹划人员不仅仅要具备会计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具备金融、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中小企业由于受制于规模等方面的限制,人才队伍不够健全,很多工作不能独立完成,这种情况下,可以请税务筹划的专家来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以此来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同时企业自身也要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培养,从而提升自己筹划队伍的建设水平。
5.4 优化企业税务筹划的环境
中小企业应该正确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个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先决条件。同时要依法进行财会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的设立,这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因此中小企业首先要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进行税务筹划打下牢靠的基础环境。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注意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以保证企业税务筹划目标能够实现。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只有充分的考虑到了税务筹划的成本,这一项税务筹划的方案才是合理和可接受的,只有当税务筹划的成本低于所得的收益的时候,这项税务筹划的方案才是可以被接受的。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方法合理优化的结果,其选择的标准是在企业税负相对小的情况下,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6 结 论
总之,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极广,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门领域。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理应引起企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希望广大企业在正确引导、正确使用这项经济手段的过程中,更加合理地减少税负,避免风险,使企业更好地赢利。
参考文献:
[1]靳丽萍.税务筹划在科技型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山西财税,2009(12).
税务筹划这一“事先行为”最早出现在欧美发达国家,税务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具有目的性、战略性等特征,其在实质上隶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我国的税务筹划倾向于具体问题的探讨,被局限于对法律的研究,从企业运营管理的视角上思考税务筹划问题也较少。本文主要阐明企业税务筹划常见的方法。
一、运用会计处理的办法予以筹划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对于相同的经济项目往往会有着相差甚远的会计处理方式,然而会计处理方法不一样,对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策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这一系列繁杂的、有差异的会计处理办法均获得了税法的认可。因此,有关于会计处理的方式筹划定会取得税收效益,以下是具体方法:
(一)科学选取固定资产折旧办法
企业运用不一样的方式对应当纳税数额的影响也会不一致,因对相同固定资产使用不一样的折旧办法会让企业所得税的税款额度提早或者事后出现,进而会使得货币时间价值不一样。假若企业所得税中的税率并无增长的态势,则采取快速折旧的办法,一方面能尽可能迅速地回笼资金,使资金流转的速度更快;另一方面也会在计提折旧的阶段内比常规时缴纳更少数额的企业所得税款。挑选计价办法时要紧密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的阶段性状况。
对于盈利企业来说,其本阶段所缴纳的金额可以从本年度的所得税前去掉,金额的提升便于少缴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所以说,应当运用快速折旧的办法,由于快速折旧方法能让折旧金额向前移动和应当缴纳税款的数额往后延迟,从而逐步减少纳税人在本阶段内所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就亏损企业而言,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投入资金过大,也无法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从企业所得税前予以去掉,假设持续去除尚有5年的规定期限。所以说,折旧办法该与企业的损失补偿状况相契合,选用的折旧方式需要让无法取得或不会全部获取纳税前补偿的损耗年度的折旧金额减少,不应当适用于快速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另外,对享有企业所得税优越条件的企业来说,当企业减免了所得税金额,因减税期间内的每一项投入的提升均能致使应税所得金额的降低,进而造成具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所以,选用折旧方式时,应当思考到减少缴纳税款阶段折旧少、非减税期间多折旧的方法。将折旧的金额尽最大可能地控制在常规纳税年度范围以内,以便于削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缴纳金额,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改善选取存货计价方式
企业会由不一样的计价方式筹划库存货物的成本,依据企业自身的现实状况选用当前阶段最适合于税务筹划的计价方式。同样要牢牢结合企业的经营状态,选用不尽相同的计价方法。
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因其保存货物的成本能尽可能好地在本阶段所得税款中于税前去掉,所以,就要选取能够最有效地提升本阶段成本的计价方式。
经营折损的企业:必须要使无法获取或不会全部得到税前补偿的损失年度的成本费得以下降,让成本金额得以推迟后能完全有补充的时间,确保最大限度地提高成本金额抵消税款的成果。
二、减小课税基础
通常意义上,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有较高的几率经选用低税率的途径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流转税类型中有13%的零税率和低税率、17%的前提性税率,消费税中包含商品差异税率,营业税中会出现行业差比税率等,纳税人要在具体实践中对税务筹划做出详尽的方案,尽最大努力享有低税率。
三、巧妙运用税收优惠条件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法规与税收政策是企业从事税务筹划的先决条件和基础。税收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财政手段,国家利于税收能够维持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促进资源在经济活动中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在个别欠发达的地区,应当采用免税或减税的手段,尽快出台若干税收的法规文件,鼓励、支持当地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产业,与此同时,也要尽快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下面就来分析利用税收惠民举措开展税务筹划的要素:
(一)借助减税的税务筹划方法
这会直接降低纳税人应缴纳税收的金额,有效、合理地凭借国家激励减税策略而降低税收的方法,地方税务部门要充分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新理念,力争最大幅度地减税、并延长减税的期限。这一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可以在一定区域内试点、施行,技术含量低,同时也会带有一定的财务风险。
(二)运用免税的税务筹划方法
这会直接使纳税人免于缴纳应缴税款,在合乎法律与符合实际条件的情形下,力争获取较多的免税优待并推迟免税的期限,在推行之后,当客观条件成熟和完善时,能让更多的税收缴纳项目取得免税优惠。这个办法可行性高,技术标准不高,不过存在明显的狭隘性与局限性,可能会出现、累计相当的财务隐患,这都是要值得注意的。
(三)运用退税
在已完成缴纳税款任务后,退税无可争议地成为补偿缴纳税金、削减税收的手段,当退税金额越大时,则节约的税收就会越多。
四、结束语
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法时,不能只局限于短期收益,而要从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自觉遵守最新的税法条款,细致严密地考虑税务筹划方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