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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二)网络贸易环节减少,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作用减弱网络交易之所以飞速发展,其中原因之一是中间环节少,方便快捷。网络贸易一般产销直接交易,造成商业中介机构的削弱和取消,近一步导致网络经济中的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而税收代扣代缴办法在税收征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势必会减少税源,影响财政收入。
二、网络经济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结合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我们确立以下网络经济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税收法定和公平原则我国针对网络经济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当前我们应尽快理顺网络经济税收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以法律为基础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补充和完善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到网络贸易与实体贸易的区别与联系,注重法律法规的公平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税收效率原则网络经济交易活动的效率极高而且频率也比较快,这就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问题提出更高的要求。针对互联网时代的特点,税务机关要提高税收征管的现代化科技水平,简化部分不必要的纳税手续,节省纳税人和征管人员的时间、精力和征纳税成本,尽量减少偷税漏税的可能性,维护网络经济市场的秩序。
(三)坚持税务登记原则税务机关要重视网络经济的税务登记制度的建立和规范。税务登记是确认征纳双方关系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网络经济下的经营者应参照实体经济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从事交易活动之前必须先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如实提供主体身份信息、网店网址、结算账户等资料,为税务稽查做好材料准备工作。
(四)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税收征管原则在涉外税收方面,一般是根据各国利益来对税收管辖权进行确定的。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在净进口阶段,发展的还不够成熟,因此在处理涉及国际税收关系的电子商务时,应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税收征管原则,以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地位,避免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优势从我国大量攫取暴利。
三、网络经济税收征管的措施
鉴于网络经济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挑战,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在现有税收法律和征管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税收征管措施:
(一)继续完善网络经济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在原有相关税法基础上,继续完善网络经济税收征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界限,明确对网络经济行为开征的税种、税率、税目、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和纳税期限,解决有关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争议问题,使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做到有法可依。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作出强制性规定:所有通过网络交易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将网站网址、服务器、IP地址和电子银行账户等信息资料申报给税务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提交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发放电子税务登记码,并在纳税系统中登记注册。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便于及时监督稽查。
(二)培养复合型人才,开发专业软件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网络经济税收征收管理的要求,要重视培养既了解税收业务知识又掌握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稽查人员通过网络平台操作财务会计软件审核企业报税资料的能力。开发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网络税收监管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相应的信息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税收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的模具业企业,主要集中在塘埔村。塘埔村的模具生产始发于上个世纪30年代,当初该村村民主要靠手工加工制作一些简单的模具产品。到20世纪60年代,村民黄阿糯就已经加工生产出远近闻名的理发用条剪和牙剪,从而使模具加工产业渐成雏形。
塘埔现有人口将近六千人,其中有25%以上农民洗脚上田办起工业,65%的劳动力转移到工业生产上来,故有“工业村”之称。塘埔村模具制造业的不断壮大,为当地创造了众多的就业机会,并大大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相应也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塘埔村模具业出现了两极分化的局面。部分提前转制实现企业化规模化经营的企业,通过优化、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引进高级技术人才,提升技术水平,使企业模具加工的效率和技术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由原来生产日常塑料模具逐步转向生产大型模具甚至精密模具,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大部分模具业的经营者则由于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局限,依然停留在家庭作坊式经营的阶段,在市场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经营状况有日趋向下的迹象。
二、模具业税收征管面临的难题
随着试验区塘埔村模具产业的逐步发展,其对地方经济和税收征管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因其区域性行业经济的原因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小作坊经济每况愈下影响了纳税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由于现阶段试验区塘埔村的模具产业整体上在技术革新、经营管理等方面一定程度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大量小工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明显的瓶颈,甚至从总体上看近几年有滑波的迹象。税收征管从一定程度上是对纳税人利益的再分配,因此当一定区域内大多数纳税人自身发展上出现较难突破的瓶颈,甚至是生产经营遇到较大的困境,即纳税人自身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及发展时,难免普遍性的出现纳税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的情况,这样的区域行业经济背景无疑对税收征管进一步和谐推进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二)季节性生产经济特点导致定期定额征收的困难
由于模具行业主要为生产工具的制造及加工,这一行业特征使该行业的发展往往受制于上游企业即生产型企业的发展,从而该行业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周期中旺季与淡季相关比较非常明显,旺季经营时常常是日夜加工,淡季经营时却多出现无工可做的困境。当从事该行业的纳税人大多为个体工商业户时,税收征管的征收方式主要为定期定额征收,这样便造成一方面税务机关也难以清晰有效地掌握纳税人全年度整体上旺淡两季的生产经营情况,另一方面纳税人自身由于旺淡季的经营状况相差较大而对定期定额这一全年年度核定一个应纳税额这一征收方式理解上产生偏差等问题,这就给个体工商户以定期定额为征收方式的贯彻实施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三)区域性经济特点导致纳税人相互观望比较纳税现象的出现
塘埔村由于区域不大,基本上又大都从事模具这一行业,同时在生产规模上又以家庭作坊式的小工业居多,这样的现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很容易出现彼此之间相互观望、相互推诿、相互比较的现象,即税务机关在同一税收政策的执行贯彻中,大部分纳税人不愿轻易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彼此之间存在观望比较,如体现在每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征管中,纳税人往往就容易观望该区域内其他纳税人是否接受管理,并试图找出规模与其相当的其他纳税人计税依据是否与其一致,个别纳税人甚至直接相互之间推诿比较。这样的实际情况在区域性行业经济的纳税人别是普遍规模较小的个体式经营的纳税人中往往经常出现,这无疑给税收政策的及时与严格执行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三、进一步加强模具业税收征管的建设
对于现阶段这样的行业状况,区管委领导十分重视,为了继续打响塘埔村模具业这一招牌,做大做强试验区模具产业,区管委努力为已初具规模化产业化的企业创造更好地发展环境,同时对暂时处于弱势的模具业小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力度,引导扶持这些小工业逐步转制向更高层次更高平台发展。同时税务机关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细致分析、反复论证,采取一系列有效可行的税收征管措施,促进区域性行业经济税收征管再上一个台阶。
1 电子商务与税收
1.1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作为基础,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在英特网开放的环境下,交易的双方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商贸消费活动。电子商务是伴随信息科技发展而迅速兴起的时下最热门的交易和流通模式,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截止2010年底,我国的网民已经达到4.2亿,同时网络购物用户已经到达1.42亿。电子商务在我国正如火如荼的发展着,正确对其进行引导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安全、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提供一个平台,供需的双方在虚拟的市场上进行商品货物的交易。从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对象方面可将其分为3大类,即B-B(企业对企业)、B-C(企业对消费者)、C-C(消费者对消费者)。电子商务主要有4个大的特点:1)凭证无纸化。在电子商务中没有传统的纸质凭证,所用的凭证改为电子数据;2)虚拟隐蔽性。在电子交易中,经营者的场地人员甚至商品都可以虚拟化,在线申请网站,在网上即可贩卖自己的货物;3)无界性。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广泛的平台,英特尔是无国界的,这就使得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方式相比更具潜力;4)流动性比较大。电子商务不需要专门的门店,只需要拥有基本的上网工具就可以实现各种贸易活动。
1.2 税收与电子商务
税收是国家机器实现其各项职能的基本条件。税收是通过宪法制定并且对纳税人强制无收的一种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电子商务现阶段与税收的关系十分矛盾,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电子商务展开的同时,其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为政府创造了大量税收;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中,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税收的征管手段存在很多漏洞,这些往往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两种倾向,即征税与免税,两种倾向都有各自的道理,怎样取舍主要是看各国政府的选择。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专门的税收规定,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对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 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2.1 纳税人难以界定
在传统的商务中,纳税人的义务主要通过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账册凭证以及纳税人的住所来确定,因此税收的征收可以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参与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无需进行税务登记,直接在网上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不能通过税务登记以及账册凭证来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特别是网络无国界这一特点,使交易创造的收入活动无法同某一具体的地点联系起来,网站和服务器是否能够作为纳税主体还存在很大争议。
2.2 电子商务的适用税种选择问题
确定税种的一大衡量标准是课税对象。我国法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货物加工、修理劳务,除加工和修配以外的劳务征收经营税。由于科技发展,传统商务中如书籍报刊和影像制品等知识产品可以通过电子媒介来存储和交换而属于咨询和中介等营业税征管对象的服务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媒介来实现,因此对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中到底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2.3 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有许多优势,正是这些优势促进了电子商务的极大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加入到电子商务之中,这就对传统的商务贸易造成的很大的挑战,有形商品贸易在减少,同时造成税收的减少。另外,相关的法律及政策的不完善往往造成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盲区”,使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所得税大量流失。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国际避税日益增多,也容易引起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流失。
2.4 税务的稽查难度加大
税务进行稽查首先得有一个法律上能够界定的纳税人和纳税对象,但是由于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是虚拟空间进行交易的,场所不是固定的,这些对于稽查是很困难的一件事。同时,网络信息传送的快,信息量巨大,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来说是高速高效的,交易的双方为了避税对交易相关资料的填写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使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的进行核算。
3 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3.1 不断完善税收相关的法律和制度
电子商务虽说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但是电子商务的主体和内容仍然符合相关税收的征税条件,因此并不需要专门制定一部新的税收法律,对现有的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就可以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出发:1)对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进行改进,将数字产品纳入增值税范围,将网络中间服务纳入营业税范围;2)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使C-C模式的征收有法可依。3)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使电子商务主体能够进行税务登记从而确定其纳税义务。
3.2 加强电子商务的科学管理
加强电子商务的科学管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出发:1)增加能够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收登记制度。2)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定期将申报资料通过网络传送给税务机关,然后等待税务机关的回执。3)推行电子商务特有的发票管理制度。比如建立电子发票库,纳税人可以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从电子发票库购买电子发票。4)通过开发相关的软件,设立计算机监控系统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
3.3 协调各部门工作,加强队伍建设
税务机关可以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一起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技术问题,并且加强与相关部门(金融、电信)的沟通。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培养出精通税务相关法律同时精通电子商务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