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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底线思维是一种很典型的后顾性思维取向,是一种很重要的思维方式。曾在讲话中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 牢牢把握主动权。若将底线思维应用到飞行安全保障过程中,对飞行保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机、风险等负面影响进行有效识别,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防患未然,堵塞漏洞 ,那么就会牢牢把握住安全工作的主动权。本文通过深入理解底线思维的内涵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影响,来识别航空情报保障过程中的风险源。
1 “底线思维”方式的内涵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影响
“底线”是指事情在能力范围前的临界值,它是实现一个目标时的最低要求或是最低保障。有人会感觉“底线”这个词太过于消极、被动,对于工作标准而言要求太低了。若是单一的“底线”或许会如此,但若是“底线”和“思维”结合在一起,则是一种非常积极主动的思维方式,它注重的是对危机、风险、底线的重视和防范,排查出潜在的风险,守住风险的底线。而守住风险的底线仅仅是一个开始,立足最低点,在此基础上量力而行,乘势而上,争取最大的效果和期望值,这才是底线思维的最终目标。从底线思维的内涵,我们可以看出,它完全适用于安全生产保障工作。众所周知,飞行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责任非常重大,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那么如何防患未然,化风险为坦途,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我们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充分发挥底线思维的科学预见作用,未雨绸缪,找出安全工作中各种潜在的风险,找到安全与风险之间的分水岭,把安全工作的主动权牢牢把握在手中。可见,底线思维方法对安全保障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2 危险源与“底线”之间的关系
广义的危险源是指危险的根源,包括危险载体和事故隐患。狭义的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和状态。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识别危险源的目的就是要找出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从实现的最终目标上讲,危险源与“底线”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隐患未然而采取的有效控制。从概念上讲,“危险源”与“底线”有些接近,都是影响安全的隐患,但是在内涵和范围上还是有所区别。危险源的概念和内涵要比“底线”更宽泛,它包括影响安全的所有隐患。而底线是介于安全与不安全之间的临界值,范围比危险源小,内容更精确,所以利用底线思维来反推识别安全工作中的危险源,有利于更准确的定义和把握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危险源,以便能够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准确把握,更加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
3 如何运用“底线思维”方式确定情报保障工作中的“危险源”
3.1 确定情报保障工作中的“底线”。运用底线思维方式反推工作中的危险源,首先要确定什么是工作中的“底线”?对于航行情报工作而言,我认为底线就是介于安全与不安全之间的界线。在民航局空管局下发的《民航空管系统不安全事件标准(试行)》(民航空局发[2014]70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航空情报专业中的不安全事件,即:情报严重差错和情报一般差错的界定标准。其中情报一般差错标准可以说就是情报专业的“底线”,其内容如下:(1)对各有关业务部门按规定时间提交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进行审核、上报,造成情报资料不能按照预计航空资料定期制规定日期公布;(2)因航空情报动态信息处理系统故障,造成航空情报服务中断30分钟(不含)以内的;(3)未按规定接收和处理航行通告,造成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后果。
由于情报保障原因造成上述任一的事件,均为情报一般差错。那么可以说以上条款均是情报保障工作中的底线,若触及了以上底线,就会发生不安全事件。
3.2 通过“底线”识别情报保障工作中的危险源。确定了情报工作中的“底线”之后,就可以根据这些“底线”反推工作中的危险源。现根据一般差错的三项条款,以表1的形式分析识别有可能造成上述后果的危险源。
3.3 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及有效控制。上述表格中危险源并不是我们日常工作中识别出的全部危险源,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这些危险源是最重要的,因为其中任何一个危险源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一般差错问题的发生,出现不安全事件,所以对以上危险源要更加重视和关注。识别危险源的最终目的是要控制住这些危险源,因此,我们还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住这些危险源,远离底线,掌握住安全工作主动权。
结语
《第一财经日报》:您为何会提交这份提案?
何静芝:现在上海市社保部门经办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事实上应由商业性保险来做,而非政府该背的包袱。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其实能做很多事。但是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能发挥的作用,实质上认识程度还远远不够。上海是一个老龄化很严重的城市,据预测,到2020年上海人口老龄化的比重将达到30%左右,老龄人口将达到460万。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将导致社会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发展商业保险并以此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因此,我才提出发展商业性养老年金、健康险的建议。
《第一财经日报》:您认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应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何静芝:首先应该让目前由政府部门经办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健康医疗保险回归到商业化道路,让商业保险公司来经办。
基本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有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但是,补充性养老保险则应由政府组织推动,如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其运作一定要通过商业化保险公司来进行,将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手段、资金运作等全部纳入商业保险的监管体系中。这样做可以减轻政府不必要的负担。
《第一财经日报》: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是哪些方面?
何静芝:解决上海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首先要提高企业和个人投保的积极性。这些政策应该包括允许企业参加商业性补充养老年金险,其支出可在税前列支。事实上,上海地方社保机构在办理企业年金保险时已经享受了5%~10%幅度内税前列支的优惠,这个举措从某种角度说明了上海市政府已经意识到,除了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效益好的企业可以采取补充养老保险,为政府减轻负担。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将给予上海地方社保机构的优惠政策同样运用于商业保险,企业将有更高的积极性按照商业化运作来购买补充保险。
《第一财经日报》:如果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运作补充性养老保险的资金,是否可以保证运作效率和效益?
何静芝:目前,商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已经拓宽,但并不是一手做保险,一手运作资金。现在有很多专业的资金运作公司,理论上保险资金运作、资产与负债是可以匹配的,可以将5年期的保单业务配套5年的资金运作安排,20年保单业务的配套20年的资金运作安排,不会有现金流的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稳定经营,保证养老金的给付。
商业化的公司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且有相应的监管体系,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都很明确。最近,监管部门也在探讨保险资金运作方式,提出保险资金可以在基础设施方面进行投资。
农业再保险机制的匮乏。国外农业保险均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而在我国,既没有专门从事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公司成立,也没有相应的公司对从事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一旦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经营主体将独自面对风险,难于分散,从而造成经营运作困难。
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
机制是以一定的运作方式把事物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使它们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即运作方法和措施。农业保险机制就是通过建立适当的制度和体制使农业保险得以良好运作的方法和措施。
1、政府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
1.1完善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首先,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加强人们对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视,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其次,要通过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等特点,对农业保险的资金运作、损失厘定、保险费率厘定等进行限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并且可以使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有法可依。再次,还要通过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从而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最后,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中还应该明确规定政府对保险公司和农户补贴的比例、方式等行为,同时还应该规定政府对于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提高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投保的信心。
1.2组织建立全国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由政府建立全国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并且对再保险费率进行补贴,实现对农业风险的分散,减少保险公司的亏损,促进更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同时还可以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进一步提供更多的再保险服务。
1.3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农民文化素质一般不太高,对政府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农业保险的推行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政府应该给农民提供充分的信息,定期组织农民进行保险知识的学习,强调参加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营造保险公司良好的形象,从而消除农民心中“投保容易、理赔难”、“农业保险是负担”的传统观点,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
2、保险公司应该采取措施使农业保险更好地发展。
2.1可以使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相结合。保险市场吸收巨灾损失的能力远远不及资本市场,因此,资本市场成了保险业转移巨灾风险的最佳选择。保险公司可以在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使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同时还能够使保险公司增加更多的可用资金,从而为农业保险的理赔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
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要有新思路。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必须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既要学习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又要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不断探索、稳步推进。在实践中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吴小平12日在京表示。
在第二届国际金融论坛年会上,吴小平说,一是要继续扩大开放,加强中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合作。中国保险业将按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通过改革开放不断为加快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一方面认真履行入世承诺,按照承诺的时间表,逐步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地域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在今年12月11日以后,允许外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居民提供健康保险、团体保险和养老金、年金保险服务。在经营地域上,全国开放没有限制。因此外资保险公司从今年年底开始就基本上享受了国民待遇。另一方面更好的发挥外资保险公司的作用,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水平。
二是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支持具备条件的中资保险公司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三家公司在海外成功上市,为中国保险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开展融资合作积累了经验,随着中国保险企业的日渐成熟,中国还将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
三是加强国际性保险人才的培养,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保险人才队伍。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迫切需要一批熟悉国际保险市场,了解国际资本运作方式的国际性的专业人才。
四是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加强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中国保监会将继续完善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为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
疾病是许多边缘低保人员踏上致富道路的障碍,虽然2003年建立推广起来的新农合在帮助低保人员克服疾病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新农合也面临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筹资层次过低和基金运行效率安全等问题,这无疑给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雪上加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当前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是在制度上的创新,它能较好地利用商业保险的优势解决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
1.当前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参与新农合是免交参保费的,其参保费是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一旦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将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规定共同解决医疗费用。对于低保对象来说,新农合的参与率都比较高,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新农合基本由政府一手操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首先体现在补偿比例上,一般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在30%左右,低保户自付比例大;其次是封顶线过低,一般是在2万元左右。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与低收入的低保户和有限的政府投入形成了较大反差,以致使“保大病”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合作基金运行效率低,管理能力薄弱。卫生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能力,技术无效率将增加制度运行成本,同时缺乏控制供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措施会导致基金使用无效率。
2.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的最典型例子是“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基金管理模式,即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提供经办服务,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新农合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资源和技术,又能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第二,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在江阴市由政府办理新农合日常报销等事务的管理成本800万,相比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到400万,费用开支缩减达到一半。[1]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经费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了至少600万元左右。[2]第三,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搭建了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3]
3.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的方案设想
在借鉴了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设想,即政府制定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筹集,保险公司经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征、监、管”分离的模式。具体方案如下:政府制定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承担低保户医保基金的赤字和透支风险,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设立低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财政性经费支付参保费和管理费,民政部门还应该监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农村低保户的权益,同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成立专业服中心,负责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并向政府收取管理费和参保费;在基金运作方式上,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拨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预算,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4.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具体如下:一是缺乏政策的明确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家对低保户的政策保证其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保险,这会造成政府养懒,以致使政策出台的随意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与医院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致造成赔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使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保险公司在办理低保险的过程中,会考虑到怎样与地方政府协商好管理费与参保费,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地方政府的过多地干预。
5.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完善措施
5.1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
尽快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管、监”相分离的运作机制的核心--政府、民政部门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对基金的运作和监管作出相应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有限参与的原则,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写入税法中。
5.2建立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在有关方面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比如在药品价格的协商以及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地方医院来加强合作。
5.3完善保险机制,推动模式创新
在商业保险参与低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掌控保险费,对于定点医院难以监控,并且保险公司的支付业务很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预。[4]]为此,应该进行制度创新,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即将低保险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保险层次和补充保险层次。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基本保险层次按基金管模式运作,补充保险层次的医保基金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自负盈亏。[5]
参考文献:
[1]夏莉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6;(01).
[2]关于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函保监厅函[2005].152号,2005.8.19.
[3]邹龙.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9,(10):117~118.
[4]李留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探讨[J].投资于理财(理论版),2007,(05).
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关系到保险公司的顺利运转,同时也关系到投保客户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保险对保障个人利益的重要性。随之而来的,保险公司责任越来越重,它关系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分析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一定要予以充分的重视。
一、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内部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运作中存在着一部分的内部控制风险。保险公司投资部门的管理人员有着很大的权力,他们很有可能会利用职权便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者购买“人情债券”等。这是一种道德风险,它对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着十分突出的作用,如果控制得不好,将会给保险投资带来巨大隐患。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保险人流动资产不足,无法支付到期债务,进而引发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是保险人资产和负债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在保险公司运转过程中,一旦出现大额赔偿或者退款的情况,就可能造成保险人短期内无法支付巨额赔款,引发公司的危机。我国保险公司存在着保险储备金不足的问题,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我国的保险行业还不够完善,无法形成良好的资金周转链。保险企业的绝大部分资金投在各个领域创造价值,短期内无法收回,一旦出现紧急状况,公司可能会出现短期的周转不灵,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就会继续恶化,甚至危及到公司的存亡。
3.市场风险
在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中,市场风险是非常常见的风险之一。在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中,有相当可观的一部分是投在了股票市场,这种投资风险性比较大。我国的资本市场整体规模还比较小,内部结构也不尽合理,市场还不够成熟,因此风险性比较大。并且,我国相关投资机构还不规范,资产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反映出发行公司的真实价值,进一步加大了市场的风险性。
4.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风险
保险公司的的投资虽然是专业人员进行管理,进行科学的规划和投资,但是依然存在着无法回避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的决策和投资中的操作都可能会对企业的盈亏造成巨大影响,给企业资金运用带来风险。而这些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会给保险投资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外部环境的风险是很难预测的,但保险投资内部的风险还是可以进行控制的,只有做好保险资金的监管工作,才能保证保险资金的运用,保证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二、控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对策
1.加强保险投资的内部风险控制
我国的保险资金管理工作起步比较晚,许多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还十分薄弱,违规的运作方式也时常发生,我们必须加以重视。首先,我们要做好资金的管理和组织模式的选择工作,按照每种模式的风险性和获利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最大程度上控制风险。例如,学习安联保险集团、苏黎士保险集团等大规模保险企业的先进经验,设立子公司来保证资产的管理,进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保险企业要逐步完善内部控制的制度,实现企业内部个部门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做到合理利用公司资源,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2.做好流动性风险控制工作
流动性风险控制工作,包括日常的现金管理、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等。在保险公司运转的过程中预期外现金需求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现金的不足,会造成现金支付无法满足及时需求,从而导致风险的产生。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高自身应对现金短缺情况的能力,安排正规信贷,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另外,应当增强投资分布行业、债权人、资源多样化,避免过度依赖单个来源造成的风险。不同的保险金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适合不同的投资。例如,寿险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一般适合进行中长期的投资。公司要结合长期负债和流动性负债来确定流动资产和中长期资产的分配关系,使公司的资产管理者能够在相对稳定的投周期内充分利用可支配资产取得最大的利益。
3.灵活利用投资组合
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与投资的具体配置有着很大的关系。在投资市场中,不同的投资对象有着不同的风险程度,收益性与流动性也不尽相同,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也有所差别。保险企业在运用资金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风险性和收益型,对投资进行合理配置,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尽可能保证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将风险性降到最低。
4.增强保险资金的监管工作
保险资金风险管理工作,一定要加强对保险资金的监管,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理念。可以说,这种理念甚至比某些风险评估、控制更值得我们注意。我们可以通过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管理,建立更加客观有效的第三方托管机制进而加强保险资金的监管工作,保证监管工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结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事业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我们必须承认我国保险事业还不够完善,在内部控制、资金流动、周转等方面还存着问题。近年来个人、企业投保数量与日俱增,保险正成为人们抵御风险的重要投资方式,国内保险行业得到了大幅的提升。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顺利运转,同时也关系到投保客户的切身利益,对金融、证券等行业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必须切实掌握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发挥主观能动性,规避风险,保证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保险业也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为我国的繁荣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丽英,张昌松. 我国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及防范[J]. 财经问题研究. 2005(05)
保险资金使用方式欠缺
近年来,我国保险融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保险资金的运用却不理想。首先是运用渠道过窄。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该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实际上,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从全国几大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40%~60%是现金和银行存款。1996年,中保70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89亿元,占49.8%,太保83.9亿元的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43.6亿元,占40.95%,平保76.1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7.72亿元,占38.172%。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于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一旦央行施行降息,利差倒挂的问题便会凸现。面临的利差损失将在未来几年中滚动增加。
成熟保险业的经营是依靠保险和投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和协调发展,通过保险融资,投资创利的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总体收益。所以,没有保险投资,没有投资绩效的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
不公平竞争问题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加深,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必须开放金融服务业,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市场潜力,纷纷抢滩国内保险市场。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不可超过投资总额的10%)、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不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得多,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从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践看,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六类,OECD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固定收益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券等)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间,很少有超过70%的;股份投资(包括股票和实业投资等)一般在10%~30%之间,产险投资于股份的比例相对于寿险要高一些。以美、日、英三国为例:美国寿险投资于股票的比重1997年达到23.3%,日本1994年为26.6%,英国1996年为43.5%;各国保险公司持上市公司股票占整个股票市场市值比重为美国29.4%,欧洲40%,日本50%。以上数据表明,由于股票和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资金入市是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绩效的必要途径。
保险资金入市解析
英国早在1981年就成立了保险纠纷裁决机构(IOB),该机构由英国当时的嘉定、皇家和保众等三家较有影响的保险公司发起,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由各大保险公司参加组成。裁决机构的裁决委员会两年一个任期,人员82人。其中设立正副主裁人2人、助手80人,下设三个部门,具体负责客户投诉,组成人员以律师居多。至1996年笔者在英研习时该机构已有会员单位390多家,主要职责是负责客户对会员公司的投诉。
二、我国建立低保额纠纷裁决机制的意义
当前我国试行人身险低保额纠纷裁决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借鉴英国经验,设立专门的低保额纠纷裁决机构亟为必要。
(一)推动建立行业标准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保险公司数量日益增多,2004年全国保险公司数量已经达到80家。由于各保险公司在经营思路、業务管理、产品特色、人才构成等方面呈现出较大差异,保险业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成为保险纠纷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保监发[2001]74号)的明确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争议,保监会不负责裁定。因而在保监会指导下,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有利于协调解决各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的随意性,发挥社会力量,逐步推动建立行业标准,提供行业规范,为减少合同纠纷的大量发生提供制度保障。
(二)维护行业公信力由于缺少保险纠纷裁决机制,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在消费者无法通过协商(包括个人、协会抑或人民调解委员均缺乏约束力)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如不放弃自身权益,就只能采取投诉、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向法院诉讼等方式。无论消费者采取何种方式维权,都费时费力,并且加大了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任程度。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发挥裁决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合同纠纷得到合理及时解决,节约了社会成本,也有利于树立保险业自身形象,维护行业公信力,从而成为保险业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转变保险公司经营理念“严进宽出”是保险业发展到成熟阶段的经营理念,也是中国保监会大力倡导的方向。保险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与保险公司偏重业务规模、不注重业务品质有关,体现在展业不如实告知、核保把关不严、客户回访等事中控制手段不健全、存在惜赔心理等。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并逐步建立保险业行业标准,能够及时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完善保险公司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保险公司经营理念由“宽进严出”向“严进宽出”方向转变。
现阶段中国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商业保险保障作用的缺位,或者弱化,使得中国的保险事业出现了阻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探索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色化改革与商业保险有效定位发展的实现途径。
社保和商业保险是两类在性质、目的、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的社会安全保障方式。由它们的异同可以看出,社保和商业保险并不是是两种截然分开(甚至存在某种程度对立)的保障方式。相反,社保和商业保险总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目前在部分领域,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边界日渐模糊,商业保险正在更大的程度上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所以现阶段的中国,商业保险公司的定位应为:
补充作用――补充性的为不同层次的人提供不同的服务,满足了富裕层次的人高要求的风险服务和对于不同风险的服务需要,并且能够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服务的效率与盈利,降低国家财政的压力,使社会保险的职能得到全面的发挥;
组成功能――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介于其个人养老账户的基金管理,有效弥补行政安全管理体制的缺陷,减轻政府负担,提高账户资金的运作效率,也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和强化风险的事先管理。
但是想要在中国实现商业保险公司的合理定位,仍需要采取一些方法:
一 完善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作用
1 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应该通过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地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
(1)对商业保险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全国统一完整的体系。中国目前由于保险行业起步晚,相应配套的税收政策标准不一,过于随意且缺乏权威性,为了改善这种局面,我们不仅要制定合理体系,也要对其优惠程度给予相应的提高。
(2)改善保险市场的管理和监管,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良好的市场氛围下健康发展。现在的中国保险市场是一个不完整的市场,中国人民的保险意识还不强烈,再加上行业的监管不到位,使得商业保险未能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占据重要的地位。不完整的市场导致国内保险公司发展的广度与深度都不足以起到补充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所以发展保险市场、改善其管理与监管、增强商业保险公司运营能力是商业保险公司更好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的前提。
(3)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实现基本保障的覆盖。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就是从改进保险服务、提高资金效率、促进有效竞争的角度出发,而不让公办社保体系无限制地扩张。如果一味地想要夸大社会保障的能力,则会使得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造成保险市场的萎缩。为此,应继续将“广覆盖、低水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进行到底。
(4)完善法律基础,为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机制提供可以遵循的规范与标准。中国的社会保险发展异于其他福利国家。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先于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推出后仍需时间的检验与修改。
2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应当加强自身发展,不断寻找与追求准确的定位
(1)注重市场调研,加强市场细分,针对不同人群的多层次保障需求,不断完善保险产品体系,深度开发与基本社会保险衔接的社保补充业务系列产品。
我国现阶段相关数据匮乏,精算力量薄弱,导致有效补充产品供给不足,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创新不足,遏制了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结构发展。想要发挥更有利的补充能力,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开拓新的市场,增补性发展其他保险产品。
(2)注重公司保险的专业化,形成产业链发展,追求高层次人群高等服务的定位。
目前国内许多保险公司往往注重产品推广而轻试管理,经营的专业化水平较低,产品低价销售。这样的产业量的扩大不仅没有很好的补充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障领域的风险转移,甚至还因为低费用多服务侵占了社会保险的市场,使得许多人采取不同的方式避免加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我国的社会保障的全民性发展受到了阻碍。
二 加强商业保险公司的组成功能
商业保险公司的组成功能是建立在其补充功能的基础之上的,此外还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1)允许商业保险公司的加入,引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领域的竞争机制,以促进整个社会保险系统效率的提升。
如今的中国的社会保险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导致效率低下。在法律基础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现状下,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利用市场的力量来实现其效率。因此,国家有关制度应该鼓励甚至引导商业保险公司进驻养老保障领域,而商业保险公司也不应畏惧社会保险的社会化与强制性,积极投身养老保险领域,开拓创新,提升自我竞争力,开发研究新兴产品。
(2)吸纳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并且合理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机制、风险理论与定价原则。
基于中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国家有关负责机构可以吸纳值得信赖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合法的基金管理人,或者组合不同的商业养老公司的技术人员成了基金管理委员会来分析市场,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基金的稳定性,而且能够使保险公司明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向,已做出互相裨益的决策。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多年的经验都是值得社会保障制度借鉴的,将其经过一定的修改,便可形成一套适用于养老领域的社会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受益其中。尤其在商业保险公司认清自身定位,不断自我实现,认清发展、开拓市场的情况下,我国将能够有效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实现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自然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影响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企业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法律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问题。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关键词:
特色农业保险;模式;设计;湖南
1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自古以来就享有“九州粮仓”、“鱼米之乡”的美誉,特色农产品资源十分丰富,全省现有特色农产品资源近百种。湖南也是灾害频发省份,特色农业产业由于受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弱质性。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减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等风险对农业的影响,是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1]。湖南省从2007年起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历经8a的试点摸索和发展壮大,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1保险品种不断增加2007年以来,湖南创新农业保障机制,大力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湖南农业保险品种由当初的水稻、棉花、能繁母猪保险3个险种扩大到包括水稻、棉花、油菜、玉米、甘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等在内的10个险种,还新增了鸡、鸭、鹅、甲鱼、湘莲、烟叶、能繁母牛、柑橘、葡萄和茶叶等10个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是全国农业保险品种最多的省份之一,湖南省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从试点初期的51个县发展到123个县市区。
1.2保障程度不断提升农业保险责任既包括旱、涝、森林火灾等常见自然灾害,也包括动物疫病、冰雹等个别地方灾害,基本涵盖农业易发灾害和巨灾灾害。2015上半年,全省农业保险赔付支出2.39亿元,同比增长5.59%。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69.29亿元,受益农户1262万户次。
1.3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2007年以来,湖南先后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和制度,建立了巨灾保险准备金制度,保障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截止到2015年上半年,省财政累计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82.26亿元,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1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占46.23%。
1.4基层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从2012年起,湖南省全面推广“常德模式”,加快了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截止到2014年,全省共建立乡镇农险服务站2693家,选聘乡镇农险专(兼)职干部2714人,村农险协保员31413人[2],初步建立起了城乡全覆盖、服务无盲区的立体化销售服务网络,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和运行保障。
2国内主要农业保险模式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稳压器”和“助推器”的作用,对推进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各地区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有效实现形式,目前国内农业保险模式与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7种: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浙江“共保体模式”、江苏“联办共保模式”、吉林“安华模式”、上海“安信模式”、四川“安盟模式”以及垦区“阳光模式”。
2.1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2007年北京市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3],形成了由农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的4层分散风险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用市场方式选定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公司。
2.2浙江“共保体模式”浙江省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办公室,统一协调农业保险工作[4]。按照“分摊保费、分散风险、利益均沾、共保经营”的模式,由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另外几家财产险公司为“共保人”,一起共同组成“共保体”“,共保体”成员共同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其特点是可以有效利用财政补贴,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和渠道优势,然而存在“共保体”成员份额悬殊,协调和利益分配困难的问题。
2.3江苏“联办共保模式”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的原则,江苏省由政府为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政府与保险公司分持保费、共担责任[5]。该模式能有效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保险公司专业化的风险管控技能,从实践看是最佳的选择模式。
2.4吉林“安华模式”吉林“安华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实施“一揽子综合运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的经营方式、巨灾风险封顶赔付”,即农民实际平均承担39.50%的保费,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16.50%。该模式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较强,农业企业及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同时农民承担的保费数额也不小,因此保险持续性存在隐患。
2.5上海“安信模式”在上海,由政府出资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实行“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优点是借助政府力量推动农业保险,有利于对农业保险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以及保险资源的集中配置和合理利用。缺点是运行和监督成本较高,经营管理费用和保费补贴较多,政府财政负担较重。
2.6四川“安盟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四川按照“自负盈亏、险种全面、保费低廉、管理科学”的理念,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这种模式是借鉴国外先进农业保险管理经验并应用到国内农业保险的有益尝试。
2.7垦区“阳光模式”该模式又称相互制保险模式,由一部分对农业风险有保障要求的人以互助为目的成立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内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6]。该模式充分利用垦区农业生产者组织性较强的特点,并以此创造了保险公司和各个保险互助社双层经营的管理体制。主要缺点是要求农户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自觉性,适应性较差,操作难度较大。
3湖南典型农业保险模式分析
2007年湖南省开始试点实行“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的农业保险模式。由于湖南省各地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保险意识等因素的差异,形成了财政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多种交费方式并存模式。
3.1凤凰模式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财政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参保农户的保费由州、县、农户3级负责,其中湘西治州补贴保费15%,凤凰县财政补贴保费15%,农户自负20%,公司以保险条款为尺度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保费补贴的力度比较大,有利于调动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参保农户自身需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使得此类保险有别于救济,能够引导参保农户了解保险责任,提高保险意识,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同时,承保公司以保险条款为尺度推进工作,突出了公司的经营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承保企业的积极性。缺点在于由于受小农经济的影响,挨家挨户做工作的难度大、支出成本高;同时,承保企业需承担50%以上的保险金额,保费压力大、人力投入多。
3.2花垣模式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参保农户的保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50%、州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35%,参保农户不需要承担保费。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全额补贴参保农户的保费,较好地解决了农户的资金压力和“交费难”问题,能有效减轻农户的资金压力,农业保险推行的阻力和难度相对比较小。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容易误导农民的保险观念。参保农户会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福利补贴,在心里会将农业保险与福利救济画上等号,不利于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二是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会增加不少的财政支出,同时该模式也仅仅局限于水稻、棉花等纳入中央、省财政补贴目录的大宗农产品,而对于高山刺葡萄、湘西黄牛、猕猴桃等地方特色农产品却没有列入保险险种类别。
3.3常德模式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多种交费方式并存模式。其主要做法是:保费采取农户交费与村级组织筹集保费相结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筹集保费和财政垫交保费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全面开展。“常德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承保和理赔双到户。该模式的优点是,按照“政府引导、公司自主经营、农户参与”的运营模式,通过层层管理实现保险企业和参保农户信息的双向透明,有利于降低风险、保障参保农户的收益,从而调动参保农户的积极性,扩大承保的范围和参保对象。该模式的缺点是难以精确定损、投保的险种偏窄、垫支垫交存在着违背自愿原则的嫌疑。
4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设计
实践证明,“凤凰模式”、“花垣模式”和“常德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没有哪一种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由于特色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率的特点,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因此,必须依据湖南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风险的特点,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发展水平等因素,设计适合湖南省实际的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4.1长株潭区域—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这种模式能有效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使得政府财政预算的不确定性大幅下降,能有效减轻财政压力,使得资金直接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未来的赔付资金亦可快速到位。该模式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保险意识较强、农业保险有一定基础的区域,通过发展农业再保险,建立特色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实施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该模式适用于长株潭区域。重点支持开展特色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农机、农房等涉农特色保险。
4.2环洞庭湖区域—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可将区域内的大量同质风险集聚起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和风险,对特色农业的发展有较强的针对性。该模式适用于在环洞庭湖区域。环洞庭湖区域属国务院批准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家重要的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具备开办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的基础和条件,重点发展水产养殖、特色纤维等具有湖区生态特色的农业保险。
4.3大湘南区域—共保体模式这种模式在政府尚无足够财力来为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全面支持的情况下,将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经营,可以减轻政府弥补巨灾亏损的负担。该模式适用于大湘南区域。大湘南区域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湖南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门户,是对接珠三角经济区的桥头堡,适合发展共保体模式的特色农业保险。重点发展丘岗山地特色农业和外向型农业,着力发展烟叶、特色蔬菜和畜禽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
4.4大湘西区域—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为政府不直接经营特色农业保险业务,但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经营主体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保险公司,由市、镇、村农业互助保险社组成,经营主体为被保险人自己,该模式能够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较好地控制核保理赔中的道德风险,适合低收入农民的保障需求,并且可以大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该模式适用于大湘西区域。大湘西地区是典型的贫困地区,国家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重点片区,社会经济欠发达、自然条件落后,但农业资源丰富,特色农业产业开发初具规模,适合发展该种模式的特色农业保险,重点发展道地中药材、特色果蔬、特色畜禽等山地特色农业保险。
参考文献:
[1]王若懿.湖南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模式选择[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3.
[2]陈梅美,匡远配.湖南省小规模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科技与经济,2014,27(6):47-51.
[3]陈小跃.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2):62-64.
[4]王慧敏,龙文军.浙江省“共保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索和思考[J].中国保险,2013,(4):46-49.
摘要: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险意识越来越高,面对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专利保险成为更多企业的选择。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企业开始面临来自国内、国际的专利侵权,如何防范专利风险,化解专利侵权危机,专利保险制度或许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难题。在吸收和借鉴国外专利保险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和改进我国专利保险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 :知识产权;专利风险;专利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194-01
20世纪80年代,美国一家名为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推出了一款以被保险人的专利权遭受他人侵害的风险为内容的专利实施保险。
一、我国专利保险现状
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到,力争到2020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专利保险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我国专利保险业务开展范围至少覆盖50个中心城市和园区,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
我国专利保险事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动的结果。但就目前来看,中国专利保险制度发展仍旧困难重重。第一,对于专利保险制度的认识有限。第二,专利保险公司对企业面临的专利风险预估不足。第三,从制度体系上看,缺乏完整的专利保险法规。第四,从中介服务上看,由于缺乏专利保险评估专业人才。
二、对政府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目前没有专利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散见于知识产权法、保险法,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规范保险范围、保险险种、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是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制定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步骤,制定专利保险建设的补贴政策、各类优惠政策,鼓励地方积极开展面向企业的专利保险需求调研,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专利保险申请的审核评估工作。
三是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规范专利价值评估。尝试建立保险专家咨询制度和价值评估制度,协助参保企业运用专利纠纷诉前调解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着力为参保企业、相关保险机构、中介机构提供增值服务。
四是将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以政府主导为主导的市场经济,长期的政府垄断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因此,对于保险应采取强制与自由相结合的方式,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同时,引导企业自主参保。
三、对保险公司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为专利保险立法建言献策。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统领作用,吸收试点地区的有益工作经验,总结较好的参保投保、理赔服务经验,协助制定专利保险制度框架,积极参与专利保险相关立法建设。
二是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业的基数,建立动态风险管理预算,降低运营风险,分解风险,推动专利保险市场的形成。
三是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多渠道地宣传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尤其是要向有潜在需要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险的相关内容,普及相关知识,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真正的需求。
四、对中介机构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在专利保险前期工作中,中介机构作为专利保险价值的第三方机构,要对专利产品的价值进行评估,要提供精准的市场数据,必须要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专业知识,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和企业,为企业提供专利保险方案设计、投保、索赔等全方位专业支持。
二是发挥中介桥梁作用。保险中介机构要在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双方搭建良好的合作平台,做好供给与需求调研,促进保险公司与企业的合作,提供增值服务。
五、对企业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专利保险意识。企业应提前针对企业面临的专利环境,考虑相应的专利保险,提前应对突发的专利侵权灾难,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是提高专利业务技能。面对纷繁复杂的专利侵权和专利诉讼,丰富的专利经验不可或缺,专利保险作为新兴领域,对企业专利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在认识和掌握专利保险业务知识,为企业选择合适的险种,构建合理的专利保险机制,做好企业专利风险控制。
三是企业应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结合本企业的产品和相关技术领域,建立专利跟踪、检索制度,定期进行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提前预警,收集材料证据。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交流,建立完善的企业专利预警机制。
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专利保险将是国内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必然选择。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专利保险机制,建立和完善我国专利保险制度,对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