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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方式主要有IPO、企业并购、股份回购、破产清算、新三板、四板市场挂牌实现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2011-2012年股权投资机构都是以IPO为最主流的退出方式,2013年全年境内IPO受阻导致IPO数量在2013年大幅度下滑,并购、股权转让、股东回购等退出案例数快速增长,到2014年形成了IPO、并购和股权转让在退出数量方面几乎“三足鼎立”的局面。
(二)具体情况
1、IPO退出方式。我国PE和VC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的总投资金额与账面退出金额在2009年-2011年的三年之间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然而到了2012年开始出现回落,总投资规模由2011年的27.42亿元降为2012年的23.54亿元,账面退出金额由2011年的214.95亿元大幅降为2012年的102.85亿元,并由此开始到2016年两者都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位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2012-2013年间IPO受阻以及之后新三板市场的全面兴起,使得创投企业找到了更加合适的退出方式。
2、新三板退出方式。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4年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上市的企业案例极为稀少,而在2014年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青睐。近两年,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呈现井喷之势,2016年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数达到了7685家,总市值达31081.9亿元人民币。
3、企业并购退出方式。并购退出是未来最重要的投资企业退出方式,它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从2008年到2016年上半年,除了2012年有所回落外,九年间并购金额及数量都呈现出平稳增长的态势。2016年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成为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4、四板退出方式。从股权交易中心来看,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数已达13775家,是中国最大的场外资本市场;上海、广州、浙江、北京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数量分别为9719家、6001家、3859家、3198家。我国四板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企业挂牌数量快速增加,但就融资规模来看,量能并不是很大。
5、其他退出方式。投资企业其他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借壳、回购、清算等方式。就股权转让来看,退出的下降比例较大;就借壳上市来看,在2015年,证监会批复了23个借壳上市案例,通过率高达91.23%,目前借壳虽然等同于IPO,但是审核速度比IPO快,一般审核时间只需要两到四个月;就清算退出方式来看,近五年来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50家。
(三)比较分析
综合以上几种退出方式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新三板挂牌目前已成为投资机构退出的最主要方式;IPO是我国股权投资机构最愿意选择的退出方式,其投资回报率最高;并购退出更加高效灵活,越来越多的机构选择并购的方式退出;股份回购,在目标企业发展前景与预期变数较大的情况下,能够快速收回资本,确保了投资机构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清算是投资失败时的无奈之举,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损失扩大化。
二、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得不到很好的法律保障,涉及创业投资的高层次法律欠缺,仅有一些像《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较低层次的规章、政策。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
较高的准入标准对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特别是刚起步的科创型企业来说是望而却步的,这导致它们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被阻断,也使得创业投资资金退出受阻,同时市场的不成熟也导致各板市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
(三)转板通道相对闭塞
目前,尽管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一些企业实现了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但这并不是依靠“绿色通道”,即完善的转板制度实现的,而是与普通未上市企业一样走完IPO的所有程序才得以上市。同时,坐拥上市公司“壳资源”但实际经营业绩并不好的公司却也得不到降级、很少能退市等合理的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各板资本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还没有成型,这给创业投资退出带来了相对不灵活、不通畅的影响。
(四)人才队伍建设相对薄弱
由于创业投资在我国起步较晚,国内尚未形成创业投资的人才队伍体系,对这方面人才的全方位专业培养也比较欠缺。许多国内的创投人士往往是从创业者到企业家再到创投人的一个过渡,其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但对创业投资的整体性把握不强,缺乏创业投资经验。总体来看,创业投资人才的缺乏制约着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三、优化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创业投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发展急需一个良好的相关法律制度环境,因此需要提升立法高度,从顶层开始设计,形成一套适合创业投资的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同时,应继续完善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修订其中制约着创业投资发展的条文,使创业投资各个环节的通道更加通畅。
(二)深化发展场外资本市场
针对目前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要继续深化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发展,以更加包容开放的制度和更加完善的监督管理去接纳企业,强调上市之后的监管;同时要大力支持场外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出台优惠政策,从而为创业投资退出营造出更好的市场环境。
(三)打通转板通道构建
互联互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创业投资更好实现退出的重要桥梁。通过打通各板市场之间的转板通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退出时点、退出方式,从而形成更加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运作机制,优胜劣汰,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顺利进入资本市场并壮大实力。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行业自律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与社会各界进行合作,通过引进或者国内自建的方式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创业投资人才培训教育体系和机制,助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慧芳.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研究[J].时代金融,2016,(30):47+54.
一、国家创业投资政策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创业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从创业企业获取短期红利分配,而是选择在适当的时机进入企业,并在最适当的时机退出投资,以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鉴于创业投资企业往往成立时间短、资本量小、风险高的特点,迫切要求政府在政策上进行扶持,既要有“进入”的激励机制,又要有灵活的“退出”机制。在美国,国会制定和通过的《小企业投资法》、《公众创业投资法》、《小企业投资刺激法》;英国政府实施的“信托投资法”、“政府贷款担保计划”、“企业开业计划基金”;韩国的《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法案》、《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等都对本国、本地区的创业投资机制建立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从美国的情况看,仅有约30%-40%的创业投资是通过企业在纳斯达克上市退出的,其余60%-70%的创业投资则是通过兼并、出售,或通过创业者、职工回购的方式退资。因此,创业企业通过把握收购兼并(M&A)时机的数量远远超过选择首次公开上市(IPO)时机的数量。这也意味着出售部分股权或公司整体出让是创业资本退出的另一通道。但是对于很多高科技企业而言,在最初建立的几年里,没有利润来源或获取利润很少,无形中大大减小了创业企业的吸引力。同时由于许多优惠政策是对创业企业设定的,而不是针对有愿意购买它的大公司、大企业,这使大公司、大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收购创业企业,导致了创业企业出售这一退资渠道又难以扩展。
当创业企业收益商机逐渐显露时,有的创业资本家还想进一步把握所谓“最好的”商机,然而,发生了突如其来的政策改变或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使部分资产和优势消失殆尽,所开发产品的无形磨损开始出现,企业资产陷入了极度危险的境地。
二、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应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融资者的需要。以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例,全国性的证券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纳斯达克股市(NASDAQ)和招示板市场(OTCBB);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包括: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证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证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BOARDOPTIONSEXCHANGE)等。这几个板块的市场功能明确,分别服务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而且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各层次互相衔接,略有重叠。我国目前还没有建成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国内的创业资本即使条件成熟时,也很难实现股份上市公开发行(IPO)。虽有一些创业企业通过“买壳”、“借壳”进了主板市场,但毕竟是少数。而且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产权交易成本过高,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没有形成,使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欧洲很多成功的退出案例是在准备IPO过程中,发现了更为有利的出售机会,从而抓住时机以出售方式实现退出。从全球已经设立的二板市场来看,上市基准普遍较低。借鉴国外创业投资的成功经验及教训,在我国设立较低上市基准的二板市场对创业投资的退出是有必要的。国外二板上市条件比较见表1。
三、金融体系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发达的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为创业投资退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美国是典型的证券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国家,机构投资者不长期持有股票,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十分频繁。美国创业投资主要寻找时机推动IPO这一最具吸引力的方式退出。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做市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股的目的在于股东稳定化,投资人把握时机选择兼并收购。
普华财经咨询公司对欧洲创业资本基金投资的退出情况进行过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大量的创业投资家等着退出他们的投资,那些难以退出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创业投资家视IPO为理想的退出,因而对其它方式未能予以足够的关注。尽管收购退出与IPO退出相比,要以企业的管理权的丧失为代价。但是在资本市场以银行为中心的国家里,在证券市场尚未成熟之前,兼并收购仍然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可行的退出方式。当风险权益能够在产权市场上顺利流通,创业投资家就能够有效地出售自己的股份。布莱克(Black)和吉尔森(Gilson)认为,一些国家受美国创业风险投资成功的启示,学习美国的创业资本产业但不是很成功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资本市场是以银行为中心的体制。因此建立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金融体制,可以为创业投资开辟方便的资本退出渠道。
宁波民间资金投资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高,由低档次、粗放型投资向高新科技、集约型投资的转变尚未完成。不少民间资金没有真正把握经济的长期走势与社会发展需要,没有把自己的资金投向与产业升级的方向、政府引导的目标结合起来,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借贷以及稀缺性资源,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和机制层面限制了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此外,创业投资过程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和结果的外部经济性大大弱化了民间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在技术层面阻碍了宁波市民营创业投资发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创业投资需要有较完善的法律环境,法律的健全与否对大多数创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一方面,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创业投资资本供需、退出机制、中介机构等的规范和指导较少;另一方面,现有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非但较难保护创业投资的长期发展,反而对创业投资发展构成现实阻碍。例如,从国外创业投资的实践来看,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这有利于降低创业投资的道德风险及运作成本,但这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此,我国创业投资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制约了宁波民营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三)退出渠道较为单一
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是实现风险资本增值的基本前提,是整个创业投资过程能够实现良性循环的有效保障,对创业投资各方利益相关者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所在。目前,就全国而言,创业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IPO)、企业并购(M&A)、股权回购、公司清算。从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上市退出是创业投资退出最理想的方式,其收益率较高,并且往往能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激励核心层考虑企业长远发展。但从宁波民营创业投资行业实际发展情况看,尽管上市退出的比重在逐步提高,但股权回购依然是其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几乎没有从正常退出中获得相应的较丰厚的资本回报和收益。
(四)行业内部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创业投资是跨越高科技和金融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创业投资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行业,特别需要行业内部的自律与监管。国外的经验表明,行业协会是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加强信息交流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宁波创业投资起步较晚,发展较为滞后,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创业投资行业缺少内部监管和自律,不利于其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高素质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技术、管理、营销、金融、服务、法律等多方面相结合的高层次专业知识。目前,宁波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多数已初步具备相关的知识背景,但缺乏具备项目识别、技术评估、资本运作等能力的中介服务人才,特别缺乏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创业投资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创业企业家,这极大地削弱了创业投资企业的项目选择和资金配置能力,从而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成功运作。而随着宁波创业投资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高素质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人才的紧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
(六)增值服务提供能力不足
宁波创业投资企业在项目的选择和设计上缺乏远见,项目投资阶段主要集中在成长(扩张)期,而对种子期和起步期则投资比重较低,尤其是对种子期投资最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并非是真正的“创业投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资金已经不是项目方看重的唯一条件,创业企业更希望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增值服务,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这种增值服务的能力明显落后。
二、促进宁波民营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营创业投资更注重于时机选择以及环境成熟度和规范度。为此,国家应该尽快结合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特点,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支持创业投资行业的法律体系,为创业投资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同时,修改现行法律中阻碍创业投资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切实保护民营创业投资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创业投资法,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各方面制定规范详尽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创业投资行业内部的自律和监管。作为宁波地方政府,首先应进一步制定有关加强对民营创业投资引导和扶持的法规、政策,加强税收优惠、财政投入、政府采购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其次,提高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平等对待各类民营创业投资主体;第三,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完善的退出渠道是带来资本收益和民营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民营创业投资无法退出,就意味着难以实现资本增值,取得资本收益,民间资金就不愿意进入创业投资行业。从当前看,企业上市是创业投资退出方式中发展最为迅速的,而中小企业板已成为企业上市退出的主要渠道。然而,相较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速度,由于中小企业板扩容有限,导致创业投资进入中小企业板速度过慢,间接造成民营创业投资的缩减。再者目前我国主板市场法人股无法流通,上市条件较为严格,直接阻碍了众多科技型企业上市,这对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民营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为此要努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设多元退出渠道,加强中小企业板容纳更多的优秀企业。同时,除了利用好中小板市场之外,还要积极发展行之有效的产权交易方式,如设立地区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产权交易的信息平台等。总之,在市场退出渠道上,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来完善和解决。
(三)建立完善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能够使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市场信息,满足更为切实的投资需求。为此,要尽快建立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帮助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估选择工作,减少创业投资运行技术风险;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完善科技交流网络平台,建立技术交易市场,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从而建立起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
(四)加强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民营创业投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努力为民营创业投资产业提供科学的、定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针对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特性及时提出风险规避策略,提高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从而促进宁波创业投资产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创新建立多种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三大类。从国外创业投资发展经验看,创业投资最适合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以公司制为主,并非最合理的有限合伙制。由于公司制较难解决高运营成本、高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问题,因此这一组织形式成为了制约创业投资行业长远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允许开展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尝试空间;而宁波各级政府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在统一协调各部门工作基础上,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来鼓励、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多种组织形式,尤其是有限合伙制这一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
宁波民间资金投资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高,由低档次、粗放型投资向高新科技、集约型投资的转变尚未完成。不少民间资金没有真正把握经济的长期走势与社会发展需要,没有把自己的资金投向与产业升级的方向、政府引导的目标结合起来,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借贷以及稀缺性资源,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和机制层面限制了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此外,创业投资过程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和结果的外部经济性大大弱化了民间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在技术层面阻碍了宁波市民营创业投资发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创业投资需要有较完善的法律环境,法律的健全与否对大多数创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一方面,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创业投资资本供需、退出机制、中介机构等的规范和指导较少;另一方面,现有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非但较难保护创业投资的长期发展,反而对创业投资发展构成现实阻碍。例如,从国外创业投资的实践来看,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这有利于降低创业投资的道德风险及运作成本,但这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此,我国创业投资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制约了宁波民营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三)退出渠道较为单一
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是实现风险资本增值的基本前提,是整个创业投资过程能够实现良性循环的有效保障,对创业投资各方利益相关者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所在。目前,就全国而言,创业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IPO)、企业并购(M&A)、股权回购、公司清算。从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上市退出是创业投资退出最理想的方式,其收益率较高,并且往往能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激励核心层考虑企业长远发展。但从宁波民营创业投资行业实际发展情况看,尽管上市退出的比重在逐步提高,但股权回购依然是其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几乎没有从正常退出中获得相应的较丰厚的资本回报和收益。
(四)行业内部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创业投资是跨越高科技和金融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创业投资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行业,特别需要行业内部的自律与监管。国外的经验表明,行业协会是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加强信息交流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宁波创业投资起步较晚,发展较为滞后,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创业投资行业缺少内部监管和自律,不利于其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高素质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技术、管理、营销、金融、服务、法律等多方面相结合的高层次专业知识。目前,宁波创业投资行业从业人员多数已初步具备相关的知识背景,但缺乏具备项目识别、技术评估、资本运作等能力的中介服务人才,特别缺乏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创业投资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创业企业家,这极大地削弱了创业投资企业的项目选择和资金配置能力,从而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成功运作。而随着宁波创业投资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高素质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人才的紧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
(六)增值服务提供能力不足
宁波创业投资企业在项目的选择和设计上缺乏远见,项目投资阶段主要集中在成长(扩张)期,而对种子期和起步期则投资比重较低,尤其是对种子期投资最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并非是真正的“创业投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资金已经不是项目方看重的唯一条件,创业企业更希望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增值服务,而宁波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这种增值服务的能力明显落后。
二、促进宁波民营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营创业投资更注重于时机选择以及环境成熟度和规范度。为此,国家应该尽快结合民营创业投资的发展特点,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支持创业投资行业的法律体系,为创业投资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同时,修改现行法律中阻碍创业投资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切实保护民营创业投资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创业投资法,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各方面制定规范详尽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创业投资行业内部的自律和监管。作为宁波地方政府,首先应进一步制定有关加强对民营创业投资引导和扶持的法规、政策,加强税收优惠、财政投入、政府采购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其次,提高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平等对待各类民营创业投资主体;第三,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完善的退出渠道是带来资本收益和民营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民营创业投资无法退出,就意味着难以实现资本增值,取得资本收益,民间资金就不愿意进入创业投资行业。从当前看,企业上市是创业投资退出方式中发展最为迅速的,而中小企业板已成为企业上市退出的主要渠道。然而,相较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速度,由于中小企业板扩容有限,导致创业投资进入中小企业板速度过慢,间接造成民营创业投资的缩减。再者目前我国主板市场法人股无法流通,上市条件较为严格,直接阻碍了众多科技型企业上市,这对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民营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为此要努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设多元退出渠道,加强中小企业板容纳更多的优秀企业。同时,除了利用好中小板市场之外,还要积极发展行之有效的产权交易方式,如设立地区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产权交易的信息平台等。总之,在市场退出渠道上,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来完善和解决。
(三)建立完善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能够使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市场信息,满足更为切实的投资需求。为此,要尽快建立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帮助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估选择工作,减少创业投资运行技术风险;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完善科技交流网络平台,建立技术交易市场,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从而建立起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
(四)加强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民营创业投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努力为民营创业投资产业提供科学的、定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针对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特性及时提出风险规避策略,提高民营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从而促进宁波创业投资产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创新建立多种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