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09: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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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问题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的解缴入库期限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三、加强对欠税清理,不准占压拖欠税款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建立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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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缴 |||||||||||||||||
| 义务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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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人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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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别: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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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税 |本期交易 |本年累计|税 率|本 期 代| 本 年 入 库 | 本 年 累 计 |
| 项 目 |(转让)金额|交易金额|(‰0 |扣 税 额| 税 额 | 入 库 税 额 |
|---------|------|----|-- |----|------ |-------|
|A种股票 | | | | | | |
|---------|------|----|-- |----|------ |------ |
|B种股票 | | | | | | |
|---------|------|----|-- |----|------ |-------|
|非交易转让股 | | | | | | |
|票 | | | | | | |
|---------|------|----|-- |----|------ |-------|
关键词:税收征管;现状;策略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征管的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税收的基础管理还很薄弱,存在着漏税偷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机关每年审计的补税款和查补金额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由于无法查清税源底数,使得大量的税源无法转化为税收,使得税收流失非常严重。因此加强税收征管是税收增长的重要因素,可以为国家税收护驾保航,如何合理的对税收征管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
税收征管体制在我国的建立,一般应遵循兼顾与可能的原则。任何国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保障政府支出需要是其必须要考虑的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有足够多的资金支持,税收虽然能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但并不是无限的,因为它受限于一定时期的税源。因此,这就需要合理兼顾此二者的关系,从而在需要与可能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我国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一)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程度低
现在我国的税收机关网站上仅限于一些税务相关消息和动态的,在网上网上营业厅建设和网上服务方面却并没有多大的起色。不仅系统和网络的稳定性很差,而且纳税人只能通过网络查询和办理少量业务,更多的业务需要到纳税机关办理。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已经有所起色,但如果想真正的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纳税机关信息化程度还远远不够,信息数据库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无法对计算机带来的便利性予以充分利用。对外没有加强与税收中介机构、银行等在外部门的合作,全方位的信息共享还没建立。此外,各税收部门之间也存在着信息化发展差异,地税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低于国税系统,国税系统的四级网络已经基本建成,而绝大多数的地税机构系统信息化建设依然停留在二级网络建设的初步阶段。
我国的税务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目标进行指引,各级税收机关信息化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这极大的增加了税收的成本,无疑是对财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税收服务网站管理服务功能单一、缺少人性化。我国应当加强与外部机构的联系,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对纳税人的信用和资料的记录也缺乏。我国可以利用经济模型进行分析,在个人、企业的税务监考稽查和信用评估之间做好良性的互动数据库的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在纳税环节中的应用。
(二)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下达计划性任务的困扰
在我国国家税务局的实际工作中,政府或上级税务机关由于各种原因,按照惯例在每年自上而下的对各级税务局分配税收任务,并对税收数字层层分解,有时还要在年末追加许多任务,而且规定职员在年终考核时既不能不能少收也不能多收。这样一来,我国国家税务局便以税收任务为中心,从以往的应收尽收、以法治税转变成服从和被动,我国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其基层自然要遵守上级的工作安排,进而导致我国各项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实施起来往往会造成“打折扣”的现象。
(三)我国部门内部沟通障碍
目前,我国机关部门内部之间还存在一些沟通的弊端,使得室与室,科与科,分局与分局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配合意识不够积极和主动。当出现问题并不能迅速的解决,而是将各种问题拖延、消极应对。此外,由于传递信息时不全面不完整,推脱责任也时有发生。造成我国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多次问”,严重影响了我国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关于我国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可以从政务公开、网上服务监管、信息反馈和申诉等方面进行。
政务公开指税务机关在其官网上定期公布税务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以及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税务信息等,确保纳税工作的透明公开,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可以通过公开的税务信息对自己所享有的纳税权利和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等清晰明了。因此,这就要求税务机构要做信息化建设工作,保证税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网上服务监管指纳税人可以查询监督税务机关的各项税务工作和管理工作,发现不符合网络公示信息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在线的举报和申诉。
信息反馈和申诉指纳税人可以就税务问题在线咨询税务机关,同时也可以投诉和举报违规的税收行为,并能通过电子邮件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反馈等。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
首先要严格规范我国的税收执法,我国的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征管法应当要求各级政府不能随意干扰我国税务机关执法,并对税务机关和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方面进行了明确,并界定强制措施、征管手段和操作规程。确保真正落实依法治税,要严格要求我国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的执法,做到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使我国所有税收活动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三)协调征管查各环节职能
对我国税务组织职的科学分解和准确把握是其良好的组织结构形成的基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准确贯彻税法,由此也形成了管理、征收、稽查三大税收职能。对于征收职能,仅仅是“开税票”是不够的,应该拓展到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最后审核,还应包括税收征收的收入的月度和分产业、行业、重点纳税户等的分析,并与国内经济的实际变动结合分析,发现疑点和异常点,为我国税务局稽查、管理提供切入点和线索。同时我国的管理职能,仅仅是日常性事务性的管理是不够的,还应当包括纳税服务、纳税辅导、催报催缴、纳税评估等,我国税务局要帮助和督促其健全财务制度,提高管理核算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和提高办税能力等,使其达到征管制度和税法要求的标准。关于稽查职能,仅仅为了完成收入计划任务而进行稽查是不够的,稽查应该成为我国税务局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结语
当前,我国应当完善地方税制结构,给予地方更多的税权,强化有税源分散,调整具体税种政策制度等,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本文主要研究了目前存在于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不足,这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认清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流程中存在的劣势与优势,更好的发挥税收征管体制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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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095-02
纳税人行为是纳税人做出的与纳税事项相关的行为,是纳税主体在内外部各因素影响下做出的行为。现代税收管理理论将纳税人的行为方式分为税收遵从与税收不遵从两种。我国政府在《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正式提出:纳税遵从指的是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这种义务除了确认某种抽象和具体的税收负债外,还附带着给付义务(即税收缴纳义务)、作为义务(即履行申报、交付文件、记账等义务)、不作为义务、忍受义务(即不可抵抗公权,如检查权、查封财产权)等,而设法逃避这些义务的行为就是纳税不遵从。
一、修正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提升税收遵从层次
税收遵从理论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1982年、1985年和1988年美国国内收入署分别推行了纳税人遵从测试项目(TCMP)。它通过研究一定时期纳税人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的税款与实际缴纳税款之间的差额(即税收缺口),来对纳税人在纳税活动中的决策或行为进行研究,从而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区分为税收遵从和税收不遵从两种情况,并据此对税务机构进行税收征管提供决策的依据。税收遵从能够解解释纳税人的行为决策,能够科学地评价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的效果,能够指导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能够帮助税务机关调整税收征管的目标和重点、改革税收征管的方式手段,能够协助税收机关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行为,能够降低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的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从而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因此,税收遵从理论很快便得了理论界的认可和税务管理机构的应用。它不仅已经成为现代税务管理的核心理论,而且“很多国家将税收遵从的概念引入其税收管理部门战略管理体系的使命宣言中,将提高税收遵从确定为税收管理的根本目标。”爱尔兰国家税务机构早在2005年1月第5个战略规划时就明确了主要战略目标:改善遵从,使税收款征收最大化。“国税局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保证每个人遵从纳税义务在正确的时间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法规定的所有义务”。荷兰工作规划中明确宣布:“我们的工作围绕着‘遵从’开展:税务和海关管理局必须保证纳税人和辅助福利申请人的想法和意愿(在原则上)能够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澳大利亚规划中明确规定,2007―2008年度的首要任务目标是“实现公众对澳大利亚税收和养老金法律的更高的主动遵从度”。挪威战略规划中也明确宣布:“2005―2008年度,遵从将会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关于税收遵从的内容,各个国家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相当。例如,美国国内收入署提出了“服务+执法=遵从”的理念。爱尔兰战略规划中则认为,纳税遵从主要内容是“在正确的时间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法规定的所有义务。”该规划还认为,未来三年内改善税收遵从的关健是继续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基于风险的遵从干预。其中,在服务领域中提供更多的定制服务,并简化遵从流程,减少企业和个体纳税人的负担。在风险领域,一方面,使用更多的数据和技术来处理不遵从,并将对遵从纳税人的影响最小化。另一方面,增加对严重逃税行政的。荷兰工作规划中则认为,“税务和海关管理局必须保证纳税人和辅助福利申请人的想法和意愿(在原则上)能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个人和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交了有关的事实依据,并且支付了正确的数额的税金,那么我们就认为他遵守了相关的义务。除了本着以客为本并且充分尊重客户权利的原则进行工作外,税务和海关管理局还会采取有关的处罚纠正措施来促使相关法律的执行,在必要的时候,我们会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新的税收管理理念的指导下,现代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的重心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即由过去的税务机关的主导转向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就转向了对遵从的纳税人的服务和对不遵从纳税人的严重执法,以确保纳税人能够履行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
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对遵从纳税人的帮助
美国国内收入局局长马克・W・艾弗逊在美国战略规划的局长致辞中明确提出:“绝大多数的纳税人,包括个人和公司,是诚实守法的。他们理应获得高效、专业的服务有及公平的税收执法。当他们遵守税法的时候,应获得其所期望的权利保障,同样,其合作伙伴和商业竞争对手也应该如此。”因此,为了帮助诚实的纳税人理解并履行他的纳税义务,美国国内收入署制定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战略目标,并将其细化为三个不同的子目标:一是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具体方法和策略包括:扩展电子化服务范围的途径、为不能使用电子化服务的纳税人提供教育培训和替代服务和确保对税法咨询的及时、准确稍答复。二是提高公众在税收体系中的参与度。此子目标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不主动的纳税人参与到税收体系中来,使之主动寻求帮助、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具体方法与策略包括:(1)为纳税人提供多种技术手段,帮助他们参与税收体系。(2)为新纳税人提供教育、帮助他们加入“自愿遵从的税收体系”。在纳税申报期,志愿者通过“所得税志愿辅导组织(VITA)”的网站向纳税人提供申报服务;根据客户需求,完善服务项目;联合其他机构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启动多语种服务等等。三是简化办税流程。具体方法与策略包括:(1)对所有类别的纳税人简化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流程。(2)通过减少记录保管期限减轻纳税人负担,并尽可能减少纳税申报表填报和复核过程。(3)确保各类税收指引能恰当地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以清晰、准确、易懂的语言描述,并及时。
爱尔兰战略规划也是将为客户提供优质创新服务作为一个战略目标。为此,他们制定了两个战略:一是帮助客户正确缴纳税款并享受应得的权利。二是让与税务局的业务往来使用尽可能地方便。
加拿大战略规划中也提出了服务纳税人的两大举措:一是纳税人和业务支持。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所需的工具、协助和信息,以使其参与加拿大的自评税务系统。具体包括:加强网上纳税服务;实现服务渠道的集中,以方便纳税人在不同渠道之间的转换;增强服务延伸项目,加强对纳税人和企业的咨询服务;保证持续、及时和准确的信息;在服务中增加合作与创新;等等。二是申报评估与支付处理。税务局提供高效的大容量处理。
总之,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科学、完整的纳税服务,不仅可以使纳税人的做到税收遵从的最大化,而且,它确实能够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使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变得更为容易和方便。同时,对于税务局来讲,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管理体系公平性和公正性的信心,从而可以减轻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的难度,提高税款征收的成功率。
三、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不遵从纳税人的查处
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税收不遵从是很难完全消除的。在其中,除了一些客观因素外,有相当一部分的税收不遵从是由于纳税人故意所为的。因此,现代西方国家在对税收遵从的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纳税服务的同时,通过改革税收监管,加强对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的严格执法,就成为现代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另一种重点内容。
美国战略规划中针对不遵从的纳税人明确提出了强化税收执法的战略。根据该战略,美国国内收入局在分析了不同主体在税收流失中所占的比例的基础上,尤其针对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滥用违法交易避税的意图进行严格执法。为此,他们设计了四个不同的子目标,并针对不同的子目标制定了具体的方法与策略。一是重点打击与遏制公司和高收入个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二是确保律师、会计师和其他税收从业人员恪守专业标准和法律要求。三是查处国内及离岸的税收和金融犯罪。四是查处免税组织和政府组织中滥用税收权利的行为,以及第三方利用该类组织进行避税或非故意行为。
爱尔兰战略规划中针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他们采用了基于风险的目标审计和其他干预措施,以及适当的制裁手段来对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进行干预。为此,他们专门制定了保证个人遵从纳税责任的战略目标,并将其具体化为三个不同的子目标:一是保证高效的征收和及时的遵从。二是通过更有针对性的干预改进遵从。三是通过适当的制裁改进遵从。
荷兰税务和海关管理局在通过计算机实现大规模的程序化处理纳税事务的基础上,就可以用更多的力量对不遵从的纳税人进行监督工作。他们在战略规划中明确规定,税收监管那些以风险为导向的、可见的、发结果为基础的、具有典型性的恶意逃税现象。这就意味着监管的重点将不是数量的多少,而更加侧重于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管的实际效果。其中,风险控制仍然是具有决定性的监督办法。同时,加大对从企业的横向监管。通过与他们的加强伙伴关系,让双方都能够了解实际的风险,并且明确各自的立场。另外,由于考虑到税收欺诈不是一个孤立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收管理机关加大了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并与许多市(郡)管理当局签订了合作协议,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加拿大税务局针对不遵从的纳税人在战略规划中制定了两个项目,分别是项目3的应收款和申报遵从度和项目4的报告遵从度。其中,项目3主要是针对欠税,通过实施增加核心业务的手段,以达到抑制不遵从和最大限度追缴欠税的目的。项目4主要是通过有目的的审计和强制措施,处理和阻止重点地区的非遵从行为。包括对过激税收筹划行为的关注;继续打击地下经济和GST/HST欺诈;改善对“主动举报方案”的管理;等等。
总之,通过对不遵从的纳税人的主动干预和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执法,一方面,维护了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和财政需要,另一方面,它也提高了税务局税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同时,它也使纳税人真正认识到了税收违法犯罪的后果,从而对促使纳税人主动进行税收遵从,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四、经验借鉴
研究当代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情况,不仅可以了解当前世界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潮流和趋向,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我国目前所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笔者认为,借鉴西方国家税收遵从的经验,提升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我们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应该主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首先,重新界定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问题。科学的税收征纳关系必须建立在对纳税人的充分信赖和纳税人主动遵从的基础之上。因此,征管法的修订必须重新界定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问题。只有摒弃传统的税务行政中心论,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一种平等的关系,税收法律制度才能够获得纳税人的信赖与遵从。
其次,新的税收征管的制度设计必须以纳税人为核心,税收征收工作的重点在于如何帮助和督促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收征管的流程设计、征管方法和征管手段的规定都必须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地履行纳税义务。
再次,完善的纳税服务是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的最好手段。通过持久、广泛、深入、细致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能够知法懂法;采用方便高效的征纳方式和征纳手段能够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给予纳税人应有的礼遇和必要的帮助可以大大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和主动性。
最后,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收执法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有效手段。研究表明,虽然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在所难免的,但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并不是均匀地分布在所有的纳税人中间,也不是均匀地分布在所有的税种和所有的税收征管环节之中,而是集中在一部分纳税人身上、集中在某些税种上、集中在某些征管环节上。因此,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收执法制度的设计与执行,能够更好地树立税法的权威性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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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薛钢.浅论纳税服务理念在税收征管中的体现.[J]税务研究,2009,(4).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