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许经营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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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许经营案例

篇1

案例1

2002年10月,香港某著名餐饮连锁企业与中国内地山东某企业集团签订了《特许专营协议》,授权被特许人在山东境内使用其商标、商号和经营方式经营港式快餐厅,并有权进行再特许。作为对价,协议约定被特许人须向特许人交纳特许权使用费300万元以及按营业额3%收取的使用费。

协议签订后,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开业准备,除支付特许权费外,又投资了500余万元。虽然,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了开业支持,但由于忽视了培训、商圈调查、选址等项工作,使得被特许人加盟店在开张后的第一个月即出现了严重亏损,在经营七个月后,被特许人无法忍受累计近千万元经营亏损,不得已在2003年12月向特许人提出终止《特许专营协议》。

案例2

韩国某国际企业集团(香港法人),通过2003年12月在北京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开展特许经营,发展包袋皮具加盟店。原告人刘某于2004年5月与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书》,并且,韩国某国际企业集团与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共同向刘某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专卖店经营授权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加盟合同书》规定,被特许人得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以及经营模式,但是,实际上特许人并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授权,韩国某国际企业集团的商标申请仅在国家商标局受理阶段。显然,特许人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本案事发原因在于刘某的商圈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特许人曾承诺在其加盟店1000米商圈范围内不再发展其他加盟商,而在刘某开业前后,在其加盟店150米的范围内特许人又新发展了两家加盟店,致使刘某的加盟店无法继续经营。

特许商不顾加盟商的商圈利益保护是当前特许经营存在的又一大问题,而本文关注的是以上两份特许经营合同的违法性问题。

一、在2004年12月11日前,关于外资市场准入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虽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三条第二款却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2001年4月12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明确公布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六条明确列明了“1.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并且,附件“二、限制类”之(五)又重复指出,“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等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同时,(五)之3继续说明“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并且,自2004年6月1日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的于1999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的施行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第二条也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并且,第六条之(五)也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

根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和我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 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但是,该管理办法第三条却明确规定,关于(一)佣金、(二)批发、(三)零售、(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根据以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外资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根据上述上位法制定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我国关于外资市场准入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商业企业(独资或合营)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即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言,中国大陆的商业特许经营市场是封闭的;

(2)在2004年12月11日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有关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时间、经营方式等存在限制性规定;

(3)在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由于存在着结论(1)的“市场封闭性”以及结论(2)的有关外资市场准入时间和经营方式等具体限制性规定,应当说,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施行后,在2004年12月11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在2004年1月1日以后,香港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遵守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行政规章的前提下,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附表1关于“4.分销服务D.特许经营”规定,“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不过,附件4第四条则强调,“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由此可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虽然,在市场准入时间上早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是,在经营方式上也存在限制,即只能“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综述所述,由于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贸易协定等规定,在2004年12月11日以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不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禁止中外合营商业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不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作为例外,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允许香港的服务提供者在遵守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行政规章的前提下,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所有我国现行相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无一例外地规定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照执行”的原则。

因此,作为香港企业法人的案例1特许人,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直接在中国内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特许专营协议》授予申请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违反了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专营协议应当被宣告无效。

对于案例2特许人来说,其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资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目的不得而知,但显然违反了上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以上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特许人方能开展特许经营,缺少任何一个均应视为不具有特许者的资格。这是有关特许者在缔约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案例2特许人并不拥有注册商标,同时在企业开业登记后即开始加盟募集活动,显然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篇2

关键词: 旅游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特许经营

Key words: hotels;travel agencies;scenic spots;franchising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1-0138-03

1 旅游酒店特许经营理论研究综述

1.1 国外研究进展 关于特许经营旅游酒店战略的研究是国外关于旅游酒店特许经营理论研究的重点。马默德(Mahmood A.Khan,2005)以美国饭店的特许经营为例,探讨了服务的国际化问题。他指出,特许经营饭店在进行国际化特许经营业务时,必须要综合一些战略因素,它们是经济因素、政治/法律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技术因素、基础设置等。也有学者从受许酒店的视角出发,探讨了特许酒店的企业战略及其决定性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作者运用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e Equation Modeling)研究发现,特许酒店的外部环境,如政府政策、技术、价格战等,与特许经营的企业战略负相关;特许酒店的企业战略,如进攻性的扩张、革新性的特许体系发展、为迎合当地需要的服务修订等,与这些战略措施的功能结构正相关;特许酒店的企业战略的基本价值是预测酒店的财务绩效(Hoon-Ku Sul & Mahmood A. Khan,2006)。

同时,也有很多学者对旅游酒店特许经营的动因展开了研究,威诺(Vera L. Hoover,2003)等人的研究认为,大型饭店企业考虑特许经营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要实现门店管理成本最小化,二是因为资本缺乏。还有学者以美国的连锁经营酒店为例,探讨了在连锁酒店中,哪些是连锁酒店集团确定旗下特许经营酒店所占比例的决定性影响因素。作者列出了规模、与管理成本相关的增长率、品牌资产和风险分担四个影响因素,通过回归分析得出结论:集团规模越大特许经营比例越大;集团增长速度越快特许经营比例越大;集团的品牌资产越大特许经营比例越大;集团的风险水平越低特许经营的比例越大。

此外,也有很多研究成果把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旅游酒店特许经营的经营绩效上。诺瑞理(Nerilee Hing,1996)就受许酒店(Restaurant Franchisee)在特许经营中的获益和限制进行了经验分析。研究发现,有75%以上的受访者对特许酒店所提供的成功经营模式、知名的品牌、产品的变化和区域的划分“满意”或“很满意”;但是,他们对于特许酒店在维护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免受经营不善的受许酒店的伤害方面“不太满意”,有一些人对他们的保护行为不满意,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人怀疑他们的行为的有效性。Karin Weber(2001)探讨了各类协会的年会规划人员为什么钟情于连锁酒店的问题。他以澳大利亚的连锁酒店为例,发现协会的规划人员喜欢到连锁酒店召开年会,而不愿意去没有加入连锁酒店的单体酒店,这可能是主要因为连锁酒店具有始终保持一致的服务标准和训练的比较好的酒店员工。满意、信任和承诺是导致年会规划人员钟情于连锁酒店的关键因素。

1.2 国内研究进展 对我国旅游酒店特许经营发展现状的研究。鲁敏(2002)认为,我国酒店连锁存在着资本障碍、经济体制障碍、观念障碍、饭店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稀缺等障碍因素,未来的饭店连锁发展模式主要有独立饭店联合体、特许经营连锁等。吕建中、王瑾玮(2005)分析了我国酒店业特许经营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认为我国酒店业的特许经营的现状是以国际品牌为主,国内品牌为辅,经济型品牌开路,中高档跟进;存在的问题是业主缺少选择余地,预定系统不够强大,业主收益难以保证和文化背景差异影响扩张等。梁宇、夏宏胜(2006)指出,我国的经济型饭店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偏小、品牌意识淡漠、市场定位不准等问题,应该由实力强、声誉好的酒店通过特许经营、并购等方式来组建酒店集团,进行品牌建设。

对旅游酒店特许经营模式的研究。张路、张胜男(2012)着力研究了特许经营模式在经济型酒店领域中的运用,通过选取在经济型酒店中具有领先地位并且已经初步进行了特许经营模式探索的“如家”酒店作为研究案例,以及借助一定资料和数据对理论进行论证,结合我国现状最终获得我国经济型酒店在未来经营模式中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方法和依据,我国应鼓励在经济型酒店中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加强对特许人的管理和特许经营法制建设,以及对特许经营人才的培养。

对旅游酒店特许经营发展战略的分析。洪颖(2004)指出,特许经营是旅游饭店在进行跨国经营时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战略选择。也有学者指出,通过签订协议组建战略联盟,是我国经济型酒店集团化的有效形式。吕建中、王瑾玮(2005)认为针对我国旅游酒店特许经营所存在的问题,应对策略主要有创建中国特色的特许品牌,开发和升级网络系统,严格控制质量和特许的重点放在经济型市场等。程旭东(2004)提出,要通过创建中国特色酒店品牌、建立预定销售系统、注重人力资本开发和加强对酒店特许市场的法制管理等措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特许酒店经营模式。李金美、高鸿(2006)则通过分析特许经营在国际著名酒店集团的使用情况从而得到启示,认为我国饭店集团也应该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以改变单一的扩张模式,并建议采用健全相关法规、实施品牌战略、建立特许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完善特许经营契约等措施来保障特许经营的顺利、健康实施。邹统钎(2003)经过研究发现,特许经营是世界各国经济型酒店普遍采用的扩张方式。贺小荣、罗文斌(2012)通过对特许经营与管理合同进行比较发现,国家风险、教育水平和经营规模对旅游酒店在进行国际扩张时选择特许经营具有正向影响。

2 旅行社特许经营理论研究综述

2.1 国外研究进展 国外关于旅行社特许经营的研究十分少见。通过对《旅游业研究年刊》(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旅行研究杂志》(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旅游业管理》(Tourism management)等几种主要的国际权威的旅游专业刊物的数据库检索和 Google 搜索发现,国外对于旅行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旅行社的规模经济效益方面的分析和对大型旅行社市场份额的比较分析上。布隆松和摩根(Bronson and Morgan,199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从事特许经营的旅行社比单体的普通旅行社的效率更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规模经济。在国外的研究中,专门的针对旅行社的特许经营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因为国外的旅行社行业分工体系已经成形,即已经由市场内生而成较为成熟的垂直分工体系,因此对影响旅行社分工体系形成的分销模式研究不多(部分学者认为特许经营也算是分销模式的一种)。从实践上看,特许经营在国外一直是旅游批发经营商控制销售渠道的一种手段,实行特许经营的旅游批发商承诺只通过有特许经营权的旅游零售商出售旅游产品,拥有特许经营权的旅游零售商可以分享旅游批发商的市场营销资源,并利用批发商品牌在市场上立足。这种方式在德国旅行社业使用较为广泛,并逐渐在美国、英国等地得到推广。虽然国外旅行社对特许经营模式的应用较为广泛,但仍然不够成熟,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特许社与受许社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尚未找到双方利润的真正平衡点;部分特许社特许经营系统不健全,转让使用价值低或对受许社的控制力差;特许经营总部与加盟社之间缺乏足够的交流,导致信息不对称,造成损失;缺乏处理特许社与受许社之间纠纷的专门机构及专业人员等。

2.2 国内研究进展 在我国目前的旅行社特许经营的研究成果当中,关于特许经营是否适合于旅行社、是否适合于我国的旅行社的研究是我国旅游理论界研究的重点。潘永涛(2006)认为,特许经营模式既有利于我国大型旅行社在网络建设上的快速布点,又可带动中小旅行社的快速发展,推动我国旅行社产业形成科学、合理的垂直分工体系。我国的大型旅行社已经具备了开展特许经营的相应的主体条件,而且拥有了信息技术和法律支持,因此,我国大型旅行社实施特许经营是可行的。赵纲、蒲江(2003)通过对特许经营的含义和特点的分析,以重庆旅行社的特许经营情况为例,认为重庆旅行社的特许经营存在品牌特许和经营模式特许两种特许经营模式,虽然存在各个方面的问题,但他还是认为,特许经营是旅行社的一个可行的选择。有的学者通过对特许经营的内涵和优势的分析,认为我国旅行社发展特许经营是必要的,旅行社的特点比较适合开展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我国旅行社扩张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关于旅行社特许经营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旅行社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渠道,因为特许旅行社凭借既有的优势产品、商标或技术,聚集众多的独立旅行社作为销售终端,构筑网络化营销体系,属于旅行社经营的营销管理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认为旅行社特许经营是一种扩张模式,通常是大型旅行社与有资本实力、资源优势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合作,实现双赢,属于旅行社战略管理的范畴;第三种观点认为,旅行社特许经营属于一种以特许权转让为核心的契约关系,因为大型的特许旅行社与受许旅行社之间仍然是一种商业合作的关系,虽然特许旅行社处于强势,但合作双方在基于特许经营协议所界定的法律地位上仍然是完全平等的。

关于旅行社特许经营发展策略的研究。曹青、王建喜(2010)认为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到瞩目。国外大型旅行社通过采用此模式均取得了巨大成功,而这种成功的现代商业模式在我国旅行社业中应用尚未成熟。应该采用标准化与创新产品同步推出,整合供应链条实现产业延伸,以及引入跨文化管理理念等策略,做大做强我国旅行社特许经营模式。郭鲁芳、孙春华(2009)则以浙江省为例,主张浙江的旅行社主动实施包括特许经营在内的连锁经营战略,采取实施品牌扩张、开展便利连锁,转变思想观念、培育专业人才,农村包围城市、渗透强攻结合的发展策略。

3 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理论研究综述

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的本质实际上是出让景区的经营权。因此,国内关于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的理论研究成果也主要集中于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方面。当前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经营权能否转让(谢茹,2004)、景区经营企业能否上市(张凌云,2000)、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的制度安排(谢茹,2006)、经营权转让的模式构建(郑向敏等,2005)和经营权转让后的效应评价等几个方面。虽然有不少学者反对出让景区经营权,但更权威的观点是持肯定的态度,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张广瑞教授就认为,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本身并不一定会带来景区环境破坏,只是经营方式的转变。

近年来,有关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的研究逐渐走向深入。保继刚、左冰(2008)以西部A地招商引资为案例,从中分析得出在当前经营权转让的旅游资源开发模式中,存在地方政府支付了高额的社会成本,而企业获得了高额的回报的现象,使得地方政府引进外部资本发展旅游的努力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林传红(2008)阐释了我国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剖析了其制度功效,提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系统应具备的结构及各子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张皖婷(2011)对美国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研究及美国约塞米蒂国家公园案例的研究,获得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成功经验借鉴。然后再挑选国内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案例千岛湖景区进行分析,得出在我国实行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优劣,并在两个国家经验的对比下,提出加强政府规制实施中国特色政府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是改革的基本方向,管理体系和相关法规的健全是改革的基础,兼顾社区经济发展程度,设置独立监督职能是确保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Hoon-Ku Sul and Mahmood A Khan, (2006), Restaurant Franchisees’View of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the Determinants of Franchisors’Entrepreneurial Strategy Processes. Journal of Hospitality and Tourism Research, Vol.30:427-451.

[2]Karin Weber, (2001), Association Meeting Planners’ Loyalty to Hotel Chains. Hospitality Management, Vol.20:259-275.

[3]Mahmood A Khan, (2005),Internationalization of Services: The Global Impact of US Franchise Restaurants. Journal of Services Research, December, Special Issue, Vol.27:187-215.

[4]Nerilee Hing, (1996),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Benefits and Limitations for Restaurant Franchise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Vol.15(2):177-187.

[5]Vera L Hoover, David J Ketchen, and James G Combs,(2003),Why restaurant Firms Franchise: An analysis of two possible explanation.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Vol.11:57-71.

[6]保继刚、左冰.旅游招商引资中的制度性机会主义行为解析——西部A地旅游招商引资个案研究[J].人文地理,2008(3):1-6.

[7]曹青,王建喜.我国旅行社特许经营策略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9):96-97.

[8]程旭东.探讨中国特色的特许经营酒店模式[J].商场现代化,2003(10):29.

[9]董莉莉,黄远水.旅游景区经营权的有偿转让问题研究[J].开发研究,2004(4):57- 59.

[10]郭鲁芳,孙春华,浙江省旅行社连锁经营策略探讨[J].改革与战略,2009(2):117-119.

[11]贺小荣,罗文斌.特许经营或管理合同:酒店国际化扩张的战略选择[J].旅游学刊,2012(12):54-59.

[12]林传红.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1):54-55.

[13]刘诚.南湖国旅特许经营发展模式设计[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14]谢茹.国家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53.

[15]余一明,潘文燕,黄静茹.创设旅行社“第二代”特许经营战略模式[J].昆明大学学报,2007(2):79-82.

[16]张凌云.关于旅游景区公司上市争论的几个问题[J].旅游学刊,2000(3):25-27.

[17]张路,张胜男.我国经济型酒店特许经营模式研究——以“如家”酒店为例[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科版),2012(2):79-86.

篇3

而在中国,水、电等公共产品都由政府部门来提供,其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也是归国家所有。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以特许加盟的方式获得一定年限的经营及收益权,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所关注。

这些大的特许经营项目,一般由有较大实力的公司承接,然后会带动一大批小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

符合规定就能获得经营权

全美商贸研究会主席,德州大学埃尔帕索分校教授Frank Hoy告诉记者,很多政府之所以运用并且支持特许经营这种模式,是因为它能够降低经营的失败率。

众所周知,公用事业都是比较特殊的领域,例如供水、供气、供电等,都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不能间断。政府相关人士表示,这些公共产品由于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安全和质量都非常重要。

在国内,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都是公共事业部门。但在国外,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如何保障公共产品的安全?Frank Hoy告诉记者,在国外的经验是用合同来约束双方。在合同里面,各种情况都有明确的表述,例如如果是亏本了、出现事故了等等都有相关规定,所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去执行。

事业部门也可成为被特许人

其实在国内,已经有相关的例子在尝试。2005年2月,首创港铁联合体获得四号线为期30年的特许经营权。这是国内第一条实现特许经营的轨道交通线,由首创集团、香港地铁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府签署《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协议》。

在意大利,这种铁路、高速公路的运营,除了国家有关主管和职能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外,还实行一种公司化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有关部门授权特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30年)对公共事业工程项目独立进行经营管理,实行建、管、养、收、还贷一体化等。

在国内,政府通常都不参与特许经营,但如今在国外,已经开始研究政府参与特许经营的模式。也就是说,不仅是公共产品能够用特许经营的方式来运作,公共事业部门也可以作为被特许人加入到特许经营的行列中来。

篇4

作者简介:李政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特许经营权的内涵及演变

“特许经营权”对应英语中的Franchise一词,意既“特许”或是“自由”之意,同时,该词在法语里面还有一个意思,即是“不受奴役”。古代帝王在奴隶中赋予某些人以自由地开创自己事业的权利,逐步演变为特许经营权。世界上第一家特许经营组织是美国的一家生产缝纫机的公司。该公司在短短15个月时间内将特许经销店开到美国各地,推广当时还不为人所熟悉的缝纫机,教会顾客使用缝纫机的各种功能,该公司很快占据了美国缝纫机市场。后又经历了以肯德基为代表的第二代特许经营组织。特许人让被特许人销售产品,并授权使用商标等权利,同时还在企业经营、流程方面给予统一技术支持。现如今,特许经营权的身影已遍布世界各个角落、各个行业。纵观上述特许经营权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权的内涵极为丰富,可以说到了复杂的程度,与一般权利的内在结构有很大差异,既与有形的产品、外观相联系,有与无形的商标、专利、技术甚至经营理念等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对于特许经营权的界定不一的状况也特显了特许经营权内涵的复杂和多样的特性。如欧盟通过的《关于对特许经营类型协议适用欧盟条约第85条第3款的4087/88号规则》中的规定则强调特许经营权,是许可他人使用与商标、商业名称、店标等统一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示范法》中的规定将特许经营权定义为为获得利益回报而产生的包括专有技术和支持、基本业务模式的营业控制系统。以上两者的定义虽然大体上均由权利、技术等共性,而在权利目的、表达重点方面确不尽相同。另外也有学者研究认为,特许经营权是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的某种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方式下使用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利。笔者认为,从以上两种对特许经营权的解释和说明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不难看出,特许经营权是一种集成性高而又有统一指向性的知识产权性质的权利。特许经营权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商标、专利,可以是制作流程、销售体系,还可以是前者的完整结合,在被统一许可授权给被特许人经营过程中体现出特许经营权的使用价值。而从特许经营的普遍研究、应用成果来看,学者更关注对特许经营模式的研究,而不仅是对特许经营权的内涵的发掘。因为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个概括使用权,包括了商标、专利在内的有形的、无形的权利。因此,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经营模式的有效复制方法和流转方式。

二、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现行普遍研究认为特许经营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权利集合,但对于这个集合是何种性质,确实产生了较多争议,较为典型的有产权说、经营权说、资格说、特殊知识产权说等。虽然每种学说均有一定理论说服力,但总不能完全将特许经营权解释清楚。也有学者提出,用概括权利集合的外在特征来表达特许经营权。“更为妥帖的方法或许在于对特许经营权的性质作描述性的概括,既归属于无形财产权范畴,但它具有非绝对排他性,权利内容的开放性,权利具有期限性、地域性以及权利转让的依赖性等特征。”笔者认为,既然特许经营权是一种经营模式的权利集合的概括,适当的增加其定义的广度和深度可增强其在经营实践中通用性和灵活性,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由此衍生出来的矛盾及风险的分析和化解。

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处理情况看,特许经营纠纷中双方对于诉争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范畴也常有不同看法和辩解,如被特许人常以未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内容来抗辩特许经营合同的不成立,以此摆脱合同中对经营计划的履行不到位。法院在处理此类意见时通常适当放宽对特许经营权的理解范畴,更倾向于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成立。

三、特许经营权的复杂特性

四、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风险

正因为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抽象、不确定性,让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遇到纠纷时各执一词,均无法说服对方,经营风险由此陡增。笔者从三个方面简要提示特许经营权有关的风险。

(一)被特许人脱离特许经营关系的风险

在特许经营为被特许人带来较好收益且被特许人认为已掌握了特许经营的核心技术、管理办法后,出于想独立门户以赚取更多利益的目的提出终止与特许人的特许合同关系,脱离特许人的控制。被特许人经营一段时间后认为没有获得预期的利润而不满,想要解除合同。该两种情况均可能给特许人带来经营风险。脱离原有特许关系的被特许人不仅可能成为特许人的有力竞争对手,更可能泄露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破坏特许经营权人的经营基础。后者带来的影响明显更为致命并不为特许人所接受。另外,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体系中添加新的被特许人是一个谨慎的筛选过程。如因被特许人本身能力或者不尽力经营而导致经营失败,或者为谋取私利擅自更换特许人的正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进而损害特许体系的形象和名声的案例不少。在某些行业快速发展期间较容易出现。比如餐饮业、美容美发、房产中介等行业,因一两家加盟店出现问题而使总店及其他加盟店的经营受到牵连,导致特许企业整体陷入困境。 (二)被特许人面临的风险

(三)来自第三方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

篇5

我国逐步取消对于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限制,加快了其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在我国的商贸流通行业、餐饮服务行业等服务产业,特许经营已经成为主要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在我国受到极大的欢迎,也引起广泛的关注,在多个领域中都有众多成功的特许经营企业的存在。但是我们也经常听到一些开展特许经营企业的失败的案例。笔者认为,这些特许经营企业的失败原因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内的特许经营商陷入了经营误区。

误区一:盲目追求扩张速度

特许经营企业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其能够拥有一整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如享誉全球的麦当劳、肯德基等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功都依赖于其长期发展中所形成了一整套的运营模式、工艺流程,以及拥有大量建立在以上商业资源基础之上品牌形象、忠实顾客等。而我国的一些特许经营企业往往在成立之初,就大量的吸引受许人加盟,盲目追求扩张,希望能够借助广大受许人的力量,在短期内将自己的企业扩展到更大的地区,尽可能的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影响力。然而其产品工艺、供货流程及至经营模式只是在小规模的企业中,或小范围的地理位置中得到成功应用,还都不足以支持一个大型的跨地区的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营。这就可能导致其不同经营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无法保证,物流效率下降,特许人管理中枢对于不同受许人的管理能力下降,最终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直至破产。

在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受许人数量的增加,特许人对于受许人的管理,受许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原料及产成品在不同经营机构之间的运输调配的难度都会上升。新设特许经营企业由于缺乏处理以上问题的经验,就会遭遇发展中的困难,只有在长期的业务发展中,逐渐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才能最终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经营模式与管理制度。盲目追求速度,超过自身能力过度吸纳受许人,只会增加自己经营中的困难,使自己陷入困境。

误区二:对立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关系

国内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误区则是在于其将特许人与广大的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搞得过于对立。特许经营企业的母公司与加盟商具有同一个目标——追求市场的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二者的关系协调好,就完全可以达成双赢。如果广大加盟商的经营业绩提升上去,那么作为特许人,也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如果特许人的一些总体经营战略取得成功,其品牌影响力上升,忠诚顾客的数量增加,也会促进各加盟商的经营业绩的上升。但是在经营业绩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二者的利润分成又是此消彼长的,如果双方都希望以一定的手段来降低对方的份额,从而增加自己的份额,对只会把二者的关系搞得僵化,从而导致二者之间的协调产生问题,那么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特许经营的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造成企业的经营业绩的下降。

在特许经营中,母公司在与加盟商签定加盟合同时,一般都会对加盟商的经营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规定特定的进货渠道,统一的产品销售价格,限定某个销售区域等。从母公司的角度,一方面它必须通过这些合同条例,协调其所有的加盟商之间的经营,避免其加盟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其产品的市场形象,确保其产品质量,也有必要对其加盟商的经营予以标准化。但是,也有一些特许经营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市场效益,可能会人为的提高其对加盟商提供的原材料价格,如果母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格大大高于市场的同类产品价格的话,显然会引发加盟商对母公司的冲突,从而激化二者之间的矛盾。一些加盟商,出于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的考虑,也希望突破母公司对其在价格与销售区域上的限制。协调好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的关系,是特许经营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

对于一家特许经营企业,作为特许人在具体经营中推出一些总体经营战略时,如推出新产品,进行价格调整时,应该广泛征求众多受许人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受许人的意见的基础之上,达成一个能够让特许人与受许人都可以接受的总体策略,这才可以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有助其在利益上最终达成一致。

误区三:忽视本土化

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误区则是在其扩张过程中过于强调其产品的标准化特性,却忽视了其产品或者服务的本地化。很多特许经营企业者已经把其经营业务扩张到了一个很大的区域。问题是在其业务扩张过程中,各加盟商一般都是运用母公司的运营模式进行经营的,特许人要求各受许人承诺按照统一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以同样的品牌,同样的生产工艺,向市场提供同样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

为了保证其品牌的市场形象,保证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的可靠性,特许人要求受许人按照标准化的方法提供标准化的产品是无可厚非的,甚至可以说,标准化的品质是特许经营赖以发展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商务领域,各地之间由于其传统文化,民间习俗的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禁忌或喜好。那么特许企业的标准化的产品很难符合所有市场中的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在这种情况下,特许经营企业如果想把其业务扩到更广的市场,那么在业务扩张的同时,也有必要根据不同地方的习俗,对其经营方式、产品结构进行一些小的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在这方面,著名的国际性特许品牌肯德基就相对做得比较好,其主要产品是全球统一标准的鸡肉、汉堡等,但是其位于世界各地的加盟店也会针对当地的独特口味,在产品上进行一些小小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小小变动,很可能就在市场上对顾客产生极大的影响,增强顾客对于此类产品的亲近感,增加市场销量,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特许经营企业也必须注重其经营与产品的标准化与本地化之间的协调问题,在保证生产工艺、品牌形象的统一的基础之上,进行技术创新,针对不同市场的顾客的偏好的差异,对于产品作一些细微的改动,从而赢得消费者。

误区四:缺乏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任何一家特许经营企业来说,其特有的运营模式、管理制度、专有产品、商标标识等核心商业资源都可以视为其知识产权。对于这些核心商业资源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好坏,对于保证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维护企业的效益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家特许经营企业在通过授权经营的方式引入加盟商的同时,也就伴随着其运营模式,专有产品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如果没有做好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那么其加盟商很容易就学会其核心技术,并可能将其泄露出去的话,一方面特许人对于广大加盟商的控制力将削弱,另一方面,市场上也会出现大量提供相同或者相类似产品的企业,市场竞争加剧,企业效益就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也很难得到长久的发展。近些年,在我国有许多曾经红火一时的一些特色菜馆,在选择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扩张业务后,其专有技术就被流传到了市场上,短时间内市场上就出现了众多类似的菜馆,从而使该企业失去市场竞争力。因此,对于一家特许经营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在转让其技术、经营模式的同时,还能掌握一些核心的技术要素,从而在市场上保持其特色,维持其竞争力。

对于特许经营企业来说,加强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就应该及时把其每一项技术创新成果以申报专利的方式确定自己的合法地位,从而在市场上出现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可以依法得到相应的保护。其次,应该联合一些消费者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法律部门等相关单位,经常调查业内市场,及时察觉任何一起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惩罚侵权者,从而给市场中的侵权人敲响警钟,减少其侵权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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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17-0050-03

云南工商学院正在千方百计地致力于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应用型大学。该院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在课程体系建设中,秉承“教育是民生之基、以师资与教材为本”的理念,以父母之心育人,帮助学生成功成才。笔者在该院承担工程造价专业课程的教学,深感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土木工程类教材虽然已采用了全新体例,但整体上仍不能适应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本文结合2013年9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及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的第641号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谈谈新教材《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冶金工业出版社2012年1月第1 版)的不足之处,对症下药,提出相应的探讨意见,主要提出并论述特许经营制度在教学中的应用与创新。

一 探讨《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特许经营制度问题的必要性

高校的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我承担教学工作一年多来,深感迫在眉睫,必须与时俱进地加强课程建设,着力提高教学质量,由此发现了某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意见》、《条例》提出的特许经营制度与特许经营合同,在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教材《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没有介绍,我认为作为工程造价专业的大学生,工程合同管理是其主要的职业技能之一。对此,我在与教研室的同事们分析问题、寻求对策时,却处于孤掌难鸣的尴尬境地:有人认为“作为教书匠没有必要研究得那么深,教材内容的更新那是教材编委会的事,大家只要完成教学任务就行了,即使你的科研了,弥补了教材的不足,但现实生活中不会有多少人去关注”。这有必要加以澄清和辩明。应看到有的新教材使用几乎是匆匆上马和推出,缺乏研究的积累、缺乏理论的武装、缺乏实践的验证、缺乏必要的评估,因此应当鼓励在使用教材时勇于大胆质疑,小心求证,以便能建立健全一个可以源源不断“生产”出好教材的制度机制。我们探讨教材中的问题,并不是否定教材的优点,而是如何使之日臻完善。本文所探讨的新教材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任何教材都是教师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地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后而逐步完善的。对教材的研究和探讨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要克服把教学与研究(探讨)对立起来的观点和习惯,树立起“教而不研则浅,研而不教则空”的观点和态度,因为教学是科研的基础,科研是搞好教学的必然要求,优秀的科研成果将有力地推动教学。因此,作为教师应该培养和树立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与职业习惯,既要尊重权威、学习权威,又不要迷信权威,要刻苦钻研教材,勇于创新和改革。

二 特许经营制度的概念及特许经营合同教学案例

1.通过对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调研,编写出具有前沿性、先进性的教学案例

中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没有现成经验,要靠地方政府应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制度体系建设,以市场调控为主,政府监督、企业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制订政策实施细则,在实践中检验完善,最终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制度整体。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发生内涝、燃气管道爆炸等事故,引起政府高度重视,《意见》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当今中国的城镇化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中运营服务费的确定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创新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在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对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价格、竞争和供求等发挥作用来实现的。因此,应充分发挥价格、竞争和供求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价格是市场的“指挥棒”,竞争是市场的“催化剂”,供求是市场的杠杆。

笔者曾经在某公司工作时积累了关于特许经营制度与特许经营合同的实践经验,现在把它总结、升华为以下教学案例,提升学生开拓岗位的技能。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教学中,我既要给出特许经营制度的概念,还须列举特许经营合同教学案例,引导学生分析、讨论案例,教师做出归纳总结,以帮助学生形成职业技能。

[教学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

甲方:××县人民政府

乙方:××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1.为完成《国家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0~2015年)》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甲方决定以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建设××县城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称“项目”)。

2.甲乙双方已签署《污水处理暨供水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乙方已正式成立项目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及主管职能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此订立本协议,以规定项目公司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在特许期期满后无偿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

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县污水处理项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为云发改投资〔2010〕1818号文件;

1.2项目规模及服务范围:20000m3/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初步设计批复确认的服务范围;

1.3处理工艺:CASS;

1.4建设地点:本县××镇××村,占地面积为30亩;

1.5项目总投资额: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总投资额为1800万元。如果甲方指令的工程变更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投资增加,增加部分的投资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承担。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由乙方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将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甲方。

该特许经营权具有唯一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甲方不再投资或者允许任何第三方投资建设与本项目形成竞争的同类或类似项目。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在特许经营期结束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延长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

2.2特许经营期为30年(不含建设期),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至满30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甲方鼓励乙方提前完成项目设施建设并提前投入运营,提前运营部分不影响特许期内的运营年限。

第3条:污水处理服务费

3.1污水处理服务费合同起始单价为1.0元/m3,并在此基础上每满5年上调一次,上调幅度为前5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10%。

3.2本项目达产期的保底水量为第1年16000m3/日,第2年17000m3/日,第3年18000m3/日,第4年19000m3/日,从第5个运营年起到特许经营期结束的保底水量为20000m3/日。

3.3为保证乙方能正常运营项目,甲方同意:

(1)当实际处理水量低于保底水量时,甲方按保底水量计费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当实际处理水量高于保底水量时,甲方按实际处理水量计费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4每月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公式:Mn=A+B= ×

Qd+B

式中:Mn:为月污水处理服务费(元)

A:为月合同处理服务费(元)

B:为根据国家扶持政策返还的税费补贴(元)

Po:为适时污水处理服务费合同单价(元/m3)

Qd:为实际处理水量或基本处理量(m3/日)

d:为预计运营月的运行天数(日)

n:为每个月的天数

3.5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教师设问]请同学们分组讨论:该教学案例――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

2.随着国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改革,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中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为根本目的

21世纪的学习是什么样的?美国卡尔顿大学自然科学教授苏珊•辛格认为:“帮助学生做好上大学或就业准备的最有效方法,是运用已知的有效学法和教学方法。内容和过程的争论属于过去,而整合的核心观念与关键技能,是所有学生无论升学还是就业都需要的。我们应该改变过去‘宽而浅’的课堂教学方式,在核心概念之下发展技能。”

教师要积极鼓励学生在课堂上对教学案例进行独立的思考、充分的讨论,积极地发表自己的见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起引导作用,不应该扼杀学生的意见,即使是“极端”的意见,也应。

教师最后在课堂上完成总结:当前由于财政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能满足中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在特许经营制度框架下进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特许经营制度是打破区域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提高设施运营效率的重要手段,如果我们对特许经营制度认识不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及特许经营合同条款拟定不合理,会导致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运营服务费上涨过快、运营服务质量下降、政府高价回购等负面效应,所以要对特许经营合同加强管理,科学、公平、合理地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质量、服务价格,降低特许经营风险。特别是创新运营管理机制,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在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企业,防止有资本无资质、有资质无技术的运营企业进入行业,保障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履行中既要兑现民间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要对城市贫民等弱势群体给予适当补贴。

三 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的激励制度与机制的探讨性意见

怎样建立健全一个可以源源不断“生产”出好教材的激励机制?它要可以引导广大教师自觉投身课程建设,既能解决研究经费的来源又能解决当下不同体制下教师的科研成果得到社会的一致承认,切实让广大教师真正富裕起来?

2014年4月3日《中国青年报》头版刊登:向教育机构买服务、教学难题各个击破,上海把薄弱校交给“外人”管的文章。介绍上海教委与静安区名师团队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将教学质量差的郊区中学,以每所中学每年50万元的价格委托静安区名师团队进行教学全方位管理,目前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所以我认为进行教学、科研的激励制度改革的时机已成熟,遵照国务院总理签署的《条例》:“在确保政府投入的基础上,推进课程建设的投融资体制与运营机制改革”,提出具体措施如下:

1.确保政府对课程建设的资金投入

除了现有渠道的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外,首先要争取云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业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资金投入,其次争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投入,总之要争取“推进课程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就是要鼓励让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直接进入或者以投资课程建设基金、购买其股票等间接方式进入,形成多主体、多层次的课程建设投融资体系,不仅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还可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高课程建设的效率。

篇7

一、特许经营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呢双方具有“双刃剑”的效果

从特许人一方来说,首先是在保证既得利益的情况下,减少了自身经营的风险。如特许人从拓展自身经营范围的需要出发设立子公司时,必须投入自己的金钱,必须动用自己的人力,花费自己的时间去进行子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旦经营失败,所有后果均由特许人自身承担。而在特许经营的情况下,被特许人的营业资金由其自筹,并单方承担营业风险,特许人则按既定比例坐收其成。成功的特许经营除可保证特许人享有无风险的既得利益外,亦可达到用别人的钱,花别人的精力去发展市场的目的。一旦被特许人在特定区域内成功实现了特许经营的品牌运作,待特许协议到期后,特许人即可拒绝续约,并随之介入该市场自行运作。即使对于世界知名品牌而言,到异国或异地去实行品牌运作,仍然具有相当高的风险和难度系数。而以特许经营为先,大举渗透在后,往往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从被特许人一方来看,在资金和技术水平并不雄厚的情况下,自创品牌打天下与借助他人成熟品牌打入市场,两者孰难孰易不言自明。除可获得成熟品牌的使用权外,被特许人还可通过特许经营在其他一些方面获得一定益处。首先体现在企业管理方面。为了保证自己的品牌信誉,特许人―般要求被特许人严格按特许人的设想和方法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包括被特许人的商店布置、服务质量、广告招牌、产品制造、配制处理、装配加工等,都必须按特许人规定的方式进行。由于这些规定大多来自于特许人此前经营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一般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直接体现了其作为知名企业的企业文化。被特许人在努力做到精确、到位的服从过程中,可逐渐熟悉掌握特许人的经营管理经验,让自己的生意观和生意方法自一开始便融入到大企业的运作当中,对于今后创业避免走弯路将起到重要作用。此外,在涉及到产品生产的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有可能以较正常转让更优惠的价格,获得某些专利权或版权的使用权,从而实现以较小的代价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也因此,特许经营常被视为一种高知识含量的商业模式。

以特许经营方式把小生意做成大事业,或加盟―个特许品牌,找到一份事业和生计的中外成功案例比比皆是。尽管成功的特许经营能够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带来双赢的理想效果,但也必须注意到,国内外失败的特许经营案例不胜枚举。在特许经营最发达的美国,特许经营店的失败率为45%,近一半的特许经营店开业5年后便会关张。导致特许经营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特许人一方考虑,可能是因其在规模扩展后,对加盟商不控制,不支援,沟通不力,使加盟商孤军奋战,削弱了双方相互配合的基础。在被特许人一方,则有可能因其能力所限,委实无法达到盟主所要求的经营管理标准,或是自身创作意识太强,随意发挥,影响了特许人商业信誉的一致性。当然亦有可能是因为该特许经营的主题根本就不适合当地市场的销售,导致被特许人无利可图,甚而亏损,从而不得不终止特许协议的执行。

同一项失败的特许经营,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所造成的损失程度是不同的。在特许人一方并无实质性损失,其受消极影响的商业信誉,亦可通过及时终止特许协议的执行来加以维护。而被特许人则无法实现同样的全身而退,其事前为此所投入财力、人力、物力的绝大部分都将随着特许协议的解除而成为无法补偿的沉没成本。由于被特许人一般多为资金并不雄厚的中小投资者,这样的打击对其而言,有可能是致命的。

由于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相比要承受较大的市场风险,故其在决定加盟之前,除对自身经营能力和当地市场状况做充分了解外,还必须对特许人的情况做出尽可能详尽的调查。正常的特许经营中,特许人―般都拥有良好的业绩,希望通过特许方式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但亦有相当数量的诚邀者根本无所谓自己品牌的份量有多重,知名度有多高,或该行业是否适合特许经营,只是因为在当前的经营管理上碰到了困难,希望通过特许经营来解决问题。如投资者不慎加盟到此类特许经营中,非但无法获得对方实质性的援助,反而有可能会因特许人经营效益的滑坡而连带受损。

二、我国现阶段特许经营的不成熟,更多地体现在双方签订的特许协议中

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投资模式,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体系达1900多个,涉及超级市场、便利店、家电专业店等近60个行业及业态。我国的特许经营从一开始就是以第二代特许经营即全套经营模式特许为主,而不像国外从第一代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起步,逐步发展到第二代特许经营。我国的特许经营主要起步于第三产业中的零售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相比之下国外的特许经营一般起步于制造业,而且至今制造业的特许经营仍占一定比重。可见,我国特许经营的起点比较高。然而,特许经营在我国还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

首先是内容不完善。在相当数量的特许协议中,对于加盟的条件,经营管理的标准,回报的年限、基数及支付方式,都没做出明确的规定。有些甚至连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约束和责任都没在条款中列明。这样,一旦双方在此后的经营管理中出现对条款理解的不一致,便极有可能导致双方合作关系的破裂。

此外,在磋商特许协议条款时,特许人为维护自己的优势地位,会提出一系列使其单方面得利的条款。对此,被特许人应充分留意,并综合各方面因素决定是否接受。一般而言,对于某些不合理限制性条款,如向被特许人搭售不需要的工业产权、技术或货物,或是规定在合同期满后,被特许人不得继续使用已失效的专利等工业产权,被特许人对此应予以坚决拒绝。但是,对某些限制性条款,被特许人可采取有保留的接受。如回授条款,即要求被特许人单方面提供改进技术的条款,对此,被特许人可以理解为,此回授与特许人继续提供改进技术存在对等性,但必须坚持改进技术的所有权属于己方。当然,对于特许人完全从维护商业信誉出发而提出的质量控制等限制性条款,被特许人应视其为合理和必要的。

在洽谈协议条款时,被特许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亦可提出一些变通性建议。首先是“捆绑特许”方面,在与专利相结合的交易中,考虑到专利权期限一般短:厂商标权期限,被特许人

可争取将两者分开独立订立特许协议,以便在更长时间内享有对方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再则,考虑到特许协议期满后,如特许人不再续约,将会使被特许人的生产经营受到极大的影响。对此,被特许人可提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采用综合双方商标特点设计而成的联结商标,或是采用同时并列双方商标的联合商标。这样既可利用对方商标的信誉,又可同时建立自己商标的信誉,在协议期满时便不至出现生产经营状况的大幅震荡。当然,欲使特许人能接受这样的建议,被特许人必须在其他方面做出更大程度的让步。

三、今后几年特许经营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虽然我国特许经营起步较晚,又有一些制约因素和不利条件,但这一经营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是看好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内连锁是以直营连锁起步的,为特许连锁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尤其是―批品牌专卖店,如上海桑塔纳、一汽大众、李宁体育用品、鄂尔多斯羊绒衫等,都是以厂家为龙头,与商相结合,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在全国已形成连锁经营网络,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二是民营经济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中最活跃的成分。国有商业资本从商业、服务业中的逐步退出,为个体和私营投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培植了特许经营模式的强劲需求。三是服务消费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热点。按照国民经济学中的克拉克定理,一国经济实力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和劳动力结构比重都将下降,而第三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和劳动力结构比重将不断上升。我国自2000年以来的发展基本遵循了克拉克定理,作为第三产业主要内容的服务市场呈现出巨大的消费潜力,构成了特许经营发展的巨大市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特许经营是在更大范围内吸纳社会资本,实现低成本扩展经营的一种有效方式,尤其对中小企业发展更具吸引力。

篇8

特许经营的概念及特征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并给予人员培训、组织结构、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可见,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其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及运作,通过转让,使得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得以体现。

特许经营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特许人对双方合同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所有权及(或)专有权,而受许人通过合同获得使用权(或利用权)及基于该使用权的收益权;

2.独特的商业特权——授予的商业权利必须具有独特性,与竞争对手相比有明显的优势。特许经营中的授权是指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利用权),而非有形资产或其使用权;

3.缴纳费用的义务——受许人有根据双方合同向特许人缴纳费用的义务;

4.统一模式的商业活动——统一经营模式是特许经营的最基本特点。加盟者必须按照盟主的规范去执行,受许人应维护特许人在合同中所要求的统一性。

5.培训、支持及监督——盟主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协助;监督和控制整个连锁体系的营运标准和形象标准。

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历程

1.1986~1992年为萌芽阶段。以麦当劳、肯德基等在80年代中后期陆续进入我国为契机,引入了特许经营这一新的经营手段,当然由于政策规制以及市场问题,它们主要以建立合资企业而不是出售特许权的方式进行,严格意义上的以出售特许权为特征的特许业务基本上不存在;同时以北京全聚德、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海荣华鸡等一些餐饮老字号企业普遍采取联营、输出品牌技术等带特许性质的经营方式来拓展自身规模,这可以说是我国特许经营的发端,为以后的经营中采纳了一些与特许经营相类似的做法积累了经验。

2.1993~1996年为起步阶段。有了前期的经验以及国外的模式参照,中国企业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现代特许经营活动。

3.1997年至今为推广与规范阶段。这一时期国内企业开始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分店。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02年以来,我国特许经营在多个行业又有了快速的发展,目前特许经营体系已超过1000家,所涉及的行业超过50个,除传统的餐饮、零售、个人服务业外;其他新兴行业,如教育文化、商业服务、家庭服务、汽车服务、IT业等的特许经营也在快速推进。

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潜力

作为一种先进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有别的商业模式难以逾越的优越性,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条件和潜力进行分析,以进一步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特许经营体系。

1.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必要性

(1)对特许企业而言,首先有助于缓解一些企业的意图扩张但资金缺乏的问题。我国很多名优企业都碰到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无法扩大生产规模,效益下降。而特许经营则无需投入太多的自有资金,它是依靠自身无形资产的扩张,并可收取被特许者交纳的各种费用,所以,只要保证自身的核心无形资产,并谨慎选择、管理好加盟者,企业就可以实现低成本低风险的迅速重组和扩张;其次是有助于企业开拓市场,由于特许经营具有极强的渗透性,企业可以通过特有的经营机制、扩张功能和网络体系向各个地区扩展。一些企业已把零售和服务网络从中心城市周边城镇拓展;第三,鼓励国外特许人进入中国开展特许经营,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如果加以吸收和转化,必然将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管理水平。

(2)对于受许人而言,特许经营是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渠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我国的中小投资者逐渐增加,希望通过投资使自有的资本增殖,但又不具备自我创业能力。而通过加盟特许经营,在支付一定加盟费后,就可以经营一个知名品牌,并长期得到母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配套服务,为中小投资者带来较好的发展天地。

(3)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有利于提高生活水平。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多元化,消费者在购物中更加注重商品品牌,由于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大都具有知名品牌,产品服务的质量好,因此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可靠的商品与服务。

2.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可行性

(1)特许人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我国有很多老字号企业,它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传统经营特色和高超的服务技术,另一方面,90年代后涌现出如上海华联、全聚德烤鸭、李宁服装等一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经营规范的特许经营企业,为我国特许经营业许人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我国涌现出相当数量既有一定经济实力又有市场经济观念的中小企业与个人。他们构成了潜在的受许人市场,这也为发展特许经营业务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

(3)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已经初步形成。我国在90年代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特许经营的法律,还制定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十多条法规。立法的加强为我国发展特许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4)我国加入WTO,也为我国特许经营提供了极广阔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深入。特许经营是一种回报较高的营销方式,它对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资金、管理水平等要求都很高。然而,有些企业品牌知名度并不高,在没有形成自身品牌的基础上就忙于发展,追求数量而忽视了效益,结果随着规模的扩张而导致效益下降。而有些特许经营体系扩张过快,不考虑自身的后续服务能力,这就出现培训不力、服务不到位、现场指导不充分、合作性降低等一系列问题。

2.投资者不够理性,跟风冒进。而很多投资者在对特许者的品牌、管理经验等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不对目标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盲目加入体系,导致自身投资的失败。

3.特许经营的运作不规范,国际著名的特许经营企业都有高质量的加盟手册、运营手册等使它们在各地的店铺尽可能保持一致的形象风格。然而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99年对32家特许经营企业调查,发现近30%的企业没有加盟手册,20%多没有运营手册;有手册的企业也没有很好的贯彻与执行。有些店只是统一了店名和标识,但实际仍是单店操作、各自为政,这就很难进行统一采购配送,更无法统一的核算和管理。

4.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从国外实践来看,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和迅速发展,一定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方面的主要法规是19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1999年内贸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的通知》。前者是部门规章,内容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后者仅是一个通知性文件。这两个文件对加盟总部的后续服务、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程度等具体经营环节都未作详细规定。因此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虽然是有法可依,但却还不完备。

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建议

1.加强理论指导,正确宣传,提高经营者的素质。由于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还不长,人们并不十分了解,有些经营者虽已经采取这种方式经营,但对特许经营的实质、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的运行机制等也还不很明确,因此,各种纠纷不断出现。舆论媒介及理论界应介绍特许经营方面的相关理论和知识,让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了解特许经营的实质、特征及其优越性,宣传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案例,进一步认识特许经营的必备条件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等等,以帮助企业和经营者转变观念,开阔思路,提高自身经营素质。

2.政府合理引导,确立多元化、多层次,渐进式的发展格局。我国发展特许经营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催化,强制特许。这样,既可以控制特许发展的盲目扩张行为,又可以缓解各特许让之间的过度竞争。应当要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形势,不须强求统一,更不能搞一哄而起。在所有制形式上,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多渠道共同发展,除继续发展国有企业的特许经营,还要注重对非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的引导,还可以有选择地与国外著名特许企业合资经营,或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特许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以提高特许经营整体企业的组织化和经营的规范化程度。在地区选择上,可先从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等有市场需求的地方起步,探索经验,培育优势品牌和龙头企业,再逐步向区域性和全国的特许网络发展。在业态选择上,我国除继续发展超级市场和餐饮店的特许经营外,还可以发展大型百货公司、洗染店、冲印店、加油站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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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零售商业发展主要进行了三次革命性的变化。第一次是19世纪中期,以百货公司的诞生为标志;第二次是20世纪30年代,以超级市场的出现为标志;第三次是20世纪中叶,以连锁商店的迅猛发展为标志。连锁商店最初是以单一所有权形式即正规连锁形式出现的,随着长期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正规连锁、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三种形式并存的局面。其中,特许连锁经营发展大有后来居上的态势,著名的未来学家奈斯比特曾断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导的商业模式。”

一、特许经营的内涵和特征

目前,世界各国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有很多种,且不完全一致。其中较为普遍接受的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我国在1997年11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上,将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使被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交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权一般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等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特许商可以不受资金的限制,通过特许合同就可以迅速扩展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特许商还可通过集中采购降低经营费用,集中精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 双方的关系是通过签订特许合约而形成的。为维护连锁的统一性,加盟申请者对合同条款几乎没有修改的余地,他必须服从特许合约的约定,按照统一的销售模式或技术标准来经营企业。既保证了加盟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处于统一水平,消费者又可以放心得到质量保证的商品和标准化服务体系,这种值得信赖的企业形象一般比较容易为消费者接受。

3.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统一。特许经营中,加盟者都是独立所有者,在人事、财务上自主,因此所有权是分散的。但是在经营方式上,统一使用商号或商标、统一进货、统一店面布置、统一人才培训、统一价格、统一广告宣传。这种统一经营方式对加盟者而言,可以极大降低经营失败的风险,包括直接从总部那里获得更多的帮助,保证货源,减少库存费用,享受总部统一实施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4. 经营的排他易特征。在特许经营关系中,受许人必须在特许人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制造、销售、服务的经营方式,并受到相关的限制。且受许人在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后,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给第三人,除非受许人所取得的是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的这一排他易特征也决定了受许人对特许经营权具有有偿性、期限性和保密性。

二、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美国近年来社会零售总额中有半数以上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实现的,平均8分钟就有一家特许加盟店开业。特许经营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我国出现,至今已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从经营业态看,以超市、便利店为主,发展到专卖店、精品店、货仓式商场;从行业看,从零售行业向餐饮、生产资料扩展,从有形商品经营向服务经营扩展。特许经营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 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特许经营是双方通过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契约关系,是以特许人授与加盟者经营权为前提的,并严格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一切都要求有健全的法制为基础。而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缺乏。目前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法规只有《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还主要依赖于其他民、商法的补充应用,结果导致一系列相关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影响了特许经营的发展。

2. 加盟者的动机问题。从国内外众多失败的案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最重要的失败原因还是加盟动机问题。加盟商盲目认为特许经营只是一种短期投资获利的行为,或者错误认为加盟就是出点钱,一切由总部来管理。没有认识到特许经营是一种以半市场半企业形式运作的经营模式,特许方与受许方的关系不同于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也不同于企业内部管理。在实践中大多数加盟者不是过分依赖特许总部,就是企图脱离特许总部的控制,还有就是加盟商会把自己的利益跟特许总部利益或品牌的建设对立起来,总是想用最低的投入获取最高的回报,比如抵制统一的销售政策和促销管理,甚至出现掺杂造假、窜货等严重缺失诚信的现象。

3. 特许企业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我国现有的特许经营企业大都规模小,对企业形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意识较差,缺乏先进的经营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技术,规范化程度较低,不能对加盟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不少特许商在不具有客观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扩张,结果超过了自己管理能力,出现失控现象。有的连锁企业网点开发、市场定位、经营范围没有根据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确定,出现了网点布局不合理等现象。

4. 社会环境因素问题。首先是制度环境的制约,我国目前的市场化水平还较低,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地区间生产要素的流通存在着各种障碍,无法实现特许经营的规模效应,这直接影响了特许经营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是文化、思想观念的落后,国民的团队合作精神不强,分工合作观念很淡,法律意识薄弱,契约观念也不强,因此违反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落后的文化和思想观念对于经济系统的发育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制约了我国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三、构筑特许商与加盟商之间的和谐战略关系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商和加盟商的关系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合同关系、业务合作关系、和谐战略关系。最初通过签订特许协议结成了合同关系;在接下来的日常运作中,他们又结成了业务合作关系;最后,他们由于都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所以都会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却是和谐战略关系。特许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筑和培育与加盟商的和谐战略关系。

1. 认真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对于特许商来说,特许事业能否成功,未来的关系是否和谐,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就是第一步的工作。特许商可以参照以下的标准来选择加盟商。一是过去经验、工作经验或学历;二是对特许商、市场及商品的了解;三是加盟商的心理准备与加盟动机;四是申请者的自有资金状况和融资能力;五是申请者的经营能力,以及经营潜力。

2. 与加盟商进行有效的沟通。特许商与加盟商之间不是附属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此双方必须互相沟通、互相了解。首先,双方应该进行信息沟通。特许商应该定期地派员到各加盟店进行巡视,了解加盟店的具体运营情况并向总部汇报;加盟商也要定期向特许商汇报其运作情况、营业情况和竞争环境等,让特许商准确、及时地了解消费市场的情况。其次,是进行情感沟通。特许商可以通过培训、特许会议、研讨会、谈话、聚餐、业务支持与帮助等这种直接面对面的交流方式拉近与加盟商的情感距离,从而建立互利互信的关系。此外,频繁使用行为沟通来增进双方的感情,如在开业初期给加盟商提供相关的初始服务。

3.通过合同和流程的完善对加盟商的进行管理。一份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以及配套的特许经营辅助合同,应该详细规定商标、商号等的使用,合约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也尽量地在合同里事先预见加盟商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规定好严厉的预防、中断和惩罚措施。这样既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是特许商日后用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其次要完善业务流程的运作程序,加强指导。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各加盟店的经营方式的统一,因此流程和程序的科学化、简单化、系统化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4.提供详尽的培训,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在加盟者正式签约后,特许商必须对新加盟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如设备的操作、店铺的经营技巧、店铺相关事务的管理方法等。同时,提供完善的相关配套服务。如:店铺的专修、商品货源、广告和促销、现场技术问题的解决、整体业务咨询等等,以协助加盟店的业务发展顺利,保障经营成功。

5.建立强有力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对于特许企业来说更有其独特的意义。连锁扩张实际上也是一种文化的扩展,只不过这种文化的扩张应该是融入式和渐进式,而不是强制式或征服式。特许企业的企业文化既有共有的特性,又有自己独特之处,只有做到特许商和加盟商的形神合一,才能确保连锁体系的稳固与发展。因此特许企业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企业文化,运用文化管理去培养连锁系统内的共同情感,共同价值观。

6.建立加盟商信用档案。为每个加盟商建立一个单独的终生信用档案,此档案可作为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加签特许经营合同、安排督导计划、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商等的依据,也可为该加盟商的可能欺诈发生提供预警。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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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盟商原是一个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主要从事商业地产中介业务。为了拓展业务范围,同时期望通过加盟知名品牌改进经营,加入了某知名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品牌。在加盟宣传与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承诺可以向加盟商提供比较系统化的培训与支持,并明确了具体的培训课程与支持方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特许人实际提供的培训课程与承诺的课程明显不符,且部分课程没有提供培训。同时,承诺提供的各项支持也基本未执行。为此,加盟商感觉通过加盟没有达到期望的目标而产生不满。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遂停止向特许人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特许人针对加盟商的停止交纳费用的违约行为,先后发出交费及解约通知,并加盟商。作为加盟商的律师,我以特许人未按照合同全面履行承诺的培训、支持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主要理由是:在培训方面,没有完成约定的培训课程;在支持方面,没有帮助加盟商制定商业计划,没有顾问到店辅导等。北京仲裁委员会最终以特许人违约裁决特许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分析

本案许人作为知名特许经营品牌,相对而言,在行业中的经营管理水平是比较好的,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也非常迅速。但是,企业显然忽视了培训与支持义务的重要性,没有严格履行承诺的培训与支持义务。本来,加盟商停止交纳特许权使用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特许人也满怀信心赢得诉讼,并拒绝与加盟商进行调解。但是,我方在不利的情况下,指出培训与支持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重要地位,是特许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培训、支持既是特许经营管理、运营的要求,也是法定的合同义务。就经营管理而言,培训与支持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一个成功的特许经营体系,应当拥有系统化的经营管理体系,并加以不断创新,通过良好的、持续的培训与支持传授给加盟商,帮助加盟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加盟目标。有的特许体系过于简单,根本不需什么培训,也没有任何支持,加盟商加盟后逐渐明白自己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的特许体系将培训与支持视为招募加盟商的手段,在加盟前大肆鼓吹培训与支持,加盟后简单培训,应付了事,加盟商怨声载道。在相对较好的特许经营体系中,培训与支持的重要性也没有得到应用的重视,往往只是在加盟商加盟时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培训,后续的培训与支持很少,导致加盟店的经营管理达不到预期目标,对特许人的不满意度逐渐增加,最后脱离特许体系。

不管是哪种情形,都与特许经营的要求相违背。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特许人一般的做法是:在宣传中夸大培训与支持,在合同中不具体写明培训与支持的内容。加盟商加盟后,虽然对特许人不满意,但由于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培训与支持的具体内容,很难主张权利。在诉讼或仲裁中,特许人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即可轻易逃避承担培训与支持的法律责任。

《条例》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同时还规定:“特许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这就是将培训与支持上升为特许人的法定义务。

企业如何应对《条例》的规定?无非是以下两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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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公共资源类景区简称公共景区,指的是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旅游资源为依托的自然景观类旅游景区和文物景观类旅游景区,不包含主题公园、人造景点等主题景区。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共景区包括市政公园、博物馆、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等社会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场所。这些景区是我国旅游景区发展的重点。

一、研究缘起

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结果是由制度产生出来的,要处理好景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经营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公共景区管理制度的供求矛盾不断激化,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景区事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公共景区为了获得开发和保护资金,纷纷转让景区经营权,实行企业化运作。但现实中,这些运作可谓好坏参半,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但也有沉痛的教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旅游资源的破坏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为过渡时期公共景区的市场化运作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所谓制度安排是指对某些具体行动或关系实施管制所采取的规则,它包括基础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

黄进曾分析了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公共景区事业是我国重要的公共事业,关乎公共利益。其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纯粹利用市场或政府机制配置资源将会产生严重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为了让市场和政府更好地各司其职――政府负旅游资源保护和监管之责,而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之功能,特许经营是一条门路,这样一种混合目标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政府和企业目标。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经营,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这种制度到底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和功能,它的结构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作一个简单探讨。

二、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特征

本文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将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定义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共景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公共景区内某个项目或者整个景区的制度。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就是政府对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事务实施管制所采取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一项能有效平衡公共景区开发和保护的制度安排,是支配公共景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具有如下特征:

1、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

2、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为政府,被特许人为私有企业,特许双方是一种行政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

3、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景区投资者,被许可方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合同标的是景区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特许经营反映在政府规制行为上,是一种“以合同方式进行管制”的方式。

5、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有一定区域、范围、期限和限制的。北京大学谢凝高教授认为,特许就是特别允许,要有许多限制条件,对经营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景区的规划来办事。景区不是经济开发区,目前景区的乱建项目太多,应在整治的前提下特许。

6、特许企业作为被许可方要交给许可方(政府)一定的费用。

7、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以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它要遵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不利于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行政机关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强制或制裁。

三、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功能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确保企业在资源和环境有效保护及再生产的承载能力限度内对景区进行建设和经营。景区资源经营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和景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公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其功能如下:

1、特许经营能够实现公共景区管理中的政企、事企分开。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监督由政府承担,相应的经营项目(根据待特许的公共景区的特征及双方协议确定是单个项目还是整体特许)则由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负责。

2、特许经营制度在选择被特许方时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使有资质的企业获得经营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地政府的寻租行为,并把没有实力的企业挡在了外面,防止因无力开发保护而给公共景区带来破坏。

3、特许经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在公共景区保护的前提下规范管理者(特许者)和开发、经营者(被特许者)的行为,利用法律文件规定双方的资源保护责任和经济收益分配方式,把权利和义务规定的非常详细,以便于操作。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能够较好的兼顾公共景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资源管理部门,这种制度有利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从而保障人类对于这些珍贵遗产的永续拥有和享用。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可以选择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员以合同的方式完成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经营等业务,同时得到部分使用费和税收,同样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于景区而言,专业公司的经营,能够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摆脱其经营困境。同时,特许经营也能使游客获益,通过竞争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能够兼顾游客利益,提高游客服务质量,这是无论政府垄断资源或者单个企业垄断所不能带来的。

四、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结构

制度安排是一系列子制度系统的集合,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建设、特许经营主制度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三部分。

产权改革、组织架构、立法建设共同构成景区特许经营的制度前置(或制度环境),景区特许经营要想成功推行,必须先疏通制度环境,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或建设,它是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

篇12

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与传统的营销模式有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重视的是既要具备基础的营销技能,又要具备经营技能,强调的是团队协作;而传统的营销模式重视的是一个人的业务能力的高低,体现在业务的达成能力上。正是由于这种要求的不同,所以要想使特许经营模式在本公司/企业取得成功,就必须根据公司/企业的自身特点,搭建合理的特许组织架构,承担起相关的职能,招聘合格的承担各项工作人才。

例如:

XXX公司的总部特许组织架构

特许总部

网点建设部 促销部 营运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督导部

二、 建立初步的合理的特许经营运作体系

要想使特许经营运作成功,对于特许总部和各加盟商来说,必须要自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指导各环节运行的体系,即编写各部门工作的手册内容。如培训手册、营运手册等。

手册编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写。手册编写人员必须是营销经验、特许运作等经验非常丰富的资深人士(至少有不低于5年的成熟工作经验),从而使各项工作有据可依,切实可行,保持整体运作的统一性。

2、 在编册内容时,不能凭空想象,所编写的内容在特许运营的初期一定要遵循特许经营的总体原理。

3、 内容来源于实际,作为盟主,在初期应建立自营店,根据自营店的运作实际,总结出一套成功的,可复制的特许运作体系。

4、 编册时,所写内容建议要用要阶段性的方式,因为对于盟主,在特许经营的初期,很多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故而在各阶段的要求也就不一样,这样才能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实际,使手册处于不断的完善当中。

例如:

XXX公司的各项主要的操作指导手册

《网点建设手册》、《促销手册》、《营运手册》、《售后服务手册》《培训手册》等

三、 外部运作的阶段性操作

在盟主启动外部市场时,由于是初涉特许经营领域,初期带有摸索性,随着各项工作的不断进展,工作内容在各个时段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盟主必须要采用阶段性的策略,在不同的阶段,实施不同阶段的操作要求(参照手册),才能使特许经营不陷入困境。盟主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不同阶段的指导内容,使总部和加盟商的工作人员轻松操作,保持统一性,使盟主的特许经营朝良性方向发展,分阶段从实际出发,操作外部市场。

例如:

XXX公司网点建设(《网点建设手册》分三个阶段的实际案例:

第一阶段 市场起盟期的网点建设

说明:本阶段内容配合《培训手册》第一阶段培训工作,给总部人员、一级加盟商提供初期网建指导。

操作人员:此内容工作量主要由总部和一级加盟商共同完成。

第二阶段 市场开拓期的网点建设

说明:本阶段网点建设内容配合《培训手册》第二阶段的培训工作,第一阶段内容的基础上总部给一级加盟商进一步提供网建指导。

操作人员:此内容工作量主要由一级加盟商完成,总部指导。

第三阶段 市场成长期的网点建设

说明:本阶段网点建设内容配合《培训手册》第三阶段的培训工作,总部人员给总/一级加盟商在第二阶段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网建指导,内容重在总结,旨在引导加盟商如何对下级加盟商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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