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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质量是评审成效的保证,只有对财政投资进行高质量的评审,才能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减少财政投资浪费,真正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2014年,局评审中心在践行“质量评审”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严把评审质量关,1-10月份评审总金额8200万元,核减金额2014万元,综合核减率达24.5%,而2013年全年的评审总金额为3679万元,核减金额748万元,综合核减率20%。从核减金额与综合核减率的变化,我们不难看出,只有更严格的评审质量控制才能保证评审工作成效的最大化。
近年来,评审中心对评审质量控制进行了积极有效地探索和实践,但评审质量控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认为制约我县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提升的因素,主要存在评审人员、评审抓手、评审时间、评审方式、评审计划和评审范围等方面。
评审人员是开展评审工作的主体,无论是评审工作的管理者或者操作者,评审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评审经验和职业道德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评审质量产生影响。随着财政投资的多样化、项目技术的复杂化、工程计价依据与计算规则的差异化,评审难度不断增大,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受专业知识和能力经验的限制,发生技术失误的机率也在增加。此外,由于我县评审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人手少,专业技术力量薄弱,部分评审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协审操作,协审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也将影响评审质量。
资金始终是财政工作的抓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也不例外,项目资金监管缺位、评审经费不独立都制约着高质量评审的实现。目前,我县大部分城建资金是由城司、振宜公司等融资平台直接拨付或列支,住建局是项目建设管理方,住建局下属的飞跃公司、园林公司往往是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也常由我县公司负责,各方相互之间存在长期的利益联系,这可能导致设计变更不合理、不经济,隐蔽工程签证不严、不实等问题,而评审工作缺少资金抓手,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方面缺乏话语权,影响评审质量。此外,部分评审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协审,但相关的评审经费在预算中没有单独安排,在城建项目外的项目评审经费仍是由建设单位安排,协审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利益关系会影响协审人员执业的客观公正,制约评审质量。
为评审工作留有充裕的时间是高质量评审的保障。以结算评审为例,结算评审工作需按流程开展,从资料接收、现场勘查、初审、复审到出具评审报告等一系列工作都需要充裕时间。当前,少数建设单位对财政投资评审认知不够,把结算评审当成是一个纯粹的程序和过场,项目完工后不及时报审,年底时由于工程款结算需要,往往对多个项目进行集中报审,使得评审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影响评审质量。另外,仍有不少建设单位对结算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并不清楚,报送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如某仓库维修项目,在数次沟通后报送的资料仍出现结算书错漏项颇多,竣工图纸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完善等情况,严重拖延评审时间。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方式是,“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目前,我县评审工作仍停留在结算评审环节,缺少前期的预算评审、招标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决算评审,而大部分建设单位在项目概预算审查方面又缺乏足够的经验,在施工中对工程施工承包商提出的问题往往不能正确的分析判断,轻信承包商意见,导致一些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和增项签证,造成既成事实后,使得评审工作扮演善后角色。因此,将评审贯穿到项目全过程以提升评审质量,迫在眉睫。
评审计划的缺失与评审范围的狭隘模糊,使评审工作常处于被动局面,影响评审质量。首先,项目送审无计划,临时性、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工作统筹安排和有序开展。其次,评审范围狭隘,纳入评审的项目还主要停留在市政园林、教育文化等领域上,远未达到评审全覆盖的目标。再次,列入评审范围的项目标准口径不统一,也容易引起审核分歧,制约评审质量,如某乡镇维修工程,评审人员根据计价规范对工程中某分部分项提出核减要求时,施工单位以其他乡镇同类工程中类似情况未被核减而提出异议,其实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该类维修工程有的乡镇自行安排社会中介审核,有的乡镇委托评审中心审核,审核的严谨程度不同。
找到问题原因就要想办法解决。通过对各地评审质量控制经验的学习和我们自身工作的实践总结,我们认为提升评审质量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
提升评审质量,应坚持德才兼备、以人为本的原则,建设优秀的评审队伍。一要增强评审中心人员专业素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评审中心人员研讨评审的常见问题,分析典型案例,学习他人先进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并积极鼓励评审中心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和职称资质、执业资格考试,通过不断增强评审中心人员专业素质,为提升财政投资评审质量奠定最坚实的人才基础;二要强化对协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协审人员
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协审人员选聘标准、行为准则、工作考评、廉政纪律等方面的内容,确保选用的协审人员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恪守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提升评审质量,应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与独立性,打造牢固的评审抓手。一是建议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管,将有关政府融资项目资金(含城建资金)由财政局实行会计或委派,完善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核算及拨付工作机制,健全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的监督管理职能,使项目资金不再游离于财政部门监督之外,杜绝“第二财政”现象,增强财政部门话语权;二是建议加强评审成果的应用,将预算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控制价,进度款支付时充分考虑核减因素,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结算的最终依据,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三是实现评审经费的独立,建议在预算中安排专门的评审经费,评审经费统一由评审中心管理,年底根据全年协审情况按实支出,保证评审工作的独立性。
提升评审质量,应进一步规范送审程序,保障充裕的评审时间。一是加大宣传协调力度,争取建设单位对评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建议组织专题培训会,向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宣讲评审工作程序,督促其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及时进行结算报审,为评审工作实施留下足够时间;二是严格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流程图操作,建立资料交接单制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在结算报审时需提供的资料清单,以及漏报、错报、晚报的时间责任,化解评审流程特别是资料交接上的无谓纠纷。
提升评审质量,应将评审工作贯穿到项目建设始终,加强项目全过程的评审监管。一是设立预算审核关,通过项目招标前预算审核,及时发现和剔除项目预算中的不合理、不合规等因素,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节约财政项目资金,扭转“部门、单位点菜,财政买单”的被动局面;二是设立招标控制关,加强对招标文件合法性、合规性和招标控制价合理性的审核,对招标环节出现的不合理情况进行纠正,主动参与合同结算条款的审查,及时发现施工单位的“陷阱”条款,着力于从源头避免财政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三是严把建设关,对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强化隐蔽工程、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等关键环节的把关审核,遏制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使评审结果更加科学真实、客观公正,提升评审质量;四是强化决算关,在立足高质量结算评审基础上,充分发挥评审人员财务专业优势,全面审查项目投资是否合理,做好财政投资决算评审工作。
提升评审质量,应编制完备的评审计划,明确评审范围,使评审工作提前介入、预先谋划。一是要提前介入,年初评审中心对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对未纳入预算直接由城司、振宜公司等融资平台安排的项目进行逐项筛查,主动确定评审项目与评审范围,编列年度财政评审计划,并在征求局相关业务科室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评审中心根据年度财政评审计划,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通知书,提前介入项目实施过程中,减少项目送审的临时性、随意性;二是要预先谋划,对年度重大项目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对项目评审的时限、人员调配、评审要求等事项列计划,同时针对同类型项目,评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超概预算、重大设计变更、不合理增项等问题的处理,与建设单位、局相关科室提前做好沟通会商,统一工作口径,保证评审质量。
综上所述,评审质量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生命线”,高质量的评审源自于评审队伍的优秀、评审抓手的牢固、评审时间的充裕、评审监管的强化、评审计划的完备和评审范围的明确等。面对我县评审工作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等难题,评审中心全体人员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廉洁奉公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制约评审质量的难题,不断改进评审工作,提升评审水平,相信通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会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做得更好,打造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评审成果。
[1]朱利云.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若干思考[J].财政评审,2013(4):49-52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及省市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相关依据。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利用以上资金开展的建设项目,不分建设部门类别和资金管理渠道,均应纳入投资评审范围。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点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评审结论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负责人签字。在规定时间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时,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项目预算评审
一、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二、项目预算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四、建筑安装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五、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六、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等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七、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八、对招投标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标底和相关内容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九、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十、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条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一、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二、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评审机构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
四、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五、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七、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八、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九、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等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十、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十一、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十三、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报告
一、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三、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所附各种表格;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五、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九条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和公正性;
三、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投资评审的方式
根据我市情况,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采取财政部门与社会审价机构相结合的方式。
1、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为主进行的评审方式。以市财政局评审科为主,局内各涉及专项资金及项目的业务主管科室参与,主要是对市直各部门的基建项目和局内各科室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项目进行评审。
2、委托社会审价机构进行评审的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选择资质优良的社会审价机构,对部分财政投资规模较大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付评审费用。社会审价机构审理的结果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经过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下发评审结论书。
3、联合抽审的方式。为了对社会审价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把关,对委托评审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科、财政监督科和市审计局联合组织抽审,抽查面在20%以上。对社会信誉好、评审质量高的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对评审质量差、对项目建设不负责任的审价机构取消其参加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资格。通过抽查,掌握情况,积累经验,提高评审质量。
4、成立评审委员会,建立制约机制。对重大和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的评审结论,实行集中研究,集体讨论,专家把关。评审委员会由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评审机构和不同行业专家组成。建设项目的类别不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人员应分技术种类设置。
第十一条加强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协作。
1、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准确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主动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并安排专人配合。
2、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都要经过评审,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的招标项目,财政业务主管科室不予确认其招标造价和拨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明确职责,加强局内科室间的协作。
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负责从技术角度对建设项目开展投资评审,局内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资金分配、财政财务管理及监督。投资评审科与其他科室间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
1、财政部门的业务主管科室依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计划,应及时抄送投资评审科,以便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评审。
2、财政部门的业务主管科室在要求各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各项文件及工程概算、预算文件时,应同时要求向投资评审科报送,以便对应评审的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一、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重点和难点是效益分析评价
这里所说的财政基建投资是指国家预算内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既包括复式预算中建设性预算的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也包括复式预算中经常性预算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财政基建投资效益是指财政基本建设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所取得的经济、效果之比,它反映财政基建投资领域全部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从不同角度进行考察,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可进一步从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几个方面进行考察。除极少数特殊类型基本建设项目全部由财政投资外,绝大多数的基建项目逐渐成为有多个投资主体的混合型投资结构形式。因此,就具体的基建项目而言,本文界定的财政基建投资不仅考察纯国家财政基建投资效益,也还包括有国家财政基建投资的混合型基建投资效益。
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工作重点是确定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亦即对投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但是,审计人员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要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还是比较困难的,其原因在于,一是投资效益和成本有很多是难以用市场价格或货币单位计量的;二是效益和成本往往不是直接地体现出来,有些效益是无形的;三是效益和成本往往具有长期性,甚至会到下一代或者更长的时间;四是不同的项目投资有不同的短期、长期效益。
二、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分析评价原则
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的审计分析评价,审计人员必须依据逻辑的推理和的测定,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在审计评价财政基建投资效益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从审计中实际调查和收集的统计资料出发,依据客观标准,对有关具体的财政基建投资项目进行客观的评价和估算,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准确。
(二)全面性原则。由于财政基建投资涉及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对其进行审计评价必须坚持全面性原则。因此,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要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有形效益和无形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总量效益和结构效益等等。
(三)前后对比和有无对比原则。前后对比是将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实施前与项目完成之后的情况加以对比,以确定投资效益。审计过程中需要对投资实施前和实施后的相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对比,确定投资目标是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有无对比是将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实际发生的情况与若不投资该项目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以度量投资的真实效益、影响和作用。对比中要关注的重点是分清项目作用的影响和项目作用以外的影响。
(四)定性描述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审计评价过程中,有些财政基建投资的执行效果是可以通过某些假设、权重和一定参数,用一定的计算公式,经数量演算得出定量计算的结果来衡量的,如经济效益状况;有些则不能用定量计算的结果进行衡量,如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民众的满意程度等,只能进行定性描述。一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由于投资数额巨大,投资时间和运行周期长,效益的发挥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还有些财政基建投资的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但外溢效益即社会和生态效益又比较明显。因此,单纯使用定量计算或者定性描述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都会使评价结果不能全面、准确反映投资效果的真实情况,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因此,定性描述与定量计算是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中不可缺少的两种工具,二者的结合是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应坚持的原则。
(五)通用标准与专用标准相结合的原则。通用标准是不同行业、不同类型财政基建投资资金使用和运行状况共同统一采用的标准,用以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财政基建投资使用、投资效率和实施效果进行整体评价和横向对比分析。专用标准则是在通用标准之外设置的,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财政基建投资中不同项目特点而制定的标准。在审计评价时,既要利用通用标准对投资效果进行整体评价和横向对比分析,也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特点,利用专用标准对投资效果进行个别评价和纵向对比分析。
三、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分析评价
借鉴西方国家有关公共投资后评价的实践经验,我国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主要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过程评价,亦称立项决策评价。主要对财政基建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分析,评价项目决策的合理性。具体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项评价报告的内容以及施工效率、工程质量、设备方案、工艺流程、投资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主要采取对比分析法,即将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果与项目实际运营结果相比较,以找出变化及其原因。
(二)经济效益评价。经济效益评价主要是对财政基建投资项目进行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分析。在进行效益评价时,其主要为定量分析法。
(三)社会影响评价。主要是对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有形、无形效益和结果的一种评价。重点评价投资项目对所在地区、行业经济发展和项目周边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以及对分配、就业、参与、民族、脱贫等社会环境的影响等。其评价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分析法。
(四)持续性评价。即评价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完成后,项目所规定的目标是否可以继续,项目是否可以持续发挥作用等。主要包括分析政府政策、管理、生态环境及外部经济环境等。其评价方法主要为定性分析法。
四、开展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评价需要解决的几个
(一)及时明确效益审计的地位,提升效益审计评价的权威性。从上来说,财政基建投资审计应该围绕着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这个审计目标而展开,但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的投资审计的实践活动却一直将审计的重心放在合法性和真实性层面,效益性审计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其原因除了目前我国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计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充分发挥法律对效益审计的指引功能,没有把投资效益的审计分析评价结果上升到法律层次。美国审计总署效益审计之所以能卓有成效地开展,美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值得借鉴,该条规定:审计总署做出的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无法律约束力。但是国会的拨款委员会每年向各单位提供财政拨款时,要审查这些单位是否接受了审计总署提出的建议并进行了纠正,如果没有接受或纠正,就不给拨款,因而审计总署的审计建议实际上有很强的约束力。这种制约关系使得任何一个被审计单位都不敢对审计机关的意见等闲视之。
(二)尽快建立规范的财政基建投资效益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财政基建投资的效益,需要依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标准,评价指标标准体系的科学规范性是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评价的质量保证,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我国当前在投资效益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重要缺陷,如指标体系不完整、评价单一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投资效益审计无法全面推进,而仅仅停留在财务效益审计方面,缩小了效益审计的范围,约束了效益审计的良性发展。如何结合我国财政基建投资的特点,建立一套合理、科学、有效的涵括宏观评价、综合评价、行业评价,既有效益指标、效益指标、生态环境效益指标,又有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评价指标标准体系,是搞好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的前提和基础。当然,如此庞大的评价指标标准体系的建立和更新任务主要应由国家和地方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来完成。审计人员也有责任通过反馈审计信息,督促相关部门及早将投资效益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起来。
(三)逐步开展投资项目的审计信息收集和数据库建设。目前,我国包括财政基建投资在内的所有财政公共支出的效果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几乎空白。各级审计机关应充分借鉴并吸收国外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利用的经验,结合机信息管理技术发展要求,主动与财政、发改委以及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逐步开展我国投资项目的审计信息收集和数据库建设工作。按照行业或项目类型,重点收集大中型财政基建投资项目从立项决策、建设实施到生产经营或投入运行等全过程实际发生的各类技术经济指标和数据资料,整理建立成数据库。
(四)不断加强效益审计队伍建设,实施审计队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效益审计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建投资效益审计是效益审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如前所述,对投资效益的分析评价是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重点与难点,是搞好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关键。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和一支知识结构优化合理的效益审计队伍,就不可能对投资效益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因此,对于各级审计机关来说,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效益审计专门人才,通过各种途径培训,结合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自身特点,使审计人员不仅具有财务、经济管理和审计等知识,还要系统社会学、统计学和相关专门工程技术等知识,掌握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等现代科学管理和分析工具。另一方面,多渠道引进掌握丰富专门技术知识和先进科学技术方法的人才补充到效益审计工作队伍中来;对审计人员来说,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效益审计是世界各国政府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树立知识化、信息化的审计价值导向观念。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必须主动更新审计、财务会计、组织管理、经济管理、工程技术和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掌握现代审计技术手段,不断积累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每人应该精通和熟练掌握具体审计项目所需的一项或几项技能,如统计学、社会学、环境工程学、计算机信息技术处理分析等等。
主要:
康学军、侯荣华等,2001,《财政支出效益》,中国计划出版社。
李巧巧,2004,《刍议政府绩效审计》,湖北社会科学出版社。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等,2002,《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经济科学出版社。
栾艳、卞永宁,2003,《政府绩效审计的国际比较》,黑龙江财会。
9月18日,乳业巨头伊利股份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阳光产险通过交易系统增持近567万股,占总股本的0.09%。至此,阳光保险合计持有伊利股份总股本的5%,触发举牌。
事件一发,当事双方表现不一,一边是伊利股份如“惊弓之鸟”式的停牌“自救”,一边是阳光保险连发两次声明的“示好”。业内人士、投资者、各方专家甚至监管部门都参与其中,讨论的中心,无疑是被视为“野蛮人”的险资最后是否会入主伊利股份。
阳光保险此次举牌的目的何在?虽然阳光保险方面多次声明无意控权,但舆论场多充满质疑及批评之声。热闹之时,举牌方阳光保险今后的投资动向无疑更为引发市场关注,保持或前进,投资或控权?对此,阳光保险有关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称, 公司无意成为伊利的控股股东。而对其它问题不愿详谈。
阳光保险成舆论攻击对象
此次举牌,局势如何还尚不明朗,但较为明显的是阳光保险俨然已成为这场资本战中的舆论“背锅方”。自伊利股份披露相关说明之后,各界对于阳光保险举牌伊利股份一事均表示了质疑。担心的观点主要集中在阳光保险是否会增持伊利,从而达到控权的目的。
面对担心,阳光保险方面表示,“我们就是觉得伊利股份未来行情挺好的,你看我们投的这些双汇、涪陵榨菜、承德露露,除了吃的就是喝的。咸菜吃多了,喝口奶嘛。”但显然这样的回复依然无法平复管理层的焦虑,伊利股份目前已紧急停牌。
为何会出现阳光保险举牌被普遍质疑的状况?原因主要有几个。首先是险资“野蛮人”身份的固有印象,此前安邦系、宝能系及恒大系险资的出手,似乎已给资本市场带去了一丝阴霾,特别是“宝万之争”,前海人寿在其中可谓“神助攻”,万科管理层元气大伤,舆论担心乳业巨头伊利股份会重蹈万科的覆辙。
其次,舆论普遍担忧阳光保险将伊利股份作为资本运作的跳板,通过套现或并入负债资产等方式,掏空公司资产,从而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此外,伊利股份股权分散的状况也是舆论担忧的原因之一。此次阳光保险举牌后,成为仅次于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后排名第三的股东,距第一大股东持股8.76%的比例十分接近。
险企一再重申是正常投资行为
近日,记者就公司方面如何看待相关负面观点一事联系了阳光保险,阳光保险方面一再对《投资者报》记者强调此次举牌属于正常投资行为,阳光保险方面也无意成为伊利股份的控股股东。
确实,面对资本市场的猜测,阳光保险多次向市场表示了善意。在声明中,阳光保险方面做出了两个承诺,一是“支持伊利股份现有股权结构,不主动谋求成为伊利股份第一大股东”,二是“未来12个月内不再增持伊利股份”。
阳光保险投资伊利股份的背后,或许也是“资产荒”的一种体现。近年来,保险公司得益于政策红利,保费收入源源不断进入,而在宏观经济普遍不景气下,好资产往往找不到或者发售即被哄抢。
这时投资一些优势A股就成为了保险公司缓解“资产荒”的选择,特别是在A股萎靡不振之际,业绩亮眼的伊利股份股价被低估,作为投资方,“白马股”不可错过。实际上,阳光保险对伊利股份的投资获得了利润,如以目前股价计算,阳光保险在伊利股份投资上大约盈利1.4亿元。
实际上,从制度层面来说,阳光保险此次举牌行为确实在合规范围内。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任春生表示,此次5%的举牌行为,从目前看是在公开市场上正常的财务投资行为。
此前曾举牌6家上市公司
资料显示,阳光保险成立于2005年,目前旗下拥有阳光人寿、阳光财险、阳光资管、阳光信保等多家专业公司。与宝能系、安邦系、恒大系险资增长主要靠万能险、理财型产品不同,阳光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传统险种,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阳光保险保护投资款新增交费及投连险交费占规模保费收入的比例仅为35%。而同期安邦人寿、前海人寿这一比例高达74%、77%。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成本费用和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全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已开展10年多,在管理体制、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上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大家普遍感到工作开展起来很难,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职能定位不太明确。下面我从两点谈谈如何正确定位:
第一点,财审工作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缺位、不越位”,要摆正位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发挥专业优势,正确处理好与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关系,发挥好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
一方面,在介入财政预算编制过程中,主要侧重于运用专业技术优势,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和支出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对预算资金进行把关,而不是对预算编制和支出的具体审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当是以最少的财政资金投入,发挥出最大的资金使用效益,让项目产出的最大化。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真空客观的数据和建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就履行了该职能。概算(或估算)评审、预算评审、标底评审、工程变更评审、决算评审分别为预算安排、预算分配、预算执行、投资追加、移交资产做基础性的技术和政策把关工作,提供真、准、细的费用数据和建议,使财政投资和管理决策有理有据、有度有节、可管可控。比如概算(或估算)评审出具了相应的成果文件,该成果文件只能是作为工程投资规模控制和财政安排资金的依据,作为财政预算编制的依据,至于项目预算能否审批,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另外一方面,在预算支出执行监督时,主要是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依据,而不是参与对具体违规行为的处理。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关部门或单位有违规行为,财审机构只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依据,或都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并不能越位对具体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财审机构要处理好财审机构与财政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关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能越俎代疱,也不能事事不为。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由于定位不准确,甚至是自以为是地错误定位,认为自己是代表财政部门或受财政部部门委托,自己就有权利对工程管理的任何环节都可以进行审核,自己审核的结果就是绝对地正确,自己就是权威。实际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审机构接受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对工程项目一定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比如工程概算(或估算)、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进行审核,同时对工程设计及工程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工作人员只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原则,按相应评审规定和程序进行造价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如认为设计不合理,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对于自己提的建议,有些工作人员认为是最专业的,一定要相关单位接受,其实就这是职能定位错误。因为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该工程的特点,进行设计,他们或从专业角度,或从整个规划角度进行设计,而这些专业或整体规划有并不是财审工作人员所熟悉或了解的,所以说这个时候,财审人员一定要处理好自己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的关系,一定要摆正位置“有所为、有所不为”、“不缺位、不越位”。
第二点,财审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理念,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即是为政府财政投资管理服务,同是也是为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无论大小项目都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勿为额大而慎之,勿因额小而疏忽。
一方面,要坚持评审工作服务于政府投资管理和财政管理工作。针对政府投资来源多、部门多、项目多、监管环节多的实际,通过财政投资评审上位、强位,来实现财政部门服务能力的提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以说是建设项目投资投资费用把关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是也是最关键最重要的一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以为政府项目投资提供专业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进行必要分析,同时对项目各阶段的投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工程招标、工程预算编制等工程前期费用及工程施工过种的建安工程费用)进行审核,为政府项目投资决策提供真、准、细的费用数据和建议。另外财审机构可以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认证和设计入手,在优化设计方案上把关。设计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就是最大的节约。财审机构可以着眼事前控制,早介入、早管理,参与项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方案评审工作,敦促设计人员在设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要求在设计在保证技术先进、功能实用、科学合理地前提下,尽量进行优化设计。另外,财政投资评审必须立足财政、服务财政。要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真、准、细功能,通过财政评审把财政资金监管往真里做、往实里做、往细里做,搞好财政预算管理服务,使财政投资减少失误,使预算管理更加合理、更加严格、更加科学精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从立项开始,财审机构就可以介入对程项目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对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设计费用等前期投入费用进行审核,对工程投资规模进行控制,作为工程设计及项目管理的依据。财政投资项目应坚持估算(批复的控制投资规模)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在审核中,如发现概算超过估算、预算超过概算或估算、结算超过预算的情况,应该立即相关单位进行限额设计、限额建设,进行设计优化,同时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搞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谈及当前财政挑战问题,哈德利表示,《四年一度防务评审》报告应基于财政不受约束的环境。报告是权衡能力需求和资源之间的有益工具,它能描述在设想的威胁环境中,如果不受财政约束的影响,如何提供安全,然后明确说明为应对财政现实需要削减的内容以及相关削减所带来的风险。
哈德利简述了制定2014年版《四年一度防务评审》报告所面临的三大挑战。
一是必须重新思考美国的反恐战略,现有反恐战略具有战术性,而非战略性。哈德利建议,报告应考虑重建反恐合作伙伴关系以及战略沟通挑战,因为随着美国撤出中东地区,美国将需要更多地依靠合作伙伴来维持地区稳定。
一、 前言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对财政投资进行客观、公正和专业性评审,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新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下,如何发展、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将其作为财政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一环,是财政制度公共化过程中的重大课题。本文就如何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职能进行探讨。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及特征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同一个工程项目,已经审计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并出具了审计结论。对两者的审计结论要区别对待,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人家的结论,因为审计活动有《审计法》做后盾,而我们的法律依据没有审计机关充分,避免不必要的部门冲突;对待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计结论,不能轻易为我所用,只能是做参照,根据我们自己的评审计划和评审方案,以我为主进行评审,而且对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而中介机构没有披露的,要在评审报告中进行对比说明,在对比中体现出财政投资评审的效果和特色。
三、科学定位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评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财政
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性的,它直接为市场提供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外部条件,在这种背景下,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性质和目的是为市场经济服务,其制度、内容、方式方法也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作为公共性投资,其首要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而不是追求项目本身的市场赢利,其项目效益必须采用社会方式,而不是商业方式来评审。因此,公共投资效果的评价标准,就不能局限于项目本身的市场成本与收益,还必须包括项目所涉及的社会成本与所产生的社会收益。
明确服务对象,明确服务的切入点,是财政投资评审当前和今后生存与发展之本。财政投资评审首先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评审要站得高,要有长远眼光和宏观意识,当好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要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评审要为财政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服务。要充分体现出评审机构的财政特色,即站在财政部门的角度,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通过科学、规范的评审措施算细账、算实账,为财政部门安排或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专业技术依据,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性,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
评审要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服务。财政支出项目内容十分广泛,特别是建设性项目之间差异大、建设周期长、项目效益不确定性等因素,要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财政支出的建设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为政府合理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如何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职能
(1)加强化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加大对预算审查工作力度
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投资管理模式,财政按年度计划下达预算支出,缺少专业评审手段,对项目资金使用和控制缺乏跟踪监督,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十分突出。实行对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防止高估冒算等,加大对预算评审力度,可以从源头上把好关,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科学定位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评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财政
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性的,它直接为市场提供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外部条件,在这种背景下,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性质和目的是为市场经济服务,其制度、内容、方式方法也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作为公共性投资,其首要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而不是追求项目本身的市场赢利,其项目效益必须采用社会方式,而不是商业方式来评审。因此,公共投资效果的评价标准,就不能局限于项目本身的市场成本与收益,还必须包括项目所涉及的社会成本与所产生的社会收益。
明确服务对象,明确服务的切入点,是财政投资评审当前和今后生存与发展之本。
财政投资评审首先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评审要站得高,要有长远眼光和宏观意识,当好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要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评审要为财政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服务。要充分体现出评审机构的财政特色,即站在财政部门的角度,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通过科学、规范的评审措施算细账、算实账,为财政部门安排或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专业技术依据,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性,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
评审要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服务。财政支出项目内容十分广泛,特别是建设性项目之间差异大、建设周期长、项目效益不确定性等因素,要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财政支出的建设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为政府合理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3)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责范围,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微观市场
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将大大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率,其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多就投资项目本身的效率来评审,考核项目本身的活动情况、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更侧重于微观经济,而不是投资所产生的宏观经济效应。虽然项目的评价涉及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但仍然是围绕着项目本身来进行的。
评审工作要从驾轻就熟的政府指令性方式中解脱出来,学习运用市场知识和手段,积极地从制度和方法上研究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前提下的新思路、新方法,引入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机制,加大决策咨询力度,以适应政府投资管理的需要。要保证建设工期、质量和成本支出,防止欺诈行为;要在审查环节杜绝缺项、漏项、少报工程量,避免中标后再结算中补报工程差额的“钓鱼”现象。在项目决策设计阶段,要参与审查拟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设备选型和投资估算;审查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项目经济评价,从经济技术角度协助设计优化。在工程承发包阶段,要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制定合同条款、审定标底;在项目实施阶段应跟踪审查设备、材料订货、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查变更和付款签证、审核相关索赔等;在竣工验收阶段,重点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的余款额只有在评审后才能确认。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有较高的透明度,本着实事求是、机会均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既掌握着社会平均消耗量,又了解建筑市场价格信息,使之有可能形成一个较为客观的社会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从严掌握评审,另一方面又能够尊重客观实际,避免内部人操纵招投标的形式和结果。
加快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信息系统,有利于及时掌握建筑市场价格信息,通过充分积累和分析工程造价资料,有效利用过去的数据来预测未来市场变化和投资趋势,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的精度,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政府投资。
财政投资评审系统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为财政部门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很多问题仍直接制约着财政投资评审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职能还要关注以下几点:
1)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实现依法评审。目前投资评审在涉及微观范畴内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运转流程等,并没有法律依据,这就造成了评审工作的不规范性与不确定性,因此制定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法律法规,可以使财政投资评审系统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行为规范。
2)以调整机构性质为切入点,使评审机构真正履行财政职能。把评审机构定性为行政系统或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赋予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财政职能,这样可以有效地回避“评审中心是中介机构”这一争论,使评审机构真正公平、公正的履行其财政信贷并不能够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小额信贷供需不平衡是制约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自然风险大,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农业的生产方式还是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这一生产方式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而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户,农业生产效益是农户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信贷资金就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当地开展小额信贷的农村信用社将面临灾难性的损失,影响其继续开展业务。
五、结语
总之,财政投资评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改革和建立健全的一项新课题,需要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进化和完善。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理念,勇于探索财政投资评审的新路子、新领域,让财政投资评审正真正成为发挥财政职能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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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达. 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几点思考[J]. 当代审计 , 2002,(06):141-143
[3] 宁云飞.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不容忽视[J]. 内蒙古财会 , 2003,(06):152-155
一、财政预算评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审中心人员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
评审中心的职责主要是对预算单位的投资预算进行规范,实现财政资金地合理使用。因此其工作人员的知识经验、职业道德等都会直接对财政预算评审的准确性、真实性产生影响。然而预算单位项目技术和预算编制比较多样、复杂,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评审的难度,这要求评审中心的人员还应该具备安装、土建、水利、市政等预算编制的知识。
(二)评审业务内部监督复核机制不完善
现如今,大多数评审中心对于内部复核工作都重视不够,他们觉得只要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审任务完成,工作中不产生任何错误便可以了。然而由于财政预算评审体制的持续健全,评审范围地持续扩大,评审业务地持续增加,过去单纯以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的要求了。财政预算评审业务内部复核机制不完善还能够造成工程特点一样的施工项目,会出现不一样的评审标准,从而对财政预算评审的权威性产生削弱,对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的整体质量产生消极影响。
(三)评审报告的质量总体较差
对于财政预算评审工作而言,评审报告的质量至关重要。但是现实中评审报告的质量总体还不是很高,评审中心工作人员通常对评审过程中的工程量计算和定额套用比较重视,对评审资金的增减原因比较重视,但是对问题本质的深入挖掘与文字表述却重视不够,评审报告普通存在语言不精炼、缺乏逻辑性等问题,使用评审报告的人不容易看懂,而且还缺乏关于财政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方面的针对性建议。
二、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的策略
(一)不断提升评审中心人员的素质
评审中心应该坚持引进和培训并举,致力于打造一支评审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都比较高的人才队伍。第一,评审中心在招聘人才的过程中,应该提出比较高的要求,应该将是否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评审知识经验和专业学历作为硬件要求,严格把握工作人员引进这一关,确保所招聘的人员入职后能够在第一时间里面适应实际的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第二,评审中心的负责人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日常财政预算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一些典型评审案例,加强与评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交流。同时邀请一些预算编制、财经会计、土建工程造价等领域的专家,对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方面的培训。评审中心还应该为工作人员全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鼓励和引导评审人员尽力参加一些诸如会计师、经济师等资格考试,从而持续更新与丰富自身的业务知识,促使评审人员养成自主学习与研究的习惯。
(二)有效完善评审业务内部监督复核机制
1 引言
一般来讲,政府投资项目就是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有很多,虽然不同的政府部门、学术界在具体描述上不同,但它们所指的涵义和界定的范围是基本一致的。具体来讲,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定义为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向证券市场或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外国政府赠款,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以及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政府投资发挥了重要的基础和杠杆作用。随着城市建设规模和政府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让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所要探讨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以及初步设计图纸的技术性、经济性等指标的审批论证等。前期工作决定了政府投资的方向和项目建设的标准,是整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2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现状分析
(1)对项目前期工作总体重视不够。一些建设单位对前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这部分工作尚未落实到图纸,只是策划与构想。因此,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尤其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缺乏认真的态度,从而造成项目在决策阶段只是流于形式,直接影响到项目下一步的正常开展。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粗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普遍存在编制依据不足和内容缺失的问题,编制人员对项目建设规模缺乏深入的论述,对项目的建设工程方案缺少分析比较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在下阶段初步设计编制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控制性丧失,从而给项目概预算编制工作埋下隐患。
(3)项目超投资现象严重。项目前期勘察工作的不细致导致勘察成果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项目概算缺项漏项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初步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综合管线工程、地基情况等。也存在一些项目单位故意压低概算,待开工后再进行报批,追加项目的投资。更有甚者,项目根本没有进行概算,直接采用投资估算数。上述情况常常导致项目实际总投资超出估算控制。
3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对策
结合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现状情况分析,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建议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3.1 提高对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正确性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努力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必须做好决策前主要工作。一方面要提高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对前期工作的认识,督促提升前期策划研究、设计工作的质量;另一方要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对前期决策工作的重视,树立前期决策工作质量直接影响项目投资效益的观念。
3.2 注重标准规范研究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依据
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应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政府投资相关行业、产业的建设标准及设计规范,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和发展需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建设标准及规范,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在规范、完善现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研究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建设标准,建立、完善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量化指标和定性指标),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评价方法,尽量使之量化,便于最终进行货币量化经济分析,使审查评价方法科学化。
3.3加强评审工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打好基础
要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需从项目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个阶段的评审工作做起,即从项目前期策划、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开始,通过论证、评审项目产业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的关联性,通过资源、市场的供需分析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合理性,通过产品、技术、工艺、生产、原料、设备、工程、建筑等建设方案的比选、优化,确定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评审工作还应结合前期各个阶段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国家宏观政策和项目实施建设条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
3.4 建立科学管理程序为项目决策提供有力保障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评审程序、审批程序、公示程序等, 使决策者按照法定程序决策, 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合理决策提供保证。以美国为例, 政府投资决策程序非常严格, 使用单位和预算部门, 财政部, 国会等都要参与决策, 财政部和议会要对决策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也对项目的评审程序、公示程序作了明确的条文规定。通过决策程序的法制化, 建立严格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制度, 使相关部门在决策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才能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
4 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资的行业方向和项目建设往往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往往会提前给公众释放着经济发展方向的信号,决策的失误将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认识,建立完善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项目建议标准,不仅能有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的效率,提高项目投资效益,而且对促进政府投资的引领作用,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一)划定奖补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在农业部认定的前两批我省六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内即公主岭市、榆树市、永吉县、农安县、前郭县和敦化市(按照认定文件排序),以县(市)为单位择优评选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国家分配给我省5个奖补政策实施示范区名额,并指定了划分了分案:即5个指标中,1个分配给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3个分配给享受一般性财政奖补政策的示范区、1个分配给作为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金试点的示范区。
(二)落实奖补标准
中央财政每年对选定的奖补示范区安排奖励资金1000万元,连续安排3年。其中,榆树市2015年继续安排1000万元。
(三)严格履行奖补程序
《通知》中农业部和财政部确定了选择程序,即国家分配奖补指标,各省竞争比选并上报奖补的示范区建议名单和对应的“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方案,农业部、财政部进行复审,最后确定奖补名单。
二、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选报条件
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需要符合五个方面条件,可以申报享受财政奖补政策。一是属于农业大县;二是现代化水平较高。示范区监测评价综合得分原则上不低于60分;三是农业改革与建设基础好;四是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大;五是资金使用方案科学合理。
三、组织编制奖补资金的使用方案
按照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集中使用奖补资金,重点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中关键环节或领域,具体支持环节和标准由地方根据实际确定的原则,明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导向,突出发挥五方面作用:即确保稳定提高粮食产能;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强化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以上原则和要求,省农委组织六个示范区编制2015~2017年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含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和2015年资金支出详细计划)。其中,被列为财政资金引导金融资本试点的示范区,其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财政引导金融资本投入补助,不再安排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补助。
四、组织专家评审
在六个示范区编制完成资金使用方案基础上,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选报示范区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组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储粮总公司吉林分公司专业人员组成。按照国家计分方法,对我省前两批六个示范区上一年度现代农业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成效进行评审并打分,按照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榆树市、敦化市、前郭县、公主岭市、永吉县、农安县。
专家评审费是指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所发生的专家评标劳务费用(含专家交通补贴费)。国家发改委2003年2月22日出台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的权利,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业内对专家评审费用究竟由谁来支付却争议多多,相关文件中对付费主体的规定也不一。目前,部分地区在这方面就有四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经济来源,一切开支都由财政负担。采购中心先用备用金支付评审费,之后再向财政部门报销。二是由交易中心支付。目前,部分地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已将专家评审费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由该中心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直接支付给评标专家。三是由招标人支付。将专家的服务报酬明确规定由招标人负担,招标人从项目资金中列支所参加评审的专家评委费用,其所支付给评标专家的劳务费,统一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为收取,待评标活动结束后再给评标专家。四是由中介机构支付。在招标人向招标机构委托招标业务时,一并将专家评审费用转嫁给招标机构支付,而中介机构收取相应的费用。专家评审费发放主体和方式的不同,对于强化评标专家的中立和公正意识,提升专家考核管理水平,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以及提高评审质量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专家评审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亟待规范。
二、规范专家评审费支付的建议及原因分析
从上述四种做法中,我们不难看出支付专家评审费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一类是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将专家评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专家管理部门申请部门预算资金实行统一支付,以此规范和统一专家评审费用支付问题,才能更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以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利于强化专家的独立评审意识,提高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性。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专家在评审时会考虑到经济利益,其潜意识中不可避免地会顺从招标人的意见,个别专家甚至会迁就招标人的不合理要求,因而专家评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部分项目中甚至存在着由招标人主导的局面,严重干扰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而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支付,不仅能避免专家为了经济利益顺从招标人意愿,而且也可以有效激发专家对政府、对社会、对项目负责的中立态度和敬业精神,更有利于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二)有利于强化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工作,提升评标专家管理水平。专家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现场管理、考核工作。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支付专家评审费,将有利于强化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的《评标专家费发放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这样既可以有效克服现行专家评审费发放与专家管理、考核两张皮的现象,又可以增强管理效能,从而进一步提升评标专家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规范专家评审费发放口径,提高评标质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专家经常与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因为评审费而发生争执。导致这种争执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家评审费发放主体不同,经常出现发放口径和标准核定的不一致。现有发放口径既无法体现工作量与报酬的合理关系,也容易造成专家评标过程赶时间,草草了事,影响评审质量。统一支付费用后,专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专家的工作态度及评审的时间长短等实际情况,统一并细化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和口径,鼓励专家用足时间认真评审,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从而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四)有利于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建设领域廉政建设。根据廉政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避免部分县(市)由于评标专家数量少,而容易出现的“常委”专家的情况,市纪委均要求专家管理部门尽快研发《专家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尽早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但由于现有专家评审费是由招标人或机构分散直接发放的,无法实现异地支付,也无法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而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支付专家费后,将有利于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实际运用,进一步实现专家资源的全市共享,从而促进建设领域廉政建设。
(五)有利于规范财政性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目前,招标人发放专家评审费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建设资金,有的招标人既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报销专家评审费,又从招标机构的费中列支专家评审费,导致财政承担了额外的专家评审费,也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由专家管理部门申请财政预算资金,对由财政出资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支付专家费,不仅不会增加财政负担,而且集中支付管理更有利于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规范专家评审费支付的具体方案
关于评审费统一支付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部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做法,对参与有形建筑市场评标活动的专家所获取的评标劳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实行统一支付。具体方案如下:
1、统一支付范围。凡是在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都由专家管理部门申请财政预算资金统一支付项目专家评审费。具体有:(1)以市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只要项目资金来源中有财政资金,那么该项目就属于国有投资项目,否则就是非国有投资项目;(2)凡属市政府采购项目,均属于国有投资项目。
第二条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一)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20—60个工作日;
(三)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第十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即“三算审查”,为提高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严格审查和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准确核定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财政部收回了原建设银行代行的部分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职能,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财政部进一步收回了建设银行代行的工程审价职能,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正式成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999年8月经*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六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证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财政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投资评审,市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评审事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订出台《*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
2004年11月市财政局着手《*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12月底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通源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2005年市政府将两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这两部规章有一定的重复,在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将两部规章合二为一,2005年11月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请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1月10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所以本《办法》中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成本,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尾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这是财政的法定职责,与审计职能完全不同。
(二)关于项目评审时限及送审资料的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预、结(决)评审的时限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但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完成时限必须建立在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和规范上,特别是工程结算资料。对报审工程预、结(决)算资料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2.具体的评审时限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分段考虑。
3.本《办法》中的评审时限不包括等待补充完善资料、与建设单位等三方会审以及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等因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