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评审建议范文

时间:2023-08-24 09: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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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建议

篇1

评审质量是评审成效的保证,只有对财政投资进行高质量的评审,才能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减少财政投资浪费,真正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2014年,局评审中心在践行“质量评审”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严把评审质量关,1-10月份评审总金额8200万元,核减金额2014万元,综合核减率达24.5%,而2013年全年的评审总金额为3679万元,核减金额748万元,综合核减率20%。从核减金额与综合核减率的变化,我们不难看出,只有更严格的评审质量控制才能保证评审工作成效的最大化。

近年来,评审中心对评审质量控制进行了积极有效地探索和实践,但评审质量控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认为制约我县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提升的因素,主要存在评审人员、评审抓手、评审时间、评审方式、评审计划和评审范围等方面。

评审人员是开展评审工作的主体,无论是评审工作的管理者或者操作者,评审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评审经验和职业道德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评审质量产生影响。随着财政投资的多样化、项目技术的复杂化、工程计价依据与计算规则的差异化,评审难度不断增大,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受专业知识和能力经验的限制,发生技术失误的机率也在增加。此外,由于我县评审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人手少,专业技术力量薄弱,部分评审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协审操作,协审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也将影响评审质量。

资金始终是财政工作的抓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也不例外,项目资金监管缺位、评审经费不独立都制约着高质量评审的实现。目前,我县大部分城建资金是由城司、振宜公司等融资平台直接拨付或列支,住建局是项目建设管理方,住建局下属的飞跃公司、园林公司往往是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也常由我县公司负责,各方相互之间存在长期的利益联系,这可能导致设计变更不合理、不经济,隐蔽工程签证不严、不实等问题,而评审工作缺少资金抓手,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方面缺乏话语权,影响评审质量。此外,部分评审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协审,但相关的评审经费在预算中没有单独安排,在城建项目外的项目评审经费仍是由建设单位安排,协审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利益关系会影响协审人员执业的客观公正,制约评审质量。

为评审工作留有充裕的时间是高质量评审的保障。以结算评审为例,结算评审工作需按流程开展,从资料接收、现场勘查、初审、复审到出具评审报告等一系列工作都需要充裕时间。当前,少数建设单位对财政投资评审认知不够,把结算评审当成是一个纯粹的程序和过场,项目完工后不及时报审,年底时由于工程款结算需要,往往对多个项目进行集中报审,使得评审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影响评审质量。另外,仍有不少建设单位对结算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并不清楚,报送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如某仓库维修项目,在数次沟通后报送的资料仍出现结算书错漏项颇多,竣工图纸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完善等情况,严重拖延评审时间。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方式是,“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目前,我县评审工作仍停留在结算评审环节,缺少前期的预算评审、招标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决算评审,而大部分建设单位在项目概预算审查方面又缺乏足够的经验,在施工中对工程施工承包商提出的问题往往不能正确的分析判断,轻信承包商意见,导致一些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和增项签证,造成既成事实后,使得评审工作扮演善后角色。因此,将评审贯穿到项目全过程以提升评审质量,迫在眉睫。

评审计划的缺失与评审范围的狭隘模糊,使评审工作常处于被动局面,影响评审质量。首先,项目送审无计划,临时性、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工作统筹安排和有序开展。其次,评审范围狭隘,纳入评审的项目还主要停留在市政园林、教育文化等领域上,远未达到评审全覆盖的目标。再次,列入评审范围的项目标准口径不统一,也容易引起审核分歧,制约评审质量,如某乡镇维修工程,评审人员根据计价规范对工程中某分部分项提出核减要求时,施工单位以其他乡镇同类工程中类似情况未被核减而提出异议,其实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该类维修工程有的乡镇自行安排社会中介审核,有的乡镇委托评审中心审核,审核的严谨程度不同。

找到问题原因就要想办法解决。通过对各地评审质量控制经验的学习和我们自身工作的实践总结,我们认为提升评审质量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

提升评审质量,应坚持德才兼备、以人为本的原则,建设优秀的评审队伍。一要增强评审中心人员专业素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评审中心人员研讨评审的常见问题,分析典型案例,学习他人先进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并积极鼓励评审中心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和职称资质、执业资格考试,通过不断增强评审中心人员专业素质,为提升财政投资评审质量奠定最坚实的人才基础;二要强化对协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协审人员

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协审人员选聘标准、行为准则、工作考评、廉政纪律等方面的内容,确保选用的协审人员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恪守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提升评审质量,应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与独立性,打造牢固的评审抓手。一是建议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管,将有关政府融资项目资金(含城建资金)由财政局实行会计或委派,完善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核算及拨付工作机制,健全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的监督管理职能,使项目资金不再游离于财政部门监督之外,杜绝“第二财政”现象,增强财政部门话语权;二是建议加强评审成果的应用,将预算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控制价,进度款支付时充分考虑核减因素,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结算的最终依据,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三是实现评审经费的独立,建议在预算中安排专门的评审经费,评审经费统一由评审中心管理,年底根据全年协审情况按实支出,保证评审工作的独立性。

提升评审质量,应进一步规范送审程序,保障充裕的评审时间。一是加大宣传协调力度,争取建设单位对评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建议组织专题培训会,向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宣讲评审工作程序,督促其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及时进行结算报审,为评审工作实施留下足够时间;二是严格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流程图操作,建立资料交接单制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在结算报审时需提供的资料清单,以及漏报、错报、晚报的时间责任,化解评审流程特别是资料交接上的无谓纠纷。

提升评审质量,应将评审工作贯穿到项目建设始终,加强项目全过程的评审监管。一是设立预算审核关,通过项目招标前预算审核,及时发现和剔除项目预算中的不合理、不合规等因素,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节约财政项目资金,扭转“部门、单位点菜,财政买单”的被动局面;二是设立招标控制关,加强对招标文件合法性、合规性和招标控制价合理性的审核,对招标环节出现的不合理情况进行纠正,主动参与合同结算条款的审查,及时发现施工单位的“陷阱”条款,着力于从源头避免财政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三是严把建设关,对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强化隐蔽工程、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等关键环节的把关审核,遏制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使评审结果更加科学真实、客观公正,提升评审质量;四是强化决算关,在立足高质量结算评审基础上,充分发挥评审人员财务专业优势,全面审查项目投资是否合理,做好财政投资决算评审工作。

提升评审质量,应编制完备的评审计划,明确评审范围,使评审工作提前介入、预先谋划。一是要提前介入,年初评审中心对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对未纳入预算直接由城司、振宜公司等融资平台安排的项目进行逐项筛查,主动确定评审项目与评审范围,编列年度财政评审计划,并在征求局相关业务科室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评审中心根据年度财政评审计划,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通知书,提前介入项目实施过程中,减少项目送审的临时性、随意性;二是要预先谋划,对年度重大项目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对项目评审的时限、人员调配、评审要求等事项列计划,同时针对同类型项目,评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超概预算、重大设计变更、不合理增项等问题的处理,与建设单位、局相关科室提前做好沟通会商,统一工作口径,保证评审质量。

综上所述,评审质量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生命线”,高质量的评审源自于评审队伍的优秀、评审抓手的牢固、评审时间的充裕、评审监管的强化、评审计划的完备和评审范围的明确等。面对我县评审工作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等难题,评审中心全体人员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廉洁奉公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制约评审质量的难题,不断改进评审工作,提升评审水平,相信通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会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做得更好,打造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评审成果。

[1]朱利云.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若干思考[J].财政评审,2013(4):49-52

篇2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及省市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相关依据。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利用以上资金开展的建设项目,不分建设部门类别和资金管理渠道,均应纳入投资评审范围。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点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评审结论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负责人签字。在规定时间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时,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项目预算评审

一、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二、项目预算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四、建筑安装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五、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六、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等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七、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八、对招投标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标底和相关内容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九、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十、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条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一、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二、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评审机构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

四、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五、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七、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八、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九、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等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十、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十一、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十三、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报告

一、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三、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所附各种表格;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五、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九条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和公正性;

三、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投资评审的方式

根据我市情况,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采取财政部门与社会审价机构相结合的方式。

1、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为主进行的评审方式。以市财政局评审科为主,局内各涉及专项资金及项目的业务主管科室参与,主要是对市直各部门的基建项目和局内各科室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项目进行评审。

2、委托社会审价机构进行评审的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选择资质优良的社会审价机构,对部分财政投资规模较大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付评审费用。社会审价机构审理的结果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经过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下发评审结论书。

3、联合抽审的方式。为了对社会审价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把关,对委托评审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科、财政监督科和市审计局联合组织抽审,抽查面在20%以上。对社会信誉好、评审质量高的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对评审质量差、对项目建设不负责任的审价机构取消其参加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资格。通过抽查,掌握情况,积累经验,提高评审质量。

4、成立评审委员会,建立制约机制。对重大和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的评审结论,实行集中研究,集体讨论,专家把关。评审委员会由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评审机构和不同行业专家组成。建设项目的类别不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人员应分技术种类设置。

第十一条加强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协作。

1、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准确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主动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并安排专人配合。

2、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都要经过评审,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的招标项目,财政业务主管科室不予确认其招标造价和拨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明确职责,加强局内科室间的协作。

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负责从技术角度对建设项目开展投资评审,局内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资金分配、财政财务管理及监督。投资评审科与其他科室间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

1、财政部门的业务主管科室依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计划,应及时抄送投资评审科,以便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评审。

2、财政部门的业务主管科室在要求各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各项文件及工程概算、预算文件时,应同时要求向投资评审科报送,以便对应评审的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篇3

一、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重点和难点是效益分析评价

这里所说的财政基建投资是指国家预算内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既包括复式预算中建设性预算的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也包括复式预算中经常性预算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财政基建投资效益是指财政基本建设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所取得的经济、效果之比,它反映财政基建投资领域全部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从不同角度进行考察,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可进一步从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几个方面进行考察。除极少数特殊类型基本建设项目全部由财政投资外,绝大多数的基建项目逐渐成为有多个投资主体的混合型投资结构形式。因此,就具体的基建项目而言,本文界定的财政基建投资不仅考察纯国家财政基建投资效益,也还包括有国家财政基建投资的混合型基建投资效益。

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工作重点是确定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亦即对投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但是,审计人员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要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还是比较困难的,其原因在于,一是投资效益和成本有很多是难以用市场价格或货币单位计量的;二是效益和成本往往不是直接地体现出来,有些效益是无形的;三是效益和成本往往具有长期性,甚至会到下一代或者更长的时间;四是不同的项目投资有不同的短期、长期效益。

二、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分析评价原则

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的审计分析评价,审计人员必须依据逻辑的推理和的测定,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在审计评价财政基建投资效益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从审计中实际调查和收集的统计资料出发,依据客观标准,对有关具体的财政基建投资项目进行客观的评价和估算,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准确。

(二)全面性原则。由于财政基建投资涉及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对其进行审计评价必须坚持全面性原则。因此,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要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有形效益和无形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总量效益和结构效益等等。

(三)前后对比和有无对比原则。前后对比是将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实施前与项目完成之后的情况加以对比,以确定投资效益。审计过程中需要对投资实施前和实施后的相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对比,确定投资目标是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有无对比是将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实际发生的情况与若不投资该项目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以度量投资的真实效益、影响和作用。对比中要关注的重点是分清项目作用的影响和项目作用以外的影响。

(四)定性描述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审计评价过程中,有些财政基建投资的执行效果是可以通过某些假设、权重和一定参数,用一定的计算公式,经数量演算得出定量计算的结果来衡量的,如经济效益状况;有些则不能用定量计算的结果进行衡量,如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民众的满意程度等,只能进行定性描述。一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由于投资数额巨大,投资时间和运行周期长,效益的发挥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还有些财政基建投资的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但外溢效益即社会和生态效益又比较明显。因此,单纯使用定量计算或者定性描述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都会使评价结果不能全面、准确反映投资效果的真实情况,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因此,定性描述与定量计算是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中不可缺少的两种工具,二者的结合是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应坚持的原则。

(五)通用标准与专用标准相结合的原则。通用标准是不同行业、不同类型财政基建投资资金使用和运行状况共同统一采用的标准,用以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财政基建投资使用、投资效率和实施效果进行整体评价和横向对比分析。专用标准则是在通用标准之外设置的,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财政基建投资中不同项目特点而制定的标准。在审计评价时,既要利用通用标准对投资效果进行整体评价和横向对比分析,也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特点,利用专用标准对投资效果进行个别评价和纵向对比分析。

三、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分析评价

借鉴西方国家有关公共投资后评价的实践经验,我国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主要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过程评价,亦称立项决策评价。主要对财政基建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分析,评价项目决策的合理性。具体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项评价报告的内容以及施工效率、工程质量、设备方案、工艺流程、投资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主要采取对比分析法,即将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果与项目实际运营结果相比较,以找出变化及其原因。

(二)经济效益评价。经济效益评价主要是对财政基建投资项目进行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分析。在进行效益评价时,其主要为定量分析法。

(三)社会影响评价。主要是对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有形、无形效益和结果的一种评价。重点评价投资项目对所在地区、行业经济发展和项目周边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以及对分配、就业、参与、民族、脱贫等社会环境的影响等。其评价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分析法。

(四)持续性评价。即评价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完成后,项目所规定的目标是否可以继续,项目是否可以持续发挥作用等。主要包括分析政府政策、管理、生态环境及外部经济环境等。其评价方法主要为定性分析法。

四、开展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评价需要解决的几个

(一)及时明确效益审计的地位,提升效益审计评价的权威性。从上来说,财政基建投资审计应该围绕着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这个审计目标而展开,但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的投资审计的实践活动却一直将审计的重心放在合法性和真实性层面,效益性审计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其原因除了目前我国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计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充分发挥法律对效益审计的指引功能,没有把投资效益的审计分析评价结果上升到法律层次。美国审计总署效益审计之所以能卓有成效地开展,美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值得借鉴,该条规定:审计总署做出的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无法律约束力。但是国会的拨款委员会每年向各单位提供财政拨款时,要审查这些单位是否接受了审计总署提出的建议并进行了纠正,如果没有接受或纠正,就不给拨款,因而审计总署的审计建议实际上有很强的约束力。这种制约关系使得任何一个被审计单位都不敢对审计机关的意见等闲视之。

(二)尽快建立规范的财政基建投资效益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财政基建投资的效益,需要依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标准,评价指标标准体系的科学规范性是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评价的质量保证,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我国当前在投资效益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重要缺陷,如指标体系不完整、评价单一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投资效益审计无法全面推进,而仅仅停留在财务效益审计方面,缩小了效益审计的范围,约束了效益审计的良性发展。如何结合我国财政基建投资的特点,建立一套合理、科学、有效的涵括宏观评价、综合评价、行业评价,既有效益指标、效益指标、生态环境效益指标,又有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评价指标标准体系,是搞好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的前提和基础。当然,如此庞大的评价指标标准体系的建立和更新任务主要应由国家和地方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来完成。审计人员也有责任通过反馈审计信息,督促相关部门及早将投资效益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起来。

(三)逐步开展投资项目的审计信息收集和数据库建设。目前,我国包括财政基建投资在内的所有财政公共支出的效果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几乎空白。各级审计机关应充分借鉴并吸收国外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利用的经验,结合机信息管理技术发展要求,主动与财政、发改委以及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逐步开展我国投资项目的审计信息收集和数据库建设工作。按照行业或项目类型,重点收集大中型财政基建投资项目从立项决策、建设实施到生产经营或投入运行等全过程实际发生的各类技术经济指标和数据资料,整理建立成数据库。

(四)不断加强效益审计队伍建设,实施审计队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效益审计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建投资效益审计是效益审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如前所述,对投资效益的分析评价是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重点与难点,是搞好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关键。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和一支知识结构优化合理的效益审计队伍,就不可能对投资效益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因此,对于各级审计机关来说,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效益审计专门人才,通过各种途径培训,结合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自身特点,使审计人员不仅具有财务、经济管理和审计等知识,还要系统社会学、统计学和相关专门工程技术等知识,掌握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等现代科学管理和分析工具。另一方面,多渠道引进掌握丰富专门技术知识和先进科学技术方法的人才补充到效益审计工作队伍中来;对审计人员来说,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效益审计是世界各国政府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树立知识化、信息化的审计价值导向观念。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必须主动更新审计、财务会计、组织管理、经济管理、工程技术和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掌握现代审计技术手段,不断积累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每人应该精通和熟练掌握具体审计项目所需的一项或几项技能,如统计学、社会学、环境工程学、计算机信息技术处理分析等等。

主要:

康学军、侯荣华等,2001,《财政支出效益》,中国计划出版社。

李巧巧,2004,《刍议政府绩效审计》,湖北社会科学出版社。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等,2002,《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经济科学出版社。

栾艳、卞永宁,2003,《政府绩效审计的国际比较》,黑龙江财会。

篇4

9月18日,乳业巨头伊利股份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阳光产险通过交易系统增持近567万股,占总股本的0.09%。至此,阳光保险合计持有伊利股份总股本的5%,触发举牌。

事件一发,当事双方表现不一,一边是伊利股份如“惊弓之鸟”式的停牌“自救”,一边是阳光保险连发两次声明的“示好”。业内人士、投资者、各方专家甚至监管部门都参与其中,讨论的中心,无疑是被视为“野蛮人”的险资最后是否会入主伊利股份。

阳光保险此次举牌的目的何在?虽然阳光保险方面多次声明无意控权,但舆论场多充满质疑及批评之声。热闹之时,举牌方阳光保险今后的投资动向无疑更为引发市场关注,保持或前进,投资或控权?对此,阳光保险有关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称, 公司无意成为伊利的控股股东。而对其它问题不愿详谈。

阳光保险成舆论攻击对象

此次举牌,局势如何还尚不明朗,但较为明显的是阳光保险俨然已成为这场资本战中的舆论“背锅方”。自伊利股份披露相关说明之后,各界对于阳光保险举牌伊利股份一事均表示了质疑。担心的观点主要集中在阳光保险是否会增持伊利,从而达到控权的目的。

面对担心,阳光保险方面表示,“我们就是觉得伊利股份未来行情挺好的,你看我们投的这些双汇、涪陵榨菜、承德露露,除了吃的就是喝的。咸菜吃多了,喝口奶嘛。”但显然这样的回复依然无法平复管理层的焦虑,伊利股份目前已紧急停牌。

为何会出现阳光保险举牌被普遍质疑的状况?原因主要有几个。首先是险资“野蛮人”身份的固有印象,此前安邦系、宝能系及恒大系险资的出手,似乎已给资本市场带去了一丝阴霾,特别是“宝万之争”,前海人寿在其中可谓“神助攻”,万科管理层元气大伤,舆论担心乳业巨头伊利股份会重蹈万科的覆辙。

其次,舆论普遍担忧阳光保险将伊利股份作为资本运作的跳板,通过套现或并入负债资产等方式,掏空公司资产,从而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此外,伊利股份股权分散的状况也是舆论担忧的原因之一。此次阳光保险举牌后,成为仅次于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后排名第三的股东,距第一大股东持股8.76%的比例十分接近。

险企一再重申是正常投资行为

近日,记者就公司方面如何看待相关负面观点一事联系了阳光保险,阳光保险方面一再对《投资者报》记者强调此次举牌属于正常投资行为,阳光保险方面也无意成为伊利股份的控股股东。

确实,面对资本市场的猜测,阳光保险多次向市场表示了善意。在声明中,阳光保险方面做出了两个承诺,一是“支持伊利股份现有股权结构,不主动谋求成为伊利股份第一大股东”,二是“未来12个月内不再增持伊利股份”。

阳光保险投资伊利股份的背后,或许也是“资产荒”的一种体现。近年来,保险公司得益于政策红利,保费收入源源不断进入,而在宏观经济普遍不景气下,好资产往往找不到或者发售即被哄抢。

这时投资一些优势A股就成为了保险公司缓解“资产荒”的选择,特别是在A股萎靡不振之际,业绩亮眼的伊利股份股价被低估,作为投资方,“白马股”不可错过。实际上,阳光保险对伊利股份的投资获得了利润,如以目前股价计算,阳光保险在伊利股份投资上大约盈利1.4亿元。

实际上,从制度层面来说,阳光保险此次举牌行为确实在合规范围内。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任春生表示,此次5%的举牌行为,从目前看是在公开市场上正常的财务投资行为。

此前曾举牌6家上市公司

资料显示,阳光保险成立于2005年,目前旗下拥有阳光人寿、阳光财险、阳光资管、阳光信保等多家专业公司。与宝能系、安邦系、恒大系险资增长主要靠万能险、理财型产品不同,阳光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传统险种,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阳光保险保护投资款新增交费及投连险交费占规模保费收入的比例仅为35%。而同期安邦人寿、前海人寿这一比例高达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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