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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是商品交换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交换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交换次数的增多,价值的表现形式即价值形式经历了由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到总和的或者扩大的价值形式,再到一般价值形式,最后发展为货币形式四个阶段。
在简单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阶段,一种商品的价值偶然地、简单地表现在与它交换的另一种商品上。在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阶段,一种商品的价值开始表现在与它相交换的一系列商品上。到了一般价值形式阶段,从商品世界分离出一种特殊商品,即一般等价物,此时价值形式发展到一般价值形式。最后的货币形式阶段,价值形式没有发生本质变化,一般价值形式与货币形式中,处于等价形式的商品都是一般等价物。但在货币形式中,一般等价物已经固定地由金银来充当,金银成为惟一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一般等价物不再因时因地而异,这样取得了时间上的稳定性和地区上的统一性,适应了商品交换发展的需要。
价值形式的发展过程表明,货币的起源与产生是商品内在矛盾发展的结果,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表现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由于货币采取金银形式,金银的同质性、易分割、不易变质、体积小、便于携带等优良属性使货币独占了充当其他一切商品等价物的职能。
二、货币的职能·
货币形式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从此开启了新纪元。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货币的重要作用得到了更加全面的体现,这种作用通过货币的五种职能表现出来,即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
货币五种职能中,只有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货币一产生就具有,因而是货币的最基本的职能,其余三种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可以概括为生产相对过剩和货币危机。而生产相对过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由货币危机引起。本文着重从货币职能角度阐释货币危机,从而进一步理解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
(一)货币流通手段职能与经济危机
货币依据流通手段的职能,成为商品流通媒介,将商品流通分割为卖和买两个阶段的对立,这包含了一种形式上危机的可能性。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使得商品交换形式变为商品—货币—商品,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割裂了商品的直接交换,一旦市场上货币不足,无法使商品转化为货币,或者商品转化为货币后,没有再用于购买商品,这样就将导致商品交换的障碍,表现为货币危机的形式,为经济危机埋下隐患。
如果从资本角度来理解,产业资本生产出来的商品首先要找到它的卖者。然后,商品资本顺利地通过售卖阶段,转化为货币资本后,还需要在市场上找到自己所需的生产资料和自由劳动者,同时,必须不断有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可买形式即商品形式满足工人的生活消费需求。因此“资本是在一般商品流通之内完成自己特有的循环的”,“也表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都受流通、商业制约”。如果资本在购买阶段停顿下来,货币资本就会凝结为贮藏货币;如果资本在售卖阶段停顿下来,卖不出去而堆积起来的商品就会把流通的路阻塞。商品的内在矛盾,在买与卖相分离的条件下,表现为货币危机的可能性,而在单个资本循环过程以及社会总资本再生产过程中取得了发展的形式,表现为价值补偿与实物替换成为资本运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性外在条件,表现为货币危机的现实性,引起经济危机的发生。
(二)货币支付手段职能与经济危机
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能够起到赊销赊购商品、偿付债务的作用,也就是采取了信用的形式,不仅在商品流通中,卖和买在时间和空间上相分离,而且在一次商品交易中,发生商品所有权转移和货币支付在时间上的分离,甚至形成赊购赊销、债务关系的链条。当商品出售后,货币可以不立即进行支付,可以在一定期限后再进行偿付;或者,当支付货币后,商品不立即交付,可以在一定期限后再进行交付。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包含着一个直接的矛盾,即支付链条发生故障时,就包含着发生货币危机的可能性。
一、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背景比较
(一)世界经济基本格局
两次危机来临之时,美国均处于全球经济体系的核心,均成为危机的发源地。但两次危机中美国所处的支配地位不同。一战之后,美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并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在世界经济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二战之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欧与美国的差距逐步缩小,其霸主地位受到了挑战。
(二)金融体系
两次危机金融体系的差别还体现在金融衍生品、影子银行和融资方式等方面。大萧条之前金融机构基本没有动力开发金融衍生品,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加强,为了开拓业务,各金融机构不断开发新的产品,在国际金融危机来临之前,金融衍生品充斥市场;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还出现了影子银行,存在着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从事类似于传统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分业经营减少了银行的投资机会,低存款利率促使银行的存款资金转入其他投资渠道,20世纪60年代伊始还出现了金融脱媒现象。
(三)国际货币体系
两次危机期间的汇率弹性是不同的,经历了固定汇率制向浮动汇率制的转变。在大萧条期间,世界各国普遍奉行金本位制度,黄金输送点决定了各国汇率波动的幅度相当有限,固定汇率制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固定汇率制使一国货币政策独立性受损,本轮经济危机之前大多数国家选择了浮动汇率制,各国货币政策独立性有所增强,以邻为壑的做法比比皆是。
相对于大萧条而言,二战后“中心-”国家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在大萧条期间,受金本位制的影响,各国货币的泛滥程度是受到控制的。但在牙买加体系下,国际储备货币不再仰仗于黄金;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心-”国家之间的义务权利不对等导致美元泛滥,2007年的剧烈调整是国际收支失衡的一个必然结果。
(四)国际协调机制
大萧条期间,国际协调机制比较脆弱,各国纷纷推行以邻为壑的经济政策。首先是贸易保护主义。1930年6月,美国将平均关税税率由38%提高至52%。作为回应,各国随后开始了报复性贸易战,主要经济体平均关税高于50%。其次是金融保护主义。在大萧条导致大量银行倒闭的背景下,民众极力追逐现钞和黄金,各国黄金储备不断告急,世界各国穷尽手段来争夺黄金。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国际协调机制大大增强,主要国家采取了同向的救市措施,政府间提供紧急贷款援助,IMF推行了备用信贷安排、短期贷款安排等举措,2008年G20决定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以共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
二、两次金融危机演变过程比较
(一)传导范围
大萧条波及世界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美日欧均深陷其中,但社会主义国家并未受其影响,苏联在西方国家深陷大萧条期间仍然保持经济增长的态势。相比较而言,随着世界上各国经济金融往来越来越密切,国际金融危机范围包括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传导过程
两次危机均经历了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的蔓延这一过程,首先是资产泡沫破灭,股市、楼市中的投资者纷纷破产,虚拟经济风光不再虚拟经济的不景气进一步拖累了实体经济,随着投资者持有的流动性不断削弱,实体经济不得不面临通货紧缩,各宏观经济变量不断下滑,各国陷入经济衰退。
国际金融危机由次贷危机而起,美国房利美、房地美和“雷曼兄弟”破产,美国注资850亿美元拯救AIG公司,全美最大的储蓄及贷款银行华盛顿互惠公司倒闭,并引发全球股市下行。事实上,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通过国债与公司证券化衍生品将次贷危机的风险扩散到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2007年8月,法德日等国开始向处界披露次贷所造成的损失,次贷危机从美国传播至其他国家,并以迅雷之势席卷全球。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经历了股市下挫、汇率下跌,冰岛克朗一路狂贬,流动性危机迅速席卷其他国家。
(三)演变过程的对比分析
1.相同之处
两次危机均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虚假繁荣造就了资产市场的巨大泡沫,泡沫被刺破之后,投资者纷纷破产,宏观经济数据下滑。两次危机的发源地均在美国,并且通过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两个途径波及到世界各国。两次危机均影响了国际货币体系,但影响的程度和方向有轻微区别,大萧条导致金本位制终结,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新兴经济体在IMF中话语权有所增加,SDR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2.不同之处
当然,两次危机演变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同之处,主要差异有二。
危机演变过程对监管准则改革存在不同影响。大萧条充分暴露了分业经营、分业监控模式的弊端,“格拉斯-斯蒂尔法案”确立了美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新模式,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成为各国的主要模式。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使得各国政府认识到监管不力的问题,美国金融体系有重拾混业经营的可能性,监管结构也可能会从伞形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
(二)保险密度保险密度即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额,是总保费收入与人口数之比。保险密度反映了一个地区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如图2所示,河南省保险密度从2001年的73元/人上升到2011年的801元/人,增长了将近11倍,年均增速25.9%,高于同期GDP增速,反映了在这十年间河南省保险业的迅猛发展。此外,将保险密度数据与GDP数据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这也反映了河南省保险业在保险密度方面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二、河南省保险业与经济在“质”上的协调性
(一)保险市场主体结构河南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单一,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分别在省内的财险业和寿险业占据主导地位,保险业的垄断特征突出。与之相比,省内中小型的保险公司面临困境,很难在费率、产品和服务定位等方面进行创新和发展。保险业的竞争不充分,效率无法得到提高,无法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保险市场产品结构河南省保险业产品结构单一,与经济发展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保险公司趋向与开发投资型险种,导致其他的险种开发不足,而且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也愈加趋同。在人身保险市场,投资型保险产品发展较快,而保障型寿险产品发展相对滞后,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等发展不足,这使得保险业的保障功能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财产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而工程险、农业保险等发展不足,比如人保产险曾经开办过的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蔬菜种植、家禽饲养等的保险种类,由于风险大、收益低,保险公司都已经停办。所以,从产品结构来看,河南省保险险种还不能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保险市场秩序
随着保险公司、保险兼业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保险业的竞争也愈演愈烈。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方法拓展业务领域、占领市场份额,但是也有部分公司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比如“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等拉拢客户,造成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另外,保险的服务不到位,保险人误导行为、短期行为严重,违规事件频发,投保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保险业出现了潜在的诚信危机。所以,从河南保险业发展的“质量”来看,保险业与经济的协调性还欠佳。
目前,我国600多个城市中,有400多个不同程度的存在供水不足问题,而水资源的污染和对水资源的浪费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状况。我国还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世界大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我国就占了5个,可见,我国我环境问题已经到了相当的程度,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和采取有效的防治手段。
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是: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 目前,我国经济整体仍是粗放型的,是高度依赖资源的发展模式, 而资源利用率远低于国际先进水平。《2006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对世界59个主要国家的资源绩效水平调查排序,中国居世界倒数第6位。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为33%,比发达国家低约10%。钢、水泥、纸和纸板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45%和120%。我国1t煤产生的效率仅相当美国的28.6%,欧盟的16.8%,日本的10.3%。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经济长期的高速增长是以能源的高消耗为保证的。目前,我国的能源消费量仅次于美国, 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而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又导致了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烟尘排放量的70%、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氮氧化物的67%、二氧化碳的70% 都来自于燃煤。除了能源消费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外,
能源在开采、炼制及供应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严重影响着大气环境质量。
能源既是对经济发展的保障,又是污染来源。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及浪费不但束缚了可持续发展能力, 而且加速了环境的恶化。 因此, 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发展先进的技术,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经济产出。
二、发展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它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使用为特征,即“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闭环式资源利用过程。这样一种资源循环利用过程不但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而且节约了资源,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德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从1972年开始, 德国制定了多部法律规范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德国法律规定,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和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要达到80%。1996年德国又公布更为系统的《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受德国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诸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都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其中,欧盟规定到2003年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达到其质量的85%。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源回收率比较低.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大约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比发达国家低15%-25%,许多可以再利用的资源成了废弃物,不但浪费了资源而且造成了环境的污染。虽然我国资源总量大,但人均资源占有量却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更要在资源的循环利用方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建立人水和谐的水环境体系的策略和建议
(1)积极推行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流域管理。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就须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和保护为核心,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关键是要对流域和区域的事权进行合理划分,以流域管理为龙头,加强区域的水务一体化建设,将水资源开发利用各个领域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要从各方面强化流域管理的权威性,加强流域机构建设。
(2)推行监督机制,倡导制度建设。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分两方面进行: 其一,要结合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强化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强化环境影响在项目决策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管,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别明确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评审专家、审批单位的法律责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终身负责制,当然,为确保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要强化公众参与。
(3)注重生态安全理念, 强抓流域规划的修订。流域规划是水资源管理的依据。首先,要从整个流域生态环境角度编制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统筹开发与保护。在满足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有序、合理进行水工程建设。例如,河道整治要突破原有片面加高加固堤防的治理模式。因地制宜地固滩护堤,恢复部分洪泛区。其次,要从生态安全的角度对现有的规划进行修订完善;要加强规划之间的衔接,社会经济发展必须以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坚决废止那种以牺牲生态环境而换取的些许利益。
四、加强环保立法及执法
生态环境被严重破环已经是人类的共识,是人类所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之一。然而,当自身的短期利益与环保发生冲突时, 人们往往选择了前者。马克思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但不能为了满足当代人的利益而无度的开发和破坏地球,使后人无以为继,因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就需要法律来规范。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第一,仍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未涉及到的空白;第二,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有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的情况。针对这些问题,应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填补空白的同时,完善和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新的情况.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改善由于职责不清而导致的扯皮现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
五、结束语
1、继电保护装置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大意义
因为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或异常时,继电保护可以实现在最短时间和最小区域内,自动从系统中切除故障设备,也可以向电力监控警报系统发出信息,提醒电力维护人员及时解决故障,这样继电保护不仅能有效的防止设备的损坏,还能降低相邻地区供电受连带故障的机率。同时还可以有效的防止电力系统因种种原因,而产生时间长、面积广的停电事故,继电保护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电力系统的安全屏障,同时又是电力系统事故扩大的根源,做好继电保护工作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2、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环境极其维护
继电保护装置是实现继电保护的基本条件,要实现继电保护的作用,就必须要具备有科学先进、行之有效的继电保护装置,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了设备的支持,才真正具备了维护电力系统的能力。
选择性继电保护动作的选择性是指保护装置动作时,仅将故障元件从电力系统中切除,使停电范围尽量缩小,以保证系统中的无故障部分仍能继续安全运行。
可靠性。继电保护的可靠性是指保护装置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时不误动;再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发生故障时,应可靠动作;而在不属于该保护动作的其他任何情况下,应可靠的不动作。(主保护对动作快速性要求相对较高;后备保护对灵敏性要求相对较高。)
快速性。继电保护的速动性是指继电保护装置应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切除故障设备。故障后,为防止并列运行的系统失步,减少用户在电压降低情况下工作的时间及故障元件损坏程度,应尽量地快速切除故障。
灵敏性即在要求继电器在系统发生故障后,可能选择性的断开离故障点最近的开关或断路器,有目标的,有选择性的切除故障部分,在实现最小区间故障切除的同时,保证系统其它正常部分最大限度地继续运行。
3、电网相间短路的电流保护
3.1 瞬时电流速断保护
输电线路发生短路时,电流突然增大,电压降低。利用电流突然增大使保护动作而构成的保护装置,称为电流保护。
通常输电线路电流保护采用阶段式电流保护,采用三套电流保护共同构成三段式电流保护。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只采用速断加过流保护或限时速断加过流保护,也可以三段同时采用。
3.2 限时电流速断电流保护
由于瞬时电流速断保护不能保护线路全长,当被保护线路末端附近短路时,必须由其他的保护来切除。为了满足速动的要求,保护的动作时间应尽可能的短。为此,可增加一套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用以切除瞬时电流速断保护范围以外的短路故障,这种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范围以外的短路故障,这种带限时的电流速断保护,称为限时电流速断保护。要求限时电流速断保护被保护线路的全长。
3.3 定时限过电流保护
定时限过电流保护是指按躲过最大负荷电流整定,并以动作时限保证其选择性的一种保护。输电线路正常运行时它不应启动,发生短路且短路电流大于其动作电流时,保护启动延时动作于断路器跳闸。过电流保护不仅能保护本线路的全长,也能保护相邻线路的全长,是本线路的近后备和相邻线路的远后备保护。
3.4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网中的接地保护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单相接地故障的保护,除对人身及设备安全有要求时,接地保护动作于跳闸外,一般仅动作于信号。当中性点不接地时,单相接地电流为线路对地电容电流;当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时,单相接地电流则为经消弧线圈补偿后的残余电流。通常这些电流很小,与零序电流过滤器的不平衡电流大小相近,给单相接地保护带来较大的困难。
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系统的发展前景
我国继电保护技术的发展是随着电力系统的发展而发展的,电力系统对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不断提高,也就要求继电保护技术做出革新,以应对电力系统新的要求。熔断器是我国最初使用的保护装置,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这种装置已经不再适用,而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是继电保护技术发展的开始。我国的继电保护装置技术经历了机电式、整流式、晶体管式、集成电路式的发展历程。随着科技时代的来临,我国的继电保护技术,也开始走向了科技时代。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继电保护的技术主要是朝微机继电保护技术方向发展。
与传统的继电保护相比,微机保护有其新的特点。一是全面提高了继电保护的性能和有效性。主要表现在其有很强的记忆力,可以更有效的采取故障分量保护,同时在自动控制等技术,如自适应、状态预测上的使用,使其运行的正确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二是结构更合理,耗能低。三是其可靠性和灵活性得到提高,比如其数字元件不易受温度变化影响,具有自检和巡检的能力,而且操作人性化,适宜人为操作。而且可以实现远距离的实效监控。
原告常某是小说《风往南吹》的作者。该小说创作完成后,首先在“黄金书屋中文网站”发表,但未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字样。常某于2001年11月19日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有效期6年。2002年1月同名图书出版10000册,每册字数300,000字,定价22.80元。《×××报》系被告×××报社主办,其未经常某许可将30万字的《风往南吹》仅作文字(技术)性修改、删节到约5万字,基本保留了原小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精华形式部分。从2002年4月19日至5月12日分24期在《×××报》上连续转载,作者署名为“淹死的鱼”。此后,×××报社曾邮汇稿酬2500元被退回。2002年8月12日,常某诉讼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报社未经我许可,擅自对我创作的小说《风往南吹》进行删节、修改,并在其主办的《×××报》上连续刊载,侵犯了我对《风往南吹》作品的著作权,给我造成了不良影响和财产及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10000元、精神损失60000元,并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辩称:(1)我社编辑是从“黄金书屋中文网站”下载原告的作品,该网站没有注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字样;(2)在转载过程中,我社取得了常某的许可,并在转载后按规定及时支付了稿酬;(3)限于篇幅,报纸转载小说作品进行必要的缩减是行业惯例,我社没有故意歪曲原作品的内容;(4)我社没有通过转载常某的小说获利,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1、原告对其《风往南吹》作品享有著作权。2、被告×××报社转载《风往南吹》不构成法定许可使用。×××报社未经常某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连续转载《风往南吹》小说作品,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常某的作品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同时,常某与×××报社之间并无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向《×××报》投稿,故×××报社无权对常某的作品进行任何修改。×××报社对常某的《风往南吹》作品进行的擅自修改、删节,侵犯了常某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影响,向常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由此给常某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3、原告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物质赔偿请求不能获得全部支持。鉴于×××报社转载常某作品所获利润及常某由此所受经济损失均难以确定,故对×××报社应赔偿常某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可依职权予以酌定赔偿额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报社在其主办的《×××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常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报社拒绝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报社负担)。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报社向原告常某赔偿经济损失共50,000元。⑶驳回原告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1560元,被告×××报社负担5000元。
一审宣判后×××报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笔者认为,×××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将30万字的《风往南吹》予以复制后进行文字(技术)性修改、删节,成为5万字的连载小说予以刊登,基本保留了原小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表现形式的精华部分,没有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属于一种广义的复制转载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形式。因为报社未经许可从网络转载到报刊,首先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其次《×××报》套印广告的商业性使用损害了专有权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网络站点的访问量,同时也影响同名书籍作品的销售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后的获取报酬权;而且报纸在刊登作品时插播广告获利也不合理的损害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报社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准确理解网络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许可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参照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称版权条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对此权威的解释是,“面对普遍存在的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的情况,为了使网络上这种无序的违法使用作品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考虑到转载人在转载他人作品前也难以找到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实际情况,以及促进网络信息传播,考虑网络产业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等,将1990年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环境。……有两点应当明确,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的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第32条规定的作品范围;二是使用作品应当注明出处。当然当有关法律对网络转载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后,应当按照该法律规定办理。”①网络司法解释对于原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明确报刊刊登作品的法定许可可以适用到网络环境下,即除了报刊转载或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外,网站也可以参照该条件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二是明确法定许可作品的范围除了报刊刊登的作品外,包括在网络上面刊登的作品。但是仅仅限于网络转载、摘编其他网站刊登的网络作品一种形式。有不少人认为按照网络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法定许可的范围应当扩大到包括报刊登载网络作品,但没有法理依据。因为允许网络的转载与摘编其本质上是“给作者对于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施加了限制,是给以网站的侵权豁免。这种侵权豁免就是著作权法体系中的法定许可。”②而法定许可导致侵权豁免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故笔者认为结合网络司法解释和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法定许可规定的作品范围应仅限于网络登载报刊作品以及网络登载网络的作品,不适用于本案报刊登载网络作品的情形。
二、准确理解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合理使用就是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中规定的版权的限制与例外,包括合理适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而狭义的合理使用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1、从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到版权条约均规定了版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的原则,具体限制与例外留待各国自行立法予以解决。其中《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0条,TRIPs协议第13条,版权条约第10条均规定:版权的限制与例外限定于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解释版权条约第10条时世界版权组织专家委员会特别指出,“如果认为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则复制根本不得准许。如果认为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下一步应考虑其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作者的合法利益。只有当这种情况不存在时,才可能在特殊情况下颁发强制许可或者规定不需要支付费用而使用。”对TRIPs协议第13条的理解“第一,在处理专有权和对专有权的限制与例外的关系时,应以保护专有权为基础,以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为例外,例外应服从原则。如果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对专有权产生了不合理的后果时,应对限制或例外进行适当的限制;第二,对专有权限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同时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③而在网络环境下,“按照版权条约的声明的解释,版权条约既没有缩小也没有扩大《伯尔尼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但是从版权条约第10条第2款看,原来《伯尔尼公约》允许的某些权利和例外,可能会由于在数字化网络环境里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者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而受到削弱和限制。”④
2、为此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1年5月22通过并已生效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延续大陆法系一贯的严谨,其中第5条专门穷尽列举了复制权的例外与限制各种情况。该指令的列举是穷竭性的,除此以外,成员国不得保留适用其他的权利限制与例外的权利。⑤欧盟上述列举的限制与例外内容几乎占该指令全部内容的四分之一。在强调判例的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著作权法衡量使用行为是否合理通常考虑: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use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 work )、所使用作品的数量与程度(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 work as a whole )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 work )⑥。
3、我国著作权法本身没有规定合理使用原则,倒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与上述国际条约、公约内容一致的合理使用原则。著作权法参照欧盟的立法方式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合理使用的条文也仅一条(第22条)。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法破天荒地没有使用“等”情况,仅限于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与本案件有关的报刊等媒体刊登问题主要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三)、(四)和(五)项规定了“为报道时事新闻”的再现与引用、“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刊登与播放和“公共集会上的讲话”的刊登与播放,限定了文章的类型和刊登与播放的场合,本案小说类作品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现行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也是参照欧盟的体例,分别列举规定在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和第43条⑦。由于法定许可规定的分散特点,故无法得出是否还有“等”情况,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是否列举穷尽理解产生歧义。其中第32条第2款的法定许可与本案有关,该条规定作品的范围应当是明确的,即仅仅指向报纸、期刊投稿被采用后刊登在报刊上的作品,而不包括其他途径发表的作品。因为1992年国务院颁发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13条规定,报刊转载“外国作品”,除时事文章外,其余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参照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结合国民待遇原则和侵权的豁免应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原则,应当限制法定许可的范围仅在著作权法已经列举的情形范围内。故笔者认为著作权法列举的法定许可没有将网络到报刊的转载行为列入其许可范围,因此超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范围将从网络复制到报刊作为法定许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著作人身权利损害的救济
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精神权利是作者权不可分割的部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1)明确规定了著作人身权利的最低标准是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尊重作品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一)、(二)、(三)和(四)项规定的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方面。对侵犯著作人身权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一般称为精神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称为精神损害救济更合理)的理解问题,在知识产权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之间一直存在分歧。概念认识不同,往往混淆承担侵权责任与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区别。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6和47条进一步明确,“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对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也不排除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支付抚慰金,否则是片面的。按照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是: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因为根据具体情形判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已经足以弥补作者的精神损失;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前述的救济手段不能够弥补作者的精神损失的,法院才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救济方式构成著作人身权利损害救济的完整内容。按照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看,一般认为对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侵犯,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著作人身权利损害救济的一种手段。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强调侵权行为的危害达到恶劣程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方能采用的另外一种救济手段。何为恶劣、情节严重还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不宜统一标准,主要看救济的效果是否足以弥补作者受到的损害。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因而应避免出现过高的赔偿额。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参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 ⑧ 故本案虽然是否侵犯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存在争议,但如果构成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侵权,也仅应判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必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立法问题
现行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条例不久就颁布了,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保护条例至今没有出台。由于网络司法解释颁布时著作权法没有修改,因而实践中对网络司法解释中转载作品的形式与范围是否继续有效,能否扩大范围等产生了分歧。笔者认为理解上述问题时应考虑:
1、首先是一个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问题。应当说著作权法是上位法,而2002年最高法院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属于著作权法的下位法。网络司法解释公布时现行著作权法虽然还没有颁布,但是十分巧合的是1990年的著作权法的第32条与现行著作权法第32条基本一致,故依据该条规定的作品范围所作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违背新的著作权法。但遗憾的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和相关内容已经说明问题。我国为了加入WTO,充分考虑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有关网络的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已经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明确界定了发行权与出租权的定义等与网络有关的内容。而对于网络司法解释已经规定的诸如网站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无涉及。但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中转载作品的范围规定仅限于报刊刊登的作品,并未包括网络作品。甚至连网络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一年多的网络转载报刊作品、网络转载网络作品的行为,也没有在该著作权法中纳入法定许可的范围。立法者的疏忽和等待心理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既然上位法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网络作品的转载,下位法著作权司法解释也就无法予以明确,更无论扩大到报刊转载网络作品的范围。
2、其次是一个后法与先法的关系问题。网络司法解释在先,应当为先法;著作权司法解释在后,应当为后法。通常的法理是,就同一个问题的解释后法优于先法。且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24条也明确规定“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对于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转载作品范围,应当以2002年12月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为准。该解释规定仅限于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也就排除从网络到网络、从报刊到网络为法定许可使用的法理基础;更不包括从网络到报刊的转载为法定许可使用。任何自行扩大范围的解释均与法理不符。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副庭长罗东川近日出席修改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会,听取对网络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出席会议的有软件联盟、微软、国际唱片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等单位的代表、专家、律师等。最高法院明确:著作权修改以后,有关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在该法中。在主管机关有关实施条例没有作出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网络司法解释仍旧适用。⑨ 网络已经逐步走向成熟,门户网站也走向多元化经营,因此在修改网络司法解释时,究竟是沿用原规定网络到网络、报刊到网络的转载、摘编适用法定许可的形式;还是同时参考美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衡量的因素的形式值得斟酌。因为从网络司法解释实施的情况看,即使从网络到网络转载、摘编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但是仍然有转载、摘编过程中侵犯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存在。是法定许可规定形式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具体侵权行为本身过于复杂,导致不宜笼统规定整个一类形式到另外一类形式是否法定许可有“一刀切”的嫌疑。如网站摘编、转载另外网站刊登的作品导致侵权诉讼就已经在我国知名的门户网站搜狐与新浪之间发生纷争⑩;另外转载、摘编他人网页导致的网页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都属于网站摘编、转载他人网站作品形式下的个案,最终法院均作出了侵权判决。故笔者建议,取消以是否简单地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为侵权豁免的标准,而参照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重新制定划分是否属于侵权豁免的标准;同时引入美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衡量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法定许可的标准。
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出台前,有鉴于为了避免网络司法解释中转载作品的范围和类型的理解不一致,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对2002年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没有涉及的网络作品合理使用及其范围问题,应尽早出台补充解释予以修改和明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五、出版社的地位与权利
本案中在《×××报》发生侵权行为前的2001年11月,常某已经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小说作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作者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许可给出版社,从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来看,实际上是将其享有的对作品的复制、发行等使用权转让给了出版社。因此考虑到报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出版社作为共同的原告参加诉讼。⑾
注释
①见蒋志培著《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200页。
②孙秋宁《浅析网站的法定转载摘编权》载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
③分别参见唐广良、董炳和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和199页。
④见孟祥娟著《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⑤见曾明等翻译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1年5月22日《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相关内容,载《中国版权》2002年第3期第62-64页。
⑥见陈亚丽《小议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载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
⑦见许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简介》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2年第4期。
第二, 视野中没有明显的参照物,调节焦距的过程中,在物像被眼睛察觉前,已错失焦距.显微镜中所观察的对象都是细小的,不易查觉的物像.一般镜头的焦距可被察觉的距离非常短,如果螺旋的使用不到位,就很难找到焦距.
第三, 置于显微镜下观察的对象,很多都是无色透明的对象,这些对象即使在显微镜视野里出现,也不易被察觉.
第四, 制作临时装片时,满足要求的生物材料太少,不利于寻找物像.一般情况下,在制作临时装片时都要对生物材料进行处理,处理成可以在显微镜下观察的薄片.但生物材料都不太易处理,往往能满足所需的材料非常少.这样制作成功的临时装片都不太容易在显微镜下找到物像.
由于以上原因,初学者往往在一个课堂教学时间内都在学习如何调节显微镜的焦距,寻找物像,而不能完成一节课的学习内容.为了更好的让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我们可以从以上原因着手,改进显微镜的使用方法,让学生更快地在显微镜视野中找到物像,完成一节课的学习任务.
一方面:从临时装片的制作进行改进.(以细菌涂片为例)
材料:细菌培养液
用具:载玻片一块、盖玻片一块、培养皿一个、吸水纸一张、红墨水一瓶、胶头滴管一支临时装片制作步骤:
(1)染色.用胶头吸取少量红墨水于培养皿中,吸水纸少量撕碎放入培养皿中染色.
(2)涂片.取清洁玻片一块,置火焰上通过数次,用烧灼并冷却了的接种环取菌液1~2环,均匀涂布于载玻片中央.取上述步骤中吸水纸的纤维少许,置于细菌涂液右边.
(3)烘干.将标本面向上在离火焰约15 cm高处微微加热烘干
(4)盖上盖玻片.滴一滴清水,盖上盖玻片.
制备装片时注意事项:染色的纸纤维不能混入细菌涂液中,以避免颜料对细菌进行染色,影响对现象观察的准确性.
涂片使用方法:使用低倍物镜先找到红色纤维,再缓慢向右移动装片,则可以找到细菌细胞,再调节细准焦螺旋,把物像调节清晰即可.
改进之后的优点:有了红色纤维作参照,红色纤维所成像可以明显被察觉,由于红色纤维与细菌之间的相对位置又是固定的,因此可以在视野中快速的寻找到细菌细胞所成的像.如果在同一个实验中,也有被观察的对象是色彩比较艳丽的生物材料,作参照的纸纤维也可以换色彩比较艳丽的生物材料.这样既可以节省显微镜的操作程序,也可以达到更快调节焦距的目的.
二方面:从显微镜使用过程进行改进.
材料:一张待观察的临时装片
用具:载玻片一块、盖玻片一块、培养皿一个、吸水纸一张、红墨水一瓶、胶头滴管一支
制作一张作为参照用的装片,方法步骤:
(1).染色.用胶头吸取少量红墨水于培养皿中,吸水纸少量撕碎放入培养皿中染色.
(2).制片.取清洁载玻片一块,滴一滴清水于载玻片中央,把上述步骤中染色的纤维置于清水中,盖上盖玻片.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7.245
电子胃镜已相当普及,胃镜检查是消化道疾病最常用最可靠的检查方法。但仍是一种侵入性的检查。2003年添置富仕能电子胃镜以来,检查和治疗患者5330例。经过严格的术前准备及细致的术中操作,虽未发生严重并发症但仍有180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并发症。现报告如下。
临床资料
2003~2010年所做5330例胃镜检查患者中,男2826例,女2504例,年龄14~83岁。全部病例均为怀疑上消化道疾病和全身性疾病伴有消化道症状。
并发症的发生情况:180例次发生并发症的患者中咽喉部损伤充血疼痛133例(并发症的73.8%)。全腹胀痛30例(16.7%)。少量便血20例(11.7%)。心悸气短心律失常5例(2.8%)。局麻药物过敏2例(1.1%),下颌关节脱位1例(0.5%)。
讨 论
胃镜检查是利用1条直径约1cm的黑色塑胶包裹导光纤维的细长管子,前端装有内视镜由嘴中伸入受检者的食道胃十二指肠,藉由光源器所发出之强光,经由导光纤维可使光转弯,让医师从另一端清楚地观察上消化道内各部位的健康状况。必要时,可由胃镜上的小洞伸入夹子做切片检查。全程检查时间约10分钟,若做切片检查,则需20~30分钟。纤维内窥镜细而且软,易弯曲,患者痛苦少,医生可以直接看到所检查器官的某些情况,较X线钡餐检查效果好。电子胃镜可以把检查情况反映到荧光屏上,术者及更多的人可以通过荧光屏发现病变,而且又可录像,作为资料备查。无痛胃镜是利用超声原理诊断和检测消化系统性疾病,是一种是引领时代前沿技术的仪器设备。特别是采用速溶胃肠超声助显剂,不插管、无损伤、无痛苦,短时间内就能将各种急慢性、浅表性、萎缩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汤、胃下垂、急慢性结肠炎、各种肿瘤、炎症、息肉等病变清晰检查出来;为临床治疗提供科学的诊断依据。由于不插管,不与患者体内接触,减少了传染病的交叉感染,扩大了检查范围,更适合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严重哮喘患者和乙肝等传染性患者胃肠系统的检查和诊断。
胃镜检查最容易发生的并发症是咽喉部疼痛与损伤。比例达73.8%,主要原因是局部麻醉不完全或插镜方法粗暴,患者剧烈呕吐,合作不佳等因素所引起黏膜损伤。插镜粗暴或盲目插入,梨状窝用力硬插可发生出血,故在做麻醉时,应尽量做充分麻醉,麻醉剂应量足,并徐徐咽下,以便与咽部黏膜充分接触,进镜前与患者充分沟通,配合进境,让患者咬住牙垫,沿舌根下正中,边观察边推进,从而顺利进入食管,如遇阻力切不可硬插。
全腹胀痛往往发生在检查时间较长,充气较多者。应注意仔细观察,尽量缩短检查时间,充气适宜,切记不可过度充气。
少量出血是占第2位的并发症1.7%,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进镜时动作粗暴损伤黏膜造成出血,患者呕吐剧烈造成贲门黏膜撕裂,活检损伤引起出血。为减少出血的发生,进镜一定要边进边观察,遇腔则进,动作轻柔,切不可盲目硬插,活检时选好无血管的位置,深浅适宜,避免伤及血管。
心悸、气短、心律失常发生着多为术前高度紧张,或既往有心肺疾患者,术前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最大程度消除患者的恐惧心理,既往有心肺疾患者术前应做心电图、胸部X线检查等术前检查,有严重心肺疾患者,如需非做胃镜检查不可者应有专科医师在场,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以防发生意外。
局麻药物过敏。系过敏体质,用药前需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有过敏史者禁用。部分可无过敏史,但用药时仍需仔细观察,如偶发生过敏,应积极给与抗过敏处理。
下颌关节脱位是患者剧烈呕吐,过度张口所致。检查时应动作轻柔,术前做好充分沟通,让患者尽量放松,避免过度张口。发生时及时请五管科医生进行关节复位。
综上所述,胃镜检查是一种侵入性的检查手段,并发症的发生在所难免,做好术前准备工作非常重要。为使并发症明显减少和避免严重并发症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①详细了解病史,做好细致的讲解工作,对患者病史要做到心中有数。既往有心肺病患者,要做好相关检查,严重患者要有专科医师在场。并准备相应急救药物以防发生意外。对胃镜检查有顾虑或恐惧者,术前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使患者了解胃镜检查的优越性及安全性,消除顾虑。向患者介绍术中应如何配合检查。使之取得合作,术后应嘱咐患者,在咽部麻醉感消除后方可进食。不可强咳,取活检者术后3~4小时方可进食并注意观察大便有无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就诊。②检查者一定要不断提高检查技能,严格操作规程,切忌粗暴插镜,做到尽量仔细观察。缩短检查时间。取活检者要仔细选择活检部位尽量避开血管。③检查室环境要求舒适安静,冬季注意保暖,选择好正确地受检。注意保持姿势以免影响观察。④病情观察:在检查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患者面色,表情及神志,及时发现异常。有报道检查时低氧血症发生率较高,严重者可出现心脏意外,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总之,胃镜检查是一种相对比较安全的消化道疾病检查方法,并发症的发生在所难免,但致死性并发症发生率极低,检查前做好患者的心理指导,使患者尽量放松配合检查,动作轻柔熟练,仔细观察,尽量缩短检查时间,掌握好充气量,选好活检部位及深度是避免并发症发生的有效手段。
一、金融危机对**县玻璃水晶行业的主要影响
1、金融危机导致汇率不稳,不少企业利润下降。水晶工艺品外向度较大,出口订单大多在较早前就签下,价格不能随意变动。而国际主要以美元为结算单位,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以及人民币的走强,虽然企业在签单时考虑汇率的变化幅度,但汇率的变化之大出乎预料,本来就已经非常薄的出口利润,在经受汇率变化不定的冲击后,企业基本上只能维持日常的生产运作,扩大规模等成为奢谈。另一方面,由于汇率变动的风险,许多水晶工艺品企业对长期订单充满顾虑,不敢签或只能签小单,导致大量订单流失,利润减少。
2、金融危机导致订单减少,不少企业开工不足。美国是金融危机的发源地,欧洲受影响也较深,而这两地正是水晶玻璃工艺品最主要的出口市场。上半年,在春、秋广交会上前来咨询和洽谈的新客户不多,老客户也明显减少,只有前几年三分之一,客户中来自欧美市场的也不多见,水晶玻璃工艺品的成交额大幅度下降。每年10月前后是水晶玻璃工艺品厂向国外发货的高峰,以迎接圣诞节商战,但08年却看不到往日的生气。如扬州舜天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仅实现销售1800万元,较20xx年同期下降66.7%,利润则下降70%。一些依赖大企业转手订单或为大厂配套的小厂,生意更是难以为继,许多水晶玻璃厂已开始减人,有的甚至已经关停。
3、金融危机导致信贷紧缩,不少企业资金紧张。资金紧张主要源于四方面:一是银行贷款,以前企业凭借自身良好的信誉并提供一定的保证,就可以贷到款,用于资金周转,手续较为简单、便捷。但金融危机导致银行对形势发展信心不足,收紧了企业贷款资产审查标准;二是供应商的账期,原先在原材料供应上,一般供应商都会给企业两三个月的账期,但现在很多供应商为了规避风险都要求现钱交易,一手交钱一手接货;三是资金的回笼,产品出口后,受危机影响,购方资金难以保证按时回笼,加之国家结汇的时间要求,少则三两月,多则半年,非自营出口可能时间会更长;四是退税政策,水晶玻璃工艺产品90%出口,国家降低出口退税幅度,退税由原来13%下调到5%,出口产品和企业净利润减少幅度较大,从而导致流通资金困难。
4、金融危机导致信心缺失,不少企业等待观望。因海外市场普遍不景气,国内市场也不容乐观,竞争更趋白热化,加上广交会接单数量大幅减少,不少企业业主萌生了转行的念头。如素有“水晶之乡”美誉的**县西安丰镇内金莹、恒弛两家企业,原先经营质态较好,属于成长型企业,目前业主已着手经营其他业务,其水晶加工业务仅处于维持的局面。目前该镇从事水晶玻璃工艺品加工的个体企业关停20多家,生产经营不正常企业30多家,可以说全行业遭遇较大挫折,而更多的企业处于观望状态。
二、目前玻璃水晶加工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金融信贷的支持力度不够。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所受的冲击最为严重,尤其对投资规模小、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承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玻璃水晶加工企业带来的冲击更为严重。从玻璃水晶加工行业的整体情况来看,金融危机对其的冲击会有一个过程,从订单情况来看,生产加工可以继续往前走,水晶玻璃工艺品不是没有订单,只是利润在变少变薄,但完全可能通过量来积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中小玻璃水晶制品加工企业最需要政府及各个部门尤其是金融部门的关心扶持,以合力化解金融危机的影响。而面对金融危机,银行等金融部门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心不足,为保自身利益,这些部门大规模地压缩信贷规模,甚至还加快企业贷款的回收速度。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的减弱,使原本已经困难的玻璃水晶加工企业难上加难。
2、结汇效率不高增加企业风险。由于玻璃水晶产品大部分用于出口,玻璃水晶加工企业必然面对结汇的风险。而企业业主最不希望承担的就是这些非生产经营问题出现的风险,产品出口付出去的是人民币,收进来的是美元,但结汇有个时间过程,如今年接的就是明年的订单,从加工到发货,再加结汇时间,这期间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可能 从6.85变成了6.75,企业很可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一毛钱亏掉。
3、出口退税政策下调影响较大。近年来,国家频繁调整出口退税率,也下调了玻璃水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对于利润空间本来较小的玻璃水晶加工行业来说,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无疑就是直接减少了企业利润,行业的出口市场和利润空间受到挤压,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
三、促进玻璃水晶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前言
钻井过程中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避免设备运行损坏是设备维修的主要目标。钻井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见电气设备损坏的现象,尤其是在用电气设备的损坏会影响施工进度,影响油田生产。如何能够延长电气设备的使用年限,减少电器设备损坏的几率,追求电气设备投入产出最大化是我们钻井人一直追求的目标。个人认为日常工作中,应该研究设备的缺陷及常见故障,应该认真分析总结故障原因,不断地学习与积累,积累相关的工作经验和电气设备的维修方法,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修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对已经损坏的电气设备不应该轻易放弃,能维修的尽力维修,以达到降低钻井成本的目标。
1、钻井电气设备损坏的原因
根据日常工作过程中的钻井电气设备损坏情况,归纳出设备故障的主要原因有: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和人为操作因素。
1.1设备自身质量问题
①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质量缺陷,残次品流通到现场施工中,在使用过程中,比较容易损坏。②电气操作工具质量不合格,根据电气事故统计,有一定比例的电气损坏是由于工具的不合理使用造成的,比如:使用扳手的尺寸、起子的大小,使用不当都有可能造成电气器件损坏。
1.2人为操作因素
①操作人员不按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为了赶工期、抢进度,不按正常操作程序走。有时施工人员仅仅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过于相信自己的能力而造成误操作,在操作完电气设备后并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②操作人员缺乏电气理论基础知识,很多现场施工人员对设备的原理、结构、特性并不了解,遇到一些问题,根本不知道如何判断故障的原因,也不能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③施工人员对指令不明确,操作时没有搞清楚操作目的,自己没有权利去操作,而越权操作。④长时间疲劳作业导致现场施工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缺乏施工责任感,缺乏敬业精神,导致在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设备损坏现象。
1.3设备维护维修不当
①电气设备损坏后进行修理过程中,现场往往没有配套的器件,而使用形状相同或者相似的器件代替,这很容易造成器件或者电气设备再次使用过程中的损坏。②开关、刀闸、接地刀检修、维护不到位,例如机械传动机构锈蚀、卡死、周期性未上油使设备老化,或者触点锈蚀,都有可能使设备损坏。
2、钻井电气设备实施三级保养方法
钻井电气设备保养的原则:清洁,,紧固,调整,防腐。清洁,指设备外观及配电箱(柜)无灰垢、油泥;,指设备各部位的油质、油量满足要求;紧固,指各连接部位紧固;调整,指有关间隙、油压、安全装置调整合理;防腐,指各导轨面、金属结构件及机体清除掉腐蚀介质的浸蚀及锈迹。
三级保养是电气设备专业管理的有效保养制度之一,能够延长电气设备使用寿命,提高电气设备利用率。通常说的三级保养是按连续周期排序的,即: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①日常保养:钻井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在施工前认真检查设备,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自己解决不了的应立即通知机电修理人员处理。使用后应该擦拭电气设备,保持设备清洁的同时,按规定进行合理和加油,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②操作工人和维修工人结合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设备进行局部拆卸、检查、清洗;更换不合格的毡垫、密封;调整设备各部位配合间隙,紧固设备各个部位,电气部分由维修电工负责。根据不同设备及运行条件定期进行一次一级保养。③二级保养:以维修工人为主、操作工人参加定期维修,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擦洗设备,调整精度,拆检、更换和修复少量易损件,局部恢复精度,系统清洗,换油,电仪系统检查修理,并进行调整、紧固部件。
3、钻井电气设备损坏后的检查维修方法
3.1经验判断维修
根据钻井电气设备故障的表现特征,检查、判断故障的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手段给予维修。例如:现场根据电气设备故障的大体部位、故障发生时的主客观条件、是否有烧焦的异味、是否有漏油漏电现象、保险丝是否烧断等明显特征。对损坏的电气进行维修并试运转,试运转过程中,要严密观察电气运转情况,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工作,继续寻找导致故障的原因。
3.2工具设备判断维修
维修电气设备离不开检查工具,常用的工具设备有:万用表、示波器、绝缘测试仪和电桥等。近年来,电气设备检修工具和方法不断完善,出现了一些新的故障检测维修方法,如:①接地性能检测。②短接法:电气设备电路或电气的故障大致归纳为短路、过载、断路、接地、接线错误、电器的电磁及机械部分故障等六类。诸类故障中出现较多的为断路故障。它包括导线断路、虚连、松动、触点接触不良、虚焊、假焊、熔断器熔断等。对这类故障除用测量电压法检查外,还有一种更为简单可靠的方法,就是短接法。方法是用一根良好绝缘的导线,将所怀疑的断路部位短路接起来,如短接到某处,电路工作恢复正常,说明该处断路。具体操作可分为局部短接法和长短接法。
3.3几种常见电气设备的故障检测维修方法
2007年7月,在全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农村全面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3月,中央决定大幅度提高扶贫标准,新的标准将原来的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合二为一,并统一提高到家庭人均纯收入1,196元。上述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中国政府对抗贫困的斗争已经进入了“两轮驱动”的历史阶段:低保制度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开发与救助相结合。
作为一项重大而且长期的制度安排,低保制度必然对中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在以往的扶贫工作中,所有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是扶贫开发工作部门的职责所在,而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责与目标已经发生变化,职能部门对此不仅必须在理论上要有清晰认识,更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设计。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应该有着区别于低保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分工,对此已有共识。但究竟如何定位,建立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迄今为止尚未见到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
一、农村低保制度出台背景和实施过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其保障对象则是处于温饱线以下的贫困家庭。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财力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之下,为了切实解决少部分极端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让贫困人群分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到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补助差额为76元。应当说,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城市低保制度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我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并不晚,实际上还早于城市,但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其进展一度比较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突破后,民政部着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决定在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中国农村形成了低保制度和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这一制度安排也在事实上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生的关注被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因此明显加快。到2006年底,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4个,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至此,先经地方政府实践探索,后经中央政府正式确认,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得以全面确立施行,这是中国政府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二、农材低保制度演进趋势
1 农村低保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中国国家层面的农村低保制度的确立迄今只有不到3年,但应看到,这项制度绝非权宜之计,而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首先,从理论上讲,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即使在保证起点公平的前提下,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获取资源能力上的不同,最终导致人的经济情况的差异。而要完全地保证起点公平,人类至今的社会实践还没有找到这样一种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不管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除此之外,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共同富裕是终极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应有之义,对此,作为最重要的具体实施手段之一的低保制度也将是长期的;其次,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初,迄今全世界已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今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促进社会福利所做努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许多工业化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公共支出中,社会保障是占份额最大的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也在增加;再次,从我国的国情看。虽然经过六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发展,我国农村的贫困得到很大改善。“按照中国官方的贫困标准计算,中国农村的贫困率(人口数量比例)从1981年的18.5%下降到了2004年的2.8%,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1.52亿下降到2,600万。按照世界银行的贫困标准(按2003年农村价格计,平均每人每年888元人民币)计算,中国的扶贫成就则更为显著。从1981年到2004年,在这个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所占的比例从65%下降到10%,贫困人口的绝对数量从6.52亿降至1.35亿,5亿多人摆脱了贫困”。但是,由于中国人口数量庞大,处于贫困线的人口绝对数仍然很多,而且,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化,这部分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极为复杂,有的甚至是自身能力的缺乏,因此,单纯依靠他们自身的发展并不能解决脱贫的问题,这也在客观上要求低保制度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综合上述几条理由,我们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一项重大而长远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贫困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会成为一项基本的国家制度。
2 保障标准将逐步提高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伊始,受政府财力所限,低保制度标准较低。但2007年国家《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中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这也是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保障力度势必持续加大。就近期动态来看,这种趋势已经比较明显。两年以来,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农村低保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到2D08年年底,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2007年,云南省决定起步阶段先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从2008年1月份和7月份起,该省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两次提高了补助水平。其它省、市、区的政策动态也表现出了相同的趋势,有的地方(如辽宁省大连市)甚至开始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根据物价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城乡低保标准每年都将有所提高。
3 低保制度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美国近10年来,每年享受贫困线救助的人相当于总人口的14.5%。目前,我国的农村低保覆盖面仅有6.15%。这说明在使农村贫困群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方面,我们的差距还是相当明显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财力还比较有限。受财力所限,我国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初设定的政策标准还比较低,这使许多应该得到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农民家庭暂时被排除在制度框架之外。在现有政策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是受财力所限,符合政策标准的困难农户未能做到“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迄今为止,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还远远低于理论数字。可以预期,将来随着政府财力的不断增长,农村低保标准将逐步提高,更多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将加入到低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内,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也将应保尽保,低保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三、低 保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
1 积极影响
总体上和长远来看,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对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作为一项兜底性的制度安排,直接减少了绝对贫困人口,分担了扶贫开发的一部分压力;另一方面,低保制度也提供了物质条件,使扶贫开发工作从维持生存的包袱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发展目标的实现。低保对象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将这部分人群从扶贫对象中分离出来,不仅可以减轻扶贫开发工作负担,更重要的是,扶贫对象的特征更加趋向“同质化”,这一变化将更加有利于探索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相关政策,从而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
2 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挑战
农村低保制度大面积实施前后,对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走向一度出现思想波动,甚至有人提出“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后还要不要扶贫开发”的疑问。在2007年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的重要批示以后。上述思想波动问题基本已经解决。
但是,争议的尘埃落定,却意味着新的挑战也随之凸显出来。主要体现为: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不再是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是要着力于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尽快对低保制度实施后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作出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和职能必须重新界定;二是为了确保完成自身职能和发展目标,必须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尽快确立“发展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虽然扶贫与低保性质有不同,职能有分工,但实际工作中又存在交叉或重叠,如何进行组织协调和政策衔接,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只对前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
四、低保制度背景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
1 传统扶贫开发工作:兼顾“扶贫”与“低保”双重目标
我国的传统扶贫政策虽然以“扶贫开发”、培育贫困者的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但在国力匮乏、贫困人口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此一政策实际上同时承担着人道主义救济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这两项职能的性质不同,其实现的机制也应不同。对于前者,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贫穷”――只要足够贫穷,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对于后者,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至少考虑两项内容,一是贫困,扶贫资源必须瞄准其对象――贫困者;二是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有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那种只能照顾到贫穷,而无助于脱贫目标实现的政策应该予以摒弃。但是,当贫困人口(尤其是极端贫困人口)大量存在、而扶贫资源又极度匮乏的时候,要将有限的扶贫资源集中赋予其中的“发展的贫困者”,不仅存在操作上的障碍,而且势必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因此,现实的政策选择必然是,扶贫开发既要发展,又要救济,发展与救济目标同时兼顾。
2 双重目标的实践困扰:产生逆向激励,不利于发展目标实现
扶贫开发工作兼顾双重目标和职能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却不利于发展型机制的建立。扶贫开发救济、发展“一肩挑”实际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种普惠性的政策,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项福利制度:只要是贫困人口,就会成为扶贫开发政策的受惠者,就会得到政府的资金或其它支持。
这样的做法导致三个结果:一是对贫困人群中的无发展能力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人群)扶贫开发政策亦需兼顾,致使扶贫开发资源被分流;二是贫困人群中本就存在一部分“无发展意愿者”(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者),他们也能享受扶贫开发政策与资源;三是受上述第二种人群的影响,大量的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发展意愿的正常贫困人口得不到正确和足够的激励,其发展意愿亦趋向弱化。
在这三个结果中,第一个虽然导致部分扶贫资源分流,但亦无可厚非,因为这部分极少数的无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本来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只不过,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前这种救济职能部分地由扶贫开发来承担而已;第二种情况流弊最大,极少数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的贫困者不仅“窃取”了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极为稀缺的扶贫资源,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不劳而获”极大地影响了其它绝大多数正常的贫困者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甚至使少数贫困者不愿脱贫。尤其是,当政府对贫困者给予的贫困援助足够大时,与千辛万苦自己努力发家致富相比,维持贫困以获取政府的援助很有可能成为一项理性选择。
上述情况看表明,在传统体制下,尽管扶贫开发政策的初衷是促
进发展,但双重职能一肩挑的做法却决定了其对发展的激励不足,甚至存在“逆向激励”(鼓励更多的人成为穷人)。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调动干部群众的能动性,扶贫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积极探索,但是,在同时兼顾扶贫与低保、发展与救济双重目标和职能的历史阶段,由于无法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贫困人群,也就无法从根本上确立发展型的扶贫工作机制。从这一意义上讲,扶贫开发有时更像一项福利制度而不是发展型的制度安排。
发展型机制的缺位给扶贫开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的反贫困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农村基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中“等、要、靠”现的思想和表现也非常普遍、非常突出。近年来我国减贫速度趋缓、边际效益递减的现象在此也可以得到部分解释。对此,国际上也有不少深刻的经验和教训。总之,现有的理论成果和国际相关领域的教训表明,“一肩挑”的扶贫开发传统体制必然导致对发展的正向激励不足,甚至产生比较严重的逆向激励,因而不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
3 理论分析:扶贫与低保既有联系,更有区别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是对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扶贫开发(简称“农村扶贫”)是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的成功实践,它是对过去传统的分散救济式扶贫的改革与调整,其基本方针是开发式扶贫,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通过发展生产力,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开发式扶贫方针是我国多年扶贫开发最根本的经验,也是制定一切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
从理论上讲,上述两种制度安排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共性:一是二者覆盖的服务对象都是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在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的情况下,他们都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二是两种制度安排都是缓解贫困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排斥。
但是,在看到共同点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二者的重大区别:首先,性质和功能不同。农村低保是为农村极端贫困人口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其目的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进而构筑一道社会的安全底线;而扶贫开发则主要关注农村贫困人口的发展权,与低保“授人以鱼”不同,扶贫更关注的是通过“授人以渔”,使被扶贫者逐渐拥有自身发展的能力,进而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其次,服务对象和政策标准不同。从政策实践上看,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而农村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这里的关键是,虽然存在少量的重叠,但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扶贫开发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而低保则主要针对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从理论上讲,同一地区的低保标准应该低于扶贫标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而农村扶贫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即2008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第三,目标和任务不同。低保制度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是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扶贫开发的目标更为宏大,任务也更为艰巨:扶贫开发的目标是缓解和消除贫困,尽快解决并巩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的落后状况,缩小地区差距,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促进贫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重大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重大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缩小发展差距、关爱弱势群体的重大任务;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第四,工作重点和方式不同。低保制度的核心是将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人口甄别出来,并制定合理的政策标准对其予以保障,其保障的主要方式是生活补助;而扶贫开发则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因为这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为此,必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必须着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必须切实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必须注重加大对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投资,把发展教育培训和医疗卫生事业作为突出任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
综上,农村低保与扶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同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但“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扶贫开发是提高能力;低保制度是维持生存,扶贫开发是促进发展,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不能相互替代。”
4 低保制度实施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
2007年以后,中国开始在农村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不仅为农村的贫困人口获取政府的资金援助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还在客观上为发展型机制的确立和实施创造了条件。在此制度背景下,极端贫困者(即使是不愿为自己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都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扮演起“救急”(生活救助)的角色,扶贫部门也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完全可以回归其“救穷”(经济发展)的本来面目。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随着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我国扶贫开发政策将沿着这样的方向向前发展: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当然,这一政策转向的程度与快慢客观上还取决于低保制度的完善程度。在现阶段,由于低保覆盖面较窄,保障标准较低,现有的低保制度尚无法完全承担起对绝对贫困人口的收入和生活保障任务,扶贫开发尚需部分承担低保的职责。
五、关于扶贫开发“发展型”工作机制初步设想
发展型扶贫开发工作新格局客观上需要确立发展型机制”。这里的发展型制特指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发展为基本目标和行为导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的重点是,政府分配扶贫资源、向贫困者提供资助时,要区别于传统的扶贫开发和新近施行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深,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成为了三个城市所谋求发展的主要战略基础。保定作为河北重要的城市之一,在推进京津冀一体化的进程中凭借自身独特的文化环境以及地理位置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在这新形势的影响下,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教学与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现状分析
保定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要角色之一,最为主要的任务是加大与京津地区产业联系,形成河北地区与京津地区产业互动的排头兵。因此为京津冀地区输送大量人力资源的高校成为此次协同发展的首批受益者。在优惠的创业环境与条件下,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进入了全新的时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教学机制。保定在河北地区的高校分布相对来说较多,但是全国重点院校相对较少。因为所处地域的原因,教育资源相对匮乏,从而令教学机制长期处于发展相对缓慢的阶段。就近几年来说,驻保高校教育教学机制依旧以墨守成规的先就业后择业的态势向前发展。创新创业的教育机制没有办法得到很好的贯彻,从而使驻保高校大学生在毕业后只单单去想着如何就业,对于自己创业根本没有想过。所以当前驻保高校教育教学机制关于创新创业方面相对全国重点高校还是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第二、创业环境。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出之前,保定地区的创业环境较差。作为三线城市的保定,虽然有着丰富的文化环境,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缓慢,无法提供更多的资源为驻保高校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的舞台。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政策的出台,可以说给驻保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不仅在资源的配置,更多的是从创业环境的构件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目前,保定地区已经不断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的机会,向其部分优秀项目注入资金,极大的调动了驻保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使驻创新创业环境开始逐步完善。
京津冀协同发展不仅带动了三个地区的经济,更加使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空间。保定作为河北省教育重点地区,拥有多所高等院校,每年为社会输送大量人才,但是相当多的高校毕业生单纯的去选择就业而不是创业,因此京津冀协同发展对于驻保高校大学生毕业后的方向寻找到一条全新的创业发展之路。
二、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迎来空前的机遇
京津冀协同发展为保定地区的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为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创造了机遇。这些机遇的形成大部分来源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结合保定自身地理、人文等因素所构成的外部环境,使之前保定地区的劣势转型为优势,进而带动大学生创业的积极性。而另一方面构成要素则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了驻保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的发展,有效的转变了驻保高校传统意义上的教育方向,为今后大学生创业提供了重要支持。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提升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保定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优越的文化环境等有利条件,加之京津冀协同发展带来的一些其他条件,共同构成了目前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的外部环境。
(一)地域优势
京津冀三块区域的中心位置,紧邻北京、天津地区,成为环渤海经济带相邻的首批城市。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解放北京、天津地区一些不适应两地的产业,尤其是北京地区,长期处于产业高度密集状态,京津两地想要谋求更大的发展,就需要将部分产业资源向外辐射,将产业高度密集型向扩散型调整。作为有着隔天独厚地域优势的保定就成为了京津产业资源扩散的首批接收城市,保定凭借地域资源的优势,完全有能力将这些产业资源充分合理的利用起来,其中尤其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模式可以有效的解决保定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人力资源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促进保定地区的经济萌发出新的活力。创业型经济发展模式需要依靠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那么不断对驻保高校创业教育进行发展,必将有利于保定地区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文化环境优越
地域文化环境对高校大学生的自主意识与行为有着很大影响,因此生活在区域文化中的高校大学生就会潜移默化的接受区域文化中的思想。保定文化h境自古以来就有着优越性,步入二十世纪以来,保定人以开拓进取的精神,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建立了一系列具有本区域特征的的区域性产业,例如高阳的纺织、安国的药材、白沟的箱包等。这些均为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调动了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的积极性,由毕业选择就业逐步转型为主就业副创业的转变。那么京津冀协同发展为保定地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推动了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体制的完善与发展,最重要的是为驻保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活动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平台,使大学生更加积极投身到创业活动之中。
(三)地区优惠的政策
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的要求,河北地区也出台了相对应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河北地区高校大学生进行创业活动。保定作为河北地区高校教育重点城市,在享受河北省制定的创新创业政策的同时,也积极鼓励驻保高校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主要体现为门槛低、零收费、多指导、重激励四个方面。保定市工商局在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意见中提到凡是大学生毕业后自主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可以享受到“零资本”注册的待遇;凡是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3年的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针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等。关于高校创业教育,保定工商税务等部门多次深入驻保高校来指导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为驻保高校大学生的创业能力的提高提供了实质性的基础。
(四)人力资源的回流
创业型企业的发展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就是人才,如何合理的将人力资源留在保定地区一直是各个企业所面临的的困难。“京津冀”一体化之前,驻保高校高素质大学毕业生大部分流向北京、天津两个地区,甚至于本区域人才也无法在保定地区谋求到发展方向,从而使保定地区创业型企业人才流失严重,无法令这些企业在发展的浪潮中不断进步。自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提出后,受到京津地区产业资源辐射的影响,大批本地高校大学生回流,甚至于京津两地部分大学生也相继来到保定就业,这就为驻保地区高校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人力资源的保障。在回流的同时,部分行业精英还带来了一些先进的管理思想与经营理念,在保障保定地区创业型企业的发展同时,还为其进行跨越式发展带来了新的思路。
(五)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新发展
驻保高校作为为保定地区输送人力资源的重要单位,关于大学生的创业能力的培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不断完善,各驻保高校应当如何看待大学生毕业去向这个问题成为了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与培养学生能力发展的新目标。当前在校大学生均是90后,这些大学生较80后、70后大学生有着更加积极向上以及富于冒险的精神,这种精神与旧的大学生能力培养以及就业思想产生了不小的差异性,而90后大学生更加善于挑战,这与创新创业的精神相吻合。因此各驻保高校在培养大学生创业能力上开始进行逐步研究,积极鼓励高校毕业大学生选择创业,并为这些同学提供相应的理论教学以及技术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面,邀请一线的工商、税务等行政事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一线教学,为想要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答疑解惑,并组织学生实地考察市场需求以及优秀的自主创业样板型企业。高校大学生在创业教育的新发展中能够提高自身自主创业能力,也增加了创新创业的意识,为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理论依据。
结语
创业是新世纪大学生谋求发展的一条新兴之路,也是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的主要生力军。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中,驻保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需要充分体现出时代的活力,彰显出自身在新时期的优势。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v保高校大学生应当学会在重视机遇、抢抓机遇的同时与时俱进。在京津冀地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逐步完善驻保高校大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既满足了区域经济建设的需要,又提高了创业型企业的竞争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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