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09: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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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治理与公民参与
社区是我国城市治理的最小单元,也是公民参与这一民主形式最基础最直接的发生地。社区治理运作存在两种推行方式,一种是以命令行事、自上而下的直接推行方式;另一种是由下而上的启发,通过居民共同讨论、共同思考而解决社区问题,从而促进社区发展的间接推行方式[1]。准确的说,前一种推行方式笔者更倾向于将其定义为社区管理,而“社区治理”的主体和手段应该是多元的,而且治理本身是一个动态且持续的过程[2]。因此社区治理是指通过街道办、居委会、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通过多种手段对社区内事务进行持续改进和动态协调的过程。而公民参与是社区治理这一概念达成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对于社区治理及公众参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不断深入,我国社区治理的情况也逐渐从最开始较单一的部门管理、由上而下的推进模式逐步走向公民参与治理的新局面。
对于公民参与的定义从行政管理学和社会学都有侧重点不同的定义,本文论述的社区治理层面的公民参与是指公民在社区事务范围内为谋取社区的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切行为。公民参与可分为政治性参与和非政治性参与。前者是指公民参与国际政治事务或与本社区政治权利归属相关的事务,例如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等。非政治性参与则是指社区公民参与非政治性事务的管理活动,涉及事务的范围较广,占了社区公民参与活动的绝大部分,笔者将其按照参与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五个层级:执行居委会强制决议(如遵守社区规章、执行社区安全条例等),参与社区治理活动(如帮扶困难户、参与治安巡逻队、参与社区绿化行动等),参与社区治理评估(如向居委会提出工作意见、给社区活动提出建议)、参与社区选举及规章制度制(如参与楼长或居委会职务的选举、参与居民会议、参与社区规章的讨论制定等)。
然而在社区治理中推行公民参与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目城市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推广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断的遇到各种问题和阻力。客观的分析目前我国公民参与社区治理遇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改进建议,对推进我国的民主进程、实现还权于民有重要意义。
笔者就目前北京市某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走访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66份,其中有效问卷417份,主要涉及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深度、广度、效度等几个方面。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目前的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民参与积极性呈现梭型布,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根据调查问卷所反映的数据分析,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呈现出梭型的分布――完全没有积极性的人群、略有积极性的人群和积极性很高的人群分别占据了接受调查样本的17%、57%和26%,略有积极性的人群占了受调查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时,在问卷进一步的参与社区治理动机问题中,参与过社区治理活动的人群普遍选择“作为社区的一份子自愿加入”(占78%)。而对于完全没有积极性的样本群体,未参与的动机不一而足,占比重最大的是“不知如何参与社区的活动”、“日常没有参与时间”两个选项。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的大部分公民都有通过宣传、动员和优化活动形式等措施参与社区治理的可能性,而其参与社区活动的障碍主要是宣传力度的欠缺和客观的时间问题。
第二,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群体年龄划分明显,缺乏年轻群体的参与。在调查中,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人群主要为55岁以上的人群,受教育程度普遍为小学及以下。45岁~55岁年龄段中有少部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而25岁~45岁年龄群中,仅有7%的居民参与过社区治理活动。由此,目前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主要还是以临退休或已退休的老人为主要群体,年轻人及上班族对于社区治理活动参与非常少,这就造成了参与主体的单一性和可参与活动的有限性。采取何种方式调动年轻群体参与社区治理,如何协调社区治理活动与公民日常生活工作的时间,应该是后续社区治理活动开展时关注的重点。
第三,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深度有限,普遍停留在浅层面。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容普遍停留在执行社区决策、参与社区组织的普及宣传活动、加入社区志愿者活动等较浅层面的内容。而对于社区管理制度的制定、社区治理行为的监督等深层次活动涉及的很少。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来自社区服务中心活动开展比较少,动员困难;另一方面也由于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主要集中在高领退休人群,此类人群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缺乏相应的深层治理意识。不论是社区服务中心,还是社区居民,目前只有将公民作为社区治理“志愿者”的意识,而非作为社区治理“主人翁”的意识。
三、加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建议
第一,社区加强宣传动员、改进参与形式。目前社区的软硬件资源主要集中在健身、养生和娱乐等方面,社区管理部门应该结合现有资源,通过视频展示、印刷宣传册、张贴海报等形式,加强宣传力度,有效调动积极性处于中间层级的居民参与治理。社区在推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除了增加针对中间人群的动员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已有治理活动的参与方式宣传,减少居民因为缺少信息而无法参与社区治理的情况。另一方面,针对年轻居民缺乏参与社区治理时间的问题,社区服务中心需要优化和简化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活动形式,丰富拓宽参与渠道。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等在线参与的方式,将参与时间和参与地点灵活化,为年轻居民提供参与的可行性。
第二,增强社区对公民参与行为的反馈。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推进过程,随着近年来政府除了初期的调动参与积极性,在公民参与后,社区针对公民参与的内容进行及时的正面的反馈和回应也是很重要的刺激。及时、透明、正面的反馈,可以有效提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积极性,拓宽公民参与面。后期的及时反馈与回应与前期的动员宣传可以形成一个社区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循环,这样有利于公民与社区之间逐步形成一种合作、互助关系,并且有助于帮助参与公民在心理上从“志愿者”的角色转变为“主人翁”的角色。
第三,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等渠道对于公民意识进行深化。目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除了参与的广度不足外,参与程度较浅的问题同样需要得到关注。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按照参与活动的类型由浅至深划分,可以分为执行社区决议、参与社区治理志愿活动、参与社区治理评估、参与社区选举及规章制度制定等五个层面,而就目前调查数据显示,公民参与的内容普遍停留在第一和第二层面,后续三个层面基本没有涉及。这种现象与目前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群体素质有关,由于参与治理的公民普遍为临退休老人且受教育程度较低,他们对于参与社区治理的认知也基本停留在响应组织号召这个层面,缺乏对于民主原理和过程的了解。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通过媒体针对广大的受众进行广泛层面的价值观宣传,逐步推动公民参与内容的深化,另一方面,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我们应该重视高等教育的作用,通过政治、哲学等课程的开设,给将来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树立相应民主意识,使其既要服从自己的国家,又要有理性的民主素养。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提高,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个城市快速的扩张着。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了50%,在城市化过程中,很多郊区土地农村土地被城市化,大量的农民居住的房屋,生存的土地被征用。于是动迁安置社区也成为农村村民城市化后的居住场所。动迁安置社区相对于城市社区而言,是一种新式社区,也是一个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必然历史产物。动迁安置社区作为一种过渡型的社区,既存在着城市社区的一些特征,同时也兼有农村社区的一些特征。
上海市嘉定新城(马陆镇)是众多处在城市化进程中的一处。近年来,按照嘉定新城规划建设的要求,自2008年起马陆镇进入大动迁时代。与以往城乡异地动迁模式不同,此次嘉定新城采用的动迁政策安置的房源是高层楼房。目前,嘉定新城(马陆镇)一共有4个大型高层动迁安置社区,即远香舫、枫树林、金沙湾、唐家苑。其中远香舫动迁安置基地于2012年交房入住,安置房源3595套,共安置石冈村,众芳村、马陆村1200多户动迁户;枫树林动迁安置基地于2015年6月建成,共有安置房源2233套,目前已安置石冈村、彭赵村、马陆村440户动迁户;金沙湾一期于2016年3月竣工交房,将安置陆家村、马陆村448户1251套房源入户;唐家苑动迁安置基地于2014年开工建设,预计将于2017年竣工,用于安置新联村380户动迁户。该四个基地都是高层商品房社区,享受嘉定新城区域内的动迁政策,是嘉定新城建设造就的新型社区,是嘉定新城最新一代的动迁安置小区。
目前嘉定新城(马陆镇)动迁社区管理形式与其他城市社区的管理形式相类似,成立社区居委会,按照现在城市社区的管理方式进行,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共同管理社区。由于缺乏经验借鉴,在动迁安置社区管理上发现不少问题,现对目前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是政府对于动迁安置社区居民的市场化引导不够。动迁安置社区内居住的大部分是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过来的“农村人”,受固有的传统思想影响深远,大部分动迁居民无法一下子从“农村模式”转变成“社区模式”。动迁安置社区在硬件上虽然已经基本同步于城市商品房小区,但居住者的思想意识却与商品房小区业主相差甚远。很多动迁居民的思想还停留在农村自给自足模式和村委会管理模式,对于物业公司和居委会联合管理的“社区管理模式”很难适应,甚至可以说,很多居民认为社区管理模式就是物业费、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停车费等各种费用的累加,巨大的消费差距给动迁居民内心形成了巨大的阴影和心理恐慌,自然而然的,就会产生很多不满情绪和抵触心理。
二是农村生活方式和习惯的较难改变。城市化运动过程把农民城市化为居民,户口簿上的“农转非”代表的只是表面身份的转变,但是千百年来骨子里的农村生活习惯却并没有改变,这需要两代甚至更多代人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改变。随地扔垃圾、在公共绿地晾晒衣物、小区绿地变菜地等现象屡禁不止,对社区环境造成破坏,为社区管理增加难度。
三是社区管理参与性的积极性较低。由于动迁安置社区的生活环境和之前农村的生活环境以及生活方式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不仅从居住环境,宏观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动迁安置社区的居民在经济和生活的各方各面也都受到了农村和城市的双重辐射。对于突然而至的城市化社区管理,一大部分的村民还处于抵触、适应的阶段,因此在参与社区管理方面,有很大的消极因素。另外,动迁安置社区的居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很多居民虽然最近几年十几年受到城市化运动的影响,了解了新事物,但是本身受教育水平较低。尤其是家庭管理角色的中老年人,很多都是法盲、文盲,习惯了以道德、风俗习惯等为行为标准依据去生活。他们没有参与小区治理的意识,也没有参与小区治理的能力。
四是小区居民缺失社区管理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在马陆镇动迁安置社区的治理工作中,政府组织基本处于主导的地位,很多居民对于社区发生的很多事情都处于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例如小区的公共设施被破坏,窨井盖被撬走等等,都处于冷漠的状态。对于动迁社区缺乏城市小区居民应有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动迁安置社区没有居民热情的参与,就少了最基本的生气与活力,没有治理与被治理者的沟通互动,最终造成动迁安置社区的治理结果十分不理想。
五是外来流动人口引起的管理难问题。截止到2014年,马陆镇共有人口12.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7万,非农业人口有2.3万人,其中外来人口共有6.3万。从数据中可以发现,外来人口已经超过本地人口数量,占了马陆镇总人口的一半还稍多。伴随着大动迁的全面铺开,动迁安置社区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的不在少数,且不难发现群租现象。外来人口来自祖国各地,文化差异、生活习惯差异、受教育程度差异较大,加上不同的生活方式、受教育水平等因素使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存在很多问题,也给社区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
一个成功的社区管理应该是由政府作为主导,居民积极参与自我治理的过程,目前嘉定新城(马陆镇)的动迁社区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还处在探寻摸索阶段,相信通过不断分析总结,积累经验,定能在不久的将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模式。(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朱媛媛.过渡型社区治理体制研究[D].苏州大学,2013.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9-0231-01
随着我国现代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的提高,整体生存环境质量也随之得到有效的改善。但与此同时,社区层面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矛盾纠纷逐渐出现并显现出复杂、多样化的特点。探讨社区环境污染问题及提出适宜的解决方法,已成为社区环保的首要任务。
1 社区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1.1 废弃物污染
社区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建筑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随着城市化的迅速推进,社区垃圾数量越来越多,废弃物种类也日趋多样化,除一般生活性垃圾外,房屋装修垃圾、餐厨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大量产生。此外,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率不高已经成为制约社区垃圾集中有效处理和节约处理成本的重要因素。在环境卫生方面,垃圾处理不及时会导致蚊虫孽生,影响社区环境质量,在运输收集过程还会产生臭气、噪声等扰民问题。在社区污染矛盾中,由于居民垃圾处理不当影响邻里的矛盾纠纷逐渐增多。由于垃圾的产生和每个社区居民息息相关,已成为评价社区管理水平和环境文明程度的重要因素,社区垃圾是否得到及时妥善收集、处理成为目前社区居民普遍关注的社区环境问题。
1.2 废气污染
随着城市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城市中餐饮、浴场、美容院、干洗店等形式的服务产业随即大量出现,伴随而来的餐饮单位油烟气、锅炉燃油废气、洗涤液气味、空调热气等一系列局部空气污染情况逐渐增多,由于此类服务业大多与社区居民住宅毗邻,因此污染矛盾也日益突出。在居民区内,居民生活垃圾倾倒不及时产生的臭气影响,住宅区内商店、居民等房屋装修期间油漆废气扰民等等一系列影响邻里生活的污染矛盾形式也不断增多。
1.3 噪声污染
城区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目前城区环境污染的主要方面。在影响城市环境的各种噪声源中,商业企业固定源噪声(如排风机、空调等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是主要方面,噪声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由于噪声传播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具有广泛的散播性,已经成为社区污染的主要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随着近年来城市改造、公共设施施工等建设施工噪声干扰附近居民生活的情况愈加突出,矛盾投诉数量激增;此外,商业活动、日常的室内外娱乐活动、房屋装修、空调使用等噪声干扰也日益成为邻里纠纷的重要引发因素。
1.4 辐射污染
随着人们环境认识的提高,对自身环境安全的意识和要求也逐渐增高,其中以往并不为人们所重视的电子辐射问题也成为目前社区居民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中无线通讯基站和电力变电站的设置成为社区居民关注的要点,虽然对无线通讯服务和电力供应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但市居民们对周边上述设备位置的设置十分敏感,纷纷采取了避而远之的态度,造成了大量矛盾纠纷。
1.5 社区新建项目引发的环境问题
随着社区居民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公众参与的热情日益高涨,居民对于周边尤其是社区内部的环境问题总是予以特别的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引发的矛盾纠纷也逐渐成为城市环境问题的一种突出表现形式。除了部分确实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外,也包括一些对周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少(甚至没有影响)的项目的设立,这是由于不同层次居民对于自身居住环境的要求不甚相同,愿景与现实的差距也使这类问题成为环境矛盾的焦点。作为项目审批决策的政府部门由此被再次推向“风头浪尖”。如小区内会所、周边商家的招商引资过程,公交枢纽的设置等常会引发周边居民的反对,从而引发矛盾。除上述突出矛盾外,光污染问题,由于违章搭建、乱设摊等低端甚至违法经营活动引发的公共环境问题也日益成为影响社区环境质量的因素。
2 治理社区污染主要措施
从污染治理的方式看,以政府主导的行政治理方式是最为传统的方式,但以市民环境维权为主要目的的其他治理途径也同时并存,构成了目前社区污染治理的总体结构,概括如下。
2.1 行政治理方式
行政治理手段是政府通过各类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强制执行达到一定的环境控制目标,以达到消除污染,解决矛盾纠纷的目的,政府是实施行政治理的主体。目前各类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都为行政环境执法提供了制度标准。从整个城市区域污染的层面看,由于社区污染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对某个城区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有限,在缺乏有效激励的情况下,难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而主动采取治理行动。从这个意义而言,环境则是推动社区污染行政治理的主要动因。由于长期以来的环境保护的“政府主导型”模式,使人们在遭受环境污染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方式便是环境。
2.2 直接交涉途径
指污染受害居民直接同污染者进行交涉,要求停止污染行为和进行赔偿的单方面维权行为。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双方直接博弈的过程,博弈者的个人因素对博弈的结果有直接的影响,因而治理的效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般而言,由于污染受害居民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且受到个人知识水平、信息获取、能力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因此治理效果较为有限。
2.3 司法诉讼方式
主要指污染受害居民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侵权和进行赔偿的方式。由于诉讼途径一般需要当事人较多的资金和精力投人,加之目前社^污染方面环保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的不尽完善,以及客观污染取证方面的困难,诉讼成本较高。同时,由于社区污染危害程度相对不大,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污染纠纷直接向法院的情况并不常见。虽然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污染矛盾是较为有效的治理途径,但在目前我国的环保法律、制度环境和市民的意识习惯下,环境诉讼难以成为社区污染纠纷治理的主流途径。
2.4 第三方调解方式
指通过第三方出面主持下,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污染、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目前污染纠纷调解的第三方主体主要为司法部门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调解方式多发生在居民之间的污染纠纷上,以自愿为原则,在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缺乏相应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治理效果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行政治理、直接交涉、司法诉讼、第三方调解方式构成了目前社区污染治理方式的总体框架。
3 结语
总之,解决社区环境污染问题,一方面要强化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在控制生活污染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培育和壮大民间环保力量。在社会转型加速期,只有这两者双管齐下,共同发挥作用,才能逐渐缓解社区生活污染问题,并最终在社会发展中彻底解决生活污染问题。
二战以后社区建设和居民参与的重要性逐渐引起各国理论界和政策研究者的关注。目前,居民参与已成为社区建设的新主题新动力,而我国城市居民参与意识的淡薄和社区参与的缺乏已成为制约社区发展的关键因素。没有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社区建设和发展将缺乏持久的动力源泉。
1.社区参与的界定
学术界对于社区参与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社区参与是指社区建设和发展中的参与行为和参与过程。社区参与的主体不仅包括社区居民,还包括社区建设的其他参与方,如政府、自治组织、中介组织、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狭义的社区参与就是指社区居民的参与。本文我们所说的社区参与,是指狭义的社区参与,即社区居民的参与。
2.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现状
对于当下居民对于社区事务参与情况的评判,一般根据以下准则:参与度、参与率、参与期间、促使参与的原因以及参与之后的作用。按照上面这些准则,就我国现在的社区参与情况展开了以下分析。
2.1社区居民自主参与不高,以被动式、动员式为主
现在,居民对于社区事务的参与通常是经过负责人员的动员和劝说下进行的,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是碍于规定被迫参加的,真正主动的自发性质的参与行为则少之又少。
2.2社区居民的参与率和参与积极性不高
中国的社区建设是在政府自上而下的规划推动力和社区自下而上的需求拉动力的共同作用下发展起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区居民缺乏社区事务的参与热情,不能主动参与到社区活动当中等。
2.3居民对于社区事务的参与程度不深、形式不够丰富、目标层次也比较低
目前我国居民参与的主要是社会和文化类非政治事物,而对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参与明显不足,导致社区参与无法真正的落到实处。
2.4参与主体不平衡,弱势群体参与多
在总体参与率不高的情况下,社区参与同时体现出参与主体分布不均衡的现象:老年人、青少年、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参与多,而中青年、在职在岗人员参与少。
3.促进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途径
3.1重视满足社区居民的共同需求
重视满足社区居民的共同需求,提供多种形式的社区活动以增强居民对社区公共物品的依赖程度,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为基础调动居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由于解决这些问题符合绝大多数居民的共同需求和共同利益,可以使居民从中得到利益,从而调动居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培育和塑造居民的社区意识。
3.2增强居民自主性参与社区活动的意识
采取宣传教育的方式,培育居民主动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并把如何增强居民在参与过程中的获利能力作为教育内容的一部分,从而可以激发并调动获利能力较低的那部分居民的参与积极性。
3.3强化居民和社区之间彼此的利益关系
将居民和社区之间彼此的利益更加紧密的相连,培养居民自主性参与的意识。只有让居民感受到自身利益和社区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才能够产生出对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因此,增强居民与社区利益关联度,使居民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主动参与社区事务。
3.4重视增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效价即价值感
由于我国居民大多是被动式参与,如果想吸引更多的居民自主的参加到社区治理工作当中,就必须在工作开展的时候强调居民个人的存在感,让群众感受到自身工作所做出的贡献。
3.5控制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成本创造更多利益
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来控制居民在参与到社区治理工作中所需要投入的资金,同时增加其收益,以调动居民的参与热情。我们可以通过调整社区活动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给特定的活动或者人员一定的补助等方式降低社区居民参与的成本,同时通过多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解决急迫重要的问题来增加居民社区参与的收益。
3.6深化改革,促进居民利益社
化
虽然我国的单位体制已经解体,但在有些地区有些领域依然没有将这项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导致他们对于单位有较强的概念,反而对于社区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提高这部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积极性,就要促进单位的员工待遇逐渐的转向社区这一领域,减少单位员工对于单位所存在的依附感,实现群众和所在社区彼此利益相互关联的目的,激发其参与热情。
30年来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截止到目前已初具规模和框架,并涌现出许多可供借鉴和推广的模式。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社区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些问题中尤以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不足为最甚。本文我们仅从理性选择视角出发来探讨了社区居民参与不足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但是社区建设是一项全面的规模庞大的系统建设,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也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任务,要走出参与不足的困境,建立完善的居民参与体系,让小区群众对社区建设有一个正确的概念,同时提升居民参与建设的主动性,激发小区群众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能力,就要从多方面着手,配合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社区内外部环境的建设以及有效的宣传教育,促进社区参与体系的改革,增强社区服务质量,推动社区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使我国社区居民参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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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是城市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服务,经济组织运行、不同阶层居民生活等多方面交织的区域性共同体。社区是社会结构最基础层面上的社会单元社区,而社区治理是现代城市治理的基础性工程。加强社区治理,是提高居民文化素质、生活素质,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我们的社会日益表露出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素的迅速增长,社会的高风险度增加。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以社会治理结构的变革为前提,只有采取社区治理的多样化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和谐目标。
一、社区治理多样化问题的界定
就社区自身方面来说,社区在意义上是多样化的。这是由于居民的流动性,经济结构的调整,郊区的兴起,一个全新的多元文化社会已经摒弃了集体密度的社区。因此,社区已经成社区在意义上是多样化和多方面的。社区已经成为支离破碎的地方,也就是说人们共享相同的领土几乎消失了。如果人们的社交网络还存在的话,那它们可能成为一种结合的类型:其延伸出的领域未必涉及邻里之间了。其他的人则更为分散,则社区成为一个独立的地区。公共治理理论家博克斯的核心观点是:“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我们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一个地方,我们期望发现自己成为能够连续、自主决定和控制我们自己地方公共生活的主体。” 这一观点强调了社区治理中的公民自治的权利。
此外,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地方政府模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我国就是采用这种多样性的地方政府模式使单一制完成了西方的联邦制的使命,同时,也维护了一个大国的统一和稳定。我国地方政府的多样性的具体表现为三种模式:普通集权模式、民族自治模式及特区复合模式,这三种模式构成了中国地方政府模式的特色。社区在地方政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就能力和传统而言,每个地方的社区在解决问题和组织以及实施措施的方式都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地方政府模式的多样性使社区治理的重要因素。不同模式下的地方政府存在着不同形式的社区治理,所以,我们有必要对社区治理的多样化进行前瞻性的探讨。
二、社区治理多样化的表现形式
地方政府的不同模式要求社区治理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其原因为:
一是期望通过社区治理来抑制某些能够用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资源。
另一个是希望通过社区治理来提高民主发展中的民主参与能力。社区在这两个方面可能扮演一个更为中心的角色:
第一,社区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可以填补,尤其是在公共预算缩水的情况下;
第二,社区不仅仅是简单的提供服务而且也能够提供更好的政策。我国社区治理的最大特点就是行政化倾向严重。“社区行政化”是“城市政府力寻求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平衡,依靠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地实现社会再组织的过程。政府制定统一规划,依靠行政力量,由外向内,由上而下,重构”纵向到底、横向到变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 社区的各项活动不能在孤独和封闭的状态下进行,它们必须联接成为有机的整体,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之得以在公众展现。
因此,基于这些原因,社区治理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公民参与式的社区治理、网络式的社区治理以及开放式的社区治理。
1.公民参与式的社区治理
社区治理模式实际上是政府与社区两个治理主体之间的不同选择。我国的社区虽然是法定的群众基层自治组织,却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居民在治理中相对弱势。美国社区内的具体事务完全实行自主自治,与政府部门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政府通过提供资金援助和制度权利来提高美国公民参与的制度化程度。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缺乏社区自治的“根基”:成熟的市场经济,长期酝酿的公民社会,以及由此衍生的民主法治精神。而国外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成功经验表明提高社区自治水平、实现社区自治才是完善社区治理的必经之路。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治理主要可总结为三种模式,即美国的社区自治模式、新加波的政府主导模式以及日本的混合管理模式。这三种不同的模式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随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公民参与公共行政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因此,公民参与主要是指“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 我们倡导采取公民参与式的社区治理。加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需增强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增强主要表现在对自身道德素养的培养、社会责任感的增强、自身权利的维护、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等方面。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区事务也相对复杂起来,居民与社区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对社区的各项需要也最为了解,而且只有公民最清楚自己想要什么,有了公民的参与,邻里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就更易于调节,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此外,提高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还需加强公民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助。
为了保证公民在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一些有效性的原则:首先,公民必须了解其所在社区的治理原则。就如公共治理论论家博格斯指出的观点: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我们都有选择的权利,在一个地方,我们期望发现自己成为能够连续、自主决定和控制我们自己的公共生活的共同体。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我们应遵循的规模是自下而上的选择过程;其次,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原则。这意味着公民拥有更多选择和决定社区未来的机会;再次,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责任原则。由于公民是社区的所有者,所以社区代议机构只能是公民的服务者而不是上级;最后,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表达清晰性。这个原则直接影响着社区决策。
总之,我国的社区治理不仅是基于公民的政府功能的提高,而且是公民社会质量的改善。现阶段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几乎全部是政府启动,政府主导的,至今还没有出现过完全由社区主体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主导的社区建设个案。 因此,通过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社区治理的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网络式的社区治理
目前,我国社区的软件建设发展滞后,突出表现为社区自治能力弱,社区非政府组织发育不全,社区公共设施居民使用率不高、居民生活满意度上升缓慢等。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社区建设模式产生的垂直结构制约了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严重影响了城市社区的可持续发展。然而,随着全球网络化的发展,人们之间面对面的沟通减少了,而社区网络化发展逐渐成为当代社区治理的手段之一。采用网络式的社区治理有利于缩小社区空间的距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更好更快地解决社区存在的问题。网络式的社区治理具有灵活性。因为其是通过网络和市场原则来自建的由网络来治理。此外,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网络通常能灵活的与公共组织,私人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安排。
网络式的社区治理对地方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我们要摒弃政府垄断公共服务的观念,逐步放权,引入多方主体参与到提供公共服务中。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利用市场的力量和企业家精神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公共服务效能。网络式的社区治理可以增加政府工作的协同性、整体性,优化政府结构,实施组织整合,纵向减少层级,横向加强协同。此外,网络式的社区治理可以增强政府工作的灵活性和迅捷性,并建立在数字化网络技术支持下的地方或社区的工作协同机制。
总之,网络式的社区治理虽然在降低政府工作成本获得了理想成效,但是其只能反映社区的一个较小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网络是虚拟的,其中可能存在不稳定或者不肯定的影响社区治理的因素。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治理难以避免走向其反面而达不到治理的理想目标。网络式的社区治理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的优点,其缺点我们也不可忽视。我们相信,网络式的社区治理模式的探索能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3.开放式的社区治理
社区治理是基于社区自治来吸纳社区各类组织的参与过程。这种社区内的各类组织实施的治理是一种“封闭式治理”。大多数的治理,不论是国家治理、城市治理、乡镇治理,基本上都是“封闭式治理”的模式。但是,在社区实施封闭式的治理是不妥的。我国城市的封闭小区可能在围墙内创造出世界一流的“公民治理”形态。但是小区的“经济准入制”,围墙和保安就如同公民身价的间隔一般,这将是影响我国城市发展、社区发展的重大障碍。
社区作为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其和所有的组织一样,都不可能是与环境绝对割裂的封闭系统,而是一个开放系统。社区治理必须依赖于外部资源的输入,而外部资源的输入过程则是外部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开放式的社区治理是社区治理制度的演化,在开放式社区治理模式下,外部主体的参与不是为了控制社区,而是致力于社区发展和提供社区治理水平。因此,外部治理主体对社区实施的是一种新的复合治理机制,也就是谋求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更加强调了治理主体的参与性。开放式的社区治理所要强调的是社区治理主体并没有一个特定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社区外的组织可以通过各种机制创新来参与社区治理。开放式的社区治理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首先,明确社区、社会与政府的关系,从“二元对立”演化为“伙伴关系”,解决了社区治理的主体问题;其次,通过实施复合治理,解决了社区治理创新机制问题;最后,通过帮助社区获得资源信息和合法性,解决了社区发展的动力问题。
总之,在开放式的社区治理模式下,社区成为一个开放系统,这既为社区发展开拓了前所未有的空间,也为社区发展带来了系统性和制度性的风险。开放式的社区治理始终需要关注的是防止内部主体过度依赖和外部主体过度控制的两个问题。伴随着社区治理的发展,开放式的社区治理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的社区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治理方式。
三、社区治理多样化问题的研究意义
社会发展应该从社区治理开始,社区是社会的基层组织,是社会的细胞。社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微观基础,没有基层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一个健康、成熟的社区,应该是社区与政府,社区与企业、社区与社会、社区与居民的互相合作的社区。社区居民之间普遍的信任、互惠的规范和通过自主组织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参与网络构成了社区民合作所依赖的社会资本。
社区治理的方式需要采取相应地多样化来对应地方政府的模式的多样性,因此,社区治理的公民参与式、社区治理的网络式以及社区治理的开放式对目前或者未来的社区治理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公民参与式的社区治理有助于社区治理的民主性。社区治理的主体有政府主导变为公民主导,这样有助于社区治理的“本土化”发展,同时,也相应地加强了社会民主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网路式的社区治理有利于社区治理的局限性。网络现在已成为大多数人的交流方式,网络是虚拟和多功能的,它可以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难题,同时也打破了社区因地理局限使治理难以达到有效的目标的局限;
第三,开放式的社区治理有助于社区治理的优化性。社区治理需要外部主体的参与,只用通过外部主体的参与,社区治理则可以依赖外部资源来优化治理的条件。
总而言之,社区治理多样化的问题研究对社区治理的发展具有可靠的参考依据和为未来社区治理的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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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杜锦(1988.11-),女,湖南泸溪人,苗族,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行政管理专业。
二、参与调研内容
(一)社区的基本情况
(二)对近几年来开展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评估
(三)当前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1)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体系
社区治安防范组织情况。社区有哪些治安防范组织,各类组织的人数、人员待遇、经费来源情况;
各类治安防范组织如何开展治安防范;
社区警务情况。
(2)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式
创建平安社区的情况;
有效组织开展群防群治的情况;
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内容。
(3)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
吸毒人员管理教育情况;
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视居住人员的管理安置情况;
对组织的防治、打击情况;
帮教组织设立情况;
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情况;
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经验
(五)目前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对今后加强城市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调研方式
在调研组的统一调度和计划安排下展开调研。总的要求,调查面要广;挖掘资料要深;掌握的数据、经验、主要问题要实;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新。
1、深入群众、街道了解情况;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已初具规模。城市社区建设这一概念是在我国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努力促进新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形成,配合人们在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进步,重塑‘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1](p2)在新形势下,对社区的管理不能沿袭以往的方法,由此产生了社区治理这一理念。社区治理强调的是治理主体多元化,这就把社区业主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治理”这一提法有其独立的丰富内涵:“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政策结果不是中央政府行为的产物,中央可以通过一种法律,但是在随后执行的过程中,它要与地方政府、保健机构、自愿部门、私人部门等发生互动关系,相应,后面这些制度间相互间也要发生互动。中央政府的凌驾地位不存在了,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即以多个中心为特征的多中心国家中。政府的任务是使社会——政治活动具有能动性,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分配服务的安排。这种新的互动模式种类众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业家精神的合资企业。社会——控制论研究方法强调了处于中心的行动者进行管理时所受的限制,声称不再有单一的权威,替代它的是:每个政策领域特有的多种行动者;这些社会——政治——行政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标;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自愿行动部门;行动、干预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样化和新出现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动式的社会——政治管理方式的结果。[2](p92-94)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要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着一种新治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administrationorgovernment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众多行动者组成的一个关系网络,和众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3](p12)治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结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2.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3.公共治理的研究对象有了巨大的扩展;4.公共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巨大变革。”[4](p91-92)社区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为单一的社区管理主体,而现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转变,使得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如果这一套治理体系能够良好运作,必然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实际操作中还要一边摸索一边前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模糊,甚至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社区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的比较。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区业主,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购房者。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部分,拆除旧房屋建造新房屋则是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区,城市里的社区基本上就是以这些商品住宅小区为主。小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相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以往的社区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单位福利分房性质,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现在的小区是商品化住房,业主购房都是个体行为,业主之间互相不认识。
2.以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机构对社区进行管理,而现在这些机构已经淡化,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担负起了管理社区业主的责任。
3.以往社区的公共服务由单位统一提供,现在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可见,从传统社区向住宅小区的转变,不仅是人们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更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前实行的以“单位制”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新的社区形式作为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对社区业主提出了要求。社区业主作为跟社区部门、物业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理应很好地发挥自己在社区中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矛盾很大,此类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从上面总结的社区业主与以往社区居民的不同点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社区业主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加之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人们总是很忙,人情淡漠,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的其他成员更是不会主动去结识交往,这就造成了社区业主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把自己当成社区治理主体的觉悟。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是社区自治发展的标志,但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而且业主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号召力似乎不强,许多业主对于委员会的职能性质都不了解,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就更无从谈起了。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目前社区里的矛盾问题,最集中的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较高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于是拒绝缴纳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管理费都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了,这样一来,后果一般是物业公司不再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社区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业主深受其害。
(三)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问题已经不容忽视了,那么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究竟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经提出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业主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部门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发挥出业主应有的作用,这促使我们对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进行反思。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间可能会产生很多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综观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变,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或三个阶段:1.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由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5](p136-137)在这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社区业主对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以往的社区管理模式中,社区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们在思想上已经形成了对管理者的依赖。现在的社区没有了所谓的上级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进行管理。而靠自己进行管理,又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和标准,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不管理,对公共事务不闻不问,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别人也无权过问。这样一来就导致了社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普遍不关心,即使出现了会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就不会主动去寻求解决方法,从众心理在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还有就是单位制解体,尽管凸显了人们的自主性和个性,但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紧密,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人们缺乏内聚力,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业主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其根源还是前面提到的社区业主之间缺乏内聚力。同时,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对自己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也许是在磨合期间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过渡的关键。既然现在社区业主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那就应该在实践中将其定位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将业主群体往治理主体的方向引导,并让其认识到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有着密切关联性。
三、努力引导社区业主发挥其治理水平
将社区业主放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业主向治理主体引导。
(一)强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级机构管理社区居民,而且人们的思想方式受其影响很深。既然这样,完全可以顺应这一思维方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强化其作用。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民间性组织,也不是对社区的业主进行上对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强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委员会是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组成的,跟大家是同样平等的身份,这就不会出现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业主们有什么困难,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委员会反映,委员会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填补在没有了传统管理者之后人们心理上的缺失,业主们通过委员会解决了困难与问题,自然会感激业主委员会,在心理上对其产生认同后,要拥护委员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所以,业主委员会必须强化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当业主们还对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清时,业主委员会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社区中要选出大家都信赖的、人际关系较好的、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业主代表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切忌三分钟热情,要切实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并一直坚持下去。其次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的联系,获得业主的支持。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由于前面已经说过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对所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还是必须依靠业主委员会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产生问题和发生矛盾时,委员会才能证明其是存在的,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
(二)加强社区业主间的内聚力。
社区业主的内聚力不强,是业主不团结,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的根源。如果在这方面有所强化,许多问题解决起来会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异,社区业主也许很难在同一时间聚集到一起,这也给他们的沟通造成了一定困难。加强业主之间的联系,可以先从老人和孩子着手。退休在家,平时无事可做的老人们完全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老人们参加一些有益身体健康的活动,加深对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间互相来往多了,会影响整个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来往,慢慢地就可以把业主们联系起来。孩子们也是,平时经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间的联系自然就会越来越紧密。社区业主之间的联系紧密了,内聚力自然就会加强。业主们对社区公共事务就不会再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真正感觉到自己是这个社区的一分子,社区的大小事务都与自己息息相关,也乐意参与到社区的管理中来,负起自己那份责任,这样,社区业主达到社区治理主体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强社区业主的内聚力,要做的还有很多,而且这肯定是一个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二)业主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互动。
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的主流。尽管物业公司是企业,但由于其主要业务是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垃圾清理、安全保卫、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在业主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所以物业公司是为社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当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还是由于物业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实际服务与承诺时的标准不相符,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等。由于物业管理的质量与业主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上的联系,使得业主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十分复杂且敏感,一旦出了问题,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本来也许并不严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也变得不可能解决了。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发展较快,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很突出。社区要找到一家负责任讲信用的物业公司并不容易。撇开客观因素,业主自己应该做到的,是重视最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拟订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标准,业主应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应时常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及时沟通,出了问题立刻解决,尽量不要拖延,以保证问题能尽早得到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互动加强了,一些潜在的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够被消除,双方都深入了解对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所以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出现矛盾问题尽快通过协商解决。当然,企业性质的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济利益与提供的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也非易事,所以业主们在监督物业公司工作上必须付出更多,而一个有威信和号召力的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替业主们担负起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的责任,这也证明了社区里建立一个有威信有号召力、负责任,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四)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传统的社区管理主体,在当今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应该为社区建设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政府必须协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别是要解决区内居民的就业问题。为了将社区内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这三类组织统一调动起来,使之为整个社区的利益和目标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担当起协调者的角色,理顺城市社区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6](p135)社区其他治理主体都是通过政府授权才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的,所以政府在社区工作上起到的总领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责任。政府还应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为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有法可依,一些社区部门目前还没有法律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部门的发展,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社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这同样也有助于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社区业主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在当前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实践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导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担负的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促进社区建设快速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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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内涵与我国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
内涵
社区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区治理成效如何将直接关系着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区治理的实效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城市治理的微观体现,城市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首先应当从社区治理开始。
“治理”与“统治”相对而言,社会治理理论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是社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对我国的社区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它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治理是一个社会层面上所有行动者参与的结果。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以及各种社会机构或私人机构都不是独自解决复杂、动态和多样的社会问题。因为他们不可能各自拥有解决问题的所有资源。因此,只要在这个社会层面上得到公众的认可,他们都有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第二,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有一定的互动。治理理论认为社会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界限的模糊性,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治理主体的参与结构往往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种契约性合作,也可以是政府让渡部分管理权限给其他的社会组织,不再坚持政府职能的排他性和专属性,而是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与合作。第三,强调参与的主动性。按照治理理论进行社会管理时,强调参与者的自愿主动,而不是强制的被动行为。治理理论期望达到的最佳状态是在整个治理系统内部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主动性和自主性。第四,注重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强调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再囿于传统政府社会治理模式的束缚,主张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技术,以提高社会管理的绩效。
单位体制、单位人作为中国的重要政治社会遗产,上世纪40年代开始萌芽,50年代逐渐形成,六七十年代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巩固,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弱化。在这个过程当中,社区中的街道职能慢慢的被强化,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体、动态化的资源配置结构。根据西方理论视野下的治理观点和我国目前的城市治理实际,我们可以把社区治理定义为:以社区为基础,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在管理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不用的治理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
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
社区治理作为社区发展的一个目标,其治理模式也是随着社区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有所调整变化。目前看来,我国社区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行政型社区、合作型社区和自治型社区。
1.行政型社区。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实际上处于社区治理的核心地位。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实际操作当中,都是把居委会纳入到政府管理体系当中,与街道办一样变成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居委会作为最底层的一级,直接听命于其所在辖区的街道办,平时办公经费来源以及工作内容的决定都要根据街道办的安排,因此,时常受到政府下派的各种行政事务的困扰,其最主要的功能,即自治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不仅仅是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功能发挥受到限制,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活动和建设的积极性无疑都会大打折扣。行政型社区是目前社会管理格局中最活跃的一种存在模式,它的形成受我国政治社会发展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深厚。究其根源,单位制作为上世纪我国计划经济的重要特征,在当时环境下,对社会资源配置、满足社会成员需求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当时的城市管理制度下,发挥了巨大的功能。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街道职能的不断强化,人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单位制的治理格局已不能适应当下的社会治理需求,其功能和地位必定不断弱化,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就当代中国社会整体转型变迁的进程而言,“单位社会的终结实际上是中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
2.合作型社区。政府通过授权,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权限转交给社会组织来承担。实际上是政府放权,通过找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利用其自身丰富的资源,达到更好的社会管理效果。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对社区的资源投入仍然是以政府部门为主,政府的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加强同步进行。这种模式是在上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单位制逐渐弱化的背景下逐渐形成的。这种“非单位制”型的社会格局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的微观基础,政府无法再通过对其直接控制的单位将社会成员纳入到整个社会管理体系当中,所以政府需要整合社会资源,通过调动社会组织,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将自主但分散的社会成员重新组织起来,进行社区治理。对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来说,这其实是一种双赢的过程。至此,我国的社区治理应当说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然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模式必然会遇到其发展瓶颈期,居委会,业委会,社会组织,和街道,政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这种多元社区治理主体的博弈势必会影响到社区治理的长期效果。
3.自治型社区。由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政府从法律上、制度上为这些组织提供的发展提供保障,并进行监督。根据目前学术界围绕社区自治的各种观点来看,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居民自治取向的自治,二是地方取向的自治。不论哪一种取向,对社区自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简单割裂,也不能理解为社区完全自组织的自我治理,而是与社区治理相关的各方利益相关者通过社区内的决策中心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尽管实现这种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还有很长的路,但它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发展的最终归宿。
二、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缺位
进行社区治理并最终实现社区自治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然而,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对居委会的地位、性质、任务、工作制度等作了规定,但是明显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像对社区的界定,社区自治的性质,管理运行方式等都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给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带来了很大的模糊性,也为各级政府把居委会当做一些行政事务的落实层和最终操作层留下了空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居民自治依据的唯一一部法律,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其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社区建设的新形势,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比如,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而在许多大城市,像上海,武汉等地,一些住宅小区规模明显扩大,这项规定明显已不符合现实情况。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居民参与度不高
首先,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从观念层面上分析,旧有的“单位参与意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阻碍了社区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识的形成与塑造。其次,参与社区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社会生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目前还大量存在,社区居民某种程度上也习惯并认同了政府行为,被动接受安排的多,主动参与管理的少。即便参与到社区事务中,大部分情况下也是参与具体实施过程,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参与则普遍不多。另外,社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发育不够成熟,没有形成全社会都来参与社区建设的氛围和环境,影响了社区管理工作的深入展开。
公共配套不完善
目前一些城市社区功能主要体现在社区服务上,如在上海,主要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少儿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居民提供家务劳动、文体活动等便民利民服务,服务对象相对固定,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另外,从总体上看,发展社区服务,完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要困难是资金不足,缺乏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
职能异位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政府工作职能,而这些街道承担的行政事务,其中大部分又摊派给了下面的居委会来承担。目前,居委会的成员组成中,年龄多在40岁以上,以中老年群体为主,每天疲于应付街道交派的各项任务,本应面向社区居民服务的居委会,在大多数时间却为政府和社区其他职能部门做许多份外的或与社区居民联系不大的工作,使得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异位,居委会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的功能难以发挥。
三、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的几点建议
实现社区治理形态从政府主导到公民自治的变革,其实质就是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尽管目前,实现完全的居民自治困境很多,但仍可以从理论层面进行一些可行性的探讨。
加强法制建设,确保有法可依
修订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治理有法可依。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新情况,流动人口的迁移、人口老龄化、动拆迁的转移安置等问题,使居委会在管理上力不从心。因此要通过立法或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廓清居委会的职能,权限以及与各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社区治理有法律的保障。
培育社区居民自治参与意识,完善参与机制
社区治理理论的核心是参与、自治、共享。通过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居民能否有效参与社区事务,一方面取决于居民是否有成熟的社区理念;另一方面取决于是否有完善的参与机制。因此,一是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社区活动,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交流场所,塑造共同的社区价值。二是以人为本,坚持社区需求,用共同需求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三是完善居民参与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关规章,形成一套健全的参与机制,以保证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增强服务意识
在社区建设的同时,要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推进配套设施建设。一是通过搭建自治平台,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自治作用。发展志愿者队伍,推动社区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治服务与管理。二是优化社区软环境,打造特色服务,开展特色活动。三是利用电商打造社区服务平台,实现从对物的管理转向对人的服务。目前中国服务业产值仅占GDP的30%,而挖掘社区服务的商业潜力,在我国亦大有可为。
对政府职能进行科学定位,拓展社区自治空间
合理界定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的边界,进一步明确政府、街道和居委会的各自职责,政府职责有专门的部门来履行,不随意向居委会摊派。确需居委会协助的行政事务,要有明确的经费和人员,以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创造必要的自治条件,使居委会真正的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
东店子社区是由原东店子村和东新路居委会合并而成,位于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东段的城乡结合部,西至东新路与东关社区相邻,东至朝阳路与大赵峪办事处相邻,南至江滨大道与丹江公园相切,北至西合铁路,是城关街道办事处的东大门,交通便捷。辖区面积约1.5平方公里,有驻地企事业单位24家,有5个居民小组,共计1552户,总人口3044人。
二、工作进展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社区成立了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工作网格化管理,将任务落实到单位、到组、到户、到人。同时,加强与责任单位、上级部门的衔接,主动寻求支持,确保了创卫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2、强化创卫宣传。及时召开创卫工作动员会、推进工作会等,制作健康教育宣传专栏每季度更换一次,悬挂标语10余条,派发创卫宣传资料1000余份,大大提高了创国卫社区居民知晓率。
3、病媒生物孳生地摸底调查。与街道办事处市场办、市区创卫办协助消杀公司及社区自行组织力量对辖区“六小”行业、辖区单位、公共区域外环境等多次进行了摸底登记,将摸底结果汇总上报。对存在问题的门店口头强调及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4、加强创卫难点问题整治。对社区进行了全面摸排,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清理垃圾、杂草及卫生死角。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亲自过问和重视下,社区自行组织力量招聘专职保洁人员10名,配备垃圾转运车4辆,笤帚、簸箕、扫帚铁铲等清洁工具20余件,分配在村中各个路段路,对社区公共外环境进行日常保洁。多次组织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利用休假日对社区卫生死角、巷道牛皮癣等问题进行清理打扫,大大改善了社区人居环境,受到了居民的一致好评。
5、社区的“三堆六乱”现象。社区领导组织两委会干部召开会议,并亲自带队前往各个居民小组实地查看情况,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干部。各组公共区域沉积垃圾、乱堆乱放由社区牵头组长具体负责;居民房前屋后的三堆六乱问题,安排小组长入户与群众积极沟通,将房前屋后乱堆乱放的建筑、生活垃圾及时清运,保持院落内外干净整洁。
6、旱厕问题。我社区目前存在旱厕30座,其中集体2座,香菊炳林公司2座,私人26座,已改造水冲式厕所4座,拆除10座,大部分未改造旱厕属于二组,牵涉到下水无处排放问题,目前二级电站下水管网正在铺设,此项工程竣工之后立即进行改厕工作。
7、污水沟治理问题。此项问题也是社区环境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涉及二组至二级电站段全长300多米,北新街(三组)至二级电站段全长100多米,无主排管道,二三组居民生活污水排放只能由水沟排出,进入二级电站东侧,此处又属低洼地带致使污水无法排出,雨天必水浸,晴天臭气熏天,民众怨声载道。社区领导多次努力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相关部门协调,得到上级部门大力支持,已于5月23日正式开工改造,目前正在铺设管道。
8、小吃城改造工程。为提升整体环境,为居民朋友创造良好干净整洁的用餐环境,在社区领导的多方协调努力下,小吃城改造已于4月份正式开工,目前正在建设中。
9、开展卫生示范小区、卫生示范户;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的创建。根据上级要求,社区领导多次带队实地查看,确定拟创建卫生示范小区3个、卫生示范户32户、食品安全示范街1条(朝阳路路西)、示范店30家。
10、病媒生物孳生地消杀工作。为迎接省上病媒生物验收工作,区上统一组织对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消杀工作,协助消杀公司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杀,投放毒饵盒,对辖区食品经营(加工)门店发放粘鼠板、粘蝇板及粘蟑螂板。
三、创国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村中环境卫生还未达到目标。由于配备人员过少、垃圾清运车辆过小,垃圾不能及时转运出去,申请配备的垃圾箱、垃圾桶一直未配备到位,无法设立固定垃圾投放点,造成垃圾随处堆放影响环境。
2、村中“三堆六乱”问题。社区资金不足、基础设施较差,群众房前屋后乱堆乱放现象严重,改造力度比较大、比较困难。已安排小组长入户与群众沟通,部分群众表示愿意规整但无处存放,部分群众表示愿意将废弃物清理,但因清理过程会产生费用,居民不愿自己承担。
3、老旧小区治理问题。无物业、无专人管理,院内无绿化,部分绿化空地被居民用来种植蔬菜、养殖花草,部分小区仍存在垃圾通道未封堵问题。
4、“六小”行业治理难度大。在督查过程中发现仍有商户使用燃煤、明锅亮灶、占道经营等现象,社区属于最基层的组织,无执法权力,在与六小行业创卫对接中,治理难度大,多次去门店督促整改,收效甚微,希望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加快六小行业整治进度。
三、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1、继续利用会议、专栏、标语等各种形式,加强创卫宣传,提高居民创卫知晓率,参与率。
2、加强对新增暴露垃圾、牛皮癣、卫生死角等整治,切实改善公共环境卫生。
社区治理的本质是确保公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能够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学和民主,并且能够监督社区各种行为与活动,从而防止社区公共权力的滥用。同时,通过多元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民主协商来实施社区公共事务管理,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的利益,从而促进社区生活的和谐稳定。
花溪区A社区(以下简称“A社区”)是2012年贵阳市推行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之后,花溪区成立的两个城市社区之一,社区服务中心相比于以前的办事处,能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内的城市居民,为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各种便利。社区治理是治理理论在社区建设中的实际运用,公民在社区治理中应该是积极的“参与者”和“治理者”,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A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情况并不容乐观。花溪区A社区的公民参与情况在贵阳市城市社区中极具代表性,因此,探究A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剖析其原因所在,以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现状
1.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取得的成效
A社区服务中心根据自身规模、管理体制以及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社区建设思路,把公民参与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 社区参与投入机制逐步完善。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离不开物质支持和硬件设施。A社区是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社区建设的资金预算每年由财政局、民政局、组织部共同编制,并且每年年底对使用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这使得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保障了社区项目的顺利推进。
(2)公民参与内容不断丰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代城市社区的居民需求日益增加,社区服务中心在社区文艺活动、社区救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在社区文艺活动方面,创立了“社区出钱物,物管出场地,居民出节目”的运行模式,保障了活动的顺利开展;在社区救助方面,如果社区服务中心有非专业性的岗位空置,社区低保户则优先录用,等等。社区成员通过社区服务的参与形成了社区的社会救助制度。
(3)公民参与形式日益多样化。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和进步,社区原有的公民参与形式已难以适应社区治理的需要。A社区服务中心创立了信息化值班快车、居民议事会快车和网络社工快车为主体的“三大快车”特色服务项目,其中居民议事会快车以电话、网络等工具为载体,通过在社区网站中设置“公民参与”专栏等方式,创新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形式。
2.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A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基本上属于较低层次的参与,这与社区建设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不强,参与率低。社区公民自愿参与社区活动或事务的程度,是社区开明程度、健全水平和活力效度的综合反映。目前,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是一种社区服务中心动员、社区公民执行的状况,公民参与率总体偏低。
(2)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容有限,以非政治性参与为主。除选举外,A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容基本局限在非政治性事务上,所谓非政治性参与是指公民参与的社区事务多与政治不沾边或关系不大,如参与居委会组织的文体健身活动、环境整治活动、治安巡逻活动,等等。社区内的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机会能参与到社区的政治性事务中去。
(3)社区治理中参与主体单一,社区精英主导社区重大事务。对于一般的社区事务,参与主体主要是退休老人。而社区内的重大事务,参与主体则主要是社区内的“精英分子”,即社区内各单位代表、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区领导及少量的居民积极分子,这样既不能充分提高社区治理决策的科学民主性,也不能对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意愿不强、参与内容有限、参与主体单一等问题,受诸多因素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受传统思想观念和现代生活节奏的影响
一方面,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人们己经习惯了接受政府的大包大揽,对于社区治理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社区公民的意识薄弱,认为社区治理是政府的事情,只需要政府来管理就好,因此,不会积极参与到社区会议和社区监督等社区治理活动中去。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学习、工作、娱乐活动等占据了人们的大部分时间,社区的很多公民就没有时间来参与社区治理,这导致了公民对社区的作用和功能认可度不大,尤其是占社区常住人口中的流动人口,更是缺乏社区意识,社区公民对社区的认同度较低。在传统观念和现代生活快节奏的影响下,公民的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薄弱,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在动力不足。
2.参与理性不足,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人是利益与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在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社区建设时会较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与自己利益有关的社区事务,参与热情就高,反之则低。总之参与的功利性较强而理性不足,而且多数人都有“搭便车”的心理。
3.社区治理行政化程度过高,公民参与权被边缘化
社区服务中心由政府直接领导,社区治理依然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政府并没有将公民作为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而是将公民作为治理的对象,包揽了社区的大多数政治性事务,因此,政府依然作为一个管理者的角色而存在,以行政的方式对社区进行着管理。但社区公民仅仅作为一个旁听者与传答者的角色参与,较少拥有发言权,而发言权大多被掌控在政府和社区“精英分子”手里,因此,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被边缘化了。
4.社区治理活动的宣传方式滞后, 宣传效果不佳
社区服务中心对社区治理活动的宣传上 ,对普通的老百姓大多数是以社区的告示板、社区网站的形式通知。但是大部分社区公民对告示板和社区网站上的内容关注度并不是太高,往往在规定的时间内忽视告示板和社区网站上通知的事项。此外,对于新创立的信息化参与方式,很多社区公民并不了解,这就使得社区现有的参与方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增强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A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剖析,针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要通过以下方面加以解决:
1.培育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增强公民的参与理性
社区公民有了较强的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能自觉地将这种意识变成行动,提高自身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增强公民的参与理性。关于这两种意识的培育,首先,社区服务中心应该通过标语、宣传栏、培训会等形式,向社区公民宣传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并且要大力宣传有关社区建设的相关情况,加强公民对公民意识和对社区的认知和认同,唤起公民的参与热情,而社区公民则应配合社区,积极学习和参与,实现自身两种意识和参与素质的提高。其次,要不断提高公民的社区满意度。社区服务中心在处理社区事务时,尤其是对于与社区成员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应同社区成员充分协商。最后,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注意日常工作的细节,热情服务群众,以提高群众满意度,增强公民的社区归属感。
2.转变政府观念和职能,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
政府服务社区并不是要包办所有的社区公共事务,更不是要指挥、干预社区的正常运作,而是要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区资源,促使社区健康、顺利地发展,要做到“少干预、多服务、下社区、办实事”。一方面,政府应树立正确的社区治理观念,破除政府机构中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的陈旧理念,要意识到行政机关本身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没有人民的授权就没有公共权力的存在。另一方面,政府要实现权力的下放,政府机构要从本职工作开始,做好其行政服务工作,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把职、责、权、利四方面统筹起来,让社区来行使本该由社会行使的职能,加强公民参与权的落实,实现管理方式从传统的“掌舵”向新型的“服务”的转变,积极推进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全过程。
3.完善公民参与保障机制,促进公民参与的法制化
第一,政府要把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纳入相关的制度和法规,完善公民在参与的相关程序,使得公民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能够得到相关政策的指导。第二,要完善社区公民参与的监督机制,社区政务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公民,便于公民监督的实施,要充分重视公民的建议和意见,并且政府要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情况纳入社区绩效评估的一环,通过绩效评估的方式激励社区服务中心对公民参与的重视。
4.建立多元化的沟通渠道,创新公民参与平台
现今网络和通信技术发达,除了电话、社区网站中的“公众参与”专栏等沟通交流渠道,社区还应该善加利用信息化交流工具,可以通过建立社区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时下比较流行的网络沟通平台的方式,加强与社区公民的沟通交流。这些方式比电话、社区网站参与平台等形式更加便捷,在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新的建言献策的平台的同时,能吸引更多的公民参与其中。在社区治理活动的宣传上,要注重社区治理活动宣传上的时效性,利用好社区告示板等传统的宣传方式,使公民能及时了解到社区治理活动的最新情况。
社区治理是实现“善治”最基础的途径,而公民参与是社区治理的本质要求,它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降低社区治理成本,同时也能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推动社区建设的协调发展。在今后的社区建设中,政府和社区服务中心要充分重视公民的主体地位,积极推动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形式和内容的创新,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及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情况报告
市督查组:
一、全县开展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主要做法及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主要做法:(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一是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XX同志为组长,常务副县长XX、县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XX和县公安局长XX同志为副组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二是县委办和政府下发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提出了我县治安防范工作的目标与措施。三是各乡镇、各部门相应成立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落实了办事机构和人员。
(二)统筹规划,典型引路。根据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整体联动防范工程采取“集小胜为大胜,集大胜为全胜”和“典型引路,全面铺开”的措施,实行县、乡(镇)、村(社区)分级开展的方法,逐级抓落实。按宣传教育、试点工作、全面铺开的步骤逐项实施。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委政法委在试点工作期间,先后多次到勐勐镇和沙河乡召开专题研究会,专门研究新村等3个试点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抽调了政法办、综治办工作人员深入社区指导工作,还分别组织召开了动员大会。三个社区也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方案,启动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通过层层动员、逐级部署,提高了各内部单位的治安防范意识。试点的成功运作,为全县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的有序推进奠定了基础。
(三)强化措施,夯实基础。一是各级各部门调整充实了综治领导机构,许多内部单位配备专职保卫人员。二是把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工作推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由县综治办和城区公安分局统一制定了《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运行机制》、《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等7项制度,保障了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转。四是将警务充分充实进社区。在县公安分局专门设立了社区中队,每个社区设置一名社区民警,每个居民小组设立一个整体联动防范工作小组;在214公路沿线、城区设立了便民报警服务点,每个报警服务点设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报警服务工作,并担负维护治安秩序、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责。
(四)抓好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是认真加强以110指挥中心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建设,按照“加强街面,分段巡逻”的要求,以巡警为骨干,专群结合,建立覆盖县城的巡逻体系,首先将辖区分为3个巡逻区,巡警队下设3个组。其次,在方法上,采取徒步巡逻、摩托车巡逻和专车巡逻相结合,分析治安动态、发案规律,在区域上实行重点防控,加强对县城相对偏僻街道的巡逻力量,确保警力投入案件高发时段的防范工作,遏制现行案件发案上升的势头。二是强化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在交通沿线有电话的村寨和相关场所设立了32个报警服务点,方便群众及时报警;社区民警上门服务,发放了1200份“警民联系卡”,让群众知道社区民警,了解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增强联系;重点开展对出租房和暂住人口的清查整治工作,对辖区的出租房屋全部登记建档,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三是实现警力下沉、阵地前移。首先与社区建设同步进行社区警务建设,成立了新村、公很、允甸三个社区警务室,南郊、北郊、允俸、忙开、帮木、营盘6个农村警务区。四是抓好农村“四级”治安防范体系建设。乡镇间在交合部位、复杂地段成立了1支专职社区联防队,3支社区义务联防队,吸纳了5名低保人员加入其中,保证了每个社区均有专、兼职联防人员开展巡逻,并能做到相互联动国,整体配合;每村设一名专职治安员,每月召开一次联动会议互通情况,协作配合;行政村以村为单位,根据不同时期治安情况,开展小组间的联防。
成功经验:我县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一是勐勐镇千蚌村以基地的创收来解决护村队的报酬;二是沙河乡从财政挤出部分资金专用于治安联防队
;三是新村社区把低保人员吸收入专职的治安队伍,不仅充实了治安力量,还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四是各乡镇在“学教”活动中把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部分切实抓好;各内部单位充分发挥党团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干部的作用,组织他们开展各种形势的治安联防活动。
存在的问题:一是经费保障不力。由于财政困难,硬件建设滞后,制约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的进度。二是个别部门和地方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是政法部门的事,工作消极,有等待观望的态度。三是组织协调力度不够,不能有效的把治安防范资源整合统一。
二、落实临组联〔20__〕4号、云综治〔20__〕15号文件的情况
(一)贯彻落实情况:一是召开政法委员会。接到文件后,我县及时召开政法委员会,认真贯彻学习文件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二是组织部、政法委、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综治组织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抓好综治基层组织建设的5个方面的意见。三是县编委落实了县综治办人员的编制为3人,常委会通过县综治办主任可高配为正科。五乡两镇配备了7名专抓政法、综治工作的乡镇长助理,78个内部单位也都成立了综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共有人员356人。四是我县乡(镇)综治办的办事机构统一设在乡(镇)政府内,各乡(镇)综治办人员编制为2人(含县上下派1人),目前乡(镇)还没有专职的综治干部。六是组建义务治安巡逻队及人员数情况。目前,我县已建有群防群治组织620个3929人、专业巡逻队13个33人。
(二)在贯彻落实文件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一是各乡(镇)配备的专职综治干部难以落实。二是部分内部单位由于存在经费问题,专职的保卫干部难以落实。三是综治干部队伍的培训问题难以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综治组织建设的工作建议:一是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综治经费的投入。二是增加综治办公室的人员编制。三是加强村委会、社区的综治组织建设。四是加强专(兼)职综治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在创安活动中的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经验:一是抓好基层组织,发挥以基层党支部为核心、基层政法组织为骨干、基层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群防群治队伍为依靠的整体协调效应。二是抓好发动群众工作,发挥群众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的第一道防线。三是抓好基本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到户,发挥家庭的社会细胞作用,促家风、寨容转变。四是抓好各项基础防范设施、软件硬件并重,人防物防结合。五是抓好考核奖惩,加强督促指导,不断提高创安水平。
存在的问题:一是经费困难,专职治安协管员难以落实;二是创安小区比较分散,难以做到统一开展工作;三是基层群防群治组织比较薄弱,很难适应当前的治安形势。
四、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开展整治工作的
突出的治安问题:盗窃案件较为突出,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从今年1-3月份的情况来看,全县共发盗窃案件27件,占全部案件的75,涉案金额达7万余元。与去年同期发12件相比,增加15件,上升幅度为1.25倍。从所发盗窃案件来看,涉及面主要是农村和县城商业区,作案时间多数为夜间作案,犯罪嫌疑人多数是农村青年。
针对治安突出问题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县公安局专门从各内部科所队抽调人员组员专案小组,开展“破案会战”,加大破案力度,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二是加大夜间巡逻工作,各乡镇派出所和城区公安分局制定完整的巡逻方案,专门组成巡逻队伍,进行全天候的巡逻机制,对214国道、偏僻地区进行重点巡逻,并对易发案的单位、地段进行蹲点守候。三是组织三个社区抽调内部单位的保卫人员,在一些偏僻地段和重点地区开展义务巡逻。四是县综治办和城区公安分局联合组成工作组,对各乡镇、各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向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五是加强普法教育工作,针对暴露出的治安突出问题,县司法局与各乡镇各单位联合组成普法小分队,深入山区农村进行形式丰富多样的普法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村青少年做到知法、用法、守法。
五、我县见义勇为工作的开展情况
20__年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后,地区综治委对全区八个县成立见义勇为基金协会作了具体的部署,我县综治委积极开展筹建见义勇为基金协会的工作。目前,经县委、政府研究决定,正式成立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过报刊、电视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发出倡议,共筹集见义勇为资金102878元,制定了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六、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工作情况
地区维稳办进行督办的我县20__年第二季度山林、土地纠纷中勐库镇护东村部分农户承包国有荒山期限未满,政府要求退耕还林,引发矛盾纠纷一案,已妥善调处。在接到督办通知后,我们对此纠纷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拟订调处方案,并上报县委、政府,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这一矛盾纠纷,专门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和现场办公会,对农户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解决,最终于20__年7月26日与农户达成共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目前,根据跟踪调查,此件纠纷已不存在返复。
七、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工作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石。矛盾纠纷的产生根源多数属对法律、政策的无知,我县针对广大农村法律意识淡薄这一环节,加大对农村的普法工作,不断加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力度。
二是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出现在前沿一线是调处矛盾纠纷的
(一)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加强社区管理的需要。在社区管理中,各个方面都离不开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本身就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搞好依法治理,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得到加强。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过去由政府或所在单位包揽的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务逐步由社区承担,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舞台和社会管理的主要领域。通过开展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为社区管理服务,规范保障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社区管理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伴随着社会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以及新迁居民涌入社区,汇成数量庞大、身份复杂、流动性强的“社区人”群体。“社区人”个体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工作职业的差异,使得日常社区管理中出现了多种矛盾纠纷,如普遍存在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问题,以及因空调噪音、滴水,车辆进出停放等原因而产生的邻里矛盾,街道社区由此成为了社情民意的综合反映地和各种矛盾、问题的汇聚地。靠过去那种由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上门做工作的简单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只有加强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才能够顺应民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区的稳定。
(三)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群众依法享有的民利得以充分实现。实现的途径就是实施依法治理,通过加强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把社区群众组织起来,广泛开展“自治”活动,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区法治化的目的。
(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物质要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街道社区为居民办实事,就是要整合力量,实施依法治理,采取建章立制,整治违章违法,推动法律、医疗、文化等服务进社区的多种形式,实现社区的居所安全、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基层少数领导干部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是“务虚工作”、软任务。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仅停留在计划上,推一下干一下,满足于应付敷於,没有真正抓好落实。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每年为数几次的全体成员会议,只能就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等总体工作研究讨论,而基层依法治理的一些专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则不能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同时,小组成员均担任全区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由于工作繁忙,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投入的精力和力度方面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够更好地发挥本部门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死角。如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人员大量涌入社区,受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可就,在管理上造成“真空”,成为管理问题的隐患。有关职能部门缺乏依法治理的工作前瞻性,还未从宏观上规划管理,导致职责不清,各自为战,离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考核的力度不够。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指导、考核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机会不多,目前仍停留在由设在区司法局内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开展,给基层单位的感觉就是该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工作,弱化了其工作地位。
(五)相关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工作连续性,重视程度不够。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涉及到全区各部门、街道、社区。相关单位都有必要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起工作联络事宜,但有些单位则是人员得不到保证或经常变动,经费也不能够保障,渐而使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
(一)以宣传发动为先导,构筑工作网络机制。要在社区内采取多样形式,广泛宣传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要求、目的与意义,取得社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变一年一次例会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便于工作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为推动工作开展,更好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可将街道、社区划分“责任片”,由小组成员定点负责,亲临现场协调指导,强化工作力度。同时,街道要真正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逐步形成由街道工委领导、办事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社区内单位密切配合、居民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以普法教育为抓手,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普法与依法治理在社区的紧密结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和发展。社区普法活动要紧紧围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内容进一步贴近社区、服务基层。应就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形式进一步以人为本、灵活多样。通过制作下发《法律知识问答》手册、举办社区说法故事会、法制文艺表演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内容融入生活化、通俗化、趣味化的表现形式中,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三是队伍进一步扩大。在原有法律进社区的服务队伍基础上,从社区居民中大力召募有志于普法事业的志愿者,让他们也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向身边的人讲身边的法律事,使得学法用法真正成为“寻常百姓事”。四是阵地进一步明确。要将主阵地放在社区居委会。在抓紧开展对街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系统培训的同时,努力使居委会做到“四有”:即有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兴办一堂法制课。
(三)以社区“自治”为立足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依法管理社区事务,还要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公约》,努力使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推广红花街道的“民情日记”和夫子庙街道的“百姓百言”、“社区议事园”等好的做法,引导、鼓励群众反映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参与社区管理、监督社区事务,使社区群众切实行使参与“社区自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