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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2003年中,M经理任国内某大型果汁饮料龙头企业H公司河南与山西两省区域经理。
在M经理到任前的一年半时间内,H公司销售架构历经三次变革,各级管理人员几经调整,全国市场问题重重。作为全公司的特等级重灾区市场,河南与山西市场在公司的三次变革中几经易主,在前任承包市场的销售经理将所承包的专营公司“连锅端”甩袖走人后,留给后任的是理不清的遗留问题!遗留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专营公司对各经销商的应付款。这些欠款包括专营公司收取经销商的货款、应兑现的市场支持费、市场保证金、年返及终端耐用促销品(冰箱)押金等多个方面,总数逾180万元!由于欠款得不到偿还,各经销商怨声载道,业务员人心不稳,一片“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惶恐景象,市场面临瘫痪状态!
就是在这时,M经理以集团分管营销副总裁“铁杆心腹”的神秘角色被派往豫、晋两省市场,承担起了处理遗留问题和激活市场的重任。
[事件回放]
事情原委须从头说起。2002年初,H公司老板在公司内部发起了第一次规模浩大的体制变革运动。公司要求旗下的近70家销售公司全部私有化。私有化的条件为承包人必须偿还清各销售公司对公司总部的应付货款。当时,M经理在公司营销总部任分管营销的副总裁助理,目睹了国内快消品行业内这一少见的惊人一幕!
在公司总部“不换脑袋就换人”的强大推力下,所有的变革工作于年底前一个月落下了帷幕。然而,对于长长叹了一口气的H公司人员来说,其实真正的混乱还没有到来!
所有的销售公司在私有化为专营公司后,其从本质上已经蜕变成了彻底的经销商,只不过在当时只经营着H公司一个品牌的产品。大部分专营公司投入运营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削减成本。对于商贸公司来说,裁减人员、降低薪资、卡扣下线客户费用等是降低成本最直接的办法;尽管提升管理、精耕市场等方式也能拉低成本,但那都需要付出时间的代价!
最为严重的是,当时的所有专营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辖区市场所有经销商的货款都从专营公司的账面划转,这就进一步为后期的遗留问题埋下了伏笔!
经过各专营公司一轮轮的降低成本,一线市场销售出现了迅速的滑坡,各专营公司与内部员工和下线经销商之间的矛盾日益白热化!眼看着多年经营的市场网络频临崩溃,H公司老板不得已而为之,于2003年6月又出台了“进一步”的第二次变革方案,以鼓励各区域经销商开专卖店的名义,将网络进一步细化,承包到各区域经销商手中,市场承包的条件是交纳一定金额的专卖店加盟费。
由于在第一次变革中,各专营公司都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虽经过近一年的经营大部分都收回成本并有了赢利,但几乎没有人愿意放弃辖区市场这块已经到手的肥肉!于是,各专营公司纷纷开始尽最大化的透支市场资源!有的专营公司在总部的二次变革政策还未下达时就预先得到消息,尽然提前将辖区市场的经营权擅自变卖!河南和山西市场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专营公司经理将部分市场的经营权变卖后,顺带连下线经销商的货款、保证金、已核销的市场费用、冰箱抵押金等全部提现走人!
M经理于该专营公司经理离开后,专卖店仍在开办的过程中到市场接任。
由于H公司的大品牌和产品在同行业中的高毛利等显著特点,在交加盟费开办专卖店的过程中,闻到了血惺味的经销商仍表现踊跃,当时河南和山西两省的专卖店数量达到近150家。
与此同时,在得知前任经理已人去楼空后,经销商们坐不住了!纷纷停滞了“两节”前的紧张备货工作,急匆匆赶到M经理设在郑州的办公室要求处理遗留问题,生怕放走了这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寻找突破口]
当时正值中秋前夕的备货和终端备战阶段,如果要是因为这些问题影响了“两节”的销售,不但在公司这边交代不过去,更要在客户这边引起很大的不满,合作的积极性将大大的挫伤,更不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面对各地此起彼伏、险象环生的复杂形势,M经理一边鼓励经销商将遗留问题暂且搁置,不影响销售工作,一边迅速开会调动各地区经理的积极性,组织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摸清各市场的问题缘由,并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到了前任专营公司经理。但由于前任经理与各经销商之间存在着太多的债务往来,虽经M经理软硬兼施加以感化,其只愿意通过电话来沟通具体的情况,又为遗留问题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由于H公司的产品每年“两节”的销售势头都很旺,故经M经理与团队人员仔细分析,认为若能想办法鼓励客户充分备战“两节”,那么经过“两节”赚到钱的经销商肯定积极性会提高,会有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 [峰回路转]
经反复沟通,也是借助M经理在H集团总部从事营销副总助理时的人缘,河南与山西的问题得到公司总部的支持,公司最高层站在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给了M经理包括产品、促销品和现金等多种形式在内的共计约80万元费用的承诺。当然同时相关部门也明确表态,“费用虽不算多,但已经够不错了,剩下的问题就靠你们自己来解决了!”仔细想想也没办法,企业也要发展啊!剩下的就看M经理和他这帮兄弟们的了!
有了总部的承诺后,再经过对所有问题逐一统计摸排,M经理组织团队迅速明确了遗留问题处理思路。首先,我们本着与客户长远合作的原则,对合作积极性高,且问题证据确凿的客户给予优先处理;对货款、保证金项目的欠款优先处理,对待核销市场费用、冰箱押金等款项打折处理;对问题证据不充分的给予打折或不予处理;其次,我们区域办事处又草拟了一份遗留问题处理协议,要求接受处理意见的客户都与我们区域办事处草签该协议,标明至接受处理意见、且处理款项或物资到达之日起所有遗留问题均一笔勾销。
接下来的近一个月,是一遍遍几经周折的寻找当事人、往来账目核对、与经销商软硬兼施的谈判、遗留问题处理协议签订等琐碎工作,其中的难度无法形容。时至2003年10月份,总算以协议的形式用80万元费用基本打好了约有180万元漏洞的补丁,郑州、平顶山、商丘、焦作、信阳、新乡、安阳、运城、太原、大同、临汾、晋中、阳泉…,…,一个个问题市场都得到了梳理。由于我们和经销商在协议中约定,只要承认我们的处理办法,将在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给予兑现欠款,因此基本使市场的“两节”备货得到了顺利进展,保住了旺季的销售业绩。
[横生枝节]
在大部分区域都即将理顺的时候,山西南部的长治市场出现了意外。长治市场老经销商Y商贸公司由于经营思路老化、管理涣散、冲货严重、坐店销售、配合度低等多方原因,未被公司批准开办专卖店,而将专卖店的开办权交给了市场操作能力强、经营思路灵活的长治J酒业公司。在J公司取得了专卖店的开办权后,按照公司当时的政策,Y公司成为了J公司的下线经销商,J公司扮演着类似于厂家驻地分公司性质的角色。
长治Y商贸公司是长治市场从事副食品经营的老户,其资金实力远比J公司雄厚。这就为Y公司“倒J”埋下了伏笔。
后期的实践果然如此。
Y公司的任老板50岁出头的年纪,是长治市黑白通吃的大姐大。M经理接手豫晋市场不久,J公司的专卖店宣布开业。此时Y公司以前任专营公司欠其年底返利、市场支持等多项欠款为由,到M经理办公地要挟迅速还清款项,否则,其扬言将以放弃经营权为代价,就公司未允许其开办专卖店一事加以报复,让公司产品从此在长治市场由混乱走向消失…,甚至到后期发展至对M经理进行人身威胁的地步。
但对于所谓的遗留问题,Y公司能拿出的证据却均是一些所谓的L经理的口头承诺,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同时其在市场上为所欲为、到处砸价,21元/箱进价的500ml Pet饮料,不惜以10元/箱的价格在大超市门前广场“特价促销”;产品流向置公司划定的市场范围于不顾,四处冲货,扰得四邻不安……。
而此时的J公司因交了10万元加盟费开办专卖店,急于收回成本,由于Y公司的行为,引起了J公司的连锁反应。J公司的赵老板思维敏捷、谈判时排山倒海的气势,属M经理十年营销生涯所见经销商中为数不多之人,其看到长治市场久治难平的状况后,产生了退缩的念头,要求M经理给予退还10万元加盟费。而M经理公司总部就此事给予的回复是,“你辖区市场收来的加盟费大都又交给你处理遗留问题了,哪还来得费用退还?”又是一个自行解决!
同时,两家经销商均对M经理在市场滚动中解决问题的思路提出了严重的置疑。
这时候,所有公司总部划拨的费用都已被分配完毕,对于长治市场,M经理能做到的,就是尽力去树立赵老板的信心,迅速将任老板的不规范行为加以控制。而赵老板经反复沟通,其开出的条件很简单,“我花钱取得了市场的专卖权,你公司应有义务维护好市场秩序,以保证我的持续经营,让我继续做可以,前提条件是必须马上将Y公司的经销权取消,并控制其一切破坏市场的行动!”Y公司后期也意识到捣乱肯定不是长远之计,还不如乘撂牌的时候捞一把,因此经过M经理派出的助理和一名城市经理近两天的谈判后,Y公司也开了价,“我们可以马上与你们公司停止合作,并停止损害市场的行为,但前提条件是,欠我的费用共逾13万元,其中至少10万元必须马上兑现!”除急于要钱外,对所谓的遗留欠款仍然拿不出任何凭据!同时,其扬言若问题仍得不到解决,将在原冲货、砸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变本加厉!长治市场谁也别想做! [痛下杀手]
面对如此复杂的形式和蛮不讲理的客户,摆在M经理面前的选择只有“痛下杀手”了。首先经进一步调查得知,Y公司并不想放弃对经销权,其到处挑起是非只是出于对未取得专卖店开办权一事的报复,并急于想得到对所谓遗留费用的兑现(担心时间拖长,问题的真实性越来越清楚,“遗留问题”得不到处理,有很大的投机心理)。J公司对公司产品在长治市场的发展报有很高的期望值,其想成为公司在该市场的长久合作伙伴,提出退缩的原由只是出于对市场问题处理结果的担心。
摸底工作完成后,第二步即安排长治市场城市经理和业务人员与Y公司和J公司一起,共同制定了一个市场分割的游戏规则。前任专营公司对Y公司的部分应付款项,经进一步落实确凿后将在最长两个月的时间内想办法兑现(当时M经理实际并无多余经费来处理该问题,这样做只在于拉长战线,寻找时机),同时在欠款未清前仍鼓励Y公司继续经销公司产品,并将长治区域基础最好、消费潜力最大的市区和周边三县划归Y公司操作,但对其的要求是必须按公司要求在二十天之内将所辖市场的终端铺市率和生动化作好,若做不到,任由公司分割市场,同时不允许窜货或砸价,否则按公司处理冲货及砸价的相关规定加重处罚;长治地区剩余的郊县市场,由开办了专卖店的J公司操作,其只按照公司的政策规定,对Y公司的销售量享有专卖店返利的权利,同时也对J公司提了对应的操作要求,且重点申明,当Y公司有冲货行为时,J公司不能有报复性行为,具体市场秩序由M经理的团队来一手调控,否则也将按规定加重处罚。J公司虽极度不情愿,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其不得已也接受了上述安排,因为毕竟如果真能按上述安排落到实处,也基本能达到J公司开办专卖店的初衷。在所有方案内容得到各当事方的认可后,由M经理主导,与Y和J公司一起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这样就为下一步处理市场问题的彻底处理埋下了伏笔。只要有哪一家再恶意捣乱,那肯定将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如果两方均相安无事,等于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
上述两步工作完成后,M经理接着安排相关人员加大了对长治市场的关注力度,在任务考核、终端铺货率、生动化、终端促销等各个方面给予施加压力。又经过近一个月后, Y公司终于因自身市场操作方面的弱势,承受不了强大的任务和关键指标考核压力,又重操旧业,开始了其偷偷摸摸的冲货、砸价之旅。M经理马上安排业务人员搜集其各种违规操作市场的证据,可惜的是,J公司看到Y公司先发制人,也耐不住性子破坏了与公司的约定,开始指使其二批商向Y公司的辖区市场部分的冲货。
经仔细准备,确信各方均扰乱市场的证据确凿后,M经理痛下杀手锏,彻底割掉了Y公司这颗毒瘤,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按照经销合同及先前与两位客户达成的三方协议,Y公司主动冲货、砸价,情节严重,处以罚款8万元。J公司也有冲货行为,按约定,处以罚款2万元(M经理从业的H公司经销合同中有明确的打击冲货政策,M经理的处理也算 “量刑” 适当);
2. Y公司已经不具备继续经营H公司产品的条件,且其几次冲货、砸价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应加重处罚,自罚文下发之日起取消其经销权,市场全权交由J公司操作;
3. 由长治城市经理监督,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市场问题及库存交接清楚,Y公司库存全部由J公司在扣除各项市场支持后接收;
4. 冻结Y公司在H集团各工厂账户上的货款共6万元,待市场交接完毕三个月,且走上正规后再给予退还;
5. 对Y公司反映的前任专营公司应付的10万元欠款,虽无任何证据,但念Y公司为老客户,合作多年,将从对其的罚款中冲抵8万元,另2万元用J公司的2万元罚款抵付,在库存盘清时由J公司给予兑现;
6. 长治城市经理由于多日来一直对该市场的问题处理不善,给予500元的现金罚款。
上述处罚决定作出前,M经理和他的团队充分分析了手中的既有资源、面对的形势、各经销商的心理状态等综合因素。同时为了平衡各经销商心态,便于该地区城市经理下阶段工作的开展,也安排了对城市经理的处罚。决定作出后,Y公司老板暴跳如雷,一会儿准备上法庭,一会儿计划动用黑社会,对于这些反应,M经理都作好了充分的应对准备,均使其在萌芽状态得以化解;J公司被罚2万元后,也心有不甘,但由于其急于得到市场的心理,故在大发牢骚后也就勉强接受了。整个市场的调理基本实现了M经理的预期,并且又通过与公司总部客户部联系,以客户部发慰问信等形式对J公司加以了安抚,使其重新树立了信心,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其拉到了完全合作的轨道上。对于较难应付的Y公司,M经理在等待了两天一直不见其就库存盘点一事作出反应的情况下,于第三天的早上,又将早已准备好的一份“催办函件”发到了任老板的办公室,并且找了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朋友帮忙。在强大的压力和部分既得利益面前,Y公司的任老板最终暴露出了其贪图眼前既得利益的小生意人本性,低头认输,交出了市场和库存。
[大结局]
至此,整个长治市场近四个月来的动乱局面得到了完全的控制,也为整个河南、山西区域市场的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M经理面对桌前摆放的一大叠准备材料、处理协议、…,长长地吁了一口气。
分析:
本案例中M经理从业的H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的果汁饮料龙头企业,现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2002年是H公司创业10周年,正如众多的中国民企一样,10岁的H公司遇到了成长中的又一个瓶颈。连续的3次变革是H公司老板为摆脱瓶颈所做出的大胆之举,其实也是无奈之举。
我们相信,无论是世界500强企业,还是中国土生土长、但已“长大成材”的大型企业、还有大量正处在蓬勃发展中的新兴企业,发展中的变革都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变革能否成功,其实中流砥柱(中层管理人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作为负责一方市场管理的地方大员,面对企业由于变革所产生的大量问题,该如何化解、处理,并随着企业一起迈上变革后的更高台阶,是我们在这里要着重分析的主题。
首先,从思想层面,区域负责人要对企业各阶段的政策调整有深刻的认识,要在思想上与企业最高层保持高度的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困难时以积极的正面思维去寻找解决的办法,并对团队和客户产生积极的正面引导,消除消极情绪,为问题的解决创造健康的环境。
我们也常见到一些销售人员,面对企业的政策调整时消极对待,与客户一起与企业对抗,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最终将客户引导到与企业决裂的地步,自己也呆不下去走人。造成典型的“三输”局面。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在M经理的积极引导下,大部分客户都抓住了“两节”的旺销,公司总部为稳定局势,弥补变革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也于节前推出了一系列促销政策,结果是大部分积极销售的客户都取了远超过往年的利润预期。
中图分类号:U6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工艺特点
CAST工艺(Cylic Activated Sludge Technology)即循环式活性污泥法是SBR工艺的一种变型,由美国的Goronszy教授开发而成的CAST工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反应池的进水处设置一生物选择器,它是一容积较小的污水污泥接触区,进入反应器的污水和从主反应区内回流的活性污泥(回流量约为日平均流量的20%)在此相互混合接触。生物选择器的设置严格遵循活性污泥种群组成动力学的有关规律,创造合适的微生物生长条件并选择出絮凝性细菌。在生物选择区内,通过主反应区污泥的回流并与进水混合,不仅充分利用了活性污泥的快速吸附作用而加速对溶解性底物的去除并对难降解有机物起到良好的水解作用,同时可使污泥中的磷在厌氧条件下得到有效的释放;生物选择器的设置还可有效地抑制丝状菌的大量繁殖,克服污泥膨胀,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在生物反应器中,回流污泥中存在的少量砂酸盐氮可得到反硝化。主反应区是进行生物降解和泥水分离的主要区域,在曝气过程中完成有机物的降解、同步硝化反硝化以及生物除磷,最后泥水分离的上清液通过主反应区末端的滗水装置排出池外。
CAST工艺每一操作循环通常由四个阶段组成,即进水/曝气、沉淀、滗水、闲置(视运行条件而定)。在曝气/进水阶段,池子中的水位由最低开始上升,同时进行曝气,完成生物降解过程;在沉淀阶段,停止进水和曝气,在无进水水力干扰、静止环境中进行泥水分离;滗水阶段,由移动式撇水装置排除池中上清液,使池中水位下降至设定的最低水位。[1]
保定市蠡县污水处理厂的设计中采用本工艺,水厂于2008年8月正式投产运行以来,至今运行效果良好,出水全部达标排放至月明河。
2 工艺设计
2.1 设计规模及水质
蠡县污水处理厂的进水以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为主,根据2007年9月份环境监测站的有关数据:蠡县污水处理厂的进水为为生活污水1.8万吨/天,工业污水为1.1万吨/天,确定设计规模3万吨/天。厂址位于蠡县县城北环路南侧,工业大街西侧。根据当地环保部门及发改部门的批复,最终确定进出水水质,并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A的标准”,因此蠡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一级标准A的标准,详见下表:
表1 蠡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出水水质单位:mg/L
2.2 污水处理工艺设计
根据国家有关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要求及保定市蠡县县城的实际情况,本工程污水处理设计选用CAST工艺,具体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蠡县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图
2.3 各个构筑物设计参数
(1)粗格栅1座,平面尺寸为9.4m×3.4m,地下部分深8.0m,地上部分高2.0m,设置2台回转式机械格栅,格栅渠道宽度1000mm,栅条间隙20mm,安装倾角75°。
(2)进水提升泵房 1座,平面尺寸为9.8m×9.25m,深9.4m,设置潜污泵4台,3用1备。
(3)细格栅 1座,平面尺寸为12.8m×5.5m,设置2台回转式机械格栅,格栅渠道宽度1100mm,栅条间隙6mm,安装倾角60°。
(4)旋流沉砂池2座,单池直径为3650mm,池内有效水深为1.85m,进水渠宽度为400mm,出水渠宽度为800mm,采用砂水分离器进行排砂。
(5)CAST反应池 1座,分4组,每组单池平面尺寸尺寸为50m×24m,池深5.5m,有效水深3.5m~5.0m,单池有效容积6000m3;设计污泥负荷:0.09kgBOD5/kgMLSS.d,MLSS浓度(最高水位)为3500mg/l,MLSS浓度(最低水位)为5000mg/l,污泥龄为21d;每组反应池分为主反应区和预反应区,污泥回流比为20%;运行周期为4h,其中曝气2.0h,沉淀1.0h,滗水0.5h,延时0.5h。
(6)鼓风机房 1座,平面尺寸为17.0m×9.0m,高为6.0m,内设3台罗茨鼓风机,2用1备,变频控制。
(7)絮凝反应沉淀池 1座,平面尺寸为17.82m×20.5m,地下部分深1.5m,地上部分高2.8m,内设潜水排污泵3台,2用1备。
(8) V型滤池 1座,分3格,平面尺寸为24.5m×25.2m,地下部分深1.5m,地上部分高3.2米,内设3台反冲洗水泵,2用1备,池内填有均质石英砂滤料,粒径为0.95mm-1.35mm。
(9)接触消毒池 1座,平面尺寸为18.9m×18.0m,高为6.0m,地下部分深1.0m,地上部分高3.0m,有效水深为3.5米。
(10)加药间 1座,平面尺寸为7.5m×16.2m,高为3.5m,内设2台二氧化氯加氯机和1套一体化溶解加药机。
(11)污泥脱水机房 1座,平面尺寸为18m×25.2m,净高为7.0m,内设污泥浓缩脱水系统、絮凝剂制备系统和冲洗水系统。
(12)储泥池 1座,平面尺寸7m×14.0m,池子深3.3m,有效容积为260m3。
3 运行效果
3.1 生化池运行参数
污水厂自投产以来平均运行水量为3.5×104吨/天,生化池污泥浓度一般在3500-4000mg/L,高于其他活性污泥法,有利于保证低温生化效果,污泥沉降比为20%-30%,DO控制在2-3mg/L,水力停留时间16h,污泥内回流比20%,无外回流。
3.2 提高水量运行措施
由于夏季降雨及冬季地暖水流入市政管网,为提高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水量,对水厂原有设备进行提升改造,在进水泵房处增加一台扬程15米,流量605m3/L,功率37kw进水泵, 在絮凝沉淀池增加两台扬程7米,流量210m3/L,功率7.5kw的潜水排污泵,生化池中滗水器的滗水高度提生20cm,通过以上措施,蠡县污水厂平均处理水量4万吨/天。
3.3 运行水质
通过每日监测数据表明,蠡县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指标完全达到设计要求,处理后出水全部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主要监测数据如下表2所示。
表2 蠡县污水处理厂运行水质单位:mg/L
4 结语
多参数监护仪是一种通过检测患者的生理信号,显示波形和数据,反映多种生命体征参数的仪器,通过它可以为医护人员提供患者的生命体征信息,帮助医护人员进行诊断和治疗。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多参数监护仪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医院。为了保障多参数监护仪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多个省份都出台了相关的计量检定规程,本文就多参数监护仪计量检定时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法和大家做以探讨。
1、心电部分输入标准电压信号后无心电波形或显示的波形干扰很严重。
分析及处理方法:(1) 是否多参数监护仪地线接触不好; 检查接地线,保证接地良好;
(2) 是否有外部高频设备干扰; 移除外部干扰源,无法移除时,改变检定地点,远离外部干扰源;
(3)心电导联线是否断路或导联线与仪器未连接好;更换心电导联线或修复导联线与仪器连接;
(4)监护仪内部模块故障;判定不合格,建议修理。
2、血氧饱和度部分加入标准信号后无法测出血氧饱和度或血氧饱和度量值异常。
分析及处理方法:(1)检查血氧饱和度导联线是否断路或与仪器未连接好; 更换血氧饱和度导联线或修复导联线与仪器连接;
(2)是否处于强光环境;移除或遮挡外部强光源;
(3)监护仪内部模块故障;判定不合格,建议修理。
2、无创血压部分无法测血压值。
分析及处理方法: (1)是否监护仪血压设置不当:正确设置a|.成人与儿童的选择,b.初始充气压的选择;
(2)检查袖带是否漏气或破损,联接管是否漏气; 更换袖带或 重新连接管路;
(3)内部模块或气泵损坏;判定不合格,建议修理。
二、将文中“市、区(县)”修改为:“市和区、县”。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区、县所属单位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区、县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市场登记证》。
市属及中央、外地单位在津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核发《市场登记证》。“
四、将第十九条删除。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二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1998年1月22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开办的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 开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四条 市场登记的管理机关是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可以开办或参与开办市场。
第六条 开办市场应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
(三)土地、房屋等权属、使用证明或占用道路的审批文件;
(四)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联办市场的,还须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
第十条 开办市场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市场名称在本市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承担市场的日常管理和交易安全责任,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三)维护场内秩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交易;
(四)建立市场统计制度,定期进行统计,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
(五)积极协助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县所属单位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区、县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市场登记证》。
市属及中央、外地单位在津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核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三条 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自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市场登记证》。
第十四条 市场因故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撤销的,开办单位应提前到原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公告。
第十六条 开办单位如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本着经营与管理分开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申请该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机构或派驻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二)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市场开办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五)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市场统计制度,对市场数量、上市商品种类、商品价格、商品成交量、成交额等,定期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同时还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不履行职责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处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bstract: “Brake contactor latching ", is the cran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to prevent the motor operation mode switching between appear transiently will be commonly used design method. But this design has great deficiencies, prone to heavy free fall, causing a serious acciden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design of line defects and put forward the solution, for the rational design of crane circuit provides reference.
Key words: Contactor fault; Brake; Circuit breaker; Self locking
中图分类号:U226.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GB/T3811-2007《起重机设计规范》7.4.6 规定:起重机构电动机应设置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立即上闸。对这一规定,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也有不同的做法。笔者谈谈自己对这一条规定的理解,和全国起重机行业的广大技术人员探讨。
这一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某企业重大事故的起重机控制屏(PQR6402)设计上有“重大事故隐患” 做出的。该企业事故的起重机控制屏的“重大事故隐患”为“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接触器自锁”。“制动器接触器的自锁”,是起重机制造行业上防止电动机运行方式之间转换时出现瞬间抢闸的常用的设计方法。但这种设计方法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当部分档位在切换时,正在运行的电动机的方向接触器断路,电动机的动力电源会失电,此时一旦有电气故障发生,制动器就不能制动,发生重物自由坠落。具体过程如下:
①起重机启动运行后,上升或下降运行的方向驱动接触器控制线圈的控制回路断电时:
a.上升方向1~6挡:上升方向运行时, 上升方向接触器断电时,电动机失电,制动器不能下闸;
b.下降方向2~3挡:反接制动挡,下降方向运行时,上升方向接触器断电,电动机失电时,制动器不能自动制动;
c.下降方向4~6挡:下降方向运行时,下降方向接触器断电,电动机失电时,制动器不能自动制动。
②起重机停止在空中后,重物下降方向接触器线圈断路,上升方向接触器完好,往下降方向(下降4、5、6挡)启动运行时,经过下降2、3挡开闸后,转为下降4、5、6挡,下降方向接触器断路,电动机不能得电,制动器不能下闸,重物发生自由坠落。
出事故的起重机控制屏,采用图1的控制线路。下降方向接触器FC控制线圈的控制回路断路,起重机停止在空中后,直接打下降方向第6挡,经过下降2、3挡开闸后,转为下降6挡,下降方向接触器控制线圈的控制回路断路,电动机动力回路不能得电,制动器不能下闸,重物发生自由坠落。为了避免同类事故的再发生,标准中就出现了“起重机构电动机应设置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立即上闸”的要求。
图1“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某企业出事故的起重机控制屏的电气控制原理图
然而,单从字面上分析,笔者认为此条规定还是有不全面的地方,因为在起重机的实际应用中,还有一些其它的电路故障同样也会引起起重机不能及时抱闸,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在起重机的电路设计时,还应做到更深入的考虑。下面来分析一下规定不完善的地方:
1.规定只提到了“电动机定子电源的“每个驱动接触器”和“制动器接触器”之间的控制关系,没提到它们之间的保护关系
这一条规定是规定“接通电动机定子电源(三相交流、能耗制动的直流电源、单相制动等)的“每个驱动接触器”和接通制动器开闸电源的“制动器接触器”两者之间的控制关系”,不存在“正反向接触器”的“故障保护”功能,即不存在“正反向接触器”保护“制动器接触器”的问题,不是“故障保护”关系。也不是“正反向接触器”之间的“故障保护”功能,而是电动机的“每个驱动接触器”和“制动器接触器”两者之间的“开闸、下闸”控制关系。这个控制关系是:驱动接触器得电,制动器接触器同时得电,制动器“开闸”;驱动接触器失电,制动器接触器同时失电,制动器“下闸”。而事故起重机正是因为“起升控制屏的制动器接触器自锁”导致驱动接触器失电,而制动器接触器不能同时失电,而这两者之间又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导致制动器不能“下闸”,重物坠落,造成事故。因此在设计时还应该考虑“每个驱动接触器”和“制动器接触器”之间的保护关系。
2.只规定“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未规定“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线圈的控制电源回路故障”是不全面的
在起重机的使用过程中,控制回路故障是很常见的,原因也是比较多的。这些故障同样也会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把控制回路的故障考虑在内。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控制回路的故障形式:
1)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有不能得电,或得电后失电两种情况;其原因有:①电动机的驱动接触器的本身故障;②电动机的驱动接触器的本身没有故障,驱动接触器的线圈回路控制电源故障断路。③电动机动力回路或绕组断相。
2)“电动机的驱动接触器” 的本身故障有:①得电后,衔铁故障不吸合;②得电后,衔铁吸合,传动系统故障,如卡住,常闭触点不断开,常开触点不闭合。③失电后,常闭触点不闭合,常开触点不断开。④ 控制线圈绕组断路;
3)接触器线圈控制电源回路故障造成断路,使接触器不能得电或失电的原因有:①控制回路电源的导线折断;②接线端子的接头松脱掉落;③回路中的其他接触器(或自己)的触点,因烧蚀、变形等原因,造成常闭触点断开。线圈控制电源回路故障造成接触器失电的还有:导线对地短路;
上述这些故障都有可能使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不能得电,或得电后失电);我们以图1为例来分析。①如上升运行1-6或下降2、3档运行时,ZC线圈回路断路,ZC失电,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② 正在运行时,突然转换到上升或下降或调速的驱动接触器线圈控制回路断路的档位上,造成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如FC线圈回路断路,上升运行1-6或下降2、3档运行时,突然转换到下降4、5、6档运行时, FC不能得电,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③如停在空中,FC线圈回路断路,突然由零位转换到下降4、5、6档运行时, FC不能得电,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上述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都会发生重物的自由坠落事故。
3.这一规定不包括“电动机动力回路或绕组断相”,造成的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
当电动机的定子动力导线折断,接点松脱等,或者电动机绕组断路时,就会导致“电动机动力回路或绕组断相”。这种情况也同样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也应考虑在内。然而这种情况是很好处理的,在电动机另设缺断相保护就可以了。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以图一的电路图为基础,结合考虑到的各种情况,对电路图做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的实现“起重机构电动机应设置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立即上闸”。以下是三种经过修改的电路:
⑴删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控制环节
删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控制环节,同时还要保留防止瞬间抢闸的控制环节。见图2。
图2制动器接触器自锁,保留防止瞬间抢闸的控制环节
⑵ 不删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控制环节(保留防止瞬间抢闸的控制环节),另外设置所有方向接触器全部断电时,强迫制动器制动的控制环节,同时也要保留防止瞬间抢闸的控制环节。见图3。
图3 不删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保留防止瞬间抢闸,另外设置所有方向接触器全部断电时,强迫制动器制动的控制环节
⑶不删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控制环节(保留防止瞬间抢闸的控制环节),另外设置所有方向接触器全部断电时,强迫解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控制环节见图4。
图4 不删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保留防止瞬间抢闸,另外设置所有方向接触器全部断电时,强迫解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控制环节
关键词: 交换领域/交易公平/外部性问题/经济法
交易不公平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在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会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的价值的。然而,如果当事人在讨价还价的能力方面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虚报所销商品的价值或所提供服务的价值,那么法律便会要求恢复一种合理的平等。[1]这里实质上谈到了交易领域中的强者对弱者造成外部性的问题,经济法作为追求实质公平的法律,旨在保证交易中合理的平等,解决交易不公平所致外部性问题应是其基本的任务之一。
一、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
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1776)有关市场经济“利他性”的论述。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1890)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经济”的概念。自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经济利益、非竞争性、制度等角度对外部性的形成和含义进行了研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庇古、诺斯、奥尔森、奈特、科斯、米德等经济学家。关于外部性的定义直到目前也还没有统一。从现有资料文献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给出不同的定义,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类[2]: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3]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4]
一、生产要素的定义与分类
关于生产要素的定义有许多种,萨伊认为生产要素只包括三种:土地、资本和劳动;Marshall(1890)从劳动市场共享、中间产品投入和技术外溢三个要素做出解释;我国学者徐斌,徐寿波(2006)提出了狭义和广义两种生产要素概念,基于广义生产要素新概念提出了生产要素层次理论,即由基本生产要素、单元生产要素、行业生产要素和部门生产要素四个层次构成广义生产要素体系。本文将生产要素定义为:参与生产的并为生产成果做出贡献的要素。生产要素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研究生产要素市场化,将市场要素分为经营权与所有权可分离的生产要素和经营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的生产要素。前者范畴包括土地、科学技术、资本,后者范畴包括劳动力。如此分类有以下优点:(1)即能将所有已明确提出的生产要素与未来可能因影响巨大而被提出的新生产要素加以分类,又能对市场要素的交易主体进行保护。(2)这样进行分类对于科学技术的知识的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相分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益的。(3)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体制要求土地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所以土地要素市场化的对象只能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前提
(1)趋近于完全竞争的竞争环境。在西方经济学中,完全竞争假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黄金环境,其高度的信息对称,操作透明性都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以最大程度发挥。但在现实生活中假设难以实现。信息的不对称与操作的不透明都使得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非常限度,甚至具有消极作用,产生负面的外部影响,滋生寻租行为与浪费。因此,生产要素要进行市场化的前提条件只能是趋于完全竞争的竞争环境。在这一环境中,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程度的宏观调控,但其调控职能也是有限的,必须让市场有足够的自我调控空间。在趋近于完全竞争的竞争环境中,市场与政府调控都能找到最优权能限制点。
如图所示,在市场发展进程中市场调节功能的曲线是凸的,在Q点达到配置最优水平A。然而完全竞争点Q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在现实中,市场竞争水平只能达到P点。在这一点上,若想仍达到最优的资源配置效率A,必须由政府介入调控,即N段作用,而市场调控作用则为M段。如果政府管制过度,使N增大为N’,则与市场调节状况不相适应,并不会出现提高效率的情况,而是会使得弹性较大的市场调节曲线改变,成为L2,在竞争水平P上市场调节达到M'这样市场调节即使达到最优也只能达到效率A'。所以,政府调节的力度必须有市场调控的局限性控制,而不能由自己决定。
(2)不同要素市场化的具体法律规定。根据科斯定理,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在市场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所以在明确分类后须将不同要素市场化特点进行法律说明与约束。针对经营权与所有权是否可分离,生产要素市场化必须有分类明确的详细法律作为约束。对经营权与所有权可分离的生产要素,如土地,科学技术,资本。法律必须强调所有权包括:确定所有者与非所有者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以及在与其他人交往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者承担的不遵守的成本。对经营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的生产要素,如劳动力。法律不能只单一的保护劳工作为拥有所有权的人的权利,如生存权,健康权,还要保护劳工选择工作的权利,指“可以工作” “可以不工作” “可以在这工作” “可以不在这工作”的权利。这为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确实能解决现实中的不公平问题,帮助解决大学生等弱势群体(由于某种限制条件而成为弱势群体)就业问题。
本文试从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否可分的角度将生产要素分为两类,并寻找出市场与政府的最优权能限制点以作为生产要素市场化的趋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竞争环境。另外,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必须有相应的,详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定相约束,相规范,才能保证生产要素为经济发展发挥最大效用。
参 考 文 献
事实上,有些投资人在提出这些质疑时,可能自己也不清楚在说什么。我们根据几个常见的状况来讨论一下创业公司产品的市场大小,以及创业者和投资人常发生的误解。
1.利基市场并非问题。
通常当投资人或者创业者讲出“市场不够大”或“产品太利基”时,他们本质上是在否定自己的产业。风险投资产业最终存在的意义是创造出前所未有的全新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创业公司瞄准的市场在早期看起来都会很有限,推出的产品或服务看起来都很利基。
当GoPro的创始人想要设计一台能够拍摄自己冲浪影片的相机时,大多数投资人应该都会认为这个市场太小。结果GoPro因此避过所有相机大厂的雷达,创造出今天我们所熟悉的“运动相机”产品类别,并以强大的品牌维持将近一半的市场占有率。
2. 看得到的市场不是市场。
反过来说,一个看得到的庞大市场其实不是创业公司该追求的市场。因为每个人都看得到,一定会有包含大厂和创业公司在内的大量竞争者。
3. 错误定义导致错误期待。
我常常看到创业者在BP里提到,“物联网的市场到2020年将会达到2 000亿元”,这是一个典型错误的市场定义。创业者的物联网产品虽然可能属于物联网市场的一部分,但物联网总市场到底会有多大,跟消费者要不要购买这个物联网产品一点关系都没有。
4. 三句话不离大公司。
据Gartner预测,2017年全球半导体营收总计将达到3860亿美元,较2016年增长12.3%。从2016下半年起开始出现有利的市场状况,尤其是在标准型存储器(Commodity Memory)方面。除了传统的硅晶片存储器外,闪存式存储器正逐渐成为主流存储器设备。
涨,涨,涨,何时休
这些有利条件使2017、2018年存储市场的前景更为乐观。不过存储器市场变化无常,加上DRAM与NAND Flash产能增加,预计市场将在2019年进入修正期。有数据表明,从2016年中以来,PC用DRAM价格已上涨一倍。原来只要12.50美元的4GB模组,现在已涨到将近25美元,NAND Flash的平均售价也从2016年下半年到今年第一季度保持持续上涨态势。Gartner预计DRAM与NAND的价格将在2017年第二季度达到顶峰,不过整体价格回落可能要一直持续到今年年底,主要原因是随着智能手机等主要应用的容量需求增加,厂商会开始抢货。
记者近期为了度假购置了一些摄像设备,可以录制4K分辨率的视频。大家可能都有所了解,4K录像需要的不仅仅是快速读取,更为关键的是写入速度。该摄像设备厂商推荐用户使用一些存储卡。没错,这些存储卡的读写速度都很高,可以满足记者的此次度假需求。
除了个人消费级的存储卡外,很多企业和机构的数据中心中也都开始采用闪存式存储器处理其关键业务。因此,很多国外企业,比如美光科技、英特尔、三星、闪迪等企业都在不断推出新产品,满足企业、机构和个人不断增长的对存储器容量和读写速度的需求。但它们的价格真的很贵,甚至达到数千元,远高于普通照片存储卡的价格。
为了尽量减少国际市场对半导体领域的垄断影响,我国也在积极主动研发自主可控的半导体存储器。以紫光为例,紫光在今年的市场投资行为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当然,我们还看到其他一些存储厂商也在为中国存储器摆脱国外厂商的垄断而努力。记者此次采访了UIT(创新科存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科)总工程师徐永锋,与他就新形势下国内存储器厂商如何应对国外厂商新概念和新技术带来的压力进行了深入探讨。
市场促进厂商转型
徐永锋介绍道,近期创新科进入到了一个全面转型阶段。在战略转型方面,创新科之前是一家以存储为核心的产品公司,此后,它不再只专注于存储产品的研发,而是定位为一家大数据存储的服务商,以存储服务为基础,积极投身于数据中心的公有云服务和大数据服务领域。目前,创新科正在与合作伙伴联合在国内外运营多个数据中心。
在技术转型方面,第一,创新科由原来的磁盘存储转向软件定义存储技术的研发;第二,就是进行云平台、大数据分析处理平台等服务架构的开发。国内企业和用户对云计算探讨的声音增大实际上是在2011年,创新科从那时开始研发分布式软件定义存储产品。创新科在分布式存储应用方面已经卓有成效,其分布式存储系统产品已经广泛应用在广电行业媒资系统、电信全云存储平台、平安城市云监控、舆情监控等领域。
在产品战略方面上,创新科已经不再研发更高端的传统磁盘存储系统,目前只对此类产品做基本维护工作,如硬件规格升级、软件功能升级维护等。创新科当下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软件定义存储架构研发、云服务和大数据应用服务方面。
2017年国内存储市场传统磁盘阵列系统产品仍在维持较高的出货水平,但需求量正在逐步下降。国内企业已经在大规模采购软件定义存储系统产品和超融合系统产品。目前,虽然上述两类产品的使用量并不大,但已经部署在广电、安防、教育、医疗、智能交通等领域。随着新技术的更替,数据量规模的不断增长,以及大数据云服务本身的市场需求,未来软件定义存储系统将占据主流。
而软件定义存储包括如分布式块存储、分布式文件存储和对象存储,三者各有所长。分布式块存储适合高IO的交易型应用的超融合系统;分布式文件存储适合存储海量的非结构化数据;而对象存储适合云存储服务。创新科最早是做分布式文件存储,现在正在加大对象存储和分布式块存储系统的研发力度。
创新科具备存储技术优势,曾与上海高性能集成电路设计中心达成了全国产存储战略合作协议。此外,创新科还与申威联盟就国产申威处理器的全国产存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市场推广等展开了深度战略合作,并于2015年6月推出了基于申威处理器的完全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全国产化存储产品,为我国存储行业乃至IT产业今后走向自主可控的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榜样,为进一步实现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创新科是一家坚持自主创新的存储公司。早在2014年,创新科存储就了一款基于国产申威处理器的国内首款安全存储产品――SCS1000。我们知道现在大多数存储企业都是在做基于底层之上的存储系统,但如果硬件设备不可控很可能就会被安装后门或病毒程序,因此真正的安全可控是要实现软硬件整体的安全可控。创新科是申威联盟的重要成员,与联盟内的合作伙伴一起,对其基于企业级服务器和存储市场需求提出了诸多优化建议,协力将应用于超算方面的CPU芯片逐渐推向企业级市场,以适应国家安全的战略需要。
大数据分析优势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7年颁布了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不动产准则属于资产评估具体准则的实体性准则,框架结构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操作要求、评估方法、企业价值中的不动产、评估披露以及附则等七部分。不动产准则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总体指导下,对不动产评估业务进一步规范,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权益的概念;明确要求具体分析不动产三种基本方法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重点探讨了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国际评估准则》(IVS)在“资产评估准则”部分对不动产进行规范。IVS中不动产评估包括准则、注释和附件三个部分,其中准则包括工作范围、执行、报告以及有效期四个方面;注释包括不动产权益的类型、权益的等级、租赁、评估方法、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七个方面;附件是历史性不动产。
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对于不动产评估的规范包括不动产评估和不动产评估报告两个方面。不动产评估准则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需要关注的相关评估项目的程序,并可用于评估师和评估服务使用者对评估工作质量进行的对照检验。不动产评估报告准则规定的是传达不动产评估结果中所要求的信息内容和信息量,但并不指定不动产评估报告的形式、格式和文体,由报告的预定使用者和评估师的需求决定。
从中外不动产评估准则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不动产评估准则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内容较全面详实,但是还缺乏对于具体不动产评估实务操作的详尽指导。国际评估准则虽然单列一章内容规范不动产评估,但是内容不够全面,仅强调了不动产评估的方法,其他方面大多没有涉及,比如信息的披露。美国评估准则突出强调了信息的披露,有专门的不动产评估报告准则,但是对于披露的具体内容没有相应的规定。
二、不动产评估准则定义比较
我国不动产评估准则在总则中就明确了有关不动产和不动产评估的基本定义。该准则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本准则所称不动产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包括单独的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国际评估准则在“定义”部分就界定了关于不动产的定义。不动产是指与房地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同时,在国际评估准则的资产准则——不动产权益(IVS230)的注释部分又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权益是指对土地和建筑物拥有、控制、使用或占用的权利。不动产权益包括三种基本类型,即“优先权益”、“次级权益”和使用权益。
美国评估准则也在“定义”部分界定了不动产的定义。不动产指的是属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固有利益、利得和权利。因为在西方的不动产价值评估理论中,都特别强调不动产价值的评估是评估不动产权利和利益的价值。美国评估准则的标准1——不动产评估中则没有不动产的界定。
从中外不动产评估准则界定的不动产定义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不动产评估准则不但明确了不动产的定义而且指出了不动产评估的定义,还具体区分了单独的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国际评估准则界定了不动产的含义,并着重强调不动产的权益。美国评估准则也强调不动产的权益,但是解释的并不具体。总之,不动产评估评估的是不动产权益的价值,而并非不动产的实物本身的价值。
三、不动产评估准则评估方法比较
我国不动产评估准则把评估方法作为准则的重点内容,对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收集足够的交易实例;并进行修正。运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不动产应当具有的经济收益或者潜在经济收益;并合理确定收益期限与折现率。运用成本法评估不动产应合理估算重置成本、经济寿命年限以及可能引起不动产贬值的主要因素。运用假设开发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合理估算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和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合理进行修正。
国际评估准则规定,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主要评估方法均适用于不动产权益的评估。市场法是不动产权益评估普遍采用的方法,应注意考虑能够提供价格依据的权益,以及被评估的权益等。在收益法分类下有各种不同的具体操作技术方式,可以使用各种形式的折现现金流模型。成本法常常被应用于不动产权益的评估,需要计算重置成本,并将现时等效不动产的重置成本进行贬值调整。
美国评估准则规定,当销售比较途径对于可靠的评估结果是必需的情况下,评估师必须对用于评估价值推断的销售比较数据进行分析。当成本途径对于可靠的评估结果是必需的情况下,评估师必须:使用恰当的方法和技术对宗地价值进行评定;对新开发成本估算时可参照的成本数据进行分析。当收益途径对于可靠的评估结果是必需的情形下,评估师必须:分析那些计算不动产全部潜在收入时可获取的参照租金收入数据和(或)不动产的潜在获利能力。
从中外不动产评估准则对评估方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评估方法都可以应用于不动产评估,只不过美国评估准则是分别从销售途径、收益途径和成本途径规定的,但实质内容是一致的。中国不动产评估准则不但介绍了三种方法,还对实践中经常用到的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做了具体规定。此外,中国不动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是最详细和最具可操作性的,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评估准则都是原则性的指导,尤其是美国评估准则。也就是说,国外的评估准则没有特别强调评估方法的应用。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086-02
一、导言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并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各国正努力探索和完善有效的环境政策工具。作为重要的选择之一,排放交易制度最先由环境经济学家提出并设计。排放交易制度的建立与运行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与保障,但在设计排放交易制度的法律框架之前,从批判借鉴的角度了解其最初形式和演变轨迹、分析其设计特点以及实施做法,同样显得非常必要。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排放交易制度的经典文献进行综述分析,以尝试厘清排放交易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与关键制度设计。
二、排放交易制度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在20世纪50年代末,决策者和经济学家为控制污染提出了两种方案。第一个是命令和控制政策工具,主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来控制污染活动。第二个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工具,该理论认为合理的污染控制政策应对污染进行定价,让市场参与者作出决定,将环保目标的实现立足于市场 [1] 。
Coase在1960年提出产权理论[2],Dales指出其在污染控制中的适用性并提出“排污交易市场”[3]2。Dales认为污染处理成本是污染防治成本和污染成本之和,包括避免污染损害的支出和因污染而造成的福利减损 [3]12-15。由于污染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分配相应费用与成本以尽量减少污染处理的社会总成本是一个政策选择与设计的重要目标[3]104。Dales认为,有三种方式可供实施污染防治政策:监管规制、补贴和污染收费[3]81-83。
三、排放交易制度的理论框架与关键要素
基于上述理论基础,本文认为排放交易制度的理论框架应当包括环境目标的设定、交易配额的确定、交易配额的初始分配、排放交易的市场运作、监管与执法等关键要素。
1.环境目标的形式与性质
作为一种污染控制手段,排放交易制度之所以受到经济学家的广泛青睐,其原因主要在于它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降低减排成本。有人会简单地认为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成本,而它的环保效益则纯粹由排放量限制或排放交易制度外的环境标准确定。然而Tietenberg提醒我们,对环境影响本身应是一个排放交易制度设计的内源性因素 [4]61。而且,环境目标应是排放交易制度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
作为排放交易制度设计的关系要素之一,环境目标的形式会影响其排放交易模型和操作。在总量和交易模式(cap-and-trade)中,环境目标被设置为绝对的减排量,而且它被广泛认为可以提供更多的环境确定性 [5]13。因为由总量目标设定的排放量上限,不会因新加入者而被削弱。相反,如果环境目标通过一个相对目标的方式进行设定,如基线和信用模式(baseline-and-credit),许多经济学家认为除非一个额外的约束限制机制内置到制度设计当中,否则它将使总排放量增加 [4]19。
2.交易配额的定义与属性
交易配额在不同的排放交易制度与模式中有不同的定义。在基线和信用模式中,配额可以信用进行定义,代表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流量,如每年排放的吨数(吨/年)。信用赋予了排放者一个持续的权利,一般由监管当局在交易前进行认证颁发。在总量和交易模式中,配额一般以具体的排放量(如吨数)来定义。在总量和交易模式中的配额,则向企业提供了排放特定数量的一次性权利 [4]7。而且,配额是由监管当局根据设定的时间表,在排放交易实施前发放给排放者,而不需再经过批准核证环节。
虽然交易配额的定义与形式不同,但是都必须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厘清与界定。经济学家们一贯认为可转让的配额应被视为一种受保障的财产权利,以保护并激励投资 [4]191。然而从环境共同体及伦理角度看,环境(例如空气)应属于全人类,它不应成为私有的财产权利。因此,人们在实践中提出了一个妥协折衷的办法。在美国大多数的排放交易制度中,可转让的配额一方面尝试给予持有人足够的权利安全性,但另一方面它们却不被视为产权[4]193。然而,实践中也有一些通过配额授予永久、完全产权的例外。Dales认为,社会决策和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对产权的法律定义 [3]75。
3.交易配额的初始分配
一、 碳排放权机制之国际条约追溯
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市场化机制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5月9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以此为起点,国际社会先后达成一系列协议、计划、行动纲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之后,国际社会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关注升温,并进行了一系列谈判和磋商,先后达成《京都议定书》、《马拉喀什协议文件》、控制气候变化的蒙特利尔路线图、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协定书》等一系列文件。在实务领域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亦蓬勃发展,例如,在金融市场上出现各种与碳排放权单位相关的衍生产品。理论渊源和实践操作两种渠道共同促进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碳排放权相关国际条约之缔结沿革
与碳排放权单位交易相关的国际条约缔结过程,最早可以溯及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成员在纽约通过了《框架公约》。公约为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厘清了技术性概念
该公约首次明确温室气体的定义,将温室气体认定为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其中以二氧化碳所占比重最大。;其次,将公约目标定位于“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创造性地提出在环境方面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将缔约方区分为附件一缔约方和非附件一缔约方
附件1缔约方主要是指工业化国家缔约方和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主要包括共计38个发达国家,非附件1缔约方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根据不同的发展条件承担不同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
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中,最重要的公约无可置疑是《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7年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其主要贡献在于:议定书制定了对附件一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将目标定位为:“在2008-2012年承诺期间,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将总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减少5%”,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议定书同时创造性地引入市场机制,并设定相应的实施路径和操作指南,从而使得议定书不再仅仅是一纸空文。《京都议定书》最终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在2007年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巴厘路线图”(bali roadmap)确定了2012年后世界各国加强落实《框架公约》的具体领域。“巴厘路线图”明确规定,《框架公约》的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包括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目标,同时要确保发达国家间减排的可比性。同时,缔约方达成“巴厘行动计划”,该计划主要包括给予发展中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等内容。
缔约方第15次会议于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协议。不幸的是,会议最终仅达成无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但该协议维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
(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贸易方式及市场结构
在技术商业化尚不成熟而全球减排压力较大的背景下,以《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多边环境公约和议定书以探索性的方式,初步奠定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的基础,通过市场的手段来帮助各国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其主要方式包括:共同执行(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排放权贸易(emission trading,简称et)。
当实现法定的排放限额成本过高时,政府或私人经济实体可通过向另一附件一缔约方买入aaus,或获取erus,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ers等排放额度,来降低直接减排成本。
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市场具体可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如图1所示,配额市场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京都议定书》设定的et,各成员国根据其承诺,可按自身排放情况进行aaus的交易。二是部分国家建立的除《京都议定书》之外的其他强制性的区域排放权交易计划,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美国加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方案。三是一些国际组织、国家及企业等建立的一系列以自愿交易为特征的碳金融市场,最为典型的是英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项目市场主要包括共同执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采用“基准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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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基准线和信用机制,即baseline-and-credit mechanism,与现行基于绝对目标的限额交易机制(cap-and-trade)不同,限额与交易的法律行为既包括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包括交易主体的买卖行为。的原理,买方可向证实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信用交易额,即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通过项目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及设备支持,购买某一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单位,在交易后抵减其在议定书中的减排任务[1]。根据国际碳排放交易习惯,cdm一级市场专指发达国家购买发展中国家的cers的直接交易市场,cdm二级市场是排放权衍生品的交易市场,即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
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的权利。经过认证核准的减排单位可以进入cdm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在二级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企业和中介机构。
从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来看,交易行为体系至少包括三个主要环节:第一,买卖行为。排放权交易方应恪守意思自治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买卖行为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主要法律行为。第二,市场中介行为。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是为交易双方提供排放权指标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的辅助机构,是保证排放权交易成功的必需环节。第三,核证行为。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排放主体减排后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的定期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使减排量获得公信力[2]。由上可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体包括供给者、最终使用者和中介机构三大类,涉及企业、国家、减排项目的开发者、咨询机构和金融机构。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经常跨越国界选择利润最大化点进行交易,因此,如何对碳排放权单位和碳排放权交易商在国际法层面进行认识和定位,攸关交易主体(政府和私人经济实体)的利益。
二、 碳排放权单位与wto体系的关系分析
目前,碳金融市场呈现欣欣向荣的态势,市场成交量逐步增加,成交额增长趋于稳定。在十多年的发展中,碳金融市场逐渐显现出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特征,供需关系在价格的决定中占主导地位。当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国际多边环境公约与wto体制体现出泾渭分明的特点,但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领域,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竞合空间;另一方面,国际多边环境公约在执行方面存在缺陷,不存在争端解决机构或其他方式规范争端处理。若能够将国际多边环境纠纷符合wto的部分纳入wto争端解决中,无疑能够促进争端解决的法制化,提高纠纷解决的可预见性,促进环境问题的和平友好解决。
(一)碳排放权属性析定
自《京都议定书》确立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机制市场化以来,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得到普遍关注和认同,但是截至目前,学界仍无法对从属于碳排放权单位的碳排放权进行统一、确切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是“发生在人类保护环境过程中产生的国与国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为顺利完成对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而形成排放配额的交易权利”[3]。亦有学者主张碳排放权本身属于排污权[4],即指个人或单位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需和适量污染物的权利。
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交易主体包括政府和私人实体部门,客体为全球领域的环境容量,权利内容包含对一定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因此,碳排放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二)碳排放权单位不构成wto框架下的“商品”
在国际法层面上,对碳排放权指向的对象——碳排放权单位是否可以纳入wto体系的认识亦是见仁见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争论: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牵涉到物理属性的温室气体,因此应定义为产品[5]。也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牵涉到无形权利的交易,因此,理应属于服务[6]。还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不是一种产品,亦不是一种服务,比如佩森克(annie petsonk)认为,aaus、cers、erus都是在国际环境相关条约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具有主权属性的权利或资格
佩森克所述的“具有主权属性的权利或资格”,又称为“可交易主权义务成分”(transactable components of sovereign obligations)。,目的是为了满足一国所应履行的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正如一国发行货币和承担债务都不能被认为是国际性义务,而只是国内义务一样。还有学者主张碳排放权单位应该归属于“由政府当局颁布的许可证或许可”,类似于跨国境的国内许可证、专利、主权债务等[7]。
从本质上说,碳排放权单位相当于一种金融衍生品,特别是在跨越国境进行交易的排放权交易标准化合约中。美国法律明文规定碳排放权属于金融衍生产品
详见: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于2009年6月11日的专题策略报告《碳排放权交易全景研究》,第18页。,而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出现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
截至目前,wto规则并没有对wto调整的“产品”进行定义,而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也并没有将碳排放权及类似物品纳入国际贸易商品目录中。在当前的wto体系内,并没有将金融产品纳入其调整范围,比如货币、国债、期货和期权等跨越国境的销售或间接投资,此类金融产品纠纷更多地是依据其国内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依据wto案例分析可知,“产品”被定义为“具有内在价值的实质性事物”,应为一种有形物。在1985年gatt关于加拿大政府措施影响金币销售的小组报告中
1985 gatt panel report on “canad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sale of gold coins”, l/5863.,gatt专家组将金币定义为投资物品,具有金融属性,由于金币是基于法律创设的货币,属于支付方式或金融产品,而不属于gatt规制下的“产品”或“商品”。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作为一种抽象的、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载体,并不是wto体系下的“产品”或“商品”,而其更多地体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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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为特征的金融衍生品。
(三)碳排放权单位是否构成wto框架下的“服务产品”
在wto体制下,gats专门对各成员方的服务贸易进行规制和调整,依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一揽子协议,各wto成员方均有义务确保自身行为与gats规定相符合。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第2条第2款规定: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下称多边贸易协定)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附件1b 即为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gats的宗旨在于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但是其没有对“服务”进行确切的规定,只是在协定第1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方式分为四种,包含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
无可置疑,很多碳排放权作为市场化机制连接消费者和供给者的物质,是否属于服务贸易,取决于其是否属于gats项下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碳排放权单位作为一种配额或是信用权利或制度,本身并不代表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同时,也不属于wto服务领域分类表和联合国临时集中产品分类系统规定的服务类别。因此,碳排放权本身不属于gats调整的“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到目前为止并不包含于wto体系内,因此,在wto框架内,也就无所谓碳排放权单位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争端问题。
值得明确的是,截至目前,wto各成员方仍没有对碳排放权单位是否属于wto体系下“产品”或“服务”的范畴进行磋商或协商,但是,碳排放权单位是否属于“产品”或“服务”,最终的法定决定权和解释权归于wto各成员方,没有任何政府或个人能够越过wto协商机制定义“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和属性。
三、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服务商行为与wto体系关系分析
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存在数量众多的交易服务商,包括基于碳排放权单位交易而设立的商、认证机构、服务机构等,这些交易服务商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正常良好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厘清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行为是否构成wto体系中的服务,甚至是金融服务,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和规制交易商跨越国境的行为。
(一)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服务商的行为是否构成gats下的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是wto框架中专门调整服务贸易的规则,如前所述,gats并没有对服务作出明确而清晰的定义,只是在gats第1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方式。依照定义,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更符合跨境服务方式
根据gats第1条第2款规定,跨境服务定义为“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此条款强调的是服务的流动性,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在国际领域寻求利益最大化,即体现了跨境服务相关特点。
;另一方面,gats中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5条囊括了所有金融服务活动,其中明确列举了在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衍生产品、可转让证券、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的行为。在二级市场上,以碳排放权单位为交易对象的期权、期货、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明显属于gats金融服务调整范围。但是,活跃在二级市场上不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交易对象的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是否属于金融服务提供者?欲解决此问题,必须先厘清碳排放权单位的属性,若其具有金融产品的属性,那么,碳排放或中介行为必然属于金融服务范畴。
在碳排放权的属性方面,主流观点均认同其金融产品属性,但关于金融产品下的类别,不同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本质上属于期权或期货[8],有的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属于可转让证券,还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属于具有使用价值的金融资产[9]。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在传统金融工具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产品,是一种交易者间的双边合约,其价值取决于或派生自基础金融工具或资产的价格及其变化[10]。碳排放权单位交易亦建立在市场化机制基础之上,其
价值变化取决于资产或环境容忍度。因此,笔者倾向于将碳排放权归类于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碳排放权存在金融属性,多数学者认同碳排放权单位交易行为属于服务领域,因此,碳排放权单位中介商交易服务行为属于gats下的服务。由此推导出wto成员方应该恪守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件的规定,不得对排放配额交易服务施加数量限制或市场准入限制,同时,wto成员方应该允许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购买、持有、转让碳排放权衍生品,并保证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二)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在wto体系下,大多数学者并不否认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构成服务并受gats规范和调整。因此,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服务商是否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般情况下要求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在gatt文本中有
明文规定。与此相对应,在服务贸易领域中,gats强制性地规定成员方恪守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依据gats第16条(市场准入)和第17条(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成员方只对列入减让表范围之内的服务提供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虽然gats成员方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做出重大贡献,但囿于现实和实践,成员方仍没有给予外国服务商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的义务。
基于如上阐述,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应该在gats下受到保护,保障交易商享受最惠国待遇,并在成员国承诺给予的部门施行国民待遇原则。欧盟曾《欧盟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目的是减少欧盟内部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该指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只准许欧盟成员国内的人和已批准《京都议定书》国家的人参与碳配额交易,这一规定意味着非欧盟成员国和其他未批准《京都议定书》国家的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被排除在外,指令出台后受到来自学界的诟病[11]。笔者也倾向于认同美国学者的主张: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指令对参与人的限制,违背了欧盟在gats下的最惠国待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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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wto框架下解决国际碳排放权争端之可能性探究
在当前国际环境条约的框架内,并不存在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国际环境问题牵涉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经济利益,在可预见的未来,国际环境争端可能发生,以可预期的、统一的规则解决争端的追求,显得弥足珍贵。1994年在签署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的会议上,gatt缔约方通过一项部长级会议决定,在wto的监管下正式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该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为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加强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间积极互动的规则的必要性”提出适当的建议[12]。cte1996年报告第25段提到:wto成员方虽有权提交相关争端至争端解决机制,但如果某一争端当事方同时也是多边环境协议的缔约方,则应诉诸多边环境协议的争端解决方式[13],同时,在国际环境条约中,亦指明国际环境条约应与wto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