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基本方法范文

时间:2023-08-25 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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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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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对研究方法之期盼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研究方法科学与否对于学科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传统法学方法的研究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而经济法学是在传统法学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双重缺陷无能为力的背景下,为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而建立的新型学科,如果囿于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无法从新视角审视经济法学的特有理论内涵,也难以探索实现经济法学价值目标的路径。因此,经济法学研究不能照搬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当在方法上进行创新。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标志。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法学方法的重要来源,主要是引入价值判断来评价法律现象,就是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多维度地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等理论进行诠释。本文试图论证哲学中的整体主义方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整体主义在哲学范围内的发展

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间的争论是西方哲学的一条重要线索。整体主义认为社会集团决不能视作只是个体的集合体,它具有个体所不能包括和解释的独特性质,群体的行为规律不能还原为个体的行为规律,整体是一切社会解释的出发点,必要时可牺牲个体利益以取得整体利益。个体主义认为整体主义强调的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利益的总和就是社会利益,个体是社会存在的目的,社会的存在正是为了促进个体的幸福和利益。

作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互指责对方的缺陷。个体主义方法认为,整体主义方法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当代著名哲学家、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重要倡导者波普尔认为“如果我们要研究一事物,我们就不得不选择它的某些方面。我们不可能观察或描述整个世界或整个自然界;事实上,甚至最小的整体都不能这样来描述,因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选择的”,描述和活动的选择性使得人们难以运用整体主义方法从整体上把握社会,而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用涉及该现象的个体情境来解释,因此,科学研究只需从个体角度出发考虑个体的动机、信念、生理状态及其所处环境等因素,不需要考虑社会整体的制约。而整体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体被看成是社会化的人,社会整体不是其构成元素的简单相加,比个体具有更多的结构属性。因此,社会不但不能还原为个体,而且会因为这种结构属性成为决定和制约个体行为的原因性力量,所以必须把对象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加以把握。。整体主义方法则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视角,它认为社会整体具有独立于个体的独特属性,社会整体不同于个体总和,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依此方法,应当从社会整体出发,把社会整体看成分析的基础,在总体上把握社会现象,而不纠缠于个体分析。

三、整体主义作为经济法学方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学研究需要探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研究如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并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公平分配。因此个体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整体主义研究方法的选择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界定了研究活动的思维体系、考察研究的切人点、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问题。

(1)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视角之考察

传统民法认为,个体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只要充分保证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促成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社会活动参与者自由博弈而产生的自发秩序才是好的社会秩序。民法学理论的架构往往诉诸于人的生物属性或抽象的人性,立足于私人经济生活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调人格在抽象意义上的平等性及其一般共性,并以平等自由等为原则,通过法律关系模式来安排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然而民法忽视人与人之间因差异而产生的互补性和依赖性。存在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体,在社会利益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某一个体利益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他人利益的侵占,自由至上的市场对此冲突无可奈何。历史证明:在亚当·斯密“自由放任”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个体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推动下,沿着经济规律的发展之路,走向了垄断。经济个体合理的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整体秩序,市场失灵了,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没有宏观把握的能力,对于发生混乱的经济秩序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借助新的法律制度来完善其经济管理职能,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经济法学将社会看成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而经济法学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从整体出发,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

(2)经济法学的理念体系视角之考察

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对立而统一地存在着的。一方面,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如能够实现合理分配必然能够使个体的利益增进,而个体利益的增进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增进,因而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具有统一的一面。历史证明: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曾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确能既利己又利他,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实现了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相对和谐。然而,另一方面因为社会作为整体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也存在对立的一面。事实上,在高度现代化的条件下,由于人类具有趋利的本性,如果对他们的行为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势必会危害社会并最终殃及自身。因此,亟需要特别维护有遭受损害之虞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重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新格局。所以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每个部门法需要考虑的问题。然而基于民法理念认为个体利益的追求能自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进而着重考虑个体利益的保护,因此不过分关注社会整体利益。

而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不足而产生的。经济法学认为社会整体利益不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个体利益的总和,而是社会中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个体行为具有外部性和普遍性,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决定了经济法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从“社会本位”出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任。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法律制度,其理念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平稳协调地增长,从而带动全社会所有个体利益的增长,以消除个体权利无限制行使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有时需要对个体的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通过限制个体的部分自由去为其换取更大的自由,牺牲个体部分利益去为其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3)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之视角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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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用型本科院校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依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

目前,在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依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即整个课堂教师是中心、是主角的教学模式,教学过程中教师大量地陈述和讲解原理,很少提出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让学生去思考和进行广泛的讨论,忽略了西方经济学的逻辑分析和创新思维的培养,没有关注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没有重视如何培养学生应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正是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学生应该具备的;同时,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已有的经济结论,很少主动将学习到的经济学理论同现实的问题联系起来,很少有学生在课后去查阅和课堂教学内容有关的资料、书籍,更不用说主动到社会或企业独立进行社会调查,社会实践能力得不到提高。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必然导致事半功倍,教学效果不理想,无法培养应用型人才。

(二)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唤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西方经济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这门课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主要是以理论教学为主,而且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下课时被缩减了,所以导致教学大多数以课堂为主,教师很少带领学生到企业或社会进行社会调查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因为缺乏对社会、经济的了解,尤其缺乏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宏观经济运行以及市场运行等实践的深层次了解,学生对《西方经济学》理解起来比较困难,而且感觉这门课和实践结合的不紧密,对自己将来的工作没有很大的帮助,所以学生学习兴趣不浓。而我们的教材内容(特别是国内的一些教材)主要是理论介绍,加上大量图形、数理分析,很少有案例和新闻摘录,比较抽象枯燥。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学生感到西方经济学理论和现实脱离,没有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如果教师依旧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不能与时俱进,创新和尝试多种教学方法,不仅使学生感觉枯燥无味,并且还限制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不利于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三)考核方法单一

《西方经济学》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比较单一,因为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是专业必修课,所以一般是考试出题的方式、成绩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是卷面成绩,另一方面是平时成绩,且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直接影响着经济学教学的效果。考核评价方式单一,只看中最后的分数(因为它是学生评选奖学金的依据),不重视学习过程,将考核成绩分数作为衡量学生成绩的唯一标准,过分强调最终成绩的作用及功能,没有认识到学习和考试的真正目的和作用,因此导致学生在考试前紧张地背诵书本知识,而忽略了拓宽知识面。

三、应用型本科院校《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考

(一)唤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人的心灵深处,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这就是希望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美国学者普遍认为,“所有真正的学习都是主动的,不是被动的,它需要运用头脑,不仅仅要靠记忆,它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承担主要的角色而不是教师。”所以,西方经济学的教学也应该换一种思维方式进行思考,让学生对这门课产生兴趣,让他们爱学习,主动学习。兴趣是学生知识增长的发动机,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兴趣才能有热情,有兴趣才能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有了它学生才会在知识的海洋中徜徉。要求教师讲课内容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如在讲经济学产生的原因时,提问学生每个月的零花钱是如何分配的,从而引出经济学产生的原因;讲到为什么学习西方经济学时,让学生谈谈上大学的预期收益和成本是什么,上大学值不值得?讲到机会成本的概念时可用“上大学的机会成本”解释这一概念:学生在高中毕业时面临选择,一个选择是上大学,另一个选择是工作,上大学的机会成本就是四年打工挣钱可能获得的收入,这样便可让“机会成本”这一相对晦涩难懂的概念变得生动有趣;在讲到消费者均衡时,提问学生假如你有8元钱,你将如何分配你的早餐?在讲到均衡价格的变动时,用具体的事件分析具体的市场等。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强调西方经济学的实用性,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觉得学习西方经济学有用,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帮助自己做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是让学生感到西方经济学并不是那么“高大上”遥不可及的,而是一门来源于生活并且服务于生活的学科,经济理论解释的大多是经济生活当中的固有规律,从而提高学生对西方经济学的学习兴趣,改善教学效果。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教师应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促进学生主动思考、质疑问难和探索求解等良好学习习惯的形成,使探索性学习、自主性学习、协同性学习得以真正实现,从而有利于开发学生潜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如采用习题练习法、比较教学法、读书指导法、引导教学法、重难点讲授法、问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等,下面重点介绍几种教学方法的运用。

1.参与式教学法

参与式教学法就是在课堂教学中,让教师和学生都是主体,让师生双主体在教与学之间相互参与、相互激励、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统一,充分发挥教师“教”和学生“学”两个主体的作用,使师生在互动过程中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具体做法是,事先将学生分成若干组,让学生课后查找某个经济问题的材料,做好准备,注意讨论的问题应是与课程中的理论知识有关的,并且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而且不能太难,不能理论性太强,还要有一定的趣味性,这样能够引起同学们的兴趣和参与热情,讨论的问题可以具有一定争议性和针对性。然后在课堂上安排学生代表阐述资料和结果,学生可以做成多媒体的形式讲解;学生代表讲解完毕后,允许下面的同学针对内容进行提问,由学生代表和小组成员共同解答,并鼓励学生发表不同意见,将气氛推向。教师最后逐一点评,并允许学生参与打分。这种做法既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又锻炼了学生表达思想的能力,提高口头表达的技巧。如在讲完生产理论、成本理论之后,可以组织学生讨论“我国国有企业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应如何转换机制”。在讲到垄断竞争厂商产品差别时,可以让学生从广告、质量、售后服务、品牌等方面探讨产品差别;在讨论信息技术对经济的增长作用和大学生失业的原因时运用参与教学法。参与教学法需要学生在课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查阅丰富的相关资料,理清所讲内容的逻辑关系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实践教学法

应用型本科院校强调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如何培养应用型人才?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设计各种各样的实践环节为学生提供解释经济现象,解决经济问题的平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实践教学也可以采用专家讲座和创建实习基地等方式进行。

第一,专家讲座。学校可以定期邀请一些知名的经济学专家和学者给学生讲授当前的经济理论热点及前沿问题,开拓学生视野,激发学习的兴趣。例如,在宏观经济学教学中,可以请一些经济学家为学生讲解什么是经济的“新常态”,“新常态”的特征是什么以及在“新常态”状态下,政府和微观经济主体的作为有哪些?还可以设置现场问答环节为学生答疑解惑。生产理论学生学习起来比较困难,因为学生没有工作经历,所以除了邀请专家讲解经济理论,还可以邀请一些知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学生讲解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活动,以及如何将所学的西方经济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加强理论联系实践能力,体现经济学的实用性。比如,黑龙江东方学院搬到平房校区之后,请了平房区政府的领导讲解哈南工业新城的企业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使学生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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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理论课,也是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的内容广泛而丰富,并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因而,长期以来学界对该学科内容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不过,经济法包括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而经济法分论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则已经形成共识。

其中,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经济法分论各部分的共性原理,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价值、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等问题,基本上并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法律制度;而经济法分论则恰恰相反,其主要研究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领域中具体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这使得经济法总论与分论存在极为显著的差异:经济法总论的理论性极强,实践性很弱;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极强,理论性则相对较弱。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教师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中,理当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本科教学仍然沿袭成文法国家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模式。囿于讲授法教学模式的固有特点和经济法学的学科特色,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当中,应当区分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对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模式进行扬弃。

一、讲授法教学方法的特点

讲授法是成文法国家最为传统的教学方法,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讲授法长期以来也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最传统和最普遍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一般由某门课程的教师在课堂上依据教学大纲、教科书等教学参考资料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及基本知识。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这种教学方法有下列一些优点:一是高效性。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学生顺着教师的思维去获取新知识、新观点、新思想,教师能够通过讲授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最大限度的将本学科的基本知识传授给学生。二是系统性。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授课,能够系统的将经济法学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就可以全面、系统掌握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三是成本低廉。教师运用讲授法进行教学简便、易行,成本低廉。

当然,讲授法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固有的缺陷,一是教师往往进行的是“灌输式”的讲授,照本宣科,填鸭式的向学生强行注入理论、原理和学术观点,讲授的内容抽象、笼统、不易理解,缺乏趣味性,学生容易产生厌倦感和压抑感,从而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因教学方式的单向性和学习方式的被动性,学生没有思维和想象力的启发,大部分学生为考试而学,阻碍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养成;三是讲授法容易培养学生的认同思维,扼杀学生的创造力,学生学习将会走入“抄笔记、背法条、考笔记”的误区,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薄弱。四上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处于权威地位,极少有学生会挑战其观点,使其丧失进一步提高自己水平的动力。

由于讲授法存在以上一些固有的缺点,使得讲授法并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需要,因此,很多教师和学者都主张摒弃这种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但笔者认为,尽管传统的讲授法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但是也有着其他教学方法难以替代的优点,如全面性、系统性、简便易行性,因而对其不应完全否定。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学的教学过程中,经济法总论理论性极强的特点比较适宜主要采用讲授法的教学方法,但应当进行一定的改进以发挥讲授法的优点,克服其缺陷;而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特征则更加适宜将讲授法作为辅助教学方法,而着重采用能够有效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和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方法。

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应对传统的讲授法进行改进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经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极为紧密,对其的学习,必须要建立在其他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其他学科不仅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还包括经济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这对于缺乏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较高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法学本科生而言,学习难度极大,因而,学生对经济法总论的系统、深入把握,绝对离不开讲授法的运用。然而,传统的讲授法所固有的缺陷却容易使学生学习经济法总论时觉得枯燥、乏味,丧失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因而,教师在运用传统的讲授法进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时,必须要进行一定的改进,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第一,改进、创新讲授法的教学形式。一方面,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参与性不强;另一方面,经济法总论的内容理论性极强,如果学生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学生对所讲授的内容往往难以理解和消化。因而,在经济法总论的授课的过程中,教师应当特别注意授课内容的逻辑性、条理性;语言的抑扬顿挫、生动有趣;适时的对学生进行提问,提高学生对讲授过程的参与性;否则,学生很容易有疲劳感,教学效果也就不理想。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讲授过程中,教师还应当充分有效的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应当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文字处理、图片、声音、视频等有机结合,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形象性、直观性,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1]

第二,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提高自身的水平。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意味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与经济生活联系极为紧密,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可谓日新月异,经济领域中的新现象、新知识、新观点、新理论更是层出不穷,经济法总论作为与经济有密切联系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理论抽象,当然需要对这些有所反映。因而,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尤其是经济学学科方面的知识,努力做到“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才能避免照本宣科,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有针对性的采用特定的分析方法予以讲授。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共性原理,主要涉及到的是经济法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这些理论问题,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进行讲述,以增强讲授的逻辑性、层次性,以便于消化,加深理解。例如,在讲授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时,就应当着重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经济法概念、现象及理论的发展进行全面深入的讲述;在诠释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时,必须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外经济法、成文法国家与普通法国家的经济法、发达国家间的经济法、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法以及各国之间的经济法进行讲述;在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时,必须运用经济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对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介绍。

第四,讲授过程中,必须要结合社会现实,增强经济法总论的实践性。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分论的理论抽象,理应对经济法分论具有指导意义,体现出一定的实践性,然而,长期以来,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都存在着“两张皮”问题。所谓“两张皮”是一种形象的比喻,喻指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分论联系松散,不能对经济法分论进行有效的指导,缺乏实践意义。“两张皮”问题的出现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总论没有类似于《民法通则》和《刑法》这样的法律渊源,但是更重要的是因为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往往注重理论分析和逻辑论证,很少结合社会现实进行讲述。这使得经济法总论教学过程中,除了极少数对理论感兴趣的学生具有学习的积极性之外,大部分学生都会觉得经济法总论与实践脱节,没有应用价值,而缺乏学习的热情。因而,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应当注重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案例的互动,既要运用经济法分论案例对经济法总论进行说明,又要用经济法总论去诠释和解决这些案例。

三、经济法分论的教学应着重运用实践性教学方法

无论是经济法分论中的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管理法,基本上都是以我国实践中存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实践基础。因而,传统的讲授法对于经济法分论主要运用的是法律解释学的教学方法,即运用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法例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阐释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立法体系和有关的经济法律制度。这种法条解释的讲授方法,属于成文法国家最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它对于夯实学生基础,使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我国经济法分论的立法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良好效果。然而,这种教学方法并不能适应经济法分论教学的需要,因为经济法分论与总论不同,其与法律职业实践密切相关。学生对经济法分论立法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熟悉仅仅是最基本的教学要求,更重要的是,学生应该能够灵活有效的将这些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可是,这种教学方法培养出的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普遍有所欠缺,根本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

因而,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仅停留在对传统讲授法的有限改进,而应当着重运用包括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课程实习及法律诊所教育等实践教学方法,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

(一)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通过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讨论,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案例教学法运用生动、活泼的典型案例,形象化的阐释相关的理论问题,使学生能更形象、更深刻的理解所讲授的内容,同时,通过学生的参与、讨论,也更好的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运用能力,这无形中也缩短了课堂教学与司法实践的距离。案例教学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特点契合了经济法分论实践性强的特点,与讲授法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笔者认为,无论是讲授知识点时,还是组织课堂讨论以增强学生对特点知识点的灵活运用能力,均应当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有效运用。

(二)辩论式教学法

法律职业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还要有雄辩的口才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辩论式教学法作为教师、学生就特定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一种教学方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因而,经济法分论教学过程中应当适当的采用这种教学方法。

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准备一些争议较大的理论或者实践问题,对学生进行提问,并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的互动,最后,由教师对辩论过程进行概括和总结。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3]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

与其他的教学方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是一种对学生知识和能力要求较高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法,能够全面锻炼学生实体法、程序法、法律文书写作、表达和法律思维等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一般来说,模拟法庭教学要经过六个程序:确定案例;分派角色;分组讨论;诉讼文书的准备;正式开庭和总结评析。其中,确定案例和总结评析是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在确定案例时,教师应当选用经济法分论中典型的具有可辩性的疑难问题,最好是真实的社会热点案例。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在总结评析阶段,教师应当首先组织学生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地总结或讨论,让亲自参加庭审的同学及旁听的同学分别发表对该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律文书、适用法律及庭审表现等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教师应对庭审过程和庭审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进行完整正确、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今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等等。

(四)课程实习教学法

目前,法学院系的法学本科教育都开设了专门的毕业实习课程,还有些法学院系有假期社会实践的要求,对此,笔者是非常赞成的,因为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法学本科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学生全面的熟悉法学原理和相关立法,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将理论和立法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的能力。然而,目前的实习、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并不好,往往流于形式,这与院系和教师没有进行有效的组织和考核有密切关系,要想真正发挥实习、实践教学的作用,必须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在经济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笔者主张适当的增加实习、实践环节,开展专门的课程实习,要求并组织学生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去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法律机构进行实习。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的,应当要求学生将经济法分论课程实习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对实践中接触到的真实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并由实习单位和教师共同给出实习成绩,此外,还应当将实习成绩作为经济法学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作为课程考核合格的必要条件,以督促学生积极有效的开展课程实习。

(五)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其借鉴了医学院校诊所教育的模式。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真实的案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律服务,“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与其他实践教学方法相比,法律诊所教学法的最大特点,是将将法律条文及其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使学生掌握将法律文本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学生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4]

经济法分论实践性极强的内在特点要求必须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因而,教师除了运用前述几种实践教学方法,还应当结合教学内容,将法律诊所教学法与经济法分论有机的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合经济法分论实际需要的法律诊所式教学。为此,法学院系应当要积极与附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法律机构联系,建立法律实践基地,让学生有机会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中提高自己经济法分论的实践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李遐桢.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与教学方法的改进[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2):100-104.

[2]苏永利、郭长军.素质教育背景下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探究[J].现代教育科学,2007(2):142-144.

[3]胡建.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J].高教研究.2009(3):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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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0-0010-02

在中国的经济学教科书和相关论著中,鲜有对威廉姆森学说的详尽论述,这至少导致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界对新制度经济学全貌的考察有所偏差。比如,威廉姆森的比较制度分析方法及其与新古典均衡和边际分析方法的差异,以往并没有为更多的国内经济学者所重视,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往往建立在对理性选择模型的简单理解基础上。本文拟对威廉姆森极具特色的比较制度微观分析方法特点作出归纳总结。

1.微观分析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的重要性

微观分析方法是交易成本经济学特别依赖的一种研究方法,阿罗曾把新制度经济学所以特别成功的原因归结于它的极端微观化的取向。关于微观分析对比较制度分析的重要性,威廉姆森在评价处理特许权假说时曾有一段论述:“如果在评估各种备择组织形式的功效时,细节是重要的,那么,特许权投标是不是对付自然垄断的有效办法,就不能完全取决于对问题的一种想象性的阐述。相反,对交易属性(特别要注意到资产)和缔约过程的细节这两者都需要仔细加以考察。除了跳出一般性描述去评估各种基本属性以及合约的微观分析方法外,没有别的适当办法来处理特许权投标假说”。微观研究分析方法被威廉姆森称为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不变要旨,用斯蒂芬的话来说,“上帝居住在细节中”。

2.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微观空间分析

微观分析涉及时空两方面的分析。在空间上,微观分析与分析单位的选择有关。微观分析是一种更高水平的分析。西蒙观察到,“在自然科学中,当测量的误差和其他噪音被发现与正在研究的现象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时,科学家的反应不是试图用统计的办法从数据中榨取更多的信息,而是要找到在更高分析水平上观察现象的技术。经济学的策略是显而易见的:在微观层次上获取各种新的数据”。西蒙说的这种微观分析层次指的就是基本分析单位。对于这种基本分析单位,西蒙还说:“除非我们有合适的分析单位,否则要建立适当的人类行为理论是不可能的”。尽管西蒙提出的“决策前提是组织研究的分析单位”从来没有表现出具有普遍的适应性,但他提出分析单位的概念很有启发性。

比较制度分析以交易为基本分析单位。任何理论都应该有自己的基本分析单位,如研究竞争的基本分析单位就是行业。一个行业无论是生产产品还是提供服务,都是直接展开互相竞争的竞争者的群体。制度经济学把交易作为自己的分析单位可追溯到康芒斯。康芒斯把经济组织问题看作同时处理冲突、相互依赖和秩序的问题。而交易对这种经济组织原理很敏感,因而他提出把交易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交易是一个半微观化的分析单位,对交易作进一步微观分析的是威廉姆森等后来新制度经济学家。

3.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微观时间分析

在时间上,微观分析和过程有关。交易成本经济学坚持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而要以一种“朴实、不急躁、深入、明确”的方法来考察经济组织。在微观过程分析中,交易成本经济学成功考察了下列相关的过程转换:(1)基本转换;(2)选择性干预的不可能性;(3)作为“组织有自己的生命”这一命题表现的、可以预见将给内部组织带来的成本(化);(4)收益(常采取默认的形式);(5)算计的有限性,尤其是带来不便的系统后果的零碎而过分的算计;(6)声誉效应机制的不同功效;(7)自然选择(一般性的和适应于不同形式的组织的自然选择)的限度。其中,基本转换是指,开始时的多数投标竞争在合约执行期间及续订合约的间隔期中转换为一种双边的交换。而选择性干预的不可能性则解释了为什么内部组织不能处处都凭借带有选择性干预的联合复制而胜过市场。选择性干预之不可能性是导致对企业规模的各种限制的原因,并且使企业不能仿效市场的高强度激励。

过程分析在比较经济制度分析中之所以重要是因为:(1)过程分析是经济组织研究的核心内容;(2)过程分析为评价各种备择的权衡方案的合理性所必需;(3)过程分析引发了在组织的生命周期和声誉效应等方面的进一步应用。

4.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细节和实证分析

对细节和数据的关注是微观分析的核心。比较制度经济学强调行动在于细节,要求在细节层次上进行微观分析,而且这种细节层次的微观分析是通过不懈地比较,通过总是与其他可行的替代形式的关系中考察组织形式。除了微观的细节,威廉姆森还强调发展第一手微观分析数据,他认为,一门新的科学要收集它自己的数据,而不是采用现有的数据。整体而言,交易成本经济学对细节的关注远胜于正统经济学,正统经济学长期抵制微观分析。交易成本经济学是在一种更具微观分析性质的分析层次上运作的。价格和数量是正统经济学关注的主要数据,而交易的属性和组织细节却是交易成本经济学更加关心的资料。

关于如何对待比较制度分析时细节的繁杂,威廉姆森提出:“既要对各种制度细节有广博的了解,又不要过多地专注于细节”。对企业来说,人们在管理中所需要的是对没完没了的细节的关注。在威廉姆森的比较制度分析中,时时处处都体现了微观分析的特征。比如有关特性的分析,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特性重要。特性通常根据某种形式的“资产专用性”来予以解释。成型的企业文化、沟通准则和处理日常事务的惯例已经被证明是组织的特性。威廉姆森认为,如果各种特性的收益随着交易属性而变化,那么,所要做的有成本效益的事情就是精心地(针对交易特性)去塑造文化,发展沟通准则,处理日常事务。而要实现这种有意图的观点,就要揭示那些定义文化、沟通准则与日常工作惯例的微观分析特性。威廉姆森把揭示微观特征看作一项雄心勃勃的作业。

在评价为什么从自己所熟悉的人那儿得到的信息更好的理由时,威廉姆森提到:“个人信任自己得来的信息,它更丰富,细节更多”。可见,细节影响信息的可靠性。威廉姆森在研究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治理机制时,认为自己在重复一个“现在熟悉的主题,大部分相关的分析工作都在于细节”。微观分析也有助于计量,“如果能从微观上深入地分析交易问题,也有助于计量问题的研究”。

5.结语

在评价罗宾逊―帕特曼价格歧视案中,人们通常认为,大卖主的压价购买只有在生产者是批量生产销售或者应付竞争时才是合理的。但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这种解释没有考虑到在需要专用资产投入的情况下有差异的购买承诺与有差异的一旦获得抵押品就违约的激励。这种混淆是因为把习惯的主流经济理论应用于对交易成本问题的分析。要得出合理结论必须采用交易的微观分析方法,尤其是要参照资产专用性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来评估各种备择合约。一旦这样做了,对许多非标准或不熟悉的缔约行为的不同理解就会经常出现。

同样是对成本进行分析,为什么交易成本和新古典的生产成本的分析方法如此迥然不同呢?交易成本经济学使用某种“半微观”层次的分析方法――比人们已经接受的价格理论更微观,但不像很多研究组织行为的社会学及社会心理学方法那么微观。要研究交易成本节省的问题,会计数据,即便是相当具体的会计数据也不需要。主要原因是在于,通常把成本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的方法并不能逼近交易分析的各种核心问题。对交易成本分析更重要的是“可改变用途”成本和“不可改变用途”成本的区分,因为这两种成本规定了资产专用性的条件。威廉姆森的这种提法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合理性在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实质上是一种事后交易治理理论,资产用途能够改变与否决定事后合约的履行;局限性在于,交易成本经济学还有更加广泛的研究领域,其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权交易的制度理论,关于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分析方法不同的辨识,威廉姆森仅仅道出了其一。

参考文献:

[1]Williamson, O.E.: 1985,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New York, NY: Free Press).

[2]Williamson, O.E. (ed.): 1990, Organization Theory: From Chester Barnard to the Present andBeyond (New York, NY: Oxford Uni

versity Press).

[3]Williamson, O.E.: 1996,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and the Carnegie Connection", Journal of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

tion 31: 149-155.

[4]Williamson, O.E.: 2001, "Empirical Microeconomics: Another Perspective", in M. Augier and J.G.March (eds.), The Economics of

Choice, Change and Organization: Essays in Honor of Rich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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