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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5.42.081
1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风险性
金融是货币流通表现的一种信用关系,它的流动总是以一定时间货币的回流为目的。科技工作具有探索性,其过程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科技工作过程不像生产过程那样,一般企业的生产过程中都有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通过供应和生产过程会产生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商品售出后,投入的资金又会以倾向形态流回企业。银行信贷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总是以某物态存在,最后又转化为更多的货币资金,企业向金融部门还本付息具有保证。从而在科技工作中,尤其科研开发过程中,投资的风险性较大。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资金投入量是否合理、安全很难确定,这是由于受拨款制度影响,科研单位自有资金有限,对科研课题的资金投入很难与自有资金保持合理的比例。
第二,资金投入后,项目成功与否很难确定。科研课题投入一定的资金后,经过研究、试验,可能获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效益,也可能出现失败,投入资金收不回来。
第三,资金投入后的周转速度和回收计划很难确定。由于科研课题研究周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对其资金投入后的周转速度和资金投入后收回计划也不确定。
第四,资金投入后产生的效益大小很难确定。资金投入后研究出了成果,一是能否转让出去,转让费多少是个未知数;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后,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能否带来高于投入的资金效益回报?
第五,资金的附加量多少很难确定。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技改资金、流动资金以及基建等方面所需要的资金数量较大,这会给银行增加新的压力。
2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形式
第一,由金融机构、政府财政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企业集团等联合投资组建一个主要为科技金融贷款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型的金融机构,这种金融机构要以企业为中心、市场为导向、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营机制运行。组建可分两步:第一步为科技信用社;第二步为科技开发银行。
第二,贯彻科技开发贷款后贴息制。对获得贷款的科技开发项目,按计划合同书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期还本付息,银行结算单下达后,科技管理部门按银行结算单补贴利息,不见银行结算单科技管理部门不予补息。
第三,运用金融手段回收有偿使用的科技经费。对经过科学论证,市场需求量大,经济效益好的,正式列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还款协定,科技管理部门再拨款,项目完成后,由银行收回此项有偿使用的科技经费。
科技管理部门要付给银行一定手续费(一般为回收经费总额的15%),委托银行回收。
3实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对策
3.1建立风险投资体系,保障风险投资者的安全与利益
第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保障制度,即风险损失经济补偿制度。因为风险投资的资金付出之后获得效益时间长,必须从政府财政部门首先拨出一定额度资金给科技开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列为风险基金科目,作为风险投资启动资金,并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广泛开辟风险资金的融资渠道。由于政府部门注入资金启动风险投资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必须坚持的,但光靠政府一家投资是不够的。一是即使政府财政拨款年年增加,毕竟还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完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是光有政府一家投资不仅不能形成风险投资竞争机制和风险资金运用上的高效率,反而会形成独家垄断的僵化局面,只有打破垄断,实行多家投资,才能形成竞争机制,增强风险投资的活力和增加风险投资的效益。因此,建立和发展风险投资必须多形式,多渠道。既有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又有企业发行债券、股票;既有国家、集体投资,又有民办科研机构和个人的投资;既有风险投资者与风险企业家联合投资经营,又有吸引外资投入风险资金等。为促进风险投资机制尽快投入运行,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服务,政府应尽快制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保障体系,为科技风险投资优化环境。
第三,要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机制。一是对于技术含量高、经预测社会效益前景好,但资金需求量较大、风险程度较高,立项实施可行的科技贷款项目,可由政府组织银团贷款。为了减少或分散风险,其一应由政府成立以财政、科技、金融等部门参与组成的科技信贷决策机构;其二以聘任制方式,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政府的高级智囊机构,下设若干专家组,专家组应是名副其实的行家,由他们依照严格的程序,参与项目预测、评估、监督和管理,使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在可靠度上有所保证。为使政府的决策机构和智囊机构都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必须建立责任制及问责制度,形成常态化。二是制定监督机制,促进两个积极性向一个中心点聚合。企业或科研单位申请科技开发贷款,为的是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银行发放科技开发贷款,除按规定收回本息保证自身发展外,还为支持科技支撑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信贷资金营运良性循环。在科技开发贷款中的企业(科研单位)和银行双方的积极性都向着发展经济这个中心点聚合。要达到真正聚合,还必须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借、贷双方互相支持、互相促进、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说,不仅承担科技开发项目,申请贷款企业或科研单位,在考察、立项、实施等各重要环节上还要有一套完备的管理责任制度,而作为发放科技贷款的银行部门更要变被动为主动,努力提高对科技项目的自觉参与意识。对申请贷款的科技项目技术上的成熟性,生产上的可行性,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竞争性,以及承担项目单位的技术设备能力,劳动者素质,企业资信程度、相关配套条件是否具备,投放的资金是否能回流和增值等基本情况除靠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外,必须自己主动介入掌握资料,把握贷款可靠程度,避免、减少科技贷款出现资金损失。
3.2开辟渠道
要使其发挥一般金融机构功能作用,广泛地吸收储蓄存款,发行债券等形式,开辟资金来源渠道。
3.3建立科技风险基金
一是本着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地方财政拨出一部分;金融机构从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公司、科技先导型企业投资一定额度,建立科技风险基金。二是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科技实体,大力发展个体、民营经济,这种科技企业内部职工既是股份拥有者,又是劳动者,企业兴衰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关联。这种运行机制,职工积极性高,人才留得住,那些“吃、占、等、靠、要”企业的意识会自然消失。这种科技企业大力推进科技体制、企业体制的改革,加速市场化进程,使那些敢冒风险,富有创新意识的科技人员走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办、联办科技企业,只靠国家给的一定优惠政策,自己出资或集资,创办具有生机活力的风险意识创业型科技经济实体。这样的科技实业或企业,自身的风险意识强,能够独立承担经济风险责任。所以,非常重视建立和发展科技企业的风险基金。因此,可以说创办科技企业是积累扩大科技风险基金的渠道,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时,它既能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奠定物质基础,又往往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3.4大力促进、推动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接轨
为使技术市场真正成为科技与经济的桥梁,政府和金融部门必须投入一定资金,建立科技大市场,上下形成技术市场网络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速度,使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良性循环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可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引言
科技和金融是经济发展中的两大引擎。金融和科技结合,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确定的战略,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瓶颈”的现实选择。大力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发展科技银行,不仅可以有效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而且可以为科技银行培育潜在的优质客户,同时也可以带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金融资源市场化。科技银行作为丽水市科技金融的先行者,研究其运营模式和存在问题,对于整个科技金融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而丽水作为浙江绿谷,研究其科技银行运营模式对于其他欠发达地区发展科技银行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现行合作模式及其优点
2015年底,丽水市政府下发了《丽水市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试点工作方案》。《方案》规定,由市政府、太平洋财险丽水中支、杭州银行丽水分行共同设立资金风险池,以风险池的资金总额为限对丽水市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承担贷款净损失赔补责任。市政府授权市科技局设立800万元风险池资金;杭州银行丽水分行按风险池资金(含银行不实际出资部分)1200万元放大10倍设立总额1.2亿元的贷款规模,对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开发区机器人企业进行定向融资支持;太平洋财险丽水中支作为第三方保证保险,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难题,通过财政贴息补助和贷款保险补助,使企业享受贷款基准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方案的主要优点有:一是扶持力度大,相比于其他贷款产品,合作贷款的建议执行利率为贷款利率,不足部分由政府贴息。相较于其他贷款方式,给企业减少了3%以上的年利息支出。二是专业,杭州银行国内最早尝试科技银行的商业银行之一。成立以来,在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医药服务等高新技术行业均发展了大量客户。其中,在科技型企业的筛选上,建立了一只具有专业知识的核心团队,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于企业来说,杭州银行的科技支行投贷联动贷款模式也可以最大程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杭州银行有多起成功案例,引入PE或VC,逐步帮助企业上市进行直接融资。三是灵活。《方案》规定,贷款银行对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经评估可以延长贷款期限。这种散而短的贷款方式既帮助银行降低了风险,又使得科技合作贷款的普惠面加大,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贷款。
三、现行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单个企业信贷风险控制能力欠缺。现行合作模式下,风险承担者主要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就是说一旦发生风险,风险的主要承担着还是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杭州银行的合作模式,实际发生损失时杭州银行仅承担风险的20%,而政府需要承担风险的40%。当小额贷款赔付率超过150%时,试点机构将终止新业务的开展。这种模式在运营时,存在“业务和风险相剥离”的现象。相较而言,国外一些科技银行,则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来分担风险,比如最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硅谷银行。二是金融服务不够到位。受制于丽水本身的金融环境,科技银行合作贷款业务目前来说还仅限于对企业的资金支持。早期创业的企业除了基本的资金需求之外,更需要市场咨询、信息管理、财务预算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目前来说,合作贷款方案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科技企业孵化方案和培育路径。如果可以参照硅谷银行的做法派遣专门技术人员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提升管理能力,会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三是区域系统性风险控制不足。受次贷危机影响,浙西南部分城市企业间存在担保链现象。而圈定扶持企业时,《方案》只限定了经营效益、资产规模、从事行业等指标,对于企业是否涉及担保链,是否存在隐性风险,并没有明确的限定,给放贷留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如果可以让一些优势企业之间,进行优势互补,形成资源协同效益,能够有效减小区域系统性风险。
四、科技银行运作模式探究
陆岷峰(2011)提出了构建以科技银行为核心的科技金融体系。具体来说,就是构建以金融制度、金融工具、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为一体的体系,可以多功能多层次系统安排,以实现科技和金融的真正结合。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科技银行需要丛运作机制、金融创新等多方面进行提高,才能发展成为真正帮助企业成长的金融机构,实现帮助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一是可以尝试股权认证等方法来降低银行风险,提高银行盈利。杭州银行作为省内科技银行的先驱,应当主动求新求变,改变以往依靠政府来承担贷款风险的道路。科技银行应当探索以取得企业股权的方式来获得企业成长的收益,以弥补企业贷款上的风险。二是提供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种金融服务。科技银行针对不同的企业,可以提供融资、法律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提供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多种金融产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为大型企业,获取企业成长的丰厚收益。三是建立与发达地区创业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渠道,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作为欠发达地区,丽水本土的金融机构有限,政府和合作银行应当积极走访发达地区的天使投资机构,引入有益于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一方面这些金融机构更加了解如何评估企业帮助政府和银行减少风险,另一方面这些金融机构的进入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更高的行业认可度,有益于企业未来融资。
参考文献:
[1]陈岚.我国科技银行运营模式探讨[J].浙江金融,2013,12:28-32.
[2]谢林林.我国科技银行发展路径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2,01:79-81+117.
[3]朱鸿鸣,赵昌文,姚露,付剑峰.中美科技银行比较研究――兼论如何发展我国的科技银行[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0:84-90.
[4]陆岷峰,汪祖刚.关于发展科技金融的创新策略研究――基于我国科技金融特点、问题、对策的分析[J].西部金融,2012,05:20-25.
在金融理财投资行业中,收益往往与风险并存,只有加强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策略,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提高收益,这于金融机构、投资者乃至是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1]。对此,本文研究分析了个人金融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和业务发展的不足,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了风险规避策略。
一、金融理财产品概述
金融理财理论来源于金融实践,目前我国现存的金融理财产品众多,这些产品具有其不同的特点,由于我国的理财市场规模较小,供需均衡性始终维持低层次,而且理财师队伍建设起步也较晚,加之理财产品缺少创新,多存在同质化现象,这就导致了我国的金融理财业务发展较为落后,所以各大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一直在研究如何有效的规避风险,提高收益。
二、金融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一)“价格战”引发市场风险
不同的理财产品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收益结构,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目前的很多理财产品逐渐出现了同质化现象,为了获取最大化的预期收益,产品之间出现了“价格竞争”,这就造成了一定的市场风险。例如,如果理财产品持续走高,一旦在市场上没有合适的投资组合那么就会致使产品资金的投向受限,最终增大收益率的市场风险。
(二)操作风险
金融理财产品从研发、设计、销售到业务操作多具有一定的模式,各个环节看似严密,实则多易出现一些问题,尤其是销售环节,常会因为操作不规范导致一些操作风险。这与业务人员的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相关,因为很多金融机构对投资的风险性都会明显指出,但是一些销售人员会因为销售压力对其没有重点明示,或者极力淡化风险,这样就会导致投资者购买行为出现偏差,最终埋下金融风险隐患。
(三)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体现在外汇理财产品组合之上。目前,全球经济发展速度十分迅速,美国的次贷危机风波的影响仍然存在,这个时候极易产生一些政策风险,所以必须充分投资市场行情、积极防范政策性风险。
三、理财风险规避策略探讨
(一)金融机构的管控措施
1.构建优秀的理财团队,培养其理财能力。目前,我国的理财从业人员的实践操作能力相对较差,这不仅造成了理财操作风险,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的金融行业稳定发展,所以必须建立优秀的理财团队,选拔人才,经考核后认定其理财从业资质,确保所有人员均为持证上岗,然后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其理财实践能力,提高其业务水平及服务能力。最后,加强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培养,提高其职业操守和责任心,杜绝不当行为。
2.调整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制定理财产品风险管理体系,将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真正纳入到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中,然后建立董事会管理模式,组建风险管理部门,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全方位、全方面的管理理财产品的风险。此外,风险管理时要应用风险检测手段对风险进行计量,确保控制风险、处理风险。
3.有效转移风险,采取规避手段。首先,在研发理财产品时必须测算产品的资金成本和销售情况,合理规划产品与资金,依照市场情况应用具体的方法测算其产品风险和收益。一旦产品的销售资本回报率为低于零值,那么不得对其进行销售,而为了确保浮动收益性投资的收益,必须细致观察市场变化和政策变化,如果是投资组合,则需要对相关利率进行调整,在测算出风险收益率曲线后及时采取风险转移方法。如果风险经加权调整后,其资本回报率低于零值那么就需要及时终止条款,减少客户的损失。
4.完善内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首先,构建审查和监督部门,然后由审计部门评估风险,组织相关人员报告评估。之后由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监督理财顾问的相关理财合同、记录和材料。只有审计和监督部门并行管理才能有效规范金融理财行为。
5.采用科技系统和信息系统管理。目前,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相对较快,应用这些系统可以有效提升风险管理的高效性,所以我国的金融理财行业也应该积极采用这些系统。首先,完善网上银行的软件和硬件设施,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客户信息,保障其安全性,然后制定网上银行管控制度,规范网上操作流程。最后,建立认证和数字证书,完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采用钥匙加密技术和防火墙技术管理理财相关信息[3]。
(二)相关监管机构的措施
首先,建立与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条文,降低政策风险。中国银监会要发挥积极的作用,细致总结理财业务发展情况,严格执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理财行为。其次,监督理财市场,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减少“价格战”,由于多数投资者不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所以监管机构必须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性进行法律约束和风险提示。
(三)投资者的风险规避措施
首先,投资者必须理性的对待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正确认知风险和收益性,要懂得尊重理财市场,加强其自身的理论知识,正确面对理财产品市场的运行规律,做好相关的预测,切勿高估自身的投资行为,也不要抱着“一夜暴富”的思想,尽量稳步的去投资,正确看待收益。其次,投资者应该重点规避高风险理财产品,切勿因收益过高而盲目选择理财产品,做好风险规避。然后,加强自身风险分析能力,学习科学的风险分析能力,对所有的理财产品的风险性进行预判,确定自身能够承受的最大风险,合理选择产品。最后,优化证券投资组合,确定其证券收益的加权平均数,平均风险,降低风险。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好风险应急计划。
四、总结
目前,国内外的金融理财市场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国内必须积极改进理财市场的发展不足,而投资者应该不断加强投资理财理论知识储备,充分熟悉并把握理财产品的种类和特点,此外,监管机构也应采取监管行为,如此才能构建一个稳定、有序的金融理财市场。
参考文献
一、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以合同方式委托信息技术服务供应商提供所需的信息技术服务,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类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说明如下:
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设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得益于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凭借着外包供应商优质的软硬件环境最大化了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在得到极大优势的同时必然要面临相应的风险。
(一)跨境外包风险
金融机构购买某一国家服务供应商的信息产品、系统等相关外包服务,在合同期间该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事件产生了国家级别的风险,从而导致该合作供应商不能正常经营,致使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二)集中度风险
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供应商承接,在合同期间,该服务商或者其供应链上某公司出现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导致金融机构出现集中性的服务中断、一系列的安全事件。
(三)信息安全风险
首先服务供应商或者其供应链上某公司是额外增加的不可控的信息安全风险环节,其次服务供应商内部控制有出现漏洞的可能,致使金融机构遭受黑客攻击、银行客户信息和资产被窃取等事件的发生,导致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金融机构非公开数据被服务商、黑客等非法获得。
(四)科技能力丧失风险
金融机构长期购买某些服务供应商的服务,熟悉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形成了对供应商及其所提供的外部资源过渡依赖,导致金融机构失去科技控制力及创新能力,影响业务创新,掣肘机构发展。
(五)业务中断风险
金融机构由于更换服务供应商、供应商更新或停止某项服务等原因造成无法持续享有外包服务,导致金融机构某项业务中断。
(六)服务水平下降风险
供应商的服务能力有限,技术水平、研发能力不足,行业声誉下降,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不能迅速跟进技术应用、对产品及时升级改造,导致外包服务质量达不到合约预期目标,供应商对金融机构的科技服务质量下降。
三、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一)建立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
要π畔⒖萍纪獍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必须首先建立外包服务管理机构。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外包过程中,仅当外包商选择或发生了法律纠纷时,才成立临时性机构来处理相关外包事务,管理机构的缺失给外包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带来不便,无法充分保障外包服务的质量。
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外包服务管理相关制度,做到对外包服务相关事务的处理有制度可依循,防范在外包立项、审批、采购、实施、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应做好外包服务商准入控制。控制外包服务项目预算经费;核查外包服务项目与金融机构发展趋势、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是否一致;在筛选服务供应商时,国产供应商优先,禁止与监管部门风险预警的外包服务商合作,避免与提供外包服务不满三年的供应商合作,避免与已签订其他外包项目的供应商合作;对重要的服务供应商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为保证公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调查应关注供应商技术经验、行业声誉、内部控制力、企业管理能力、持续经营状况等。
(二)规范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合同
在购买外包服务前,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应根据外包服务需求、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详细程度和重点。
合同应合规,遵从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合同应明确服务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责任分配等事宜;合同应明确供应商在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责任,禁止使用、泄露金融机构非公开信息,明确加强安全保密的具体措施;合同应满足服务连续性要求,具有完善的灾难恢复设施和应急管理体系,若供应商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可能时,需提前向金融机构提出事务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处理,做好过渡安排,保障业务连续性;合同应包括争端解决机制、违约及赔偿条款,明确信息安全、服务质量、知识产权等违约情况下的赔偿及解决办法;合同应包括报告条款,明确常规报告内容、频度、突发事件的报告流程、方式、时限要求等。
(三)落实信息科技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由牵头部门组织,信息科技部门技术配合开展系统、全面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工作。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应涵盖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执行情况、外包信息安全、机构集中度、服务连续行、服务质量、政策及市场变化等因素。
定期对重要的外包服务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应涵盖供应商合规情况、服务的执行效果、供应商企业内部控制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