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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5.42.081
1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风险性
金融是货币流通表现的一种信用关系,它的流动总是以一定时间货币的回流为目的。科技工作具有探索性,其过程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科技工作过程不像生产过程那样,一般企业的生产过程中都有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通过供应和生产过程会产生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商品售出后,投入的资金又会以倾向形态流回企业。银行信贷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总是以某物态存在,最后又转化为更多的货币资金,企业向金融部门还本付息具有保证。从而在科技工作中,尤其科研开发过程中,投资的风险性较大。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资金投入量是否合理、安全很难确定,这是由于受拨款制度影响,科研单位自有资金有限,对科研课题的资金投入很难与自有资金保持合理的比例。
第二,资金投入后,项目成功与否很难确定。科研课题投入一定的资金后,经过研究、试验,可能获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效益,也可能出现失败,投入资金收不回来。
第三,资金投入后的周转速度和回收计划很难确定。由于科研课题研究周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对其资金投入后的周转速度和资金投入后收回计划也不确定。
第四,资金投入后产生的效益大小很难确定。资金投入后研究出了成果,一是能否转让出去,转让费多少是个未知数;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后,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能否带来高于投入的资金效益回报?
第五,资金的附加量多少很难确定。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技改资金、流动资金以及基建等方面所需要的资金数量较大,这会给银行增加新的压力。
2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形式
第一,由金融机构、政府财政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企业集团等联合投资组建一个主要为科技金融贷款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型的金融机构,这种金融机构要以企业为中心、市场为导向、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营机制运行。组建可分两步:第一步为科技信用社;第二步为科技开发银行。
第二,贯彻科技开发贷款后贴息制。对获得贷款的科技开发项目,按计划合同书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期还本付息,银行结算单下达后,科技管理部门按银行结算单补贴利息,不见银行结算单科技管理部门不予补息。
第三,运用金融手段回收有偿使用的科技经费。对经过科学论证,市场需求量大,经济效益好的,正式列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还款协定,科技管理部门再拨款,项目完成后,由银行收回此项有偿使用的科技经费。
科技管理部门要付给银行一定手续费(一般为回收经费总额的15%),委托银行回收。
3实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对策
3.1建立风险投资体系,保障风险投资者的安全与利益
第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保障制度,即风险损失经济补偿制度。因为风险投资的资金付出之后获得效益时间长,必须从政府财政部门首先拨出一定额度资金给科技开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列为风险基金科目,作为风险投资启动资金,并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广泛开辟风险资金的融资渠道。由于政府部门注入资金启动风险投资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必须坚持的,但光靠政府一家投资是不够的。一是即使政府财政拨款年年增加,毕竟还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完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是光有政府一家投资不仅不能形成风险投资竞争机制和风险资金运用上的高效率,反而会形成独家垄断的僵化局面,只有打破垄断,实行多家投资,才能形成竞争机制,增强风险投资的活力和增加风险投资的效益。因此,建立和发展风险投资必须多形式,多渠道。既有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又有企业发行债券、股票;既有国家、集体投资,又有民办科研机构和个人的投资;既有风险投资者与风险企业家联合投资经营,又有吸引外资投入风险资金等。为促进风险投资机制尽快投入运行,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服务,政府应尽快制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保障体系,为科技风险投资优化环境。
第三,要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机制。一是对于技术含量高、经预测社会效益前景好,但资金需求量较大、风险程度较高,立项实施可行的科技贷款项目,可由政府组织银团贷款。为了减少或分散风险,其一应由政府成立以财政、科技、金融等部门参与组成的科技信贷决策机构;其二以聘任制方式,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政府的高级智囊机构,下设若干专家组,专家组应是名副其实的行家,由他们依照严格的程序,参与项目预测、评估、监督和管理,使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在可靠度上有所保证。为使政府的决策机构和智囊机构都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必须建立责任制及问责制度,形成常态化。二是制定监督机制,促进两个积极性向一个中心点聚合。企业或科研单位申请科技开发贷款,为的是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银行发放科技开发贷款,除按规定收回本息保证自身发展外,还为支持科技支撑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信贷资金营运良性循环。在科技开发贷款中的企业(科研单位)和银行双方的积极性都向着发展经济这个中心点聚合。要达到真正聚合,还必须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借、贷双方互相支持、互相促进、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说,不仅承担科技开发项目,申请贷款企业或科研单位,在考察、立项、实施等各重要环节上还要有一套完备的管理责任制度,而作为发放科技贷款的银行部门更要变被动为主动,努力提高对科技项目的自觉参与意识。对申请贷款的科技项目技术上的成熟性,生产上的可行性,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竞争性,以及承担项目单位的技术设备能力,劳动者素质,企业资信程度、相关配套条件是否具备,投放的资金是否能回流和增值等基本情况除靠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外,必须自己主动介入掌握资料,把握贷款可靠程度,避免、减少科技贷款出现资金损失。
3.2开辟渠道
要使其发挥一般金融机构功能作用,广泛地吸收储蓄存款,发行债券等形式,开辟资金来源渠道。
3.3建立科技风险基金
一是本着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地方财政拨出一部分;金融机构从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公司、科技先导型企业投资一定额度,建立科技风险基金。二是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科技实体,大力发展个体、民营经济,这种科技企业内部职工既是股份拥有者,又是劳动者,企业兴衰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关联。这种运行机制,职工积极性高,人才留得住,那些“吃、占、等、靠、要”企业的意识会自然消失。这种科技企业大力推进科技体制、企业体制的改革,加速市场化进程,使那些敢冒风险,富有创新意识的科技人员走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办、联办科技企业,只靠国家给的一定优惠政策,自己出资或集资,创办具有生机活力的风险意识创业型科技经济实体。这样的科技实业或企业,自身的风险意识强,能够独立承担经济风险责任。所以,非常重视建立和发展科技企业的风险基金。因此,可以说创办科技企业是积累扩大科技风险基金的渠道,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时,它既能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奠定物质基础,又往往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3.4大力促进、推动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接轨
为使技术市场真正成为科技与经济的桥梁,政府和金融部门必须投入一定资金,建立科技大市场,上下形成技术市场网络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速度,使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良性循环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可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引言
科技和金融是经济发展中的两大引擎。金融和科技结合,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确定的战略,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瓶颈”的现实选择。大力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发展科技银行,不仅可以有效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而且可以为科技银行培育潜在的优质客户,同时也可以带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金融资源市场化。科技银行作为丽水市科技金融的先行者,研究其运营模式和存在问题,对于整个科技金融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而丽水作为浙江绿谷,研究其科技银行运营模式对于其他欠发达地区发展科技银行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现行合作模式及其优点
2015年底,丽水市政府下发了《丽水市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试点工作方案》。《方案》规定,由市政府、太平洋财险丽水中支、杭州银行丽水分行共同设立资金风险池,以风险池的资金总额为限对丽水市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承担贷款净损失赔补责任。市政府授权市科技局设立800万元风险池资金;杭州银行丽水分行按风险池资金(含银行不实际出资部分)1200万元放大10倍设立总额1.2亿元的贷款规模,对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开发区机器人企业进行定向融资支持;太平洋财险丽水中支作为第三方保证保险,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难题,通过财政贴息补助和贷款保险补助,使企业享受贷款基准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方案的主要优点有:一是扶持力度大,相比于其他贷款产品,合作贷款的建议执行利率为贷款利率,不足部分由政府贴息。相较于其他贷款方式,给企业减少了3%以上的年利息支出。二是专业,杭州银行国内最早尝试科技银行的商业银行之一。成立以来,在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医药服务等高新技术行业均发展了大量客户。其中,在科技型企业的筛选上,建立了一只具有专业知识的核心团队,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于企业来说,杭州银行的科技支行投贷联动贷款模式也可以最大程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杭州银行有多起成功案例,引入PE或VC,逐步帮助企业上市进行直接融资。三是灵活。《方案》规定,贷款银行对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经评估可以延长贷款期限。这种散而短的贷款方式既帮助银行降低了风险,又使得科技合作贷款的普惠面加大,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贷款。
三、现行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单个企业信贷风险控制能力欠缺。现行合作模式下,风险承担者主要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就是说一旦发生风险,风险的主要承担着还是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杭州银行的合作模式,实际发生损失时杭州银行仅承担风险的20%,而政府需要承担风险的40%。当小额贷款赔付率超过150%时,试点机构将终止新业务的开展。这种模式在运营时,存在“业务和风险相剥离”的现象。相较而言,国外一些科技银行,则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来分担风险,比如最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硅谷银行。二是金融服务不够到位。受制于丽水本身的金融环境,科技银行合作贷款业务目前来说还仅限于对企业的资金支持。早期创业的企业除了基本的资金需求之外,更需要市场咨询、信息管理、财务预算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目前来说,合作贷款方案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科技企业孵化方案和培育路径。如果可以参照硅谷银行的做法派遣专门技术人员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提升管理能力,会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三是区域系统性风险控制不足。受次贷危机影响,浙西南部分城市企业间存在担保链现象。而圈定扶持企业时,《方案》只限定了经营效益、资产规模、从事行业等指标,对于企业是否涉及担保链,是否存在隐性风险,并没有明确的限定,给放贷留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如果可以让一些优势企业之间,进行优势互补,形成资源协同效益,能够有效减小区域系统性风险。
四、科技银行运作模式探究
陆岷峰(2011)提出了构建以科技银行为核心的科技金融体系。具体来说,就是构建以金融制度、金融工具、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为一体的体系,可以多功能多层次系统安排,以实现科技和金融的真正结合。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科技银行需要丛运作机制、金融创新等多方面进行提高,才能发展成为真正帮助企业成长的金融机构,实现帮助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一是可以尝试股权认证等方法来降低银行风险,提高银行盈利。杭州银行作为省内科技银行的先驱,应当主动求新求变,改变以往依靠政府来承担贷款风险的道路。科技银行应当探索以取得企业股权的方式来获得企业成长的收益,以弥补企业贷款上的风险。二是提供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种金融服务。科技银行针对不同的企业,可以提供融资、法律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提供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多种金融产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为大型企业,获取企业成长的丰厚收益。三是建立与发达地区创业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渠道,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作为欠发达地区,丽水本土的金融机构有限,政府和合作银行应当积极走访发达地区的天使投资机构,引入有益于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一方面这些金融机构更加了解如何评估企业帮助政府和银行减少风险,另一方面这些金融机构的进入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更高的行业认可度,有益于企业未来融资。
参考文献:
[1]陈岚.我国科技银行运营模式探讨[J].浙江金融,2013,12: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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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陆岷峰,汪祖刚.关于发展科技金融的创新策略研究――基于我国科技金融特点、问题、对策的分析[J].西部金融,2012,05:20-25.
在金融理财投资行业中,收益往往与风险并存,只有加强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策略,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提高收益,这于金融机构、投资者乃至是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1]。对此,本文研究分析了个人金融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和业务发展的不足,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了风险规避策略。
一、金融理财产品概述
金融理财理论来源于金融实践,目前我国现存的金融理财产品众多,这些产品具有其不同的特点,由于我国的理财市场规模较小,供需均衡性始终维持低层次,而且理财师队伍建设起步也较晚,加之理财产品缺少创新,多存在同质化现象,这就导致了我国的金融理财业务发展较为落后,所以各大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一直在研究如何有效的规避风险,提高收益。
二、金融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一)“价格战”引发市场风险
不同的理财产品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收益结构,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目前的很多理财产品逐渐出现了同质化现象,为了获取最大化的预期收益,产品之间出现了“价格竞争”,这就造成了一定的市场风险。例如,如果理财产品持续走高,一旦在市场上没有合适的投资组合那么就会致使产品资金的投向受限,最终增大收益率的市场风险。
(二)操作风险
金融理财产品从研发、设计、销售到业务操作多具有一定的模式,各个环节看似严密,实则多易出现一些问题,尤其是销售环节,常会因为操作不规范导致一些操作风险。这与业务人员的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相关,因为很多金融机构对投资的风险性都会明显指出,但是一些销售人员会因为销售压力对其没有重点明示,或者极力淡化风险,这样就会导致投资者购买行为出现偏差,最终埋下金融风险隐患。
(三)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体现在外汇理财产品组合之上。目前,全球经济发展速度十分迅速,美国的次贷危机风波的影响仍然存在,这个时候极易产生一些政策风险,所以必须充分投资市场行情、积极防范政策性风险。
三、理财风险规避策略探讨
(一)金融机构的管控措施
1.构建优秀的理财团队,培养其理财能力。目前,我国的理财从业人员的实践操作能力相对较差,这不仅造成了理财操作风险,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的金融行业稳定发展,所以必须建立优秀的理财团队,选拔人才,经考核后认定其理财从业资质,确保所有人员均为持证上岗,然后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其理财实践能力,提高其业务水平及服务能力。最后,加强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培养,提高其职业操守和责任心,杜绝不当行为。
2.调整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制定理财产品风险管理体系,将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真正纳入到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中,然后建立董事会管理模式,组建风险管理部门,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全方位、全方面的管理理财产品的风险。此外,风险管理时要应用风险检测手段对风险进行计量,确保控制风险、处理风险。
3.有效转移风险,采取规避手段。首先,在研发理财产品时必须测算产品的资金成本和销售情况,合理规划产品与资金,依照市场情况应用具体的方法测算其产品风险和收益。一旦产品的销售资本回报率为低于零值,那么不得对其进行销售,而为了确保浮动收益性投资的收益,必须细致观察市场变化和政策变化,如果是投资组合,则需要对相关利率进行调整,在测算出风险收益率曲线后及时采取风险转移方法。如果风险经加权调整后,其资本回报率低于零值那么就需要及时终止条款,减少客户的损失。
4.完善内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首先,构建审查和监督部门,然后由审计部门评估风险,组织相关人员报告评估。之后由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监督理财顾问的相关理财合同、记录和材料。只有审计和监督部门并行管理才能有效规范金融理财行为。
5.采用科技系统和信息系统管理。目前,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相对较快,应用这些系统可以有效提升风险管理的高效性,所以我国的金融理财行业也应该积极采用这些系统。首先,完善网上银行的软件和硬件设施,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客户信息,保障其安全性,然后制定网上银行管控制度,规范网上操作流程。最后,建立认证和数字证书,完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采用钥匙加密技术和防火墙技术管理理财相关信息[3]。
(二)相关监管机构的措施
首先,建立与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条文,降低政策风险。中国银监会要发挥积极的作用,细致总结理财业务发展情况,严格执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理财行为。其次,监督理财市场,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减少“价格战”,由于多数投资者不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所以监管机构必须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性进行法律约束和风险提示。
(三)投资者的风险规避措施
首先,投资者必须理性的对待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正确认知风险和收益性,要懂得尊重理财市场,加强其自身的理论知识,正确面对理财产品市场的运行规律,做好相关的预测,切勿高估自身的投资行为,也不要抱着“一夜暴富”的思想,尽量稳步的去投资,正确看待收益。其次,投资者应该重点规避高风险理财产品,切勿因收益过高而盲目选择理财产品,做好风险规避。然后,加强自身风险分析能力,学习科学的风险分析能力,对所有的理财产品的风险性进行预判,确定自身能够承受的最大风险,合理选择产品。最后,优化证券投资组合,确定其证券收益的加权平均数,平均风险,降低风险。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好风险应急计划。
四、总结
目前,国内外的金融理财市场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国内必须积极改进理财市场的发展不足,而投资者应该不断加强投资理财理论知识储备,充分熟悉并把握理财产品的种类和特点,此外,监管机构也应采取监管行为,如此才能构建一个稳定、有序的金融理财市场。
参考文献
一、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以合同方式委托信息技术服务供应商提供所需的信息技术服务,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类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说明如下:
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设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得益于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凭借着外包供应商优质的软硬件环境最大化了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在得到极大优势的同时必然要面临相应的风险。
(一)跨境外包风险
金融机构购买某一国家服务供应商的信息产品、系统等相关外包服务,在合同期间该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事件产生了国家级别的风险,从而导致该合作供应商不能正常经营,致使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二)集中度风险
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供应商承接,在合同期间,该服务商或者其供应链上某公司出现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导致金融机构出现集中性的服务中断、一系列的安全事件。
(三)信息安全风险
首先服务供应商或者其供应链上某公司是额外增加的不可控的信息安全风险环节,其次服务供应商内部控制有出现漏洞的可能,致使金融机构遭受黑客攻击、银行客户信息和资产被窃取等事件的发生,导致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金融机构非公开数据被服务商、黑客等非法获得。
(四)科技能力丧失风险
金融机构长期购买某些服务供应商的服务,熟悉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形成了对供应商及其所提供的外部资源过渡依赖,导致金融机构失去科技控制力及创新能力,影响业务创新,掣肘机构发展。
(五)业务中断风险
金融机构由于更换服务供应商、供应商更新或停止某项服务等原因造成无法持续享有外包服务,导致金融机构某项业务中断。
(六)服务水平下降风险
供应商的服务能力有限,技术水平、研发能力不足,行业声誉下降,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不能迅速跟进技术应用、对产品及时升级改造,导致外包服务质量达不到合约预期目标,供应商对金融机构的科技服务质量下降。
三、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一)建立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
要π畔⒖萍纪獍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必须首先建立外包服务管理机构。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外包过程中,仅当外包商选择或发生了法律纠纷时,才成立临时性机构来处理相关外包事务,管理机构的缺失给外包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带来不便,无法充分保障外包服务的质量。
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外包服务管理相关制度,做到对外包服务相关事务的处理有制度可依循,防范在外包立项、审批、采购、实施、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机构应做好外包服务商准入控制。控制外包服务项目预算经费;核查外包服务项目与金融机构发展趋势、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是否一致;在筛选服务供应商时,国产供应商优先,禁止与监管部门风险预警的外包服务商合作,避免与提供外包服务不满三年的供应商合作,避免与已签订其他外包项目的供应商合作;对重要的服务供应商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为保证公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调查应关注供应商技术经验、行业声誉、内部控制力、企业管理能力、持续经营状况等。
(二)规范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合同
在购买外包服务前,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应根据外包服务需求、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详细程度和重点。
合同应合规,遵从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合同应明确服务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责任分配等事宜;合同应明确供应商在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责任,禁止使用、泄露金融机构非公开信息,明确加强安全保密的具体措施;合同应满足服务连续性要求,具有完善的灾难恢复设施和应急管理体系,若供应商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可能时,需提前向金融机构提出事务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处理,做好过渡安排,保障业务连续性;合同应包括争端解决机制、违约及赔偿条款,明确信息安全、服务质量、知识产权等违约情况下的赔偿及解决办法;合同应包括报告条款,明确常规报告内容、频度、突发事件的报告流程、方式、时限要求等。
(三)落实信息科技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由牵头部门组织,信息科技部门技术配合开展系统、全面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工作。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评估应涵盖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执行情况、外包信息安全、机构集中度、服务连续行、服务质量、政策及市场变化等因素。
定期对重要的外包服务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应涵盖供应商合规情况、服务的执行效果、供应商企业内部控制力等因素。
二、风险投资及其与中小科技企业的耦合
(一)风险投资的涵义
风险投资是指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因此,风险投资又称为创业投资。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将风险投资定义为,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权益性投资;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则更为宽泛,即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
(二)风险投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耦合
风险投资是一个以中小科技企业为平台、以高增长和潜在竞争力的科技项目为载体的投资活动。在这一活动中,风险投资者给企业输入资本,助推企业快速成长。同时,风险投资者以资本换取企业股权,当企业成长到可以上市时,投资者即以上市或者并购等方式实现自身和被投资企业双方利益的共赢。在这一过程中,基于风险投资的特点,投资者不仅要参与企业的经营,而且还要参与企业的管理,甚至是决策。风险投资者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资本在起作用。也正是“因为资本这种固有的利己动机、高逐利性特性,催生和刺激了风险资本的出现和迅速繁衍,并与中小科技企业对接”。同时,中小科技企业因其科技创新能力、结构简单、机制灵活、反映迅捷、前景可观,被风险资本家普遍认为是创新之源、机会之源和财智之源。风险资本的金融价值就是寄生在科技企业的创业风险上,它通过承担科技企业发展初期的高风险以及提供增值服务来获得高收益。从该层面看,风险资本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补缺,对中小科技企业创业最为本源的融资支持。
三、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面临的困局
据研究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有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企业比例只占28%左右,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不到1%。而国际上一般认为,企业的研发费用占其销售收入的2%,企业才能基本生存,当达到5%以上时,才具有竞争力。由此判断,研发投入严重不足是制约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实践中,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一般分为几个阶段: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阶段时不仅对被投资企业的开发项目要经过一系列的筛选和考察,而且还要考虑到各种阶段进入所带来的收益率和风险度。”在种子期,风险投资者的资本一般不会进入。因此,中小型科技企业缺乏研发资金及其来源渠道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引入风险投资的必要性
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投入不足和缺乏资金表面上看是近几年出现的问题,但实质上融资难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于中小科技企业而言,有必要在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其原因是:第一,中小型科技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研发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据研究,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为传统企业的10-20倍。[5]对于如此高的投入,企业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研发活动很难进行下去。而研发投入不足或研发活动停滞就意味着企业没有了创新,企业一旦没有了创新,就等于丧失了竞争力。因而,不难理解和想象,对于一些仅靠内部融资或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中小科技企业,为什么研发投入不足,为什么研发活动经常处于停滞状态。第二,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程序多,且时间长。企业从事生产开展经营活动往往需要融资,融资首选对象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但是,对于中小科技企业,尤其是还处于研发阶段的小科技企业,考虑到风险因素,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都拒绝发放贷款。即使有机会能给提供贷款,也需要企业提供担保,且在这种渠道下,手续繁琐,程序较多,时间较长。第三,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有的中小科技企业会选择传统的方式,即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但成本很高。中小科技企业本身经济实力有限,研发产出一旦出现风险,借贷双方都会陷入很大的困境。此外,由于缺乏政策引导和规范,近几年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很多,风险也很大。综上所述,基于中小科技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研发的特殊性,依靠传统方式无法解决研发所需资金问题。引入风险投资,不仅可以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的资金难题,还能使风险资本家从研发阶段介入,帮助中小科技企业改善研发管理,提高研发创新水平和提升企业整体价值。因此,中小科技企业要想获取竞争优势,在其研发阶段有必要引入风险投资。
(三)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风险投资既是一般的经营活动,又是特殊的投资活动。作为一般的经营活动,风险投资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企业的共同利益;作为特殊的投资活动,风险投资必须规避风险,并把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有鉴于此,投资者选择风险投资的方式非常重要。这里强调的投资方式,就是说,风险投资者如果把风险投资分阶段进行投资和运营,风险投资本身的投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分阶段投资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对风险企业采取分段资本注入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风险投资公司一般并不将全额资本一次性投向风险企业,而是在企业发展的若干个阶段分批投入资本,并保留在任何一个阶段放弃投资和进行清算的权利。有学者为了研究风险投资主体对高新技术企业分阶段投资的时机选择,构建了实物期权模型,并对分阶段投资和一次性投资两种策略进行了比较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分阶段投资比一次性投资的成本及风险低。由此看来,如果投资者能把风险投资作进一步的细化,传统的风险投资模式可以进行变革。
(四)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的SWOT分析
为了进一步探讨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下面运用SWOT作一简要分析。SWOT即Strengths(优势)、Weakness(劣势)、Opportunities(机会)、Threats(威胁)。优势分析:优势一,“项目加资金”。风险资本进入后,解决了资金的困境,突破了瓶颈的制约。有了资金的支持,研发投入有了保障,研发工作可以顺利进行。这一环节实质性地解决了中小科技企业靠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为中小科技企业奠定了竞争的基础和比较优势。优势二,“研发加管理”。风险资本进入后,中小科技企业不但在资金上有了保证,而且在研发管理甚至整个企业管理方面也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和提升。因为,风险资本进入的同时,也把相关的技术开发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起带入,即一个整体的技术开发和管理团队。这个团队进入后,研发效率会得以提高,研发周期必将缩短,研发管理也更加规范,由此可以促进企业总体管理水平提升一个档次,这一方面是很多中小科技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三,“人才加经验”。一般来说,中小科技企业,规模不大、实力不雄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缺乏的现象。风险资本及其团队的进入,既能给企业培养人才,又能使企业原有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得到锻炼并增加经验。优势四,“成果转化加回报”。一般来说,风险资本看准的研发项目,其成果转化率较高,往往回报率也较高,即投入产出比匹配性较好。优势五,与投资者共担风险,把原有的风险最小化。劣势分析:风险资本进入后,由于风险资本本身的特点和运作规律,中小科技企业原有的发展计划往往被暂时打乱,原有的管理方式会受到影响,原有的管理结构也会被加以调整。尤其是企业研发阶段的决策权会被弱化。机会分析:企业获得风险资本后得到快速成长。当企业成长到可以上市时,投资者通过企业上市或运用并购方式等,与被投资企业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即风险资本实现其金融价值,企业获得收益和新生的机会并迅速壮大,进入成长和扩展期。威胁分析:风险资本的进入,是因为看到企业研发项目的增值性和企业的高增长性,对于中小科技企业来说,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几乎不会对自己产生任何威胁。从以上分析看,中小科技企业在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优势多于劣势,机会远大于威胁。
四、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融资对策
从目前看,民间资本、国有大企业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国外资本等都可以作为风险资本进行投资,而且这些多元化的资本应当是中小科技企业走出研发困境较理想的资金来源。民间资本需要引导;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大企业,应当允许进入投资;国外资本,应当继续鼓励进入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应当积极发挥其投资的支撑作用。
(一)引导民间资本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储蓄不断增加,民营企业主自有资金不断积累,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已经形成了民间资本集聚区。但是,由于市场准入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民间积累的大量资本没有稳定的投资渠道。在科技研究领域的投资,特别是对中小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民间资本也往往是可望而不可求。正如有学者指出,现阶段中国的风险基金除了外资以外几乎都是政府或者金融机构建立的,民间私人资本几乎没有。这种状况与国内投资需求旺盛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是一对较大的矛盾。因此,为民间资本寻找稳定的投资渠道是当务之急。事实上,在现行政策和投资环境下,民间资本可以作为风险资本引入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进行投资。这样不仅能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资金的难题、助推中小科技企业的转型和创新,还可以使民间资本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国内风险资本,如果没有民间资本的进入,资金规模将非常有限,投资主体也无法多元化。因此,只要政府和市场适当地和适时地引导并加以规范,民间资本在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方面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具体来说,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中小科技企业进行研发投资:一是通过地方银行对中小科技企业进行专项投资;二是运用目前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联合投资;三是自然人资金直接注入中小科技企业进行研发。地方银行成立以来,以传统的贷款方式为发展地方经济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科技和金融密切联系的形势下,以地方银行为投资主体,按照风险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专项投资,应当也是一种服务地方和提供支持的形式,可以使地方银行和中小科技企业做到“双赢”。同时,按照有关政策成立和目前正在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项目为载体,同样以风险投资模式运作,通过合同约定进行联合投资。此外,自然人可以以新增股东身份出资,也可以按照风险投资模式以直接的投资人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投资。总之,只要是有利于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发展,民间资本都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投资。
(二)允许有条件的国有大企业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
对于国有大企业能否进行风险投资的问题,有的学者赞同,有的反对。实践中,多数地方国资委不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有的地方规定不允许非金融类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然而,国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作方式不拘一格,有直接投资方式,有间接投资方式,也有通过结为战略合作伙伴或战略联盟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实际上,本文所说的有条件的国有大企业是指那些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资金实力,有较好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且发展稳健的大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具有合作的基础和需求。基于大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各自的比较优势,大企业在试验性研发以及跟踪技术研发前沿,需要与中小科技企业联合,或者直接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这样的合作是以大促小,联合发展,应当予以支持。从未来风险投资发展的趋势看,大企业也应当是风险投资的积极参与者。当然,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政策条件下,国有大企业要参与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的风险投资,还需要进行试验性推进和实施。比较稳妥的的方式是,成立国有企业专项投资基金。国有企业专项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当和国有资产一样对待,总体上要保值增值,但要允许该基金按一定比例进行风险投资。不过,国有大企业要制定风险投资管理方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尤其是风险控制制度。如果风险防控得当,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风险投资的风险应当是可控的。
(三)鼓励国外资本对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
2003年我国就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允许和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华从事创业投资。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科技部等多个部委2005年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办法》出台后,国外资本进入我国开展了风险投资业务,投资额不断增加,可见,中国风险投资市场有巨大的潜力。而美欧国家风险投资行业起步较早,发展基础较好,一些风险投资公司有丰富的风险项目投资和管理经验,并且国外风险资本家近年来也在全球积极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因此,中小科技企业要用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研发项目吸引国外资本。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吸引外资对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绝非一厢情愿的事情,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需要职能部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继续转变管理作风和服务态度。此外,外商投资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不仅看重研发项目本身的的发展潜力,还看重中国的投资环境及其政策透明度。因此,对于允许外商投资的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领域和研发项目,要及时公开信息,以便外商和中小科技企业及时对接。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飞速发展以及其在今天所获得的成绩,让大量的金融资源都开始逐渐的涌入到互联网领域中来,高投资回报率也蕴含了相对较高的风险,让互联网金融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不但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监管工作的难度。所以清楚的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探讨如何有效对其风险进行监管,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
(一)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中,参与交易的双方往往无法面对面交易,同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造成信用风险的产生。更有甚者,很多不法分子常常借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匿名性以及隐蔽性,其信息身份不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便能够通过互联网金融的中介平台来实现资金流转而进行非法洗钱,此类交易安全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对金融市场带来相当恶劣的影响,同时也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市场风险。因为互联网信息传递表现出的便捷性以及不受时空制约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常常会扩大传统金融的市场风险,同时这一市场风险的危害性有很大的提升。在金融网络化不断加深的新时期下,投机分子往往会依靠利率或者汇率的波动在互联网融资平台中进行关联交易,对资金的有效流动带来很大影响,容易导致支付危机的出现,从而引发金融市场的波动[1]。
(三)操作风险。一方面,金融网络系统自身安全性会造成操作风险的出现。账户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信息交流等往往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因为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相关规范流程不是非常了解,容易造成投资者蒙受损失,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信誉度带来影响,降低公众的信心。
(四)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金融业务,其独有的特性让目前的金融政策法规不能够对其予以非常全面的制约与管束,例如说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运作方式是否合法、交易双方之间的身份认证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很有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增加其不确定性,面临法律冲突的风险同时陷入法律困境,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建议
(一)大力推进实施动态分类监管。应当真正清晰明确的了解金融监管的概念,对监管层次予以详细划分。监管由松到紧一般能够划分成为四个层次:市场自律、注册规范、一般监管以及严格监管。要按照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实际产品的影响程度以及其中所含风险实际大小来进行科学评估,同时按照评估结果来对风险监管范围进行划分,从而准确量化监管强度,之后结合最终评估反馈来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比如说利用市场自律以及注册手段来管理风险较小、影响程度不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而对一些风险较高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严格的监管方式。另外按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变化情况,对监管范围予以合理调整,对各类产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计划。
(二)互联网金融数据监测与分析。为更好的防止互联网监管漏洞以及监管黑洞的存在,必须要对互联网金融数据实施全面的监测,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进行整体评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情况予以科学判定。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结合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过程来制定出合理的监控标准,比如说对数据类型进行确定、对监控指标予以定义、对统计范围科学划分等。针对一些进入门槛相对较低且风险影响人数较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同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经营性指标以及风险性指标,同时对采集的数据予以实时分析。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实际发展状况予以实时追踪,从而获取到最新的风险情况,以便于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
(三)建立通畅有效的沟通渠道。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和监督管理部门保持一种通畅有效的沟通状态,应当建立良好顺畅的沟通渠道。针对被监管单位,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了解到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全面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发展,确保监管方与被监管方能够真正共同配合进行风险防范。作为互联网市场中的主体,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自律行为非常关键,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盲目运作,不但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也给自身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和监管单位保持一种有效的沟通,真正支持和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来,接受监管单位的意见[2]。
(四)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广大消费者应当树立较强的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会对消费者带来直接损失,但因为信息不对称或知识水平有限的原因,很多消费者基本上都不了解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差异,也不能够了解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风险。所以相关监管机构必须要开展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消费者可以真正全面的认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性,不断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监管机构还必须要尽可能的维护借款人、支付人以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对存在的金融欺诈现象予以严厉惩处。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尤其是互联网和金融业之间融合度持续加深的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也表现出了一片祥和的发展态荩也逐渐成为了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建议国家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借助于科学有效的风险管控手段,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加科学化和健康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文,李师航,罗晓玲.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监管[J].合
高新技术项目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没有历史经营业绩,资产存量小,产业化资金需求大,风险高等特点,在普通金融信贷存在担保要求和金融自身投资者的安全性要求下,很难从普通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然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一旦成功的巨额回报又吸引着资金拥有者,在填补金融市场的结构和运作规则所决定的市场空缺的制度条件下,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风起云涌,不断发展。风险投资之所以在近半个世纪以来迅速发展,风靡全球,是因为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被称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助推器”、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美国,风险投资不仅造就了硅谷数以万计的高新技术企业欣欣向荣的局面,从而使得美国经济在倡导知识与技术的时代再次独领,在全球再执牛耳,也促成了美国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连续9年的低通胀、高增长的繁荣局面。风险投资要想降低风险,必须在投资前准确的预计风险之所在,投资后对其加以有效的防范控制。本文就风险投资的主要防范措施进行研究,希望对各个行业的投资发展有所借鉴意义。
一、风险资金注入前的风险防范
1.广招英才,打造精英团队
我国从1985年开始已经陆续成立了一些风险投资公司,目的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高技术(863、火炬等)成果转化。至1998年,全国有22个省、市已建立了各类科技信托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信用社80多家。这些公司都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工作人员也主要来自政府部门,都是非常了解中国国情的人,但是对风险投资的精髓却根本不懂,结果是把这些公司都办成了一般的投资公司,整体业绩很差。在随后的风险投资泡沫阶段,各地政府又相继成立了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但是发展的道路却没有什么改变。因为风险投资人才不是一朝一夕可以造就的。作为国内本土、特别是政府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风险投资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打造自己的精英管理团队,主要包括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风险控制、投资分析、法律等方面的人才,如此才能提高风险投资项目的成功率,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才能与外资风险投资机构相抗衡。打造自己的精英管理团队不能走入误区。没有自己的精英管理团队作为公司的中流砥柱,一个公司要想成功是很难的。
2.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分析程序与标准
这一点是进行风险投资工作时所必须要遵守的,包括具体的工作过程、评估所采用的方法、评估指标及其标准、评估原则等。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前,风险投资家对项目本身、风险投资控制权、风险企业家报酬激励、风险投资退出、风险企业融资结构优化等都要进行详细分析与研究,并运用相关的理论如效用理论、博弈论、契约及委托一理论、期权定价理论等,建立相应的评估模型。这样,在实际进行一个项目的评估时,就能够做到有条不紊,全面高效,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正,就可以做出一个相对客观准确的评估。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执行。
3.最后实地调查
对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的了解不能只听风险企业的介绍,必须由风险投资家亲自去做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的因素自然有很多,但是最重要的是风险企业家及其管理团队,其次才是产品。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风险企业家及其管理团队对风险企业的成败影响极大长期的风险投资研究都己经揭示出来,风险企业家及其管理团队对风险企业的成败影响是最大的,所以,实地调查也应该把风险企业家及其管理团队放到首要的地位。对风险企业家及其管理团队的评估,必须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沟通与考察才能做得比较客观准确,因此不能怕麻烦,不能怕跑路,不能怕花钱,不能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对产品的实地调查,主要是产品的新颖性、独创性、技术领先性、市场前景。产品的新颖性、独创性都和技术有关系,因此重点在技术的领先性和市场前景上,这二者缺一不可。技术上是否领先,不能只看技术本身的状况,还要考察竞争对手的情况,要分析产品能够始终处于领先的地位。而市场前景则决定了产品的前途。所以说,新产品虽然能够创造消费需求,但是需求量的大小及持续时间却需要经过详细的论证。
二、风险资金注入时的风险防范
在风险资金投入企业时,为了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为了解决风险资金注入后的问题,防止和降低道德风险,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往往要通过谈判来解决双方的关系,并以合约条款的方式明确下来。合约中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出资数额与股份分配,为了控制风险企业的经营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往往要占有企业1/2以上的股份。二是创建企业人员组织和双方各自担任的职务。三是投资者监督权利的使用与界定。四是投资者退出权利的行使。在合约中,不但给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干预以法律的支持,而且将风险投资的权利以法律保证,最重要的是风险投资家对可转换优先股所做的概念上的创新,更是将风险投资家防范风险的意图暴露无疑。可转换优先股是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企业所投的权益资本常常采用的方式。因此,可转换优先股的概念可谓是风险投资家风险防范的又一力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
三、风险资金注入后的风险防范
资金投入后,风险投资家将积极的投入到风险企业的管理中去,从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行业选择、市场定位)到建立有活力的董事会,到聘请外部专家(律师、会计师、管理咨询专家),到吸收其他的投资者以期为企业带来新的资金、管理思路、关系网络,为提高企业的管理资质和盈利前景。在此阶段,规避风险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监督达到的,包括严格执行商业计划书,查阅企业财务状况资料、产品资料、生产设备资料以及经营计划,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物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咨询,了解风险企业所在行业市场竞争情况的变化以及客观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变化,并采取积极对策等方式适时动态监测和管理。
四、风险资金退出时的风险防范
如果说风险投资的进入是为了取得收益,那么退出则是为了实现收益。可以说,退出是实现赢利的渠道,而且也是唯一的渠道。所以,只有成功的退出才是风险投资家追求的最终理想。然而,由于种种风险因素的存在,也由于资金数额的限制,使得大多数风险投资家并不能相伴着风险企业走向成功。所以,风险投资家在风险企业成长的每个阶段,都在权衡利弊,判断着退出时机的到来。一旦退出时机到来,风险投资家就当机立断,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对于有望成功的企业,风险投资家往往采用公开上布(IPO)的方法退出,这样投资就可得到相当好的回报,这种退出方式最为理想,风险投资家可谓名利双收。对于有一定发展前途,但风险投资公司本身资金又难以为继时,风险投资家往往见好就收,或将股份卖与风险公司管理层或卖与有意介入风险企业的新的投资者,这样的收益尽管少于IPO,但由于尽早收回资金,增加了资金的流动性,从而可继续投向新的项目,相当于扩大了投资总量;风险投资家可以在合伙期内进行多轮投资,也增大了投资再收益的可能性。而对于经营不善的风险企业,风险投资家一定要当机立断解散或破产并对风险企业进行清算,可能是最好的减少损失的方法,此时利用手中持有的可转换优先股给予的优先权利,或许还可保住公司的初始投资。
五、结语
风险投资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风险投资不同于传统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资于创新企业的一种权益性投资。经过近十多年的理论探索,我国风险投资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我国还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阻碍着风险投资业的进一步发展。同国外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风险投资面临的风险也就更大。由于风险投资过程非常复杂,投资项目本身也可能会遇上许多不可预测的技术、社会、自然等风险,甚至可能是从未出现过的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往往需要对项目投资过程的相关因素都进行详尽的分析,确定具体投资项目到底面临哪些风险的威胁以及各种风险的风险程度,根据风险程度的大小采用相对应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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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金融是推动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杠杆,科技和金融的有效结合可以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提高产业创新活力的必要条件。发展科技金融可以转变地区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向节约型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由于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和轻资产的特点,较难满足金融支持的要求和条件,从而导致科技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发展资金明显不足,制约了其发展壮大。因此,探索和研究科技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为科技金融主体提供保障,帮助科技企业走出这一困境,便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关于科技金融及其风险分担机制的直接研究相对较少,主要是将科技金融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从金融体系这个整体的角度和风险投资在科技金融作用的角度进行研究。他们根据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特点,将企业发展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五个阶段,并根据其在不同发展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划分出每个发展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如表1所示。
科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面临风险大小不同,其融资方式选择也就不同,从而使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主体出现不同。国外相关文献描述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银行对技术创新企业进行资金支持前会对企业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评估,选取其中成功概率较大的项目并给予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其不同阶段资金需求状况为其提供信贷支持。二是政府、银行和企业在应对不可消除的系统性风险过程中不断进行博弈,通过把风险转移到其他两者身上来规避自身面临的风险,以免遭受重大损失,这种博弈最终会导致风险在这三者之间进行互相转移和分散。三是风险投资在科技金融发展及风险分担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他们认为,科技企业创新离不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科技型企业在种子阶段和初创阶段风险较高,融资较难,然而其收益也较高,创业风险投资追求高收益,可以为其种子阶段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其成长和不断壮大。
国内直接涉及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方面的研究也相对较少,相关成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科技金融内涵的相关研究。认为科技金融是将科技创新活动与金融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融合的结果,科技金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外延,不但具有市场性,同时还具有强烈的政策性,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二是关于科技保险的相关研究。认为科技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科技创新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担和保障,没有与科技创新风险相匹配的保险产品,这是造成其融资难的重要因素。三是关于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方式的研究。认为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一个多元化的体系,将风险在政府、银行、保险等科技金融重要参与者之间进行有效分担,从而降低每一个参与者独自承担的风险。
二、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构成
近年来,陕西省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相应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主体,其在风险分担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参与主体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政府部门
陕西省的科技与金融结合有着自己的特点,其基本思路是在省政府的引导下,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方面发挥着总体设计和引导协调作用,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提高各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分担科技金融风险的积极性。陕西省政府通过对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走访,了解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特点,掌握全省科技金融发展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科技金融发展的经验,创造出了一种全新的基金形式,即通过政策引导,吸引来自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关注,形成了向科技型初创企业融资的平台。“资金池”的形成,可以汇集有风险投资意愿的所有资金,避免了单个基金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这一模式可以极大地弥补科技企业在其生命周期的前两个阶段的融资需求。“联合天使担保风险池”基金的成立,分散了科技金融的风险,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了保障,降低了科技金融及科技企业发展与创新的前期过程中面临着的较大风险。
此外,陕西省政府还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目的是建立对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融资的企业群体,通过扶植这些融资群体的发展,加强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融资力度,解决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匮乏、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科技银行
陕西省为推动科技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更加有效地分担科技金融的风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全国首部《科技支行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西北首家科技支行——长安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挂牌运行。之后,全省又设立了11家科技支行。截至2015年6月末,陕西辖内银行业机构科技型企业贷款 401亿元,户数1887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余额达到10.3 亿元。依托长安银行,成立了陕西省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研发中心。研发中心引导在陕金融机构,研究开发各类符合各阶段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的科技资金支持项目如过桥贷、高企信用贷、集合贷等金融产品。研发中心不仅研发产品,同时也是科技金融业务直营中心,对试点产品进行孵化进而投放至科技支行批量化营销。
在陕西省政府、省科技厅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下,银行尤其是科技银行不断加强与政府机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担保公司、科技型企业的协作,为科技企业融资和科技金融发展及风险分担搭建了一个多方合作的平台。科技银行的业务主要是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需要。鉴于此,陕西省各银行机构对其科技支行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容忍政策、业务协同政策、专项拨备政策等五个方面进行了适当倾斜,使科技支行能够更好地发挥对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和风险分担作用。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少抵押物的特点,各银行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比如工行陕西省分行推出了“瞪羚计划”科技金融品牌融资服务方案,浦发银行西安分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推出了“投联贷”产品,长安银行结合企业销售情况推出了“订单贷”产品等,全力助力中小科技型企业。截至2015年6月末,全省 22家银行业机构开办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占比逾60%,并覆盖了几乎所有银行业机构类别;全省10个地市中,有7个地市的银行业机构已经开办该业务,占比70%。
(三)创业投资基金
2011年,陕西省政府、科技厅、财政厅等多个部门出台了《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办法》,陕西省成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由政府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创业投资基金具有政策导向性,能够吸引社会各类投资资金参与其中,扩大了基金的规模,更好地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发展。社会资金可以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对科技企业初创期的科技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高额收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有两种投资形式,一种是根据科技企业生命周期的阶段进行参股;另一种则是跟进投资方式。这两种形式不仅分担了科技金融体系的风险,而且也为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提供了急需的资金。截至2015年6月,陕西省财政已投入引导资金5亿元,吸引社会资本形成了总规模40亿元的成果转化引导子基金群。财政资金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初步与15家投资机构达成合作协议,第一支天使投资子基金已经设立,并自主投资了系列科技成果。
三、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形成系统
科技金融体系不仅包括政府、银行机构、科技企业,还有保险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参与主体,每个主体对待风险的态度不同,追求的利益回报也不同,造成了相关主体关系的复杂性。陕西省目前出台的有关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政策措施,往往只涉及两三个科技金融参与主体,导致所有主体之间难以形成合力,造成政策的不平衡和风险分担效果的降低。
(二)科技银行运作模式需要继续创新
目前,陕西省虽然成立了不少科技银行,但科技银行的运作模式与普通银行相比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和创新,科技银行的业务范围较窄,自主性还有待进一步延伸。同时,各科技银行与普通银行相比,还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和较高的放贷风险,科技银行的运作模式需要继续探索和创新实践。
(三)科技保险产品与科技企业需求不匹配
科技保险是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重要参与者,可以为科技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提供保险保障。但目前,陕西省的科技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尚未形成系统性的保险产品覆盖,只能为特定行业的特定环节提供保险保障,难以满足科技企业的多方位需求。
(四)未利用资本市场分担科技金融风险
陕西省虽然在科技企业初创期通过多种办法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和风险分担问题,但随着企业的成熟和发展,没有相关的政策跟进,支持企业进行上市融资,使得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担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四、完善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融资难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瓶颈,科技金融则是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而发展科技金融的关键在于构建有效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结合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经验和不足,特提出以下完善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
政府是科技金融体系殊的参与主体,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中的整体引导、协调和支持作用。首先,政府必须从整体上进行政策制定和机制设计,明确科技金融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风险和收益,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其次,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科技金融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可以选择较好的科技企业或项目进行领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第三,要建立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自身不仅要设立担保机构,还要对商业性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从而吸引和鼓励其他商业性质的担保机构或企业加入到这一体系,再通过发展再担保体系,进一步分散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从而形成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金融体系层面
金融机构是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重要参与者,涉及的风险分担主体较多,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分担风险,完善科技金融体系。一是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是科技金融重要的参与主体,银行科技贷款风险较大,在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一种风险分担机制,使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分担不良贷款的风险。二是积极发展科技保险,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以提高科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可考虑实施和推广科技保险,并设立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推动企业投保,降低企业风险。三是大力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风险分担优势。风险投资是科技企业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的主要融资渠道,科技金融风险的有效分担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持,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为其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并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三)资本市场层面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融资体系,不仅能满足不同类型的科技企业融资需要,同时也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还有利于科技金融的风险分担。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三板、创业板和主板等市场上市融资。同时为条件成熟的企业,提供有关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企业改制和上市进行辅导,帮助企业通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来获得发展资金和平台,分散科技金融体系的风险。
(四)科技企业层面
一是加强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科技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工作,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打造科技企业诚信形象,使科技企业信用成为优先获得项目立项支持和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重要依据,为信用良好的科技型企业获取财政资金和项目贷款开辟绿色通道。二是加强科技企业之间的合作。科技型企业与传统的企业相比,专业技术性较强,研发失败的风险较大,通过与同类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将技术创新风险在不同科技企业之间进行分担,进而降低单个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风险。
金融工程是一门边缘性的新兴学科,是现代金融学、信息科学和工程方法的有机结合,融现代金融理论、信息技术、工程技术于一体,是金融科学的产品化和工程化。金融工程采用了尖端的数理分析技术、电脑电讯技术、自动化和系统工程乃至运筹学、仿真技术、人工神经元网络等前沿技术,为金融领域开辟了一片广阔的天地。
一、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内涵定义
金融工程本身是金融学的工程化,因此,在本质上就是现代金融学的最新发展。现代金融学本身的方法论──无套利均衡分析──也就是金融工程基本的方法论。信息技术和工程方法对金融工程研究的支持,从最基本的方法论角度,应该说都是围绕无套利均衡分析展开的。
金融工程对风险管理是利用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工具,来达到风险规避的目的。金融工程可以将分散在社会经济各个角落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集中到衍生交易市场,进行集中匹配,然后分割、包装并重新分配,使风险管理者通过一定方法规避正常经营中的大部分风险,从而不承担或只承担极少一部分风险(如通过期货套期保值要承担基差风险等)。由于金融工程交易的杠杆比率较高,可以使风险管理者以较小的代价、较小的资金支出而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金融工程在风险管理领域运用
(一)金融工程在风险管理运用范围
1.对于投资风险的控制与分散。实证研究显示,通过在世界各国股票市场分散化投资,可以扩大股票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增加投资收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大多实施这种跨国多样化的投资。然而,一些国家的投资者因本国外汇管制及资本流动的限制,无法将资金投资到别国股票市场。利用金融工程中创设的国际股票收益互换这一新的衍生金融商品,即可解决这一难题。
2.对于价格风险的控制与管理。金融工程提供了远期、期货、期权及互换等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同时还可将此类衍生金融商品进行组合创造出更为新颖的金融工具,以抵补利率、汇率、股票收益率、商品价格等的市场频繁波动而带来的风险。金融工程对价格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对于利率风险,提供了远期利率协议、利率封顶保底、互换等工具及其组合;对于汇率风险,金融工程提供了远期、期权和远期汇率协议等工具及其组合。
3. 对于数量风险的控制与创新。数量风险主要是经济主体所面临的产量、销量、交易量等数量方面的不确定性。这些,既可能来自生产供给方面,也可能来自市场需求方面。传统上,企业主要是通过调节生产过程来实现对数量风险的管理,亦即通过增减工人来达到对产品数量的要求,但这种过度调整生产过程的成本高昂。针对数量风险,金融工程提供了两类新的产品:一类是商品期权;另一类是利用宏观经济景气指数与企业产量的相关性来设计宏观衍生金融产品。宏观衍生金融产品以宏观经济指数为纽带,通过买卖宏观经济指数的形式,使得与该指数相对应的收益流可以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调剂,从而便于各方引入所需的逆向收益流;企业就可以通过参与宏观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转移和分散数量风险。
4. 对于兼并风险的控制与防御。在现代企业的运作中兼并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的兼并有利于资源的更优配置。但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角度来说,必须对兼并风险加以控制与防御。金融工程可提供的方案:一是管控策略,包括相互持股、通过保障管理层利益来提高收购方收购成本(例如金降落伞法)、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反收购条款等;二是股票交易策略,包括股份回购、员工持股、财产锁定等。
5. 对于风险的控制与监督。所谓风险,是指在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管理者往往并不始终把股东利益最大化放在公司经营目标的首位,而是常常牺牲公司的长期发展,追求短期的会计利润和其在职的享受,通常会反映在股票价格的低估上。在此情况下,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可通过金融工程提供的杠杆收购来收购本公司并进行重组。当股东是本公司的雇员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收益紧密相关,从而增强投资者的持股积极性。
(二) 金融工程对风险管理明显优势
1. 方便准确。金融工程工具避险的一个重要内在机理就是衍生性,其价格受制于基础工具的变动,而且这种变动趋势有明显的规律性,可以方便地锁定风险,而对衍生交易的精确定价与匹配可以准确地抵补风险。
2. 讲求时效。成熟衍生市场的流动性可以对市场价格变化做出及时快捷的反应,提高控制与管理的效率。并随基础交易头寸的变动而去随时调整,较好地解决了传统风险管理工具管理风险时的时滞问题。
3.降低成本。衍生交易具有高杠杆性,付出少量资金可以控制大额的交易,动用的资金很少,可以为企业节约套期保值的成本。对于场内交易的衍生工具来说,交易的标准化和集中性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
4. 使用灵活。期权的购买者获得了履约与否的权利,场内的衍生交易头寸可以方便地由交易者随时根据需要抛补。场外交易则多是为投资者“量身订造”的。因此,以金融工程为工具,投资银行家可随时根据客户需要,通过剥离、组合等方法创设金融产品,其灵活性是传统金融工具无法比拟。
(三) 金融工程对风险管理局限分析
1. 对于系统风险考虑不充分。尽管金融工程中的不少数理模型和方法都是针对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系统性风险而设计的,但是,当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如1998年的金融危机)发生时,不仅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通货膨胀等风险相当严重,而且由于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危机中普遍遭受巨额损失,甚至破产,信用风险也变得非常突出,以市场基本正常运行为前提条件,建立的金融工程技术与模型,在这种市场信用状况迅速恶化,许多市场变量出现异常值的情况下,对于风险管理显得无能为力。
2. 对于历史数据过度地依赖。无论是风险定价模型还是风险计量模型,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其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有关参数(如期望值、方差和贝塔系数等)的准确估计。然而,参数估计不仅要求有合理的数理统计方法,更重要的是需要大量的、长期的历史数据。对于历史数据过度依赖的参数估计法会面临两个的问题:一方面是,一些资产或经济变量的历史数据并不多或难以获得;另一方面是,越是久远的数据越难以反映现实的情况。因此,这种数据方面的因素也制约了金融工程技术的有效性。
3.对于小概率事件容易忽略。金融领域风险分析的数理模型小概率事件往往具有发生概率小,但后果却非常严重的特点,是其致命缺陷,如贷款违约和金融危机的发生等。在许多金融工程技术和模型中,小概率事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理论中假设的小概率事件在现实中发生的概率并非那么小。这使得数理模型化的金融工程技术的可靠性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小概率事件必须在风险管理中引起充分的重视。
三、金融工程在我国发展策略选择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第一推动力,金融工程是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助推器。金融工程在金融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事业,促进我国的金融发展。
(一) 应用现代金融科技,发展金融工程技术
在我国金融体系走向市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中,大力发展金融工程技术具有重要意义。金融信息化导致金融市场虚拟化、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资产的证券化。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金融工程可以使用高速度高程计算机来对金融商品的风险、收益及其可能组合等信息加工处理更为科学化精确化,并不断创造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信息交换―――商品流通―――金融的结算”三位一体的“金融网络经济”。要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加强我国金融决策的科学性,应当把建立规范的决策数据库和开发与应用模型技术,作为我国每一个金融机构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发展金融工程的契机,发展我国金融风险管理为中心的金融市场工具创新,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与风险配置功能。
(二) 深化金融体系改革,培育有效市场主体
要深化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推进价格市场化的进程。价格市场化是金融工程大力发展的必要前提,金融工程正是利用市场化的价格来实现金融风险的市场分配和动态管理。加快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适当鼓励金融创新,要逐步建立、健全金融资产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过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兼并、破产、出售、租赁、托管、股份改造等形式,把企业转变成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只有这样,企业面对激烈的竞争、变幻莫测的市场,才真正会有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的需求,金融工程才能真正派上用场。
(三) 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全面恰当地认识金融工程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利用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来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配置功能,提高金融机构管理风险的科学技术水平,也要充分认识到金融工程技术在解决风险问题方面的局限性,不要过分依赖,更不要将其神化。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既重科学,又重经验,充分体现科学性和经验性相结合的特点。对于现阶段的国家经济体系及金融系统的改制,既要充分认识到制度和业务流程设计和安排上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又要把金融工程的发展与建立和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全面系统的风险控制结合起来,实施全面的金融风险管理,同时增加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话语权。要完善风险投资机制,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我国技术创新的能力,改善我国经济增长质量。
(四) 加强金融工程研究,培养金融工程人才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各类企业面对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我国现在急需大量的高素质金融工程人才对企业所面临的这些风险进行管理,防止类似“中航油”的事件再次发生;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的深入,我国的金融机构也需要大量的金融工程人才来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以保证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工程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非常迅猛,金融工程的学术研究也在迅速应用化,要借鉴西方先进的金融工程技术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因此,我国既要加强对金融工程的研究,也要在金融工程人才培养方面,重点培养数理分析能力与创新意识,追踪国际金融工程的发展态势,理论联系实际,以造就一大批中国的金融工程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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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及分类
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指的是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而发生支付危机的可能性,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两类。资产流动性风险指的是,资产到期时不能按时足额地收回,从而不能按期偿还到期的负债,亦无法满足新的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负债流动性风险则指的是,金融机构筹集到的资金(以存款为重点),由于一系列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对金融机构产生了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风险。
二、 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1、 资产方面
流动性风险产生的第一个原因来自资产方面,主要是指提供表外贷款承诺。贷款承诺赋予了客户在承诺期内随时从金融机构提取承诺范围内的资金的权利。当借款人按贷款承诺取款时,金融机构必须立即为该表内贷款进行融资,以给借款人提供贷款,这就对资产的流动性提出了需求。若金融机构当时可动用的自有资金部分不足,那么就需要通过借入额外的资金或出售资产来满足借款人的提款要求。
2、 负债方面
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则是来自负债方面,产生于金融机构负债的持有者想要立即兑现其金融债权之时,如储户要对其存款立即进行提现。此时,与资产被提取时一样,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减少现金资产、出售其他流动性资产或借入额外的资金来满足此类流动性需求。
三、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点
在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各指标的计算与分析通常是基于历史数据和过去的经验进行的。然而,流动性风险的表现形式多样,引起流动性风险的因素更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愈加多样化、复杂化,因此现今金融机构对流动性风险数据同步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虽然在测评过程中,相关部门选取的历史记录与指标通常是具有很大的代表性的,但数据的局限性依然无法忽视,这样的传统统计分析已无法达到理想效果,金融机构要加强自身流动性风险防范与管理必须结合现阶段金融市场的状况与特点,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管理,建立一套,数据集成度高、同步性强的专业数据库,设计出一套随机的,动态的,基于情景分析的风险识别、计量、分析和管理系统,这些都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的发展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 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1、 流动性计划
流动性计划是预测流动性问题,防范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包括几个重要部分。首先是规划出管理细则和管理责任。流动性危机发生时,需要由关键性的管理人员来负责处理,明确管理责任,确定分别由哪些人员来负责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等机构的沟通。此外,还需要管理层制定出相关管理细则,确定管理层应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内容。第二,计划中要详细列示出对应时期内最有可能进行取款的资金供给者,及其取款规律。在未来不同的时间,确定可能的存款与取款金额,对现金流进行分析规划。最后,每个分支机构设置一个内部限制,同时,对每个市场上可承受的风险溢价设置一个限制。
2、 参照组对比
参照组对比是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风险计量与防范的另一种重要手段。通过进行参照组的对比,将金融机构的某些重要比率和资产负债特征(如贷款与存款之比,借款与总资产之比等)与本地其他同等规模的金融机构及市场平均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通过这种对比分析,明确自身与同行业竞争者间的差距,结合外部环境预测自身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问题,进行流动性风险防范和管理。
3、 期限梯级分析
期限梯级分析,是国际清算银行针对流动性风险,即净资金和融资需求的计量而提出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确定了所有现金的流入和流出数据后,进一步确定每日或是某一期限内的现金流状况,再利用期限梯级模型对各个期限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状况进行比较。随后,再根据期限梯级分析,计算的出每日或某个期限内的净资金需求和累计净资金需求。其中,期限不是统一的,具有独特性,它需要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进行选择。通过这种分析方法可以很好地了解到累积净资金的变化状况,并将各关键时期内的数据进行比较,防范流动性风险。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在互联网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传统金融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极易出现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问题。其次,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相关专业性,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金融产品的判断能力,容易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给自身造成严重风险负担。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兴技术,企业本身可能面临技术短板,无法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二)信用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信用风险是普遍性的金融风险类型,是由参与交易的乙方或者双方实施的可能违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造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交易以信息为支点,信息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数据鱼龙混杂,难以分辨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对交易参与者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查,极易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当前金融科技产品呈现出同质化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低,交易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金融科技潜在的信用风险持续走高。
(三)法律风险
在金融科技层面,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发生了巨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交易习惯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或重塑。不断涌现的新兴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业态给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规制目的。同时,一个金融交易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则,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制也是一大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网络金融诈骗层出不穷,金融服务提供者身份难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相关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规缺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无规可依,更加剧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突出性挑战
(一)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覆盖面窄
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更新换代迅速,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规范构成,然而现存的法律规范是为了应对已存在的风险,是对已存在和过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的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立法相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当前还未进行有关金融科技的立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空白阶段。同时,金融科技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撑下得以进行,金融科技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数据的交换过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金融诈骗、贩卖数据牟利等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在金融领域保护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金融数据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二)技术层面:监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员参与范围,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无法达到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制定全面具体的标准和细则为准绳,而金融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新兴科学技术,因此规制金融科技风险,必须对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对技术的监管总是落后于技术本身的发展,监管科技发展滞后导致了无法有效应对风险的频繁发生。许多新的技术为科技监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样依托于新兴技术,这就对监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层面:传统监管局限性强
我国现阶段采用“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有序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况下,金融业开始朝混业式经营发展,分业式经营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不再适合对混业式经营的监管。同时,“一元多头”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盲区,容易导致风险隐匿的出现,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3种方式:一是公告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其经营资料;二是规范监管,国家制定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事项、管理办法、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实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清算以及破产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依法提交的各类实体经营材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静态监管、被动监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急需改头换面。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治理路径
(一)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1.树立金融科技监管的一般规则。金融科技正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阶段,对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应适当地具有灵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则性的监管办法。原则性监管较为灵活,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规制办法,为规则性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指导。其次,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为了避免法律重复出现的情况,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专门内容,以适应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变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针对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发展,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科技法律,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全面有力地规制。2.多角度建设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在金融行业呈现的作用特征和价值,健全当前的金融法制体系,对当前金融法制体系中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规范进行调整。第二,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创新领域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制定细则。第三,针对特殊科学技术、特殊部门、业务制定出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差别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科技领域法律监管的精确度。第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设法律屏障。
(二)强化监管科技,充分发挥技术先进性
1.明确监管科技发展满足合规性。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的新方式,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补足,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合法合规,应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推动监管方式的进步。加强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和应用标准,全方位地建立起监管科技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其规范性、科学性。2.推动监管科技应用进程。现阶段,我国的监管科技还处于萌芽时期,为发挥监管科技的长远效应,推进监管科技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进程,可以采取试点应用的方式,通过优质范例带动全面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科技应用部门,整合相关资源,进行监管科技的实验工作,并进行追踪记录,对可行性进行确认,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将科技和监管结合,形成监管科技,对发展变化的金融科技进行有效地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
美国为控制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业进行了新的监管改革,全方位扩大了政府的监管范围,将监管方式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将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全面监管上,改变了以往着重地方监管和个体监管的局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并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推动协同式监管的构建。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其他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各司其职的状态下加强统一合作,并不断提高监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对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拓宽监管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管体系。在确保政府统一监管的基础上,推动社会、行业、企业等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加快构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监管体系。1.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一方面,在金融监科技管领域,被监管人往往比监管人对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难以得知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作为竞争对手,金融科技企业之间也会对彼此更加关注。倡导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的约束和自我监督,也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因此,政府可以赋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金融科技企业自律。2.行业自律。行业应当承担起自身责任以应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英国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学习相关经验,成立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发挥行业的监管作用。现阶段,可以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制定行业准则,进行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审慎经营,实现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发展。3.社会监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与社会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的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广开言路,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拓展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社会监管,并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监督意识。
四、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发展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成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构建适宜的监管体系,以“科技”应对“科技”,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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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投资基金成长的障碍因素
就目前现状看,我国风险投资基金成长的障碍主要来自以下制约因素。
1.风险投资企业规模偏小
根据《2003年中国风险投资年鉴》公布的资料,我国风险投资企业风险资本规模普遍不高,5亿元及其以上规模的仅占13%左右;据统计北京、深圳、上海的历年新增风险资本额度占到全国的38%,华东地区新增风险资本额度占到全国的18%,而西部地区仅占10%。数据表明,全国的风险投资资本和投资活动集中于京、深、沪和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于风险投资企业规模小且分布不均衡,其对中西部地区的影响甚小。
2.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单一
根据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可以将其分为四种类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控股、外资独资或控股。中国风险投资院(香港)2003年《关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企业中国有独资占14%,国有控股占48%,两项合计高达62%。民营控股和外资独资或控股分别占27%和11%。这种过度单一的资金来源,虽然突出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但其过度依赖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贷款的特性,直接影响了风险投资基金的经济、社会效益。
3.风险投资基金运行机制陈旧
政府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第一出资人”的极端地位,往往产生多重负面效应。其
一、风险投资企业长期依赖政府,听命于政府,蜕变为政府的附庸,难以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其
二、高管人员由政府派任,不仅因专业素质欠缺,难以胜任工作开创局面,反而把严重的官僚化作风带给了风险投资企业。其
三、不利于造就具有较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专业技术队伍。其
四、极易导致投资效益低下和产生寻租等腐败行为。
4.风险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缺位
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由于缺少长期资本的战略性投入,因而很难获得后续发展资金。当前,发达国家养老基金等机构已成为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在风险投资业最发达的美国,已占有40%的比例,居民投资风险投资基金也占到了21%。我国对保险、养老基金限制用于风险投资,这对于规避风险、稳定社会确实发挥了作用,同时也窄化了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丧失了风险投资企业与金融保险及其他企业的共赢机会。
5.风险投资基金成长环境欠佳
《2003年中国风险投资年鉴》公布的中国风险投资院(香港)调查结果表明,影响我国风险投资基金成长的因素较多,其中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不畅排在了第一位(占被调查对象的74%),其余是:社会信用基础差(53%)、金融市场不发达(48%)、相关法律不健全(38%)、从业人员知识不够(23%)、创业企业管理水平不高(21%)、政策不优惠(19%)、创业企业科技含量低(18%)。由此可见,退出机制不健全是影响我国风险投资基金成长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优化社会环境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促进风险投资基金成长的对策构想
风险投资基金的健康、快速成长,对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建与发展和全面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我们促进风险投资基金成长的现实对策基本包括:
1.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
扩大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是第一要务。中央政府创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金”成功运行的实践充分证明,政府的专项基金,完全可以实现有效的市场化运作,并能引导地方政府、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企业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例如,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基金”建立以后,各省市纷纷从地方财政拨出专款,作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配套资金。虽然中央政府专项基金数额不大,但具有强烈的导向效应。
2.放宽金融机构参与风险投资的限制
根据目前的条件,可以考虑适度放宽政策,允许金融机构循序渐进地稳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我们的金融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并积累、创新了一定的调控、监管的经验和模式,审慎地允许金融机构逐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业已具备基本条件,此举乃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有成功范式可资借鉴,又符合我国风险投资企业和金融业的客观需要。为避免诸如养老保险基金等因投资失败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效应,可严格控制其投资风险基金的比例,并采用相应的风险控制与分散的技术措施。
3.鼓励工商企业参与风险投资
工商企业从事风险投资,在发达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目前美国工商界投入的风险资本已占到了风险资本总额的10%。我国采取鼓励工商企业参与风险投资,既可扩大风险投资企业的融资规模;又能满足工商企业提高资本效益的逐利需求;强势工商企业的进入,还可促进风险投资企业建立现代管理模式与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
4.积极引导民间资本从事风险投资
2006年“两会”期间,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疾呼我国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指出:中国不是没有资金,而是缺乏资金变成资本的渠道。改革开放后,浙江温台式的经济奇迹几乎全部是依靠民间借贷创造的,但这种做法是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的。据我国2006年统计公告显示,当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6.66万亿元人民币,巨大的民间资金存量,为风险投资基金开辟了广阔的融资空间,面对去、今两年的民间投资升温,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规范运作、提升理性、加强服务,力争及早建立起民间资本投资风险基金的长效运行机制。
5.大力引进国外风险资本
我国加入WTO的保护期已经基本结束,国际资本十分看好内地金融市场,面对国际资本“大鳄”的进入,风险投资企业必须学会与“狼”共舞,敢于和善于在与世界强手竞争中历练自己、提升自己、超越自己。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仅可以拓宽风险资金来源,并可引进先进的风险资本运作经验,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6.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
风险投资具有畅通的退出项目机制,是保障风险投资基金顺利运行的关键性环节。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主要通过投资项目上市后,以IPO的方式退出;亦可将持有的创业企业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其他风险投资企业;对倒闭的企业则通过破产清算来退出。2003年中国风险投资院(香港)的调查显示,当年风险投资退出项目的分布为:股权转让82%、MBO8%、破产清算5%、境内IPO3%、境外IPO2%。风险投资采用IPO方式退出项目,可以享受“股票溢价”产生的附加效益,是对风险投资企业最有利的退出方式,但由于目前国内缺乏创业板市场,致使风险投资以IPO方式退出项目的微乎其微。因此,应该不失时机地推出国内创业板市场,同时开放OTC市场,稳步拓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
7.加快中介机构的建设步伐
建设结构合理、职能完善、运行高效的中介机构系统,可以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运作成本和投资风险。目前须在发挥已有的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咨询等机构的职能作用的基础上,着力加速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风险项目融资担保机构、风险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等新中介组织的建立与完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中介组织要强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社会舆论相结合的制度性有效监管,使其出具的工作报告真实、合法、有效,树立良好的职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8.创造有利环境扶持风险基金发展
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和其对科技型企业创建与发展的独到作用,各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对风险投资业给予政策扶持。这一做法对于起步晚、规模小、运行模式和操作机制均欠成熟的我国风险投资业尤为重要。从风险投资企业的现实需要看,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第
一、加快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制建设。形成完备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我们可以参考日本政府的做法,对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地位作用、运作机制、投资收益、退出机制均由有关法律进行调整与规范,使其尽快纳入法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轨道。第
二、继续加大政府对风险资本的投入。综合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各国政府的一般做法有设立基金、政策性中长期无息或低息贷款、鼓励社会捐赠、提供政府担保等,我国政府应从支持性贷款和设立专项基金提供风险担保方面积极进行探索。第
三、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风险投资企业,政府部门应改变管理模式,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出资人的形式进行资产间接管理,必须退出企业运行领域。创造条件,促使这些企业迅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