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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税务分局分别设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征收窗口。市区(含大凌河街道)征收窗口设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大厅。
二、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款的入库级次
(一)市本级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款。
2、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一方为市属以上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3、市区征收窗口所征收的所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款。大凌河街道办事处的该部分税收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确定数额给予返还。
(二)乡镇级
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双方均为所辖区域内个人或乡镇以下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
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__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200元/平方米)。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宅为非普通住房。
四、关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税收管理程序
(一)纳税申报
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前,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征收窗口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应向纳税人公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纳税审核
1、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确定应缴纳税种、适用税率、应征税额,经复核无误后,告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种及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权核定税额或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符合税收减免政策及不征税范围的房地产交易,征收窗口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或不征税手续。
(三)税款征收
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时,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和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对已征税款分属地和级次入库。
(四)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手续(不征契税手续)和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到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五、加强信息传递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1、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以新办征用或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和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上月土地审批情况和相关资料。
2、对单位和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上月权属登记的房屋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3、市地方税务部门从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获得的土地、房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六、加强部门配合及分工协作
1、市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强化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2、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时,对没有出具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或复印件和权属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3、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时,对没有出具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转让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4、对于市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市财政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一、契税的概念及职能定位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对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职能定位:
1.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
契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首先体现在课税范围的广泛性上。凡土地权属的出让、转让、房屋权属的买卖、赠与和交换,均为契税征税范围。其次,体现在取得收入的及时性上。
2.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
契税与房地产市场联系紧密,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近年来,针对房价上涨过快,市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国家连续出台多项调控措施,契税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契税在政策上基本体现了“保护基本居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差别化调控思路,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3.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契税对不同类型的房屋适应不同的税率,即对于高档、豪华房屋,适用高税率,且没有减免优惠,对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房屋,适用低税率,且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减免优惠,间接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收税,对中低收入者少收税或不收税的思路。
二、契税风险管理及风险分析
税收风险是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税收征管结果的不确定性。税务机关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和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
(一)契税风险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缴纳契税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申报、征收机关管理以及相关协税部门配合等诸多方面全过程进行分析,结合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判断可能导致契税政策执行偏差、税收收入流失、影响征收机关形象的各种因素,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规避风险,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切实提高契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过程。
(二)契税风险分析:
契税风险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方面: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提供假合同、假发票、更改合同签订日期和发票金额;更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征收机关方面:未按工作职责及流程办理减免税造成执法错误;税收征管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理解偏差,或者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税款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相关协作单位:“先税后证”把关不严、未税先证;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评估报告,帮助纳税人逃避国家税收。
三、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工作基本情况、风险探究与思考
(一)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工作基本情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恢复契税直征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当时契税征收只设置一个直征点,隶属于地方税科。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大众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及投资需求加强,房地产交易日益火爆,从2007年开始,为了更好的服务纳税人,直征点变成独立税务所。下面是海淀地税局从2006年到2014年的契税征收情况:
图3-2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契税增长的过程,2006年至2013年,增幅达到203.99%,2006年至2014年,增幅达到93.92%。
目前海淀区的契税申报缴纳主要分两种情况:由购房者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契税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办理缴纳契税。北京市的房地产交易契税是在办理产权证前开始申报,即“先税后证”,有利于发挥契税的“把手”作用,充分体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优势。契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大概10%左右,在所有税种中,契税是增幅最快、潜力最大的税种。
(二)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业务流程
我局契税征收工作主要按以下流程办理:
收件。采取个人申报和集体申报两种契税申报方式。
审理。专管员根据申报资料,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纳金额,并录入系统,打印。对城市拆迁户、出售已购公房初审抵扣税所需资料,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
复核。复核员根据已录入契税申报表,核对原件、核对适用计税政策是否准确(包括地区指导价的查询等)、核对实纳税额、核对缴款单、开票。
归档。各种涉税资料、票据等归档,序时装订。
(三)海淀地税局契税征收风险探究
1.税务机关内部风险
a)日收管理方面:
核心征管系统方面――个人契税减免的核心征管系统存在风险。 契税减免,指国家相继出台的一些契税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到个人的主要包括拆迁后再购房契税减免、已购公房出售后再购房契税减免的不征契税等减免政策。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和税收政策调整步伐的加快,个人契税减免在录入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核心征管系统存在某些与实际脱节的问题,虽然发现问题时已启动了应急措施,但核心征管系统如不改进,会严重影响窗口人员的受理速度,延长纳税人等候时间,导致投诉等纳税服务风险频发,影响整个契税减免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也制约了电子化办公的进程。当前个人契税减免录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公房减免契税核定通知书方面。根据文件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其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新购各类商品房的,均可享受按房屋交换差额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基层税务人员在受理减免契税录入过程中发现不够免且退税, 不够免税且补税的情况下核心征管系统存在不能自动带出核定通知书的问题。
b)税收政策衔接方面:
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有关扣除项目政策规定与契税减免办理程序的衔接问题。实际工作中,若纳税人欲出售非住宅房产,先办理购房环节的契税减免手续,还是先缴纳售房环节的土增税,其缴纳税款截然不同。
第一种办税方法:购房――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办产权证――卖房――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可抵减契税减免金额)――结果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办税方法:购房――缴纳契税――办产权证――卖房――缴纳土地增值税(可抵减契税金额)――办理契税减免退税手续――结果可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2.税务机关外部风险
特殊商品房地区指导价“项目”界定范围不清晰甚至错误,核定的计税价格有误,急需部门协作,提升征管质效。
许多小区计税软件规定不准确,范围过宽或过窄很难判断是否特殊小区,造成计税价格过高或过低,导致多征或少征税款。
(四)海淀地税局契税风险的措施与对策
为正确处理上述契税风险对征管工作的影响,防止多征少征,化解契税风险,优化税收环境,进一步提高征管质效,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及对策:
1.措施――自制“契税核定通知书”格式
2.对策:
a)上级完善核心征管系统迫在眉睫:目前只在D盘反复使用自制文书格式,且不能保存于核心征管系统中。凡是公房不够免户,“契税核定通知书”税务机关只有一份打印件在档案中备查,在该户契税申报中查询不到“契税核定通知书”,造成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不一致,反映出契税减免工作不够严谨。
b)系统升级方案的思考
根据以上分析及实际工作情况,系统升级方案是:公免情况下,“计税依据”项目,改系统默认“差额”为“全额”,增加“公房减免金额”,这样,让系统自动带出数据,“应征税额”或有“差额”,或“无差额”即为0.00元。此时“契税核定通知书”系统自动带出。同时增加“公房减免金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 等项目,形成一种逻辑关系:
计税依据全额*契税税率-减免金额=应征税额 (3―1)
应征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 (3―2)
这样,无论是公免够免不够免,都为同一种逻辑关系,最好这种逻辑关系能在“契税核定通知书”中体现出来。
C)税收政策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制定,各税种之间要有高度的协调性,不能过于片面,相互脱节。无论先办契税减免,还是先办售房环节土增税,其征税结果应一致。
D)为了更加准确的核定房屋价格,减少人为因素,建议市建委完善市场指导价软件功能,同时准确表达特殊商品房项目名称,将计税价格软件实现和单点系统连接,将核定后的价格带入到系统中计算税款,降低窗口受理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结论及建议
(一)上级机关加强调研力度,出台合理的税收政策,解决目前突出的问题。
针对目前房地产交易量不断扩大的事实,现有的一些文件政策已经不能完全解决日益凸显的矛盾。因此,上级部门应该多做调研,研究制定出一些符合当前形势和事实的政策,减轻基层人员的工作压力,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整合资源,优化系统。
针对目前出现的流程设置问题,系统分散问题,应该利用科学的手段,完善系统,整合资源,与相关部门做到信息共享。软件随时更新,随时升级,规范数据,做到逻辑关系对应,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办税效率,更好地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加强各税种之间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发展。
依照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两年”活动的总体要求,今年。市地税局力所能及筹集资金对服务窗口进行了规范化建设,除了原有进驻窗口的全市范围内行政审批受理工作外,并于7月26日将市市区范围内的契税征管以及纳税评估、房产交易税款征收等,和市本级的税款征收、发票领购、临时性开票进驻政务中心。服务窗口现有工作人员28人,2010年征收收入8.1亿元,占全市28个亿收入的28.93%窗口工作人员人均日开票量达180多份。服务窗口是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行政审批、信息共享为一体的资源整合,以“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为目标,不时推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整体效能继续提升的新型纳税服务手段。
(一)管理制度标准化。服务大厅根据日常工作实际。依照“全面覆盖、不留真空,科学设岗、责任到人,量化考核、严格奖惩”思路,参照自治区地税局对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的管理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对服务窗口实行规范化管理,把纳税服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统一编制印发了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税指南》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流程》和《纳税人料理各类税务事项申请书模板》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过错追究制等“三项制度”积极推行领导值班制、全日上班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一窗式、一站式、提醒服务和预先告知等服务,建立和完善岗责目标管理体系和奖励机制,公开了服务许诺、服务规范、工作责职、限时办结审批事项,强化了工作考核,加强了办税环境管理,积极推广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文明用语和服务礼仪,完善办税服务厅与后台的联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窗口形成了完整、细化和可操作的办税服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服务窗口制度贯彻落实到位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良性机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每项涉税事宜的料理流程、业务描述、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和份数以及料理时限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服务制度、服务设施、工作人员行为、窗口服务和宣传咨询等服务事项,办税事项流程统一、资料统一、时限统一、服务统一,提高了办税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树立了地税部门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办税形象。
(二)服务内容规范化。一是全面推行前台一窗式受理。1200户纳税人实行了网上申报。实现了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税款申报缴纳,也极大地减轻了服务窗口的工作量。四是开设自助服务区,进一步拓宽纳税人办税渠道,有效分流办税人群,缓解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使纳税人办税更加方便快捷、自主多样。如在服务窗口设置有2台并开展上网的电脑和一台上内网的电子触摸屏电脑,专供纳税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五是加强部门信息交流、对比和沟通。如与进驻政务中心的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证信息对比、委托国税代征地方“三税费”与工商部门进行户籍对比,与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交易信息沟通;与国土部门对土地交易信息进行沟通等,通过强化部门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有效地减少了税款流失,从源头上堵塞税款征管漏洞。窗口自开办业务以来,共进行信息沟通、共享对比6次,堵塞税款漏洞1560万元。六是创新征收模式,简化办税顺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借助《营业税上线系统》胜利把《广西地税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征收平台与房地产企业使用的营业税上线系统》进行系统链接,有效地实现了房地产交易信息的共享。
(三)服务环境规范化。办税大厅以规范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为切入点。全面推进纳税服务八统一:统一服务内容、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办税流程、统一各类标识、统一办税指南、统一服务制度、统一自助服务、统一文明用语。一是按规范化、规范化的要求,统一窗口的内外标识,统一服务区域和窗口设置,对窗口按功能合理划分:主体办税、咨询辅导、自助办税、取表填单和休息等候等5大功能区域,其中,主体办税区设置了24个办税柜台,分别为综合申报、契税窗口、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咨询辅导区,配备了1张咨询台、电子触摸屏,供纳税人查询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配备办税资料存放架、公告栏,提供税法公告、办税指南、业务宣传辅导等资料;自助办税区配备了适宜纳税人自助申报的设施,如2台网上申报电脑等;取表填报区,配备放置各税所需各种表证单书的表格发放柜、填单台、吧台式座椅,并配齐各项工作类涉税表单的填写样本,提供笔墨、纸张、印泥、复写纸等方便办税的用品;休息等候区,配备了数量适宜、坚固耐用的座椅,提供了饮用水、水杯,并从生活小细节服务,准备了针钱包、不同深度的老花眼镜,为前来办税的纳税人提供了方便等。同时,根据需要,设置了行政公告栏、办税宣传册摆放栏、办税流程指南公示牌、办税服务厅人员工作职责、投诉意见箱以及牌号机等。二是拓展大厅服务功能,安排大面积滚动式宣传显示屏,全天候滚动播出各类涉税信息、政策、宣传口号及办税通知等,便于广大纳税人在办税闲暇之时了解税法知识和相关内容;配备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系统,贮存税收法律法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方便纳税人查询和了解;合理配置可上网查询的计算机,方便纳税人排队等候纳税时上网查询或了解有关税法知识和其他方面的信息等;配备了服务质量评价系统和排队叫号系统。三是抓好服务厅的软硬件设施建设,配置专用的电脑网络,实现广西地税征管系统网络与市政务服务网络信息的有效对接,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办税服务人员的着装、语言等内容,要求办税服务人员做到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热情周到服务高效。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的岗位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力度,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五是充分授权,使符合条件的涉税事项都可以在窗口受理,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真正享受到跨职能部门之间的一站式服务,杜绝重复多次多部门跑手续的现象。六是加强宣传力度,将所有服务流程、料理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等全部在窗口的公告栏进行公开,积极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四)考核管理规范化。一是引用和借用政府部门和社会第三方的力量。同时,积极参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考核工作机制。二是通过开展明察暗访、特邀监察员进行政风行风评议、开展廉政勤政评议调查和税务人员廉洁从税问卷调查,公开举报邮箱、信箱、电话,制作廉政许诺卡、党员许诺书等措施,由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效率和质量进行科学评价。三是将服务考评结果列入年终绩效考评工作、个人先进、评定等级公务员的考核挂钩,实现奖优惩劣。四是由市地税局监察室牵头,征管科、办公室参与组成督查组,对服务窗口的纳税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同时,积极开展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督查结果问题进行通报。对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工作失职渎职、违反廉政纪律、损害纳税人权益等行为,从严追究窗口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是严肃岗位责任纪律,要求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考勤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的初步效果
市地税局利用开展“规范管理年”和“工作落实年”活动的契机,今年。借助市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办工的有利因素,积极推进服务窗口的规范化建设,实现了服务窗口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长效化,而且,有力地带动全市地税系统业务流程的简化优化和高效运行,全市地税系统的干部队伍素质得到迅速提高和地税团队精神得到进一步凝聚。同时,服务窗口的规范化建设,更是惠及广大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优质、高效服务的民心工程,也展现和传播了地税严谨、周到热情的纳税服务理念和专业的服务精神。
一是规范了征管服务。通过制定《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税指南》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流程》和《纳税人料理各类税务事项申请书模板》使全市地税系统服务窗口在制度上有章可循。考核上有据可查。管理任务具体,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使各项工作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同时,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服务许诺制、限时办结制、轮岗制等制度,用制度和机制管人管事,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方式,防止人浮于事、扯皮推诿、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发生。
二是提升了服务效率。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统筹了人员布置。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统筹了时间布置,区分了轻重缓急,优化了工作流程;统筹了任务布置,分清了任务主次,突出了工作重点,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通过加强服务态度的管理,规范推广礼貌用语,整理办事指南,推广政务公开,优化服务环境,突出了人性化服务,得到上级领导、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以及群众的普遍好评。通过资源整合,简化了办税流程,实现了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如料理税务登记时,同时进行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业务;纳税人料理房地产交易、私人房屋建设等业务时,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就能料理全部事项,减少来回跑现象,提高了管理效率,极大方便了纳税人。
三是降低了征纳成本。通过推行一窗式、一站式通办、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税、网上申报、导税服务等多元化办税模式。减少了纳税人排队等候及多窗口往返的时间和资料报送的办税方法,降低了办税本钱。如对契税、一手房交易的征收中,只有手续齐全,纳税人只需5分钟,即可在服务窗口料理完所有涉税申报手续;以前领购发票,纳税人至少要在征收大厅、税收管理员之间来回跑三趟方可完成,而现在只需一次申请就可领购发票,充分体现了方便、快捷、高效。
四是促进了纳税遵从。征纳双方和谐度进一步提高。办税负担逐年降低,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今年,开展廉政勤政评议调查和税务人员廉洁从税调查问卷调查活动中,纳税人对市地税局的纳税服务满意度达90%而服务窗口的纳税服务满意率达95%窗口服务水平得到纳税人肯定。
五是部门形象进一步提升。服务窗口通过加强学习、精简办事环节、完善轮岗制、建立协作机制、推广礼貌用语等。并得到市人民政府政府充分肯定,部门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地税办税服务厅的进驻,让群众到政务中心办事更便捷、服务更优化、管理更规范,也让政务中心的形象更上一个台阶。同时也得到全区各地市政务中心的好评:地税服务窗口的作法值得借鉴。
不太厚道?
回来后上网查询,在中国税务网上看到一条消息:“200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可见,那位朋友说的“遗产税”,实际上是契税而已。
在144号《通知》实施之后,不论是否是法定继承人,其受赠的房产,都要征收契税。
文件之后,当时曾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动。许多人认为,144号《通知》实际上完全取消了2004年颁布的关于法定继承可以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如此规定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第一,作为法定继承,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的行为,作为死者的继承人继承财产(房屋),却还要全额征收契税,而一个仅拥有居住用房的人在死亡后,将这座唯一住房的所有人变更为其继承人,该继承人还要掏出一大笔钱来缴纳契税,这样的税法也太不近人情了吧?
第二,那些以“假赠与”的招儿逃税的人,不应当属于法定继承范围,怎么能用覆盖所有遗产继承人的契税来制裁逃税行为呢?这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是在借打击炒房者逃税行为之名变相增加民众的税负。
第三,作为法定继承行为,财产转移的过程应该属于遗产税的规范范畴,而遗产税对是否征税、如何减免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尺度。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普通人所谓的“遗产”中,最大的部分也就是房产,在我国还没有出台遗产税的情况下,利用契税对法定继承房产行为执行一刀切的税率,这样制定税收政策,用一句网络语言来形容:不厚道啊!
笔者理解质疑者的观点。
在制定涉及亿万民众切身利益的税收政策的问题上,税收决策者们应奉行法定主义的原则,秉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如果仅仅是为了减少目前房地产市场征税方面的投机,即所谓的“假赠与”行为,就连同真的合法继承算连来一起征税,这样做的确不合理。
而且,这样任意扩大征税范围,是否经过人大专门会议审议过?是否经过颇具“中国社会现阶段特色的听证会”论证过?是否考虑到这一新的征税办法会给买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带来什么?特别是在目前收入分配不公平且差距继续拉大的情况下,一根筋地只考虑如何增加财政收入,而置税收政策与消除社会贫困、缩小贫富分配差距的政策相互呼应配合的问题于不顾,这样的思路显然有问题。
要说明白
不过,这一次恐怕是我们“冤枉”了国家税务总局。误会可能出在14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上:“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该通知的第一条中,却将“继承不动产”列为“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这就很难不让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也难怪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弹,甚至会引起税务征收机关在实际执行时的偏差。
前面那位先生所说的“遗赠税”,是不是地方税务机关就是以144号《通知》的含糊之处来自定章程,乱征赋税?对此,尚没有进行进一步调查,无法判断。但在这样含糊表达的144号《通知》之下,现实中是很可能也很容易出错的,而出错的责任,不在民众。
也许正是针对民众的质疑,2006年末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其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征税范围包括赠与,但不包括继承。税务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已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该函还强调,今年税务总局发出的“144号文”,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