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范文

时间:2023-08-27 15: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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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

篇1

各地方税务分局分别设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征收窗口。市区(含大凌河街道)征收窗口设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大厅。

二、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款的入库级次

(一)市本级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款。

2、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一方为市属以上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3、市区征收窗口所征收的所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款。大凌河街道办事处的该部分税收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确定数额给予返还。

(二)乡镇级

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双方均为所辖区域内个人或乡镇以下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

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__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200元/平方米)。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宅为非普通住房。

四、关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税收管理程序

(一)纳税申报

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前,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征收窗口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应向纳税人公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纳税审核

1、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确定应缴纳税种、适用税率、应征税额,经复核无误后,告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种及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权核定税额或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符合税收减免政策及不征税范围的房地产交易,征收窗口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或不征税手续。

(三)税款征收

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时,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和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对已征税款分属地和级次入库。

(四)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手续(不征契税手续)和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到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五、加强信息传递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1、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以新办征用或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和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上月土地审批情况和相关资料。

2、对单位和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上月权属登记的房屋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3、市地方税务部门从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获得的土地、房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六、加强部门配合及分工协作

1、市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强化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2、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时,对没有出具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或复印件和权属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3、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时,对没有出具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转让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4、对于市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市财政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篇2

一、契税的概念及职能定位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对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职能定位:

1.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

契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首先体现在课税范围的广泛性上。凡土地权属的出让、转让、房屋权属的买卖、赠与和交换,均为契税征税范围。其次,体现在取得收入的及时性上。

2.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

契税与房地产市场联系紧密,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近年来,针对房价上涨过快,市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国家连续出台多项调控措施,契税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契税在政策上基本体现了“保护基本居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差别化调控思路,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3.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契税对不同类型的房屋适应不同的税率,即对于高档、豪华房屋,适用高税率,且没有减免优惠,对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房屋,适用低税率,且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减免优惠,间接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收税,对中低收入者少收税或不收税的思路。

二、契税风险管理及风险分析

税收风险是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税收征管结果的不确定性。税务机关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和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

(一)契税风险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缴纳契税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申报、征收机关管理以及相关协税部门配合等诸多方面全过程进行分析,结合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判断可能导致契税政策执行偏差、税收收入流失、影响征收机关形象的各种因素,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规避风险,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切实提高契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过程。

(二)契税风险分析:

契税风险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方面: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提供假合同、假发票、更改合同签订日期和发票金额;更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征收机关方面:未按工作职责及流程办理减免税造成执法错误;税收征管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理解偏差,或者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税款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相关协作单位:“先税后证”把关不严、未税先证;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评估报告,帮助纳税人逃避国家税收。

三、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工作基本情况、风险探究与思考

(一)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工作基本情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恢复契税直征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当时契税征收只设置一个直征点,隶属于地方税科。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大众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及投资需求加强,房地产交易日益火爆,从2007年开始,为了更好的服务纳税人,直征点变成独立税务所。下面是海淀地税局从2006年到2014年的契税征收情况:

图3-2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契税增长的过程,2006年至2013年,增幅达到203.99%,2006年至2014年,增幅达到93.92%。

目前海淀区的契税申报缴纳主要分两种情况:由购房者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契税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办理缴纳契税。北京市的房地产交易契税是在办理产权证前开始申报,即“先税后证”,有利于发挥契税的“把手”作用,充分体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优势。契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大概10%左右,在所有税种中,契税是增幅最快、潜力最大的税种。

(二)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业务流程

我局契税征收工作主要按以下流程办理:

收件。采取个人申报和集体申报两种契税申报方式。

审理。专管员根据申报资料,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纳金额,并录入系统,打印。对城市拆迁户、出售已购公房初审抵扣税所需资料,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

复核。复核员根据已录入契税申报表,核对原件、核对适用计税政策是否准确(包括地区指导价的查询等)、核对实纳税额、核对缴款单、开票。

归档。各种涉税资料、票据等归档,序时装订。

(三)海淀地税局契税征收风险探究

1.税务机关内部风险

a)日收管理方面:

核心征管系统方面――个人契税减免的核心征管系统存在风险。 契税减免,指国家相继出台的一些契税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到个人的主要包括拆迁后再购房契税减免、已购公房出售后再购房契税减免的不征契税等减免政策。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和税收政策调整步伐的加快,个人契税减免在录入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核心征管系统存在某些与实际脱节的问题,虽然发现问题时已启动了应急措施,但核心征管系统如不改进,会严重影响窗口人员的受理速度,延长纳税人等候时间,导致投诉等纳税服务风险频发,影响整个契税减免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也制约了电子化办公的进程。当前个人契税减免录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公房减免契税核定通知书方面。根据文件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其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新购各类商品房的,均可享受按房屋交换差额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基层税务人员在受理减免契税录入过程中发现不够免且退税, 不够免税且补税的情况下核心征管系统存在不能自动带出核定通知书的问题。

b)税收政策衔接方面:

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有关扣除项目政策规定与契税减免办理程序的衔接问题。实际工作中,若纳税人欲出售非住宅房产,先办理购房环节的契税减免手续,还是先缴纳售房环节的土增税,其缴纳税款截然不同。

第一种办税方法:购房――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办产权证――卖房――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可抵减契税减免金额)――结果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办税方法:购房――缴纳契税――办产权证――卖房――缴纳土地增值税(可抵减契税金额)――办理契税减免退税手续――结果可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2.税务机关外部风险

特殊商品房地区指导价“项目”界定范围不清晰甚至错误,核定的计税价格有误,急需部门协作,提升征管质效。

许多小区计税软件规定不准确,范围过宽或过窄很难判断是否特殊小区,造成计税价格过高或过低,导致多征或少征税款。

(四)海淀地税局契税风险的措施与对策

为正确处理上述契税风险对征管工作的影响,防止多征少征,化解契税风险,优化税收环境,进一步提高征管质效,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及对策:

1.措施――自制“契税核定通知书”格式

2.对策:

a)上级完善核心征管系统迫在眉睫:目前只在D盘反复使用自制文书格式,且不能保存于核心征管系统中。凡是公房不够免户,“契税核定通知书”税务机关只有一份打印件在档案中备查,在该户契税申报中查询不到“契税核定通知书”,造成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不一致,反映出契税减免工作不够严谨。

b)系统升级方案的思考

根据以上分析及实际工作情况,系统升级方案是:公免情况下,“计税依据”项目,改系统默认“差额”为“全额”,增加“公房减免金额”,这样,让系统自动带出数据,“应征税额”或有“差额”,或“无差额”即为0.00元。此时“契税核定通知书”系统自动带出。同时增加“公房减免金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 等项目,形成一种逻辑关系:

计税依据全额*契税税率-减免金额=应征税额 (3―1)

应征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 (3―2)

这样,无论是公免够免不够免,都为同一种逻辑关系,最好这种逻辑关系能在“契税核定通知书”中体现出来。

C)税收政策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制定,各税种之间要有高度的协调性,不能过于片面,相互脱节。无论先办契税减免,还是先办售房环节土增税,其征税结果应一致。

D)为了更加准确的核定房屋价格,减少人为因素,建议市建委完善市场指导价软件功能,同时准确表达特殊商品房项目名称,将计税价格软件实现和单点系统连接,将核定后的价格带入到系统中计算税款,降低窗口受理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结论及建议

(一)上级机关加强调研力度,出台合理的税收政策,解决目前突出的问题。

针对目前房地产交易量不断扩大的事实,现有的一些文件政策已经不能完全解决日益凸显的矛盾。因此,上级部门应该多做调研,研究制定出一些符合当前形势和事实的政策,减轻基层人员的工作压力,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整合资源,优化系统。

针对目前出现的流程设置问题,系统分散问题,应该利用科学的手段,完善系统,整合资源,与相关部门做到信息共享。软件随时更新,随时升级,规范数据,做到逻辑关系对应,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办税效率,更好地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加强各税种之间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发展。

篇3

依照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两年”活动的总体要求,今年。市地税局力所能及筹集资金对服务窗口进行了规范化建设,除了原有进驻窗口的全市范围内行政审批受理工作外,并于7月26日将市市区范围内的契税征管以及纳税评估、房产交易税款征收等,和市本级的税款征收、发票领购、临时性开票进驻政务中心。服务窗口现有工作人员28人,2010年征收收入8.1亿元,占全市28个亿收入的28.93%窗口工作人员人均日开票量达180多份。服务窗口是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行政审批、信息共享为一体的资源整合,以“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为目标,不时推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整体效能继续提升的新型纳税服务手段。

(一)管理制度标准化。服务大厅根据日常工作实际。依照“全面覆盖、不留真空,科学设岗、责任到人,量化考核、严格奖惩”思路,参照自治区地税局对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的管理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对服务窗口实行规范化管理,把纳税服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统一编制印发了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税指南》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流程》和《纳税人料理各类税务事项申请书模板》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过错追究制等“三项制度”积极推行领导值班制、全日上班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一窗式、一站式、提醒服务和预先告知等服务,建立和完善岗责目标管理体系和奖励机制,公开了服务许诺、服务规范、工作责职、限时办结审批事项,强化了工作考核,加强了办税环境管理,积极推广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文明用语和服务礼仪,完善办税服务厅与后台的联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窗口形成了完整、细化和可操作的办税服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服务窗口制度贯彻落实到位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良性机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每项涉税事宜的料理流程、业务描述、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和份数以及料理时限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服务制度、服务设施、工作人员行为、窗口服务和宣传咨询等服务事项,办税事项流程统一、资料统一、时限统一、服务统一,提高了办税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树立了地税部门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办税形象。

(二)服务内容规范化。一是全面推行前台一窗式受理。1200户纳税人实行了网上申报。实现了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税款申报缴纳,也极大地减轻了服务窗口的工作量。四是开设自助服务区,进一步拓宽纳税人办税渠道,有效分流办税人群,缓解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使纳税人办税更加方便快捷、自主多样。如在服务窗口设置有2台并开展上网的电脑和一台上内网的电子触摸屏电脑,专供纳税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五是加强部门信息交流、对比和沟通。如与进驻政务中心的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证信息对比、委托国税代征地方“三税费”与工商部门进行户籍对比,与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交易信息沟通;与国土部门对土地交易信息进行沟通等,通过强化部门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有效地减少了税款流失,从源头上堵塞税款征管漏洞。窗口自开办业务以来,共进行信息沟通、共享对比6次,堵塞税款漏洞1560万元。六是创新征收模式,简化办税顺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借助《营业税上线系统》胜利把《广西地税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征收平台与房地产企业使用的营业税上线系统》进行系统链接,有效地实现了房地产交易信息的共享。

(三)服务环境规范化。办税大厅以规范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为切入点。全面推进纳税服务八统一:统一服务内容、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办税流程、统一各类标识、统一办税指南、统一服务制度、统一自助服务、统一文明用语。一是按规范化、规范化的要求,统一窗口的内外标识,统一服务区域和窗口设置,对窗口按功能合理划分:主体办税、咨询辅导、自助办税、取表填单和休息等候等5大功能区域,其中,主体办税区设置了24个办税柜台,分别为综合申报、契税窗口、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咨询辅导区,配备了1张咨询台、电子触摸屏,供纳税人查询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配备办税资料存放架、公告栏,提供税法公告、办税指南、业务宣传辅导等资料;自助办税区配备了适宜纳税人自助申报的设施,如2台网上申报电脑等;取表填报区,配备放置各税所需各种表证单书的表格发放柜、填单台、吧台式座椅,并配齐各项工作类涉税表单的填写样本,提供笔墨、纸张、印泥、复写纸等方便办税的用品;休息等候区,配备了数量适宜、坚固耐用的座椅,提供了饮用水、水杯,并从生活小细节服务,准备了针钱包、不同深度的老花眼镜,为前来办税的纳税人提供了方便等。同时,根据需要,设置了行政公告栏、办税宣传册摆放栏、办税流程指南公示牌、办税服务厅人员工作职责、投诉意见箱以及牌号机等。二是拓展大厅服务功能,安排大面积滚动式宣传显示屏,全天候滚动播出各类涉税信息、政策、宣传口号及办税通知等,便于广大纳税人在办税闲暇之时了解税法知识和相关内容;配备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系统,贮存税收法律法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方便纳税人查询和了解;合理配置可上网查询的计算机,方便纳税人排队等候纳税时上网查询或了解有关税法知识和其他方面的信息等;配备了服务质量评价系统和排队叫号系统。三是抓好服务厅的软硬件设施建设,配置专用的电脑网络,实现广西地税征管系统网络与市政务服务网络信息的有效对接,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办税服务人员的着装、语言等内容,要求办税服务人员做到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热情周到服务高效。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的岗位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力度,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五是充分授权,使符合条件的涉税事项都可以在窗口受理,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真正享受到跨职能部门之间的一站式服务,杜绝重复多次多部门跑手续的现象。六是加强宣传力度,将所有服务流程、料理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等全部在窗口的公告栏进行公开,积极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四)考核管理规范化。一是引用和借用政府部门和社会第三方的力量。同时,积极参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考核工作机制。二是通过开展明察暗访、特邀监察员进行政风行风评议、开展廉政勤政评议调查和税务人员廉洁从税问卷调查,公开举报邮箱、信箱、电话,制作廉政许诺卡、党员许诺书等措施,由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效率和质量进行科学评价。三是将服务考评结果列入年终绩效考评工作、个人先进、评定等级公务员的考核挂钩,实现奖优惩劣。四是由市地税局监察室牵头,征管科、办公室参与组成督查组,对服务窗口的纳税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同时,积极开展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督查结果问题进行通报。对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工作失职渎职、违反廉政纪律、损害纳税人权益等行为,从严追究窗口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是严肃岗位责任纪律,要求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考勤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的初步效果

市地税局利用开展“规范管理年”和“工作落实年”活动的契机,今年。借助市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办工的有利因素,积极推进服务窗口的规范化建设,实现了服务窗口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长效化,而且,有力地带动全市地税系统业务流程的简化优化和高效运行,全市地税系统的干部队伍素质得到迅速提高和地税团队精神得到进一步凝聚。同时,服务窗口的规范化建设,更是惠及广大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优质、高效服务的民心工程,也展现和传播了地税严谨、周到热情的纳税服务理念和专业的服务精神。

一是规范了征管服务。通过制定《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税指南》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流程》和《纳税人料理各类税务事项申请书模板》使全市地税系统服务窗口在制度上有章可循。考核上有据可查。管理任务具体,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使各项工作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同时,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服务许诺制、限时办结制、轮岗制等制度,用制度和机制管人管事,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方式,防止人浮于事、扯皮推诿、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发生。

二是提升了服务效率。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统筹了人员布置。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统筹了时间布置,区分了轻重缓急,优化了工作流程;统筹了任务布置,分清了任务主次,突出了工作重点,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通过加强服务态度的管理,规范推广礼貌用语,整理办事指南,推广政务公开,优化服务环境,突出了人性化服务,得到上级领导、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以及群众的普遍好评。通过资源整合,简化了办税流程,实现了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如料理税务登记时,同时进行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业务;纳税人料理房地产交易、私人房屋建设等业务时,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就能料理全部事项,减少来回跑现象,提高了管理效率,极大方便了纳税人。

三是降低了征纳成本。通过推行一窗式、一站式通办、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税、网上申报、导税服务等多元化办税模式。减少了纳税人排队等候及多窗口往返的时间和资料报送的办税方法,降低了办税本钱。如对契税、一手房交易的征收中,只有手续齐全,纳税人只需5分钟,即可在服务窗口料理完所有涉税申报手续;以前领购发票,纳税人至少要在征收大厅、税收管理员之间来回跑三趟方可完成,而现在只需一次申请就可领购发票,充分体现了方便、快捷、高效。

四是促进了纳税遵从。征纳双方和谐度进一步提高。办税负担逐年降低,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今年,开展廉政勤政评议调查和税务人员廉洁从税调查问卷调查活动中,纳税人对市地税局的纳税服务满意度达90%而服务窗口的纳税服务满意率达95%窗口服务水平得到纳税人肯定。

五是部门形象进一步提升。服务窗口通过加强学习、精简办事环节、完善轮岗制、建立协作机制、推广礼貌用语等。并得到市人民政府政府充分肯定,部门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地税办税服务厅的进驻,让群众到政务中心办事更便捷、服务更优化、管理更规范,也让政务中心的形象更上一个台阶。同时也得到全区各地市政务中心的好评:地税服务窗口的作法值得借鉴。

篇4

不太厚道?

回来后上网查询,在中国税务网上看到一条消息:“200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可见,那位朋友说的“遗产税”,实际上是契税而已。

在144号《通知》实施之后,不论是否是法定继承人,其受赠的房产,都要征收契税。

文件之后,当时曾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动。许多人认为,144号《通知》实际上完全取消了2004年颁布的关于法定继承可以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如此规定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第一,作为法定继承,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的行为,作为死者的继承人继承财产(房屋),却还要全额征收契税,而一个仅拥有居住用房的人在死亡后,将这座唯一住房的所有人变更为其继承人,该继承人还要掏出一大笔钱来缴纳契税,这样的税法也太不近人情了吧?

第二,那些以“假赠与”的招儿逃税的人,不应当属于法定继承范围,怎么能用覆盖所有遗产继承人的契税来制裁逃税行为呢?这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是在借打击炒房者逃税行为之名变相增加民众的税负。

第三,作为法定继承行为,财产转移的过程应该属于遗产税的规范范畴,而遗产税对是否征税、如何减免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尺度。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普通人所谓的“遗产”中,最大的部分也就是房产,在我国还没有出台遗产税的情况下,利用契税对法定继承房产行为执行一刀切的税率,这样制定税收政策,用一句网络语言来形容:不厚道啊!

笔者理解质疑者的观点。

在制定涉及亿万民众切身利益的税收政策的问题上,税收决策者们应奉行法定主义的原则,秉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如果仅仅是为了减少目前房地产市场征税方面的投机,即所谓的“假赠与”行为,就连同真的合法继承算连来一起征税,这样做的确不合理。

而且,这样任意扩大征税范围,是否经过人大专门会议审议过?是否经过颇具“中国社会现阶段特色的听证会”论证过?是否考虑到这一新的征税办法会给买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带来什么?特别是在目前收入分配不公平且差距继续拉大的情况下,一根筋地只考虑如何增加财政收入,而置税收政策与消除社会贫困、缩小贫富分配差距的政策相互呼应配合的问题于不顾,这样的思路显然有问题。

要说明白

不过,这一次恐怕是我们“冤枉”了国家税务总局。误会可能出在14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上:“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该通知的第一条中,却将“继承不动产”列为“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这就很难不让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也难怪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弹,甚至会引起税务征收机关在实际执行时的偏差。

前面那位先生所说的“遗赠税”,是不是地方税务机关就是以144号《通知》的含糊之处来自定章程,乱征赋税?对此,尚没有进行进一步调查,无法判断。但在这样含糊表达的144号《通知》之下,现实中是很可能也很容易出错的,而出错的责任,不在民众。

也许正是针对民众的质疑,2006年末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其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征税范围包括赠与,但不包括继承。税务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已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该函还强调,今年税务总局发出的“144号文”,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篇5

(一)横向岗责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区地税系统立足于打基础、建平台、管长远,把建立横向岗责体系作为贯彻实践工作主线和创新机制的突破口,认真研究破解工作中动力不足、责任不清、落实不够、监督不力等难题,通过明晰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评议考核等工作,使得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实现较大转变,责任意识、互动意识和工作的压力感、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促进了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卓有实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作为第一批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试点单位,以局党组确定的“服务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机制”为主题,在集中学习培训、深入调查研究、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以来地税事业发展的基本经验,深入分析查找影响和制约税收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总结提炼学习实践活动形成的共识,统筹谋划推动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思路和措施,明确加强党组自身建设的主要任务,着力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了推动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税收管理基础全面加强。全系统广泛推行《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认真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征管流程,统一了区、地、县三级税收执法质量考核管理体系,健全了纳税申报、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收预警等工作体制机制,征管质量和效率普遍提高。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大力推行分层次、分行业的专业化管理措施,较好地解决了税收管理粗放的问题。全区房地产税收收入实现历史最好水平,二手房交易和土地出让、转让环节的契税征管实现了新突破。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展顺利,汇算查补企业所得税近5亿元。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增长28%,人均扣(缴)税款同比增长96%。税收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速,全系统征管信息数据省级集中和综合征管软件推广上线工作进展顺利。

(四)依法治税工作扎实推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政策平稳实施。关于调整、取消和限制矿产开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采纳;关于协调解决西气东输二线税收问题的建议得到落实,中石油西部管道公司已在乌鲁木齐注册登记并开始申报纳税,预计每年可给自治区带来2亿元以上的税收收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厅、交通厅协商,提出由各级运管机构协助加强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执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明确了矿产勘察、开发和矿山转让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个人住房交易税收调整政策执行到位。全国第1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推陈出新,增强了公民的税法遵从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对平安保险、烟草、中国工商银行和房地产及建筑行业实施重点检查,查办了一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发票打假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85起,打掉违法犯罪团伙21个,追缴税款和罚款3241.57万元,促进了纳税秩序和税收环境的好转。

(五)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新的进展。研究制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一个意见,十一个办法”,为规范全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深入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积极营造公道正派的选人用人环境,全系统77名处级干部调整补缺工作反响良好。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举办地、县局党组书记民主集中制研讨班,有力地推动了各级党组班子对民主集中制的学习实践。开展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全年举办各类培训班26期,受训2156人次。开展“南干北学”挂职学习,召开“汉语标兵”现场观摩会,组织全系统岗位技能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对提高各族干部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六)反腐纠风工作不断深入。召开案例分析通报会,并结合第十个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月活动,以案为鉴,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地税核心价值理念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增强了地税干部的政策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认真贯彻中央建立惩防体系《工作规划》,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落实。积极创新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巡视检查工作力度,对地(州、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更加严格。开展税款过渡账户清理和税收票证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纪问题。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24个单位被命名为自治区级“政风行风示范窗口”。

(七)精神文明建设再创佳绩。广泛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月和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组织进行“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法律尊严”的大讨论。组织干部职工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和交纳特殊党费254万元。全系统有46家单位荣获自治区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会成为自治区各厅局首家被全国总工会表彰的“模范职工之家”,全区地税系统跨入自治区级文明行业。

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用科学发展观观审视全区地税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符合科学发展和制约科学发展的问题。一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收管理全面认识研究不够,经济税收的理念不足。一些基层单位和干部存在单纯的税收任务观点,考虑问题不全面,发展思路不宽阔。二是切合*民族区域实际的税收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工作动力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平均主义的问题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三是一些基层地税部门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还有差距,特别是党组集体领导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四是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继续加强,队伍素质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五是开拓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干部对创新体制机制存在畏难情绪和观望思想。六是一些影响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如:基本建设滞后、编制不够、人手紧缺、一些机构设置和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期待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关心下协调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分析,并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成绩、借鉴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做好今后税收工作,推动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思路和共识。

(一)坚持贯彻创新机制的发展思路,以岗责体系建设为根本抓手,破解地税事业科学发展中的难题。创新机制是全区地税系统“工作主线”的核心,它的突破口是建立岗责体系,特别是建立横向岗责体系。要进一步坚定信心,把加强岗责体系建设作为地税系统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和重大举措,用岗责体系来推进工作、检验成效,保证税收任务完成和各项工作的发展。同时,要努力实现岗责体系建设和贯彻落实核心价值理念“双轮驱动、两翼齐飞”,全面实施文化管理,系统、协调地解决“责任缺失”问题。

(二)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不动摇,强化经济税收理念,努力实现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要正确把握经济与税收的关系,把税收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思考、谋划、推进和考量,坚持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统筹协调强化征收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三)坚持依法治税,把税收执法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要认真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妥善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税收与经济等方面的关系,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和谐税务建设,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切实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以思想政治工作为动力,团结凝聚全体干部力量;以“三能”为基本要求,促进干部综合能力素质的提升;以“三风”为正确导向,弘扬队伍清风正气;以“三严”为管理理念,从严治队,打造过硬的干部队伍;以落实“地税核心价值理念”为基础,推动系统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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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低、基础薄弱一直是困扰和制约黔南地税事业加快发展的突出问题。经过十多年来的不断努力,这种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该局党组把强基固本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步推进,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多管齐下,打牢征管基础。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工作的中心环节。黔南州各级地税机关紧紧围绕这个主题,下大力气加强征管基础建设。一是以摸清税源底数、堵塞税收漏洞为着眼点,于2007年在全州地税系统全面开展了涉及征管基础事项的“五清五查”(即“清理漏管户,查户籍管理;清理漏征户,查税款征收;清理定期定额户,查定额核定;清理发票领用户,查申报纳税情况;清理纳税人档案资料,查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工作,出动300多名税干,历时半年,共查出漏管户10883户、漏征户1178户,基本摸清全州税收征管的底数;二是巩固和发展“五清五查”的成果,切实抓好税务登记管理、税源分级分类管理和发票管理等各项工作,防止产生新的漏征漏管,更好地实现“以票管税”;三是规范和加强征管基础档案管理,进一步落实“四统一”的要求,于2008年定制并在全系统推行了统一规范的征管档案盒,解决了长期以来征管基础档案资料缺、乱、杂、差的问题,为税收征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以人为本,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多年来,黔南州地税局十分注重把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着力提高队伍素质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该局率先在全省地税系统中建立了“干部教育培训基金”, 制定了符合黔南地税实际的干部教育培训短期、中长期工作规划。继与贵州电大黔南分校联办财税专业本科和大专两个学历班之后,从2005年起又在黔南职院开办了税收业务技能培训班。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把地税干部列入州委的干部培训计划。该局还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先后在长春税院、扬州税院和清华大学举办了相关主题的培训研修班。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黔南州地税局组织开发了一套《网络教育培训系统》,挂在内部网上供职工学习,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激励职工在岗自学,立足岗位成才作贡献。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目前全系统干部职工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已达90%以上。

明确目标,着力加强制度建设。黔南州地税局结合黔南地税实际,先后制定了涉及税收征管、队伍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内部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坚持用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为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全州地税系统行政效能和执行力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突出重点,实现全面推进

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特别是经济欠发达民族地区的地方税收工作,更是面临征管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征管力量不足、工作难度较大的考验。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黔南州地税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坚持严格依法治税,不断规范税收执法。一是坚持把规范税收执法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重点抓紧抓实,在全州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中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意识、严格税收纪律,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二是强化税务稽查和税收执法,切实抓好税收专项检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积极推行一级稽查试点,逐步探索和全面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不断加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较好地实现了“以查促管”、“以查促征”的目的;三是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几年来,全州各级地税机关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3亿多元,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近3000万元。

坚持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深化税收改革。一是对原有征管机构重组、整合,积极探索推行专业化管理,在一些县市组建了专业化税源管理机构,收效良好。如瓮安县矿产品分局组建后,强化了对全县煤炭、磷矿税收的监控管理,做到每个矿点、每个经营点单独建档,实时监控,管理到位,实施第一年,该县矿产品税收入库增长近一倍。二是在全州范围内加大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力度。针对黔南的实际,确定把煤炭税收作为突破口,实施重点突破,实行单列计划、单独检查考核、单项奖惩,采取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措施强力推进,全州煤炭地方税收4年增长2倍多。三是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的跟踪和难点、盲点税收的管理。紧紧抓住近年来国家加大基本建设投入、黔南州境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历史性机遇,主动出击,强化工作协调和税源监控,做到抓大不放小,实现了投资和税收同步增长。2009年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给地税后,由于管理到位,当年该州“两税”入库数就比上年财政部门实际征收数增长50%以上。

坚持优化纳税服务,稳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黔南州地税局税收宣传形式多样、贴近实际,深受纳税人欢迎,连续多年获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宣传活动一等奖;办税服务场所的环境有了明显改善,服务功能不断完善,纳税方式和手续不断简化,特别是税收信息化和“银税一体化”的推进,以及联合办税等工作的全面展开,让纳税人享受到了更加便捷、优质和人性化、个性化的纳税服务;税务信息公开走向经常化、制度化,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处罚听证等得到全面推行,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黔南州各级地税机关克服经费不足、人才紧缺的困难,加大经费投入和人才的引进培养,于2004年开通了全州广域网,2006年全面运行贵州地税税收综合征管软件(MIS),近年来又不断巩固和提高,成功开发并推广应用了《黔南州地税局税收征管监控系统》,在近期推行2009版MIS上线过程中,实现了新旧系统数据迁移对外不停办一天业务的“无缝连接”,对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坚持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扎实抓好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黔南州地税局紧紧围绕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目标,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不断改进和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扎实推进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地税机关精神文明和税务文化建设。该局一名副局长获“首届全国十大优秀税务工作者”候选人,惠水县局获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福泉市局获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州局和两个县市局获省级文明单位,其余县局均获州级以上文明单位荣誉。

转变作风,强化工作落实

下大力抓好作风建设。黔南州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持讲实话、办实事、重实绩、求实效,努力在全系统逐步形成注重抓具体、抓操作、抓细节、抓落实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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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房地产管理部门注册及房地产经营审批情况的调查,西宁五区三县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企业为292户,取得国家2级以上资质的49户(其中一级资质1户),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为194户(含外商投资企业13户)。

自2003年以来,房地产企业共计开发商品房面积459.11万平方米,竣工商品房45437套,销售商品房42184套(包括建还回迁户),取得销售收入298,068.9万元。空置房4253套。

(二)西宁市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现状。西宁地区2003年至2005年房地产业累计征收各税为26,302万元,其中:征收营业税20,998万元,企业所得税1,271.82万元。申报累计利润总额为-10,335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1790万元。西宁市地税局同期税收收入总额为244,152万元,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为10.77%。

营业税方面则表现为税收增幅与房地产业销售收入增幅不完全同步,据房地产业主管部门统计的应税成交金额相比,2003年至2005年,西宁市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收率都低于100%。近3年,西宁市商品房销售增长迅猛,而同期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不增反降,依据实缴的企业所得税推算房地产业利润率,2003年到2005年分别为4.3%、3.6%、2.1%,根据纳税检查结果反映,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不会低于10%,这一现象反映出企业所得税没有足额申报。

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到,西宁地区2003年至2005年底,二手房成交金额13,022万元,从交易情况看,由于二手房市场不发达,加之税务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税务控管难度大,由于居民个人交易点宽面大,给税收清缴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税源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自2005年西宁地税局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驻点征收后,情形有了较大的变化,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二手房交易共计征收税款486万元,有效地遏制了税款的流失。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从2006年开始加大了对房地产行业税源的监控和征缴力度,建立了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协税体制,使税收征管状况得到了改善。2006年1至9月份税收收入总额76,033万元,其中房地产税收总额为10,472万元,房地产税收比重上升至13.77%,较年同期增长20.28%。

(三)房地产税收检查情况

西宁市地税局稽查局2004年至2006年累计检查房地产企业192户(次),查补税款总额6,050.42万元,查补入库税款5,764.19万元。累计查补营业税3,442.64万元。查补企业所得税2,465.36万元,查补其他各税142.42万元,查处入库罚款86.17万元。查补各税占房地产税收收入总额的21.91%。说明房地产行业在纳税申报、税务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二、房地产税收检查中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都是跨年度、跨地域滚动开发,具有经营周期长、中间环节多、产供销体系复杂,在税收检查中发现问题有: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

会计法和税法均要求房地产企业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原则,而从检查的情况看,很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成本核算混乱,收入与支出不相匹配。房地产经营企业从开发到竣工、到发售清盘没有按相应的项目归集成本费用,而是按实际发生额不分项目全部计入,甚至存在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仍然不结转收入。

(二)票据不合法、不真实

财务核算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有的企业以套开发票多列费用,甚至有的企业以假发票虚列费用等手段大肆偷逃企业所得税,而查证此类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大量的外调,往往时间又不允许。例如:企业利用用工人员的多变性,不稳定性,加大工资支出,虚列费用,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

(三)计税营业额申报不准确

从检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故意缩小计税营业额,少申报营业税及附加。比较常见的有:1、价外费用或代收费用不计算营业额内,即房地产销售时,向住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或代收费用,在会计处理上不计或少计收入,或直接冲减成本,导致营业额的减少,偷逃税款;2、以房换地、以房产抵偿债务不计应税营业额,用商品房抵顶银行借款本息,抵顶应支付的建安工程款、广告费用、水电费用等支出直接记入应付款科目,不计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3、还建房拆迁面积偿还部分不计营业收入,偷逃税款;4、将预收房款记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目上,对已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不及时结转收入,挂往来账,长期不申报纳税。还有的采取把售房款长期存储在个人账户,随意调节当期应结转的收入,隐瞒收入;5、个人购房按揭款记入“应付账款”,不申报纳税。开发企业收到贷款后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挂在“应付账款”往来科目上,延迟纳税;6、以房抵顶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不计应税营业额;7、经济实用房和职工集资应税房等划分不清;8、出租房屋收入不申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难以征收到位

近几年,我省房地产发展较快,房地产开发规模不断加大,企业所得税却没有增长。通过调研,亏损的主要原因就是反映建安成本过高、虚列费用。从检查的情况来看,企业的偷税的手段主要有:1、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无法准确反映为由,不申报纳税;2、在进行成本核算时,不分项目设立成本明细,而将完工和未完工的多个项目成本混在一起,导致账面亏损或隐瞒巨额利润;3、多列利息支出,多列预提费用。一些纳税人采取“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帐户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巨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也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多提费用的余额也不调整,冲减商品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借以偷逃税款;4、滚动开发搅乱成本。有些开发商利用连续滚动开发项目,将项目决算期推后,不少房地产企业都是跨时间、跨地域滚动开发,有时开发几个项目,给税收检查带来困难;5、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加大某些应税项目的计税成本。例如:开发项目中既有用于销售的,也有自用的,企业将自用部分成本缩水,加大用于销售部门的成本,以减少销售部分的营业利润;6、虚开广告费。利用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移后的规定,地产商可以通过虚开高开宣传费的方式增加企业成本,达到减少利润的目的。

(五)注销旧企业,注册新企业,故意脱离地税监管。

根据国税发[2002]8号文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于是就有部分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一个项目、售完房后,在没有结清税款的前提下就在工商、房产部门把原企业注销了,等有了新的开发项目后,就重新在工商、房产部门注册成立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国、地税管理的权限,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三、强化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房地产税收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税务部门要强化、深化与房管、规划、建委、国土、金融等部门配合。继续执行“先税后证”有关规定,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利用契税征管信息,全面掌握房地产税源情况,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有机衔接,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尽快实施房地产税收专业化管理。从每一个项目入手,服务先行、管理跟进,实施专业化全程跟踪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对房地产行业可成立专门征管机构,实施“专项化、专业化、专家化”的专业化管理,及时跟踪掌握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三)调整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目前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明显偏低,造成二手房应缴税金的大量流失。针对这一现象,税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调研工作,尽快协调有关部门调整指导价。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发票监管,加大税收征缴力度。

完善发票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加快与国税系统和外省市地税系统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以票控税。应不断加强与工商、城建、规划、国土、房产、银行、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和完善该行业协税护税网络,在各个环节层层设防,最大限度的减少该行业的税收流失。

(五)充分利用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

1.要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

2.要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掌握对承受的新建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情况。

3.要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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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第六章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一百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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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总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年。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息公开权利人的合理需求为导向,以建设阳光地税为目标,按照“突出公开重点、用好公开载体、注重公开实效”基本思路,力求做到五坚持五结合”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效提高了税收执法和服务水平。

特别将今年确定为“制度落实年”并专门成立督查督办科,一是坚持政府信息公开与制度落实相结合。高度重视各项公开制度的落实。确保各项制度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规范的落实,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最终目标的实现。

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二是坚持政府信息公开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坚持以信息公开权利人的合理需求为导向。尽可能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在公开的过程中,大力倡导换位思考,尽可能为信息公开权利人提供方便,切实降低他获取相关信息的成本。比如在公开税收政策时,分行业、分税种归集相关税收政策,并编成小册子免费发放给纳税人,方便他查询与自己相关的税收政策;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通过开设网上申请、传真申请、信函申请等服务,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通过最方便的渠道提出申请。

将地税系统所有的税收业务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三是坚持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成功研发了地税综合征管系统3.0版。实现全市地税系统税款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流程的统一,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开设了网送税法、网上发票查询、网上纳税咨询等特色服务,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查询相关信息。

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四是坚持政府信息公开与廉政建设相结合。深刻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广泛公开各项廉政制度、涉税违规处理办法、监督投诉电话等廉政内容,督促税务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明确执法责任。同时,五是坚持政府信息公开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要求纳入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检查考核,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整改。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办发〔〕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办发〔〕54号)相关要求,年。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年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要求,紧紧围绕全市“五个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深化改革、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切实推进税收工作的全程公开,实现全面“阳光作业”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1.政策法规公开。通过举办培训会、发放小册子、发送提醒短信等方式。让纳税人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公开各类税收政策,特别是西部大开发、城乡统筹、下岗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国家各项经济结构调整导向政策和对特殊人群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对国家新出台或调整较大的各类税收政策,局采取了三同步”工作措施,即:同步进行政策原文公开、政策内容解读、政策执行调查,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一致好评。全年共收集整理新出台税收政策热点问题331个,组织政策解读16次。

细化并公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办税咨询、综合管理等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办事程序,2.办税流程公开。结合年全市地税系统开展的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同时,广泛征求基层税收机关和纳税人的意见,对征管流程进行业务重组,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简并办税节点,并绘制详尽的工作流程图,形成办税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税,尽可能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全年免费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发放办税指南90万本。

坚持以人为本,3.税收执法公开。税务稽查中。建立落实查前预告、稽查辅导、处罚沟通、查后回访制度,实施阳光稽查。对符合查前预告条件的被查纳税人,事前发出稽查预告,要求其先行自查,并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辅导,避免纳税人因疏忽和政策不熟等非主观故意违反税法而被处罚,切实降低纳税人税收违法风险。对税务机关查出的问题,及时听取被查企业的意见,耐心细致解释税收处罚的依据、标准和处罚结果,争取被处罚纳税人的理解。同时,通过回访了解稽查人员廉政建设、政策执行、执法服务以及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税收执法水平。

办税服务厅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4.服务承诺公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政策咨询、投诉举报、信息查询等方面作出相应承诺,并将这些服务承诺通过各种形式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相关承诺落到实处,推动纳税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公开的主要载体

局采取切实措施,年。充分发挥“一站一线一厅一平台一校一家”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同时借助市政府网站、阳光广播节目、新闻媒体等社会宣传平台,不断拓展公开渠道。

使整个页面更加简洁、美观,服务功能更加充实和完善,形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纳税服务、交流互动和税收宣传四个功能区域。其中,着重加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和纳税服务的建设,使网站成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查询政务信息、线纳税咨询、举报投诉、申报纳税、办理其他涉税事项以及税企交流的网上服务平台。全年通过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各类信息14,1.打造“地税”精品网站。不断对网站进行改版和升级。175条,办理网上咨询(投诉)2,362件,提供涉税查询62,820次,开展网上办税3,615,550次。年全市市级部门网站考评中,局取得了蝉联第一的好成绩。

进一步加大对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的主动公开力度,使该热线的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品牌效应逐步显现,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通过拨打“12366获取相关涉税信息和处理涉税事宜。该热线全年共受理各项业务444,2.塑造“12366税收服务品牌。对12366服务热线进行了升级改造。692人次,人工接听76,061人次,人工即时答复率95%以上,满意率92%同时,为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还增设了外语坐席、专家坐席,开展了局长接线日”等特色活动,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称赞和认可,先后荣获“市五一劳动奖状”和“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等荣誉。

进一步明确岗位窗口设置和工作流程,3.建设标准化办税服务厅。积极在办税服务厅推行标准化服务。健全服务制度,扩大了办税服务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通过设立咨询台、导税员、安排专人值守,提供面对面咨询答疑等方式,提供更多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着力解决了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反复找的问题;对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或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不能在正常工作日办理涉税事宜时,提供预约办理或根据其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办税服务厅设立包括纳税人定额、缴税、欠税、停歇业、税务处罚、税务稽查等内容的公示板或电子触摸屏和免费发放税收宣传资料,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收费标准等情况,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和满意税,使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作业”监督之下。

搭建了12366短信服务平台,利用手机短信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公告、纳税提醒、业务查询、发票真伪鉴别、咨询投诉等服务。局全年共通过该短信平台发送纳税提醒399,4.搭建方便快捷的短信服务平台。加强与移动、联通等部门的合作。419次、发送涉税公告6,871次。

结合第19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局于年4月20日正式成立了地税纳税人网络学校和纳税人之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个性化服务,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信息获取渠道。纳税人网络学校结合税收政策更新和社会热点,全年开展了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8期培训,参训人数达到16,5.探索成立“纳税人网上学校”和“纳税人之家”秉承“沟通、援助、和谐、共蠃”八字宗旨。000余人,网上课件下载量超过7,000人次;纳税人之家对12户重点企业进行了上门走访,共收集纳税人意见和建议30余条;开展以“土地置换”为主题的专家咨询日1次;举办以“个人所得税”契税”为主题的纳税人沙龙2次,参加人员达到20余人次,活动内容和服务方式得到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及时向社会公众了331条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与大渝网合作,6.充分借助社会宣传平台。认真做好市政府网站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专题网页管理维护工作。开展了契税政策、发票相关知识、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问题等3期在线访谈;通过市政府网站及时16条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参加“阳光广播节目,与公众进行交流互动,现场答疑释惑,解决纳税人及公众关心的问题30余个;晨报》开辟税法宣传专栏,对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中收集到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11期专题解析;召开新闻会和通气会,向社会公众通报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同时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和纳税人提起公开申请,局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公开申请。局除了办税大厅、办公地点受理上门申请、邮寄申请、传真申请外,还专门开通了网上通道接受网上申请。年,局未接到依申请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未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时。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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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为契机,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应用估价技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计税价格的管理,规范二手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堵塞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通过开发房地产交易价格评税软件,建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将其应用于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评税软件。同时切实做好房地产评税的技术革新准备、基础数据积累和人才培养工作。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部联络、组织推动工作,制定评税方案,实施项目管理,落实评税小组职责分工及督查督办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评税业务等。

(二)成立实施小组。

实施小组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实施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主要职责为提出具体评税操作方案,应用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并负责具体实施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房地产评税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税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必须合法有效,评税的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公平原则。房地产评税的标准、评税的时点要一致,评税的结果要客观公正。

(三)务实原则。房地产评税工作要始终立足万宁实际,既注重科学系统又注重严谨规范;既体现万宁特色又注重广泛的实用性;既能满足房地产税改革要求,又能满足当前加强房地产税征管工作的需要。

四、具体工作方法

(一)构建完整的信息平台。

1.数据采集。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定期收集市房屋建安工程造价的标准值和房屋的坐落地址、小区名称、房屋类别、建筑结构、房屋总层数、房屋所在层数、建筑面积、房型、建成时间、交易时间、交易类型、交易价格等指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房屋朝向、面临景观、是否靠海、有无电梯、建筑密度、绿化率和容积率等指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定期收集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指数信息。各部门所采集数据应完整及时地提供给地税部门,市地税局从纳税人申报资料获取税源信息,并采取外包方式组织税源普查等方法获取房地产的其他基础数据。

2.资料审核。根据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建安造价标准,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平均收入、成本和费用等指标,从客观、准确、完整的原则出发,在评税专家顾问组的指导下,对采集的数据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保证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与逻辑性。

3.信息录入。集中组织人员采取一边录入、一边再次审核的办法,以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全面。构建完整有效的数据平台,将录入信息与各部门共享,形成对房地产税税源信息的动态监控管理。对信息录入工作量大的可采取外包方式,聘请专人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完成。

(二)建立公平的评估体系。

1.确定评税方法。以住建、房管、土地管理等部门现有工作成果及政府颁布的分类房产建安造价标准、城镇基准地价资料为基础,结合市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一套科学的评税方法。

2.制定评税技术标准。市地税局在住建、房产、国土等部门的配合下,对本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及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在评税专家顾问组的指导下制定评税技术标准。

3.建立评税软件体系。根据评税技术标准,选择软件系统,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特点、价格影响因素及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情况,在评税专家顾问组的指导下,对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房地产评税软件的功能设置、基准价格及指标、公式和参数等进行本地化修改及检验。

(三)确定可行的征管办法。

1.奠定数据基础。采集大量的房产、土地详细数据,进一步摸清房地产税源情况,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应税房地产信息,为开展二手房交易价格的监控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2.确定征管办法。通过调查研究,将评估征税的数据指标与现行政策下的数据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分别测算出计税依据、税负等,依此制定切实有效的房地产税征管办法。

五、实施步骤

(一)确定评税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有关文件精神,在评税专家顾问组的指导下,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评税的有关要素。即结合全市住宅类房屋的实际,对全市范围内按照房屋在实物、权益、区位等状况上相同或基本相同,各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相同或基本相同,各房屋的价格未来走势趋向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原则划分若干区片,在每一区片内选取可比实例,确定可比基准价格标准,经楼层、朝向、建筑面积等价格修正系数调整后,求取待评估房地产交易计税评估价格。此项工作于年月至年月完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二)评税软件本地化开发。以选择的评税软件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在评税专家顾问组的指导下,提出房地产评税软件本地化业务需求;拟定评税软件开发技术方案,明确有关技术需求,通过招投标选中一家软件公司,负责评税软件的开发、测试、完善。此项工作于年月至年月完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采集相关数据。委托一家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评税的统一要求,运用评税方法确定收集数据的项目,按类别编制表格,组织信息普查,获取评税所需基础数据;市地税局向住建、国土等部门提供房地产的基础数据,逐步实现信息实时传输;对相关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数据及时进行补充采集。此项工作于年月至年完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四)评税软件运行及评税结果分析。利用计算机辅助评税软件进行评税,在评税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将评税技术应用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中的二手房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征收过程,强化一体化税收征管。此项工作于年月至年月完成(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工作经费的筹措,参与方案的制定以及工作的组织协调。住建、房产、国土等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并提供房地产的建安造价、基准地价及地价指数信息、房地产交易价格、房产坐落地信息、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房屋土地基本情况的数据资料,参与评税标准制定和评税软件的本地化,配合做好资料的采集、录入工作,并配合将评税结果应用到税收征管工作中。市地税局主要负责整个方案的制定和评税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评税标准的制定和评税软件的本地化,实施数据指标的采集、审核、录入和评税的具体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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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将失去当前额度最大、占比最高的主体税种,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一)地方财力面临缩减压力

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多年来,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源的主体和支柱,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收入的稳定性、管理的可控性、对相关税种的带动性、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都是其他地方税种无法相提并论的,因此营业税全面退出后,地税收入结构将出现根本性改变,并由此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一系列影响。以河南省沈丘县为例,2016年1-4月份营业税累计完成8572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7.1%,增收4432万元,占年预算收入的32.9%。1-4月份增值税累计完成269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0%,增收486万元,占年预算收入的24.1%。营改增后,按预计2016年5-12月份地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将减收17505万元,年底国税部门增值税收入应完成26002万元。如果按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按五五分成,即使税收收入总量不变,财政收入将减收1.3亿元左右。

(二)“营改增”后附征税费收入面临流失

“营改增”后,还将对所得税管辖权产生重大影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是随着主体税种走,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面临流失,并失去成长空间。随营业税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将相应降低。同时,“营改增”后地税失去“以票控税”这个重要抓手,纳税人尤其是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将有可能无视地税管理,有意无意地避开申报地方税这一环节,从而使地方税的征收难度加大,税收成本将会大大提高。

(三)小税种难以支撑地方财政收入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了可以支撑半壁江山的主要税源,地税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将会明显下滑。如在地方税收入中,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两个税种虽然实现了高速增长,但这两个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源,随政府项目批地多少或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税源不稳定。而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在现阶段的地方税体系中仍属小规模税种,尚不足以支撑地方财政收入。

(四)税制陈旧及税种设置不尽合理

现行的税制较为陈旧,税收政策存在设计缺陷,可操作性较差。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环境下,征收范围仍局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缓慢,在税收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难以把控平衡点;土地增值税税制复杂、扣除项目繁多、政策边界界定难度大,面对房地产开发衍生出的一些新事物,难以及时在政策上进行更新,造成基层政策执行难、对政策理解不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条文粗泛,2010年“两税”由财政划转到地税后,政策上更新缓慢、内容滞后,特别是涉及到自然人的一些民生问题方面的政策可操作性差,难以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找到平衡,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部分行业企业税负增加同时地方收入有所减少

“营改增”的初衷是为企业减负,但由于经济发展本身的制约、税收征管的现状、增值税抵扣链条尚不完善以及部分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响,短期内势必造成一些行业和企业税负增加、利润承压等问题。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将会存在此类问题,迫切需要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密切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营改增”目前采取的是原营业税收入改为增值税后仍划归地方的过渡办法,看似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构成影响,但“营改增”鼓励更多企业专业化经营,细化产业分工,理性的纳税人会出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改变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形成更多抵扣项目,减少缴纳增值税,进而导致地方政府收入减少。

二、营改增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路和方向

完善地方税体系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营造更加统一、规范、公平、透明的税收制度环境,而且有助于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一)完善分税制,确保“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

在保持现行中央、地方收入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科学测算因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导致营业税收入减少的规模,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调整后的地方增值税收入增量至少要足以填平营业税税收减少的缺口。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财力相对富裕,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减少,加之中央政府的一系列转移支付都需要地方资金的配套,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困难越来越严重,因此建议营改增后,适当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避免地方财政收入因税制改革而带来巨大波动,从而取得地方政府对“营改增”的支持。

(二)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不断壮大地方政府财力

现行分税体制将税源稳定、增长潜力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共享税,留给地方的大多是税源分散、收入不稳定的小税种,导致财权向上集中,地方政府无法组织到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因此,要加快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目前地方财政收入对房地产业的依存度较高,房地产业税收(剔除上缴中央部分)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已超过30%。笔者认为,应将对房地产业的主要税收从流转环节转移到保有环节,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资源税,应扩大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征范围,支持生态环境改善;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金矿、有色金属矿等资源的税率,改变计征方式,增加资源税的税负水平,提高资源税收入,发挥资源税的调控功能,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

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将会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薪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所得,可在综合考虑个人赡养人口状况、教育支出、医疗和社会保险支出、房屋购置支出等因素进行综合扣除,再按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征税。对偶然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分类征收。

同时要尝试开征环境税、教育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环境税在税率设计可从低税率起步,随企业与纳税人承受能力和环境治理成本等因素变化而适时调整、提高。教育税将目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合并为教育税,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税是将目前分散在人社、民政、卫生等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分设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税目,纳税人为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

(三)科学改革和重构地方主体税种,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将丧失主体税种,中央和地方应注重重构地方主体税种。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应具备税基坚实、征税范围广泛、收入规模大,税制相对稳定且能够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撑等特征。根据我国国情和地方税收入情况,在短期内,应选择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税可作为将来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这就要求加快对开征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

消费税目前属于中央税,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四大税种。消费税税源丰富,大部分税源具有稳定性,增长潜力较大,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可以与营业税置换,如划归地方征收,可成为解决地方税源问题的有效方案。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为企业的利益选择留下操作空间。自2002年开始“一税两管”,经过10多年来的实践运行,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虽然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文件在不断修订完善中,国税发【2008】第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由于新办企业对主营业务界定可能不准确,并且变数较大,国、地税两家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导致国、地税对税源的争夺。从企业角度来看,“人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在管辖主体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空间,增大了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再按分享比例返还给地方,实现“一税一管”,保证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这样既便于企业所得税的日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国、地税征管力度的差异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

(四)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源管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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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们第×分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收入工作原则,依据税源下计划,调整思路抓收入,收入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不仅圆满完成了年初计划,而且为市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超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全年共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3251万元,占年计划的101.45%,增长14.31%。版权所有

一、变中找出路,调整计划管理思路

我们×分局管户的辖区属于老城区,地方税源的减收因素多,增收亮点少,尤其是2005年初,各种减收因素一起扎堆,长期困挠收入工作的矛盾集中显现,使收入计划的分解和落实面临很多难题。

难题之一:骨干税源风雨飘摇。武钢长材、晨鸣纸业、襄铁分局和中天路桥曾是我们分局的骨干税源,在其鼎盛时期,年纳税额数以百万或千万,武钢长材2001年缴纳的所得税1046万元,襄铁系统年纳税1500万元,中天路桥创造过年纳税500多万元的辉煌.但随着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体制的变化,这些骨干税源状态江河日下。武钢长材2005年几度停产,晨鸣纸业也是时开时停,武商量贩今非昔比,铁路分局已经撤销,我们由此背上数额巨大的收入基数包袱。

难题之二:基层干部怨声载道。一是抱怨计划分配不公,税源充裕的计划没多分,税源紧张的任务拼命压,结果出现了收入的“马太效应”,税源好的地方,完成任务年年轻松,税源差的地方越收越穷,有的所连续几年拼死拼活地干,却完不成收入任务,即使有的所尽管勉强完成了收入任务,实际上是靠“东拼西凑”完成的。二是报怨我们,分计划不切实际,致使分局与税务所,领导和群众间产生了不必要的误解,增加了推进工作的难度。

难题之三:潜在的问题令人担忧。少数税源差的单位,为完成收入任务,采用非常规手段,争税、挖税、转税、引税;个别税源状况好的所,又淡化责任,疏于管理,为引税违纪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潜在的执法风险令人担忧。难题之四:中心工作舍本求末。由于以收入论英雄的观念盛行,实际工作中重收轻管的现象屡屡发生,难收的税都不收,好收的税都想收;只盯大户,不管小户,很多基层税务所把完成收入任务当成了唯一的工作中心,就收入抓收入,政策执行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在低水平徘徊。税收计划管理方式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必须当即立断,尝试新的计划管理办法,使收入计划与税源基本一致。我们把依据税源下计划,不搞增长比例“一刀切”的办法摆出来后,赞成的、怀疑的,观望的有,甚至反对的也有,尤其是税源较好的所,反映最为强烈。分局领导班子坚定目标,统一思想,打消了部分同志怕计划增长过高分不下去、年终完不成任务的顾虑,消除了少数干部对超常增收计划的恐惧或抵触情绪。依据实有税源实际,2005年,汉江所、太平所、鹿角门所税收收入计划比上年实绩增长最多,分别达到了96%、82%、41%;中原所、星火所、解放桥所计划增幅在10%左右,按负增长的比例下达了前进所计划。

二、创新解难题,提高税源调查质量

依据税源下计划,关键是要把一年一度的税源调查搞实在,从根本上防止和纠正层层隐瞒税源,漏报瞒报、数据失真、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只报现有税源,不报潜在税源的问题。2005年的经济税源调查,我们创新办法,保证了税源调查的质量。

(一)创新组织形式,分局集中组织税源调查。2005年的税源调查,由分局直接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亲自出征,分管领导分兵把口,参与调查的人员由分局统一调配,直接面对纳税户,直接掌握第一手资料,直接摸到税源底子,用组织方式的创新,避免和克服过去那种以所为单位、各自为政、层层打埋伏的现象,保证了调查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二)创新调查方法,不搞胡子眉毛一把抓。2005年的税源调查,我们突出了2大重点,一个是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源调查,另一个是重点税源的税源调查,抓主要矛盾,确保税源调查工作事半功倍。2005年初,分局先后组成2个专班,分别对28个重点建安房地产开发项目、30户重点税源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专门设计了《建安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及税源状况调查表》,直接到企业、到现场进行调查、统计、核对相关情况,重点调查土地房产交易、开发建设审批手续、开发建设主体、双方合同签订、项目投资进度,结算方式、建筑结构、建设面积、土地房产售价,以及税源隶属关系、税款征收等情况,并结合日管中建立起来的人户对应“一户式”征管资料档案进行了比对。对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派出专人到企业调查,召开座谈会,收集信息,着重进行生产经营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税收实现情况以及预测前景的分析与判断。抓住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税源开展税源调查,对分局管辖的75%的税源情况基本做到了心中有数,总体上把握了全年收入的趋势。

(三)创新数据审核方式,使每一个数字都经得起历史检验。首先做到原始数据有根有据。比如在调点工程项目税源情况时,调查人员先找到房地产开发商了解基本情况,然后依据开发项目设计图纸,确定建筑面积,依据房屋售价,测算收入,进而计算应纳税收。同时依据施工合同,核实工程造价,测算施工方应纳税收。此外还从开发商财务账上了解成本费用情况,预测所得税收入。其次做到汇总数据正确无误,组织计会、税政人员对调查表进行案头审核把关,审核无误后,输入计算机汇总,使税源调查的数据真实可信,经得起检验。

三、实践出真知,紧扣依法治税灵魂

2005年,我们调整收入计划管理方式,不仅使收入工作初步步入了良性轨道,同时也使全分局执行政策、税收征管、队伍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整体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大大迈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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