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7 15: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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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我镇自98年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就十分重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农经的副书记担任组长,从相关站所、村委会抽调人员组成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镇农经站,农经站近二十年来,有专人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农经站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一切日常事务,并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工作。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1.规范合同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由于哨冲是一个贫困山区小镇,群众法律意识不高,土地流转大多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给土地纠纷调解带来重重困难。因此,规范流转合同,强化服务意识迫在眉睫。从哨冲实际出发,土地流转由原来农户间大多口头协议改为登记在册,建立备案制度。2.合同流转坚持群众民主自愿的原则。3.适当引导流转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民收入。4.镇农经站积极提供云南省统一格式的合同书帮助签订,从而避免流转双方因合同不严谨引起的相互扯皮纠纷发生。2014年全镇共流转承包地1845亩,其中:转包344亩,转让47亩,互换79亩,出租1375亩。土地流转均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折不扣的贯彻中央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农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根据国家的关政策得到落实。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哨冲经济发展
哨冲共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1家养殖专业合作社,1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1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外其余的均为蔬菜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4000多户,直接增加人均收入超过1000元。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加强农开项目管理,强固哨冲基础设施建设,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哨冲镇随着农开项目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哨冲的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观,农业生产率进一步提高。目前哨冲投入使用的农开项目有水瓜冲村委会莫测甸片区农开项目,落水洞村委会农开项目,邑堵村委会农开项目,水瓜冲村委会慕善片区农开项目。多白者村委会农开项目正在筹建实施中。由于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近十年来哨冲的经济一直在平稳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每年12%左右的速度递增。
六、重视工作,做到来访热情,处理及时
哨冲镇历来十分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宣传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及时调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户上访、案件,在工作中建立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反馈制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互换引发的纠纷,两家人关系好时,为了耕种方便互换管理,时间一长,又是口头协议,由于利益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引发纠纷;二是由于二轮承包时由于任务重,时间紧,加之村干部把关不严,没有认真进行核实确权,当时互换耕种或临时委托管理的部份田地,被签到了现管理人的名下,原主人要求退还无果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嫁进来或者是招进来的女婿因配偶死亡争夺田地而引发的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维护了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夯实了农村基层建设,提升了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2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防范举措
2.1加强合同评审管理为减少后续合同内容不规范引起的法律纠纷,签订工程合同前要进行评审管理。要坚持评审制度对合同签订程序、内容等进行梳理、评审,并成立专业小组对各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分析研究,通过法律顾问团队的提早介入以及时查找出合同内容的潜在法律问题、缺陷与风险,从根本上防范合同纠纷,保证条款明确,减少合同漏洞,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益。合同评审要围绕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进行对照,做好评审管理,以保障企业信誉与经济效益。
2.2加强合同方资信调查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要依据国家法定程序与投资计划等可行性报告文件,首先要在了解工程立项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包方资金情况、法人代表情况、手续与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明确发包方的业务资格与经营范围;对承包方与分包方要进行执业资格调查,以了解其是否具备相应企业法人资格与等级,了解其施工能力、资信与履约信用情况等,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以尽量减少合同法律纠纷的发生。
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发生和存在,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完善和统一,绝大多数纠纷是通过行政权的介入来解决。从而使得此类纠纷在法律层面上缺少衡量的根本标准。而农村土地纠纷的当事人,由于涉及利益重大,往往表现的情绪激烈,非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诉求,极易引起集体上访而激化矛盾,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以何种方式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需要我们建立起法律层面的逻辑性,进而引导建构和谐的社会关系。纵观农村土地问题的制度安排,虽然政策调控痕迹明显,但法治化的轨迹亦清晰可辨。而且这种法治化的进程正与日俱增。司法救济已经成为解决涉农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我们有责任对涉农土地纠纷的司法实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思考,借以提高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的效率和水平。
一、农村土地纠纷主要表现形态
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因此纠纷表现形态多样。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常见和影响较大的纠纷主要有:
l、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质上是被重用土地所有权定价中的问题。被征地的当事人对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表现出来的激烈情绪,实际上就是对征用土地一方给出的价格表示不满。此类纠纷固然可以通过行政权参与后,以强制力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被征地的当事人利益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和侵害之后,所选择的集体上访、群体诉讼,使得此类纠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期待从土地使用权转让 之后获得的利益亦将不稳,社会成本随之加大。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
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事实上,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并未能有效遏制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地下交易”,而且愈演愈烈。在此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是农村集体组织以租赁、联营等形式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没有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也没有到城建部门办理房屋建审手续,随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村民在征地拆迁时恶意抢建房屋,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导致大量违章建筑存在。
3、土地收益分配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践中包括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的补助费,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确定之后还出现针对该费用分配的问题。农村集体组织对某一些村民的待遇进行限制,一些因为身份关系户籍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落实村民待遇。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司法状况
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救济正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解决和处理各类农村土地纠纷已被纳于法治化的轨道,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司法救济显得尤为重要。
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断扩大
人民法院不断扩大受案范围,使得诸多农村土地权益纷争和土地行政纷争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解决。以铜川市某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入赘婿”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案件为例。童××为铜川市某区自强村二组村民,生有两个女儿一童清、童贞。1998年童贞的户口自铜川市某区自强村迁出。2008年11月14日,杨成与童清登记结婚,成为童清的丈夫、童保元的女婿,并一直在自强村二组生活。2008年11月15日,童××即开始通过自强村村委会及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向区农副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为杨成办理户籍事宜,一直没有结果。2006年2月27日,自强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纪要载明:本村姑娘找农民女婿的,女婿户口不能转入自强村。2006年6月25日,童保元向被告自强村村委会书写保证书,载明:杨成进门入户口一事,经多次与村委会协商,因村委会不同意将场成户口直接迁入村中,现按村委会决定,女婿杨成在童保元家中生活,赡养父母,只将户口迁入童××家,不享受待遇。望村委会给予办理,解决杨成户口问题。2010年6月27日。自强村村委会主任及村民小组组长,在童保元向区农副事业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书上签字表示同意迁入。2010年12月13日,杨成的户籍迁入被告村组。2011年1月17日,自强村第二村民小组在给村民分配2010年度决分款时没有给杨成分配。但自强村还有八个村民因婚姻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一直享受村民待遇。该区法院受理的诸如此类间接的土地收益纠纷一直处于上升的态势。
2、相关立法不断完善
1.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落实不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管理。土地部门主要管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改变土地性质这一块。但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相关管理部门之间职责并不十分明确,管理上存在多头管理,各部门的职权不清。
2.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3.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
4.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5.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缺少中介服务机构。
土地流转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一个由上到下网状的中介服务机构,不能为农户提供农地评估、土地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致使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
6.土地流转出现的纠纷开始显现。
由于对土地流转前期管理不规范,一些乡镇已开始出现土地流转纠纷。许多纠纷是由于土地承包和延包时,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标明的面积大小、四至界限、图文与其实际占有不一致。现在取消农业税,经营土地效益提高,土地流转获利,受利益驱动,原来埋下的隐患,现在显现出来了。
7.极少数农户把承包地多数流转,变相成为失地农民,其生存与发展令人担忧;极个别村组集体只顾眼前利益,将集体拥有的土地一次性转让,一次性收取租金,成为集体经济空壳村。
8.改变耕地使用性质的现象仍存在。
在农田流转或重组过程中仍有一部分无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擅自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或改鱼塘或种植长期作物,甚至占用建房,特别是公路沿线,农户将承包地自建房屋、或转让出去后被承租人建房、建厂房等,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未办理合法手续。
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和教育。一是加强对业务部门人员技术技能培训,充分掌握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操作规程。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组织村民学习,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让老百姓懂法守法。
2.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虽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但只要解决好它们之间的衔接问题,使各部门和各级组织的工作相互衔接起来,明确各自的职权、责任和相应的利益,形成合力,土地流转就能走向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 引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各项工程与国外的合作越来越多,这使我国必须采取国际模式进行工程招投标,因此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成为必然趋势。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是约束合同双方各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目前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走向规范,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目前合同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工程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减少合同双方的分歧和纠纷,使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工程合同管理周期长
建设项目不是一蹴而就的,建设项目必须循序渐进进行,这决定了工程周期往往较长,因此合同履约方式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合同订立初期没有料到的情况,因此根据工程实际进展需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工程合同管理效益显著
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才能统筹调控整个施工过程,实现工程的既定目标。在工程建设中,需建立合同意识,才能明确工程整体目标,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不仅能够使项目管理具有系统性,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从而提高工程效益,而且能够减少甲乙双方的纠纷,从而节约诉讼经费,因此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争取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工程合同管理变更频繁
建设工程合同周期长,且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干扰因素多,这导致了合同往往频繁变更。合同需根据实际的变化进行不断的调整,这就要求对合同的管理需保持动态,同时由于合同变更导致的各种纠纷,因此合同变更处理要迅速、全面、系统的进行。
合同管理系统性强
现代建设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施工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投资资金大、项目参与方多、合同种类和数量多,这些在工程中都是不可分割的,这就要求每一份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终止,都必须保持管理的系统性,才能管理好既有众多独立面又相互联系的合同,才能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工程管理法律要求高
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文本众多,做好工程合同管理不仅需要懂得一般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精通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因此合同管理法律要求高。
工程合同管理信息化要求高
工程合同管理要求准确,但同时管理工作复杂、繁琐,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各种相关文件层出不穷,且不断更新,如果仅仅依靠人力进行管理,不仅准确性差,而且耗时长,信息传递慢,因此对工程项目必须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化系统,才能对工程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合同管理未得到重视
目前,合同管理的制度建设还不健全,从合同订立开始到合同终止,大多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东西,且合同管理岗位在单位中也是属于比较低的岗位,这些都说明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不够。
合同文本无法做到公平公正
目前,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条款不平等、合同文字叙述不严谨、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和承包商往往权力义务不对等,赋予业主的权力过大,而对承包商则多强调义务。如合同中索赔条款是必备的,但是在许多合同中却可以回避。同时合同中的表述还常常出现不完整、不全面等现象,从而容易引起误解,导致产生不应有的纠纷。
合同执行难以实现科学有效
合同难以实现科学有效往往是由合同双方均不按合同办事引起的,部分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风险意识不强,且又不及时跟进必要的技术签证,这些都易导致延误工程进度,致使合同流于表面,工程的目标也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要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同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主要对策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工程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选择合适的人员。在合同管理人员的选择上,应根据合同实际出发,选择具备相关素质条件的本部门优秀人员担任;2.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在职学习,可通过电视讲座、实例分析沙龙等方式进行;3.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合同管理人员职业操守。
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使合同的实施有章可循。主要是建立健全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责任分解、变更、终止以及解除等方面。同时,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和市场形势的不断变化,合同管理上也有出现新的问题,因此需根据实际不断完善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
严把工程承包资质管理
除了合同订立双方需按合同办事以外,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需加强对各级承包商参与的各种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犯罪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确保工程建设市场健康规范的发展。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较少合同纠纷
工程建设承包商往往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各条款未做仔细分析,尤其是对违约责任和条件没有做具体约定,这些都是导致合同纠纷的原因。因此,签订合同时必须仔细推敲各项条款,保证合同的严密性和合法性,以较少合同纠纷产生,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结语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有效的合同管理能够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显著较少合同纠纷,提高合同执行效力,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使技术和经济有机结合,做到合同双方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副组长:
成员:
二、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大意义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以行政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员会作为合同的主体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现象越来越多,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主体不合格、内容约定不完善、履行监管不严等原因,常常引发合同纠纷,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以及人力、物力的浪费,影响了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府威信。为了规范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镇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合同管理办法,充分认识加强合同管理的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恨抓落实,扎实做好合同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严格执行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一)主体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将各村(居)委员会、所辖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纳入合同的订立主体,从源头上规范合同签订主体。
(二)类型全面。区别于一般合同,政府合同既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也包括党委、人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签订的合同。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等签订的合同须分别报县教育、卫生和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各村(居)委员会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报送镇政府审查、备案。
(三)程序严密。《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对于政府合同的订立做出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涵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订合同、报送备案、登记归档等所有工作程序。对于其中区别于一般合同所特有的程序,如合法性审查方面,各村(居)委员会及镇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需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按相关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再报镇政府备案。报送备案环节,更加注重合同的风险论证和审核,以减少政府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四、严格履行合同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及其作用
工程项目合同主要是指对工程的一个承包合同,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方和发包方为完成相关的一个工程项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合同。水利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主要指水利建设主管机关、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企业以及相应的金融机构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以法律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相应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的作用,从而处理在施工中遇到的一系列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保证施工过程能够顺利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是一个项目管理的核心,它不但保证了工程项目的工期、价格、质量和安全问题,还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各个方面和总体过程,它保障了项目的总控制作用,督促了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互监督作用,明确了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问题,增强了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的自觉性,通过合同的制约作用和法律效应,也能够充分调动起建设方的积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2.1 合同条文不够完善,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力不足
在工程合同的制定上,很多合同的内容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方面,有的招投标过于简单,承诺以及邀约并不能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很多建设单位与承包方不使用标准的合同范本,只是单纯的双方出面拟定一个合同,而对于其中的一些细致内容以及工程的细节方面并没有涉及到,造成合同的预见性较差,使得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合同涉及不到的范围,当双方需要重新协商合同时,不但会对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会因为其中的一些条例达不到共识而引起合同纠纷。还有的合同条款不够严密,话语甚至出现歧义,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不必要的政治,因此合同条文的完善对合同双方都起到一个良好的约束作用。
2.2 合同一方不兑现承诺,致使工程项目无法正常顺利进行
施工过程中,有很多情况是由于一方需要提供的人力、物力或财力没有及时到位,或根本没有能力提供,致使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开展,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前期定制合同的时候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对相关工作开展的具体规定不够详细,使得工作开展比较缓慢,最终工程项目被拖延工期。特别是一些投标项目,有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参与的人数、设备数量、工期斗鱼合同不符,不能够按照标书中规定的内容去积极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起到了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我们这些应急性水利工程,需要工作效率高且质量好的施工效果,如果不能按期竣工,那么可能会对防洪抢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3 合同管理的基础管理部门管理松懈,个别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对合同项目内容的了解和掌握是每一个管理合同的工作人员职内之事,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很多管理人员不但对合同不熟悉,甚至有些人员到工程结束后都没有认真阅读过相关的合同文件,认为出现合同问题的概率太小,这是工作人员业务素养不足的表现。与此同时,有很多工程记录不够规范准确,资料管理混乱,相关工程实施和竣工的资料不是缺少就是丢失,造成出现合同纠纷举证困难的现象。
三、解决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的策略
3.1 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合同法律管理观念
我国在工程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日趋完善,尤其是对《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相关的合同管理和工程招标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法律相关规定,因此在合同制定前,当事人需要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并且针对要签署的合同的相关标准、质量要求、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相关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内容都有所规定和注明,从而防止合同出现歧义的情况,并增加合同的正规性和严密性,在合同制定的过程中,要使用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以防止漏项、缺项以及不平等合同条款的出现,并能够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坚持对合同的审查和跟踪检查,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
对合同的审查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因此审查合同的内容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详尽、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相关合同签订的条件、工程等级和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的规范标准规定以及合同最终签订其相关手续是否齐全。除此之外,在对工程的招标时还要对相关施工单位的企业信誉、注册资金、主体资格、隶属关系、设备及技术条件、财务经济状况以及履约能力进行一系列严格的审查,从而保障承包单位的实力和承包能力。
除此之外,还要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派专门的主管部门进行相关检查,并建立完善的合同考核检查制度,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偏差的问题,要与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出现问题要及时的进行分析和纠正,对于随意违反合约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沟通和反馈,从而防止合同违规等行为的发生。
3.3 对合同管理部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
对于工程合同管理,应调配一些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负责管理。在上岗前,要对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合同的相关规定和内容,从而有条理的执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充分发挥职责,维护合同的合理合法性,贯彻执行合同内容。在日常生活中,为他们进行短期、中期的专项培训,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前来授课,在工作过程中逐渐锻炼他们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内容,并对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奖罚分明,从而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进而全面提升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志.工程项目管理之合同管理研究[J].山西建筑,2011(13).
一、劳动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发生原因
(一)当前劳动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
1、签订劳动合同的纠纷。(1)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一是不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不与临时性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不与试用期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内容方面,一些劳动合同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缺少必要条款,或企业与职工权利义务不对等,内容显失公平。(2)在劳动合同订立程序方面,部分企业的劳动合同由企业自行拟定,职工只有签字的权利;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并且由企业保管,发生争议时,职工因无法提供证据而得不到保护。(3)在劳动合同鉴证方面,相当部分的企业不按国家规定将劳动合同交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鉴证,致使劳动合同内容及签订程序中的问题难以及时被发现和纠正,在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
2、履行劳动合同的纠纷。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分歧,产生了不少纠纷,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无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随意拖欠、扣发劳动者的报酬,甚至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统筹金,引发纠纷。(2)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人才流动性增大。劳动者在“跳槽”后,有的人将原用人单位的经营信息资料、客户资源资料以及有关技术秘密用于新的用人单位,从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有的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了巨额违约金条款,从而引发巨额赔偿纠纷。
3、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有的企业在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企业违法制定厂规厂纪解雇职工,如以职工有违纪行为为由解雇职工,其真正目的是为了免于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引发劳动合同纠纷。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
1、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特别是劳动合同的普遍推广,使得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组织,已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到不同所有制的多种经济组织;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也因劳动合同制的推广,逐渐转变成为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由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因企业经营自的不断扩大而发生了较大变化。当前已经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和职工双方还不太能够适应这种变化,而且由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关系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关系矛盾表现的比较突出,导致劳动合同纠纷不断增加。
2、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以及法治环境的日益优化,劳动者“权利觉醒”,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
3、劳动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性。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劳动法律法规的更新相比实践步伐而言显得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内容不断增加,法律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劳动者所享受的各项权利内容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具体加以规定。
4、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力度不大。《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但由于企业数量多及企业性质多样化,专职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少,客观上造成了监督检查力度不大的问题,使得一些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防范与解决机制
(一)劳动合同纠纷的防范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和职工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立法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确立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中包含偏重保护的原则。所谓偏重保护,指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事实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所以,有的私营企业主就认为《劳动法》对职工保护太多,在执行中有抵触情绪;一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因此,必须加大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私营业主的政策培训和宣传力度,消除那些认为《劳动法》超前、贯彻实施会影响投资环境等错误认识,使他们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同时,劳动者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重点是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的基础管理,保证劳动合同得到有效地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责权明确,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依。鼓励并提倡企业和劳动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以保证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能引发的行为。通过劳动监察等手段,重点查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对违法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这是减少劳动合同纠纷特别是减少群体劳动纠纷必不可少的外部因素,也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手段。
4、加快劳动法规的完善。(1)修订劳动法。现有《劳动法》共13章107条,大多是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保障,但是许多劳动者的就业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在就业岗位不稳定的情况下,他们宁愿在短期内获得相对较多的报酬,然后继续回乡务农,也不愿建立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为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使劳动法得到落实,尽快修订《劳动法》已成趋势。(2)完善劳动立法体系。在加快完善和修订《劳动法》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劳动立法体系。以《劳动法》这一基本法为母法,配套出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如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法、劳动监察法等。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套出台相应规章和政策,并清理和废止过去所颁布的陈旧的、与时代不符的部分,以适应形势需要和操作需要,但应保持规章、政策的科学性和延续性,避免与劳动法律冲突或矛盾,造成执法混乱。审判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继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
1、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机构。现行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是设在企业内部的基层民间调解机构。根据《劳动法》第80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法》第8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办公室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它既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同时它又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劳动争议处理的理论研究和法律研究,制定完善劳动处理的有关制度等。(3)人民法院。它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机关。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因此,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权进行审理。
2、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和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进行协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自愿达成协议,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这是劳动者自觉学法、用法、懂法,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办事,化解争议的最通常的方式。和解通常在争议处理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设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自愿原则,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3)机构调查处理。就是当事人就有关劳动合同纠纷问题通过信件、走访等方式向政府或劳动保障机构设立的机构反映问题,机构通过调查后,责令有关单位协助解决问题。
(4)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途径,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县、市、市辖区一般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经过调查、辩论、调解、裁决四个阶段。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后生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超过期限不,裁决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6)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仲裁裁决失效,人民法院将依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调解不成的,法院将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自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超过期限判决生效。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同一审。
(7)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三、结论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关系不协调、不稳定所致。劳动合同纠纷的多发,不仅是经济体制转变所带来的必然现象,而且也是劳动关系主体在社会文明进步发展史中利益对抗的必然结果。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发展,将直接关系到国家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关系到社会经济持续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因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调整好当前的劳动关系,预防和减少劳动合同纠纷,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与国外经济交流的日益加深,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也将不断地向符合国际标准的方向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经济合同中的一种,是整个合同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具体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多部门多领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涉及面广、个体差异性突出的特点。合同管理的成败将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作和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虽然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但与国外合同管理体系相比,还是有着相当的差距。
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涉及多部门交叉合作,其复杂性极高,这也就决定了施工合同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发展很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诸多漏洞,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当中存在很多问题和隐患,如果处理不当,会为以后的工程损失埋下伏笔。当今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为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信息化管理程度低等问题。
2.1 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的时候,由于签订人不够仔细,使得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某些条款没有写清楚写明白,甚至没有写进合同;有些部分的措辞不够严谨,容易引起歧义;现代建设施工合同十分复杂,合同需要规定的十分具体、明确,但有些单位签订的合同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组成部分,甚至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上述这些缺陷都极易导致合同的履行困难,而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又很容易引起争议。
2.2 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经济的发展大环境下,虽然我国在不断地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和建设部相继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形成了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法规。1999年起实施的《合同法》是程序法,对于建设市场中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也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诸多问题无法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3 施工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在过往种种的合同实施纠纷中我们不难发现,现如今建设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够规范,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在部分案例中,施工企业为了手续的简化,往往避过国家规定的招投标过程。而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双方既不按照已有的法律规范拟定合同文本,又不根据工程施工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而对合同条款抠的不够仔细,对发生违约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没有做出书面上的明确规定,这些行为不仅将合同流于形式,更是增加了合同损失和经济纠纷的危险。而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合同管理上缺乏法律意识的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往来信函、工程签证的必要记录和保管,在出现纠纷后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在获得工程施工许可后,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工程队,从中获取利益,造成了责任人的不明确。
2.4 专业人才匮乏
虽然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已经存在了许多年,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却极度紧缺。如今的建设工程往往非常复杂,合同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一名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合同管理知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合同管理,避免发生合同纠纷,以及在出现纠纷后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等。然而,由于合同双方单位的不够重视,缺少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甚至指示一般工作人员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如今真正意义上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及其匮乏。
2.5 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
现如今的社会是信息化社会,社会的每个角落都离不开信息化,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工程单位对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单位对合同管理的投入过低,造成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程度很低,往往采取纸质的信息往来,效率低下;而对于大量的合同相关材料,其合同管理手段又非常落后,不能够实现快速高效的合同管理。
3 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的相关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存在诸多的弊端和漏洞,接下来本论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应对方案,以供合同管理人员参考。
3.1 尽快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施工合同双方在工期和善后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依据现实案例做出相应的调整,唯有如此,才能够使建设工程有法可依的大环境得到保障,也可以提高效率,将诸多纠纷快速的解决。
3.2 加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招投标工作的严格管理,有利于评选出最佳的施工单位,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合同双方的互相监督,避免出现贿赂、谋私利等不良行为,从而避免由此引发的工程事故。
3.3 加强法律意识
如前所述,合同双方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会为今后的合作带来隐患,所以说,合同双方都应加强相关法律意识,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应该由双方主管人员共同起草,对合同中的条款仔细推敲,认真约定,将所有相关内容落实到合同当中,尤其是对前述的违约条件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应该达成书面共识。在日常的工程交往中,注重往来信函等重要依据的保存和管理,在合同出现纠纷后,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3.4 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意识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视本单位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时注重使用相关专业人才进行专门管理,并完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尤其要加强施工羡慕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实行合同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切实的做到专业的人员管理专业的合同材料。
3.5 加强施工合同的监督工作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当中的重要任务就是完善合同监督:一要现场监督工程队、项目小组以及分包商的工作,协助其工作来落实合同;二要对监督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协调与他们的合同关系;三要收集并保存各种工程资料,对各种信函、指令、会谈记录和账单,以及合同变更等做相应的监督控制;最后要参与施工完成后的验收工作,提供验收报告,并经常性解释合同。
3.6 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企业需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的投入,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注重外界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并不断改进自身合同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地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从而最终使整个建设工程受益。
总结
伴随着我国近二十年的经济腾飞,我国的建设工程也呈现了井喷式的发展。随着工程量的日益增加,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诸多问题也不断体现,其中施工合同的管理问题成为现如今建设工程的主要问题之一。施工合同的管理不善会直接导致合同纠纷,经济损失,工程停工,甚至是法律介入,所以说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当务之急,本文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合同管理问题进行简要的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法以供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借鉴。
【关键词】:合同 ;管理; 机制
【 key words 】 : contract; Management; mechanism
合同是管理的灵魂,是维持甲乙双方关系的纽带。在施工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合同的签署,合同也是在各种工程中约束两方的重要依据。所以,我们需要把目标成本转化为合约的形式,用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来规范和落实。在工程设计过程中以合同内容为基础实施设计项目管理。合约的规划必须层层分解到位,对合约中的内容明确化、具体化。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以后因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
当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随着建筑市场的升温而不断上升。由于该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对纠纷性质认识,诉讼主体资格定位和法律、司法解释的把握上存在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问题比较突出。这也是目前急需引起各相关单位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的原因
1、利益驱动,竞争激烈。发承包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惜动用各种手段,如超资质等级承包,无资质承包、垫资承包、甚至减低工程质量标准、违法分包、转包等等。
2、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
3、建筑业行情火暴,利润空间大,引发各路“诸侯”纷纷投资进入建筑市场,人员良莠不齐,造成建筑业行操作不规范。
4、负债经营。有的承包方本身缺乏资金保证和履约能力,贪图抢占建筑市场的需求,不顾建筑周期长、资金和物资需求量大、风险高的事实,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即产生连锁反应。
二、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1、案件数量上升,争议标的越来越大。审理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态势;从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来看,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也不断被突破。
2、纠纷涉及的层面不断扩大。近年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开发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已由过去局部的单一层面向综合型和大片型层面扩展,涉及的工程量大,关乎的问题层面也随之扩大。
3、案件起因复杂。随着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4、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标的额大,涉及到当事人的纵横向诉争的问题较多,涉案证据量宏大,诉讼中呈现的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加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甚至人为利用诉讼程序达到中止审理目的等等。
三、因合同问题引发对建筑工程合同的设计阶段的思考。
在签订合同前要要求设计单位对合同做好评审工作。在评审中将甲方要求、法律法规等转化为设计产品的质量要求。合同评审时间通常在投标、签定合同或订单之前进行,以确保与工程设计有关要求,包括口头表达的要求得到确认,异议已得到解决,乙方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同时对合同评审中的结果及评审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产品要求发生变更,应修订合同并及时将修改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考虑到工程设计项目的大小,评审方式可依据项目类别、项目大小、技术难易程度、采取授权人审批、会签评审二种方式,一般掌握准则:大或难项目采取会签评审,小或易项目采取授权人审批。
四、对于解决施工中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的建议
1、严格依规定审理合同纠纷。这里的依照规定,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严格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建议与方案。
2、在案件审理中,对部分项目和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因建筑工程的标的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此类案件,而不宜按承揽加工对待。
3、对于分包合同要区别对待。对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给其指定的人或强行要求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不加重发包人和承包人负担为原则。
4、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违约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如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资金、设备、技术资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技术未达约定标准的,致使承包方停工或窝工造成损失,实践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五、如何预防施工中因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
1、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合力监督机制。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各个节点问题,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介入,从源头上严格审查,全方位遏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违法违规现象,如与工商部门招投标部门加强联系,适时掌握施工企业的整体运行状况和招投标情况与联系,适时了解建设单位资质和加强建筑市场的动态、静态分析。通过相互协调了解,有效的防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操作的发生。
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仍处于发育阶段,相关市场主体的一些经营行为极不规范,加之我国相关还不完善,未能给予严格有效的法律监督,以致行政管理未能对商品房的预售形成恰当地法律定位、及时的动态跟踪、完善的惩处机制等等,相关问题也就应运而生。纵观现今商品房预售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重复预售商品房,或者将已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将已预售的商品房抵押,使得一部分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给购房者造成巨大损失。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贷款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套取资金,而后席卷预售款项或逃或匿,给购房者留下一幢“烂尾楼”。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后,未能将预售款项用于在建工程,而是挪作他用,导致所建项目未能如期竣工交付使用甚至停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面积缩水或者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给房屋安全问题埋下巨大隐患。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屋时作出虚假广告,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欺骗购房者,引发诉讼纠纷。
二、涉及商品房预售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存有缺陷,难以真正体现商品房预售机制对购房者的保障功能,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一次又一次地遭到侵害。其主要缺陷有:
(一)部分村组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发包或对已发包的随意另行发包。
(二)部分村干部借村委会换届之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承包期限、违法拍卖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等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村委会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如发包程序不合法,最为普遍的是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发包;村委会换届,后任村委会基于新老班子间矛盾对前任合同不认可;尤其是一些村委会有法不依、草率盲目、主观性极强。
(二)村委会责任意识差,工作失误。突出表现为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对土地不实际收回而重新发包,造成新老承包户间矛盾。
(三)承包合同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四至不明确,面积不准确,对合同的解除及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地上物的处置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留下纠纷隐患。
(四)各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不规范。一些部门确权发证工作不细,如需土地相邻方签字的未经签字,主观确认后发证。将历史上由原村使用的土地确权给他村使用,变更所有权人,引发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1.县里成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农业、林业、果树、水利、畜牧、农机、土地等部门指定的2-3名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人员组成。
2.各乡镇要健全完善本乡镇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吸收农业、林业、果树、水利、畜牧、农机、土地、司法等部门的专业干部为成员,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受理的具体案件和业务范围,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中2―3人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办理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3.村委会成立矛盾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二)坚持原则,按程序承包
1.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3.其他方式的承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含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三)设立咨询机构
法院、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土地纠纷咨询机构,负责招待基层组织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方面的咨询,建议村委会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含法律允许变更或解除)前先咨询,防范纠纷。
(四)积极稳妥处理敏感类纠纷
建议由相关部门组成专门组织,对纠纷进行调查,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保障稳定的原则,提出适合本县情况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