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7 15:11:0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可以说,公司治理本身为高质量审计服务提供了较好的外部条件,降低了公司管理层对审计行为的阻碍。在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中,权力的制衡及外部的法律有助于约束公司管理层的行为,从而有助于审计师审计质量的提高。
2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
纵观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关于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之间关系的规范性研究较多。国外的研究,例如Carcello,Hermanson和Raghunandan(2005)认为,美国证监会(SEC)近年来的指引和强制性动作都反映出这样一种倾向: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内近期关于这方面的议论也很多。陈艳利、刘英明(2004)认为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发展离不开公司治理的推动,公司治理的优化也离不开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保证。时现(2003)深人分析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出内部审计是公可治理系统的构成部分,公司治理需要内部审计的结论。张伟(2004)将内部审计定位于治理层次,认为现代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将是以风险为导向的为创造价值而开展的内部治理审计活动。毕秀玲、薛岩(2005)得出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是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内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监督力量,而公司治理则决定着内审的控制环境和制度基础。乔春华,蒋苏娅(2006)指出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师在保证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健全的财务报告方面的关键作用。可以这么说,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体制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支撑,而内部控制的深化创新也需要内部审计来监督。
3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3.1内部审计对外部审计的影响
审计环境的变化影响着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水平,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水平高低反过来对审计环境产生促进或制约作用。一个好的内部审计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随着外部环境不断变化,各种风险也相应增加,内部审计在改进公司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单位不仅可以直接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查核及监督,提出改善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有效实施,还可以协助会计师进行财务报表的查核。由此可以看到,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可以有效改善公司治理,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又为高质量外部审计提供了好的外部条件。
冷洪(2007)指出应使内部审计进入决策层或直接向决策层负责,更好地为管理决策服务,从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体制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支撑,而内部控制的深化创新也需要内部审计来监督。庄立(2007)提到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为外部审计更好地发挥鉴证作用提供基础,如董事长和总经理职责相分离的公司,独立审计的执行力更有效些,而且作为内部控制监管的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果也能为外部机构所共享。
具体而言,除了使外部审计更加独立之外,内部审计工作通常还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或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调整审计范围,协助会计师进行财务报表的查核(戴耀华、杨淑娥、张强,2007)。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制定、实施审计程序时,考虑利用内部审计的相关工作成果:首先,审计师可以通过内部审计了解内部控制;其次,审计师可以通过内部审计确定审计风险;此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过程和结果对外部审计的验证程序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在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特点并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利用内部审计的结果可以大大节约审计时间,提高效率性和效果性。
3.2外部审计依赖内部审计的标准——内部审计质量
外部审计师作出依赖决定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内部审计的质量。Abdel-Khalik,Snowball&Wragge认为,内部审计的报告水平(即评价客观性的标准)是决定是否受到依赖的最重要因素。Schneider则认为在依赖决定中,客观性比起审计结果执行情况(如管理者对内部审计的支持、审计跟踪等)和胜任能力(如CIA资格)而言,相对并不那么重要。Margheim发现胜任能力和审计结果执行情况的相互结合对外部审计师的时间预算有重要影响,也认为客观性在依赖决定中并不重要。Tissen&Colson利用档案资料以及实地研究数据考察外部审计师认为依赖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标准。在所考虑的12个标准中,发现内部审计的范围、内部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审计报告关系等三项标准极为重要。Margheim&Label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者诚信越高,外部审计师依赖内部审计越多,反之亦然。Campbell认为依赖决定与外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以往的合作历史有关,与企业风险无关。然而,其他研究则表明,内部审计质量因素对依赖决定的重要程度视客户企业的风险而定。
可以说,注册会计师是否依赖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环境和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方面的因素,与外部审计方面的主客观条件无多大关系。具体而言,决定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最主要因素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公司治理规范程度以及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报告层次;其次按先后顺序考虑的因素是,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影响力、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企业管理者的诚信风格、企业经营风险水平、外部审计人员与内部审计人员以往的工作关系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等(傅黎瑛,2008)。
综上可以看出,决定外部审计是否可以依赖内部审计的标准是内部审计质量。换个角度来说,内部审计的质量会影响外部审计的工作效果,影响工作目标的实现,从而影响外部审计的质量,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有明显的相关性。所以,充分有效地利用内部审计是提高外部审计质量的有力途径。
参考文献
[1]傅黎瑛.企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依赖的决定因素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8,(3).
[2]余宇莹.公司治理系统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吗?[J].审计研究,2007,(5).
内部审计外部化是西方国家内部审计职业界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内部审计外部化,是指企业从外部聘请专业审计人员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它主要有外包与合作内审两种形式,所谓外包,指企业全部或部分的把内审工作委托给外部审计部门来做;而合作内审,指企业借助外部审计的力量,来更好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目前,对于我国内部审计外部化的问题存在一些争议,而对于该问题的认识又会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所以,对于该问题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内审工作外包并不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合作内审这一形式会更适合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
一、内审工作开展得不充分
根据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但是,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没有设置内审部门,更无法谈及内审工作的外包了;另外一些大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虽然设置了内审部门,但是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得不够充分,有些程序执行得也不够彻底。此外,内审部门大都由企业的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裁领导,说明企业对内审部门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二、内审工作的趋势决定不适合外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内审工作的一种发展趋势即是,从传统的“查错防弊”的财务审计向管理审计和经营审计过渡。所谓管理审计,指以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为主要审计对象,查明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目的,从而促进经济效益提高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而经营审计主要审查企业是否努力改善和充分利用企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审查企业利用生产力各要素的具体方式和手段的有效性。在许多发达国家,内部审计对单位管理和业务经营系统的关注程度,已经超出了对财务领域的关注程度。内审工作的另一个趋势是从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发展,随着企业经营业务的多元化和管理的现代化,传统的事后审计已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作出准确、恰当的评价。因此,需要把内审工作的事中、事后审计与事前审计结合起来,把审计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不仅要注重事后监督,更要注重事前预防。由以上内审工作发展趋势的两点内容可知,内审工作将是企业现代化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而将如此重要的事项外包给主要提供鉴证服务的事务所,显然是不大合适的。
三、内审工作外包不利于企业人才的培养
内部审计岗位非常特殊,它不仅要求内审人员精通财务,还要求他们了解企业的经营战略、生产情况、销售政策等方面的知识。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内审部门通常是企业用来培养高层管理人员的基地,而把这样一个极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基地放弃,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损失。
四、内审工作外包不一定减少成本
很多赞同内审工作外包的学者认为:将部分或全部内审工作交给专业化较强的事务所来做,可以节约企业的成本。我们知道,企业设立内审部门之后,确实会发生一笔固定的支出(比如内审人员的薪金),另外对于内审人员的培训也会增加企业的支出,而将内审业务外包后,企业只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即可。但是,主观的认为设立内审部门发生相关支出的总额大于向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是不合理、也是不科学的。此外,即使内审部门的支出大于向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我们还应考虑内审部门为企业培养管理人才这一因素,而不应单纯比较两者数额的大小。
五、内审工作外包不一定提高审计质量
相对于内部审计人员而言,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化水平较强,执业经验丰富,对各行业的经营管理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开展内审工作时,可以根据自身经验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过程、风险控制等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切合企业的建议。但是,内部审计人员更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内控情况、经营管理手段、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另外,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他们对于企业文化会有强烈的认同感,在开展内审工作时,会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这些差异都可能影响到审计程序的执行和审计工作的质量,从而弥补内审人员专业上和经验上的不足。
1.合作内审可实现成本效益的最大化
在开展合作内审时,企业可以保留较少的高层内审人员参与工作,一方面,高素质的外聘人员能够提供高质量的评价结果和建议;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审计人员通过与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合作可获得专业的知识技能和职业判断,从而为企业节约了部分培训费用,达到了成本效益的最大化。
2.合作内审可以保持内审工作的自主性
企业在保留较少的内审人员参与合作内审时,一方面可以聘请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人员开展较为复杂或较陌生的内审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剩余的内审人员还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开展常规的较简单的审计工作。这样在保证内审工作重点和审计质量的前提下,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可以拥有自主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展合作内审之前,企业要详细了解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在合作内审过程中,内审人员要帮助外聘人员熟悉企业情况,对工作建议的可行性进行关注;内审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向管理层建议下次是否续聘该事务所等等。
中国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1.1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1-39-02
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中国加入WTO等各种外部环境,使公司经营业务日趋复杂化,为了专注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许多公司选择了将内部审计工作外包出去。虽然内部审计外包可以降低公司内部审计成本,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具备将内部审计外包的条件。公司在决定是否将内部审计外包出去时,不得不考虑一些因素。如内审资产的专用性、内审活动开展的频率、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等。国外一些学者如Adams(19941、Widener、Selto(l999)和RolanF等(2007)、Abbott等(2007)做过有关这方面的实证研究。Widener、Selto(1999)和RolanF(2007)的回归分析研究表明。资产专用性越低,内审活动频率越低以及它们的相互作用越强。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能性越大。Abbott等(2007)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运作越有效,公司日常内审活动外包的可能性就越低。如果审计委员会有权解聘审计官,外包可能性会更低。本文基于资源配置的角度,将内部审计外包看成是一个在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之间寻求均衡点的资源配置过程。由于公司的资源配置会受到公司的特征、知识管理、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以推断公司内部审计外包会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诸如公司特征、法律环境以及政治环境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国内外学者已做过研究,本文就不再做介绍,转而关注的是内部审计的知识管理。内部审计知识管理目前并没有被上市公司普遍采用。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要求各公司对知识管理必须加以重视。就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来说,内部审计的知识管理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建立模型旨在分析研究内部审计知识管理对内部审计外包的影响。
二、内部审计外包
内部审计外包是指公司管理层为了节省财务开支和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将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部分或是全部委托给公司外部人力资源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管理咨询人员等。公司将内部审计工作部分或是全部外包出去,交由公司外部人员执行可能会产生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有人会将外包后的内部审计等同于外部审计,其实这混淆了两者的概念及本质。外包后的内部审计在审计目标、审计服务对象等方面与外部审计有着显著不同。外包后的内部审计相对原来的内部审计只是在审计主体上发生了变化,其审计目标、审计服务对象等仍旧没有发生改变。
内部审计外包是一个资源配置的过程,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内部审计外包可以分成4种形式(见表1):部分外包、分包、合包以及全部外包。
三、内部审计知识管理
关于知识管理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例如,Wiig认为,知识管理涉及自上而下的监测、推动与知识有关的活动;创造和维护知识基础设施:更新组织和转化知识资产。使用知识以提高其价值。Masie则认为,知识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发现、选择、组织、过滤和表达信息的过程,目的是改善员工对特定问题的理解。Bassi对知识管理进行了高度概括,指出知识管理是为了增强组织的绩效而创造、获取和使用知识的过程。本文认为,知识管理就是指为了提高日常经营活动绩效,公司内部员工通过收集信息、获取新知识并使用知识而最终共享知识的过程。下面,根据知识管理的含义我们来了解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知识管理过程。
首先,收集内部审计信息。收集与公司内部审计有关的信息,如内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需要的技能等。收集渠道有多种,比如因特网、书籍、实地考察等。其次,产生内部审计新知识。在了解并掌握内部审计信息的基础上,获得专门的内部审计知识。第三,分析内部审计知识。对内部审计知识进行归类、分析和综合学习。第四,共享内部审计知识。由于内部审计人员个体化差异的存在,内部审计人员收集的信息会有所不同,并且即使收集的信息一样,他们对信息的筛选、理解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所获得的知识也会不同,在分析和综合学习内部审计知识之后,内部审计人员产生的新知识就会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交流、传播、共知并最终被共享。其中,讲到的知识我们可以将它概括为两种形式: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指可以用文字或者是数字来表达,也可以借由具体的资料、科学方式、标准化程序或者是普遍性的原则来沟通分享,如内部审计基本概念、审计风险的衡量、内部审计的具体方法等。隐性知识是指内审人员的心智模式、观点、信仰以及内审人员具备的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等方面的操作型技能。其实知识管理的重点就是促进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相互转化。
内部审计知识管理水平可以用以下指标来衡量:(1)公司对内部审计知识管理的重视程度,如内部审计知识管理执行官的地位与级别设置。做任何事情都是这样,只有在我们重视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可能将事情做好。相反,如果对某项事物不关心、不重视,要做好它又谈何容易。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管理也不例外,公司对内审人员知识管理越重视,知识管理水平越有可能提高,当然这不是绝对的。(2)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化程度。如内部审计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比例。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化程度越高,他们在接受新信息、学习新事物方面更快,而且会更容易将这种显性知识转化成隐性知识,最终公司的知识管理水平越高。
四、内部审计知识管理水平影响内部审计的外包
基于经济学资源配置理论,在配置资源时要考虑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如何进行吸收、组合、转化、利用并使有限的各种资源达到最佳均衡状态。当公司内部资源有能力创造发明或者应用新知识的时候,公司完全可以只使用内部资源,而不必去寻求外部资源,因为外部资源的寻求是需要成本的:时间、金钱还有精力等,这中间还会有风险,诸如公司与外部资源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当公司内部资源在工作中发明创造或者应用新知识的能力低时,为了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这时公司就要寻求并利用外部的资源,尽管这需要成本,但比起最终的效益来说,还是值得的。至于内外部资源的配置比例,这就取决于公司内外部资源各自的特征了。
公司内部审计知识管理水平如何会影响公司内部审计外包呢?当公司内部审计知识管理水平低时,公司内审人员在学习、交流、共享内部审计知识方面差,针对这一方面公司就要选择将内部审计全部外包,让外部人力资源如注册会计师来完成:内部审计知识管理水平处于一般水平时,公司可以考虑将内部审计部分外包、分包亦或是合包,公司内部审计在内部人力资源和外部人力资源的资源配置过程,使公司不仅可以实现内部审计目标,还可以学习外部人力资源的优势:而当内部审计知识管理水平高时,说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自我学习审计知识、知识交流、传播以及共享能力强,这样,公司的内部审计完全可以由公司的内部人力资源来完成,因为内部人力资源完全可以出色地完成内部审计工作。
五、结论
在内审资产的专用性、内审活动开展的频率、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等因素一定的前提下,公司知识管理水平越高,内部审计外包的程度就会越低。因此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外包决策时,不仅要关注资产专用性、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等因素,还要提高公司的知识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易凌峰、朱景琪,知识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大部分合资企业内部未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内部审计一般由董事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合资企业开展内部审计,通常采取的做法是由董事会委托各股东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鉴于以上情况,作为投资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在实施审计后对合资企业一般不作审计决定,而只作审计意见书,联合审计组将批准的审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的董事长,并通知本单位派出董事,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讨论审计建议或意见。
二、审计目的十分明确。合资企业内部审计的目标是明确的,首要就是保护中外投资人的财产安全。
内部审计的任务和职责就是要揭漏和惩罚各种侵犯企业财产的行为。通过内部审计了解经营管理机构在干什么,干得怎么样,是否按投资人的意志决定去经营,是否存在经营者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导致股东财富受损,自己从中渔利。合资企业董事会通过阅读内部审计报告了解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以决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薪待遇及去留。
三、审前调查阶段应根据合营企业特点收集相关资料。
在审前调查阶段重点要收集的资料应为:合资企业章程、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审计期间合营企业财务年报及师事务所对年报的审计报告、与股东之间的关联方交易类型(特别是与外资股东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公司主要供货商及销售客户、政府批文、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所有银行帐户、公司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合资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等事项的文件,也是合营企业得以成立的必备文件。通过合营企业章程可以了解以下: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等。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合营企业年度报表和清算报表应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这种查账报告主要关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在制定内部审计方案时应充分外部审计成果。
四、审计实施阶段应注意事项。
(一)在审计中,要注意合资企业经营是否按合同、章程的规定贯彻了平等互利的原则,有无一方严重侵犯另一方利益和派出董事违反出资人意愿,侵犯出资利益的事项等,由此类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应予充分揭示。这类事项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国外资本出资不实。对合资企业成立初期应将出资情况如合资各方出资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出资的设备是构作价过高,出资的技术是否先进、适用等作为审计的重点,以保证合资企业实收资本的真实、合法性。在中外合资企业审计过程中发现外方投入的资本中,大多数是以实物出资,主要是各种设备,以现汇出资的仅占一小部分或者没有,有的合同规定双方为现金出资,而外方以减少汇进、汇出手续为借口,由他们在境外代为开出信用证购买设备,实际上等于实物出资,在国外购买设备,我们很难掌握其真实准确的价格,而且经手人都有一定回扣,为数相当可观。我们验资时只得按发票提供的价格来认定实收资本。外方实际付出多少金额,无从考察,这样等于变相损害国内投资者的利益。
2、合资不合营,失去合资经营的目的,使国内投资者无法获得应得投资收益。有些外方投资者投资动机是推销设备或原材料,他们以设备出资,以推销设备获得高额利润来冲抵任缴的股本,甚至还要大赚一把;有的为了收购廉价原材料,用包销产品出口的名义,尽量压得价格,转手到国外高价抛售获得高额商业利润;还有的以高价将原材料卖入合资企业,使企业成本过高无法实现盈利。他们并不打算从合资企业分得股利,而是惟利是图,只顾自己赚钱,不管中方投资者的利益。
3、外资股东无偿占用合资资金、经营期内变相抽逃注册资本。在一些供货方为外方股东的合资企业中,常常要求合资企业采购原材料时预付货款;在一些销售客户主要为外方股东的合资企业中,应收帐款大额、长期挂帐,不能及时收回,合资企业日常经营资金甚至要靠短期借款来维持,无形中加大了企业费用;一些外资股东还通过借款的形式从合资企业支取现金,长期挂帐,实质上这种行为已属抽逃注册资本。
(二)合营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重点。1、在审计时要了解合资企业的领导体制,看其董事会能否定期召开,能否对重大进行决策,发挥其应有作用。审查有无某方或莫经营管理者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直接把己方意志强加给企业的情况。
2、合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一般由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应给予重点关注。《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差旅费、误餐补助费、董事会会费等项费用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董事会作出合理的规定,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备案”。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经营管理者的一种限制,要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能随意列支费用。在实际审计中,常常遇到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的一些报销规定、费用包干制度、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等,既未报董事会备案,也未得到董事会的认可。外部审计一般对内部控制制度关注较少,董事会缺乏了解该方面的有效途径,内部审计应将其作为关注重点。
(三)防范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是合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目标之一。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经营者不做什么错事,只是不十分卖力,以增加自己的闲暇时间,这样做,不构成和行政责任问题,只是道德问题,内部审计也无法给予确切的评价。经营者的逆向选择是指经营者为了自己的目标而背弃股东的目标。在合资企业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筹办中外合资企业,不仅是引进资金,更重要的是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经营管理办法,一些经营者往往利用合资企业引进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以自己或家人的名义注册公司从事与合资企业有商业竞争的企业,以达到自己获利的目的。二、经营者将先进技术或管理办法私下以有偿方式转让,从中渔利。
(四)成本费用开支不实,存在多列少支或虚列多支的现象。合资企业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为达到董事会的考核目标,合资企业经营层在成本费用支出上做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注册师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审计监督者,然而对中方或其他关联企业却无法审计,这就导致合资企业可能通过往来挂帐调节成本费用;税收监督也按内部和涉外划分,一般很少联合作战,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多列、虚列成本造成可乘之机。
(五)合营企业的涉外业务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从而带来税务检查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此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