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时间:2023-08-27 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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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篇1

2、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3、选择“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再点击“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报”。

4、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选择一键零申报或简易申报方式,否则点击“下一步”进行网上申报单填写。

5、进入表单填报界面,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表单填写。

篇2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其中,深圳国税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和客户端申报方式,深圳地税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三张附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所规定的表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九)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九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广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篇3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篇4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011-02

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目前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现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践,简要分析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断加强户籍管理,管理户数逐年递增。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抓好所得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在户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积极与工商、地税、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来降低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员对辖区纳税人的巡查力度,及时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增减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对新办企业进行跟踪和监控,有效杜绝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 41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户,增长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个百分点。

2.不断增强收入意识,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大税种进行重点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主动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33 096万元,占全局总收入的比重为33.76%,占全市所得税入库比重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万元,增幅0.58%。

从行业分类看,工业企业入库税款2 208万元,占总入库数的6.67%;商业企业入库税款7 95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4.02%;金融保险业入库税款7 17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1.66%;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 169万元,占总入库数的3.53%;电信行业入库税款14 04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42.42%。商贸流通和金融、电信、房地产业是我局企业所得税入库的主导行业。

3.不断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动权。只要抓好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就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我局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了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强化预缴、汇算清缴、预警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建立重点税源分户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静态数据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按月、按季做好重点税源收入预测和分析工作,强化所得税预缴管理,及时把握收入主动权。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调研19户次,组织座谈3次,27户重点税源企业累计入库30034万元,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91.77%。

4.不断加大汇缴检查力度,成效显著。一是坚持分级检查制。检查工作由专项检查组、稽查局和监控科室共同负责实施。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和亏损企业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专项检查组负责检查;汇总纳税企业、部分重点企业以及零低申报年应纳税额低于3 000元且收入额大于500万元的企业由稽查局负责检查;其他零低申报应纳税额低于3 000元的企业由各监控科室负责检查。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汇缴企业的37%。二是坚持调账检查制。汇缴检查将广泛使用调账检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检查过程中不正常的人情关系,减少了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检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坚持检查底稿制。实行检查底稿制,要求检查组统一文书使用,规范检查流程,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纠正和预防了执法偏差。四是坚持查前培训制。先后三次组织检查组成员进行统一培训,重点学习了《市区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实施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汇缴检查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等,为检查人员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五是坚持每月调度制。每月25日召开检查工作调度会,各检查小组汇报检查开展情况,交流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工作经验,查找检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督促汇缴检查工作更好的开展。全年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检查企业的37%,有问题企业 278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 068万元,入库企业所得税2 746万元、罚款87万元、滞纳金48万元。

5.高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促进企业发展。按照总局、省局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及市局相关具体要求,严格审核企业报送资料,实地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享受政策依据、条件、程序对照文件逐条逐级审核,确保了政策执行准确性。2010年共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9户,审批金额4 194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14户,其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5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1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户,农、林牧渔业减免所得7户;过渡期优惠政策12户,减免税额519万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业户数、经营状况、税款征收情况,为169户小型微利企业落实了所得税优惠,减免税额418万元。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零低申报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业所得税零低申报率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个百分点。

2.核定征收面广且户均定额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户数为1 457户,其中核定征收企业为535户,核定征收率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户均核定税额仅为0.27万元,比全市平均低0.41万元。

3.税负率(贡献率)偏低预警过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筛选前共预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581户次,占总户数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个百分点,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税负率原因被预警的有282户,占全部异常户数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个百分点。

4.纳税评估工作不深入。经过对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进行检查,发现各单位普遍存在约谈记录、自查报告、实地核实、评定处理等环节工作底稿描述过于简单、结论阐述不够规范等问题。

5.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局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状况的通报显示,我局所得税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户,占比对户数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质量不高。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当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中国税收的一个大税种。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所起到的杠杆调节作用也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从总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还要向纳税人大张旗鼓地宣传,在整个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2.强化收入分析。一是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坚决不收过头税,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从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实分析掌握本单位税收收入变化的原因,加强所得税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做好收入预测。三是密切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增强对税收收入的预见性。

3.加强申报数据的审核力度,着重提高数据质量。一是按季度对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本单位所辖企业零低申报、亏损、核定征收、电子申报等情况,对申报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修正;要加大对持续亏损企业、零低申报企业等监控力度,确保征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三是坚持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

篇5

一、落实优惠政策,增强发展后劲,为推进“两创”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对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并报上级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到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同时为简化企业申报扣除手续,取消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需经有关部门立项的规定,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申报扣除实行备案制。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将折旧年度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9.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全面支持生态城乡建设,提高企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10.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4.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15.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经评审合格免征增值税。

16.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森工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17.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加工或者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000元。

20.企业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发挥税收服务“三农”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

22.农资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

2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4.开辟农产品办税绿色通道,推行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包括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凭《方便卡》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销售发票。

(五)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

27.福利企业可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

3.5万元)返还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免征增值税。

28.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9.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3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2.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3.企业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4.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的、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我市企业的机电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5.企业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6.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其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7.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其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8.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9.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40.积极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积极推进进出口退(免)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实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远程申报,加快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信息的流转速度,降低企业退税成本,加快退税进度,减轻企业资金周转负担。

(七)认真贯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我市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41.鼓励企业将总机构设在*,鼓励其以非法人形式在省内其他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并由总机构统一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范行政管理,强化作风建设,为推进“两创”战略提供优质的服务支持。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培训力度。

42.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建立立体的纳税宣传、咨询服务体系,通过短信、电子信箱、税收宣传刊物、咨询电话等手段加大日常宣传力度,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政府、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

(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43.管理员送政策上门。各管理员加强对纳税人开展日常税收宣传,对辖区内企业分类摸底,掌握辖区内企业减免税情况,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告知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充分了解。

44.公开办税、推行阳光税务。大力推进国税部门信息公开,进一步实施“全程服务,阳光国税”品牌建设,对各办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内容、要求等进行全面公开,进一步推进办税“八公开”制度。

45.规范岗责体系,进一步优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首问负责制、AB角工作制、服务承诺制、节假日预约办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结合税收征管业务的变化,全面梳理各项税收业务,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实现纳税申报征收业务各窗统办。开展“服务之星”评比活动,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46.实施多元化申报,方便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推行统一的网上安全纳税申报平台,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申报缴税的目标。

(三)加强自身建设和部门协调,营造透明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4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并涉税资料报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各环节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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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课资源是保证课程内容时效性和实用性的重要手段 

借助微课的“短小精”和“资源共享”,教师利用微课程即时上传、更新最新的税法和会计相关政策,培养学生泛在学习能力,提高学生学习内容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二)将微课融入高職“税务会计”课程标准指导教师教学,是提升课程教学效果的有效路径 

微课内容、形式多样,可以根据“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即各大税种的计算、核算和纳税申报,设计制作不同形式的微课,并将其合理地应用于课前、课中和课后,以代替单一的多媒体授课模式,构建网络教学和传统教学有机融合的新型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模式。这将有利于调动专职教师的教学热情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变教、学方式,提升课程教学效果。 

二、基于微课的高职“税务会计”课程内容框架设计 

基于微课的高职“税务会计”课程,应依照“互联网+职业人”的理念,以“精简理论,突出技能”为宗旨,“以学生为主体,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确定课程内容,开展微课设计,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1]基于微课的高职“税务会计”课程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税务会计岗位认知;第二部分是各大税种的实务操作。具体的微课内容框架设计如下。 

(一)税务会计岗位认知 

本部分可制作“征税和纳税”“税制构成基本要素”“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如何领取发票”和“配套习题”5个微课视频,使学生具备必要的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能根据企业办税岗位职责熟悉办税工作流程。 

(二)各大税种的实务 

该部分可分为“企业增值税实务” “ 企业消费税实务” “ 企业关税实务” “ 企业所得税实务” “个人所得税实务”和“ 企业其他税种实务”6个模块。 

1.“企业增值税实务”部分可制作“增值税的基本要素(理论)”“增值税的基本要素(习题)”“一般纳税人税率、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销项税额的计算(理论)(分行业)”“销项税额的计算(案例)”“进项税额的计算(理论)(分行业)”“进项税额的计算(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案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理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案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理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算(案例)”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掌握不同行业会计主体的涉税业务资料,计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并能进行网上申报。 

2.“企业消费税实务”部分可制作“消费税的基本要素(理论)”“消费税的基本要素(习题)”“消费税的计算流程”“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可抵扣消费税税额的确定”“消费税的核算(理论)”“消费税的核算(案例)”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的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能够对消费税的涉税业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能熟练完成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工作。 

3.“企业关税实务”部分可制作“关税的基本要素(理论)”“关税的基本要素(习题)”“进口关税的计算(理论)”“进口关税的计算(案例)”“出口关税的计算(理论)”“进口关税的计算(案例)”“关税税额的核算”和“关税的申报缴纳”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进出口商品应纳的关税税额;能够填制海关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能够根据进出口业务进行关税的账务处理。 

4.“企业所得税实务”部分可制作“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理论)”“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习题)”“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 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境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案例)”“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案例)”“本年应退补应纳所得额的计算(案例)”“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综合案例)”“企业所得税核算的程序(理论)”“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案例)”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能够采用资产负债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能正确规范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熟练进行纳税申报。

    5.“个人所得税实务” 部分可制作“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理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习题)”“平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综合案例)”“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额的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能够对个人所得税涉税业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能够正确规范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能熟练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6.“企业其他税实务”制作“城建税实务(理论)”“城建税实务(案例)”“房产税实务(理论)”“房产税实务(案例)”“城镇土地使用税实务(理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务(案例)”“土地增值税实务(理论)”“土地增值税实务(案例)”“车船税实务(理论)”“车船税实务(案例)”“印花税实务(理论)”和“印花税实务(案例)”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的应纳税额;能够根据相关涉税业务对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印花税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能够准确填制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申报表,并能够熟练进行纳税申报工作。 

三、基于微课的高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实施建议 

(一)应选择具有丰富税务会计实践经验的双师型专业教师为学生授课 

“税务会计”是一门需紧跟现行財税政策,实践操作性很强的课程,具有实际纳税经验的教师可以更好地将理论和实际结合,并且传授课本未能提及的纳税经验,从而拓宽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2] 

(二)将课程内容碎片化 

通过上述内容框架可以看出,利用微课可以将每个项目任务的内容根据知识点或技能点进行合理拆分,精细化处理,并配上准确题目,以5-10分钟的短小视频方式呈现。从而降低学生的认知负荷,方便学生随时查阅学习中出现的难点和疑点,帮助学生自主学习和深度学习。 

(三)灵活运用微课资源 

微课内容的展现形式多样,可以根据“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制作不同形式的微课,比如:对于理论型的微课,教师应注重讲解的深入浅出、引人入胜,争取实现在很短的时间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完美体现教师的教学水平;对于案例解析型的微课,教师应注重案例的选择,应由易到难,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的递进培养,以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对于纳税申报流程的微课制作,教师应借助动画效果的视频帮助学生理解、记忆和掌握。[3]通过精心的教学设计,教师可以合理地将微课应用于每次课的课前、课中或课后,并鼓励学生学会有效利用信息资源泛在学习。 

(四)课程教学多采用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 

对于“税务会计”课程的学习,学生只有在熟悉和理解相关的税法条例基础上,才能正确计算各税种的应纳税额。而税法条例的繁琐和冗长,往往让学生感到枯燥,望而却步。因此,教师应结合合适的案例,采用启发式的引导,借助微课的碎片化、易查疑的优势,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和运用相关的税收政策,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根据《会计准则》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完成纳税申报任务。在高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中,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法是非常重要且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调动学生课堂学习的参与性和主动性,开阔学生的思维,帮助学生记忆,培养其创新意识和职业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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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国企业的界定和征税规定

外国企业,即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外国企业采取委托营业人的方式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人视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该机构、场所的所得中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以及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获得的这种所得主要是营业利润,适用税率为25%,采用申报缴纳或核定的方式进行征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类型的外国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和其他所得,按20%或者减按10%征收的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

二、对外国企业进行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规方面

(1)政策法规有待于更新。现行外国税收管理文件多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制订的,许多文件已被废止或失效。在实际操作管理中,税收执法存在一定风险。

(2)规定条款有待于细化。现行外国税收管理的规定条款比较粗糙,由于没有具体细化的工作标准,因此有些文件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已难以操作,如果执行中与企业发生争议,会带来一定的税收执法风险。

(二)税收征管方面

(1)监控手段有限,信息不畅,税收征管难到位。目前,税务机关获取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的涉税信息,主要来源于税务机关对售付汇出具税务证明的管理资料。该信息的提供者多为纳税人的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存在失真、滞后的情况,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2)出证管理复杂,环节较多,提高工作效率难。纳税人申请出具一份证明,一般要经过以下流程: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出证申请、资料受理;管理分局管理员进行资料初审、身份确认、分局长复核;税政部门税政员复审、政策把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开出证明等。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某一个环节的审核人员发现疑点问题或有税款计算不正确的情况,纳税人还需重新补充资料和重新办理纳税补申报等相关手续,影响工作效率。

(三)信息化建设方面

一直以来,税务机关使用的征管软件中没有针对外国企业的管理特点和要求设计出适用的征管模块。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CTAIS2.0征管软件,这款软件虽然设置了外国企业认定文书和居民企业为外国企业代扣代缴申报模块,但对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许多管理环节都没有设置相应的模块支持。税收征管软件对外国企业管理的不适用,使外国企业的税源监管实效性大打折扣。

三、加强对外国企业进行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1)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在2008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2009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2009年3月9日,总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外国企业税收管理。

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契机,对前已制定有关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进行梳理,保留过去行之有效,且仍适应今后管理要求的做法,并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根据基层税务人员的特点加以充实,及早制定统一的、具有长远性、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核定征收办法、扣缴义务人管理办法,以利于加强外国的税收管理。管理办法根据我国当前以及长远经济的发展,明确管理标准,提高法规的严密性。

(2)重新测算确定核定利润率。新税法实施后,在工作实践中,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倾向采用核定利润率对外国企业实行征收管理。但是由于当初确定的利润率直至现在也没有改变,已明显落后于现今经济发展的步伐,所以应尽快调整符合实际的核定利润率,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需要。

(二)税收征管体制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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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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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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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企业所得税内控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所得税内控概念不清晰。目前,许多中小企业在财税管理中,经常出现把国家关于会计和财务的准则规定、税务法律法规搅拌在一起的现象。例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折旧政策的规定、利润分配的程序及决策等具体事项的操作流程和政策没有清晰的了解,对业务招待费标准及涉及相关的会计、税务问题界定不清晰,在概念上理解较弱或甚至根本没有。

2、企业纳税意识不强。中小企业在纳税意识上普遍存在主观能动性不强的问题,从企业管理层的主要领导到一般的财务会计人员、业务人员,都存在很自然的避税情结,企业的管理层从制度设计层面都允许或者鼓励避税行为的存在。尤其是大部分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清晰,企业财务人员只是为老板做简单的财务账务处理,更有甚者有的还是虚假的账处理,在此基础上出具的每年的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的确值得商榷。而且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调整利润和损益表之后得出,还有很多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年限差异,没有按照会计税务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成本摊销等,出现伪造的摊销无形资产等并不是真实的序列费用现象。

3、内部会计监督职能没有发挥。企业会计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实行会计监督,就是要保证中小企业的会计行为的合理合规。但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经常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对企业正常的会计工作实施影响,他们通常迫使企业会计从业人员根据管理者的意图采取具体的会计行为。在这种不正当的普遍压力环境下,会计人员无法做出独立判断,无法对企业经营行为实施有力监督,这导致了企业会计的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4、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核算。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常常伴有违规操作之处,许多中小企业的会计账户管理比较混乱,一些企业干脆不按照财经法规规定设置账户,甚至出现用票来代替帐的会计管理方式。还有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设置两套或者多套帐户,有的用来报送工商登记等部门,有的用来报送税局等主管机关,有的用来报送银行担保公司等,有的用来报送给股东、企业管理者等,这种多套账的管理实际,导致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在具体的会计核算方面,人为操纵损益表利润,随意调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科目,整体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待摊和预提,按照企业老板需要进行利润调节。而且有些中小企业的部分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老化与专业知识较低,甚至有的是企业老板的亲戚朋友,根本没有任何的财务会计、税务知识背景,不能有效适应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跟不上财务管理需要,有的采用倒轧账的方式记账等等,无法实施完善的会计方法与复杂的会计技术,或在实施时大打折扣,导致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信息提交瑕疵。特别是提交的年度报告不及时,甚至没有提交年度报告,和一些直接采用第四季度的信息作为年度报告,而不是汇总报告年度的全年数据。提交纳税信息内容也存在不完整的情况,部分项目存在空白未填列的情况,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差旅费和其他项目等。有一些企业提交的纳税申报信息中申报的税率适用表单格式错误,没有及时按照最新的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对申报前表单版本的检查不严格导致出现问题。一些中小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数据检查不仔细,年度报告数据质量差,存在不匹配的关系,应该填列的项目不填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中小企业设立许多子公司,有的没有实际经营,由于所得税内控意识淡薄,导致出现不进行按时零申报的情况。

6、对企业自身所得税内控评估不严谨。许多中小企业未建立自身所得税内控评估机制,有的建立不科学,执行不严谨。表现在评估资料搜集不完整;评估过程中缺乏对年报资料的整体性审核等,没有评估问题的整改或对评估问题的整改落实不彻底。

三、对策及建议

(一)提升中小企业所得税内控管理基础

1、建立企业所得税内控管理机制,强化会计监督职责。明确企业税务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流程制度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设立专门税务管理岗位,并由独立复合人员对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中的所得税内控风险。

2、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配备和业务技能提升。对专职税务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能力,特别重视对那些业务能力不足的会计人员的基础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减少因业务处理带来的所得税内控风险。

3、强化外部监督,以外促内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内控风险。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所得税内部控制检查,出具专业评估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并按照财税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人员岗位安排,建立岗位责任制,逐步排除风险管理隐患,充分发挥中介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所得税内部控制制度,降低管理风险。

4、形成企业所得税内控管理的信息沟通系统,巩固企业内部控制效果。确保企业股东、经营者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形成适合企业自身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内控信息沟通系统或机制,及时传递风险信息,使企业管理者及所得税税务业务经办人员时分享、掌握风险领域和风险具体状况,共享内容全面、及时、正确的信息,提高沟通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影响。条件具备的企业可以开发或引进专业软件进行管理,逐步建立高质量的企业所得税内控风险信息沟通系统,巩固企业内部控制效果。

(二)合理开展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赋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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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将企业所得税科目作为费用科目对待,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和处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于不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发生的,而且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处于企业(纳税人)可控范围之外,与企业一般经营行为性质不同,所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

方法

当前,关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应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科目;第二种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并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收益,而属于获得的纯利润,应当直接进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坚持收付实现制,不同点在于收到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这两种观点或失之于偏颇,或缺少基本的理论支持。

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则有其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定,将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跳过税后利润认定环节,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环节,或者进入资本公积,显然不符合规定。

第一,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不能认定为税后利润,不能按照税后利润分配的办法处理。税后利润的认定有其严格的程序。退税所得不是企业直接生产经营结果,而是企业前期或者当期生产经营结果的延续反映,并且一旦获得退税就处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之中,与税后利润有着本质区别。至于企业当期经营是否盈利,应当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退税结合起来衡量。

第二,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也不能全部认定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制订角度和实际操作流程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类型较多,程序各异。受到税收征管规程的制约,不同目的的减免税,实际操作流程不同,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最终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业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体会计处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二、会计处理因情况而定

征前减免

征前减免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入库之前即给与减免,企业无需实际缴纳税款。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待税务机关审批之后再确认减免税。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确认减免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记“所得税”。

由于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期末结转账务的时候,相应增加了企业期末账面利润(然后按照规定进行分配)或者减少了账面亏损。

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企业当场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后税务机关再按照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时候,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记“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确认减免税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所得税”。

由于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期末结转账务的时候,相应增加了企业期末账面利润(然后按照规定进行分配)或者减少了账面亏损,对企业税后利润产生了影响。

有指定用途的退税

有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有其指定的用途,企业并不能全额获得退税款。其常见情形如下。

1、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形成专门的国家资本。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科目。

2、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对所有投资人的赠与,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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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将企业所得税科目作为费用科目对待,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和处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于不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发生的,而且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处于企业(纳税人)可控范围之外,与企业一般经营行为性质不同,所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

    方法

    当前,关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应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科目;第二种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并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收益,而属于获得的纯利润,应当直接进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坚持收付实现制,不同点在于收到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这两种观点或失之于偏颇,或缺少基本的理论支持。

    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则有其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定,将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跳过税后利润认定环节,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环节,或者进入资本公积,显然不符合规定。

    第一,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不能认定为税后利润,不能按照税后利润分配的办法处理。税后利润的认定有其严格的程序。退税所得不是企业直接生产经营结果,而是企业前期或者当期生产经营结果的延续反映,并且一旦获得退税就处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之中,与税后利润有着本质区别。至于企业当期经营是否盈利,应当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退税结合起来衡量。

    第二,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也不能全部认定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制订角度和实际操作流程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类型较多,程序各异。受到税收征管规程的制约,不同目的的减免税,实际操作流程不同,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最终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业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体会计处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二、会计处理因情况而定

    征前减免

    征前减免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入库之前即给与减免,企业无需实际缴纳税款。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待税务机关审批之后再确认减免税。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确认减免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记“所得税”。

    由于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期末结转账务的时候,相应增加了企业期末账面利润(然后按照规定进行分配)或者减少了账面亏损。

    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企业当场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后税务机关再按照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时候,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记“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确认减免税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所得税”。

    由于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期末结转账务的时候,相应增加了企业期末账面利润(然后按照规定进行分配)或者减少了账面亏损,对企业税后利润产生了影响。

    有指定用途的退税

    有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有其指定的用途,企业并不能全额获得退税款。其常见情形如下。

    1、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形成专门的国家资本。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科目。

    2、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对所有投资人的赠与,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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