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范文

时间:2023-08-27 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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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

篇1

二、保险招投标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上存在的问题

1.高层管理人员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知仍停留在监督职能上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内部审计就是与会计紧密相关的,更偏好于账项基础审计的查错纠弊功能,希望通过审计判断公司的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员工是否有舞弊行为,因此,更希望内部审计部门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2.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和认识不足

由于传统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查错纠弊,审计人员主要关注被审单位的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审计人员已经能非常熟练地组织这种类型的审计项目,有现成的审计计划、有效的抽样方案,每年的项目基本相同。审计方法主要是财务审计中用到的函证、盘点、对账等,审计人员只要熟悉财务会计,就可以胜任工作。而如果运用风险导向等审计法,就需要一套新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和方法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审计人员既需要懂得公司业务的每个流程,知悉流程中的风险点,又要懂得利用系统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纳,还需要实时对被审单位进行数据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因此,风险导向等审计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懂财务,还要懂业务和信息技术。面对新的方法,部分审计人员在没有高管人员推动的情况下,就习惯于从账项中分析问题,寻找线索,对新技术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对保险招投标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理解不透彻。

3.内审工作在保险公司内部所受重视不够,较难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

内审部门在保险公司中一直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审计项目多的问题。由于内审工作的价值不明显,保险公司对充实内部审计人员不重视。同时,内部审计也往往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配合和理解,但由于内审部门在相关其他业务部门眼中多数为监督部门,审计就是来找差错的,不创造价值,不能提高业务水平,因此,有些部门不愿意投入过多的精力配合内审工作,使得内部审计工作难以开展,效果不理想。加之目前保险行业的审计要求中,并未强制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档案进行留存,在审计过程中也很难完全掌握招投标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保险招投标过程中的专业性体现较差

保险是一种专业性相当强的业务,往往是根据过去的损失数据推算未来的损失,然后再确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费率,在保险定价的过程中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同时,保险仅仅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对未来提供风险管理和补偿保险损失的承诺,而这些承诺是否能够真正兑现则取决于中标保险公司的信用和偿付能力,而对这些因素的评估需要非常高的专业水准。保险招投标工作是基于我国的《保险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而开展的,但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很大一部分保险招标的组织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有限,对数据的采集不够重视,缺乏专业性。有些招标人或招标人对保险招投标的重视程度不高,为了简化招标过程,节约费用,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充分选择承保人,仅以询价方式选择2~3家保险公司参与,使招投标竞争择优原则大打折扣,难以实现招投标的真正目的。

(三)保险招标、评标方式单一

招标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多种因素。当前国际上所采用的保险评标方式有很多种,然而,在我国的保险招投标业务中,主要采用的是最普通的密封投标,所有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根据招标方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再由招标人根据投标者的实力、出价、服务内容等因素按项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这种单一的招投标方式的缺点显而易见:一是分值或权重设定未必科学,主观性强。比如,有一些单位的招标文件中为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设置了很高的分值,甚至高达30%。然而,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市场占有率有时并不能真正代表保险公司的实力,特别是那些盈利能力低甚至亏损的险种,过高的市场占有率反而代表着比较高的风险和比较低的偿付能力。二是保险评标倾向于低价中标。保险招标与其他招标不同的是,中标公司是否付出赔款以及赔款支付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程度。支付赔款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导致不具备承保实力的保险公司铤而走险,以超低价竞标。不少招标人在进行保险招标时未考虑到与招投标过程同样重要的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而仅看中报价。三是保险招投标轻实力和服务。保险公司从中标到与招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再到合同的执行,包括风险管理服务和理赔,不确定性依然是比较大的。中标公司的服务水平影响着保险合同给招标者带来的效用,而中标公司的实力则决定着招标公司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成败。招标者需要从鱼龙混杂的保险公司中甄选到出险后能够赔付其损失的公司,而不同的服务项目价值差别很大。所以,忽略保险公司提供的后续服务,而仅以价低而得的标准确定中标人,公平性和科学性就很难保证。四是在这种招标比选方式下,招标人很难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价格和服务项目取舍保险公司,经常是看上了甲公司的价格,中意于乙公司的某项服务,却又喜欢丙公司的产品结构,最终不得不在很多方面忍痛割爱。

(四)保险招投标缺乏强有力的保险业信息披露支持

招标采购单位、招标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在确定评分细则,并对投标人进行打分的时候,一些最基本的信息却很难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得到。比如,某一类险种的市场占有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某一地区的服务网点覆盖和类似项目经验等一系列评价投标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指标,就很难从权威部门得到确切的数据,大多需要投标人自行计算并在标书中注明,但因一些指标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以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在不同公司之间有很大差异,所以由公司计算并提交的数据有时缺乏可比性且难辨真伪、难以验证,这直接影响到评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保险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

1.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在保险招标中存在较多数量的邀请招标,造成排斥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投标的不公平现象。(2)招标文件不全。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保户自己招标时。许多保户由于缺乏对风险评估和保险知识的了解,容易造成招标文件要素不全和招标要求不符合有关法规以及保险行业国际惯例等情况,使得投标的保险公司无所适从,无法准确地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设计规范的投标文件。(3)资源垄断。委托保险经纪人、人公司招标,虽有保险和风险方面的专业技术以及熟悉保险招标国际惯例的优势,但也确实存在保险经纪人、人公司垄断保险资源,以自己获得的费和佣金高低作为取舍保险公司的标准的弊端,以及腐败行为从贿赂投保人向贿赂人、经纪人公司关键人物转移的倾向。(4)报价缺乏科学性。保险招标中部分招标人既提出主要以报价高低作为评标依据,又提出超出保险成本承受能力的保险责任范围和服务要求,甚至提出要有自行处理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使得招标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5)多数招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的规定,明示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为随意评标和暗箱操作埋下隐患。

2.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低的费率报价和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引发偿付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保险费率成为竞争的主要焦点,在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和不争的事实,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竞标成功的最关键指标。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在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的氛围下,老公司追求规模以图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巩固势力范围,显示自身实力。新公司追求规模以期迅速发展壮大,提高市场形象和影响力,这就迫使保险公司更多地利用费率进行恶性竞争。当费率竞争衍化到不顾风险,不计成本,违反价值规律,盲目降费的极端境地时,保险公司便无法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保险公司往往会为了竞标成功非理性地响应和承诺,从而导致偿付危机。(2)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可能引发信用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部分保险公司为竞标成功自己提出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例如,承诺被保险车辆损坏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你一辆替用车等等。极有可能出现投标时服务承诺天花乱坠,胡夸海口,事后服务和理赔却大打折扣的情况,最后吃亏受损的是被保险人。要知道任何服务都会有相应的成本支出,因此,任何服务都要具有可操作性,要符合中国国情。那种不计成本,脱离实际,难以兑现的服务承诺只会损坏保险公司的声誉,其付出的信誉损失和造成的信用危机是难以估量的。(3)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可能引发道德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有的保险公司为竞标成功私下承诺与招标人在合同以外签订所谓的见不得人的“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等。其内容无非是一些违法违规的承诺,如理赔时即使保户不足额保险也按足额保险处理;没有承保的财产也视同保险财产,出险时给予赔偿;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也可通融处理;不出险给予部分保险退费,以及给招标人或委托的经纪人、人公司的关键人物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等,这显然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会引发腐败行为和道德危机。

3.评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实权人物,以及一些有利害关系的人,掌控和左右着评标过程和结果,使部分评标成为一种应付监督的过程和形式。二是由于缺乏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科学合理、公开公平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从而出现评标中随意性较大和人为因素较重的倾向。三是缺乏经保险监管机构认证的招标机构和经认证的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库,从而导致相关机构和人员素质以及评标工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四是招标人和评标人为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把一个保险标的划分为若干段,让几家甚至十多家保险公司同时中标,给保险服务和理赔工作带来困难,违背选择一家或少数几家良好的保险公司的初衷。五是部分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评标过程容易产生舞弊和腐败行为,同时对投标时保险公司承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服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违约后的赔偿责任不明确,处罚不到位。

三、规范保险招投标的对策建议

(一)“四位一体”,规范运作

保险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产物,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回避和抵制是不可取的。只有不断完善和强化“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防范风险体系,即保险公司自身、保险行业协会、保监会、政府专业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形成既各自分工又相互协作的监管审计机制,才能确保保险招投标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保险招投标应公开公正,招标文件应要素齐全

一是保险招标应公开透明,即使经批准的邀请招标也必须向三个以上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经营许可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投标人投标。二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素要齐全、规范,提出的要求应符合《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也要符合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建议保监会或授权行业协会根据保险业务招标的性质,确定较为规范的框架式的招标文件必备要素,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风险状况、保险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使用的条款和报价要求、服务承诺、再保安排、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素,从而使招标文件逐步走向规范化。

(三)投标应体现稳健经营,践诺重于承诺

1.费率报价和承担的保险责任应科学合理

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拥有了费率自和决定权,可以根据使用条款、责任范围、赔付水平、经营成本、风险程度、再保安排、市场状况和经营策略自主地确定报价费率,但最低不得低于公司经营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率。虽然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成本具有不确定和滞后性,报价费率应依据公司历年类似风险赔付数据进行科学计算,要能反映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要能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要充分考虑风险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和公司所具备的承保及偿付能力,科学合理地报价和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按理说各家保险公司对利润与风险的计算标准和经营策略各有不同,对报价也有自,别人无需议论和横加指责,但《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一定要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出发,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特别是对整体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指标,而报价又低于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分保价格的保险公司的监管,防止和杜绝因偿付危机给保险市场造成的混乱。

2.保险服务要体现价值规律和可操作性

服务要在体现价值规律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提供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防灾服务以及出险后的理赔服务。要在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服务内容等诸多方面创新和下功夫,必须做到践诺重于承诺,制订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务承诺,特别是要制订承诺不能兑现时的处罚和赔偿细则,真正取信于保户。

3.严禁在合同以外签订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等

参加竞标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和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管理规章以及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制定投标文件,严禁在合同以外签订任何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约定”和“备忘录”等。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对存在此等行为的保险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罚。

4.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和表述要规范准确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应能体现投标人的真实意图和形象实力,其报价内容必须完整、报价必须合理、表述必须准确。投标公司应组织具有风险评估能力、保险精算基础和丰富从业经验的人员成立投标工作团队,要在吃透和研究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供全面说明自身优势的文件,特别是要提供优于其他投标人的独特综合优势,以及过去承保类似或相同项目业绩的证明文件,以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投标要求,突出亮点,引起评委的重视。

(四)评标应公开标准和公正评标

保险评标是保险招投标的关键,因此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是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领导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得非法干扰或影响公平、公正的评标过程和结果。二是建议保险监管机构或授权行业协会制定以偿付能力为核心指标的指导性行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得更改并严格按标准评标。三是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即投标报价、使用条款、承担责任和提供的服务项目,严禁私拆标书,透露标底,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应由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招标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防止舞弊和腐败行为。

(五)提高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

基于保险的复杂性,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亟须改进和提高。特别是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权重和分值,重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发展的导向性,在保证偿付能力达标的基础上,让服务和技术较好的保险公司有更多的参与和中标的机会,谨防因为评标权重和指标设计的不合理导致大公司的垄断。招标方应重视相关保险数据的采集,特别是本单位的保险损失和赔付数据,以节省成本,从而以最低的财政成本获得最合适的风险保障,节省财政支出。此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形式,提高保险招标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从根本上解决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偏低的问题。

(六)改进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的改进是中国保险招投标单位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要探索适合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的多种形式的保险招标方式,以提高保险招投标工作的效率。

(七)加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服务

为规范保险投标业务,中国保监会曾于2007年6月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这一通知虽然对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进行了必要的规范,但却忽视了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本身在保险招投标过程中的职责,没有从做好服务,特别是信息服务的角度,对自己提出要求,这对促进我国保险招投标业务的发展非常不利。希望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能够体现保险公司实力和服务能力的权威数据,供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参考。

篇2

现行独立审计制度根源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委托契约的存在。委托契约的缔结方――财产所有者(委托人)与经营者(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使得相互之间的契约必然是不完备的。其中占有信息优势的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于所有者的道德风险。为了降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保证契约按照预定的宗旨履行,所有者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审计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契约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鉴证;诚实的经营者为了避免自己的报酬逆向调整,也愿意接受审计以昭示其报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真实、可信、优良。因而由审计委托人(企业所有者)、审计受托人(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人(企业经理人)三方构成了审计委托关系。在这种委托审计制度中,核心的问题是受托人即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被审计人(企业经理人)。所谓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经理人不能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和依赖,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审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一、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理论与现实不符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人;而在实际操作上具体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但注册会计师是由管理层事先推荐,故决策权实际上被管理层掌握。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见(图1)。

(二)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赋予审计舞弊以滋生的土壤 2003年财政部公布全国百家会计师事务所问卷调查结果中,16.3%的事务所认为,应加强对中小事务所业务质量的检查,主要是中小事务所扰乱审计市场、搞不正当竞争。在目前审计市场,许多小型事务所为了生存,不顾审计风险,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审计市场,也给许多公司财务报表作假提供了便利。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赔偿制度不健全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对较低,到目前为止尚无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从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查处的情况看,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在财产责任方面,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不承担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的损失通常得不到赔偿。所以通过司法程序也难以保障因审计失败导致利害关系人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罗恩FSI模型的提出

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n)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在FSI新型制度下,保险公司会根据对潜在投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初步风险评价来建议投保金额和保费率,并经由公司管理当局向股东提交投保计划,由公司的股东决定是否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若股东决定投保,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若审计者出具的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那么保险公司与投保公司签订的保单将是有效的;若审计者出具的是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将同投保公司重新商谈保险条款(包括投保金额、保费率、权利界定等)或者拒绝承保,最终确定的投保额和保费率将公开披露。投资者依据审计意见、投保金额和保费率来判断股票和公司的可靠程度,使股票得以正确定价,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对于因财务报表失实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审计者失职应承担的责任将由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加以约定。这套制度的基本运作以及各契约缔结方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为了深入地了解FSI,先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主要步骤进行了解:第一步,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由代表承保人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包括注册会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作出评价。第二步,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投保的上市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第三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向股东大会(或其代表机构)呈报自己的保险计划,由股东大会做最后决定。第四步,如果股东大会同意向保险公司投保某一金额的财务报表保险,则由保险公司聘请审核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第五步,如果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获得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上市公司签发保单;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由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议保单条款(如缩小保险范围或提高保险费率或者是增加免赔数额)或者拒绝承保。第六步,投保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七步,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资人进行赔偿。

从(图2)可看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由于初步风险评估人和审计者可以是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审计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审计与被审计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唯一发生变化的是新的缔约方―――保险公司(保险者)的引入。保险公司的引入使得原所有者与审计者之间的委托契约变为两个契约:一个是所有者与保险者之问的保险契约,一个是保险者与审计者之间的审计委托契约。在这种新型契约关系下,审计收费将发生变化。由于审计者受雇于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对保险公司承担合约责任,对投资者的公众责任降为零,因而审计者的收费将成为单纯的业务收费,与被审计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注册会计师专于向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不偏不倚的报表审计服务。因为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才能使审计费用的直接支付者――保险公司满意,所以审计服务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疑将得到更多保险公司的青睐,取得更高的审计收入;而屡屡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货币选票”,最终被市场淘汰。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保险公司出于降低经营风险的考虑,必将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以减少上市公司过失、造假的行为。当发现财务欺诈且上市公司一意孤行时,保险公司为减轻自身责任,必将向监管部门举报和向社会公众公布,这将强有力地扼制上市公司的造假冲动,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就投资者而言,不仅注册会计师形

式上的独立性大大加强,而且上市公司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也会成为除审计报告外判断财务报表可信程度的又一信号来源。不同投保额和保费率信息的公开披露将区分出财务报表质量不同的上市公司。同一投保额下,保费率越低,财务报表质量越高;同一保费率下,投保额越高,财务报表质量越高。同时公司的股价会随之进行调整。低投保额、高保费率的公司的股价将下挫,部分甚至超额抵消虚假财务报表带来的收益。由此,公司有了提高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最终,FsI制度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审计有效,财务报表质量自动提高,实现帕雷托最优。

三、FSl模型在我国应用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障碍 现行的《保险法》无法满足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需求。按照FSI模型的设想,财务报表保险对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投保人在财务报表中有不实陈述或漏报的故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未能发现并披露,承保的保险公司也要承担对投资者或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我国保险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考虑到《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应规定,如果投保人在财务报表中有虚假陈述或故意错报,并未能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直接对立,成为财务报表保险走向市场的最大障碍。

(二)市场障碍 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可能会使保险公司失去独立性。近年来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控制新设保险公司,但从实际效果来看问题并未得到根治。为了生存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铤而走险,与公司经营者合谋,损害股东利益。

(三)技术障碍 实施财务报表保险的首要一环就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具备数量众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风险评估人员,只能外聘专业人员从事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效果和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因缺乏专业判断和审计业务能力,审计风险可能是保险公司无法规避和辨明的难题,其潜在的风险可能会为一时的保险收益所掩盖,使得衡量风险的标准难以确定,保险公司处于被动的位置。而客户以降低保费标准和提高企业形象为借口的收买保险政策行为,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其决策者所接受,造成会计作假和审计失败。

四、罗恩FSI模型的修正

(一)FsI模型的改革 如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设立如下免责条款:因客户财务作假,注册会计师即使处于必要的职业谨慎,并具备应有的审计能力,也不能保证必然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舞弊,保险公司将不为此承担责任。除此以外,保险公司对于会计报表的使用人因误用会计报表审计结论而引起的财务风险及由此带来的决策和其他附加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行双层招投标体制 首先由上市公司所有者发出标书,保险公司进行竞标;再由保险公司发出标书,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竞标。证监会作为监督者,对全程进行监督,可以保证保险公司间的充分竞争,避免丧失独立性,如(图3)所示。基本步骤如下:第一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该标准根据企业收入、资产、行业特性、复杂程度等制定,并设立一定的变动范围,明确审计收费的上限和下限,给予企业管理当局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一定的商谈范围。第二步,由公司管理当局向保险公司进行招投标确定收费额。招标形势以公开招标为主,特殊情况可以考虑邀请招标,以避免不正当竞争。收费额包括保险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招投标时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和自己收取的中介费。这时并不签订保险合同,收费中也不包括保险费。公司管理当局向社会公布中标的保险公司以及收费额。第三步,由保险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招投标。在进行招投标时,明确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将那些对被审计单位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排除在外,使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完全分离,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投标的收费数额反映了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风险的认可程度。第四步,确定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额和其他条件,确定信誉好、收费低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标人。这样既可以保证保险公司获得较高收益,又能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的收费额与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数额的差额,为保险公司为其中介服务所应获得的收益或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数额和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最后,由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由保险公司派出内部专业风险评估人员确定财务报表的风险程度。根据评估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签订保险合同。

虽然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对罗恩的FSI模型进行了改进与修正,但模型与实际还是有一定差距,如财务报表保险模式并不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行;即使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都采取招投标行动,然而在最后签订保险合同时,仍有可能双方对财务报表风险达不成一致协议。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在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进行试点,待该模型逐步完善后,再向全国推广。

篇3

一、农村普惠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随着各地区农业保险试点规模不断扩展,各地区的发展模式也逐渐形成。由于普惠性农业保险发展时间较短,各地区建立的农业保险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财政补贴、体系构建上存在值得改进的地方。

1.县域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财力不足。我国农业保险的补贴中,中央承担补贴的40%,省级财政补贴20%,县域财政补贴20%,其余由农户自己分担。按照保费补贴规定,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的前提是省级政府财政预算到位;同样,省级财政进行补贴的前提是县市级补贴预算资金到位。由于部分贫困县域财政压力较大,有的地区财政减少了对本地农业保险的参保比例,这减缓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农业保险尚未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巨灾风险规避体制尚未完善。巨灾破坏性强,风险发生较为分散。由于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投保农户不集中,导致发生灾害后农户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再保险市场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大量风险无法得到分散。一旦巨灾发生,保险公司将承担巨大赔付亏损。

3.保险公司不良竞争。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方面获取低保费,承担高风险,而国家财政的补贴只用于农户,并不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为了避免经常出现亏损,保险公司不得不提升费率,导致低收入的农户承担不起,承保率下降。

(二)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财政补贴支付能力是否匹配。我国目前农村老龄人口仍在不断攀升,随着时代的改变,人们生活压力增大,家庭养老模式逐渐退化,认为国家应对老年人养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年满60岁的农民,政府政策为农民无需再缴费,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实行普惠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定要考虑国家财政是否有足够的支付力度。

2.保障水平低,投保积极性低。普惠养老保险制为社会帮扶性质的养老金体系,其保障的水平为补充型,仅作为农民养老的补助类收入存在,农村养老还需要其他的经济收入。很多农户由于收入问题,均选择最低档的缴费等级,加之部分贫困地区财政补贴力度不足,60岁之后获得的养老金情况并不乐观。因此,普惠养老保险制仍存在局限性。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经营模式难以确定。全国各地农村小额保险经营模式不尽相同,各有优势及劣势,经营模式难以选择。

2.产品供给缺乏,不能满足需求。部分保险公司把小额人身保险当作开拓农村市场的钥匙,而不具有可持续的长远发展规划。对农村市场仍旧存在误解,这样很难实现小额保险的公益扶质。并且在保险产品的设定上经验不足,开发上欠缺考虑实际情况,难以兼顾盈利与扶贫。小额保险仍需要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开发力度,提高创新水平。

(四)农村大病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未能与其他医疗制度恰当衔接。大病保险难与医疗救助之间恰当衔接。各省尽管在实施方案中普遍规定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补贴比例达到救助标准限额的20%,然而报销后许多患者依然难以承担重负。目前的大病救助资金不够充足,经济发达与欠缺地区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且患者获得医疗救助手续繁杂,间接成本较高。

2.部分保险机构竞标不合规。根据招标的规定,公共服务招标的价格指标不得高于30%,但一些地方政府单纯强调降低保费、提高保障。所以价格的下调成了业务竞标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中标,在没有获得大病保险数据、没有科学调查的前提下不合理定价,且盲目扩大标的范围,违规竞标。无意中加大了自身风险。

二、农村普惠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大财政补贴支持。过去的几年中,中央资金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覆盖的保险标的也逐年增加。税收方面也对保险公司减免了所得税。但是目前补贴的范围仍然有限。美国的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4%,按此比例计算,我国2012年补贴值应为1700多亿元,而当年实际补贴值为97亿元。与国外水平相比,我国补贴比例尚有提升空间。对于政策的设计存在偏差,一些地区的水产、养殖业例如鱼类、鸡鸭养殖等尚未被纳入。根据现行趋势,还需要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

2.完善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制定具体操作文件。中央多次敦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加强防范巨灾危机的能力。目前依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政府、保险机构自身、社会组织参与构成的大灾风险准备金,从而使保险公司的承保力增强,使承包范围更加广泛,更有底气的面对巨灾风险。尽快完善中央、省市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具体可操作性文件,使农户和保险公司遇到农业大灾时不再遭受巨大损失。

(二)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以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基本原则,打造以社会保险为主,以家庭式养老、社区式帮扶为辅,逐渐与城镇的社会养老制度整合统一的社会养老制度模式。

1.强化财政补贴支持。在政府财政收入不断提升的前提下,加大补贴力度,既鼓励了农户的投保热情,也鼓励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保证资金到位,形成差异性补助机制,增加基本型养老保险保障额度,根据缴费档次提供不同档次的补贴额度,给予农户以实惠。

2.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提升保障水平。个人缴费并不强制财政进行补贴,同时缴费比例分为多个档次,对于最贫困群体无需缴费,由财政给予最低保障代为缴纳。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可以用于质押借贷,这样也有利于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更造福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1.推广半商业经营模式――以中国人寿为例。简单来说既是政府组织,参与引导,农户投保,政府并不过度参与,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探索到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农村小额保险方面开拓了高效的发展模式:

2.加强产品创新与开发。设计合理的保U产品是满足农户保险需求的重中之重。不同地域的农村文化习惯、保险意识差异较大。在开发时应多方面考虑地区经济水平、购买力、实际需求、盈利赔付比率等具体情况,创新产品设计。对于产品要根据收入层次划分多个档次,以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需求,适销对路,提高产品适合度。

篇4

为了进行风险规避和转嫁风险,银行普遍要求消费者在得到贷款的同时必须投保房屋、汽车财产保险。这种因消费者不能履约,而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保险就被称作履约保证保险。

随着个人贷款业务的增多,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不断增大。一方面,这部分保险赔付率较低,另一方面,中国财产险险种较少,因此,履约保证保险成了各家保险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和利润增长点。

据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市场部的有关人士透露,车险费率和佣金的竞争使得财险公司的利润越来越低。为了拓宽经营渠道,他们决定重点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从目前的情况看,集中在房屋、汽车信贷的保证保险上。据透露,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为农业银行积极准备保险建议书。

而银行重新给保险公司“分饼”也有其战略性的考虑。据了解,一家银行每年在财产险方面的保费投入多则几亿元人民币,而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虽然明显提高,但大都为支行所得。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入,银行急需整合自身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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