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7 15:11:1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简单会计基础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的情况下,笔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如何规范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业务进行一些探讨,还请同行们予以赐教。
一、单位经费户拨款至基建户时,根据资金的性质进行账务处理。
1、借:拨出经费或结转自筹基建-----××基建
贷:银行存款
二、基建项目竣工结算后,经费户的帐务处理。
1、项目完工后,按基建帐“交付使用资产”结转金额增加经费帐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将基建户“应交结余”款转回“经费户”,经费户的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结余或事业结余-专项结余
3、对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根据竣工验收后从基建
账户转入的有关资料进行处理。
借:固定资产(反映真实资产金额)
贷:固定基金 (反映单位用拨款及自筹资金投资的金额)
暂存款或借入款项(反映单位通过其它渠道借入的资金)
4、用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归还借款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事业基金
贷:固定基金 (原记的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差额部份)
同时记 :
借:暂存款或借入款项
贷:银行存款
三、基建账的科目设置。
1、现金;2、银行存款;3、库存材料; 4、库存设备;5、在建工程;6、待摊投资;7、交付使用资产;8、预付工程款;9、预付备料款;10、其他应收款;11、基建借款;12、应付工程款;13、应付器材款;14、其他应付款;15、应交结余;16、基建拨款;17、其他收入;18、专项资金支出;19、其他支出。
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现金:核算基建户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基建户的银行存款。
3、库存材料:核算单位购置库存的,用于基建支出的各项物资
材料。领用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本科目。
(1)库存材料以购入价格、调拨价格作入帐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直接列入支出。
(2)库存材料按其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帐。
(3)库存材料的盘盈、盘亏,经报批后,直接列作当期支出的增加或减少处理。
(4)库存材料如果变价出售,直接冲减“库存材料”科目。售价与购入价的差额,列作“在建工程-其他投资”。
4、库存设备:核算单位购置库存的用于基建项目的各项设备(其入账价格,明细科目设置等同“库存材料”)
5、在建工程:核算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购置土地等的资金使用情况,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三个明细科目。
(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①核算:(a)自建工程:核算基建(含改建、拆建)、装修等项目支出的资金使用情况。(b)外包工程:核算基建(含改建、拆建)、装修等项目结算资金使用情况。②核算办法:基建、装修项目支出结算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基建、装修项目竣工结转时,借记“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③按工程项目设置三级明细帐。
(1) 设备安装工程投资:核算单位自行安装设备和外包设备安装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办法,明细帐设置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 其他投资:核算单位购置土地及其他资金支出情况。
(3)改建和拆建的核算办法:A、对在用建筑物或和已峻工并办
理好结算手续的建筑物进行改建和拆建;①对原建筑物拆除的费用,直接列入“其他支出”,不计入建筑。②工程费用。同时,按拆除建筑物的面积占整体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冲减原“固定资产”。③改建和拆建建筑物,因增加建筑物面积而支出的建筑费用,计入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费用。B 、对在建建筑物进行改建和拆建,因改建、拆建所增加的建筑费用,计入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费用。
6、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支出。对项目单一的建设单位可不必使用本科目,直接列“在建工程”核算。
7、交付使用资产: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资金支出”、“其他支出”、“待摊投资”。
8、预付工程款:核算单位向施工预付的基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款项。
9、预付备料款:核算单位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物资材料款项或自行购买材料时。
10、其他应收款:核算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以外
的其它暂付款项。
11、基建借款:核算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建投资借款。如基建完工后尚有余额,就转入“经费户”。
12、应付工程款:核算单位应付未付的基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款。
13、应付备料款:核算单位应付未付的设备、材料款项。
14、其他应付款:核算单位“应付工程款”和“应付备料款”以外的各项应付未付款项。
15、应交结余:工程结转后,核算单位“基建拨款”和“其他收入”与工程实际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同时,将“结余”科目金额转回到单位的经费帐的“结余”科目。如是赤字,本科目应与“基建借款”余额一致。
16、“基建拨款”反映单位收到财政、上级部门等拨入的专门用于单位基建,设备工程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一般由单位的“经费户”转入并存于银行的基建户。该科目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和时间年度设置明细科目。项目完工结算后,与“交付使用资产”同时结转入“结余”科目。
(一)“投资收益”与“其他收入”性质不符。首先事业单位“其他收入”会计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废旧物资处置、固定资产出租等零星的杂项收入,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的投资收益对事业单位的影响时间较长,所涉及的金额也较大,不应视为零星杂项收入处理;其次“其他收入”在事业单位是用来核算非经营性业务活动的结果,在年度终了结转至“事业结余”科目中,但就投资的目的来看,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目的虽然应当服从或服务于事业单位的目标,但主要还是为了获得投资利润或收益,从这点来看,事业单位的投资活动应该属于一种经营活动。
(二)不符合会计处理的重要性原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处理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客观性等原则。对外投资作为一个单位的重大决策,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是事业单位结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将投资收益归集在“其他收入”中核算,不符合会计处理的重要性原则,也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合理判断。
(三)不利于监督和管理。如果将对外投资收益作为杂项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与“对外投资”科目不能相对应,从账面上不能如实反映对外投资的成果,不利于对投资成果进行监督和管理,体现不出对外投资的目的性。
二、接受非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的会计处理
(一)概念不符。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形式和渠道呈多元化趋势,既有财政拨款收入,也有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杂项收入。接受非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显然不符合事业单位收入的概念和内涵。
(二)会计处理缺乏一致性。若按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将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纳入“其他收入”账户核算,则与将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纳入“固定基金”账户核算和接受的无形资产捐赠纳入“事业基金”以及限定用途的捐赠纳入“专用基金”核算存在本质差异。“固定基金”、“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属于事业单位的净资产科目,而“其他收入”是事业单位的一种收入,年末要将收入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参与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同属于捐赠,但会计处理却截然不同,显然不符合相同性质业务处理一致性。
三、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虚增了资产总量。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减值测试,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原值。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磨损,以及市场上设备的更新换代日渐加快,原值根本不能反映真实价值,报表上反映原值其实是虚增了资产总量。
(二)对于开展经营活动的成本核算中,折旧费的缺失使得成本核算不够完整。在处置和报废固定资产时,处置收入和报废时间没有相应会计资料作为严格的依据,这样的处理方法使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得不到正确反映,有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与固定资产总值不挂钩,提取目的与提取基数两者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单位实际发生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费用与单位资产的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固定资产多的单位维修及设备更新换代的费用必然高,这势必对收入多、设备投入低及收入少,设备投入高的单位造成两种不同的矛盾;其次从“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增加修购基金”来看,按照2006年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交财政专户。
建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参照企业,增设“累计折旧”科目,资产购入时会计处理不变,使用过程中计提折旧,借:固定基金,贷:累计折旧,“固定基金”的贷方余额与“固定资产”抵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相符;同时取消“修购基金”会计科目,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取得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先行上交财政专户,待返还时计入其他收入。
四、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与“结余分配”概念不符。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期末为实现的结余所进行的分配和为发生的超支所进行的弥补,所得税作为一项纳税义务显然不符合“结余分配”概念。
(二)与所得税的性质不符。虽然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目标不完全等同于企业,但取得收益后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性质不应有事业和企业之分,企业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计提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事业单位的所得税也是一项费用,因此,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得税作为结余分配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妥。
(三)与“销售税金”会计处理方式不一致。 销售税金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金,在支出类以“销售税金”作为单独科目列支;所得税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虽然征税对象不同,但同属税金,作为税收本质上是一致的,无论企、事业单位,都属于一种成本费用而不属于权益分配。
事业单位“销售税金”作为支出类科目,资产负债表上列“成本费用”之后,建议参照“销售税金”会计科目,在支出类科目中增设“所得税”会计科目,资产负债表上列“销售税金”之后,结转所得税时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一,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较窄。目前,各单位开展的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只是单纯的会计基础规范化方面的工作。主要检查各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工作,而且只是对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三本账进行检查监督,对其他的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根本没有涉及,这样一来,就不能很好地对单位进行会计监督管理,使该项工作流于形式。因此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扩宽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面,从源头上把好会计监督管理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规范会计账簿。近年来,从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表现出来的首要问题就是会计账簿极不规范。为此,要对会计账簿进行规范,对符合会计账簿的设置要求、内容完整的会计账簿,允许其单位购买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允许单位使用。通过这种手段,达到会计账簿规范的目的。二是扩大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目前的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只涉及到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三本账。三本账只是从大的方面概括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不能全面地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总账与各明细账之间是否相符,并不清楚,只有将总账与各明细账相核对才能发现问题。另外,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不能判断。因此,要组织人员到进行调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比较规范的文件,真正地将各单位的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搞好。
第二,在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方面。各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存在问题。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职能部门相互之间并不十分配合,他们只是做自己的本职工作。如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在税务登记、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工作中应以建账审核的会计账簿等为依据,对于没有进行会计账簿审核的,国税、地税部门如何处理没有下文。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和年检时,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年检时,各级质监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和年检时,除执行本部门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审核各单位是否办理了建账,各级金融机构在办理融资、信用评价等业务中应以建账审核的会计账簿等为依据,这些职能部门只是被动的应对。就连普遍认为比较权威的审计、监察部门也只是把这项工作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各职能部门不履行此项工作的职责,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单位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都是由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力度不够大。财政与其他各职能部门都是一个级别,在此项工作中如何去对其他的职能部门发号施令,其他职能部门即使配合也只是个形式,起不到什么作用,要想真正地把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搞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这方面工作的领导力度。该项工作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纪委监察机关检查督办,财政部门牵头、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理的良好局面,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第三,制定和完善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奖惩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加强建账监管的网络建设,统一建账软件。相关领导部门应到基层单位对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专题凋研,制定和完善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奖惩办法,对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拒不办理建账审核手续的单位,相关领导部门也要制订出相关的处罚措施。此外,还应该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如国税、地税部门对没有进行会计账簿审核的单位,不办理税务登记、纳税评估等相关业务;民政部门对没有进行会计账簿审核的单位,不办理单位变更登记和年检;工商部门对没有进行会计账簿审核的单位,不办理单位变更登记和年检;质监部门对没有进行会计账簿审核的单位。不办理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和年检;金融部门对没有进行会计账簿审核的单位,不办理融资、信用评价等业务;审计、监察部门对没有进行会计账簿审核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只有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办事,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才能够步入法制化轨道,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加大督促各地、市、州组织县、市之间的相互检查工作力度。前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些地方,就采取了县、市之间的交叉检查方法。该方法效果非常明显。本地检查本地的工作,有的碍于情面,有的怕得罪领导,致使一些情况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县、市交叉检查能有效在避免这方面的问题,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单位的本来面目。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也应该采取这种方式,一是组织人员对部分县、市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各地、市、州组织分管的县、市相互进行交叉检查。促进会计建设账监督管理上台阶;三是各县、市人民政府、监察局要经常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及各单位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只有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检查监督,才能切实把各单位的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搞好,才能起到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
在未担保余值减值的教学中,发现准则及准则讲解中有些内容不易理解,在借鉴白露珍等人观点的基础上,在文中做了新的解读和处理尝试,希望能对准则的完善和实务的处理有所贡献。
一、未担保余值的涵义及其减值的会计规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十四条规定,“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由于租赁市场环境、资产使用方式等的变化,未担保余值可能发生变动。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第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按照租赁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做调整。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记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下简称准则讲解)示例,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应使当期和剩余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变化后的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变化当期期初的租赁投资净额。这意味着,未担保余值的变动可视同在变动当期期初已经发生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且其对以前期间的租赁投资净额和租赁收入没有影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变动当期及以后各期。
另外,准则讲解还对未担保余值变动的账务处理给出了详细规定,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将未担保余值减少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将未担保余值恢复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未担保余值变动时的会计处理探讨
准则讲解对未担保余值减值的计算,使用了“预计可收回金额”,这一概念容易与资产减值准则中的“可回收金额”混淆,其实是指期末复核时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中未担保的部分,这一金额小于未担保余值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调减未实现融资收益,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原因是,租赁投资净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由于未担保余值减少当期期初的租赁投资净额不受影响,当期和剩余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由租赁合同确定,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会发生相同金额的减少。
为什么不必确认未担保余值的减值损失呢?因为这一未来价值的减少可以通过调减当期和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收入实现。方法是,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记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其中,“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记入当期损益”是指调减按原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租赁收入,调减为按新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租赁收入,借记“租赁收入”科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原因如下:
当期期初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和租赁投资净额不变,按准则讲解示例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小于之前的租赁内含利率,当期按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便会小于按之前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由期末租赁投资净额=期初租赁投资净额-(出租人当期收取的租金-当期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可知,在期初租赁投资净额和出租人当期收取的租金不变的情况下,期末租赁投资净额会发生与当期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同金额的减少。
因此,准则及准则讲解中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规定可修订如下:“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未担保余值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期末重估的租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按减记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同时等额调减未实现融资收益;当期及以后各期均根据期初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租赁收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恢复当期和以后各期均根据期初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租赁收入。”
三、未担保余值变动时不做处理的建议
出租人融资租赁的收入主要取决于租金,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因未担保余值这一未来估计值的变动而调整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收入,会干扰信息使用者对租赁收入的判断。建议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对其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从价值角度看,就融资租赁来说,作为其判断标准之一,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担保余值仅是租赁资产剩余价值中未担保的部分,相对于计入长期应收款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来说通常应是很小的。因此,据重要性原则,出租人应将关注点放在长期应收款的减值处理上,而不应是未担保余值。
从使用价值的角度看,融资租赁资产租出后,实质上由承租人控制,该资产的减值应由承租人处理。附着于这一实体上、记录在出租人账上的未担保余值的变动,受承租人对融资租入资产的使用情况等的影响,不易确定。因此,我建议,出租人于租赁期届满、收回该财产时再对未担保余值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有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分录为借记“融资租赁资产”、“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参考文献
[1]白露珍.融资租赁中未担保余值变动会计处理新探[J].财会通讯:综合,2011(12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