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发展范文

时间:2023-08-28 09: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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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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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广义的民间借贷不仅包含民间金融,还包括违法金融活动。如认为民间借贷还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1]狭义的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借贷对象多为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因为其实力薄弱,储备基金不足,很难在突发危机下通过金融机构筹集大量金钱。

(2)操作程序简单方便,资金能够很快到位。银行贷款,要经过一整套严格繁琐的贷前审核流程,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一般只要借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能及时解决借款人的燃眉之急。

(3)借贷周期短,数额小。放贷人能力有限且财力不足,难以承担长期大额放贷的风险。

(4)民间借贷的利率在法定限额内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5)相对分散,组织性不强。民间借贷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民间传统融资方式,其资金大多是从散户手中集中到借贷人手中,出借人无统一组织。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原因

(一)借贷总量不断上升,利率一再飙升

据央行研究局在2008 年和2010 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 4 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 5. 6% 。[2]许多中小型企业既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也不具备向银行贷款的条件,因而只能采取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基本以信用为主的民间借贷。另外由于近年来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额度,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纷纷寻求民间借贷,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一再飙升。[3]加之主要调整利率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距今已有21年,因此监管机制的缺失、法律法规政策滞后无意中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和民进借贷的利率飙升。

(二)民间借贷表象良好,实际脆弱

在不断增加的民间借贷数额和民间经济繁荣发展的背后是让人触目惊心的江苏“宝马乡”高利贷市场崩盘事件、温州民间借贷信贷危机、鄂尔多斯经济危机、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巨大,直接破坏了民间信用机制和当地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4]大量的借贷中,除了短期内为达到个体利益进行的金融投资,还有进行风险较大的长期投资,或炒股炒房等风险投资,加之民间借贷担保物价值远低于贷出资本,因此,资金一旦出问题往往会导致借方、贷方遭受损失。

(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救济缺乏

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程序复杂、费用高、耗时长,而民间借贷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的小额借贷因手续不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存在举证难、缴费难、难等问题,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较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有的债权人甚至通过暴力手段收回借款,危及社会稳定。

(四)主体犯罪率高

近些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屡现不止,河南安阳非法集资案,吴英非法集资案,江苏泗阳命案频发,严重的影响了国家安全与稳定。合法集资对于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一旦逾越法律,由于缺乏监管,信息不对称,倘若集资者投资失误或市场环境不利就会导致集资款难以按期偿还。另外由于借贷关系复杂,因非法集资进行火拼死亡人数不在少数。

综上几点,民间借贷过程中大多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的规制,因此强有力的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发展的最有效途径。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建议

(一)政府应当肯定民间借贷的作用,给予其合理定位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 属于 “灰色金融”或者“黑色金融”[5]不难说明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的尴尬地位,对民间借贷进行调整的主要是《宪法》《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的指导意见,而民间借贷发展至今已具明显的金融特性。因此肯定民间借贷的作用、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位是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一步。

(二)探索立法路径,完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以当事人的信任为基础,依习惯来约束,而有些习惯比如约定利率高出同期银行利率四倍,其实已违法,严格依法规定则是无效行为,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为后盾。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理应在金融法中进行归纳约束,但是其又极具合同的性质,因此应在合同法中或者出台相关单行法律,对借贷主体、借贷过程、借贷担保、借贷利率和纠纷救济进行约束。

(三)政策出台和宣传指导

民间借贷既有利于贷人将闲置资金重新投入社会,增加财富,又有利于我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经营活动,刺激我国经济的发展,但若民间借贷偏离了法律轨道则是定时炸弹,政府作为社会监管的执行者,应出台相关规范政策,提高贷人和借贷人的安全意识,防范借贷危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当代财经》2002 年第11 期

[2]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助力国民经济发展[EB/OL]. 钢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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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4-0008-01

1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分析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据调查,2009年年末~2011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67.3万元到101.2万元,增长36%;样本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2.1万元到3.7万元,增长45%;二是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上调,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利率水平差异较大,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三是借贷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贷款更多地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四是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五是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2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2.1民间借贷由来已久

民间借贷在全国各地区不同程度上都存在。浙江省的民间融资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从那时开始,民间借贷便悄然兴盛起来,很多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多数都来源于民间融资,而真正到银行贷款的很少。据有关方面估计,浙江的民间资金达数千亿元之多。吉林省延边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居住区,早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大量的劳务输出,到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和塞班做服装加工、到其他国家的劳务输出,以及邻国等周边国家去做生意的,出国要支付一笔可观的费用,多数人因资金小足,除部分人向银行以财产抵押的贷款解决外,很多人都去民间借贷来解决。放贷人无论借贷人时间长短,月利息以3分利的居多,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双方交易时都要有证人(不是借贷担保,类似于公证),地下借贷在当地一直延续至今。

2.2目前借贷市场的现状

据调查,在河北省的一些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借贷时间的长短来决定的,一般借贷期限长、利率相对较低些,短期则相对较高。如南京某一小企业通过熟人,在河北省某地的一笔100万元一年期借贷中,要向放贷人支付年14%的利率,即到期还本付息是114万元。如果是短期的借贷利息则更高。江苏借贷网在民间借贷的信息平台上,多数都是属于短期拆借,以几个月或者半年期居多,利率高低不等,一般在10%左右。笔者在对各担保公司的调查中发现,一般担保公司的费用标准,多数都在年11%或者11% 以上(其中包括银行的贷款利率与担保费用相加的和)。新加坡淡马锡旗下富登金融控股公司南京分部,为客户担保的年费率在11%(包括贷款利率)。其担保原则是在有财产抵押的前提下,个别担保公司针对风险较大的企业担保的年费率高达14.3%。据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提供的信息,温州银行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12月温州民间借贷月利率为11.096%,目前月息3分利在浙江市场上是非常“善良”的,宁波、温州一些地区,有些民间借贷月息已达到一毛利、一毛五分利。

3当前民间融资发展趋势分析

3.1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地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8—2010年分别上升了7.3% 、10.2% 、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8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3.2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 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3.3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一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4民间借贷的应对措施

4.1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从国家农村金融政策角度看,民间借贷的发展从客观上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实现农村金融多元化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应抓紧研究和制定“民间借贷法”,使关于民间借贷活动的一些原则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法规、各种配套制度,以及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主体,为民间资本构筑合法规范的活动平台,以确保民间借贷活动持续、健康、稳健发展。

4.2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步伐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和服务功能的增强,不但客观上可以打击农村非法高利贷活动,引导合法的民间借贷有序地开展融资服务,还能够起到平抑民间借贷利率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必须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

4.3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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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旧“36条”出台后对民间融资的逐步放开,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尤其是在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民间金融组织创新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拓宽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推进,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然而,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制约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如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出现了规模扩大化、审核简单化及逾期贷款增加等不利于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对此,积极有效地对影响民间借贷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模糊

目前,我国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除村镇银行是经过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外,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均非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工商企业注册,农村资金互助会则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从性质上说均非金融机构,但他们又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与从事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这些企业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无法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二是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融资;三是非金融机构定位易产生行政与业务双重管理的矛盾,影响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二)民间借贷利率高于一般实体经济的资本收益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4倍,远远高于一般实体生产企业5%~10%的资本收益率。如从2013年12月3日的温州指数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9.24%、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贷款利率为19.44%,农村资金互助会贷款利率为13.20%。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与实体经济资本收益率的不匹配使实体经济向民间金融机构所借贷的往往只能是短期的应急性资金,长期借贷则多数企业感到无法承受,最终导致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民间资本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成为不可持续。

(三)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

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的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除注册资本以外,其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融资,股东定向借款与同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渠道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几乎没有,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主要就是银行融资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视同一般工商企业,融资利率有一定上浮,再加上开具保函支出,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大多达到甚至超过10%。以一小额贷款公司从国开行融资为例,其融资利率是月息7‰,折算成年息8.4%,开具保函支出1.5%左右,仅融资成本就接近10%。其他的融资途径如发行私募债融资成本也很高,如温州某县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利率高达9%,加上中介费等融资成本也超过10%。二是日常经营成本和税负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日常经营成本大约占其利息收入的30%左右,税负占其利息收入的33%左右,可见,高额的运营成本促使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均定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这一上限。高额的贷款利率要求贷款的使用方向必须是高回报的行业和领域,即至少投资收益率应高于贷款利率,而目前除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以将20%的资金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外,现实的法规制度都将民间借贷机构的服务对象及贷款投放领域定位于投资收益相对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这样,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与服务对象定位不匹配导致民间借贷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不高,少数民间借贷机构为完成考核指标甚至出现造假行为。

(四)民间借贷缺乏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多采用担保贷款形式,一旦整体经济运行出现问题,极易导致抵押担保物的贬值或不能兑现;二是民间借贷对象主要定位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本身抗风险能力就比较弱,加之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贷款风险难以控制;三是因民间借贷机构自身管理水平较低而导致的风险。然而,与银行较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相比,目前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不够健全,如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风险补偿较弱。所以,民间借贷风险与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的不匹配极易导致民间借贷危机。

(五)民间借贷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张和机构的快速增加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但民间借贷机构往往由于地理位置较偏、收入水平不高等原因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导致民间借贷业务发展与金融专业人才数量、质量严重的不匹配。以浙江温州为例,目前大多民间借贷机构除高管层靠吸收一部分专业银行职员或退休人员外,多数从业人员非金融专业出身,金融基本知识缺乏,专业素养不高。这不仅加大了民间借贷机构经营风险,也影响到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策建议

要实现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明确机构属性,强化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

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民间借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不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就难以享受金融企业的政策,也难以按金融企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其后果就是导致这些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高、融资成本高和管理水平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

(二)创新融资模式,降低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成本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一是对能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包括主发起人条件的突破)助推转制升级。二是对符合上市、定向发债等直接融资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积极探索直接融资方式。三是探索民间借贷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新模式,如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银行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向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通过民间金融机构组织创新、融资模式组合创新和与银行合作深化,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进而实现民间借贷与实体经济及服务定位的匹配。

(三)加大财政扶持,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

首先,在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民间借贷机构应争取政策扶持。如针对服务“三农”的定位,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使其比照涉农金融机构征税,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民间金融机构实际上相当于金融类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还应积极争取民间借贷机构享受20%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落实已出台的民间借贷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借贷机构转型升级、增资扩股等行为予于一定的财政奖励。通过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税负水平实现民间借贷利率下降,真正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四)着力改革创新,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相对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二是由财政出面建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对于民间借贷机构放贷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在现有情况下,民间借贷机构除了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还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五)开展校企合作,解决金融专业人才不足

鼓励当地高职院校与民间金融机构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民间金融机构营运、管理相关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为民间金融机构未来发展储备专业人才;同时强化现有从业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素质,以解决当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梁怀超.民间融资的法规约束与伦理约束[J].浙江金融,2007,(9).

[2]毛愫璜.基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民间融资探悉[J].管理现代化,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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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

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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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信用行为。近年来,随着国家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中下企业、农民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例如,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发展异常活跃,当地居民拥有大量“不知出路”的民间资金,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将热钱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中。2011年央行总计上调6次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在银根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市场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生存艰难,民间借贷发展愈演愈烈。民间借贷发展为中小企业生存提供出路的同时也带来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温州“老板跑路”闹得沸沸扬扬,一时间温州民间资本面临崩盘,引发当地金融危机恐慌。温总理亲自去温州调研,作出明确批示,要求妥善处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我国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问题值得深思。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规模逐渐扩大,借贷利率攀升,风险日益加大

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405亿~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在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鄂尔多斯则因房地产和煤炭业的繁荣而后来居上,民间借贷的规模更超前者。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在借贷规模持续扩大、借贷利率显著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更加错综复杂。

(二)民间借贷资金更多地流向投机领域

民间资本多流向房地产、煤炭行业、新型高利润产业和投机性较强的领域。以温州为例,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这也是由于我国的投融资体制限制了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难以进入像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

(三)对于民间借贷政府缺乏有效监管

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区域性,不同地区的民间借贷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现着各自的特点。正是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广泛复杂,借贷合同的签订更多是“口头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处在金融体系之外,不利监管。同时,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具有盲目性和投机性,风险日益增大。我国没有科学理性地对待民间借贷,只一味地抑制,没有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管理或监管机构,存在监管方式不正确,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出现各种威胁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社会生活稳定和谐的违法违规事件在温州、江浙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遍地开花”。

三、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分析

(一)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冲击金融秩序,同时不易监管和调控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不受任何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约束,其利率大多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的几倍,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中央银行也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运行情况,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资金为追求高收益,大多流向高风险高利润的投机领域,这些行业大多数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民间资金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借贷且借贷利率较高,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民间借贷由于资金来源多,放贷便利,能在短期内满足中小型企业资金融通需求。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甚至高于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赢利水平,企业面临着短期必须偿还债务以及债务利息负担重的双重压力。所以,企业为获得高利润,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的投机领域,而放弃对实体经济的投入。这类借贷、投机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投资出现较严重损失,难以偿还债务,就可能出现“借新债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发生在温州的企业主“跑路”事件,也是由于无法偿还贷款,这类事情的发生可能会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恶化中小企业生存状态,伤及实体经济。

(三)民间借贷带来了经济社会不稳定风险,引发信用体系危机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一定区域的熟人、亲友之间,以“关系人情”作为担保口头达成协议,部分依赖借贷中介等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流程和手续。借贷合约不具有规范性,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就会引发各种债务纠纷和社会问题。如2011年以来,温州发生多起“老板跑路”的不负责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信用体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这种“失信跑路”行为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和更多的信用违约风险,增加市场交易成本。

四、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理性对待民间借贷,加强引导和规范

民间借贷长时间内被认为和“高利贷”一样恶劣,不被政府和正规金融机构承认。但近几年由于市场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使资金得到有效配置,促进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其积极的影响。“民间借贷是伴随着浙江的民营企业发展共同发展起来的,没有它就不会有浙江微小企业的发展”。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仅浙江,可以说,这些年民营经济之所以能异军突起,特别是这两年民营经济在金融危机寒冬中能继续发展,民间借贷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迫切需要给民间借贷正名,科学理性对待民间借贷,让其像正规金融机构一样得到社会的承认。

(二)建立法律法规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类似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能够使民间借贷更合理化发展,便于监管,保证其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打击金融违法违规活动,营造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三)加强对民间资金的引导,加大对风险等金融知识和法律的宣传

民间借贷如同水一样,管理民间借贷的发展就像管理水一样,宜疏不宜堵,正确的引导其发展,使其流向需要民间资金的中小企业发展。民间资本现还没有“流”到地面,还是在地下潜行。民间借贷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借贷资金脱离了实体经济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引导民间融资资金通过集约化管理的方式,流向初创期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创业的短期资金周转,以及成长型骨干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

(四)政府应拓宽民间投资范围,鼓励民间借贷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有步骤地向民间资金开放竞争性领域,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鼓励并规范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金融体系、参与金融服务,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组织等一些小额、合法的借贷活动,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供给结构失衡,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

(五)逐步放开利率管制,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

推进利率市场化也是消除信贷歧视,改善金融供给不均衡现状的关键环节。应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调节资金供需中的作用,减少民间借贷的监管成本,降低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不被承认很大程度上是将其与“高利贷”混为一谈,其不断被推高的利息存在很大潜在风险。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同时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严格划分出民间借贷的灰色地带,保证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六)创新借贷运营模式,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组织环境

针对民间借贷固有特点,可选择三种发展模式:一是社团互助型借贷模式。借助各种社会团体,延伸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扩大民间借贷筹资面。二是个人委托型借贷模式。充分发挥银行及专业投资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大力开展个人委托信贷业务,归集个人富余资金,为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牵线搭桥。三是自主投资型借贷模式。引导大额民营自有资本成立“只贷不存、自担风险”的民间小额贷款组织,从事放贷业务,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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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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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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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在正规的金融体系当中,日益增多的资金分流出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策略的实施,使得我国的宏观调控变得比较困难。从理论上来讲,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和就是国家的金融总量,因此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间,资金的配置是此消彼长的。倘若在民间借贷市场流入过多的资金,那么就能够直接冲击到我国的正规金融单位,且能够对地方经济金融与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判断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使得我国的货币政策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最终减弱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

1.2导致债务上的纠纷

因为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亲戚朋友间的,不少的人未能够引起重视。在不了解信息的基础下,只是凭借着所谓的信任,缺少相应的法规与一定的管理作为支持,具有不可靠性,不规范性和盲目性。在不断扩大的当事人的影响下,规模变大,违约率明显地升高,导致信用上的风险。在民间借贷当中,有些是未签订合同的,尽管也有签订合同的,可是规定不清晰,仅仅依靠口头协商和打借条的形式,以及不了解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和对合同无约定的20年、有约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能够比银行的利息率高,然而需要保持在相同贷款利息率的四倍以内,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实施保护的相关法规,未能够在有效的期限之内主张债务,从而受到有关法规的保护,容易导致债务上的纠纷。

1.3导致企业出财务危机

由于民间借贷的成本较高,针对企业而言就是“饮鸠止渴”,尽管能够解决当时的资金问题,可是由于企业的资金成本率要远远地超过资金的利润率,由投入企业的资金再到退出,如此实现资金的循环,企业所增值的那一部分跟企业所支出的比较高的利息是没法相提并论的,这会导致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在企业不能够以其它的形式获取资金的前提下,仅仅能够再次以民间借贷的形式筹集资金来还清负债,这就使得企业的恶性循环形成,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剧,从而使得企业的资金链断链,到最后就能够发生2011年温州企业老板“跑路”的情况。由于民间借贷的回报是比较高的,一部分企业的老板不再经办实业,而是去搞投机、炒楼、放高利贷,从而使得“空心化”的企业形成,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4金融秩序混乱

在民间借贷不良发展的影响下,它的规模也日益变大,逐步形成了一种灰色的金融体系,这跟正规金融是不一样的。在我国调整信贷规模与货币政策的影响下,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是来源于民间借贷,这使得地方金融的“二元结构”得以形成,从而不利于建设与平衡金融生态。除此之外,由于我国调整了产业政策,金融单位限制了产能过剩企业的信贷。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一部分企业就仅仅可以通过民间借贷吸收资金,这就以不正规的方式使社会资金流入本来需要淘汰的企业,进而不能够有效地控制闲置资金,较难监控放款的流向,导致所谓的“体外循环”,对发展社会经济与调整经济结构是不利的,这不利于我国信贷政策在金融单位的实施。与此同时,在比较活跃的民间借贷的影响下,在民间市场转入了大量的银行存款,银行较难吸收资金,会难以避免地出现实物补贴和高息揽储等一系列不良竞争,长此以往,能够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对宏观金融的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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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一、乡镇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信贷资金需求情况

乡镇企业是在农村城市化的宏观背景下,以农民作为投资主体,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其资本形成的企业形态。乡镇企业在我国工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统计,2008年1-7月,全国乡镇企业累计实现增加值45702亿元,同比增长11.54%;实现利润11680亿元,同比增长11.65%;支付劳动者报酬9060亿元,同比增长11.76%。

乡镇企业的前身是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初的“社队企业”,特点是注册资本少、资金不足、企业规模较小、对市场较为敏感、生产能力较强但营销能力较弱。乡镇企业广泛涉足于周期性行业,如钢铁、水泥、采矿等行业等,这些周期性行业往往都是属于高投入、重装备型的企业,资本性开支很大。同时,乡镇企业所在的行业往往是没有实质进入壁垒的,新的竞争者很容易进入、兴起,其市场份额再大也不能改变它们对上下游企业的谈判地位。

乡镇企业运营的特点及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决定了其要害是缺乏自由现金流。流动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就面临破产的风险。

二、乡镇企业较难获取银行贷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资本金有限的情况下,乡镇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但是,乡镇企业却极难得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在2000年,乡镇企业创造的GDP占全国GDP的33.30%,但其从银行、信用社获得的贷款却仅占6%,这与乡镇企业的巨大贡献是极不相称的。同时,在对乡镇企业贷款中,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占绝大部分,长期贷款较少。

目前,乡镇企业较难获取银行贷款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条:

首先,从乡镇企业自身的缺陷来看,其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固定资产不足、缺乏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企业家族式经营的氛围较为严重,对财务管理缺乏重视,其财务报表往往修改痕迹严重,甚至一部分管理混乱的企业连规范的财务报表都无法提交;乡镇企业经过考察论证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不多,难以保证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入;同时,乡镇企业的信用状况一直在恶化。

其次,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我国国有银行传统上以国有企业服务、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强烈的信贷倾向。同时,很多金融机构正向商业银行体制转变,风险意识大大强化,对信贷资产的质量更为重视。即使是在信贷充裕时期,商业银行也不愿意向乡镇企业贷款。

第三,在制度层面上,缺乏为乡镇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

第四,缺少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我国银行业在审批执照上的行政垄断,导致银行业虽然成员众多,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及农村信用社等,但是不对民间资本开放,行业基本处于寡头垄断状态。

三、民间借贷对于乡镇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分析

我国至今仍是一个农村人口多于城镇人口的国家,乡镇企业的发展,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对于建设现代化农业、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

鉴于乡镇企业对解决三农问题的巨大促进作用,解决乡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成了中国经济的一件大事。乡镇企业的融资,仅靠其内源性融资是不足的。目前在商业银行不愿意贷款的情况下,乡镇企业只能依靠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即高利贷来发展。过高的利率带来了企业的“道德风险”,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同时农民的储蓄也不能实现合法的保值增值,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往往会带来经济秩序的巨大混乱。在民间借贷难以取缔的情况下,促使农村金融市场对内开放,培育新的合法的民营金融机构,是解决乡镇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途径。

新的民营金融机构相比国有大型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有很多优势:其地处乡镇,本地化色彩较浓,对辖区内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较为了解,从而可减少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乡镇企业参与其中可使彼此的利益冲突弱化;其出资人明确、产权清晰,治理结构较为合理;没有不良资产的历史负担。

四、结论

金融机构作为企业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样遵循着“利润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的原则。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银行的信贷造成了巨大的融资缺口,从而造成了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的存在。面对这一事实,政府要做的不应该是对民间借贷赶尽杀绝,而应该在制度层面实施对内开放,使更多的经济主体进入乡镇企业的借贷市场,发挥竞争机制的巨大作用,让本地化、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小型金融机构来承担乡镇企业的信贷业务。同时,设立专业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防范乡镇企业借贷中的金融风险,才是应该采取的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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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形式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当前民间借贷的形式大体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一些持有闲散资金的人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暗地把自有资金借中小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物流行业者等人使用,以此赚取可观的利润。第二类是以寄卖行、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类似形式进行。即到当地工商部门批办一个经营寄卖、典当或开办担保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多数大张旗鼓的设立了门市,并悬挂明显的宣传经营借贷业务的牌子,借贷者以一些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短期贷款。少数者,不开门市,不挂经营借贷业务的牌子,却实际明晃晃的经营着贷款业务。

二、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动向

近年来,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表现为银根紧缩,股市经历了“大跳楼”,楼市也遇到了“路障”,以高利贷为代名词的民间借贷便成了当前最赚钱的行业之一,民间借贷已表现的极其活跃。总结来,民间借贷呈现出以下新动向:一是规模大。仅河南一省,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两年间,担保公司就由一两百家猛增至500多家。2007年10月份之前,该省不少担保公司仅有几百万的担保额度,仅两年的时间就增长了10倍以上,有的企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额度已经超过了20亿。二是利率高。2011年武汉健民对外委托贷款1.5亿,年利率为20%,每年利息收入高达3000万元,其上半年的净利润才只有3620万元。把高利贷发放方式比作金字塔的话,位于塔底层的老百姓以月息3%-5%放给上层的“中间人”,“中间人”再以1毛左右的利息放给更上一层的“中间人”,经过层层累积,到塔顶端的“爪王”手里利息已高达5毛,甚至更高。三是范围大。地域上,民间借贷已从两年前的江浙沿海扩展到陕西、内蒙等内陆地区,产业上,从制造领域扩展到商贸领域甚至普通家庭。四是手续“简”,方式“活”。一般借款人和出借人经协商,填写借据,标明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大多数的民间借贷还以投资、房屋买卖等形式为掩护,方式灵活多样。五是不公开或半公开。高利贷一直被政府政策打压,因此只能以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存在,且交易地点不固定。六是人数众多,日益“基层化”。参与者众多,从公务员到普通老百姓,在高息和资金需求饥渴等作用下,银行资金也充当了民间借贷的“二传手”。七是民间借贷经纪机构应运而生。拌随着民间借贷的狂热,一批民间借贷经纪人应运而生,他们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调查评估等业务,他们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办理相关的借贷法律手续、诉讼等。甚至一些经纪人成立了专门的讨债公司,负责追回到期难以收回的借款。八是民间借贷向“银行”类型发展。举债者“坐地收银”,企业不是向民间借,而是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主动去“存”。九是纠纷频发,部分地区已成重灾区,引发犯罪。据了解,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个别地方还有黑社会势力的介入,坑蒙拐骗现象成为常态,刑事犯罪高发。十是司法裁判标准模糊,尺度不统一。立法总是滞后于现实,当前,因民间借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在短期内急剧增加,而对于案件受理、贷款利息、司法措施等却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到今天活跃、狂热已不足以形容其发展的程度,其对社会和经济带来的危害已超过了其起到的积极作用的一面,民间借贷的发展已经畸形化。

三、民间借贷畸形发展的原因分析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加大以及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大量需求。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幸福指数的提升,人们对生存环境的要求近一步提高,各地为了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加大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以徐州市为例,近年来,市政府致力于建立设施现代化、经营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公共设施适度超前化,发展良性循环化,运行从容化的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城市保障体系。据统计,仅徐州市城市建设“十一五”计划期间,先后兴建了涉及道路交通、环境绿化风景区、新城区建设等多个重点项目工程。这些项目工程投资除了部分由国家拔款和地方自筹外,相当部分需靠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市政府通过大量的BT、BOT、BOOT、BOO项目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民营资本的介入。固定资产投资投入的增加,个体私营经济、民间资本的迅猛发展,在拉动内需,启动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资金的极度紧缺。

大量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江浙沿海一带,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经历了“寒冬一叶,瑟瑟发抖”的惨淡历程,伴随着经济的回暖,急需大量资金恢复经营、扩大规模。据调查,在温州今年一些小企业的订单比较充裕,但是紧缩的信贷规模和高额的融资资本使得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放弃了大量的订单。“钱荒”、“等贷”已成为中小企业的常态。相关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温州有20%的中小企业处于歇产或半歇产状态,浙江省新增的5万多家中小企业中,关闭的已有1万多家。广东中小企业中50%处于亏损或利润率在2%以内,利润率在5%以上的仅有22.2%的企业。总之,社会经济环境的整体改善,经济发展的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量迅速增加,这是民间融资日趋活跃的根本原因。

2.银行的“高门槛”信贷政策,中小型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遇阻。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造成县域金融体系缺位。“贷款难”问题问题已十分突出。原因主要如下:(1)国有银行的管理模式削弱了支行的贷款经营自。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加强一级法人管理,使贷款审批权主要集中在省级分行甚至总行,从而大大削弱了二级分行及县(市)支行贷款经营自。(2).一些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提高上存资金利率,使其接近于贷款利率,鼓励基层行上存资金。(3)银行的内控机制阻碍了信贷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一些商业银行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内部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过分客观强调贷款责任,挫伤了信贷工作人员发放贷款的积极性。(4)贷款手续繁锁,费用负担重。银行每办理一批贷款一般要经过信贷员调查、甚至行社集体讨论、报上级行社主管部门审批、经土地管理或房产管理等部门对抵押物调查评估、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物保险等环节,这些程序走下来快则一个月,慢则长达半年。同时,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抵押物评估金额的扣4-6‰收取评估费,要按贷款金额的6―8‰收取抵押登记费,保险公司要按抵押物投保金额的2-3%收取保险费,县办理抵押物登记部门及保险部门均设置有效期限,到期续贷又需重新办理。(5)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压力,与2010年同期相比,除基准利率提高1个百分点外,利率普遍提高10%-20%,对中小企业上浮幅度达到40%-50%,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骤增。贷款手续的繁琐,成本的剧增,使得大批中小企业转而向民间借贷。

3.融资渠道狭窄、不顺畅。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企业债券市场的严格管制,使得只有极少数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实行融资。一批九十年代兴起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以及供销社股金服务部等金融机构的相继撤并,再加上一些国有银行信贷资金继续向大城市、大企业、大行业的集中使得中小企业狭窄融资的渠道雪上加霜。在收紧流动性的货币政策的大背景下,银行信贷规模被限制,IPO、发债等其他融资渠道又不通畅,中小企业被逼向民间融资。

4.借贷者利益的驱动。温州的民间借贷极其活跃,用“疯狂”来形容已不为过,不少温州人称:以前炒房,后来炒矿、炒煤,现在炒钱最合算。于是,持有闲散资金的人们纷纷加入了放贷的大军中,有的甚至采取抵押房产--贷款--放贷--赚取利差等方式把钱从银行“搬”到各种民间高息借贷机构。江苏省的泗洪县,是一个贫困县,这里的民间高利贷愈演愈烈,十多“爪王”掌控几十亿资金,“中间人”坐享其成月收入百万,一时间几十万、上百万的世界豪车宝马、奔驰、保时捷等比比皆是,还造就了“宝马乡”。

5.银行行为为民间市场的推波助澜。一些银行为获得高额收益,也采取各种方法,使银行资金或多或少的流入了民间市场。大多数担保公司的资金来自于银行授信,通过在民间收购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从银行贴现等方式后,资金流入担保公司放贷。有些银行为实现“存贷比”指标,其内部员工会采取以高息向企业或担保公司吸储冲量,作为交换条件,银行内部人员则向对方提供低息贷款。有的银行员工则与民间借贷机构相勾结,把贷款放给这些民间借款机构,更尤甚的是有的银行员工则充当了放贷的“主角”。还有的以各种名义从银行申请办理大理的信用卡,然后采取刷卡变现的形式放贷。在绍兴还出现了“转贷”业务,当地的资金中介会雇佣人员走街串巷以2%的额外收益揽储,再经过2.5%--4%的价格层层转卖到最上层,汇总存放到温州、台州等指定的银行。贷款人只需额外支付这部分资金的利息4%左右,即可获得授信套出资金再放贷,同时资金中介也可获得大致1%的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企业还会拿出一部分资金以高利放给那些得不到银行资金的中小企业。高利贷金字塔顶端参杂着违规银行资金,银行的高息“揽储”行为纵容了民间借贷的猖獗。

四、民间借贷畸形发展对经济与社会的危害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活跃了城乡经济。但当今呈现畸形发展趋势的民间借贷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具体表现在:

1.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工业的发展相对于西方国家起步晚,结构不合理,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地区的一些中小企业,其科技含量低,经济效益差,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大,产品结构单一,已明显不符合市场的需求,不符合当今的产业政策,从而陷入停产、半停产状态。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为他们继续提供了资金,使得这些本应该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回光返照,再度繁荣。例如徐州市下属的县镇中大量的从事水泥袋制品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已责令其关闭停产,其在民间市场以各种方式吸收大量资金,继续投入生产。这种与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相违背的借助于民间资本维持生计的中小型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显然不利于当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2.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对国家金融制度和秩序产生巨大冲击和破坏。(1)民间借贷的活跃,分流了银行存款资金,使银行筹集资金难度加大,降低了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工程的能力。(2)流通中的现金流量的准确控制,是调节货币供应的前提,由于民间借贷需求大、利润高、手续简便且形式多样,使得大量资金长期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中央银行难以掌握其数量、投向、分布和运行情况,不利于市场现金流量的控制。从而不利于市场现金流的控制和货币政策的制定。(3)民间借贷形成的难以预测和控制的货币流量,产生了国家控制银行信贷与民间分流资金的矛盾。民间金融机构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不规范。从而极大地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4)民间金融机构会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水平的方式吸收民间资金进行放贷,基于这种利润的存在极大地降低社会公众对利率政策的信赖度,不利于中央银行对市场资金利率的统一管理,弱化了国家运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5)民间借贷的介入,一些民间放贷者会在企业无法归还借贷的情况下,取得了借款企业部分资产经营使用权。这样就加重了企业负担,增加了银行贷款收回的难度。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

3.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1)风险较大,易发生恶性案件。收益越大,风险越大,当放贷者坐等高利收益时,伴随他们的也许是天大的陷阱。海林市福禄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以月息7%的高息为诱饵,先后吸引徐州市4400余名投资者签订借款协议,累计非法集资6.5亿。四川广元警方仅在整治“高利贷”风暴中,就打掉10个犯罪团伙,刑拘125人。受害人数众多,影响极大。(2)利率偏高,借款人不堪重负而跑路,底层集资者流离失所。民间高利贷有行规:在借款上,实借8万元,但借据要打10万元,扣掉利息2万元,利息实行驴打滚,每天为300元,每5天结算一次,到期未还追加本金,每1万元另还3000元利息。有地方的利息更高,在温州还有年息为100%的。因此,不少中小企业老板因还不起高利贷而跑路,浙江仅9个月内就有228名老板逃逸,据统计,这些企业共拖欠14644名员工7593万元薪酬,欠薪人数和欠薪数额均为历史之最。于是就有群体性讨薪事件,暴力讨债等行为出现。同时,因为在民间融资活动中受害严重、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特殊家庭便有了生存的困难,流离失所。(3)“官银”的渗入,纵容了腐败。“官银”是官员资金在长三角一带流行的俗称,实际上,不仅在温州,“官银”参与高利贷现象已十分普遍。这种现象的存在扭曲了公务员在群众中的形象,纵容了官员队伍的腐败,不利于国家的政治建设。(4)手续不规范,底层借贷者难以依法维权。高利贷手续简单,多数仅是双方合意,签订借款合同,有的甚至是口头协议,大多数的底层借贷者都被高利贷主高利的假象所蒙骗,东窗事发时才大呼上当,由于借款手续不规范导致无法维权的比比皆是,当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时,其他的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便产生了,这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在我国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意义,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之外非正规金融活动,多年以来受经济基础、金融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制约,一直在“夹缝”中求生存。它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是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客观上,民间借贷实现了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虽然当今的民间借贷已呈畸形发展,但堵不如疏,对民间借贷应积极规范引导。

1.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建议

(1)当前我过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从我国现行立法看,目前调整民间的法条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文件中。在适用时,因《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专门法,所以其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成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委托、借款诉讼时效等问题时,则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时,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则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尽管上述零散的法律条文对民间借贷有所规定,因民间借贷的自发、过于分散、不易控制性,及在现实中相关的案件的急剧增加等特点,在适用法律时会凸显各法律文件的冲突与矛盾。如,就关于民间借款利息的规定方面就有了不一致性:《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按《关于贯彻执行

(2)对民间借贷立法规制的思考

面对当前已畸形发展的民间借贷,规制和防范已变的势在必行。《民间借贷行为管理条例》亟待建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立法规制:

①强调借款的书面形式。针对民间借款的随意,形式不规范性,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民间借贷合同应规范其形式:即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出借和还款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内容,并妥善保存好证据,以便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②规范民间借贷的用途。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因赌博吸毒借贷不予保护,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赌博、走私、贩毒、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为非法借贷,此时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应明确借贷的用途,不仅可以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减少因民间借贷助涨的犯罪行为。

③规正高利贷的利率。许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与利息有关,《合同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不利于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应摒弃。对于合法的借贷利息应予以保护,但还要坚决遏制高利贷化的倾向。根据部分地区实践上的做法,民间借款的最高限不应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应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④适时进行合理有效的行政干预。《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对“高利贷村”的必要的行政干预权,如政府有对“爪王”进行解扣,将其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对一些严重欺诈、违法者有对其进行行政的、刑事的司法制裁的权利。这样就可以控制类似“宝马乡”“高利贷村”的出现。

⑤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便很难再实现自己的债权。在民间借款的实践中,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以前采取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者催讨证明等措施来引讼时效的中断从而对诉讼时效的期间进行重新计算。

⑥规范民间借款合同中担保的相关问题。民间借款合同涉及到担保的,《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应规范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明确担保的种类、担保人须具备的主体资格、担保的财产的合法性、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等内容。相关内容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来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保证期间,《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如果没约定保证期间的,一定要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免去保证责任,此时保证担保便失去了设立的意义。

⑦“高利贷”严重者入刑。现在民间的“高利贷”已经成了一个毒瘤,有地方惊现的100%的年息,其带来的利润已经超过了贩卖的收益,一面是“爪王”的肆意挥霍与“宝马乡”香车名苑的享受,一面是企业主“跑路”和一些优质企业被“高利贷”“蚕食”的悲凉,大批出借“高利贷”的家庭财富瞬间蒸发,“高利贷”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不入刑已不足以威慑这种疯狂的行为,因此对于放贷严重者应入刑,实践中有的地方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高利贷”严重者,根据这个罪名的定义,只要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个罪设立的目的是用来防止立法之初所没有预见的,将来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专家学者反对其为“口袋罪”,在此,笔者认为应专门针对“高利贷”定罪,设立专门的罪名和构成要件。

(3)探索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途径

当前民间借贷所引发的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使得人民法院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度增加。诉讼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条途径,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款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①加大审查力度,严格甄别、坚决打击“问题借贷”。法官应加大对借贷关系的审查力度,加强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以避免造成错判或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一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借款用途;二是查明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以确定判决的可执行性;四是审查借贷中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犯罪行为。尽量发现、严厉打击“问题借贷”和虚假诉讼。

②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对于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情绪对立严重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等案件,要先调解,重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③及时审理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类的案件,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民间借贷已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行为,甚至引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对此类的案件应及时作出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犯罪的性质,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④做好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效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涉及高利贷、赌债、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移送;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借贷纠纷,应及时向政府通报案情,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应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及时作出应对,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发展。

2.建立民间借贷的金融机制,创造有利于金融良性发展的体制和环境

(1)央行制定相关法规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中国人民银行应制定“民间借贷法规”和“管理办法”来规范其民间借贷行为。一是对借贷的限额和利率水平进行规定,并在相关的管理机构登记,由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二是坚决打击牟取暴利的放高利贷行为;三是赋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加强对自发形成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力度。

(2)建立民间借贷监测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和分析。定期采集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对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及时、全面的分析,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变动情况。调节信贷资金供求,防范金融风险。

(3)建立民间借贷的保险机制。将民间存贷款纳入国家担保风险的范围,可以保障储户和贷款人的权益,可以保护小储户的资金安全,防止挤兑现象,还可以为严重现金流短缺、破产的民间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这有利于加强中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对濒临破产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从而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以保护公众信心。①

3.设立区域性的民间借贷体系,形成有利于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的氛围

(1)政府应设立区域性的民间借贷机构,将分散的民间借贷机构统一起来。通过正规的借贷方式归集社会闲散资金,再投向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如组建民间借贷社区银行。通过给予其相应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使之兼具民间资本的比较优势和正规金融的专业化特点。从体制上引导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发展。

(2)成立地方金融监管中心。主要监管对象为寄售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轨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使之不能过多的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

4.对民间贷款机构进行规制,实现“地下钱庄”的阳光化

实践中,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民间借贷机构充当着“高利贷”的角色。实现对这些民间借款机构的统一、有效监管,严格贷款手续和制度,使之杜绝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建立信息报送平台,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担保的信息。加强对上述民间借贷机构的规范管理,整治非法借贷机构,扶持正规的融资性民间借贷机构,使之成为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缓冲带和纽带。使“地下钱庄”迎来阳光下的一片蓝天。

5.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遏制民间贷款的“高利贷”化倾向

(1)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2)清理纠正金融机构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简化贷款手续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3)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投资途径,丰富投资产品,逐步扩大中小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金融工具。推动交易所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4)细化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适当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5)大力发展融资担保市场,建立健全再担保机制,提高融资担保的杠杆系数。政府应建立再担保基金,帮助银行分担风险,承担这一义务,并允许其有一定的坏账。(6)积极推动金融租赁业,金融租赁市场目前在我国最大的瓶颈就是缺乏资本,而民间借款正是最合适的资金来源。

6.其他措施

(1)加强相关法律宣传力度,注意识别民间借款的各种陷阱。民间借款披着各种伪装招摇撞骗,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警惕“高利贷”陷阱。例如仅非法集资犯罪形式就有以下几种:①以民间借款形式出现。多数是乡镇中小企业以经营、扩建、进行资金周转为名,向民间借款。②以投资理财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掩护的形式非法向社会集资。③以投资股权、国债为诱饵的方式吸收资金。④设立虚拟公司以传销模式进行集资犯罪。因此,进行适时的宣传和教育在当前势在必行。

(2)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使“空壳”公司一目了然。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注册企业的监管,及时向银行和社会披露、通报“空壳”公司名单,以便银行及时监控其非法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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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状况

(一)民间借贷成为县域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本文调查的庆城县地处甘肃东部庆阳市,近年来在石油、煤炭资源开发的带动下,全市小微企业发展迅猛。庆城县目前共有各类小微企业213户,主要为农副产品加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及批发零售业,其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占85%以上,出口创汇企业仅有5户。企业主要分布在县内川区、塬区、城区一带,形成了驿马工业园区、西川开发区、莲池开发区和庆城周边地区工业经济带。2011年全县工业总产值22.03亿元,出口创汇1100万美元。通过调查,目前庆城县所有小微企业资产规模18亿元,企业最大资产规模5000万元,企业最小资产规模100万元。2012年,企业融资总规模2.66亿元,企业户均融资规模125万元。融资结构及比例分别为:企业自筹45%,财政奖补1.5%,银行贷款28%,民间借贷25.5%。调查显示,近5年来民间借贷在企业融资中呈逐年上升趋势,直逼银行贷款,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庆城县中兴金店,于2002年注册开业,注册资本100万元。运营10年来,累计安排就业人员65人,上缴税金180万元。刚开业时,向银行贷款50万元,业主自筹资金50万元,其中向亲朋好友借入民间资金30万元。目前已发展到拥有固定资产700余万元,且目前正在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准备在陕西彬县发展加盟店。在问及经营诀窍时,业主十分肯定民间借贷的作用。他说:银行贷款因无有效抵押物,不容易贷到手,且大多为一年期,到期后又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而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手续简便,且可协议延期使用。按2%的年利率计算,他向亲友借的30万元付年息6万元,而黄金首饰生意的资金周转期一般为1-2个月,除去房租、税费、人工、利息等所有费用,30万元的年净利润最高达10万元以上。

案例2:庆城县天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注册成立,从事粮油收购和农副产品加工,当时注册200万元,拥有公司员工14人,运营7年来,资产规模达3000万元,员工78人,公司年产值2000多万元,累计上缴税金375.8万元。该公司现有农行贷款200万元,2012年资金缺口500万元。日前虽然已与农行达成了贷款意向,获得授信规模300万元,但令企业主苦恼的问题是:必须先期归还200万元贷款,然后才能得到新申请的300万元贷款。企业主忧虑之一:在还旧贷新的一个月期间,企业得先筹集资金200万元;忧虑之二:贷到300万元后,资金缺口还有200万元。而民间借贷利率2-3%,甚至高达5%,无疑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公司借入的200万元民间资金,其中150万元分别是向2户企业拆借的,50万元是向个人借入的,月利率2%,期限半年,到期付息24万元,公司法人吕经理表示,在经营淡季,企业无效益,还要承担较高的借贷利息,加重了公司的营运成本。在问及“目前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时,吕经理表示:一是贷款审批时间长,手续复杂;二是担保抵押不足。在问及“对民间借贷的看法”时,吕经理认为:民间借贷像“及时雨”,简短灵活,方便快捷,就是利息太高,如遇经营亏损,则要承担很大风险。

二、民间借贷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高息化”,潜在金融风险。按照国家规定,正常借贷利率不能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但实际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基准利率4倍以上。长期民间借贷利率的月息一般为2%到3%,尤其是一个月内的短期民间借贷利率高达5%,有的甚至高达10%。参与民间借贷的,一般都是资金规模较小的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本来利润就很微薄,民间资金的高息,远超过他们的承受能力。民间借贷大量资本在地下横流,一旦资金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断裂,会引发“多米诺骨效应”。

(二)民间借贷盛行,导致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民间借贷利润高,加之实业不景气,都想去赚快钱,要么开发房地产,要么做担保公司。其具体表象有三:一是资本逃离实业;二是企业外流外迁;三是利用实业作为融资平台,进行投机,导致实业越来越差。

(三)民间借贷涉及民事纠纷较多,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民间借贷大多是半公开甚至是秘密进行的,借贷双方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善,缺乏担保,无任何法律保障,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就会引发纠纷甚至刑事犯罪。加之民间借贷利率高低不一,影响国家科率杠杆作用的正常发挥,一定程度上分流了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不利于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民间借贷的“地下性”,易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如果出借人的钱存到银行,所得的利息要交20%的利息税,但由于民间借贷不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不受工商税务部门制约,其经营及收益极具隐蔽性,造成国家税款不能足额入库,使得这部分利息税得以消遥法外,国家税收流失严重。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能够逃避税收,部分拥有闲置资金的私营业主才热衷于此种交易活动。

(五)民间借贷的“无序化”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当前的民间借贷远非单纯为生存、为生活而借,也非单纯为亲情、为救济而贷,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民间的经济、金融活动。如果这种活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监管,处于无序的“自由空间”,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随心所欲,潜藏着很大隐患。由此引发出的社会问题主要有:以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诈骗、以民间借贷方式非法集资、以非法方式强行索债等。特别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个别地方还比较猖獗。

三、规范民间借贷,推动实体经济良性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在财力范围内,优化财政贴息政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用,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实体经济。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探索建立对实体经济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奖励补贴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金投入实体经济。政府与民间金融组织要加强合作,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能。

(二)加强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工作,发展壮大地方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扩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试点范围,创造条件,鼓励其增资扩股,壮大资金实力,增强其抗御风险能力,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模实力与专业能力,鼓励设立专业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再担保公司。加快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同时要注意防范金融发展中的无序竞争与过度竞争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管理,使之有序合法发展。政府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发挥激励效应,在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同时,规范民间金融秩序。要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协调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控,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有关方面应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借贷风险和纠纷。同时,要切实加强民间借贷的管理,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的有关条例或法规,对借贷投向、利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严厉制裁放高利贷者。

(五)企业要强化自身综合素质,提高融资能力及管理水平。要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首先应正确认识和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其次,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小微企业管理水平及融资能力,改善融资环境,拓展融资渠道,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霞.对美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分析与思考[J].兰州学刊,2010,(1):64-67。

[2]刘建伟.当前金融实体经济影响的分析[J].中国商贸,2011,(11):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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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作用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借贷行为,它与现代金融市场是相互对应的一种经济现象。民间借贷不仅是民营经济的内在需求,也是民间经济发展过程中为降低金融交易费用的一种制度创新。换个角度来说,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壮大在一定程度上为多数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带来一定的便利。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主要是:自发性、隐蔽性、分散性和不规范性等,这些特点对经济的稳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所以,要想使得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就必须加快展开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的工作。并且争取在我国建立企业个正规、活跃的民间借贷市场,充分发挥民间融资对经济市场的作用。

(二)民间借贷的作用

毫无疑问,我国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变现为:(1)为许多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尤其是在短期借贷过程中优势比较明显。(2)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借鉴意义,因为民间融资是一种完全以市场机制为调节手段的金融模式。(3)丰富了投资渠道。通过投资民间借贷市场,使得许多居民收入了较高的利息,扩大了财政性收入。

二、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金融由于成立在政府和正规金融监管之外,所以其自身还有很多问题,主要包括:

(一)风险隐患大,影响社会稳定

具体来说,民间融资过程中许多操作程序和手续办理过为原始、简单。主要表现在借贷凭据不健全、法律效力不足、大多数中小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时,没有相应的资产抵押仅凭借双方的信誉等。这些都说明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而且部分民间借贷具有“高利贷”的形式,严重危及到社会的安定。

(二)资金”脱媒”,影响政府宏观调控政策

首先,民间融资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的,未纳入政府统计范畴,可能会造成政府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决策的变差。其次,民间大量的资金主要集中在银行以外的借贷中,导致信用总量的隐性变大,干扰了央行对信用规模和资金总量的控制。在此,民间借贷的发展,容易导致民间资本流入到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中,削弱了信贷政策的时效性。

(三)利率高,加重企业经营负担

根据调查,我国大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月利率水平在2%以上,如果换算成年利率的话能达到24%之上。该利率水平要比正规的金融机构高得多,从而对于民间借贷融资方来说大大增加了其融资成本,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融资虽然暂时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但由于过高的利息,必然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三、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分析

(一)推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接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并一方面民间融资需要寻找投资路径以寻求利益最大化。因此,有关部门针对这些问题开拓多种创新途径,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地方正规金融机构。

1.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国家有关政策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服务等领域。因此,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难等问题的风险。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微小的金融组织,如果经营不佳或者是陷入资金困境下,其他民间资本或是金融机构可以较轻松地对其收购。保证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可以及时退出金融市场,确保民间资本安全的收回,减少由于资金问题而引起的社会动乱。为此,要进一步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不是单单向正规金融机构开放,更主要的是对民间资本的开放。

2.实现民间资本与典当行业和担保机构的融合

典当行业的特点是资金数额小、程序简单快捷、时间短、融资方式灵活等,可以有效地解决短时间内资金缺乏等问题。如果能够将典当行业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这不仅可以重建民众对典当行业的信誉,而且可以成为我国民间金融规范过程中的重要途径。不仅如此,还可以利用民间信用平台,使民间资本自主成立担保合作组织,这既能有效的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还能为民间资本提供新的出路。这种担保组织中,民间资本的聚集目的不是从担保业务中获利,而是利用相互了解的信息资源结盟,相互为成员单位提供资金支持。

3.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的成立和发发展需要的资金数量不大,便于民间资本的进入。同时社区银行将会在本地市场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本地投资,并在大型银行不愿进入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从而填补了金融服务的空白。

(二)加强民间借贷自身运作的规范化

1.建立专业服务平台,提高监管水平

要想立足于民间金融市场,必须要组建一个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民间借贷网络信息平台,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有用信息,方便两者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从而达成交易。这不仅降低了投资者和创业者之间信息搜寻的成本和逆向选择,更是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借贷过程的健康发展。

2.健全民间金融监测体系

建立和完善政府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检测体系,做好对民间融资活动的风险提示,扩大监测网点,针对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资金流向和融资对象等情况进行定期信息采集。同时,协同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研究分析,确保民间融资活动和投资方向的正确道路。与此同时,在针对民间借贷过程中的风险自负的前提下,政府应适时进行风险提示,促进民间融资的借贷行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货币时论,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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