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问题范文

时间:2023-08-28 09: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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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问题

篇1

1.城区农贸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手段不合理

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普遍存在着监管科技手段缺失、效能未充分发挥的现象。由于城区农贸市场的特殊性,脏、乱、差已成为城区农贸市场的代名词。纵观各地对农贸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均存在这一难题。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1.2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效果不佳

准入门槛过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长效监管机制不完善都导致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效果不佳。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不健全。常用的监管手段局限于收费和集中治理整顿等,缺乏对城区农贸市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的考量; 监管对象和监管领域未得到及时调整,缺乏与时俱进的监管精神; 各地多以经验建设为主,缺乏系统的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建设。

2.城区农贸市场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

2.1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理念存在误区

由于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躲避和应付的心理,使得城区农贸市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压力大,存在畏难情绪。

2.2城区农贸市场监管财政投入相对不足

由于财政投入的相对不足,市场经营单位无能力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愿投入,导致农贸市场的发展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同步、不协调。农贸市场的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不利于城市整体发展。

3.强化政府对农贸市场监管的对策

农贸市场监管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携手合作,共同努力对农贸市场进行长效管理。

3.1切实提高对农贸市场监管的认识

农贸市场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都应切实提高对农贸市场监管的认识,进行合理定位,加强对所在地农贸市场的监管。

3.1.1强化农贸市场监管是满足市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认识

城区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交易大部分是通过农贸市场,因此,农贸市场的经营设施、购物环境、商品价格、经营秩序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心情和消费行为,要认识到强化市场监管是推进城市管理良好秩序的需要。城区农贸市场是城市的窗口,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城市的形象,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和市场经营单位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无疑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形象,是提高城市品位的需要。政府市场监管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市场监管是市场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农贸市场监管也是政府部门提高公共服务、解除公共受托责任的需要。

3.1.2积极探索并转变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思路

构建有特色的巡查模式,实现“上下联动,以所为主”,最终达成依法巡查、以查促管、规范有序的监管目标。二是由全面监管转为对特定主体、特定市场和特定商品的重点监管。重点监管城区农贸市场的开办单位、进场经营商户及经营商品,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严厉打压,尤其要从严查处密切关系民生的假冒伪劣商品。三是要由单一部门监管转向多部门综合监管,由多层次、多部门、多职责的全面管理逐渐取代原有的工商单一管理模式。在工商部门内部,由多角度、多科室、多任务的综合管理逐渐取代单一的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由此形成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综合网络体系。

3.2加大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力度

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是强化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有助于明确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城区农贸市场经营商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既是强化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起点,也是解决当前城区农贸市场纠纷的重要根据。同时,应严格确定所有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主体资格,并将其纳入市场主体范围,保护其平等的市场主体权益。

3.3改变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方式

农贸市场事关城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与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

3.3.1严格按照农贸市场网点布局的要求规划市场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商务、工商、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在相应的市场服务半径内进行农贸市场布点。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服务半径应控制在 700米以内,其他区域控制在 900米以内。市场布局确定之后,要严格按照布点要求建设市场,不得擅自变更。要将新城区和新小区列入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以方便居民生活。农贸市场按网点布局要求建设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城管、工商、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规范 不在市场服务半径内的马路菜市场和非法开办的农贸市场,对属于重复建设、影响市容的非法市场和马路市场一律取缔,还路于车,还路于民。

3.3.2修订完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不仅要考虑市场主体的结构、层高、通风、采光、隔热等,还要考虑市场内的门面、摊位、货架、下水道、电线线路等布局,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用新设计理念和新型建筑材料建设农贸市场,其设计、建设标准应伴随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确保农贸市场投入使用后,通道宽畅,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市场整洁,文明卫生,视觉宜人。切实扭转农贸市场污水横流、秩序混乱的不良现象,给居民以良好的购物环境。

3.4健全城区农贸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

3.4.1严格制定市场监管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由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农贸市场的长效监管标准,将市场经营秩序、卫生环境、食品安全等监管标准细化量化,严格组织考核奖惩。由领导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评议员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和考评,对市场管理力度大、标准高、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农贸市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对阳奉阴违、敷衍了事、市场管理差、群众满意度低的农贸市场,应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3.4.2拓宽城区农贸市场监管领域

要以创建 “文明诚信市场”为旗帜,结合城区农贸市场形态的变化,深化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拓宽城区农贸市场监管领域。不仅要加强对城区农贸市场运营主体的监管,更要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把监管深入到市场经营的全过程。一方面,明确文明诚信城区农贸市场的标准和商户准入条件,由此对进场经营商户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在市场的“入口处”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不良经营。另一方面,完善城区农贸市场经营监管机制,严格执行重要商品备案、索证索票、行为公示和先行赔付等制度,落实农贸市场经营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将其作为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明确城区农贸市场中市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科]

篇2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篇3

二、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监管体制不健全,管理理念相对落后。

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但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我国还没有做到很成熟的管理,其中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政府没有给证券市场一个适当宽松的环境。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来发展,虽然现在已经是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在股票行业还是存在一定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各地方政府还是在或多或少的干预股票市场的发展。有的地方为了保护本地的证券行业发展,政府和证券公司会联手因为不想将某利润大的证券与外地分享而使用一些非市场化的手段,于是就会将股票隐藏、虚假出售等。另外,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目前,我国在股票监管体制上面发展得还不健全,要么就是管得过死,要么就是完全放松管理。这种极端的管理方式只会让所想到达到的目标适得其反。在管理方式上没有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在发展问题上还受到地方政府的严格控制,而政府几乎没有对口的部门和人群会会股市发展做出正确的判断,一味的只想如何来追寻自己的利益,所以,如何管理好证券市场还是要相关的专业人来进行,政府作为依靠只能是法律上依靠,只能是起到监督作用,并不能让政府来过多的参与到股市运行程序上面来,这样同时会导致一些腐败的问题,也会导致资源的不优化配置。所以为了给投资者们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应该要有一个健全的监管体制和较为先进的管理理念,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市场的风险。

(二)监管强度过大,矫枉过正。

在我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强度过大,矫枉过正。而这种高强度、高抑制的管理体制下也带来不少问题。一个是我国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的管理过宽。我国在开始发展证券市场到时候就走了一条特色的金融监督管理模式,而这种模式当然是按照我国国情来制定的,有其合理支出,但是其中有一个不好的地方就是它规定银行资金不准入市,这就导致了证券公司只能使用自营资金和自筹资金来运营,而往往证券公司需要的资金量特别大,其他地方很难筹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在已经成功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由于缺少竞争对手以及政府并没有对其进行严格控制就会导致很多问题。而正确的管理方式应该是“宽进严出”,让拥有一定能力的证券公司都进入到证券市场,让整个市场充分的活跃起来,但是“进来容易存活难”,进入证券市场后,政府应该严格的进管制,对其规章制度要严明,不能让其有不公平交易的现象发生,防止其发生垄断。这样才能鼓励证券行业的发展。

(三)公司管理机制不合理,业务监管力度不足。

除了外界对证券公司的影响之外,当然证券公司自身也有其存在的问题。证券公司还会出现业务监管力度不足而导致的问题。证券公司内部人员业务素质低下会造成很严重的问题就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挪用公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券公司没有及时的发现和制止,一旦发生,就会损害公司的信誉和造成公司和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另外,如果缺乏监管,就很容易到只一些弄虚作假的恶性事件发生而造成整个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建设不到位。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建设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发生在股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股市的信息没有透明化传播出去,会使愿意投资的人找不到投资主体,而正在投资的人由于投资渠道狭窄而不能进行更好的投资,这就会降低人们投资的热情,减少股市的收入。证券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他们眼里更多的是如果赚取更多利润,因此,如果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他们就很容易和会计和信息部门联手起来通过建立虚假的股市消息来赚取股民的资金,从而导致股民经济利益受损。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实现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股民和公司的信息能够堆成,尽最大努力来让每一个投资者都获得真实的股票信息,因此,股票监督机构必须要以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监管的核心,并且始终将这一制度贯穿于整个股票交易过程。同时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使得想要进行不良交易的违法犯罪分子望而却步,只有实现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信息堆成,股民才会获得更加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的信息,从而实现正当交易。另外,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降低股民投资的风险,能够有效避免欺诈的交易。当然,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防范内部的虚假交易和有效控制内部的不良牟利,这样就为建立一个积极的健康证券市场做了贡献。

三、完善股票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制。

为了完善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首先应该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制。转变管理理念主要是指作为管理者应该具有预见的意识,有超前的想法,能够更好的掌握市场规律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来发展市场。在监管过程中,也应当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来做出相应的策略,不能一成不变也不能瞬息万变,要把握好度,这样才能让企业发展得又好又快。当然,做好风险管理也是让企业能够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存活下来的关键因素。要想减少风险,首先,作为证券公司本身应当以诚信为本,不欺骗投资者,不做虚假交易,给投资者一个安全透明的平台是使公司能够得到更好发展的前提。同时,我们不能一味的禁止证券公司做这做那,应该给他们适当的空间去发展,如果对他们控制得太紧,会让他们无法呼吸从而会冒险做出很多越界的事情,这样就会扰乱市场,对投资者、公司、市场、国家都没有好处。所以作为监管机构,拟定出一条规范的途径来引导证券公司健康发展是保障监督能够更有效进行和证券公司能够灵活发展的有效手段。所以,不管是证监会还是股票监督机构都应该有自己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在坚持绿证券管理的法律体系下来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证券监管主体得到有效、高效的管理。

(二)完善监管内容促进股票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由于我国的股票行业长期受到不合理的监管导致股票行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方面,由于股票行业在市场发展中不断受到证监会的严格控管,甚至有很多方面都是严令禁止的,所以给股票市场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壁垒,也让股市的发展不够灵活。死板的发展是不会有前景的。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内部本身的监管机制不完善,所以就导致行业内部防范风险的能力不够高。因此,监管部门能否实施一套完善的监管体制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很重要的。因此,我们通可以通过扩大融资渠道来形成强有力的国家化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良好的融资空间,因此如果国家能够通过政策鼓励来拓宽融资渠道,我相信只要我国的券商在经济形成一定的规模,股票行业将会得到质上的提高。鼓励有实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到证券公司参资入股,从而使证券公司的资本得到大幅度增加。

(三)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

想要更好的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让我国股票市场能够走入世界前列,怎么让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得到更好的提高是值得思考的。首先,证券公司的监管者应当要有超前的预见意识和管理理念,能够根据公司的现实情况制定出适合公司发展的治理机制,为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扩大公司的规模、降低公司的风险作出努力。同时,由于我国证券行业发展不够成熟,可以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通过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本国股市的实际行情相结合来制定出扩大股市的发展对策和建议。因此,找到和培训发展一批优秀的业务人员非常必要,通过各种合理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内部人员不断向上发展,不断为公司做出贡献,也不断为自己的收入做出努力,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公司员工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同时可以保障公司在股市的健康发展,更有甚者,让中国的股市发展得越来越好。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实质上就是在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和保障整个证券市场在规范化、透明化中健康发展。为了让证券市场能够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体制,应该在市场运营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将问题进行总结,从而提出最好的方案来解决问题。通过对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不断强化和完善,来全面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作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不徇私枉法,不。在行业内部要不定期的做检查,对相关会计账目和交易记录要进行不定的严格审查,对其中存在不清楚、不透明、不正当、不规范的记录要做出深究,对任何违法违规的事要做出严肃处理,不能让不公平等恶劣的交易行为在证券市场滥行。要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和安全。为了使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更好的完善,我们可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和传递速度,在工作进行的同时能够让各方及时的了解到相关信息,不让任何信息有篡改和毁灭等不法手段的出现。同时,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通过网络将各个证券体系的联系更加紧密的粘贴在一起,有利于各个体系之间实现相互监督,互相进步。二是要加强媒体监督。媒体是当今传播信息能够引起各方重视的重要媒介,通过媒体的曝光来改善股市现存的不良现象,赶走不法人员和机构,让证券市场的蛀虫在媒体作用下全部消灭。三是要逐渐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管理体制,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更加有效高效的将职权发挥出来。

篇4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57

0引言

我国金融市场紧随着经济市场的步伐,自中国加入WTO,近年来国内经济发展也不断攀升新的制高点,国内的金融体系也开始调整完善。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进程中,金融市场是推动社会经济的要素之一。但就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本身的体系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同时也会使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风险。目前,金融业占有我国经济的重要市场份额,我国金融业也在积极与国际市场进行进一步的融合。因此,本文以中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与问题分析这一课题进行的论述,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有着宏观意义。

1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

1.1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的改革

国内金融传统的监管体制受经济市场发展趋势所影响,监管体制开始由行业的确切组织转化为混合型监管模式,这也意味着金融业的传统监管模式面临改革。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也由单一的行业经济制度走向综合性的混业体制,风险也随之增大。而金融监管模式与体制的改革,将使得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形成统一监管,分业监管成为过去式,金融市场的混业化发展模式受行业经营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1.2金融监管法规的国际化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行业,该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而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往来愈加频繁,与国际的交流合作也成为常态。由此,为了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与西方国家接轨并行,国内的金融行业在法律规范方面开始相应向国际平台靠拢,国内金融法规逐步走向国际化。但由于多年来的发展体系的形成,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社会文化、经济制度、法律形式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化的道路中并不顺利,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还有待进一步的融合。

1.3金融体系的内部管理得到重视

国内经济市场的规模逐渐壮大,金融体系的内部管理开始受到关注。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维护机制,经济的自律性才是高效控制金融体系内部管理层的杠杆。内部的有效控制才能使管理策略发挥出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国内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金融管理机构以及金融体系中的内控部分。相较而言,西方国家在银行、证券及保险等行业中的内控性投入占比更高,特别是来自政府方面的大力支持,使得金融市场中总是成立相应的监管组织,该组织的存在让银行的内部审计得到更加精准的控制,同时也担负着为金融管理层保驾护航的职责,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金融市场安全壁垒。

2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监管目的性不强

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监管的存在形式无论是以工会的组织形式,还是法规的准绳形式,都有其存在的必然理由。而如今,中国的金融市场在监管行为的实施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反馈很大程度是由于监管的目标没有得到切实的明确。缺乏清晰的监管目标,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中监管的各种政策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西方的国家中,对于金融监管的形式及策略各有差异,但就其监管的目的性而言,大多树立了清晰的监管目标。其中,发达经济的国家在金融监管的目的明确上处理得相当严谨,从金融监管工会与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两方面对市场的金融体系进行夯实。由此可见,我国在金融监管的目的性上还需向西方国家进行借鉴。

2.2监管存在依附性

根据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理论,有效的对市场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就势必需要监管的形式具有独立的可操控性,这也是健全金融内部管理结构的充要条件。由我国当下的宏观经济来看,相应的金融基础设施正在不嗟耐晟平程中,因此,各种经济政策对于金融监管的部门组织未必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同时,在市场的传统约束力下,金融市场的监管方式大多需要凭借相应的辅助程序才能发挥出效力。由此可见,当下国内在金融体系的监管方面虽然足以稳健成长,但自供力量还比较欠缺,在操作的自利中还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3监管力有待平衡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中,理论上各个组织部门都对应发挥着自身的作用,但分析金融内部的监管机制,各组织部门间交流并不多,各司其职的运转模式使金融体系欠缺平衡。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的设置形式,站在宏观市场经济的角度,目前基本以传统金融公会的组织性监管过渡为行业分流化监管,监管的模式由统一转换为各个行业的细化分管。金融监管的分业型转化使得监管措施在实施中不得不面临新的状况,各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存在着差异,实际执行中也随之出现监管力不集中、监管力薄弱等一系列不平衡的权利执行问题。

2.4监管措施不完善

当下,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措施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重视,而监管措施的弱化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无疑存有潜在的成长风险。从中国金融市场的行政管理层面来分析,监管的手段基本是以计划性的行政方式进行开展,如:监管命令、违规处罚等外部监管形式,而缺乏金融体系自身应当具备的自我约束意识。换言之,如今我国的金融监管措施处于一种本末倒置的状态,原本应成为核心监管手段的自身约束意识被忽视,造成监管方式大多依靠外部监管。同时,在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中,具体的实施规定也太过笼统,没有明确的执行监督作用。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措施上,金融机构监管的措施效率不言而喻。

2.5监管制度过于守旧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也一直延续着传统的发展策略,对于金融产品以及一些金融工具都还按照原来的思维方式进行经营。但作为金融市场的产物,证券类的金融产品本身就具备不稳定性与一定的风险,随着经济市场的飞速发展,传统的金融运营模式只能将产品价值禁锢,滞后金融市场的健康成长。在现代化的经济社会中,墨守成规就意味着丧失竞争力,监管制度的守旧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创新,将导致金融行业的业务被大规模的限制。

2.6监管力分化严重

目前,我国的监管制度涵盖面太广,各行各业采取的分业管理模式让监管力量大大削弱,使得金融业的发展面临着更多的潜在风险。金融行业自身的经营状态是需要强大的监管力量来进行推动,监管力量的分散让行业渠道打开的同时增加了金融业的经营问题,不利于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现行的分业化监管手段,让金融中的融资方式、投资渠道、证券品种等行业重要“潜力股”受到明确的限制,而传统金融市场中的业务品种在如今的经济发展中缺乏竞争性。

3改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路

3.1加强监管功能性

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内部管理的协调举措,功能化的监管行为才更适应当下经济市场的成长趋势。银行机构占有金融市场的重要地位,如果以银行方面作为执行先驱,落实开展金融市场协调机制的结构化,使各相关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加强监管,并促进其功能化的协调运营,这一举措的实施也将减轻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压力。同时,竟然监管功能性的加强解决了金融资源配合的问题,这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分业化管理也存在着积极意义。

3.2完善金融监管法

我国应尽快结合当下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推出金融监管的有效政策,而其中的政策首要则是金融监管法律条例的完善。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法规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但究其实施细则,依然存在许多机制上的不健全。就以国内的金融清算为例,机构在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中,通常会出现原因不明的状况,进而导致金融清算形式的程序不够严密。因此,落实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债券参与人员的切身利益。

3.3更新现有监管模式

按照如今的经济发展常态,大部分国家都逐步建立起本国自成一派的金融监管模式,其中发达国家对金融市场发展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敏感,危机意识更为强烈。就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而言,基本延续着传统金融市场的粗放化成长状态。因此,在对金融领域最新的信息进行接触的同时持观望状,导致先进的金融技术与产品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吸收采纳。由此,中国的金融市场要想得到高效可靠的发展,就需要对现有的监管模式进行更新,从而达到高效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吸收最新的技术与信息。

3.4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金融主体结构的建设是保证其市场蓬勃发展的根基。当下国内主要的金融主体根据权利职能划分为四类,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代表着国家金融部门的核心职能组织。而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开始得到关注,政府着手国内的监管专业水平,目的则是为了打破监管的发展格局改进现有的监管制度。而针对金融监管主体而言,加强监管主体自身的监管意识将对主体的权利进行完善,也杜绝了监管主体的边缘化干预。

3.5发挥社会监督效力

金融行业的发展本质是服务于社会大众。社会中存在的金融性中介机构作为社会中的公众金融组织,在监督的效力上具有实时性与针对性,如果正确利用也将使金融市场体系得到更全面的监管,促进金融内部的自律性。因此,通过行业内部的交流联系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直观的刺激,更有力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加强社会与行业的往来交流,同时也降低了国家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督成本。

3.6增进国际金融的交流

纵观贸易经济市场,我国目前已经跨出了国门,而金融行业由于延续着大部分的传统运营策略,在国际平台上还稍逊一筹。让我国金融市场步入国际平台,单从监管层面而言,对国内金融体系的成长无疑具有高效性。国际的平台意味着更大的成长空间与更广的业务范围,在打开我国金融业务渠道的同时,更能提升行业的眼界。而随着金融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的资源利用也将得到更有效的分配,国内金融市场的资源配比最终会以利用率的提升而得到长足发展。综上所述,增进国际金融的交流是提升金融监管水平极为高明的手段。

4结论

金融监管是稳定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核心基石,更是催化市场金融平衡运营的操控性手段。在金融监管的明确执行下,市场金融机构间的交流也会更为高效,有利于机构间良性竞争的同时保障了各参与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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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

县级卷烟零售户大多在乡镇和农村,交通不便,特别是部分零售户位置比较偏远,这些户是卷烟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为了应付各级检查和月度考核,市场管理人员把市场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县城、乡镇和公路沿线,而忽视了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对于县城、乡镇和公路沿线的市场管理,由于工作方法简单,检查方式和策略不灵活,从而使市场监管的效果往往是事倍功半,效果不佳。

2.人员管理

一些稽查人员的工作激情不够,在市场检查时,只是为了应付检查而检查,没有整治任务,市场监管不能到位。

3.市场现状

县级局卷烟零售户大多在乡镇及农村,布局不太合理,货源供应量比较紧张,从近年的卷烟查扣上可以看出,大多数是串码卷烟,都是卷烟经营户由于个别牌号的卷烟不能满足销售,有的相互之间进行调剂,乡镇户在农村户手中以高于批发价收购中高档卷烟,农村户在乡镇或县城收购低档卷烟,还有部分零售户为了满足红白喜事的需要,大量收购,以烟促酒,造成市场上串码卷烟较多,给市场管理加大了难度。

二、解决卷烟市场监管的对策

1.加大卷烟市场监管力度 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一是落实卷烟市场监管责任,卷烟市场监管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局与稽查中队之间,稽查中队与片区稽查人员之间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职责,纳入目标考核管理。二是大力实施分类监管和信息化管理。按照《卷烟零售户经营业态分类》的规定,以专卖管理信息平台为依托,综合卷烟经营户的经营信息,划分其监管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监管区域。同时,将监管片区、监管对象明确到具体监管人员,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交错,运转自如的监管新机制。三是加强稽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教育引导稽查人员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立足卷烟市场管理,探索新的卷烟市场规范化管理理念,寻求新的市场管理途径。强化稽查人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练就过硬的市场管理能力。

2.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一是建立与公安、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卷烟打假工作长效机制,确定打击走私卷烟的重点,和各部门做好协调,加大打假打私力度,全力追查假私卷烟。二是稽查人员要认真扎实地开展卷烟打假打私活动,密切关注假私活动的动向,发现线索,集中人员和精力,及时查处。三是确定假私卷烟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违规户,经常性开展检查,对有查出的假私烟违法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控制下线,追查上线,力争在假私卷烟的查处上有新突破。

3.明确责任 细化卷烟市场工作

一是要深入市场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市场动态,了解客户货源的需求,细分零售户业态,分析串码烟的类别。二是深入市场,定期走访,加强同零售户的沟通,获取市场信息。三是加强同营销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稽查员和客户经理之间要进行市场动态和信息的沟通,掌握出现串码烟的零售户的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其经营信息,尽量减少串码烟的出现。四是加强对零售户的守法经营的宣传,特别是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重点户,要进行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引导他们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三、卷烟市场监管的有效途径

“客户之家”作为卷烟市场监管的一种有效方式,已越来越多地发挥了管理作用。卷烟零售户“客户之家”是由客户自发建立的管理组织,目的是调动所有客户的积极性,对卷烟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通过客户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以达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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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641【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3-0384-02

一、引言

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虽然得到飞速发展,但建筑市场仍存在着秩序较为混乱的问题,影响到了整个建筑业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必须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整体行为,整顿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整个建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府与市场关系

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体制曾经对组织全国资源,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这种无所不包的政府体制也给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了难以医治的创伤和许多后遗症。“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渐地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不完善。作为改革主要推动者的政府,在我国目前“市场不全”的情况下,担负着推动市场发育,健全市场体系等方面的历史重任。另一方面,政府的行为方式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计划体制的痕迹和惯性,政府对市场干预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为:

1、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政企不分,政市不分仍未得到彻底改变

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一直致力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经了最初的放权让利、利改税、拔改贷、两权分离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到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还企业经营自,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明确政府把其作为国家资产的所有者和宏观调控者与企业作为资产经营者和生产经营者的职能分开,改革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日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然而,日前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仍有发生。“许多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放弃种种权力进行”创租”和”抽租”,对企业的干预仍然过多。”

2、政府自身规模庞大,一些部门职责不清、权力过大仍未得到根本改观

近年来,我国政府职能实行了部分分离和转移,开始引进市场机制和社会化服务,如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的招标投标,土地的有偿使用,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公共(益)事业。政府管理向社会化、市场化迈出可喜的一步。另外,改革政府治理方式、实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加快电子政府建设,减少政府规制,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政务环境评议评价等等,使我国政府朝着公开透明、责任性、回应性的民主化进程迈进。

但是由于职能过多造成政府权力集中,寻租现象严重,加之我国权力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社会公众监督权力的缺失,难以有效遏制权力腐败,阻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三、建筑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建筑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行法律法规对当前比较突出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缺乏相关界定和处罚条款,不适应监管和执法的需要。导致建设单位寻找借口肆意拖欠工程款,即使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也以诸如质量有问题、工程签证单过多等借口拖延竣工决算审价,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而施工单位对建设拖欠工程款提起司法诉讼,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没有一年半载时间法院根本无法审理判决,哪怕最后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胜诉,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也己经存在。

2、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缺失严重,弄虚作假现象比较突出

根据2006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研讨会议不完全统计,2002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国27个省、区、市共查出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项日12451个,投资额886.5亿元;查出10322个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对7013个单位进行了处罚,责令5552个单位进行改正,责令812个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查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1060人。”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

(1)部分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强行要求垫资承包,强迫建筑业企业签订“阴阳合同”,或搞肢解发包、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2)有些建筑业企业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方式承揽工程,或通过“挂靠”越级承包,承接工程后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不依法履行合同。由于此类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监管部门有时依照经验明知道企业存在串标、围标等行为,苦于抓不到确凿的证据而无法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从而无法净化建筑市场。

(3)少数建筑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资料、伪造业绩,骗取资质。

3、建筑市场监管体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1)监管力量不足,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存在人员、经费不足的问题。

(2)监管方式履待转变,重事前审批轻过程监管的问题依然存在;

(3)监管手段落后,现代化网络技术应用不够,难以做到即时采集、信息和实时监控。

(4)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不到位,尚未形成“责权一致、专业管理、制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4、建筑业产业结构和经营方式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1)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有待完善,尚未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性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

(2)一些国有建筑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重规模、轻效益,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四、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对策思考

1、完善法律体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是以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政府兼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是运用WTO协定及其附件这一套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来规范成员的经济行为,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公平性和透明度,这一原则的实现必须要求成员国建立较完整、一致的国内法与之配套。因此,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法制环境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首要问题。

(1)制定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建筑市场

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筑业首先要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按照国际建筑业的行业规范来管理中国的建筑业市场和建筑企业。同时,对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特别是对近年来新出现的代建制、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建设工程担保和反担保,信用体系以及严重制约建筑业产业发展的拖欠工程款等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并以建设部规章的形式予以单独,以满足建筑业发展的需要。

(2)制定完善技术法规体系

加入WTO后,我国建筑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1)建立与WTO/TBT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体系;(2)充分利用”技术援助”制度,争取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的制高点;(3)合理使用技术性贸易壁泉,促进国内和国际工程承包贸易的发展。

2、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1)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坚决查处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当前,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和资质许可后资质条件不达标的现象比较严重。企业资质条件不实的问题,不但干扰资质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而且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的基础,己经威胁到建筑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监管部门对有弄虚作假嫌疑或存在举报的企业,要组织人员进行严格核查,一旦查清资质申报材料不实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理,在一年内甚至更长的时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并记入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予以曝光,加大不诚实企业违规成本,坚决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

(2)依法加强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法规的逐步完善,按照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的要求,己经形成一套法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和制度,建立了项目法人负责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招标投标制、施工许可证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这些法定程序和制度,有力保证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但是,当前仍然存在部分法定的建设程序和制度没有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造成了恶劣的后果。加强对法定工程建设程序和制度执行的监管,落实市场主体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的义务,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前提。

(3)进一步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①继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②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③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④明确地位,拓展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作用。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1)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信息共享的思路,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的目标。

(2)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对担保制度的推行,要解决好如下问题:工程担保的法律地位没有解决,谁为担保公司负责,如何加强对工程担保的监管,目前如何推进工程担保等。针对这些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完善担保管理规定,促进工程担保法规建设,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二是制定办法,明确进入工程担保市场的条件,包括要求银行出具保函和实力证明作为前提条件,根据担保机构的实力,对担保工程规模进行划分限制,控制风险,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加强监管;三是建立对工程担保机构的监管制度,规范工程担保市场,包括对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登记和审核制度、保函集中保管和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工程担保活动的诚信管理制度;四是积极推进担保试点城市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根据试点经验提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担保的措施;五是加强工程担保制度的宣传、培训和行业自律工作,要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标准和办法。

(3)强化市场监管体系其他环节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协调发展

目前,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上发展不平衡、城乡建筑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平衡、市场中介机构发育不完善等问题还存在,因此也要重视解决建筑市场其他环节的建设问题,促进建筑市场全面协调发展。做好此项工作,第一,要加强对村镇建筑市场的监管。第二,建立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规范劳务分包秩序。第三,强化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

4、加强内部建设,创新管理方式

(1)加强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许可

要建立行政许可审批的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强化内部监督,使行政许可流程更加规范化;要加强层级监督检查,认真清理超越法定职权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撤销,并报符合法定职权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重新审查核准。

(2)转变职能、简化办事程序

以便民、规范、高效为原则,从统筹考虑整合资源、服务企业的要求出发,从简政放权和实际工作情况出发,统一规范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资质的分级管理办法,明确权责,加强地方权利与责任;继续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将资质受理由过去定期集中受理的方式改为随时受理、限时审批,逐步向随时审批过渡,同时尽快在资质审批中应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逐步做到网上受理、审查和审批。

(3)加强职能机构执法联动,推进建筑市场闭合管理

为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涉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能机构要主动相互配合,监督管理既分工管理又联动执法,既不重复执法又不留下空白,进行全过程、多环节的齐抓共管,并将制度性巡查与日常程序性管理相结合,形成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合力和建筑市场闭合管理体系,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

(4)加快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管现代化水平

实现信息在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充分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强化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和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并逐步形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方便市场主体,及时全面政策法规、工程信息、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服务水平。

(5)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队伍建设是根本。要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利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市场的多种监管手段,为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5、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创新,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结合实际,制定建筑业长期技术创新规划和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和促进建筑业总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大力支持大型工业设计企业或工程公司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大力支持大型土木工程公司提高科研能力和大型现代化机械设备装备能力,大力支持大型施工企业发展施工图纸设计能力,将设计和施工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建筑业企业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不断增加企业的核心技术储备。

(2)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要在以工艺为主导的专业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中,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引导大型设计、施工企业拓展企业功能,鼓励其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公司或者综合型工程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对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积极引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服务,为业主提供全过程的服务;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注册执业制度,落实执业人员责任,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注册执业人员的素质。

(3)加快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

要认真做好WTO后过渡期结束后应对措施的研究,学习、借鉴WTO成员国在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市场准入机制,在非政府投资工程上,积极吸引国外具有工程项目管理和总承包经验的大型建筑承包商参与竞争;同时要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管理,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为重点,切实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积极推动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开展。

五、结语

我国当前仍处于建设高峰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建设规模大、建筑业企业多、从业人员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市场的主要特点,监管工作必须要适应这一特点,不断加强监管力度,适应投资不断增长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建筑市场监管体制必须进一步加快改革和创新,转变监管方式,健全和完善各项市场机制,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形成“法律保障、政府监管、市场调节、经济制衡”的监管模式,更好地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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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及其原则

2.1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1)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2)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使投资者能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3)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2.2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依法治国是我国在建设现代化、民主化国家的进程中最重要的管理原则。同理,在市场监管中,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逐步健全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其次,依法监管还要求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投资者相对于控股股东和证券发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得到重点保护。保护投资者权利,让投资者树立信息,是培养和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和基本保障。(3)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原则。监管是属于来自外部的他律制度,但是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自律也是必不可少。自律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4)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我国金融证券市场不可以存在歧视,所有的证券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通过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来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管理机构对一切被监管的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3.1相关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的问题。从实际监管分工而言,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核定企业债券的利率,证监会对企业债券进行上市监管等。由此可见,这样的监管布局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的困难性,在操作中也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

3.2监管权力与范围配置不合理。目前我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方面,证券监管机关权限配置结构明显不合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往往没有做好实现预防工作,只注重在事后进行处理。虽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能够体现监管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起到威慑作用,但是不能补救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甚至证券市场带来的损害。

3.3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的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4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措施

4.1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3)制定监管道德行为规范,用以约束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4)制定具体的行政复议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确保行政监管工作的合理化与有效化。尤其是政府部门要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市场发展的相关需求不断改进与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对制度中的具体细则进行逐一细化,增强监管的成效性。

4.2创新监管理念。(1)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2)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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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中已经提到,我国发展金融证券的时间比较短,那么自然缺少一定的经验,忽视了监管的重要意义,总体来说现阶段没有完备的体系。第一,国家缺少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对监管金融证券市场的部门缺少明确权责规定,导致现阶段政府根本不清楚哪个部门应该负责这项工作,缺少统一的规章制度,各自有各自的监管方式,而且权责不明确,一旦金融证券市场出现问题,那么没有人会对此负责,相关人员的利益难以保证;第二,现阶段我国各行各业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也不断扩大,需要辅助开展金融证券业务的相关机构,这些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开展监管工作,但是现阶段这项工作却有很大的缺失,主要的表现就是缺少社会责任感,一是不重视监管可以减少投入,增加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与相关企业共同制作虚假信息,过分宣传,给消费者提供假象;第三,当前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方法比较落后,而且只停留在法律条文或条例的表面上,很多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容易让人信服。

二、加强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通过监管可以在基本上保证金融证券市场的总体秩序,尤其是利用法律来约束,推动各地区部门明确权责,严肃处理违法的金融证券发展行为,保证有序竞争;第二,通过保证金融证券市场的秩序,那么相关企业依法开展金融证券业务,证券行业稳定发展,提供的信息准确性得到保证,对投资人员来说,自身的财产不会受到损失;第三,上面两点共同作用,推动我国金融证券的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关于提高对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国家完善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推动地方政府贯彻落实

首先,国家和相关部门认真分析当前金融证券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的内容,为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在这个基础上,明确监管工作的责任;其次,推动各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相关的规定,并且根据地方金融证券发展的情况,明确负责监管工作的部门,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并且加强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感,保证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最后,做好监管的评价工作,相关人员要定期进行实地考察,发现有因监管不严造成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树立监管的强制形象。

(二)不断增加监管工作的力度和范围

时代在不断发展,那么金融证券市场也会随时出现很多新问题,这就要求各地区政府注意与时俱进,不断增加监管工作的力度和范围,而且要注意政府的作用。第一,各地区政府严格履行职责,完善监管工作的体系,促进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了解新动态;第二,注重监管方式的转变,做到引导与法律武器相结合,与发展金融证券的各个企业做好沟通交流,引导他们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金融证券业务,并且遵守市场的规律;第三,通过一系列政策扶持经营状况较弱的企业,避免大型企业垄断证券市场,加强监管的力度。

(三)创新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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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问题分析;对策建议

作者:李亚慧1  刘一鸣2  李瑞峰3(1.内蒙古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内蒙古财经大学人力资源研究所    2.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3.内蒙古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一、人力资源市场概述

(一)人力资源市场。

传统的劳动力市场,是体现经济运行规律,按照市场机制来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从而实现劳动力合理配置的场合。在传统的劳动力市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务市场中,主要是体力劳动者从中寻找职业机会。发展到现在,不少城市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低端劳动力也从中寻找职业。

而人力资源市场,在狭义上讲,是将劳动力看做一种商品来进行买卖和交换的地点;在广义上说,是劳动力交换场所、机制和关系的综合概念,是劳动力拥有者出卖劳动力和劳动力需求者以物质交换为手段得到劳动力,并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场所。除此之外,人力资源市场还要履行调控监管、公共服务和市场配置服务的职能,囊括了劳动者从求职、就业、培训、退休到用人单位招聘、福利待遇、劳动安全的全过程,并且还涉及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以及劳动关系调节、社会保障、劳动立法等诸多方面。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传统的劳动力市场的服务维度是简单的,因此监管也是简单的。而人力资源市场涵盖内容复杂,考虑维度较多,在监管上也是复杂的,需要下力气去做的。

(二)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

与人力资源市场相一致,其中的监管同样存在狭义以及广义层面上的解释。狭义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是指对参与劳动力交换过程双方以及发生劳动力交换地点的监管。包括了对劳动力资质条件求职结果等、用人单位招聘资质、用工环境等和交换场所日常事务及安全等的微观层次的监管。而广义上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则是涵盖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进入到劳动力市场到退出劳动力市场所有行为,以及劳动关系调解、立法、跨区域人才流动等方方面面的监督和管理。并且侧重于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人力资源市场是广义上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目标。本篇论文讨论的主要是几点:首先是在整体层面上监管的主体涵盖了政府以及非政府方面,其次就是在微观层面之上监管部门具体的职能以及目标针对,最后就是按照人力资源市场的覆盖性所决定的监管需要囊括到的一系列因素。

二、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发展现状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形成了人力资源市场,因此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形成的。主要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到21世纪初,在这一阶段中,我国的人力资源市场仍然是以劳动力市场为主,对其的监管主要是侧重于日常的一些事务性的监管过程中,履行监管义务的主要是劳动部门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每年定时定点的到劳动力市场上巡视并负责调节劳资纠纷等问题。

第二阶段是2001年至今,政府的角色从办市场向管市场转变,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的政府改革措施,客观上促进了现代人力资源市场的行程和完善,促进了人力资源的跨区域流动,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行程。在这一阶段,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从日常的事务性监管,朝向劳资矛盾调节、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法律的调研而制定等宏观层面进行。在这一阶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了主要责任。责任主体的提升,使得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地位、程度和范围有了较大改善,在客观上讲,一个成熟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已初具雏形。

(一)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能。

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现阶段我国对于国内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主要监管工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其在日常的监管之中基本是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来进行行政层面上的决策、执法以及监管的一系列职能。在这之中涵盖到了几项内容。首先需要对于进入市场的准入标准进行监管,包含了对于用人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劳动人员的资质审核;其次就是针对招聘以及第三方中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然后是对于一系列合同行为进行监管;另外就是对于劳务用工的整体过程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此外还需要负责劳务纠纷的相关协调以及仲裁;最后就是需要进行案件监察督办。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能。这一部门是国务院方面对于市场进行具体监管以及执法的下属部门,其肩负的职能就包含了这几项:对于市场的主体方进行资格审查以及信息登记;对于不具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和处理;督促劳务中介各个机构依法运营;对于市场之中一系列交易进行监管;对于相关部门的资质进行定期的审查以及管理;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打击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其他部门监管职责。在前文之中提到的两项机构以外,还有一系列部门也肩负着监管人力资源市场的职能。举例来说物价部门就需要针对第三方中介的各个机构的一系列收费行为以及具体标准进行审查管理;安监局需要监管劳动人员的职业以及个人健康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公安系统需要监管劳动人员在不同地区的相关事项,并进行治安维护以及犯罪打击。

(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内容。

1.监管市场准入资质。政府相关部门针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准入资质监管,主要就是对于相关的各个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核并确定准入或者是禁入。这项监管有着两个方面的目标。首先就是在经济视角之下,对于市场之中的供给以及需求进行一种有机的均衡调节并确保资源进行配置的效率。另外就是为了确保公共群体的利益。这一监管主要涵盖的内容就是针对第三方劳务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交易所在场所的相关许可、企业是否具备招聘许可以及劳动人员是否具有进入人力市场的资质。

2.监管日常运营行为。在人力资源市场之中,主要受到监管的运营行为有三项。首先就是对于市场之中任一主体为了自身利益通过不当手段进行竞争,导致了其他主体方应有利益受损,打乱了市场运行的行为;其次就是任一方面给出的产品或者是某项服务造成了消费者合法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最后就是对于公共层面的利益以及安全造成了损害的行为。针对这一系列人力资源市场之中进行的一系列运营行为进行的监管工作是由数个部门来共同完成的。

3.监管劳务用工整体过程。对于人力资源市场之中劳务用工整体过程的监管涵义就是针对用人单位在于劳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是否遵循先关法规政策、劳动人员职业以及个人安全权益是否得到保证进行监管,如果在这之中发现违反法规的相关行为与需要进行惩处的一种监管行为。这种监管职责现阶段石油劳保监察局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督察局两家机构负责。前者主要负责的内容就是:对于劳务相关的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并监督用人单位做到落实;对于用人单位法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受理一系列劳务相关的举报投诉;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后者的主要职责内容就是:对于安全生产相关的一系列法规政策进行规划制定,同时督促相关方面做到准确落实;对于相关一系列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审查以及指导;对于一些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方面进行依法处理。

(三)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手段。

在人力资源市场之中针对进入准许标准的监管主要是分成两个类别。首先就是事前监管,举例来说要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资助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特定类别的机构作出限制;对于交易承载媒介属于无形物质的相关标准进行规定等。另外就是时候的审查,距离来说要对于已经进入的各个机构进行定期的再次审查;对于没有取得许可也未作登记的组织以及个人进行依法处理等。在这种监管行为之中,使用的各项手段就集中在:行政层面的准许以及登记、进入市场前的批准、定期的审查监督、对于各项标准进行设定、对于资质进行评估分级、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及依法进行的行政惩处等。

三、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问题

(一)配套法规不健全。

在人力资源市场之中为了能够充分有效的确保劳动人员的切身利益能够得到依法实现,配套的监管法规体系的建设完善无疑是具有极为重要的关键性意义的。在这一配套的法规制度之中一系列的条例规制是能够确保劳动人员相关的一系列权益能够最终实现的关键保证。然而现阶段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过程之中,对于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建设十分的不健全,这体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监管体系配套的法规之中处于确保劳务关系具有足够稳定性的目的,会出现一系列解雇保护相关的条目,尽管现阶段在相关劳务法规之中对于用人单位在解雇之中所涉及的事由做出了禁止,但还不够全面。举例来说,很多会引发用人单位针对劳务人员出现憎恨情绪并加以报复而出现的一系列事由就没有涵盖其中,劳动人员对于用人单位一系列违法的命令不作出执行、对其违反法规的事项进行投诉举报、参加到与用人单位利益出现冲突的其他组织之中等等,均会造成这种报复性的解雇行为。

其次就是针对劳动报酬结算方面的法规不完善。现阶段监管体系的配套法规之中规定了针对全日制的劳动人员,用人单位需要以月为单位及时进行劳务报酬结算;针对非全日制工作性质的劳动人员,进行报酬结算的单次周期也需要控制在15天之内。然而在实际情况之中,劳动人员报酬结算普遍出现的现象就是要等到次月劳动人员才可以收到前一个月的报酬结算,用人单位也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进行拖延。这样的现象进而导致了劳动人员难以及时有效地取得自身应有的劳务报酬,是一种对于劳动人员报酬获取权以及辞职自由权的侵害。

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相配套实行的法规体制之中存在不健全这一弊端是受到多项因素影响造成的,在这之中,最为本质的因素就在于法规制定过程之中,更多的是将关注点放在了用人单位方面所拥有的运营自由以及用人自主的相关权益的确保这种立法考量实际上是受到国内现在所处的经济环境所影响的。在当下国内最为主要的企业群体就是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这类型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之中会受到众多因素的阻碍局限,如果在用人以及劳务报酬方面限制过量很可能会加重其负担,产生不利影响。但是这种考虑应该是适度的,过分的关注于此,却忽视了劳动人员的个体权益,无疑就会造成法规体制的不均衡、不健全,阻碍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建设完善。

(二)监管机构缺少足够的独立性。

现阶段国内的人力资源市场之中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进行人力资源以及相关社保政策的管理以及制定,承担着不断优化完善公共就业的相关服务体制、改善劳动收入分配体制以及对于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管的一系列职责。因此这一部门就同时兼顾了政策的宏观层面之上的规划制定,以及市场整体的监管职责,他自身行政以及监管相互融合的特性下的结构形式是极具代表性的。然而受到这一结构形式的影响,哪怕于部门之内进行独立的一个监管机构的设置,也会因为层级关系的层层局限,而导致其应有的独立性消失。监管机构也许就会因为过度的关注与宏观角度的利益权衡却忽略了在微观角度之上监管工作的客观性以及公正性;监管机构内部的一系列人事任免以及机构运营的经费因为受到行政层级的领导以及整体预算的限制,也会大大影响到部门的独立性。

(三)监管体系配套机制不健全。

对于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一系列监管工作,覆盖到的范围极广、工作链非常的长,如果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来进行所有任务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工作需要由数个部门一起进行,将各自优势相互融合互补,达到相互的工作职员以及权责制衡。现阶段国内针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监管工作是一种分权的模式,人力资源市场之中的主管部门所具备的上述监管职能和剩余的各个部门所具备的市场监管职能相互之间是分离开的。

这样的监管机制之下,就会出现监管职能难以做到统一领导,整体统筹协调上存在不协调不健全的情况。这样就会进一步造成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之中存在有盲区以及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误后对于责任相互推诿等等问题。举例来说,人力资源市场相关的监管工作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劳动保护以及职业健康。近些年来各式各样的新型行业不断出现,很多对于劳动人员的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潜在危害不断凸显,在劳动保护的监管上需要开展更多新的内容,然而监管机构却并没能够对此投入足够的关注。这样的现象在反映出了当下时兴的劳动保护监管机制不能够匹配时代进步下的新的需求的同时,也一样反映出了监管工作的不力。而这一现象的产生因素最主要的就在于监管体系之中的职能分割问题,难以站在人力资源的全局化角度之上,结合社会整体发展以及新型职业的产生具体情况,对于人力资源市场之中的一系列监管工作进行有效的统筹规划。

四、建设完善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配套法规体制。

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能够有效建设并充分完善就需要一个健全的完善的配套法规体制作为保障。对于配套法规体制的完善优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就是在现在实行的法规制度整体结构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进行相关专项的具有问题针对性的细分法规以及制度的规划制定以及实施,对于人力资源整体监管、第三方劳务派遣、部分非正规就业行为、就业过程中各项歧视、一系列职业培训等部门进行专门的法规制定以及落实。

此外就是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之中不断出现的新的情况变化进行及时有效的新的配套法规的规划制定,对于现有的法规内容进行科学有效的内容增加或者条例调整,做到与实际的人力资源市场诉求相吻合匹配。

(二)提升监管机构独立性。

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完善需要监管机构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才能够最终实现,在这方面国外的发达国家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但综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因为正处于一种制度转轨的阶段之内,缺少足够的市场竞争性,也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进行制衡,所以对于发达国家的已有经验是不能够直接借鉴的。我国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实施,具体集中在两点。

首先就是要建设起一个由行政主管部门所下属管理的具有足够独立性的监管机构,在内部设立的各个监管机构与要做到与其监管目标所属组织相互的独立分离。要着手规划制定一个有效科学的机制来充分保证监管机构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来进行职权行使,保证监管机构在行政层面之上不会受到干预,尤其要确保监管机构之中能够拥有对于人事以及经费两方面的独立性。

另外就是由国务院来进行管辖的负责监管体系之中各职能之间相互统筹协调工作的机构组织,对于不同部门之间针对人力资源市场所具备的监管职能进行有机的协调统筹,这一机构同样需要在结构形式、人事任免以及运营经费方面具有足够的独立性。

(三)强化监管体系统筹力。

目前还需要着重进行的一项工作就是在维持现有的机构结构的基础之上,对于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监管体系的各项职能进行统一化的管理。首先就要不断推进法治进程,对于人力资源市场之中的主管部门针对市场监管所具有的统筹协调管理的职权进行充分明确,并设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协同机制。另外就是针对必须通过数个部门来一同进行管理以及执法的一系列监管职能,在法治程序的规定之下,对于其具体的分工进行科学有效、清晰明确的确定,将共同监管的职能结构整理明确。此外针对人力资源市场之中劳动人员切身的安全以及身心健康进行的监管,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进行完善。

(四)建设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全球范围之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市场调节以及政府监管这两项市场监管手段都不可避免地有着不同程度的局限性,所以在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过程之中,非常必要的一点就是要通过社会监管机制来进行补充。社会监管机制之中的主体方涵盖了不同行业之中的而自律性组织、各种形式的媒体、社会群众以及各项社会机构。社会监管机制尽管并不能够拥有政府监管机制所具备的法治强制性以及权威力,仍然能够通过其群体繁多、覆盖广阔的特性,对于人力资源市场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最为真实有效以及及时的反应,能够充分填充市场调节以及政府监管工作之中的漏洞部分。

社会监管机制的建设以及进一步的深化发展主要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需要对于政府的职能做出进一步的变更,将政府手中掌握的一部分行业管理的相关权力进行下放,进而帮助行业之中的各个自律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帮助行业自律这一制度的最终形成。另外就是需要建设完善社会监管所需要的整体制度环境,将社会监管所需要的各项渠道进行有效疏通,建设发展社会监管的信息交流平台,科学合理的设计社会监管整体程序。

(五)加强行业协会作用。

西方发达人力资源市场国家的监管体系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监管部门是来自于非政府方的行业协会。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中,行业协会可以协调会员单位展开就业服务和培养行业自律。因此,我国应当加强行业社会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中的地位。现阶段我国行业协会多数在于提出行业标准和举办一些行业比赛之类的工作,较少参与到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中来,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是存在弊端的。

五、结论

国内现在实行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不可否认的对于国家的整体发展、政经体制的深化改革、经济环境秩序的维护等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程度之上的贡献,然而这一体系整体来说仍然属于一种初始状态,完善性不足,体系之中有着种种弊端,阻碍了进一步的深化发展。本篇文章对于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以及完善做出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对于现阶段实行的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结构、存在的一系列弊端做出了充分的研究分析,并针对监管体系现阶段存有的一系列问题应该如何改进完善提供了建议对策,以期能够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终建设完善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司书轩:《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云南大学2015年学位论文。

[2]毕小军:《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问题及策略研究》,沈阳大学2015年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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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期货 期货市场 三级监管体制 二级监管体制

一、期货市场监管概述

期货是金融衍生品的其中一种,是从标的资产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期货这个金融衍生品是按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划分出来的品种。在金融衍生品的类型当中,按照交易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在概念上,一般认为期货是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现在进行买卖,并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进行交易的标的物。

期货市场是一个期货合约双方当事人发生期货交易关系的总称,是指由买卖贵金属、农产品等期货构成的场所。期货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期货市场主要包括买卖期货交易合约的期货交易所、负责对期货合同进行交割、对冲和结算的结算所或者结算公司、为期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获得盈利的经纪公司和在期货交易中替对方交易的期货交易员构成。狭义的期货市场就是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所熟知的期货交易所。

期货市场监管是期货市场监管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制度和规则,实现监督和检查,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模式

期货市场的监管不是由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主管机关完成。对期货市场监管时形成的监管机制就是一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就目前世界范围来看,从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整体方面来说,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三级监管体制,一是二级监管体制。

所谓三级监管体制,即是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的自律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三个部分构成。现在施行三级监管体制的国家以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最为典型。

所谓二级监管体制,即是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是由政府监管机关的监管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两个部分构成。施行二级监管体制的国家或者地区以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最为典型。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督体制是三级监管体制,主要是由中国证监会的集中行政管理,中国期货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各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相结合构成的。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机制最终选择了三级监管体制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施行三级监管体制以来,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还存在着以下主要法律问题。

1.期货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主要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辅助于其他证券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的体系。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创新,这些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期货市场的监管需要。

2.中国证监会的微观监管不合理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中政府监管期货市场的监管主管机关,本应当从宏观上对我国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实践中,证监会在宏观调控我国期货市场的同时,对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微观监管也大有涉足,而且往往发生越权管理本由期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管理的微观事项。

3.期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缺乏独立性

我国期货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只是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从这个现实来看,期货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不是很高。在我国,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权能在法律规定上比较全面,但是期货交易所的实际行使权力十分有限。从整体上来说,相比于我国的证监会,我国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不足。

四、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对策

1.完善期货市场的立法

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未有一部期货的法律,显现着我国期货立法体系的不完善。完善期货市场的立法体系,形成一个以期货法为主体的规制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规范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是大势所趋。

2.构建合理的三级监管体制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需要改变以往的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导的局面,形成以中国证监会在宏观上进行调控,期货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管理相结合的完善机制。三者之间各行其职,履行对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改变中国证监会对微观市场的过度监管,让权于期货行业协会或者期货交易所。

3.强化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

期货市场的监管需要监管主体行使职责,职责的行使需要有独立的地位。任何受制于其中之一,不能自由行使职责的监管主体想要保持其独立性是有待怀疑的。强化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首先要在法律上赋予这两者在期货市场监管中的法律地位。其次合理划分这两者与中国证监会的权力分配。最后建立这些监管主体行使有效监管的督促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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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都知道证券投资是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的一种投资。为了使投资者能准确把控投资方向,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

(三)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

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在监管方面所遇到的难题

(一)监管主体在监管中目的不明确

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这一职能时,必须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相关特征像高风险性、易变性等特征考虑其中,倘若监管单位在职责分配上不明晰,当出现某些突发事件时投资者与监管机构会因为职责的不明晰而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最终使得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大大降低[1]。作为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他们往往希望自己拥有更多的权利而不是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当监管机构中的人员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影响等极容易出现分歧现象,这使得某些利益追求者乘虚而入,使得监管工作丧失其真正意义。

(二)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式过于老套

我国关于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较少,而且较为陈旧,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原有的法律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时展之所需。我国现存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等,而且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这使得监管的成效性显著降低。此外,我国在近些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计划经济仍然是一种主要的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往往较多,还存在很多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法律观念不足,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管理模式较为落后,不能有效调动广大工作者的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较为欠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三、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的重要举措

(一)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市场在创新监管理念中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重视:第一,准确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第二,监管工作在合理运行中还应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二)建设全方位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为了使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构建一套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至关重要。我们通过对当前政府在监管方面以及企业在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寻求有效的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2]。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深化监督管理力度,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还应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将政府的监管规定的许可的范围内,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性能高的投资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力度

对在金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使投资者在受到相关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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