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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当前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由于消费者在进行食品的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严重后果与伤害都是在食用过食品之后而发生的,由于没有了原来的食品做证据,而且在寻求生产厂商的赔偿上又具有非常大的困难,因此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许多阻碍。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强制性执行使消费者在面临因食品安全问题对自身造成损失和伤害的时候,能够寻求到有效的解决途径,使个人的权益受到最大化的保护。
2.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食品生产企业能够将企业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降低企业的经济压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即使完全遵循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进行生产,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因操作失误或者其它外界条件,造成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影响,这不仅会直接危害到企业的信誉与正常的运转,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执行能够使企业在面临食品安全问题时,将经济赔偿转移到保险公司,直接降低了因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保障企业的有序与正常发展。
3.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对于保险行业的意义
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有利于国家有效的进行行业风险控制。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形势面临着巨大的竞争与供求之间的不平稳关系,如果加入新的保险范围,扩大保险产品涉及的领域,无疑对保险市场的发展与竞争冲突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缓和,新的保险产品的推出能够使保险公司加入新的市场竞争方向,对于有效控制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状态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如果加入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全面推广与强制性执行,无疑集中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控制,有助于全面的解决国家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我国通过强制执行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提升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还能够通过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对食品行业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实现食品企业安全意识的全面提升,进而保障安全生产,保障食品安全消费。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食品生产企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严重不足
我国保险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险种的推出已经不是新兴事物,早在2007年就有保险公司推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险种,但是由于这些险种在法律法规上没有足够全面的支持,而且也存在着保障内容与条款的不完善,很少有食品企业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一些小的企业认为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无疑会为企业增加经济上的支出,影响企业的利益与生产收效,因此不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另外一些大的企业由于意识不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对自身所带来的重要作用,而认为购买这种保险只会增加自身的经济负担,对于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承担安全事故赔偿上的意识远远没有明确的认识。
2.没有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
国家对于执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在规定食品企业的责任监管机制上,没有将食品安全责任做为可以实行的责任保险来对待,国家在针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上严重不足,不重视责任保险所带来的良好的责任监管效果,以及对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促进作用,而是仅仅停留在对责任的明确划分和管理,在对待发生的责任事故后的赔偿与风险管理上则没有全面和深入的意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责任方面的监管水平有限,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的赔偿与消费者维权提供全面的有效途径,因此致使社会上存在着许多消费者权益被损害,而无法对企业明确责任、寻求赔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执行需要有国家的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做为基础,在规定了强制性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条件下,企业执行投保的效率与广泛性才能同步提高。
3.我国保险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产品类型与数量有限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供给不足,也是影响我国无法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根本因素。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基于对食品安全方面需要承担较大风险的认识,在设计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产品上存在着许多问题,没有科学的责任类型划分、没有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制度,无法实现规范化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体系,同时也由于法律上相关条例的制约,使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细化与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立,造成了直接制约我国有效开展与实施强制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后果。
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条件与具体措施
1.我国须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条件的建设
(1)要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顺利的开展和实施,首先要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食品安全作为直接与民生相关的重要问题,必然要受到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才能为各项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和基础,才能为实现全面控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必须的前提。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过程中需要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部门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与监管,细化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各项标准,对不同程度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对于优秀的食品安全榜样企业制定一定的奖励制度,可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标准上体现,对于出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一定安全问题存在的企业,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额度上予以提高,而对待优秀的榜样食品生产企业可实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购买优惠政策,鼓励各食品企业努力向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方向发展。
(2)要通过法律手段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购买提供足够的法制环境支持。通过法律对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是保证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全面实施的有力手段,在通过制定完整的法律规定后,食品企业对于安全责任险的认识程度加深,提升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意识,才能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率,使食品行业的安全责任管理更加全面与完善。
(3)对于我国目前保险行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足的现象,应当有国家的保监会进行深入的监督管理,督促并指导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产品的规划上应当做到细致、细化,使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需求,并且能够对不同的生产安全问题和事故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类型和理赔条件划分上应当尽量符合不同企业生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全面应对各种类型的食品企业所可能面临的各种食品安全责任问题。此外,借鉴国外先进的责任保险管理与实施经验,对我国的安全责任保险做出相应的改革,参考国外的食品行业责任管理制度与安全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进行有效的推动与实施,全面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缺失的现状,也是非常有效的解决办法。
2.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路径
在未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加强与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制度,是有效控制与管理食品安全的手段,一方面能够对食品企业提供有效的生产支持与安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国家集中对食品企业生产与销售的监管力度,能够全面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未来发展中,采取强制性执行的措施是最有力的手段,将食品安全责任险做为强制性保险,才能实现企业购买责任险的比例提高,才能为国家集中监管食品安全提供支持。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强制性执行的效果有一定程度的反映,通过有效的开展试点工作对一些地区和企业进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试验,综合分析与评判实施后的效果,从企业降低风险成本与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上,以及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集中化管制上,分别进行相应的的数据对比,然后细致的调整不同地区与类型的食品企业对于安全责任险的需求,进行产品的细化分类和责任划分,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险种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一系列指示精神。市委书记姚亚平亲自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在主持召开的会议上多次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先后3次召开常务会和办公会,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任务,主动出击,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持了全市安全生产相对平稳的态势。但我必须清醒地告诉大家全市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死亡人数突破控制进度指标。1-6月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499起,比去年同期减少30起,同比下降0.5%;死亡13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多死亡1人,同比上升0.7%;占省安委会下达我市全年死亡控制指标的60%;比控制进度目标多死亡1人,超进度0.7%;较大事故时有发生。1-6月全市共发生较大事故5起,死亡24人。(含去年12月27日上饶县境内发生的死亡9人较大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各行业事故发生情况:
1、煤矿发生死亡事故9起,死亡1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2.5%和20%;占煤矿全年控制指标的50%,与进度控制目标持平。
2、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发生死亡事故20起,死亡24人,同比分别上升100%和118%;占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全年控制指标的92%;比进度控制目标多死亡11人,超进度控制目标的184%。
3、交通发生事故470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41起,同比下降8.02%;死亡9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15人,下降13.63%;受伤668人,与去年同期比增加33人,上升5.2%;经济损失115万元,与去年同期减少7万元,下降6.44%;死亡人数占省安委会下达我市交通死亡控制目标的45%;占控制进度目标的90%。
4、发生火灾174起,伤1人,无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下降11.68%;死亡人数下降100%;受伤人数与去年持平,直接经济损失下降40.47%;无重大火灾发生。
5、危险化学品和水上交通无死亡事故;
6、无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个别行业、个别地方死亡事故连续发生。1—6月非煤矿山发生死亡事故7起,死亡8人;广丰县今年先后连续发生死亡事故6起,死亡6人,占非煤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以及死亡人数总数的30%和25%;德兴市(包括德兴铜矿)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信州区发生事故3起,死亡6人,其中一起是死亡4人的较大事故。铅山县两煤矿5月29日和5月30日两天时间连续发生2起事故,共死亡2人。
三是私营企业已成为事故的多发领域。非煤工矿商贸企业所发生的20起事故中有17起发生在个私企业,(国有企业仅发生3起,其中德兴铜矿2起,金山金矿1起)占该行业死亡事故起数的85%;共死亡21人,占该行业死亡总人数的87%。
四是一些事故重复发生。煤矿和非煤矿山行业共发生坠落事故8起,死亡8人;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3起,死亡6人;除此之外,意外事故频繁发生,先后发生意外死亡事故17起,占非煤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数的85%;死亡21人,占该行业死亡总人数的87%。
五是“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难度大。随着我市工业园区落户企业的迅速增加,化工企业的数量也逐渐增多,安全生产监管难度逐年加大。特别是一些入园企业“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好,安全生产基础不牢。据统计:目前,几乎所有入园企业都没有落实“三同时”制度,而今,这些企业都陆续进入了生产期,安全隐患逐步显现,事故时有发生。
六是生产条件差,安全隐患多。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较为粗放,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少数行业安全系数不高,以及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率、低回报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加之企业规模小,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安全生产欠账较多,技术、条件、装备落后,基层监管力度不够,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大量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改。据调查,近年来工矿商贸企业70%以上的伤亡事故都是由于缺乏必要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所致。如5月23日信州区一淀粉加工厂发生的中毒窒息死亡4人的较大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差是该事故的重要原因。
七是随着季节变化,制约安全生产的因素增多。当前正值雨季,天气转暖,防汛、防雷、防水害等工作任务加重,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等领域安全隐患增多,危险化学品容易挥发泄露,公众聚集场所监管压力大;加之煤炭、烟花爆竹市场需求旺盛,私采乱挖,超量、超员生产现象有所抬头,极易引发事故。
希望同志们务必认清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省安委会下达给我市全年死亡控制指标为261人,而我市目前实际死亡人数为151人,全年时间过半,可死亡人数却超过了半数,后7个月又是生产任务最重,环境气候对安全生产影响最大的时期,历来都是事故多发期,保持全年死亡控制指标的实现,任重而道远。从今年所发生的事故看,充分暴露出我市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各地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具体表现为:1、大部分县(市、区)在制定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未将安全生产纳入总体规划,致使安全生产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成为空谈,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中的重大工程无法落实;2、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经常换,换的都是新面孔,工作脱节,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处于熟悉、换人、再熟悉的被动状态。一些基层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视为“烫手”的山芋,能推则推,不愿沾边,甚至有的乡(镇)干部提出只要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无论干啥都可以。3、有的地方安全生产只停留在开会、发文件等表面工作上,讲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口头谈的多,真正落实少,短期行为多,随意性大,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汇报少,工作布置不多。近期,我们收到两份煤矿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其中1起是1月29日铅山县汪二镇五都煤矿鹏程井瞒报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从两起通报情况来看:一些乡镇领导和驻矿安全员从不下矿井进行检查,不出事故纯属偶然,那么其它地方有没有类似情况呢?值得我们反思和认真的检查。有的领导对当地安全生产状况和企业情况底数不清,心中无数。有的地方自己搞检查蜻蜓点水,走过场,发现不了隐患。而对上级来督查,敷衍了事,领导当甩手撑柜,由安监部门去挡门面;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整改措施不力。4、有的地方疲于应付,缺乏主动,对待市里布置的工作,愿意的执行,不愿意的就搁置一边,推一下动一下,甚至推都推不动,而且还理由充足。如市安委会下文要求各地列出重点企业上报市里进行监控,至今没有一个县(市、区)开展了此项工作;早在两年前,市政府就要求各地要加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机构、队伍建设步伐,可至今各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机构、队伍还很不完善,有的地方有预案,没有队伍;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再如:市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还两次下文,要求各地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并要求今年六月底前必须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初步审查,登记、建立网络等。目前,除信州区此项工作做得较好外,其它各地都由于资金不到位致使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难以开展。还有如今年“安全生产日”布置的安全文化论坛和安全生产文艺汇演等等,参加的
单位不多,全市除上饶县、横峰、万年、婺源、信州区、工业园区六个安监局选送了节目外,其它县安监局都没有选送节目。这说明我们系统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5、一些地方为追求政绩,忽视安全生产。有的干部谈经济建设和招商引资滔滔不绝,说到安全生产便显得无可奈何,办法不多;对一些地方为加快招商引资的步伐,迎合企业,言听计从;有的对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仅层层设置保护屏障,不让有关部门入园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而且为讨好外资企业,允诺只要能落户园区,安全生产等有关手续可以不办;当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有关证照遇到麻烦时,个别基层领导还亲自陪同企业老板到有关部门找关系,走后门说情,致使不少入园企业先上车后买票,未审先建,强行投产。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业主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观念淡薄,忽视安全生产,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从业人员的生命与健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有的企业让投资最少的股东担任法人代表,以此来规避法律责任;有的企业借口资金紧张,生产任务重,对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不予更新,对重大危险源漠不关心,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安全培训等基础性工作搁置一边;甚至见利忘义,指挥职工冒险作业。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一方面,政府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按照《决定》的规定,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监队伍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可目前各级政府的安全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隐患的整改以及繁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需求。市、县(市、区)两级安监机构普遍存在经费不足,人员不够,装备落后,办公条件等问题。另一方面,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制度、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三项经济措施落实不好不到位。近年来,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在全市范围实行了风险抵押金制度。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企业向县(市、区)和各部门交纳风险抵押金情况较好,但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向市安委会上交风险抵押金还存在问题;目前,除玉山县、德兴市、信州区、万年县、弋阳县、公路局、供电公司、煤行办、教育局、三管委、经济开发区交纳了风险抵押金外,其余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均未上交,而事故多发、突破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工作滞后的又往往是这些未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提取安全费用政策的实施对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系数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此项政策今年刚开始实施,原历史欠帐一下难以还清,从而导致安全欠帐严重,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整改。而一些新办企业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不能同步投入运行,又留下了新的隐患。在实施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措施方面阻力也较大。部分业主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到位,啥不得投入,一些部门对此又有抵触情绪,致使此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我们是要吃大亏的。如5月23日信州区淀粉加工厂发生的死亡4人较大事故。他们是22日保的险,23日便发生了事故,且业主在事故中死亡。如果没有参加保险,该起事故的赔偿问题肯定大伤脑筋,地方政府难辞其咎。此项工作自3月以来,全市共收取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421578元,共签单95笔;其中德兴公司成绩较理想,收取保费:183400元,签单22笔;而万年公司至今还未破零。截止XX年7月2日,全市共发生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事故74件(其中死亡事故4件),主要有以下问题:1、保费规模较小,赔付成本较大。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但签订合作协议后业务仍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数严重不足。表现为: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只选择性投保风险系数高的从业人员,而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不保;部分非煤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选择多家保险公司投保。2、有的县市营销爱卫生部与安监部门协调不够,对承保企业了解甚少,缺乏主动性。3、有的保险公司以较大的费用成本和低费率承保的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部分企业的投保业务流失。下一步要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沟通、联系。安监部门应协同大地公司做好企业投保的动员工作,多沟通、多交流,实现“双赢”效果。2、市安监局和上饶大地公司将联合成立督导小组,对重点县市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的开展工作进行督导。3、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的业务要集中在下半年,要求各企业必须足员投保,不允许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4、市安监局将做好凭在大地公司投保的保单对各企业年审、换证的把关工作。
四是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好,存在监管体制不顺畅,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人为干预等问题;就监管部门之间,也存在相互协调不够,全局观念不强,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处在监管一线的县(市、区)和乡镇由于其监管力量薄弱,深入一线检查少,加之检查人员业务不熟悉,难以监管到位;就企业而言企业因为其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发生事故在所难免。如:5月23日信州区一淀粉加工厂发生的中毒窒息事故,教训十分深刻。该企业成立两年多来,没有哪个部门去检查过,直致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还不知道该企业的具置;该企业有关证照过期,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没有人过问;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职工长期在危险环境中违规作业也无人制止。
五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农民工、临时工和外来工等已成为企业职工队伍的主体,与上一代职工相比,这一代职工的思想面貌、敬业精神、安全技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加之流动性大,高危行业岗位工人难以固定,经常跳槽,客观上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同时,一些职工在从事生产时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抱着“生死由命”的态度,视安全生产中的规定为儿戏,违规操作,冒险作业,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从今年事故调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伤亡人员都有是农民工或外来务工人员。
六是安全生产氛围不够浓厚。第一是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积极性不高,这其中便包括我们一些县、乡(镇)的干部;第二是对全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抓得不实,不细。全市12个县(市、区)除弋阳县街道能见到由安全部门制作的一、二幅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广告牌外,其余县(市、区)基本上是空白。再有便是酒后驾车,违章违规、超载超速行驶大有人在;横穿马路、闯红灯、不用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和骑、乘摩托车的屡禁不止;乱拉乱接电线、侵占公共过道的屡见不鲜。
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局面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各地务必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上来抓。大家要带着一股敢于碰硬的精神和不达目的不罢休的韧劲,将个人的成败得失放在一边,排除各种有形无形的干扰,化解各种或隐或显的矛盾,解决各种或大或小的问题,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努力完善各项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生的势头。
首先:我要强调抓落实的问题。政策措施再好,不去落实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充分暴露出我们一些同志,安全意识不强,私心杂念作祟。假如你们给乡镇布置工作,乡镇不执行,你们会作何感想;安监部门是政府工作部门,不是那一个人的领地,上下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必须按规定完成,没有价钱可讲,这就叫令行禁止。上下级要相互体谅,在这里必须说明:半年已过,市局将组织力量按照《上饶市XX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半年考核。考核的主要任务是各地控制目标进展情况,落实市局布署各项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其它工作开展情况;布置的工作不落实,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参加,将记录在案,年终考评时,将按规定严格扣分。市局布置的工作不落实,打折扣,讲价钱;到了评先评优时,又找关系,讲情面,据力争取,在我这里首先通不过。
其次要迅速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大家回去后,要搞好汇报,并立即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全面分析一次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要组织人员迅速将此次会议精神传达到乡镇和有关企业,大力营造全民重视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再次是迅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市、区)要按照“查隐
患,压事故,打基础”的总体要求,迅速行动起来,采取行管人员和专家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检查组,深入到乡(镇)、企业、矿山、工厂等生产一线进行认真检查。检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丝不苟,不留死角;并坚持谁检查,谁负责,防止走过场,提高效果。市安委会还将针对高温时节安全隐患增多,易发生事故的特点,派出督查组和明查暗访组下到各地开展督查和明查暗访工作。检查和督查的重点:1、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落实情况;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标准情况;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5、应急管理情况;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7、历次检查中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8、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人员到位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9、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制度落实,投入使用情况;10、重大危险源督查的进展情况。同时,希望各地认真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切实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各级安监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分类归档,通过一定形式加以公布,并明确整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已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注销,尤其要重视历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防止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发生事故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单位,要采取断然措施,予以关闭;对隐患整改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整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已整改到位并通过了验收注销的安全隐患要坚持“回头看”,防止反弹。
第四是严把市场准入关。经济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环境为代价。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决不能良莠不分,采取拿来主义,必须严把市场准入关,提高门槛。玉山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环境污染大,高耗能企业坚决不予引进。鄱阳县有关部门发现一招商引资企业,污染严重,且建在村民聚集区、安全距离等都不符合要求,于是县政府忍痛割爱,作出了予以关闭的决定,这些做法值得大家借鉴。在此我再次重申:引进的外资企业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决不能遍地开花。安全生产无禁区,任何单位任何企业都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本地企业应当如此,外资企业也概莫能外;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宁可其它方面放宽一些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条件决不能放宽;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于入驻我市经济开发区的引资企业,要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监督执法、经济制约、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安全生产自律机制。
第五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一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镇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守土有责,必须时刻把安全生产问题放在心上,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了解和掌握好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状况和动态。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重大隐患要胸中有数,重大问题要亲自抓,靠前指挥。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责任人,必须集中精力抓,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抓好安全管理、安全制度的落实。其他领导也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一方平安。二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盯牢、看紧、抓严自己这一块工作。要全面推行“一岗双责”,分管工作与涉及的安全生产,要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行业、本部门、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面向企业,依法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投入,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机构队伍建设,全面推行注册安全监管员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第六是加强协作,配合执法,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顾全大局,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齐心协力,互通情况,互相支持,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上下级之间要互动,部门之间要联动,形成合力。必须通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等手段,来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第七是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当前已进入了汛期和高温时期,诱发事故的因素增多。各地务必把防尾矿库垮坝、防水、防雷和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作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非煤矿山和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水患矿井的重点监控,强化对防治水患工作的管理,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料“五落实”。建筑施工、旅游、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发生雷击和危化品泄漏事故。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驾驶员务必注意汛期和高温时期行车和行船安全,做到安全驾驶。交警部门在汛期要结合雨多雾大,能见度小的特点,加派警力,对道路交通“黑点”、“弯道多”的路段,进行巡查,增设警示标志进行温馨提示;严禁“带病”车、船上路下湖。在高温时期要结合气温高、驾驶员易疲劳等特点,组织力量严厉查处疲劳驾驶、超载超速等问题。山地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其它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汛期、高温时期安全生产的规律,研究部署做好汛期和高温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是认真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级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的力量,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抓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令)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学习贯彻,并按规定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中违规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任追究来强化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四、切实加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努力提高安监系统执政能力
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和安监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三管委、经济开发区安监系统要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为契机,站在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统一思想和行动,全面加强安监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搞好政风行风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第一,要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我们的职能履行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全市安监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真正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群众高兴为尺度,高度认识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摆正个人与单位、单位与社会、安监部门与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关系,把政风行风评议活动贯穿于我们自身建设和各项工作之中。
第二,要从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的必要性。近几年来,通过开展以“xxxx”、“先进性教育”、“xxxx”等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和廉政建设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想素质不断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改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但是,我们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反映当前我们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为此,我们要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作为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的良好契机,借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帮助我们查找并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政风行风评议为动力,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工作实”的安监干部队伍。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效地激活了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实现从33亿元增长至67亿元,责任险业务规模一年一个台阶,增长速度均超过当年财产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年均增长20%,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责任保险总量不大,2007年,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35%(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没。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汁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协会和自保组织等多种形式。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专业化的责任保险公司优先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效地激活了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实现从33亿元增长至67亿元,责任险业务规模一年一个台阶,增长速度均超过当年财产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年均增长20%,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责任保险总量不大,2007年,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35%(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没。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汁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共39人。其中局领导9人、机关干部25人,监察支队5人。
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250×39×70%=6825个工作日(注:⑴2012年法定工作日为250天;⑵本机关在册人员39人)。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6825-4085-2029=711个工作日。
说明:
1、其他执法工作日(计4085个工作日)
⑴实施行政许可:年度法定工作日×执法人数=250×3=750个工作日;
⑵市级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全年预计事故起数×调查天数×执法人员数=15×10×5=750个工作日;
⑶市级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全年预计举报案件数×查处天数×执法人员数=15×3×2=90个工作日;
⑷参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全年预计次数×查处天数×执法人员数=10×2×39=780个工作日;
⑸市级挂牌隐患的报告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和督促整改:全年预计查处起数×督查天数×执法人员数=15×5×4=300个工作日;
⑹有关报告、制度、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处理、备案:全年预计次数×处理天数×执法人员数=10×2×39=780个工作日;
⑺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全年预计次数×处理天数×执法人员数=1×10×5=50个工作日;
⑻突击性检查和上级委托的其他执法检查:处理天数×执法人员数=15×39=585个工作日;
2、非执法工作日(计2029个工作日)
⑴学习、培训、考核和会议:个人所用时间×执法人员数=10×39=390个工作日;
⑵病假、事假:天数×执法人员数=5×39=195个工作日;
⑶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全年预计天数×执法人员数=10×39=390个工作日;
⑷公务员法定年休假:天数×执法人员数=13×39=507个工作日;
⑸探亲假:天数×执法人员数=20×2=40个工作日;
⑹参加党群活动:每次预计时间×(周次÷2)×执法人员数=0.5×(52÷2)×39=507个工作日。
四、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工作日的分配
全年执法检查工作日计711个,具体分配如下:1月份55个,2月份50个,3月份64个,4月份65个,5月份56个,6月份56个,7月份70个,8月份68个,9月份62个,10月份50个,11月份60个,12月份55个。
2、执法检查的内容
⑴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或经营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建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⑵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⑶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⑷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及队伍、设备、设施落实情况;
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落实情况;
⑹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情况;
⑺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⑻与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3、执法检查的单位和行业(见附件1)
五、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批;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
六、宣传教育培训
1、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系列活动。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发23号文件精神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法律知识;召开安全文化建设现场会,培养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典型,宣传先进企业和优秀安技干部事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标准化建设各项宣传活动;
2、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摄影比赛、广场和社区咨询、专家巡诊和督查活动;开展送法进基层、进企业活动;组织安全生产事故案件巡展活动;
3、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三项岗位”持证上岗率100%;
4、组织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段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宣传工作;继续举办“安康杯”竞赛活动。
七、有关要求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8-0051-06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1]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效地激活了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实现从33亿元增长至67亿元,责任险业务规模一年一个台阶,增长速度均超过当年财产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年均增长20%,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责任保险总量不大,2007年,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35%(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2]
图1 非寿险保费与责任保险保费对比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系统公布的数据整理得出。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3]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4]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5]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6]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7]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计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8]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9]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协会和自保组织等多种形式。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专业化的责任保险公司优先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10]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11]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3.制定政策,鼓励险种创新。在界定什么是创新型产品的基础上,对创新型产品条款费率设计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率先进行创新的机构,一定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那么它做出来的产品应该是比较科学、比较接近市场的,定价也是相对科学的。那么后来推出相同产品的机构,在条款设计和定价上应以创新产品的设计为基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给率先进行产品创新的机构一定的新产品优先定价权。当然,这个优先定价权的保护不是长期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产品就可以放开了。
4.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制度。建立社会信用评级体系,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的风险信息资料,这些资料因为来自第三方,其可靠性增强,并且保险公司还可以获得投保人的行业整体信息,有利于保险公司做出正确的承保决定,有效防止投保人的逆向选择。此外,信息评级体系还应包括保险行业,投保人通过咨询保险公司信用,可以选择最能满足自己风险需求的保险公司。同时披露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业务也可以规范其经营管理。[12]
责任保险是一个具有较强社会管理功能的保险,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不仅能够合理分散或规避各种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损害赔偿社会化,还有助于改变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丰富国内产险品种、扩大保险市场,成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从宏观上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不断日趋完善的今天,责任保险必将成为政府部门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方式。因此,必须用科学的发展观开发我国责任保险市场。
参考文献:
[1]卢翔.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2,(11).
[2][3][5][10]吴定富.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J].中国金融,2004,(7).
[4]国家安全监管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Z].2007年2月17日.
[6]周成建.责任保险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Z].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2008.
[7]崔欣,华锰.责任保险的发展及责任保险危机[J].北方经贸,2003,(7).
[8]保监会.法国民事责任保险概况[Z].保险监管参考,2008,(22).
二、主要活动安排
(一)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全行业的交通安全意识。一是充分利用广播、报刊、板报、网络等宣传工具,通过发放交通运输安全资料和卡片、悬挂安全横幅、张贴安全标语、开展安全签名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二是以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问答等活动为载体,以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为对象,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为目标,从实际出发,组织一些较大规模和影响、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提高全社会全行业的交通安全意识。三是在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6月11日)这天,市地方海事局要认真配合市安委会统一组织的“孝感城区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设立咨询点,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认真组织好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教训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其他有关单位也要通过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人员密集场所播放安全生产音像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咨询等各种形式的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宣传交通安全法律常识,强化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交通安全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生产法制环境,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各单位要以“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市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孝交运安[20__]11号)的要求,继续深化各项安全整治活动。各县(市)区交通局及各级海事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深入开展以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运输船舶载客等为主要内容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断优化通航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船员适任,船舶适航,渡口合法;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和运输标志,全面落实承运人责任险,加大危险品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资质培训,加强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使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达标、从业人员技术等级合格。在整治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整治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多层次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活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此,市局将在六月份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明察暗访活动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继续落实“三关一监督”职责。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把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指标和进行年检年审的重要依据;实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定期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加强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行业管理,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确保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特别是营运驾驶员的素质能够满足所从事职业的要求;有效监督汽车客运站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载车辆出站。
(四)继续深入开展治超工作。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会、、质检总局、安监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20__年全国治超工作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__]76号)精神,继续加强治超工作,坚持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科学治超,综合运用经济、行政 、法律手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治超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活动要求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3-0018-06
一、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原因分析
1.信息问题 保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假设社会福利等于各主体的期望效用之和,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者转移至风险中性者就能够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帕累托改善),更一般地说,将风险从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转移至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就会提高社会福利。而且,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愿意支付等于期望损失或略高于期望损失的价格将风险转移给风险中性的主体或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这种交易能够使前者和后者的期望效用都得到提高。事实上,在面临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规模相比自己的资产规模较大的风险时,绝大多数人都是风险厌恶者,而保险公司可以看成是风险中性的。所以,在保险价格合适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面临较大风险(损失规模可能超出自己的资产规模)的潜在致害方都愿意购买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手段转移责任风险,降低自己因为责任事故而破产或遭遇困境的可能性。但是,当潜在加害人不能精确估计他面临的责任风险以及购买责任保险的收益时,信息问题就发生了,这时,低估风险将导致加害人做出不购买责任保险的错误决策。立法者可以通过要求所有潜在加害人普遍投保责任保险来矫正这个信息问题。
但是,这种观点只有在如下条件下才会成立:如果受害人信息充足,他们本来愿意支付一笔保费以转移风险。但是,事实上不同的人对于同样大小的风险(可用损失频率、损失程度来度量)具有不同的风险态度,即便都是风险厌恶者,厌恶程度也有所不同,所以对保险的需求也不同。一个亿万富翁不会在乎可能发生的30万元的损失,而一个普通工薪家庭往往将同样的风险视为巨灾。因此,要求普遍投保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会使风险中性和风险厌恶程度低的投保人面临效用损失,最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与自愿投保相比,强制保险制度会造成社会效用损失。另外;一个所有潜在加害人必须购买责任保险的制度将会导致消极的财富再分配,一些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潜在加害人可以从保险中获益,而另一些风险厌恶程度低的加害人却因此遭受损失,普遍投保将导致程度低的加害人补贴程度高的加害人。程度低的潜在加害人还通过自己本来不愿缴纳的保费(主要是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向政府提供了税收,为保险公司的雇员提供了工资,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收益。
2.通过无赔偿能力而外部化
另一个引进强制责任保险的理由经常被法律界使用,那就是潜在加害人无赔偿能力,即如果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规模超出了加害人的财富水平,那么,即便法院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执法措施有效,加害方也无法足额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由此引发了对受害人的不足赔偿。无赔偿能力问题也常被称为“判决无法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判决无法赔偿问题使加害人可以外部化其带来的伤害或损失,他们可以从事可能带来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活动,这种损失可能大幅超过其资产水平,这些超过其财富水平的损失将会被抛向社会。因此,法律界希望通过强制责任保险解决受害人足额赔偿问题,将强制责任保险视为保证向受害人提供有效赔偿的工具 。
这种更加注重分配效应的观点往往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认同,因为加害人无赔偿能力造成的受害人损失往往要由政府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责任。以环境污染损害为例,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元。但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地域广,涉及人数多,赔偿数额异常巨大,污染方或有关企事业难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而绝大部分损失最终只能由受害人、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在2005年一年内,仅政府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亿元(仝春建,2006)。
然而,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加害方无赔偿能力还会导致其保持较低的风险控制水平(或安全管理水平)。原因是,法律责任既可以保证对受害人的赔偿,也会形成对加害人的风险控制激励,责任越大,风险控制激励越大,如果加害人的财富水平低于其造成的预期损失规模,那么,加害人就会将其造成的超过其财富水平的损失仅仅视为等于其财富水平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规模的降低自然会造成风险控制激励的降低。Jost(1996)指出在无赔偿能力情况下,强制责任保险可以提供较好的风险控制效果。因为,在无赔偿能力情况下,尽管加害人会选择较低的风险控制水平,但将风险全额转移给保险人后,面临着足额责任风险的保险人将会有控制被保险人行为风险的激励,凭借控制道德风险的传统工具,保险人能够激励加害人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所以,如果道德风险问题能够被完全解决,强制保险将会提供比判决无法执行情况下更好的结果。但是,强制保险制度将使保险业变成某些行业的许可证颁发机构。显然,根据“无赔偿能力而外部化”实施强制保险的结论依赖于两个前提条件:(1)保险人有足够的动机而且有能力控制加害人的道德风险,(2)保险市场是竞争性的。
3.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赔偿能力
无赔偿能力带来的风险控制激励降低的程度显然取决于加害人造成的损失规模与其财产水平之间的对比关系,但同时也取决于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事实上,无赔偿能力造成风险控制激励问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比在过错原则下更加严重。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论加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加害人采取了适当的风险控制水平,达到了法院认可的无过错状态,加害人就可以避免向受害人进行赔偿。Shavell(1986)证明:假定加害人是风险中性的,那么,(1)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如果加害人的财产足够少,他不会采取任何风险控制措施,随着加害人财产的增加,他会施加一个正的、水平逐渐上升的风险控制。但是,’只要加害人的财产低于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其采取的风险控制水平就是次优的(低于社会最佳风险控制水平,即加害人必须承担风险控制成本和所有损害成本且不存在无赔偿能力时会自觉采取的风险控制水平)。(2)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假定法院判断是否存在过错的风险控制水平标准等于社会最佳风险控制水平,则如果加害人的财产低于一个某一特定水平(这一水平绝对低于加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失规模),加害人会选择低于社会最佳水平的风险控制投入。如果加害人的财产超出那
个特定水平,加害人会选择社会最佳水平的风险控制投入。而且,要使加害人选择低于社会最佳水平的风险控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财产水平必须低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财产水平,原因在于,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选择合理风险控制水平的动机是非常强烈的,加害人只要选择合理风险控制水平就可以完全避免承担责任,但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选择合理风险控制水平只能降低承担责任的概率。因此,如果没有赔偿能力保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赔偿能力能够导致更低的风险控制水平。所以,在政策制定时,无过错责任最好与充足偿付能力保证一并推行,例如无过错责任与强制责任险_并推行就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4.通过逃避责任而外部化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越不健全,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淡薄,加害人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就越大。加害人成功地逃避责任后,其造成的损失往往由受害者和政府承担,也就是说,加害人通过逃避责任而将损害外部化了。加害人逃避责任的可能原因包括:(1)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采取转移资产手段或公开蔑视法律判决而拒不承担责任,而且法院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2)加害人逃跑或消失。如我国煤矿事故中经常出现的“业主发财、政府发丧”问题;(3)未发现真正的加害人。在环境污染问题中经常存在损害已经发生,但责任方却难以确定的问题;(4)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因对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信心不足或负担不讼成本而未。
当存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时,加害人预期的逃避责任的可能性越大,预期受到制裁或赔偿受害人的概率就越低,则加害人购买保险和进行风险控制的动力就越小,从而造成事故频率的上升。如果法律要求加害人事先购买足额的责任保险,否则不能进行生产,加害人购买足额保险后就不需要在事故发生后逃避责任了,而且,如果保险人能够区分不同投保人的风险并且制定相应的差别费率,还可以修复对加害人的风险控制激励问题。
二、我国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处在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近几年矿难、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危害。生产安全问题的持续严重甚至恶化显示出我国安全监管制度存在严重失灵现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环保局等安全监管部门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强大有力。在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高度重视经济增长而忽略职工健康安全和环境污染侵害的环境下,我国的事故损害赔偿领域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1)由于企业利益往往与地方经济增长和地方利益连在一起,企业不但忽略污染成本、忽略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成本,而且在造成损害后还会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受害者就很难通过行政渠道和法律诉讼渠道获得肇事企业的损害赔偿。这一方面使我国的企业没有建立损害赔偿预期,往往严重低估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使企业轻松地逃避责任。
(2)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环境污染事故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在监管不力或监管失效的情况下,很可能会给范围广泛的第三方造成严重损害,损害规模可能远远超出肇事企业的赔偿能力,从而出现严重的无赔偿能力问题。
也就是说,我国的生产企业不但普遍存在低估风险和逃避责任的问题,而且在一些外部性极大的领域存在严重的无赔偿能力问题。由此引发的后果是,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损害赔偿、企业严重缺乏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严重缺乏采取合理安全控制水平的积极性,往往视保险费和安全控制费用为一种额外的不必要的支出。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长期低迷,而企业生产事故却愈演愈烈。
因此,有必要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来保障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并且通过保险公司分析客户风险、降低客户风险从而提升利润水平的动机来利用保险机制和保险业资源来管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尤其是在生产事故外部性较大的领域。
三、具体实施中关注的问题
1.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总是与保险并存的,而道德风险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安全性的降低。这就意味着,如果政策制定者决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就不应该限制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否则,道德风险问题将使社会在实施强制保险制度后变得更加不安全,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害强度都会增加,或者说,不控制道德风险,强制保险创造出的问题会比它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但是,为了保证对受害人的足额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往往要求保险人提供足额保障,不许设置免赔额。在将所有风险都转移给了保险人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相对于投保部分保险加剧了,此时,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的唯一可能的工具就是监督被保险人了。如果监督被保险人相当困难或成本高昂,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就确实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不是高昂的监督成本,就是社会安全水平的下降)。Shavell(1986)甚至认为:如果道德风险问题不能被控制,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手段应该是禁止责任保险,而不是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总之,如果道德风险问题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引进强制责任保险确实会带来其他问题。
2.必须接受承保和费率上限
或者是迫于社会公众或潜在投保人施加的压力,或者是为了实现全面的强制保险以保证所有公民获得平等的服务,政府监管部门往往要求参与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接受所有的投保风险。而且,为使整个行业全部投保,政府部门往往会规定费率上限,以便保证不是太高的、可以接受的投保成本。
允许保险人拒绝承保的巨大优点是,一方面可以激励那些难以取得保险的投保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风险,以便获得保险,从而可以持续经营;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拒绝承保将那些风险很高却坚决不采取任何风险控制措施的投保人赶出市场,提升整个投保行业的安全水平。但是,如果要求保险人不能拒绝承保,并且设置费率上限,就使保险业失去了上述安全激励功能,引起社会安全水平的下降,并会造成低风险投保人向高风险投保人的补贴。因此,如果监管部门认识到有效控制道德风险的重要性,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接受承保某行业的风险就隐含着极端的危险。
从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的请示》和《辽宁省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看,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连续出台的4个1号文件的决心很大,政策性保险试点总体目标、组织机构、试点地区、实施办法已形成,涉足农业的各方面的行业政策性保险。在学习讨论中,大家认为除试点地区外,应先在农业生产比重大、面宽、人员较多、风险大的海洋渔业进行试点。
(一)我省海洋渔业的自然情况
我省是一个渔业大省,海洋渔业涉足于六个沿海市,20个县(市、区),111个渔业乡(镇),373个渔业村,东起鸭绿江口,西至山海关,海岸线长2920公里。全省拥有大小各类渔港(包括自然港湾)360余座,各类渔业船舶3.6万余艘,总功率达120万余千瓦。其中捕捞渔船2.2万余艘,功率100多万千瓦,从事渔业捕捞渔民30多万人,从事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的渔业人员有10多万人。
(二)海洋渔业是高风险行业,需要强有的保障体系支持
海洋渔业是世界上公认的高危性产业之一。根据统计,世界渔船船员的失踪、死亡率为80/10万人/年,根据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综合我国1993-2005年共12年的渔船船员死亡人数的数据分析,我国渔船船员死亡率约为140/10万人/年,与公众熟悉和公认的高危行业煤炭工业作业工人的死亡率107/10万人/年相比,尚要高出33/10万人/年;与另一高危行业建筑作业工人的死亡率4/10万人/年相比,更是高出35倍。我省地处北方,冬季生产时间长,气候异常、风浪大、寒冷气温低,渔民落水救助不及时就会死亡,所以,每年的事故多,死亡、失踪渔民年均160人左右、沉没渔船85艘,养殖业遭受自然灾害,经济损失年均5000―1亿元。每年渔业海损事故频发、损失惨重、渔民由于市场化经营政策,大多分散作业、海域不定、时间与作业方式各不相同,管理十分困难,渔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薄弱,渔民是“多年致富、一灾返贫”,有的家破人亡,特别是今年3月初的风暴潮给我省广大渔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海洋渔业经济损失达10多亿元。
这些重大事故经济损失迫切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来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建立完善的渔业防灾减灾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渔民增收,有利于农业可持续稳定地增长,因此农业政策性保险迫在眉睫,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因先行。
二、渔业保险应列入政策性保险试点,渔民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因为各种原因,海洋渔业安全事故和渔业高风险没有引起各级领导和核心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对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和财政补贴未将渔业列入第一批,这让本来就困难的广大渔民失去了安全保障机会,我国沿海省、市十分重视渔业经济发展,非常关心渔业安全与渔民保险问题,几年前南方各省、市就组织实施渔业行业互助保险政策,并由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渔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渔民保险:“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资金,建立渔船海上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船舶海上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渔业生产者建立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鼓励渔业生产者对船舶、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商业性互保;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确保渔民生命财产保险政策得以落实,政府出台政策支持渔业保险,并强制渔民保险,成立渔业互保协会,让辖区渔民必须参加渔业互保,使渔业保险统一管理,规范化运作,《渔业管理条例》强调只有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渔民才可享受政策性保险财政补贴费。我省这次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应将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纳入政策性保险试点计划,在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的支持下,辽宁渔港监督局对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进行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实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达13年,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省渔港监督局对渔业保险进行了可行性实践,对我省渔业安全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解决了渔业安全事故困扰各级政府的难题,补偿参保渔民海损事故中的经济损失,所以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应增加渔业试点,渔业风险大,事故率高,渔民所拥有渔船是他们所有的家庭财产,渔民应该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性保险财政补贴。
三、渔业互保实施多年,盼政府给政策支持、财政补贴
党的十六大三中全会作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决议,这为全国海洋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机遇。2004年起,省海洋与渔业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议》精神,着手开展农业保险试点调研工作,与各市海洋与渔业局一起进行实践和探索,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起草了《关于探索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研究报告》。《报告》对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了探研,对建立和试行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发展模式、法规政策和实施方案进行了规划,对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措施提出了建议,为我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开展作准备。
(一)我省渔业互保机构设置
我省渔业互保机构也不同于兄弟省市,1995年在省渔港监督局设立渔业互保办事处,沿海六市设立渔业互保代办处,各市县区设立渔业互保营业部,全省共有36个渔业互保机构,业务上统属于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管理。省互保办事处工作人员有7名同志,分担互保业务工作的有5名,有2名同志专管互保财务,各市设互保代办处主任、副主任和互保业务专干各1名,各县、市、区设互保营业部主任和互保专干,各渔港督站设互保业务员1―2名。各级互保组织、机构健全,制定了完整的渔业互保操作规程,展业与理赔业务开展的比较顺利,我们的工作得到了渔民的认同和支持。
(二)我省渔业互保实际工作请况
1995年我省开展渔业互保工作步履艰难,因没有将渔业保险纳入法律保障,政策性支持,渔民对自身所从事的渔业生产发生的渔业安全事故不足以引起重视,认为从事渔业生产,风险高,事故多是正常的现象。省渔业互保工作始于1995年,当年做几百万元保费,参保渔民几百人,渔船100多艘,发展到现在每年收取保费2500多万元,承保渔船2000多艘,吸收入保渔民40000多名,开展险种主要有:雇主责任险、雇主意外伤残险、意外医疗险、渔船全损和综合险等。互保业务网点遍布全省沿海市县区各重要渔业港口,实施24小时为渔民群众提供渔业互助保险服务。
1995年―1999年是我省互保工作起步摸索时期,从2000年始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才进入发展阶段,但来自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压力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阻力较大。小型的、木质的、陈旧的渔船事故率高,而且无人问及保险,这部分渔民占我省渔船总数的75%,发生沉没渔船与死亡渔民比例高;商业保险公司抛弃事故率高、赔偿损失大的业务,抢占大马力的、钢质的、新造渔船保险市场。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是直属于农业部领导的全国范围内渔船船东自愿组成,实施渔业互助保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全国各省都组建了渔业互助保险协会,专门从事渔业及与渔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协会为渔业安全事故中受损渔民提供互助保险赔偿,提高会员的防灾、抗灾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
(三)省海洋与渔业厅是政策性渔业互保试点的组织和实施者
我省渔业互保工作成绩足以证明,渔业互助保险利国利民。辽宁渔船船东互保成立13年来,组织了40多万渔民,2万多艘渔船参加渔业互保,互保展业总额达1.5亿多元,为渔民提供100多亿元的风险保障,共赔付会员8500多万元的风险保障金,及时帮助受损渔民恢复生产,组织渔民进行安全驾驶、海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会员的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全省渔业生产健康发展,现在中央1号文件明示农业政策性保险,国家给予农民保险以财政补贴,广大渔民多年盼望省政府给渔民政策性渔业保险支持,并以财政补贴,希望以渔业保险有专门机构来做。渔业生是一个特殊行业,由渔业管理部门专职做有利于渔业安全管理。渔业互助保险是有效地改变当前广大个体渔民在自然灾害面前势单力薄状况的一个有力举措,减轻了各级政府的负担,做到了“为广大渔民解难,为地方政府分忧”。“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要坚持从我省实情出发,近期应立足于开展以补偿自然灾害损失、提高渔民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主的“渔业互助”保险试点,保险模式选择应因地制宜。在试点基础上,选择适合辽宁省的“渔业互助”保险经营模式,进行区域性或全省性推广,逐步构建完善的“渔业互助”保险体系。
(1)成立由省厅以上分管领导挂帅的专职协调小组
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实现对“渔业互助”保险风险长期有效防范,靠单一部门难以有所作为的防灾减灾目标。因此,建议成立“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和财政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政府各相关单位等参加。
(2)省厅及渔港监督局进行渔业互保事务性工作
“渔业互助”保险是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具体业务的地域性较强,充分发挥专业职能部门作用,让有经验的渔业互保协会组织协助政府来完成事务性工作,可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增强实施“渔业互助”保险措施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省海洋与渔业厅及所属渔港监督机构是政策性渔业互保试点的组织和实施者,由渔业主管机关组织实施渔业互助保险。在开展试点时,可以请有能力、有经验、有意愿参与我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为我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服务,渔业保险事务性工作仍由辽宁渔监局及渔船船东互保办事处负责。
越是大企业越应该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经济》:去年我们在北京西直门相见后,转眼间就又过去了一年。公司这一年有了哪些变化?
杨超:应该说这一年我们在强化主业优势的基础上,谋求适度的多元化发展,集团综合实力得到了不断的提升。
我们可以从几个数字看这一年的变化。中国人寿集团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中国人寿股份公司)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保险公司,我们也是中国保险业唯一一家世界“双500强”企业(世界企业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截至2008年底,我们的总资产达到1.3万亿元,占保险全行业的比例为38%。2008年集团总保费收入达到3218亿元,同比增长46%,境内寿险市场份额为42.7%,牢牢地占据保险市场的主导位置。上述数字还没有经过最后审计,但能反映基本的情况。
《经济》:今天我们在中国人寿中心再次见面,俯视环绕在周围的金融大厦,更觉得中国人寿给人以面目一新的感觉。
杨超:这座大楼是三年前买的,现在升值了很多。当然固定资产只是我们资产中很小的一部分,中国人寿管理着上万亿的大量的各类资产,经过有效的运作,尽管在外部环境十分复杂严峻的情况下,仍实现了较好的投资收益。财政部2008年12月8日对我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了确认,2007年我公司实现国有资本增值812.79亿元。
《经济》:美国暴发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地都出现了裁员现象。中国人寿在这一年中有什么变化吗?
杨超:现在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一大问题。金融危机到来后,我们不仅没有裁员,反而继续正常增加了用工人数。我们现在的员工、营销员总人数已超过80万人。
在香港,我们同样没有收缩编制。适度增加用工和引进一些高管人员,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支持香港社会稳定的作用。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我们应该勇担部分社会责任。
从农村到食品医药,需要建立一整套保险体制
《经济》:企业能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环境下扩大营业规模、增加用工的原因在哪里?
杨超:这个和中国市场的特点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中国有13亿人口,但保险的覆盖率仍然很低,即使像中国人寿这样最大的保险企业,投保客户的绝对数很大,达到1.6亿多人次,但相对于13亿人口来说,也仍只是其一小部分,因此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还非常之大。我们过去的发展靠了这个市场,今后我们投入人力物力,也还是要从这个市场上求得新的发展。
《经济》:13亿人口中,8亿在农村,如何让目前还比较贫穷的农民能有自己的保险?
杨超:我们有专门针对农村特点、便利农民投保的保费较低、缴费简易、保障适度的“简易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保险”。农村保险的一个比较大的特点是,业务员要对保险能说明白,农民要听得懂,而且要让农民能买得起。我们的方法是动员农村的基层干部,让他们成为我们的兼职业务员或人,在农闲的时候,把保险推荐给农民。这些基层干部最熟悉农村,最知道农民需要什么,他们推荐我们的保险时,要比我们的业务员下乡来得更快更方便。农村小额保险今后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经济》:在城里,我们去年遭遇了三聚氰胺牛奶事件,食品中毒、药物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
杨超: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件,有两方面的损失会立即出现:
第一是受害者。去年发生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导致全国很多儿童患病,不仅给患儿身心带来了巨大伤害,也给患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痛苦和经济损失。第二是企业员工也成为受害者。三鹿集团作为责任企业在事件曝光后,随即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并于今年2月12日正式宣告破产,这对原本正常工作的员工造成了极大影响。
看到发生这样的惨状,我就想,如果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投保了责任险,事发后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进行赔付,受损害人群的生命、财产可及时得到必要的保障。而且在问题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后,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可以帮助解决员工的保障问题,还可以减小企业生存的压力,有利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渡过难关,避免连锁反应和后续问题的发生。同时我还觉得,有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会减轻政府的相应负担,能在经济和社会稳定上给政府重要的支持。
《经济》: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作用的确很大,但遭遇这样的事件,公司岂不是要拿出很多资产去理赔了?
杨超:正是因为保险公司要负担起如此大的责任,所以我们有一套防灾防损的督查功能。比如我们会对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督查,促使其将风险管理贯穿到企业的整个生产、销售过程,防患于未然。保险公司做好了这个工作,可防止或减少事故发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从中也能实现自己的发展。
《经济》:有些时候发生的天灾,让人们防不胜防。
杨超:2008年就发生了严重冰灾、特大震灾。我们在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13日即宣布公司捐款1600万元,后来又发动全系统员工捐款,累计有6000万元。13日我们的人员就先期到达了地震灾区,14日宣布全面收养地震孤儿,一直把他们助养到18岁成人。
《经济》:特大地震刚刚发生就决定收养所有孤儿,能下这个决断很不容易。
杨超:我们并不是随便说说的,而是一诺千金,必须说到做到。我们知道,唐山大地震造成24万人的死亡,留下的孤儿数量为2400多人。当时我们估算这次汶川大地震会造成一千名左右的孤儿,我们每个月向他们提供600元抚养费,助养到18岁,这个钱我们是出得起的,有这个实力和能力才能负得起这份责任。我们尽一份责任,可以减轻国家一部分负担。
《经济》:企业精神实在令人敬佩,但能够建立一套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也许会更好。
杨超:是的,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去年两会期间我针对近年来我国巨灾频发,特别是年初严重雨雪冰冻灾害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提议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这个提案提出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这一提案的议题和相关建议就显得更加迫切了。
《经济》: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影响下,一些国际风险也开始波及到了中国。
杨超:我看这次美国暴发的金融危机与那里的一些金融从业人员的丧失道德,与那里的一些评级机构的不负责任及监管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去年两会期间,我曾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我国独立自主的信用评级体系的提案。金融危机发生后,我认为进一步证明了建立我国独立自主信用评级体系的必要性。国外信用评级体系存在很多问题,而且在金融危机中显现出了种种弊端。今年两会,我还将就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提一份提案。
无限风“险”在险峰
《经济》:过去我们基本上没有保险,现在我们已是世界老大。发展快是好事,但“高处不胜寒”。
杨超:过去我们说“无限风光在险峰”,现在我的感觉是无限风“险”在险峰。
《经济》:有压力吗?
杨超:压力还是比较大的。首先,经济增长放缓给保险业务发展带来了压力。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国外贸出口受阻,市场需求萎缩,工业生产减速,经济增速明显放缓,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回落,这会对消费者的保险消费能力和我们的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经济》:在资本运用方面是不是也能感受到压力?
杨超:资本市场走低、央行连续降息给资金运用带来了压力。其中股市的低迷对权益类投资构成挑战,利率连续下调使固定收益类投资面临严峻的形势,目前人民币存款利率已经低于保单预定利率。
另外,国际金融危机的加深给风险防范带来了压力。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正进一步加深,公司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很多。
尽管中国人寿在复杂的形势下继续保持了持续健康的发展态势,但我们宁可把面临的压力或风险因素看得多一点、估计得充分一些,目的是要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并努力变危机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确保公司不出现大起大落,保持平稳发展。
《经济》:一些国外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中出现了问题,不如说现在是通过并购扩大企业规模、拓展海外市场的好时侯。
杨超:适时进入海外市场、进行国际化发展是中国人寿的发展方向和必然选择,我们也看到此次金融危机可能会为中国保险业海外并购提供一定的潜在机会,但对海外并购我们一直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建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以有很多跟踪、关注,但在相关因素不明朗的情况下不宜轻易出手。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发展社会消防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消防安全资源,向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社会弱势群体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消防安全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管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2)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单纯靠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势必导致失控漏管;仅仅靠运动式的排查、整治,只能带来社会暂时“平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社会火灾防控模式,适应新形势发展。
(3)推进消防社会化进程的需要。消防社会化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逐渐演变成社会个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行为准则的过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只有改进消防安全管理理念、方式和方法,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加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活力,才能适应消防社会化的需求。
2.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2.1 政府主导机制滞后
一些地方政府注重发展经济,忽视消防基础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投入,农村、城乡结合部、乡镇一级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未审先建、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年9月第33卷第9期未改即用等违章建筑、员工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群租房屋、通天房等区域性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形成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亡人火灾多发高发。地方政府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大多情况下属于“被动干预”,往往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后才引起重视。
2.2 消防监督管理体制不适应
(1)公安外部消防监管职能交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安监、质监、工商、建设等部门工作职能交叉较多。
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建筑外墙保温、外墙广告、居住出租房屋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重叠、重复执法,不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管理系统性不强。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相互之间配合不多。
(2)公安内部监管体制不协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灭火救援职责,职业的特殊性、专业性决定了其难以完全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地方政府规定及警察管理制度。消防部门属于武警部队性质,执行现役军官法和兵役法规定,服役时间短,流动频繁,难以保留人才;部队管理与社会行政管理结合的角色,难以适应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公安机关的下属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却又属于政府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作为政府的二级部门,难以调动其他消防监管和应急救援资源和力量。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事矛盾突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灭火救援任务艰巨。就浙江省温州市来说,全市火灾隐患总量多、覆盖广,监督任务重,现有的防火警力与承担的执法任务极不相匹配。目前温州消防执法人员73人,人均管辖约1945家企业、5890家出租房、5186家个体工商户,管辖范围内违章建筑有3X107m2,2013年承担辖区5000余起火灾事故调查任务。此外,沿海地区及内地经济较发达的城市消防执法人员还承担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这些地区消防中队受编制限制,人员数量较少,面对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大队一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基本都纳入执勤备战力量编成,随第二、三车辆出动。
2.3 社会单位自我管理无序
许多单位和业主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盲目发展生产,忽视消防安全管理。浙江省温州、台州等一些乡镇和城郊结合部的企业普遍存在违章搭建问题,占用消防车通道,导致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消防安全。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3月13日,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部署开展的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台州市组织安监、建设、工商等24个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拆除违章彩钢板建筑58355m2,拆除门窗障碍物6513m2。2014年1月15日至5月8日,浙江省台州温岭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发现并拆除存在隐患的违法建筑的企业9160家,建筑面积超过3.5X,存在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7373户,建筑面积达559800m2。
2.4 火灾源头管控机制不合理
2.4.1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难以保证
(1)消防备案抽查制弊端凸显。备案抽查制导致大量中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工程等区域消防安全基本上处在失控漏管状态。受政策扶持、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家庭作坊、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乡镇中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市场准入门槛低、成本低,火灾荷载多、隐患量大,既无法通过市场自我调解管理,又缺少法律监管强制手段予以全面治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难以保障,火灾隐患十分突出。
(2)技术审查存在局限性。现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行政审批制度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到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结合。技术审查专业性强,涉及消防技术标准繁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警力不足、整体专业性力量不强,难以适应职责要求,施工现场检查难以保证。
2.4.2 火源管理存在盲区死角
对于浙江省2013年火灾事故分析,违反电气安装使用规定和电器故障等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占全年火灾事故总数的34.8%。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单位或者场所必须配备电工,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必须定期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配备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等必要的电气防火措施。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缺少电气技术和防火技术的专业知识;在执法过程中,火源整治要求相对单一,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
2.4.3 消防产品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消防产品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质监、工商(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监管职能的规定虽然变得清晰,但协同执法机制欠缺,尤其质监、工商对公安部的行业标准GA《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定》效力不予承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法消防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后无法移交,最终让使用领域违法消防产品再次进入流通领域和其他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保证、强制报废制度缺少法律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质量、完好率不高。
钢结构建筑防火涂料施工技术标准、对施工人员在操作上的技术要求及施工质量保证年限均属法律空白,防火涂料“一涂定终身”的制度设计存在先天性缺陷。
2.5 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有较高要求。各级政府及文化、建设、经信委、新闻出版、民政、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网格化管理中的网格员,大多缺少消防专门培训,只能检查发现一些基本的、较小的隐患,管理针对性不强。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施工图审查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一直以来没有消防资质、资格许可管理制度,成立、运行、管理缺乏法律具体规定,市场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受利益驱使还出现提供虚假、失实证明性文件的现象。尽管公安部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条件予以明确,但市场基础培育、人员素质培养还处在起步阶段。
(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途径较少、工资待遇较低等现实条件,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单位自我火灾防控能力普遍不高。
2.6 管理责任机制不完善
(1)政府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宄机制没有统一完善的标准。火灾事故监管责任追宄没有统一的依据和尺度,消防管理职责没有边界,消防安全监管人员基本上是承担无限监管责任。实践证明,责任追宄机制不合理直接导致工作推倭、责任扯皮、人人自危,严重影响消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单位主体责任机制不能体现“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一是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之比较低。经济的发展促使超高层、大跨度、大空间、深地下等综合体建筑层出不穷,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后收入可观,《消防法》规定的处罚额度最高只有三十万元,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单位火灾事故责任不清。根据《消防法》法律责任有关规定,一个单位如果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即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发生火灾事故未构成刑事责任的,仅仅设定了警告或者处分,与责权一致和公平正义原则要求不一致,与“单位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原则初衷相违背,难以实现法律的震慑、教育及警示作用。
3.对策探析
3.1 改革消防安全职责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通过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导职责。可以,September2014,Vol33,No.9参照国外消防救援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整合各部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职责,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开展防火、灭火救援工作,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理清消防监管职责。通过立法授权省人民政府出台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消防工作职责,实施项目化管理,作为火灾事故追责的依据和尺度。火灾事故监管责任的倒查和追责应充分考量社会面火灾防控的客观情况、监管主体能力的局限性及监管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联系,消防监管责任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党纪政纪制度设计的公平正义价值,应符合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导向,不应适用无限责任。执法人员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只要诚实无恶意,不应负个人责任,即使存在责任也应当是单位责任。如,2005年美国NFPA防火规范技术委员会起草、标准委员会并实施的《通用防火规范》第1.9条规定,只要执行规范的人员“在履职的过程中诚实无恶意,不应对因履行职责或者由于履行职责的原因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行为疏失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个人责任”;“在执行本规范相关法律、法令时出现的上述行为或疏忽而提出的诉讼,应由其所在机关进行辩护直到诉讼最终结束,产生的任何判决结果由其所在机关承担”。
(3)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单位主体自我管理职责的落实是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消防社会化的落脚点,是落实“单位全面负责”消防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规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单位主体消防安全职责才能履行到位。因此,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规定及一些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在立法时考虑根据违法成本实施倍数罚款,不设罚款上限;对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或者火灾损失扩大的,可考虑对单位及消防安全监管机构责任人员设定罚款或拘留处罚,以强化法律的震慑作用。
3.2 改革火灾源头管控机制,减少亡人火灾发生
3.2.1 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长效机制
(1)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将容易引发亡人火灾事故的生产、经营、储存、住宿合用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改建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实施重点源头管控,以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依法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把关过的建设工程,可以改行政许可为备案抽查制,压缩行政许可权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2)规范消防行政许可的审批主体。立法授予乡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对具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储存、住宿合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权及对应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以解决基层监管力量有责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年9月第33卷第9期无权、消防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量人少事多的问题。
(3)建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批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对消防部门行政许可,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作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的依据,消防机构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合法性及技术抽查结果负责。如果立法授予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许可权,则可以规定,消防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合格意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可以作为消防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
(4)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施工图审查、消防设施检测、评估等单位的火灾事故责任。通过立法,细化《消防法》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规定,明确检测主体、时间、程序和责任,确保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不良状况得到及时发现和改正。同时规定,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施工图审查、检测、维护保养、评估等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发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法律责任,促进设计和施工质量提升。
3.2.2 规范火源管理
对火源的管理,必须深入研宄火灾发生的规律,针对致灾新情况、新问题,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在电气火灾源头管理上,对使用一定年限一定规模的建筑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电工实施常态化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并配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等设备。在生活用火方面,应当禁止在城市的建成区放飞孔明灯、在民用建筑疏散通道上停放电瓶车充电,对违者可以设定一定的法律惩戒措施,以减少此类火灾事故发生。
3.3 完善管理模式和手段,提高火灾防控效能
(1)健全“网格化”消防管理制度。在各综治委网格化管理基础上,建立以安监、消防、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为核心的基层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隐患排查、抄告、整治、监管、督查、培训等工作制度,完善网格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在乡镇一级构建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同时,多措施、多途径为网格员提供消防安全管理的专门培训。
(2)推广应用便捷高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手段。物联网技术、安全出口逃生报警门锁、火灾远程监控、自动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等技防设施,并无法律强制要求配置。可以通过立法将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通过建章立制,采取降低火灾事故强制保险费率、减少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给予更加优惠的消防安全公共服务质量等途径,鼓励、引导单位推广应用。
(3)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诚信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及委托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评估,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以及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火灾事故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对单位信誉评级、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税奖补等的参考依据。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乘坐轮船飞机出行、出国出境、参与政府采购、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一定期限的限制。
(4)完善单位片组管理模式。单位片组管理模式是指相同行业、距离较近的单位组成消防安全片组,定期组织片组消防活动,相互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交流管理经验,实现片组自律、自我管理的一种消防安全管理方式。
建议片组管理由行业、单位配备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通过单位片组外部监督、内部自我管理、事故责任强化,实现单位自我管理。同时,对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单位和场所,将其加入片组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管理能力水平作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必备条件。
3.4 突出专业化教育培训机制,强化管理能力建设
(1)建立消防安全专业化培训机制。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组成人员、保安人员、消防安全教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以及施工图审查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等,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力量,必须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化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通过继续教育制度保持其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