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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Guide Service Teaching Reform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HUANG Guoqi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Abstract This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guide vocational skills concept and constitute , mainly discussed the problems exist in college "guide service" teach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and further proposed specific measures of "business guide" teaching reform.
Key words vocational skill; guide service; teaching reform
1 导游服务技能的概念及构成
1.1 导游服务技能的概念
在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编写的导游业务教材中界定的导游服务技能是指,“导游人员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为游客服务的方式和能力”。①姚雪莹认为,导游服务技能是导游在已有旅游理论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导游工作服务的特点,通过练习而形成的稳固的导游服务方式。②综合上述作者的研究,我们不难看出,导游服务技能的概念主要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1)导游人员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是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前提。(2)导游人员自身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是服务技能提升的基础。(3)根据导游工作的不同特点,提供专项是导游业务能力增强的关键。结合导游业界实践,笔者认为,导游服务职业技能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2 导游服务技能的构成
1.2.1 带团技能
带团技能是导游职业技能的核心,是指导游在带团期间为了满足游客需要、保证旅游活动顺利完成,所熟练运用的各种带团方式、方法的能力。掌握不同团队的基本服务程序和操作技能,是带好旅游团的前提。
1.2.2 讲解技能
讲解技能是衡量一位导游职业技能的重要指标,它具体包含口头讲解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态势语言能力三方面的内容。要求导游人员在为游客提供沿途风光讲解、景点导游讲解、平时应变沟通中能综合运用语言技巧,传播目的地文化和进行思想情感的交流,是导游的立身之本。
1.2.3 应变技能
应变技能是导游职业技能的关键,是指在旅游途中,面对不可控因素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导游能够运用自身丰富经验,灵活、理智地处理后续事宜,尽量减少游客利益的损失。导游员在突发事件处理上的得体、机智与灵活,是游客满意度的评价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维护旅行社声誉的有效途径。
1.2.4 专项技能
专项技能是指服务于各种旅游形式所需的专门能力。随着游客旅游经历的日益丰富,会议旅游、休学旅游、工业旅游、新婚蜜月旅游等形式丰富、类型多样的旅游产品对导游服务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导游人员在熟练掌握常规服务技能的同时,还要补充专项旅游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提升旅游服务的层次。
2 高校导游业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 教学内容理论化偏重
高校导游业务的教材,在教学内容上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对于概念、程序、原则、方法的内容阐述多,而质量高、代表性强的经典案例和实训项目训练较少,对于行业的前沿信息、新知识和新理念的介绍缺乏,导致课程内容陈旧、滞后行业的发展,实践指导性差,因而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2.2 实践技能训练项目单一,局限于导游讲解
导游业务实践技能训练的项目应该包括服务准备、迎接服务、入住酒店、核对游览项目、参观游览服务、送客服务等六个实训环节。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往往偏重于导游讲解,将讲解服务作为导游业务教学中的重点,而忽略了导游带团是流程式操作。
2.3 “双证”师资缺乏,教学效果欠佳
实践性教学是上好导游业务课程的基础和支撑,需要同时拥有教师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双证”教师充实教学队伍。而现实情况是,现在很多高校从事导游业务课程教学的老师尽管有丰富的理论教学素养,但是缺乏必要的业界实践经验的积累,在教学中只能就理论深挖知识点,照本宣科,不能通过鲜活的案例和亲身经历,情景再现式地与学生(下转第96页)(上接第92页)分享带团过程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流程,因而缺乏针对性和吸引力,教学效果欠佳。
2.4 教学评价单一
对于实践技能性操作课程的考核,不能仅仅通过课程考试这唯一的手段来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这会导致学生为了获得高分而应付考试,知识不能内化为技能,转化为一种职业素养,这是在导游业务教学评价中必须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
3 基于职业技能培养视角的导游业务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3.1 以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为目标设计教学内容
导游业务课程教学的基本目标是要求学生了解导游学的相关基础知识,熟练掌握导游服务程序,灵活运用专业职业技能处理旅游接待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为培养专业导游奠定基础。为实现上述目标,导游业务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应打破常规套路,以实践能力培养为主线,进行模块化教学,将全书分为导游概述模块,导游必修技能模块和导游专项技能模块三个部分。其中导游概述部分重点讲述导游学基础知识,必修技能和专项技能模块注重实践技能的强化和训练,培养学生的上团操作、导游讲解、突发事件处理等综合能力的提升。
3.2 丰富实践技能训练的项目
按照上述构想,在实践技能两个模块的教学中,每一模块在教学内容的编排形式设计为学习目标、学习方法、案例导入、正文、课堂小结、案例延伸讨论、课后思考题七个项目。在了解本章学习重难点、学习方法的基础上,以案例导入的方式进入课堂,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其探讨的兴趣,带着问题进入正文的学习,具有针对性。在课堂小结部分将新课内容和案例导入有机结合,再次强调学习的重难点。案例的延伸讨论可以结合业界经典案例,尝试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通过情景再现的方式锻炼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后思考则进一步促使学生的反思和能力提升,有利于学生导游职业技能的进一步形成。
3.3 完善教学师资结构,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为了弥补教师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照本宣科的弊端,强化师资建设,兼顾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均衡发展,是提高导游业务教学效果的基础。具体而言,学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教学师资结构:(1)提高“双证”教师的持证比例。鼓励教师报考导游资格证,从事导游业界实践,积累带团操作经验,丰富一手教学素材。(2)聘请旅行社优秀的海外领队、星级导游到学校开设专题讲座,让学生直接与业界进行接触。(3)鼓励一线教师深入到旅游企业顶岗锻炼,参与经营管理,增强教师的业务实战能力,同时给学生提供一定的实践机会。
3.4 多元化的教学评价体系
实践技能性课程的考核应制定多元化的教学评价体系,针对导游业务而言,学生的考核应分为基础理论考核、实践教学考核、平时课堂提问三部分,分别按照30%、50%、2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其中实践教学考核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打破传统的试卷考核形式,激发学生的创造性。
4 结语
本文从职业技能培养的视角探讨导游课程的教学改革,以期全面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导游服务水平、导游讲解技能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为业界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
本文系西南大学教改项目(2012JY036):《导游业务》课程教学改革研究——基于职业技能培养的视角研究的阶段成果
1、和谐德育。和谐德育的本质必然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社会发展和受教育者的需要为出发点,在遵循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的基础上,通过调动德育内外部各要素的整体和谐互动,促进受教育者思想道德素质和谐发展的一种德育模式。
2、和谐德育研究。和谐德育研究,是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从德育要素的整体联系入手,深化多层面教育规律的研究与运用,构建德育过程诸要素之间的和谐关系,增强德育的合力,从而促进学生思想品德及整体素质和谐发展的一种研究模式。
3、研究的理论基础。和谐德育研究以哲学关于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原理为理论基础,传承中国文化中“天人合一”、“整体和谐”、“和而()不同”的和谐思想,借鉴西方文化中“美德乃是一种和谐”、“公正即和谐”的思想,吸纳教育学、社会学的和谐思想。
二、研究的意义
1、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建构和谐德育,以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为起点,推及全体公民思想道德水平的提升,能够加固依法治国的内在基础,这就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2、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德育是素质教育的核心。建构和谐德育,就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通过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和谐有序的教学过程以及优化教育教学环境,使学校教育系统中各个子系统及各要素之间协同作用,产生教育合力,从而促使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全面和谐地发展。
3、发展新时期学校德育的内容。目前,各级学校之间的衔接以及学校与家庭、社会的相互配合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和谐因素,这是制约德育工作整体效果的根本原因。要解决德育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就必须构建和谐德育体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贯通,互相配合,相互补充,形成教育合力,从而促进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
三、研究的途径
构建和谐德育最主要是要实现以下几方面的和谐:德育目标的和谐;德育内容的和谐;德育过程的和谐;德育方法的和谐;德育环境的和谐;德育评价的和谐。在学校的具体实验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更新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把以人为本作为建设和谐学校的核心,尊重人、依靠人、提高人。首先,尊重人是办好学校的前提。特别是对学生。其次,依靠人是办好学校的保证。学校的发展主要是靠广大的教师。他们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再次,提高人是办学的目标。要提高广大教师的思想和业务水平,给他们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学校要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道德水平,根据每个学生的基础和特长,使其不断发展和进步。
2、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师生关系是学校教育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不仅是开展教育活动、完成教育任务的重要条件,而且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力量。教育民主化是一个全球性的世代潮流,要作到教育的民主化,必须要实现师生关系的民主化。
3、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的。对于学生来说,学校是学生学习活动的主要场所,校园内自然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建设健康的文化环境,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课题。
4、加强安全教育,保证师生平安。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安全教育,保证师生平安,也是实现和谐德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5、整体优化的大德育观研究:学校、家庭、社会“三教”和谐。学校德育与社会环境、家庭环境以及校园环境之间始终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所谓整体优化的大德育观,指的是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教育优势,使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教育合力,推动学校、家庭、社会德育目标达成一致,德育理念趋同,德育过程同步,德育方法互补,德育资源共享,从而产生多渠道、多方位的和谐德育效应。只有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教育力量和谐一致,才能对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起到最大的促进作用。
四、研究的建议
当下,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大家都在分析就业难的原因,求解应对之策。职业专家指出,今天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困境,部分原因在初中毕业时就埋下了。因为初中毕业是人生的第一次分流,是决定职业发展方向的源头。然而,目前初中阶段的教育很少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选择理想、体验职业生活的机会。学生整天沉浸在题海中,两耳不闻窗外事,除了考试得高分交差,似乎没什么其他理想追求。初中毕业后,许多学生只知道按部就班、墨守成规地考高中、上大学,不懂得根据自己的优势、特长及未来人才市场的需要科学地规划学业,于是,学生所学的并不是自己擅长和感兴趣的领域,自己的职业竞争能力没有被充分开发出来。 其实,人无十全,才有偏短。由于人的知识结构、能力才干、素质修养和兴趣爱好不同,任何人都有其擅长的一面,也有其欠缺的一面,关键在于要能清醒认识自己,给自己准确定位,发挥自己的特长,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
从青少年的生理、心理成长过程来看,初中三年是从少年到青年的转变,从幼稚转向成熟的关键时期,他们对很多问题的看法开始从懵懂困惑、任性幼稚向着清晰、理智、合理的方向发展。此时是他们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当中有的是没有意识去规划未来,有的则开始思考规划自己的未来,但由于人生阅历、生活经验、知识水平的限制,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不确定,对未来的规划多了盲目性和畏惧性,有些人就出现了人生目标模糊,学习动力缺乏,生活兴趣缺失等消极状态。由于没有人生目标的生活是无聊、不安、焦虑的,于是也就出现了厌学、逃学、沉迷网络、行为出现偏差等现象。而以职业理想为导向的学业管理则为中学生提供一个学习与体验人生规划的平台。
很多国家,为了让学生了解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并且从事与之相适应的职业,非常重视中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如美国学生很小就有自己的职业理想,学生知道自己将来要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学习的过程中,也是学生为今后所要从事的职业做准备的过程。因此,学生的学习目的清晰,学习状态积极、主动、自觉。我国对学生的职业理想规划教育起步很晚,很多学生大学毕业了也不十分清楚自己未来要做什么;高中生的职业意识就更为淡薄;初中阶段这方面的教育几乎是一项空白,最近,才有专家呼吁:“职业规划应自初中始”。
我校是一所公立的民工子弟学校,全校16个班级,870名初中学生全部是来自十几个省市的民工孩子。他们当中,也许有少数的人能考上普通中学,以后上大学,接受良好的教育。但是按照目前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约为1:1的比例来算,就算小升初时我们学区的一个班的民工孩子没有被择优录取到其他学校,我校还是有70%多的学生要进入各类职技学校学习动手操作型技能。为了使学生正确认识自己,学习科学、合理地规划自己的人生发展,能够根据自身的兴趣和优势在不同境遇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我校决定根据学校的生源特殊性,开展初中民工子女职业理想的教育;通过综合实践活动,增强学生对职业的感知和体验,形成一定的职业技能;探索初中生职业理想导向下的学业管理模式。
二、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
1、课题界定
职业理想是一个人所特有的一种主观意识,对求职、择业及就业准备有直接影响。青少年学生由学校走向社会时,根据自身的特点及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现实,确立职业理想后,可为理想的职业和具体的目标而努力,为获得自己认为理想的职业而做好有关的各种准备。因此,职业理想对于人们求职和进行就业准备,绝不仅仅是一般性的影响,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推动人们想方设法地去获得理想职业的动力,即推动人们求职和进行就业准备的动力。
学业规划,是指为了提高求学者的人生职业(事业)发展效率而对与之相关的学业所进行的筹划和安排。具体来讲,是指在求学者完成文化启蒙阶段的学习以后,也就是在决定其职业发展方向的源头上(一般为初中毕业),通过对求学者的自身特点(性格特点、能力特点)和未来社会需要的深入分析,正确认识、确定其人生阶段性事业(职业)目标,进而确定学业路线,然后结合求学者的实际情况(经济条件、工作生活现状、家庭情况等)制定学业发展计划,以确保用最小的求学成本(时间、精力、资金等)获得阶段性职业目标所必需的素质和能力。换言之,就是通过解决求学者学什么、怎么学、什么时候学、在哪里学等问题,以确保用最小的求学成本(时间、精力和资金),通过学习成长为满足阶段性职业目标要求的合格人才,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求学者的人生职业(事业)发展效率,并实现个人的可持续发展。学业规划是通过升学决策与学业管理来实现和完成的,而学业管理则是通过学生对自己每天、每时每刻的学习计划与安排,通过品德修养、智力开发、身体锻炼及其他方面素质的全面提高,以确保其完成学业后,成长为适应社会经济(人才市场)需要的合格人才,进而顺利实现自己的阶段性职业或事业目标。
2、理论基础
(1)特质因素论
特质因素论是最早提出的职业辅导理论,强调个人的特质与职业选择的匹配关系。帕森斯是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被誉为是“职业辅导之父”。帕森斯认为在选择职业时,首先须通过心理测量工具评估个人的能力,及对自己的态度、能力、兴趣等有一清楚的了解;其次,要了解各行各业达到成功的需要和条件、优缺点、酬劳、 机会以及未来展望等;最后要以个人和职业的互相配合作为职业辅导的最终目标。他认为,只有这样,人才能适应工作,并且使个人和社会同时得益。
(2)生涯辅导理论
生涯是一个有关生活风格的概念,包含一个人在其一生中所从事的一系列与个人工作生涯有关的所有活动。生涯辅导是指由咨商师所主持的系统性方案,用以促进个人的生涯发展和生涯管理,是生涯教育的一项重要内涵,整合了家庭、社区、和学校等层面,以促进学生的自我导向:是一系列用以协助学生自我理解并掌握工作世界中的机会、学习发展其个人生涯所需的决定技巧,包括工作找寻、工作面试、工作适应技巧,并将学生安置于其所选定的职业中。
(3)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立足长远发展”是我校的办学理念。根据我校学生的实际,开展以职业理想为导向的学业管理的实践研究,正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学校理念的具体表现。
三、研究的目标
1、我们并不需要初中生过早定下就业目标,但是了解行业发展趋势、体会职业工作要求、掌握职业规划要领等等这些知识是必不可少的。我校旨在通过此课题的研究让学生在正确认识自己的同时,进行职业感知和体验,从而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为他们今后选择专业、规划人生奠定基础;
2、让学生解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和资助政策以及就业前景,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高中学校类别;理解职业与个体成长发展的关系,形成职业平等、劳动光荣、行行出状元的职业观念,养成正确的劳动、生活和学习态度,增进对父母的了解,培养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心;
3、依托综合实践活动和学科渗透,加强学业管理,使学生掌握一些简单的动手型职业技能,为民工孩子将来自力更生,立足社会打下基础;
4、 通过本课题研究,带动全校近五分之四的青年教师的科研热情,引领青年开展课题研究,跨好向科研型教师的第一步,从而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1、测试、调研,现状研究
①近年来,宁波地区民工子女学校的学生毕业去向与就业现状调查分析
②农民工孩子的家庭状况及家长的就业现状的调查
③我校学生职业理想的现状调查
2、实践研究
①我校开展初中民工子女职业理想教育(包括职业体验、职业感知、家政、技能操作、实践活动等)的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建设的可行性研究
②在相关学科渗透民工子女职业理想教育的探索研究
③分年级段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的心理辅导、综合实践与毕业分流指引
④通过专题德育、校企联合等途径实现职业理想教育的探索
3、研究的方法
①实践研究法
②调查研究法
③实验研究法
④个案研究法
四、研究的步骤
1、课题筹备阶段。教师理论学习与培训,制订出具体研究计划和研究方法。
2、调研宣传阶段。完成学生职业问卷设计、量表设计,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研报告;向学生进行职业理想的渗透和宣传。
3、行动研究和实践探索阶段。编写校本教材;开展主题活动;学生不断盘点自己,正确认识自己,职业技能的形成强化;学生职业理想导向下的学业管理模式探索。
4、研究的整理反思与改进推广阶段。形成相关论文;形成研究报告;讨论交流。
五、预期成果
1、开发利用校本教材,使学生在初中阶段学习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动手技能,同时丰富学校综合实践的内容;
2、形成职业理想导向下的学业管理模式;
一项目教学的基本内涵
项目教学最早来自于西欧国家早期的劳动教育,19世纪60年代经美国教育学家约翰•杜威完善,逐渐发展成一种重要的理论教育和技能教学模式。参与项目教学的学生能够获得大量理论课程难以提供的一手实践经验,并在项目教学中锻炼解决实际生产问题的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目前对于项目教学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国内外的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和理解,将项目教学定义为教学方法、教学策略或者学习方式。无论学者们如何界定,对于项目教学都已形成了基本共识:项目学习强调对概念和原理的深层次理解,而不只是了解事实本身;项目学习培养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孤立地练习刻板的技能;项目学习强调尊重学生的兴趣而不是循规蹈矩地服从于课程;项目学习强调对宽泛的、交叉学科知识的学习,而非局限于狭窄的基于现成课程的知识;项目学习用的是直接的、基本的或原始的材料,而不是课本、讲座以及二手的材料;项目学习强调学生自己开发数据和材料而教师不能越俎代庖。项目教学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提供锻炼多种技能的机会,既能增强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还能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学生在团队中能够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同时,项目教学一般有较长的周期,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时间、有能力深入地钻研项目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巩固课堂教学成果,并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
二项目教学的设计原则
项目教学针对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学生设计,项目设计应当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但是无论想要实现什么样的教学目标,项目设计的过程中,都应该考虑到学生的学习能力及知识水平,结合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目标进行综合衡量。在作者看来,项目教学的设计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一)典型性
项目教学作为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接轨的一种教学模式,项目来源应当与行业生产息息相关,具有行业的直观性、技术性和应用性特征。即项目设计可以是虚拟的,但应当来源于行业或生活中的实际项目,并且是能够体现整个系统化生产的项目,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典型性。学生通过参与项目,可以直观地了解社会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开创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打造“学思结合、知行统一”的教学途径,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综合性
来源于实际的项目内容,一般来说不会局限于某个专业,而是围绕着某个实际生产问题,涉及到多专业、甚至跨学科的知识。通过设计的教学项目,将这些学科与专业整合到某一个项目当中,突破传统教学模式中单一专业的限制,乃至可以突破学科界限,以项目为依托,构建学习内容。在综合教学项目,可以构建跨专业、跨学科的项目团队,在教学中推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交流沟通的能力。可以说,项目教学是建立在跨学科基础上的,通过项目所包含的综合内容来达到教学的完整性。
(三)开放性
项目教学贯穿在学生的整个学习时间中,不仅包括正常的课堂教学,而且分布在学生的课余时间里。学生可以利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自主地选择项目内容、团队成员、指导教师,在不影响预期教学目标的前提下,自由地规划项目进度,选择学习时间。同时,学生完成项目目标的方法和程序不是唯一的,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知识,采用考核、论文、报告、实物等开放形式,多角度全方位的解决问题。
(四)阶段性
项目的设计不仅要体现生产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还要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使其在现有的知识储备下,能够通过探索研究完成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的设置要合理,难易程度要适中,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前一阶段的项目要为后一阶段的项目做好铺垫,并预留一定的拓展空间,按照由简入繁的思路设计项目。
三项目教学的目标设计
项目教学能够培养学生不同层次的能力,根据德国学者Gudjons的理论,两项要素在项目教学中极为重要:(1)沟通在项目教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项目教学中,良好的沟通可以协调整个项目团队的工作,协调团队成员间的位置,加强成员的责任感,便于成员间交换意见,解决问题。(2)处理信息的能力。在丰富的教学资源中选择合适的信息进行选择和整理是解决任何问题的基础,同时,将所有信息汇集并总结成适当的表达形式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而结合实际,作者认为,项目教学培养的核心能力应当包括以下三条:
(一)合作能力
学生在项目教学中学会如何积极参与到与他人的合作中去,建立整个教学团队结构的过程就是学生磨练团队沟通技巧的过程。在应用型本科教学中,项目教学很可能将跨专业、跨学科的学生融合在同一个团队中,这就需要学生在短时间内与本组的其他成员熟悉起来,在完成教学项目的过程中互通有无,共享观点,不仅要和本项目组成员进行沟通,在整个项目进行过程中,还要跟指导教师保持交流。在达成一致观点的前提下,合理分配任务,明确每个学生在团队中的位置,并尽心尽责地完成好自己的工作。每个团队中都应当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团队规则,每个学生需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并为之负责。可以说,良好的合作能力是一个项目团队能圆满完成教学项目的前提条件。
(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在完成教学项目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的就是定义问题的技巧,在繁杂的实际情况中精确地找到问题的核心,并将复杂的问题分缕成简单的阶段问题,由简入繁,逐步实现。在定义问题之后,需要的就是收集相关信息的能力,充分利用高校的教育资源,检索与问题相关的信息并进行筛选,从中提取出真正需要的数据为己所用。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还能够锻炼规范写作和语言表达的能力,以及合理安排时间和任务的能力等。
(三)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
高等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为人诟病已久,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学生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把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到理论中去,造成动手能力较差,理论不能跟实践相结合。项目教学的特点之一在于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学生是认知主体,是知识的主动构建者,教师在项目教学中起引导、监督的作用。通过项目教学的形式,逐渐转变学生对学习模式的认知,树立新的学习观念,改变学生惯于被动学习的局面,调动学生参与项目开发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以自主学习为主的学习方式,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综上所述,项目教学能够培养学生在实际中解决动态复杂问题的能力。在项目教学的环境下,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地参与到实践中,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创新性和实践性,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使之成为培养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的人才。
四项目教学的层次设计
项目教学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教学模式,重点是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理论与实践并重的项目教学体系。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作者以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高年级阶段专业课程框架内的项目开发。这种模式建立在学生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基础之上,主要面向应用性、专业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课堂教学框架内设计小型的项目开发课题;(2)设置综合性项目开发的独立课程。主要面向综合性较强、工作量较大、无法在常规课程内开设的项目,通过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将项目开发训练纳入现有的教学方案,成为独立设课的教学项目;(3)以教师科研项目、企业委托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为依托,建立以项目为中心的团队,在指导教师的引导下,以课外自主研究的方式完成项目教学活动。
参考文献
[1]杜威.经验与教育[M].姜文闵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2]刘育东.我国项目学校研究:问题与趋势[J].苏州大学学报,2010(4).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最古老的基本权利之一,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的《大》。《大》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676年,英国国会辉格党人为反对查理二世复辟封建王朝的倒行逆施、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促使国会通过了著名的《人身保护法》。该法案规定了不准非法拘捕以及将合法拘捕的人及时提交法庭审判。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避免横向的侵害,人身安全被赋予极高的优越性。可以说,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是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产物。
一、概念及公约规定
人身安全权通常和人身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早期思想家在论述人身自由与安全时也常把它们视为一个整体,或权利的两个方面。” [1]欧洲人权委员会在宣布受理阿德勒和比威斯诉联邦德国案中说:作为仅指人身自由与安全而言,从其固有联系看,自由与安全应视为一个整体。本文中人身安全权和人身自由放在一起论述,合称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指公民人身健康受自己支配,而且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剥夺、限制、酷刑、不人道的惩罚、奴役和科加劳动义务以及不法侵害的权利。[2]
很多人权公约把人身自由与安全放在一起加以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第6条等。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3]逮捕指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指剥夺自由的状态,不管它是否出自逮捕(监禁或审前拘禁)、定罪(囚禁)、绑架或其他行为。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分。”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与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五条:“(一)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非洲人权和民族权》第十九条:“每一个人均有权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除非根据事先已经制定好的依据和条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自由。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丑)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加抑或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
针对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几个公约专门做出了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每一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儿童权利宣言》三十七条:“缔约国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于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人和儿童的自由。对儿童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含义
人身自由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是不同的,二者不能混淆。所有的人权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作为人权之一的人身自由属于自由的一个方面。人身自由从最狭窄的意义上理解就是身体活动的自由。[4]因此在这个层面上理解,对于人身自由的干预就是把某个人强行拘禁于某个场所的结果。这个场所可以是监狱、劳动教育场所、精神病院、戒毒所甚至家里。但是如前面所列的条约所规定的那样,这种拘禁必须要有程序上的保障,被逮捕者和被拘禁者被赋予一些权利:被告知的权利、获得法庭人身保护令的权利[5]、获得赔偿的权利。考察各国对人身自由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比如在新加坡,人身自由被解释为 “与个人身体有关的自由”,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被限定为个人物理身体的监禁、惩罚和遭受痛苦。但是在美国的判例中,人身自由被解释为所有与人身有关的自由,包括表达自由、宗教自由,获得平等机会的自由、隐私权以及生育权等。[6]
我们要明确的是,追求人身自由不是以完全废除剥夺人身自由的国家措施为目的。考察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反对剥夺自由,而是反对任意和非法剥夺自由。国家机关必须准确界定可以剥夺自由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序,并有义务防止国家机关及执法公务人员任意和非法地剥夺公民自由。
人身安全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曾倍受推崇,它保证公民得到国家的保护,以免由横向层次上的干预造成的对其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损害。现代国际公约中的“安全”有相似的含义,缔约国负有积极义务保护公民身体完整性。一种系统性的解释表明,人身安全为个人提供了独立于人身自由之外的法律自由主张,这些主张主要针对由私人实施的对人身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预。[7] 1990年7月12日,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德尔加多。帕埃滋诉哥伦比亚案中指出:“从法律上讲,国家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没有被逮捕或以其他方式被拘禁,而无视在其管辖权下为人所知的对他或她的生命的威胁。国家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与合适的措施来保护他们。”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内涵应包括:
1、公民健康受自己支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f)规定“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不受非法拘留或逮捕以及人身自由不被剥夺的权利。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美洲人权公约》第七条:“(三)不得对任何人任意进行逮捕和关押。”欧洲人权机构对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内涵仅限于禁止非法逮捕或拘禁和拘束,这未免显得过于狭窄。[8]其实与剥夺自由相关的情况还有精神疾病、流浪、吸毒、教育目的、移民控制、为公共安全而采取的预防性拘禁等。但是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以微弱优势(30赞成,27票反对)支持对“逮捕”和“拘禁”作广义解释,因此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吸毒者、流浪者以及私人对自由的剥夺,都应理解为逮捕或拘禁。但是在我国,逮捕和拘禁还是只具有狭义的意义,不做扩大解释。
很多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不能任意剥夺自由,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拘禁必须基于法律确定的程序和根据,必须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理由和对他的指控,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赋予因追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向法庭的权利以及得到赔偿的权利。[9]“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是指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让法庭不拖延地审查这种拘禁,不管拘禁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发现拘禁不合法,他们有权要求法庭释放他们。如在伊内滋。托里斯诉芬兰案(第291/1988号来文)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拘禁几乎达3个月之久,原则上讲是“太长了”。[10]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的一般性意见中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几天”。这说明国际条约虽然规定了合理的时间,但是具体是多少并没有明确界定。有些国家如美国通过人身保护令状来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所谓人身保护令状,是从法院对任何监禁他人的人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件,要监禁者必须把被监禁的人带到法庭说明监禁此人的要求。被监禁的人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发出人身保护令状,并陈述认为他是被非法监禁的根据。[11]
3、免受奴役权。《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二、任何不得被强迫役使。三、……(甲)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或强制劳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三款中的(乙)(丙)规定了不认为是强制与强迫劳动的情况,如作为对罪犯的惩罚的苦役监禁,依法庭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拘禁假释期间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军事性质的服务、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以及属于正常公民义务的任何工作或服务。《美洲人权公约》第十六条:“不受奴役的自由(一)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从事非自愿的劳役,各种形式的奴役和劳役,正如奴隶交易和贩卖妇女一样都应予禁止。(二)不得要求任何人从事强迫的劳动或强制劳动。”《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四条:“(一)任何人不得被蓄为奴或受奴役。(二)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制或强迫劳动。”
4、免受酷刑以及不人道的惩罚。《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三条:“禁止酷刑 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使之遭受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惩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同意而施以医药获科学实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人道待遇的权利 ……(2)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残暴的、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惩罚或待遇,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受到尊重人类固有尊严的待遇。”
三、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其他权利的关系
1、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们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权利。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生命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是一切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是固有的、至上的、第一位的人权。在联合国的文件中,生命权被规定为不可剥夺的、不可克减的人权。联合国及其组织对生命权的保护是无条件、没有保留和没有例外的。[12]人身安全权是生命的一道屏障,因为侵犯生命权总是从侵犯人的自由与安全入手。从国际条约看,缔约国有义务不去任意地剥夺人的生命,在其领土内,缔约国更有义务去保护和确保人们的生命。缔约国最低限度的义务有反对谋杀,由此引伸出缔约国有义务去调查死亡,这在布莱尔诉乌拉圭案中可以体现出来。
2、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与人格尊严权密切相关,人格尊严权是指人们的身体、荣誉、名誉、思想、信仰免受任何歧视、侮辱或侵犯的权利。对人身加以任何形式的侮辱或惩罚都有悖于人格尊严的原则。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意见指出:“以人道和尊重人格的方式对待丧失自由者是一项基本和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这项规则的应用丝毫不取决于缔约国现有的物质资源水平。必须不加任何区别地应用这项规则,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本源、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传统上,人身自由只限于保护个人免受任意逮捕,不包含任何有关犯人待遇的义务;禁止酷刑一般被理解为一项避免国家干预的经典的个人权利,国家没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包含了不受酷刑和不人道的惩罚的权利内容,在一定意义上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3、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健康权[13]也有密切联系。健康权的内容之一是保持身体的完整性,不受他人任何方式的摧残以至身体受到伤残或致命损害,这一点和享有人身安全权是相同的。基姆在他的《探索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中说:“健康是仅次于人的自然生存的世界性质的最基本的人类需要。没有健康人将丧失人作为人最完整的大部分特性。没有健康人就不能发展为或称为更充分的人。没有健康,生命则失去意义和价值,其它的人权成为一句空话。”健康权不包括获得健康的权利,但包括自由和权利两方面的内容。享有健康权意味着有自身健康免受干涉的自由,并有权获得卫生保健以及健康所需的安全的商品、清洁的水源和信息。《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中,委员会坚持认为缔约国具有不可克减的“核心义务”为健康权的实现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如果由于资源紧缺不能履行这些核心义务,国家“有义务证明,已尽一切努力,利用所有可以获得资源,优先满足有关义务的要求。”[14]有人认为,国家在健康权方面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
人身安全权是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或尽可能继续下去。”[15]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16]人们只有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才能保障其社会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在当今社会,明确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实质和内涵,了解国家在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公民主张和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有着重大意义。
注释
[1]杨成铭:《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2]于立深:《我国宪法典公民权利条款评析》,《长白学刊》2002年第4期,第28页。
[3]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5] 所有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都有权由一个法庭不拖延地对拘禁进行审查。这一权利来源于英美法中的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原则,其存在于剥夺自由是否合法无关。
[6]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页。
[7]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8]杨成铭:《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9] 详见CCPR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8号一般性一件(第16届会议,1992)。
[10]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11]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1页。
[12] 联合国及其人权委员会对死刑问题上所持的立场,突出表明国家、地区不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判处和剥夺罪犯的生命,不能把剥夺少数人的生命,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手段。
[13]《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确认了健康权,《经社文权利公约》第12条对健康权作了最广泛的承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特别保障怀孕妇女和母亲的健康权,《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包含了有关儿童健康权的最为广泛的规定,此公约得到了广泛承认,因为目前只有两个国家没有批准这项公约。联合国示范规则含有关于残疾人健康权的规定。在区域层面上,《欧洲社会》第11条、《〈美洲人权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0条和《非洲人权》第16条对健康权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