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利弊范文

时间:2023-08-29 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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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利弊

篇1

前言

为了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预期稳定现金流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资产证券化得以应运而生。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通过将不良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提前收回现金,提升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但是,如果发起人为了减少自己坏账的风险和成本,而将该笔坏账通过证券化的流程使其可以在金额市场上销售,这样就会使投资者承担确定的风险。换言之,是发起人将自己坏账的成本转嫁给了广大投资者。这样绝对不是资产证券化的本意,那么资产证券化能避免坏账证券化以保护投资者吗?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况

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①

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SPV,由其通过一定得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②资产证券化将相对不流动的资产转换成市场可出售的证券,提高了资产流动性,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

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在银行财务管理中,资产证券化是银行贷款业务适应市场发展而自发产生的新的银行业务,是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持有贷款到期、坐等利差实现的革命性变革,属于金融业务的一种创新。资产证券化不仅使银行突破了金融管制体系下分业、分地区经营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提高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分散了信用风险,增强了银行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更使商业银行开发新贷款品种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日益提高,资产证券化的品种会日益增多,交易结构会日益复杂。

二、避免资产证券化沦为坏账处理的因素

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通过将不良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提前收回现金,提升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以实现不良资产流通起来的过程中,是否会沦为坏账处理的工具呢?如果在构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未考虑到坏账的问题,或者说没有设计规避坏账假借资产证券化的名义来转嫁风险的因素,那么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初衷就荡然无存,其存在的价值也就会失去根基。

(一)不良资产不同于坏账

银行如果出现坏账,确实会造成银行的损失,影响银行的信贷资本和资产的流动性。这笔不能收回的账款是否可以以不良资产的名义来实现证券化呢?当然不能。

从不良资产与坏账的区别来看,坏账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而银行的不良资产(常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是那些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

从不良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来看,之所以资产证券化从问世以来一直被视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最佳途径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确实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但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的: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不良资产都能证券化。

可见,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是为了解决那些欠缺流动性的资产,实现已经逾期回收的贷款的回笼,同时,对资产证券化还进行可限制,所以,理论上是不允许确定不能收回的坏账进行证券化。

(二)信用增级降低坏账处理的可能性

信用增级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中被用以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技术。③信用增级既可以由发起人通过超额担保、购买从属证券和设置利差账户等形式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通常是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和银行)通过保险、担保和签发信用证等形式提供。一般,在证券化的过程中,SPV与信用增级的提供人签订信用增级合同或者让偿付协议,明确信用增级提供人的信用等级、所提供的信用增级方式、幅度、偿付的条件和信用增级提供人可以获得信用增级费用。④

信用增级并不是从形式上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从表面上显示为良好资产,以吸引投资者,其实,证券化的资产通过信用增级,可以使投资者即使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也能实现证券权益的实现。是为了提高资产信用级别,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轻和化解资产的信用风险,并在实质上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保护。

信用增级确实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的权益,但是,有一点可能会被忽视,就是潜在的审核功能。试想,有谁会愿意为确实不能回收的坏账来进行信用增级呢?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肯定也会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比起水平参差不齐的投资者而言,显然,专业从事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提供者更可能识别是否是坏账。

(三)真实销售减少坏账处理的可能性

SPV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防火墙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是为避免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和SPV的破产风险危机应收款,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要求SPV需采取"真实销售"的方式从发起人处购得应收款。真实销售要求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是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这也意味着SPV在交易之后既有权获取资产的收益,还需要承担资产的损失。

关于真实销售可以减少坏账处理可以从非真实销售角度来思考。例如,证券化资产剩余利润抽取利润不属于真实销售,它是一开始并没有确定发起人对资产的责任,而是若资产发生损失,发起人就爱予以弥补;资产在偿还投资者权益后又剩余,发起人旧雨衣获取。这种非真实销售行为是SPV对发起人有追索权,这种情况下,即使发起人进行坏账证券化,对SPV也不会有什么坏处,毕竟在资产发生损失时,SPV可以从发起人处获得补偿。显而易见,如果不采用真实销售模式,会极大地增加发起人通过证券化来处理坏账的可能性,而严格要求SPV发行的资产是通过真实销售而得的,其对该资产承担相应的风险,可以有效减少坏账处理的可能性。

三、总结

从理论上讲,构建资产证券化时确实禁止坏账处理,并且在现实运行中,也会通过一系列关联的制度设计来避免坏账证券化,如必须真实销售的要求、信用增级机构的把控。这些都会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的权益。但是,任何制度的设计在它的运行过程中都会有所漏洞,换言之,资产证券化并不能百分百确保在实践中不会存在坏账的证券化,可是资产证券化从其理论构架和制度设计上是可以尽量避免坏账处理的。

参考文献:

①http:///link?url=UNzjKjkChkW8tj8zQVek3qgcCkbyhFyRdelLb4mnESSQROEnwu26AigrReUZtg5k

②洪艳荣,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6.

篇2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迄今为止,对资产证券化最好的定义是Shenker&Colleta提出的: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和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以融资为目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之所以启动这个过程,在于其所拥有的有稳定的、可预见未来收益的资产缺乏流动性,不可以或短期不可以变现,发起人为了获得现金而将其这种资产转让给SPV,由SPV发行证券。

2.不依赖银行信贷机构的融资方式,且以资产本身的信用为担保。资产证券化中,银行信贷机构等不再是资金的提供者。资产证券化不再过分依赖银行信贷机构,拓宽了融资途径,无疑是一种创新。

二、国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资产转让

1.合格的资产

其相对应的法学概念应是财产或财产权利。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一般是指缺乏流通性的将来会带来现金流的资产,在法学范围内一般是指债权,而资产转让即债权转让。实践中各国对于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的范围规定不同,宽严程度各异。

2.真实出售

所谓资产的“真实销售”,是指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使其成为该资产的合法持有人。判断资产真实销售,虽然各国法律规定有别,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将资产与发起人的信用、破产等财务风险相隔离,以维护SPV和投资者对资产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在英国“以形式为准”,即只要合同中规定为真实出售,法官无需衡量是否满足真实出售的条件即推定是真实出售;在美国则相反“,重实质而轻形式”,重在探究当事人交易的实质。

(二)SPV法律问题

SPV的设计是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问题,SPV的设计的成败几乎直接关系到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成败。因此,凡是论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都十分关注SPV的设计。从国外法律规定SPV的设立形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二种方式:公司、信托、

1.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简称SPC)

SPC是国外证券化操作中最为常见的组织形式,其优点有:能够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反复使用发行各类证券,增强灵活度。而其缺点是公司是一个资本营运主体和纳税实体,这样可能导致SPC在从发起人处取得证券投资者特定资产和将该资产发行证券时承担双重的纳税义务。

2.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

SPT是指发起人以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信托,让作为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信托机构,从该信托机构换取受益权证,然后再销售给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关系中,发起人是委托人,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是受托人,投资者是受益人,而被让与的证券化基础资产自然就是信托财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T可以保证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的独立性,不受SPT破产的影响,有利于风险隔离的实现而普遍应用。

三、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行的法律障碍

(一)债权转让法律障碍

我国没有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范围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权应可以转让。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有三类情形的合同债权不得进行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因此,发起人在挑选证券化资产组成资产时须注意参考以上规定。对于合同债权转让,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则采取通知转让原则。2000年11月份颁布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发生的债权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SPV的设立

1.SPC方式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的要求将增加SPV的设立成本。另外,SPV的性质决定了SPV适合发行债券而不是股票。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要求较高。这与实践中SPC一般仅需是“空壳公司”的状态相比,大大增加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

2.SPT方式

《信托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的,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但目前国务院并未出台相关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份公布的两项法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将不得发行任何凭证式证券(包括债券)。

四、我国采取的海外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首先,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必需克服国内法律障碍,改善相关规则和制度的空白等现状,通过国际司法中冲突规范的指引,寻求适宜的法制和社会环境。其次,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通过资产证券化主体基于自身或多方利益出发,考虑各国税收法和其他规则的利弊,从而理性地作为,可以使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综上,我国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障碍以及其他方面的欠缺,阻碍了资产证券化完全本土化的实践。但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对于我国企业现阶段发展中存在的资金问题及银行处分不良资产问题,确实有重要意义。我国采取的海外资产证券化可以在不改变我国法律规定、继续完善制度等一系列复杂情况下,享受资产证券化的所带来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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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有待提高。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缺乏了解,许多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仍心存疑虑,避免大规模的投资。

2.证券投资者需要了解抵押担保资产库的详细情况,以便通过历史数据了解资产库的风险,如提前偿付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新兴市场的透明度往往不如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

3.在发达国家,法律规定特别载体不受原资产发行机构(如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破产的影响。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在这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保障。

4.一些新兴市场的税收框架不利于特别载体,继而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5.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往往需要获得信用担保和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才会吸引投资者。但目前最著名的评级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会相应上升。

尽管如此,但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出现了跨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随着新兴市场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框架,资产证券化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简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将资产打包形成资产库(assetpoo1)后销售给其他机构(在这里称为特别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特别载体以资产库为抵押担保发行证券为其购买行为融资的活动。这种证券被称为资产抵押担保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资产证券化往往用于流动性较差或质量不高的资产。最初的资产证券化始于按揭贷款市场。试想,如果没有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纽约地区的人们不太可能投资于洛杉矶的房地产市场,而住在波士顿的人们也不会关心迈阿密的房地产。即使最初发放按揭贷款的机构将贷款在二级市场上销售,其购买者也只会是一些大型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金融机构,个人往往无法参与。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按揭贷款的机构可以发行以按揭贷款资产库为抵押担保的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每月所获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或部分流向按揭抵押担保证券的投资者。这样,原先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就会以标准化的证券形式在资本市场上流通。这不但可以为按揭贷款的初始发行机构提供大量的流动性,而且有利于增加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按揭抵押担保证券是按揭转手证(mortgagepass-throughcertificate)。按揭转手证的持有者每月将获得资产库所产生的所有本金和利息现金流。当然,资产库产生现金流的能力直接影响着按揭转手证持有人的利益。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增长十分迅速。1980年,按揭抵押担保证券的余额为1110亿美元,1999年底这一数字已经增长到2.2万亿美元。现在,资产证券化已逐渐发展到其他领域,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业务和其他应收账款。不仅如此,使用资产证券化工具的机构也不再限于金融机构。一些制造商乃至基础设施的开发者也在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总体上,资产证券化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便利:

1.通过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可以较低成本处置一些质量不高的资产,继而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核心原则的要求。

2.资产证券化的使用者可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流动性。

3.银行传统业务是借短贷长,因此通常存在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情况。资产证券化可以缓解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并可用于负债管理。

4.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对若干经济部门和地区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服务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金融机构管理资产和负债、筹集资金及控制资产质量的能力得以增强。另外,资产证券化改变了银行在原先简单的贷款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同的金融机构可以分别扮演初始贷款发放者、担保者、贷款管理者和证券发行者等不同角色,因此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和业务多元化的机会。1995年美国橙郡政府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投资于利息—本金分拆证券的结果。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和前景

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不健全,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企业获得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但是,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程度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其主要原因在于:

1.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有待提高。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缺乏了解,许多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仍心存疑虑,避免大规模的投资。

2.证券投资者需要了解抵押担保资产库的详细情况,以便通过历史数据了解资产库的风险,如提前偿付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新兴市场的透明度往往不如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

3.在发达国家,法律规定特别载体不受原资产发行机构(如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破产的影响。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在这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保障。

4.一些新兴市场的税收框架不利于特别载体,继而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5.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往往需要获得信用担保和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才会吸引投资者。但目前最著名的评级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会相应上升。

尽管如此,但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出现了跨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随着新兴市场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框架,资产证券化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篇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稳定、健康的国内宏观经济环境为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发展机会。然而,对外开放也使外资银行将新的金融工具和项目、新的服务带入我国国内市场,再加上股份制银行占市场份额的增多,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来自国际和国内间的激烈竞争。在国际与国内竞争的大环境下,只有加强金融创新,才能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下,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资产证券化和融资证券化成为金融创新的必然产物。2007年次贷危机席卷美国金融市场,并很快波及全球,其影响之大给中国的银行资产证券化敲了警钟,如何控制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值得思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是契机又存在风险,因此,必须正视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利弊,控制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使资产证券化成为商业银行的有利手段。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及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由于银行长期以来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证券化缓解了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压力,因而受到我国银行业的青睐。我国金融业尝试于2000年9、10月,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我国正式试点文件于2005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几年来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成果。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商业银行)将自己拥有的流动性较差但未来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的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的机构或受托人,该机构或受托人聘请信誉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资产的托管,由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承销人在金融市场上发行以该资产为标的证券,由服务商将收到的现金收益偿付给投资者,从而将呆滞账款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直接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是:商业银行将资金贷款给借款人,取得债权;商业银行将流动性较差但有预期现金流的应收账款出售或转让给信托机构,进行专业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以该资产为基础,由信用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提供担保,由信托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新证券,吸引投资者投资;通过投行进行收款,凭借对资产的所有权确保将未来现金流首先用于支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契机

(一)扩大业务范围,增强盈利性

在传统的金融发展史中,商业银行扮演着存贷中介的角色,存贷差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近年来,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逐渐成为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存贷差仍占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地位,但我国商业银行也在逐渐从赚取存贷差为主向赚取中间业务收入为主转变。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扩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了银行收入的途径,为商业银行开拓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增强流动性

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随着经营时间的增加,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逐渐增长,长期积压会造成流动性不足,产生经营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期限长、流动性差的债权转移或出售,将呆滞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资金,出售呆滞资产的资金可投入到高流动性的领域,从而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得到增强,降低系统性风险,也化解了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因长期资产和短期负债期限搭配而导致的失调问题。

(三)转移和分散相关风险

长期以来的存短贷长,使商业银行受市场利率影响较大,承担着由贷款所带来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还款风险等,一旦市场利率发生较大波动,商业银行就会面临各种危机,资产证券化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一方面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信贷风险转移给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分散原来过于集中的信用风险和提前还款风险;另一方面,将呆滞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信托机构及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将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首先,资产证券化给其他非金融机构直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提供了便利,从而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使得银行业的传统份额减少,“贷款并持有”的经营模式逐渐让位于“贷款并证券化”的经营模式。其次,信用评级风险过高。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而评定资产现金流是否稳定的正是信用评级机构。我国的资产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数量日渐庞大,但独立性不强,这些中介机构多与被评估单位存在利益关系,不能出具公平、公正、公允的评估意见,盲目评级,把次级贷款当成优质贷款,严重误导投资者对发行证券的认识。再次,如果商业银行只是将呆滞的贷款转移给信托机构,而不是出售,那么呆滞贷款的流动性风险就还存在于商业银行中。正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要确保‘真实出售’,资产证券化并不意味着风险有效转移,对风险的衡量应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四、次贷危机对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警示

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其破坏力影响全球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作为美国次级债市场的重要金融工具,对次贷危机的产生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自2000年美国大规模发行次级抵押债券以来,各评级机构一直给予其最高信用评级。正是出于对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信任,全球投资者才放心大肆购买次级债券,但正是这些评级机构评定的高级别的优质证券,却在一夜之间成为投资者手中的垃圾证券。这些评级机构不切实际的评级加大了次贷危机的强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资产证券化的产生使银行从谨慎融资走向冒险融资,资产证券化无形中推动了次贷危机的形成。虽然目前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有限,却对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起到警示作用。在市场繁荣时期,资产证券化在提高资金流动性方面体现出独特的作用,然而一旦市场利率上升,资产证券化隐藏的巨大风险便开始暴露蔓延。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该在吸取美国次贷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有条不紊地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五、防范风险、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一)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商业银行要确保资产的真实出售,准确评估已转移和仍保留的风险,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应对发行人的资金来源、现金流状况、还款能力、发行手续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标准的拒绝办理和批准,在放贷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审核流程,加强对相关制度执行的规范性,保证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模进行严格控制,避免无限制无标准地发行证券和扩张信用风险。

(二)构建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其定价和交易有赖于准确的市场评价。次贷危机的教训表明,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导致的后果是巨大的。我国亟待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评级机制,准确判断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运作,提高其独立性,杜绝信用评级中的道德风险,同时应借鉴国际先进的评级标准和手段,全面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估机构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完善法规,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律并未到位,只以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文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依据,可能存在政策风险。国家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制定业务操作标准,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每一项运行程序,同时对已有的《会计法》、《证券法》、《担保法》、《信托法》等法律中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条款进行健全和完善,建立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监管机构则应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的基础上理顺监管体系,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对话机制,协调步调、研究对策,实施对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统一监管。同时,应尽快建立一个包括资产评估、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在内的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体系,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程序,即从基础资产的产生开始,到资产池的评估,再到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对资产证券化的每一个环节都执行严格监管,才能防范风险于未然。我国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建设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制度环境、监管环境,以市场化为导向,通过建设适宜的制度环境,稳步发展中国银行业资产证券化。

(四)培养专业人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需要办理人员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具备高素质和较高的责任感、谨慎度。商业银行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本是商业银行中最重要的资源,应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引进国际先进的资产证券化管理的经验,丰富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提高其实践技能。对商业银行中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关于银行、证券发行、承销、信用评级、担保、法律等多方面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知识。对资产证券化相关信贷资产产品的知识可以做成宣传册,供投资者阅读,提高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六、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战略性思考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盈利性得到增强,能分散相关风险、改善银行经营效率,但我国资本市场的环境尚不完善、相关法律尚不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尚未建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若发展过快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对商业银行来说,既是契机,又存在运行的问题与风险。资产证券化本身并无好坏,它只是一种工具,其作用的发挥在于如何运用这项工具。我国在推动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时,要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不能急功近利,客观看待资产证券化,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稳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应该采取措施遏制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因素,从多方面解决阻碍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问题,保障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使资产证券化成为改善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有效途径,而不是加大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导火索。

【参考文献】

[1] 吴青.浅议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与我国的金融改革[J].国际金融研究,1999(12):61-66.

[2] 吴琦.中国商业银行创新与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5(6):58-60.

篇5

一、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的利弊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贷款或其它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包装,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评级,将该组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权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

首先,资产证券化降低了商业银行长期贷款的风险,减轻了银行的坏账率;其次,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第三,资产证券化丰富了银行的金融创新业务有望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但资产证券化也是一柄双刃剑,正是对次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引发了美国的次贷危机。随后,次贷危机引发的信用风险最终演变成金融危机,逐步蔓延到实体经济,成为一场全球经济危机。

(二)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是指对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现金流分析。证券资产风险大小的核心因素是基础资产能否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当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是可以预期的,由该基础资产支持的证券才有确定价值,证券评级机构也才能据以对证券进行评级。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级。资产重组是资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为实现资产证券化目标,对其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的行为;风险隔离是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与基础资产持有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以降低证券投资者的风险;信用增级是指通过信用增级方式来保证和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

二、次级抵押贷款业务

(一)次贷产品设计

首先,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为中低收入的次贷申请者开发出多种抵押贷款品种,主要品种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ARM)。ARM产品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最初几年的利率是固定的,且低于市场水平,被称为诱惑性利率。一旦几年后利率重新设定或本金重新计算,借款者的还款压力将会骤然上升。对于大多数中低收入购房者,重新设定还款利率后的月供是难以支付的,唯一的期望就是房价继续上涨。

其次,投资银行向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购买抵押贷款组建资产池,设计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销售给二级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一般要对MBS产品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权益级,每一级证券都以自己的本金为限为上一级证券提供全额担保。

对于中间级MBS而言,由于信用评级相对较低,流动性较差,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投资银行往往以中间级MBS为基础进行再证券化,相应的证券称为担保债务权证(CDO),CDO产品亦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权益级。

三、次贷危机的爆发

(一)攀升的利率刺破房地产泡沫

2002年美国经济出现了回暖迹象,其中房地产行业的复苏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市场繁荣的时候,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在高利益的驱使下,把目标瞄准了没有资格申请优质贷款的潜在客户。在房价上涨期间,房屋业主可将被抵押的房屋增值部分以较低的利率再次抵押,获得的资金用于偿还前期贷款和消费,甚而投资于股票市场。

低利率政策推动了贷款的增加,过剩的流动性促使物价上升。随后,美联储连续上调联邦基金利率,基准利率的上升逐渐刺破了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次级抵押贷款者进入利率重新设定期,借款者面临的还款压力骤然增加,与此同时房地产业进入萧条期,借款者很难获得新的次贷,即使出售房地产也不能偿还本息,违约风险全面暴露。

(二)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资金链断裂

当房地产市场处于景气周期之中,对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来说,发放次贷的动力就会强于优质贷款,原因在于①发放次贷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②只要作为抵押品的房地产价值上升,即使出现违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也可以通过没收拍卖房屋收回贷款本息;③房地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证券化,将与次贷相关的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

但是一旦次贷的违约风险全面释放,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必然最先遭受沉重的打击。购房人无力偿还贷款使住房抵押贷款公司现金流出现断档,不良贷款比率迅速上升,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而次贷危机的爆发也给证券化市场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争先恐后的抛售相关资产,使得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无法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再融资,大多数公司濒临破产边缘。

四、次贷危机的启示

(一)对个人投资者的启示

对于投资次级抵押贷款的个人投资者而言,必须熟悉次贷产品的风险根源及其传导机制。金融衍生产品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进行创新,但其只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却不能消除风险。作为个人投资者,如果想投资类似基于次贷而设计出的衍生产品,必须熟悉该衍生产品,掌握该产品风险的根源、分散原理及利益分配原则。

(二)对金融机构的启示

金融机构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强势力量,为了群体的经济利益,可以设计出各种各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并以设计的衍生产品为平台和依托来实现利益最大化,这本来无可厚非。但金融投资不应该为了短期的利益而侵害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利益。

最理想的平衡点应该是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实现长期共赢,追逐长期利益的实现。

(三)对监管者的启示

次贷危机使我们深切地感到单凭市场的力量很难消除道德风险,因为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更新市场规则,积极对市场加以引导,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监管者也应该根据市场情况,积极做好相应的措施,做好宏观调控,使市场保持稳定健康的发展。

篇6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59-02

中小企业是现代经济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据数据资料显示,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数量的99%,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了国家近一半的税收。显然,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不仅利于其自身发展,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调整的关键时期,供应链融资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了方法。

一、供应链融资

1.供应链融资的定义。供应链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银行在这个过程中跳脱出单一企业限制,以供应链上核心企业为考察对象,为核心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或销售商品阶段,对其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由于核心企业实力较强,如果核心企业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上下游的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就能得到提升从而获得融资。

2.供应链的本质。企业之间的供应链其实是一条信誉链,是上下游企业的信用连接体系,因为供应链上企业的关系是依靠承诺、信任和相互利益维持的,处于同一信誉链上的企业具有同一边际信誉度,一旦信誉链稳定之后,该链上企业的筹资方式将有所改变,即不再以传统的单一企业进行筹资,而是以整体进行筹资,即供应链融资。供应链融资不仅能使核心企业获得信誉的乘数效应,更能使中小企业享受规模及范围经济效应。

3.供应链融资模式。供应链常用的有三种融资方式,分别是应收账款模式、存货模式和预付账款模式。应收账款模式一般用于供应链上游企业发出货物等待收款的期间,中小企业以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单据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在此过程中,核心企业提供反担保。存货模式又称融通仓模式,适用于供应链上任何时期的任何企业。首先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如存货、原料等货物交付银行认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保管,然后银行根据物品的情况为企业提供短期贷款。在此过程中,核心企业提供担保或者承诺回购。第三种预付账款模式又称保兑仓融资,适用于下游中小企业预购货物时期。首先由银行开出收票人为核心企业的承兑汇票,然后由核心企业向银行指定仓库发货,中小企业以提货权为条件向银行融资。在此过程中,核心企业提供回购的承诺。

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但无疑都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提供了解决的思路。

4.单纯的供应链融资存在的诸多问题。随着赊销成为商业中的主要交易方式,市场必然对供应链融资有极大的需求。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内供应链融资只集中在如煤炭、石油、钢铁、汽车等核心企业实力较强,上下游企业整固性较好的行业,实在无法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究其原因,首要的是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意识淡薄。由于核心企业对供应链的管理缺乏制度性手段,中小企业对其归属感不强,供应链整体呈现松散的状况,导致银行可供开发的链条有限。其次,由于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信息透明度较低以及普遍缺乏抵押和担保,核心企业对其提供担保及反担保必然对其自身的发展产生约束,从而对供应链的优化缺乏积极性。再次,供应链融资的顺利进行要求上中下游企业实现信息的共享,实现物流、资金流与商流的对接,可信息技术发展的滞后对其产生了制约,形成了各自发展的技术孤岛现象。

可以看出,供应链融资诸多问题的根源是管理意识及信用风险,而提供融资的银行也会受到诸如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限制,可以考虑将以表外融资和风险分离为特征的资产证券化运用于供应链融资。

二、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除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外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国内外学者对其的定义不一,总的说来,资产证券化是指聚集当前缺乏流动性但预期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入的资产,在对其进行重组和增级之后,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供交易的有价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有三个本质内涵:(1)物质基础,即可证券化的资产或资产组合;(2)技术基础,即特有的交易基础及交易技术。一般指将资产进行打包、重组、增级或真实出售,再由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3)交易基础,即发行的收益来源于资产未来收入的可交易、可流动的资产支持证券(ABS),给予投资者流动性方面的保障。

2.特殊目的机构(SPV)。提到资产证券化,就不能不提特殊目的机构。所谓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过程而设立的机构,有公司和信托两种形式。SPV从原始权益人处购买资产,之后以自身的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隔离,提高了信用等级,增加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3.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首先由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SPV,此处的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防范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的追索权及破产请求权,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然后,SPV整合收购资产,形成满足特定收益和期限的资产组合,以支持将要发行的标准化证券。之后,对标准化证券进行信用增级,方式包括结构化、远期收购承诺或差额支付承诺,然后对其进行信用评级。等到证券发行之后,对其提供售后服务。

4.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所在。资产证券化相比传统的融资方式,共有以下六个优势:(1)通过资产的打包出售,使企业获得了流动性。由于其并不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在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了资产存量,财务结构得到优化;(2)实现了风险隔离。通过破产隔离、真实出售等技术手段,基础资产从企业整体资产中完全剥离,该资产的信用也从企业资信中分解出来。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或破产求偿权,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企业经营风险的隔离。(3)降低了融资成本。与向市场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将资产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然后进行了增信,其信用要求比股票及债券有所下降。另外,虽然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较多,但支付中介的费用较低,进行增信的担保费用也较低,再加上结构化分级的特点减少了利息支出,使得证券化融资有了明显的成本优势。(4)对企业的约束性和控制力度不同。由于资产的真实出售,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并无直接投资关系,也就无从对其经营活动施加影响或限制。(5)降低了企业融资资格的限制程度。企业融资最大的门槛莫过于融资资格,若要进行直接融资,企业自身的规模大小、业务能力及财务状况都面临极为严格的要求,对于情况并不占优的原始权益人,可能将面临较长的融资期限。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是“隔离”的模式,将证券化的资产与企业自身的资产分离开,投资者在决策时只需关注被分离出的资产,而不必关注原始权益人自身的资信水平。这样,本身达不到融资要求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可以很快以高于自身信用水平的评级获得融资。(6)降低了企业泄露核心信息的风险。传统的融资方式是以企业整体状况为融资基础,为了监管便利及保护投资者利益,融资企业被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很可能造成核心信息的泄露。而资产证券化具有独立的信用体系,只要求企业披露证券化资产的相关信息,有力地保护了企业的商业机密。

既然资产证券化优势明显,那么是否有将供应链融资与资产证券化结合的可能?

三、探讨结合的可能性

可进行证券化的资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未来可预期的现金流、确定的支付方式、分期偿还以及较低的违约率等,那么供应链融资资产是否满足这些条件?

1.从基础资产而言,供应链主要是应收账款及实体资产未来收益权。前者有信用限制和相对确定的回收期限,后者主要靠销售获得回款,在还款期大致可以确定的基础上,两种资产都能确保未来收益的流入。另一方面,无论是基于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还是指定仓库中资产的收益权,都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如果融资企业的还款出现困难,银行可以出售资产以弥补贷款的损失。

2.从期限方面看,企业的资金一直处于循环利用的过程中。应收账款不断地发生与偿还,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有一个稳定的预算,应收账款每期偿还的数额相对稳定。而以销售回款为基础的存货模式和应付账款模式中,假定一定时间内的需求不变,企业销售额也保持一定,则每期的偿还数额也有保障。三种情况下,均能符合证券分期偿还兑付的特性。

3.从企业资质来看,核心企业多为规模较大的企业,还款能力较强,其应收账款违约的可能性比较低。而中小企业以货品收益权为抵押,使银行的贷款获得了一定的担保。总体而言,两种资产的违约率相对较低,银行的贷款收回是有一定保障的。

综上所述,供应链资产违约率较低,未来的收益有一定保障,并且具有分期偿还的特性,都与有价证券的内在属性不谋而合,在供应链下进行资产证券化是完全可行的。而且,从国外的实践看来,供应链金融上的多数产品都是良好的证券化标的,资产证券化途径大有可为。考虑到实际状况,无论提升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意识还是升级技术水平都需要一定时间,且现在银行风险标准升高导致市场流动性收紧,供应链金融推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缓解这个难题,而且是将其产品推向市场一个非常有前景的途径。

参考文献:

篇7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 (2010)30-0004-02

资产证券化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处置未来一定期限的预期收入,将其证券化,由投资者来购买,并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机制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操作过程如下图: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在其交易结构的不同,典型的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都有一个特设机构SPV。作为投资者与发起人的关键环节和结构性融资的载体,它以金融中介的形式巧妙实现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聚合。同时由于SPV对资产的“真实购买”,在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有效地实现了风险隔离的功能。所以,SPV是证券化中关键的制度建设。

1SPV的法律地位

SPV是为了实现资产证券化而专门成立的一种经济实体,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虽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也不是证券的承销人、投资人,它只是为了配合ABS的发行而进行一系列运作,如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但正是这种运作,使得SPV成为资产证券化全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为实现上述功能,对SPV一般有以下要求:

1.1SPV应是一个破产隔离的经济实体

所谓破产隔离,是指SPV远离破产的风险。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SPV所控制的资产与发起人破产与否、经营好坏无关,SPV所控制的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资产完全隔离。二是SPV自身的破产问题。如果SPV自身破产,那么,由于作为其发行证券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属于SPV,这些资产就会列入破产财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也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SPV自身不能破产,即使非要破产不可,那么,它所控制的证券化下的资产也应该与从破产财产中独立出来。

1.2SPV应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SPV是一个独立的、由相关资产作支持的证券发行人,这和股票、有担保的债券有很大的区别。正是由于SPV的这种独立性和破产隔离特征,所以证券化资产有相当的安全性。

首先,SPV应独立于发起人。无论SPV是哪种形式,应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不受发起人意思的支配,避免“自我交易”或“关联交易”,减少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风险。发起人有破产之虞时,不适用“实质性合并原则”将SPV的资产并入发起人的资产共同清算,否则将会极大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导致ABS信用等级的下降。

其次,SPV应独立于信用评级、增级者、ABS的承销者。信用评级,增级者一般由中介机构担,如果该中介机构不独立于SPV,会给人以“自己给自己评级”的感觉。而应独立于证券承销者,是因为SPV作为ABS的发行人与证券的承销者应相互独立,这一原则已被各国证券法所确认。

1.3SPV应是一个空壳实体

从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过程可以看到,SPV的运行只是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并不涉及其他业务,它并不需要多少资金,所以通常情况下,在组建SPV时,为了节约成本,大都把SPV设计成空壳组织。当然,有的国家和地区是由政府出资设立SPV,并且希望它能长期运行,而不是仅仅为一次资产证券化活动而运行,这种SPV本身兼具金融担保机构和特设机构的功能,一般都拥有相当规模的资本,如我国香港地区的香港按揭证券公司(HKMC)。这种实在资本模式的SPV一般出现在资产证券化市场比较健全和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以提高效率。

2我国SPV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2.1SPV的组织形式

SPV组织形式一般有:信托公司形式、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合伙企业形式和基金管理形式。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下尚不承认合伙和基金这两种组织形式。对于信托和公司形式设立的SPV,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仍存在障碍:

2.1.1采用公司形式这种形式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体制下会遇到以下难以逾越的障碍:由于SPV本身是一个“空壳公司”,它的职能被严格限定在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上。所以,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问题。我国的实缴资本制度将使得SPV的设立存在许多障碍,设立者在支付设立成本时必然代价很高。另外《公司法》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SPV的净资产很难达到我国公司法的要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和第20条的规定SPV的发行收入不能购买发起人的债权,可见,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SPV 发行证券与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再加上SPV发行的抵押证券的种类、性质、发行和承销程序等目前尚无法律规定,而现行的一些财会税收制度将给SPV的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所以要采用公司的形式设立SPV,必须对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进行大规模的修改,或者针对资产证券化作出特殊的规定,而且采用公司设立的模式也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批露制度和股份公司特有的勇利性与SPV的功能不符,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发行和流通又颇成问题。

2.1.2采用信托模式由于我国《信托法》中对某些问题规定的缺失以及相关法律的不配套,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用信托方式来解决我国的SPV设立问题也还存在很多障碍:

首先是信托与破产隔离的冲突。《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从《信托法》第15、16条的规定来看,信托财产与发起人的财产没有实现完全的隔离,在《信托法》中也没有其它的条文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所以委托人无法将其在证券化中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实现破产隔离。

其次是受托财产能否证券化的问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由于它不能签发受益凭证,也不能发放债券,那么信托投资公司无法把从发起人处所购置的资产以证券的形式销售给整个社会大众,这样一来整个证券化行为就无法实现其融资变现的目的。

2.2SPV的投资主体

目前对于SPV的投资主体有以下几种盛行的观点:

第一,由发起人自己设立,这种形式有利于提高资产转移效率并降低成本,但有两点缺陷:其一是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资产权属转移的真实性易受质疑;其二是在母公司破产时,法院可能实行“实质合并”,SPV的财产也将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不能实现破产隔离。

第二,由信托公司或者设立信托机构担当SPV的角色,这是目前法律障碍最少的一种方式,其利弊前曾述及,此不再赘述。

第三,由政府出资设立SPV,可以解决真实销售和保证资产质量的真实性,避免发起人、SPV和其它中介机构串通欺诈投资者,还可以减少发起人的成本并给广大投资者以信心。但是这种SPV是一个经济实体,一旦出现问题,政府只好自掏腰包,在目前国家不宜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所以这种SPV在我国宜缓行。

第四,由证券公司或者其它中介机构投资设立SPV,这样就市场准入的角度来说似乎更为合理,符合市场原则,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从事证券化的行为能力予以确认。但是此种情况由于所有SPV公司的设立都是为了解决“破产隔离”和“证券发行”问题,根本谈不上对其它的行为能力有多高的要求,专门的常设机构总是会出现各种问题,尤其是金融机构由于其内在的风险使然,因此有倒闭的可能,一般来说此路径不通。

3结语

综上所示,对于SPV的设立问题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SPV的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信托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司形式,各自有利有弊,且都需要在我国目前相关法律上作出相应修改,或通过特别立法,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第二,在SPV的投资主体上最好由发起人以外的人来设立,政府出面设立公司担当SPV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对于一般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则可以放开信托公司从事该项业务,也可以由发起人成立公司制SPV来进行。

第三,SPV的设立应当符合独立性要求,破产隔离等相关要求。

第四,应制定《资产证券化法》,以制定特别法的形式对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提供完整的法律调整,而不应对现有法律进行大规模地修改来达到目的。

参考文献

[1] 许前川.资产证券化中SPV法律问题之探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2).

[2] 王守健.资产证券化与SPV相关法律问题解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2(1).

篇8

关键词: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

Abstract

Nowadaysfinancingisgettingmoreandmoreimportantforacompany,atthesametime,thefinancingtoolsinchinacannotmeetthecompanies’needverywell,sohowtogetthemoneyquicklythroughamoreattractiveway?Myanswerismakingfulluseofthereceivablesofthecompanies.Throughanalyzingthecharacteristicofthereceivableaccounts,thewritertriestofindoutthepossibilitiesoffactoring,andthenthewriteranalysis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oftheAccountsreceivablefinancingindetail,especiallytheassetsbackedsecuritization.Finally,thewritergivessomesuggestionsonhowtopromotetheaccountsreceivablefinancing.Bydoingthis,thewritertriestoopenupanewwayoffinancingforourChinesecompanies.

Keywords:accountsreceivablefinancing;receivables;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

一、引言

融资是是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企业融资可以划分为外部融资和内部融资两种方式。应收账款融资是一种常用的内部融资方式,对于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力图从理论、实践两方面,运用会计、管理等分析方法,并结合中集集团的案例,实证分析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可行性。

2.现状分析

一方面,融资对于现代企业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融资工具却又不能很好的满足企业的需求。我国企业一般常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政府基金等方式。但是些融资方式由于存在各种限制地原因,制约着企业的融资。如何为企业融入所需资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创新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企业财务工作的重点之一。

3.应收账款融资的理论分析

3.1应收账款融资的定义

应收账款融资就是运用企业掌握应收账款的所有权的特性,将应收账款转化成可以为企业迫切需要的现金。用应收账款融资的实质就是合理制定应收账款收付政策,让尽量多的资金为本企业使用。

3.2应收账款的全面认识

(1)定义: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2)属性:首先收账款是一种资产。其次应收账款属于流动资金。其次它是一种外置资产,形成一定时期内企业的“虚拟资产”。(3)成本: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主要是收账费用和调查费用。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主要是资金的时间价值。应收账款的坏账成本是企业对应收帐款的收款风险而计提的坏账准备。缺口资金的组织成本是由于赊销资金不能在销售时即刻实现,企业从别处筹集资金所带来的筹资成本。税收的利息成本指在确认销售产品时企业必须依法及时交纳相关税费。

总之,其他企业对本企业的应收账款意味着本企业的成本,而本企业对其他企业的“应收账款”意味着其他企业对本企业的商业信用,合理运用应收账款融资不仅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难题,也节约了企业在应收账款上花费的成本。

4.应收账款融资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及利弊分析

应收账款实质上是企业掌握的一种资产,企业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达到:

4.1交换

交换方式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主要包括采取贴现方式收回债权、债转股、和以非现金资产偿债三种方式。而企业能够用以融资的就是贴现方式收回账款。

4.2抵押

抵押应收账款给其他经济实体以获得一定资金一定时期的使用权,最典型的就是抵押给银行做贴现。这种融资方式主要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信托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应收账款信托贷款是指以申请企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将应收账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应收账款的收益归银行所有,同时银行和该企业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

4.3让售

出售应收账款也称作代收,指由出借人(代收人)购买应收账款,通常不能向借款人追索,也就是说如果商品的买方不支付货款,则出借人而不是商品的卖方(借款人)承担损失。

4.3.1让售给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推出的保理业务是银行为贸易双方在赊销方式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设计的一种连续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担保等服务。保理融资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

以下是应收账款保理的两个主要模式:

国内应收账款出售运作模式国际应收账款出售运作模式

据统计,全球保理业务在近五年取得了巨大发展,其原因是这种融资方式有很多优点:(1)运用保理可以更好的建立企业的客户体系,完善企业的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的销售能力。(2)保理还能提高收款的能力和收款的及时性。(3)保理业务可以加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积极的银企关系。(4)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得到优化。这一个优点对上市公司比较有吸引力,他们可以通过保理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指标,满足再融资的硬性条件。

4.3.2让售给特别的机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

应收账款证券化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产品。资产证券化全称资产支撑证券化ABS(assetsbackedsecuritization),具体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称“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SPV),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也就是资产支持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其实质是将证券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包装成易于出售的证券(repackagetherevenuestreamintotradablesecurities),将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的立即变现。

资产证券化的逻辑起点在于构造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组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有效隔离机制,使证券化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进行有效隔离,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基础在于发起人隔离出来的特定资产。

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进行证券化的一般运作步骤是:

a、以各种应收账款形成资产池。

b、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

c、以合约方式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

d、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

e、SPV以所受让的应收账款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f、SPV用取得的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

g、服务者将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交付给SPV。

h、SPV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简而言之,证券化就是发起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SPV,由SPV发行债券并收取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偿付债券本息。

收账款证券化有其优势:

(1)提高了资产流动性和财务适应性。

(2)有利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

(3)有利于企业改进资本运营。

(4)提高了企业的杠杆率,尤其是提高了权益报酬率和资产报酬率。

(5)实现以较低成本筹集到大量的资金的目标。

(6)发起人能获取资产证券化利润。

(7)发起人可以接触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扩大发起人的资金来源渠道。

(8)应收账款证券化可以降低发起人的筹资成本。

(9)剔除不受欢迎的资产。

收账款证券化的局限性:首先企业需要花费较高的财务费用去。其次应收账款属于表外融资,它粉饰了财务报表,同时企业也需要承担表外融资的弊端。

应收账款证券化需纳入企业的融资计划,企业需要对其进行控制:首先是企业要防止风险过度集中。其次是要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5.案例分析

5.1公司简介

中集集团以集装箱制造为主导产业,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干货集装箱制造商,也是中国最大的冷藏集装箱制造商,其国际市场占有率为38%,国内市场近48%。

5.2形势分析

中集集团的账面上常常挂有巨额的应收账款,但这些债务的债务人都是世界知名企业,信用等级比较高,所以这些账款收回的风险较小。但是这些账务给中集的资金运转造成了很大影响。此前,中集主要采用商业票据进行国际融资,同时,中集进行了一系列战略收购活动,企业需要大量资金,中集希望寻找一种好的办法融入资金。

5.3具体运作

中集与荷兰银行合作,采用以优质应收账款作支持来发行商业票据的ABCP(应收票据证券化)方案。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收购公司,先将这些应收账款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评级获得穆迪,标准普尔在国际短期资金市场上的最高评级,得到了Al+(标准普尔指标)和Pl(穆迪指标)的分数。凭着优秀的级别,这笔资产得以注人荷兰银行旗下的资产购买公司TAP-CO。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的所得支付给中集集团,付至中集的专用账户。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

5.4应收账款融资的好处

下表是中集集团的一些重要比率:

名称20022001200019991998

销售额增长率(%)34.19-24.4172.305.7814.46

每股收益增长率(%)-42.9319.1179.4015.404.13

净资产收益率(%)16.2922.6622.1015.1914.81

资产收益率(%)6.019.156.963.895.08

净利润率(%)5.128.035.164.964.54

毛利率(%)13.5023.2017.4615.7717.48

平均市盈率(倍)A股N/A20.9532.1226.2425.81

B股N/A12.167.957.098.18

总资产周转率(倍)1.350.791.121.331.08

存货周转率(倍)7.044.535.433.826.66

资产权益比(%)147.7217.60191.83290.45170.84

资产负债率(%)50.1160.2467.4758.6755.23

收入对利息保障倍(倍)7.955.223.902.403.06

流动比率(倍)1.091.451.151.140.97

速动比率(倍)0.780.930.710.800.69

由上表可看出应收账款证券化给中集带来的好处:(1)企业偿债能力有了很大的改观。(2)ABCP的发行及成本较少地受到国际债务和资本市场的影响。(3)获得了低成本资金。(4)提升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5)获得了会计上的好处。(6)国际结算方面:首先,应收账款证券化可以避免货币兑换风险;其次,证券化有利于增强进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对外贸易;最后,将外汇应收款证券化符合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

5.5成功的条件分析

应收账款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实施条件:首要条件是应收账款的质量良好。第二个重要条件是企业内部管理良好。

6.总结

从理论上的研究来看,应收账款融资不仅解决了企业的融资方面的难题,并且充分利用了企业自身拥有的资源,节约了应收账款存在的成本。从实务上看,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对于中国企业却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一方面是我国企业的外部环境不如人意,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环境使然,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十分缺乏。从宏观的层面上看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同时应收账款融资下的金融创新有利于化解我国的金融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有利于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选择。

7.对促进应收账款融资发展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为应收账款融资在政策上开辟了道路,但是仍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努力。首先要大力提倡应收账款融资方式,为应收账款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积累更丰富的经验。其次是企业要加深对应收账款的学习。再次,国家要尽快完善应收账款融资的环境。最后,金融机构尽快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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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天量信贷埋隐患

据了解,截至2008年末,招商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为11.34%,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56%。到了2009年上半年,其信贷增量巨大,天量信贷投放迅速降低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招商银行一季度报告显示,一季度末该行资本充足率已经下降到1O.95%。

无独有偶,不少上市银行也有融资以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需求。根据近期披露的一季报数据显示,8家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与去年底相比出现了下降的现象,深发展与浦发银行~季度末资本充足率仅为8.53%与8.72%。

恰逢此时,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八条指引,再次明确资本充足率新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已口头要求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12%。资本充足率的集体下滑引发了上市银行的集体“融资冲动”。

次级债券忙救场

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是国际上商业银行通行的做法。2004年7月,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100亿元次级债券,此后,各大国家商业银行以及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也开始大规模发行次级债。在此次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过程中,很多大型商业银行便采用了发行次级债的方式。据统计,今年以来,14家上市银行中已有11家提出了次级债发行计划,发债计划达到数千亿元。截至8月,2009年各银行已发行次级债2240亿元,约为2008年全年所发736亿元的3倍。以建设银行为例,该行在今年2月已经发行了总额为400亿元的次级债,而在8月7日,又发行了200亿元次级债。

可以说,我国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路子是可行的。按照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多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较低(见右表),核心资本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发行次级债还有很大的空间。

基于《巴塞尔协议》关于次级债券的规定,银行在运用次级债券补充资本上体现出有别于其他资本工具的相对优势:一是成本较低:二是不改变原有股权结构,对股东收益的稀释程度最小,具有强杠杆效应,容易维护股东权益;三是融资便利。但是,在看到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作用时,不能忽视其局限性,把次级债当成一棵“摇钱树”,资本不足时就摇一摇。

次级债券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银监会规定,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要想多发次级债,首先要补充核心资本。如果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不足。即使发行了次级债也无法计入资本当中。

其次,与银行存款的平均利率相比,发行次级债的相对成本还是较高的,特别是随着次级债到期日的临近,次级债将打折后计入资本,这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财务压力。

再次,次级债作为附属资本,其本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尤其当次级债都是由银行间交叉持有的时候,银行间并不需要实际的资金划拨,仅需账面数字调整。而当一家银行发生偿付危机时,多米诺骨牌效应就会产生,多家银行将面临偿付危机。

正是为了严防这种风险,以及下半年银行再次出现贷款天量投放的状况,8月中旬,银监会决定对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来补充附属资本的行为进行限制,一些未上市中小银行发行次级债的计划已不会被批准。最新消息还显示,银监会已研究相关规定,拟将银行交叉持有的其他银行次级债从附属资本中扣除。这两项针对银行次级债融资的限制措施,将进一步加大银行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压力,相当于切断了银行贷款的“弹药”供应渠道,属于釜底抽薪之法。

多管齐下方解忧

除次级债外,商业银行还可以考虑以股市融资、定向增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来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例如,招商银行于8月14日公告,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A股和H股配股方案的议案,拟融资150亿到180亿元人民币补充资本充足率;民生银行的计划是在香港市场进行H股融资;深发展则是向平安人寿定向增发。这些方式同样各有利弊,银行可以结合自身状况多管齐下。

一、股票市场筹资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上市筹资、增资扩股是商业银行扩大资本规模,特别是筹集、增补核心资本的基本途径之一。目前,我国有14家商业银行在国内或香港上市,筹措了巨额的资金。IP0筹集的资金一般都在50亿元以上。工商银行首发募集的资金甚至高达1732亿元,但上市对银行股权的稀释也最严重。由于发行新股程序较复杂,资本成本较高,且会损害老股东利益,通常情况下,不会轻易得到原有股东的支持,因此,上市银行不可能频繁发行新股。同时,新股上市的周期通常长达1年,对一些急需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中小商业银行来说,不一定是最佳选择。此外,股票发行能否成功,以及发行价格的高低,还取决于银行经营状况、盈利水平以及管理者的长期决策等。

二、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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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殷鉴不远,但也没必要谈“两房”色变。因为如同任何重大创新一样,“两房”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从来就是利弊互现,甚至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其内在合理性大致来说就是:作为普遍性规律,资本市场不断扩容必然引致银行负债日益呈现短期化、活期化趋向;但在另一方面,银行资产运用却又带有难以克服的长期化倾向(尤其是房贷),而为了消除这种银行存贷款期限错配所暗含的流动性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自发地成为了克服市场固有缺陷最便利的手段。

所以说,无论美国版“两房”还是中国版“两房”,归根结底要考虑的,无非就是如何权衡风险与收益、如何在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中因时因地趋利避害。这个命题落至“中国”、“现阶段”两个具体情境中,再结合美国版“两房”业已给出的经验教训,恰当的结论是中国的房贷证券化起步宜稳不宜快,先从公积金贷款开始试点是一种适宜的选择。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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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放宽贷款、提取等政策的要求,大连中心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个贷和提取政策,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延长职工最大还款年龄,取消担保、评估等中介业务,放宽个贷楼盘续签合作协议审核条件,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等等。这些措施为职工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呈现活跃态势,同时也带来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1―9月,大连中心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91万户、102.73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4.4%和31.8%,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6.76亿元,同比增长21.9%,住房公积金流出共计199.49亿元;但同期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本息回收等流入共计184.95亿元,住房公积金净流出14.55亿元。截至9月末,全市住房公积金运用率达101.4%,住房公积金沉淀已使用殆尽。预计到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缺口将达30亿元。在此期间若再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资金缺口将更大。

二、流动性紧张是近两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遇到的新课题,各城市正纷纷探寻破解之策

流动性紧张是国内住房公积金运用率较高城市近两年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并呈蔓延扩大趋势。大连、重庆、杭州、武汉、厦门、常州等城市较早出现这一问题。面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形势,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证职工群众购房贷款和提取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纷纷开展调研、积极探寻破解难题的创新举措。

目前,各城市应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二是个贷资产证券化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各有利弊。

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即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协调商业银行放贷,借款人只按住房公积金个贷利率付息,高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差额利息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补贴。重庆、杭州、厦门、常州等城市采取这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住房公积金中心需承担商业贷款高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差额利息,现在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差为1.9%。但实施该业务需与银行协调一致,并调整住房公积金计算机管理系统、重新编写系统程序,前期准备时间较长,业务启动较慢,往往难以立竿见影解决紧急之需,只可作为解决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中期方案。

二是个贷资产证券化方式。即通过证券交易所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量个贷资产打包发债,以融取增量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债券与个人住房贷款之间的差额利息及发债所需的中间费用。杭州、武汉等城市已采取这种方式。目前,采取这种方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需承担的综合成本约2.25%,费用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实施该业务的调查、审批程序较复杂,一般需要3个月时间,同样难解紧急之需。

三、大连中心首推个贷资产收益权融资方式,审批快捷、成本更低

在广泛考察、借鉴同行业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大连中心与多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深入接触,积极探索更低成本、更方便快捷、更符合自身实际的融资措施。经多方考察、比较后,大连中心近日决定,与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合作推出个贷资产收益权融资措施,首期计划融资5亿元,并将根据资金情况和业务需求滚动发行,分期融资。

篇12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020

1 影子银行基本概念

影子银行(Shadow Bank)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于2007年8月在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央行等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影子银行虽然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形式,却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使银行表内资产进行表外循环,实现了信用、期限和流动性的转换。

中国金融市场处于发展阶段,对影子银行还没有统一、清晰的定义。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中定义影子银行为一些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并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金融机构中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和货币市场基金等。第二类是存在监管不足的非金融机构,如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第三类是完全无监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民间借贷和第三方理财等形式。以上这三种分类,基本上涵盖了影子银行的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影子银行“非传统银行信贷”的核心特征。

同国外影子银行相比,中国影子银行缺乏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并且表现出明显的政治体制烙印。另外其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以商业银行为依托的理财产品、信托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方面,杠杆率相对较低,产品相对透明,风险易于识别。

2 影子银行在中国的产生原因分析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快速发展于2000年互联网泡沫(Internet Bubble)破裂之后,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长期采取低利率政策,导致资金套利以及过度的资产证券化。而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原因,与美国大不相同,主要是中国紧缩的货币政策以及银行存款增长乏力的产物,与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并存。

在利率市场化的加速进程中,中国银行业正面临着资产负债表两端的快速脱媒。在资产方面,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比例明显下降。人民币贷款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由2002年的92%下降到2014年6月的54.7%。而以企业债券、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为主的直接融资快速增长。在负债方面,表现为各种资产管理类产品对银行存款的替代。由于国家对存款利率上限还没有放开,商业银行无法自行调整利率吸收存款。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①等)和银行理财产品(各种“宝宝们”)推出较高的收益率,吸引了部分投资者,导致商业银行的个人存款大量流失。

2010年以后,由于我国银行信贷政策趋紧,加之银行新增贷款又受到75%贷存比的限制,大量企业迫切需要从银行体系之外获取金融支持。在这一背景下,以银信合作、委托贷款、民间借贷为代表的中国式影子银行迅速地发展起来,并对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和中小企业的微观融资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 中国影子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的影响

3.1 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

截至2014年10月我国地方政府融资主要依托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贷款(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实现。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政府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近些年出现了快速地增长,同时也面临着高负债率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导致融资平台的收益较低,还款能力不足,因此对银行贷款的偿还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土地运作收入。目前受到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和房价存在下行趋势的影响,以及国家对土地供应的严格限制,使得地方政府土地运作收益增长有限,难以偿还银行到期债务,而引发政府信用危机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偿还风险。如果融资仅依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传统的银行信贷的方式,会受到货币政策的影响,一旦银行贷款供应不足,将直接影响到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的稳定。面对与日俱增的风险,国务院在2014年10月2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2014]43号),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融资以此解决地方政府目前过大的债务问题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PPP模式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再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采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将已经投入到运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作抵押,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可以提前释放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投入的大量资金,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率,拓宽融资的渠道。

3.2 信用增级和担保将显著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

资产证券化通过内部和外部信用增级手段,完善证券发行的条件,降低融资的成本。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过程中(资产证券化),以政府信用作担保,风险相对较低,因此可以增加投资者的购买积极性,降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成本。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涉及内部和外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和券商等中介方,因此要额外支付一定的佣金费用,但数额较少。

图1给出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发起人可以是地方政府,将基础设施(如燃气、水利等公用事业产品设施)收费的未来现金流作为担保进行资产证券化。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直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资金的来源更为广泛,可以有效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难的问题,并且降低了地方债务危机的风险。

目前,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较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级机构尚不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 中国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4.1 影子银行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由于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尚未完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借款人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全部融资需求,因此银行体系之外的资金需求和供给明显增加。受到2008年次贷危机传染效应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对信贷的需求明显扩张,而银行信贷资金更多流向相对稳定、有较长盈利和信用记录及优良抵押资产的国有和大中型企业。因此,影子银行的发展极大地弥补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缺口和单一的形式,向中小企业提供直接的信贷支持。

4.2 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款只充当了应急资金来源

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和手续的便捷,我国中小企业开始逐渐将目光转向民间借贷。但与商业银行融资成本相比,民间借贷的利率大约要高出至少10%。有些地区利率甚至高达30%~60%。与一般中小企业10%的平均利润率相比,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承受如此高额的资金成本,进而选择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虽然我国民间借贷资本的规模庞大,但运作不规范使得资金成本加大,无法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另外,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政府近年来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但由于受到放贷额度的限制,以及贷款期限短、融资成本高、收取额外服务费用等原因,使得小额贷款只能暂时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的匮乏,从根本上同样很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4.3 委托贷款和银信合作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

由于《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企业之间直接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因此政府部门允许以银行为中介签订三方合同,来满足企业间资金的流动。委托贷款的流程如图2所示。

一般委托方为大型企业,受托方则是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凭借业务优势和信贷融资成本低廉,往往容易获得充足的现金流。借款企业和委托方的关系决定了借贷的成本,与委托方无往来的中小企业,不得不以高额的融资成本寻求委托方的壳资源。贷款成本的差别直接导致了竞争的不平等,加大了无关联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另外,委托贷款中的委托方,通过委托贷款的资金流通获得了高回报,甚至比投资到实体经济中更容易获利,因此有时选择直接将从银行获得的低价贷款转贷给其他公司,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银信合作是指通过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大众募集资金,再由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由于不涉及存贷款,规避了银行信贷额度的限制,将业务从资产负债表表内转到表外(如图3)。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仍未放开导致存款利率过低,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的萎靡和股票市场的长期不振,投资者开始寻求其他途径来抑制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影响,因此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成为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之一,同时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资金来源。但银信合作的利息一般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另外,2013年下半年开始,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各种互联网金融的衍生产品冲击着银行理财产品。我国政府为了控制互联网金融产品挤占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的份额,加强了对其的监管和限制。2014年3月开始,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率出现大幅下滑,缓解了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不足的压力。但是,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偿还期限将至,由于市场上风险加剧,违约可能增加,极有可能造成中小企业融资来源之一的资金链断裂。

5 中国影子银行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5.1 规避信贷限制,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资金来源

随着房价的快速飙升,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中央为了抑制房价过度上涨,严格控制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但是大量资金仍然通过影子银行借助表外业务间接流入房地产领域(例如房地产信托、民间借贷等),甚至一些企业将生产经营贷款投入到房地产市场进行“炒短”。影子银行的资金流入增加了房地产领域的信用总量,加速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价的稳定和宏观调控。

5.2 造成房地产行业泡沫,不利于房地产调控政策

尽管中央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膨胀,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控(如限购令,房产税等),房价依然居高不下。投机性泡沫逐渐增大,盲目的扩张导致住房存量快速增加,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房价出现暴跌,房地产抵押值和企业资产净值将严重下跌,金融市场的稳定也将受到巨大的负面影响。

从2013年开始,三、四线城市的住宅价格明显回落。2014年上半年,一线大中城市的房屋成交量也大幅缩水,房价基本持平。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的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目标,将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在未来成为影响房地产行业和宏观经济的重要因素。但是,城镇化的进程很难在短时间内明显增加三四线城市的人口流入,无法有效推动这些城市房价回暖,因此政府为了控制房价大幅下跌已经于2014年11月出台了相关政策(如调整贷款利率、首套房界定标准以及取消限购令等),防止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降低和土地拍卖出让收入的减少。房价的下跌,一方面,大量增加了商业银行在房地产行业的不良贷款,另一方面,由于影子银行的信用扩张使系统性风险大大增加,可能会传染到整个金融市场。

6 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分析

影子银行对活跃金融市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缓解了资金紧张的局面,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和利率市场化进程,有利于拓展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影子银行加大了金融体系的杠杆率,监管不到位,透明度较低,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贷存比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约束,可以通过存贷款的模式进行无限制的信用扩张,这些都导致了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加大。一旦风险发生,影子银行将成为危机爆发的诱因。

6.1 信用无限制扩张,导致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降低

影子银行可以摆脱资本金和负债的限制,不断放大信用规模,从而增加了货币的供应量。而货币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是银行的存贷款,因此货币政策的效果会受到影子银行的影响。当通过紧缩的货币政策对物价进行调控,防止通货膨胀时,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将受到控制,而影子银行往往可以替代商业银行发挥融资功能,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使货币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6.2 违约风险加大,可能引发信贷危机

美国的次级债市场在次贷危机之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投资回报较高,但随着美国房价的下跌,次级抵押贷款的风险开始显现,最终导致了金融危机,而资产价值缩水,资产负债表恶化和去杠杆化又进一步加剧了危机。中国目前正面临着相似的情况,资产价值开始下跌,经济基本面开始下滑,一旦出现流动性不足,违约风险将直接通过影子银行系统作用于投资者,同时风险会很快地传导到实体经济中。

6.3 助推房地产泡沫的膨胀,导致房屋存量过剩

虽然刚性需求、土地供给等客观因素是推高房价的主要原因之一,影子银行对房地产价格上升同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中国影子银行的资金大部分流向了房地产行业。相关数据显示,房地产投资波动有近7%是受到了影子银行放出的贷款影响,而传统信贷渠道对房地产投资波动的冲击只占5%。传统信贷的规模是影子银行信贷规模的7倍,但其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却小于影子银行,可见影子银行对房地产系统的作用之大,这种影响在国家收紧信贷的背景下表现得更为明显。

6.4 与金融机构间摩擦增加,导致金融体系不稳定

随着影子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其监管难度大,在很多方面挤占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同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产生激烈的竞争,增加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间的摩擦,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7 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政府正通过逐步出台各项法律法规、构建综合监管平台,对影子银行进行治理。并在治理过程中保持了一定的节奏,有张有弛,避免因过度监管而引发金融风险导致中国经济硬着陆。建议逐步建立金融防火墙,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隔离影子银行所产生风险的扩散。另外,由于中国影子银行一般依附于商业银行,因此政府对商业银行的适当松绑,如放松贷存比、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加快发展支持小微企业的民营银行,可以引导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更加符合市场化运作,从根本上控制影子银行高速增长的问题。最后,可以通过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加速金融衍生品创新,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从而降低影子银行的规模来化解其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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