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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非常感谢公司领导能为我们提供这次锻炼自我、提高素质、升华内涵的机会,同时,也向一年来关心、支持和帮助我工作的主管领导、同事们道一声真诚的感谢,感谢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上对我的无私关爱,一年来,我基本上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了会计岗位职责,现就我一年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如下述职,请予以评议:
回顾既紧张而又充实的一年时间,感觉到这是我个人工作、学习和生活上收获最大的一年,企业财务工作是一项专业相当强的工作,作为财务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借助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才能搞好企业财务核算工作,这也是一名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至此,我遵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学习了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知识、管理制度等,又压力才有动力,紧张而又充实的工作氛围给予我积极向上的工作动力,每当工作中遇到棘手的问题,我都虚心向师傅和身边的同事请教,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我深知财务工作始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角落,对于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从原始凭证的审核、记帐凭证的填列、会计帐簿的登记,到最终生成准确无误的财务会计报表,为相关领导部门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并据以做出经济决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信息。
当然,作为我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每个月末及时收取各项目部工程量报表、材料明细帐、登记资金回收台帐、按时发放职工生活费、坚持填报各项目部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每个季度末统一装订记帐凭证、材料盘点表,做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尽职尽责,认真完成自己份内的事情,此外协助各个项目部尽我所能去做工作,不仅锻炼了我的责任心,也锻炼了我的耐性,我以热情的工作态度来增强素质,以优质高效的工作成效来树立形象。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回顾自己这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围绕自身职责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公司要求、同事们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决心以这次述职评议为契机,虚心接受评议意见,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以更饱满的热情、端正的工作姿态,认真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及业务素质,争取来年实现自己工作和生活中的美好理想。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根据决策有用观理论,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是企业财务报告的首要出发点,投资者通过财务报告,正确评价企业的现状并预测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作出投资决策;债权人通过财务报告,正确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从而作出信贷决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经济管理和监管机关通过财务报告,正确评价经济运行,从而作出宏观经济决策。
现代企业制度强调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根据受托责任观理论,企业管理层是受委托人之托经营管理企业及其各项资产,负有受托责任。企业管理层对投资者负责,应当做到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对债权人负责,应当按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归还欠款;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应当遵纪守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广义而言,企业管理层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还包括扩大就业、安全生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为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企业管理层按照会计准则编报的年度财务报告,反映了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果企业管理层未能履行受托责任,就有可能被辞退、罢免或遭受法律制裁。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投资建立并发展而来的,国家投资的来源是纳税人的税收。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企业价值,上市公司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涉及社会公众。各类企业通过有效执行会计准则编报年度财务报告,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从而吸引投资者通过分析财务报告进行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是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或市场经济的关键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企业只有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才能不断吸引投资者,从而通过市场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结构调整;投资者只有不断对企业投资,才能促进企业做强做大乃至进入国际市场。如果企业的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公允,或者是虚假财务报告,就会误导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甚至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这就如同烟酒等假冒伪劣产品会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或导致死亡的道理一样。因此,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才是社会真正需要的公共产品。
基于财务报告具有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双重目标以及公共产品的特征,在我国,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已上升为法律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完整。这一法律要求不仅仅是一种会计手续,而是单位负责人向财务报告使用者等有关各方作出的法律承诺,即对本单位编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编报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字,也属于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等有关各方作出的法律承诺,表明被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编报高质量财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和把握的几大领域
(一)随着会计准则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大,做好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构成了编报高质量财务报告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截至2009年年底,除我国所有上市公司2007年开始执行会计准则外,已有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上市企业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范围从上市公司大幅度扩大到非上市企业。我们的目标是,力争2010年除小企业外,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会计准则,2011年扫尾。届时,将全面废止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原有规定,从而实现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会计标准和指标口径,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并完善资本市场。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工作。
三年来,实施会计准则的实践证明,企业首次执行会计准则应当做好新旧衔接,这是执行会计准则的起点和基础。结束旧账转入新账并进行账务处理只是新旧制度转换结果的表现形式,核心是核定企业资产价值、确认各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夯实基础。企业首次执行会计准则,要做好人员培训,确保会计人员团队掌握会计准则体系中的若干政策规定,以及新旧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要做好软件系统的改造,确保财务系统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转换;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附录要求,确定执行会计准则后的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企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应当重点关注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预计负债、所得税、企业合并等项目对期初数的影响,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如下所示:
(二)职业判断是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关键环节,要求会计及相关人员掌握会计准则规定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会计准则有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之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原则导向,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体现了原则为导向。美国会计准则属于规则导向,震惊世界的安然事件,涉及的会计问题反映出美国以规则为导向会计准则的不足,那些具有重大风险的特殊目的实体因此没有并入安然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结果是安然公司的重大风险被掩盖,从而构成安然公司崩塌的原因之一。美国从此开始反思,迈出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步伐。
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职业判断。比如收入确认、资产减值、递延所得税、预计负债、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权益易等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均涉及职业判断。而在规则导向下,企业的交易或事项通常可以直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量化标准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的金额。
职业判断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一把“双刃剑”,恰当的判断所确认和计量的结果就是真实公允的;反之,就成为调节和操控利润的手段。在实际工作中,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重大的职业判断,还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决定。
如何做好会计职业判断呢?职业判断对会计人员、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注册会计师以及监管部门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专业方面,除具备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外,职业判断的基本要求是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主要是基本准则中会计要素的定义、内涵和确认、计量要求。比如,何为资产?在确认和计量资产价值时,应当判断是否属于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预期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否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等;再如,何为负债?在确认和计量负债价值时,应当判断是否属于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是否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否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等。职业判断的最高层次是诚信,会计人员、企业管理层以及注册会计师等在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实际交易或事项进行职业判断过程中,应当坚持诚信为本,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确保会计信息的高质量。
近年来,企业合并会计已经成为会计准则执行中较为普遍的热点难点问题,其核心是涉及到大量的职业判断。比如,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主要是看其是否完全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自愿达成,如果交易实质上属于符合市场交易规则自愿达成的,通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反之,如果交易不属于自愿达成的,就属于合并双方资产、负债的简单整合,一般应当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到相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问题,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实际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获得合理的公允价值金额。如果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巨额商誉的,要予以重点关注。合并成本的确定、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等方面要关注是否如实反映了交易的实质,商誉确认后是否及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减值测试等。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16号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正确职业判断。判断构成业务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一些较为复杂的企业合并,既涉及到上市公司,又涉及到非上市公司;既涉及到一般购买,又涉及到反向购买,其中的某些问题不是会计所能解决的,企业不得利用会计准则规定构造交易。
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职业判断结果进行审计时,涉及到再判断问题,需要恪守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判断。
监管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管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利用职业判断操纵利润、虚构交易、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强化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
(三)A+H股上市公司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我国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并建立了持续等效机制,因此,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当存在差异。目前,存在的差异主要是执行问题,比如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差异,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没有关系,不能以此认定存在差异,相关企业应当加以消除,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仍未消除的,应当制定相应措施逐步消除,并在附注中说明原因。再如,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办法的差异,财政部和保监会高度重视。为了解决此项差异,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保险公司应当在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消除这一差异。
(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实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二是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时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再以保险监管部门有关保险监管规定为依据计量财务报告目的的保险合同准备金。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实施,对我国现行保险会计进行了重大改革,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增强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增强保险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提升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和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水平;有助于适当分离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维护保险会计的独立性;有助于提高我国保险会计地位,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各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质,尤其是新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化比较大的方面,要扎实做好宣传培训和学习理解工作;要做好有关业务流程再造、系统改造和制度修订的工作,将新规定涉及的保险合同认定、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所需的参数和数据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以董事会为最高负责机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内部控制,确保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科学性、严肃性和透明度,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和人为操纵;要强化与投资者、债权人和有关监管部门等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能够得到持续、平稳、有效的实施。
(五)正确理解和编制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实现了趋同,在IASB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后,我们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认为在我国财务报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是可取的,而且随着我国会计准则持续三年的平稳有效实施,引入综合收益的时机已渐成熟。在财务报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指标,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分析企业的全面收益情况。比如,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原先在利润表中没有反映,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全面分析企业收益。2009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在我国正式引入综合收益概念。综合收益总额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同时,为了保持会计准则的基本稳定,我国没有单独增加综合收益表,而是在利润表中直接增加两个项目,分别是“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财政部16号文件对在附注中需详细披露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规定了统一的格式。
企业在编制2009年度利润表(合并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和财政部16号文件的规定,正确界定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内容,并在附注中对其他综合收益按照财政部统一的格式作出详细披露。
三、深入贯彻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促进年报质量不断提升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现实意义
伴随着我国企业较快的增速和迅猛发展,各种潜在风险也日益显现,尤其是在遭遇百年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类似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引发的巨额资产损失、财务舞弊、会计造假、经营失败,甚至破产倒闭等案例时有发生。据了解,截至2008年10月底,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合约市值为1 250.0亿元,形成了114.0亿元的浮动净亏损。虽不能说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就完全能够杜绝类似案例的发生,但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万万不能的。企业只有建立和有效实施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才能夯实内部管理基础、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大中型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投资国际资本市场将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面对国际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复杂环境,我国企业要真正实现“走出去”战略,必须苦练内功、强化内部控制,构筑“安全网”和“防火墙”。从维护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财务报告目标实现的角度看,有必要加强内部控制,尤其与确保财务报表数据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总之,我国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重视和强化内部控制。
(二)深刻理解《基本规范》的丰富内涵
早在2006年,财政部就遵照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等部门,着手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对外正式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可以概括出“五个五”,即“五个部门联合”、“五个目标”、“五个原则”、“五个要素”、“五十条”。其中,“五个目标”是指“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这里,“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密切相关,表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对于合理保证年报质量是极为重要的。美国SOX404条款主要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设立的。“五个原则”是指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原则。“五个要素”是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的要素,即“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包括: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基本规范》后,我们随即组织力量投入到配套指引的起草工作中。在各方面的参与和支持下,会计司和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这支专业团队,在对大半个中国的各类企业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后,集中办公,大兵团作战,连续奋战45天,数易其稿,终于完成了配套指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每每遇到难题或有争议之处,总不会忘记邀请企业总会计师、总经理、会计师事务所资深专家一同参与讨论,寻求解决方案。这大大地提升了配套指引的可操作性。
应用指引作为配套指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它广泛地涵盖了企业治理、业务管理等方方面面,既涉及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内部环境层面的问题,也涉及工程项目、全面预算、采购、销售等具体业务事项。为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应用指引专设了“财务报告”项目。评价指引是为企业管理层对本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提供的指引和要求,包括评价内容和标准、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报告的出具和披露等。审计指引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执业准则。
(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基本规范》的企业,可聘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企业应当统筹规划,缜密安排,根据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规定,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内控制度;应当将内控制度与企业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相衔接、相融合,确保内控制度执行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应当加大对企业信息系统的改造或新建投入,将内控制度要求嵌入信息系统,实现对各类业务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企业的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观念,主动关心、亲身参与、大力支持内控规范的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自愿担当起本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推动者和实践者,确保内控规范在本单位的顺利实施。
四、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整合而影响或降低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
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下称国办56号文件)。在国办56号文件的指导下,大中小各类会计师事务所紧急行动、顺时应势、加快发展,优化整合与强强联合并进,行业发展步入良性阶段。从事H股审计为会计师事务所优化整合提供了助推力。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近两年的优化整合与以往合并相比,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一是自愿整合。事务所之间的整合是完全自愿的,都能够从战略高度和长远发展出发,求大同、存小异,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务求真正融合,没有一家是通过政府主导的“拉郎配”,这就为会计师事务所优化整合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二是强强联合。近期的整合更多体现为证券所与证券所或百强所之间的合并。经过整合,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2002年的105家减少至54家,证券所、百强所之间的强强联合极大地促进了事务所整体实力的提升。截至目前,除“四大”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年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有5家,达到3-5亿元的约有7家,这是会计师事务所贯彻国办56号文件的阶段性成果。按照目前的发展势头,优化整合还将继续。三是彻底合并。整合后被合并的事务所均交回了证券许可证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由财政部、证监会相关公告,不能再以原有资格执业,开弓没有回头箭,这是以往历次整合中没有过的。
整合是为了扶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加快发展,但是,涉及整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顺利过渡和有序承接,不得由于整合而影响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执业标准、人事、财务、业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实施一体化管理,充分利用整合后的人才资源;加快整合后的利益调整,控制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风险,提升职业判断能力,坚持风险导向审计,确保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质量再上新台阶。
内部控制审计是顺利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继续抓好内控规范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内控规范与审计理念、方法和程序密切结合起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密切协同起来;要强化内部控制审计的独立性,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要合理调配资源,优化业务结构,改善内部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全面提升内部控制审计和相关咨询服务的质量。
五、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务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因此,加强对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尤其是年度财务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财务报告这一公共产品质量的重要举措。在财政部统一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并做好监督检查部署的基础上,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刻领会财政部16号文件精神,以贯彻落实财政部16号文件为契机,继续强化队伍建设,扎扎实实,周密部署,履行职责,努力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相关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一、基本情况
截止9月20日,全县邮储余额17636万元,净增余额1996万元,
完成全年计划的62.37%,点均余额2204.50万元,活期比重31.33%;保费383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93.41%,每月工资500多万元,每月代收税40多万元,1-9月份无案件发生。
二、自查和剖析检查
1、综合管理
(1)、县局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联席会议领导重视,按期和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明确,经营思路清晰,措施要求具体。
(2)、局长按期和定期召开了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联席会议,对存在问题有整改措施和要求。
(3)、分管局长按月填报检查报告书,并按月对储汇稽查员、农村邮政检查员、安全保卫人员、储蓄会计的检查报告书均进行了审签,提出了建议意见及要求。
(4)、储汇稽查员的履职情况:
按年制定了储汇稽查计划,认真开展了储汇稽查工作,并认真填写了原始稽查记录、稽查记录1-9表,按月填报了储汇稽查报告书,检查网点有走访用户记录。
(5)、安全保卫的履职情况:
按月填写了安全保卫检查报告书,检查内容齐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敢于逗硬考核;
(6)、农村邮政检查员的履职情况:
按月填写了农村邮政检查报告书,检查内容较为全面,查账记录齐全,对代办所、投递人员的检查较落实,有走访用户记录。,
2、检查储汇会计和储汇出纳的检查:
(1)、核对7-8月份邮储、电子汇兑银邮余额、7-8月份邮储、电子汇兑资产负债表银行余额,银行对帐单余额,出纳银行日记帐余额、出纳收支日报余额,帐帐相符。
(2)、检查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印鉴管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由储汇出纳保管,出纳印鉴,会计印鉴由各自管理,财务提款专用章由局办公室秘书保管;建立购买支票登记簿,作废支票及时上交会计,现金转账支票连号使用,储汇出纳账簿无挖、刮、擦、补,账页无撕毁现象,改账符合要求。
(3)、会计每月到银行领取对账单,按月对银行账单进行勾核。
(4)、会计未按频次对网点业务指导和检查。
4、金库管理检查:
(1)、现场盘点出纳库存现金账实相符。
(2)、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簿”,但金库、票库值守由于条件所限未落实双人二十四小时值守。
(3)、储汇出纳和综合出纳轮岗,金库内铸铁保险柜钥匙交接未在钥匙交接本上登记交接。
5、储蓄事后监督,电子汇款事后检查:
(1)、储蓄事后监督:盘点重要空白凭征管理账实相符,密码设置严密,管理完好,审核勾核不到位,报表有漏加盖审核人员名章的情况。
(2)、电子汇款事后检查:盘点重要空白凭证账实相符,对手工网点收汇、兑付及时进行了补录,审核勾核不到位,报表有漏加盖审核人员名章的情况。
6、中间业务检查:
(1)、养老金。工资由委托单位先将的资金转入县局指定的账户,出纳收到进账单后,将单位的细表交给网点,网点通过中间业务平台做代字业务处理。会计、出纳做相应账务处理,每月工资500多万元。
(2)、保险业务,各网点按天缴款,会计按天收款,凭证次日结清,截止9月15日共计保费383万元。
(3)、代收税款,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通过现金收缴和储蓄代扣进行,按月与税务部门结清账务,每月代收和储蓄代扣税款40多万元。
7、押运钞管理:
(1)、现场检查运钞车车况较好,运钞中严格执行了规章制度未
搭载无关人员。
(2)、防爆枪、弹分管落实。
8、县局中心机房管理:
机房建立了设备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系统维护管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监控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并上墙,严格执行了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机房制度。
9、储蓄联网点的剖析检查:
(1)、大石支局:
a、银行余额113097.44元,核对银邮余额相符,支局无手工银行日记账。
b、密码管理:己按规定设置储蓄台席“三级”密码和电子汇兑密码,但执行有一定差距,现场检查储蓄普柜、综柜是普通柜员一个人掌握使用,三级密码成了二级密码,存在安全隐患。
c、大额存取款预约登记不规范,无大额存取款登记,新开卡登记簿7月—9月无记录,现场检查营业情况处理业务质量较差。
(2)、孔京支局:
a、按月按频次对支局进行了安全防范设施检查,按月召开了内控制度学习,但学习记录不全。
b、金库管理,己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簿”,但在执行中有一定差距,经手人姓名字迹潦草,金库、票库钥匙交接登记不及时。
c、支局长履职情况,未按日及时审核缴拨款单、储蓄日报单和电子汇款日报单,缴拨款单签字潦草,对盘点现金查账节目不全,未对储蓄查帐,乡投员有时利用逢场天有坐堂收费现象。
d、大额存取款登记与大额预约登记不符,未严格按大额预约登记制度执行,营业室现金超限未放入铸铁保险柜。
e、执行储蓄“三级”密码管理较差,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是一个普通柜员保管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3)、吴东支局:
a、储蓄营业员执行离柜签退或正式签退制度较差。
b、金库管理,已按规定建立金库“五大簿”,但在金库、票库出入库人员登记方面不规范,经手人姓名字迹潦草,出入时间不符。
(4)、双福支局:
a、金库管理,已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簿”,但执行有一定
差距,现金出入库登记簿未放入金库内的铸铁保险柜,金库内的铸铁保险柜未关锁,金库内存放有包裹和分发的报刊杂志,造成有其他工作人员进入金库。
b、大额存取款登记和预约登记不符,预约登记已按规定执行,
但大额支付未登记。
(5)、清江支局:
a、支局长履职情况:支局长未按频次进行履职检查记录,对
代办所、投递员未按频次进行检查,无走访用户记录。
b、乡投员、代办员到支局报帐未将结存委托代存单带到支局
销号核对结存数。
c、营业室卫生较差。
(6)、桂花支局:
a、支局长履职较差,未能规定检查频次对代办所投递员进行检
查和业务指导,未按日审核储蓄和汇兑日报表,对业务检查频次不够。
b、金库管理: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薄”等,但现金出入登
记未放入铸铁保险柜。
c、乡投员、代办员到支局报账未将结存委托代存单带到支局销
号核对结存数。
(7)、新新支局:
a、现场盘点金库结存现金和营业现金账实相符。
b、储蓄、电子汇款、重要空白凭证账实相符。
c、支局长履行检查内容不全,检查频次不够。
d、按规定建立了金库“五大薄”,但执行有一定差距,金库进
出入登记未按实际进出入频次登记。
(8)、县局邮政班:
a、班长的履职情况:对储蓄日报表和电子汇兑日报表,缴拨
款单审核不很落实,对安防设施的检查和查账频次不够。
b、营业室内的铸铁保险柜未使用密码。
c、未严格执行大额取款预约登记,大额预约登记与大额支付登
记不符。
一、我国国库会计的双重属性
(一)国库与国库会计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专门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纳和支出的机关。国家的全部预算收入都要纳入国库,一切预算支出都由国库进行拨付。”国库的定义明确指出,国库是负责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预算资金具体收支的特殊机构,核心职能是办理预算资金的收付,国库管理从属于国家预算管理。因此,从国家预算角度看,国库会计作为国库职能的重要基础和载体,是国家预算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会计属性上属于预算会计范畴,在资金运动上是连接税收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纽带,在业务核算上凭证使用、科目设置、核算内容分类、预算收支报表编报等必须满足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要求,与税收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共同服务预算管理和执行,具有预算会计的属性。
(二)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度与国库会计
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明确指出由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支,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度正式确立。此后,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都为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奠定了法律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国库管理体制已经具备了完善的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分别设立国库部门负责经理各级国库,并开通了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清算速度,国库制度体系全面建立。从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角度看,国库是人民银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责而专门设置的职能部门,国库会计纳入人民银行会计体系统一管理,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需运用银行会计在账户设置、账务平衡、账务记载的方法及资金清算渠道,反映国库业务引起的中央银行资金流动情况,具有银行会计的属性。
(三)我国国库会计兼具预算会计与银行会计双重属性
国库的基本职能和我国国库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国库会计兼具预算会计和银行会计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国库会计作为国家预算执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办理国库预算收支业务实现预算执行作用,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由国库会计一笔一笔收纳,国家的一切预算拨款由国库会计逐笔拨付;通过国库会计资料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提供国库资金现金流量和存量信息,从而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国库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重要构成,预算会计属性是国库会计的职能属性和本质属性,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国库会计反映的是各项国库业务引起的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资金的流动情况,会计核算的过程就是资金流动过程,国库会计以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需充分学习和借鉴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方法、账户设置及清算渠道,进行资金收支及核算,因此银行会计属性是国库会计的方法属性,是服务性的。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度实现了国库会计的预算会计属性和银行会计属性的有机结合,二者的结合点是各类国库业务引起的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资金运动。
二、基于双重属性视角的我国国库会计基本问题
(一)国库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指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要得到的结果,体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国库会计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国库会计信息使用者既关注人民银行作为政府指定的受托人经理国库的履职情况,又关注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为公众的受托人对于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国家预算收支信息。因此,国库会计目标也具有双重性:从预算会计角度看,国库会计要为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提供有助于宏观调控决策的预算收支情况,以及国库资金流量和存量信息,为国家宏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制定、执行和调整提供重要决策有用信息;从银行会计角度看,国库会计应反映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责任履行情况,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为专门机构办理预算资金收支的履职情况。
(二)国库会计主体
(一)“三个覆盖”的功能要求。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实现三个“全覆盖”的功能。一是实现会计核算风险范围的全覆盖。风险监测应涵盖到会计业务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各类风险信息通过系统汇总到事后监督中心,形成完整的风险视图,以便向管理层正确评估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二是实现会计核算流程的全覆盖。风险监测应贯穿会计核算业务的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每个流程、每个环节做到无缝链接。三是实现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参与人全覆盖。行领导、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各网点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都是风险评价的参与者,应全部包含到风险评价系统中来。
(二)“三个评价”的管理指向。一是对基层会计制度建设的评价。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操作规程、风险点控制措施是否能适应会计业务的变化;基层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培训方面等引起风险变化的因素。二是对操作风险的评价。基于央行会计核算业务的特殊性,操作风险要远高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包括操作失误,不认真执行口令保密制度和操作规程,人为进行违规、越权操作等因素。三是对央行会计核算风险管理的整体评价。不同部门检查、管理侧重点不尽相同,通过整合有关风险信息,可以消除风险监测中的空白和盲点,有利于全面、及时、准确的反映全行整体风险状况。
(三)“三个层次”的实现路径。一是构建平台。以风险事件的识别为重点、以风险事件的管理为主线、以管理系统为平台,以促进流程改进为目的,建设基于操作风险导向的会计核算评价系统,实现风险管理的电子化、系统化、模块化,满足全行风险管理的要求。二是完善体系。建立网点主管事中核查、监督中心实时核查以及各风险管理部门事后重点核查的会计核算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与智能整合,通过识别、评价、检查三种主要方式,达到“监测有效果、检查有方向、履职有重点”的目标。三是强化评估。强化对会计核算的评价分析,通过对全辖(机构或网点)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计算、汇总核算网点各类信息数据,形成会计核算风险评价报告,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和决策服务。
二、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的模型设计
(一)整体构架。采集会计核算部门(含岗位,下同)日常检查监测信息、会计主管评价信息以及会计主管、行领导履职检查信息,形成风险差错信息数据库。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核算部门风险状况进行定量评价,并反馈至核算部门、会计核算管理部门及各级领导。各部门管理人员再依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对高风险核算部门及核算环节进行重点监测、评价和履职检查,形成动态的、良性的风险监控系统(如图一)。
(二)指标体系的设计。在充分考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管理特殊性的基础上,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关注5个层面的指标来构建评价指标体系,5个一级指标为制度建设、制度执行、人员风险、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指标的选取具有全面性、代表性和可操作性(见表一)。
1、制度建设。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现有制度及规定是否能涵盖各类业务全过程,现有的制度能否及时更新以适合新系统的上线,是否存在制度盲区,操作上是否有可行性等。
2、制度执行。指会计核算不能按照规范化制度的要求执行而形成的风险。含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强制休假制度、授权管理、会计主管履职检查、行领导履职检查、离岗审计、离任审计等方面。
3、人员风险。指人员道德风险和素质低等因素不胜任工作的风险。包括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证上岗,学历水平、年龄结构、要害岗位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等指标。
4、系统风险。系统维护是否合规、系统操作是否准确,ABS、TCBS等业务系统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功能不完善而引发的风险,由于硬件、软件、网络等原因导致的不可预测风险等。
5、操作风险。会计核算是否正确。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帐户管理、帐务处理、重大会计事项、参数设置、账务核对、计息处理等。操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口令保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等现象,制度执行和检查不到位等(如图二)。
(三)模型的建立
1、风险评价的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定性评价是由会计主管、事监中心、会计、内审、监察、人事等其他相关部门主管人员根据核算部门制度建设执行、人员结构、日常核算、实地业务检查等情况定期对核算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定量评价是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风险评价指标、风险等级、风险度值等,根据核算部门报告期内发生的各类问题自动计算各核算部门、责任人总风险度值。
2、指标数据的采集。数据主要来源三个方面,一是各核算部门定期采集本部门的会计制度建设情况、会计人员年龄结构、工作年限、文化程度以、上岗资格及培训学习等基本信息;按时采集核算部门业务自查、会计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在各类会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差错和风险隐患等核算差错信息(图三)。二是事后监督中心采集各核算核算部门的会计、国库、发行业务量等基本信息;采集会计资料再监督、实地业务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差错和风险隐患等核算差错信息。三是会计、内审、纪检监察等会计监督管理部门部门采集本部门对中支和县(市)支行会计、国库网点实地业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差错和风险隐患,同时定期对辖内各核算网点进行风险评估打分。
(四)评估模型的设计。模型的设计分为底层、中间层和顶层设计三个层级。
1、低层设计。指风险事件的收集和相对应的风险分值转化过程。将采集到的各类风险事件按照相应的风险度大小转化为对应的风险分值,此为数据来源的定量部分,主管对风险事件的判断不同所打的风险分值,此为数据来源的定性部分,两部分共同组成模型的基础数据库。
2、中间层设计。是对报告期问题责任人和核算部门进行风险分值的计算过程。考虑到风险事件如果是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给予50%的风险权重,若是风险事件由他人检查发现,则给予100%的风险权重。具体计算为:
报告期问题责任人风险评估分值=∑责任人会计自查问题风险分值*50%+∑对该责任人实地检查问题风险分值+∑事后监督对该责任人检查风险分值+∑责任人其他风险分值;
报告期该核算部门风险评估分值=∑该核算部门会计自查问题风险分值*50%+∑对该核算部门实地检查问题风险分值+∑事后监督对该该核算部门检查风险分值+∑该核算部门的其他风险分值。
3、顶层设计。即对该核算部门进行综合评价的风险计算,可通过系统综合各核算部门由系统定量分析累加结果与各核算会计主管定性分析累加,分别给予风险权重50%。定期可得出参加考评的核算部门和考核中支的风险度值。最后再根据报告期该核算部门风险综合评价分值得出该核算部门风险等级。具体计算为:
报告期该核算部门风险综合评价分值=∑系统风险分值*50%+∑会计主管综合定性评价加权*50%。
(五)评估结果的运用
1、生成风险管理报表。系统根据采集的核算部门信息,生成可供核算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层查询的各类统计报表。各地市核算人员及相关领导根据相关权限查阅。具体类型有分中支、分核算部门、分会计核算人员差错明细统计表、分核算部门制度建设、制度执行情况查询、问责情况查询,分中支、核算部门、核算人员差错率情况、风险度情况、风险等级查询等等。以便各单位领导及会计主管统计分析风险的大小,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相应的风险,并结合风险评价情况、业务量大小、人员情况,实际、科学的设计业务处理流程和管理办法(如图四)。
2、不定期发出风险预警。当核算部门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风险隐患或出现屡查屡犯、重复出现同样的差错问题时,系统按照约定条件向核算部门自动发出工作提示或风险提示。
3、定期生成风险评价报告。事后监督中心根据系统汇总各部门风险信息定期向行领导提供辖内会计核算风险评估报告、行领导需要掌握的相关报表信息,为管理层提供金融风险信息的管理决策服务。
三、对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的评价和建议
央行会计核算风险管理的质量依赖于风险管理的全面性与精细化,也就是风险排查的全面覆盖与监督过程的渗透细化。通过构建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不仅可以真实的反映各业务处理部门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风险防控情况,为业务处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检查和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还可以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及时向业务部门提示和预警风险,共同努力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从而提高风险管理的实效。但在实践中运用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时仍须考虑以下几点:
根据总行要求,现对委派会计的工作向总行财务计划部进行报告。
一、本分理处基本情况
本月存款余额万元,存款日均万元。中间业务收入余额0.53万元。
二、本月培训情况
本月开展技能训练4次,累计时长5小时。
三、安全保卫方面:能够认真执行制度,各项登记薄使用正确。出入库有专人管理,钥匙交接合规,各种安防设置齐全、有效。
本报讯近日,中国保监会了《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定》共五章三十一条,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的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规定》旨在建立以财务负责人为代表的财务管控机制。《规定》不仅规定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还明确了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在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与董事会的关系和报告路线等,强化了财务负责人在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了财务管控作用的发挥。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明确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和报酬,必须由董事会决定;规定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工作,而且董事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的汇报;还强调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规定》还明确,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和管理层拒不采纳的,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有关文件上签字;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职所需信息。
该负责人强调,财务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针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不仅在于财务负责人任职所需要的专业条件明显有别于其他高管人员,更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客观需要。
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地市人民银行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按制度操作各项业务是体现单位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人民银行从上到下,从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严密的业务操作系统为出发点,切实加强了各项制度建设。为了保证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中支先后开展对县支行内部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内控制度执行、货币信贷内部控制执行和中支全系统内控体系建设和执行的专项审计,对中支内控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等进行了客观评价,对存在的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严格等20个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在全行开展了以落实制度为主题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活动,使全辖基础业务更加规范,业务运行更加安全,防止了各类业务风险和案件的发生。地市人民银行的工作安全尤为重要,但从事任何业务工作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安全,而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内部审计不能仅仅强调安全,而是要强调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的履职绩效最大化。因此内部审计不仅要审业务的合规性,还要审履职的绩效。中支按照“内审工作要由传统的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2011年开展了征信管理绩效审计,对中支和县支行推进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评价,鉴证了征信管理工作取得的实效,同时客观反映了影响高效履职的9个方面的不足和问题,为提高征信管理及履职绩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内审转型积累了经验。
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制约因素
(一)风险管理工作和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建立滞后影响审计结论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被审计对象的监督在执行审计内容上评价或鉴证的标准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在传统的合规性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已执行的制度作为度量标准,用制度来衡量工作,做到了就是做到了,没做到就是没做到,拿事实对标准一目了然,说服力很强。而在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中,审计评价的内容从做没做延升到了做的程度的判定。目前,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还没有风险管理和绩效的判定标准,对风险大小、履职好坏要凭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评价,为了让被审计单位认可审计结论,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风险判断就低不就高,履职绩效就好不就坏”的审计结论,使审计报告变成掩盖风险、歌颂成绩的“喜报”,向主要领导和决策层传达错误信息,可能造成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的缺失。
(二)对内部审计促进管理作用的认识不足影响转型工作的开展。内审转型中,审计领域不断拓宽和延伸,凡是存在风险隐患的领域,凡是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领域都要纳入审计关注的视野,使审计的项目和被审计部门增加,对其它职能部门的“打扰”相应增多。许多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的目的认识不足,没有建立起审计是为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帮助自己提高管理和履职水平的认识,错误地认为审计就是挑毛病、找问题、添麻烦,是既分散管理精力,又向领导暴露管理中问题和不足的事,对内部审计虽不敢抵触,但也表现出了不欢迎的态度,提供资料不及时、配合工作找理由推拖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审计人员对开展同级监督有畏难情绪,认为是出力不讨好的事,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内审转型工作的推进和审计绩效的提高。
(三)内部审计还没有造就素质权威的队伍影响内审转型的步伐。当前内审部门的人员大部分是在以“财务、业务合规性”为主的传统内审职能下配备的,以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老同志为主,虽然他们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但在信息化的时代,央行业务日新月异,业务操作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审计人员对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速度远远赶不上业务发展步伐,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及业务风险和履职绩效的判断能力。地市人民银行具有CIA资格证书的审计人员的比例更低,使内部审计队伍综合素质很难适应内审转型的需求。
(四)事后审计的内部审计方式影响了内审防风险的实效。长期以来,单一的事后监督使得审计成果价值下降进而影响了审计的权威。尤其是在风险审计上,由于内审人员不直接参与管理层的决策,对一些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甚至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信息的知晓范围非常有限,内审人员不能全方位掌握被审计对象的全面情况,在事后审计中发现问题时,风险已成实事,限制了内部审计在防风险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加快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思考
中央银行是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金融管理、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重要部门,而中央银行会计管理工作在上述职能中处于基础核心的地位,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赋予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部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职责,确立了大会计管理的模式。但是中央银行会计管理的基础核心作用尚未全面发挥,借鉴ERP管理思想,引入ERP管理系统,对于完善中央银行会计管理,提高中央银行会计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中央银行会计管理引入ERP管理模式可行性分析
(一)目前中央银行大会计管理与ERP管理的内在一致性
1.管理思想的一致性。ERP管理系统是将企业内部的所有部门职能信息集成到一个计算机系统中,便于优化资源利用,进行决策、控制和预测,并在整个ERP管理系统处于控制管理的核心位置,也是要突出会计在全行会计事务中的管理职能。
2.管理机制的一致性。ERP管理系统在企业的战略计划层、管理控制层和业务操作层提供支持和流线化业务流程。中央银行会计业务流程也是按照具体操作、会计管理、重大会计事项决策流线进行分层管理。
3.管理目标的一致性。ERP管理系统的目标是要实现对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控制。而中央银行大会计管理的目标是发挥会计管理在央行履行职能中的基础核心作用。
(二)管理方式的一致性
中央银行大会计管理方式符合引入ERP管理系统。目前中央银行分支行会计财务部门在全行的会计管理职能突显,在全行会计事务处理中的核心地位已经形成,逐步加强了对本级其他会计核算部门的监督管理,与ERP管理系统的会计管理模式高度一致。
(三)技术条件符合ERP管理系统运行环境要求
目前,人民银行基于局域网环境的办公自动化,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系统的相继开发与运行等,具备了引入ERP管理系统的技术环境。
(四)人员素质具备网络业务处理能力
中央银行分支行工作人员素质具备引入ERP管理系统。经过多年来的实践,中央银行工作人员完全具有通过计算机处理业务的能力。
二、ERP环境下中央银行会计管理模式的构想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金融管理、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管理工作处于基础的核心地位,借助ERP系统,实现业务流与资金流的集成,全面提升中央银行履职水平,确保中央银行在形势不断变化和业务不断迅速的发展过程中保持坚实的管理基础。
(一)ERP环境准备
1.制定目标。建立以会计管理系统为核心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对履职活动全过程的控制,实现提高中央银行履职效率和效益的目标。
2.制定规划。在全行范围内,对信息系统相关的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业务流程、管理方法和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采用集中控制模式,构建最佳财务业务一体化流程,利用信息对执法检查、调研、培训、出差、工资、采购等履职形成的业务流、资金流等进行控制,协同各个部门有序、高效的运作。
(二)ERP资源配置
1.ERP应用架构配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支持实时集中应用结构,根据中央银行分支行管理和规模的需要配置客户端,通过网络将各个部门连接在一起,实现信息集成和信息共享。
2.软件功能配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子系统。在子系统中建立两大模块,货币计量类会计信息和非货币计量类会计信息,有效实现财事分离,根据权限级别设置会计事务申请、审批、办理、查询等功能菜单。
(三)ERP环境下的会计业务流程
中央银行原有的会计管理模式和会计事务处理只由会计财务部门“独揽”的格局已经成为制约中央银行大会计管理制度深化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站在ERP环境下,利用信息技术不断改变和完善业务流程,努力实现“信息集成,集中管理”,充分发挥网络和信息技术的优势,支持事前报告、事中控制、事后分析。
(四)ERP环境下中央银行会计管理的设计与方式
为充分发挥中央银行会计部门对全行的会计事务管理职能,我们将会计信息分为两类,一类为货币计量信息,另一类为非货币计量信息。其中非货币计量信息细分为与货币计量信息存在对应关系的非货币计量信息和不存在对应关系的非货币计量信息,不存在对应关系的非货币计量信息主要用于会计管理,存在对应关系的非货币计量信息主要用于财务管理。
1.会计管理。(1)在线业务处理监视。将会计、营业、事后、国库、货币金银等会计业务核算部门的核算系统与拟建ERP环境下的管理系统连接,只开通在线业务处理监视功能,实行操作员在拟建ERP环境下的管理系统备案。有效管理操作员岗位变动、及其职责履行情况。(2)重大会计事项管理。将会计、营业、事后、国库、货币金银等会计业务核算部门的会计主管坐班日志纳入ERP环境下的管理系统。此外将会计业务部门的重大会计事项全部纳入拟建成的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重大会计事项(非货币计量信息)应包括:内外部对账、会计人员岗位变动、重要物品、凭证、印、押等管理、错账冲正、内外部监督检查情况等,以有效实现重要会计信息的共享。
2.财务管理。按照ERP环境下会计管理,很多会计控制方法是依据控制准则进行的,结构化控制准则越多,实施刚性控制的时机越多,控制效率和质量就越高,根据ERP系统中的控制准则实施刚性控制。
三、引入ERP管理系统的预期效果
(一)有效解决会计部门管理地位不明确,管理职能行使难的问题
通过会计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将会计规则的技术化处理,有效解决中央银行分支行会计部既负责日常核算又承担会计管理职能,既当运动员又为裁判员,监督管理职能难以发挥的问题。
(二)解决会计核算的部门壁垒,管理难的问题
通过会计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实现在线管理,有效解决目前中央银行分支行会计部门任务重、头绪多、人员紧缺的现状,实现对其他部门的会计业务管理信息化。
(三)为横向会计管理提供技术工具
会计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可以解决当前人民银行各核算部门因在日常工作部署、业务考核中以条条为主,而存在的业务壁垒问题。
(四)可以充分利用会计管理资源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