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9 09:20:10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审计的含义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 语义变迁,贬义词成了中性词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简称IIA)在2012年CIA考试大纲及七月年会中修改了“风险”定义,将“风险”概括为:“风险是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指与预期目标的偏差,可能是正面的或负面的……风险往往以事件的结果以及发生的可能性相结合的方式来表示”。
与之相对应的是,2004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把“风险”定义为:“可能对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并指出风险衡量标准是后果与可能性”。
在2004年的定义中,“后果”是实际情况与期望值的偏离,可能性是出现这种后果的概率。相对而言,2012年定义有两点不同:一是在主体方面发生了位移,风险由可能的事件本身及其可能性转化为事件造成的影响;二是拓宽了语言色彩和性质范围,由纯碎的消极“后果”转移到“正面”和“负面”兼有的中性词语,或者说是含有贬义和褒义结合体的词语。
二、根动枝摇,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风险”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根基,作为国际审计领域的权威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风险的重新定义势必引起审计工作的变化甚至转型。
(一)丰富了开展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理论体系
《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及《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是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走出混沌状态初步明晰化的开端,但风险导向审计自身严密、科学的体系的形成及审计程序、方法的积累还需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充实。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定义“风险”概念,实际上就是最近几年实践积累和经验理论积淀的结晶,初步丰富了风险险导向审计理论,将推动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由比较单薄的理论向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迈进。
(二)推动审计目标由消极预防危机转化到积极增值
在过去的“风险”定义中,与期望值偏离的“后果”具有约定俗成意味的消极性,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前瞻性地确认、分析可能导致这种消极后果的风险因素,进而协助管理层采取措施避免消极“后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是前瞻性地预防危机。而在新定义中,“风险”走出了纯碎贬义的意义范畴,成了“危机”和“良机”的结合体。这种词性的改变,落实在审计工作中,将在持续关注遏制消极因素的同时发掘经济体经营发展的机遇,在审计报告中不仅含有评估结果和风险提示,还将带有积极对策方面的内容,助力经济体在预防危机的同时也采取适当措施抓住某些机遇,达到审计增值的目的,明确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内容。
(三)提升审计部门和理念在企业管理系统中的地位
在盈利为主要导向的企业管理系统中,审计部门及审计领域的出现时间比较晚,地位比较边缘化,相当一部分经济体甚至没有自己的审计部门及人员,审计职能只能在危及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尴尬情况下附属于财务部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赋予“风险”以“良机”的意义,明确推动风险导向审计为经济体增加价值的功能,顺应了盈利导向的原则,审计部门将因此受到管理层的青睐,大幅度地提升自身地位。
(四)利于风险导向审计实践的推广和普及
据不完全统计,开展风险管理和评估的内部审计机构不足2%,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经济体实际上没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导向审计工作。这背后的最关键因素在于风险导向审计与传统审计相比,在具体效果上的优势比较有限,却增加了要求和成本。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赋予“风险”以“良机”的意义,风险导向审计工作除了能前瞻性地确认风险、协助管理层事先予以控制外,还能在能在风险评估中识别“良机”也就是“正面风险”的因子,助力经济体增值,彰显传统审计无可比拟的优势,将利于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开展和普及。
三、系统推进,三个层面推动成功转型
在国际审计领域,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其对“风险”的重新定义在一定情况上给风险导向审计工作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从思想、实践和制度三个层面,全方位地抓住机遇,推动审计转型。
我愤怒的泪水冲出眼眶,一滴一滴地落下来。她见我哭了,更加着急了:“你不要哭了,对,对不起,我,我不是故意的......”“你走,你走啊!我不想再见到你!你走......”我跺着脚,用手指着门喊着。
门轻轻地关上了,我捧起水晶苹果的碎片,那是三姨送我的生日礼物,一直是我的最爱,如今却已粉身碎骨了。我的泪水滴在了碎片上......
星期一,我走进教室,小楠正在和同桌聊得火热,看到我她马上不说话了,走过来,满脸歉意地对我说:“布冰,昨天是我不好,对不起,我......”不等她说完,我扭头走向自己的座位,毫不理会她的道歉。
在这之后的几天,小楠总是找机会向我道歉,我总是装作没听见,而和别的同学开心地说笑,故意冷淡她,疏远她。看她一次次失落地离开,我却得不到一丝快意,我的心软了,但马上又硬了起来——谁让她打碎了我的水晶苹果呢!
几天之后,一个消息传遍了全班——小楠要转学去朝阳了。我的心里有些伤感,觉得特别对不起她。
集体: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跟“个人”相对。集体是群体发展的最高层次,它不同于一般群体。
集体的特点在于,其成员之间不仅有着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活动,而且彼此之间联系密切,具有鲜明的组织任务,成员不仅要认识到群体活动个人和本群体的利益,而且还要认识到对组织、对整个社会的意义。在集体中,成员之间彼此建立有稳定、合作和相互友爱的关系。但并非任何群体都可以被看成是集体,只有那些具有团结性、高水平的整合作用以及集体主义倾向的高度组织起来的群体才能称为集体。
(来源:文章屋网 )
出处:晋袁宏《后汉纪·光武帝纪五》:世俗之宾方抵掌而击之,以为讥笑,岂不哀哉。
关于讥笑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不值一笑:不值得一笑,比喻毫无价值。也表示对某种事物或行为的轻蔑和讥笑。
嗤之以鼻:用鼻子吭声冷笑,表示轻蔑。
对牛弹琴:讥笑听话的人不懂对方说的是什么意思,用以讥笑说话的人不看对象。
干卿何事:关你什么事,常用于讥笑人爱管闲事。
贵人多忘:指地位显赫的人往往不念旧交或讥笑人健忘。
注释:视:看待。出:出生,生育,动词活用做名词,代指出生的孩子。
近义词:啼饥号寒、贫困交加、饥寒交切、家徒四壁等;
反义词:丰衣足食、锦衣玉食、锦衣玉食、钟鸣鼎食等;
2、电子计算机日益深人地应用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中,使会计数据储存方式、会计核算手段和方法、会计部门的机构设置、岗位分工以及会计人员的素质、会计内部控制的方法和措施、所提供会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企业财会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将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这代表了会计数据处理技术和处理工具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3、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经济合同法、企业法、会计通则、会计准则及会计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与财会工作有关的制度、法规、条例的实施,代表了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4、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对会计工作的社会审计监督体系逐步形成;记帐、会计软件市场等会计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完善,代表了会计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国际化、社会化进程已经开始,许多重大的改革措施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显着成效,这些变化代表了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其实质就是在逐步实现我国会计工作的现代化。而会计电算化正是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的最主要内容,是目前我国会计工作实现全面现代化的一项起先导作用的关键性工作。
二、会计电算化的深层含义
会计电算化,是电子计算机在会计工作中应用的简称,就是把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化数据处理工具和以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数据库以及计算机网络等新兴理论和技术应用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中,以提高财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而实现会计工作的现代化。
会计电算化改变了会计核算方式、数据储存形式、数据处理程序和方法,扩大了会计数据领域,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改变了会计内部控制与审计的方法和技术,因而推动了会计理论与会计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促进了会计管理制度的改革,是整个会计理论研究与会计实务的一次根本性变革。从表面上来看,会计电算化只不过是将电子计算机应用于会计核算工作中,减轻会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会计核算的速度和精度,以计算机替代人工记帐。会计电算化决不仅仅是核算工具和核算方法的改进,它必然会引起会计工作组织和人员分工的改变,促进会计人员素质和知识结构的提高,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质量,解放会计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促进会计工作职能的转变,推动会计理论和会计技术的进步,提高整个会计工作水平大幅度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会计理论和实务的方方面面都将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
会计电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国家、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一系列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并颁布实施,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开发各行业适用的、具有多层次和类型的系列会计软件、审计软件,并对其合法性、正确可靠性进行评审,同时还要进行其他大量而艰巨的会计电算化宏观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备基层单位要进行大量而复杂的会计电算化的配套管理工作,主要是提高企业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现代化管理意识,在整个企业管理现代化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做好会计电算化的长期、近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重新调整会计及整个企业的机构设置、岗位分工,建立一系列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要求。还要修改扩建机房,选购、安装、调试设备,自行开发或购买会计软件,培训会计电算化人员,进行系统的试运行等等工作。以上所列的各项工作必须做好,否则电算化会计系统将不能正常工作,有损于会计电算化的整体效益并使其不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会计和企业管理现代化将无法实现。
三、会计电算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分析
会计电算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指整个会计工作由手工核算和管理,向以电子计算机为核心设备并运用现代化数据处理技术,进行现代化核算和管理的整个转变过程。
从国内外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历程中,不难看出我国会计电算化将来的发展趋势。
l、国外会计电算化的发展现状
国外会计电算化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①单项会计核算业务电算化;②会计综合数据处理的全部电算化;③建立了网络化的、以管理为重心的会计信息系统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④建立了会计或企业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和专家系统。
决策支持系统是以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和决策模型为基础,协助管理者解决具有多样化和不确定性问题的,以进行管理控制、计划和分析并制定高 层管理决策和策略。据 统计,美国1983年,55%的新程序是用于管理控制、计划和分析,用于核算的仅占45%,这说明国外已进人了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和应用阶段。
国外的会计软件主要是面向市场的销售分析和预测系统、供货发票系统;面向生产的成本计算和分析系统、存货控制系统、应收几款管理系统;面向人事管理的雇员住处系统、工资系统、劳动力资源会计系统;面向现金管理的现金收支系统、支票核对系统;面向采购管理的采购与验收系统、应付帐款系统、固定资产核算系统;面向财务管理的财务报表系统、年度财务计划系统和预算控制系统等。
2、我国会计电算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从70年代末期开始, 至今已20多年,基本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70 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缓慢的自发发展阶段”和80 年代末至今的“有组织的稳步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会计软件产业,通过国家级评审的会计软件已达30多个,通过省级评审的会计软件也有200多个,据1992年底财政部调查,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单位约占被调查单位的 20%左右,但地区、部门行业之间发展很不平衡,有 的地区和部门已达50%以上,可有的才刚刚开始会 计电算化工作。在已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中,大部分单位开发和应用的是部分会计核算子系统,其中尤以工资、帐务、报表子系统为主,单机应用为主,只有很少的单位全部会计核算工作实现电算化 并彻底甩掉手工记帐。
3、我国会计电算化的总体发展趋势我国会计电算化的总体发展趋势应经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即会计核算电算化一、财会管理或企业管理计算机化一一决策支持计算机化。我国原来的会计工作基本处于手工和半手工状态,会计人员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被束缚在会计 核算等事务性工作上,财务管理工作则没有时间或很少去做。因此会计只能提供事后核算资料且简单粗糙,管理水平低下,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面对市场经济和繁重的核算工作双重压力,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迫切要求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因为我们有基本现成的会计核算模式,而财务或企业管理工作则比较复杂且没有成型的模式,会计核算的输入/输出数据比较规范且容易组织,我们已形成一套固定的会计核算过程和方法,所以设计并实现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比较容易,因此只能先搞核算电算化。
但核算电算化基本是模仿手工操作,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范围、数据和质量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此对满足企业现代化管理要求并迅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并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同时,核算电算化所节省的人工成本、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产生的效益并不足以抵消建立并使用该系统的投人。因此,核算电算化只是整个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准备阶段,其好处是为建立以管理为重心的、网络化的、完整的会计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主要是:①系统中存储了管理所需的会计核算基础数据;②解放了会计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有条件逐步实现工作重心的战略性转移;③积累了宝贵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经验;④使会计电算化人才迅速地成长起来。
财务和企业管理计算机化是会计电算化最有意义的战略决战阶段,建立并实际运行以管理为重心的、网络化的、完整的会计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将显着提高企业财会管理水平,会计电算化长期的、隐含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大量地迸发出来,在这个阶段将实现财会和企业管理现代化。此时会计电算化已融人到整个企业管理现代化的洪流之中,可能称其为会计及企业管理信息化、计算机化等。
建立并实际运行该系统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其关键是;①会计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系列软件的开发完善;②会计和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迅速提高,建立成型的管理模式;③企业领导等管理人员的现代管理观念的建立和巩固;④做好会计电算化和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配套改革工作;⑤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等。
这个阶段的系统必然是网络化的。会计核算的众多子系统已经使单台计算机功能发挥到了极限,并且只能使用在较小的单位。而以管理为重心的会计信息系统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其数据收集和信息使用不可能在同一地点、单位和部门,该系统数据处理的及时性、复杂性要求必须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最大限度的数据共享和数据的综合利用。这不仅包括企业内部各单位和部门,也应该包括其开户银行、税务局以及指定的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
这个阶段的系统必须是以管理为重心的。这决不仅仅是会计帐簿和报表数据的总括分析,而其管理和分析的原始数据必须直接来源于生产经营的各基本环节,如材料仓库、每道生产工序和每个销售人员,因而是最明细和详尽的。因此,完整的、以管理为重心的会计信息系统必须与整个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共同规划、统筹设计。这样的系统与以往开发的核算系统不是并列的,而是以其核算功能为内核、以管理功能为重心;该系统不是以会计职能而是以业务类型来划分其子系统的。
会计电算化的高级发展阶段是建立并实际运行会计或企业决策支持系统,这个阶段是以管理为重心的会计信息系统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自然进化或更高级的发展阶段,象国外那样用它来辅助解决那些数据不规范、变化因素多、具有不确定性的高级会计或企业管理决策问题。
4、近期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发展方向
边际量是指某个经济变量在一定的影响因素下发生的变动量。
边际量的计算公式是:因变量的变化量/自变量的变化量。
当自变量的变化量趋近无穷小时,经济函数的边际函数是其导函数。经济学认为,经济事物总是在各种影响因素下不断变动的变量,因此,边际量就是理性人在做正确决策时的重要参考。这就是经济学十大原理之三—— 理性人考虑边际量。经济学家用边际变动这个术语来描述对现有行动计划的微小增量调整。
(来源:文章屋网 )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医学院校的精神文化在于培养具有良好医德的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医德精神有着丰富的内涵和意蕴,对于培养当代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及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医德精神的内涵
关于医德,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医德即医学伦理道德。纵观古今中外,医德的内涵,主要体现在‘想方设法为病人看好病’,‘想方设法’,意指医生对病人负责任的态度;‘看好病’,则指医生应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此乃医德的一体二面,统一融入追求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人文维度。”二是,“医德就是从医疗卫生这一职业特点中引申出来的道德规范要求,它主要调整医务人员与病人、医务人员之间以及与社会之间三方面的关系。”三是“社会主义现代医德的核心是: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笔者综合几种医德的概念,提出医德精神是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以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形成的精神。例如,白求恩精神就是医德精神的典范。
恩格斯说:“每一个阶级,每一个行业,都有各自的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医德精神不仅受阶级道德的影响,而且受社会公德的约束,体现了社会公德的要求。它具有明显的继承性,同时又不断补充发展,具体来说现代医德规范包括以下几点:
(一)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服务精神。
1988年12月15日国家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第一条提到:“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一般说来,医患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服务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是医务人员处于主动地位,引导病人在医疗上进行合作的关系,因而对服务者来说不仅要有优良的医疗技术和高尚的医德医风,还要从病人特殊心理角度出发,做到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笔者认为服务是一种意识,更要形成一种精神,作为医务工作者首先要做到对病人认真负责,认真对待每一位病人,不分地位高低,不分职业,认真履行作为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对病人认真检查、认真诊断、认真采取治疗方法、及时为病人解除痛苦。其次要做到尊重病人,每一位病人都希望得到尊重,得到关心和同情,所以医务工作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对病人怀着一颗同情和关爱之心。最后要做到为病人保守秘密。病人的心理是异常脆弱的,他们需要得到别人的认同和保护。医务工作者要明确自身职责,学会换位思考,把病人的身心健康共同纳入到服务中去。
(二)热爱医学工作的敬业精神。
无论何种职业,敬业精神都是作为基本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体现在对工作负责,在行动上竭尽全力。作为医务工作者,敬业精神更是医德的具体表现,对病人负责,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才能更好地贯彻敬业精神。在社会主义医疗市场背景下应强烈呼唤敬业精神,提高医疗界整体医德水平。
(三)廉洁奉公。
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同样是医德精神的具体表现。治病救人是医务人员的本分和内在工作,而不是作为牟取利益的工具,医务人员不应该为了满足个人而损害病人的利益。
二、医德精神的意蕴
医德精神的意蕴即医学生以医德教育为主,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来弘扬医学道德、职业道德的精神所在。
医学生医德精神教育,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医德要求,依据医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对医学生进行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医德精神教育,培养医学生崇高的思想道德品质,提高将来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职业道德素质。
医德教育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思想政治教育者和专业教师对当今的医学生进行理论的讲解、实践活动的锻炼、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和校园文化进行陶冶、熏陶,这样才能使当代大学生从进入医学殿堂的第一刻,就意识到医生的使命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只有将医德精神教育作为医学生的职业前教育,才能在源头上注入医德的活水,将使社会整体医德精神进入良性循环。
三、医学生医德精神教育的必要性
(一)加强医学生医德教育是医学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医德对医学科学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医德的规范作用下,医学科学发展才能在正确的道路上不断向前,如果失去了医德的束缚和禁锢,将会破坏伦理和生命自然发生、发展的规律,甚至可能会对社会及人类产生严重后果。所以,加强医学生医德教育是医学科学发展的保障。
(二)加强医学生医德教育是医学人才的必然要求。
当今社会对人才的定义是专业技能加高素质,所以医学人才除了高水平的专业技能之外还应具有高素质。因而在对医学生的教育培养中不能一味地追求“育才”,而应该更多地考虑“育人”。通过加强对医学生的医德教育,提高其自身素质,才能使医学生成为真正的医学人才。
(三)加强医学生医德教育是解决医患关系和不正之风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市场普遍倾向于追求经济效益,使得部分道德素质不够高的医务人员思想产生变化,出现了违反医德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也引发了医院与患者之间难以调和的关系。解决这些问题的必然要求就是加强医德教育,尤其是学生的医德精神教育。
四、医德精神意蕴的渗透
(一)校园文化中医德精神的陶冶。
在医学院校中要着力营造高品位的校园特色文化氛围,从校园的一草一木,一楼一室都给人以美的享受,一个雕塑、一幢建筑都给人以心灵的震撼。所以,将医德渗透入校园文化中,从图书馆、教学楼、实验室,从学术讲座、科学实验以及社团活动、知识竞赛等一系列教育活动都可以融入医德的元素,从而提高学校文化水平的同时使医德被更好地理解和认同,开展弘扬医德精神的文化活动、体育活动,让大学生在文化的氛围中感受到医德精神的魅力、感受到高尚的医德精神对尊重生命的心灵触动,最终达到教育目的。
(二)课堂教育中医德精神教育的熏陶。
普遍来说,学生接受最多的教育来源于课堂,所以在课堂教育中加入医德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公共课,还是选修课,专业老师的理论知识讲授,会使学生更加明确医德精神。另外作为医学院校,可以单独开设医德教育课程,从大学生走进医学殿堂的那一刻,就让他们逐步的接触、了解、学习医德精神的重要性,不断地培养大学生高尚的医德素质。
(三)社会实践活动中医德精神的锤炼。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好标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检验学生医德认知和提高医学生医德水平的最佳途径,所以在此方面,学校不仅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地提供学生社会实践的岗位和场所,比如医院,让医学生在真实的情景中面对现实问题。尤其是临床类医学生在其临床实习阶段更需要在实习中要求自己,在与病人的直接接触中学会与病人交流、沟通、更好的为病人服务。社会实践进行的医德教育更直观、生动、具体,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在实践教育中, “通过‘适应’、‘巩固’、‘提高’和‘发展’等系统性地教育和引导,努力让每个同学都成为‘品德高尚、体魄健全、基础扎实、特长突出’的新世纪的合格大学生。”
医德精神作为医学院校思想政治课课程的一条主线和理念贯穿始终。医学院校培养出的医学生作为未来医疗卫生事业的后备人才,将直接面对人类的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弥足珍贵的。生命的神圣和价值是值得每一个人尊重的!对于当代医学院校大学生,更应该懂得身上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提高自身的医德素养,弘扬医学精神,不仅是对生命本体的敬畏,更是让全人类以另一种思维方式去思索生命本源的价值所在,去善待、敬畏包括人、动物、植物在内的一切生命。更加理解生命价值,领悟生命神圣,尊重生命平等生存权。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改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JG2012010662
(作者:吴皓达,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卫生事业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吕世军,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
注释:
钟南山.简论医德的内涵[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9(3):3-4.
许静.医德内涵探析[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7,18(6):49-50.
一、《周易》之“中”内涵概述
《周易》讲“中”很多,“中”的表面意义是中间,然而就爻位来讲,它的含义首先指的是中位。《周易》说天人盈亏法则,是由阴阳六爻在时位中的展开而显现。原则上,“二”“五”居于中位,未达极顶。六爻构成的卦,分下(内)卦和上(外)卦,下卦正中间的“二”,上卦正中间的“五”,称为“中”“得中”。《周易》十分看重中与正,“正”指的是在六爻中,阳爻居奇数位,阴爻居偶数位,也就是说阳爻、阴爻居于各自应当的位置才可称为“正”。所以,只有阳爻、阴爻居于各自的位置并处于中位时,才可称为中正。“正”很重要,它强调的是阴阳各居其位,因此“中正”在《周易》看来,既是吉祥的,又是合乎天理的。但是,与“中”相比,显然“正”远不如“中”重要。在占卜中,即使不得“正位”,中位所代表的含义也往往是吉利的。譬如在乾卦中,它的第二爻位是阳爻居之,但由于其在中位,因此在占筮中依然是吉利的卦象,正如爻辞所云:“见龙在田,利见大人。”
可以说,对于《周易》之“中”的思想,《易传》可谓是做到了全面而深入地继承与发展。爻位的“中”“中正”常常在《易传》中作为一种解释卦辞和爻辞的方法,并通过阐述来说明“中”之所以被认为是天地人的根本道理所在。中正是天的属性,而人处于天地之中并且是其优秀代表,自然就具有与天同样的属性,所以天与人之间是相通的,也就有了那些圣人、大人。《易传》有“三极”的说法,即将每卦的六爻分为天、人、地三才,而人在位置上是居于中位的。这种说法,表明了人所处于天地间的位置,是自然的表现,更重要的是,这种排列方式彰显出人为天地的中心,即人是天地之间的根本,并由此论述了圣人、大人的与众不同,“天地设位,圣人成能”(《系辞传下》),圣人之所以能成为圣人,不外乎在于其能够遵循天地之道,做符合自己本职的事,所以才能完成其伟业。由此可见,中国人在处理天人关系的问题时,是十分看重人的主体地位的。除此之外,“中”在哲学上还被称之为“中道”。把“中”解释为正中之道,这在《易传》中是非常典型的。在这里,“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空间的概念,它主要指的是做事要处于正确的立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恰到好处。“中道”作为一种方法,追求的是不偏不倚,它的对立面就是极端、片面、过犹不及。在《周易》中,人们不难发现它十分强调一种“中”的状态,从而追求一种“中庸”的为人处事的原则和方式。这一点与儒家所言的“执中”“得中”“用中”等处中的思想内容十分一致,也正是如此,儒家从中获得启发,汲取营养,建立起了以“中庸”为核心的人生哲学。
二、“中和为美”的审美理想
在中国古代美学体系里,“中和”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范畴之一,也是后世许多美学理论的借鉴和发散的母体。可以说,“中和”这一美学范畴是扎根于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背景及文化土壤之中的,作为一个完整的美学范畴,《乐记》早就有所提出并加以阐释,更为深刻地探讨“中和”之美的文化之源却是《周易》。
《周易》十分强调中和之美。“和”字之用是有其确切内涵的。矛盾双方的“大和”状态又叫做“中”,所以“大和”又叫“中和”。在《周易》里,“中”被看成是“天下之大本”,这是因为天下是由祖先对大自然进行改造后才形成的具体社会,他们从大自然中获取了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资料,所以这是一种自然的人化,也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显现,因此“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接着是“和”。“和”之所以被看作是“天下之达道”,是因为男女阴阳相交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开始,也是人伦与人生之美的象征。总的来说,人的本质除了体力和智力的外在表征之外,更重要的在于他们所特有的生命力,所以“和”也是人的本质的表现,而经由人创造出的新生命自然拥有了“和”之美。提及“和”,就不得不说“阴”与“阳”,二者也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也正是因为“阴”与“阳”的和谐一致,才有效地推动了宇宙万物的统一,进一步形成了一种“阴阳相和”的中和之美。作为中国古典美学的两大基本概念和审美领域中两种最基础、最具典型性的美学风格,无论是“阳刚之美”还是“阴柔之美”,都是“中和美”和“变化美”的基础和来源,它们为“中和美”和“变化美”提供了滋养,使其拥有了别具特色的美学风格。
正如上文所言,“和”在《周易》中往往被认为是一种通过阴阳相交而形成的和谐状态。对于“和”这一状态的把握,人们在儒家、道家的许多思想中亦可窥见其身影,其同样将“和”看作为一种美学的范式并加以论证。在道家与儒家关于“和”的思想理论基础上,《易传》将中和之美的内涵和外延扩大化,不再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上升发展为一种自然宇宙和人类社会的和谐统一的状态,即追求一种天与人的和谐之美。这一改变,不仅继承了儒家学派一直以来所强调的以“仁”为核心的中和之美,也包含了道家敬畏上天、敬畏自然的“崇道”思想。《易传》认为,自然万物有其自身的运动变化规律,而处于自然之中的人也有着属于人本身的生存规律,那么只要人的生存规律能够顺应自然的运动变化规律,人就能从中获益,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由此可知,中和之美不仅仅是一种审美范畴,更是指导人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方法和行为准则淼鹘谌死嘧陨硪约叭擞肷缁帷⑷擞胱匀坏墓叵怠!昂汀笔且恢终苎В它的出发点以及落脚点始终在人,不论是日常生活人们对于人际关系的处理,还是形而上的对于人生态度的把握。而关于人际关系的处理和对人生态度的把握是常见的世俗伦理主题,其核心就是要实现“和谐”,即如何践行一种“度”的哲学。所以,从社会审美心态上来说,这又是一种极具典型的代表。因此,中和之美不仅仅是一种哲学范畴的理解,还是审美理想的体现,更是伦理学中如何为人的崇高目标。
三、“中正之道”与人生
通过分析,人们可以得知《周易》是十分推崇中正之道的,这不仅是指导古人为人处事的一种行为准则,对当代人来说,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是一种教会人们如何实现趋吉避凶、追求和谐生活的有效方法。有中正方能达到合和,而要达到中正合和就需要人们日常的言行当位,因此做到当位才能进而处顺。那么又该如何做到中正合和、当位处顺呢?这就需要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善于抓准时机,懂得审时度势,不做于时不和的事情。
在《周易》中,人们不难发现中正之道是通过其卦爻辞显现出吉凶的方式来论述的。基本上《易传》在解释这些卦、爻为何是吉辞的时候,往往说明因为其位于中位,二者之间的关联可见一斑。自古以来,对于圆满结果的追求是人之常情的,而遵循中正之道是完成这种目标或实现这种心愿的必要条件。所谓“中正”,即凡事都恰到好处,既不超过也没有不及。而提到中正合和,自然少不了要讲到当位处顺。所谓“当位”,就是指每个人都要处在一个适当的位置上。而“处顺”就是在处理事情上顺畅有序,两者互为表里,缺一不可。下面主要就“当位”在具体为人处事中的体现来做具体分析。
首先,在具体的社会分工上,《周易》始终强调人应该在其位谋其事,认为每个人只有找准自己的定位才可以发挥自己的才能和作用。“君子以正位凝命”(《象传下・鼎》),就是这一思想内涵的反映。紧接着,“正位”后就要做到“位乎天位,以正中”,即把中正作为自己为人处事的一种行为准则,在本位上做到极致。就好比处于“天位”一样,即“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彖传上・需》)。所以对个人而言,这是一种高回报的结果,如果能做到便能从中获益良多;而从社会这一角度上来说,则是个人社会价值的最大化体现。最后,要落脚到个人的“当位”。一个和谐稳定、秩序井然的社会自然离不开每个人的支撑和角色参与。而在诸多的社会关系中,家庭关系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众所周知,家庭关系包括了父子、兄弟姐妹以及夫妇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家道的内容,所以处理好这些方面的关系十分重要;又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道不正,社会自然算不得太平。反之,家道和谐,合乎正道,天下自然就有序祥和。由此可见,《周易》里一直强调的中正和合、当位处顺,本质上强调的还是时与位的重要性。也就是说,人们要做到正确把握时机,时行则行,时止则止,并且懂得认清自己的位置,做符合自身定位的事情。
Abstract: As a non-property damage, mental damage is difficult to quantify, and the fact of damage is irreversible.The func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Academic circles seem to have no doubt about the compensation function and soothing function of mental damage, but there are still objections to the punishment function.The expansion of punitive damages rules in the Civil Code reflects the realistic demand of private law for punitive function.The punitive function of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s convenient to make up the gap between punitive damages rules of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beneficial to deal with vicious infringement events in society, sanction and punish perpetrators, and protect pers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word: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 punishment function; punitive damage; civil code;
1995年发生贾国宇案之时,《民法通则》并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为损失赔偿的一种,法官只是基于公平原则支持了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请。此案开启了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实务的大门。2001年出台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则从司法解释层面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则,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则奠定了基础。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精神损害赔偿属性,修正为财产性质的损害。[1]248在民事法律层面正式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则要向后推至2009年《侵权责任法》。2020年施行的《民法典》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可见,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然而,精神损害不同于常规财产性质的损害,具有损害结果难以量化,损害事实不可逆转等特点,想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首先要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及其内涵。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学说争论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何为“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有详细的阐述。理论层面上,精神损害有着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及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例如名誉被毁损、肖像权被侵害等;狭义说则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2]693-694对比广义说和狭义说,不难看出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体限制上的不同。广义说囊括了法人和自然人,而狭义说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从比较法的层面上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发展历史不同,“精神损害”这一概念也有不同含义:其中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其囊括于“非财产损害”概念中,主要包含了疼痛、痛苦、生活乐趣的丧失、身体伤残、名誉降低等感情伤害。英美法系国家早期并无精神损害的相关概念,对于精神损害等无形损害的救济则概括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弥补传统损害赔偿制度仅对有形损害提供救济的缺憾,后期则产生了“精神打击”(nervous shock)。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不能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可知我国精神损害的概念采用的是狭义说。从比较法来看,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将精神损害赔偿以“抚慰金”的阐述方式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整体制度构建,也更接近大陆法系。
(二)精神损害赔偿功能的学说探究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损害结果一旦发生,无法恢复原状。也正因为精神损害无法适用民事损害赔偿中的恢复原状,学界普遍认可以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救济被害人。同样基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非财产性特征,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无法准确确定。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无法以金钱方式“完全赔偿”精神损害,是以精神损害赔偿无法直接适用损害赔偿法的完全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则是指精神损害赔偿所要实现的目的和发挥的作用。在精神损害赔偿无法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其功能便起着重要的作用。
就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而言,有单一功能说和复合功能说之分。本文就复合功能中较为典型的两种学说进行对比和分析。一种学说认为精神损害慰抚金具有填补损害功能、对被害人的慰抚功能、预防功能。[3]填补损害功能是基于慰抚金的基本功能,亦即民法中的填补原则在慰抚金功能中的适用。慰抚功能则是基于非财产上的损害,无法完全客观地金钱赔偿,因此除了满足填补损害的功能外,仍需慰抚被害人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失望、痛苦、不安等情绪。预防功能则是类似于制裁(惩罚)功能的阐述,旨在参考加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调整相当金额,以吓阻不法行为。[2]724-730另一种学说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克服功能、抚慰功能、惩罚功能和调整功能。其中克服功能是指通过予以被害人一定的金钱补偿,使被害人克服其遭受的心理创伤;抚慰功能则是通过对被害人予以金钱赔偿,满足被害人心中对正义的需求,使其感受到权益得到维护,从而直接缓和其精神痛苦。这也是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予被命名为“抚慰金”的原因;惩罚功能是指通过对不法行为人予以金钱惩罚,发挥制度对不法行为规制并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调整功能则是根据法定规则计算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之时,法官为了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依职权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予以增减。上述两种学说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学说遵循传统大陆法系私法填补原则的约束,认为民事责任不应具有惩罚的功能,惩罚功能应专属于公法,因此采用了“预防”功能这一说辞。而第二种学说直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具有“惩罚性”。这两种学说的不同也映射了现存大多数学说的争议焦点,即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具有惩罚功能。
学界对于填补功能、抚慰功能、克服功能、调整功能等大体不超过传统大陆法系私法填补原则的功能并无太大争议,然而就惩罚功能这一突破填补原则的功能,时至今日,仍有不同意见。反对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的学者提出了以下主张:(1)精神损害赔偿仍旧是特殊的损害赔偿,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已经产生的损害,并在考虑精神损害赔偿与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增添抚慰功能;[4](2)精神损害赔偿本质上属于补偿性赔偿,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的观点扭曲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5]38-39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的学者则有以下主张:(1)精神损害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无法以金钱方式“完全赔偿”,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失赔偿,其目的不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是在发挥补偿、抚慰功能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予以惩戒;[6](2)精神损害赔偿对过错程度的考量,体现了对有过错行为的非难和谴责,具有制裁的性质,也是其区分于其他民事责任的突出特点。[7]
三、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具有惩罚功能
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仍存在争议,但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社会发展,应当肯定精神损害赔偿惩罚功能。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和生效,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六条增添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文规定,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路径扩充和精神损害赔偿地位的提升;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扩张也表现了私法对于惩罚功能的现实需求和立法动向。笔者认同精神损害赔偿应具有惩罚功能,详述如下:
首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肯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蕴含有惩罚功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仅限定了客体“自然人人身权益”和法律后果“严重精神损害”,并未就主观态度进行规定。即精神损害赔偿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然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却规定了需参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额的惩罚功能。即使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非财产性损害,难以标准量化,但是客观上对精神造成损害的“量”应当是确定且客观存在的,审判实践时存在的困难仅仅是如何将“无法标准量化”的损害转化对应的财产数额,然而规则明文规定由“过错”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对当事人恶性的考量,蕴含惩罚的功能。传统的侵权认定中,过错形态和程度往往只影响责任是否成立以及范围大小,而非表现为影响赔偿数额的多少,也间接佐证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
其次,《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和扩张驳斥了大陆法系传统理论私法不应蕴含惩罚功能的观点,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功能奠定了基础。大陆法系传统上坚持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分割,秉持由公法责任垄断处罚而私法责任只具有补偿功能的理念,拒绝承认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5]32,但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和发展显然是对于此种观点的驳斥。近些年颁布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中都涉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也在民事责任承担条款中确定了其他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将惩罚性赔偿这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成文规定至侵权责任编,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私法领域的地位,体现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扩大化和常态化;类似的还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对于故意污染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从制度构建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愈发重视私法发挥惩罚功能,以弥补单一公法惩罚范围的不足。因此,以大陆法系传统的两元分割理论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是站不住脚的。综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挥惩罚功能并未违背我国民事责任的功能理念。
再次,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常规损害赔偿,不应完全受限于填补原则。精神损害内容的交叉性和损害后果的多元化,存在着诸如肉体痛苦、精神痛苦、精神障碍、精神法益损害、其他非财产损害构态等情形,赔偿层面不应只是单阶,而是处于多阶位。[8]各种观点关于补偿功能、抚慰功能的阐述,均未超出填补原则的具体内涵,即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非财产损害赔偿功能予以“特殊化”,体现的是损害赔偿法的基本要求。但精神损害并非传统财产上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内容是排除人格权财产权益损害后纯粹的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损害,不应完全受限于填补原则。同时基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的困难性,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补偿功能和抚慰功能往往会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畸轻,甚至无法发挥“补偿功能”,更无法惩罚和制裁恶意侵权人。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惩罚功能的实现可以彰显精神价值的高贵。尽管中西方主流伦理都认为灵魂(精神)高于肉体,但人格权等精神利益遭受损害时仅能通过一般等价物补偿、抚慰精神痛苦,这意味着法律上人的身体与灵魂(精神)被同等对待。[9]但由于灵魂(精神)受侵害并无法恢复原状,并无除金钱替代赔偿以外更加恰当的赔偿方式。[1]19既然没有更为恰当的赔偿方式,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以发挥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对侵害精神利益的行为予以惩罚和制裁,警示侵权人,就可以彰显精神价值的高贵和《民法典》对人身权益中的精神利益的保护。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功能有助于弥补公法、私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之间的空缺,应对新型恶权事件,实现个案正义。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侵权行为的种类得到的极大程度的扩张和发展,发挥精神损害赔偿惩罚功能有助于遏制社会屡屡发生的恶意侵害人格权事件,彰显私法的指引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大陆法系公法私法二元分割理论下,公法私法之间存在着“不法行为”的相对空白,倘若不发挥私法的惩罚功能,无法遏制此类“不法行为”对人格法益乃至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现阶段,恶意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社会事件屡见不鲜,此类事件往往无法上升至公法制裁层面,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是从《民法典》的形式确认了惩罚性赔偿这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仍然较为谦抑,并未规定“一般性条款”,无法应对恶权。此时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严格限制在私法的填补原则之下,无法实现对新型恶权的惩戒和制裁,无法实现个案正义。
综上,精神损害赔偿在兼具补偿功能、抚慰功能的同时,惩罚功能也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侵权行为的种类势必不断扩张。同时,在基本物质得到满足后,人们对人身权益的保护需求势必逐渐扩大,是以赋予精神损害赔偿惩罚功能有助于惩戒、制裁严重的人身权益侵权事件,从而更好地保护人身权益。同时,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张前,便有学者主张: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完整建立之时,通过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对一些恶意侵权行为予以惩罚和遏制是合理的。[10]此说在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仍然谦抑的今天仍然不无道理。因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囊括多种功能,在填补、抚慰受害人基础上,从遏制侵权,预防侵权的角度考虑,发挥其惩罚功能,方能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概述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具有补偿功能、抚慰功能和惩罚功能三种功能。基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人身权益受侵害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应当在个案中考虑发挥补偿功能和抚慰功能的基础上,酌定发挥惩罚功能的作用。《民法典》时代支持并发挥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有助于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应对社会发展产生的新挑战。补偿功能、抚慰功能和惩罚功能的具体阐述如下:
1.补偿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的具体实现与民事赔偿中的填补原则有着极强的关联性。填补规则是民事赔偿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尤其体现在物质性、财产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中,具体适用为恢复原状、返还种类物或金钱替代赔偿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但基于精神损害的非物质性、精神性,精神损害大小、严重程度难以准确衡量,且精神损害无法复原,因而绝无直接填平的可能性。正因如此,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并非体现在对于受损害人精神痛苦的直接填补,而是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基础上,以金钱给付作为补偿,是种间接填补。因该项填补方式有别于传统财产性损害填补,德国法将其描述为补偿,而区分于填补,以便于更为直观地理解该项填补所要达成的功能。[11]
2.抚慰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则是使受损害人通过行使金钱的购买力以换取物、权利或者服务的享受从而满足或减缓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而抚慰自身受到的精神损害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根源于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性、精神性特征。因为精神损害无法通过等量的物质、金钱予以置换,但是得以使用一定的金钱来赔偿并抚慰受损害者因为精神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的痛苦、怨恨、不安或失落,此举旨在通过金钱赔偿的形式来转嫁精神损失和精神痛苦,进而使被侵害人的心理得到慰藉,以减轻痛苦抚慰心灵。
3.惩罚功能
惩罚功能旨在使侵害人对其侵害行为承担超越其侵害造成的损害的惩罚赔偿。在传统观念中,私法规则注重填补功能,规则设置旨在恢复侵害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通常不具备惩罚、制裁等功能;而公法规则则重视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以期通过制定具有惩罚性质的规则来实现一般预防的功能,进而对潜在的侵害人实现特殊预防的功能,并对整个社会实现警示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抑制一些恶意侵权或违约行为,私法体系部分规则也体现了惩罚功能如定金规则、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赔偿等。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非物质性、非财产性损害往往无法通过等价的金钱换算,然而大多数国家在计算金额时都将侵害人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行为方式、当事人双方乃至受诉地经济情况等情形作为参考因素。这无疑体现了抚慰功能外的惩罚功能。惩罚功能和抚慰功能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上。抚慰功能的补偿性虽然是间接的,但其强调的重点仍旧是补偿,补偿不需要考虑除损失外的其他因素,而惩罚功能中侵害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便起到对惩罚强度的酌定调整作用。
五、结语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人民对于人格利益的需要和美好精神世界的追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设置也将给人格权益更充分的保护。精神损害不同于传统财产损害,一旦损害发生,再无法恢复原状的可能。私法规则注重填补功能,但仍应考虑精神损害的特殊性,不应完全受制于填补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有助于制裁社会恶权事件并弥补公法和私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空缺。
参考文献
[1]张新宝精神损害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3]王泽鉴损害赔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8.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
[5]瞿灵敏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与惩罚性赔偿补偿性之批判一兼论精神损害赔偿 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完善[J].东方法学, 2016(2):32,38-39.
[6]张新宝,李倩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J].清华法学, 2009.(4):14.
[7]孙宏涛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功能[J]政法论丛, 2002(6):37.
[8]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问题五论[J].中国法学, 2001(5):97.
域外汉籍的内涵有三,第一,指我国历史上流散到海外的汉文著述;第二,指域外抄录、翻刻、整理、注释的汉文著作(如和刻本、高丽刻本、安南刻本等);第三,指原采用汉字的国家与地区学人用汉文撰写的、与汉文化有关的著述。此外,近数百年来欧美来华传教士用汉字或双语撰写的、与汉文化有关的一些重要著作,除了第一类汉籍之外,其他三类汉籍都是在吸收汉文化的基础上所衍生出来的,因而称其为“再生汉籍”。根据调查,域外汉籍(含“再生汉籍”)的总量相当庞大。仅以韩国为例,韩国学者全寅初教授在《韩国所藏中国汉籍总目》中就著录了汉籍12500多种;北京大学严绍T先生整理18000多种日本所藏汉文文献,著成《日藏汉籍善本书录》。当然,当地实际所藏数量还要远大于此。
总体看来,域外汉籍在全球的分布大体集中两大地区,一是东亚汉文化圈内的韩国、日本、越南等国;二是英、法、德、俄、美、加等欧美国家。此外,就是少量分布的澳大利亚、印度、菲律宾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