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09: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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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次债及其衍生产品的金融结构解析
美国的次债实际上是一个由次级房屋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经过一系列金融衍生过程形成的系统链条。从图1可以看出,基础资产经过NBS(抵押贷款支撑证券)-CDO(担保债权凭证)-CDS(信用违约掉期)和其它高级衍生产品这一链条,形成一个庞大的系统。基础资产的形成主要由“房贷人的每月还款现金流”构成(图1①)。但随着抵押贷款公司(如:两房公司)将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为了保证投资人利益(即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实现不能完全依靠单个房贷人的还款现金流)需将基础资产进行资产池的配置重组(图1c),这一过程的理论基础是保险学中的大数法则,即通过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区域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汇合,将以其为担保支撑发行的债券风险分散化,达到总体违约率可计算并接近正确。通过这一过程,抵押贷款公司和贷款商业银行实现了债务转移,同时获得现金得以进一步扩大贷款业务。接下来投资银行(例如雷曼、美林等)将其从不同抵押贷款公司购入的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再次汇集成资产池(图1D),标准化、小额化后,生成CDO。进行分级(Tranehe)后,得到高品级CDO(Senior Ixanche)和低品级CDO(包括Mezzanine和Eqmty)。其中的高品级CDO获得AAA评级从而得到信用增强。投资银行此时通过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图1 F),购入高品级CDO(图1③)再由SPV向机构投资者(图1④)销售。针对低品级CDO,投资银行通过设立独立的对冲基金(图1G),自己进行投资(图1⑤)。投资低品级CDO的对冲基金由于业绩优良,能够获得商业银行(图1J)的贷款进行继续投资。投资银行又因以投资已买入CDO的对冲基金收益作为保证金,成立了专门用来投资CDS(CreditDefault Swap,简称CDS)的基金(图1E―H)。由于发行机构有保证金的吸引,该基金被投资者热烈追捧,最终发行规模以超出其保证金数量的几十倍之多,保证金杠杆的作用已基本丧失。
二、信息的溶解性扩散――次贷及其衍生产品市场的本质特征
次债及其衍生品,其实质是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金融性合约。笔者通过深入研究,发现该类合约的交易信息随着衍生路径的多样化,衍生环节的流转,发生了两种效应:溶解和扩散。我们将其定义为“信息溶解性扩散”。扩散效应是不断衍生的必然结果,其与金融系统的效率和风险同时呈正相关性;而溶解效应导致扩散效率的提高,同时加大了扩散效果的取样和定量难度。
(一)次贷衍生品的信息溶解性扩散
1 次贷证券化:信息的输入、溶解性处理和初步扩散。在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形成MBS的过程中,基础资产主要由“贷款人的每月还款现金流”构成(图1①)。因此,我们可将房贷人的信息称为“基础信息源”(具体由购房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违约概率等因素构成)。显然,原始的基础资产是离散的、非均质性的。资产池的汇集和均质化(图1C)实际上是对基础资产的溶解性处理,使基础资产由固态离散状态转变成可溶性状态。这种性状的转变,使得流动性的产生――资产的证券化和流通成为可能,同时也为之后的次第衍生提供了物理基础。随着基础资产溶解效应的发生,众多单个“基础信息源”在资产池中被“溶解”,并与其它“信息源”发生共溶,最终达到均质化。这是资产池被数量化、标准化、小额化后成为标准的投资产品合约的前提。随着债券的发售,基础资产信息实现流动扩散,到达下一级――投资银行(图1②)。
2 衍生环节(CDO、CDS等):信息的逐级溶解性扩散。从CDO、合成CDO以及其它各衍生产品的形成来看,它们都有一个标的资产池的形成和证券化后向外发售的过程。显然,每一个环节都与MBS的形成类似,都是一次溶解性扩散的发生。基础信息源经过MBS,在其后的每一次衍生过程中,被逐次溶解、互溶、扩散。
CDS的情形有些特殊。它汇集的不是CDO资产,而是CDO的违约风险。其本质上,汇集而后扩散的是“基础信息源”经溶解互溶后扩散到CDO的违约风险信息的部分。当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购买这种CDS合约的时候,违约风险信息得到扩散。
3 金融机构内部的溶解性扩散。从图1的流程来看,在信息的溶解性扩散过程中,任何一级金融机构都会有暂时或投资性持有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又会发生向金融机构自身资产的溶解性扩散的效应。而这种效应主要发生在信用层面上。因此,当房地产市场上升时,基础信息源表现出风险低而收益好的特征,拥有低品级COO的对冲基金也可以轻易获得贷款,CDS成为投资的热门产品;但是当次贷市场违约率提高的时候,大量持有CDO、CDS的金融机构便遭到市场的抛弃。
(二)溶解性扩散的风险效应
溶解性扩散提供了流动性的同时,也使这个市场具有了独特的特征:
1 随着基础信息的溶解均质化,任何一个单个信息源的劣质化都会导致整个资产池品质的下降。当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信息源违约率提高时,资产池不能通过对问题信息源的隔离处置来维护整体的安全性,只能面临整体品质的下降。更为严重的是,当故障率预期提高而且不能确定时,整个资产池品质下降的程度也变成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使得风险的分散(从而降低风险程度)的目的不能达到,而风险分布广度却因为溶解性扩散增加了。对于已经出售的资产池,也只不过是实现了风险的转嫁而已。随着信息向下一级的流动扩散,这种下降和不确定性的风险必然感染更进一步的衍生产品。这是引发系统风险的原因之一。
2 由于基础信息源已被溶解和混溶而不可复原,并在之后的逐步衍生过程中又被反复溶解和扩散。信息逐渐呈现出完整性的缺失。这种缺失不仅仅是针对终端投资者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评级机构,甚至作为衍生产品创设机构的投资银行也可能无法掌握绝对完整的信息。这种状况下,证券化或衍生产品的创设机构作为人,在利益驱使下发生道德风险的基础已不再是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而是基于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缺乏充分信息的认识,从而萌生赌博、冒险或者侥幸心态。由于可以实现风险转移,这又进一步对人的道德风险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抵押贷款银行为追逐更高利益而放松对授信主体的信用风险考量,盲目扩大贷款范围和贷款规模就是证明。由于这样的道德风险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控制成为大多数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通病。
3 溶解性扩散造成的信息完整性的缺失并不是信息的丢失,而是稀释和支离,但其信息的总量是没有变化的。基础信息源的总量在逐级溶解性扩散的过程当中不会增加也不会流失。因此,资产证券化和衍生产品市场不可能实现风险的降低,而只是风险的转移或转嫁。最终的风险接受人就是位于流程终端的机构投资者。所谓的风险分散,也最终会在终端汇集。
(三)溶解性扩散的理论抽象
通过上面的分析,对次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的特点和本质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这里,我们可以将其简化为如下的系统,见图2。
该系统由信号输入端(A)、输出端(z)和中间溶解性扩散环节(B、c…G、H…)组成。该系统具有以下特征:(1)终端信号的质量依赖于输入端的信号质量;(2)在输入端信号正常的情况下,输出端信号一定正常,中间环节工作正常;(3)当输入端有异常信号出现,中间环节马上被污染,并逐级传导,导致最终输出端信号的异常;(4)中间环节对输入端的异常信号无法识别;其投资决策只能依赖机构评级数据。
须知,衍生杠杆化的作用并不是对基础信息源的放大,而是基础信息源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的溶解性扩散。整个资产池都会被基础信息源的信息感染,即使浓度会很低。但是由于定量的难度,基础信息源更可能在信用层面发生作用。例如,当次贷违约率提高时,通过金融衍生的一系列通道,问题信息源逐步被溶解、扩散到投资者手中。但此时问题信息源头已无从追溯,这一过程是完全不可逆的。但最重要的是,整个金融流程的设计却要完全依赖信息源头的现金流来供给,一旦信息源出现违约,投资者站在多环资产池的尽头,手持一小份资产池中的资产合约并不清楚池中所发生的一切,更无从考证自己合约不能兑现的问题源头,因为问题信息源已被资产池溶解,而参与“信息溶散”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又因自有资产的溶解,购入资产被信息源的风险传染而出现资金压力,同时无法追溯责任方。纵观整个流程,风险得以弥漫性散开,分散风险的同时是风险共担。
三、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的制度设计思考
面对信息风险的溶解性扩散特性,笔者认为从监管理念上,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应着重在创新与安全中寻求平衡。正如沃尔克所指出的,“法律规则应该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和竞争,同时应该为市场经济带来合作和信心”。…就具体制度设计而言,监管机构的监管着眼点应从源头抓起,保证进入“资产池”的基础资产的“源头活水来”,同时树立系统性监管和全局监管的法律思路。突出金融机构因其利益相关人的不特定性,要肩负起保证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社会责任。最后对于存在的法律监管真空带,应该加以改进和弥补。“在今天,要不要监管已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降低新成本,使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的收益为正。”
(一)信息源的监管
前文研究发现,CDO、CDS的设计推出使得房屋贷款不再只是贷款银行和房贷人之间的事情,在将投资者的资金和房贷者对于资金的迫切需要进行快速配对的同时,它也引入了更多中介机构。这一过程中,房贷人的信息因金融技术规则需要而逐渐被多次溶解性扩散。由于投资者购买产品时依赖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机构,对于风险的定价,高度专业化的金融市场使房贷者和投资者之间隔着多个资产池的溶散环节。因此,对基础资产及房贷者的信用考量逐渐被技术细节所取代,投资者手中所持有的标准化投资合约已无从体现其基础资产的配置状况及房贷者的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资产的流通、利润的共享、信息的流转通过衍生品得以实现,但金融市场的孪生兄弟――风险也得以传递。次贷衍生品客观上违背了让客户充分了解金融风险的原则,致使风险无限累积,最终超出了市场参与者可承受的范围。因此围绕次债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笔者认为对基础资产的监管即资产池质量的监管是抓住源头的重中之重。须知次债衍生品市场的信息溶散特质对于每个参与主体的影响是全面彻底的。所以纵观整个过程,把握了基础资产在防止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金融行为的同时,也把握了资产池的基本违约率预期计算接近正确,这正是建立资产池的初衷。
由于证券化后的次债衍生品应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可供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品质以及范围必须作明确界定,实现信息源的审批许可制,杜绝“次级信用”资产的证券化,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同时用来支撑证券化的资产池也必须做到信息的可显现与可抽样。对于为了追求高收益或恶意脱产者,操作中将不良资产证券化损害投资人财产权的金融机构,应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责任人应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二)衍生流程的监管
衍生品的创新实践操作主要来自金融模型的理论支撑,但模型中每一个参量在现实状态下的轻微不均衡变化都可能使信息源随着模型的推进和衍生的溶解性扩散过程最终彻底改变标准模型的重要结论,产生不可估量的金融风险。所以金融风险的偶然性、传导性决定了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挖疮补肉的处置方式已经行不通了。国家应有一套完整、系统而又给处置突发性风险留有余地的预案。具体到监管技术上应确保每一个衍生环节中所采用的模型能够充分反映前一资产来源的风险信息,达到从理念到技术的全局性、系统性监管。
针对金融产品衍生环节中的风险,监管机构应通过设定标准进行模型和流程监控。对于国际金融机构所公认的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三个关键指标: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法律监管者必须关注这些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关键信息,结合衍生品自身特点进行监管。做到对基础资产的形成,到资产池的汇集,再到资产池流向的信息进行充分完全的监管。从而达到动态监管的立法目的,做到资产池风险信息可动态显现,可追溯,可取样,可测算。最终实现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的责任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的职责交给监管机构。
(三)衍生环节权限的监管
本文作者:孙锐工作单位:吉林省能源局
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特征日本金融厅作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对日本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全面负责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除此以外,日本成立了以不同监管职能为主的专业监管部门,由日本银行负责执行货币政策的实施与制定,根据法律规定,日本银行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署检查合同,有权行使其职能,检查市场金融机构,对其经营中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力求在实现职能监管的基础上,保留分业监管的优势。日本金融厅与日本银行的分工不同,业务重点不同,但双方具有协同性,各自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实现机构改革的平稳过渡,也就使得银行监管具有了双头监管的功能。为了加强工作的协同性,法律规定,受金融厅长官节制,日本银行应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并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这种协同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了信息共享,建立了沟通平台,双方工作人员通过日常的互换信息,形成了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为减轻下属金融机构的负担,协商机制又发挥了重大功能,监管机构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主要通过增强居民的风险意识、信息披露等服务机制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
德国金融监管体制特征德国金融监管局是德国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主要职责是保证德国金融产业正常运行,确保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和银行的清偿能力。德国金融监管局下设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三种业务,同时还设置有三个交叉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德国银行监管对从业机构资信有严格要求,银行开展业务前必须符合充足的资本要求,同时还要有至少两个专业、资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有资格提供银行服务和产品的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管理水平和偿付能力。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持续监督,资本充足要求和资本充足的流动性是检查的重要内容,还必须检查银行是否存在大额风险暴露,未提足坏账准备以及违反审慎监管标准等问题。在监管方式上,监管部门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开展证券业务的信用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此外,德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是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了消费者保护协会、金融机构代表和学术团体等咨询服务机构,主要作用是提供建议,提供如何提高监管水平的策略等。
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金融业发展趋势,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金融监管当局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和出台金融监管的相关办法,严格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认定制度,对于符合资本条件的机构允许经营金融产品,对于不符合资本条件和流动型要求的机构严格控制。强化金融执法,进一步赋予银监会、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重大权力,并保证其在运作上的独立性。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禁任何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监管不仅涉及一国金融行业,中国金融业已经逐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协同效应开始逐步增强,市场的需求决定了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加强跨国的金融监管合作和政策协调,防范国际金融危机。必须深化人员交流、信息共享、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中国金融监管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对接。立集中稳定的金融监管机构越来越多的混业金融集团出现,使得现行的“一行三会”制度和协调机制无法从根本上对其实行有效监管。因此,成立一个长期稳定的金融监管机构迫在眉睫。介于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现状,在具体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三会仍然按照各自领域各自分工,但遇到交叉领域或者重复监管的领域时,要由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协同三会进行监管,由固定人员和在三会中临时抽调的人员组成监管团队,并在监管过程中行使主要权力。现行机构之间要有效沟通,并且要定期由金融监管机构牵头组织一行三会的联席交流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一个长期并稳定的有效机制,可以更好地与国际进行合作与沟通,加强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地位,对我国金融国际化有长远的意义。
一、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
1.自由开放的监管模式
世界上对于金融市场几乎不加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制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主要凭借其发达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美国目前正在使用的监管信息系统主要有两个: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和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属于美联储国家信息中心的一部分,该系统专门服务于监管职能,因此,只有美联储的监管人员能够进入和使用。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的最大特点是数据的共享性强,通过一些新的功能设置能有效地增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同时有助于监管人员对不同机构的同种业务类别和风险特征进行比较分析。
2.适度约束的监管模式
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属于这一模式,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从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已经过渡到放宽管制,甚至完全取消管制。
a.英国金融监管
在0多年的经济变革浪潮中,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始终书写着三国鼎力的鸿篇巨制。面对金融市场的动荡,被推向风口浪尖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改革的压力下,终于迈出了向“中央集权靠拢的艰难一步。
新的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统一。他认为,英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在混业经营潮流中树立起来的,其益处在于能顺应当时混业经营潮流,有利于英国金融业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增强国际竞争力;其弊端则是政府放松了管制,“亲商变成了放纵,导致金融业败德行为泛滥,英国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策源地。英国央行对金融集中监管,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反馈信息,避免了多方监管的低效和疏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并降低金融风险。
b.日本金融监管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随着金融监督厅的设立和运营,金融监管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原来均由财政部负责,权利过于集中,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997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及其相关法案,进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财政部的官方金融检查部和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各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分离出来,统一集中于金融监督厅。其目的是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增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严格管制的监管模式
这一类国家大多实行外汇金融的严格管制,对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外汇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且几乎毫无例外地实行资本项目下的货币不可兑换。这些国家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一般历史上都经历了或仍处在资金短缺的阶段,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僵硬,不容易适应国际新情况,相应的配套法律及设施也很不完善,需要加强和改善的地方很多。中国也曾经历过类似的阶段,分析学习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匈牙利原来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的分配呈集权状态,因而整个金融体制以中央计划为基础,在金融结构方面,实行大一统的银行制度。最近几年,外国资本在匈牙利银行业的股权已经占到了65%左右,保险部门中外资参与程度达到了90%,70%的投资基金受外资控制。在匈牙利,外资控制金融机构已经完全合法化。这对匈牙利金融监管形成了极大的挑战,消除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也就变得更加重要。99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的警示之一就是:只有运用综合的、有弹性的、有预防的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才能适应金融产品创新和机构交叉的新形势的需要,从而促进金融和经济有序的发展。所有这些都导致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则的变化。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目前国际现行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有四类:分业经营、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这是中国内地采取的模式。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金融监管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本身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以杜绝随意性,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另外,我国普遍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监管成本较高。在现行金融监管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重外资、轻中资的倾向十分突出。对此,笔者拟提出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六点建议:
1.直接组建统一的监管机构,实行功能型监管;
2.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3.要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
4.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5.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杜绝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
6.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有关市场规则、金融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社会信用观念,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基础。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在历经25年缓慢发展并且成型不久,便已经开始面临新的挑战。现在提出的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被接纳,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用了25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还是与我国金融的发展程度和监管的水平相适应的、相符合的。这次的改革,应该会于当初的“一行三会的分离改革和当前的“分久必合一样,同具“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的性质,因为不论结果如果,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行,才是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赵晓.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当代金融.2009
(一)金融结构的变迁决定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方向
从金融结构的变迁来看,基本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从金融业经营体制来看,基本经历了初期的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过程,而金融监管机构也伴随着金融结构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从初期的中央银行,再到后来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到最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无不显示出金融监管体系顺应金融结构变迁而进行变迁的历史。总结起来,金融结构变迁决定着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各国金融业发展历程基本相同,这使得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但各国金融业结构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各国采用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差异性。
(二)金融监管体系影响金融结构的变迁
由于监管目标存在着双重性,则金融监管重点存在着效率和稳健的替换问题。每一时期根据不同的监管重点,提出不同的监管目标,基本呈现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相交替的局面。当以效率性为主时,就会出台自由化法案,放松管制,此时金融业会获得发展,金融业的效率性提高,稳健性降低;当以稳健性为主时,就会严格管制,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国有化,此时金融业的发展会受到影响,金融业的效率性降低,稳健性提高。
(三)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的相互作用
通过金融创新进行推动,正是创新与监管的不断博弈共同决定了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化。金融创新改变了一国的金融结构,进而导致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的匹配程度下降,由此造成监管的调整,将创新后的金融机构行为重新纳入新的监管框架,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新一轮的创新。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之间的作用以金融创新为起点,以严格监管为终点,呈现螺旋式变迁的轨迹。
(四)由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不断博弈,使得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变迁呈现宽严交替的局面
从监管法律法规发展的历程来看,基本经历了监管宽松-严格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的过程。2007年次贷危机之后,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未来发展的趋势是进一步加强监管,限制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对金融交易和金融产品进行更进一步的限制。
(五)统一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从金融结构变迁的历史来看,各国金融结构呈现出由简单到逐步复杂的变迁过程,同时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早期自然混业经营的时期,到严格分业经营的时期,再到逐渐融合混业经营的时期。在混业经营的体制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统一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二、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历程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渐加深,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来说,随着金融业混业化的加剧,监管盲区、监管交叉也大量存在,这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从外部来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随着国际化的不断深入,中国金融业客观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则将会丧失竞争力,因此中国金融监管该如何应对各种挑战,也是一大难题。以史为鉴,可知兴衰,通过对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历程的考察,得到对中国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趋势是走向统一监管
从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规律来看,金融结构决定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方向。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业由完全国有逐渐向股份制转变,同时金融业规模开始增大,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开始增多。由于金融业国有化程度依然较高,且金融业混业程度不高,因此,2003年以后中国建立的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是比较符合国情的。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股票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国的金融创新逐步活跃,混业化经营的趋势逐渐显现。从金融产品来看,以投资连结保险、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为代表的一批金融产品已经具备跨行业的特征,从金融机构来看,以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银河金控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已经基本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在朝着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日趋活跃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改变了中国的金融结构,随着金融业规模的不断增大,中国金融业的效率性有所提高,稳健性有所降低。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应对混业经营所导致的金融结构的变化,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向统一架构转变的内在动力。
(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应当循序渐进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是逐步走向统一,但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中国不能盲目进行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革,而应该切合中国的体制因素、金融因素、治理因素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逐步走向统一监管。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还受到金融因素和治理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虽然出现了金融混业化趋势,但混业化程度并不高,且统一监管需要较高的治理水平,但中国目前由于监管经验的缺乏、信息披露的缺失等原因,治理水平还较为低下;二是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改革应该走循序渐进的道路。从短期来看,面对金融业逐渐混业经营的趋势,中国应该逐渐加强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增强三个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避免信息沟通不畅进而影响监管效果,防范监管套利。从中长期来看,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高,中国应该采取渐进的模式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先借鉴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经验,建成部分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转变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三)随着金融综合化经营的不断发展,中国在监管过程中要重视宏观经济的稳定,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