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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在老师的带领之下调研了三个县城,分别是六安的舒城、黄山的休宁、淮北的濉溪。主要调查当地的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笔者在调研结束后对于这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现状有一定的了解,也产生了很多疑问。为什么在国家这么倡导发展集体经济的背景下,有些村镇集体经济薄弱甚至没有集体经济呢?怎样发展集体经济才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在调研的三个地方,有不少的“空壳村”、“负债村”存在,村级集体经济状况非常薄弱,发展经济无实力,发展生产无财力,提供服务无能力,干部说话无威力,农村社会化服务功能大大削弱。据调查当地领导干部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意愿,但由于内外部条件的限制,集体经济发展起来很困难,这样就不能起到带动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了。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等。其特征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乡、村区域为范围,以村落或居住小区为单位,以农业为基础一、二、三产业综合经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集体性、地域性和双层经营性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是它并不简单的等同于计划经济。由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集体经济组织首先是由一部分人共同所有的经济组织,其次,它实行的是双层经营体制。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的困境
在调研的乡镇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都外出务工,村里剩下的都是妇孺,老年人。如何在农村全是老弱人口的条件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面临很多困难。
(一)收入少,债务多
在调查的对象中,大部分村集体收入都来自财政转移支付,集体经济收入微乎其微。有的村连正常的工作需要都难以维持,村干部的工资很低,因而工作积极性很难调动。另一方面村集体的债务很沉重,比如舒城县金桥乡平均每村债务50万元,教育费用267万元。有的村级债务更多,这对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很重的一个负担。
(二)想发展,缺人才
现代社会强调以人为本,人才是竞争的核心。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非常缺少知识型、技术型人才。据调查村集体的干部大都文化水平比较低,没有技能,市场意识不强,对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性不高。这不能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1]
(三)有点子,筹资难
在调查的乡镇村中,大部分村集体都负债累累,而每年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有限,没有充足的资金创办集体经济。上级对村集体经济的扶持力度也不够,不仅总体上数额小,而且扶温饱的多,扶根源的少,极易返贫。另一方面,银行贷款难,许多能人有点子、想发展,创办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但由于银行贷款条件严格,农民又没有担保人,因而筹集资金更加困难。
(四)有意愿,缺信任
尽管有些村的干部有带动大家发展集体经济的意愿,但农民对他们缺乏信任感。据调查普通老百姓对基层政权有许多的不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支不公开,老百姓对钱的开支不清楚;二是大部分村民认为政府的钱被村干部吃喝消费掉了;三是村委会对提高农民收入没有尽责尽力,没有为农民做实事。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任何事情都无从谈起。因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缺乏群众基础,没有群众的大力支持,也是发展不起来的。
(五)有典型,不平衡
据调研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存在不平衡的现象,有一小部分村依靠拥有的资源(如煤矿等),发展集体经济,积累了很多资金。如淮北市烈山区的洪庄村,村集体收入达2000万元,村居民人均收入达6000元。该村兴办了洪庄陵园、自来水厂、农民素质学校等便民设施,洪庄农民公寓一期已建成,已分到户。村里凡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100元,解决了老人们后顾之忧。而大部分村仅仅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村集体非常缺乏资金,只能维持日常的行政开支。再加上有的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地貌比较复杂的话,更加不容易致富。因而发展集体经济更是难上加难。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难的原因
(一)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动机不足
据调研可知,许多村民不知道何为集体经济,也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意识。大都认为集体经济与他们关系不大,实在的是找到一个工资高的打工机会。而村干部工资低、任务重,也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有的认为集体经济发展起来困难重重,没有信心发展集体经济;也有不少村党支部书记整日忙于乡镇的中心工作,很少有时间谋划村里发展大计,对发展村集体经济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
(二)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条件不足
这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集体经济发展面临内外部条件的制约。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内部条件的制约有村干部能力不强、负债多,缺少资金技术支持、大部分青年外出务工,缺少人力资源等。
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外部条件的制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2]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贷款困难,筹资难;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水利等设施不完备等。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农村的道路不发达,尤其是山区,这样即使是有良好的自然资源,也没办法借助自然资源富裕起来。
(三)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激励不足
有的县、乡镇只是在认识上赞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实践上没有足够的激励行为。譬如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整体规划;没有将发展集体经济的任务落实到乡、村;对于发展好的乡村也没有奖励等。这样难以调动村干部以及村民的积极性,集体经济也难以有较快的发展。在调研过程中并没有看到政府的激励行为,许多村民甚至连有没有集体经济都不清楚。所以只有宣传,没有行动是不够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出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经济腾飞的重要路径选择。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为村集体经济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因地制宜,加快发展
由于各地的地理环境、交通设施、资金技术、干部能力等方面各不行同,因而发展集体经济没有统一的模式。各村应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因地制宜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3]譬如休宁县就依靠自己的天然优势发展三大产业:茶叶、茶干、茶油,围绕特色产业发展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当地政府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建立合作社55家,紧紧抓住两个原则:一是抓两头,源头和龙头;二是出良品,抓质量。因此各村应该明确自己的优势,并依靠自己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三)激励扶持,营造环境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整个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的物质基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如此重要,政府应加大扶持与激励,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打破限制集体经济发展的种种障碍,使集体经济的发展畅通无阻。
针对村集体缺少发展资金的现实情况,政府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专项预算,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启动资金和运行支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营方式提供税收优惠(如免征所得税、减免营业税和增值税)和信贷支持。
在技术方面政府可以免费组织专业培训,引进专业人才,为广大农民传授技术,实地演示种植或养殖等方面的技术和注意事项。
四、结语
通过此次调研笔者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前景并不乐观,有些地方没有集体经济的影子。现在倡导现代化,而农村的现代化才是现代化的最终标志,要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必须直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困境,着力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这样才能突破阻碍,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参考文献:
[1]魏宪朝,于学强.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几点思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5).
[2]陆晓云.集体经济是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J].经济研究,2010,(15).
[3]王守智.集体经济组织在新一轮农村改革中的功能、困境及出路.长江论坛,2009,(3).
[4]杨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与思考[J].吉林蔬菜,2009,06.
关键词 :农村;审计模式;审计主体
一、我国农村审计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农村审计工作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财务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农村审计相关的配套条文也不完善,农村审计工作的法律地位不高。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一般由国家审计机关主导,农业局农经站组织实施,不存在专业独立的审计机构,因为农经站技术实力限制,农村的审计工作上难以达到审管结合,审计职能的发挥收到限制。此外,农村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委托审计以及部门审计都存在不同,其对象是具有自治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所属单位,在农村审计目标下达之后,不论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都必须按照计划开展,在责任主体、审计依据上都存在不明确的现象,审计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2.农村审计环境问题
审计工作作为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这样的方式势必对审计对象的某部分利益造成制约,在农村经济与文化发达程度不够的现状之下,审计环境十分不理想。首先,在农村当中,大部分农村干部或者村民对于农村审计的认识都存在偏差,有的农村干部在谈到审计时,会认为审计工作就是审计人员“找麻烦”,情绪上抵触,工作上不支持,使得审计工作开展存在困难。其次,我国农村中存在不少不足立案条件的违法违纪现象,有的问题因为难以界定或者不达到立案标准就不进行立案,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处理存在阻碍,审计不严肃,审计职能受到制约。
3.审计队伍与工作任务不匹配
农村审计工作具有范围广、工作点多、任务量大的特点,在审计工作开展之后,审计队伍需要负责的行政村及所属单位数量大,并且在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干部任期审计、一事一议项目等。然而,乡镇级审计单位的农经员配置少,素质也不高,经费配置也不足,在审计工作进行时很容易因为人员配置问题降低审计质量,审计职能受到制约。
4.审计人员素质问题
农村审计工作具有范围广、工作点多、任务量大的特点,这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农村审计工作者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够适应农村审计工作特性。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审计工作人员的素质总体上还不高,审计手段不够先进,对农村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还不熟练。此外,我国农村审计单位的农经员调换频繁,使得培训工作也难以开展,如何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成为了审计工作开展的大问题。
二、关于开展农村审计工作的建议
1.优化农村审计环境
首先,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确保农村审计的各项内容规范开展,明确农村经济审计的法律地位,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其次,要在农村审计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保障审计人员工作的规范性。此外,优化农村审计环境离不开上级决策的执行。在农村审计工作过程中,应该不断强化审计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审计相关法规及程序执行审计职能,保证审计的合规性。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隶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在处理问题时不能脱离法律法规,在监督过程中,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审计监督、干部管理结合,将群众监督力量有机融入,实现“阳光审计”,同时,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公布,使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监督中来,不断强化人民群众的审计意识,保障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最后,农村应该不断强化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应该对审计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高审计人员的机动性,实现综合型审计人才的培养。其次,在建设审计人才队伍的过程中可以引入动态管理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确保人才队伍素质的提高。
2.改进审计模式
首先,农村审计工作的责任应该集中到国家审计机关上,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应该以辅助形式存在,通过建立农村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审计及辅助工作。其次,要改进农村审计评价指标,按照权责匹配原则,实现必要职权下放,明确农村审计工作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职能及责任,保证审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要促进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不能脱离相应的保障机制。不但要改变农村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对于审计的态度,还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农村财务会计水平。在建设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可以实施会计委托制度,配合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顺畅的农村各级部门间信息交流。
3.保证农村审计主体独立
农村审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定位根本上影响了农村审计主体的独立性,确定农村审计目标、定位农村审计性质与角色是保障农村独立性的必要工作。目前,农村审计的性质及定义大体属于审计工作的一种,但其真实角色定位还比较模糊,研究工作中也出现了多种观点,主要包括内部审计观、国家审计观两种。其次,保障农村审计独立性还应该选择其建设路径。农村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一直是影响农村审计工作的关键问题,但是,建设独立的农村审计主体有着极多的影响因素,一般的,审计独立性建设路径主要分为人员独立性建设以及机构独立性建设两种路径。对于审计人员独立性建设的路径,主要适合经济基础扎实的农村地区,是在政府主导设置审计机构的前提下面向社会进行招考,在获得审计人员之后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对审计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及评价。机构独立性建设路径与政府审计模式相似,适合集体经济业务复杂的地区,是通过设置独立性强、权威性高的审计机关来实现审计独立。
4.明确审计重点,开展专项审计
明确审计重点,要将审计责任严格明确下来,按照审计实际对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在这一过程中,审计单位不仅要将被审计方的详细情况细致掌握,还要明确中心与受审方的责任关系,了解其财务制度以及审计制度。农村专项审计中,主要任务分为审计收入和支出结构、组织部门财务平衡及财产安全,要审查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审计机关应该强化对中心监督缺陷的重视。此外,乡镇经管部门要联合财政、民政、监督等农村财务审计成立专项小组,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统筹解决各级审计业务经费,确保审计工作开展。
参考文献:
[1]陈宗德.浅析农村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福建农业,2012(10).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镇中村是与城中村相对应的概念,是近年来我国乡村都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是集镇扩展过程出现的普遍问题。关于镇中村,学界尚未有明确定义。笔者认为,镇中村是指在城镇总体规划区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等制度的农村社区。其应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农村在行政上不属于镇区直接管辖, 而是属于镇政府下属的村组织管辖, 保留和实行农民户籍、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农村管理制度;二是农村在镇区规划范围内,兼具镇区与乡村的某些功能与特点,并在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着被改造的机遇和挑战。
公营子镇隶属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简称“喀左县”),是红山文化发源地,地处辽西腹地,蒙、冀、辽三省交汇处。本文选此镇为研究对象,原因有三:1、公营子镇农业产业已具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街道两旁楼群耸立,商业网点鳞次栉比,现代化城镇建筑景观已初具规模,早在2008年即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2、公营子镇现城镇总面积4.7平方公里,城镇人口1.4万人,以“四街三路二广场”为主体框架的小城镇格局已形成,同时完成了供热、给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设,在彻底改变城镇面貌的同时,打造成了以工业型为主,商贸型、交通枢纽型相融合的中心城镇。3、公营子镇在镇区改造的过程中,积极吸纳国内“城中村”改造的先进经验,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探索性地采用政府融资促进就业、村民集资开发房产、农宅改造占补平衡等多种手段保证城镇化进程的健康推进,为辽宁省其他小城镇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一、镇中村在城镇化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一个地方变富以后,集镇化和市镇化的步子就开始了。镇中村是村落集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是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衍生的新型城镇化问题。以公营子镇为例,随着其乡村城镇化地不断深化,村庄与集镇在管理制度和体制上的差异必将凸显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在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土地制度差异。按照《公营子镇2004―2020年总体规划》的规划蓝图,公营子镇明确了小城镇建设的思路和目标,即建设以工业型为主,商贸型和交通枢纽型相融合的经济重镇,努力打造辽西一流的小城镇。在这种打造经济强镇的规划引导下,大规模的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吞没了村庄土地,而由于村庄土地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势必为镇区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之间的未来冲突埋下伏笔。针对这一问题,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有的在新村建设中,划出一部分区位条件比较好的地块,公开向村内需要建房的农户有偿招标,所得款项用于新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既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开辟了增收的途径与渠道,又使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最大的资本,其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
2、镇中村属于集镇城镇化建设的边缘区,发展处理不当会对城镇化产生滞后效应。
镇中村虽地处镇区,仍然大量存在农民、农村、农业这样的非城市化因素,需要尽快催化这些非城市化因素转变为城市化因素,在经济、社会、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大力投入才能全面融入镇区。由于体制,镇中村在镇区建设中实际上处于边缘化的地位,这加深了二元结构的矛盾,从而会产生城镇化滞后效应。公营子镇区及其边缘的村庄大多为村民自治的村落,与镇区处于行政分离状态,财政能力非常有限,这就使得这些镇中村难以承担由城镇化因素产生的转型成本。比如公营子镇在考虑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融资进行镇区美化和绿化等工作,这些城镇化景观与村落式形态必然产生冲突。如果这些村庄拥有财政能力和相应的体制改革来接受这些城镇化因素,那将大大减弱改造对城镇化产生的滞后效应。
二、镇中村改造的特点
反思以上镇中村在城镇发展中的问题可知,镇中村的改造是解决矛盾最直接和最易产生成效的方式。这种改造是在法定规划约束的范围内进行的有关户籍制度、村民生活方式、基础设施配套、打造城镇特色等一系列改造。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村民的生活方式基本城镇化。要改造镇中村,首要改变村民的生活习惯,通过工业及第三产业的发展来增加村民就业,使村民逐渐摆脱对农业的依赖性,最终使其完全不从事或基本不从事农业范围的工作,向城镇居民一样工作和生活。
2、与镇区共享配套设施。在镇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可以依托镇区,由镇区提供各项配套设施,从卫生医疗到教育,从交通到娱乐设施,镇中村居民都可以非常方便地享受到镇区居民所能享受的设施服务。同时,镇中村也可以为镇区提供互补的服务,比如公营子镇村民集资建设的商住区可以承担镇区一部分的无公害农产品的加工贸易,还有加油、杂货、建材等服务功能。以镇中村方式进行乡村城镇化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重新发展成另一个集镇,而是与原有的集镇进行资源互补,拓展成为更大规模的集镇,共同推动集镇的市镇化。此过程中镇中村的集镇化必须和镇区的市镇化同时迈开,村变得更像乡镇的一部分,整个乡镇才能变得更像市镇。
3、保留村民对村落的特色性依赖。公营子镇在进行镇中村改造的同时,积极采用规划控制手段来保存村庄的机理和文化,在设施现代化同时最大限度地保留村民对原居住环境的依赖,从而体现城镇化建设中的特色。主要改造手段有:一是利用村落管理制度来强化社会关系网络,使镇中村连成一个整体综合规划布局;二是镇政府牵头村委会集体做好集体经济的利益分配问题,如耕地的分配、征地赔款地分配等;三是保留镇中村原有的宗族关系和宗教制度,维护更新具有文化符号的建筑景观;四是理清民间信仰关系,通过围绕寺庙等集会场所开展信仰活动,加强村民的相互认同等。
三、结语
镇中村改造应在现实条件的基础上,稳步地推进从农村向城镇转变、从农民向居民转变、从农村管理向城镇管理转变、从农村村落向城镇社区转变等。这种改造涵盖空间形态规划、经济结构与组织、社区结构与管理、生活方式等各个基本方面,是一个综合的社会转变过程,因此必须拥有相应的全方位物质建设、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从公营子镇的特色城镇化建设到全国其他先进小城镇改造的实践经验,都证明了镇中村改造的多样性和过程性,只有以村民的生存为本,得到村民对城镇化进程的适应性和对新建居所环境的依赖性反馈的镇中村改造才是成功的。
参考文献:
[1]苏刚,葛海明,黄晶珂.小城镇城中村改造策略探讨--以东营市陈庄镇总体规划村庄改造思路为例.小城镇建设,2009.(4)
[2]邵晓梅,王静.小城镇农村居民点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以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为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7.12(3)
(一)农民人均收入得到显著增加。2010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9118元,是2008年的1.24倍。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3∶1,是全国最小的省份之一。
(二)贫困户、经济薄弱村脱贫状况良好。截至2010年,全省449.62万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有362.38万人实现脱贫,脱贫率达80.6%; 2010年全省投入各类帮扶资金18.5亿元,帮助35万贫困农户落实了帮扶措施,123.83万人实现脱贫,苏中地区全面实现脱贫攻坚目标。苏北地区2011年底基本实现脱贫目标,提前一年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经济薄弱村方面,通过产业带动、整村推进、集体经营(资源承包、资产承包)等方式,取得了良好的脱贫效果。1011个省定经济薄弱村中有604个村基本实现脱贫目标。
(三)各项脱贫措施富有成效。
1.产业化开发。通过产业化开发带动贫困户就业与增收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高效农业(包括大棚种植和畜禽养殖)项目的推进,各地将脱贫产业项目与培植特色主导产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相结合,建立贫困户脱贫长效机制;二是通过标准厂房的建设,获取资金收益,并直接带动贫困户就业脱贫。三是通过发展“三来一加”等项目带动贫困户脱贫。以沭阳县的“安阳工艺”为例,该公司已经在胡集、塘沟、十字等8个乡镇、社区设立28个加工点。每个加工点月均产值近百万元,可以带动农户月增收10万元。
2.村集体经济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定向投资回馈收益。例如滨海县在正红小额贷款公司注资450万元,通过委托理财,每年向滨海县45个省定经济薄弱村回馈收益1万元。二是通过集体经营的方式获得盈利,主要包括农田、水域等资源的承包,固定资产租赁等。三是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的租金。
3.小额贷款与资金互助提供金融支持。通过扶贫小额贷款和扶贫互助资金会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的资金困难。以沭阳县万匹乡扶贫发展互助资金会为例,该资金互助组织现有入股会员462户,互助资金134万元,其中上级财政补助15万元,会员入股119万元(其中306户贫困户入股资金27.8万元),农户借款132万元,借款农户316户,共有138户建档立卡户因此而脱贫。
4.提供社会帮扶服务。一是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与贫困村、贫困户结对帮扶。二是妇联采取的针对妇女儿童的帮扶。除此以外,各地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他弱势群体开展了各式各样的社会帮扶。
5.劳动力培训。一是针对贫困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培训;二是发展高效农业的技术培训;三是结合“三来一加”等项目的技能培训。以沭阳县为例,该县出台了《沭阳县农村贫困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实施意见》,择优确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任务,实行划片到乡、包干到校、责任到人,乡镇与培训学校“捆绑式”考核,建立乡镇贫困劳动力培训目标保证金制度;以短期实用职业技能培训、就地办班和进县经济开发区企业就业为主,受培训农民的就业率达97%。
6.农村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体现在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新农合制度、新农保制度覆盖率的提高和临时性求助的增加等,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网络,使得贫困户暂时脱离了贫困。以新沂市为例,全市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万8千多户,3万7千多人,补偿标准为210元/月;农村五保户4667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补助3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2300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脱贫攻坚工程在提高农户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脱贫与返贫并存、边缘经济薄弱村现象日益显现、贫困户培训针对性不够强、小额信贷政策标准与需求存在差异、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来源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社保政策体系对贫困户的特殊政策不完善、扶贫主体单一“等、靠、要”现象突出等。
二、“十二五”扶贫新思路
脱贫攻坚工程实施以来,江苏省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贫困的标准逐步由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变化,这就需要调整扶贫观念,采取新的扶贫策略,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扶贫。
(一)从绝对贫困到相对贫困。江苏省贫困地区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再是温饱问题,而是转变成农民持续增收难以及相对收入扩大的问题,这就需要扶贫视角从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转变。扶贫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要让贫困群体脱离贫困陷阱,而是要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因此扶贫对象也不仅仅要考虑绝对贫困户,而且还要考虑低收入者,即所谓的相对贫困群体。
(二)从开发式扶贫到发展式扶贫。江苏省脱贫攻坚项目采取开发式扶贫的策略,这对消除绝对贫困是十分必要的。在新时期,扶贫的重点从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转化以后,新一轮的扶贫方式应转向发展式扶贫,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对扶贫对象进行合理划分的基础上,对不同贫困农户采取不同发展策略,从而保证扶贫工作持续稳定的开展;二是在宏观上,对不同贫困类型,采取不同的扶贫模式,如苏北地区,可以采取以整村推进、产业带动等为主的开发式扶贫的模式,对于苏中以及苏南的点贫困问题,可以通过贫困农户单独能力建设与社会保障方面进行扶贫,从而保障扶贫工作高效与持续发展。
(三)从政府主导向多元化发展模式转变。各国反贫困经验表明,在扶贫的过程中,政府并非唯一的行动者,贫困人口、市场组织、民间组织等都是反贫困中不可或缺的行动主体。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反贫困主体组合,通过不同方式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多管齐下,使贫困现象得到显著改善。
新的扶贫模式应该由传统的政府主导向政府带动、其他组织辅助相结合的多元化发展模式转变。
(四)从外部推动到能力建设。政府扶贫措施的核心就是要建立扶贫的长效机制,使得贫困户能够脱离贫困陷阱。因此,在今后的扶贫工作中,应将重心从外部推动转变到能力建设中来,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培养贫困群体的劳动技能,使这部分群体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帮扶资金直接投入与金融支持相结合。财政帮扶资金直接投入较好地解决了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的资金问题,有效带动了贫困户的脱贫。但过于依赖财政资金直接支持,使得脱贫主体的资金使用成本为零,容易造成资金使用的盲目性与低效率性。因此,新一轮扶贫工作开展,有必要合理规范使用财政资金,采取帮扶资金直接投入与金融支持相结合的办法。
(六)社会保障与发展式扶贫相结合。脱贫攻坚项目只是针对于那些能够通过产业带动、能力培训、金融支持而脱贫的农村贫困群体。而对于那些没法通过上述途径脱贫的贫困户来说,则需要社会保障来解决其贫困问题。因此,在下一轮的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社会保障要与发展式扶贫相结合。
三、政策建议
江苏省实施的脱贫攻坚工程消除了绝对贫困。如何帮扶农村地区的低收入群众奔小康成为下一阶段扶贫的目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在扶贫工作上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总体来看,“十二五”期间要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要更加注重造血功能的培育,更加注重政策的协调配合,更加注重农村低收入群体发展能力的培养。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积极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内在动力与活力。要强化县级责任,建立政府扶持以县为主、上级政府奖励相结合的扶贫新体制。
(一)实行贫困户分类管理。一是对于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无法自救的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教育、卫生保障体系,实行救济式扶贫。二是对于那些缺乏技术、资金等资本、社会因素致贫的具有发展潜力贫困户,实行开发式扶贫,即加强贫困户的能力建设。不但扶持生产,更注重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发展能力的培养,坚持产业扶贫、智力扶贫、金融扶贫等有效做法。三是对贫困户进行合理划分基础上,确定选择开发式扶贫还是救济式扶贫方式,工作重心采取贫困村公共服务和培育贫困家庭的发展能力相结合的方法有效促进脱贫。
(二)划定相对贫困线。在相对贫困线的划定方面,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将收入少于平均收入的1/2或者1/3的社会成员视为相对贫困群体。从最近开展的“百村万户”的调查显示,灌南县农村人均收入低于4000元的户数占23.8%,人口占18.4%;新沂市农村人均收入在2500―3000元之间占15.4%,在3000―3500元之间占7.3%,约占23%的人群属于相对贫困群体;楚州区农民人均收入2500元以下占比为0.77%,2500―4000元占比为35.32%;海安农民人均收入4000元以下占比为4.15%,7000元以下占比为21.76%。建议相对贫困线的划定应该采用“绝对数额和相对比重相结合”的方式,经济薄弱地区以农民人均收入3500元为相对贫困线,其他地区以农村总人口的15%―20%的最低收入群体定义为贫困群体。
(三)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资金互助合作社,加强金融支持的扶贫力度。一是提高扶贫贷款发放的额度。对于大户贷款的额度,从原来的5万元提至8―10万元,不断增强大户的带动性,但要严格控制比例,大户带动额度不应超过25%;对于贫困户,将原来最高的贷款额度从1万元提至2万元。二是资金互助合作社在资金筹集上,上级财政适当增加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启动资金;在运营管理上,要保证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封闭性,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
(四)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健全社会救助网络,防止返贫现象发生,主要通过实行教育救助、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临时救助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采取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对低收入户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
(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多年来,虽然我省不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但由于多方原因,我省农村尤其是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仍较滞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农村发展的瓶颈因素之一。随着帮扶工作进入新阶段,可考虑将“治本”措施放到相对优先的位置。通过帮扶政策资金与相关用于“三农”政策资金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资金合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那些经济薄弱村,政策力度可以更大些。从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其收入提高。
(六)继续推进开发式扶贫项目。一是开发式扶贫应与地方产业相结合,并扶持低收入农民的生产经营融入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化体系之中。二是开发式扶贫项目应采用体现规模效应的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编码:A DOI:10.3969/j.issn1003-8256.2014.06.004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珠三角农村的第二、三产业迅速发展,不少当地农民洗脚上田,离乡离土,或留乡离土。为解决耕地丢荒问题和定期上交公粮,“代耕农”作为一种暂时的劳动力输入正式进入珠三角,为其农业生产注入了强大活力。“代耕农”是在珠三角改革开放、经济腾飞,农民弃农从商从工的时代大背景下形成的历史产物,他们“离乡不离土”,作为一个特殊的农民群体,在珠三角生活、劳作了30多年,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历史贡献。“代耕农”们来自他乡,异地务农,漂泊游移,居无定所,一直属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其流动路践、分布规律及生存状况值得关注与研究。
1 “代耕农”及其流动路线
1.1 “代耕农”概念界定
直到现在,“代耕农”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从不同角度对其性质及内涵进行界定。首先,从公共管理角度出发。为方便人口流动及土地流转管理,各地方政府有不同定义,如中山市坦州镇镇政府的定义较为详细,界定的范围相对狭窄,它认为“代耕农”是指“1989年前自愿与镇、村委及生产队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农田代耕合同并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从事农业生产的非本市户籍农民”[1]。江门市则把“代耕农”的范围稍稍放宽,将其定义为“自愿与镇、村或农户订立农田代耕关系,并承担耕田公购粮任务,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地农民”[2]。而珠海市的定位最为宽泛,认为“外来代耕农是指从外地进入我市进行代耕、承包种养、搞开发性生产,并签订承包合同,办理暂住手续的人员”[3]。其次,根据“代耕农”的来源及目的进行定义。如研究中山市“代耕农”户籍问题的白景坤等人认为“代耕农”是指“放弃户籍所在的耕地,到经济相对发达,土地相对肥沃的地区去耕种其土地的农民”[4]。第三,从经济学角度对“代耕农”进行定义。陈海真等人认为“代耕农”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进入珠三角,以耕种土地为生,与当地村民或村组之间形成租约关系的外省农民。也可称为“租约农民”[5]。
根据田野调查的实际情况并综合学术界各方观点,我们给“代耕农”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初年代初开始,与珠三角农村基层组织或农户签订代耕合同或口头商定代耕协议,进行代耕土地以及承包种养活动的外来非本地户籍人员。
1.2 “代耕农”流动路线
借着改革开放和实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契机,珠三角农村开始吸收外来劳动力,不少当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部门转移,村民洗脚上田,把田地转给外来劳动力代耕。在这次数量庞大,规模罕见的人口迁移中,除珠三角地区的内部流动外,外来的劳动力以四川、湖南、广西为最,浙江、江西次之。他们的流动路线大体如下:首先是东线,包括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其次是中线,包括中山、佛山、珠海、顺德等地;再次是西线,包括江门、新会、台山等地;第四是外环区,包括惠州、清远、从化等地。其中东线外来劳动力最多,中线和西线次之,外环区最少。“代耕农”在珠三角的流动路线与之也非常相似,其主要分布区域也是深圳、中山、珠海、佛山、东莞和惠州等地。时至今日“代耕农”仍广泛分布在珠三角地区,以种菜为主。
2 “代耕农”主要分布区域
2.1 中山市
中山市位于珠江三角中部偏南的西、北江出海口,在改革开放之前以水稻和甘蔗生产为主,是广东省主要的产粮和产糖区。改革开放后,为解决因当地农民“离土”而造成边远良田丢荒弃耕的问题,缓解上交公粮的压力,中山市基层组织和农村干部通过各种关系,寻找广东省边远山区的农民前来代耕农田。于是,边远山区及周边省份的大批农民涌进中山市,成为该市首批真正意义上的“代耕农”,他们主要来自粤东、粤北、粤西的边远山区及湖南、江西、广西等省的农村。
根据2003年中山市公安局户政科的统计,在1989年前与中山市镇区、村委会以书面方式订立农田代耕合同关系,并承担耕地公粮任务、从事农业生产的“代耕农”共有1732户, 8213人,主要分布在南部的8个镇区。其中,板芙镇475户, 2011人;神湾镇174户, 873人;三乡镇126户, 624人;南朗镇13户, 50人;南区21户, 122人;开发区103户, 567人;港口镇 7户, 13人;坦州镇813户, 3953人。之后,通过老乡介绍、亲戚“助耕”等流入方式,“代耕农”的队伍不断壮大。据不完全统计,直至2003年,中山市内要求以外来代耕农身份解决相关问题的外来农民约有5千多户,近2万多人。2003年之后,中山市政府开始着手处理因户籍问题而引起的一系列“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代耕农”开始慢慢退出历史舞台。据统计,由于地方建设发展需要征用了代耕的土地,在早期进入中山市的“代耕农”中,不少人已转为从事二、三产业,或到工厂打工,只有小部分仍留守农田。他们当中,从事二三产业的有2821人,待业的有1283人,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494人。在居住条件方面,租房住的有270户,住在临时铁木棚屋的有119户,住砖瓦平房的有1215户,自建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的有334户[6-8]。他们大多聚居在一起,形成各种各样的代耕农村落。
除此之外,那些没有申请入户,居无定所,在各镇各村流动代耕,为生计而疲于奔命的“代耕农”数目庞大,无法估计。他们大多住在田边地头的棚屋,起早摸黑地干活,并被贴上“黑户”的标签,划分入流动人口的管理范畴,在城市的边缘,艰难度日。
2.2 珠海市
珠海市位于珠三角的南端,农业主要集中在城市的西区,即金湾区。珠海市金湾区远离市区,20世纪80年代之前以水稻种植为主,后改种甘蔗。金湾区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又存在着农场与农村职工及临时工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珠海市的“代耕农”主要就是农场中所谓的的临时工。20世纪中期“围垦滩涂,开发农地”。当时农场围垦需要大量劳动力,于是相关部门向全省各地以及周边省区公开招收农民。引进的劳动力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通过劳动部门审批的、正式录用的农场职工;还有一种是未经当地劳动部门的正式手续,直接进入农场务农的临时工,即“代耕农”。
这些具有临时工色彩的“代耕农”,大部分虽然没有经过劳动部门审批,但在进入农场之初就与当地的分场或生产队签订了代耕合同,或两方协商达成口头约定。他们主要来自粤北、粤西、粤东和周边省份,离开原籍,落脚珠海。如红旗镇小林村有耕地1300亩,20世纪80年代初每个村民可分到耕地10―20亩不等,地多人少,出现部分耕地无人耕作的情况。于是生产队招来一批“代耕农”,并与其签订代耕合同。这些“代耕农”大部分是1984年从阳春、德庆到当地代耕的,流动性极弱,当中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已经从当地村民手中购买宅基地,自建住房,常住于斯。这部分“代耕农”不仅有自己的房子,孩子在当地上学、就业,有的还加入了小林居委会的城镇户口,小部分是小林村农业户口。而平沙农场的“代耕农”则主要集中在其各分场下的生产队,人数约占每个生产队总人数的8%―10%,原籍多为广东信宜、罗定和广西。平沙农场和红旗农场里以临时工身份招来的“代耕农”大部分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进入当地代耕务农,拥有自己的房子和固定的代耕土地,其第二代也在珠海出生成长,就读当地的学校,基本上都没有返回原籍的打算。据统计,直至2007年,平沙农场以临时工的形式招进来的“代耕农”约有3800人,其中没有户口的有900多人;而红旗农场以临时工的形式招进来的“代耕农”约有3537人,至今仍未入户的只有24人。除农场以临时工形式集体招来的“代耕农”,珠海市还存在着一部分自主前来,与当地村民个人直接签订合同的“代耕农”。他们也主要散落在金湾区的各个村镇。以三灶镇的鱼林村为例,全村共有10个村民小组,常住约为493户计1971人,其中“代耕农”有95户,每个村民小组有10―20户不等。这些“代耕农”主要是1990年后到来的,以丰顺人为多,流动性极大。他们与村民直接商定代耕问题,没有入户承诺,平时住在临时搭建的棚屋里,生活条件十分之差。代耕一年算一年,来年若没有地可耕,则另觅他处,举家再迁[3]。
珠海引进的具有临时工色彩的“代耕农”, 他们自身及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都已经融入珠海的生活。虽然不是农场的职工,但大部分已经落户当地,也拥有自己的房子,与本地人差异不大。但是,那些非集体组织,自主寻来的“代耕农”则大不相同。他们都是“代耕农”,待遇却有极大的差异,前者已经基本被当地社会接纳,成为当中一员;后者却仍然居无定所,令人叹息。
2.3 深圳市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南部,毗邻香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纷纷洗脚上田,耕地抛荒情况常常出现。深圳于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代耕农”,他们代耕土地,承交公粮。
“代耕队”是深圳“代耕农” 代耕农田的主要形式之一。深圳的“代耕队”通常由100―200名“代耕农”组成,队内有代耕队长,负责统领全队,并以集体的名义与当地签订代耕合同。所谓“代耕队”就像当地的生产队一样,聚居在一起,在同一区域内务农,并形成颇有规模的“代耕部落”。如深圳市宝安区上合村有5个“代耕队”,主要由村基层领导从信宜、惠东、陆丰、阳春、高州5个县招来的农民组成,共一千多人。其中信宜代耕队在1983年就已经在当地代耕,是历史最为久远的“代耕队”之一。其与当地生产队签订承包合同,代耕上合村第一、第二、第三生产队360多亩的土地,每年保证完成公粮征购的任务,并需向各生产队上交管理费。信宜“代耕队”在上合村生活了20多年,繁衍生息,现已有96户人家,共计360多人[9]。
深圳早期的“代耕农”以种粮为主,后为适应城市发展,改为种植蔬菜和水果;进入20世纪90年代,因发展所需,深圳政府征用农地的面积不断扩大,耕地租金也随之上涨,不少“代耕农”已“转战”中山、惠州等地,留守在深圳的“代耕农”越来越少。到21世纪初,深圳“代耕农”和“代耕队”与政府相关部门因征收耕地,强制迁移而频频冲突,情况不断恶化,甚至出现暴力对峙的局面[10] [11]。这个南北交融,极具兼容性的城市,却对“代耕农”表现出令人惊讶的排斥之举。
2.4 东莞市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口东岸,东南部以山地为主,中南部丘陵连片,东北部为埔田区,西北为围田区,西南部为沙咸区,总耕地面积较小,农业资源也较为稀缺,并不是发展农业的理想之地。但改革开放后,当地农民不再以种地为生,土地闲置丢荒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于是当时一些村委会就到信宜、高州等地招募农民代耕土地,完成粮食统购的任务。“代耕农”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正式进入东莞市。
最初,东莞的“代耕农”以种粮为主,大多举家迁往,放弃了老家的房子和田地。大概一个村子里有几户“代耕农”,每户“代耕农”代耕几亩田地。如清溪镇谢坑村有一个形似“村中村”的“代耕农”聚居部落,名叫“紫金围”,“紫金围”中的“代耕农”大多来自于河源市的紫金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东莞代耕。最初只有4、5户人家,代耕不足20亩的水田,到2003年则已发展到17户人家100多人,占谢坑村总人数的七分之一[12]。20世纪90年代,东莞的“代耕农”基于市场供求和经济效益的考量,转以种菜为主。除了早期的“代耕农”,一批批从广州、深圳退下来的“代耕农”也加入了东莞的种菜行列。如望牛墩镇寮厦村就聚居了100多户“代耕农”,他们主要来自江西的农村,经老乡介绍,从广州转移到东莞种菜。这些以种菜为主的“代耕农”不少才30出头,由于教育的缺失,“子承父业”,在各乡村和各城市的边缘游离。据市农业部门的不完全统计,目前东莞的“代耕农”约有15000多户,总人口超过4万人,八成左右以种菜为生[13]。除了户籍、住房等历史问题值得我们去探求解决之道外,“子承父业”新一代“代耕农”的出现也值得我们去关注和思考。
2.5 江门市
江门市位于广东省的中南部,西江下游,珠江三角州的西部。20世纪80年代后期,江门市的“代耕农”才慢慢多起来,如双合镇西元村中存在着一个叫“云南村”的“代耕农”聚居区,他们在1993年才迁入江门市,代耕村中无人愿种的荒僻之地。与其他地区村组织招募“代耕农”不一样,当时来自云南省广南县曙光村的村民是主动到西元村询问代耕事宜的。恰好西元村内春花朗一带地势偏僻,人烟稀少,种田的经济效益较低,一直无人耕种,于是两者协商,决定将土地交由“云南村”代耕,农业税也由其一并承担,而双合镇政府则口头答应帮“云南村”的“代耕农”办理入户手续,让其在江门安家就业,于是这批来自云南的“代耕农”共32户162人正式扎根江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江门市已有“代耕农”1.6万户,约为6.04万人,当中有527户共计2142人加入江门户籍;“代耕农”的代耕的土地面积约有34.734万亩,形成小有规模的“代耕农”聚居区911个[14]。
江门市政府承诺在2010年基本解决“代耕农”遗留的历史的问题。但事实上,关于代耕土地面积、代耕租金、代耕年限以及户籍等方面的问题一直存在,甚至有“代耕农”和当地村民之间武力对抗的情况出现[15]。如上文所提到的西元村的“代耕农”就面临着合同契约到期,无地可耕的困境,留在江门,当地村民却要求他们退还耕地,撤离本村;不如归去,却舍不得十几年的劳作心血,所建的房屋、所搭的猪舍、所挖的鱼塘顿成乌有。近年来,江门出现了所谓的“打工回潮”,即许多在外打工的人纷纷回乡另觅生计。当日的人少地多,变成今天的人多地少,“代耕农”代耕土地也变成所谓的“霸占土地”,“代耕农”的地位变得十分尴尬。
2.6 惠州市
惠州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珠江三角州东端,自古就有“岭南名郡”的美称。与其他珠三角的城市一样,惠州市的“代耕农”也出现在改革开放,农民“洗脚上田”的时代大背景之下。他们也在20世纪80年代到达惠州,以种水稻为主,零散地分布在各乡各村。近年来,随着深圳、中山、东莞等地的农业用地被大规模地征收,耕地紧缺,租金上涨,“代耕农”纷纷转移阵地,而惠州则成为接收“代耕农”再次迁移的理想地。
据调查,现居惠州的“代耕农”大部分以种菜为主,到惠之前,已几经迁移,从广州、深圳退到中山、东莞,再落脚惠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博罗县的石湾镇、园州镇,惠阳区的镇隆镇、新圩镇,惠东区的坪山镇、大岭镇、多祝镇,惠城区的汝湖镇等地区都分布着数量不一的“代耕农”,多则数百人,少则两三户人家;来惠的时间也有长有短,长则十几二十年,短则一两年。
惠州毗邻深圳、东莞,每天为其输送大量的新鲜蔬菜,而这些蔬菜的输出主要由当地的“代耕农”支撑。他们每天凌晨起来割菜上筐,天亮之前拉至农贸市场,或直接运到深圳和东莞,劳作时间超过12个小时;他们在地租上涨或土地征收时则举家再迁移到下一处落脚地,流动性非常大;他们有着熟练的种菜技巧,并自主寻找销售渠道,或自己摆摊,或过货给菜贩,或与人商定价格定期收购,是“新一代”的“代耕农”。
2.7 其他城市
珠三角及其附近的其他城市,如广州、佛山、阳江、清远、河源等地也分布着一定数量的“代耕农”。
3 结语
从宏观角度看,珠三角“代耕农”的分布区域也正在发生变化。例如,“代耕农”在广州、深圳、中山、珠海等其早期主要流入地的人数正在慢慢减少,可耕之地也越缩越少。取而代之,在珠三角边缘地区的一些经济稍为落后的城市里,“代耕农”的群体在不断壮大,代耕人数和代耕规模都有所增扩。从经济发达的城市退至经济较为落后的城市,是近年来“代耕农”群体迁移的趋向。在珠三角,农业占主体的地区大多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恰恰是“代耕农”一再转移的归属地。
参考文献:
[1]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代耕农问题的若干意见[R].中山:中山市政府,2003.3.21.
[2] 江门市财政局. 当前我市代耕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R]. 江门: 江门市财政局,2005.8.25.
[3] 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外来人代耕农管理暂行规定[R],珠海: 珠海市人民政府,1989.11.6.
[4] 白景坤, 张双喜, 廖健强. 珠三角地区“代耕农”入户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以中山市坦洲镇为例[J].南方农村,2004(2): 28-29.
[5] 陈海真. 代耕农―新农村建设中的“租约农民”―以惠州博罗县石湾镇铁场村为例[J].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增刊): 1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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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解决代耕农问题的工作情况汇报[R]. 中山:中山市农业局,2008.11.4.
[9] 杨启荣.如何终结代耕农部落[J]. 百姓,2004(10): 6-9.
[10]本报记者.最后的代耕农[N]. 南方都市报,2009.7.8.
[11]宝安区着手清拆尖岗山原阳春籍“代耕农”违法建筑[N]. 宝安日报,2009.7.6.
[12]李美仪.“紫金围”迁拆引出“代耕农”问题[N]. 广州日报,2003.6.17.
[13]东莞市农业局. 东莞市代耕农问题调研报告[R]. 东莞:东莞市农业局,2005.3.16.
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近年是比较受关注的问题之一。理论界普遍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将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农户的土地权利得以量化并据此拥有相应的监督权和收益权,实现了土地产权的对象化、具体化(傅晨,1996),土地产权内容更加明确,有助于农民形成较为稳定的预期,节约交易费用(钱忠好,2007),从根本上解决了家庭承包制下土地产权不清晰的问题(蒋占峰,2003);土地股权化改革使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间接化,有利于将分散经营的土地合并起来,有助于实现规模经营,有效地防止土地细碎化,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增加农民土地收益(黄少安,1995;陈英,2005);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农民组织起来,提升了农民的组织谈判能力,有助于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增加了农民收入,凸显了制度绩效(王小映,2003;金丽馥,2009)。
1 农户对土地股份制认识分析
在实地的调研中,实际上农户对土地股份制的了解并不是很多。在大约15个实习股份制的村庄(问卷300余份,共收回有效问卷271份)中听说过农地股份制的农户大约只占了总样本的一半左右。大部分的农户对已经在自己的村庄中实行了的农地股份制大都都没有意识。在有效回收的问卷中,听说过土地股份制的农户约占52.8%。而农户的了解程度中完全不了解的占47.6%,有点了解的占49.8%。
在了解的途径上,通过村委会的还是占了绝大多数,比例达到了74.8%,其次是同村人比例为8%。但基本各种途径都有听说的农户,表明农户现在接受信息的途径相当广泛。不可忽视的是,农户对参与农地股份合租制的意向程度。据我们调查,愿意加入的农户占72%。表明在杭农户对于土地股份制的热情还是比较高涨的,接受的能力也是十分强的。浙江地区的农户接受新生事物的基础较强,并且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是实习土地股份制变革的成熟地区。
2 农户对土地股份制意愿分析
从农村实地走访调研的程度来看,基本上的高达72%的农户对于土地股份制的推行是表现出积极的态度的。
农户加入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大部分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其余被强制性加入的占13.1%,受周围的人影响的占22.0%,想将土地流转的只占了8.9%,想通过推行股份制而知道村里有多少资产的仅占4%。
3 农户对土地股份制收益期望分析
对于还没有熟悉的土地股份制,由于浙江农户的年收入普遍较高,2012年浙江农户人均纯收入已达14552元。农户在对农地股份制的分红数量问题上都报有较大的希望。只有0.7%的农户同意低于500元。43.2%的农户认为应该在10005000元之前。想要高于10000元的农户占12.9%。
4 农户对土地股份制收益风险分析
一方面,农户对土地股份制抱有了很高的经济期望,另一方面农户对农地股份合作的风险认识却并不多,超过一半的农户是不知道有风险存在。知道的农户不超过30%,还有部分农户是认为无风险的。
在风险中以不能拿到分红占的比例最高达到了58%,由此也可见农户加入的目的还是以经济利益为重。然而问到风险的具体管理,大部分的农户选择原来的村委继续管理,可见在已有的村委会上建设土地股份制管理机构是可行之道(表1)。
5 土地股份制对农地利用状况改变分析
在农地利用情况的问题上,意见则呈现多元化。28.5%的农户认为土地依旧要归村集体所有,要用做农用地。32.6%的农户认为可接受土地流转给承包商,并挪为他用。但是有38.5%的农户不在乎农地的用途,只要能保证分红(表2)。由此可见,大部分的农户都是倾向于经济利益的。
6 杭州郊区农村地区土地股份制推行分析
在实行土地股份制之后的杭州郊区农村地区,村集体还是作为所有权的所有者。它的特点如下:
(1)它在坚持农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产权的明晰化,迎合了农民土地制度改革的愿望。
(2)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新型农地制度,农民兼具劳动者与股东的双重身份,将劳动与资本相结合、个人利益与公司绩效相结合,因此能更好地调动农民的各种积极性,主动关心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动。
(3)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农业化经营的重要形式,它将农地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相分离,能促进土地的有效流转与合理配置,可以将零散的单个农民的竞争力通过整合后体现在整个股份公司的竞争力上,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并可将高科技植入农地经营和开拓更广阔的市场,充分体现土地资源要素的稀缺性,提高其使用效率。
土地股份制的运行需要一定的基础。这就要求完善的土地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土地股份制实质上是把土地的支配权以及处置权不变,而将受益权和占有权按股平分给农民。由此建立起一种集体土地收益由集体和农民共享的土地产权制度。因此要明确土地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阶段在各地的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过程中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农地股份制若想要进一步发展则需要政策的进步予以支持。
首先,建议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土地股份制度。
要推进农地股份合作制,首先应清楚地界定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农地使用权;然后准确定义农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创造条件;再者,建立良好、有序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明确股东的权益及其行使。这些制度的确立是促进股份合作制按市场规律经营,为股东的利益独立经营,做到独立经营与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二,建立起土地流转和土地经营更为灵活的制度。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会越来越少,而且人们的就业趋向、就业单位的变迁,也会越来越频繁,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农地与农民或农业人口时应朝着更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强化和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明晰。稳定农户承包权,要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期的延长政策。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因此,给予农户稳定的承包权,有利农户增加对土地投资。
第四,建立并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从浙江省来看,浙江作为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的地区,改革开放以后,浙江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使大批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非农收入不断增加,致使分户均包的小规模土地,由主业变副业。其次,政府为推进农地适用权的流转,在政策上予以大力支持,2001年初,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提出,从今年起,浙江省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鼓励农民按照市场导向自主调整耕地种养结构,大力发展效益农业,这使土地使用权的大规模流转有了可能。因此建立有效的规范的土地使用权的机制现在迫在眉睫。
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从目前来看,土地流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不及时研究解决,将影响农村土地政策的落实,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杭州土地股份制这一农村必经之路增加理论依据。
农地股份合作制作为继后,农民的又一次创新,是对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其制度绩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了产权制度的创新,(2)促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断完善,(3)促使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就业分化机制的建立。
农地股份制未来在浙江的发展可以参照江苏渌洋湖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创新。其一,扎根于乡村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农民企业家是最宝贵的人力资源,他们极富创造性且具有经营能力,是农村发展的宝贵财富,因此,要赋予农民企业家企业控制权以实现企业控制权与企业家才能的匹配;其二,尽管企业家先天性地存在侵害股东利益的可能性,但是,通过监督、产权合约等正式规则的设计以及人际关系化交易、企业家道德约束等,农民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也能得到有效的抑制。
再次,也可参照在山东推广的农机化发展。其一,可以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农机服务水平。其二,加大了农机的投入,促进农业机械的管理使用。通过农机股份合作社多方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了农机的投入,改变了过去那种集资购买机械“人人有份,人人不管”的现象,也改变了承包者“重使用,轻维修”的掠夺经营方式。从而解决了一家一户不愿办、办不了的事情。其三,壮大了集体经济,增强了集体的凝聚力。其四,增加了农机作业的效益,促进了二三产业的发展。
在坚持的基础上,股份合作制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出现,推动了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进一步形成,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探索出了一条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二、中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
中国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状况严重滞后于农业发展,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最近几年国家和政府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逐年加大力度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也取得了很大进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巨大发展,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
1.交通方面:从上页表1和表2中可以看出,中国农村交通设施非常缺乏,2006 年末,只有 95.5%的村和 82.6%的自然村通公路,25.0%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居多,村内道路路面以沙石路面居多。
2.电力、通讯:据统计,2006年末,81.9%的乡镇已经 完 成 农 村 电 网 改 造 ,98 . 7 %的 村 通 电 ,98 . 3 %的 自然 村 通 电 ;97.6% 的 村 和 93.7% 的 自 然 村 通 电 话 ;81 . 1 %的乡镇有邮电所。但中西部和东部、东北部的差距仍然明显。
3.文化教育:从统计中的数据可以看出,2006 年末,10.8%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11.7%的乡镇有公园。71.3%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87.6%的村在 3 公里范围内有小学,69.4%的村在 5 公里范围内有中学。97.6%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57.4%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30.2%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0.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3.4%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5.1%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这样的状况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农村文化教育设施缺乏直接导致了农村文化的落后。
4.环境卫生: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 19 391 个镇中,72.3%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9.4%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36.7%的镇有垃圾处理站。24.5%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5.8%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33.5%的村有沼气池,20.6%的村完成改厕。
5.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据统计,2006 年末 98.8%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66.6%的乡镇有敬老院。50.2%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 3 公里以内,74.3%的村有卫生室。76.1%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16.3%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随着新医疗农村社会保障改革的施行,国家加大对农村医疗和福利的投入,在未来的几年里,农村将会有更多的医院、医生、社会福利院,但仍然要注意管理方式,坚决避免类似“黑敬老院”事件的再次发生。
6.市场建设:据统计,2006 年末 68.4%的乡镇有综合市场,28.2%的乡镇有专业市场,23%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 7.6%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 1 00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88.4%的乡镇有储蓄所。34.4%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50.2%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5.2%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7.农村基础设施现状总结:从以上六个方面介绍了中国农村基础设施现状,相比第一次农业普查,可以明显的看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快速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这个发展速度仍然满足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加大投资建设。那么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的作用是怎样的呢,下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
三、农村基础设施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学术界众多研究表明,农村基础设施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中国农村的实例也证明了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农业生产的作用:以农田水利、农村交通运输、仓储、农产品市场设施等为代表的农业基础设施,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包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储藏成本、销售成本、风险成本在内的农产品总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产品市场交换能力,而且能够增强农业抵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能力,保障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稳定性,促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产业化、市场化和一体化发展[4]。
2.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基础设施投资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提高。早在 20世纪 40 年代,张培刚就把农村基础设施包括在基本生产函数中,并明确提出它们在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处于“先行官”地位。在促进居民收入增长方面,一系列实证研究证明了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民收入存在显著正效应。樊胜根等利用1970—1997 年的省级数据,采用联立方程模型,得到的结果显示:道路密度对农户非农工资收入的产出弹性系数为 0.152[5]。李锐利用1980—2001 年的数据,采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模型,得到中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本存量对农户收入的产出弹性系数为 0.465[6]。
3.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农村现代化首先是农村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保健等项目建设,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道路交通和邮电通信项目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农村与外界社会的联系和交流,引入现代文明,促使农村传统观念的转变。而社会福利事业本身就是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范围,其投融资水平直接决定了农村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
4.农村基础设施将成扩需“加速器”: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受到重视。会议要求,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沼气、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完善农村电网,加快南水北调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水、电、路、气这些项目,落实到每个村的确很小,但是如果把全国的农村加起来,就是很大的需求。”
四、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已经意识到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其投资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
1.基础薄弱,投入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就整体水平落后。从图 2 和 3 可以看出,虽然政府逐年增加了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但其投资的比重却逐渐减少,这导致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跟不上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而且其规模和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同时期的水平。首先,从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规模来看,1998—2006 年间,尽管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绝对数额在不断增加,但我们可以看到财政农业支出在财政支出的比重却相对下降。1998—2006 年,基本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从1998 年的 10 . 69%下降到 2006 年的 7 .12%,下降了近 4 个百分点。其次,从与农民生产生活有关的基础设施来看,近几年国家在农村基本建设上的支出虽然有所增加,但是比例仍在下降,占全国人口2/3 的农民享受的基础设施不及全国的 1/5。建国前,中国农村基础设施就相当落后,再加上建国后中国为了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的重要战略目标,长期实施以工业化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政策,牺牲农业支持工业、牺牲农村支持城市的不均衡发展战略,使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陷入投资不足、难以发展的困境。改革开放后,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的逐步实施,不仅没有改变“重工轻农”,反而使得“取农补工”的国民收入分配倾向进一步得到强化。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贫富差距、东西差距、城乡差距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凸显,使得人们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新的认识,农村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滞后的区域,基础设施落后是影响西部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九五”以来,国家开始认识到农业和农村投入不足的问题,并使农村基础设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水平落后的局面仍未能得到根本扭转。由于中国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方面的“政府缺位”和“政府失灵”与体制外供给,导致财政投入的严重不足。
2.基础设施建设结构失衡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一个基本事实,农村改革以前由于内部和外部环境以及历史原因,迫使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战略,从而导致农村政策发生了择定扭曲。在当时的背景之下,从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出发,政策的择定扭曲并非是不利的,不利的是长期存在的扭曲,即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工农关系上持续存在的失衡和偏差。可以说,20 世纪80 年代初期的改革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而进入中期以后的改革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至多是技术上的“卡尔多改进”,而不再是利益关系上的“帕累托改革”,它是对改革以前经济社会二元差序发展格局的“巩固和强化”,而不是“改革”,这种变化的趋势正好与工业化阶段性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使得产生于过去的扭曲,在新的条件下仍被保留和放大,但这种扭曲的性质已与过去迥然不同。农村基础设施相对于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而言,原本就远为落后,本应该加大发展力度,现在却逆向运作,反差越来越大。
3.融资与资金管理上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农民收入增幅的减缓,集体经济的弱化,乡镇企业发展的停滞不前,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和企业多已没有能力进行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在农民整体收入不高的状况下,有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农民具有投资实力,但由于国家缺乏明确的鼓励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政策或法律,造成农村基础设施的产权不明晰,进而影响了这部分农民投资的积极性。至于民间投资,由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具有风险大、投资期长、回报率低等特点,再加之缺乏足够的政策、法律支持,导致利益导向的民间资本一般不愿意向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因此,政府事实上成为唯一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主体。
五、加强中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建议
1.加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制定一套有的放矢而又切实可行的政策,在更加平衡的宏观经济增长的范围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给予更大的支持。现在,最为重要和急需的就是要调整宏观政策趋向,应当及时地把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重点调整到农业和农村经济上,加大政府对农民增收的支持。鉴于中国农村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的现状,应在政府主导下将社会可供资源最大限度地集中到这一领域。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肩负着最为关键的职能,但必须明确的是,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如果仅仅靠县、乡、村投资,往往力不从心,缺乏必要的资金保障,只能伸手向农民要钱,加重农民负担。因此,需要采取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办法,将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投资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扩大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的服务范围、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让农村分享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使基础设施成为沟通城乡联系的重要渠道[7]。在金融危机日益严重的形势下,中央为扩大内需所投资的4 万亿中,其中就有 1 万亿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尤其在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
土地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资源,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土地整理是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手段,通过对土地的整理,可以更好的协调人地关系,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全国各地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整理运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探讨。
土地整理是多学科的,在社会制度不同、发达或发展中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地理的多样性,使得土地整理的概念有所不同。在我国,国土资源部在借鉴海内外土地整理概念的基础上,将土地整理定义为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综合整治、调整改造,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1]。我国的土地整理分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土地整理主要指农地整理,广义的土地整理包括土地的复垦和开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前,国土资源部的土地整理内容将逐渐涵盖传统的农地整理以及土地的复垦和开发,但重点仍是农地整理[2]。
一、我国土地整理的现实意义
1、土地整理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增加了农民收入。土地整理主要针对改变农业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土地现状,进行水利设施配置、道路的建设,进行渠道合理布局和硬化,整理后的农田灌水排水能耗降低,农业生产规模扩大,有助于实现农业机械化生产,整理后土地经营范围扩大,宜种性广,从而可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土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可大大提高农民收入。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土地整理中,现在土地整理从单纯的增加耕地面积转为改善农村的整体风貌,近年来,一些地区进行的土地整理改进了农村生产、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了土地合理利用和农民增收,有效地推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2、土地整理是补充耕地、进行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是基本国情,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整理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土地集约利用,增加优质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布局不合理,据测算,通过对农村及城镇土地、灾毁土地、工矿区废弃土地等进行科学的土地整理,我国可以新增加耕地1亿亩以上,可见,我国土地整理有很大的潜力空间。从开展土地整理地区的情况看,在严格控制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大力进行城镇存量土地挖潜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整理,都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许多地方做到了平衡有余。
3、土地整理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我国近七成人生活在农村,据测算,农民40%至60%的经济收入和60%至80%的生活必需品,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农民手中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农村地区,土地整理是集田、水、路、林、村于一身的综合性、全方位的土地建设活动。两者的目标大体一致,具体实践中也互相促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功不可没,大力开展土地整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选择和重要支撑。
4、土地整理可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繁荣。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约有1.2亿一1.5亿人,如何消化数量如此庞大的剩余劳动力,是政府而临的最大难题之一,直至今日,我国劳动力总量仍在持续稳定增长。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中解放出来,涌向城市,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在近几年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小康水平的重要保证,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大多数农村劳动力尚不具备离开土地进入大中城市生存发展的能力,他们不敢轻易离开农村。而土地整理正好需要大量劳动力,推进土地整理,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尽管我国对土地整理的研究理论不足,许多地方开始土地整理的时间不长,但取得的显著效益表明,在我国开展土地整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土地整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土地整理理论缺乏,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不够。土地整理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土地整理的科学体系尚不够健全,缺乏其自身的理论基础,土地整理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在几十年的土地整理实践中,如何整理,土地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虽然开展了大量研究,但研究上作有的是建立在经济学基础上,有的是借鉴生态学的原理,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指导思想,整理过程也缺乏严格的规范,揭示的不是整体整理上作的运行机制和操作体系,造成土地整理的主观性、随意性、片面性等一系列问题[3]。比如说大多数地方在没有编制土地整理规划情况下就已开展了土地整理上作,虽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指导,使各地土地整理上作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土地整理有待发展形成其自身的科学理论基础。
(二)政府官员片面追求形象工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强。
1、将土地整理等同于土地平整。时下,土地整理形象土程的政绩标志在地方官员的心里已经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土地整理为了一味追求政绩,一些领导超前意识特别强,不论自然条件如何,均要求农田实现“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标准。大量的土地平整土程费用占去了土地整理费用的一半以上,也缺乏土地整理方面的专家,误将土地整理等同于土地平整。
2、片面的追求数量,忽视了对质量的重视。为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需要大量的开发整理土地,而结果是很多地区整理出的耕地质量低劣,即新开垦的耕地质量远低于被占用的耕地质量。普遍存在政府对土地整理的目标过分强调数量的增加,而忽略了质量的提高。由于受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制约,很多地方开展土地整理只是为了完成折抵建设占用的耕地的任务,责任心不强,造成许多不能增加耕地面积而能提高耕地质量的整理项目如中低产田的改造难以开展,甚至整理后的耕地质量也难以保证。还有部分原因是:建设占用大多是城镇周围和交通沿线质量高、投入多、设施好的良田,而开发复垦增加的大多是边远地区的耕地,质量较差。数量能持平,其生产能力已经下降,开发补充少,我国耕地生产能力下降更多[4]。
(三)土地权属紊乱,整理时纠纷不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制度历经变迁,当前,相当一部分为农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实际使用者与登记的使用者不一致,有些甚至根本未进行过确权登记。有些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属界线模糊,不能准确反映权属界址,在土地整理过程中,由于土地带来增值收益,造成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偶尔造成冲突。很多情况下,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农村土地权属问题难以得到确认,而且农民往往不具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当土地整理完成后,双方对各自取得权利义务理解不一致,导致纠纷不断。农民在维护自己权益方面力不从心,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四)土地整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土地整理需要投入较大数量的资金,尽管国家实行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制度,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实践中土地整理大多体现为政府行为,土地整理的资金来源匮乏,土地整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和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其来源为:(1)耕地开垦费;(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4)土地闲置费;(5)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6)中央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7)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其他资金。许多地方财政普遍吃紧,没有固定的投资来源,使得政府用于土地整理的资金运作上发生困难,没有可靠资金保障土地整理顺利的进行下去。
(五)土地整理政策法规缺乏配套,权属调整难以进行。土地整理必然涉及土地类型、数量、用途等要素的变更,有时还会发生跨权属单位的土地置换,这就涉及单位之间土地权属的重新调整、补偿,于是,清理和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避免权属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5]。由于农民承包的土地比较分散,土地整理整理的过程中势必会打破现有的土地权属界限,较大规模的土地整理还可能需要在村民组之间协调。但是农村现行下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三十年不变,使土地调整难以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原则、程序、方法、异议处理和权属调整后土地分配与确权落实等情况,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予保障,以便于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农村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未颁布土地整理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整理上作的深入开展。
三、对土地整理的对策与思考
1、加快土地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整理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土地执法人员的素质,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展对土地资源的数量、权属、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加强政府对农村土地整理的监督和管理。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表现在缺乏明确的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政府仍热采取行政手段而非市场的手段运作土地,采取直接的手段而非间接的手段对农村土地整理进行经营管理,这种管理带来的后果带来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对土地的管理政府应该在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土地地价监管、耕地保护政策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在土地经营方面应该交给市场调节,从而从宏观上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监督。另外,应加强土地整理权属登记管理和地籍档案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整理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对策,按照中央关于部署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强农村土地的调研和立法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整理机制。针对农村土地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大对农村土地市场服务体系的投入,以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尽快明晰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以解决土地整理过程中的纠纷。土地整理的过程中经常伴随着土地产权转移,也就是土地产权不断流动以实现资源配置得以合理化的过程。产权关系明晰才能提高主体的积极性,只有产权关系明确、产权界定合法,才能使农村土地资源都得到有效配置。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已不适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土地产权未能清晰界定各主体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和法律的关系及利益制约关系。土地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和发包权,但是,这里显然隐含了权力的冲突,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权与政府的土地管理权打架,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与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打架[6]。要规范土地整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要明晰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土地整理是对已利用土地进行治理、调整和重新配置的过程,通过土地整理往往改变了土地的现状,原来的权属界线、用地位置、土地质量和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保证农民经过整理的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应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中的权属管理,将确权定界工作做实做细,权属调整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征求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共同制定权属调整方案,还需建立和完善土地整理法律制度,对土地权属调整的程序、原则和标准,以及权属争议的解决方法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不仅可以使土地整理中的权属调整程序化、规范化,而且可以从法律层次上保证权属调整的公平性,保护农民权益不受侵犯。
3、扩大土地整理的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正常的投资行为。目前,我国大多数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还是以国家为主、以政府有限的土地整理资金来解决日益紧张的人地关系,不能大规模的进行土地整理。资金问题的解决是开展土地管理上作的关健。资金来源应在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前提下,积极筹集其它渠道的资金,如政策性信贷融资、财政信用融资和争取国际援助等;地方部门也可由政府通过贷款、发行债券;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资金投入。允许民间资金进入土地整理市场,鼓励正常的投资行为,扩大资金来源。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8-0115-05
西部地区是我国目前传统文化特别是农业文明保存最完好的地区:从资源禀赋看,首先,西部农村地区拥有迷人的田园风光、浓郁的民族风情、独特的地理区位,成为后现代话语中的文化优势。“其次,西部农村文化产业避开了土地、资金等要素稀缺的经济发展劣势,扎根乡土却又以非农经济为主的要素组合来构筑自己的产业基础。”[1](P15)目前,西部农村文化产业总体上处于“跟进”状态,各省区市都已初步形成了各具自己特色的农村文化产业发展雏形,在局部地区、一些重点领域有了突破:农村文化旅游蓬勃发展;逐步走出了一条打造民间工艺美术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为主的工艺品发展道路;文化名村名镇开发成为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文化“农家乐”广泛兴起,特别是中心城市附近和旅游景区景点附近,已形成一定规模;农村节庆民俗文化的开发形成热潮,为农村文化产业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
一、西部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悖论
(一)本体困境
文化产业最重要的指征是大规模复制和批量化生产,“文化产业发端于城市,依托大规模复制技术和数字化手段以及来源于大工厂的微观组织方式,构成文化产业发展的主流……但乡村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借助了现代社会对文化的消费需求,不具有产业发展的内生性,也不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发展乡村文化产业意味着传统资源与自然生发条件的剥离及现代生产方式的嫁接,需要恰当的市场运作。”[1](P24)农村文化产业受制于农村生产方式,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从经济体制模式上来看,经历了天然经济、自然经济、集体经济(计划经济)等阶段。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改革,商品经济逐渐渗透到农村领域,但由于长期的自给自足经济,在外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农村经济没有完全按市场经济轨道发展,而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农村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说,没有形成规模化的生产力集团,没有形成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人财物得到合理配置的经济运行模式。农村家庭既是社会机体中的一个元素,又是一个生产单位经营实体,在外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下,而农村却以农户为基本单位从事经济生活。“产业发展的微观基础是企业,农村文化产业的主要微观基础包括农民(农户)、个体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从整体来说文化产业明显带着小农经济的典型特征,以小型化、松散化为主要特点。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主管,以亲朋为主力,在原材料采购、生产组织、市场营销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没有形成完整的价值链。”[2](P66)西部农村地区不同于城市,产业发展起点低、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大多数处于分散状态、产业自发性强、规范的公司化生产和运作少,制约了产业的整体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发挥。
近一百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全球化浪潮,我国经济经历了两次转变:一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二是从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转变,社会变迁的各个环节之间并非是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相互作用的一种关系,农村文化伴随着整个经济社会被裹挟到现代社会的场域。在此背景下,一个居于强势地位的生活方式在不同地区之间转换,并被争相移植,文化消费逐渐趋同。西部虽然农村文化丰富多彩,但由于受经济交通条件限制,很多农村文化形成自娱自乐的内循环格局,无法走入现代主流文化视野。博厄斯在谈到一个民族文化特殊性时认为:“现存社会的动力来自两方面,一是各种文化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文化和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是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3](P255)他强调这一方面取决于社会内部发展,另一方面取决于外部的影响。社会生活的重构并不是简单的变化,有时候是一种被动的接受,是一种背离原来发展态势的认同。“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经济成为统治一切的力量,一切都被纳入到市场交换的制度体系之中。原来镶嵌于社会各种制度的经济体,现在却成了一个巨大的母体,反过来把一切都纳入它的体系之中了。”[4](P92)在经济扩张中,中国社会被划为工业社会和农业社会的二元结构,在这个二元结构中,城市充满现代气息,相对弱势的农村文化既缺乏载体,又缺乏投入,极度膨胀的都市文化娱乐对农村文化的发展空间形成挤压。农村原有的文化体系和社区记忆在咄咄逼人的现代消费趋同下逐渐式微与妥协。
(二)发展危机
1.农村文化产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低,产品附加值低,经济效益不高
由于缺少党委、政府系统和社会组织的设计和介入,农村文化产业发展起点低、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大多数处于分散状态,产业自发性强,规范的公司化生产和运作少。同时,产业布局分散,缺少主动自觉的引导和规划,产品低附加值情况突出,特别是一些粗制滥造的旅游服务的产品,价格低廉,损害了农村文化,制约了产业的整体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发挥。
2.产品和服务的文化内涵、文化引导性不强,缺少现代科技和先进文化的支撑
农村文化产品和服务总体上处于低层次开发阶段,更多是以传统文化工艺品、传统文化旅游、农村文化演艺等形式体现,科技含量、文化含量低,难于全面反映深厚的文化内涵。同时,引导传统文化与现代消费需求相结合、并促进传统文化走向现代化的引领能力低下,一些群众自编自演的节目、一些文化旅游产品存在低俗、庸俗、媚俗问题,急需提升品质和档次。
3.农村文化资源流失、破坏严重
由于农村旧房改造等原因造成文化特征突出的传统建筑损毁严重;由于缺乏有效管理,致使农村有形的文化遗存被破坏;大量民间保存、流传的文化典籍流失,如东巴经、贝叶经等被外国人收购事件每几年就会发生;同时,农村古朴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生态环境不断消失,也日渐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二、西部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经营模式的实践分析――以云南为例
(一)农村文化产业梯次发展和单兵突进趋势
总体上,农村文化产业发展将呈现出梯次发展和单兵突进的态势。梯次发展是指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农村文化产业相对起步较早,有一定创新意识,附加值高,有一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市场消费能力较强 ,既是城市文化产业的溢出效应的显现,也在一定意义上承接了城市文化产业的不同分工,相对而言发展得比较成熟。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受制于薄弱的文化基础设施和狭小的市场规模,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单兵突进是指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而资源丰富的地区,借助资源优势,通过金融支持、政府引导扶持以及社会力量的支持,实现跨越式发展,把当地丰富的文化资源优势通过市场配置转化为产业优势,成为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引擎。
1.消费市场将不断扩大,产业业态不断创新
农业传统文化对自然的敬畏、对人生的感悟及文化的原生性等特质,符合国际国内市场的消费偏好和需求态势。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提高,闲暇时间增加,城乡居民的文化消费能力不断增强,将不断扩大对农村文化产品的消费,潜在文化消费需求将会进一步释放,农村文化消费市场将不断扩大。在产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通过传统文化的深度挖掘和运作模式的创新,带动农村文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不断创新产业业态,增加多元、多样、多层次文化产品,以满足城乡居民的精神文化和休闲旅游需求。
2.农村文化企业不断壮大,产业集群不断形成
随着产业的发展,农村文化企业不断整合各种文化资源,推动了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不断发展壮大了企业的实力。为有效克服农村文化产业分散经营、产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促进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效保护资源环境,农村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不断整合各个产业要素,形成集约化开发经营,不断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主业突出、产业配套的特色产业集群方向发展。
(二)经营模式选择意义
农村文化产业化经营其本质是用现代工业管理办法来组织实施文化产业的生产和经营。它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围绕支柱文化产业和主导产品,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一体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而经营模式是基于某种较稳定的交易结构的可盈利方法,合理可行的经营模式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源泉。在农村经济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与原有的经济模式相互衔接融合的背景和条件下,发展农村文化,如果完全依靠政府加大投入,在现阶段是很难做到的。但我国农村文化产业实现市场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文化的产业化、规模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农村文化要发展,我们既要把眼光放在农村经济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与原有的经济模式相互衔接融合的背景和条件下,也要放在农村经济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看农村文化如何发展。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社会资源。随着现代化进程,西部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形成农村经济剩余,如何重组农村生产要素,激活农村文化资源禀赋,选择合理的农村文化产业的经营模式改变西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格局,推动农村文化走上产业化道路,把丰富多彩的农村文化资源转变为文化产品,对于调整优化西部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和谐农村建设、传承民族文化遗产等具有重大意义。
在不断的摸索中,云南省农村文化以家庭、村组为单位的作坊式生产,逐渐向分工合作、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走出一条区域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之路,不仅促进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也为目前尚处在萌芽阶段,规模较小、市场化、科技化程度低、文化产业发展格局远未形成的我国大多数农村文化产业建设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
(三)云南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经营模式分析
1.农民自办、政府引导型――曲靖农村文化户
曲靖市的农村“文化户”,开始仅是以一个或几个家庭自发组织起来的没有报酬和收入“自己快乐大家欢乐”的自娱自乐形式。后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办文化的运行方式已远不能满足农民群众的需要,在这种客观条件下,由政府引导,一些具有文艺特长和经营意识的农民群众,利用农闲时节、茶余饭后、传统节日、村户办大事的时机开展起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开始收取一定报酬作为补贴,使之逐步转化为了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经营活动,一些农户还充分利用宽敞的庭院,开展图书音像制品租借、文化娱乐、影视放映、文艺演出和网络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久而久之,农村文化产业开始在曲靖逐步兴起并蓬勃发展起来。目前,曲靖市农村“文化户”(文化联合体)已发展到1600多户,从业人员达2万多人,年经营总收入接近1亿元。农村文化户(联合体)成了曲靖市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好载体,也成为全国推广的典型经验。
2.公司+协会+农户――石林阿着底刺绣
随着石林旅游日益火爆,阿着底村以普菲为首的普氏三姐妹于2002年成立了普氏民族绣品厂,采取“绣品厂+会员”的经营模式。每年带动农村妇女近千名,城区下岗妇女近百名。2005年3月,成立了石林阿着底民族刺绣产品开发技术协会,将分散的刺绣妇女组织起来,整合了当地刺绣人力资源,使彝族民间刺绣走上规范化、产业化发展道路,形成“绣品厂+协会+会员”的经营模式。2012年底,会员增到2700人,实现销售收入7600万元。刺绣协会不但开发了彝族文化资源,也为消化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做出了重要贡献。刺绣业还带动了周边地区农民发展致富。阿着底刺绣协会2700名会员中,周边6个村就有2000多人。阿着底村从民族刺绣中获得经济利益,传统刺绣在产业化过程中激发了传习保护和利用的动力。
3.公司+农户――西双版纳傣族园
西双版纳傣族园由云南农垦集团公司橄榄坝农场投资开发建设,主景区由曼将、曼春满、曼乍、曼嘎、曼听5个保存完好的傣族自然村寨组成,园内共326户,1533位村民。傣族园公司制定了《公司帮助村民致富的具体实施办法》和《保护干栏式建筑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公司对村民实施奖励措施,对新建、改建、扩建后符合条件的,每户给予4000元奖励。从2001年起,着力打造“百名小卜哨――天天欢度泼水节”、百人大型歌舞民俗精品系列活动及《泼水节印象》实景演出活动,解决了1000多人的就业问题,带动周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傣族园公司投入改造基础设施、接待环境,统一策划、统一包装傣族园,与村民形成了相互依托、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鱼水关系,赢得了村民的理解支持。傣族园大力弘扬傣文化,促进了园区村民对干栏式建筑和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被评为国家4A级景区、“中国首批旅游文化示范地”,成为西双版纳农村旅游文化产业和谐发展的成功典范。景区收入从1999年的246万元上升到2012年的1.2亿元,上缴税收640万元,接待游客量达660万余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2.2亿元。
4.文化产业合作社+农户――腾冲大村文化产业合作社
随着腾冲旅游业的兴盛,部分行政村率先成立农村文化产业合作社作为农村文化产业新兴经济实体,下设若干分社,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合作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形成了“合作社+农户”的生产经营格局、“产、供、销”一体化的市场模式和“技能培训+骨干培养+品牌培育”的效能机制。腾冲县大村文化产业合作社创建以来,下设石材产业分社、刺绣产业分社、“农家乐”产业分社,实行“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营销”,刺绣产业在成立不到3个月的时间从业妇女达145人,高收入者每月增加700~800元,少收入者每月也可增加200~300元。附近的江东村文化产业合作社有刺绣从业人员1300多人,年收入600多万元,产品远销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国家。腾冲大村文化产业合作社整合文化资源,推动农村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集聚生产要素,增强农村特色文化产品的竞争力,有效抵御市场风险,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和统一营销,形成农村文化产品特色和品牌,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招商引资,促进文化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文化与旅游的互动发展、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文化产业“小”、“弱”、“散”、“难”、“软”的问题。
此外,西部其他农村地区还有一些成功的经营模式,如:前店后坊式。前店负责零售或接收订单,后坊则组织雇工进行文化产品生产,前店后坊式便于就近组织人力,管理成本较低,运作灵活,最重要的是较大程度地保留着文化的传承和记忆,这种经营模式与大规模复制为特征的产业化生产不同,强调个性化生产,满足的是追求农村文化产品原真内涵的小众高品位需求,适用于传统农村文化内涵丰富、工艺复杂、不适合规模化发展的产品;此外公司+农户合作模式衍生下的:消费者+经销商+批发商+经销公司+中间人+农户;经销商+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等。
三、西部农村文化产业经营模式选择的思考
西部农村文化产品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符合现代国内外文化消费者崇尚自然的价值取向,都市消费人群对农村文化产业形成消费辐射和市场期待,进一步扩大乡村文化市场总量。对文化产业经营模式的研究,本质上是对文化产业经济性的认识和研究,文化产业对经济的影响力决定了其重要性,它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其竞争力。农民一般被定义为风险规避者,“农民微薄的经济利润使他要选择那些较为安全的技术……从社会层面看,原则上也力图把自己的经济风险尽量转移给其他社会机构,宁愿以收益获取安全”。[5](P44)产业化的内涵是经营一体化,农村文化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千家万户组成的农户为基础,以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产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形成了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一条龙”的发展格局,较好地解决了农民与市场,分散与集约之间的矛盾,可以成为西部大多数农村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选择。
现代化是一个不可逆的进程,基于时系演变中农村文化产业经营加入当下经济社会需求的印记。文化产业包含了三个层次:文化产品丰富阶段、文化企业林立阶段、文化产业形成阶段,西部农村文化产业很多处于第一、第二阶段。在西部农村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尽管出现了部分较为成功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但多数还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作坊式、前店后厂式、简单的合作社生产方式。虽然这种简单、松散、粗放的发展方式规模效益低下,抗御风险能力弱,后劲不足,但仍然是西部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基调。农村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演进性特征,随着城乡二元壁垒的破除和现代社会对农村文化消费需求的递增,农村文化的传统资源与生发条件会更为合理地实现与现代生产方式的嫁接,农村文化产业经营模式也会更趋多元。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产业,与其他一般产业一样,具有商业化的共性,可以通过商业模式进行运作。但是文化产业的微观组织方式内生于农村长期经济结构发展并在与市场的博弈中生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发展文化产业的资源禀赋各不相同、所面临的市场不同、不同文化产品和产业对产业化程度的要求不同、产业化在不同阶段上的利益机制也有差别。尤其是很多农村文化产品内生于特定文化中,不适于进行现代工艺和机械化生产,基本不按发端于城市大规模复制的路径发展,这一部分农村文化产品在产业规模上需要一个合理的空间,决定了其经营不能急功近利、涸泽而渔。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曾指出:“在自由契约下,自发出现的多样化制度是在不同条件下对各种复杂两难冲突的最优折中。”[6]农村文化产品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它的经营形式并非是单一的或固化的,“如果以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或生产模式为唯一标准, 来规约文化产业的发展, 这种单一性的狭隘视角, 会导致文化产业在现实的发展中丧失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潜在机会或可能”。[7](P87)西部农村文化产业内涵丰富,表现非等同性、非一致性的非均衡特点,在发展模式的选择中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该根据地区、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化特征选择不同的发展模式,将农村文化产业发展与地区特定文化资源、文化消费空间、产业发展基础、发展态势相结合,因地制宜、顺势而为、彰显特色、突出重点,寻找最佳的农村产业发展经营模式,在农村文化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走出一条新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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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访友一般不被认作为是旅游,原因无非如下:出行动机主要是社会原因;来去匆忙而没有时间游览。在旅游研究的初始阶段,确实应该以是与不是作为认识的基础,因为物质世界基本上是清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研究进入过渡、快速、深入、繁荣等阶段[1],千军万马都围着几个屈指可数的基本概念继续讨论是什么,基本上可认为造成了研究上的拥堵。抽象世界里各种存在普遍地存在着相互缠绕特征,试图界定清楚的努力,在结果上一般都不能做到。探亲访友中那些具有旅游意义的现象,应该通过精准认识从原来粗定的“不是”中剥离出来,该分离出来的分离出来,让这一部分回到温暖的旅游大家庭中。原本的不认可,部分原因在于人之初相对性地欠缺辨别细微的能力。
以现代思维研究传统问题,尤其那种现象自古就有而且还没有衰退,甚是更加强大,会发现原有观点存在问题。其一,探亲访友的发生频率大幅度提高,原本年内一次甚至几年一次,很多情况下已经发展成年内两次甚至更多,这让探亲访友主要目的份量下降,兼旅游性渐渐可比肩于主要目的;其二,假日旅游已成为国民休闲的重要方式,在出发前就将探亲访友定位相当于旅游的人群越来越多,兼旅游(hybrid tourism)作为一个概念出现的时机已经成熟[2]。以下几种情形,基本就是旅游而以往不认为是旅游。
情景一:在老家滞留时间较长,经常以散步的形式打发时间;
情景二:在老家与亲属、昔日同学多次去附近野餐;
情景三:去看望海外留学的子女,因难得一去而参观附近景点;
情景四:从常住地购买特产带往老家,似乎是逆而不是反旅游,返回时再带上家乡的特产,这种物的交流要比钱物交换的旅游更体现文化性。比旅游还文化的移动,是过而不是不够,许多辨识研究似乎存在这种将高当低的现象。
一.两个理论基础
(一)个人遗产
在心理学领域,初始风景是指个人在成年前对故乡环境形成的牢固印象[3],其可谓基础性个人遗产。在遗产旅游研究领域,按照等级有世界、国家、本地与个人4个遗产级别,其中个人遗产学术文献最为少见,也最少被人理解[4]。这是因为受质性研究传统的影响,按照本质来看,私事确实很小,但人人都有相同本质的小事,个体私事一旦可以集成,便会产生质变,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个人便无小事。质性研究倒是可以涵盖考虑到规模影响的视角,由量变到质变,但由于质性学者多出身于质研究领域,难以转变传统观念也是人之常情。
个人遗产是指与某类人群有着特殊情感联系的空间,包括与宗教团体、少数民族、职业团体等特殊兴趣群体相关的遗产,也指与家族史关联的地理场所,家族团聚是个人遗产旅游体验的一个主要类型,寻根旅游乃个人遗产在时间轴上的更远延伸,也可指老兵们用于团聚和缅怀昔日战场遗址的行为等。
(二)幸福价值观
幸福旅游是近年来旅游与休闲研究中一个重要方面[5],颇有哲学性研究深度,经常成为博士论文选题。虽然学者普遍认为旅游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体验,但并没有回答体验又是为了什么?旅游者不能只考虑自己的体验,还要做到与他人分享,不能只希望旅途中遭遇快乐并潜意识的将这种快乐当幸福。旅游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上需要创造幸福,要在出发前就选择幸福的旅游,由追求快乐到健康度假,也多少说明一些问题。一些学者还讨论了旅游幸福指数指标体系,在舒适、实惠、新奇、安全、满足、价值、快乐等分指标中[6],本文最为感兴趣满足、价值两个维度,“满足”是目前只考虑自我感受的旅游定义所涉及到的,而“价值”则是其欠缺的。前者多指通过他人的评价而得到自豪感,幸福价值多是指通过主观能动对自己在幸福中所发挥作用的肯定,也即幸福是利他的同时也兼得了利己,或者为较长时间上的好的因果关系,这是迄今旅游概念在一般情况下进入不到的境界。尽管对幸福是什么还不能达成一致,但没有人怀疑家庭和睦是幸福最主要的来源,孩子去家乡探望父母就是一种伴随旅游的幸福。
快乐与愉悦,那经常是属于年轻人在不涉及到亲情方面的想法,既是当时的求知,也是过后的不甚思量。对于中老年者而言,快乐有时就是过眼烟云,畅爽过后常常迎来失落,这是经验及经验推动的思考在发挥作用,快乐后的回味未必就是快乐,历险后的再想起可能就是一种后怕与反思[7]。在职者虽长将快乐挂在嘴边,但不快乐情绪通常日复一日。倒是老者退休后通过不断找乐子可以做到每日快乐,有时间还得必须有心态、有充实的活动安排,通过自己的走动,让诸多不在身边的愉悦排着队经过身边。省亲旅游可谓是一种幸福,是青年人及中年人通过旅游可以实现的特有,是老人早年辛勤付出的现在等待及收获,幸福可以包括并大于快乐,并能够剔除某些负影响的实在性快乐。幸是偶发但福又可指留住或使之经常,言幸福的回味可达半年以上也不为过。愉悦旅游、快乐旅游、幸福旅游等,都是旅游大家庭里的成员,不应该把前往异地的幸福省亲排斥在旅游之外。
二.省亲旅游的定义
省亲旅游、探亲访友旅游、家乡旅游、故乡旅游、亲情旅游,有这样几个可供选择的概念。家乡旅游或故乡旅游的社会意义较强,亲情旅游可以唤起广泛的共鸣,从社会厚重意义上讲,谁人没有父母?还是选择省亲旅游做概念比较妥当,基本处于上述各种表达的核心所指。直白而言,作为一种诠释性定义,省亲旅游即是指以探望父母为核心指向的跨区域旅游。迄今,国内鲜有研究省亲旅游的文献发表,仅有的几篇文章也将这种旅游在概念上当做常识而不做定义,讨论内容以市场特点、旅游者行为模式及营销策略为主[8]。
省亲(本研究主要是指前往异地的亲情访问)不仅在移动距离上符合旅游定义,而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都符合旅游标准。国际联盟从经济角度定义旅游者时,甚至把海上巡游途中临时停留不超过24小时的停靠某地也考虑在内[9],可见旅游的经济定义何等重要,因为临时靠岸的邮轮旅游者的购买欲望非常强。省亲旅游虽多不用付住宿费,但整体上购物花费较大,而且还会有以文化名义的直接性金钱赠与。从文化意义或曰心情上看,本文在引言中也对此有所阐述,省亲旅游的文化内涵更深、更广,探亲从原本的可以归于血浓于水,尤其是在有事件发生的时候的亲人之间的空间移动,但在交通不发达,收入水平较低的时代也会让对方生成无事不登三宝殿的恐惧心理,而如今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不安心理减少,多了许多有亲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的感觉,因为双方的经济状况已远远超过了曾经的时代。从旅游选择的自主性上上考虑,似乎探亲旅游在目的地上没的选择,但由自由选择阶段进入深入发展阶段后,相对稳定的偏好也是旅游的一大特征,早期的旅游定义也不会把偏好内容写在其中,幸福及对某类事情的执着可能还胜于初级阶段对完全自由的想往。热衷于景点景区的观光,已经开始让位于区位上的休闲与度假,旅游心情的获得在早期似乎只有依靠核心的旅游资源与产品,如今在受文化转向(cultural turn)的人本主义影响下,空间是知识创新的社会产物,社会与阶层也可以代表时间等[10],亲情双方在较长的分离状态下会生成可旅游的空间与时间,孤独亦可看做最大的旅游吸引力之一,将家乡父母比作我们最爱的旅游资源,其实并不羞于出口而且还理直气壮。换言之,去异地省亲很像旅游,再加上厚重的社会意义,“像”加“积极意义”就足以是现代旅游的“是”或本质,现代社会在很多情况下认为本质是社会给予的,那样的观点很有创新意义,而以往我们只有找到事物内部固有的本质才敢承认那才是“是”。
三.政策:旅游的家乡计划
(一)资源贫乏区的旅游起步
所谓家乡计划,在本文中是指政府为发展省亲旅游作出的战略考虑,这个政府既指地方政府,也包括上级职能部门。就目前迹象而言,各级政府似乎对此还没有想法。提出省亲旅游,在政策制定方面能够发现两个突破,其即是社会经济方面的考虑,还体现在对旅游学问的启发。其一,为旅游资源贫乏区找到有起步保障的客源市场;其二是为劳动力输出地区做发展旅游的回报。
有些地方既无山水,也无文化遗产,看似不具备发展旅游的资源基础,但在外工作的可观的人口数量,其实也是起步发展旅游与休闲的凭借。回家者在路途上是旅游,到达后将也即是休闲。从旅游角度上看,经济不发达地区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有卓越的旅游资源,只是区位相对偏远,至少还可以看到希望,在等待客源市场的觉醒,而最为让人忽视及感到无奈的是另一种情形,即没有优秀旅游资源的边远地区。这让我们重新审视让一部分先富起来的政策,其适合于改革开放初期阶段,在旅游领域可认为起个区域带头作用,资源、区位皆佳的地方自然首先发展旅游,其次是有资源但区位欠佳的地区,但那种趋势却迟迟扩散不到两者皆无的县乡。发展之初,由先富到逐级带动的设想,在发展中要有政策调整,途中更强调转折性、加速性发展。现在关于旅游资源的定义,还狭义性地限制在历史文化遗产及对旅游者有新引力的自然存在,空间、客源市场、区位、地域间的人脉关系等,还没有被看做旅游(业)资源。虽然有学者认为直接用于旅游的设施可算作旅游资源,但因学术界盛行狭义的科学论证,这让应用研究在学术语境中逊色于严谨派。(见图1)
资源贫乏的县乡要发展旅游,在起步上要区别于其他地区为旅游的高精尖大,应致力于文化味道、大众参与,空间规模上采取小集中、大分散方式,政府不在旅游飞地建设上过分投入精力,在功能定位上要看重省亲者与当地居民的同场休闲,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异时,可谓一种混合机制的考虑。在具体选址上,可从当地居民人气的休闲场所做起,改善既有休闲空间的环境质量,丰富活动内容,但不应该改变原有场所的功能。省亲者回到家乡后,对两类场所怀有特殊的情感,一是前往家人推荐的最新建设,家乡越变越好;二是去看看能让自己产生回忆的场所。后者要保留、保护与修缮,前者要精美别求大。为发展经济,当地政府一般非常重视招商工作,可由最初邀约招商的品牌入住,升级为入赘招商的弘扬文化,借招商之际将入赘思想加入其中,要求开发商在声音、文字、空间、品牌等方面,确保弘扬当地文化在其中的份额,以此可为省亲旅游的休闲活动提供更好的情趣、场所和内容,让当地居民有文化深度地增强自豪感与归属感(图1)。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在转变思想及具体做法上,还需要做细致的研究工作。
(二)财政支援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在大环境上,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超过日本而成为世界第二,国家在财政支出上此时就可以考虑支持经济落后地区的旅游建设,改直接的经济给予为旅游帮扶。当然,也要结合国民对优质休闲、度假旅游资源的需求[11],这是发达国家的已经采取的既有做法。对于本文所研究情景,因某些地区向沿海及大城市有大量劳动力输出,也包括大学毕业后留在外地工作的人群,且不问劳动力接纳地是否为这些人做出了怎样的实际感谢,但就输出地而言,完全可以替代优秀资源地一项,获得国家在财政上的旅游支持。让在外者欣慰于家乡的发展与文化保护,安心在外工作并常回来看看,甚至由省亲旅游者逐步变为旅居者、回流人、叶落归根行动者等,从而让乡绅阶层逐步壮大并稳定下来。
日本在这方面做出了较长时期的努力,注意给予村镇以旅游观光上的活力,促进当地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在村镇的旅游交流活动,导入地域自治体概念,国家部门如农业水产省、国土资源厅、运输观光省等,为自然修养村等旨在既振兴乡村也在面上提高国民福祉的项目上提供财政支持(表1)。
四.应用:对富裕旅游的思考
富裕县位于黑龙江省嫩江中游左岸,南与齐齐哈尔、大庆毗邻,齐齐哈尔―北安、齐齐哈尔―加格达奇两条铁路在县城交汇,总人口30万,县政府所在地在富裕镇,平均海拔185m,年降雨量428mm,为农业畜牧县,被国家农业部确定为全国牧区开发工程示范县。1978年前后,县域内大型企业有纸浆厂(现更名为斯达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及林业机械厂两家,现在其一远不如从前辉煌,另一家已经倒闭。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提出打造“酒乳之乡”建设目标,主要以始建于1915年的富裕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为龙头企业。富裕老窖乃省内知名品牌,在东北三省有较强的知名度,而光明与松鹤两个乳品品牌也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富裕境内无特别知名的旅游资源,没有山脉,嫩江风光品质较优,但齐齐哈尔市就位于嫩江旁,这个最近地级城市的居民不会为嫩江来富裕旅游,哈尔滨市也坐落在优美的松花江旁。县内虽然拥有一些古迹,但基本位于乡下且多没有留下历史建筑,而且东北地方的建筑很注重保暖功能,传统的半地下草泥及坯磊住房,在外观上也很缺少美感。县域内湿地资源较为丰富,但大庆市的湿地开发已经走在了前面,那里人口数量可观,石油工业让那里的人均收入远高于齐齐哈尔及富裕居民。目前,富裕镇内只有一家成规模的富裕宾馆,其他住宿设施多为个人的小旅馆。如今,富裕旅游开发只能说处于起步之中的起步阶段,一是在嫩江边上做了些夏季观光项目,设施建设很不完善,此项目也距离县城比较远,另一个则是在更靠近齐齐哈尔一侧的龙安桥镇,目前正在开发温泉度假村项目。目前,黑龙江省的温泉开发以大庆为热点地区。富裕当地人目前稍远一点的休闲项目,可谓在嫩江江边及乌裕尔河畔垂钓及在草甸区狩猎,城镇居民平时的休闲便是在广场、两个大型超市的门前门里等处活动。
富裕的旅游现状很适合于本文提出的观点,可以省亲旅游与当地居民休闲的混合作为旅游起步的基础。富裕县迄今在发展旅游方面已经做了一定的努力,在对给予肯定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要保留县城内一些能够让省亲者产生回忆的场所。随着房地产市场扩散到三四线城市,富裕县城内除邮电局、连接铁东铁西的群英洞等还保留外,像“一百”、“二百”、“三百”等老建筑或被拆除,或改做仓库,原县城运动场已经改为商业与住宅混合区。第二,新建区要注意熟化开发问题。县府已从县城中心区迁至南部新开发地段,那里原本为友谊乡所辖,新县府虽然外形很壮观,但夏季驱蚊工作十分困难,居民在晚间很难有勇气去那里散步或做其他健身活动。另外,由于是新建区域,还未形成文化氛围。
第三,镇内房地产开发要注意保持原来有特点的地标地物,道路格局要尽量能够与过去形状有所关联。如果主要街道要保持方格网络,在二三级里街(内街、后街、侧街)建设时,最好能够保留些原有走线及位置。第四,每年新建设施要有功能上的变化。近年来,住宅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年繁荣,凸显了为了短期盈利的抓住机遇,因留守性老年居民的购买力较弱,周边农村一些富有者倒也进城购买了新房产,这对于增强城镇活力而言也是一件好事,但没能充分体现关于文化建设时空安排的长远考虑。第五,可建设酒乳购物中心。目前县城内以建设两家大型超市,但却是对来自齐齐哈尔及大庆资本热情招商的结果,并非是邀约入赘,故而那只是为当地居民增加了购买生活用品的方便,与酒乳文化没啥关系。富裕的酒乳产品,现在在任何一家食杂店里都可以买到,缺少一家大型、权威的销售空间,也没有因此造就出一个公众可参与的文化空间。
第六,让人力出租车成为一道风景线。由于缺少工业,许多居民以人力三轮车谋生,目前处于自由经营状态。关心百姓生活是件好事,今后政府也未必为了管理而进行干预及甚至取缔,在未来可能还是旅游所应具有的特色之一,自由经营――积极扶植――观光亮点,本文推荐这样一种思路,尤其在旅游资源贫乏的县乡,活性人力可能就是现代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
五.结论
经上述讨论,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现代旅游在精准、精细及演变的观点下,已经把前往异地的省亲纳入到范畴中,省亲旅游在概念上成立;第二,省亲旅游可以个人遗产与幸福价值观作为理论基础;第三,本文给出的定义是,省亲旅游即是指以探望父母为核心指向的跨区域旅游,并认为“像”加“厚重”可作为判断现代旅游的标准之一,这一点已不同于传统旅游的本质上的是;第四,本文观点对资源贫乏县乡如何发展旅游,以及劳动力输出地区以旅游为手段获得国家财政支持以振兴经济,具有操作步骤上的可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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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外对生计问题的研究逐渐深入,可持续生计方法作为一种寻找农户生计脆弱性原因并给予解决方案的集成分析框架已得到较多运用(Martha G.Roberts,2003)[1]。目前国内外关于可持续生计的研究主要是围绕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提出的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来展开的(陆五一等,2011)[2]。该框架(见图1)描述了在特定的脆弱性背景下,将贫困户维持生计可运用的资本分为五类,探讨如何通过结构和过程的转变,采取适当的生计策略,最终实现合理的生计输出(DFID,1999)[3]。
图1: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提出的可持续分析框架图
在这个分析框架下,我国学者展开了很多研究:李琳一等(2007)[4]和杨云彦等(2009)[5]分别通过设定不同的指标对农户的生计资本状况进行定量分析;李斌等(2004)[6]针对生计策略进行了相关探讨。但是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提出的可持续分析的框架是一个系统性分析框架,以往的文献大多都只对某一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未对整个框架中各层面进行系统性梳理。
与此同时,南京市城市化进程十分迅猛,到2011年底,南京市失地农民已达60万。政府为他们建立了完善的保障体系,但政策目标并不是要供养他们,而应是解决他们长远的生计问题,使他们拥有持续发展的能力。那么失地农民是否有足够的生计资本来抵抗脆弱性风险?政策应该影响哪些因素来促使他们获得稳定的生计策略,最终实现可持续生计水平的提升?因此,在“失地”这种脆弱性背景下,本文分析了失地农民生计资本状况及其影响生计策略的因素,以期为提高他们的可持续生计水平提供一定的政策佐证。
二、 文献综述
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包含了若干组成部分,其中,脆弱性背景包含了冲击、趋势和季节性因素,这些因素具有明显的不可抗性,在研究中一般作为分析的背景;结构和过程是指影响生计的组织机构和政策的变动;生计策略是人们所采取的用以将生计资本转化为生计成果所作的行动;生计输出是生计策略或目标的实现。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生计资本和生计策略两方面。学术界对于生计资本的分析,主要探讨了在不同的脆弱性背景下,农户的生计资本的状况。杨云彦等(2009)[5]分析了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外力冲击下库区农民的生计资本。李琳一等(2007)[4]认为农户的人力资本累积速度较慢;自然资产脆弱性大;物质资产不可转换性强,无法与其他资产进行相互转化来降低生计脆弱性。蔡志海(2010)[7]分析了汶川地震灾区贫困村农户的生计资本,认为震后农户的生计脆弱性突出,生计资本极不平衡。但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的自然资本主要是指土地、水资源等,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失地农民已经失去了这部分资源的获取权,再将自然资本纳入分析已不再合适;此外,收入来源的变化使得资本存量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进行重新测度。
对于生计策略的分析,Ellis(2000)[8]将生计策略归为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活动和以非自然资源为基础的活动(包括汇款以及其他收入转移);黎洁等(2009)[9]将西部贫困退耕山区农户分为农业户和兼业户两种类型,并通过对比分析来突出不同生计策略所带来的影响。对于生计策略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收入来源的探讨上。收入一般主要来源于劳动工资,财产性收入,经营收入这三者,对于失地农民而言,能以后两者为主要收入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失地农民要获得收入还是要依靠当地的非农就业;此外,从对可持续生计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就业对提升可持续生计水平存在着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将失地农民分为两类,并将他们的生计资本分为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物化资本和金融资本四大类,分析不同就业状态下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状况,并探讨生计资本对他们就业的作用机制。
三、 失地农民生计资本的分析
(一) 样本说明
本文所用的数据源于2010年7-8月对南京市白下、栖霞两区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样本采集采用了入户调查的方式。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25份,收回有效问卷315份,有效回收率为96.7%。在调研地点选取时,我们做出如下考虑:南京市失地农民数量较大,白下、栖霞两区作为失地农民安置小区的主要聚集地,样本的选取会较具代表性;此外,南京作为江苏省的政治中心,其政策选择对于本省其他地区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 指标权重的确立
本文借鉴杨云彦等(2009)[5]、黎洁等(2009)[9]和蔡志海(2010)[7]对农户生计资本的分析,并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设定了如下表所示的指标。
其次,通过专家打分的方式构造两两判断矩阵,并运用层次分析法得到各指标的相对权重,限于篇幅原因,具体计算过程本文不再赘述,各指标权重见下表:
表1: 变量赋值、描述及权重
变量
变量定义
均值
方差
权重
受教育程度
小学及以下=1 初中=2 高中=3 大专或相当=4 本科及以上=5
2.76
0.85
0.272
劳动技能
接受过技能培训为1,没有为0
0.35
0.48
0.316
健康状况
非常好=5 较好=4 一般=3 较差=2 非常差=1
3.54
0.91
0.412
与朋友、邻居的交往
非常密切=5 比较密切=4 一般=3 不太密切=2基本没有来往=1
3.12
1.01
0.192
是否参与社会组织
参加=1,不参加=0
0.33
0.46
0.320
亲戚中有无干部
有为1,没有为0
0.19
0.39
0.488
住房面积
家庭住房面积具体数值
0.433
自有物质资本打分
耐用品“数量8” =5分 “数量=7”=4分“数量=6”=3分“数量=5”=2分“数量4”=1分
3.31
1.08
0.288
基础设施评价
非常满意=5 比较满意=4 一般=3 不太满意=2 非常不满意=1
3.10
0.78
0.279
财产性收入
有财产性收入为1,没有为0
0.35
0.48
0.578
融资渠道打分
商业银行=5 农信社=4 邮储银行=3 亲戚朋友=2 高利贷=1
2.47
0.99
0.422
(三) 生计资本的测算
首先,本文采用极差标准化法计算失地农民四类生计资本中各单项指标的得分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代表失地农民生计资本中第j项指标的标准化得分,代表其生计资本中第j项指标的平均值,代表其生计资本中第j项指标的最大值 其生计资本中第j项指标的最小值。具体得分情况见下表:
表2: 失地农民各项生计资本的得分情况
变量
已就业者
未就业者
人力资本变量
文化程度
0.508
0.355
劳动技能
0.406
0.209
健康状况
0.678
0.529
社会资本变量
与朋友邻居的交往程度
0.602
0.329
是否参与社会组织
0.406
0.116
亲戚中是否有任街道、社区干部
0.223
0.104
物化资本变量
住房面积
0.328
0.269
自有物质资本打分
0.584
0.558
基础设施评价
0.552
0.453
金融资本变量
财产性收入
0.262
0.570
融资渠道打分
0.160
0.362
其次,采用综合指数法计算失地农民四类资本各自得分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代表失地农民四类资本各自得分情况(i=1,2,3,4),代表第j项指标的权重。下图直观地反映了两类失地农民各项生计资本的得分情况:
图2: 失地农民四类生计资本的得分情况
从整体上来看,不同就业状态下的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存在较大差异,分布结构也不尽相同。具体来说:(1)人力资本方面,已就业失地农民其人力资本得分为0.546,未就业失地农民的得分为0.381。已就业者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未就业者的技能得分较低,仅为0.209,但他们的健康状况都比较良好。(2)就社会资本而言,已就业失地农民其社会资本得分为0.354,未就业失地农民的得分为0.151。(3)物化资本方面,已就业失地农民其物化资本得分为0.454,未就业失地农民的得分为0.404。南京市失地农民的安置保障措施比较到位,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入住保障房小区,小区统一筹划,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导致两类人群的物化资本水平较高,且差异不大。(4)金融资本方面,唯独金融资本的得分是未就业者大于已就业者,已就业失地农民其金融资本得分为0.219,未就业失地农民的得分为0.482。从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56.98%的未就业者由于出租房屋等原因拥有财产性收入,而这一比例在已就业者中仅为26.20%。从融资渠道的角度去看,失地农民的金融资本差异不大。
四、 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实证分析
(一) 模型设定
为了进一步分析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本文将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作为被解释变量,其中“已就业”为1,“未就业”为0,运用二元Logit模型,通过极大似然估计法进行参数的估计。模型的具体形式如下:
(1)
(1)式中,P表示失地农民中实现就业的概率,为解释变量,含义为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具体的设定见表1。各个系数表示该解释变量对就业的影响程度,其取值等于失地农民实现就业比率的变化率,正的系数表示该解释变量有利于他们实现就业。表示随机误差项。
(二) 回归结果分析
本文采用stata11.0软件对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具体回归结果见表3:
表3 失地农民就业的Logit模型估计结果
变量
估计参数
标准误
Z统计量
受教育程度
0.1943682
2.09
劳动技能
0.3744857
0.3518731
1.06
健康状况
0.205203
2.72
与朋友邻居的交往程度
是否参与社会组织
0.3240994
0.214364
1.51
0.4037073
2.56
亲戚中有任街道、社区干部
0.465465
1.77
住房面积
0.0057828
-1.77
自有物质资本打分
-0.1033208
0.1735434
-0.60
基础设施评价
0.1704796
0.2430811
0.70
财产性收入
0.3231304
-3.92
融资渠道打分
0.1092787
0.1694004
0.65
常数项
1.170921
-2.20
Log likelihood
-140.22368
注:、、分别表示在10%、5%、1%统计水平上显著
1. 人力资本变量对就业的影响。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有着显著影响;受教育程度越高,健康状况越好,实现就业的概率也越大。技能对就业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是由于政府提供的技能培训都流于表面,对失地农民的就业的帮助不大。
2. 社会资本变量对就业的影响。是否参加社会组织不但在统计上有显著影响,其经济学意义也很明显,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在就业信息的与流通、组织内部成员素质的提升等方面给失地农民带来很多帮助,进而更利于组织内部成员实现就业。亲戚中有无干部在90%的水平上显著,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主要形式是“社区就业”,而街道、社区的干部可以对自己的亲属提供各种帮助,从而促进其实现就业。与朋友邻居的交往程度在统计上并不显著。
3. 物化资本变量对就业的影响。住房面积这一变量在90%的显著水平上显著,稳定的住所使得失地农民没有改变现状的强烈愿望。自有物质打分和基础设施评价在统计上不显著,但从回归系数的方向上来看,自有物质打分越高,失地农民就业意愿相对越小;基础设施评价越高,表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创业的环境越好,越有利于失地农民实现就业。
4. 金融资本变量对就业的影响。财产性收入这一变量在统计上是显著的,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概率要比没有财产性收入的失地农民低。在征地的过程之中,由于南京的特殊政策,部分失地农民分到若干套房产,将这些用于出租所获收入使得他们已经没有必要通过就业来养活自己,从获取收入的角度来看,就业便显得无关紧要,造成了一种“主观性”失业状况。
五、简要结论
本文根据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的可持续分析框架,首先对南京市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进行了测度。
结果表明,南京市失地农民的四类生计资本的存量较不平衡,不同就业状态的失地农民生计资本存在较大差异,已就业的失地农民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物化资本存量相对富裕,金融资本存量相对匮乏,未就业的失地农民金融资本和物化资本相对充裕,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对匮乏。
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是如何对生计策略(即就业)产生影响的。回归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是否参加社会组织,亲戚中有无干部、财产性收入、住房面积是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受教育程度越高、健康程度越好、参加社会组织、亲戚中有干部能够促进失地农民就业;财产性收入、住房面积将会抑制失地农民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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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
Doi:
引言
近十余年来,中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各大企业集团甚至各地方政府纷纷进军旅游,抢占优势吸引物资源。围绕旅游开发中的利益分配问题,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例如2013年凤凰古城门票风波 以及2014年7月的峨眉山事件 ,都吸引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笔者曾于2012年发表了《为旅游吸引物权立法》一文(载于《旅游学刊》2012年第8期),提出通过从法律上清晰界定“旅游吸引物权”的权益属性,以解决中国旅游发展实践中所谓“官商民博弈”的问题[1]。论文自发表以来,陆续得到学界、政府部门、民众和基层村(组)长们的肯定和赞同。这反映出我们在对现实的观察和理论的提炼中已经抓住了问题的重点。人们迫切希望能够将这一学理性的概念运用到实践中去,真正指导实践。当然,也存有一些质疑,如张琼和张德淼的《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载于《旅游学刊》2013年第12期)[2]、《旅游吸引物权整体立法保护质疑》(载于《法治研究》2013年第6期)[3]两篇论文以及辛纪元等的《旅游吸引物权的表达与实践》(载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4]。笔者非常欣喜地看到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甚至希望这样的质疑和争论更多,因为学术争论是推动学术进步的必要条件。基于上述实践需要与理论争议,本文聚焦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旅游吸引物权在现实中的应用问题,具体涉及旅游吸引价值(资产)的评估;二是从理论上澄清一些关于吸引物权的争论和质疑。由于张琼和张德淼的两篇商榷文章的观点大致相同,我们选择发表时间最晚(亦即意味着作者对该问题的思考更为成熟)的《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一文(以下称“张文”)作为讨论的材料,附带回应辛纪元等研究者的质疑。需要额外说明的是,旅游吸引物权的提出并无偏袒于官商民任何一方的倾向,而是秉持分配公平的基础是权利平等的立场。权利界定清晰以后,一切均应当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制度化的手段解决问题。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同样先讨论两个案例,然后回应质疑,最后提出一种吸引价值(资产)评估方法。案例材料部分来源于笔者2014年8月在安徽黟县西递和宏村开展的实地调查,部分源自媒体公开报道的材料和学者们在两个案例地开展的广泛研究。
1 西递和宏村案例
2013年7月,世界文化遗产地西递景区的运营方――西递旅游服务公司(简称西旅公司)被纳入黟县所属国资徽黄旅游集团(简称徽黄公司)旗下,正式成为后者的全资子公司。在此之前,西递旅游一直由成立于1993年9月的村办集体企业西旅公司自主经营。在此(改制)以前,西旅公司经营所得按照以下方案分配:每年门票收入的20%用于上缴税收和文物保护基金,其余80%按照50:50的比例分配给公司(作为集体经济收入)与西递村(各占门票收入的40%)。西递村所得的门票收入,20%留作村集体公益事业基金,其余80%作为旅游发展红利分配给村民,即村民所谓“分红”。分红基于两种分配方式的组合:按人口分配(以“门前三包环境保护费”的名义发放)和按房屋建筑面积分配(按老屋新屋分一到五等,以“年终资源保护费”的名义发放)。二者在总量上的比例大约为45:55。徽黄公司接管后,按照2012年西旅公司分配给村集体和村民的620万元红利作为保底基数(约占2012年西递村的门票收入3441万元的18%),同时将以后每年门票收入超出2012年门票收入部分按照8%的比例计提给村集体。西旅公司所属经营性固定资产评估作价后交付给徽黄公司有偿使用,租赁金每年约70万元。同时,村中走马楼等店面留给村经营使用,其租赁金也全部归村集体支配。2013年10月西递村的评估表显示,西旅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1296.12万元,无形资产10.39万元。村集体资源性资产(2014年4月评估)83916.24元(仅指林木)、土地659亩、山林7261亩 。目前,徽黄公司接手西递景区经营已有一年,西递村民与政府之间虽有小摩擦,但景区总体运营秩序良好。
对比同属世界文化遗产、与西递相邻的宏村。1986年,宏村旅游开发起步,由黟县旅游局主导开发,但多年经营下来成效不佳。1997年9月,黟县政府与中坤科工贸集团(简称中坤集团)签订了为期30年总投资2518万元的租赁经营合作协议书――《黄山市黟县旅游区古民居、旅游项目合作协议书》,并根据协议成立了“京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黟公司)。中坤集团以现金方式,黟县以古民居旅游资源和古祠堂群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为投入,股份合作经营。关于经营性收入的分配,1999年京黟公司和宏村签订的《宏村旅游开发协议书》中规定:门票收入的95%归京黟公司;京黟公司每年支付给宏村9.2万元,并将每年门票收入的1%支付给宏村。同时,京黟公司还将支付7.8万元和每年门票收入的4%给际联镇(现宏村镇)。因认为利益分配不合理且政府侵犯产权与中坤集团签约,2000年,宏村村民用马车阻挡游客,拒绝游客参观。同时,村民联名将黟县县政府作为被告,中坤集团和京黟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控诉其侵犯财产权 。2001年,双方修订了合同:京黟公司将门票收入的33%支付给黟县,其中20%作为“文物保护基金”;13%支付给宏村村镇两级单位,其中宏村镇占5%,宏村占8%。宏村所得门票收入按农业人口平均分配,冲突暂时平息。2013年,宏村人均分红约2800元。由于核心矛盾(即侵权问题)没有解决,村民、政府、企业三方的利益博弈仍将继续。
西递和宏村案例看似平淡无奇,实则隐含着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①徽黄公司既然获得了西旅公司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和旅游经营权,为什么还要额外向村民支付620万的分红?在黟县改革者看来,只要保证村民的分红收益不受损,就能推动西递公司纳入国资徽黄旅游集团。这虽然是改革之计,但在学理上还需要厘清620万的分红价值产生的真正来源。
②如果认为村民索取的620万元是西递古村落吸引物权益的价值实现,即旅游吸引物权的用益权的转让,那么,为什么是620万元,为什么还需要额外分配给超过2012年门票收入基数的8%?
在我们看来,这两个问题实质上都与吸引物权相关。前者是关于吸引物权的转移问题,后者涉及的则是吸引物(古村落)的吸引价值的市场实现问题。
2 事实上无法消灭的旅游吸引物权
我们首先结合“张文”对第一个问题加以论述。“张文”对旅游吸引物权立法的质疑主要基于以下4点:①权利设置冗余,主张通过保障旅游开发合同(即债权关系)加以解决;②旅游吸引的无形性;③旅游吸引物权无法排他;④不应对集合物整体统一立法。“张文”认为旅游开发商对社区居民支付的对价,即“旅游吸引孳息”,已在现有法定孳息规定范围内,因此“特别规定旅游吸引孳息及用益物权人对孳息的收益权似乎有画蛇添足之意”[2,92]。让我们先来计算一下西递村民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哪些类型:①经营性资产租金70万元/年。租赁对象包括:办公楼、厨房、餐厅、生态停车场、旅游公厕、景观石、水口、园林、山门、佛殿、新售票中心、西递古驿道、车辆(3部)等固定性经营资产以及无形资产(景区经营权)。②保底的620万元村级收益,其中包括门前三包和资源保护费521.96万元、村委会管理费38.71万元、东西边观光园土地流转费9.76万元、村庄环境卫生费16.97万元、房屋保险费4.39万元、60岁以上老人生活补助23.20万元、村民有线电视收视费4.92万元。③每年门票收入超出2012年门票收入3441.29万元部分的8%。④留给村集体经营使用的西旅公司走马楼店面租金 。上述可见,西递村民所获得的收益类型绝大部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可以找到明确的孳息来源,如土地流转费、固定资产租金、经营权转让费等。但其中超出2012年基数的8%的门票收入和以门前三包费和资源保护费的名义来进行分配的521.96万元收益却无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找到明确的依据。这笔资金的价值来源既非土地补偿金,也非建筑物租金或旅游经营权转让费(徽黄公司已支付),因为不涉及任何产权的转移和使用功能的变化。如果游客到村中农户家中就餐、购物或住宿(即物理性使用),农户还将根据其具体消费内容另外收费。因此,这部分收益实质是来源于将西递古村落提供给游客观光性使用(无损于吸引物的任何物理特性)而获取的租金,即古村落旅游吸引力租金。如“张文”所指出的,这“正是旅游吸引物吸引价值所产生的收益性资产的体现”[2], 92。
资产作为未来收益的源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本身就体现为一种权益,理应对其产权归属给予界定。从社会现实来看,经济资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属和事实上的所有权属并不总是完全一致[5]。如果不从法律上将旅游吸引物因其吸引力在未来所产生的收益这项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楚,这项资产将变成“无主财产”。人们必定争相攫取这一稀缺的经济资源。这正是引起旅游开发中企业、居民、政府利益纠葛无穷的根本原因。在一些学者看来,西递村按人口与房屋分红一定程度上是尊重村民产权的体现。“以古建筑资源保护费形式发放的房屋分配是对村民的房产权、公共景物所有权等的有偿使用”[6],30。这里的“景物所有权”实质上就是我们所提出的旅游吸引物权,而“公共”一词应属“集体”之意。Barzel曾特别强调,“从法律上界定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比在事实上界定它,花费的资源通常要小”[7]。因为,产权残缺不但会引发分配的不公正,而且将导致生产和交易的低效率。目前西递和宏村旅游开发中以租赁旅游吸引物权为主的经营模式,实是农村集体的吸引物权还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界定的结果,隐含着极大的未来利益争夺风险。而且,权利的界定不因物的市场价值的大小为转移。即便某项资产的市场价值为零,它仍然是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人的权益。
我国于100多年前引进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并沿用这一大陆法体系编制了民法典。该体系从财产权中分离出债权和物权两个范畴,分别对应于对物发生的权利与对人发生的权利两种类型[8]。《物权法》即是这一体系下物权与债权二元分野的产物。按照该体系,物权和债权在权利性质、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设定的方式以及权利的期限五个方面都具有不同的特征: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能够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发生效力,而债权只涉及债之法律关系的双方;物权中的所有权基于其自身的性质为无期限的权利,而就债权而言,法律上一般是不允许设定无期限的债权[9]。从这一划分标准来看,“公共景物所有权”即旅游吸引物权作为一项新型财产权已经突破了债权范畴,而具备了典型物权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性。一是吸引物权以权利人的财产(土地、房屋或物品)上利益为标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物的直接支配产生利益(如成立西旅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因而具有绝对支配权和排他权;二是吸引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旅游吸引物;三是吸引物权作为“财产上利益”,其权利期限基于权利人之所有权期限;四是吸引物权因其无形性,目前未能并列我国物权法的典型物权种类之中,因而尚有赖于立法定分。“张文”主张通过保障旅游开发合同,即通过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来解决吸引力资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不仅是对吸引物权的财产权属性的误判,也难以确保此项权利的稳定和不受侵犯。
“张文”还指出,旅游吸引力不属于《物权法》中的无形物,无法成为物权客体,因为“物权法调整的无形物为无线电磁波、煤气、天然气等”[2],93。实际上,“张文”列举的电磁波、煤气等无形物实质是有体物,只不过不为肉眼所见。现代量子理论认为,任何物质都具有波粒二象性,电磁波由光子组成。而旅游吸引力的无形性更多地指涉人类精神范畴。这正是我们指出“现行《物权法》对于物之无形价值的用益部分考虑较少,……尚难以完全适用于旅游吸引物之利用情形”[1],15,因而需要特别对旅游吸引物权进行界权的根本的原因。旅游吸引价值的来源包括审美价值、环境价值、科学价值和游憩价值等等,属于物的无形的价值形态。如果将西递和宏村看作读者购买的一本书籍,正如读者购买的并非是装订成册的纸张、油墨甚至塑料光碟(可比作西递和宏村的土地、山林等),也并非是在购买文字本身(可看作砖瓦建筑);读者购买的实质上是作者通过组织各种文字而表达出来的思想或知识(即古村落民居基于其生产生活聚落空间形态而呈现出来的美学、科学和历史价值)。知识是无形的,因而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对其权益归属加以规范。西递和宏村因其吸引力而产生的市场收益也需要明确其权益归属,即产权。之所以我们主张基于物权理论来设立吸引物权,其一是基于对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已经成为现代物权理论的基本观点和趋势。对于物之旅游吸引价值的利用已经远远超过现行《物权法》规定的物之利用情形,因而需要单独设立[1]。而且,现代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为设立旅游吸引物权提供了可操作的范例;其二是基于旅游吸引力与物不可分离。旅游吸引物权与土地或物品的所有权不可分,并具有从属性。但“吸引价值完全可以从土地及其物的物理形态中剥离出来,作为一项收益性资产而独立存在”[1,14]。这里的剥离指的是价值层面的剥离,即旅游吸引物权可以成为其他交易的标的物;它可以仅仅涉及权利的交易,而不涉及客体的交易。旅游吸引物权作为一项收益性资产的价值可以超越于物的物理形态本身单独进行评估和衡量,正如知识的价值已经超出了书本的物理形态。而不是“张文”所理解的旅游吸引物权可以从物的所有权中剥离出来。“张文”认为我们“前后观点相互否定、自相矛盾”[2,,92实是自身误解所致。
事实上,物权的客体――物,从其发端之时即未局限于有体物范畴。古罗马法学家关于“物”的分类就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其中无体物甚至包括了权利本身。可见,物的客体不应只限于有体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规定“民法上的物是指可以成为权利客体的资产”[10];英美财产法也将“作为交易对象的任何有价值的资产均被恰当地当作物”[11]。按照“物即财产”的传统认识,将无体物排除在“财产”范围之外,这显然是不合乎社会现实的。有日本民法学者认为:只要是可以进行管理的“无体物”,在可管理的范围内,也可称为物权的客体[12]。就当代社会而言,物权与债权的二元结构分类已经不断遭遇困境,股权和知识产权的存在就说明仅仅将物权的客体设定为有体物已不能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对此,现代物权的客体亦有所发展。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据刘媛媛的研究,“早先由学者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0 条第2 款就规定‘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视为物’。这些都表明我国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趋向是将物的范围进行扩大。”[12]这些都为旅游吸引物权这种新型物权的出现预留出了空间。
“张文”以及辛纪元等还认为,旅游吸引物权不满足“排他性”的条件,因此不认可对其权益属性加以界定。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名义上属于私人的资产,但由于私人产权的实际执行成本过高而无法保持其权利的排他性的现象[6]。目前,各大景区景点要么修建围墙、栅栏,要么利用天然屏障阻止游客使用的目的,无一不是为了保持旅游吸引物权的排他性。并且,使用者完全可以通过直接购买物本身或支付相应的租金做到绝对地排他,只不过为此支付的费用将因过于高昂而无人问津。
旅游吸引物权的设立显然应当遵循“一物一权原则”,即在单个的物之上设立单个的物权。正如“张文”以酒店为例指出的,如果某项物的所有权完整(包含旅游吸引物权)且明确,那么吸引价值收益归所有权人;如果变更、转让吸引物权(不一定变更、转让物本身),吸引物产生的价值收益属于用益物权人所有。“张文”认为我们主张“在集合物上成立一个权利”[2],94显然是更深的误解。从学术层面上看,对于概念的探讨经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定义往往视研究者所要探讨的问题的具体的情形而定。按照徐菊凤和任心慧的研究,旅游吸引物这一概念用于指称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旅游活动对象。它“只强调某一客观对象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并不会对客体本身的固有属性做出改变”[13]。旅游吸引物权正是这一客体的吸引力市场价值化后的权益(资产)归属的表达。“张文”所引用的概念已经明确指出,旅游吸引物“包括”吸引人们前往某地旅游的所有因素和物品。这仅仅表明旅游吸引物存在多种类型,但如果由此认定旅游吸引物“是而且只能是”所有因素和物品的集合体的话,这样的理解明显有失偏颇。徐菊凤和任心慧也通过考证指出,将“吸引物外延扩大到一切旅游接待和服务设施。这其中或者存在误读,或者利珀论著自身存在前后文表述不一致之处”[13]。况且,“张文”所引用的《旅游地理学》一书中的原文为:“在有的情况下,旅游吸引(物)是指旅游地吸引旅游者的所有因素的总和”[14]。“张文”在引用时,明显忽略了“在有的情况下”这一条件状语。
产权安排通过影响人们的预期来影响经济行为[15],因此它一开始就有合法化的要求。并且,产权具有正式的法律表达,对于资本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6]。从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来看,国家保护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5]。“旅游吸引物权的本质属性是财产权”[4]。英美法系没有区分物权和债权两个概念,各种权利在财产的统一概念下被予以平等保护[17],因此不需要就旅游吸引资产提出专门的权利类型。由于我国物权法的构建基于物权法定原则,而使物权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旅游吸引物权即使已经具备了物权的基本权能,但只要法律不承认其为物权,则其始终不能具备物权的全部效力,这就会为各种侵权行为的产生提供空间。我们提出“为旅游吸引物权立法”的缘由也在于此。旅游吸引物权的设立可以界定社会成员运用这一特别资产的权利范围,有助于从制度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经济行动,减少因产权模糊而带来的社会冲突和交易成本。它不仅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社会实践经验的合理性,也具有满足旅游吸引物交易保护要求的逻辑合理性,因而需要相应的“法律表现”予以肯定。
3 旅游吸引物价值(资产)的评估与定价
旅游吸引物权的提出基于社会的现实要求,对其的实践应用就成为重点关注的问题。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怎样将这项权益性资产变现,成为市场中能够操作的资产甚至资金。这就涉及到这项权益性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问题。我们在此提出一个可能的操作方法。
现行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首先,成本法明显不适用于旅游吸引物之情形。诸如西递和宏村、平安寨梯田、傣族园之类人文景观,如果按照现行成本法计算其重置成本,然后再扣减去各类贬损因素,其现值几乎接近于零。但此类吸引物经过数百上千年的历史积淀而形成,是人类的无价之宝。正如宏村2000年诉政府侵权一案中,黟县法制办复函中指出:“宏村旅游区的资源是无形的,是无价的。” 同样,市场法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旅游吸引价值(资产)的评估。市场法是指将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或非常类似的参照物的价格直接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格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由于西递与宏村均属于世界文化遗产,而且区位相邻且建筑风格材料等非常类似,就可以用西递村的旅游吸引资产的价格来估测宏村的旅游吸引资产价格。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无法解决旅游吸引价值大小受区位条件以及地理环境的显著影响的问题。例如,2010年宏儒公路通车以前,游客去宏村游玩需要先经过西递村,再到达宏村。西递因而在旅游发展规模上(门票收入和接待人数)都超过宏村。宏儒公路通车后,游客可以从黄山风景区直接抵达宏村游玩,宏村的旅游规模继而远超西递。2013年,西递景区共接待游客81.21万人,旅游总收入3.73亿元;宏村景区接待游客152.03万人,旅游总收入达7.97亿元。可见,即便对于仅仅相距25千米的西递和宏村,其旅游吸引力的市场表现也差异甚大。
收益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收益法评估的理论基础是效用价值论(utility theory of value),即商品价值取决于消费者对商品效用的估价。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反映其偏好, 由此可以测度物品价值;物品的市场收益越高,其资产价值也就越大。这一经济学基本原理早已广泛应用于对旅游资源游憩价值的评估[18]。1967年, Krutilla and Fisher最早提出了基于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用货币价值来评估游憩资源价值的方法[19]。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旅行费用法(travel cost method, TCM)逐步被应用于游憩资源的价值评估中,之后在技术上又进一步发展为ZTCM ( zonal travel cost method)、ITCM (individual travel cost method) 和RUM (random utility method) [20]。20世纪80年代,享乐定价法(hedonic priced method, HPM)开始出现在游憩资源价值评估中[21];90年代,基于消费者消费意愿调查的条件价值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 CVM)开始在游憩资源的价值评估中处于主导地位[22]。近十年来又出现了将CVM与TCM相结合应用的方法。在此期间,游憩费用法(expenditure method, EM)也间或有所应有。目前,这些方法已经广泛地应用于国家公园[23,24]、各类自然保护区[25-27]和文化遗产地[28,29]的环境资源价值评估以及旅游项目的经济价值评估[30]之中。
尽管上述游憩资源价值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收益法在基本的评估原理上是相通的,即都是基于效用价值论,但正如刘敏等所指出的,不能将旅游地游憩价值评估与旅游吸引物的吸引力资产价值评估相互混淆[31]。游憩资源价值评估方法以游客在游憩地(项目)游憩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如EM)或意愿支付的(如CVM)有关费用的总和作为游憩资源的经济价值的评估基准。这些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门票费、摄影费、购物费等支出以及游客的时间成本。其中存在的根本问题是不能有效地区分资产本身的市场价值和资产运营产生的价值收益。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同等规模、数量和类型的资产,会因经营管理方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甚至差别很大的市场收益。此外,无论是TCM还是CVM都需要通过问卷调查来揭示或确定游客的支付行为或支付意愿。而问卷调查法就其方法本身而言就存在偏差。例如,董雪旺等对九寨沟游憩价值的评估表明,CVM调查不具有良好的效度[32];TCM在应用中可靠性和有效性不足[33]。而且,游客的支付意愿也并不能够同等地转化为现实的支付行为。两者之间实质上差异甚大。
基于游憩资源价值评估法的缺陷,我们提出基于门票收益来评估物的旅游吸引价值,同时结合市场法进行校正的方法。之所以提出以门票收益为基准,原因在于:其一,门票收益法与各类评估法的基本原理一致。门票收益本身就是对市场偏好的直接反映,是消费者对旅游吸引效用的现实评价(实际支付意愿)。其二,具有良好的可区分性。门票收益是某物因其旅游吸引价值带来的现金流的直观体现,不包含人们因物的吸引力而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可以有效地区分资产本身的价值和运营资产获得的价值。例如,张红霞和苏勤基于TCM 法对宏村2008 年的国内游憩价值核算为23593.14万元[28],而同期宏村门票收入为4036.41万元。两者差异巨大。根据2014年8月笔者在当地的调查,除了写生的学生外,在西递和宏村住宿和餐饮的游客只占游客总人数的很小比例。其三,门票收益法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而且可接受性强。前述西递和宏村案例表明,无论是企业、村民还是政府,其提出异议和解决争议的基础都围绕着门票收入的分配。不仅西递和宏村如此,傣族园、平安寨以及峨眉山事件的解决都是基于门票收入的百分比。这说明,用门票收益作为评估的基准可以为各利益相关方广为接受。而且在现实中,也广泛存在旅游企业以门票收费权作质押再融资的做法。
由于旅游吸引力的大小受市场推拉因素的影响,因此地理区位与运营方的营销投入等等因素对于物的旅游吸引价值有着显著的影响。旅游收益的来源除了物品本身的吸引力租金外,还包括外力(如营销或经营管理技术投入)造成的增值收益和因交通条件改善带来的正外部性收益[34]。前述宏儒公路通车对西递和宏村旅游吸引力造成的影响就是明显的例证。营销、管理等投入对于提升旅游吸引力的积极作用也为西递和宏村的普通村民们广泛接受。原西旅公司总经理唐国强曾谈到:“2003年西递门票收入是1000万元,宏村只有200万元到300万元;2004年两村门票收入差不多。去年(2012年,作者注)你也知道,西递不到宏村的一半,……去年西递的营销费用不到20万,比不过宏村” 。基于此,采用门票收益法对旅游吸引资产进行评估还需要剥离出吸引资产因外部性增值和投入增值两部分因素。同时,还应区分出旅游吸引资产和为开发利用旅游吸引力而投资建成的经营性资产两种类型。
为方便研究,我们假设存在一个尚未经过开发的具有某种旅游吸引力的物(土地或物品)。当其开发为旅游吸引物之后,其旅游收益应当包括门票收益和基于其吸引力而开展的经营活动(如西递和宏村居民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等)所得收益;如果额外投资建成了一些经营性资产,那么还应当包括这些经营性资产建设与运营收益。门票收益中又包含了以下3种类型的收益:由于物的(本底)旅游吸引力而带来的现金流;营销和管理投入提升吸引力带来的额外的现金流以及其因其他物品的正外部性(例如政府投资修建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吸引力带来的额外的现金流。当然,营销、管理投入以及外部性也会带来经营性收益的增值,其他资产的建成和运营也可能因产生协同效应、规模效应而带来的额外的门票收入。但其中只有因物的(本底)旅游吸引力而带来的现金流才能作为旅游吸引物因其吸引价值而产生的市场收益,即旅游吸引资产价值,如图1中虚框部分。
总之,旅游吸引物权的提出不仅具有法理性,而且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应用潜力。明确其权利和收益可以解决所有权人、企业、政府之间因产权归属不清和资产价值不明导致的在利益分配上的无穷纠葛和在吸引物保护方面的推诿扯皮,使旅游行业发展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将旅游吸引物保护的责任―义务明晰化、法治化。由此推动的旅游吸引资产评估不仅有助于建立合理的旅游收益分配机制,解决国家公园或保护区的门票定价问题,推动旅游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旅游经营者更加清晰地认识旅游者的偏好,做出正确的管理决策。本文基于对现实的观察和思考,结合现行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收益法和市场法,根据旅游吸引物生命周期特点,提出了基于门票收益的旅游吸引资产剥离方法,应属在旅游吸引资产评估方面的有益尝试。它不仅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而且具有现实可接受性。显然,没有一个权威可以武断地评判怎样评价资产才是正确的,也不可能存在唯一正确的旅游吸引价值(资产)评估方法。我们希望本方法的提出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发大家广泛思考与讨论,共同改进和完善旅游吸引价值(资产)评估方法。
本文仅涉及旅游吸引资产本身的评估,至于旅游吸引物权人、旅游企业以及政府怎样分配旅游收益才公平合理,可参见作者在《分配正义》[38]一文中的探讨。实质上,基于门票收益的旅游吸引资产剥离方法的提出,已经隐含着我们认为旅游收益分配应当同时兼顾旅游吸引物权利人、用益人和政府多方的利益的观点。我们认为,无论是旅游研究者还是法律研究者,都应当深入社会实践的场域之中。法律的目的在于引导和调节社会生活行为,是可改变的,不应对其持教条和僵化的观点,停留在书面化的法律条文上,在概念里面打转。我们深知,法律法规文字的严谨性非常重要。我们非法学出身,也许在行文上有所疏漏,有失严谨,这是我们需要尽量克服的,但如果因此而做文字游戏的话,则不是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
致谢:非常感谢匿名审稿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学术宽容,使本文得以完善!但文责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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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iting Tourist Attractions Rights
ZUO Bing1,2,BAO Jigang1,2
(1. School of Tourism Manage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2. Center for Tourism Planning and Research, Guangzhou 510275,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makes a legal analysis of tourist attractions rights (TAR) to clarify some of the associated theoretical aspects, which were questioned by Zhang and Zhang (2013), and it discusses the potential status of TAR in th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The present study makes the following points. (1) TAR possess the typical characteristics of property rights. TAR should be regarded as beneficial rights in rem instead of as creditor’s rights. (2) Traditional property law is concerned with tangible matters, but TAR belong to res incorporales (intangible assets) in a similar manner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AR are based on fictitious property and should be claimed by property law so as to meet the demands of tourism development. (3) TAR are a form of separate usufructuary rights. TAR are characterized by ownership excludability and can thus become the subject matter of market transactions. (4) Tourist attractions emphasize only the attractive values of a property (Sache) for the tourist. Whether tangible or intangible, a tourist attraction does not change property attributes or other characteristics. Therefore, setting TAR as rights in rem does not violat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one thing, one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