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

时间:2023-08-31 09: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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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篇1

中图分类号: S66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2-33-1

1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发病规律综述

1.1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简介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容易发生在冷凉、湿润的地区,而这类地区同时也是生产优质猕猴桃的理想生态环境。这种病被列为国家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一旦发病,不仅直接降低猕猴桃产量,还会导致猕猴桃果实变小、果皮变厚、果形不一、果味变酸,品质大大下降,给猕猴桃的生产造成毁灭性危害。不仅如此,这种病来势非常凶猛,发病严重的年份可导致整个果园濒于毁灭。

1.2 发病规律概述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发生必须在有伤口的地方开始,像是雹伤、冻伤、剪口伤、擦伤、裂皮等,这样的地方才能给溃疡病病菌的入侵提供入口。此外,从客观环境上讲,多雨年份发病要比少雨年份频繁;迎风带和高寒区病害要比避风带和温暖区严重。从种植管理方面看,成片种植的地区比隔离种植的地区更严重,而粗放管理地区要比精耕细作地区更为严重。从果树自身的生长来看,已经长大的果树比幼年树发病频繁,而衰老的树又比成年健壮的树发病严重。

1.3 发病特点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有些规律性的特点。第一,发病较早。很多地方从元月份开始就有发病现象。第二,发病率较高。据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发病率在5%~10%之间,严重的果园发病率可达30%~40%,最高纪录有达到60%的。第三,发病部位较多。虫孔、气孔、芽眼、剪锯口、主干、枝蔓分杈口、老伤疤处,几乎各个部位都有发病。第四,发病范围较广。一旦发病,不同树龄、不同品种的猕猴桃都会不同程度地发病,范围非常广。

1.4 发病原因简析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发病的客观原因,包括气候利于病菌生长、病菌基数大等等。而主观原因主要有三个:其一,是果农为了追求高产量,留果量过大,造成树的承受力超负荷,抵抗力衰弱,抗病能力下降。其二,是粗放的管理导致预防不力,引发病害。其三,是果实采收过晚,某些果农违背规律,延迟采收,导致发病。

2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防治对策

2.1 选择抗病性强的品种

对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防治,关乎到从猕猴桃果树种植到果实丰收的各个环节。首先一个环节,就是要选择好的品种,即选择抗病性强的品种。这样,在第一步,就为细菌性溃疡病害的防治打下了基础,为后面的防治工作省去了很多的麻烦。

2.2 建园时选择健康苗木

许多细菌性溃疡病害在建园初就已经发生了。这说明果农在建园时对苗木的选择过于大意。如果从一开始,果苗就是有病毒的,哪怕只有一株苗木带有病毒,一旦建园,传染起来,后果是非常严重和可怕的。所以,在建园时,选择苗木必须十分谨慎。要注意挑选没有伤口,没有病毒感染的苗木。在嫁接时,要严格对刀具等进行消毒处理,以免传染病毒,接穗也要注意在健康的果树上采集。

2.3 培育健壮的树势

首先,要注意在合适时间施加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加果树生长的养分,从而提高果树的品种与树势。其次,夏季要做好剪枝等工作,可以节约养分,从而提高效能。此外,尤其要注意根据树株大小合理保留果实数量,减轻果树的超重负载。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在适当的生长期,或者病菌滋生泛滥的时期,要抓住关键的时机喷洒农药,并且对农药的种类、剂量,都要严格把关。

2.4 正确治理已发病害

前文的三项措施,主要是对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预防措施。然而预防不一定总是成功的,对于个别的发病状况,还要采取及时、正确的方法来治理。

一方面,对于感染病菌的枝叶予以剪除。有的枝叶严重感染,杀治病菌较难,直接剪除更能彻底治理。另一方面,对某些轻度感染的枝叶进行涂药处理,以杀死病菌。此外,对患病处进行刮治也是可行的办法,将患病处刮除,抑制病菌继续生长。特别注意的是,要在果园里随处铺设塑料膜,将剪除的枝叶以及刮除的病皮等带出果园,及时烧毁处理,否则,若残留下来,很容易再次滋生和传染。

3 总结

猕猴桃富含维生素,营养价值和医疗保健价值都非常高,是现代人们都非常喜爱的一种水果。而人们对其质量要求也颇高,所以高品质的猕猴桃的生产非常重要。然而面对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普遍威胁,猕猴桃的种植与生产面临着不小的挑战。但是,细菌性溃疡病虽然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猕猴桃果树病患,只要我们把握了其发病规律,采取正确科学的措施,及时进行防治工作,病患忧虑是可以减少甚至消除的。

参考文献

[1] 李泉厂,陈金焕,王西红.不同药剂防治猕猴桃溃疡病效果研究.现代农业科技,2013年第11期.

篇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纵观这些案件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规仅为政府规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惩罚和威慑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是以《食品卫生法》为制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的废止将使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质疑,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成为一个难题。虽然我国卫生部已明令废止了某些规章,但能否意味着未废止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应该以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重新构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对农产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以规定。《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与原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关系,这种交叉关系容易引起冲突。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域外实践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力图打造食品安全监管的“天网”。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销售食品和药品法》,这部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现代食品保护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比而言,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例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以及《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规。2000年欧盟颁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实践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施行都是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结果。但是这种完善是相对的,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间。例如,这两个法律与原有的那些依据《食品卫生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要进行协调。《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原有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所适从。因此对这些法律要进行适时地调整,必要时可以重新构建。不仅如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马虎,必须在现有的严格标准上不断提高。提高的过程是与国际接轨的过程。相比于国际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层次较低,虽然这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无关系,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的国际化标准看齐。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现有食品法律法规中的标准就要适时调整。当然,这种标准的调整不能任意为之,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其实施。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完善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惩罚犯罪人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最经典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欲对犯罪分子施以惩罚,必须使其行为的危害性为法律所认可。在此前提下,法律才能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所以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这种完善应包括犯罪化、特定化两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纳入到危险犯的范畴,即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以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无论是以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定罪,还是以销售金额的多少定罪,均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因此可考虑将上述罪名纳入到行为犯的范畴。另外,还可以把一部分尚未纳入到刑法中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畴中来。例如,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储藏、运输等行为纳入进来。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化。适当惩处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刑法介入时间的提前就扩大了犯罪圈。具体到食品安全犯罪,这种提前的最主要的表现是对一些犯罪预备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对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过程中购入问题原料的行为也可以犯罪化。当然,这种纳入并非没有限制条件,要注意考察其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特定化的含义是指将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特殊的法律规制。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类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例如,婴幼儿是一类特殊人,身体柔弱且不能言语。一旦遭受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其生命健康就会面临严重威胁。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这一标准为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罪名做了很好的铺垫。鉴于此,针对婴幼儿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罪名,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设立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伪劣食品罪及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篇3

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会计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核心组成要素。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二者深化完善浪潮中会计管理制度优化势在必行。我国要从不同方面入手客观分析会计管理制度问题,采取可行的优化策略,深化构建的会计管理制度,提升会计管理整体水平。

一、会计管理制度中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意识不强

在一系列因素作用下,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应用中存在漏洞,影响企业各方面会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开展,存在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影响企业日常运营管理成本的动态把控,急需要进一步深化。法律法规体系单一化,各方面问题不断显现,影响会计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以及会计管理水平提高。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对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缺乏深层次认识,将重心一味地放到经济利润获取方面,没有及时根据日常会计工作开展情况,优化会计管理制度,导致其具有滞后性特点,影响会计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二)岗位责任制度模糊化

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岗位责任制度是不可轻视的一项重要制度。部分企业并没有根据内部相关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等,围绕会计管理制度内涵,制定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度,其模糊化、笼统化,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楚,会计管理工作开展中出现“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现象,使会计管理中各方面出现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三)风险控制体系不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不科学由于企业内外部运行环境复杂化,会计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类风险因素,急需要构建操作性较强的风险控制体系。但部分企业并没有根据会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科学构建会计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导致会计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各方面隐患问题不断显现,会计管理成效不高。同时,监督制度是否规范、合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实施。部分企业没有根据会计管理重难点,优化监督管理制度,没有动态监督会计管理制度实施各个环节,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没有及时得到科学处理,出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影响会计管理工作效率提高。

二、会计管理制度优化策略

(一)深化会计法律法规,增强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意识

在新形势下,我国要从会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入手,客观剖析会计法律法规漏洞问题,结合最新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实时完善已构建的会计法律法规,适当删减的基础上并增加会计管理制度内容,促使会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具有效性,能够为日常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在此过程中,企业也需要深层次认识会计管理制度建设,将其和日常战略目标实现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增强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意识,通过多样化路径深化会计管理制度,提升会计管理整体水平。

(二)优化岗位职责制度与会计成本核算制度

在优化会计管理制度中,企业要根据会计管理重点与难点,围绕会计管理岗位具体要求与内容,优化岗位职责制度,科学细化的同时将其落实到具体会计管理岗位上,促使会计管理问题及时得到合理解决。企业要借助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不同岗位人员在会计管理方面具体化职责,深化会计管理各个环节,及时根据具体化会计管理制度,科学处理会计管理问题,顺利提高会计管理整体水平。此外,在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会计成本核算是企业不可忽视的关键性环节,直接关系到运营效益的提高。企业要根据会计管理要点,优化会计管理制度过程中完善已构建的会计成本核算制度,科学调整会计成本核算具体化内容,将可行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以及手段灵活应用到会计成本核算各个环节,有效提高会计成本核算准确率。企业可以在分析会计成本核算信息数据中进行规范化决策,进一步深化会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制度,促使预算编制、分析等各环节更加规范化,在开展一系列经济活动中将各方面支出有效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深化资金链的基础上提高会计管理效率以及质量。

(三)构建风险控制体系,深化监督管理制度

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企业要深层次把握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合理构建风险控制体系,在风险“识别、预警、评估”等过程中加强会计管理,及时发现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高效处理的基础上优化会计管理制度内容以及形式,提升会计管理整体层次。同时,企业要从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角度出发,深化监督管理制度,和构建的监督管理系统相互作用,随时动态监督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实施各个环节,促使会计管理制度内容符合当下新时期会计管理新要求,真正落实会计管理工作。企业可以借助监督管理制度,随时全方位了解会计管理各方面情况,及时优化调整已构建的会计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其存在漏洞问题,实时发挥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化功能功能作用。

三、结语

篇4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77-02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为避免其因未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而采取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企业税务规划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应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要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要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凭证账簿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要符合税法规定。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风险是因涉税行为而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责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多缴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涉及的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两个层次,税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合规,即根据税收法规的要求,正确计算和按时缴纳税款,避免少缴和迟缴;而更高层次的税务风险管理,是要求企业在合规、税务风险可控和税务风险规避措施有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法规和税收政策的明确的优惠规定和未明确规定部分的时间差,避免多缴纳税款,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提升。

由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对于法规和司法立意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以及我们国家税收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性等原因,致使企业难以做到完全规避税务风险。近年来,很多大公司因为对税务风险的防控不严而出现税收上的麻烦,税务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甩不掉的影子”和“定时炸弹”。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税务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面风险管理的背景下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极为必要。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已是企业现代化创新管理、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管理中,双方的目的是存在明显的差异的,看问题和对于法律法规理解角度都以其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这就构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观性的特点。因此,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从外部税务风险因素和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两个方面分析和列举。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主要的税务风险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给企业征管带来的风险;税收征管机构在执法环境造成企业不合规的风险; 面对市场竞争压力而采取不合规税务行为带来的风险;非税收执法监管机构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管理层税收管理理念影响企业行为所带来的违规行为和失误风险;经营业务层面税法知识的欠缺、无知造成的风险和失误;内部管控制度缺失带来的失误和风险;中介咨询机构的不规范和不合法意见和建议。

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法规完整性与适用性(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矛盾;财政体制与地方利益与严格依法征收之间的矛盾;有效的征管监控手段缺失(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监管机构不透明);征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责任激励机制缺失。

三、如何进行控制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综合价值

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以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增加企业效益。但中国目前税收种类较多,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企业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重要政策规定,对企业自身纳税健康状况做个正确评价,有效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一) 增强全员纳税管理意识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的领导层大多不重视税务风险,甚至根本就没有税务风险意识;企业的财会人员也缺乏对税务风险的应有认识和重视,甚至可能认为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己无关”。因此,要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控制风险、提高效益,首先应提高企业所有者、管理者乃至全体员工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树立全员参与纳税管理的观念和意识。例如,一些生产处理流程,导致的潜在的税务风险。业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涉及到一些混合销售或销售时点的问题,企业往往不能很好的区分,这些知识是业务处理人员的盲点,会计人员的处理已经存在滞后性,不能挽救已经造成的税务错误,必须从业务处理流程上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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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逐渐兴起,为改善政府的行政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十一五”期间,电子政务工作也被列为重点工作推进,由此,电子政务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国内外学术界,一般认为电子政务是指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技术基础,通过改革政府组织结构和政务工作流程,使“电子”与“政务”有机融合,以实现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改进政府服务水平的过程。本文以电子政务为研究内容,以电子政务为研究立足点,力图探寻电子政务的发展特点、困境。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轨迹来看,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以办公自动化为核心的起步阶段、以行政监督为核心的启动阶段和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实质性发展阶段。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电子政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在发展进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困境。因此,进一步探寻电子政务存在的困境及对策,对于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困境

我国高度重视电子政务的建设,并采取系列举措来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当前,由于信息化程度发展不平衡,电子政务发展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存在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

(一)电子政务发展起步晚、发展慢

从当前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起步晚、发展慢仍是制约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一大困境。具体来讲,一方面,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以办公自动化为核心的起步阶段、以行政监督为核心的启动阶段和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实质性发展阶段,发展阶段简单片面,导致电子政务发展缺乏规划,发展速度缓慢。另一方面,西方电子政务的发展速度迅速,而且发展成效显著,政府运用电子政务运作的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然而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要看到的是我国电子政务尤其是电子政务在发展速度及成效上与西方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当前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但是在现实情况来看,电子政务的普及程度和应用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电子政务覆盖范围较窄

拓宽电子政务的覆盖范围,使电子政务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是推进其又好又快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就当前的情况来看,电子政务覆盖范围较窄的问题仍然存在:一是电子政务在服务内容上单一、片面,且服务内容覆盖面狭窄,缺乏系统逻辑的服务内容体系;二是电子政务的服务区域覆盖范围狭窄,一般只覆盖了基层较发达地区,但那些信息技术相对落后的地区来说是严重缺乏电子政务的相关服务的;三是电子政务的服务领域狭窄,电子政务应具有多层次多角度的服务领域,但就现实状况看来,电子政务的服务领域较少,且服务领域分布不均,导致电子政务发展动力严重不足。

(三)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不健全

电子政务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然而,就当前的况来看,我国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严重影响着我国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一是国家对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电子政务的立法明显滞后,导致电子政务的建设“无法可依”;二是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尤其是政府信息管理方面更是出现了法律空白的问题,这严重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安全健康发展。三是一些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时俱进,更新换代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电子政务建设的进程。

(四)电子政务技术水平落后

科学技术水平是推动电子政务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对于促进电子政务实现跨越式发展意义重大。一是电子政务技术的开发存在滞后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在电子政务的技术开发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导致推进电子政务的更新换代十分艰难;二是电子政务技术的应用存在滞后性。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取得了初步的发展,但其技术的应用水平还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三是电子政务的技术推广存在滞后性。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超前性对电子政务的发展具有先导性作用,引导着电子政务发展的新方向。但是从现实情况中来看,电子政务发展的技术推广的难度较大,推广水平相对比较落后,这也成为了制约电子政务发展的又一困境。

(五)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

信息安全是电子政务的生命,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一个瓶颈。当前存在的网络系统缺陷、病毒侵害都对电子政务构成了威胁,电子政务尤为严重。电子政务的信息安全包括社会安全和技术安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电子政务的社会安全而言,主要表现在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居民道德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风气有待进一步改善。但是,国内至今尚未出台一部针对电子政务安全的专门化法律,电子政务的发展也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从技术安全角度讲,虽然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有关电子政务的各种安全技术与措施不断推出与完善,网络技术的安全形势也得到持续好转;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结构的相对开放性使得电子政务的技术安全发展道路仍然坎坷。

二、影响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进步,近些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此同时,电子政务发展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发展逐渐进入深水区,发展依然面临着困境,主要体现在:

(一)电子政务建设理念滞后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理念依然相对滞后。一是重开发轻应用,大部分电子政务的建设只是以增加电子设备、加大开发力度为主要形式,显然,这些简单的操作根本无法适应政府信息化建设,也根本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是重形式轻内容,对电子政务的建设存在仅仅做外在宣传和走过场的现象,对其实质性的建设较少。三是重管理轻服务,在当代,电子政务的建设十分注重管理,但是在服务方面还没形成长远规划和统一协调的服务机制,服务水平低下。

(二)电子政务建设内容单一

电子政务建设,内容建设是重要方面,但当前来看,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电子政务内容建设简单,仅仅粗浅的围绕在基础内容方面的建设,在保障内容方面涉足较少,建设内容单一;二是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重复、交叉,这种情况在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方面是普遍存在的,这样一来必然导致基层政府在电子政务服务过程中工作职能交叉,工作责任相互推诿,最后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三是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存在更新发展慢的问题,在现实情况来看,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缺乏创新,更新换代不能与时俱进,这也是电子政务服务内容建设的瓶颈。

(三)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不足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保障,发展电子政务多方面、多层次都需要资金作为保障。但就当前来看,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一是国家缺少对电子政务的相关预算,电子政务的发展缺少基本的资金支持;二是电子政务建设需用资金多,但就现实情况看,电子政务资金十分紧张,使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步履维艰;三是电子政务的资金管理不到位,对电子政务的资金缺乏科学有效的规划和统筹;四是电子政务的资金使用效率低,其资金的使用缺乏统筹性和协调性,导致电子政务发展难度加大。

(四)电子政务建设队伍缺乏

推行电子政务建设,实质上是信息技术与政务工作的结合过程,这就要求有一支掌握核心信息技术的人才队伍,但就当前的情况来看,人才队伍的缺乏是导致电子政务发展困境的又一原因。一是在基层政府的岗位设置方面,缺乏对电子政务的专业岗位的设置,这是导致电子政务人才队伍缺乏的直接原因;二是电子政务人才选聘不科学、不合理,专业的电子政务人才不能选聘到岗位上来为电子政务建设做贡献;三是基层政府在吸引电子政务专业人才方面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且在其内部也缺乏相应的鼓励机制,因此,我国基层政府的人才缺乏和人才队伍不合理结构是其处于发展困境的又一重要原因。

(五)电子政务建设机制不完善

科学有效的体制机制是电子政务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也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条件,但是政府在这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一是有关电子政务的机构设置不合理不科学,有的机构设置甚至形同虚设,毫无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二是电子政务的管理权限不明确,对电子政务的管理缺乏明确的分工和合作,而且内部存在职能交叉的现象,最后导致电子政务的发展无组织、无秩序;三是电子政务的管理制度制定不合理、科学化水平低,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实效性差,导致电子政务的发展缺乏制度性保障。

三、解决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困境的对策

解决好现存的问题是促进电子政务进一步发展的契机,对于提高政府运作效率、提升政府形象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下文对切实解决电子政务发展面临的困境,提出几点具体的解决对策。

(一)以创新服务为前提,提高电子政务的服务水平

实践证明,电子政务的难点不是技术,也不是资金,而是服务理念的更新和服务理念的转变。电子政务的推行,一是树立“民本位”的服务理念,以企业和公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前提和方向,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二是树立顾客导向的服务理念,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注意把握多样性的顾客需求,以低成本提供个性化和人性化的服务。三是要树立公平至上的服务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社会公平正义,电子政务将公平至上作为服务理念是响应时展要求,提高电子政务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以加强人才建设为核心,提高电子政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电子政务对政府公务员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存量、应用技术水平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要建立一支优秀的电子政务人才队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在选聘公务员的过程中,要设置有关电子政务专业技术的岗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等多种途径,从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引进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为后期的人才培养奠定基础;二是要对选聘到的电子政务的专业人才进行岗前的培训,可以选派一批已初步掌握电子政务操作技能的国家公务员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的掌握各种电子政务的相关技术,为今后工作的开展作准备;三是要对电子政务专业人才进行有效管理和定期的考核,要提高对电子政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真正实现专业技术管理和政府二次开发的部门化、专业化。

(三)以加大资金投入为重点,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电子政务是现阶段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核心,而基础设施建设是建设电子政务的基本条件。就我国目前情况看,需要加大对电子政务的资金投入,来不断完善电子政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国家应该更加重视对电子政务的建设,要把加大对电子政务的资金投入列入相关的议程,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物质支持;二是政府也应该更加关注对电子政务的发展,把电子政务的发展列入相关的预算,努力解决电子政务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应该设置电子政务建设的专项资金,不断推进基层政府的网站建设和电子政务的网络系统化建设,不断完善电子政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以规范信息管理为抓手,促进电子政务信息科学管理

为了保证电子政务的信息安全,政府必须要规范电子政务的信息管理,以促进电子政务的管理科学化。首先,制定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的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对政府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制度的形式加强政府信息的管理,保障政府信息管理规范、科学;二是加强对基层政府公务员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对信息管理的技术和水平,不让信息管理出现混乱无序的状况,促进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科学化。最后,要形成信息高效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着重加强对电子政务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监管,为信息的科学管理提供制度支持,从而真正促进电子政务又好又快发展。

(五)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着力推进电子政务信息安全

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电子政务起步较晚,有关电子政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因此,完善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对于促进其发展十分重要。一是要制定相关的电子政务建设的法律法规,必须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真正保证基层政府网站正常运转,促进政府、公民、企业在网上的良性互动,而对那些本应该公开的信息资源却没有进行公开的政府部门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以此维护基层政府网站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二是要修改那些不合理、不科学的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规范基层政府网站建设,确保电子政务依法依规建设,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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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4-0687-0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疾病控制中心等医疗机构是药械最主要的使用单位,是药械消费的最终环节,有其特殊性,广泛性、复杂性和安全性,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械的监管不但关乎国计民生而且是我国药品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全国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任务繁重,任重而道远。我们要以实施“十二五”规划为契机,深入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全面提升药械监管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1.药械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迅猛发展,其中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开始于2002年,在我国的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多家医疗机构和医疗生产企业全面展开,品种包括心血管内支架、心脏瓣膜、角膜塑型镜、骨科植入物等。2004年,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目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已覆盖全国多个省市县,已实现了网络在线实时报告。再者,特殊药品的管理是医疗机构药械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一。2007年8月,全国特殊管理药品监控信息网络正式开通,开始对其实行动态监控。

随着国家卫生部门不断重视,药械监管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各机构各类监管数据信息分散而独立,得不到有效利用。目前各类监管数据分别由不同职能的科室统计和记录,而且数据的结构不一致、关联性差,共享机制不健全信息不流通。另外,有限的监管资源还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模式的滞后造成各部门对企业重复监管效率低下,制约我国药械监管模式建立和完善。

2.我国医药体制的不断深化和改革,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逐步完善,但监管部门自身依然存在以下困惑,制约着整个行业监管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2.1 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层次不一。药械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的监管起步较晚,相对药品而言医疗器械监管的技术含量要高得多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监管人员又不能很好的掌握各类医疗器械的性能、质量要求和操作规程。再者监管人员大多是中专,大专生为主,在检查中对某些医疗器械不了解知识结构匮乏,自身也缺乏主动性,阻碍着其监管的力度和效度。

2.2 多头监管制约着医疗器械的有效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技术、行政和卫生监督设在多个部门,药品已建立和实践了逐级抽验、送检、检验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和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药品的有效监管。而医疗器械只有国家评价性抽验,没有综合性检验机构,日常监督抽验自主性受到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医疗器械的监管的有效性。而目前,医疗器械大多是由医疗机构的药剂科管理,特别是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独立设置医疗器械科的医院很少。药师管理医疗器械,没有经过正规的医疗器械相关知识的培训,只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进行管理,有其盲目性和局限性。

2.3 药械监管法规存在不可操作性及滞后性。目前对药械的监管仅有2000年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些部门的相关的规章制度,起步晚同时又存在滞后性和不可操作性,很难适应现时期监管工作的要求。而美国上世纪70年代中期,欧共体和澳大利亚80、90年代就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体制。

3.对策

3.1 强化监管,保障质量安全。各类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的监管力度,点面结合、明察暗访,严查医疗机构药械重点环节,确保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各管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使用单位的数据库,总结调研情况,随时评价监管的有效性和可及性并对其再评价。

3.2 加强医疗机构药械管理人员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并优化人才结构。药监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械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积极引进医疗器械专业人才,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首先加大培训力度。针对目前现状,上级监管机关局应以提高基层监管人员运用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核心,对其进行法律法规、专业及业务知识进行培训,使全体监管人员在各方面有个全方位的提高。其次做好基层监管人员传帮带工作。上级监管部门在许可事项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时应带上基层局的监管人员共同检查,使基层的监管人员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医疗器械监管水平。最后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机制,优化人才结构。鼓励各级监管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进行继续教育再学习。并与人事管理挂钩,确保参加在职教育人员的资格认可和职称晋升,使职称和人员学历及岗位责任相符。

3.3 加强相关部门沟通与协作。目前,我国实施的分级审批许可制度导致了产品审批与管理之间安全管理链条的分割和脱节,因此,各部门应以产品安全为主线,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做到权责利统一,形成监管合力,以形成与WTO相衔接的规范的药械监管体系,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全面发展。

3.4 完善药械监管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很难适应当前药械监管的要求,国家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医药现状,应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补充和深入,加快建设相关的药械监管法规规章体系,更好的适应我国卫生发展趋势,建立综合的、全方位的、多层次的、规范的、和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石国胜.医疗器械监管存在三大问题[N].人民日报,2008,204,20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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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费问题

由于业主之间的经济水平差异以及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认识不深,传统思想观念深入,导致一些居民或部分交物业费,使其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更好的为其服务与经营,这使两者矛盾加深,甚至引发冲突。例如,在吉林省A市就发生了一起案例,B小区有些居民买的是商品楼,而有三分之一业主是回迁楼,这就导致了他们之间在许多方面有很大差异。比如在素质,经济,文化等方面,有一些居民在没有回迁之前彼此熟悉,沟通起来也比较方便。然而,其他业主之间之前彼此陌生,经济水平也比回迁楼业主经济水平要高许多。在文化程度上也略高回迁户。在物业费方面,有些业主拒交,导致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基础设施维修缺少必要的资金,造成了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方面的困难。最终,此事件闹到社区里,社区工作人员帮忙进行调解,物业管理公司也作出的让步,降低了物业费用,才没有将事态扩大。当然,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方面也不完善,正如上述案例,回迁楼里楼道堆满了杂物,使楼道里环境遭到了破坏,使一些业主非常不满。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现象非常突出,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提高物业费用标准,从而业主拒交费用。

2.业主思想观念落后

在中小城市里,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认识有很大的模糊,也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不知道怎么正确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使用自己的权利。消费观念淡薄,使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应该是免费的。住过单位公房、还有一些棚户区改造的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认识不模糊,认为交物业管理费是不合理的。还有一些个别业主素质低下,在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工作的时候,故意刁难工作人员,不配合进行工作,导致物业管理无法进行下去,甚至业主与员工大打出手,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更有一些业主故意不交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请求社区协助,物业公司根据业主的经济水平,也为了维护整个小区环境,降低了部分业主的物业费用,但一些业主仍不以理会,最终导致了小区部分楼房弃管,这充分反映了部分业主的思想观念滞后导致冲突的发生。

3.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

国家试图通过相关法律,如《物业管理条例》指导城市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但是现实中实施的并不理想,因为地方具体政策、环境、城市文化底蕴不同。 “普遍”法律法规不能指导“特殊”的具体问题。然而,地方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不细则。难以引导当地物业管理公司正确的发展路线。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具有滞后性,这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使企业可持续发展。有些物业管理公司不遵守法律法规,地方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了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违法行为或钻法律空子,导致了矛盾双方的激化。

4.媒体的评价

针对所发生的冲突,有些业主试图寻求找媒体帮忙。媒体应针对事实客观公正报道,而不是任意夸大事实,寻求卖点,导致冲突发生。媒体应有利于解决事态发展的趋向去评论,同时呼吁各个利益相关者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5.沟通机制不健全

由于物业员工工作态度、服务水平、素质、工作技能上水平低下,导致与业主发生争执。新竣工的小区中,许多公共基础设施还没有施工完毕,给业主带来许多麻烦。如绿化,道路、楼道、房屋玻璃等许多都有瑕疵,许多员工忙于楼道里清扫,建筑垃圾许多,使员工疲惫不堪,这样会容易导致员工态度恶劣,应付了事,与业主发生口角,这样导致服务水平不到位,而且会影响物业管理公司企业形象,甚至导致业主拒举交物业管理费用。

二、解决利益冲突策略

1.制定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建立合理机制

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发生冲突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在地方制定一个不同价格的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是迫在眉睫的,因为有些物业公司总是没有与业主商量,达成统一思想任意提高物业管理费用,同价不同质,或者同质不同价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根据地方的经济条件和业主之间的经济水平的差异来制定不同的物业费标准,使乱收物理费现象杜绝。建立合理的机制,就是建立一个解决矛盾的机制,政府可以引导物业管理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行业协会可以规定内部规定,以约束物业管理行为,从而减少矛盾的发生。

2.提高业主的思想认识,加强对业主的沟通

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认识是解决矛盾冲突重大策略。业主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应正确认识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业主交物业管理费用是买的商品服务,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收取物业管理费来服务广大业主来赚取利润,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加大对业主进行沟通,而不是盲目闭塞,多听业主的心声,才能知道业主所想,所需要的服务,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哪些不到位,从而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水平。

3.加强媒体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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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对完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因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消防部门执法过程中存在缺陷。

一、我国目前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力度不够,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单在实际工作中,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情形普通存在,有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不强,不理解消防工作,表面配合,实际上对消防部门指出的隐患并不积极整改,应对检查,阳奉阴违,造成很多流动性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消防执法人员具体有一定的随意性。在进行消防执法时,很多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举例来看,由于执法人员调动频繁,导致执法人员对岗位不熟悉,难以留住精通消防监督的人员,直接导致消防执法工作水平不高。另外,部分人员为了应付考试而进修,这些随意性导致消防执法工作难以高效开展,同时也致使消防执法透明度不强。因为人际关系的影响,所以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不严格,针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规范性不强。

(三)消防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在我国的法制体系变革背景下,《消防法》也实现了新的发展,有关规章制度也重新修订。不过,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和我国的现在社会发展状况相比,整体消防工作具有一定滞后性,难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在我国的消防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难以和科技化消防设备相适应,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不利于推广消防科技和设备。因此,为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进一步拓宽消防器材应用范围,就要不断完善和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改进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的措施

(一)不断完善消防法律法规。要想完善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就要提高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化。另外,在制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必须参考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完善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通过加大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国内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通过和现在的消防水平相结合,探究新型消防技术和消防工艺,利用法律法规规范其使用。另外,要制定和《消防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解释,进一步推动消防监督工作开展。

(二)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重视力度。通过分析现在的消防工作可以得知,因为我国的国土面积比较大,消防执法工作改善存在一定难度,难以执行消防处罚。这些问题不利于开展消防监督工作,进一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导致消防建设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在这一背景下,有关部门必须和实际状况相结合,不断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视。另外,要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队伍培训力度,统一规划管理,努力提高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对于消防监督队伍来说,要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现消防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通过和受检单位共同努力,整改消防隐患。在消防监督队伍工作过程里,必须按照法律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可以使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助工作,推动消防监督工作高效开展。

(三)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要想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必须提高消防监督队伍总体素质,而要想提高消防监督队伍素质,就要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队伍工作总体水平,优化其知识结构。因此,要以《消防法》为基础,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一方面要有超强的消防技能,另一方面还要有一定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加大对其培训力度。在消防监督队伍执法时,要努力转变过去的消防监督工作理念,建设消防监督队伍工作人员的知识体系,不断提高总体素质,使我国的消防监督工作越来越规范化和法制化,真正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另外,在完善相关监督制度过程里,必须建设监督奖惩机制,按照协议机制及时考核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定期考查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的把握状况,按照我国的《消防法》,不断落实消防监督工作,建设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以此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端正工作态度。利用培训手段,提高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推动国内监督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大消防法律和常识的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参与消防工作的意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除了需要消防执法队伍的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作为强大支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国民安全教育体系,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进一步加大媒体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公民消防法律法规意识、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和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通过依托各级各类媒体平台,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推动,督促行业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全面推进,民众消防安全素质全面增强,消防宣传能力全面提升,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和应对机制,要利用媒体和其他社会宣传资源,召开新闻会,公开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反映当地火灾形势,宣传消防工作措施,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加大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的推广和普及力度,充分发挥公民监督者的作用,提高公民遵守消费法律法规的意识,号召大家为维护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三、结语

综合来看,我国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工作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以,必须努力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通过和社会发展状况相结合,优化自身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献出一份力量。

作者:袁方 单位:焦作市消防支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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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矿行政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地矿业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经济利益驱动、执法力度不够和管理工作滞后等原因,出现秩序混乱,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不到位,难以保障地矿业有效运行,要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就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我国目前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的有关法规是《矿产资源法》,地矿企业要使企业得到长远发展,就必须利用该法律,通过对该法律的宣传,使人们树立正确的矿产资源意识,从而促使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大宣传力度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其一,让广大群众、干部树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正确观念,只有人们深刻认识到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没有权力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这样矿产资源不会被人们乱开滥采,使得地矿业得到持续发展。其二,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目前地矿业秩序混乱、矿产资源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之一是广大干部、群众以及探、采矿者的守法意识不强。在地矿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自觉合法开采,并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使地矿企业得以有序长远的发展。其三,提高全民的矿产资源忧患意识。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对矿产资源的浪费是违法的。我国人民长久以来抱有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的观念,对资源的保护难以落实到位。加大宣传力度,使全民的忧患意识得到树立,才能保障矿产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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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今高校法律文化现状

首先,“滞后性”重点突出。法律对于社会的稳定有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但对如今快速发展的高校模式,“滞后性”成为了制约高校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因素。因而出现了“大学的校园、小学的管理模式”,高校管理者和辅导员群体仿佛成为学生在校的“保姆”,要在学生日常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上随时关注、随时管理。而作为高校法律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完全成为了宣传和自我管理补偿的模式,完全滞后于高等教育改革与法制校园的建设。在全社会法律文化环境建设与发展客观情况冲击下,高校探究法律文化建设也是迫在眉睫,对高校管理模式的转型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工具性”成为表现。传统的中国历史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现如今的高校管理思想也如此秉承,只是将法律和法制作为管制、监控、规范和引导大学生步入人生发展轨道的工具,从而忽视了法律文化建设与精神层面的真实性内涵和作用。从前那种“空洞说教、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治理模式依旧成为现如今不良的法治模式与现象。现如今的高等学校应当将法律文化的建设真正的落到实处,将“工具性”的作用变为精神理性层次,从而追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完美统一。

三、高等学校法律文化建设途径

(一)培养校园法律文化意识的养成、以大环境促进个体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首先,教育者作为高校建设的核心,是高等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先驱。因此,教育者首先要具备法律素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学法,要将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吃透摸准,了解内涵、原则和准则,并明确法律的“假设、结果以及连接点”,更要明确“法律为禁止和不为禁止”的内容;守法,自觉履行工作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内容完成自己的任务,严格标准执行法律要求下所实施的各项行为;用法,高等学校应通过教育性法规去规定各项学校管理工作,合理的利用法律来做日常管理工作、并以法律的威慑力去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正当性利益从而达到管理工作目的,为更好的加快高等学校的发展起到推动性作用。其次,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高校教书育人的环境更加的法治化。虽然现如今的“法律基础”等学科进入到了学校教育课程的范围之内,但是“两层皮”的教育结果依旧是十分的明显。高等学校没有认真对待作为法律基础课程设置的真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较为敷衍的测评。而作为学生来讲,“学用分离、重学轻用”更是普遍,此种导致的结果就是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在维权时不能通过较为有效的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大力推进高校教学环节的法制教育是尤为重要的,不但要教好,更要以高标准和严要求来确认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和水平。此外,还要将法制教育以宣传、实际模拟的方式贯穿于校园,使得高等学校的法文化建设陪同在校大学生走完大学学习阶段。

(二)建立起科学的学生管理制度,辅助好高等学校法文化建设好的法文化建设需要好的、科学的管理制度辅佐,并需要有充实、完整的制度规定,从而才能建立起高等学校法文化建设体系。综合法律治校与规章制度治校是如今国家对高校管理体制的要求,也是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和要予以完成的发展目标,更是如今高校自身建设的指导性思想。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思想加强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制定出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方式与管理程序。“管理手段不能被抛出在法治管理手段之外”是如今国家建设的要求,也更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因此,要以法文化建设内涵与标准来控制学校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非合法行手段与措施,使学校管理权力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学校管理适应高校法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结合好高校法文化建设与高校人文关怀教育,创建“内紧外松”的综合性管理模式法治教育管理是硬性管理要求模式、是改变无序状态的有效管理方法。其特点是以强制手段从外部约束学生行为。人文关怀强调自我管理和感情意识模式,其特点为用情感因素来管理学生的思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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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086-03

引言

当代中国虽然已经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但仍然是一个有着7亿多农民的比较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仍然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大问题。因此,在中国解决任何宏观性问题都应当把农村和农民问题纳入考察的范围,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也不例外。

与人们对文化内涵的理解一样,不同学者对法律文化内涵的解释也各不相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能够被学界普遍认同的概念。如果从法律现象的发生、发展及运行过程来理解,法律文化是指,在人类的法律生活和历史积累中,在与自然、社会、经济、其它文化形式的广泛联系中,所形成的以法律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设施等为内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法律文化可分为显性和隐性两大结构:显性法律文化是指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隐性法律文化是指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等。

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本应是一个整体,学者在研究法律文化时往往也是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结构在现实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即城乡二元结构。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而且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法律文化就是其中一个非常典型的方面。正视差异、探索规律、缩小差别、消除隔阂、弥合缝隙、促进发展乃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特指在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在城市和农村法律文化存在巨大反差的现实中,不断完善农村和农业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和法律思想,进而促使农村社会的法律行为更加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过程。我们研究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根本目的就在于全面提升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我国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地位和意义

1.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观念形态上反映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同时又对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只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都搞好,使它们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才能实现。

法律文化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农村法律文化建设是我国法律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社会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就没有文化的现代化;没有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在我国,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内涵是一致的。因此,实现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即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农村市场经济真正得到完善,农村经济生活秩序正常化,就离不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这是因为:首先,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即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只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才能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现有的农业经济法律制度属于显型法律文化(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范畴,只有这种显型法律文化内化为隐型法律文化,内化成一种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才能真正得到自觉遵守,才能减少各种冲突,减少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第三,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农村社会新的经济秩序。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弱势群体和个体的经济权益,从而保障良好的农村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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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借助于完善的法制体系保障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涵盖档案管理的各个单元,并且具有集中调配、协调互补的作用,但是反观我国目前档案法制建设,可以发现法制体系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首先是法律法规自身的不完善,主要表现档案使用主体和档案利用过程之间的矛盾,致使一些档案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第二是法律条款之间的不协调。从法理层面讲,《档案法》应该具备统一管理的权威性质,对于地方性档案管理规定有着规范指导意义,但是在实际的法制建设中往往出现地方法规抵触档案法律的现象,致使下位法屡屡越位,加剧了档案管理的混乱局面。

2.档案法制建设滞后

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因此法治建设应该紧跟时代潮流,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的档案法治建设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执法程序上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比较典型的是档案法规内容的缺失,如随着社会人口流动加剧,人事档案的转移和保管也会发生频繁的变更,但是法治建设显然不能对其各项流程进行有效的保障,导致目前“弃档”现象非常严重。此外,社会多元化发展催生了很多的新生档案机构,档案法规对其显示出较小的约束能力。再有就是相关法规的匮乏使执法部门在处理不和谐的档案活动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档案管理执法不严现象的蔓延。

二、完善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改进措施

1.增强社会档案法制建设意识

一直以来,档案管理和法制建设都被认为是凌驾于普通大众生活之上的活动,因此档案管理质量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因此应将档案法制思想普及到民众中作为完善法制体系的基础。在具体实施环节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加强宣传,通过调动多方面的资源,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媒介将档案法制建设的意义灌输到社会大众特别是档案管理专业人群中;其次要积极树立科学的档案价值观,对于档案的实用价值和理论价值都要予以重新的定位,让人们关注到档案法制建设与人民生活紧密相连;最后要积极引导档案法制建设学术研究,鼓励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市场化。

2.健全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要从两个方面抓起,即国家档案法律和地方档案法规。国家档案法律具有统领地位,能够指导地方法规的建设和实施。要以《档案法》为中心,对现今我国档案管理出现的实际问题和突出现象进行解析,并参考国外先进档案法制建设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并能够指导我国档案管理长期发展的法律体系。地方法规要能够突出地方特色,对国家法律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延伸。两者相互配合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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