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

时间:2023-08-31 09: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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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篇1

中图分类号: S66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2-33-1

1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发病规律综述

1.1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简介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容易发生在冷凉、湿润的地区,而这类地区同时也是生产优质猕猴桃的理想生态环境。这种病被列为国家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一旦发病,不仅直接降低猕猴桃产量,还会导致猕猴桃果实变小、果皮变厚、果形不一、果味变酸,品质大大下降,给猕猴桃的生产造成毁灭性危害。不仅如此,这种病来势非常凶猛,发病严重的年份可导致整个果园濒于毁灭。

1.2 发病规律概述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发生必须在有伤口的地方开始,像是雹伤、冻伤、剪口伤、擦伤、裂皮等,这样的地方才能给溃疡病病菌的入侵提供入口。此外,从客观环境上讲,多雨年份发病要比少雨年份频繁;迎风带和高寒区病害要比避风带和温暖区严重。从种植管理方面看,成片种植的地区比隔离种植的地区更严重,而粗放管理地区要比精耕细作地区更为严重。从果树自身的生长来看,已经长大的果树比幼年树发病频繁,而衰老的树又比成年健壮的树发病严重。

1.3 发病特点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有些规律性的特点。第一,发病较早。很多地方从元月份开始就有发病现象。第二,发病率较高。据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发病率在5%~10%之间,严重的果园发病率可达30%~40%,最高纪录有达到60%的。第三,发病部位较多。虫孔、气孔、芽眼、剪锯口、主干、枝蔓分杈口、老伤疤处,几乎各个部位都有发病。第四,发病范围较广。一旦发病,不同树龄、不同品种的猕猴桃都会不同程度地发病,范围非常广。

1.4 发病原因简析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发病的客观原因,包括气候利于病菌生长、病菌基数大等等。而主观原因主要有三个:其一,是果农为了追求高产量,留果量过大,造成树的承受力超负荷,抵抗力衰弱,抗病能力下降。其二,是粗放的管理导致预防不力,引发病害。其三,是果实采收过晚,某些果农违背规律,延迟采收,导致发病。

2 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防治对策

2.1 选择抗病性强的品种

对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防治,关乎到从猕猴桃果树种植到果实丰收的各个环节。首先一个环节,就是要选择好的品种,即选择抗病性强的品种。这样,在第一步,就为细菌性溃疡病害的防治打下了基础,为后面的防治工作省去了很多的麻烦。

2.2 建园时选择健康苗木

许多细菌性溃疡病害在建园初就已经发生了。这说明果农在建园时对苗木的选择过于大意。如果从一开始,果苗就是有病毒的,哪怕只有一株苗木带有病毒,一旦建园,传染起来,后果是非常严重和可怕的。所以,在建园时,选择苗木必须十分谨慎。要注意挑选没有伤口,没有病毒感染的苗木。在嫁接时,要严格对刀具等进行消毒处理,以免传染病毒,接穗也要注意在健康的果树上采集。

2.3 培育健壮的树势

首先,要注意在合适时间施加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加果树生长的养分,从而提高果树的品种与树势。其次,夏季要做好剪枝等工作,可以节约养分,从而提高效能。此外,尤其要注意根据树株大小合理保留果实数量,减轻果树的超重负载。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在适当的生长期,或者病菌滋生泛滥的时期,要抓住关键的时机喷洒农药,并且对农药的种类、剂量,都要严格把关。

2.4 正确治理已发病害

前文的三项措施,主要是对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预防措施。然而预防不一定总是成功的,对于个别的发病状况,还要采取及时、正确的方法来治理。

一方面,对于感染病菌的枝叶予以剪除。有的枝叶严重感染,杀治病菌较难,直接剪除更能彻底治理。另一方面,对某些轻度感染的枝叶进行涂药处理,以杀死病菌。此外,对患病处进行刮治也是可行的办法,将患病处刮除,抑制病菌继续生长。特别注意的是,要在果园里随处铺设塑料膜,将剪除的枝叶以及刮除的病皮等带出果园,及时烧毁处理,否则,若残留下来,很容易再次滋生和传染。

3 总结

猕猴桃富含维生素,营养价值和医疗保健价值都非常高,是现代人们都非常喜爱的一种水果。而人们对其质量要求也颇高,所以高品质的猕猴桃的生产非常重要。然而面对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的普遍威胁,猕猴桃的种植与生产面临着不小的挑战。但是,细菌性溃疡病虽然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猕猴桃果树病患,只要我们把握了其发病规律,采取正确科学的措施,及时进行防治工作,病患忧虑是可以减少甚至消除的。

参考文献

[1] 李泉厂,陈金焕,王西红.不同药剂防治猕猴桃溃疡病效果研究.现代农业科技,2013年第11期.

篇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纵观这些案件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规仅为政府规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惩罚和威慑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是以《食品卫生法》为制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的废止将使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质疑,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成为一个难题。虽然我国卫生部已明令废止了某些规章,但能否意味着未废止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应该以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重新构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对农产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以规定。《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与原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关系,这种交叉关系容易引起冲突。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域外实践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力图打造食品安全监管的“天网”。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销售食品和药品法》,这部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现代食品保护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比而言,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例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以及《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规。2000年欧盟颁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实践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施行都是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结果。但是这种完善是相对的,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间。例如,这两个法律与原有的那些依据《食品卫生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要进行协调。《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原有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所适从。因此对这些法律要进行适时地调整,必要时可以重新构建。不仅如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马虎,必须在现有的严格标准上不断提高。提高的过程是与国际接轨的过程。相比于国际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层次较低,虽然这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无关系,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的国际化标准看齐。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现有食品法律法规中的标准就要适时调整。当然,这种标准的调整不能任意为之,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其实施。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完善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惩罚犯罪人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最经典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欲对犯罪分子施以惩罚,必须使其行为的危害性为法律所认可。在此前提下,法律才能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所以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这种完善应包括犯罪化、特定化两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纳入到危险犯的范畴,即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以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无论是以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定罪,还是以销售金额的多少定罪,均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因此可考虑将上述罪名纳入到行为犯的范畴。另外,还可以把一部分尚未纳入到刑法中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畴中来。例如,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储藏、运输等行为纳入进来。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化。适当惩处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刑法介入时间的提前就扩大了犯罪圈。具体到食品安全犯罪,这种提前的最主要的表现是对一些犯罪预备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对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过程中购入问题原料的行为也可以犯罪化。当然,这种纳入并非没有限制条件,要注意考察其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特定化的含义是指将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特殊的法律规制。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类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例如,婴幼儿是一类特殊人,身体柔弱且不能言语。一旦遭受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其生命健康就会面临严重威胁。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这一标准为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罪名做了很好的铺垫。鉴于此,针对婴幼儿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罪名,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设立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伪劣食品罪及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篇3

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会计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核心组成要素。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二者深化完善浪潮中会计管理制度优化势在必行。我国要从不同方面入手客观分析会计管理制度问题,采取可行的优化策略,深化构建的会计管理制度,提升会计管理整体水平。

一、会计管理制度中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意识不强

在一系列因素作用下,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应用中存在漏洞,影响企业各方面会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开展,存在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影响企业日常运营管理成本的动态把控,急需要进一步深化。法律法规体系单一化,各方面问题不断显现,影响会计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以及会计管理水平提高。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对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缺乏深层次认识,将重心一味地放到经济利润获取方面,没有及时根据日常会计工作开展情况,优化会计管理制度,导致其具有滞后性特点,影响会计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二)岗位责任制度模糊化

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岗位责任制度是不可轻视的一项重要制度。部分企业并没有根据内部相关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等,围绕会计管理制度内涵,制定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度,其模糊化、笼统化,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楚,会计管理工作开展中出现“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现象,使会计管理中各方面出现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三)风险控制体系不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不科学由于企业内外部运行环境复杂化,会计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类风险因素,急需要构建操作性较强的风险控制体系。但部分企业并没有根据会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科学构建会计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导致会计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各方面隐患问题不断显现,会计管理成效不高。同时,监督制度是否规范、合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实施。部分企业没有根据会计管理重难点,优化监督管理制度,没有动态监督会计管理制度实施各个环节,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没有及时得到科学处理,出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影响会计管理工作效率提高。

二、会计管理制度优化策略

(一)深化会计法律法规,增强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意识

在新形势下,我国要从会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入手,客观剖析会计法律法规漏洞问题,结合最新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实时完善已构建的会计法律法规,适当删减的基础上并增加会计管理制度内容,促使会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具有效性,能够为日常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在此过程中,企业也需要深层次认识会计管理制度建设,将其和日常战略目标实现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增强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意识,通过多样化路径深化会计管理制度,提升会计管理整体水平。

(二)优化岗位职责制度与会计成本核算制度

在优化会计管理制度中,企业要根据会计管理重点与难点,围绕会计管理岗位具体要求与内容,优化岗位职责制度,科学细化的同时将其落实到具体会计管理岗位上,促使会计管理问题及时得到合理解决。企业要借助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不同岗位人员在会计管理方面具体化职责,深化会计管理各个环节,及时根据具体化会计管理制度,科学处理会计管理问题,顺利提高会计管理整体水平。此外,在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会计成本核算是企业不可忽视的关键性环节,直接关系到运营效益的提高。企业要根据会计管理要点,优化会计管理制度过程中完善已构建的会计成本核算制度,科学调整会计成本核算具体化内容,将可行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以及手段灵活应用到会计成本核算各个环节,有效提高会计成本核算准确率。企业可以在分析会计成本核算信息数据中进行规范化决策,进一步深化会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制度,促使预算编制、分析等各环节更加规范化,在开展一系列经济活动中将各方面支出有效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深化资金链的基础上提高会计管理效率以及质量。

(三)构建风险控制体系,深化监督管理制度

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企业要深层次把握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合理构建风险控制体系,在风险“识别、预警、评估”等过程中加强会计管理,及时发现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高效处理的基础上优化会计管理制度内容以及形式,提升会计管理整体层次。同时,企业要从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角度出发,深化监督管理制度,和构建的监督管理系统相互作用,随时动态监督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实施各个环节,促使会计管理制度内容符合当下新时期会计管理新要求,真正落实会计管理工作。企业可以借助监督管理制度,随时全方位了解会计管理各方面情况,及时优化调整已构建的会计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其存在漏洞问题,实时发挥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化功能功能作用。

三、结语

篇4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77-02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为避免其因未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而采取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企业税务规划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应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要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要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凭证账簿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要符合税法规定。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风险是因涉税行为而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责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多缴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涉及的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两个层次,税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合规,即根据税收法规的要求,正确计算和按时缴纳税款,避免少缴和迟缴;而更高层次的税务风险管理,是要求企业在合规、税务风险可控和税务风险规避措施有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法规和税收政策的明确的优惠规定和未明确规定部分的时间差,避免多缴纳税款,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提升。

由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对于法规和司法立意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以及我们国家税收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性等原因,致使企业难以做到完全规避税务风险。近年来,很多大公司因为对税务风险的防控不严而出现税收上的麻烦,税务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甩不掉的影子”和“定时炸弹”。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税务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面风险管理的背景下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极为必要。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已是企业现代化创新管理、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管理中,双方的目的是存在明显的差异的,看问题和对于法律法规理解角度都以其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这就构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观性的特点。因此,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从外部税务风险因素和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两个方面分析和列举。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主要的税务风险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给企业征管带来的风险;税收征管机构在执法环境造成企业不合规的风险; 面对市场竞争压力而采取不合规税务行为带来的风险;非税收执法监管机构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管理层税收管理理念影响企业行为所带来的违规行为和失误风险;经营业务层面税法知识的欠缺、无知造成的风险和失误;内部管控制度缺失带来的失误和风险;中介咨询机构的不规范和不合法意见和建议。

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法规完整性与适用性(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矛盾;财政体制与地方利益与严格依法征收之间的矛盾;有效的征管监控手段缺失(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监管机构不透明);征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责任激励机制缺失。

三、如何进行控制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综合价值

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以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增加企业效益。但中国目前税收种类较多,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企业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重要政策规定,对企业自身纳税健康状况做个正确评价,有效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一) 增强全员纳税管理意识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的领导层大多不重视税务风险,甚至根本就没有税务风险意识;企业的财会人员也缺乏对税务风险的应有认识和重视,甚至可能认为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己无关”。因此,要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控制风险、提高效益,首先应提高企业所有者、管理者乃至全体员工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树立全员参与纳税管理的观念和意识。例如,一些生产处理流程,导致的潜在的税务风险。业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涉及到一些混合销售或销售时点的问题,企业往往不能很好的区分,这些知识是业务处理人员的盲点,会计人员的处理已经存在滞后性,不能挽救已经造成的税务错误,必须从业务处理流程上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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