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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的医药保健品业主要聚集在福城工业园和城北工业园,全市共有医药保健品商业35家,医药保健品工业61家,其他13家。其中福城工业园有企业73家,个体151户,城北工业园有企业26家,其他的散落在城区各街道。以生产保健品、消杀卫生用品为主的企业有近39家,占全市医药保健品企业的39.9%,注册资金上千万的医药企业有15家,32家医药保健品企业已建有自已的厂房和办公大楼,帐面反映出盈利的企业有17家,其中仁和集团占了7家。
二、医药行业地方税收征管现状
目前我市的医药企业税收征管主要以查帐征收为主,大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今年1-9月医药企业上缴地方税收1795.5万,同比增长64.83%,其中仁和集团上缴了1576.7万,同比增长。总体上缴税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1.04%,这是我局加强税源精细化管理,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三级巡查,制定特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以来医药行业增幅最大的一次。医药行业税收征管虽有一定程度的突破,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税种征管不到位。上缴税收中征管不到位的税种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方面,除仁和集团、九州药业缴足了房产税外,其余企业都没有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至今没有一家企业缴足,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整个医药行业没有一户代扣了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我局出台的《医药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有:
1、私营企业纳税意识较低。由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针对财产行为征税,是地方税收,不是针对产生经济效益征收的税种,加上与周边其他地区相比,纳税户普遍认为可征可不征,特别是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不理解,认为已缴足了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再缴土地使用税是重复征收,税与费划分不清。
2、个人所得税方面:医药企业营销员拿提成工资是人尽皆知的事实,而目前没有一户企业在帐上反映出了营销员的销售业绩,我局出台的医药企业营销员按其销售额附征1%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也无法实施。
3、企业所得税方面:现有6家医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另有一家医药企业成立于1999年,但在2005年由重新变更办证,由于办证时资料审验不仔细,误认为其是新办企业而导致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在6家由地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医药企业中,仁和集团占了五家,另一家所得税虽实行了定额征收,但其自开业以来,就没有盈利过,尽管其注册资本已从100多万增加到了1000多万。其他所得税不在地税征管的医药企业也极少有盈利的,可见医药行业提供给税务部门的帐务有多重的“水分”。
(二)基础设施建设帐务反映不真实。大部分企业在建设厂房、办公大楼及装修工程中没有在帐上真实反映其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始终处于未结算状态,导致大量建筑安装税收的流失,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也不准确。
(三)征税依据不充分。大部分企业在办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后进行资产评估,再将评估后的资产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企业资产在股东之间进行了分配,对此没有征税的依据,导致了大量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四)租赁经营避税。福城工业园大部分医药企业现在都处于租赁经营状态,但由于出租方收取租赁费不提供发票,导致其租赁费支付不在帐上反映。其中有4家租赁办公场所经营医药企业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资料是《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协议》,不收取固定利润,风险共担,但是该不动产没有在被投资方帐上反映,被投资方公司章程中也没有把其列为股东。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帐务处理问题,对这种借投资之名行租赁之实的行为就没有征税依据了。
三、规范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几点建议
(一)要强化税收经济分析。通过剖析具体税种及重点税源等微观方面,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加强税源调查,抓好户籍管理。密切关注医药行业发展现状,深入调查摸底,如实掌握医药行业税种管理信息。要加强部门联系,国、地税、工商及药监部门要建立起规范有序的联系制度,摸清真实情况,有效控制税源的方向和真实性,切实强化税源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三)要扎实推进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查找问题的原因,通过约谈、核查、稽查采取措施加以落实,完善管理措施。
(四)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纳税人座谈、政策公告、行业政策周知会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持续宣传。同时加强对相关从业者的纳税指导和培训,增强医药行业投资者的纳税意识。
(一)高新技术企业通行的重点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是指该企业的行业领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能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投入及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经营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研发投入和高成果转化的特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税收政策:
1.低税率优惠。依据所得税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是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25%直接按15%执行,该项优惠会直接降低纳税额40%,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中力度较大的优惠政策。因此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并规范税收备案,享受低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至关重要。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利润率较高,从该项优惠中受益也较大。
2.研发费用150%扣除优惠。国家为了鼓励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发生额的150%扣除,即使形成无形资产,也可按150%摊销。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该项政策,并增加可以加计扣除的内容,扣除额的增加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纳税额。非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行业要求的前提下如果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该项政策,但高新技术企业必定有研发费用,必然可享受该项政策。
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额度大,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同时,可根据税收政策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能够起到较大的减税作用。
3.技术类收入减免税优惠。一是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营改增”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由免征营业税政策直接过渡到免征增值税政策,仍可享受免征流转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减征免征所得税政策。在所得税方面,国家也给予了技术转让费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若企业技术转让收入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也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发生以上需要办理减免税的业务时,首先在技术市场上签订合同,取得登记表后在税务网上的系统内进行备案后方可执行。
对于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因此发生相关业务时均可备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1]国家为了鼓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针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拟定了所得税抵扣政策。该类投资在股权持有满两年时,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结转抵扣。这对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吸引投资带来良好政策。
5.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现递延纳税优惠。[2]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在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了可选择加速折旧的税前扣除政策。近年来又连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通常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更新换代较快,可从该政策中受益。
(二)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1.医药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4年和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公告,全行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可以执行1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100万以上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扣除的优惠政策。医药行业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除研发类固定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可以执行2014年以后自建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规定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实现递延纳税。且该项优惠政策在执行中预缴时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扣除,待年度申报时进行事后备案,降低了实际执行中的操作难度。
2.新药研发的临床实验费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对医药行业非常有利的是增加了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作为医药行业的“三新”研发,临床试验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支出。它事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否达到预定用途,是否能够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该项支出列入加计扣除范围给医药行业带来了较大的益处。
3.创新药品后续免费提供不缴纳增值税。为鼓励使用创新药品,2015年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创新药后续免费提供不缴纳增值税。该项规定对企业后续提供创新药免费使用降低了负担,仅需要承担其成本而不需要再支出税费。
二、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一)实时全面学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流程对接
近期各项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员需要实时全面学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并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只有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的流程对接,才能规范享受税收优惠。例如,针对创新药免费使用免增值税政策,首先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以及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备查;其次与业务部门沟通确定属于该免税政策范围的药品并在相应发货单据上注明,特别是与业务部门商定需要取得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的反馈流程与时间。因此享受税收优惠不是财务部的事情,需要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完成。
(二)全过程管理高新认定核心指标,确保高新资格
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件及申请程序做了新的规定。在新的认定管理办法中,生物与新医药领域仍被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医药企业具备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企业应设定专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根据自身企业情况确定应重点管理的项目,制定相应措施,实行事前规划与全过程的管理。只有达成高新企业认定的各项条件,才可以持续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三)加大自主研发力度,[3]合理划分支出性质
1.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充分享受税收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中,对自主研发与委托研发的费用在享受税收优惠上,体现出了差异性。委托研发符合条件的费用需按80%计入,而自主研发的符合条件的费用则可全额计入。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可组建专门的研发机构,加大自主研发力度,不但增强了对整体研发过程的掌控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企业的核心实力,在税收上还可以享受更大的优惠。
2.合理规划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2016年执行的新的加计扣除政策对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的不同研发方式的加计扣除方法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于委托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对于合作研发费用则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而对于集中研发的项目,则可按配比原则合理分摊全额扣除。
因此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研发项目时,需根据项目的内容进行整体规划,对于需要外部合作的项目,在自身有能力参与项目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合作开发。若集团内的企业各具优势,对难度较大的项目可选择集中开发,力争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全额享受加计扣除。
3.合理划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技术服务。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及技术服务费在增值税及所得税方面均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医药产品研发周期较长,通常可划分为前期研发阶段、临床批件研发阶段、生产批件研发阶段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需对该三方面内容进行合理划分。作为转让方,注意对不同阶段已经形成技术成果的收入划分为技术转让收入,尚在研发过程中的收入划分为技术开发收入,与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直接相关的技术服务费与其列入同一合同中,以合理享受税收优惠,避免统一列入技术开发费用,不能享受技术转让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也避免技术服务费单独签订合同,不能享受相关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而作为受让方,也同样需要进行合理划分,避免应享受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费用列入了无形资产。
(四)规划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
由于国家重视医药行业的研发力度,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经常会得到各部门的专项财政性资金。该专项财政性资金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在税务处理上既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企业在税务上做出不征税处理选择的同时,要注意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应认识到,不征税不等于免税。[4]而若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其中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部分在正常列支的同时还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综合选择,若企业取得的是与研发无关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前提下,可优先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能够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若企业取得的是与研发相关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即使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前提下,也要综合考虑当年收到的专项财政性资金额度,其对应的支出额度以及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税收处理选择,在企业资金充裕的情况下,通常优先选择征税收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这样能够起到减税的作用。
三、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一)强化研发项目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均对项目管理相关资料提出了明确要求。医药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部门需要密切与业务部门协同配合,从立项环节、项目执行阶段及项目结题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使各项资料齐备,在完善项目管理的同时,为税收优惠备案与核查打好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研发立项制度,完善立项相关的人员名单、预算审批及权力机构决策。第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支出表”,衔接业务项目与财务核算,将每笔费用落实到项目中。第三,研发项目决算制度,在研发项目结题的同时实施财务决算,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第四,委托项目与合作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委外项目及合作项目的管理,委外项目在合同中事前列明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要求,如加计扣除所需明细表等。
(二)设置项目专账核算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把专项辅助核算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医药企业针对各项原研药、首仿药、中药、新型制剂等均可单独立项,设置辅助专账核算,并将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及委托研发分别进行核算。可将专门的研发费用支出表单附于每项费用报销单后,便于准确归集项目费用。
(三)规范履行税务备案,加强后续管理
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各项税收优惠均改审批为备案政策,各项税收优惠均需履行税务备案手续方可享受,且部分税收优惠在后续管理上也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求在留存原始资料的同时建立台账,进行准确核算。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文件的要求规范进行税务备案及资料留存,规避税务风险,享受税收优惠。
两税合并给国内银行业带来的将是实实在在的利好消息。
据分析,两税合并后,目前实际所得税率较高的银行业受惠程度将十分突出。所得税每下降1个百分点,银行净利润将增加约1.5个百分点,预计2006-2008年,中型银行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40%~60%之间,大型银行在25%~30%左右。上市银行能够保持这样的增速,除了净利息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持续增长外,有效税率的大幅下降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渤海证券指出,两税合一将通过当期应纳税所得和递延税款两方面影响商业银行的所得税费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率平均为33%,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所得税率为15%。两税合并后,2008-2010年,中国银行的业绩将比原预测上调17%左右。由于中小银行目前的有效所得税率偏高,因此,两税合并后获益程度将大于大型银行。据国金证券研究所测算,考虑两税合并因素后,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的长期资本回报率将分别达到18.70%、16.01%和15.61%,比不考虑两税合并因素时分别提高2.6%、2%和2.7%。
食品饮料业:收益颇丰
在国内,一直存在着实际税率高于33%的重税板块,食品饮料、酒类行业就是其中之一。两税合并之后,一直执行较高税率的食品饮料业,将从名义税率下降、税收扣除标准上升中双重受益,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长。
资料显示,目前沪深股市中,剔除亏损企业后,执行名义税率33%的公司16家,平均实际税率36.2%,高于两税合并后25%的所得税率11个百分点,对这些公司而言,两税合并将属重大利好。
从受益于税率降低的公司来看,泸州老窖、贵州茅台、五粮液、山西汾酒净利润增长幅度超过10%,张裕A、伊利股份、双汇发展的净利润增长在9%左右。另一方面,名义税率15%的6 家,平均实际税率22.0%,主要以啤酒类公司、有先进技术企业(如光明乳业)、西部偏远地区酒类企业为主,预计仍将享受税收优惠,税改对其影响不是特别大。
通信业:财富增值
在此次两税合并中,除了重税行业收益颇丰以外,拥有创新优势与能力的通信企业由于将享有更优惠的国产设备抵扣、科研费用在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可望借助鼓励创新的政策而业绩持续增长。对通信制造企业来说,在税率影响方面,目前主要影响因素不是两税并轨,而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
而对处于电信运营业的中国联通来说,其影响相对要大。以2005年业绩测算,如果两税并轨,其业绩提高将超过10%。显然,作为运营商的中国联通,由于大部分运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3%,两税合并后盈利能力的提升空间远远大于通信设备类公司的整体水平。
中移动、中电信和网通的情况也将类似于联通,两税合一对内地运营商将产生非常明显的利润提升作用。此外,众多的内资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只要没有经营性亏损,也都将从中受益。
医药行业:有利于回升
2006年下半年的月度数据显示,制造业毛利率一直在30.5%上下徘徊,不再有明显的下降。从月进度数据看,医药制造业销售收入增速逐月下降,2006年同比增长17.8%;利润总额增速经过年初的低点后虽然出现逐步回升趋势,但全年增长仅为10.5%,为历年来增速最低的一年。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两税合并将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对医药行业产生有利影响: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二是税前扣除标准统一。
在沪深股市中,剔除亏损的企业,执行名义税率33%的公司45家,平均实际税率27.7%,高于两税合并后25%的所得税率。因此,税率下降对这些公司而言是重大利好。从受益于税率降低的公司看,广州药业、国药股份、东阿阿胶、南京医药、海正药业由此净利润增长将超过10%。名义税率15%的51家,平均实际税率21%,主要以生物技术、医疗器械、品牌中药为主。由于生物技术、医疗器械、品牌中药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公司,预计仍将享受税收优惠,税改对其影响不大。
电力设备及电力业:受益不多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分析,新税法草案对电力设备行业及上市公司有影响的有三点。第一是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扩大到全国范围;对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税收的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第二是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优惠政策,也继续执行。第三是对生产性外企实行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都将取消。但允许它们可以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享受过渡性照顾,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
对于电力行业而言,目前实际所得税率约为22%左右,两税合并后的25%所得税率,将使行业业绩整体下降约2.5%左右,但个体间受影响差异显著。其中,长江电力、粤电力A、华电国际、金山股份、漳泽电力、大唐发电、桂冠电力实际税率在26%~33%之间,如若统一25%税率,上述公司2008年业绩有望获得2%~12%的提升。而对于深能源A、国电电力、国投电力、宝新能源受到不同税收优惠,且大部分优惠政策在2008年并未到期,实际税率均低于25%。按照草案相关“5年过渡期照顾老企业”的条款,执行新税制后,现有优惠,仍可在一定年限内存续,故2008年业绩不会因税率变动而同比下降。
汽车制造业:影响中性
对于轿车企业,德鼎投资朱澄宇指出,目前国内轿车制造龙头企业基本都是合资企业或者注册在经济开发区,实际税率仅为11%。如果内外资税并轨,这将意味着所得税率上调,盈利能力相对下降。他认为:“细分来看,基数小的公司利润低,缴税少因此影响也小;而上海汽车、长安汽车以及一汽轿车等大型企业影响相对较大。”
有专家分析,宇通客车、中国重汽等将受益于两税合并,而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龙汽车将受到不利影响,其旗下子公司中与外方进行合资的公司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
虽然形势不容乐观,但是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规定,在新税法实施前已被批准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将给予过渡性照顾。
因此,所得税双轨制终结后,对于汽车行业而言,一方面调整税率的影响不会马上体现出来,即便有影响也是5年以后的事了,而且如果企业在过渡期内适时进行调整,则完全有能力将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同时,出于政策连续性的考虑,未来还是会有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就可按15%优惠税率缴税,而在汽车制造业中有相当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这一条件,因此未来相关企业仍可享受到税收优惠。
医药流通企业是医药生产企业与医药零售企业之间相互联接的桥梁,经营着品类众多的医药商品,在涉及税收问题上存在一些常见的共性问题,在其处理上也有不同的特点。笔者针对医药流通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结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以供同行参考。
一、医药流通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
(一)医药品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指为激励医药零售企业多销售产品,同时为加快货款回收而制定的,当医药零售商销售达到一定数量或回收货款达到一定金额时,返还一定数量金额给医药零售商的一种经营策略。作为医药中间商的经销商,当其自身销售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时,又可以从医药生产企业或医药进口商获取一定的返利。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存在于医药流通的各个环节中,由此带来的税收问题也日渐凸显。
1.医药零售企业取得经销商的返利后,以开具“商业零售发票”或“服务业发票”冲抵应付账款。
2.经销商为少报销售收入,将其折扣金额另外开具商业销售折扣发票。
3.经销商将生产企业应承担的促销、广告费用作为自己的销售费用入账,同时冲减应付生产企业的“应付账款”。
4.经销商隐匿生产企业给予经销商实物折扣等。
(二)隐匿销售收入
医药流通企业因其经营的种类繁多,进出货频繁,绝大多数医药零星销售又是针对个人。因此,医药流通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隐匿销售收入。
1.销售收入不入账。医药流通企业往往将不开发票的销售收入不入账,不如实反映全部收入,造成不能对应结转与不入账收入相匹配的销售成本,已出售的医药商品仍然保留在医药库存商品明细账上。通过实地盘库发现有些医药商品账上有库存而实际却不存在,形成账大于实。
2.根据自定的毛利率任意结转销售成本。有些医药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明细账(或库存保管账)与销售成本明细账脱节。在正常情况下,“库存商品明细账”的本期发出商品的成本应等于当期“销售商品成本”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但由于医药流通企业出于调节利润的目的,人为多转销售成本以减少当期毛利率,结果出现了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发出商品成本小于企业结转的销售成本。例如:成都××医药公司,2007年销售毛利率仅为2.55%,从其经营的医药行业平均利润率分析,发现非常异常,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医药公司是人为任意结转成本。
3.以现金方式购入的医药存货或以实物返利方式取得的医药存货,在医药流通企业账外循环。如果医药流通企业的购进和销售均是现金方式且不入账,在税收检查时会比较困难。医药流通企业有时购进医药品时虽不入账,但却很难保证该批医药品销售时均是现金销售且同样不入账,这样就会使医药流通企业在做假的同时露出马脚。例如:在审查一家医药流通企业时,发现一个药品当年并未进货,且无期初余额,却出现了销售并开具了发票。
4.人为报损医药存货以消除医药账实不符。如果医药流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销售情况,最终会造成医药存货实际已发出但账上仍有记录。有些医药流通企业要消除这种账实不符的情况,往往采用报损部分医药品存货,在账务上则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反映。
5.生产企业给予医药经销商实物折扣。经销商取得实物奖励,不需另外付款,往往进入账外循环。
二、应对税收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对医院经销企业取得“销售折扣”单的处理
医药经销企业取得“销售折扣”单,虽是客观经济现实,但因其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条件,因此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应交纳相应的流转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税收入也不应扣除折扣金额。
(二)医药零售企业开具“商业零售发票”或“服务业发票”给医药经销商时,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医药经销企业而言,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往往以“促销费”的名义出现,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纳增值税销项税。虽然取得了医药零售商的商业零售发票,但实质上并未取得医药零售企业的商品销售,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医药零售企业向经销商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对于医药经销商而言,虽取得了形式上合法的发票,但从经济业务的实质讲是医药经销商给予医药零售企业的销售返利,由医药零售商以另外一种形式反映营销往来,使不合法的做法合法化,所以在其企业所得税前仍然不能扣除。
(三)医药经销商将应由生产企业负担的广告、宣传费用作为自己的费用入账
在实务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医药零售商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医药生产企业;二是医药零售商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医药经销商。
1.对于发票抬头为医药生产企业的发票,经了解医药经销商往往作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X生产企业
贷:应收账款――X零售企业
从记账处理上看似为合理,但从税务的角度去看,发现存在大量的平销行为。所谓平销,即:医药生产企业以医药经销价或高于医药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医药经销商,医药经销商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即进销倒挂。医药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医药经销商的进销差价损失。在税收上最直接的表现是,在增值税的申报上会出现零申报或负申报,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所以,应特别关注医药流通企业以各种形式取得的销售返利,并确定其相应的进项税是否予以扣除。
2.对零售商开具的发票抬头为经销商的,其税务处理办法与前述商业零售企业以开具“商业零售发票”或“服务业发票”给经销商的相同。
(四)对于不开发票收入未入账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以从医药库存商品入手,在实际盘点医药流通企业期末库存的前提下,依据公式:本期发出商品=期初库存商品+本期购入商品-期末库存商品,求出企业本期发出商品的金额。该等式的局限性在于“期初库存商品”的金额只能依据企业自己上期末的账面数,而“本期购入商品”是根据企业自己登记的账面数,根据医药流通企业现实经营情况基本可以推定。因为医药流通企业从医药生产企业购入医药品时往往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此推算出医药流通企业比较真实的销售成本。
(五)针对医药流通企业根据自定的毛利率任意结转销售成本的情况
可以在测算出医药流通企业现有毛利率的前提下,参照医药行业平均毛利率或国家税务局公布的分行业核定计税毛利率来核定医药流通企业的毛利水平,这是一种简便且富有成效的方法。
(六)针对医药流通企业以现金方式购入的医药品或以实物返利方式取得的医药品在账外循环的情况
这种情况单纯从医药流通企业内部的账上去查会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关注医药流通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期末出现红字的异常现象或无进货却开具了发票等异常情况,要求医药流通企业提供其真实的入库和出库资料;另一方面,可以从医药流通企业的上线或下线去查。如通过函询的方式,或直接调取医药供货企业的账薄资料,从上线企业的销售入手看是否有医药流通企业购入医药品不入账的情况;向医药流通企业的下线企业如医药零售企业或直接的用货单位入手,查实医药流通企业是否有已销售而不入账的情况。
(七)检查医药流通企业的出库单、入库单、库存保管账和收据等内部资料
任何医药流通企业不管其对税务的账薄、凭证等如何处理,但医药流通企业出于自身内部管理的需要,会建立完整真实的内部核算体系,或建立一套内部账而且不会对外公开,但其出入库单、收据、库存保管账等均是真实的,可以根据这些内部资料清理出医药流通企业真实的购货和销售记录。
(八)对医药流通企业报损的医药品应格外加以关注
审查报损的有关单证及情况说明,一方面检查报损清单、内部审批单等是否齐备;另一方面从合理性的角度关注报损是否合理。目前在医药流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均要求资产的报损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否则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九)医药流通企业销售医药品后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已入账,但是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挂在往来款项“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中
这种往来款项往往频繁发生、单笔金额不是很大,并且长期挂账。在税收检查中,对于医药流通企业的往来款项应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认真审查往来账款,特别是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或“预收账款”,确认是医药流通企业真正的往来款还是隐匿的销售收入。
医药流通企业涉税的问题虽多而且较为复杂,但只要认真理解和掌握好税收政策,深入调查分析,是会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的,这样既保护了国家利益,又维护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当下,中国企业税制的改革已然进入较之先前更为深一层的领域中去,其中改革的核心任务在于实现税收中性,契合公平原则。为此一些应运新形势下的所得税规则,比如受控外国公司法,公平交易原则,反资本弱化规则等呼之欲出。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现象,即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藏资本"。现有的税收制度允许企业将借贷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而为股权资本支付的股息则不能税前扣除,这种不对称的融资税收待遇增加了企业对债务融资的依赖,也是企业产生资本弱化现象的一个基本诱因。
资本弱化扭曲了正常的融资结构,侵蚀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确立了反资本弱化税制从而对资本弱化行为进行矫正。
两号档在具体的调整方法的适用上存在着分歧,前者采用安全港规则,而后者则采用公平交易原则。为正本清源,本文拟从反资本弱化税制的经济理论渊源,论证我国反资本弱化税制假设前提的正当性,从而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执行反资本弱化税制,并提出完善现行税制的有益建言。
一、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模型分析法、实证法两种方法进行论证。
就模型分析法而言,文章拟由MM模型、权衡理论来论证反资本弱化、税制应然的调整目标,从而推导出实现该目标所采纳的调整方法之制定所应依据的原理、准则,及其注意事项。
就实证法而言,文章拟对五大代表性行业的两百三十三家上市公司的现金流产生的偿债能力、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指针资料的分析、评估,从而对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的融资能力差异假设及非金融企业间融资能力一致的假设进行有效论证。
二、文献综述
(一)MM 理论
Modigliani 和 Miller 在《资本结构、公司财务与资本》(1958)一文认为,在没有税收、交易成本和市场摩擦的有效市场中,企业不存在最佳资本结构,企业选择债券融资还是股权融资都不会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
而后,二者又共同发表了《公司所得税和资本成本:一种修正》(1963), 修正了之前的理论假设,认为在考虑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由于负债的利息是免税支出,可以降低综合资本成本,增加企业的价值。也即,该论文提出了资本弱化的动因,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随后MM理论又发展成为税差学派(主要研究各类税收差异对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和破产成本主义学派(认为尽管增加负债可以带给企业税收收益,但是破产风险也随之增加,破产成本制约了企业的借贷能力)。
(二)权衡理论
所谓权衡理论(trade-off theory),就是强调在平衡债务利息的抵税收益与财务危机成本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时的最佳资本结构。此时所确定的债务比率是债务抵税收益的边际价值等于增加的财务危机成本的现值。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权衡理论的代表人物包括罗比切克(Robichek,1967)、梅耶斯(Mayers,1984)、斯科特(Scott,1976)等人综合税差学派和破产成本学派的观点先后提出权衡理论。权衡理论认为,企业可以利用税收屏蔽的作用,通过增加债务来增加企业价值。但随着债务的上升,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也增加,甚至可能导致破产,如果企业破产,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破产成本。即使不破产,但只要存在破产的可能,或者说,只要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概率上升,就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这是制约企业增加借贷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企业在决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要权衡负债的避税效应和破产成本。
权衡理论以后又发展为后权衡理论,后权衡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迪安吉罗(Diamond,1984)、梅耶斯(Mayers,1984)等人,他们将负债的成本从破产成本进一步扩展到了成本、财务危机成本和非负债税收利益损失等方面,同时,又将税收利益从原来所讨论的负债收益引申到非负债税收收益方面,实际上是扩大了成本和利益所包括的内容,把企业融资看成是在税收收益和各类负债成本之间的权衡。这再次从理论上验证了税收因素影响了企业的资本结构,进一步深化了资本弱化的理论基础。
(三)国内外学者的实证研究
目前在资本弱化实证研究方面,国内比较有影响力的是杨宝臣(1999)在一定假设条件下通过数理推导论证了企业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实现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企业最优资本结构是存在的。王静、王玉婷、孙月萍(2006)以2000、2004年公布年报的1393家上市公司的资料为研究对象,筛选出796家符合条件的五大类上市公司,通对其最近五年负债权益的变化状况进行分析和实证,证明了随着中国税收法制和资本市场的完善,企业所得税将成为企业选择筹资方式的强有力决定因素。
国外许多学者通过实际数据验证了税收是资本弱化存在的重要原因。根据英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的税收制度,M.Long 和 I.Malitz(1985), Ashton(1991),Lally(1992,2001)和 Monkhouse(1994)研究了税收对公司选择财务政策的影响。他们认为,在公司所得税上,由于税收的非中性,使利息相对于股利更加优惠,税收套利机会的存在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直接导致了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动。
Booth(2001)根据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混合资料,通过对其进行横截面回归分析后认为,在负债融资税收优势较高的国家里,企业也会利用更多的负债来规避税收,税收项目与财务杠杆正相关。Graham 和 Harvey(2001)对美国392位CFO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约有 45%的被调查者认为利息抵税收益是影响负债融资决策的一个重要 因素。
三、符合税收中性的资本结构
税收中性指的是税制设置应当不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应当避免对市场 经济行为的扭曲,从而使市场充分发挥资源分配作用。所以,税收中性原则反映的是亚当斯密关于国家不干预经济,让"看不见的手"发挥唯一作用的观点。资本结构是指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最佳资本结构是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资本结构,它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符合税收中性的资本结构最早起源于MM理论。
(一)无税下的资本结构
MM理论最初被称作资本结构无关论,它建立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但是现实中不存在理想的资本市场,尤其是公司税对各个公司而言有很大影响。因此,在1963年这两位经济学家修正了MM理论,在此前的研究模型上考虑了税收的影响,分析了在公司税条件下的资本结构和企业价值的关系。
(二)税收因素对最优资本结构的影响
有公司税情况下债务会增加企业的价值。原因是债权性筹资的利息可税前扣除,抵减应纳所得税。因此高负债可以大幅度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在这种情况下,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这就说明企业只要通过财务杠杆利益的不断增加,不断降低其资本成本,负债越多,杠杆作用越明显,公司价值越大。当债务资本在资本结构中趋近100%时,才是最佳的资本结构,此时企业价值达到最大。
修正后的MM理论从税收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包含税收这一经济变量时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为资本弱化现象提供了更为直接的理论基础。但是它过于片面强调举债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和企业价值的提升,忽略了高负债可能会让企业偿债压力加剧,财务风险上升,破产风险加大,使未来的正常运营存在不稳定性,因此理想状态下的最佳资本结构100%负债无法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得以运用。我们将在下文中用模型详细论述MM理论,均衡理论与反资本弱化的关系。
四、资本弱化与反资本弱化
我们已知在无税情况下,有债务融资公司价值等于无债务融资的公司价值,公司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无关。该模型仅在于一个无摩擦的资本市场,且对债务融资要求的条件较为苛刻,债务融资不会带来财务危机成本和增加企业的成本,即债务融资不会企业价值带来抵减时成立。
实际上,企业所得税在各国税法中是具有广泛存在性。因此要对模型进行修正,使得具有实际意义,有必要在模型中引进所得税。分析公司的财务结构及其与所得税的关联时,基于国际通用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基部分不允许扣除权益部分的资本支出,只允许扣除利息支出。因此在模型中,只考虑企业采用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两种筹资方式,且不考虑两种方式的产生的风险差异和公司结构的差异。此时,公司的税收支出只收债务和权益之间比例的影响。
当假设部分与上述的部分相同,且只存在企业所得税时,公司的利息支出会产生税盾效应,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减少。
企业在资本结构中使用债务融资可以产生税盾效应,减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从而实现对企业价值的增益。且当企业处于MM理论Ⅰ的假设下(债务融资不会带来财务危机成本和增加企业的成本)时,理论上企业可以采用100%债务资本取代权益资本,通过最大化税盾效应最小化企业所得税税负,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权衡理论与最优资本结构
由于在现实中的资本市场并不会处于完全无摩擦状态,且由于交易成本(债务成本与权益成本)不会长期为0,而是随着企业资本的结构的改变而相应改变。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为0%(尤其是短期债务)或者100%进行债务融资,都是不存在的,这是由于债权融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债权融资有促进企业价值增加的一面,同时债权融资也有使企业价值减少的一面。因此,在考虑现实中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所得税、成本、财务危机成本分别或共同存在情况下,资本结构如何影响企业市场价值。
当企业偏向于保持过高的债务融资比例时,债务产生的利息给企业造成的偿债压力,一般财务学上用利息支出与利润的比值作为衡量偿债压力的指标,过高的偿债压力会给企业带来另一项隐性成本:财务危机成本。因此,企业在决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要权衡负债的避税效应和破产成本。在充分考虑这两项成本的递减与税盾效应带来的的企业价值增益时,使得投资人(债权与股权投资人)低估企业经营能力,从而减少企业价值。以及当企业负债比例过大时,通常会导致债权人处于对其资金安全的考虑。
当一个企业处于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最优比率时,企业既可以获得税盾效应带来的税收收益,也可以避免过量的利息支出与财务危机成本。
(二)反资本弱化的实质
在均衡理论阐述了企业债务融资与财务危机成本、成本之间的关系与得出的结论的同时,我们仍将考虑以下情形:假设一个企业,拥有的总资金量为S,其债权融资和权益融资比率为1。
假定该企业只有少量的投资者,且在权益投资者拥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会继续投资这家企业,由于税法对债务和权益投资人的身份并没有做出明确限制时,权益投资者会选择通过内部债务融资的方式进行投资,即既成为企业的股东,同时又是企业的债权人。但当所有的投资者都将多余的资金变成债务融资时,他们既是企业的股东,同时又是企业债权人的双重身份,企业债务融资产生的利息将会支付给投资人,作为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额外利润,使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内部债务与关联企业间的债务融资,来规避偿债压力和成本对企业的影响。
我们将上述以规避企业所得税为目的,通过内部债务、关联债务进行资本隐藏,使企业债务融资与破产风险不相等称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现象破坏了企业融资关系中税收中性的要求,侵蚀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由于税务部门无法对企业的债务筹资来源进行审查和限制,也不能给所有的债务融资制定一个对应的财务危机系数。税务机关可通过审查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来进行反资本弱化的规制;如果贷款条件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但该规则在现实中的实行会受税务部门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制约。因此,最简单有效的反资本弱化规则,是针对企业的税盾,即税前扣除的利息额进行限制,制约企业的资本弱化行为。根据MM理论Ⅰ,税盾来源于企业的债务融资价值。我们假设税法当对资本结构的债务融资比率限制为11,超额利息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且假定权益投资者仍通过内部债务融资的方式进行投资。此时,企业不管如何变更资本结构比例,其企业所得税的有效税盾是都固定值。
五、中国反资本弱化税制假设的实证分析
(一)现行反资本弱化税制
我国的反资本弱化税制,由《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的资本弱化管理两部分组成。
《通知》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而这个规定的"比例",实质上就是安全港规则,企业主体不同,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亦有所不同,也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当然,《通知》并没有排除其他调整方法的适用,它同时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也即,如果可比数据可靠的话,资本弱化的定价调整允许以公平交易原则作为调整方法。或者说,有可靠可比数据的情况下,反资本弱化税制并不适用安全港规则。但是,遗憾的是,《通知》并没有规定符合条件的可比性资料有哪些。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规范性内容相较于《通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相对严谨了许多。它首先定义了资本弱化管理的概念,也即,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对反资本弱化对应的利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制定了其计算方法即: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公式中的标准比例指的是《通知》所规定的安全港比例。也就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并没有超越《通知》所设定的安全港比例规则,甚至,也没有具体界定什么内容属于可比数据。
(二)安全港规则的实质
OECD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定义为: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管制或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那么,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种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也即,在OECD协议范本中,认为如果两个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或被施加了特定条件,那么可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所进行的正常的公开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其中的业务关系,这样的转让价格调整方法就是公平交易原则。我们也可以认为,公平交易实际上就是一种客观判断法则,这种客观判断法则,需要有充足的可比数据予以保障。反观安全港规则,我们则可认为是一种主观判断法则,这种调整方法,建立在立法者对企业间融资能力判断的前提基础上,受立法者理性思维的影响。这股立法者理性思维之风,影响着世界上许多国家,我们可以从下表得以印证;同时,我们亦可从下表得以另一种观点, 也即是各国立法者的主观判断均不相同。
具体到我国的安全港规则,即"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实际上反映了立法者的两种主观假设,第一,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融资能力存在差异;第二,非金融企业之间融资能力一致。
(三)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融资能力差异假设
我国设定金融企业债券/权益比例为51,非金融企业为21,这一比例,其实际是基于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融资能力存在区别的假设。为验证此假设的正确性,我们选取了中国A股上市的233家公司进行分析,这233家公司分别来自于非金融企业(包括房地产、计算机、医药、有色金属)和金融行业。所有财务数据均来来自于2010年报。
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总资产权益比(asset/equity ratio)很低,且缺乏资产规模的企业,因为缺乏足够的资产担保水平而难以获得投资。由此,我们在下面的统计中将这一变量加入考虑范围。我们假定投资人(包括债务和权益投资人),会拒绝给一个需求资金大,而资产规模不足的企业投资,且当一旦企业资金链出现危机时,债权投资人的优先求偿权会先得到满足。企业的固定资产比(fix-assets rate)和企业的经营现金流产生偿债能力,在现金流量表中,和应付款项不相关的项目有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由此偿债能力的指数计算公式为:
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我们还需要额外考虑2个因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这个因素往往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会影响到企业的借款,尤其是银行贷款会以此作为是否放贷的标准。所以我们主要考虑(现金流产生的偿债能力+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总资产的比例,以此来判断不同行业间的企业能够进行债权性筹资的能力。
(四)非金融企业间融资能力一致假设
在上文里,我们选取并统计了我国房地产行业、计算机行业、医药行业及有色金属冶炼业四个行业的企业的债务融资能力系数。这说明了在面对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率和反资本弱化规则时,企业所面对的有效税率会受到自身(行业)的特点(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比率等)影响。在我国目前的金融贷款体系中,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有银行倾向于缩紧贷款规模,导致了资产比重大的行业,在取得债务融资时比其他行业有优势。在贷款额度有限的情况下,行业资产比重大的企业可以通过该优势保持企业债务水平,而行业资产比重小的企业不能保持合理的负债率。其结果是两个行业的企业面对的有效税率不同,税收的公平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一个一刀切的反资本弱化规则破坏。
现行我国资本弱化规则对其他企业使用单一的21安全港比率,并没考虑各行业企业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差异带来的税负差异。因此,在制定反资本弱化法时,我国应充分考虑上述情形,在确定安全港比率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行业特性不同导致资产负债比率的差异,细化安全港规则。
六、结论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支柱产业,医药化工行业是我省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但近年来,我省医药化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能源紧张和环境压力三大因素制约进一步突出,其中瓶颈问题就是资金短缺问题。医药化工企业采用新工艺更新设备及“三废”的循环利用技术的研发和设备的采购,这些方面都需要资金予以支持,医药化工企业应多渠道进行绿色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发展所需资金。因此,医药化工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渠道筹集所需资金。
一、寻求CDM(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其核心内容是允许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进而实现发达国家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中减排目标的承诺。作为一种新的国际合作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既能降低发达国家的碳减排成本,又能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减排资金和技术,因此各参与方开发CDM 项目的热情都很高。从广泛意义上说,任何以发展低碳经济为目标的低碳技术、碳减排技术项目,都可以作为CDM项目。
截止到2010年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河北省CDM项目为104个,批准项目数量占全国批准项目总量的4.10%,居全国第七位;已批准的项目年减排量达到149316824tCO2e(预计减排量),占全国年减排总量的3.16%。河北省已注册的项目有29个,占全国注册总量的3.41%,居全国的第十位;有15个项目已顺利获得CERs(核证减排量)签发,已签发项目数量占全国总量的6.12%,居全国第三;已签发的减排量为2236338tCO2e,占全国的1.68%。从批准项目的减排类型来看,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居多。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型项目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是风电和水电项目,各占50%。
医药化工企业在能源的利用及对“三废”循环利用的创新中应主动寻找项目,借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CDM的经验,通过参与CDM项目吸收外资。
二、积极争取政府的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
2008年我国政府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是418亿元,2008年至2010年应对金融危机的4万亿投资中有2100亿用于节能减排方面,同时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和出口退税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了促推节能减排的具体措施。我省医药化工企业可借此机会,享受税收优惠。
2009年11月,总理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出详细解释:包括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动汽车、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和信息产业七大产业。今年,发改委新兴产业专项工程将围绕生物医药、生物育种、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尤其是,今年两会后新兴能源产业振兴规划、节能环保产业振兴规划、建筑节能补贴方法等产业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倾斜。因此,我省医药化工企业应在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同时,尽可能争取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扩大企业融通资金的渠道。
三、向银行申请“绿色”贷款
为配合国家对工业结构的预期调整,银行业的产业信贷结构也在加快调整。例如,招商银行对产能过剩行业今年已实行有计划信贷退出,对能源环保业则加大信贷量;兴业银行也在贷款方向上向绿色信贷倾斜,加大低碳金融扩展力度,进而推广开展可持续金融业务。
可持续金融是以金融手段支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环境改善。在实践中,兴业银行可持续金融业务主要有三大类:能效金融、环境金融和碳金融。能效金融是通过更新设备、优化设计、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手段,以节约煤、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和电力、蒸汽等二次能源为目的所开展的金融服务。服务于提高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金融活动,目前环境金融主要针对化学需氧量的削减、二氧化硫减排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服务于温室气体减排的金融服务,目前碳金融主要是针对CDM主要参与方,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兴业银行开展的这三类项目主要分布在电力、化工、钢铁、水泥、交通、水务、环保等方面以及国家十大重点行业。截至2009年11月末,兴业银行累计发放节能减排项目贷款137.37亿元。我省医药化工企业可以此为契机,大力发展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进而获得银行的可持续金融服务。
四、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战略吸引投资者出资
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10年4月24日的《中国企业战略:现状、问题及建议--2010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目前有80%的企业经营者表示“本企业非常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和“在追求获利的同时,本企业很注重对环境的影响”。有86.4%的企业表示“本企业有意识地通过各种方式降低资源消耗及减少污染来节约成本”。有75%的企业表示正在“有意识地追求绿色商机(开展与环保相关的新业务)”。这表明许多企业已把绿色可持续发展纳入到企业的发展战略中。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使作为环境污染主要制造者的医药化工企业,必须在生产经营、环境保护等社会活动中承担起社会责任。同时要将产品的营销活动同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发展协调起来。因此,绿色营销应运而生成为实现医药化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成为医药化工企业吸引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法宝。
参考文献:
[1] 李萍、梁毅,《制药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举措》,《齐鲁药事》, 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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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河北省医药行业2010年1-5月份经济运行分析,河北省医 药行业协会网站,河北省医药行业通讯2010年第六期.
[4] 《河北省CDM项目最新进展》,河北省CDM项目办公室, 河北省清洁发展机制网,2010年6月9日.
[5] 《兴业银行探路绿色金融 三大领域描绘“碳金”路线图》,21 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6月1日.
增强创新驱动力
实现创新需要在创新意识、创新环境、创新动力、创新保护和创新激励等方面加以建设。
也许印度的经验值得我们好好借鉴。为促进整个医药产业的技术创新,印度政府采取了许多举措在研发资金、人才培养、基础研究、促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进行投入和激励,这些都为印度医药企业的技术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更重要的是作为创新主体的印度医药企业通过积极主动树立新药研发的战略目标、广泛开展合作研发并积极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引进海外有研发经验的科技人才、创建良好的组织环境、鼓励研发人员对外交流学习等措施使创新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印度医药产业能够生产400多种原料药,虽然不到我们的1/3,但是能生产6万多种制剂,是我们的七、八倍,其制剂生产技术和工艺远远领先于我。通过发展,印度民族医药企业占其国内医药市场的份额从不到25%扩大到超过75%,在占领国内医药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后,其原料药的60%和成药的25%也都已出口到国际市场。已经涌现了像Ranbaxy、Dr. Reddy’s、SUN等走出国门的药企,如Ranbaxy海外销售收入占其整个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而且有些药企已开始技术输出,如2003年Dr. Reddy’s就向跨国公司转让了3项专利技术;印度药企开发的环丙沙星缓释制剂技术转让给了德国拜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要增强我国医药企业的创新动力至少要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1)国家要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这方面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政策,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为医药行业的创新指明了方向;国务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措施,将生物医药作为重点支持的发展领域,为企业提供了财政、税收、金融、人才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许多切实的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针对不同的医药产业项目,国家将在土地审批、贷款、工商登记等方面进行分类管理,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近期陆续出台的药品审批制度和定价办法等政策措施也将抑制仿制药的恶性竞争,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增加企业创新的压力和动力。国家应该提高制剂的出口退税率,为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创新提供宏观指引。(2)医药企业要发挥创新主体的积极作用。首先要主动树立新药研发的战略目标和意识,其次要通过“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提高GCP、GLP水平,增强服务能力,积极承接医药研发外包和利用外部资源,逐步提高创新能力。从具体的创新主体来看,外资医药企业获取了西药制剂和医疗器械的大部分利润,但是却没有改变这两类产品历史上的逆差形势,可见提高中国医药行业的创新能力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外企,而纯国有医药企业由于其治理结构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难担大任。我们只有寄希望于通过股份制改造,增强内资医药企业在国内市场的控制力,通过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革新产生企业的内部创新动力,只有这种内部的动力才是持久的创新动力。(3)正确处理创新的保护、激励和知识传播的关系。要加强对医药企业创新的保护和激励,增加医药企业创新的获利预期。要加强对中医药等祖国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切实执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的规定,防止祖国医药知识产权财富的流失。知识产权保护是把双刃剑,对于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我们需要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传播的关系,防止跨国公司药品价格垄断对公众福利的损害,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促进知识传播和技术进步。
品牌行,行万里
品牌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基础之一,对于中国的医药企业来说尤其是如此。2005年辉瑞的药品销售收入是477亿美元,远远高于我国成药的不到2500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其企业规模更是我药企可望而不可及的。因此,国内医药企业以品牌为支持,通过资本运作、协调整合,迅速做大做强,从而争取在医药生产和流通领域出现一些比较大的企业集团,正是我们之急需。随着国内股市全流通改革的完成,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企业融资渠道的逐渐丰富和便利,将为医药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会。目前,国家在支持品牌建设方面下了很大力气,成立了由八部委组成的自主品牌战略协调机制,出台了《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了“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开展了“中国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商务部开展了“品牌万里行”、保护传统老字号、认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等工作。国家将继续在财政、税收、产业、贸易和金融等方面对企业发展品牌进行支持。
品牌优势是医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支撑之一。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品牌优势的成药具有明显强于非品牌的竞争力,其在资本市场受到的高度关注便是有力证明。国内医药企业要充分利用相关有利政策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增强市场竞争力。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提高制药企业广告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出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此前,制药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为8%,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拿出更多比例的费用投放在药品的广告营销上以提升自身品牌价值。
品牌是企业产品和信誉的象征,企业要加强诚信建设,切实保护和树立品牌威信。在国内市场残酷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更加要注重诚信,切不可疏于管理、以次充好,甚至是制假售假、自毁长城,如果出现类似“齐二药”的事件,不仅影响企业品牌,还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后果将是毁灭性的。同样的,在出口环节,企业要落实科技兴贸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抵制低价恶性竞争,切不可再在国际市场出现假减肥药害人、假西药坑人的事件,要共同维护和树立行业、企业的良好国际形象和品牌形象。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没有良好的品牌形象,企业将缺乏竞争的基础和长远发展的基础,只有品牌行,才能行万里。
多元化的国际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越来越多,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著,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资产项目。在此情形下,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0.12.29)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1.18)中的有些规定则显得过于简单,这些规定若在无形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小,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作用不够显著的情况下是可行的。2006年2月15日出台的新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这方面虽然有所完善,但仍不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方面尚不够严密且缺少可操作性,给企业在具体核算无形资产时带来困难。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越来越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关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过去会计准则规定,只有依法申请取得而发生的费用(例如:注册费、律师费等)才能资本化,研发过程中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及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以企业自行研发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基本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只有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才按照实际购入成本入账。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追逐短期利益,就可能不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会计核算方法就可能束缚企业的创新能力。
但是,新准则中允许部分研发费用资本化。具体规定为: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进“管理费用“科目);开发阶段的研发费用,如符合下述条件①完成该无形资产具有技术可行性;②企业有使用或出售意图;③有未来经济利益;④有足够的技术资源支持完成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等条件的;⑤相关支出能够可靠计量,应该予以资本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进“管理费用“科目)。新准则还要求,企业须披露当期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并说明其中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以及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新的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定义上,强化资产负债表观理念,适度淡化损溢表观的理念,对资产、负债相关科目,更坚持真实性原则,
新准则中无形资产价值确认的核算方法,对于研发支出较大的行业,如IT行业、医药行业、精密仪器行业等,这项变化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若没有无形资产的相应摊销,在2007年1月1日使用新准则之后,当年的研发支出符合条件的予以资本化,当年年度的净利润必将大幅提升,后续年度的影响才可能渐次降低,直至基本消除。
(二)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
原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的摊销方法是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这对高科技企业是欠妥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根据相关新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加速摊销。新准则增加了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再强制平均摊销,而是在持有期间的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的减值准备,据悉强生控股、G沪大众等公司的出租车牌照,便属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两家公司相关资产的年度摊销将分别减少1100万元、2300万元,由此看来,新准则的实行对于无形资产占资产份额较大的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将会很大,
另外,对于计提了减值准备后的无形资产,是按原始价值还是按账面价值在剩余年限内摊销其剩余价值,在准则和会计制度中都未作明确规定。本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后无形资产的摊销应与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法类似,(在下面举例中一并体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关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也就是说,所有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均在管理费用中核算。但实际工作中,专门服务于生产装置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和相关固定资产一起构成了该装置的固定费用,其与企业的管理费用无直接联系,并且往往价值较大。将该部分无形资产的摊销在管理费用中核算,既无法准确反映该装置所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也不能合理地反映一个企业的管理费用水平,不利于同类企业间相关指标的横向对比。因此,本人认为,对于与某生产装置相关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的摊销,应在“制造费用”科目中核算,以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三)关于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主要是进行“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取得转让收入”以及“反映各种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账务处理。新旧《制度》和《准则》规定的看起来很规范,其实在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很难执行,因为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于是,在进行此项业务会计核算时就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与“出售无形资产”有关的某些事项(比如企业的收款业务和付款业务等)在发生的当时(不可能等到计算出最终的出售净额时再进行会计核算)就必须按照其发生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届时企业就无法编制出合理的会计分录。
其次,在“出售无形资产”整个过程没有结束之前,谁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项出售结果一定形成“出售净收益”或者产生“出售净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无形资产出售净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再有,当与出售某项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时,即使企业已经将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是损益类科目,每个月末都要将其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不保留余额的,由于跨越不同会计期间的缘故,企业依然无法实现对“出售无形资产”采用净额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在核算“出售无形资产”会计业务时可以设置一个类似于“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科目如“无形资产处置”或“无形资产清理”类似的会计科目。
例如:红星公司3年前支付750000元的买价和30000元的相关费用购入一项专利技术,该项专利技术法定使用年限还剩10年,红星公司为此专利权计提过减值准备30000元,后来红星公司以6800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大宇公司,并支付了相关费用22000元,营业税率5%,甲公司应该根据该项业务发生时间分别编制如下一些会计分录:年摊销额780000÷13=60000元
①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借:无形资产处置57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0000
贷:无形资产600000
②取得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68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680000
③缴纳相关税费
借:无形资产处置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4000
银行存款22000
④确认转让收益
借:无形资产处置54000
贷: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54000
如果上例中红星公司只能以5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大宇公司的话,仍旧发生22000元相关费用,那就将会产生出售净损失,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借:无形资产处置57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0000
贷:无形资产600000
②取得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55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550000
③缴纳相关税费
借:无形资产处置49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7500
银行存款22000
④确认转让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69500
贷:无形资产处置69500
(四)关于无形资产计价方法适应税法的几点建议
对于外购和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现行《企业会计淮则》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基本相同,但税法还规定,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超过10%(含10%)时,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全部据实列支,而且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校批准后,还可在其当年应税所得额中(但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再直接抵扣50%。这项扣除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永久性差异的四种类型中的第四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相符。因此,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类似“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方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扣减及扣减多少。
如果改变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将不能扣减的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这样就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口径一致,减少繁琐的纳税调整。如果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也购进有形资产即固定资产,其相关费用的分摊是具有弹性的,纳税人应事先测算、正确判断,寻求税收利益。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再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决策,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财政部2001.1.18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政部2006.2.15
万湖之国――白俄罗斯
白俄罗斯水利资源非常丰富,素有万湖之国的美称,这为当地发展工业提供非常便利的条件。目前白医药行业设备和技术仍然不发达,并且缺乏现代化生产所需资金,品种单一,产量不能满足国内需求且产品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许多药品都是从第三国进口。白俄罗斯政府近年来不断改善人民的健康水平,急待发展本国的医药行业,因此投资白俄罗斯医药市场存在巨大商机。如果在这里建立符合GMP国际标准认证并且具备先进技术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医药原料、成品药分拨中心和保税仓储库,发挥我传统医药的优势,将有广阔的前景。
欲展翅高飞的白颧――摩尔多瓦
以嘴里衔着一串葡萄的白颧作为国鸟的摩尔多瓦,位于欧洲巴尔干半岛东北部多瑙河下游,该地区经济以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其轻工业较为落后,轻工业是其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行业。摩与独联体国家签有自由贸易协定,我国企业如在摩合作生产,其产品可在零关税条件下进入独联体市场。而摩轻工产品进入欧洲国家没有配额的限制,我国企业在摩投资设厂,并获得摩原产地证后,其产品则可自由进入欧洲国家。摩为原材料较缺的国家,我国企业在摩投资投厂后,不仅可以推动我国设备出口,而且还可带动我国原材料出口。
振兴中的前苏联核弹基地――乌克兰
曾经作为苏联时代的武器生产基地的乌克兰,其轻工业却不发达,几乎处于“荒芜”状态,急切盼望外国投资者参与乌轻工业改造。家电、服装、家用纺织品、鞋类、箱包、儿童玩具、家具、食品、药品等进口比例较大,其中在中、低档日用品进口比例中,中国商品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目前乌克兰市场很多中国商品是从乌克兰周边国家转口或者由乌克兰商人从中国市场小批量采购而来,从而成本较高、款式陈旧,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对中国投资者来说,该地区发展空间极大。
马可?波罗的故乡――克罗地亚
造船业在克罗地亚具有悠久的历史,几百年的造船传统使克罗地亚造船业在技术、质量等各方面始终保持着较高的水平,并在世界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我国一般船用设备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克罗地亚又长期大量进口造船用原材料和船用设备,因此,我国船用设备企业应考虑向其出口船用设备。并且我国船舶企业也可以和克罗地亚公司开展一些特殊船舶的建造方面开展技术交流,因为,克罗地亚在化学品运输船方面有一定的技术特点,在大型客轮建造方面也有一定的技术经验,并且克公司也曾提出与我国合作建造大型豪华客轮的意向,克公司负责承揽船舶订单,提供船舶设计、技术指导等工作,而在中国船厂进行建造。这无疑对我国船舶企业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东欧四国鼓励外资者投资的优惠政策
白俄罗斯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白俄罗斯在全国的 6个州各成立了一个自由经济区。自由经济区内企业利润税减半征收(12%,区外企业为24%),区内企业自产产品销售利润自宣布赢利之日起5年免征利润税,其它需交纳的税费:增值税、消费税、生态税、自然人收入税、土地税(或租赁费)、国家和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收等,区内企业总体税赋水平比区外企业低 40%。另外,如果一个企业进口的设备是白俄罗斯紧缺的产品,则该产品可免缴关税和增值税。如果出口到独联体以外的国家并在以前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额,则增值税可以返还。
摩尔多瓦
在生产领域内的投资人视其投资规模(5万美元至25万美元以上),可享受免交所有地方税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1~5年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地方标识费以及支付社会保险基金、退休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费和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
乌克兰
1、外商作为对企业出资的进口物资免缴关税;
2、外商投资企业购置用于生产的进口物资退还 50%的进口关税,其中的进口零部件、机组,退还100%的进口关税;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必备物品(包括自用汽车、计算机、办公用品等),如3年不出售,免缴关税。
克罗地亚:
对外国投资者的定义:指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库纳(约合50万美元)且享有鼓励措施、税收和关税优惠的国内外单个或多个自然人、法人。
1.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库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0人,投资第二年始的10年内交纳7%的利润税(克正常利润税为35%);
2.投资额超过2000万库纳,就业人数不少于50人,投资第二年始的10年内交纳3%的利润税;
3.投资额超过6000万库纳,就业人数不少于75人,投资第二年始的10年内免交利润税。
世界500强的难题
“在做了一系列500强企业的案例后,想必大家也都有所总结,那么谁能说说他们身上的软肋究竟在哪呢?我们应该怎样为他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呢?”在项目总结会议上,老总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通过一个其中的一个案例,我是这样分析的。
“三把火”后发现的小问题
我们的一个客户是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器和电子设备制造公司,在中国已建立了多个经营实体。其一下属工厂多年以来长期从事加工贸易业务,每年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亿美元的工业产品。新上任的集团总裁雄心勃勃,决定把该下属公司内部加贸业务进行全面的核查整顿。
在核查中发现,该工厂2006年在没有得到海关正式批准前,即进行了外发加工业务。近期,加工贸易手册即将到期,在核销手册的时候,没有海关对该批外发加工业务的批准文件,企业将面临被海关罚款、降级以及暂时停止加工贸易业务等各种风险的可能。
该公司作为世界500强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是公司的基本原则,不能允许公司内部存在一点风险隐患。因此,新上任的集团总裁对此非常重视,并且邀请我们为其公司处理此次事件,希望海关对该批外发加工业务补签批准文件。
我们在处理事件的时候发现,海关和企业的立场不同,思维方式也不同,因此,怎样化解两者之间的分歧,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是我们第三方公司最应该做的,也是我们价值的体现。
企业立场:物流通畅是生产的重要保证
由于外发加工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企业若要开展外发加工,必须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审批。而海关审批同意与否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外发加工的环节是否为主要工序。企业认为,该批外发加工业务决不涉及外发主要工序的问题,并且在生产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没有给国家造成丝毫的损失。在企业实际生产运作中,物流通畅是生产的重要保证,一旦物流环节停滞,将会对公司造成极大损失。此次没有得到海关正式批准后,就进行了业务完全是为了保证企业内部生产和物流的通畅。希望海关能够给予书面上的补签批准文件。
海关态度:没有正当操作程序
海关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为企业出具的一切审批文件也都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文件执行。海关认为,虽然企业这种诚实守信的态度很值得赞赏,但是,此次事件的发生时间在2006年,海关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对过去发生的业务做出审批,并且这完全不复合正常程序,因此无法执行。
为世界500强“排雷”
作为第三方,双方的观点我们都能理解。海关虽然是企业的管理者,但是他对企业的了解仅仅局限于管理层面,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出现的问题海关没有正当的处理程序。而企业也不能完全理解海关的办事规章和条文化程序,尤其是外资企业,一方面他们对我们的国情和政策并不是十分的了解,另一方面作为国际知名的500强企业,处理问题讲究诚实守信,工作中的不合规问题一定要纠正并且及时补救。无论是海关和企业出发点都是正确的,并且也都是谨遵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是双方由于文化和思维方式的不同,造成在某些方面并不能达到共识。
针对此次项目,我们在与双方多次沟通后,站在双赢的角度上,提出了这样的建议:由于违反了海关正常操作流程,海关不能对过往的业务进行追加审批,而企业又要求得到书面的确认,从而避免日后因此次项目所引发的风险。在这种看似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提出在海关对该企业进行下厂核销,确认该企业不存在任何违反海关对外发加工实质条件规定的情况下,不就此事特别做出审批,而是在该本手册核销后,海关在核销报告中将此次情况列明并给予确认。这样的程序在海关管理中既是可行的,企业又得到了海关书面的确认,海关和企业都很满意。
二是两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还未形成产业链。园区内现有电子信息企业35家,主要以通讯、光纤光缆、集成电路、移动电话、发光二极管等产品为重点。2007年1-8月,电子信息企业总产值13.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3.8亿元,利税总额1.44亿元,分别占园区总量的38.8%、39%和36.6%;园区内现有生物制药企业18家,依托生态资源和中药材加工优势,突出发展医药、生物胶、生物源农药等产品,医药行业主攻中成药、发展生物医药、重振原料药、培植化学制剂、拓展药包材和医疗器械。2007年1-8月,生物制药企业实现总产值8.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9亿元,利税总额1亿元,分别占园区总量的25%、25.7%和27.8%。这些产业的存在对推动园区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园区内虽然已初步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制药两大支柱产业,但还未培育出一批主业集中、品牌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和规模企业,产业链还未真正形成,配套的产前、产后链条还未集成,生产成本还没有充分优势,集成不了产业群和产业链。
三是园区少数民营企业信用缺失,发展存在“瓶颈”。从高新区民营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来看,缺失信用导致企业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企业不在少数,有的甚至起步三四年即面临倒闭;在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账务不规范、纳税不正常的问题,在省地税局和国税局A级信用等级企业的评选中,高新园区内也没有企业入选。使民营企业得不到金融业的支持和帮扶,造成民营企业贷款难、资金周转困难的“瓶颈”。
四是地税部门在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首先现行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优惠,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其次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实行梯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要求。且现行税收优惠方式简单,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效用不明显。内资企业折旧制度限定过死,特别是对高新园区内的生物制药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药物腐蚀大、磨损快,费用列支却得不到照顾。没有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也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和优惠对象范围狭窄,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再次对民营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益面过狭,现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涉及地税部门管理的一些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未涉及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针对园区内民营经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地方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经济执法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一、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做大做强园区民营经济蛋糕
一是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处理好税收和经济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地税收入增长的关系;加强征管与涵养税源的关系。要坚决摈弃收过头税、乱征滥罚,甚至涸泽而渔的做法。税务部门既要加强征管,依法治税,又要兼顾长远,扶持发展,做大做强园区内民营经济这块蛋糕。
二、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培植和壮大民营经济税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减税让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公平法治原则。地税部门发挥好税收的经济职能,必须不折不扣全面落实《省支持全民创业措施100条》,用足用活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支持民营资本、企业改制和改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落实有关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尤其是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用活《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对高新园区内企业的未使用的荒山荒坡的认定,园区内大都是新成立的企业,费用性税金的负担比较重,依照此规定可减轻企业的费用性税金的负担。借土地使用税标准变更之机,尽量降低高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使市高新园区的发展储备具有更多的税收优势。
二是鼓励高科技民营企业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加计扣除费用支出。对园区内的生物制药企业加快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园区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从获利年度开始,第1—2年免征、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三是积极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定额每人每年减免4800元税额。园区的民营企业大部分已招聘下岗再就业人员,但很少有企业对招用的下岗再就业人员进行认定而享受这一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坚持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要坚决杜绝干扰民营经济发展的不规范行为,在机制、环境上营造扶助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税收氛围,发挥税收的监督作用。具体来说,要健全四个机制:一是公开透明的政策宣传机制。大力开展税收法规和政策宣传,把税收政策送到民营企业主手中,对园区内的两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专门收集编制优惠政策集。深化税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增加执法透明度。二是规范有序的执法检查机制。进一步推行税收检查计划制度,加强“五率”考核,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严禁交叉重复检查。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新办企业在开业当年内,原则上免于检查。对被评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个体工商户,2年内免予实地检查。三是高效廉洁的税务审批机制。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效率,对民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等涉税事项要从速从快,实行“一窗式”办税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提高服务水平。规范税务行政收费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使高新区真正成为全市的“无费区”。四是严格公正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建立税企定期座谈制度、执法结果反馈制度,聘请社会义务监察员等方式,广泛持续开展“纳税人评地税管理员活动”,将税收执法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促进地税人员的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联系面广、信息量大、熟悉经济运行各环节的职业优势,为民营经济发展助一臂之力。
一是积极主动为民营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税务部门要把税收工作放到民营经济建设的大局中去筹划,主动参与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当好政府的“智囊”和“高参”,把《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贯彻落实到位。拓宽园区内民营经济税源分析深度和广度,细化园区税源分析指标,为高新区和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利用税务部门熟悉政策的特点,参与对民营企业经营、改革过程,为政府制定调整民营经济政策当好参谋。对园区内的生物制药民营企业加快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步伐,使其能更好地适应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对生产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园区电子信息等民营企业,加快对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做强此类骨干民营企业;对园区内的支柱产业生物制药,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所得税抵免。
半年来,我局严格按照“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在复杂而艰难的经济税收形势下,始终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大力强化税收征管,全力组织税收收入。截至6月底,我局共计入库税收19508万元,完成占年计划30598万元的63.75%,比上年同期增收5127万元,其中:两税入库13215万元,完成占年计划21818万元的60.57%,同期增收2514万元;企业所得税入库6063万元,完成占年计划8570万元的70.75%;个人利息所得税入库236万元,完成占年计划210万元的112.38%。同期入库工会经费203.70万元。
(一)以调研分析为抓手掌握税收动态。我局多次组织人员进行深入调研,对税收收入形势进行认真分析、比对和测算,剔除卷烟税收后,我局**年预计完成税收收入22300万元,比2008年实际完成数27606万元减收5306万元。面临严峻的税收收入形势,我们年初加强了税收收入日常分析,按月编制月度税收收入快报,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将税收计划变静态为动态管理,随时按实际情况对年初计划进行调整,促进收入进度均衡入库。上半年我们还在市局统一部署下开展了深入细致的经济税源调查,对我局收入情况开展多角度、多层次分析,在正视大别山电厂以及武汉商会、造船业等招商引资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客观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和免征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等政策性减收因素的影响。
(二)以细化征管为手段提供征收保障。今年我局还是坚持从基础工作抓起,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加强税收征管。一是细化岗位分工,优化人员配备。年初,我局按照征收管理“深、细、严”的要求,重新调整了岗位职责,成立了所得税专班,加强了所得税的管理,同时按照税源一体化管理要求,在总体人员不变的情况下充实精兵强将到征收一线,为税收收入的完成提供人员保障。二是明晰岗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重新修订了各项工作制度,着重抓了制度的落实。年初还按照市局分配的税收计划,结合我局实际,以税源为基础,及时给各科室下达了全年指导性计划,各科室及时将计划落实到税收管理员,从而做到了收入目标早明确,收入任务早落实。三是建立各项机制,掌握征收主动。建立了收入任务情况反馈机制,各科室按月汇报收入变化情况,分局则及时将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向市局、市委市政府定期汇报,及时争取上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建立了收入任务定期分析与单项考核机制,针对严峻的税收收入形势,实行收入任务督办分析机制,每月定期进行专题分析,同时,按时间进度对各科室进行考核,拿出部分奖金与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建立了协调联系机制,针对大别山电厂这一重点税源户,我们组织专班及时掌握税收动态,多次与麻城电厂进行沟通、协商,仅上半年麻城电厂入库税收达5603万元。
(三)以信息系统为辅助提高收入质量。一是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修订完善了《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和《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制度》,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员平台的应用,元至6月,系统税收管理员接受市局下达和自行启动任务数共877件,按期完成877件,按期完成率达100%,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数都在146件以上。二是加强纳税评估。上半年,充分应用信息化数据,推行分层纳税评估,对3户纳税人进行了纳税评估。三是充分运用征管质量数据考核系统和税收执法系统。根据两个系统反馈情况及时改正工作中的弱点及漏洞,大大加强了征管质量。
(四)以清缴欠税为基础挖掘增收潜力。加大了清欠力度,采取措施在“五字”上做文章,对历年欠税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摸:年初,组织了税源科室对涉及欠税的企业进行清查摸底,共计欠税720万元。控:一是抓好税源监控,严格杜绝新欠。二是加强欠税企业资金监控。报:实行每周清欠专报,每月清欠分析制度。催:制订还欠通知书,下达催缴通知,有计划地清理追缴所欠税费。核:严格按照清欠工作目标下达清欠任务,实行责任过错追究,责任到人。联:一方面积极向市局汇报清欠工作中的难点,积极争取上级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加强与工商、财政、银行、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清欠合力,确保清欠到位。上半年,共清缴欠税302.7万元。
二、加强税源管理,逐步提高征管质效
围绕税收收入,今年我局不断创新税源管理机制,实行属地化管理税源、零距离服务税源、多途径监控税源、分类型控管税源,提高了税源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连续性和科学性。
(一)加强户籍管理,稳定税基。严格登记程序,加强户籍巡查、实地核查,健全登记台账,确保税务登记信息全面、准确、真实。截至6月16日,综合征管软件v2.0共办理税务登记122户,分局共管理纳税人497户,个体工商户177户,一般纳税人158户,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户162户,其中增值税纳税人480户,所得税纳税人311户。
(二)加强重点税源监控,核实税源。建立了重点税源管理监控制度,继续完善市局、分局、科室三级税源监控体系,全面推行梯级税收管理,拓宽税源监控范围,将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企业和月定税500元以上的“双定户”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税收管理员驻点重点税源大户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税源监控软件的效能,建立了真实、准确、完整的重点税源数据库,及时分析税收增减变化,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资料。
(三)强化各税种管理,落实税法。一是加强货物劳务税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新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落实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和“一窗式”管理办法。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半年对28户纳税人进行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其中13户纳入辅导期。对1户纳税人进行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注销。同时对21户辅导期申请转正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约谈、调查和纳税评估,并按政策规定进行了认定和转正。同期还对存在执法风险的外埠企业和废旧物资企业进行了清理,对分局所辖17户外埠企业和3户废旧物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适时向市局汇报管理情况,争取上级支持。二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我局共管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311户,今年加强了所得税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将所得税纳税人按照重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核定纳税人和特殊纳税人实行差别管理,取得了实效,在分局收入任务的完成上起到了挑大梁的作用,仅上半年入库税收6064万元,同比增收3241万元,增幅87.1%。同时还加大了宣传辅导力度,上半年对8户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缴纳所得税53.5万元,对26户所得税纳税申报意识不强、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了政策宣传,作出处罚2000多元。三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我局共有4户出口退税企业(其中3户为一般纳税人,1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省局出口退税“三级管理,二级审核”的管理模式和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落实“四查”:实地核查、外部协查、资料审查、内部函查,推行网上审核系统,上半年共办理出口退税15余万元,其间对黄冈德隆公司供货企业进行了现场勘查。四是加强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半年来勤下户、苦劝说,代收工会经费203.70万元,占全年计划的50.75%。五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进一步规范个体户电子定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按月召开集体定调税会议,集体审议定调税情况,定税结果及时张榜公示,确保个体税收征管公正、公平、公开。同时规范了停歇业注销管理,坚持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公示,建立所管纳税人“一户式”档案。在个体户的管理中按照“抓好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加强了对每户纳税人的有效监控,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元至6月,分局共组织个体税收收入22.64万元。
三、推行执法整改,不断优化税收环境
(一)扎实推进执法行为专项整改工作。一是成立了执法行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局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其他局领导分线抓”的工作格局,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了执法整改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措施和要求。二是建立了执法工作机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即我局成立了纳税评估审理委员会及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中遇重大事项由审理委员会集中审理,集众家所长,共同商议处理办法;五级工作责任制度,即严格落实主办人、税源管理科审核人员、综合业务科审核人员、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核的五级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与处罚措施,把办案责任真正落实到每个环节与每个人,做到责权统一;执法工作例会制度,即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执法工作例会,分析每月的执法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阶段的执法工作任务;法制学习制度,即加大法制培训力度,实现法律知识学习经常化。三是强化了整改措施,从加强监督制约、规范办案程序、规范征管档案、梳理日常工作、严格执法奖惩等多方面着手,切实提升了我局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完善了执法办案制度,规范公正严格执法。
(二)切实加大稽查力度。一是突出重点,落实“两查”。根据上级工作布置与安排,结合分局实际,制订了详细工作方案,认真开展了**年度税收专项检查与发票专项整治两项工作,组织力量对煤炭、医药行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对家具、印刷等行业进行了发票整治。二是发挥职能、强化责任。充分发挥稽查部门职责,大力打击偷、漏税行为,有效营造公平税收环境,上半年共计查处18户企业,入库稽查税收356.91万元。
(三)认真贯彻落实增值税、消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利用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举行税企座谈会等方式对增值税、消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了广泛宣传。加大培训力度,举办了有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参加的2次培训。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分人分片负责,上门服务,开展政策辅导。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在4月下旬举办了新税法的学习考试。认真开展了新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变化后对我市“两税”收入影响的调查分析,撰写了《黄冈市烟草公司消费税政策调整的税收分析和预测》。
(四)大力加强发票管理。一是加大发票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发票日常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票经营、经营不开票、开假发票和使用非法票据等发票违章行为,全市检查覆盖面达到了50%。二是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严格了票种核定、发票数量的限额、超限量购票以及最高开票限额,在注重规范程序的同时加强了对纳税人的实地核查。三是继续加强了“四小票”的管理工作。上半年来共核实比对异常“四小票”2份,金额5.11万元(其中货物运输发票1份,金额4.89万元,海关完税凭证1份,金额0.22万元),经税源调查都属正常情况。
(五)全面强化行政许可工作。规范了行政许可流程,严格了行政许可所需条件的审批,上半年共计办理51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类20户,其中万元版19户、十万元版11户、百万元版1户。
四、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推进征纳和谐
(一)认真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在全国第十八个税法宣传月活动中,我局立足实际,一是大力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在办税服务厅和分局办公楼醒目位置张贴税收宣传月宣传资料,还将宣传资料送上街,送进纳税人家里,送到居民手上,同时还设立了咨询台接受纳税人的咨询,营造了宣传声势,在各级报刊上发表宣传稿件8篇。二是配合市局的部署安排,与黄梅剧团联系,举办了一场黄梅戏演出宣传税收工作,这期间我局承担了对纳税人及市委机关的邀请任务,协助演出圆满完成。三是积极参与了第七届全省“十强百佳”纳税信用企业评选活动。推荐年纳税1249万元的黄冈市宝松物资有限公司参加评选,成为表彰诚信纳税的典型。四是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参加了新增值税、新消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培训。
(二)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去年,我局对办税服务厅进行了各项投资装修,硬件建设已基本达到要求。今年来,严格按照省局“8152”办税服务模式和省局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范本(试行)的要求,一是全面梳理了业务流程。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修订了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完善了办税服务厅业务衔接制度,建立了办税服务厅内部前后台业务衔接和部门督办机制。二是切实开展了“两个减负”。即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办税环节,将各项涉税事宜,统一归并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减少纳税人多头往返办税,减并报表、资料的报送,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资源共享;拓宽办税渠道:巩固和完善已推行的多种申报方式,提供电子办税、网络申报、电话报缴、批量划缴、授权代缴等多种方式。三是提高了窗口人员素质,增强了干部活力。今年通过充实骨干力量、树立典型、提高待遇等手段提高了窗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制定大厅工作纪律规范了窗口人员的言行举止,通过各种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了窗口人员的服务技能。四是认真做好省局对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工作。市局已经分期分批组织对我局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情况开展考核验收,促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达到预期目标。元至6月,办税务服厅共受理纳税申报4902户次,开具税票3066多份,征收税款19557万元,收取滞纳金40户次,罚款40户次,发售增值税普通发票1500本,机动车销售发票1000份,企业衔头自印发票1550万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0份。
(三)开展纳税服务回访。结合”十佳三差”的评议工作,召开了办税服务质量回访和征求纳税人意见和建议座谈会,多层面发放2000份《问卷调查函》,向纳税人、工商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广泛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听取他们对改进办税服务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继续实施“亲情”式服务。在纳税企业受金融风暴影响步履艰难之际,我局继续实施“亲情”式服务,誓言要和企业一起共度难关。一是提供上门服务。密切关注国家、省、市的刺激经济的政策,积极派出税管员,主动走访企业,为企业提供上门纳税申报、上门传达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从优惠政策层面,帮助他们缓解资金压力。二是提供贴身服务。为困难中的企业发放“优先服务卡”,开设办理业务的“绿色通道”,建立定点联络制度,一对一实行个性化服务,建立完善企业联系人制度、现场办公制度、走访回访制度、服务承诺制度。三是提供快捷服务。主要是通过提升窗口服务、简化手续,延长办公时间等方式减少纳税审批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服务。
五、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干群和谐奋进
(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局及时传达、及早动手,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购置了一套实践活动音像设备,实施局领导轮流授课。制定了“二个计划”:即学习培训日程安排及学习实践活动调研课题安排。建立了“四项制度”:即学习会议和笔记制度、学习讨论和交流制度、活动考勤制度、活动档案整理归档制度。设立了两个专栏:即通过内部网站设立活动专栏,将活动的得实施方案、宣传资料、开展情况和学习安排等进行公布,通过张贴专栏,将每位党员的心得体会张贴展览。进行三个主题实践:即办一次事:把自己当成服务对象,全程体验在本单位办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听一次意见:认真听取群众、服务对象对改进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看一次点:到征收工作一线,深入调研,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二)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系统内外的教育培训资源,以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税务稽查人员以及税收分析人员等为重点,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财务会计、稽查审计、公文写作等内容的培训。积极备考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稽查人员考试和省局组织的基层税收业务考试。半年来,分局先后组织30余人次参加了各类培训,提高了分局职工的综合素质。:
(三)认真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我局以创建省级最佳文明单位为契机,申请全国“巾帼示范岗”为载体,广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干部外出学习交流,开展了健身舞培训等文体活动,丰富了干部们的生活。
(三)加强党建工作。全面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着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全面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发展了1名入党积极分子,接纳了1名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了4名优秀党员和1名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着力点,着力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加强理论武装,强化党性锻炼,使党员干部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品行修养、能力素质等方面有了一个新的提升、新的突破。
(五)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一是深入构建惩防体系。以监督制约“两权”为核心,推进教育、制度、监督、纠风、惩治等工作,实现反腐倡廉与依法治税、税收管理、纳税服务、队伍建设等各项税收工作的有机融合。严格落实“一岗两责”,把反腐倡廉和税收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二是加强监督制约。对外深入推进税收执法权公开,对内稳步推行行政管理权公开。进一步强化对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额核定、发票管理、减免税审批、出口退税审批及税务稽查处罚等执法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严肃查处税务干部“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六、规范内部管理,服务保障能力逐步增强
(一)财务管理进一步优化。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不断强化预算管理,根据总局要求,我局出台办公楼管理制度,节电、节油、节水,极力打造节约型机关。
生产装备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装备水平直接影响和决定着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十五”以来,*省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改造升级步伐,工业总体装备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至20*年底,*省主要工业企业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占62.1%,其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占23.9%,分别比“九五”末提高了22.1个和3.9个百分点。机械、服装、化工、建材、造纸、冶金等重点行业中,超过80%的规模以上企业在生产流程中广泛采用了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CAD/CAM)、计算机监控技术。纺织行业大量引进精梳、自动络筒、无梭织机,无结头纱、无梭布的比重分别从“九五”末的40%、30%提高到60%、62%,骨干服装企业普遍采用了三维设计、立体整烫、吊挂流水线等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装备。机械行业积极采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机器人流水线、柔性加工线,骨干企业的设计、加工、检测手段明显提高。电子信息产业主要针对整机装配、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子新材料等领域的关键装备进行改造,缩小了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化工行业不断用高新技术进行改造,逐步实现装置的大型化,乙烯单套装置由“九五”末的45万吨提高到80万吨,尿素最大装置由12万吨提高到50万吨,离子膜烧碱比例由10%提高到51.9%,轮胎子午化率由10%左右提高到26%。钢铁行业重点企业炉外精炼、连铸技术的应用率分别达到80%、100%,分别比“九五”末提高了30个、15个百分点。水泥行业旋窑化率达到40%以上,比“九五”末提高了28个百分点。
但是,我省工业装备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装备还处于落后状态。主要工业企业落后设备的比重达到9.7%,其中需要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占2.1%。二是机械制造业自身装备水平相对落后。*省机械行业主要工业企业拥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装备仅占40.6%,尤其是大型零部件的成型设备、精密模具、数控加工设备等与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三是一些行业拥有国际先进水平装备的比重明显偏低。医药行业主要工业企业拥有国际先进水平装备的比重为8.7%;冶金行业主要工业企业拥有国际先进水平装备的比重为8.9%;机械行业主要工业企业拥有国际先进水平装备的比重为7.7%;电力行业主要工业企业拥有国际先进水平装备的比重为5.2%。
当前,*省上下正致力于制造业强省建设,实现我省由制造业大省向强省跨越,必须有先进的企业生产装备作支撑。为此,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现有企业,加快淘汰落后设备,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省工业整体装备水平,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明确提升工业装备水平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和*历次*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为切入点,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现有企业,加快淘汰落后设备,努力推进*省工业装备水平提高。
(二)原则。
1.与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装备水平要以结构调整为目的,围绕实现结构调整的中心任务加快装备更新换代。
2.先进适用的原则。正确处理装备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关系,避免盲目追求装备的先进性。
3.引进设备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同时要加快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
4.节能环保的原则。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设备,加快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装备的改造,通过装备水平的提高,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三)目标。争取到“*”末,*省主要工业企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装备比重达到68%,其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比重达到30%。
三、突出工作重点
“*”期间,我省重点围绕十大行业的关键环节,加快工业装备水平的改造提升。
(一)轻工行业。淘汰5万吨以下的草浆生产企业和10万吨以下的草浆生产线,采用环保节水制浆工艺装备和宽幅高速纸机,加快现有造纸企业的改造升级,骨干企业装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食品工业采用现代生物工程、保鲜、无菌灌装等高新技术及装备对分离、冷冻、干燥、杀菌、灌装、包装等关键环节进行改造,缩小食品工业装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塑料行业着重提高挤出、注塑工艺装备的精度。
(二)纺织行业。淘汰超期服役、精度差、原材料消耗高的纺纱、织布和印染设备。采用清梳联、精梳机、自动络筒机、无梭布机,大力实施棉纺“三无一精”(无卷、无梭、无接头和精梳)改造。积极推行环保、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的印染加工技术和先进设备,突破面料染整瓶颈。化纤行业逐步实现装置的短流程和大型化。服装行业继续加大计算机三维立体设计技术和吊挂流水线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设计和制作水平。
(三)机械行业。淘汰能耗高、精度低的铸造、锻造和机加工设备。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制造和精密检测设备,着力提高设计、检测手段。继续采用柔性加工线、数控加工中心等先进设备和技术工艺改造提升加工、装配、涂装、焊接等关键工序,提高机械工业装备信息化水平。加快机床等工作母机的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提高加工精度和可靠性。
(四)电子信息。引进整机装配贴片机、半导体前工序等关键设备,以及新型电子材料、元器件技术装备,大力推进装备的规模化、高端化。采用CAD/CAM技术,提高设计和制造水平,适应电子产品加快更新换代的需要。改善工艺条件、试验条件,提高产品质量。
(五)化工行业。淘汰100万吨/年及以下小炼油装置、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胎。积极推行石化、煤化、盐化装置的大型化升级改造,扩大经济规模,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环境保护。进一步提高离子膜烧碱、子午胎比重,提高重要化工原料的生产水平。
(六)医药行业。淘汰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以及不能达到国家劳动保护、环保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采用先进的研发、检测装备,提高研发能力和质量保障水平。生物技术制药重点改造专用分离设备、生物反应器和自控系统,提升产业化水平。中成药要加快自动化生产线改造,提高在线检测和控制水平。
(七)冶金行业。淘汰小高炉、小炼钢和低档次轧机,进一步推进冶炼装置大型化和现代化,加快推广实施富氧喷煤、高炉余压发电、干熄焦、转炉高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蓄热式加热、节水技术改造,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八)建材行业。淘汰立窑水泥生产线以及一些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普通建材生产线,等量发展大型旋窑水泥装置。改造提高综合利用建材、新型建材生产装备水平。
(九)煤炭行业。淘汰开采工艺落后、安*保障程度低的采煤设备和高能耗、污染重的洗选煤设备,采用机电一体化水平高的综采设备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提高采煤机械化程度,提高资源回收率,改善煤矿生产条件。
(十)电力行业。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加快现有机组的节能改造和脱硫环保改造,重点建设60万KW以上的超临界、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鼓励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
四、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强化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强产学研联合,加快开发一批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推进重大技术攻关,努力在大型机械成套设备、新型材料加工、数控及网络化制造、高性能基础零部件设计制造、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等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为工业装备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二)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那些有市场、有效益、能安排就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和项目,普遍开展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和提升,更新装备,提高质量和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要进一步提高技术改造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提高用于工艺和装备更新改造的投资比重。把投资的重点放在产品生产关键设备和控制系统等关键环节上,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技术装备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