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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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

篇1

Abstract: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medical insurance is a development plan which is related with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welfare and it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social development. At present,the target of universal medical insurance has been basically realized.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has become one of the development models for the next phase. Meanwhile,his development model is faced with some predicaments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management model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in typical areas,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promotion measures.

Key Words: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social medical insurance,management model

中图分类号:F840.6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1-0076-04

收稿日期:2013-10-15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审计科学与技术预研究课题(YSXKKT14)、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金融风险管理研究中心(苏教社政[2010]9号)资助。

作者简介:张杰(1984-),湖南湘潭人,助理研究员,经济学硕士,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与金融创新。

一、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立并完善医疗保险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发展计划,对于保障我国居民的生活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开始进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实践,就现阶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4种具有代表性的保险运作形式,包括湛江模式、新乡模式、江阴模式以及厦门模式。

(一)湛江模式

为了提高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率,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该种运作体系中,由政府与人保健康同时参与运作,这就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公务员的统一参保,覆盖人群已经超过湛江市人口的85%。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的是一种“个人缴费联合政府补贴”的形式,其保险基金包括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两个部分,统筹账户中部分支付业务由人保健康进行管理。其缴费的30%用于直接购买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其余的70%则用于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考虑到商业保险机制具有风险控制的特征,因此,其保险限额也提升至2万元。根据湛江市参保档次进行计算,居民每年只需要缴纳20—50元的费用,社保局就可以提取其中的6—15元来购买人保健康的补充医疗保险。湛江模式有效地提升了公共服务和行政效率水平,让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应用,基本实现公司、社保部门、定点医院之间的优势互补,因此,湛江模式也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成功典范。

(二)新乡模式

新乡模式于2004年4月正式启动,该种模式由新乡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完成,市政府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组,负责辖区内部医疗的宣传、组织领导以及发动工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负责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清单的审核、医疗专用账卡的建立、支付手续的编审、补助的审核、基金的管理等,并为各个县、市、乡、镇提供补助支付窗口,为居民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其运行模式为:政府出资委托保险公司负责医疗基金管理和支付的业务,保险公司则负责案件审核、理赔和支付服务。这种直接利用保险公司管理平台和服务网点的模式降低了政府经营管理的成本,减轻了政府办公机构的压力,缩短了案件的审核时间,改善了结算工作流程,减轻了居民的负担。该种模式已经得到了当地政府和居民的认可,截止到2012年底,新乡市新农合参保率已经超过99%,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三)江阴模式

江阴模式最早源于2001年,在当时,江阴市政府就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了一种政府推动、保险机构运作、行政部门监控、覆盖城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承保方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江阴分公司,制度实施当年,参保覆盖率已经超过85%。该种模式的运作思路为: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契约,其中,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营,政府部门则负责整个医疗基金的征收,并对医疗制度各个当事者进行规范和监管。实际上,这种制度的本质就是新型农村医疗商业保险公司的一种受托管理模式。该种模式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两条线收支和管理的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地发挥出其专业优势,对补偿标准进行科学的测算,并成立业务管理中心,对整个基金的运作实施全面的领导。整个基金的运作模式实施的是一种“单独立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形式,保险公司不享受基金收益,也不需要承担基金风险,其管理费用也主要由财政支付。

就现阶段来看,江阴模式参保对象已经扩大至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功能也由医疗保障全面扩大至健康保障,同时,保险公司也以农民的需求为出发点,实施门诊补偿和返还制度,完善了关于大病的补偿制度。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也得到了全面的提升,硬件设施和软件功能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居民满意度得到有效的提高。

(四)厦门模式

厦门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的城市。早在1997年,厦门市政府就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商业保险部分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厦门模式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一种“集体参保”的模式实行,超出的部分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根据“社会化管理及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实施保障。具体的方式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商业补充保险部分,职工医疗保险中心为投保人,为居民参保,居民医疗花费在4万元以内,由专项资金负责,超过4万元以上则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90%、个人支付10%。实质上,厦门模式实行的是一种“征、管、监”三权分离的运作模式,保险资金由政府部门征收和筹集,在劳动部门、卫生局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下,保险公司为居民提供一种第三方的管理服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保险资金的利用效率。在近年来全民医保工作的推进下,为了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保险公司也不断地加强信息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目前,已经全面实行网上审核报销流程,理赔时间也大幅缩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几种典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比较

湛江模式、新乡模式、江阴模式以及厦门模式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功,究其根本原因,是这几种模式将政府和市场主体的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的成本、提高基金安全性,也能够提高居民的满意度,下面就综合几种模式的特征进行深入分析。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类别的划分

1. 商业保险参与城镇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在以上几种模式之中,厦门模式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而江阴模式与新乡模式的运作效果更加显著,这两种模式的差别不大,均为政府主导监督和检查,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在这两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并不需要承担亏损的风险。其实质就是由政府购买保险公司服务来实现为居民提供专业的一种过程,与传统的模式相比,这种新型模式具有一种显而易见的优势。湛江模式即将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运行的模式,保险公司同时参与到整个运作过程中,这就实现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公务员、城镇职工统一参保的目标。湛江模式是继厦门模式后又一个成功的运营模式。

2.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厦门模式与湛江模式是一种典型的通过基金管理进行运作的模式,两者相比而言有一些不同。在厦门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从1997年起,厦门市就在不同的居民中推广了这种保险模式,到2012年底,厦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已经全部由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承担。在湛江模式中,已经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补助为辅的一种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人保公司湛江分公司同时参与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服务。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方式的划分

1. 基金管理型。基金管理型也称之为委托管理型,该种模式即政府将保险业务委托至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由保险公司为居民提供服务。在基金管理模式下,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风险,只要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报销、结算、审核即可,保险基金的透支风险和基金赤字均由政府承担。新乡模式、湛江模式均属于基金管理型。

2. 保险合同型。保险合同型也称之为社会再保险型,即政府使用筹集的资金为参保人投保的一种形式,在赔付比例、保险责任以及赔付限额协商完成后,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协议,保险公司即可按照协议规定为投保人提供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的透支风险需要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江阴模式就是典型的保险合同型。

3. 混合型。混合型的方式是一种介于保险合同与基金管理方式之间的新型模式,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基金的运作,并收取一些费用,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的风险由保险公司和政府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摊,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厦门模式就是典型的混合型模式。

三、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制的设计

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可以得出,使用保险合同合作形式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使用基金管理合作形式来承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理想的保险机制。

(一)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1. 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为了全面推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同时要完善保险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良好的竞争机制能够促进社会保险的发展,也能够提升保险公司的危机感和竞争意识,这样才能够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此外,政府部门也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协商和沟通,明确好双方的责任以及保费的数额,并划分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在范围的划分方面,可以借鉴湛江模式和厦门模式,但是具体的金额则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商定。在委托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地位,维护好参保的政策,保持好财政专户管理体制。

2. 政府要为保险公司的承保做好后续的宣传工作。如果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可以为其提供专项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如果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基金,政府可以为其提供统一的办公场所。同时,政府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也要帮助保险公司做好宣传工作,帮助保险公司拓展业务。此外,政府还要建立一种信息管理披露制度,将商业保险的账目公开,同时对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一种统一的测评标准,这样既可提升保险的透明度,也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3.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在与政府进行合作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派出专业的服务人员办理相关的业务,为居民答疑解惑,纠正医疗服务方的不法行为,同时也要发挥对医疗服务的定价权,选择适宜的医疗服务机构。就现阶段来看,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包括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几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不同的医疗机构签约,这样就可以为居民提供一种优质便捷、价格合理的服务。

(二)基金管理模式参与城乡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福利事业,因此,该种保险不适宜由保险公司来承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保险公司也难以达到这种要求,将基金管理模式应用在其中就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这种模式具体运行的注意事项包括:

1. 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在该种模式中,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和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很少,考虑到以后的发展,政府必须鼓励更多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中,将选择的权利交给居民。同时,政府也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拟定好管理费用。

2.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基金管理模式中,保险公司仅需要负责支付和案件审核服务,在基金安全方面,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算,定期为医疗机构报告基金的变动情况,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及时地调整相关的政策。

四、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配套政策研究

(一)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但是我国相关的政策还不够完善,为此,在下一阶段可以制定如下的措施:

1. 采取税收激励政策。政府可以降低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税的税率,对于承办的社会保险部分可以免征营业税,为了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可以对企业采取税费优惠的方式,提高企业主动参保的积极性,也能够保证企业员工的福利。

2. 改进医疗费用支付模式。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多数地区仍然实行的是按项目付费的形式,虽然这种方式较为简便,但是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实际上,医疗费用支付的形式直接影响着合作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的收益,因此,在下一阶段,必须要寻找出一种适宜的医疗费用支付模式。

(二)加强监管与扶持

1. 加强政府监管,进行科学考核。在下一阶段,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实施一种绩效考核的方式,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指标进行监管,同时,根据指标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打分,根据考核的结果选择是否与保险公司继续合作。

2.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扶持。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此外,政府要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的保障水平。

3. 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会导致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一定的变化,对基金管理也会产生一些影响,为了分析这些影响,需要将这些指标进行量化处理,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部门及时地发现和解决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处理措施,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俊.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刘海兰,何胜红,张旭升,曾理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SWOT分析[J].卫生经济研究,2013,(6).

[3]于保荣,王涛,杨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原因分析:基于6区县的案例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2,(11).

[4]冷明祥,胡大洋,张建军,万彬,程向前,陈蕾.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可行性以及模式探讨[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8).

[5]叶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理论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1).

篇2

一、保险公司管理

(一)公司管理一般架构

当前公司管理的一般架构是建立在因分散的所有权结构而引致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基础上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及其它问题,以实现公司价值(尤其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公司管理理论强调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约束和激励,并由此构建了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管理机制,二者共同构筑完整的公司管理体系,使经理人员在内部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与外部市场的威胁和压力下,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努力工作,从而实现有效解决所有者——管理者问题的最终目标。

(二)保险公司管理的特殊性

1.风险的集中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物质和利益损失风险。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活动,集聚了大量风险,这就需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的分散化处理。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保值增值的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这就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成本的后发性。除了管理费用之外,保险业经营的最大成本是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据以收费的价格(费率),是根据大数法则,由保险标的过去的损失概率作为基本依据(即纯费率),加上一定的趋势修正系数、营业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即附加费率)确定的。采取的是收费在先、赔款在后的经营方式。因此,建立在历史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价,与保险责任期满之后的实际损失赔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一特点,客观上既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损失率成本预测)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风险标的的同质性选择管理水平。

3.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保险产品和服务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术的独占性,也不受专利保护,极易模仿。任何一个新的产品和服务举措,只要竞争对手愿意,都可以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引进、移植或改造。因此,由产品的差异化入手打造公司的差异化,在保险行业是极其困难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异化形成法人行为的差异化,进而通过其理念传播、组织效率、员工行为等方面综合表现出来。

4.经营的广泛社会性。有风险就有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其经营也随之带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性。客户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显然,这一特殊要求不但是对公司综合管理能力的一个巨大挑战,而且也是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素质的巨大挑战。

5.经营管理活动的较大弹性。由于保险服务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事故损失情况各不相同,加之我国现行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在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主要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弹性,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管理、成本管理、人员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上难以全面实现标准化。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幅度大,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风险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这也拉大了保险公司管理的弹性。

二、国外保险公司管理

(一)保险发达国家的公司管理模式

当前存在三种主流的公司管理模式,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导向管理模式和以韩国及东南亚为代表的家族控制型模式。

1.以英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公司管理模式

市场主导型公司管理模式强调股东,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衡量公司管理效率的标准。它以发达的金融市场、广泛分散的股权所有权以及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为基础,利用市场手段间接控制公司,形成对经理人员强有力的激励和持续性约束,从而保证了公司管理的有效性。其设置一般为:股东大会;董事会;首席执行官(CEO);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

2. 银行控制公司管理模式

银行控制主导型公司管理模式下,银行、法人股东、内部人在公司管理中起着主要作用。这种模式在德国、瑞士、奥地利、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及东亚的日本盛行,尤其是德国和日本发展最好,所以又称为“日德模式”。其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这是一种“主动性”或“积极性”的模式,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信赖的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利的人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如果股东对公司经理不满意,不像英美两国公司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发言”。

3.家族控制型公司管理模式

家族控制型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现分离,公司与家族合二为一,公司的主要控制权在家族成员中培植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企业的创立家族通过复杂的交叉持股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国家则通过控制金融系统在微观经济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特点是“一股独大”,经理人易串通大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决策,侵犯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这种模式在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盛行。

(二)国外保险公司的管理重点

1.董事会建设是公司管理的核心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不断的积累经验修改法案以期完善保险公司的管理,从各国法案看,无一不强调了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加重了股东、董事和管理层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公司董事、审计师和法律顾问等在公司的监督管理、制约管理层方面发挥更大、更直接、更积极的作用。

对于公司董事会,现代公司管理主要强调其义务和职责,以及董事的独立性。要求董事会应尽到谨慎、忠诚、披露和监督等义务。对董事独立性,纽约证交所和伦敦证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半成员为独立董事,而香港证交所则要求上市公司三分之一的董事为独立董事。董事长和CEO不应由同一人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于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联系。同时还要求董事会下设:

审计委员会:其目的是协助董事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合规性、独立审计师的资格和独立性以及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公司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提名合格董事会成员的程序,选出或者向董事会推荐能够使董事会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更加平衡的董事人选,制定或推荐公司管理原则,制定选择新董事的标准,并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评估;

薪酬委员会:美国法规规定其大部分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性,负责履行董事会关于管理层薪酬方面的责任,负责出具管理层薪酬的年报,制定其他管理层官员的薪酬水平,并就薪酬方面的激励计划和期权计划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薪酬方面的政策包括退休金政策等。

风险管理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4年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核心原则》。在基本标准中,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建立风险管理职能、审计职能与精算职能;在高级标准中,建议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管理不但要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更要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同时还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规范和管理。

2.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的关键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公司管理原则》明确规定,“公司管理框架应当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所有权和管理状况。”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ICP)中的第26条专门对保险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作出了要求:保险公司应披露的财务状况和面临风险的信息;披露包括财务状况、财务表现等定量和定性的信息;面临的风险和如何管理风险的情况及公司管理及管理;至少每年提供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对外公布;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披露符合要求。

由于财务再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保险公司滥用该项业务的趋势日渐明显,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目前正在思考如何采取措施进一步严格财务再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美国和欧盟目前对相关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交易进行的深入调查将有助于加强对此类业务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规范,相信不久的将来国际上有关的最新法律规定会陆续出台。

三、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

我国保险业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并存的混合股权机构,多种股权性质并存的公司结构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竞争,推动了公司管理的改进和优化。近年来,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主要取得了以下几点进步:

(一)股权结构逐步优化,公司管理结构框架初步建立。

国内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相继实现规范上市,一些保险公司吸收民营资本参股,一些公司引进了境外著名金融保险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还有一些公司实施了员工参股计划,这些举措在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优化上作出了积极的探索。目前多数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和《公司法》要求建立起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机构,初步形成了公司管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一些公司还设计了全新的管理结构和组织结构。

(二)董事会制度逐步完善,制度规则逐步规范。

部分保险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专门委员会,还有一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探索。大部分保险公司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对各机构的主要职能、议事和决策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初步形成了分权制衡机制。

(三)内控和风险防范得到加强。

有的保险公司通过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强化内控制度;有的公司按照政权交易所的要求,指定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有的公司借鉴战略投资者的模式,从制度入手,加强后援集中,使风险防范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出现了一些例如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等新的岗位。

四、相比国外,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建设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由于业务规模、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等多种因素,各公司之间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相比较国外的公司,我国一些公司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有股比例仍然比较高。目前,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中,国有股仍旧占有很高比例,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

2.董事会职能尚未落实到位。公司董事会在选聘高管人员、战略决策、监督和评估经理层的绩效等方面的主要职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很难看出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3.高管人员业绩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都在推行人力资源改革,还聘请了国际著名的人力资源咨询管理公司设计了业绩考核和薪酬体系,但对国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高管人员还缺乏科学的业绩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东行为亟待引导和规范。一些股东对保险经营的特点认识不充分,存在投资理念不成熟的问题。

2.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没有发挥核心作用,决策机制不健全,对董事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普遍建立起来。

3.董事专业化程度低。目前,许多股份制保险公司董事由股东单位派出,缺少保险经营管理知识和从业经历,对其承担的责任、权利和行为规范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决策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保险公司没有指定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和批准程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外部干预过多。由于多方面因素,个别保险公司仍然受到地方行政部门的干预,还不能做到自主经营。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报.中国保险业二百年(1805-2005)[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5,149.

[2]许瑾良.保险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19-23.

[3]刘平.保险学原理与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55.

篇3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截止2002年底,全国保险行业资产总规模已达6494.1亿元,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达5799.3亿元。预计到2005年保险资产总规模将突破万亿大关。

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与传统保险业相比,现代保险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功能,还包括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这是对中国保险业的再认识。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业在以往的发展中比较偏重于保险业务本身,从而导致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极不协调。2002年是中国保险业近年来业务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全国保费收入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但保费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2002年,资金运用实现收益155.85亿元,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比上年下降1.16个百分点。这一矛盾已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投资渠道却非常狭窄,投资工具少,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仍然局限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利率产品上。随着国家8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收益率已降至历史低位,投资国债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尽管允许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由于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较小,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对总体收益贡献有限。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不但需要化解以往累计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历史包袱,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强力竞争,如不尽快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保险业将会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国内基金的种类不多,性质趋同,保险公司选择余地不大,也制约着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

二是投资环境和投资领域变化,竞争加剧,投资专业化的要求日益迫切。而保险公司业务组织架构及业务平台已不能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尽管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做了较大的改进,但由于资金运用管理部门仍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内设部门,与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相比较仍存在很大弊端,具体表现在机构设置过于简单、投资专业人员不充分、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不够、先进投资管理技术不足等等。

2002年初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出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方向,要求按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严格分开,强化保险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新修改的《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为进一步管好、用好保险资金留下了比较大的空间,为设立专业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上述修改,提出:“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高度重视。要改革保险资金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也是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保障。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国际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模式分为三种: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设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1、外部委托投资的模式。指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这种模式适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

优点: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有偿运作,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缺点:外部委托的控制风险较大,保险人不仅要承担投资风险,还要承担外部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

2、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投资活动。

优点:保险公司可直接掌握并控制保险投资活动。

缺点:投资部门是公司内设的一个部门,交易内部化,缺少专业性和竞争性。

3、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由保险公司单独设立,也可通过与其他具有专业优势的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设立。

统计资料显示,在当今世界500强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是采取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其保险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国际保险业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经验表明:(1)采取完全依靠外部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的管理模式很难有效地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2)采取内设部门的管理模式则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3)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比较有效地增强了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第三种模式弥补了内设投资部门以及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的不足,在引入市场竞争,提高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了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双层风险监控体系,降低投资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市场运作,不仅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还可凭借其自身的投资管理优势来管理养老基金、个人基金以及其他公司的资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分析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应该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投资领域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全部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较小、运作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与其发展不相适应。

尽管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同属风险管理业务,但二者所面对的风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管理模式上具有不同的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基本上都是按照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建立的,导致其管理风格及运作模式并不完全适合现代保险资金运作的要求,这种管理模式的冲突必然会极大地削弱保险投资的运作效率和对投资风险的有效管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

因此,保险公司应立足于金融投资领域,除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其直接投资于股票、管理基金等。那么,目前保险公司内设的投资组织架构,就很难适应新的投资业务,一定程度上也必然限制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面对WTO接受挑战所需的正确选择,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

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实现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

1.有利于专业化投资队伍的建设。人才是金融投资的核心,专业化管理人才的不充分,是目前制约我国保险投资发展的最大障碍。保险公司现有的投资管理模式,对于引进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是不利的。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从根本上改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管理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专业投资人才,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特点的专业化投资队伍,为今后保险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金融投资领域的逐步放开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2.有利于培育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成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保险资金的性质与偏好,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在某些投资领域的收益能力优于其他金融机构。此外,保险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下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将资金委托给其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比较,推动整个保险业资金运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3.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保险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金融系统工程。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及时的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根据金融投资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可针对不同金融产品特性,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要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建立相互独立的前后台控制体系,有效地管控投资风险。

4.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水平。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可实现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使监管部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架构的基本设想

1.建立规范的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新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现有的资金运用部、投资管理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形成,但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管理团队是资产管理公司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发达国家中,相当数量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是采取合伙人制,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则采取管理团队直接参股或间接参股的方式,形成管理团队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我们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适当考虑吸纳管理团队部分参股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更好地吸收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同时,还可以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律,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决策、执行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研究支持、财务核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并可借鉴国际标准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更加完备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通过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保障保险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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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金融行业一直是信息化运用的先行者,而数据大集中对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相对而言,保险业在信息化程度上总是存在着一定的滞后。当然,近年来这种滞后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作为信息化工作的热点,保险公司的数据大集中已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可以这样说,数据大集中对保险公司增强管控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保险公司数据大集中的概念和意义

1.数据大集中的概念

所谓保险公司的数据大集中是指将相关数据进行物理和逻辑上的集中,这些数据反映了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在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客服等方面的状况,通过信息化联网的手段将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在集中服务器上进行无缝融合,以便于决策者对保险公司包括财务、业务数据在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集中管理。保险公司数据大集中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传统的分散式处理已经难以满足客户对理赔速度等服务质量的要求,可以这样说,数据大集中是保险公司管理面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2.数据大集中的意义

(1)利于保险公司打破地域限制。由于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今客户的经济活动方式和地域性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以这样说,客户的流动性空前增强,以地域划分为基础的分散式管理已经无法满足当代客户的需求。而依照集中管理模式而建立起来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帮助许多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将触手延伸至了全世界,所以数据大集中对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打破自己的地域限制乃至于实现国际化具有重要作用。

(2)提高了管理效率。数据大集中优化了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减少了管理层级,最重要的是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效率。因为大量的中间环节和管理层级被削减,总公司管理层对整个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地方分支机构的管控力度得到了强化。

(3)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得到了强化。数据大集中提高了总公司和地方各分支机构应对市场的反应能力。总公司可以实时动态的把握各个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脉搏,各地方的分支机构也能够同时了解总公司的决策意图,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对市场做出积极回应。

(4)提高了服务质量。数据大集中打破了客户只能在当地办理投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的局限性,支持客户在公司的任何一个分支机构办理相应业务,极大地方便了客户,同时也利于挖掘客户价值。

(5)有助于实现风险管控。保险作为一个特殊的风险行业,对风险的检测、预测和规避往往有着较高的要求。数据大集中有利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例如保监会)建立各种风险监控模型,这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的风险检测,公司未来发展可能会遇到的风险预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数据大集中的实现原则

1.战略性

数据大集中不能单纯地作为一个的数据汇总问题看待,在进行具体的系统设计时,要把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考虑在内,换言之,数据大集中应该是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的改革和创新,具有一定的战略目标性。

2.长期性

数据大集中并不等同于数据的合理应用,不能单纯地为了集中而集中,在进行数据集中的过程中,必须同步考虑配套制度以及业务规范的跟进。集中是为了提高管理效率,而不是实现数据堆积,保险公司在建设数据大集中的管理模式时要尊重企业实际,做长远规划。

3.经济性

数据大集中的管理模式应该有利于保险公司节约成本,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在进行数据大集中管理系统的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公司已有的资源,尽量实现新老系统的整合利用,避免资源浪费。

4.可靠性

数据大集中的管理模式一定要确保集中中心的可靠性。因为各地分支机构和运营网点都依赖于集中中心的数据进行具体业务,一旦集中中心发生瘫痪,会使整个保险公司陷入业务停顿,严重时甚至有可能丢失重要数据。

四、对实现数据大集中的建议

1.制定可行的数据发展规划。数据的集中不应该是单纯的数据汇总,应该包含有更丰富的内涵,例如保险业务流程的集中,数据分析处理系统的集中等。

2.建立业务与数据的标准。标准化是实现数据集中的前提,因为数据集中大都依赖信息网络来实现,如果各分支机构的数据类型和业务标准存在不一致,则会为集中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

3.坚持持续性的投入。数据集中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配套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例如对集中服务器的不断扩容和升级),需要公司人力、财力和物力的长期投入。

4.培养公司的数据管理文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再好的系统和制度都必须落实到人来执行,只有保险公司具备优良的数据管理文化并且拥有一支过硬的技术团队,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所构造的数据集中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结束语

总之,数据集中的管理模式既减少了中间环节的资源损耗,又减少了中间环节的人为干扰,促进了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提高,是提升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田立环:新的开端 新的超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大集中的思考[J].中国金融电脑,2006, (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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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财务管理往往是结合企业理财的活动,将最终的想要达到的结果实现的目的。财务管理同样也是企业理财活动的重要评价标准,在财务的目标管理过程,不仅仅和企业运行的特质有着直接的关联,同时和企业发展方向有着直接的关联,在企业财务的运行发展中,同样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一、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模式

现阶段财务管理体系模式,在将企业最大化价值实现的同时,更加注重企业长远目标的发展。关于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模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对于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而言,在企业的经济财务状况下,结合企业的发展,通过母公司进行判断,并对企业实际经营和企业预算进行控制,子公司存在部分的决策权。这一模式,在企业的发展中,企业有着核心主干的力量,而母公司可以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统一性的调配,并实现统一目标的过程。这一模式更是实现了公司有限资金的有效调动,可以将企业价值充分发挥。对于母公司决策的制定过程,子公司有着执行的过程,将行政上的资金风险逐渐降低。但是这一模式的发展,往往将子公司的积极性逐渐降低,使得子公司不仅仅缺乏有效的创造性,同时也缺乏一定的灵动性。在母公司的决策过程,一旦存在偏差上的决策,将会殃及子公司,进而有着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所谓的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相对而言主要是做好企业管理决策的一种科学分割过程,母公司对正确发展方向进行确定,在子公司的发展中,对市场动态进行把握,进而将更大的企业价值创造。这一模式可以将母公司管理领导的压力逐渐降低,并做好子公司的有效发展。但是这一模式的发展,往往将母公司的一种财务调控逐渐削弱,以至于子公司发展中的风险难以及时的发现,并难以实现子公司领导的根本约束,企业内部的垄断将会逐步形成。

二、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的创建和完善

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更要结合企业发展的目标,在发展运营阶段,实现现代化社会经济模式下的一种财务管理过程。关于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的完善,就要做好经营管理理念的更新,将预算管理加强,做好成本的合理控制。

(一)更新经营理念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创建和完善,就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对企业经营理念及时的更新,在最优效益理念和资源合理配置理念的分析过程,注重市场发展的基本导向过程,注重企业内外经济动态的密切关注,实现经济利益的直接保障,将成本逐渐降低。在企业经济要素的结合下,注重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根本分析,并做好财务管理体系的协调性应用。

(二)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管理

当前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的创建过程,就要结合国外的先进发展模式,在全面预算控制过程,注重成本的有效管理,将企业最大化的价值充分发挥,注重财务运行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在企业全面预算的控制过程,结合营业预算的过程,做好资本的预算和财务上的预算,对各个预算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保证有着相对简单的关系。企业的发展,更要结合长期市场的一种发展过程,正确评估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而对企业资金的支出预算进行控制。关于企业全面预算的控制过程,做好企业的一种规划系统控制,实现企业成本的有效管理。而企业成本的管理过程,更要结合一定的高度,对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及时的吸收,对资金优化资源资金进行保护,实现企业的自我发展过程。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过程,就要将员工的综合素质能力不断加强,对企业领导者的风险意识进行培养,在企业内外市场发展动态的分析过程,健全财务管理的激励机制,并将预算的监督管理加强,做好预算的合理分析和评估,实现财务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全面推动。

三、结语

总而言之,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中同样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财务控制和经营管理过程,更要不断的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将财务管理体系的作用充分发挥。关于财务管理体系的创建完善过程,更要做好员工素质的培养,对经营管理理念进行更新,将风险管理手段不断加强,实现保险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获取,将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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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是对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评价,是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有效工具,更是企业进行预测、决策,实施战略管理的基础和依据。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传统的保险业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模式都将发生变化,有形作业将逐步被无形的数字化作业模式所取代。保险业面临着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以顾客为中心,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对顾客的要求快速响应等一系列要求迫使企业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和组织变革。保险业财务体制要适应企业管理体制的变革而进行变革,如何设计财务管理体制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求,探索适应网络经济下财务管理体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网络财务管理模式是将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有机融合,提高公司财务和业务的综合管理水平,对公司资源实行有效配置、管理、控制和优化,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财务管理新模式。那么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构建信息技术下保险公司的集中式网络财务管理模式,实施动态预算控制和资金管理,实现财务与业务一体化,强化高层对公司的财务控制,有助于高层及时做出科学准确的管理决策,网络财务管理模式也为保险公司迈向电子商务阶段打下良好基础。

        笔者认为,网络财务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传统财务管理往往是事后的、静态的,网络财务管理突破了传统财务管理的速度和动态核算问题,使财务管理变得即时和迅速,消除了财务、业务活动运作上的时间差,实现了财务与业务的协同化,使得财务资源和业务直接挂钩,能最大程度的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第二、实行网络财务管理使管理者能基于动态会计信息对经营活动进行方便、快捷、准确的在线管理和远程管理,强化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控。

        第三、实行网络财务管理使会计信息的利用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保证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现信息共享,为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基层运作提供全面、及时、完整、个性化的财务信息。

        第四、全面促进电子商务进程,丰富和发展了数字化管理思想,为进一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奠定基础。

        横观国内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形式和职能,多数是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最基层经营单位,其主要职能是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运营系统的终端和服务窗口。是保险公司微观经营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和利润的直接来源,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发展水平。然而,当今保险业在管理制度和模式上,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首先,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

        其次,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

        再者,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不合理的因素,会导致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电子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

        综上所述,在新的形势下,加强保险业的层层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提高基层公司业务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根据保险行业特殊性,也要求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实现精细化,加强内部控制,实行网络财务管理

实施网络财务管理后,会计核算工作从效率到质量会有本质提升。会计核算的时间将大大缩短,会计核算的差错率明显降低。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会大幅提高,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由于会计核算效率和效果的提高和改善,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管理决策信息范围也大大扩展。

        使用网络财务管理后,保险公司执行的各项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得到固化,有效地规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组织行为和管理者的操作准则,使科学管理落到实处,大大提高整个保险公司的理财水平和控制财务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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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5-0094-04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2005年1月1日我国首次公布实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但其在执行过程中暴露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的背景下,在汲取发达国家保险保障基金专业化运作的基础上,保监会、财政部、央行联合实施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2008年全新版管理办法较之2004年的16号令有着很大的改进,新版《管理办法》中新增“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一章,并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治理结构、融资、信息共享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因此更适合市场机制下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

一、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主体的确立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运用、管理保险保障基金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之前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其中具体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设立和筹集、保障的范围。因而,保险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理应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两个核心主体,后者专门行使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职能。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固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切实保障了投保人利益,但基金管理过程中也暴露了诸多问题。在新华人寿挪用资金被查处后,保监会动用21.96亿元保险保障基金收购了新华人寿36664.8万股权,持股比例达到30.554%,成为新华人寿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然而,保监会作为监督管理机构显然和此股东身份不符,在行业内引起极大争议,成立专门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势在必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成立避免了保监会既作为基金监管机构,又作为基金的直接管理者的尴尬,增加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专注度,更便于日常对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机制上也更趋合理。

二、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运作模式历史沿革

(一)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模式的发展初期

2005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由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成立,标志着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保险保障基金运作机制已初步形成。

保监会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了独立管理和运作,设立了专门的保险保障基金账户,研究开发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并安排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向。由保监会上述举措可以看出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主体仍是保监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只是起到外部监督作用。

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自我募集形成的行业互质的法定基金,保监会应对该基金行使监督职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监会代位行使了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保险监管机关在保险保障基金中的角色变得含糊不清。因此,应建立独立的法人机构对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同时保监会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破产时,该法人机构负责对接管的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在没有接管公司时直接担负起对破产公司保单的转移、管理和处理。

(二)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化管理模式基本形成

1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化管理的概念

公司化管理模式是一种将公司的设立方式、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等因素引入由某种特殊原因而因地制宜依法成立的法人团体。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是将公司化模式引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中,但与一般公司具有差异。

2008年9月成立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标志着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已进入公司化管理模式阶段,该公司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属于非营利性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为1亿元。董事会由9名董事成员组成,9名董事分别来自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及3家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董事会将依据修订后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加以管理。由于公司运作时间较短,还有很多管理方式需要借鉴各国经验,结合本国国情不断探索。

2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性质

保险保障基金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团体,但其模式特殊。首先,该法人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自负盈亏,资金的投资要以安全性至上。其次,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自我募集形成的行业互质的法定基金,该基金用于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维护保单所有人的利益,其性质如同国家税收,自上交之日起即成为国有资金。从此角度,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该属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3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职能

根据新办法,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筹集、管理和运作保险保障基金;监测、评估保险业风险;参与保险业风险处置;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保监会负责管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业务等;财政部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批预算、决算方案等;在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由中国保监会拟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协商有关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国外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模式比较

(一)美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组织结构

美国的保险监管采用的是州级监管的方式,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州保险署或者叫做州保险委员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组织结构受其监管体制的影响,以州为单位运作,所有的州均通过立法建立了该州的人寿一健康保险保证协会和财产一意外保险保证协会,各州的管理协会是依法令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州保险监管机构监督其运行。

美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是通过各州保障协会管辖下的会员公司缴费来实现的。美国几乎所有的州保险保障基金都是采取事后征集的办法,即在发生保险公司无偿付能力的情况时,州保险保障基金的功能才会启动。只有纽约州采取事前征集的方法,即在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情况之前就向会员公司征收费用。

美国保险保障基金协会成员就职于业界保险公司,从会员保险公司选举产生,主要负责评估需征收保障资金的总量。州保险保障协会负责管理全州所有取得执照和开展业务的相应保险公司,保证了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可以集中切实地用在救援偿付能力危机的公司,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

(二)英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英国主要由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和行业自律组织承担对保险市场营销的监管,并于1975年制定了《保单持有人保护法》,旨在当保险人不能履行保险责任时,为保单持有人提供财务上的保障。英国的

保障基金采用事后征集的方式,根据上一年度的保费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征收。根据规定以向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中介人征收税款的方式,通过特设保单持有人保护委员会,来筹集的资金。一旦保险公司破产,委员会要保证保单持有人能够得到保险赔偿的90%;对于各类强制保险,根据保护法规定,委员会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三)日本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日本在1997年4月生命保险公司破产后,开始重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并于1998年3月通过了有关设置“付款保证机构”的相关法案。随后,日本建立了寿险与非寿险保单持有人保护公司,分别管理两个基金账户。保护公司的主要运行方式包括向接手的救援公司提供财务援助以及在没有公司提供援助的情况下承担破产公司的赔偿责任。负责管理基金的委员会成员多数为独立理事,代表着公众与消费者的利益。

日本的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采用事前征收的方式,各成员公司的年缴费总额视其净保费收入以及累计责任准备金而定,全部寿险公司年总缴费560亿日元,全部非寿险公司年总缴费65亿日元。基金账户的总体规模则分别限制在5600亿日元和650亿日元,即全体成员公司年最高缴费的10倍。

(四)国外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模式的特点

1 结构设置

国际上的保险保障基金一般为行业监管者发起,并由市场中的各会员公司共同集资建立的,保障基金通常交由非营利性的法定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美国保险保障基金其管理组织结构十分清晰,在发挥各机构作用的同时,共同维护保险保障基金的正常运作。英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组织结构则较为简单,保单持有人保护委员会全权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日本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由专门的寿险与非寿险保单持有人保护公司来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由于寿险和产险产品的性质具有较大差异,前者的保单持续时间很长,而后者多为一年。多数国家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产寿险分类不同,分别设置人寿健康保险保障基金和财产意外保险保障基金。这种安排有利于提高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效率,二者独立运行,可以有效避免交叉补偿的现象产生。

从组织结构成员设置上看,美国和英国都在其成员构成上包括了保险公司的人员,英国还将消费者成员纳人了其委员会,凸显了保险保障基金建立的目的,在管理上也更能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

2 基金筹集方式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和积累的方法各国也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如日本是事前按一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积累保险保障基金;还有的国家,如美国(除纽约州外)是在保险公司无偿付能力事件发生后,才按保险保障基金需求量在保险公司中筹集。

采用事前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方法,让各保险公司在出现无偿付能力之前每年就支付一定的费用,其好处:一是在时间上分散收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使保险公司一次负担较少金额的保险保障基金。二是可以使保险保障基金成本透明化,有利于保险公司安排财务计划,保持财务状况的稳定。在保险公司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采用这种方法尤为必要。三是事前筹集较之于事后收取更趋平等,使无偿付能力的公司无法逃避支付保险保障基金的义务。但事前筹集方式的不利之处是可能被滥用。例如在美国,纽约州政府使用这一基金来支付与保险公司无偿付能力事件毫无关系的费用。虽然其保证在需要的时候归还已被使用的保险保障基金,但这一行为降低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流动性。采取事后收取保险保障基金的方法,好处是可以防止基金被滥用,但不利之处却是增加了健康保险公司的当年财务支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同时它还让破产的保险公司逃避了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义务。

四、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完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组织结构设置、基金筹集方式、成员结构设置等方面有很多需要我国借鉴的地方,尤其是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刚成立不久,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国际经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发展的新路径。

(一)完善股权转让机制

保险保障基金实行公司化管理,意味着在保监会使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了新华人寿22.53%股份的问题上,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依法接收保险保障基金的全部资产,原保险保障基金持有的新华人寿股权由该公司承接。但该公司投资渠道并不包括股权投资,意味着持有新华人寿的股权是暂时性的,最后要将股权转出。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成立的一大原因就是处理新华人寿股权问题,因此完善股权转让机制是公司成立后急需解决的问题。当发生某家保险公司资金流出现问题,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时,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暂时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破产公司股权,然后采用投标方式为破产公司寻找新的合适的股东,保证被保险人的保单利益平稳过渡。对于暂时无力支付赔偿的保险公司,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过渡子公司,临时接管破产公司的保险合同以及向因短期现金流问题而无力支付赔偿的保险公司提供贷款。

(二)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

在人员构成上,美国、英国都由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人员,同时尽量避免政府人员的介入。我国成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化更应聘请资金运用、基金管理的专业人才,这些人才有从业的经验,能够洞悉市场的需要,对保险市场发展的把握也会更为准确。

需要专业化人才的同时,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人员更需职业化。暂且忽略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及保监会各自的角色问题,在管理层的组成成员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就是所有的成员几乎都是兼职性的在管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人员缺乏职业性。在西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越来越走向职业化,管理人员职业化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而这一点正是我国目前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组织结构中的一大缺陷,也是以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

原《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但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保险保障基金仅公布过2005年年报,披露了当年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为0.94%。除了少部分长期债券外,95%以上为银行存款。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适当拓宽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管理办法》规定,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下,保险保障基金资金运用的渠道在原来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公司化的管理模式下有专业人才的加入有利于加强投资的安全性,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确保保险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法规建设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权力的行使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方面可以提高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另一方面用法律来制约其管理,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

篇8

关键词 商业保险 新农合 模式探讨

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在二零零三年开始在全国农村范围推广的,它是在政府的带动和有力支持下,根据农民自己意愿来参加,通过政府、集体和个人多种渠道进行集资的一种新型农村医疗制度。它让农民基本卫生服务得到保障,从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民有病看不起的现象。自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以来,参保率达到了百分之九十几。但是,在开展具体工作过程中也会遇到了许多问题。

一、新农合的现状及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新农合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民的热心参与下,已经取得可喜的成绩。农民体会到了新农合给他们带来的方便和好处,每年的参保率都在不断增长,已经在农村的大部分地区得到广泛推广。

新农合的实施一般可以通过下面三种方式来进行:(1)可以通过本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保中心经办处理;(2)可以通过本地的卫生部门的下属合作医疗单位经办处理;(3)也可以通过社保公司自己独立经办。就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都采用由卫生部门经办的方式来进行。但是,由于新农合推行时间不长,还欠缺比较有专业的人员来进行管理,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而且也经常出现人力不足的现象。而且,基于当前的状况,卫生医疗部门在新农合建设中,既担负着监督的重任,还要对其进行管理。因此,不能真正体现出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农村医疗保险的运行是个关联到许多学科的复杂系统工程,从对它的基础数据进行搜集并且分析,到对它的保障范围和设计标准都必须要有一套专业的保险知识和掌握准确精算的技能。当前我国的新农合的经办都是以卫生部门和保障部门来共同完成的,费用成本非常高,而且没有专业的知识技能和管理方法,以上这些技术管理水平却是卫生部门和保险部门缺少的,而且管理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重要意义

(一)把公共物品转换为私人生产可以提高生产率

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体系还不完善,因此要依赖于社会保障市场机制的参与。打个比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客观上讲是属于公共产品类型,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负责,那么却要依靠市场来完成生产的过程。换个角度来说,商业保险参与到新农合中来,也是属于公共产品由私人企业进行生产的方式。公共产品通过私人生产可以根据不同的区域进行随意调整,能最大限度改善逐渐上升的成本问题。

(二)政府职责和保险公司的职责要明确

从当前形势来看,政府部门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不仅起着监督的作用,还执行管理的职能,存在着职能分工不明确的现象。让商业保险参与到新农合中来,目的就是为了转变这种不良局面,对卫生部门的管理、保险部门机构的运作以及让其他部门也参与到监督中来的运行模式都有很大的帮助。另外,从对这项资金进行管理方面来讲,政府部门不能代替金融机构,在对新农合资金管理上没有专业的知识,对资金不能合理地分配和运用,必须专门托付其他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管理。只有委托专业金融机构来管理资金,才能降低成本,让资金恰到好处地合理运用,避免资源无端浪费。商业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资金管理能力,政府职能部门通过严格地比较和筛选,最后选择了拥有较强的实力、良好方案、以及所耗费费用比较低而且又有良好信誉度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进行资金管理,以保证新农合的运行顺利进行。

(三)针对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让保险公司参与到新农合来是正确的选择

我国现阶段的人口老龄化增长速度在世界排名首位,而且在未来几十年,老龄化人口也会持续增长,将会给社会医疗保险的支付带来了危机,医疗保险资金也会造成严重短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无法达到平衡,也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资金负担。针对这种现象,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就必须让保险公司参与到这个项目中来,在原有的医疗制度上做更进一步的完善。

三、对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几种模式进行对比研究

(一)基本模式介绍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一般运用三种模式来进行:基金管理模式、保险合同模式和混合模式。1.基金管理模式是政府对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处理。当然,保险公司并非从合作医疗基金里边直接提取费用,它只是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在报销、结算和审核方面提供服务,合作医疗的基金出现空白或者透支等风险都和商业保险无关,全部责任由政府承担,如果基金有剩余就转到下一年使用,这种方式既简便又能降低成本费用。

2.保险合同模式是政府部门把在新农合中集资到的资金投保到农民医疗保险中,政府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赔付限额和比例中进行商量并达成共识,然后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保险公司按照规定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保险。当然,运用这种模式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新农合基金透支风险。

3.混合模式是处在前面提到的基金模式和保险合同模式之间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比较复杂。由保险公司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通过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如果当年的基金出现赤字或透支则由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如果基金有剩余直接转到第二年使用。当然,如果合作医疗基金盈利,保险公司依然可以从中得到适当的利润。

(二)对以上三种模式进行对比

1.基金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应用是保险公司参与到新农合中最普遍也最实用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依靠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和基金管理经验来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让保险公司的在实力、品牌、网点、技术和方法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体现。从实践结果证明,这种模式的应用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合作医疗通过缴费的方式作为最初始的成本,还有参加或管束计划的人员也会产生间接成本。如果这些基金运作都由保险公司来安排,可以有效降低这些间接成本的费用,从而让基金能够得到合理运用。

从另一方面来讲,现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都是区域性单独运作,农村很多外出打工的流动人口异地报销非常困难,导致农村流动人口无法参加新农合中来。如果通过保险公司采用基金管理模式,发挥保险公司异地赔付的功能,这样就可以为流动人口异地报销提供方便,让流动人口也可以积极参保。当然,基金管理模式也存在一些缺点,它无法彻底地解决新农合集资困难的处境,它仅仅负责新农合的基金管理,只是为政府分担这方面的压力,基金管理模式还不能提供分担风险、防止灾害和损失发生的功能,无法为新农合提供更好的服务。

2.保险合同模式

这种模式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风险,而且要面对很多的困难的管理模式,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保险的模式进行操作运行。这样政府方面可以有效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承担较小的风险。基金管理模式不能获得很大利润,没有很大积极性,而保险合同模式虽然要承担部分风险,但如果运营顺利,可以带来比较多的利润。让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到新农合中,还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

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既采用了基金管理模式的科学管理方法,又体现了主动性强和分担风险的特点。但是,由于政府和保险公司他们之间的责任还不够明确,要花费很大的谈判成本,尤其到了后期,经常会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很多保险公司不为政府承担风险又想分到利润。因此,这种混合模式的运用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四、结束语

让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新农合中来,社会资源可以得到有效利用,保险公司还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各方面职能,让新农合在开展过程中,提高良好的工作效率,并降低费用成本。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是必由之路,它可以实现我国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金彩虹.“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缺陷的理论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06(9).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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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0-0099-03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For the catastrophic disaster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catastrophic disaster management pattern. Mature management mode of catastrophic disaster insurance compensation system has been built and management experience has been gained in 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Some experiences and idea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on catastrophic disaster insurance are studied and discussed.

Key Words: Disaster Risk; Risk Management; Insurance Compensation

一、巨灾风险概述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性、无法预料、无法避免而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从全球来看,由巨灾造成的死亡、伤害和移民每年影响着数亿人,同时财产损失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也以惊人速度上升。

据瑞士《Sigma》2007年12月24日的年度报告报道,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无论是全球巨灾的数量还是其破坏程度都呈上升趋势。从1988年起,除1993年和1997年外,全球自然灾害年度损失都在100亿美元以上。近十年来,中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

二、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补偿不足:单一国家财政救济转移作用有限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很小一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灾害事故发生频率的增加,单纯依靠财政补偿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且财政实际用于巨灾补偿的支出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相对较低,难以弥补巨灾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

表1 2004年至2008年我国巨灾损失情况(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民政部资料及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二)发展缓慢:商业性巨灾保险体系发展滞后

在2000年和2001年,保监会连续下发了关于地震保险的通知,指出“地震险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因此,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破坏性特别严重、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如地震、海啸、台风等巨大灾难不予承保。

(三)能力不强:商业性保险对巨灾风险的补偿能力偏低

由于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且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导致目前保险对巨灾的经济补偿呈现杯水车薪的现象。如2005年我国沿海地区遭受的7次台风中, 国内保险业共支付赔款13.13亿元, 仅占台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68亿元的2.46%。

(四)制度缺位:巨灾风险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一是我国尚未建立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二是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三是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序;四是巨灾保险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积累。

(五)技术薄弱:巨灾风险管理受到经营技术制约

经营巨灾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有一定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一个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从而对经营巨灾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

三、国外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

(一)日本的地震保险:三方分摊巨灾风险

日本的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来分担。

1966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初步建立了日本地震保险体制,即建立了以资助受灾灾民安定生活为目的,政府的再保险为前提的高公共性的灾害保险,由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地震保险责任的一部分进行再保险。为鼓励居民投保地震险,后来日本又颁布《地震保险相关法律》等法令。

在日本的地震保险法律制度中,地震保险分为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两种,其中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仅由保险公司提供,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其具体的实施过程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

另外,在地震保险的风险移转上,日本采取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这叫“A特别签约”,日本再保险公司又将部分再保险向日本政府和各保险公司购买再再保险,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再再保险叫“B特别签约”,向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叫“C特别签约”。由此看来,这种由“A特别签约”和“B特别签约”或“C特别签约”组成的双重再保险即构成了“二级再保险模式”。) 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二)欧盟的巨灾保险:建立保险基金

欧盟国家像挪威、英国和西班牙等大部分国家巨灾保险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商业化运作和商业化管理,政府参与程度较低。

先以挪威为例,挪威于1979 年开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Norwegian Natural Perils Pool 简称NNPP),并于1980年实施。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纳入基金。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完全采用商业化运作。其主要特点是:在挪威境内开展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都是该基金会的成员。目前,有70 多家保险公司成为基金会成员单位,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收取巨灾保险的保费,并将所有的损失告知巨灾风险基金会。对每次巨灾,由巨灾风险基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并根据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成员公司之间进行分摊。

西班牙的巨灾保险体系由保险赔偿联合会(Consorcio de Compensacion de Seguros)运作,该联合会是一个向财政部负责的独立法人,总部设在马德里,他有自己的资产,行为受司法管辖,巨灾费率由协会确定(一般为0.009%-0.195%,并实行10%的免赔,对特大灾害免赔率可提高到15%)。巨灾保险的保费由保险公司在销售普通保单时收取,然后交给联合会,保险公司收取5%的手续费,联合会的赔付能力由国家担保。

(三)美国的飓风保险:巨灾证券化

在美国,一些有趣且有新意的帮助保险公司为巨灾损失融资的方法已由私人资本市场引入,这些新型资本市场工具最具有代表性的巨灾期权的发展。

1995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设计出一种较为成功的新型巨灾指数选择权―PCS期权(PCS Option)。根据实证资料显示,PCS Option 可视为一种零市场风险的投资工具,能够有效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所以国际投资机构也纷纷进入该市场,使得交易量有明显增加的趋势。

以美国飓风保险期权的具体合同为例:佛罗里达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期权合同,只要在特定年的第3季度(飓风季节)佛罗里达发生的飓风保险损失在100亿元美元到150亿美元之间,该保险公司就会得到一笔正的收益。当然保险公司必须支付期权费。这个期权费依赖于市场对飓风损失的估计。如果保险公司的飓风损失与整个佛州的损失高度相关,期权合同将在保险公司正需要时(飓风灾难之后)提供其所需要的资金。

随着飓风巨灾期权的成熟,加上已经风靡的巨灾债券,使得美国的巨灾保险达到高度的证券化。这种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好处:既可以将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以类似再保险的方式分散到市场上,又给市场上一些希望以此套利的金融投机者提供了机会并活跃了证券市场。

四、如何构建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

(一)期待“灾强险”

从国际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欧盟国家就是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巨灾保险,通过强制保险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我国也有必要建立巨灾强制保险制度。国家应制定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巨灾的出险频率、地理区域来划定强制巨灾保险的范围。

(二)巨灾保险宜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经营

在我国现有保险市场条件和保险经营水平下,巨灾保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来运作很不现实,事实上商业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单独提供巨灾保险服务。此外,巨灾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国家财政有限,当前我国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种种弊端已逐步显露。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宜采取由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经营的运作模式。具体说来,巨灾保险由个人投保,商业性保险公司遵循市场化原则特许经营,政府并不直接参与,而是以最终再保险人的身份(政府组建国有地震再保险公司作为最终再保险人)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超额赔付保证。

从日本地震保险中看出,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不仅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也增加了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的信心。其中,在巨灾保险分担的设计上,也规定了不同的巨灾损失下,政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自承担的份额,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财务上的混乱。

(三)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和巨灾风险管理协调委员会

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国家的基金会机制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政府的国家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由政策性保费收入部分、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计提部分和国家向商业性保险公司征收的一部分营业税组成。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保证偿付能力的考虑,同样需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主要从每年总保费收入中提取的部分、巨灾保费及其专项资金的运用收益组成,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另外,为加强国家对巨灾风险的管理,我国有必要成立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政府机构―巨灾风险管理协调委员会,对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部门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探讨巨灾衍生产品分散风险

从美国飓风保险的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巨灾风险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环。巨灾衍生产品作为一种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物,是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利用金融市场来分散风险的风险证券化形式。通过巨灾衍生产品可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增强社会危机处理能力,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资本市场还未达到类似美国的成熟,目前开发巨灾衍生产品的时机尚不成熟,但从长远来看,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能力。

(五)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分析模型

由于巨灾发生的概率往往是数十年不遇或是百年不遇,因此目前基础数据相当缺乏,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因此,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做好一些基础性的技术工作,比如建立巨灾损失分析模型等,这样才能解决巨灾保险的定价和强制保险范围等问题。据悉,目前世界银行正在与中国保监会合作,建立巨灾风险数据库,研究巨灾发生的概率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评估。

参考文献:

[1]佐伯治俊.日本的地震保险[J].日本:安田金融保险动向,2000,(4).

[2]王棋.欧盟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以及对我们的启示[J].上海保险,2005,(2).

篇11

《金周刊》记者分析:国内几家主要的财产险、人寿险保险公司对投资部门的外挂、改制或搬迁,不是普通的机构调整,而是反映了保险业对提高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程度的空前重视,预示着我国保险业面临一次结构变革,保险公司延伸出来的资产管理公司也许很快就会浮出水面。一位业内人士说:“(新的投资机构)将参照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运作模式进行构建。”

管理着7133亿欧元资产的德国安联集团下一步是在中国拿到资产管理业务的许可证

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可能超过很多市场人士预料。保险(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尚未“出世”,但在国际保险业,却几乎已是“标准模式”了。

记者在多次采访德国安联、英国商联、美国信诺、美国信安、林肯金融集团、瑞士丰泰、加拿大宏利、瑞典斯堪的亚保险集团等国际保险大鳄的过程中了解到,国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部门往往比银行和基金公司更具有融资能力,巨大的融资能力造就了管理财富、消化资金、专业投资理财的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对巨额资产的管理经验随着保险公司的百年历史日臻成熟,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又会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不断“放大”融资水平。

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包括三大块业务:寿险、非寿险和资产管理。令安联引以骄傲的是,安联还是世界10大机构投资者之一,最近的数字中,安联集团管理的资产7133亿欧元。目前,安联已获准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据说,安联的下一步是在中国拿到资产管理业务的许可证。

另一家主要的国际性的机构投资者茂利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英国商联保险CGUplc的控股公司。商联是一家国际性保险集团,它的业务包括四大块:寿险、非寿险、国际业务和资产管理。作为机构投资者,它还是欧洲最大的基金管理人之一。至1998年12月31日,商联保险管理下的资产超过2000亿美元。这相当于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近20倍的资产。

瑞士苏黎士保险集团的业务也分为四大块:寿险、非寿险、再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其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独立性质的公司,除负责母公司的资产管理和投资外,还代客理财及负责第三方基金管理。

这些国际保险集团内部的资产管理公司都具有完全独立的董事会、管理团队和组织结构,有着各自不同的投资理念和鲜明的业务特色,拥有投资领域内最出色的专业队伍。

中国人保投资管理部的组织架构已能看出基金公司的“身形”

保险投资部门上演“独立运动”

国内保险业的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催生出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诞生。

今年年初,新华人寿董事长在他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入改革投资管理体制,推行投资银行运作模式……将金融投资部比照投资银行管理模式,模拟独立法人实体运作,财务上单独核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张鸿翼接受采访时亦认为:“保险与证券两个行业确实是有隔膜。这两个行当在运作机制、决策机制、工作效率、人事制度、薪金制度很难对接。从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方面考虑,也应该在保险公司内部对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实行分业管理。”

来自保险人士的共识是:由于投资部门的工作性质、专业方向、管理手段都与保险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大相径庭,因此,按照现资银行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模式成立相对独立的投资公司或单设投资机构,有利于从组织上避免不同性质的业务工作间互相掣肘、提升保险投资业务的专业化程度,使保险投资能真正按照专业化投资业务的要求去做。

记者了解到,几家欲成立独立资产管理机构的方案都是比照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如下辖投资研究部门、基金管理部门和业务操作部门。

于2000年底筹建,今年年初建立的中国人保投资管理部的组织架构已能看出基金公司的“身形”,人保投资管理部分为四个部门,即研究部、运营部、核算部、投资管理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家保险公司的上上下下都为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而着急,但果真渠道打开,如保险资金入市,面对成千只股票,成千家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假如不在组织和人才方面做好准备,保险资金入市的风险将难以控制。从这方面考虑,与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相配套的政策应该是让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形成专业化、独立运作的机构。

“保险公司狭窄的投资渠道也是保险公司长期以来没有大力发展投资专业队伍的重要原因。”新华的沈志卫说。那么,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相比,存在哪些专业方面的不足呢?“主要体现在投资专业队伍的单薄,特别是市场研究力量普遍存在比较大的欠缺,但现有的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和薪酬水平又很难吸引到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因此,成立独立运作的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根上理顺管理体制,以专业化公司的结构组成专业化的投资团队。”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投资部门的“独立运动”也正反映和顺应了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逐渐放宽。

篇12

一、我国保险市场以及保险公司现状

1.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随着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金融行业在政策上,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开放性管理,这让作为金融重要分支的保险业,也受到了更大的挑战。现在已经不再仅仅是外国保险公司,跻身中国保险业市场的简单层面,已经开始出现外国保险公司,占据中国保险业市场重要比例的严重问题。

2.我国保险公司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协同效应可以让多样性经营创造出意想不到的价值,外国正是看中这一机遇,在不断进行金融发展改革的过程中,完善并实现了对保险公司的金融集团化经营。甚至多次修改或是废除金融管理法例,开通保险等金融业的混合式经营模式,而且外国的保险公司,在这些创新性的金融改革过程中,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与此相对,我国经济市场的保险行业,在这种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却明显出现了由于管理模式陈旧,带来的发展障碍。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整个保险市场当中,外国保险公司或者是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占据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的市场比例,这个比例的比重,甚至可能随时危及到我国保险公司的生存。为了让我国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市场发展前景看好的时期,减缓受到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冲击,急需我国保险公司进行经营模式创新,以求企业的稳定与长远发展。

二、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保险公司急需进行金融集团化经营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1.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们拿国内效益较好的保险公司,与国外效益较好的保险公司进行实力对比,可以发现:竞争力弱的原因,不仅仅是反映在简单的数字差距方面,还体现在管理模式层次上的差距。笔者总结了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1)金融经营结构单一;(2)服务类型陈腐传统;(3)金融经营范围狭窄。

2.国内保险公司进行金融集团化经营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为了在日益开放的保险市场大环境下谋求更稳定、更长远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在坚持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方针的基础上,适时进行经营模式调整,做好与国外优秀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比较,积极学习国外保险公司在金融集团化经营模式上可以为我所用的经营方式,扬长避短,制定一套符合我保险公司发展的经营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保险公司,在面对国内保险市场不断扩张开放的大趋势下,可以不受外资保险公司影响,提升自身竞争实力,获得稳定、长远的发展。

三、对我国保险公司金融集团化经营模式的探讨

我国保险公司金融经营结构单一问题,会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自身抗风险能力偏低;而对于我国保险公司服务类型陈腐传统问题,不仅仅会让国内保险公司,由于无法满足现在保险客户的实际需求,丧失营销机会,还会让保险客户质疑保险的风险承担能力;最后对于我国保险公司金融经营范围狭窄的问题,会让保险公司风险分摊能力偏弱。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结合大量书籍文献,总结以下几点建议措施。

1.正视自身经营模式上的优缺点,积极学习国外优秀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

积极培养招收,具有先进保险金融集团化管理知识的人才,具体操作方法灵活多样,不仅可以跟大学签订定向人才培养的合作项目,及时吸收,具有保险金融集团化经营管理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还可以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最新管理知识的讲座学习;而且还可以采取国外实地学习的方式。但是,一定要在保险公司进行金融集团化管理知识接收过程中,注意扬长避短,需要坚持所有知识的学习,必须是在以保险行业作为经营主体的基础之上;同时要结合各分属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点,进行切合企业发展的集团化管理;在实际采取集团化管理的过程中,要方式灵活,即可以结合择优收购的方式,也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特点,选择并购一些经营其他金融类型的小型保险公司,但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母公司,需要制定合适的管理方针,这样才能实现目标一致,分工明确的统一综合性管理;除了上面两种方式,还可以在外地或小地区,建立分公司,力图实现:在大方针指导下的自主性活动,能够为公司扩宽经营项目、增加利润效益的目的。

2.根据我国对保险行业的政策,制定符合我国保险公司的金融化经营方针

需要根据我国对保险行业的政策,制定符合我国保险公司的金融化经营方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保险公司,由于过度重视集团化经营的表面性,而造成的经营主业混乱,成本爆表等问题。我们知道:我国对金融业已经扩宽经营范围,允许各金融公司进行多样化的金融活动。为此,很多国内优秀的保险公司,都在尝试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在人寿保险公司开办银行以后,有很多国内的保险公司,先后在不违背国家,对保险行业经营管理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开办银行,进行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金融活动,来加强自身资金的流通渠道。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还有效地进行了业务渗透,取长补短,像平安保险公司,甚至采取了直接上市的方法,来进行资金的融取,实现金融业务有效融合的目的。

3.积极引进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加强并扩展业务合作,避免我国保险公司金融集团化经营流于表面

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明确金融集团意义:金融集团主要是指那些有多个子公司,由控股母公司来进行经营管理控制,至少从事银行、证券,或者保险三种经济金融业务当中的两种的多元化金融业务公司群体。在坚定金融集团化管理指导意义的基础上,研究保险公司产品的功能,增强其金融性。不仅可以根据数据,分析寻找客户需求量大的产品,进行功能性增强;还可以采取实地调查,或者网络问卷的方法,调查并总结,保险公司金融集团旗下所有区域客户的需求特点,然后根据各地区特点,“量身定做”适合该地区客户需求的保险业务项目。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各金融业务之间的密切合作,以及行业业务范围的自我约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由于母公司管理的不完善不到位,所导致的业务松散问题;也可以在保险公司金融集团化管理过程中,实现业务的独立监管,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发生资金分配不均,分摊不当等原因,带来的集团组织泡沫化经营问题,实现有效化解保险公司金融集团,由于业务多样化而潜在金融管理风险问题的目的。

4.加强国家对保险行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政策扶持力度

对于那些已经采用保险金融集团化,进行经营管理的保险企业,应该通过政策扶持等方式,挖掘并实现保险企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传统效益的最大化,权衡利弊,结合立法手段,完善那些进行金融集团化经营管理的保险公司在法律层面的地位问题,尽量为那些已经采用保险金融集团化,进行经营管理的保险企业,营造一个好的活动环境,并鼓励保险监管部门对国内各大保险公司,进行积极研究,试图找到一个与时俱进的创新性监管方式,力求将那些集团化经营管理的保险公司,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降到最低。

5.经营方式科学、规范化,避免出现金融集团化管理分割与金鸡独立问题

我国保险公司,由于长期以来,受到来自人文观念、技术理念局限,呈现低资本高风险保障的问题影响,导致我国保险公司与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在资金成本上根本无法比较,这就需要我国保险企业,在通过金融集团化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提升自身资产规模,加强资金的运用以及收益效益。笔者认为:需要进行金融集团化管理的保险公司进行资本金总量扩宽,补足准备金提取等准备,适当进行变相经营,采取多样化手段,扩宽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专业化、优质潜力化、集中化的指导原则,适时开办分属子公司,或者简单的营销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要充分实现在财务、业务活动、股份股权,以及活动方针战略等管理方面的绝对控制权。实现保险公司在经营方面低成本高收益率的目的,避免出现资金流动环节的“夭折”问题。

结论

总之,为了帮助我国保险公司顺利完成金融集团化这一重要创新性经营转变,不仅需要我国保险公司,效仿国内外优秀保险企业的先进经营方式,还需要我国政府部门,能够采取相应政策,鼓励保险企业进行经营模式创新,并帮助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证券、银行三方的有机融合,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经营,让国内保险公司达到资本重组,金融业务的扩宽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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