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交易范文

时间:2023-09-03 15: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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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交易

篇1

二、当期内部固定资产交易抵销处理

第一种类型的抵销。首先,应将买方购进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损益,以及卖方确认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予以抵销;其次,由于买方对该固定资产按照包含未实现内部损益的原价计提折旧,折旧费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从企业集团来讲该固定资产应按照不包含未实现内部损益的原价计提折旧,因此还必须将按未实现内部损益当期多提或少提的折旧金额予以抵销。

[例1]甲企业2008年1月1日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乙企业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销售价格为250万元,销售成本为200万元;乙企业对该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寿命5年,预计净残值为O,为简化折旧处理,假定乙企业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当年按12个月计提折旧。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先将与该内部交易相关的内部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以及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损益抵销:

借:营业收入 2500000

贷:营业成本 2000000

固定资产――原价 500000

同时,将乙企业该固定资产当年多提的折旧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00000

贷;管理费用 100000

通过以上分录,在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固定资产原价减少50万元,累计折旧减少10万元,营业收入减少250万元,营业成本减少200万元,管理费用减少10万元。

第二种类型的抵销。首先应将买方购进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损益,以及卖方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予以抵销;其次,应将未实现内部损益当期多提或少提的折旧额予以抵销。

[例2]甲企业2008年6月30日将其账面价值为14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乙企业对该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借:固定资产――原价 200000

贷:营业外支出 200000

这笔抵销分录是将甲企业该固定资产的处置损失与乙企业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损益抵销。因为甲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损失2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减少了当期利润,乙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格120万元入账,而从企业集团来讲,因为是内部交易,该固定资产处置损失不应确认,该固定资产仍应按照原账面价值反映。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20000

这笔分录是补提乙企业该固定资产当年少提的折旧。因为乙企业按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120万元计提折旧,而从企业集团来看该固定资产应按照原账面价值140万元计提折旧,所以按照年限平均法乙企业当年少提折旧2万元(20÷5÷2)。通过以上分录,在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固定资产原价增加20万元,累计折旧增加2万元,营业外支出减少20万元,管理费用增加2万元。

第三种类型的抵销。如果买方购入后当期将其销售出去,卖方确认的损益已经实现,无须抵销。但买方销售商品确认的营业损益从企业集团来看是属于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应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所以要进行损益项目的调整。

[例3]甲企业2008年4月30日将其账面价值为4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作为普通商品。

若乙企业6月5日将其以55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则应将乙企业确认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调整为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收入 550000

贷:营业成本 500000

营业外收入 50000

甲企业个别报表中确认的营业外收入10万元属于已经实现的损益,不用抵销。在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营业收入减少55万元,营业成本减少50万元,营业外收入增加5万元,这样合并报表中营业外收入的合并数为15万元。

若乙企业年末仍未销售出去,则应将甲企业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与乙企业期末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损益抵销:

借:营业外收入 100000

贷:存货 100000

[例4]甲企业2008年5月30日将其账面价值为4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作为普通商品。

若乙企业6月5日将其以25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则应将乙企业确认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调整为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收入 25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营业成本 300000

甲企业个别报表中确认的营业外支出10万元属于已经实现的损益,不用抵销。在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营业收入减少25万元,营业成本减少30万元,营业外支出增加5万元,这样合并报表中营业外支出的合并数为15万元。

若乙企业年末仍未销售出去,则应将甲企业确认的营业外支出与乙企业期末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损益抵销:

借:存货 100000

贷:营业外支出 100000

三、以后会计期间抵销处理

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种类型的抵销。在以后会计期间,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种类型买方的个别报表中仍以购买原价列示内部交易

形成的固定资产,上期期末折旧余额仍包含按未实现内部损益计提的部分,而且上期多提或少提折旧对损益的影响会使买方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少计或多计;卖方的个别报表中期初未分配利润包含着前期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形成的损益。所以以后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应将上述影响予以抵销,然后再抵销本期买方个别财务报表中按未实现内部损益多提或少提的折旧。

[例5]沿用例1资料,2009年年末,应将买方的固定资产原价 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损益与卖方的期初未分配利润抵销: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5000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500000

同时,将买方上期多提的折旧和少计的期初未分配利润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100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100000

此外,将买方该固定资产本年多提的折旧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00000

贷:管理费用 100000

通过以上抵销分录,在2009年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固定资产原价减少50万元,累计折旧减少2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减少40万元,管理费用减少10万元。

[例6]沿用例2资料,2009年年末,应将买方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损益与卖方的期初未分配利润抵销:

借:固定资产――原价 200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200000

同时,将买方上期少提的折旧和多计的期初未分配利润抵销: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2000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20000

此外,补提买方该固定资产本年少提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 4000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40000

通过以上抵销分录,在20的年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固定资产原价增加20万元,累计折旧增加6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增加18万元,管理费用增加4万元。

第三种类型的抵销。如果上期买方购入的商品存货上期已经销售出去,对以后期间不会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下以后会计期间没有抵销的会计处理。如果上期买方购入的商品存货本期才销售出去,卖方个别报表中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包含的内部损益应予以抵销,同时应将其确认为本期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买方个别报表中本期销售商品确认的营业损益从企业集团来讲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因此,第三种类型的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以后会计期间的抵销主要是进行损益项目的调整。

[例7]沿用例3的部分资料,甲企业2008年4月30日将其账面价值为4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作为普通商品,乙企业于2009年3月6日将其以55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2009年年末,应将甲企业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包含的内部损益抵销,同时将其确认为本期的营业外收入: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同时,将乙企业本期确认的营业收入以及营业成本调整为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收入 550000

贷:营业成本 500000

营业外收入 50000

通过以上抵销分录,在2009年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年初未分配利润减少10万元,营业收入减少55万元,营业成本减少50万元,营业外收入增加15万元。

[例8]沿用例4部分资料,甲企业2008年5月30日将其账面价值为4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作为普通商品,乙企业2009年6月5日将其以25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则2009年末,应将甲企业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包含的内部损益抵销,并将其确认为本期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100000

同时,将乙企业本期确认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调整为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收入 250000

篇2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制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_________进行转让,该标的账面价值_____元,评估价值_________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_____同意。

三、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___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元,双方约定在_________内,乙方(①一次、②分期)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_________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__为保证条件,分_________次,分别在_________付清。

四、资产交割

乙方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者首付款后,甲乙双方_________(1、按付款比例;2、一次性)进行资产交割,甲方将编制好的《资产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五、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

六、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_________(①依法向_________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赔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九、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____负责,于_________日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邢台市产权交易市场凭本合同及《资产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二、其他

篇3

在京津冀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天津凭借突出的区位优势,成为国内土地投资的热点。参会的天房集团团泊湖项目是天津城市总体规划中11个新城之一,规划面积达到210平方公里,距天津中心城区仅14公里,有多条高速公路环绕,区位条件优越,交通便利。天津北辰区对此次的土地投资交易洽谈会十分重视,不仅北辰区区长高学忠先生发表了主题为“京津冀一体化下的土地投资机会”的重要演讲,其打造的京津城际地区综合提升工程也受到众多投资商的关注。北辰区位于天津中心城区北部,是京滨综合发展轴的重要节点。北辰区经济实力雄厚,优势产业突出,交通发达、区位优越、生态宜居,2014年拟出让25宗地块,成为地产开发商关注的热点地区。

本届土地投资交易洽谈会不仅有国内众多优质土地项目的展示,海外优质项目的加入也成为一大亮点。随着海外投资和购房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土地开发商和投资者将聚集的目光转向海外土地市场。马来西亚作为海外投资的“潜力股”,丽都海滨、浮罗交怡海底国、珍南海滨、宝丽格地块等多个优质项目在本届洽谈会上集中展示,引起在场人员的极大兴趣。在国内市场趋于饱和,房企大举进军海外市场之时,马来西亚有望成为中国内地房企的下一座金矿。

篇4

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是以地铁、轻轨、磁悬浮等城市轨道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筑安装、运营服务为主业,兼顾轨道沿线及周边的通信、广告、房地产等多元化业务开发的大型企业集团组织。作为资产密集型企业集团,不仅资产种类繁多,分布广泛,而且资产变动频繁,资金比重大,因而,围绕资产管理,以现代企业EAM为核心,构建包括资产前期管理、运营管理、维护维修、更新改造、报废清理的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一体化信息平台,不仅能够实现财务管理与业务运作的整体协同,而且能够帮助企业实现资金、实物、技术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实现资产管理的高效决策、管理和执行,成为引领及支撑企业发展的持久驱动力。

一、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资产管理的特点

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资产,是指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以及多元化事业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所有的或占用的全部基础设施和设备物资,如企业经营管理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一般资产,轨道线路、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备品备件、维修、检测设备等轨道交通专用资产,企业集团进行多元化开发业务形成的资产。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不仅资产种类繁多,分布广泛;而且变动频繁,资金比重大,呈现出与一般工业企业不同的特点。

(一)资产种类繁多

除了一般企业都具备的生产办公、交通运输设备及房屋建筑物以外,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还拥有许多专用的固定资产和物资。尤其是“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的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仅仅轨道交通运营项目,就经营管理着13个大类的固定资产和29个大类的物资,固定资产管理涉及轨道线路、机车车辆、车站设备、供电系统、通信设备、信号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给排水系统、环境监测及预警系统、消防系统等多个门类,此外,还拥有多元化开发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广告等资源性资产,可以说资产的种类多种多样,数量繁多。

(二)资产分布广泛

与一般企业不同,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具有典型的公众服务特征,轨道交通线路延伸到哪里,固定资产就分布到哪里,因此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大部分资产如线路、机车车辆、站场等,分布在城市的不同地点,分布区域十分广泛。

(三)资产变动频繁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畅通出行的要求愈加迫切,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建设保持快速增长的规模,不仅每年都有大量基建项目开工或竣工投产,新增资产的管理增加了相当大的工作量,而且,由于安全生产和技术升级等方面原因,原有的一些固定资产需要大规模的更新改造,因而,企业实物资产新增、变动频繁,特别是固定资产的附属附件,因日常维修维护业务而变动更新更加频繁,增加了资产管理困难。

(四)资产资金比重大

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和运行支出所需的资金数额巨大。即使在项目耗巨资建成投入运营之后,一方面,按照一定的规程对轨道交通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是城市轨道交通企业重要的日常任务,为了达到安全运营的要求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另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固定资产常常需要更新改造,也要求投入大量的资金。因而,资产管理水平的好坏,实质上反映着城市轨道交通资金运营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企业投入产出效益大小。

二、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资产管理信息化的发展

现代资产密集型企业,愈来愈多地应用EAM系统,并由此开始了企业的资产管理信息化进程。EAM(Enterprise Asset Management),是现代企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资产从设计、采购、建造、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维修维护、大修、更新改造、折旧及价值补偿直到转让报废的全生命周期,其核心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IT)提高资产的运行可靠性与使用价值,降低维护与维修成本,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与人员职业素养,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EAM在电力、电信、石油、石化、交通运输等资产密集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以伦敦、巴黎、新加波等世界著名地铁公司普遍应用EAM,我国北京、香港、上海、广州等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正在实施或深化EAM应用。

国内已经实施资产管理系统软件的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基本采用国外的软件,主要有美国Infor公司的企业资产管理D7I、美国IBM公司的Maximo资产管理解决方案、瑞典IFS公司的企业资产管理系统、德国西门子的BFS++等。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发展和积累,多数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资产管理跨过了“部门级”的系统应用,形成了多条纵向应用的体系。由于以往网络信息技术的限制,他们大多没有进行信息平台的整体规划,而是通过点对点的方式进行系统集成,呈现出多种异构系统,形成众多的“信息孤岛”,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没有统一的资产管理平台,缺乏轨道交通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等资产前期管理系统集成,缺乏资产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管理系统,呈现资产多头数据源,存在信息孤岛,规划设计的技术知识不能有效传递与继承,资产构建与资产维护维修技能相互分离,再加上数据统计口径不同,形成企业财务账面资产和业务占用实物资产对账困难;

(二)资产管理相关子系统之间没有集成,形成众多“信息孤岛”,资产的规划设计、工程项目、资产运营等相互分离,采购单位无法获取完整准确的设备物资技术指标,常常导致采购的设备物资(备品备件)无法使用,既造成资金占用,又造成设备维护延期,甚至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运营。

(三)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伴随着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经营城市的理念逐步确立,客观上要求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上,不仅跨行业――轨道交通、通信、广告、房地产、商业经营等等,而且跨单位、跨部门――轨道企业、财政、金融、建设、安全等企业单位与政府主管业务部门,并且,伴随着信息技术进步,基于城市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的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集成应用逐渐成为大势所趋。

三、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的技术与实践

资产管理系统(EAM),是资产管理理论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相结合的成果,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管理理论创新与实践层出不穷,至今,EAM已经发展到了企业级的整体协同、一体化应用阶段,并逐步向企业、政府、社会整体协同应用方向发展,从理论到技术,为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资产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打下了重要基础。

(一)《与时俱进的设备管理与维修》一文中分析了CMMS(Computerize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ystem,计算机维修管理系统)的发展历程,说明了设备维修管理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从CMS(Condition Monitoring System,状态监测系统)到CBM(Condition Based Maintenance,基于状态的维修管理),从数据库、电子表格到CMMS的发展过程,指出CMMS将从数据记录发展为网络化、分析化和智能化管理,并逐渐将来自不同领域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汇总、综合,将计算机技术潜力发挥出来,提供更高的管理效率。

(二)香港地铁资产管理应用情况

陈建伟《设备维修管理系统在地铁运营管理中的应用》介绍了轨道交通行业维修管理系统的构成,点明了维修管理系统的核心内容:设备维修管理系统以设备台帐为基础,通过设备预先定义的预防性维修策略自动生成维修计划,并对维修计划及所需资源进行合理安排,生成预防性维修工单;对发生故障设备创建故障工单;根据工单进行检修/维修作业;作业完成后,获取工单的故障、成本等相关信息,并对维修活动及维修成本进行分析。文章最后指出:希望未来有一个符合国情、专门针对轨道交通行业特点的设备维修管理解决方案。

(三)基于SOA架构的EAM系统集成的应用

在《基于SOA架构的EAM系统集成的应用》一文中作者提到,随着企业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对EAM系统和相关专业系统进行无缝集成的要求愈来愈高。企业需要构建自己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便进行信息共享与集成,不仅同现有的系统和数据库进行数据交互,还要同许多异构系统进行数据互访。文章提出通过SOA(Service-Oriented Architecture)技术来构建EAM系统平台,提高企业资源系统信息共享的敏捷性和动态性,为大型企业集团构造信息化平台提供信息资源整合解决之道。通过引入SOA技术,使得EAM平台构建更有效地配置设备、人力、工具及其他资源;更容易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有效控制设备维护及维修费用;并且建立企业自有知识库,提供企业决策及分析所需的信息资源;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建立统一框架,兼容未来的应用。

(四)广州地铁一体化资产管理实践

广州地铁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将实现从“设备运营为核心”向“资产运营为核心”的管理战略转变,有效地实现生产运营过程中各个环节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避免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信息和系统的脱节,形成统一的资产数据标准,在部门之间搭建信息化桥梁,使其信息实现智能化的双向互联互通,从根本上规避信息孤岛和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企业发展瓶颈。

四、郑州轨道交通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概述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注册成立,根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郑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08-2020),郑州市远期轨道交通线网方案由6条轨道交通线路组成,将形成“三横两纵一环”的线网结构,全长202.53公里,概算静态投资逾1000亿元人民币。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市场化运作,努力形成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良性循环,降低财政风险和负担。因而,从公司成立伊始,就决定高起点创建企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广泛调研,确定了郑州轨道交通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目标。

郑州轨道交通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以企业资产管理系统(EAM)为核心,融合“集中管理,协同商务” 的信息化理念,目标是:利用一个平台,融合多个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将围绕企业资产的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存货核算、成本管理、应收应付、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合同管理、资产设备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管理模块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一体化处理,实现资产管理的业务运作与财务管理的整体协调,实现动态的资产管理一体化应用,实现资金、实物、技术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实现资产管理的高效决策、卓越管理和强力执行。

郑州轨道交通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作为基于多组织架构的企业应用运行平台、基于模式化的开发平台、开放的系统集成平台及统一的系统管理平台,是建立在 Java 语言所提供的强大功能的基础上开发的,采用基于 B/S(浏览器/服务器)多层结构的方式来运行,不仅最大限度地方便部署和维护资产管理各相关软件系统,而且,能够有效降低目标系统的总体拥有成本。

郑州轨道交通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将着眼于企业资产管理战略,立足于企业资产管理现实,采用面向服务的架构来设计应用模式、系统架构、IT管控体系、总体解决方案,使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成为建立在确保轨道公司集中管理基础上的统一、规范,成为引领及支撑企业发展的持久驱动力。

参考文献:

篇5

为有效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证贷款的开展,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和北京森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文化创意产业中小企业版权融资合作协议,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将与合作伙伴携手,为支持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再次迈出创新领先的一步。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知识高度密集、高附加值、高整合性的新兴产业形态,已经被世界各国视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黄金产业”,视为全球最有前途的产业之一。文化创意产业正逐步成为未来世界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成为各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同时,文化创意产业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当代世界的文化创意产业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迅猛向前发展,引起了各国之间新一轮的文化和经济的竞争,已经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

篇6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6)05-0044-07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演变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概述

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对国有资产领域所采取的有别于传统政府干预行为的相对独立的主动干预和控制活动[1]。国有资产监管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和资产产权转移处置的整个过程所进行的监管,包括监管模式的确定、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能权限的划分及制定的制度、法规、条例的总和等。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形成于集中直接管控的经济管理体制,并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演变而不断的调整,其中经历了以“放权让利”为标志的改革阶段(1979―1984年)、“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阶段(1984―1987年)、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初建形成阶段(1988―1997年)、国有资产监管权分散行使的阶段(1998―2002年),直到2003年国资委的建立,标志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入了以构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为主的创新阶段。

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形成和发展的路径来看,在2003年以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没有明确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无论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归属于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是属于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都没在具体的体制予以确认。二是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体制并未真正的建立,国有企业的监管也仅停留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层面。三是监管效果体现在政企合一,以行政手段为主,多个行政部门共同管理,注重资产实物化管理,国有企业产权单一,且固化难以流动。总的说来,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演变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变革不断进行完善和发展。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直接管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时期的间接管理,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管理到趋于集中管理、从行政化管理到趋于市场化管理、从干预日常经营管理到重在发挥出资人职能管理、从习惯人治管理到趋向依法管理的转变,这种演进路径大致脉络可以归纳为“从管理到监管”的体制演变。

(二)以管企业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3月,国务院正式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时条例》规定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资格,对国有企业资产具有监管职责,不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些标志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体系得以确立,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有了明确的监管主体,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主体的监管职能,明确了这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以管企业国有资产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该体制体现的关键核心内容是“管”,是一种“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以“管企业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以出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在解决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等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为国有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奠定了体制基础[2]。解决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长期缺位的问题,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明确保证了国家对企业人、事、资管理的统一,对国有资产强调保值增值的管理,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但是,这种着重全面统一管理,侧重 “管理”的监管体制模式不同程度上对国有企业的活力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国资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既当“婆婆”(监管人)又当“老板”(股东),对企业的人、事、资产等事项事无巨细,无所不管。因对企业日常经营干预过多,作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对企业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受到限制,企业独立经营自难以真正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本身的创新活力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国有企业首先是企业,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从事市场的经济活动。目前国资监管机构,集婆婆”和“老板”于一身的角色,以多具行政化的管理方式,直接管理企业,为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提供了体制通道,使政府监管者、出资人代表、企业的边界难以划清。这使得政府监管效率下降,出资人代表政企关系摇摆,企业自主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受到制约。可见,此时的 “监管体制”非彼时的“监管体制”,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监管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推进具有行政化管理体制模式向适应市场化的管理体制转变;廓清政府、国有出资人代表、国有企业的边界,是实现从“管理体制”到“监管体制”转变的根本所在。

(三)当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体制特点

1. 纵向分级监管。目前国有企业的交易流转实行企业国有产权归属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各负其责的分工监管形式,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所有者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地方,具有国有企业监管权的职能机构并非完全和中央层级的机构垂直对接,甚至在有些地方的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更广于中央。目前,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中央和地方的分工是国务院授权国资委监管负责112家中央企业及下属企业,地方省、市级国资委负责监管所属地方企业。尽管现行的法律规定上并未承认地方政府是国有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人,但地方政府实际上掌握着国有企业的运营权、人事权、财产处置权以及受益等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权能。

2. 横向分割监管。我国企业国有产权归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部等)、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厅等)、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局等)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主体[3]。目前国资委负责监管112家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财政部负责监管79个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的7 000余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①,中央金融类国有资产主要是由财政部委托汇金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国有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持股,国土资源部负责监管矿产、土地、河流等自然资源类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还有一些文化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由文化部门负责监管,但是这些监管的范围又不是绝对的泾渭分明的。例如,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因企业间相互参股而引起的企业产权结构调整、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企业制度改革创新,很多原有的工业企业的经营和投资领域也将更多的进行融合和涉足金融领域。另外,司法、审计、工商行政、统计、劳动保障、环保等部门从不同侧面对包括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在内的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3. 监管主体与交易主体“政企合一”。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既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又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行使国家公权力,在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资格上存在交又和重叠的现象。现实中,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具有政府监管者的职能,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规范性及产权市场的运作合规性进行监管,同时,它又是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对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具有审批权、决策权。这就形成了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主体与决策主体合二为一的现象,即政府既充当交易的监管者,又是交易的决策者,“交易监管与交易决策不分”,既是“婆婆”,又是 “老板”。政府在行使国有企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行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流转的监管职能,很多政府部门习惯于双重管理职能的特殊权利,不分权责界限的对企业的产权进行处置和决策权进行干预。各部门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督实施分割管理,权力责任不清。对于企业产权的转让和处置,政府不同程度的介入或全程介入,而在承担企业的产权交易流转监督责任方面则互相推诿,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率和国有企业交易流转的监管效果。

(四)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有资产监管提出的要求,为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机制指明了方向。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目前国有企业已经进入了资产资本化、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创新阶段。全国国有企业改制面达78%,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改制面从2003年的30%提高到2014年的85%以上。截至2014年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达1 075家,其中,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376家,占中央企业资产总额的54.9%、净资产的49.5%、营业收入的59.8%、利润总额的65.7%[4]。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5]。如何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实现“管资本”的监管职能的转变,是赋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样的专业平台的职责和目标。该平台的建立,意味着在国企的管理结构中,增加了一个层级,其相应的监管理模式也发生了转变,即从原来的“国资委-国企”变为“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企”。与先前国资委既当出资人又履行监管职责的模式相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行为更加适应市场化运作要求,治理结构更加符合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基本规范、更能避免行政化干预企业的倾向,这对于以前国资委进行国有企业监管过程中“管的过多、管的宽泛、管的不到位”现象都是一个很好的改进。

“管资本”的另一思路体现于“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2]。这意味着未来更多的国有资产可以转让、出售,政府以所得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填补社会保障体系欠账。这就需要更加强化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环节的监管职能,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这种情形下,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将真正的实现从“管理”到“监管”的模式转变。

二、当前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制度问题

1. 缺乏统一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制度。从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基本情况看,目前仍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投资,一级投资一级监管,即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尚未形成,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概念界定和认识上,理论界和实业界通常将监督与监管混为一谈,想当然的认为国有资产监管就是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督,或将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督职能视为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监督;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国有资产的职能如何设置、如何履行监管责任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三是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实行多头监管,部门之间监管权能的边界以及横向协调机制等缺乏制度安排,容易产生监管执行上的冲突和协调上的不便,往往导致监管责任的缺失,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 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都设置了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关于针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迄今为止还没有国家一级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立法体系滞后,现有法律效力层级低,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短缺,没有完整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来调整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关系、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使国有资产的交易流转监管缺少必要的依据。例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只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行政规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甚至是行政法规也谈不上,效力层次较低,自然权威性差。

3. 国有资产交易评估制度存在疏漏。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国有资产进行交易流转时,需要对拟交易的国有资产委托评估,并办理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国有资产交易评估机制不完善,使得拟交易的国有资产价格被低评或者相关资产漏评现象常有发生。另外,因为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评估服务为有偿行为,在接受委托评估任务过程中,与拟转让的国有资产为载体的相关利益人的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甚至是潜在的资产购买人,因为有偿服务就意味着利益,因为利益的驱使,会客观上对于评估机构的独立、公正和客观开展评估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实践中,因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缺乏或专业胜任能力较差,导致评估不规范、不客观、不科学,使得被评估的资产大幅“缩水”,给受让人低价取得国有产权,获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了国有资产在交易流转环节的流失。

(二)监管程序问题

监管程序是指政府实行监管所必经的步骤、实行标准、法律法规适用,包括批准、决定、审核、备案的步骤等程序性要求。我国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程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监管程序设计不当。监管程序不当是政府在设计监管制度时没有按照目标的要求设计适当的步骤和标准,即监管程序设计不符合监管目的,表现为步骤不细致和方法不周全。例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列明转让资产要有转让批准的文件,一般是上级政府的批准和决定转让决议,或者有转让企业的转让申请书,但在《办法》中没有说明决定和批准要经过什么程序、依据什么方法,法律也没有规定批准需要严格论证合法合理性。

2. 审批权限划分不够清晰。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审批权限问题,总体原则是由政府审批,分中央政府、省级和地市级三级政府,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批三级以下企业产权的流转,集团及集团以下二级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则由集团企业本级政府审批决定。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国资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层级问题、审批权限划分等没有进行明确界定[6]。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层级问题会影响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责任的落实及监管效果。

3. 转让程序不够规范。在实践中,因为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主体权利义务不匹配,出资人、经营人和监管人的定位不清晰,转让的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有些国有资产交易并未按规定进场,有的虽然形式上进场,但却私下通过指定交易对象、订立阴阳合同(如备忘录、补充协议)等方式规避国家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4. 转让过程不够透明。以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是实现国有资产转让有效监管的重要条件。在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开展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资产等重大事项中不公开透明,这导致了在国有产权交易流转过程中出现资产评估不实、虚构虚增成本、违规审批、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6]。

(三)基础管理问题

1. 基础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对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和纠纷的处理等均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基础管理工作。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立法条文对产权基础管理工作进行界定和规范,也未通过法律明确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法律解释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2. 国有产权界定模糊。国有产权的界定是进行产权交易流转的基础,不仅是国企改制重组还是国有资产兼并收购都须以明确的产权归属和权能界定为前提条件。国有资产流失中很多问题也跟产权界定不清有很大关系。我国现行的产权交易流转制度中,对于产权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和权威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因产权关系不明产生各种争议层出不穷,甚至产生了严重的刑事案件。

3. 监管责任意识有待提高。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对于国有企业交易流转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流于表面,没有意识到监管责任的重要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国资监管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自身条件不过硬,综合素质水平较低,对于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疏于把关,缺少监督意识和责任心,使得交易环节监督有形无实;二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领导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产权交易决策迟滞或为了工作绩效抢进度;三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工作计划或为了追求某种形式上的效果,不顾实际情况,生搬硬套的要求企业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企改制、重组、资产转让处置等产权交易行为,将国有企业的改革视为一项政治任务去落实。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留下一系列的后遗症,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资产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的目标

1. 建立“大国资监管体制”。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大国资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大国资交易流转监管体制”指的是将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流转纳入集中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将国有资产监管的权能交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形成有效的分权与制衡机制。国资委负责制订国有资产监管规则,通过规划布局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战略性地配置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的运营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大国资”监管体制的建立,覆盖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加强国资委系统建设上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机制,在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上打造有效的对接平台,促使国有经济飞跃性的发展。

2. 建立“监管”与“运营”分离的国资交易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的原则,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明确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主体的性质、监管内容及主要职责,建立覆盖经营性资产在内的,统一高效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履行的职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管职能,这种职能范围中所担当的是一个专业的监管角色。如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职监管责任的同时,又担当政府对企业的决策和执行等角色,这种职能上的冲突与职能主体的重叠不仅会影响监管的力度,同时对监管机构会造成职能冲突与角色错位。从监管成效来看,如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时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话,由于这些职能的内在要求必然会产生内部的冲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很难在其中寻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进而造成国有资产监管效果的实际根本无法达到目标需求,实现理想的监管效果

3. 从适应资产管理向适应资本监管体制转变。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管理重点都将发生深刻调整,由原来的管国有资产为主向管国有资本为主转变。从原来注重资产实物形态向注重资产的价值形态转变。监管客体形态的变化,必然要求交易流转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和监管制度的相应调整变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形成具有不同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推进国有资本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合理流动与有序进退,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将国资转让的监管要求体现在公司章程中,使公司章程真正成为在法律法规规范下,行使出资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据。

4. 从适应国有制监管向多种所有制监管转变。伴随着国有资产国企改革的加快,国有资产结构布局战略调整加大,国有资本内部的调整优化及交易流转、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交易流转、国有资本与国外资本的交易流转,以及股权激励制度的创新必将快速发展,这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流转监管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尚未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集团公司),应尽快建立符合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的公司化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通过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企业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适应产权交易国有制间流转监管向多种所有制间流转监管转变。

5. 从重在国内监管向内外结合监管转变。“十三五时期”伴随我国“一带一路”国际化战略实施,我国外向型经济将迎来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国有资本“走出去”步伐加快,在规模扩张、兼并重组、海外市场拓展、国际合作等涉及国有资本融合、交易事项必然增多;另一方面,随着“引进来”战略的深度发展,我国引入外资、利用外资水平的质量和水平在不断提升,国有资本与国外资本之间并购转让、合资合作等商业往来会日趋频繁,国有资本与国际资本跨境交易流转、国有资本与国外资本在国内交易流转必将成为一种新常态,国有资本交易流转监管能力必然要适应国际化趋势的要求。在国际同业监管惯例的了解、人才培训培养、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等方面都要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6. 由重在保值增值监管向保值增值与功能实现结合监管转变。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重点领域流转集中,发挥国有经济引领作用、带动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是国有资本存在和自身功能所决定的。国有资本交易流转实现保值增值是基本要求,而在一定条件下,达成功能的实现更加重要。在现实的操作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客观的衡量机制和评价标准,使国有资本交易流转在保值增值和功能实现之间取得平衡或最优的选择。

7. 由重在程序型监管向程序与战略结合监管转变。国有资本交易流转涉及两大方面问题,一是谁来决策交易流转,决策程序是否规范,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二是标的国有资本能否转让,对转让对象的要求是否明确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前者属于程序性监管职责,后者注重战略型监管或战略型审查。伴随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以国有资本经营为主的经营体制正在形成,国有资本调整整合力度、并购重组力度、交易流转力度加大,这对交易流转中的程序监管和战略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从“管理”到“监管”的突破路径设计

构建一个监管统一、程序规范、运作高效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客观上需要政府、股东(或出资人代表)、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社会媒体各方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顺畅、规范运作,形成合力监管的体制格局。从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现有模式到目标模式,实现“三突破”。

(一)实现监管体制突破

1.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推进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和监督三大部分相互分离,构建三大独立的责任主体。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行为有别于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干预行为,只有在行政系统内进行权力制衡和政资分开才能有效保持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才能更好的能发挥监管的成效。在政企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运营主体和监督主体将分别依据权能划分行使相应的权利,进行权力的分工与制衡,更有效的发挥各自的职能和履行应有的责任。

2. 明确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主体职责。科学、合理、合规的界定纵向和横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权责边界。首先须明确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辖范围和边界,根据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自所拥有的对国有资产监管的权能进行责任划分,在此基础上,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责权利对等和统一。

3. 推进中央与地方分治监管向上下一体化监管转变,建立纵向“大国资监管体制”,构造一个专业化的政府监管主体。未来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必须实现从管国企到管国资的跨越。组建“大国资监管体制”,需要打破纵向分级监管的体制模式,构建隶属明确、上下一体的国资监管体制。

(二)实现监管范围突破

1. 推进由重点、局部经营性资产交易监管向全覆盖经营性资产交易流转监管转变,实现由多元监管主体向单一监管主体转变,构建一个全覆盖经营性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主体。尽快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统一规划、统一国资预算编制、统一产权管理与监督,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完整。

2.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责任的落实,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主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权属边界,避免多头监管带来的责任落空现象。监管主体权责统一,职能明确,并设立监管追责制度,强化监管主体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执行效果。

3. 增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的透明度,促使广泛的社会监督成为交易流转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设置有效的公开程序和增加公开的透明度,在不泄露国有资产产权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公布交易流转的重要决策事项及流转执行情况等,便于国有企业职工、股东、债权人、财税部门等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媒体等,对于国有资产的交易和流转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督的全社会范围覆盖。

(三)实现监管制度突破

适应国企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推进《国有资产交易法》立法进程,提升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专项法律层级,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为此,加快推进国有资产交易流转体制改革,重点应在以下几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1. 改革“纵横分治”的体制格局,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国资委通过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形成“统一监管、分散出资”的国资委体系。在新的国资体系中,国资委的身份从既是出资人又是监管者的“双重”转向“统一监管”的角色状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承当营利性国企的直接出资人。

2. 加强国有产权监管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分别进行权责分配与设置,按照各主体不同的功能进行定位,避免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重叠和交叉,实行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分离,运行独立,资产交易和资产监管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层面展开。加强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各所有制权益。

3. 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及在资本市场体系。适时推进产权交易法制定,提升监管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要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管执行规则和监管程序,堵住由于法律、法规缺位造成的国有资产流转环节监督缺位而产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完善立法,推进保护国有资产流转环节监管的相关法规与制度的出台,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提供依据和执行规范。

五、结论和建议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成从“管理”到“监管”变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体制机制的不断改革创新。通过前述的分析,得出结论和建议如下。

1. 从“管理”到“监管”的体制转变,意味着从原国有资产管体制向国有资本监管体制的转变;意味着集“婆婆”与“老板”为一身的监管主体向专业监管主体的转变;意味着原注重资产实物形态管理向追求资本价值形态监管的转变;意味着从注重资产经营、保值增值管理向强化资本运作、功能发挥的监管转变;意味着从原行政化管理向市场化运作监管的转变。

2. 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有体制层面的问题,也有程序层面的问题,体制作用是主要的,监管体制的定位、职能的划定是决定性因素。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制度,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制度方面的问题,如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转让价格评估制度存在疏漏等;也有程序方面的问题,如监管程序不当、程序不公开透明、国有资产交易转让程序不规范等;还有基础管理方面的问题,如管理行为失范,国有产权界定不清、监管主体模糊等。

3. 从“管理”到“监管”的体制变革,需要监管体制、监管范围、监管制度的“三突破”;需要推进从资产监管向资本监管转变、从重在国有制间监管向多种所有制间监管转变、由重在国内流转监管向国内与国外结合监管转变、由重在保值增值监管向保值增值与功能实现结合监管转变、由重在程序型监管向程序与战略结合监管转变。

注释:

①财政部监管的企业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部属企业,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共有79个部门7000多家企业。第二类是金融类企业。从中央所属的国有金融企业国资管理上看,主要由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国有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权利和行使涉及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转让审批等监管权力。第三类是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国有企业。

参考文献:

[1]李昌庚.国有财产监管制度研究[J].法治研究,2014(4):53-62.

[2]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心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提供坚强保障[N].人民日报,2015-09-17(010).

[3]卢栎仁,陈德敏.学习加强企业国有产区交易监管讲话体会(之三)――论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法规和监管体系[J].产权导刊,2014(10):22-25.

篇7

就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美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均有明确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和《企业会十制度》也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我们认为,现行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规定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

一、现行非货币易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各国对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之所以加以规范,其主要目的:一方面是规范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另一方面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创造虚假利润和粉饰会计报表的行为,从而利用会计信息不对称,损害广大股民和债权人的利益。

按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当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时,这种交易定为非货币易。这条规定的实质是:当一种交易定为非货币易,则在整个交易中,有75%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视同企业购进资产的交易,按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对这一部分交易,会计不能确认收人和收益,只能就补价的货币易部分,才能确认收益;当交易定为货币易,则在整个交易中,有75%以内的非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视同企业出售、转让资产和购进资产两项交易,按两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对这一部分交易,会计也要确认收益,对于商品和材料的交易,会计要确认收人。对于上述会计处理,有如下几点值得深思。

首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25%的比例,其理论依据何在?

其次,在非货币易下,整个交易的75%以上的非货币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能确认收人和收益;而在货币易下,整个交易中的75%以内的非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则能确认收益,对材料和商品的非货币易部分,还能确认收人。上述两种交易,都是非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只是在非货币易中,其比例为75%以上;而在界定为货币易中,其比例为75%以内,其本质并无区别。要谈区别只是制度规定的区别,是人为的区别,难道75%的比例就是两种交易区别的临界点?换言之,在整个交易中,非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所占比例在75%以内.就视同货币易,一旦超过75%的临界点,则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货币易转化非货币易,这在理论上难以寻求合理的解释。

再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25%的比例,同样还给企业留有75%的操作空间。企业同样可以通过支付25%多一点的货币性资产,而在作价方面或通过其他手段又予以补偿,再来操作75%以内的非货币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同样可以达到创造虚假利润和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

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对作货币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来看,它与我国1 99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并无本质区别,该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刹对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的交易、以及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交易,看作盈利过程未完成,不能确认利益;而对非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以及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交易,看作盈利过程已完成,应确认利益。但如进一步追究盈利过程是否完成的标志—换人资产相对于换出资产的目的是否发生改变,则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货币易和非货币易的划分标准,既不能从理论上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真正达到制定准则和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为此,有必要对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重新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在此基础上,制定其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这种会计准则和制定规定,同时又能达到防止企业粉饰会计报表行为的目的。

二、价值理论既是会计收益确认的理论依据,也是非货币易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

(一)产品或商品的增值价值是会计收益确认的墓本前提条件

根据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的自然价格(即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劳动的商品才有价值,商品的市场价格或交换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由于供求的关系,两者有时相等,有时不相等

马克思在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提出著名的商品价值公式:商品的价值二c+( v十m)首先,该公式表明产品的价值是由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消费的生产资料转移过来的旧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两个部分构成,产品或商品的新价值只有经过劳动才能创造其次,该公式表明产品的价值是由c,v,m三个部分组成,这就是说。m这个剩余价值部分,即企业生产产品的价值增值部分也是劳动创造的,只有经过劳动的产品才有价值的增值从整个国民经济或世界经济范围来说,只有经过劳动的产品,通过交换以后,才能实现商品的整个价值,同时实现商品的增值价值,才能产生利益;已实现其价值的产品或资产如没有经过劳动,而只通过交换,不可能产生增值价值,也不能产生收益,当然对于个别生产者来说,也可能通过交换获得收益,但这种收益是由于交换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一方的收益就是另一方的损失。在这里,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不同地理位置的地皮,其价格相差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大到令人惊讶的程度,这又作如何解释?首先,地皮的环境和条件是前人劳动的结晶,是他人劳动的结晶,同样是劳动的产品:其次,不同地理位置的地皮,前人劳动和他人劳动付出的差别同样是几倍、几倍、甚至几百倍;再次,由于地皮的有限性、独占性和其地理位置的固定性,占有地皮的人就占有这种劳动创造的价值二因此,地皮的价值是他人劳动所创造价值的一种无偿让渡;综上所述,只有劳动的产品,才有增值,才能通过交换实现增值的货币化,即实现收益。

根据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交换阶段是不能创造新价值的。但这里隐藏着如下的瑕设条件,即假设交换过程没有劳动消耗。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换环节不但有劳动消费,而且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相隔距离较远,消费者不能为买价值不多的商品,跑这么远的距离,因此的转化,即从生产出来的产品最终进入生产消费领域和生活消费领域,要经过多道交换环节,需要大量的劳动消耗,当然,

这种交换环节必须是必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这种劳动就是无效劳动根据亚当·斯密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既然交换过程有劳动消耗、所以该过程同样创造价值,这也许是马克思为了研究剥削理论而将交换进行抽象化的缘故。

综上所述,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存在活劳动消耗,都能够创造价值,但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增值价值,如不能通过交换实现价值,也就不能实现企业收益,会计一也不能做收益处理。

(二)进入消费领域的商品,如未经过劳动再交换的非货币易,会计不能作收益处理

商品进入生产消费领域后,意味前一再生产循环最终完成,在此循环的生产环节和交换环节的劳动消耗所创造的价值最终得到实现。不管是从个别生产者的再生产循环来看,还是从社会再生产循环来看,此循环过程中由劳动创造的价值都得到了实现。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还要进行交换的话,其商品的价值不会再有增值,这种交换所发生的活劳动消耗是一种无效劳动消耗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生卖出的价洛比买进价格高,在货币币值稳定的前提卜,这种差价主要是由于交换双方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即方的获利:好是另一方的损失.对个别生产者来说,如果这种交易是货币小根据市场有效论,有关交易信自、的不刊称所发生可能性非常小。除非不了解,信息、的生手才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三)从社会再生产角度来考察.商品价值只有通过消费环节,才能实现其价值

现在回过头再来研读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关于再生产循环的四个环节之间的关系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观察,社会再生产必须经过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循环才一算最终完成,这四个环节缺一不可,这个过程既是价值运动的过程,也是实物运动的过程是两者运动的统一,在实际经济过程中。两者绝不能分害进行从价值运动过程考察,运动的起点以货币资本开始,又回到货币资本,此一循环才能完成商品经过交换以后,其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转移过来的旧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才能最终获得实现,通过分配以后,又进人一循环,整个再生产过程才能周而复始地进行从实物运动的过程来考察。运动的起点,以货币形态开始,又回到货币形态,此一循环才能完成在此之后,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商品最终进入生产消费领域或生活消费领域,此一循环才算最终完成,社会再生产才有其实际意义,商品价值才算最终实现、如果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商品不能进人消费领域,整个劳动都属于无效劳动,这就根本谈不上商品价值的实现几换言之,从整个社会再生的角度考察再生产过程,商品价值的实现必须以本循环生产出来的商品最终进人消费领域为标志,此一循环才能结束。社会再生产才有实际意义。

(四)从企业再生产角度考察。商品价值只要通过交换就能实现其价值

会计是以单个企业作为会计主体为此。还必须从企业再生产的角度来研读马克思的再生产理关于四个环节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社会再生产,但其理论也可以运用于企业再生产过程的分析按企业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来划分企业,可以分为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几生产企化的再生产过程只要经过供应、生产、交换和分配四个环节,此一循环就算最终完成,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商品价值只要通过交换.就能最终实现就商业企业来说,其再生产过程没有生产环节,只要经过供应、交换和分配二个环节,此一循环就能最终完成,其商品的价值,也只要经过交换,就能最终实现因此,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只要经过交换,商品价值中物化劳动转移过来的旧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就能获得实现在此之后.会才能对商品的价值作收入处理.对商品的增值价值才能作收益处理。

三、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按是否已实现其价值为标准可分为已实现价值资产、未实现价值资产和混合资产

已实现价值资产大体包括固定资产、原材料和无形资产这种资产的特征是该资产已经完成前一再生产循环,进人了生产消费领域,作为下一循环的生产要素。这种资产不包含未实现的增值价值(其中,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因其存在他人劳动价值的让渡),换之,这种资产再要交换的话,不会给社会带来商品价值的增值、该资产与货币性资产交易,可能给企业带来差价损益一在货币币值稳定的前提下,这种差价损益是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其一方所得正好是另一方所失就企业来说,这种收益已经实现,会计当然应确认损益_如果这种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则会计不能确认收益其理由如下:首先,这种资本本身不包含未实现的增值价值其次,即使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会产生差价,在有效市场条件下,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其差价也会很小,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可不予以反映;再次,即使换出的资产由于购置时与换出时的供求状况不同而产生差价收益也很难可靠地确定,根据收人的确认条件和会计稳健性原则的要求,此时,会计也不能确认收益;第四,既然交易双方对对方的资产作价都是自愿接受的价格,而比,议方都会在作价之前对市场有关交易的信息进行深人调查,因此,这种作价,在市场经济下,可以看作公允价格_换言之,如果还有比这种价格更加公允的价格,其作价过程的成本也会很高,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无此必要,也难作出更力合理的价格因此,可以把此价格看作价格,不会由于信息、不对称产二差价收益;否则的话,就是双方都高估价格创造虚假利润其实对于这种交易,从经济实质来看,可作为企业购进资产的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的要求

未实现价值资产大体包括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一这种资产的特征是:该资产正处于社会再生产循环中,还未通过最后一个交换环节,此一循环尚未最终完成,其价值并未最终实现,但其价值中又包含此一循环中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增值,只有通过交换,该资产的旧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才能实现就这种资产的非货币易来分析其换回资产不同,交易的性质也不同

如换回的资产仍然是未实现价依资产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考察,这种交易在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都是处于同一循环过程,其商的价谊未实现从企业再生产的角度来看,同样如此,经过这种交易之后,本循环并未完成因此,交易双方的商品价值通过这种交易都不能实现其价值,会计不能作收人和收益处理,而只能视同企业购进资产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如换回的资产是已实现价值的资产,则其与换回未实现价值资产的情形有根本的区别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考察,换出的未实现价值资产进人换人企业之后,可能作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已实现价值资产使用,最终进人了下一循环,进人了消费领域:这种交易使换出的未实现价值资产在交易前后处于不同循环,未实现价值在此交易后,得到实现;换出的未实现价值资产进人换人企业之后,也可能仍然作为未实现价值资产使用,这种交易没能使换出的未实现价值资产进人下一循环的消

费领域,因此,通过这种交易后,换出的未实现价值资产在交易前后仍然处于同一循环,其商品价值仍然未实现但从换出未实现价值资产的企业来考察,换回的资产是已实现价值的资产,这种资产已作为下一循环的生产要素,也就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第二循环已经开始,前一循环生产出来的未实现价值资产通过这种交换,其商品价值得到了实现,其中的增值价值也得到了实现,会计对其增殖价值可以作收益处理,对全部商品的价值,可以作收人处理。这种交易,对换出未实现价值资产的企业来说,实质上是换回和换出两种交易,即购进资产和出售商品两项交易,会计一对此按两项交易处理。对已实现价值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比照未实现价值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比较特别的资产。这种资产虽属于已实现价值资产,但其价值中又包含有增值价值,只是在他人劳动所形成的价值无偿让渡时,会计对此未作增值处理。因此,土地使用权换未实现价值资产,就换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来说,交易前后仍处于同一循环,会计对这种交易不能作收益处理;而未实现价值资产换土地使用权,对换出未实现价值资产的企业来说,交易前后处于不同循环,会计对此可作收益处理;土地使用权换土地使用权,交换前后处于同一循环,会计对此交易不能作收益处理;土地使用权换其他已实现价值资产,交易前后处于不同循环,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增值价值是由他人劳动或社会劳动创造或转化的,这个过程是一种无偿让渡,由于会计计量要按历史成本计价,在让渡之后没有做增值和收益处理。因此通过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已实现价值资产交易,可以看作让渡之后实现,即交易前后处于不同循环,会计可以作收益处理。

混合资产是指股权投资,因为被投资的企业资产中既有已实现价值资产,也有未实现价值资产这种资产的非货币易,不存在商品实体的转让,只是一种产权转让,根据会计稳健性原则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这种交易可以看作是购进资产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不确认收益。

综上所述,对非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计确认收益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含有未实现的增值价值;二是通过这种交易之后,未实现的增值价值得到了实现即换出的非货币资产和换回的非货币性资产处于不同循环。否则,会计对此不能作收益处理按此标准,交易可分为货币易、单项非货币易和混合交易、单项非货币易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混合交易按如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整个非货币性资产不管是换出的资产,还是换回的资产,都按其在换出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进行分类对此可分为三大类:一类资产包括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已实现价值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二类资产指土地使用权;三类资产指未实现价值资产。第一步:同类资产对同类资产,按其公允价值交易,会计对这种交易不作损益处理;第二步:对于第一步没换完的换出资产中的一类资产,与土地使用权交易,会计对此不作收益处理;第三步:对于第二步没换完的换出资产中的一类资产与第三类资产交易,会计对此不作收益处理;第四步:对于第一步没换完的换出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与第三类资产交易,会计对此不作收益处理;第五步:对于第四步没换完的土地使用权与第一类资产交易,会计对此要作收益处理;第六步:对于第一步没换完的资产中的三类资产与一类和第二类资产交易,会计对此作收入和损益处理;第七步:通过上述六步没换完的资产与货币性资产交易,会计对此作损益处理总的原则是先确定不作损益处理的资产交易,后确定作损益处理的资产交易,这也是会计计量的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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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易准则》将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并以列举方式,说明货币性资产项目主要为"货币资金、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尽管上述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美、英等国家的准则制订机构的有关定义并无实质性差别,但国外准则机构都强调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应以现金方式收回",并且要求"未来现金流量必须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

反观我国的具体经济现状,企业间"三间债。拖欠情况普遍,甚至商业银行的信用都令人置疑,并且现行企业大多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而非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也只有3‰-5‰,不少应收款项长年挂账。而且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较为混杂,各种备用金、保证金、暂借款以及其他科目无法核算的款项均在此科目核算;有的应收账款不能以现金方式收回,有的早就应作为费用性开支处理,其隐藏的风险较应收账款有过之而无不及。最近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月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并规定所有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均需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这毫无疑问将大大提高企业应收款项的质量。但"补充规定"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提方法和比例,为企业规避"补充规定"提供了可能,而应收款项质量的改善程度尚不知晓。

由于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范畴的界定将直接关系到交易处理原则的选择,而依据现行《非货币易准则》对货币性资产的界定,企业管理当局只需要在非货币易意设计换人(换出)一定数量的应收款项,就可规避执行《非货币易准则》难以实现准则制订机构"尽量扩大非货币易的范围,限制企业操纵利润"的目的。故鉴于我国当前的国情《非货币易准则》最好能对作为货币性资产处理的应收款项在账龄期限或最终回收方式等方面作出范围限定。当然最为稳健的做法是将货币性资产只理解为"货币资金、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少数几个报表项目。

二、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类型确定

国外相关准则均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我国《非货币易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企业以一项资产同时换人多项资产,或同时以多项资产换人一项资产,或以多项资产同时换人多项资产,也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这里是指存货、固定资产等大类资产,还是指某一具体规格或型号的存货或固定资产,准则未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不便。

另外,采用账面价值法处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方便。如企业发生"破木椅换真皮沙发"等非对等交易,根据账面价值法,换人优质资产将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金额很小)人账,换人资产的价值将被严重低估,该部分低估价值日后会以存货销售结转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方式影响损益,常常被企业作为调整后期利润的"蓄水池",从而实现间接粉饰利润的目的。故《非货币易准则》应注意到低估换人资产人账价值同样是一种利润操纵行为。笔者认为,尽管并非所有的非货币易都是公平合理的,但只要非货币易中换人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合理确定,并能获取有力的外部证据,我们就完全有理由在充分披露非货币易的性质、金额及其实现损益的前提下,当期确认换出资产的持有损益,这样非但不会影响到企业盈利能力的真实反映,反而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有用性。递延确认换出资产的持有损益原本就不是《非货币易准则》制订的目的,仅仅是为防止企业操纵利润而人为设计的。

鉴于上述分析,本着不违背《非货币易准则》的制订目的,并从稳健性原则出发,笔者建议,准则应改变当前将所有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一并作为同类非货币易处理的作法,对于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应分情况处理:如果所有的换人资产(或所有的换出资产)均属同类,则可以参照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原则来处理。但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同类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在判断换出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时,最好以各单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一一件比较,不应简单地将所有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账面价值总额比较,以避免"中和"效应的发生,并根据各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孰小的原则,汇总计算"应分配的换人资产人账总值",以最大限度地达到稳健。当各项换人或换出资产的持有用途不同时,首先应判断所有的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都能可靠、合理地获得,如果可能的话,则将该笔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不同类非货币易"处理;如果不能,出于稳健性考虑,可将该笔交易视同"同类非货币易"处理。

三、换入资产的人账价值能否超过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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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证券交易和股票投资的也在不断的成长和完善。但当前企业在进行金融资产交易时,仍然存在较大问题,包括金融类会计准则等细节不够明确,例如:对大部分企业来说,即使在出现公允价值计量变动时,将金融资产的损益纳入到当期损益中,但整体在操作规范上仍然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二、会计处理

(一)金融资产的期初计量

在期初的会计处理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就是金融资产的交易前计量。以最初取得金融资产时的公允价值为依据来确认原始的金额数目、还未领取的股利、股息、债券和投资收益等等?Y产,当全部把握了金融资产的成本之后,就完成了开户的工作,可以进行金融交易了。

(二)明确金融资产的所得收益

明确企业金融资产的持有收益,主要指的是明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收益,主要工作包括了设置在交易期间明确发放的相关股票股权、债券和相关投资收益现金等机构的借记账户,并标注贷记。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和可在短期获取现金利息的特点,所以在进行股利或利息计算时,用放在“应收股利”或“应收股息”的科目中。在进行会计处理工作时,获得利润或享有利息的方法为收到的买价中所含有的利息。在进行期末计量时,当遇到需要对会计账目的借记和贷记科目进行会计分录的时候,这时分录的依据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余额(当值为负时,取绝对值)。

(三)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后期需要对金融资产进行期末的计量工作,后期计量的主要依据为企业的会计准则,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后的公允价值来反映。而交易过程中公允价值的变动会纳入当期损益。在资产的负债表日,对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益情况进行调整和计算时的方法为:某阶段的公允价值-期初入账金额数目,并以此为依据来明确资产的实际收益。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公允价值远远大于期初入账的金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财务人员已经能够充分掌控两者之间差额的前提条件下,对金融资产的投入金额数目进行有选择性的部分的提升,同时提高公允价值的收益后,再对会计处理分录进行借记和贷记记录。

(四)对金融资产的总体处理

在进行金融资产交易时,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实事求是”的理论原则,从实时的交易情况出发。对于调整阶级会计分录:财务人员要在充分掌控了实际款额和一些必要信息的前提下,再以此为依据来微调借记会计分录。对于调整贷记会计分录,要以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时的期初计量为依据,调整贷记会计分录。包括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等。总而言之,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充分的考虑到时间因素和外部环境变化的因素,从公允价值损益、入账差额为主要依据,灵活调整借记和贷记的会计分录,以便于企业更好的掌控在金融资产交易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和收益。

三、金融资产的涉税问题处理

(一)收益情况下的涉税处理

金融资产收益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股票股息收益、证券收益及基金收益。在这三者中股票股利收益是金融资产收益的重中之重。也正因如此,在涉及金融资产收益涉税问题时,通常探讨的是股票股息收益情况下的涉税处理,对于企业来说,按照我国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的会计部门的涉税处理工作内容主要为计算好在金融资产交易期间的实际收益,并将其计入所得额中(放在企业投资收益栏下),然后完成涉税处理的工作。从投资甲方和投资乙方的角度来看,在金融资产交易期间的股票股息收益获要按照双方企业的各自适用税率来进行计算,看其能否作为免税或补税的投资收益。

(二)公允价值变动的涉税处理

企业内部的相关人员要明确在金融资产交易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是必然的,对于变动了的公允价值的涉税处理,要依据现行税法来进行计算。要注意的是,在现有阶段,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不得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收益的相关准备金和公允价值变动,除了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

(三)金融资产转让所得的涉税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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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产交易所(或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简称金交所。

成立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市场定位:在整个金融市场中,金交所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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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1-0031-05

目前,在金融资产价格及其对于宏观经济影响的研究中,金融资产价格常常是作为一个外生变量而被引入的,着重于分析它对实体经济变量的影响,这就使得金融资产价格游离于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制定视野之外,而显现出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根据对现实经济体系的分析,本文将在传统经济理论模型中加入可交易金融资产,从而建立包含可交易金融资产的一般均衡模型(FM-IS-LM模型)。

一、包含可交易金融资产的宏观经济模型

为了能对金融资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于经济的影响做出全面的分析,我们将可交易金融资产引入传统经济模型,建立一个包含有三个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货币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一般均衡模型。

(一)局部均衡分析

1、对于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的分析。

首先,金融资产价格的动态特征。在短期内金融资产价格变化常常表现出正反馈特性。即金融资产价格出现初始上升后,金融资产收益率提高,原有的均衡被打破,于是货币总量将进行再配置,一部分资金将流入到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推动金融资产价格进一步上升和数量进一步膨胀,与此同时,这种资金再配置可能导致实体经济陷入紧缩状态。这时如果货币当局依据传统经济理论,增加货币供应意图刺激实体经济复苏,则由于金融资产收益率超过实体经济投资收益率,增加的货币会主要流向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致使金融资产膨胀进一步加剧。

因此,金融资产需求函数ADf和金融资产供给函数ASf的形态分析表明,金融资产需求函数ADf曲线在短期内呈现向右上倾斜的特征(见图1中ADf)。金融资产供给函数在短期内也表现向右上倾斜的特征(见图1中ASf)。但是在长时期看,金融资产价格变化表现出负反馈特性。其主要原因在于货币的过度扩张也是有限度的,当货币扩张减速,流向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的资金也将减速以至不足以支撑金融资产价格的进一步增长,这时对金融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将会发生反转。

这样,当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达到局部均衡时(见图1),表现为多重均衡。即:ADf与ASf至少有两个交点:EA,EB。其中EA为低均衡点,通常对应着金融资产市场的低位盘整状态;而EB为高均衡点,通常对应着金融资产市场的高位盘整状态。

2、对于商品市场均衡的分析。

模型继续沿用凯恩斯理论中的IS曲线分析方法。即:当点(i,y)位于IS曲线上时商品市场的供需达到均衡。

3、对于货币市场均衡的分析。

由于可交易金融资产的存在,对于货币市场均衡的分析需要进行较大的扩展。

在传统宏观经济理论中,并非没有纳入金融资产的存在,但是它将投资者的投资动机仅限于金融资产的持有收益,而未能考虑金融资产交易带来的资本利得所引发的交易动机,因此,其模型中的金融资产实际上等同于不可交易的金融资产(存款)。这就使得投资者的投机动机仅仅与利率变化有关,而与其交易价格变化无关。

因此,在传统经济理论中,货币需求仅与产出和利率有关,而与金融资产交易价格无关。即:

利率的进一步下降和货币供应的进一步增加所引致的内生性宽松效果刺激金融资产收益和金融资产市场资金存量进一步增加。金融资产需求函数进一步向右移动。这时金融资产收益率进一步上升,而金融资产交易市场中的货币存量也由此增加。

从长期看,金融资产价格变化服从负反馈机制。经过一个较长时期,供给进行调整,IS曲线向右移动,在实体经济中产出增加,同时利率上升。利率i的上升通过信号效应和货币供应量的内在紧缩导致下降,这使得金融资产交易价格出现下降,金融资产收益率也随之下降。

由于金融资产价格变化的不同会导致实体经济出现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金融资产收益率出现缓慢而持续的下降,这会导致资金逐渐从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流出,进行实体经济的投资和消费,从而促使实体经济中投资需求迅速上升,拉动实体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经济体表现出金融资产紧缩和通货膨胀并存的状态。

另一种情况是,金融资产价格突然崩塌。金融资产需求函数曲线大幅下跌,金融资产需求意愿急剧萎缩,金融资产价格出现无量空跌,致使金融资产市场内的资金无法撤出,同时企业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出现大量坏账,这就造成货币供给内生性急剧减少。

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为了避免出现流动性危机银行被迫收缩信用,不仅从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流出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停留在银行体系内形成超额准备,而且即便是货币当局为了摆脱这一局面所增加的货币投放也会因为银行急于增加流动性而失效。

另一方面,企业由于自身财务状况恶化和银行信用紧缩的双重影响,投资需求急剧下降,居民消费也由于消费信贷的压力而下降。

2、实施紧缩货币政策的一般均衡时序分析。

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的变化对实体经济的影响,由于资金流向结构的不同又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如果货币供应量的总体减少量大于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资金的减少量,那么在实体经济中,LM曲线左移导致产出减少,物价下降,同时利率升高。因此就会由金融资产紧缩导致实体经济紧缩而出现“双紧缩”状态。

2)第二种情况。如果货币供应量的总体减少量少于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资金的减少量,这意味着从金融资产交易市场中流出的资金有一部分流入到实体经济中,于是实体经济中的增量资金推动LM曲线右移,出现产出增加,物价上涨,同时利率逐步下降。实体经济逐渐进入复苏甚至通货膨胀状态,即由金融资产紧缩导致出现轻度通货膨胀。

在中短期动态特征上,金融资产价格变化表现出正反馈效应。在实施紧缩货币政策的初始时期,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的资金减少较慢、较小。这时总货币存量的减少远大于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的流出资金,因此在实体经济中也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流出。在实体经济中,由于货币存量的减少,LM曲线左移;而在短期内IS曲线变动很小,于是产出由y1减少到y2,同时利率由i1上升到i2。

由于利率的升高和产出的下降,货币供应量将会进一步减少,从而内生性地推动金融资产紧缩状态受到强化而加剧。金融资产需求函数曲线进一步左移,同时收益率进一步下降。

金融资产收益率的长期时序特征表现出负反馈效应。经过较长时间后,实体经济供给进行调整,IS曲线向左移动,利率i逐渐下降。在金融资产交易市场上,金融资产收益率重新开始上升,金融资产交易市场中的资金逐步增加,推动曲线开始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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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ilardo, Andrew J, 2000, “Monetary Policy and Asset Prices”,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Kansas City, Economic Review, 3rd quarter, 11-37

篇12

递延所得税

集团内的某一企业可能将固定资产出售给集团内的另一个企业,后者也将购入的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对于这类固定资产交易,合并工作底稿调整或抵销分录(以下简称调整分录)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调整销售固定资产交易损益的分录;二是调整固定资产销售后折旧的分录。上述调整会引起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所以企业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

一、固定资产交易损益的调整

(一)交易当年调整分录的编制

对于集团内部发生的固定资产交易,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来看,企业并没有将固定资产出售给企业集团外的其他单位。资产销售方记录了这一销售并确认了营业外收入,所以编制调整分录时应当消除这一销售的影响。购买方按照购买成本记录了固定资产,而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来看,销售日集团内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是销售方所记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这一成本报告给企业集团,所以有必要将资产从记录的购买成本降低为集团内该资产的成本。

例:2008年12月2日甲公司(母公司)销售给乙公司(子公司)一台生产设备,销售价格为170000元,交易中不存在相关税费。该设备系甲公司于两年前购入,原价为200000元,累计折旧为40000元。乙公司对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两个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2008年末,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编制的调整分录为:

借:营业外收入

10000[170000-(200000-400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10000

因合并调整,设备的价值被调低了10000元。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资产账面价值的任何调整会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该设备来说,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以企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应编制的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10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2500

(二)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相关调整分录的编制

只要内部交易的固定资产仍在企业集团内使用,在交易的次年至固定资产到期的各年企业应当编制调整分录来减少资产销售方记录的前期利润和减少购买方所记录的资产成本。

接上例,该设备到期前使用期间的各年末,企业应当编制的调整分录为: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100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10000

此外,在设备到期前的各使用期间内,只要资产还在企业集团内,企业还需要考虑所得税影响。有关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2500

二、折旧和内部交易损益的实现

内部交易损益的实现与所交易资产的折旧有关,所以这里对有关折旧的调整分录和内部交易损益的实现一并讨论。

(一)固定资产内部交易损益的实现

当交易涉及固定资产的情况下,交易的资产仍然留在企业集团内部时,这些交易中一直不会直接涉及集团外部企业。所以需要对内部交易损益实现的时点做出假设:当固定资产所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被集团所消耗时,集团内部交易损益被认为实现。由于资产是在集团内被消耗掉,经济利益被集团收到。至于集团所收到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则可参照固定资产折旧来确定。因为折旧分配是与使用固定资产预期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有关,所以对于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外部单位的涉入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发生的,并假定内部交易损益的实现方式与折旧的分配相一致。

(二)折旧

在上例中,甲公司以170000元的价格将设备出售给乙公司,税前利得为10000元。乙公司对购入的设备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即乙公司按照年折旧率20%来计提折旧,销售日后的各年末折旧的调整是通过比较对法律主体而言的成本上的折旧和对集团而言的成本上的折旧来进行的。这里仅以2009年为例说明折旧的调整,2009年有关折旧调整的具体计算如下:

乙公司:

固定资产成本=170000(元)

折旧费用=170000×20%=34000(元)

集团公司:

固定资产成本=160000(元)

折旧费用=160000×20%=32000(元)

折旧费用的调整额=34000-32000=2000(元)

合并报表日,折旧费用应调低2000元,企业应当编制的调整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2000

贷:营业成本 2000

这一调整使企业集团的利润增加2000元,即企业集团已经实现该设备销售利润10000元中的2000元。内部交易损益的调整降低了企业集团的利润10000元,而折旧的调整则导致确认因资产被消耗而实现的部分内部交易利润,内部交易利润实现的金额与折旧费用是同比例的,即每年20%。

销售日设备在法律主体中的账面价值与在集团中的账面价值的差异是10000元(170000-160 000)。出售后的第一年末,该差异是8000元(170000×80%-160000×80%),该金额是通过调整20%的折旧得出的。该资产在法律主体中的账面价值与在集团中的账面价值的差异减少了2000元,这导致初始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所以折旧调整的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2000×25%)

可见,所得税影响调整是按照折旧调整数乘以所得税税率(2000×25%)来计算的。这一折旧调整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在每一期发生变动,这样便减少了资产初始交易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折旧和所得税调整对于企业集团净利润的净影响是:使净利润增加1500元(2000-500),设备销售的税后利润7500元以每年1500元(7500×20%)的方式被实现。

只要折旧资产仍在集团内使用,折旧便会产生。因此在编制2010年合并财务报表时,折旧的调整必须反映当年和以前年度折旧差异的影响,以前年度折旧的调整需要抵减期初未分配利润。这样,2010年末企业应当编制的调整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4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2000

营业成本 2000

在这一调整分录中,无论是当期的还是以前期间的会计利润都增加,增加的金额是折旧费用的减少数。从纳税影响会计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当期还是以前期间,所得税费用都因会计利润的增加而增

加。随着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折旧的提取,有关处置固定资产的利得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转回,从而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下降。

2010年末,对于折旧调整分录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编制的调整分录为: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500

所得税费用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

可见,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随着折旧的提取,在集团内部资产销售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被逐渐地转回。而有关内部销售损益的实现可以这样来分析:该固定资产销售时产生未实现税后利润7500元,即10000×(1-25%),这一利润以每年1500元被实现。第2年末,总共有3000元被实现,包括前一年的1500元和当年的1500元。当资产被提足折旧时,固定资产销售损益全部被实现。

三、编制调整分录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对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通常,如果编制调整分录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企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实务中,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法律主体中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这可能导致该法律主体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而不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通常是按照相互抵消后的净额进行披露的,编制调整分录时是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还是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一问题并不重要。

(二)采用销售方还是购买方的折旧率

计算折旧调整和相关所得税影响的调整金额时,企业需要考虑应采用销售方还是购买方的折旧率。合并报表调整分录的目的不是假设交易没有发生来列示财务报表,而是抵消内部交易的影响。在企业集团内,固定资产从使用的一个地方交换到另一个地方,交换的结果是:该资产受到与购买方企业资产有关的实体磨损、使用寿命预期等影响,而不会受到销售方资产有关的有形损耗和使用寿命预期等的影响,所以出于合并财务报表目的的恰当折旧率是使用资产那个企业的折旧率。

(三)内部交易产生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时的处理

如果内部交易产生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合并调整时有必要消除该损失,并把固定资产调整为集团内的成本,编制的调整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原价”,贷记“营业外支出”;相应的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分录则为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调整固定资产销售后折旧时,企业应编制的调整分录与内部交易产生利得的情况相反,所得税影响的分录中将减少由于交易损失的结果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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