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3 15: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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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考量
1.民商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困境
依据民商法原理,民事主体间由于会计信息不实产生纠纷的解决是以契约自由为核心,以主体之间的信息协调、信任与意思自由为基础。可是,直到现在,我国也没有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完整的民商法规则,除2003年最高法关于上市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误导给投资者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①外,其他非上市公司及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失实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治理规制。机关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会计与业务经办人为谋求自己利益时,也会提供失实的会计信息,由于同样缺乏民商法手段治理规制,从而影响国家宏观管理决策与社会经济交易安全。由此产生因会计信息不实使相对人失去主动维护自身权利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内外实践得知,运用民商法手段有效保障会计信息使用人权益方面显得不足。原因有四:其一,单位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会改变提供失实会计信息破坏平等交易的目标,造成获取失实信息的状况与证据困难。会计信息使用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否是由于会计信息失实造成,需要使用人利用知识或聘请专家判断来获得“知道”这一时效规定,或获取会计信息不实的证据,需要较长时间,存在相当难度,即使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其二,民商法手段保护会计信息使用人的利益主要是以使用人受到损害提求为启动力量。事实上,有利益交往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财产权益冲突,会计信息不实被当做一种手段被掩盖,不被对方当事人悉知,或缺乏证据,而不提起会计信息不实的民事诉讼。其三,会计信息使用人一般不会关注小比例会计信息失实问题,也无法关注。会计信息小比例失实可能在检查或审计容忍的误差范围之内而被纵容,加之对会计档案的处理,小比例信息失实不受治理将被慢慢放大,形成治理漏洞。安能源从1997年开始有目的有计划按比例制作失实信息,事隔5年后才东窗事发,就是例证。其四,民商法手段治理是低效率高成本的事后治理。实际上,只有会计信息不实已经造成使用人的损害后,才能实施民商法手段的治理,并且获取证据需要高额成本聘请专业人士,花费较长时间,而且赔偿计算基础的不确定性,使用人将无法获得赔偿或赔偿远远低于损失,以至于无法弥补费用,无法有效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保护会计信息使用人的权益。
2.行政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困境
根据《会计法》[4]、《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会计信息失实将受到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规制,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行政法手段在治理保护会计信息使用人权益方面存在如下缺陷[5]:其一,行政法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会计行为进行规制,难以规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会计行为。其二,市场禁入的对象狭隘。为会计信息生成提供基础业务数据的人员或注册会计师审计助理人员、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在禁入范围,显然是一个缺陷。其三,无法约束专业技术人员晋降级。会计人员是以从业资格为基础开展工作的,其行为受到资格约束,不受专业技术晋级降级约束。其四,难以调整信用等级。会计信息是经济社会信用系统中核心内容,当单位及其相关会计人员与不实会计信息存在关联时,不应仅仅受到行政法规制或刑事规制,应该与商业信用或个人诚信等级挂钩,由于缺乏会计信息诚信系统,无法实施。其五,缺乏国家工作人员晋职限制。行政法治理责任是一种惩罚,不是一种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与会计信息不实相关联时应当承担不得晋升政治职务的责任。但事实上,他们为自身利益或单位利益提供失实会计信息时,却没有受到政治责任的规制,尤其是在晋级上,不受限制,本质上放纵了其行为,导致会计信息失实结果加剧。
3.刑罚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困境
刑罚治理是实现社会目的最严厉的治理机制,然而在会计信息治理中依然存在缺陷,表现为:其一,刑法治理证据难于收集,执行不易。会计信息不实非常严重时才采取刑罚治理,它是严格的事后治理,此时的载体往往出现异化,带来证据获取困难。其二,相关刑罚治理中往往把会计作为手段来认定。会计违法行为的刑罚治理未按照《会计法》的刑罚治理规定处理,而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如利用职权贪污,改变了会计信息,一般认定为贪污犯罪,而不认定会计违法,是导致会计信息失实的一个主要根源,法律规定失去应有的权威。其三,无法预防事前小比例或小比例累计会计信息失实。其四,缺乏会计信息不实的刑罚治理标准。按《会计法》和《刑法》规定,是隐匿账务就实施刑事处罚,还是隐匿账务所导致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给予处罚,规定模糊,执行难。其五,司法实践中,会计信息不实的治理很少实施刑罚治理。
(二)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现实性
根据上述分析,传统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不能从全方位多层面保证会计信息符合国家管理、经济交易、融资安全的要求,因此,需要寻求补充、超越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传统法律手段的创新的现代法律治理手段,实现事前小比例虚假治理与事后大额虚假治理相结合的无缝隙治理手段。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治理手段是传统法律手段治理形式的补充、超越与创新。在经济实践中,传统法律手段治理往往强化个人责任、忽视机构责任,或强化机构责任、淡化个人责任[6]659-660,不利于法制的公平正义精神在会计信息领域的实现。单位及其负责人(包括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与业务人员以经济交易活动为依据,根据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生成的提供给使用者的相关信息是具有垄断性质的特殊产品[7],拥有信息垄断权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会为自己的最大利益而隐瞒相关信息(包括现代《公司法》中的人———高管及其聘用的会计人员)[8]37-40,提供失实会计信息,形成信息不对称,影响使用者的经济交易、社会管理决策和财产安全。这需要国家干预会计信息失实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对称,实现弱势地位的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保护,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交易安全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价值的法律目标,这恰好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特殊的责任方式充分弥补了传统法律责任方式的不足,为全面治理会计信息不实提供了有效的补充、超越与创新。经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律关系决定了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9]。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主要特征体现为经济性、规制性、社会性和具有特殊责任承担方式[6]656-661。
二、运用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要准确把握运用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选择,需要分析传统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状态。
(一)传统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
民商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进路是平等的会计信息的供给者、鉴证者与需求者以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为逻辑起点,要求供给者、鉴证者遵从诚实信用与不得滥用权利原则,提供客观公允有用的会计信息,需求者根据供给者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判断并与之进行交易或融资,如果供给者违背诚实信用与滥用权力,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由此带来需求者的财产损失,需求者依据民事归责原则和民事诉讼程序对供给者提起民事赔偿,供给者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路径选择,是以市场主体自身的能力去保持公正,可能产生民事救济失灵,无法控制供给者、鉴证者对其他需求者的不诚信,难以实现会计信息的社会性,即依然存在道德风险。为弥补民商法手段治理的路径选择形成的缺陷,产生了行政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其进路是以政府部门依据会计规范直接对会计信息的供给者与鉴证者实施检查,维护行政管理中相对人的权益为逻辑起点,以行政手段促使供给者与鉴证者提供的会计信息客观公允,保证需求者获得相关有用的会计信息,否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供给者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责令其修正不实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供给与鉴证者承担行政责任。此种选择难以控制会计信息监管形成的政府失灵,同样产生道德风险———信任风险和控制风险。按照行政法理论,对会计信息不实的行政监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然而行政相对人不能全面包含会计信息生成的所有人员,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全面。为更有效地防止重大会计信息不实,国家实施了刑罚治理。刑罚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是以会计信息不实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为逻辑开端,由司法机关对会计信息不实的供给者与鉴证者实施制裁的路径依赖,惩罚的是主要人员,且对小比例及其累计的关注度低。传统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形成了路径依赖,不利于全面全过程治理会计信息不实,弱化了经济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需要寻求新的能弥补传统法律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选择和具体手段。
(二)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
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是缝合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的空隙,以弥补其失灵为逻辑着力点,解决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实施当事人无力控制的行为监管,加强不同主体的责任,因此,需要基于以下路径展开会计信息不实的经济法手段治理。
1.修订完善《会计法》
修订完善《会计法》主要目的是为弥补会计信息不实的传统法律手段治理存在的缺陷,从法律规范方面确定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制度安排———形成新的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与具体手段,实施对会计信息不实形成影响的不同主体的全面全过程制裁,阻止会计信息小比例不实或小比例不实累计障碍,防范嵌入式风险,控制大比例不实所造成的直接风险。将经济法手段治理的范围、责任承担方式规定于《会计法》中,以获得经济法手段治理的法律依据,特别是作为会计信息载体的会计档案的管理的治理也应纳入治理范畴。当然传统法律手段治理范畴中的完善也应该在其中体现,如将会计档案管理专章规定于《会计法》中[10]。
2.会计信息不实的监管行为规范化
由于会计信息是交易信赖的基础,长期不实必然产生经济、社会、道德影响,所以需要对会计信息不实加强监管。会计信息不实的监管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会计信息的干预,通过干预消除过大的交易成本,减弱信息不对称,排除市场失灵,但是国家在实施会计信息不实的监管中,也会产生监管失灵,引发监管无效与监管不当,从而形成更大程度上的会计信息不实,产生需求者的信任风险。为防止由此造成的社会诚信链条的破损,以及社会与个人的财产损失所带来的道德、社会危机,更加需要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监管行为,为此,需要对会计信息不实的监管行为用法律规范规制,减少监管行为的随意性和寻租性。
3.会计信息不实的主体的全面法定化
会计信息不实的经济法手段治理主体法定化是指为从经济法角度控制会计信息不实,在会计法律法规中界定会计信息不实的经济法手段治理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的统一。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监管主体,包括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享有监管权、检查权、查阅资料权、处罚权等同时也应承担责任。(2)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享有抗辩权、申诉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具体包括:①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商主体。②相关人员。与会计信息生成、汇集、处理及管理有关的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业务人员[8]126-128(如销售、采购(包括办公用品采购)、仓库管理员)与会计档案管理人员。(3)社会中介鉴证主体。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向社会保证单位提供的信息具有可信性、可用性。(4)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符合标准的会计信息而成为主要的保障主体,享有知情权、询问权、查阅权等。会计信息使用者超出会计信息使用范围或不恰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应责任自负,这对于会计信息提供者才是公平的,也才能维护提供者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缠,减少交易成本。但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范围及如何使用应当明确。
4.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责任设定
根据莫里斯和维克里关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界定,如果由于“道德风险”带来普遍性欺骗,会导致相对人“逆向选择”,引发经济危机,甚至会导致社会危机、政治危机[11]和道德危机。因此,需要从经济法律治理层面增大会计信息不实的提供者及其监管者的不道德行为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6]248-249和道德风险,即设定与会计信息不实相关的各类主体,特别是会计信息供给主体的道德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只有相关行为的责任承担是确定的,才能真正实现治理的目标。
三、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措施
在运用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中,关键是具体手段的完善。为实现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目标,使治理手段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笔者给出完善具体制度[12]的建议:
1.规定惩罚性赔偿目前,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提供失实的会计信息损害相关利益者的利益的现象非常猖獗,为杜绝这种普遍猖獗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政治道德的影响,需要在会计法律法规中规定“重典”加以控制和防范,切实实现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失实所追求的目标。实施惩罚性赔偿———让会计信息失实的提供者承担所导致损失的一倍或更多倍赔偿,使其在经济上付出更大代价。
2.扩大市场禁入规制对象范围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市场禁入的对象是受到刑罚处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这实际上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市场禁入规制,但不是全面的规制。应扩大到与会计信息生成提供基础业务数据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审计助理人员、单位负责人在没有受到刑法处罚,但其行为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人员。
3.商主体强制解散的治理措施《会计法》并未规定商主体向外提供会计信息不实的解散问题。可是,商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存在不实,并且带来了相关利益者的损失,即使商主体本身是盈利的,此时,也应从经济法规制方面作出规定:强制清算该商主体。因为这样的商主体不利于会计信息的健康提供,其企业文化已经形成,即使将其负责人市场禁入,其文化依然存在,不利于社会诚信系统的建立,同时谁来接手管理该商主体,也是问题。为了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其让社会存在普遍欺骗,还不如用严格的重处规制来规范经济社会的行为,以便形成有效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社会秩序。
一、体育社会问题及危害
体育—这一人类社会活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体育的实际社会效能不仅表现在增强人们体质,同时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家安定团结、丰富文化生活、培养人们良好的个性心理、促进经济发展、发展国际交往和促进人们之间的友谊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现在出现了一些体育社会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干扰人们生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同时妨碍体育的正常健康发展,既不利于正确地完成体育的目标,也不能充分发挥体育的各种效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谓体育社会问题是指: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行为,如“吹黑哨”、“打假球”、“滥用违禁药物”等等;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现象,如“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发展失衡”问题,“我国竞技队伍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以及“‘体育政治化”问题等等。
综合起来说,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影响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体育的影响:妨碍体育的公平竞争,站污了体育的形象,_对运动员、教练员及人民群众身心产生危害,导致体育畸形发展。第二、对社会的危害:干扰人们的生活,严重时能扰乱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
二.体育社会问题的治理
1、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必要性。
正因为体育社会问题同时具有两方面的危害和影响,所以要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另外,治理好体育社会问题,对消除体育中不公平竞争现象,维护体育原有的纯洁的精神,促进体育的健康发展,让体育更好地为建设我国的“两个文明”服务,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时,我国的某些体育社会问题几近“疯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闹得沸沸扬扬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要“捂着盖子”,不敢揭开。当我们为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而欢呼时,又有谁知道正是中国的这种“国粹”—“假球”、“黑哨”,耽误了我国足球运动多少时间。
2、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为目前我国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来对体育实施宏观调控,那么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就少不了要通过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体育社会问题,是通过制定体育的方针、政策、调拨体育经费、任免体育官员、审批体育社会团体、开展重大体育活动,以及通过对各种体育理论的选择和评价,组织研究体育的发展战略,编制体育的规划和计划来实现。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主导性和规定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各体育社团的群众团体法等。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稳定性和不可违背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检查”,“在体育竞赛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解决“滥用违禁药物”问题的直接写照。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应注意两点:其一,具体针对某些问题的法律条文,随着这类具体问题的解决而自动失效,对于这些条文要予以扬弃。其二,对可预见性的新的体育社会问题,应通过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这类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
③纪律手段。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行为准则,与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组织的性质、目标不同,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纪律,所以纪律有多样性的特点。纪律是法律的辅助手段,也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背性。纪律手段在治理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
④社会舆论手段。社会舆论可以督促某些现象性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一些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行为的导向。社会舆论往往暗示出特定社会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以体育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作为一个社会层面,它的基本价值规范是“更快、更高、更强”,基本行为准则是“公平竞争”。这正是社会舆论一直关注和监督足球运动中的“假球”问题和“黑哨”问题的原因。其二是社会行为的约束。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对少数人的与众不同的言行,特别是越轨行为具有压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数人的行为,这些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会改变或放弃自己原来的行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习俗、信仰等手段,它们主要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观念、认识等产生作用,然后再对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产生影响。如“运动场暴力”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体育比赛,还对运动员和观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通过对运动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后,可以适当地缓解或解决这一问题。这些手段虽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得强烈和直接,但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本要求。
①应具有客观性。只有对实际问题进行正确、客观的认识,才能发现问题的症结,进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们的认识往往受到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观,这要求我们对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正确、客观的认识上。
②应具有针对性,或称选择性。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说治理具体的问题时,采取的方式、手段应有选择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适得其反。
③应具有灵活性。在治理某一问题时,往往有多种方式或手段可供选择,在选择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时,要依据问题的发展和变化,灵活地变换选择,才能有利于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和控制。
④应具有适时性。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发展变化着的,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适时性。比如,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定要适用于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只是对过期问题的鞭答;社会舆论一定是关注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仅是对未来假想问题的谴责。
4、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个基点。
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点应该放在对现行体育体制和体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体育社会问题在内的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几乎都与相应的社会制度和体制的失调有关,并且在导致社会问题的各种原因中,体制和法制的失调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变迁的广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体制和法制上的东西存在缺陷或混乱。如我国的足球管理体制,“中国足协”既是民间足球协会又充当足球运动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甲级”联赛的组织者,又是管理者、经营者,还是执法者。这种体制,与我国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问题的出现,有着莫大的关系。《体育法》只对体育比赛中的裁判权利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对裁判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甚至在中国足坛“黑哨”现象曝光后,却一时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条款来惩处。
根据以上事实,笔者认为为了有效的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应该合理地改革我国的某些体育体制,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制。具体的说:在体育体制的改革方面,应确实分清行政、管理和经营的性质、权限和责任,不能因体制自身的混乱,而成为体育社会问题产生的“温床”;在体育法制方面,《体育法》中应该具有详细的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处理的条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让某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有空可钻。
三、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体育社会问题
1、应该充分地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存在两个方面的影响和危害,不能文过饰非,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治理。同时应客观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相比,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冲击力要相对较小,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不要将之盲目扩大化。
在长期的社会治理实践中,西方国家形成了既有一定普遍性又各具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并且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与改革。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行政管理与社会治理体制发生了新的发展与变迁,其中最值得关注和研究借鉴的就是在所谓“新公共管理革命”旗号下出现的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体制的发展变化。
西方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实践是多方面、多领域的,其中最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是在新公共管理改革中形成的社会治理体制,即“政府―法定机构体制”。“小政府,大社会”是西方自由主义秉持的政治理念,但在实践中这样的理念一直难于真正实现。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实际上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日益复杂,扩张政府规模的客观需求不断上升。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这个一直以来的难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西方国家政府体系中普遍设立法定机构,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补充和延展。如美国联邦政府就下辖大量的法定机构,数量、规模和人员都大大超过联邦政府本身。新加坡政府共有14个部门,而下属法定机构达到63个。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为“3司12局”,但下辖法定机构达到200多个。
采取“政府―法定机构体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提高了行政效率。法定机构具有一定竞争性,比一般政府机构官僚习气少,比较有效率。第二,提高了治理的专业性。法定机构一般是本领域的专业组织,管理范围集中,属于“内行领导”,管理更加准确到位。第三,减少了社会管理的总成本。法定机构不是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很多是兼职管理,人员一般不占公务员编制,在运行上采取企业化的运行方式,被称为公司化的政府。新加坡在采用法定机构模式后,政府规模得到了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大大降低。
在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响下,经过多年的“政府―法定机构体制”模式的实践,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社会治理水平有所提升,政府规模和行政开支得到一定程度控制。这一社会治理体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近年来,我国东南沿海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如深圳等地开展了法定机构模式的试点,有的已经运行多年,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总结。
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策略
从理论上讲,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信奉个人主义,崇尚自由主义。从现象看,西方国家社会管理宽松,社会自由度较大。西方国家也经常标榜其是自由民主社会并借以攻击诋毁其他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但深入了解西方社会就会发现,实际上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体系十分严密,可谓“疏而不漏”;西方国家社会治理的手段严厉而多样,造成西方国家公民法制观念较强,美国即有所谓“战战兢兢”的中产阶级之说。从社会治理的策略与理念角度观察,之所以形成这样的治理效果,有三大策略值得注意。
第一,“底线治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貌似多元、自由,对于公众一般社会行为管制比较宽松。美国的管制文化是:只要“不犯法”,政府就不管百姓事,老百姓可以“一辈子不与警察打交道”。美国百姓也时常以“不与警察打交道”来标榜自己是安居乐业的守法良民。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等国,社会治理的重点是守住“底线”,集中资源、集中力量打击和惩处违反法律、触犯社会秩序和超越社会道德底线的社会行为。对于公民的不违反法律、不严重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一般不予干预。
底线治理,从公众角度感受到的是社会自由度大,进而有助于提升社会认同感和公众对于法律与制度的认受性;从政府及社会治理角度看,则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有利于实现低成本治理,有利于提高治理的可操作性。
底线治理的本质是依法治国。底线治理背后蕴含着一套政治哲学理念,即现实主义的治国理念。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的治理理念认为,社会的道德水平乃至社会风气主要不是由社会榜样所代表和引领的,在现实中社会道德与风尚更多的是由社会负面行为、反面典型所决定的。从治理的角度看,对于普通民众首先是不让他们做坏人,然后才是促进他们做好人。所以,公众管理和教育的重点是设置底线,打击越线,以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气。
第二,注重监管。西方与我国都奉行和强调依法治国,但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西方国家更注重法制的实施,注重对于法律和制度的实际落实。这是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在社会治理策略与理念上的显著区别。
西方发达国家依法治国及社会治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是执法、监管重于立法。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不多,主要是根据司法实践,根据判例作为司法依据,这样做举一反三,有较好的操作性。此外,成文法少使整个法律体系比较灵活。而更为重要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法治方面的主要精力、资源投向执法与监管。比如,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对美国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的监管,从企业和个人税收等经济活动到反恐等国家安全问题进行全面监管,触角遍布全社会各个角落。在管理方式上,引而不发,收放自如,使整个社会生活“乱而有序”,外松内紧,表面自由,实际控制。
在监管活动中,西方发达国家采取底线治理的策略。监管注意坚守重要的法律底线,对重要的关键性的法律及社会管制规则坚决执行,对触及底线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西方国家注重监管的治理策略有如下优点:一是成本低、效果好。依法治国而不四面出击、处处设限,只是有重点地设置法律并严格执行,使管制资源集中使用,维持较低成本和较高效率。二是有利于培育社会法制观念和守法文化。由于注重监管,执法严格,惩处到位,使公民违法成本较高,进而形成政治社会化效应,使公民在社会法治实践中接受事实教育,久而久之养成尊法、守法习惯。
第三,注重经济手段。依法治国,以罚为先。有法条而无罚则则法律空置,有罚则而不实施则法无权威。社会治理的关键在于落实,落实的关键在于行之有效的手段。
与我国社会治理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别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倾向采用经济处罚规范社会行为,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社会关系。应当说,经济手段是西方社会治理所采用的主要手段。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社会行为的经济性极强,经济利益是社会利益的核心,经济利益是人们日常行为的主要动机和目的。因此,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人们的社会行为,就抓住了根本,可以从根本利益上调节、规范人的社会行为。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的罚则中,除去违法、犯罪者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外,一般都附加有民事责任,主要是附加经济处罚。在社会政策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也十分注重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和规范企业与居民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
西方发达国家在保证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思想舆论控制方面更是大量运用经济手段,十分有效。西方国家一般不对新闻媒体进行直接的管控,尤其不采取“舆论一律”的管控策略和措施。表面上看,西方国家无论是媒体还是教育机构都奉行言论自由,尊重保障人权。但实际上,对于关系国家政治安全、核心利益、核心价值和基本道德观的领域实行严格的保护和规范,在适当进行法律规范的同时,主要手段是经济管理。对于那些违规、越界、触犯底线的媒体和个人,采取法律诉讼等多种措施实施严厉的经济制裁。西方国家对社会思想和意识形态管理的主要办法是,通过管住人们的钱包,管住人们的嘴巴,而通过管住了人们的嘴巴,进而管住人们的思想。
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中注重运用经济手段的主要优点是:
第一,对社会行为主体起到了内在约束的效果。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抓住了经济利益就抓到了根本,触动人们的经济利益对人的约束力显著,可以调动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养成自觉接受社会约束的习惯。在西方舆论界和教育机构,从业者内心都知道言论自由的界限和行为的规范在哪里,一旦越界就会遭受损失。
第二,维持社会公正与法制形象。行政性处罚一般由政府实施,社会矛盾易于集中于政府。尤其是管控社会舆论和思想意识形态,行政性干预往往有悖思想言论自由,社会观感不良。西方发达国家倾向于将行政性问题、政治性问题转移到司法领域,采取经济处罚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形式平等、程序正义,避免将社会治理与管制政治化、意识形态化,而又对管理对象实施了实质性的管控。
三、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保障系统
所谓社会治理的保障系统,主要指实施社会治理的技术平台。所有的社会管理行为都必须有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作为支持和保障。当代西方发达国家之所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施比较好的社会治理,其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原因,就在于它们拥有一套比较完备的覆盖全社会的国民个人信息管理系统。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十分注重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起对全民的个人信息管理,主要涉及公民的个人收入、税收、财产以及经营活动等经济方面的信息;有的还涉及公民个人的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情况、主要社会关系及交往情况等等。对于公民个人的思想意识、政治态度等方面的管控属于最为隐秘的情况,以往鲜有披露。但随着“斯诺登事件”发生,西方国家对于公民个人思想意识、政治态度甚至个人隐私等方面的监管情况也逐步浮出水面。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西方国家对于全体国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系统不断发展,越发完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给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构建基于治理理论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这里所指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通常所说的“生态环境治理”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所指的是一种体制,是一个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制度安排等要素构成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体系;后者是一种行为或过程,指生态环境的整修、修复,与生态环境保护是同义语。
治理理论是一种公共管理理论,其涵义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由于当代的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民众需求的多样性,使得管理的难度不断增大。“就治理理论兴起的直接原因而言,是西方的学者看到了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既可能存在‘市场失灵’,也可能存在‘政府失灵’。”为管理好日趋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理论就被应用于社会公共事务领域,为创新体制、机制起着框架性解释和指导作用,构建起区别于传统管理模式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政党等方方面面。”因此,把治理的范畴和方法应用于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所构建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内容之一。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实现形式就是要构建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使民主、协作融入治理,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建设的运行机制,克服基于传统管理理念的旧的监管、建设体制的弊端,更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效益的最大化。
2治理理论对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方法论启示
2.1培育多元主体
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是区别于基于统治和管理的传统生态文明建设体制的本质特征。培育和壮大包括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非政府的主体,是构建基于治理理论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首先任务和前提条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由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的转变过程,就是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过程,既包含着制度、文化和行为方式等的综合性转变,也代表着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创新。
2.2权力运行方式的多向性
传统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的主体一元性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方式是依靠公共权力来推行,表现出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和公共权力运用的单向性特征。而治理理论强调公民和社会机构等非政府主体的参与,多主体通过参与、合作、协商谈判、反复博弈、伙伴关系等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所要实现的是一种权力上下互动的过程,其权力运行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
权力运行方式的多向性决定了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法,应实现以下几种转变:一是从管制到服务。适应多主体的治理格局的要求,政府必须改变过去所使用的管理手段,加强服务职能,为非政府主体的参与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二是从规制到协调。要实现各种非政府主体有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离不开政府的协调,所以政府的行为应实现从着重规制到着重协调的转变。三是从封闭到回应,多主体治理格局以互动性为基本特征,即权力从封闭的单向性的运行到对公众提出的政策建议做出迅速反应,呈现出互动性,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
2.3丰富建设手段
与政府单一主体一家独大的传统管理体制相应的运行方式是以行政手段和法律为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使生态文明建设手段和方法呈现多样化,除了行政、法律手段外,还包括社会化手段、市场化手段和自治化手段等。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针对所要治理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特点,采用单独或多种手段综合使用,能够更有效地处理和解决问题,从而提高治理的效果和降低治理的成本。
2.4追求目标和评价标准由“善政”到“善治”
传统的生态环境监管的理想模式为“善政”。善政的构成要素包括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高效的行政、良好的服务。善政是建立在传统的社会统治结构之上的,是包含于传统的政治与行政的理念之中。而治理的概念已经超出了传统的统治范畴,它强调了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所追求的是“善治”。
“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在“善治”状态下,社会治理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维护和发展,经济与社会的长久利益和根本利益能得到最低成本的有效维护。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的“善治”,就是要使生态环境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善治”,政府必须转变观念与职能,必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非政府主体进行培育、构建多元主体的建设格局。
3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路径
3.1转换政府观念和职能,简政放权
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就是要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及公民个人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协作的建设体制,关键是能否培育多主体,创造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条件。单一主体的建设体制式往往重视政府的管控而忽视对被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必然会无限扩大权力的运行,窒息非政府主体成长的空间与参与建设的平台。因此,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建设格局的首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权力运行的空间,把不该管,管不好,可以让社会管理的事情交给社会去管理,创造出非政府主体参与的空间,为其的成长壮大创造条件。
3.2积极培育多元社会主体
(1)通过培育市场主体来培育多元的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产生和不断发展的物质基础,能够为公民的独立提供有力的保障。只有当市场完善和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公共问题的治理也才能通过市场的运作得以进行,如政府公共服务的外包、政府公共服务的购买等。
(2)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力量,倡导社会责任和培养公共人文精神,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参与,形成政府与第三部门合作伙伴关系,逐步迈向多主体参与,整体性协作,网络化治理的态势,实现治理结构良性和均衡,有效引导社会组织在志愿服务供给中的作用,弥补政府供给的缺位或低效,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3)引导公众参与。 转变政府观念,推进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的信息公开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优化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建立公众建议意见的回应制度及引导和进一步发挥民间绿色环保等组织的作用。最后是积极培育公民的自治意识,逐步祛除“凡事找政府”的惯性思维,强化自我生态文明建设能力。
3.3发展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法与手段
要完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运行规则,提高执行力,维护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划分行政权力运行边界,为社会化、市场化等手段的使用提供空间。
要强化市场机制在自然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一是推动自然资源市场化进程,大力探索自然资源定价机制和自然资源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生态补偿机制。要大力推行第三方治理,畅通社会资本进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渠道,通过政策优惠、财税导向培育生态环保产业。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第三部门作用,完善社会的自治组织机构(如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使之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建立政府与社会的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4-0136-02
在实践中,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不断遭遇绩效困局。随着俞可平、张康之教授引进与宣扬治理善治理念、合作治理模式,以“公民本体”为基础的治理与合作治理日益成为中国社会备受关注的社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模式归根结底是人类在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关系的组合,寻求不同以往的、更为有效的实现公共利益道路的努力。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与制度设计,必然也会有其自身的逻辑困境与实践障碍。
1 三维合作治理的理论设计
(1)以多元化组织为“治理主体”。正如罗德•罗茨在《理解治理》中所指出的,治理就是管理网络。治理理论始于认识到公共行政的主体已经超出了多层级的政府机构,而延伸至社区、志愿部门和私人部门,这些部门在公共服务及项目实施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治理视角关注的重要领域。过去,公共责任属于政府专有,而现在它为政府与其他许多非政府组织所共享“在某种意义上,‘公共行政问题’已经跳出了公共机构的边界,现在,一种宽泛的第三部门正密切地进入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管理中。”第三部门“可以包括准政府机构、公共企业、社会企业、志愿性的非营利组织等”。
(2)以公共领域利益为“价值追求”。一般来说,基于价值认同的共识基础是合作得以延续的最深厚根基。公共利益至上是合作治理追求的核心价值和思想精髓。寻求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谋求公众福祉始终是人类社会的治理之道。公共利益是包含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是合作治理的起点,也是合作治理的底线。没有公共利益,谈不上合作的可能,而人类合作的目的也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治理理论对传统行政模式中的“价值中立”进行了批判,认为最重要的行政价值是社会公平、代表性、回应性、参与和社会责任感。
(3)以复合化手段为“技术支撑”。社会治理的手段是复合的,既有政府通过行政或者市场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有市场化组织通过市场化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倡新治理、软治理、整合性公共治理、网络治理、多中心治理,等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变是当代社会治理方式的深刻变迁。而要实现治理的价值追求,需要复合化的治理手段作为技术支撑。
2 三维合作治理的危机解读
Bob Jessop将治理理论的内在困境概括为四种两难选择:一是合作与竞争的矛盾,二是开放与封闭的矛盾,三是治理性与灵活性的矛盾,四是责任与效率的矛盾。中国语境的三维合作治理不仅包含以上内容,还有独特的障碍性因素。
(1)“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理念保障危机。合作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政府过程中保持公共性价值取向。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延续使用阶级性的话语――“人民”。学术界提出的合作治理理念植根的是“以公民为本”或“公民本位”的社会。合作治理的第一着眼点应当是公共利益,这与我们国家传统计划体制下首要考虑的国家整体利益正好构成一对矛盾。
(2)“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能力缺失危机。合作治理建构了一个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的三维立体架构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必须以有效的政府、发达的市场和强大的第三部门为基础,否则,合作治理只能是空中楼阁。建构有效的政府是提高合作治理能力的关键,目前获取资源的能力与行动能力不协调,获取资源的能力与行动能力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能力在结构与功能上均存在不足。完善的市场体系是提高合作治理能力的基础,我们国家的市场体系构建还处于初期,存在市场主体不强、制度体系不全、运行秩序混乱的问题。第三部门是提高合作治理能力的保障,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公民文化发展滞后、公民自组织缺乏、公民能力低下等因素,造成我国以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为基本内容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虽有西方公民治理之形式,却缺乏公民治理的内容与精神。
(3)“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运行秩序危机。合作治理运行是以反思的理性为基础。然而,合作治理强调了自组织的优越性,却回避了反思的理性,同样也存在的短视、不确定性、私益至上等缺陷。因为“公私关系的安排既有让私方利用国家资源牟求私利的危险,也有政府出于国家的或执政党的利益把手伸到市场经济和民间社会中的危险”。即使合作治理参与各方认识到存在相互之间的共同利益,认识到合作可能带来的好处,也不一定就意味着合作是自发的和顺利的。
3 “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机制构建
(1)建立三维合作治理的决策机制。合作治理从本质上是通过政策来进行治理的,从政策科学的角度其实合作治理模式就是政策网络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建立于非等级的协调之上的、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治理形式或者治理结构,其参与主体经过对资源的相互依赖和经常性的互动,培养出共同的价值观,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方式。公共政策是合作决策的产物,政策过程是政治过程,合作决策也是一门政治艺术。
(2)建立三维合作治理的参与机制。要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通过扩大参与规模、疏通参与渠道、创新参与方式、增强参与效果、保障参与权利等措施不断推动政府之外的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如在参与方式上,政府之外的市场、第三部门等治理主体可通过投票、、质询、参加听证会、在媒体上发表意见、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等方式与政府部门或其他主体合作。
(3)建立三维合作治理的激励机制。要针对不同的治理主体性质采用不同的激励措施。对政府而言,要推行企业家政府的激励机制,尝试把公共治理绩效与其收益挂钩,让节省的财政资金由政府自主支配并实行富有弹性的绩效工资制,对绩效良好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以激励其进一步节省成本、提高公共治理水平。对市场主体而言,要明晰公共治理中的私人产权,积极探索公共治理形式,走民建、民有和民享的治理之路,充分发挥民营资本的治理作用,以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对参与某些具有高成本、非营利性等特点的公共事务,政府可对企业等治理主体给予补贴或税收等其他优惠政策。对第三部门,要加大舆论和媒体宣传力度,通过精神表彰以鼓励和肯定其致力于公共事务治理的努力和品质。
关键词 :地方政府;法治理念;民主理念;互动理念;服务理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国家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如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目前中国学术界研究和探讨的热点课题。治理能力现代化应该是指治理主体具备了治理现代社会的能力,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向现代社会转型和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引领现代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还能够使现代社会保持可持续发展。在我国,治理的主体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是指政府具备了治理现代社会的能力。具备现代治理能力,必须具备现代治理思维、采用现代治理方法和手段,并达到现代治理效能。在现代治理思维、方法手段和效能中,治理思维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缺少了它,现代治理能力根本无从谈起。
在“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目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是地方事务的具体组织者、推动实施者,对国家整体发展计划的实施和目标的落实起着关键作用。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地方政府更是关键一环。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目标视野下,地方政府应该如何更新执政理念、培养现代治理思维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代化发展目标的更新对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新要求
从宪法层面上看,地方政府的权力主要有三项:一是行政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是行政领导和管理权,即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行政事务和行政工作,依法管理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三是保障权,即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地方政府通过实施以上权力,保证地方的稳定和发展,进而促进国家发展规划的落实和发展目标的实现。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经历了一个伴随认知深化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20世纪50-60年代为工业化和四个现代化,20 世纪80-90 年代为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20世纪末21世纪初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发展。党的十报告提出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在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发展目标和要求下,社会对地方政府能力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显著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物质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后,人民不仅对物质生活水平和质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而且在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享有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拥有健康美好的生活环境等方面都有了新的期待。因此,党的十确立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建设总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发展目标追求,提出要从源头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对地方政府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具备如下能力去促进地方的发展。
首先,对地方经济科学发展的统筹能力和监管能力。地方政府在实施执法权与管理权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对地方发展规划的制定、对地方发展目标的引导与发展过程的监督,引导、扶植和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创新经济、生态经济的发展,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使地方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能力,促进地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进而推动地方的整体现代化进程。
其次,保障和扩大地方民主能力。地方政府必须通过保障权、管理权的实施,保障人民的政治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落实到位;畅通民主渠道,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民主协商,健全基层选举、议事、问责等机制,完善基层民主运行机制;健全地方权力运行机制和约束、监督机制。真正实现基层治理中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三,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化解地方社会风险、处理社会危机能力。民生建设是社会建设的中心,作为地方政府,民生是工作的重点,地方政府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及时疏导和解决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进而稳定社会秩序、化解社会风险、预防社会危机,保证地方一方的和谐与稳定。
第四,地方生态协调的保护与治理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质量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对地方政府来说,必须放弃GDP至上观念,在发展规划方面,全面考虑生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大生态监管力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预防和及时解决生态危机,实现地方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目标下地方政府执政理念的创新
不同层次,治理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治理主要包括塑造共同价值体系、提升国家治理执行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地方政府治理的中心是什么呢?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对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给出了指向,指出,“推动乡镇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管理与服务上,为人民群众提供面对面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引领服务群众、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整合基层管理与服务资源,加快信息化建设,构建基层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增强基层管理与服务实力。”由此可见,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来构建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成为新形势下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通过这些重点工作,提升治理能力,进而实现地方“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指治理主体具备了治理现代社会的能力,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能够引领现代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还能够使现代社会保持可持续发展。现代治理思维、现代治理方法和手段、现代治理效能是现代治理能力内涵的主要内容。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下,更新执政理念进而具备现代地方治理理念,是地方政府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目标下,地方政府要更新哪些执政理念呢?
第一,改变管理理念、明晰治理理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政治、经济、思想、社会均已发生巨大变化。社会活力显著增强的同时,新的社会矛盾与问题丛生。作为管理者来说,管理的对象、社会环境与要求都已显著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的、集中单一的管理理念、制度、手段与方法都已经不适合时展的需要。因此,作为提供面对面服务的地方政府,必须放弃以管制(命令、服从、指挥)为特征,以强调秩序的稳定、经济的GDP至上为价值取向的管理理念,抛弃管理理念下的权力意识、领导意识、驾驭意识、整治意识,代之以明晰的治理理念和意识:治理的目的不是管死、管住,而是通过积极地参与、沟通、协调、激励、规范和约束,形成一种遵循正确的价值取向、朝向一定目标的良好秩序和状态;治理的方式是在法治基础上,政府通过协商、指导、服务、疏导等方式与社会良性互动;治理的目标是确保公正价值优先地位、培育公民与社会组织生机与活力、形成公平公正社会环境和增加人民福祉。因此,在治理目标下,地方政府要确立服务、沟通、协商、引领等治理意识,要把自己的职能严格定位在提供服务上,把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中心,把保障民生作为治理的重点,把激发社会活力放在突出位置,引导社会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扩大基层民主。
第二,强化法治理念。法治是现代治理的基本要求和方式。要建设法治国家,就要使任何人、任何组织、国家机关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更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和权力、履行义务和职责。越权、违规、人治均为缺乏现代治理能力的表现。因此,现代治理必须牢固确立法律至上理念,必须依法治理,依法求发展、求稳定。作为地方政府,治理过程中面对的是法治意识不浓厚的基层公民和地方习惯风俗不同程度存在的社会环境。要达到治理效果,必须强化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坚持法律至上,要带头遵守法律,要引导人民遵纪守法,有问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范解决,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处处时时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把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决不能因发展、维稳就突破法律制度安排,不能因有人“上访”就迁就非法要求。只有这样,在地方治理中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意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才能用法治保障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及社会的安定有序。
第三,深化民主理念。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价值诉求、权力诉求空前强烈,深化民主是中国政治改革的必然方向。在依法行政和法治的前提下,探求与发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方式,则是现代治理的必然要求。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等民主方式已成为现代治理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是社会基层民主落实的实施者,必须深化民主理念,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的基层民主制度,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从基层保障人民政治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落实到位,畅通民主表达、参与和监督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民主协商,完善基层民主运行机制,真正实现基层治理中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才能增强社会活力,也才能真正促进国家层面上民主的发展。
第四,放弃管制理念、发展互动理念。现代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治理,而社会治理的目的是通过积极地参与、沟通、协调、激励、规范和约束,使社会形成一种遵循正确的价值取向、朝向一定目标的良好秩序和状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深刻变革,利益格局也已经全面调整,思想观念更是发生巨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集中单一的管制理念已经不适合时展的需要。现代社会治理要求立足于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基础,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公众诉求,既能够维护已经深刻变化的社会秩序、化解可预见的社会风险、处理突发的社会危机,又能够激发社会活力。治理的手段与方法必须具有灵活性、多样性、敏捷性和适应性,因此,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与社会互动,求得社会认同,与社会大众、社会组织平等互助已成为现代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引领服务群众、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路径,成为现代治理的重要手段。作为地方政府,必须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管理与建设,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引导激发社会活力、疏导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风险、稳定社会秩序,进而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
第五,放弃当家理念、提升服务理念。现代社会的中心是人,现代治理的中心是为人服务,发展经济是为了提高人的生活水平,发展社会是为了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引领服务群众、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基层管理与服务实力是现代治理对地方政府的新要求。因此,地方政府要以社会本位、民本位为出发点,把自己的职能严格定位在提供服务上,把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中心,把服务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自己治理绩效的重要标准。服务要以公众利益要求为导向,要以顾客需求为目标,高质、高效地为公众提供服务或生产公共产品以满足公众需求。
第六,改变政绩观、增加效能理念。现代治理效能是现代治理的目的要求,也是检验是否具备现代治理能力最重要的标志。作为地方政府,是通过处理一系列具体问题而达到治理目标的,无论是微观上还是宏观上,都必须具备效能意识。微观上,要以是否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地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协调或解决了各种利益矛盾和纠纷,使事态沿着合理的预期发展或达到了阶段性的具体目标为绩效标准。宏观上,要以是否引领地方达到了预期的现展目标,实现了地方经济和谐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民主体制完善、生态和谐可持续。同时,效能理念中还必须有成本理念,即在实现效能的过程中,是否做到了运作成本低、效能高,主要是指没有推诿拖延(时间成本低)和高成本投入(人力、物力与财力花费少),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高、公众满意度高、社会负面影响小。
一、企业社会责任观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一)两者的理论基础同源且最终目标相同
企业社会责任有许多理论基础,包括社会契约理论、企业公民理论、组织合法性理论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但由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既指明了对谁的责任也包含了责任的内容,因此建立在该理论基础上的CSR 观逐渐为多数学者及国内外相关组织所接受。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要求企业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履行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
从公司目标体系的层次性来看,公司治理的目标应该服从于公司的整体目标,而公司的整体目标又由公司的本质决定。关于企业的本质,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论”、“团队生产”理论、“委托”理论虽然强调的重点不同,但都赞同企业的本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公司治理机制的直接目标是为股东服务,但最终目标还是要利于企业契约的稳定,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利益相关者理论也承认“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连接”,但是它认为契约关系人不但有显性的利益相关者还有隐性的利益相关者,不同意主流企业理论将契约关系人范围缩少化的做法。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作如下总结:第一,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观的最终理论基础是“企业社会契约论”,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股东至上理论只不过是人们根据企业所处社会经济环境及自身发展阶段的不同情况,对企业契约各方力量进行对比之后,对谁应该是企业为之直接负责的对象的两种不同的判断。第二,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观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持企业契约的稳定: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
(二)企业社会责任观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正确的行为导向
企业社会责任观是一种行为理念,它的内涵会随着社会经济环境与企业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在实务中究竟要对哪些利益相关者负责任,对他们的哪些方面利益负责任以及这些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排序情况都会受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影响。现实生活中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演变过程:从“创造利润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Friedman,1962)”的旧理念发展到“企业公民说”、“社会契约理论”、“相关利益人说”、“慈善投资理论”等一系列新理念,就是社会责任观内涵具有动态性和层次性的实证。
公司治理是为了保证企业人按照委托人意志行事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只有在正确确定委托人是谁的情况下,才可能保证公司治理提供的服务是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阶段和所处企业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特点,科学地对委托人是谁、他们对企业的预期内容以及各自的优先顺序都进行了界定,因此为公司治理指明了正确的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而传统的委托理论将委托人固化为股东,将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唯一服务对象是不科学的,它违背了公司治理的服务对象会随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力量的动态变化而变化的规律。
(三)企业社会责任观可以提高治理机制的效率与效果
企业社会责任观与治理机制的融合,会在治理机制中增加价值观等文化控制,使现有治理的手段更全面,同时具备文化控制手段、市场控制手段和制度控制手段。文化控制手段在单独使用或与其他两种手段的融合使用都会为治理带来正义色彩,使各种控制手段更具说服力,从而提高治理机制的效率与效果。另外,企业社会责任观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融入可使公司治理兼顾直接目标与最终目标,更好地解决现有公司治理完全按直接服务目标(股东至上)设计而导致的不利于最终目标实现的问题。
(四)公司治理为企业社会责任观的贯彻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企业社会责任观是一种理念,它可以通过影响人的思想来影响人的行为,也可以通过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内外的制度来直接规范人的行为。前一种方法因为缺少强制性与行为指导性,而对人的行为影响效率较慢,但是它的影响却带有很强的稳定性,而且一旦被人接受,则时时都能对行为产生影响,人们会主动遵守。后者对行为的影响见效快,但可能因为没有被接受而在没有规则约束时就不会遵守。在当前急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下,应该以后一种途径为主,前一种为辅。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相互融合的方式
两者的融合要求社会责任观融入公司治理的有关机制和制度中,成为公司治理机制的意识形态、精神灵魂,而公司治理机制应成为社会责任观的物质基础、运行载体,从而实现两者共同的目标: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以维持企业契约的稳定。
(一)协调好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股东至上理论的关系
在理论上要用企业社会契约论协调好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股东至上理论的关系,用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与利益平衡取代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提供理论支持。
(二)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宣传
要使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明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使企业的股东与管理层相信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三)加强法制建设,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规范
将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作为公司的目标,要求各公司写进公司章程,对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权力机构中的话语权进行规定,如规定企业董事中应设立多少社会责任董事,他们在哪些事项中有什么样的表决权,从而为企业中设置社会责任机构及其责任与权力分配提供法律依据。
(四)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中融入企业社会责任观
在经理市场治理机制中,为职业经理人建立社会责任业绩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经理的社会责任业绩作为市场准入门槛。在资本市场治理机制中,为社会责任履行好的公司提供优先融资、低息融资;要求企业公布社会责任履行计划及履行情况的信息,以作为社会责任价值投资者的投资参考,促进社会资金低成本、高效率地向社会责任履行良好的企业配置。在产品市场治理机制中,为企业产品与服务质量建立诚信档案并可以公开查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服务。除此以外,政府还要降低要素流动的交易费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维权提供制度保障。
(五)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融入社会责任观
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由核心利益相关者共享,在企业中股东与其他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日常治理。第二种思路依然将企业委托给股东进行日常治理,其他核心利益相关者只采取相机治理。在两种思路中,非核心利益相关者都通过外部治理来促使企业管理者对其委托责任的履行。
第一种思路的具体做法:一是将企业的股东大会改成“企业利益相关者大会”。二是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机构与人员负责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管理。包括在董事中设立社会责任董事,它是企业社会责任相关事项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对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战略进行决策,并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人员招聘、考评、薪酬、晋升及解聘等重大人事工作中有权根据其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在社会责任董事下设立社会责任委员会,它负责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中长期目标与计划,与公司内部其他制度制定者一起,将社会责任理念与公司内部治理的相关制度结合起来,负责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共关系管理。例如,如何将总经理受托的社会责任完成情况的衡量指标与总经理受托的经济责任完成情况的衡量指标一起构成总经理业绩评价体系。再如,在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中加入生态环境投资决策审查制度。
第二种思路的具体做法:只在企业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它是企业外部的社会责任机构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环保协会、工会、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机构等在企业内部的人员安排。该机构负责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企业每年对外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部分由这些协会聘请,部分由社会审计机构聘请。他们的工资来自于国家规定的企业每年社会责任内部监督与审计费用。当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发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的社会责任问题或隐患时,应马上向董事会提出抗议,同时上报企业外部的有关协会。这些协会要马上介入调查,根据问题后果严重性大小要求企业交纳社会责任风险基金。当没有发现社会责任问题时,则不得干涉企业的经营。这种方案只是在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中加入了一条独立运营的利益相关者相机治理机制,它不需要强制性的对现有的公司治理制度作太多的修改,当然企业会因为这一治理机构的存在而自觉地在经营活动中考虑其对社会责任影响的大小,而且管理层由于依然只需要根据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个单一目标进行经营决策,因而易于决策与执行。
总之,社会责任理念的贯彻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有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又要有推动这一理念执行的制度与环境,需要有国家、企业与社会公众的相互配合,需要采取法律、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多种手段对企业的思想与行为施加压力,使其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引言
石漠化综合治理是我国近年启动的一项林业生态治理项目,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治理区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自红河州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以来,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治理理念,巧借多方力量,广开筹资渠道,特别是引入大户、企业为主的社会力量投入治理工作,不仅将生态治理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提高了建设的成效,还有效地促进了项目区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2 社会资本参与是提高治理成效的合理途径
石漠化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生态治理项目,需要政府、农户以及社会资本的相互补充和投入。石漠化治理区石灰岩分布广泛,由于石漠化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基岩大面积裸露,土层普遍较薄,土壤含石量较高、逐年沙化,综合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在项目推进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需要解决的配套基础多,投入的造林成本高,以当前国家投资水平计算,造林平均单价仍在低水平俳?荩?单纯依靠财政投入保证不了造林成本需要。为确保治理成效,在适宜地区有意识地引导大户、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产业,就成为了提高治理成效的一项合理途径。红河州开远市在石漠化综合治理中,引入了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渐兴林果有限公司,将造林资金按面积补助给企业,在开远城市面山和高速公路两侧的治理区发展杨梅种植,建成杨梅园334 hm2,投入资金近5000万元,既绿化了面山和通道,又发展了林果产业。由于企业投入,使造林单价得到了提高,综合造价从项目补助的平均300元/亩,提高到了每亩近万元,单位投资提高了30余倍。
另一方面,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资源重新分配到农户手中,农民对林地的自主权得到了提高,客观上对林权收益提出了较高要求,单纯地进行林业生态治理难以得到农户认同。石漠化治理区在规划时,将林地、轮歇地、坡耕地等统一纳入治理,如果不将产业发展作为治理重要内容,势必影响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由于产业建设具有持续性、精细性和高投入性,一次性的治理投入不仅标准不够,而且不足以支撑持续性的建设要求,这就要求以农户、大户为主的社会主体,也要承担部分甚至要作为主要的投入力量。红河州蒙自市在西北勒乡石漠化综合治理中,探索总结以产业带治理的发展模式,充分尊重治理区群众意见,以龙头产品为突破点,以大户为示范,以农村产业合作社为基础,在治理区推广发展苹果种植,绿化荒山,提高了山区群众收入。组建的蒙自市山里红苹果产销专业合作社,在石漠化治理和产业发展中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有管理成员8人,社员527户的农村苹果产业专业合作社,遍布西北勒全乡五个村委会,其中西北勒村委会有182户、大丫口村委会115户、他期口村委会107户、香塘村委会63户、左美村委会60户。合作社立足本地资源和优势,带动农户在石漠化治理区不断拓展苹果种植和市场开发,为广大农户提供了安全、方便、快捷的技术服务和销售渠道。目前种植基地已发展到1400 hm2,有效带动了大户、农户为主的社会投入超过2000万元。社长王继和成为当地有名的带头人,在州工业园区1号路建立了直营店,组建了红河西北勒山里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形成了公司+市场+合作社+农户的社会化、产业化治理模式。农业专业合作化组织程度的提高,使治理区群众利益诉求得到了统一,有效提升了治理水平。
3 国家投入是综合治理的主要力量
石漠化治理区立地条件差,大部分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地表水漏失、地下水深埋,土壤保水率低,水资源的利用十分困难,造林成活率低,治理难度大。以红河州建水县为例,石漠化土地中度、重度、极重度石漠化比例达73.1%,造林极为困难,由于缺水,大部分地块甚至只能采取封禁、防火等被动治理手段来开展治理,仅有26.9%的轻度石漠化土地有产业发展潜力。在这种情况下,指望社会力量、产业资本在中重度石漠化地区投入无收益前景的石漠化治理,显然是不现实的。甚至在轻度石漠化区,社会资本也是有选择投入,优先在石漠化区边缘地带,或石漠化区的非石漠化土地中进行开发。前述的渐兴林果有限公司,虽然在石漠化治理规划区进行产业开发,但是在土地选择上,还是优先选择非石漠化土地,轻度石漠化土地仅为150 hm2,仅占整个项目用地的45%。同时石漠化区也是人口密集、开发较早的地区,开展治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地区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群众没有治理的自觉性,没有治理的技术能力,而且难于承受治理的高昂成本,导致石漠化治理只能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财政投入和工程治理还将是石漠化治理的主要投入力量和方式。
4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治理要解决的问题
4.1 要解决治理和管理机制不顺畅的问题
当前在石漠化综合治理中存在项目管理机制不合理、工程施工管理脱节的问题,有的县市在试点工作中,完全由发改部门包揽计划下达、规划计划、发标招标、工程施工所有环节,不公开、不透明,各业务部门无法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应的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和工程的具体实施,造成信息不明、项目冲突等现象,无法顺畅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设。
4.2 要理顺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之间的法理地位问题
截至2019年底,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馆共4234个,其中,国家综合档案馆3337个,专门档案馆256个,部门档案馆140个,企业档案馆181个,省、部属事业单位档案馆320个。从事档案主管工作及综合档案馆业务工作的专职人员4.15万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档案馆是收集、保管档案的机构,负责接收、征集、管理档案和开展档案利用等。档案馆已经成为集中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是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中心。档案治理体系属于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事业发展,以档案管理为起点,以档案治理为过程,并以档案治理现代化为终点。本文基于档案馆视角,探讨了什么是档案治理,档案治理体系包含哪些内容,以及如何构建档案治理体系等问题。
1“档案治理”概念的内涵
借鉴治理核心内涵,结合档案馆工作特性,新时期,档案治理是指在党政机构领导支持下,由档案主管部门主导,档案馆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提升档案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能力的过程。档案治理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1治理主体。档案治理主体涉及三个方面:党委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中,党委政府在档案治理中担负着领导者与支持者的职责,通过政策引导、监督激励等,领导支持档案治理,使档案治理与国家治理协调一致;档案主管部门在档案治理中担负着主导者与执行者的职责,通过完善档案治理机制、治理制度、治理方法,构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档案机构或社会组织主要是档案治理的执行者与参与者,档案主管部门指导下,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实现档案公共利益最大化。1.2治理过程。档案治理是一个不断完善、变化、发展的动态过程。档案治理的过程,其实就是通过不断完善档案治理法律法规、健全档案治理领导组织机构、完善档案治理制度体系等过程,以不断提升档案主管机构、档案管理机构能力为核心,营造良好档案事业发展外部环境为手段,推动档案机构在更加高效、开放、法治的环境下运行,在权责明晰、合作顺畅、运行法治化之路上不断促进档案事业整体水平提升。1.3治理功能。档案治理的功能价值在于利用各种治理制度的构建,以及档案治理法规体系的完善,为档案治理实践中各方主体参与提供便利统一准则;利用档案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治理能力建设,提升档案主管部门档案业务指导能力和档案机构社会服务水平,繁荣档案事业发展,不断提升档案部门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破解新时代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需求不断增长与馆藏资源不够丰富、服务手段不够创新、信息共享不够充分之间的矛盾。
2档案治理体系内容
新时代,档案治理是依法依规治理,治理体系与资源体系、服务体系和安全体系密切相关,也是档案治理体系的具体内容。2.1档案资源体系。各级档案馆作为档案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的机构,无论是档案资源的接收,还是收集,以及后期的利用和销毁,都应依法依规进行,不断构建治理体系的核心———资源体系。根据新《档案法》的规定,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体系应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做到应收尽收。作为档案治理的重要载体———档案资源,要求各级档案馆根据其职责使命,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收集、移交进档案馆,丰富馆藏档案结构和内容。2.2档案利用体系。档案价值之一在于利用。根据新《档案法》相关规定,档案馆档案治理体系中的档案利用体系包括:档案馆档案开放审批制度、档案馆档案开放制度、档案馆利用服务制度、档案利用投诉救济制度、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制度、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制度、档案馆档案公布制度、档案馆档案编研制度、档案馆档案宣传制度、档案利用监督处罚制度等。应以利用服务作为工作导向,加大档案开放力度、提高档案咨询服务水平、加强档案资源开发、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2.3档案安全体系。根据新《档案法》规定,档案馆治理体系包括档案安全体系。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档案安全体系:安全制度机制建设。如,档案安全方面的制度、工作机制。“硬件”建设。档案馆应配置与档案安全相适应的保管库房和设施、设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档案馆应着重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档案数字化外包档案信息安全监督。档案馆档案信息安全保障,如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档案信息安全、电子档案安全。加强档案安全监管,如,加强档案安全监管与处置。档案馆应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和要求,提升档案安全体系建设能力。
3档案治理体系构建对策措施
新时代,档案馆档案治理体系的构建,应着眼于认知视角,解决“档案治理是什么”;关系视角,解决“档案治理怎么样”;过程视角,解决“档案治理怎么做”,进行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并做好档案治理效果的评估反馈,不断纠正偏差,动态完善。3.1构建档案治理制度体系。制度体系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组成的一套保障档案馆档案治理高效运转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其中,基础为法律的权威,手段则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适用。依靠制度规范调整档案治理中的不同社会关系,明确档案馆档案治理过程中各个主体的权利责任及活动边界。目前,构成档案馆档案治理的制度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包括《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等。3.2构建档案治理结构体系。档案治理结构体系解决的是档案治理主体,以及治理主体间的关系问题。在我国,档案馆治理结构体系中,始终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的工作格局。因此,新时代,从档案治理主体的结构上来看,尤其是在倡导“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三馆合一的发展背景下,整个档案治理结构体系中具有多元性,且治理主体间关系复杂,应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下的档案主管部门主导、多元主体协作。3.3构建档案治理运行体系。构建档案馆档案治理运行体系,是档案治理主体在档案治理行为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及相互作用的方式。新时代,我国应在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主要为国家、省市县档案局)主导下,深化档案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引导和法律法规制定实施,自上而下管理运行,将档案馆调整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公管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突出档案馆的公益属性。还应积极构建由档案馆、机构档案室或个人参与的治理运行体系,组建跨部门、跨机构,甚至是跨区域的馆际间合作,实现横向互动运行模式,发挥档案馆档案治理中的应用功能和作用,扩大档案馆在档案治理中的影响力。3.4构建档案治理方法体系。构建档案馆档案治理方法体系,则是档案馆作为档案治理主体之一,推动档案治理工作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和策略的总和。其中,档案治理技术体系包括各种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大数据技术和管理技术的应用等;档案治理手段体系则包括法律手段,如制定实施《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行政手段,如实行局馆协作,强化档案馆服务功能;经济手段,如实行经济预算核算,贯彻经济效益原则,实施奖惩机制等,不断提升档案馆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档案治理策略体系,则包括积极鼓励构建治理主体参与合作,推进档案馆档案治理扁平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等。3.5构建档案治理保障体系。档案馆档案治理的相关保障体系,则主要包括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严密的组织体系、过硬的人才队伍体系、先进的技术体系,等等,通过各个体系的构建,织密织紧档案馆档案治理综合保障体系。目的在于推动档案馆各项档案治理运行及方法的有效实施,凝聚档案治理思想共识,确保档案馆在整个档案治理中的公平参与,实现治理成果的共享和最大限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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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1
一、深化企业平安建设的思想准备
一要用改革精神统领平安建设工作。改革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根本途径。要大幅提高工作效能,就要从改革找出路,善于用改革的精神审视问题,注重用改革的手段创新举措。在这轮改革潮流中,整个综治系统要争取主动、赢得先机,抓住这些年来制约综治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规定等问题,认认真真地梳理分析,反反复复进行调研论证,拿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意见。2014年以来,油田综治协作组建设不但是人防力量的整合发展,而且还是视频信息的集成使用和统一指挥,是人机联动的高效运转,是平安建设的一大创新。社区综治工作属于非核心业务的流程再造,改革内容颠覆了以前的传统做法,我们已经在这些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探索。
二要用群众观点检验平安建设工作。一切为了群众,一切向群众负责,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向人民群众学习,这是我们党的群众观点。平安是最基本的民生需求,“平安梦”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保障员工群众安居乐业,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员工群众,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群众工作最怕“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最怕高高在上、油水分离,最怕走场作秀、偏重政绩。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群众是实践活动的最好评判员。我们的油地合作活动、严打整治斗争、油区稽查站建设、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等,都需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需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为平安建设赢得牢不可破的群众基础。
三要抢抓机遇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发展。机会留给有准备的人。油田护卫巡逻队伍问题我们呼吁了很多年,人员待遇、职业生涯设计、补充机制等都很差强人意。上级的思路是队伍越小越好,我们的思路是队伍越大越好,这样走下去工作只会越干越难。上级态度很明朗,属于非核心业务的,你可以花钱雇人、可以业务外包。我们顺应时势、抓住机遇,就会豁然开朗、得心应手。现在,以《油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油地共建协同发展框架协议》的相继签订为标志,油地关系进入了最好的发展时期,油地共建油区治安新秩序取得一批成果。青岛“11.22”事件之后,地方政府主动作为,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共同发力,过去“不能治、没人治、治不了”的管道违法占压清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这是油区治理的一次重大机遇,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好好把握。
二、深化平安油田建设的工作思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决定,四中全会又作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这是指导我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注的行动纲领。
一是坚持系统治理,整合各种治安资源齐抓共管。过去,我们习惯于行政命令的单一方式治理社会环境,岂不知社会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治理也应该系统推进。我们维护油田生产办公秩序,需要内外联动,多方参与,形成合力,这里包括油田各级各部门各责任主体积极作为,包括油地合作共建的机制保障,包括与济军基地、武警边防共建支持,包括员工群众的直接参与,也包括与油田广大非在职群体的共建共享。各个小系统组成一个大系统,共同促成平安和谐的大目标,保障油田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群结合、油地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共同织成治安防控网。技防建设统一规范管理,这是当前油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重点之一。
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成为一种具体制度始于2003年3月。为减少网上的语言暴力、名誉损坏、虚假信息传播以及不正常的人肉搜索,韩国信息通信部向当时的卢武铉总统建议,首先从政府部门开始网络实名制,然后逐步推广到民间。
崔真实事件的发生,则直接推动了网络实名制的扩展。2008年10月2日凌晨,年仅40岁的艺人崔真实在筹拍《我人生中最后的绯闻》第二部期间,在浴室用绷带自缢身亡。警方调查显示:崔真实死于网上流传的一则有关高利贷的谣言。此后,两名女粉丝和艺人相继自杀。2008年底,《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修正案,将网络实名制扩大至日用户数量超过10万的所有网站运营商。
但另一方面,韩国实名制遭到了来自三个方面的挑战:
一是个人安全信息事件的屡屡发生。实施网络实名制以后,韩国主要网站成为了黑客们的主要攻击对象。一旦网站被攻破,施行实名制的网站显然比匿名制的网站更令人不安。
二是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效果饱受质疑。首尔大学的研究表明,诽谤跟帖数量从实名制实施前的13.9%下降到后来的12.2%,下降幅度微弱之至。另一项由信息通信部自己参与的研究显示,恶意帖仅仅减少2.2%。而反过来的数据则是(同样来自首尔大学的研究)网络论坛平均参与者从2500余人锐减到不到800人。
三是与保护候选人支持者隐私要求不符。SNS社交网站近年来在韩国政治生活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使用SNS社交网站的选民对于整个韩国政治影响日增。为了保护候选人支持者的个人信息,网络实名制显然也不适合了。
适合实际的互联网治理策略
治理互联网应当采取与治理现实社会不同的宏观策略,“通过代码而治理”是治理互联网必须树立的观念。
无论是治理现实社会,还是治理互联网,都有四种治理手段:法律、自律、市场和架构。所谓架构,可以将其理解为世界的客观限制,比如我们无法以超越光速的速度前进。在互联网世界中,架构则表现为代码,即代码是架构的特殊形式,是指建构互联网的程序和协议。包括各种协议,如数据链接协议、网络交互协议、传输协议、应用协议等;还包括能接入因特网的应用层的各种程序,如浏览器、操作系统、加密模块、Java、电子邮件系统等。互联网治理与现实世界的治理最大的不同在于架构可变。在现实世界中,架构往往不可改变,只能作为其他治理手段的前提条件而存在。但是互联网采用何种架构(代码)则是人工建构的,人们的选择实际上决定了互联网的架构。
在互联网治理中,依据代码而治理应当成为优先的选择。我们看到,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出台和实施还是延续了治理现实世界的思路:当政府和民众认为某种手段对于解决网络不端问题具有较好的效果时,就制定法律,为行为人(网民)设定义务,要求行为人做出某种行为(后台实名登记)。这样的规制方式忽视了代码在互联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韩国网络实名制并没有一套身份验证系统来支持。韩国网络实名制与互联网基本架构的特性直接相悖。互联网的基本架构中,网络上传递的信息很难确定发出方、接受方以及内容,互联网自身并不具备一个身份验证架构,也就是说,无法将某种网络行为与特定的人联系起来。而韩国网络实名制要求网民后台登记,确立起网络信息与特定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而试图解决由互联网基本架构的性质带来的规制无效的问题。网络实名制将单一身份证号验证作为手段,没有一套有效验证的代码作为支撑,这就为“身份证伪造器”之类的软件留下了可乘之机,大大影响了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效果。
其次,韩国网络实名制采用了分散式搜集信息的方式,缺乏整体上安全有效的设计。韩国网络实名制是由各个网站验证和保存用户的相关信息,这就意味着网民每成为一个网站的用户就不得不将相关的身份信息提供给网站,网民的隐私信息就多了一个被泄露的渠道。网民登录的网站越多,被泄露的可能性就越大。网民的身份信息缺乏整体上安全可靠的保护手段,是导致韩国网络实名制废止的根源之一。
我国对代码治理重视不够的倾向仍然存在。在网络治理的问题上,代码决定了网络行为的可规制性,代码影响了法治、市场与自律的作用,代码是网络行为最重要的规制手段。我国互联网管理政策,仍然延续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技术手段仅仅作为治理的一种手段来看待。将维护现实世界安全的思路移植到虚拟世界,应当说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但是也忽略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某些重大区别,现实社会中技术仅仅是改造世界的一种手段,而在虚拟世界中以程序和协议为形式的技术,却是构造世界的基础,或者说,是世界的始基。
传统的“技防”观念给网络管理者带来的观念误区是,技术仅仅能够对网络结构的增量发生关系,仅仅能通过附加于网络结构上的程序实现对网络行为的约束,比如说通过安装“绿坝”过滤软件让青少年远离网络不良信息毒害。事实上,代码能够通过网络基本结构的改变,将某些规制性要求暗含到协议之中,从而实现治理的目标。简而言之,构造一个可规制的网络世界,比如兼顾保护隐私和可追溯性的身份认证成为登录网络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我国互联网管理政策中,应当强调“代码是实现网络治理的首要考虑因素”。
增强政府规制互联网的能力
政府增强规制互联网的能力可以通过代码变化而实现。
韩国实名制通过出台强制性规范,确立用户与特定身份之间的关联关系,试图将网络行为的“谁”、“做什么”、“在哪里”三个问题确定下来,从而使政府得以规制网络行为。如前所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同,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一定会实现增强政府规制互联网能力的目的,反而有可能会带来某些不可避免的负面后果。实际上利用代码的变化能够有效地增强政府规制互联网的能力。代码变化可以根据改变的程度将其划分为两个大的层次:一是代码重整,即针对互联网核心层(比如对TCP/IP协议)的代码改变。二是代码调整,即针对互联网应用层(如各种应用软件、操作系统等)的代码改变,或者说嵌入互联网中的代码改变。
代码重整的机遇实际上已经出现在了我们面前,我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CNGI)已经于2003年启动。当前,我国已经建成世界上最大的IPv6示范网络,我国IPv6的部分核心技术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下一代互联网已经将安全等与网络规制密切相关的要素列为基本协议所必须满足的标准。如提出用真实IPv6地址来解决互联网的安全性问题的构想,其目标是每个网络终端都使用真实的IP地址访问网络,网络基础设施能够识别伪造IP源地址的分组,禁止不真实IP地址分组在网络上传输。一旦上述要求真正贯彻到互联网的基本架构中,政府对网络不法行为的查处将会变得更为容易。
代码调整,即通过应用空间的协议来规制,是更加常态和可行的选择。比如,IP地址追踪软件能够让网站记录哪些电脑访问过某网页,登录验证软件既使用户的个人身份得到验证,也令用户隐私得到保护,而内容验证软件则可以对数据包的内容进行审查等。为了实现规制的目的,政府必须查清楚网络上“他是谁”、“他做什么”、“他来自哪里”,这三点都可以通过不同种类的软件来确定。因此互联网上有助于解决这三个问题的应用程序将增强政府的规制能力。
深入的公共商谈
对互联网治理而言,缺乏的往往不是规制的手段,而是整个社会对于互联网未来发展以及我们所采取手段的深入认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区域公共管理是我国解决政治、经济、社会三者之间公共问题的手段,通过对区域内进行横向或纵向的干涉,妥善解决好政治、经济、社会三者之间的公共问题,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发展。在进行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整体性治理的过程中,要想推动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整体性治理的顺利进行,就要构建完善的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整体性治理的监督机制,通过对区域公共管理手段的合理利用,形成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新格局。
一、我国政府区域公共管理的相关概述
(一)我国政府区域公共管理的发展现状
从现阶段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发展情况来看,还是存在着很多的缺失,比如单一的治理体系、“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区域公共管理的方向等[1],都是影响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整体性治理效果的因素,长此以往,区域公共管理方面的问题会越来越多。由此可见,要想充分发挥区域公共管理的效果,就要不断深化区域公共管理手段的改革与创新,建立完善的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整体性治理的监管体制,为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整体性治理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二)我国政府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中的一个分支,只有将基础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才能促进其发展。区域公共管理弥补了传统行政区划的劣势,是解决社会、政府、经济之间的公共问题的基本手段。区域公共管理不仅传承了现代公共管理中的优点,还具有自己的基本特征,一般情况下,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分为三种,下面笔者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
1.从政治治理的社会背景的角度来看
区域公共治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是应现阶段市场经济环境的需求而形成的。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也要做出相应的改变,才能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拓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度与广度,从而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与国际之间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依赖关系[2]。
2.从政治治理的价值导向的角度来看
现代化的区域公共管理的价值导向是公共问题与公共事务,与传统的公共区域管理相比更加灵活、外向,改善了单一的治理体系,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政府进行区域公共管理的时候,要将“合作治理”作为基本原则,将大量跨国界的公共问题和跨行政区划的公共事务都作为区域公共管理的内容,从而实现社会、政府、经济三者之间公共问题细化治理的目标。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性质,因此,不管是官方的政府组织还是非官方的民间组织,都在区域公共管理的范围内,在区域公共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其覆盖范围远比我们看到的要多很多。
3.从公共权力的运行向度的角度来看
区域公共管理将“合作治理”作为基本原则进行发展,而“合作治理”的本质在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之间的相互合作。在进行区域公共管理的过程中,面对复杂的跨国界的公共问题和跨行政区划的公共事务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够通过区域公共管理来解决,所以才需要不断深化区域公共管理手段的改革与创新,打破传统区域公共管理的单一化,向多元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目标[3]。
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整体性治理的意义
“整体性治理”是政府改革与创新过程中的新举措,是一种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新理论,比如犯罪、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近几年来,“整体性理论”在我国政府发展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尤其是在我国区域公共管理方面。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整体性治理是以解决公共问题为核心,通过协调社会、经济、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来推动市场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既要改善政府内部各自为政的现象,也要促进市场与政府的合作[4]。
三、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整体性治理的监督机制的作用
(一)监督机制是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整体性治理中关键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