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3-09-04 09: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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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

篇1

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关系实则是以个人信用档案为核心在征信机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立法的重点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个人征信法起草的计划,最有可能尽快出台的全国性征信法规仍是《征信管理条例》。因此,笔者将结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具体阐述对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制,并对《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改进意见。

一、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规制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档案和其他信用咨询服务的组织。它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质。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以地方政府规章或部门规章为主,尚没有法律位阶较高的专门法对征信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范围进行监管。征信机构设立无序、混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征信机构的义务做出规范。

1.尊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权利的义务

征信机构应充分保障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这在《条例》中也有所规定,“第四十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但是《条例》中缺少了对征信机构通知、确认等义务的规定,通过立法要求征信机构记录信息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时,即负面信用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时,征信机构应通知本人,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美国信用档案管理中,对于负面信息入库,一般会有2-3次的友情提醒。

2.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规范化管理的义务

在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收集时,首先须有特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以欺骗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他人信息。《条例》中第十五条也体现了“合法收集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对“限制收集”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尽快完善。限制收集是指,将需收集的个人信息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尽可能不收集或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即可收集可不收集的信息,采取不收集的原则。

在个人信用档案使用时应采用限制原则。征信机构利用个人信用档案,应通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并征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同意,法律规定的除外。征信机构还应对信用档案申请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保证信用档案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这正是征信机构保障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的义务。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是个人信用档案发挥作用的生命线。因此征信机构在收集信用信息时,就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征集、审查,制定相关的内部操作机制与校对机制,保证信用信息处理前后一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这对征信机构的安全保护义务起到很好的法律规范作用。

3.保持独立、公正的义务

信用信息对个人关系重大,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征信机构受某种利益的左右,信用档案信息失去了公正、客观性,不仅不能服务于社会,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相反还会贻害于人,成为扰乱市场的一个根源。因此,征信机构作为独立于市场交易的第三方,应客观、公正地收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应受到除法律以外的政府、企业或个人的干涉。《条例》中对于这点并没有提出,笔者认为在总则或征信机构的一般规则中应有所体现。

二、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

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称呼,美国使用的是“消费者”,而欧盟使用的则是“数据主体”。一般而言,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应当为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整个信用档案管理流程是围绕个人信用信息展开的,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又是以个人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为前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隐私问题,这也是个人信用档案立法的焦点。《条例》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从“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到“分则”中的具体规则都有体现。但是笔者认为《条例》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随着个人权利空间的逐步拓展和权利种类的渐趋细化,与个人信用档案有关的个人权利不仅包括隐私权,还有可能涉及个人的信用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多种人格权。因此应充分明确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信息权。

为了有效规避公民信息在经济社会中可能受到的侵犯,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立法应强调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享有以下信息权利③:

个人信用信息同意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决定其信息是否被该征信机构征收,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被处理、利用的权利。《条例》也规定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和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知道其信用信息处理情况。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实现个人信息权其他方面的基础,因为只有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才会对自身的信息存在高度的敏感性,最容易发现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错误,能积极主动更改错误信息和已过时信息,从而保证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正体现了这一点。

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发现其信用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未更新,可要求有关征信机构更正、补充的权利。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的赋予,既是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演绎和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实现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制度安排。

个人信用信息删除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要求征信机构删除其信息的权利。在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中,对确认为错误的信息,征信机构非法储存、超范围储存、逾期储存个人信用信息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均有权要求予以删除。

应该说《条例》中以上规定对公民的信息更正、删除、保密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对异议处理完毕以后除了书面答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外,还应免费提供一份信用档案,以保证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了解自己的异议处理的最终情况。

个人信用信息救济权,当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获得事后的民事、行政、司法上的补救。《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救济制度可以启动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的监督程序,使我国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个人信用信息封锁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其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在异议未解决期间,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以一定方式暂停信息继续处理和利用。另外,当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的情况下,也必须对该信用信息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这是《条例》中所欠缺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封锁权可以保障异议处理期间,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是指为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关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银行、保险公司,公共服务部门(如水、电、气)等。

信用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但我国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约束的法律条款少之又少。对于征信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应包括类似于征信机构义务的方面,因为他们都涉及到信用档案信息的传输环节。要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信用信息保密,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等。

四、对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机构为其提供的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授信、雇佣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当前社会中,信用档案使用者往往也正是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提供者,如诸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的义务主要应该有④:

一是使用目的限制。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使用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取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授权后才可使用。

二是信用档案信息来源披露义务。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根据信用档案信息,做出不提供服务或拒绝交易的决定后,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关于做出决定的依据或原因,并且提供出具信用档案征信机构的联系方式,还应清楚、全面地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体及时向征信机构查证征信机构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某些不法行为,如身份盗窃行为。

《条例》对信用信息使用人也进行了使用限制,并规定了侵害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使用范围定位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披露进行约束,可将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披露限制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向公民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调查其信用状况,以判断其支付能力与偿还能力;二是有关政府机构做出行政许可时的调查;三是潜在雇主需要了解个人诚信情况,以便做出是否雇佣的决定;四是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或授权他人使用;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披露的。

注释:

①吴国干.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关系探略[J]. 湖北社会科学,2008(8):13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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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科技档案管理的发展现状

相关研究显示,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每年各单位都会开发新的科研项目,使科技信息愈来愈多,且信息自身也呈现出复杂化、繁琐化,此时传统的科技档案管理模式是不符合发展需要的。其主要表现在落后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方法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科技档案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失去了自身的价值。其次,一些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缺乏经验,不能将科技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此外,一些科研人员对科技档案管理收集工作不配合,不愿意将其作为一种资源来共享,而是将其独有等等。这些原因都使得我国科技档案管理出现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进展。

三、科技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科技档案管理的功能认识还不够。由于科技档案的内容和概念都比较新,当前各行业中的从事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对科技档案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一些科技文档的归档率还不够高,远远不如文本文档的归档率。比如一些某行业的科技活动、一些与其生产研究相关的档案,对科技档案管理的意识不足,很多时候对档案的管理还停留在传统的档案管理意识中,没有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档案归整和管理。

2.管理与服务脱节。档案的管理主要是为各种工作提供相应的资料和依据的,当前各行业的档案管理中,很多都只注重文书的收集,对各种声音影像、科技等档案的收集比较少,这就极大地影响了各单位档案的完整性以及系统性,因此在使用档案为各种工作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现象。

3.对科技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科技档案往往涉及到一些重要研究,比如某项生产技术的研究,涉及到一些重要的科技内容,因此要加强对其管理,但是当前科技档案的法律法规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对于科技档案的立法也没有相应的重点,因此在科技档案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比较缺乏,对科技档案的管理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个客观原因的存在给当前各行业的科技档案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不利于科技档案的保密,也给科技档案的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

1.加强对科技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各行业的科技档案主要是产生于各种与烟草相关的科研以及具体的生产活动,为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准确有效的资源。因此,各行业在日常的管理中要加强科技档案管理的意识,将科技档案管理和企业的管理进行结合,促进两者的发展。要在整个企业中都贯穿科技档案管理的意识,让每个人都有一种档案保持的概念。要将科技档案管理纳入到企业发展的议程中,在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为科技档案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大环境。

2.加强科技档案的保管。对于科技档案而言,其安全性完整性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要加强对档案的保管,在传统的档案保管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措施来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以防为主,加强防治结合,做到不使档案分散,不使档案之间发生混乱,不使档案丢失和损坏。对于档案的保密,更是要加强,要建立起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科技档案管理中发生泄密,比如一些加密级的文档,可以采取加密的措施,对于纸质文档可以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存,对于电子文档则可以放在一个没有连接网络的电脑中进行保存,以防止档案的泄密。

篇3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209-01

现阶段,档案管理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传统的档案管理里理念和管理方式已经不实用现代的档案管理工作,甚至对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造成了阻碍,因此需要进行传统档案管理模式的改进和创新,形成符合现代档案管理工作需求的档案管理模式,促进档案管理水平的上升。由于档案分级管理模式具有很多的优势,因此被广泛应用在现代的档案管理中,实践证明,该种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作用,极大的促进我国档案管理的质量。

一、档案管理与档案分级管理的概述

档案管理也称档案工作。是档案馆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档案分级管理是指在企业内由不同部门对各自形成的档案进行管理。优点是分工明确,不足之处是对企业档案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对跨类别或新型档案的管理往往会出现管理上的空白或交叉,同时也不利于档案的安全和利用。

二、分级管理制度对对档案管理的重大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规定对档案要实行分级管理。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这是分级管理制度首次写入档案行政法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为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在档案法律法规中上升了一个新的层次、新的高度,也说明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保护和管理档案具有重大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档案不仅具有重要的利用价值,还具有珍贵的文物保护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地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对于档案必须进行区分,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具有文物属性的档案进行分级管理。

3、档案的不可复制性要求对档案必须进行分级管理。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文化悠久,档案资源极为丰富。但是档案的保护却存在着各方面条件相对不足的问题,这直接导致珍贵档案面临损毁、破坏甚至丢失的境地。因此,只有把分级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落到实处,构建档案分级保护体系,才能把珍贵档案与普通历史档案加以区分,更加合理地保护我们宝贵的资源。

4、档案的分级管理工作能够做到有法必依,预防档案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实施之后,档案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轨道,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远没有落实依法治档。这是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分子的法律追究不严格、惩罚力度不够造成的。同时,这样的处罚也不能有效遏制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被损毁、被盗卖案件的发生,说明要使档案法律法规得以落实,必须实行严格的档案分级管理制度。

三、档案分级管理制度的具体实现

1、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要做到一致

现阶段,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很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对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证。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档案分级管理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与相关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相关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需要与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各个不同的档案法律法规之间也需要保持一致,并且需要在相同指导思想上保持一致,有助于彼此之间大矛盾的避免。还有就是档案管理过去和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保持一致,使法律法规自身具有的长效性特点得以充分的发挥,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有利于档案分级管理水平的提升,进而促进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

2、档案分级管理技术要先进和科学

在对档案资源实现分级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由于现代的档案管理的内容不紧仅仅局限于纸质档案,因此档案管理的理念和方式也应该发生相应的转变,广泛的应用现代化技术在管理档案的过程中,有效的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在进行档案的分级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健全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并以此作为档案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而档案的分级管理技术的选择也需要在这个制度的范围内,并在管理过程中爱遵循一定的操作那顺序,从而充分发挥先进科学管理技术的积极作用,提高档案分级管理的水平出,有利于促进档案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通过先进和科学的档案管理技术的应用极大的方便了档案资源的检索和使用,同时档案资源之间的相关性也得到的了密切,从而促进档案事业的蓬勃发展。

3、提升档案分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开展档案分级管理的过程中,对于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是有很高的要求,因此为了有效的提高档案分级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开展有关的培训活动,增加管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提升管理人员的操作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档案分级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档案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有助于档案资源作用的积极发挥。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定期对档案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进行考核,从而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行了全面的检测,淘汰工作效率低下的工作人员,有利于档案分级管理人员的优化,从而提高档案分级管理工作的水平。还需要看加强专业素质较强的人才的引进,发挥其的价值,并且对其他的工作能力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激发作用,从而有效的提高档案分级管理全部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

四、结语

总而言之,档案具有不可再生性,其内在的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在当前有限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下,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档案成为档案管理和研究部门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在档案的保护办法中分级管理无疑是较为有效和现实的途径之一,因此需要得到充分的利用,使其具有的价值得打到有效的发挥,从而促进我国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刘为军.浅谈管理沟通的作用及途径[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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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3-0201-01

一、档案法规的立法本意

《档案法》明确指出“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制,社会组织的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并且具体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保护档案的法定义务”,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体表明了档案事业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展开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同时规定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的工作体制和崇高的工作目标。

二、档案管理的法律界定

《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的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这一规定不仅对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对应当归档或者不得归档的材料做出严格的规定,也对立卷归档的材料如何定期归档,集中管理做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本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上述单位自行管理”,上项规定明确了持有须归档由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的档案,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负有定期移交档案的法定义务,同时对现存于档案机构之外的具有档案属性的文物、图书资料由各单位执行管理的具体方法以及与档案管理机构必须在利用上形成有效地互相协作,以保证文献资料的公益性利用。《档案法》的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了“档案保存价值,保存期限的标准以及档案销毁的程序和办法,由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的规定,确保了档案的保存价值和有价值档案的安全。对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档案的有序转移、转让、出卖、复制、保管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立卷归档的材料和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以第十八条做出了“禁止携运出境”的禁止性规定。

三、对《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解读

《档案法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加强了人们对《档案法》各条规定的理解,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立法机构依法公布实施的《档案法》,在充分尊重立法本意和保留各条原意的相对独立性和连贯性的前提下,以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方式对《档案法》的施行进行了有权解释。从而使《档案法》的执行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对《实施办法》的理解,贵在工作的实施和践行,《档案法》和《实施办法》是内涵与外延之间的紧密逻辑关系,各条款之间绝不可能出现和发生原则上的冲突和语义上的重复,它们之间的区分仅在于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法规,都是必须切实贯彻一体遵照执行的规则,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释和曲解,更不允许对严肃的法律法规产生不应有的歧义。

篇5

我国是一个科技大国,一直秉承科技兴国的战略手段,科技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也为我国留下了大量的科技档案。对于这些档案的管理,难度极高,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使一般档案无法同日而语。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已不单单是档案的分类整理那么简单,而是与法律、经济等产生了联系。本文对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策略。

一、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的现状

知识产权涉及面相对较广,不仅仅与经济紧密相连,更是与法律同样息息相关。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科技档案管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问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档案的管理非常重要,其可以保障科技档案的安全性与正确性等。截至现阶段,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够紧密、相关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人员态度及认识不够等问题。

(一)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不紧密

知识产权很大一部分内容是法律,与法律的结合非常紧密。关于知识产权,我国有专门的法律限制及规定,要求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充分说明我国对科技的重视及知识产权的重视。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对于知识产权也有了详细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在进行科技档案管理时,常常不重视科技档案管理的知识产权,导致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对于档案的作者没有准确的记载,难以通过作者对档案进行检索。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科技档案管理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够紧密,不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详细的记载和审核。

(二)相关部门管理不力

科技档案由特定的部门进行管理,这个部门在科技档案的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于影响着我国科技的M步和发展。我国是一个重视科技的国家,尤其重视科技的创新。科技的创新来源于对科技档案的参考和创新实践,大部分科技的创新都会对科技档案进行查阅,最后在前人经验的指导下,让科技创新变得更加简单。即使是如此,我国的科技档案在管理方面还是有很多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管理对于科技档案的保存是极重要的,甚至影响到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知识产权加入科技档案管理中以来,管理部门的责任就更加重大了,不仅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足够的认识,也要对经济方面有相应的了解。如今,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责任不断增加,任务不断加重,导致其在科技档案管理的知识产权方面监管不力。

(三)工作人员态度及认识不足

科技档案是一个国家科发展最基本的记载,记录每个时期科技的进步发展,同时也为未来科技的发展提供了参考,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对于对中国历史的记载。我国很多科技创新与新发现就是在参考科技档案的基础上出现的,此外,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档案来说就是其身份,详细地记载了文献的作者,有了知识产权就象征着这个科技的文献是作者独有的,任何人不能抄袭,同样其他人也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使用。这就说明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的科技档案管理之所以难以促进我国科技的进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态度及认识不足。譬如,工作人员常常认识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少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核,因此造成科技档案杂乱无章,往往一个科技档案对应的不止一个作者,这对于我国经济和科技的进步是非常不利的,甚至会阻碍我国科技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的改进策略

就目前来说,我国知识产权视角下科技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科技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我国法律的威严,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已刻不容缓。下文将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的改进策略,如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及促进法律与科技档案的结合。

(一)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

与科技档案直接进行接触的就是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常常直接负责档案的整理、分类及管理,可以说,工作人员就是科技档案管理的实施环节,这个环节是科技档案管理的关键步骤,因此,工作人员要对科技档案管理的具体细节了然于胸。随着对于知识产权的逐步重视,科技档案管理已不仅仅是传统的整理、分类、登记及管理,更是增加了法律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的加入使科技档案管理变得更加严谨和严格,要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核并加以保护。工作人员作为科技档案管理的关键环节,需要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开展各项科技档案管理的讲座,其中要着重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强调,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解说。通过专项的培训让工作人员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其在日常的科技档案管理的工作中重视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并将其作为一种习惯。

(二)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

想要从根本上对科技档案知识产权进行重视,不在于工作人员,也不在于法律法规的限制,而在于管理部门的监管。并且相关部门的监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循序渐进的,也不是短期的管理就能实现的。长时间、大力度的监管是科技档案管理愈加完善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自上而下地进行管理才能让知识产权在科技档案管理过程中受到足够的重视。即使现阶段我国的管理部门还未加强管理力度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已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和进步,并已认识到了科技档案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下一步必定要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我国科技档案知识产权得到合理的保护,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管理。通过加大监管力度,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实现法律与科技档案的有力结合。

(三)促进法律与科技档案的结合

谈到知识产权,不得不提的就是法律,只有法律能确保知识产权受到合理的保护,尤其是在科技档案管理的过程中。科技档案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内容就是法律,法律与科技档案管理的结合能实现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促进法律和科技档案管理相结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其次,多次开展相应的科技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的专题讲座;最后,通过相关文件的,自上而下地学习法律与科技档案管理的相关内容。

三、结语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可见科技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往往国家各个时期的科技都浓缩在科技档案中,因此要重视科技档案管理,而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档案管理中的一部分,更要受到足够的重视。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增强我国科技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力求对我国科技的发展有所帮助。

(作者单位为肇庆市科技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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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府越发重视档案的管理效率,使得我国档案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的加强。但结合实际情况而言,我国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中存在了很多问题,如:行政档案管理方法不统一、档案管理人员素养低、档案损坏情况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着我国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如何解决好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中的问题是我国各地区有关机构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强化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必要性

1.有助于各项档案法律法规更好的落实和执行。当前,我国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但如何使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执行,这就需要借助于有关档案行政部门力量,进而解决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有利于加强人们社会档案法制意识。在逐步开展档案普法与行政执法过程中,档案法制建设得到了令人满意的成绩,社会档案法制意识也有了显著的提升,但结合实际情况来讲,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目前,对于违法行为,只是提出了一些整改意见,一般情况下不会实施行政处罚。相对而言,消极行政行为要多于积极行政行为,尤其是在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过程中这一情形特别明显。

3.有利于防止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自从我国出台《档案法》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严格按照这部法律要求自身的工作,加大了执法力度,也提高了工作水平,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获得了很好的成绩。但不能因为取得一点成绩而沾沾自喜,需要看到在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违法行为还是很突出,唯有强化档案执法工作,才可以妥善解决这些违法行为,真正促进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化与规范化。

二、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现状

1.档案管理方法不统一。通过调查发现,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在整理档案工作中,其方法不统一,具体体现在如下两点:第一点,在装订档案中并不使用部门统一的装订方式,有的是使用组卷方式装订,有的是使用装盒方式装订。第二点,在排列行政执法档案中使用不同的排列方法,有的档案是以文书档案形式展开排列,而有的档案是单独进行排列的。这两点问题的存在,很大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专业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范,并未结合各类行政执法的特征,明确规定出专业的、统一的保管形式,进而导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出现了多种工作格局。

2.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安全隐患太多。可以说信息化管理行政执法档案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当前多数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依然运用以前老套的管理方法,很难满足信息时代的今天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多样化要求,造成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与标准不符的要求,在收集和处理档案中经常出现问题不及时、随意修改等问题。同时,宝安区文体旅游局中的档案管理部门并未做到明确权责,导致档案管理人员不知道自身该负责什么工作,造成出现了问题也找不到相应责任人的混乱局面。再加上在职责分工中交叉现象过于严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做有交叉的工作中,就会产生懈怠心理,导致档案管理整体效率不高。

3.档案管理队伍职业素养低。当前宝安区旅游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队伍整体水平参差不齐,与信息时代背景下对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有着很大的差距。真正出身于档案管理专业的人员是少之又少,大多数都是其他专业出身的,再加上整体队伍学历水平并不高,缺乏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又不强。从这几点状况而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人员队伍急需要整改。4.档案归档过程混乱。相对而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是一项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的工作,它需要管理档案的人员遵循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来管理。但在具体工作中,因为档案管理人员多数都是专业水平有限的,在管理档案中,不知道如何分类档案,对档案管理的理论知识也不了解,导致在查阅和管理档案中出现了重重困难,严重影响着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宝安区文体旅游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自从颁布和实施《档案法》后,在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配合与努力下,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已经基本形成了依法治档的格局。但也要明确,因为深圳市安保区档案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并未严格有力进行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依法治档水平依然没有得到提高,影响着档案事业的继续发展。所以,为了更好的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将档案管理与法制结合,真正落实每部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提高档案管理部门工作效率意义重大。

1.建立健全的档案法规机制。虽然相继颁布了很多部有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总体上来讲这些法律法规内容过于笼统,而真正与档案管理有关的法律并未完善,这确实给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所以,深圳市宝安区应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依据,根据自身具体状况,尽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与自身发展需求相符的方案,并制定相应的规定,加强档案管理的可行性与操作性,促使执法人员能够切实的做到依照相关法律严格办事。各大法律法规既然将行政执法权赋予给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此部门就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价值,从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来真正做到维护档案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唯有做到这样,才能够真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档案管理中的问题。

2.加大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并且对专业性、工作能力要求非常高。想要确保安保区文体旅游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部门能够真正做到档案工作,首要任务就需要培养专业的、素质高的档案管理人才。可以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给档案管理人员发送行政执法资料,并经常培训他们的执法意识,让他们从根本上意识到执法资料的重要性,强化他们处理执法文件的能能力,进而成为新时代档案信息管理的专业人才,为促进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发挥更大的力量。

3.做好移交和转档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结合行政执法资料特征,制定有效的收集档案资料制度,根据文件材料分类方法,保管好和收集好档案信息;结合每一类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要求实施整理和合理组卷,有序排列档案内的文件,简单标明上档案标题与序号,确保档案封面的整洁和美观。同时,在管理档案中,有关人员还需要不断学习档案管理理论知识,便于不断提升自身工作能力。4.注重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与构建完善激励机制。一是,从思想上和行为上高度重视行为执法档案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者应对《档案法》深入了解,加强自身保护档案的意识。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这是作为一名档案管理者需要做好的基本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档案的有效与安全,还需要严格把关档案管理每一环节工作,保证在利用档案中不会损坏和涂改档案,保证档案信息不会泄露出去。二是,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对于档案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职工,给予奖励,以此来提高他们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信息时代的今天,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日益提高,但还需要有待于提高。深圳市宝安区文体局旅游局中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充分意识到信息时代背景下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应充分抓好机遇,并迎接好挑战,对于出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内妥善处理,最大程度上保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效率,进而推动现代化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稳定进行。

参考文献:

[1]海,吴雁平.“依法管档”研究的主要内容、特征及问题分析[J].档案学通讯,2015,(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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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念指导:未能形成独具特色的管理理念

电子档案建设与管理本身是一项耗资巨大、工程复杂的大工程,要做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整合管理,以二者的优化结合的管理理念来指导管理工作,从而确保档案信息之间的优化互补,既能确保档案信息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又能确保其存储寿命和无限扩大的存储空间,实现共享、加快传播、方便管理。整合管理有利于提取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者的精华,实现安全的档案属性转化,推动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进程,推动档案建设信息社会化、信息公开程度地不断提高。与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相比较,我国现阶段所采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理念已经无法适应于快速发展的电子档案建设管理的需求,其无法做到保障电子档案信息内容的真实,无法保障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无法保障电子档案快速传播、方便管理、安全利用,因此结合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我国在管理理念的建设上亟需革新。

1.实施前端控制和全程管理这是一种提高电子档案建设效率和管理效率的科学管理理念,要求在建设初级阶段便要对电子档案管理进行督促和全程跟踪规划,并鉴定档案的价值,以归档标识来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并方便了后期对于档案的利用,有效地防止了纸质档案在运输和输入过程中的遗失、破损、泄露等事件的发生。

2.加强档案控制在档案建设时就要对电子档案进行分类规范,要明确其归档范围、档案价值、形成时间及方式等具体明细,以确保后期被管理者失误删除和更改等事件发生,从而保障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并且能够方便管理人员的鉴别、保管和检索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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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期,档案实行行政式管理主要凭借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来完成,档案要想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则必须依据行政命令才能实行。所以在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有效推动了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虽然也将其理解为业务指导,但都意识到这种类型的业务指导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也可以将其认为是法和命令,要求下级部门一定要无条件执行,依靠行政性命令档案工作才能有效进行,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这种情况并不只是存在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中,在计划经济时期全部行政机关都带有这样的特点。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了,当前已经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政府式的行政管理已与当前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因此,依法行政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在这种变化当中,首当其冲的是档案部门。随着依法行政的逐步实行,国家推出了《档案法》,进一步明确定位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当前人们也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的实施,重新认识到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业务指导已与当前时展不相适应,因此务必实行依法行政。而行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不再属于一个固定的部门,同时承担着业务指导与法规的制订工作。但由于受到传统意识的影响,人们的日常行动还没有体现这种认识,特别是在当前的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依然占有较为重要的成分。

1.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依据《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的档案事业,同时具有指导与监督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责任。”[1],从中可以明确,档案行政管理主要针对的是社会档案事务,但不是管理实体档案或档案工作。也就是说这种管理主要是管事而不是管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更不能管理当中的某一个人。也可以这样说,档案行政管理主要负责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工作和事。而管理不重视结果,重点关注的是管理过程。在以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工作只是重点指导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认为提高档案工作人员水平,使其能够做到科学管理内部档案实体,而不能准确定位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2]。所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面临着大量的困难,虽然也做了大量的服务工作但却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2.如何才能做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

2.1档案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求首先做到依法行政,档案行政管理也适用于这一点。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当中的依法包括《档案法》,但还包括关系到档案事务的一切法律法规。《档案法》具有核心地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中首先要遵守《档案法》,需要提出的是其中的内容和要求原则化严重,不具备明确的操作措施,所以在实行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应用一切关系到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3],只有做到上述这些,才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才能使档案行政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有统计数字显示,在河南省与“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有十七部之多。这些与档案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部适用于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这些涉及到档案事务法律法规的作用,可以有效解决档案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到位”问题。

2.2档案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依据《档案法》要求,档案行政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同时明确指出了不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与权限。所以,在实际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去落实,不然就有可能出现“越位”现象。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在业务考核指标中把村级建档工作下发到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如果县级档案管理部门将其理解为一项重要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实行亲自入村开展指导与帮助,但其实这种做法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定,没有遵守自身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属于管理中的“越位”。而应该采取的做法是,以《档案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础,对乡镇、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也可以这样认为,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要以《档案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与档案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规范性管理。真正做到分级管理,实现对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做到这一点,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就不会出现“越位”现象。在当前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中,都设置有业务指导与法规科,要求业务指导部门不适宜再沿用当前名称,可以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与档案指导处,主要工作就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进行指导、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不再带有强制性特点。法规处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处罚工作、执法监督等,制订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文件,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

2.3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

要想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首先要做好内部监督工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置档案执法处,也可以称为“档案执法队”,主要负责强制性工作,其中,可以自行处理一些违法案件。法规处的主要职责就是档案行政监督、审核执法队处理一些案件的情况、制订业务标准等,负责监督同级档案馆的工作、监督下一级档案部门的工作、进行行政监督等。档案管理指导处的主要任务就是执行一些非强制性指导命令。

作者:谭畅 单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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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不再适用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要求淘汰指令性的管理做法,而实行依法行政。在这种变化当中,档案部门处于改革的前沿。随着指令性管理逐步转变为依法行政,及时出台了《档案法》,在法律上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变管理职能的重要性与准确定位。随着当前推行依法行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在模式上实现了转变,不再依赖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业务指导而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依法行政为主。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不再规定为一个单独的部门,而成为业务指导与法规两个部门。但在传统思想与习惯的作用下,这种转变还没有完全落实到行动当中,特别是在当前的基层,依然实行着指令性的业务指导这种管理做法。

二、 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依据《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的档案事业,同时具有指导与监督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责任。”从中可以明确,档案行政管理主要针对的是社会档案事务,但不是管理实体档案或档案工作。也就是说这种管理主要是管事而不是管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更不能管理当中的某一个人。也可以这样说,档案行政管理主要负责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工作和事。而管理不重视结果,重点关注的是管理过程。在以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工作只是重点指导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认为提高档案工作人员水平,使其能够做到科学管理内部档案实体,而没有认识到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是什么。所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面临着大量的困难,虽然也做了大量的服务工作,但却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三、如何才能做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

(一)档案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求首先做到依法行政,档案行政管理也适用于这一点。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当中的依法包括《档案法》,但还包括关系到档案事务的一切法律法规。《档案法》具有核心地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中首先要遵守《档案法》,但需要提出的是,其中的内容和要求原则化严重,不具备明确的操作措施,所以在实行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应用一切关系到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只有做到上述这些,才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才能使档案行政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有统计数字显示,在河南省与“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有17部之多。这些与档案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部适用于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这些法律法规的作用,可以有效解决档案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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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档案管理实际工作中,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往往是各个部门各自档案信息,建设各自的网络基础渠道,造成网络的层次不一,档案信息和网络建设都不能有机结合,缺乏通用性,因此,档案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流程和规范化操作。计算机操作要想引入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标准,在传统管理模式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记录档案标准不统一和档案文件质量良莠不齐的状况,这严重阻碍着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进程。

(二)电子档案信息存在着安全隐患。在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时代,因特网具有共享性和开放性等特征,进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出入因特网,这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隐患。目前,很多政府部门在政府电子政务系统上直接和流转公文,这些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窃听、篡改。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档案管理工作,需要面临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即使是一个小小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每天都有大量的互联网非法访问数量,而我国现有的防火墙技术遇到高技术的黑客根本没有反抗能力,电子档案资料在这样的情况下,安全遭受严重的威胁。

二、计算机在档案管理工作的运用对策

(一)在档案管理中普及计算机技术。档案管理要想实现现代化,促使人们检索更加方便,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更加便捷,就需要将档案信息管理工作最大限度信息化,就需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运用计算机技术,有利于档案编目和检索的自动化,有利于档案自动存储,有利于电子文档管理操作等。因此,各档案部门需要重视在档案工作中运用计算机技术。

(二)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档案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人们已经越来越明白档案的重要性,因此,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提高自身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整体工作能力,档案管理工作运用计算机之后,档案工作人员需要更新档案管理设备,掌握相关的计算机运行技术,比如,多媒体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等,以便在工作中能够很好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完成对档案资料的搜集、管理以及保存等。此外,档案工作人员需要具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意识,才能顺应社会各界对档案资源的需求增长趋势。

(三)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电子版档案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赋予法律效力,和传统的纸质档案一样,具有相应的证明功能,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同时颁布更加符合电子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操作细则,保证电子版档案具有真实性、互联性,起到凭证作用。

(四)加大科技投入。因为计算机的复杂环境,为了加强档案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安全性,就需要加大科技投入,运用最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加强网络系统的安全建设,采用并且多研发和完善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这些软件必须能满足不同档案管理部门和单位进行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因此,这些软件必须功能齐全,操作方便,具有高度兼容性,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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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除国家相继颁发了相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外。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又相继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2009年出台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法制工作进入了又一个新阶段,对促进全国及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期,违犯城建档案安全立卷归档制度,造成城建档案损失,危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还仍有发生,涉档违法行为按《档案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分别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现就当前城建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寻求规范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工作中遇到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1、不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不归档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应建立档案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规》的规定,长期不开展档案工作和建立档案的行为。在城市建设活动中,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资料室、资料员,又没有开展工程档案编制工作,到了工程要验收时才临时收集,势必造成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为了验收就寻找关系,甚至是领导部门打招呼,要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档案认可文件。

不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法规,侵害的对象是国家规定的各级、各类应当建档立卷的文件材料和应开展的档案工作;(2)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包括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无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3)行为结果是妨碍了城建档案形成和档案工作的开展,使城建档案事业蒙受损失;(4)违法行为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但也涉及到相关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和负责人。

究其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不了解建设工程档案和城建档案的重要性,而把它当作可有可无的事情,甚至当作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负担,这一行为发生在城建档案工作的源头,对城建档案工作危害严重,影响深远。

2、违反档案编制规定。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中关于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档案不得涂改、伪造的违法行为。有的建设单位档案成套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够,普遍存在着资料归档不齐、内容缺项、漏项、签章手续未到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准确、整理不规范、复印件居多等现象,有的甚至把施工图当做竣工图,竣工图编制更改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使建设工程档案失去了真实性,原始性,失去了凭证作用和利用价值。

这些违反城建档案编制规范的行为,在城建档案违法行为中占有一定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不健全,只图利益,不遵守城建档案编制规范。这类行为发生在文件材料向档案转化的关键环节上,对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破坏很大,给城市规划管理及城市后续建设带来错误信息和建设损害。

3、违反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关于立卷归档制度的规定,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不归档、拒不归档和不按期归档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全部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但在工作实践中,不按时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现象还大量发生。

违反立卷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档案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城建档案产生的管理单位。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档案意识薄弱,归档制度不健全,档案编制不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和档案资料员疏于归档监督管理。二是行为人员只图个人利用方便,不遵守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更有甚者据为已有以谋取私利,此行为不仅违反了归档制度,而且侵犯了国家档案所有权。三是由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致使违反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城建档案违法行为措施

2012年3月,太原市开始实施《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法律的手段加强城建档案保护,进一步完善有关档案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快了依法治档进程,对保护档案资源,发挥档案作用,提高依法管理档案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有效控制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城建档案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必须坚持依法治档,通过法规来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行为,调整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实现城建档案事业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搞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要加强城建档案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档,应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宣传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专业的法律法规是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某专业进行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我馆利用门户网站、对外服务窗口、开办培训班、印发传单等不同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向我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宣传《档案法》、《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宣传城建档案的价值、作用,扩大城建档案的社会影响,使档案管理真正深入人心,落到实处。为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我馆在工程开工前提前参与,对档案管理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从而为进馆的档案资料准确完整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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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领导历来十分重视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领导,做到了组织落实,目标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将机关档案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议事日程,把该项任务作为硬指标下达到各股室、分局、中心。今年以来,多次召开全局职工大会、领导班子会,专题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经费、明确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具体问题。在此过程中,局领导对档案工作非常重视,亲自过问,时常督促,严格要求,研究解决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加强法规学习,提高工作意识

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亲自部署这项活动,要求组织全体审计干部认真学习《档案法》,加强干部的档案法制意识,普及了档案法律法规知识,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档案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全局干部的档案意识。通过这些活动,大力推动了全局档案工作的开展,提高了档案综合管理水平,为审计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业务建设,标准严格

我们把学习贯彻国家档案局公布施行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及《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加强审计档案基础业务建设作为档案管理的中心环节来抓,促进了我局档案业务建设的发展。

首先,深入学习贯彻档案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的档案意识。我局先后将档案法律法规列入了普法规划,利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对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认真学习,使全局职工的档案意识、档案法制意识普遍增强,领导和审计人员重视档案工作和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其次,狠抓档案的规范化建设。认真开展了档案年度立卷归档工作,确保了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统一集中保管。

四、立足实际,开发应用

在领导的统筹安排下,局档案人员充分挖掘档案史料中的原始资源,认真做好档案的检索、组织机构沿革、文件归档整理说明的编写等工作,为便捷利用档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坚持做好档案借阅登记和档案利用效果的登记,还注意做好利用档案典型事例的收集整理。坚持这些工作,既是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同时也是对档案成果的评价。

今后,还将进一步加强对档案理论研讨。要注重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档案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研究如何利用档案资料更好地为审计工作服务。善于总结,从工作实践上升到理论研究,以科研为先导,改进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开发档案新功效,探索档案工作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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