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3-09-04 09: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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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9-0034-02

一、明确反就业歧视法的适用范围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就业歧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对求职者的个人条件或社会出身等,采取区别对待、不予录用或给予特殊照顾等其他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就业平等原则的录用机制、侵害劳动者平等劳动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显性就业歧视,即直接就业歧视,指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明确指出对于求职者的性别、民族、户籍、年龄、学历、身高、语言、外貌特征、身体残疾、家庭环境等基本条件加以区别对待,直接剥夺了求职者的就业平等机会,侵害求职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另一种是隐性就业歧视,即间接就业歧视,指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指出限制求职者的上述个人条件,但是最终录用结果侵害就业者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工资待遇采取区别对待。虽然用人单位不明示就业条件区别对待,但其行为本质上是就业歧视行为。

(二)反就业歧视法的适用范围

《就业促进法》是我国首次针对反就业歧视,保障就业平等的法律,该法所针对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所,但并未明确界定所针对的用人单位的范畴。而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范畴进行了界定,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录用求职者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笔者认为,应扩大反就业歧视法的适用范围。细化用人单位的范围界定,要包括但并非仅限于《劳动法》所界定的用人单位,增强该法的可操作性。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也应受该法的保护;扩大禁止就业歧视的类型,明确禁止针对劳动者性别、民族、户籍、年龄、学历、身高、语言、外貌特征、身体残疾、家庭环境等自身条件方面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应包括对怀孕女性的歧视、对已婚女性的歧视、对变性者的歧视。反就业歧视的过程应包括求职者申请求职的机会不平等、工资待遇区别对待、就业能力培养差别化对待、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不同、解聘的标准不一致等涉及劳动者平等劳动的全过程。

(三)不构成就业歧视的情形

1.用人单位基于工作性质的原因,相关工作如不对劳动者的条件提出特殊要求则难以正常进行,此时对于劳动者求职条件做出特殊要求对待不构成就业歧视。其他由法律对于特殊行业劳动者的规定也不构成就业歧视。

2.用人单位对处于怀孕、生育或哺乳期女性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不构成就业歧视。

3.用人单位基于平等原则,对少数民族、身体残疾或女性劳动者在就业机会和工资待遇方面适当优惠的措施,不构成就业歧视。

4.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对劳动者提出特殊要求的情形,不构成就业歧视。

二、提高反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政府已重视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但是已有的反就业歧视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往往在遇到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具体案例时,难以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在加强大学生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符合大学生就业特点的法律规定。

(一)发展大学生失业救助制度

失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后不至于影响基本生活,对于保障劳动者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劳动者中的高学历群体,大学生失业保障尤为重要。大学生的失业问题不仅关系个人发展,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损失,如果大学生失业人数众多,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而基于学历高的特点,大学生的失业救助制度应区别于传统的失业救助,除适当的失业津贴外应增加就业能力的培养,而且应以就业能力培养作为大学生失业救助的重点。因为只有增加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才能提升大学生的整体实力,充分发挥其专业素质,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失业问题。

(二)深化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

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针对毕业后未就业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培养,目前已得到政府的重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联合制定《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规范和建立一批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该就业见习制度除涉及毕业后未就业的大学生外,还包括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见习基地,而《通知》并没有细化各自的职责,影响就业见习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这就需要在完善大学生就业歧视法律的过程中细化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见习基地各自职责,同时给予就业见习基地适当优惠,共同保障大学生就业见习这一绿色通道的畅通。

(三)扩大定向就业制度

定向就业制度指我国部分普通高等院校每年在招生名额中安排部分面向偏远、艰苦的地区或行业,以及军工、国防等国家重点项目的定向就业的制度。定向就业制度有利于提升上述地区、行业的人力资源水平,同时保障大学生就业的稳定性。目前,我国定向就业的范围较窄,主要有国防定向就业和普通定向就业。因而出现大学生毕业后集中到城市就业,而忽略了急需大学生到当地就业以改变当地落后条件的偏远、艰苦地区。

三、完善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规制

完善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规制,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执行程序,促使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得到有力保障。我国应制定专门针对反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完善现行反就业歧视单行法律规定,如《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消除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针对大学生就业存在歧视的规定,从完善立法的层面增强法律法规的公平性,消除就业歧视的根源。如《公务员法》中应做出规定,取消部分公务员职位报考条件中关于年龄、身高等限制。

增强反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扩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范围,将就业歧视列入诉讼范围,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就业歧视的相关处罚规定,当事人的救济制度等。如果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就业歧视,可依法提讼,以法律规范的方式充分保障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权益。

【参考文献】

[1]李炳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2]教育法制办公室.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选编[M].科学教育出版社,2005.

[3]黄越钦.劳支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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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为660万人,2012年为680多万,“十二五”时期应届毕业生年平均规模将达到近700万人,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大学生就业压力短期内无法缓解。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大众化教育下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许多用人单位滥用用人自,就业市场出现很多侵权和歧视现象[1],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更多的是因制度、法律法规等的缺失而不得不对遭遇不公时听之任之,无法抗争,不敢、不愿、也找不到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据。

事实上,我国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法规、规章数量不少,但总体上还处于比较杂乱、重复甚至个别相互矛盾的情况,还远没有形成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内对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正面宣传及保护研究较多,但少有专门论述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章。

一、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制度现状探究

我国目前关于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规定多为政策性的,法律性的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这些法律制度对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维护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存在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体系存在结构缺陷,二是对就业权等相关概念的界定不准确,三是对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四赔偿责任单一,五是救济途径局限单一,六是实施机制薄弱,落实不力。

二、国外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经验

放眼国际,对如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考察,我们发现其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重视主要体现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和就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上,重在提供完善的就业法律保障体系。在法规的制定上,不同国家地区通过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就业,既规范了毕业生劳动力市场,又保障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利,同时也维护了各用人实体的合法权益。

为了促进就业,美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如《社会保障法》(1934年)、《就业法》(1938年)、《1964 年民权法》、《全国就业与培训法案》(1973年)、《劳动力投资法》(1998年)等,为实施大学生就业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大学生到特定地区或从事特定职业采取了许多激励措施,其中最为常见的做法就是免除学生的贷款义务。美国政府对大学生助学贷款分为直接贷款与联邦帕金斯贷款两类,就直接贷款而言,对于连续五年在指定的小学或中学作为全职教师,从事低收入家庭学生的教学服务工作的大学生,可以享受贷款减免政策。在联邦帕金斯贷款上规定,到指定中小学、全职特教、残疾人职业、全职护士或医疗技术人员、全职法律执行官和教养官等部门或行业就业的大学生可全部免除贷款[2]。除了联邦政府的贷款减免政策之外,各州还有不同的鼓励政策规定。此外,联邦政府还积极鼓励大学生创业,在创业贷款、审批程序及审批费用等方面提供便利。

德国在就业法律法规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一面,是目前西方国家中制定最详尽的解雇程序的国家,1947年德国就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随后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劳动法规,如《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训练促进法》等,将大学生就业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在扩大就业需求、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世界典范,通过一系列法律,对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伤、残、孤、寡、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进行保障。这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非常全面及时到位,他们使大学生就业服务主体上更多体现为政府行为。

在实施机制方面,国外以及我国港台地区早就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以保障社会就业公平(包括大学生就业)。如美国的联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它根据《联邦机构平等就业机会申诉处理规则》对关于就业歧视的投诉开展调查并进行调解。当调解不成功时,投诉人可以向法院提讼。EEOC在全美下设50个地区办事处,有效地调解了关于就业歧视的投诉。英国依据1976年《反性别歧视法》设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该组织可直接向雇主提问并从回答中寻找相关证据,并可以为受害人准备书,全权代表其参加诉讼。我国台湾地区为避免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各县市政府成立了“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到1999年4月已有20个县市成立此委员会。

三、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之建议

面对新形势,无论是稳定就业、扩大就业,还是确保社会稳定,都迫切需要法律层面的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是一复杂工程,“只有当个人遭受的侵权通过政府公平而可预期地得到了矫正,个人才能在法律上而不是在道德意义上享受权利”[3]。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现提出如下思路建议:

1.修改完善宪法关于就业的规定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完善关于就业平等权的规定。就业平等权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宪法权利,对其进行宪法保护是最为根本、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

2.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目前有很多学者和人大代表强烈要求国家尽快出台以维护人权、追求平等为宗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从制度上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健全对被歧视者的救济措施。如规定禁止在招聘广告中排斥性别和生源地的表示等等,减少对于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就业歧视现象。

3.制定有关大学生就业公平的法律

尽快制定有关大学生就业公平的法律法规,如《普通高校毕业生权益法》、《普通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法》、《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并把相关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为大学生顺利就业扫清道路。

4.制定大学生就业的社会保障立法

制定《工资支付法》,规范和约束雇主的工资支付行为,调整争议较多的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停工工资和延期支付工资行为等,这对引导大学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及灵活就业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制定《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实现大学生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

5.出台大学生就业服务法

这一法律应首先要明确大学生就业技能的培训内容,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制度,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现岗位与大学生的有效匹配,开发针对大学生就业的专门服务项目,制定出全国统一具有操作性的更加明确的激励措施,对到艰苦地区和特定行业工作的大学生,增大其转正晋级、工资补贴的幅度和比例,减免其在校期间助学贷款或代偿学费,服务一定年限后,希望返回大城市就业应该给予政策便利和优惠等等。

6.加强行政立法

由于大学生就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的政府职能部门较多,部门之间由于职责不同可能出现工作相互交叉、重复或者相互推诿。因此,政府应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各政府部门之间在大学生就业中的具体职责,规范自身的政府行为,防止政府责任出现缺失。

7.加强地方立法

在构建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立法体系的过程中,地方立法层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立法程序相对灵活的优势,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满足本地区实践的需要,建立一个由点到面、由中央到地方的立体的法体系。

8.加强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制度体系,加强就业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毕业生就业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做好大学生就业市场的预测与信息。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条例》,规定毕业生就业市场开设的条件、程序、监管办法,反对不正当竞争,制止欺诈行为,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功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常运行。

四、完善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也是经济的调节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4]。当然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保护和促进,仅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在于己有的法律是否得到了遵行和落实。因此,大学生就业权益需要切实有效的实施机制加以保障和充分合理的监督机制进行制约,需要在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法律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其进行保护。

1.设立保障机构

设立一些专门保障平等就业委员会的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歧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我国这一机构的名称可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2.设立专门处理大学生就业纠纷的救济部门

这个救济部门一方面向大学生宣传就业政策和平等理念,另一方面可直接开展查证工作。由于大学生受到就业歧视在我国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严重性,一旦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该机构认定为“就业歧视”,该机构可以首先通过非正式的程序,劝说用人单位放弃歧视性的雇佣措施,若调解或劝说失败,则该机构可以代表大学生向法院提出,如果法院判定就业歧视成立,监督违法者对判罚结果强制执行。

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社会团体应当是社会保障公益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赋予社会团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是当今世界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完全可以代表大学生向法院提出。

4.完善行政救济

尽快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法》并明确各级政府在劳动监察中的作用和责任,完善行政救济将使大学生得到一个安全有利的就业环境,其就业主张也得到政府责无旁贷的支援。

5.加大劳动监督和惩罚的力度

为了有效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有必要加大监督和惩罚的力度,对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除了经济赔偿外,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并给歧视者以行政处罚,对于后果严重、恶劣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5]。

6.强化司法保

司法保护是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最为现实的途径之一,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恢复和补偿大学生被侵犯的权益。司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有必要为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扶持,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内容、增设特别程序、推行简易程序以降低诉讼成本、合理配置举证责任,实行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以利于大学生的各种权益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

建立健全促进我国大学生就业的长效机制,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必由之路,有效解决当前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切切实实维护好大学生就业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2011年11月20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所《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大量歧视性要求.

[2]贾友军,綦群高.美国政府、社会与学校在解决大学生就业中的角色定位与借鉴[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6).

[3][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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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国发生了次贷危机,很快便发展成为席卷全球的世界经济危机。受其影响,世界各主要国家纷纷出现经济下滑、失业率上升等问题。针对日益恶化的经济形势,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就业形势尤为严峻。经济危机爆发后,大学生就业压力愈发突显。 大学生就业既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关系长远发展的经济问题和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自1999 年实施高校扩招政策,到 2009 年,我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已达到611 万。大学毕业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受传统就业观念影响较大,已经成为就业大军中的“特殊群体”。截至2009 年 6月,全国高校毕业生签约率仅为45%。而且,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工资在下降,以往的一些热门专业的就业率也在下降。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2009年1 月 1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年3 月 17 日,教育部下发《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等。2009 年 6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我国已基本形成由15个配套文件组成的一整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种种迹象表明,给予大学生就业的特别关注和相关帮扶政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但也存在着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性、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1、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

当然,在高校中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 不同于社会上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直接目的而开展的就业培训。为此,迫切需要首先设计大学生创业素质评价体系,对当前大学生的创业素质现状进行了解和评价,再据此进行针对性的创业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此外,还要采取灵活的措施,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如通过社区宣传栏等引导公众对大学生就业形势、 自主创业形成理性共识;利用高校的宣传平台,通过校报、校园广播等形式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通过网络、 报纸等媒介向大学生宣传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与措施等。

2、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建设。

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高校就业指导是提高大学毕业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西方国家将就业培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且配有高素质的专职辅导人员,以及多样化的就业指导内容。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美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研究的新进展主要包括: 就业指导理念系统从以就业为本向以人的发展为本转变, 就业指导理论系统由单个理论指导向整合理论指导转变,就业指导主体系统由高校为主向政府、用人单位、中介组织、高校协作转变,高校就业指导服务内容系统由单一内容的被动服务向多内容的主动服务转变, 就业指导模式系统由择业指导向个人发展辅导转变。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建设,提升大学生就业所需的个性品质和技能,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

3、充分整合大学生就业信息资源,提高供求匹配程度。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21 世纪,政府应充分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由于劳动力市场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特征,求职者往往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搜寻各种招聘信息,极大地增加了搜寻成本。为此,迫切需要注重发挥信息共享的优势。政府进行就业信息,有助于克服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整合大学生就业信息资源, 使大学生掌握充分的就业信息,据此让他们接受就业指导,有助于促进供求匹配。在网络日益普及的条件下,网上就业信息将逐渐成为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渠道。 充分整合大学生就业的信息资源平台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由信息高度集中的中央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各省、市依次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就业信息资源平台。大学生就业的信息应该包括各个行业的职位需求统计、按行业分类的公司招聘信息,以及专家对未来几年的职业预测等。

同时,也应包括大学毕业生录入个人基本信息的空间,大学生有权修改自己的基本信息,或调整自己的求职意向。 此外,网站上还可以准备心理测试、职业能力测试等,以便大学毕业生更加全面地了解自身情况。

4、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体系 ,形成公平的就业环境。

从世界范围看, 许多国家都将大学毕业生视为一般劳动者, 并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包括大学毕业生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我国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还存在着就业不公的问题,如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经验歧视等。我国实施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应改变以往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使大学生就业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保障大学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权利。

目前,我国人事分配制度滞后,户籍制度与各种编制是限制大学生就业的瓶颈。为此,应该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对非特殊岗位不能有性别歧视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企业解雇员工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企业在和大学生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往往有一个月到半年的低工资实习期。在实习期内,大学毕业生必须要以出色的能力完成相关任务,企业才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企业和大学生之间权利分配不平衡的现象,企业完全可以在实习期满时,以各种理由拒绝大学生。法律法规应该关注类似问题,提供合适的方法以避免企业的欺骗行为,更好地保证大学毕业生的权利。

[1]杨新莹,王伟静. 论经济危机下大学生就业难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03: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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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学毕业生的数量逐年增加,就业竞争也随之加大,大学生因为强大的就业压力,在求职和就业的过程中所处的地位相对弱势,又因为现在招聘单位在招聘时并没有统一的招聘形式,所招聘的人群也比较多样化,所以大学生所面临的就业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不可否认,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大学生对此却很少在意,他们更加关心自己的简历是否完善,面试时应该注重什么样的穿着打扮与技巧,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丝毫不关心,所以往往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束手无策。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的表现

(一)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匮乏。由于大部分大学生学习的专业和法律无关,所以他们很少接触法律课程,在没有系统接受到法律课堂教育的情况下,很多大学生并不了解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等应该熟悉的法律很多大学生甚至没有听说过,这样对就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大学生在应聘和就业过程中出现了法律盲点。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很多大学生并不知道《劳动合同法》中所制定的关于试用期或违约金等方面的规定,在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时候,他们无法判定其中的某一条款是否存在违法的现象,而很多大学生并不具备对违法行为清晰的识别能力,所以在此过程中,难免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而使得自身的就业权益被用人公司所侵害[1]。另一方面,很多大学生由于就业压力过大,工作不好找,又因为求职心切,所以在法律知识淡薄的情况下因防范意识不够强被迫加入了传销组织,更有甚者,在知道自己被骗入传销组织后,竟然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不去考虑法律制裁所带来的后果,跟随传销的非法组织来骗取其他亲朋的加入。

(二)缺乏合同意识与守约观念。很多大学生在就业时并不知道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他们的合同意识相当匮乏,由于对合同问题没有产生一定的重视,所以很多大学生只是与用人单位产生了口头的协议,在轻信了用人单位的许诺后,便直接进行工作而并不要求签署书面协议的合同,这也造成即便与用人单位发生了纠纷,也没有书面合同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在空口无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处于有利的地位,这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2]。现如今由于缺少守约意识,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表现差强人意,很多大学生都不能自觉遵守和履行毕业生就业协议和与用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那些相关的规定,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应该被约束的,所以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得不到重视,因此出现了很多大学生违约的行为。大学生的违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后,在到达了规定时间时并没有去签约的单位报到,在没有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就解除了就业的协议。二是在选择就业单位时,并没有精挑细选一家单位并与之签订协议,而是同时签订很多家单位的协议以便再作取舍。与此同时,还有很多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之后,随意频繁跳槽,单方面进行了违约,完全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力。这样的单方面违约行为让很多大学生都不能够顺利找到工作,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就业的成本,不仅对自身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影响了学校的名声,这样的做法同时也会造成大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缺失诚信就业原则。《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中有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就是必须要遵守诚信原则,对于招聘单位,必须遵守诚信招聘的原则,而对于劳动者,则必须要遵守诚信应聘原则。可是有些大学生并没有重视诚信的原则,在去用人单位应聘时使用虚假简历和假证书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欺骗,以便得到用人单位的录用,在有些大学生看来,伪造简历和证书极其平常,这样不诚信的做法才能让自己更容易得到工作,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当用人单位一旦发现了他们不诚信的造假行为,便可以立刻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甚至需要他们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赔偿来弥补他们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对虚假应聘的危害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缺失诚信就业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大学生就业法律的盲点。

(四)就业维权意识淡薄。在就业的过程中,有些大学生的自身权益会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是因为他们严重缺乏对侵权行为的维权和防范意识,他们不知道应该如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往往在自身就业权益被侵害之时束手无策,这样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大学生很容易受到就业歧视。在求职的过程中,很多大学生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业歧视的问题是很普遍的,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所规定的很多条款都展现了诸如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3]。在这样的就业歧视面前,大部分大学毕业生都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而只是埋怨自己运气不佳。第二,就业陷阱的存在让很多大学生吃了苦头。在迫切想要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很多大学生一旦被用人单位录用,便不会过多考虑就业陷阱的问题,于是很多大学生在违约金、试用期等方面都掉入了用人单位设计的陷阱,到最后不但没有得到一份稳定的工作,还损失了自己的时间、劳动甚至金钱。而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由于就业维权意识的缺乏,大学生并不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二、解决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与立法保护。我国现在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措施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所针对的对象不是大学生本身,而是广大的劳动者群体,然而大学毕业生由于在刚毕业的时候并没有与任何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所以在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还不能被称为是劳动者,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学生的很多就业权益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保护[4]。由于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关于自身权益的问题,所以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此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我国建立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的权益进行保护。与此同时,还需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对原有的诸如《反就业歧视法》《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详细规定关于各种侵权行为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只有这样,大学生在求职和就业的时候,自身的就业权益才能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加强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大学毕业生在求职与就业的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在高校学习期间,没有受到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并且高校在就业指导过程中的法律教育与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完善。高校应该把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放到主要的位置上,针对大学生就工作的选择与就业的需要来让大学生系统认识到依法维权的重要性。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严峻的就业形势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针对就业市场的不规范。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然而经验不足的情况,为了避免不法分子的乘虚而入,各大高校应该加强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论学习,这对于指导大学生就业是着有重要意义的。与此同时,高校还应该在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中,加强大学生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学习与解读,这样才能提前警惕各种就业陷阱,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很多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针对这样的情况,学校可以开展法律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高校还应该让大学生多走出校门,不断参与社会实践,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锤炼,积累经验,不断在遇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中,成熟起来。

(三)建立大学生就业诚信制度。建立大学生就业的诚信度是解决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诚信教育应该贯穿在大学生高校生活中的每一部分,高校可以针对大学生的诚信度来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在监督和督促的同时,根据大学生诚信度的高低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让大学生明确诚信是对,不诚信则是错,有了这样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改善大学生不遵守诚信原则的行为。与此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并在此添加相应款项,针对那些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单方面与用人公司解约的大学生,明确表明单方面违约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另一方面,在就业推荐中,必须要严格审核大学生的就业推荐表,参考大学生平日在诚信评价机制中的诚信情况,以此作为判定,来决定是否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对于大学生不诚信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只有这样,才可以让大学生重视起诚信原则,在就业过程中减少遇到问题的可能性。

作者:孙启航 戴国勇 单位: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朱梦颖.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育研究[D].辽宁工业大学,2013

[2]廖海华.论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D].湖南大学,2009

[3]朱文玉.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探讨[J].教育探索,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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