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措施范文

时间:2023-09-04 09:26:2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税收征收措施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税收征收措施

篇1

(一)确定户数难。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有定点经营、流动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设摊经营、经常性经营和季节性经营等,而在这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证照不全的占很大比例,有些经营户即使有营业执照,也无税务登记证,以至在日收管理中,漏征、漏管现象不断出现,不能有效地将其控管起来,税款流失严重,并带来税负不公等负面影响。

(二)税款征收难。在我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公民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文化素质、道德水准还不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概念模糊,只想一心赚钱,不知依法纳税,加上个体税收的直接利益驱动,普遍存在对税收能欠就欠,能不缴就不缴的各种侥幸心理,从而难免存在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之间的抵触情绪,形成各种征收阻力和逆反心理,造成征收中的被动局面。

(三)日常管理难。由于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导致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阻力重重”,具体表现为:一是进行控管难。现行税制对无证户和有证户适用同样的税率,没有差别的“待遇”就使得许多个体户,尤其是不常年经营或流动经营、挂靠经营的业主有意选择无证经营的方式,遇到税务人员检查就纳税,否则就不纳税,从而形成税款流失,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二是确定纳税定额难。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帐簿,而且进货无正规发票。而现行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规定不严,刚性不强,致使核定经营额时无据可查或缺乏计税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三是严格管理发票难。现行税制明确规定不能在向纳税户提供发票时进行担保和质押,因此无法从源头上规范和制约个体工商户使用及核销发票的情况。而多数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上存在代开、虚开、用收据代替发票的现象。尤其是许多经营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开业、停业比较频繁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时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直接关门打烊,查无音讯,致使已领发票不能及时清缴核销。

(四)行使职权到位难。对征管队伍的自身管理还有待加强,一些税务干部虽然行使了职权,却很难到位。主要原因有:一是客观上税收管理员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系统平台没有建成,干部忙于整理档案、催缴、实地核查等日常事务,基本没有时间下户或用纳税评估来有效地对其加强控管,征管质量严重受损。二是主观上部分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日常工作缺乏热情,责任心和事业心淡薄,加之任务繁重,管理难度高,导致各项工作与征管要求还有差距,影响了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征管的途径

(一)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户籍监控管理力度

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在整个税收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其基本工作目标是做到“七个清楚”,即:1、总量构成清,即对辖区内纳税总户数、行业类型、征收方式、重点税源户等构成情况要清楚;2、基本情况清,即对每个纳税户的业别、经营地址、从业人数、经营范围、资金状况、生产经营规模等要清楚;3、涉税事项清,即对每个纳税户的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要清楚;4、增减变化情况清,即每月对辖区内纳税户增减情况及原因要清楚;5、停(歇)业情况清,即对纳税户的停业、歇业除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停(歇)业真实情况;6、税控装置使用情况清,即对辖区内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情况清楚;7、减税、免税情况清,即对辖区内残疾人、下岗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情况清楚。从实际管理情况来看,我们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差距,户型不清、情况不明、漏征漏管等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急需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职责不清,目标不明,考核不严,是户籍管理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要将户籍管理的基本目标,进一步细化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去,明确工作职责,并与税收管理员和单位的目标考核挂钩,按照岗位目标管理办法,严格考核。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制度。只有深入实际,贴近纳税人,才能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后续工作提供基础和保障。专管员下户缺乏应有的制度硬性约束,就会造成对纳税户情况缺乏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出现管理被动的状况。以漏征漏管户的产生为例,除纳税人自身原因及特殊情况外,缺乏有效监控、管理不到位,使纳税人有机可乘,是产生大量漏征漏管户的主要原因。而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着力解决管理人员下户过少、对税源动态情况和纳税人经营情况跟踪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要建立多层次的停(歇)业核查制度。为防止虚假停(歇)业造成逃避缴纳税款现象的产生,避免管理过程中只核准不核查,进而出现“人情税、关系税”等不廉行为,必须从完善制度入手,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将抽查结果列入征管质量考核的内容。将停(歇)业情况在纳税人经营地及时公布,让社会和纳税人参与监督。

四是要积极推行分类管理。个体税收客观条件千差万别,采取同一管理手段,往往顾此失彼,抓不住重点。应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不同类别和不同地带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以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进行分类,按照“抓住大户,建帐建制;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定小户,简便征收”的原则实行分层次管理,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小户不轻、中户不重、大户大漏”的税负不公问题。同时,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分别对待,对城区、乡镇内经营稳定的固定业户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将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发票发售、停歇业管理、税款征收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对市场摊位经营户、岗亭经营户、农村自然村小卖店应建立台帐,简并征期。

(二)提高定额核定工作水平

定额核定是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环节,定额核定是 否适度,直接影响着税款的征收和税负的公平。针对当前定额核定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实行平均定额审批制度。通过调查测算,结合实际,确定城区、乡镇平均定额标准,并对以此为依据上报的核定进行审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列入定额调整的重点。同时,对同类别的区域进行税负比较,对平均定额偏低的地方,要进行定额调整,以达到区域税负的大致平衡;对部分定额管理户每年进行定额调整,以确保税收负担大致公平。

二是逐步推行等级定税。按经营规模和市场繁荣程度,将辖区内重点市场、街道按行业进行归类,划分、确定相应等级;对每类市场、街道的每个行业设置不同档位的税额,确定相应的档距,定额时对纳税户靠档定级。等级定税有利于同行业、同等级、同规模业户的税负相对平衡,同时要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不同等级的最低定额标准。

三是建立税负核定评议制度。评议制度可采取多种形式,如:定期召开不同行业纳税人例会,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定额核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高定额的公平性、准确性,减少征纳矛盾。

四是推行定额加发票管理方式。对不使用发票或只少量使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推行定额加发票管理方式,严格划分界限,区分管理。如:对小饭店、信息部等只就不开具发票部分定税,购票部分单独缴纳税款,以堵塞征管漏洞。

五是适时推行数学模型定额方法。在系统中建立定税模型,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率、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情况确定定额标准,真正实现管理到位。

六是加强税控装置管理。包括在授权、报数、购领发票环节复核、查验;统一在征期内申报、授权、报数;在报数、缴纳税款后进行授权,防止纳税人虚报、瞒报,不缴纳税款。

(三)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

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一直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对此,一是应本着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分期分批、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建帐初期实行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办法。

二是大力推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行政许可。对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先办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行政许可,并在确实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后再办理其他所需行政许可。税务部门要加强宣传、辅导服务,并逐步规范有关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

三是要扩大建帐范围。针对目前个体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部分纳税人自己难以建帐的状况,以建帐工作为突破口,积极发挥税务的社会中介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建帐。

(四)增加委托代征范围

征管范围调整以后,我区城区的部分小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前有国税委托代征的税款也早已停征,形成征收死角。由于小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摊位多、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应借鉴国税局管理经验,与市场管理中心联系,办理委托代征手续,防止出现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五)建立普遍的纳税公告制度

目前,纳税公告形式单调、内容不够完整,亟待改进和提高。除恢复现有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内容外,还应在纳税人集中的主要街道、集贸市场、乡镇、办事处、村委会等地设立固定的纳税公告栏。公告内容不但要有税负核定情况,还应有评议结果、停(歇)业、欠缴税款、滞纳罚款具体情况,还要有税收基本法规、服务承诺、举报电话等。同时,在网站上专门设立个体税收核定和法律法规公告专栏,让纳税人和广大群众了解和监督办税情况,保证纳税人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建立完善协税护税协调机制

个体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只有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才能形成控管合力。因此,应从制度上将协税护税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其及时、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积极与市场管理中心、镇政府、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联系,发挥这些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纳税情况进行监管的作用: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对违反税收法律的业户,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及时反馈;对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加以监督;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七)发挥税务作用

税务作为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一中介组织应该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也是规范纳税行为的有效途径。

篇2

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17世纪,它的出现主要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治、慈善等价值取向及社会精神有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出现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为有着这些属性,因而也常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约有1900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实体构成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它们在我国发展迅速并且在经济、环保、公共卫生、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广泛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欠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如何,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目前,根据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的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13个税种,而其中前五个又是对非营利组织影响最大的税种。为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在上述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都给予了非营利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三种方式呈现:1.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2.针对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3.针对个人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第二种方式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种方式上,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的,可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得到扣除。而在减免的程度上,有的税种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扣除一定的税额,有的则予以完全的免除。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和规定比较多但也比较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非营利组织在更广泛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现。为能给予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多也比较乱,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系。也就是说,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税收条款来规范它的运行。这对于快速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显然是一大制约。

(二)没有从税法的角度来定义非营利组织,没有把公益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别开来。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把非营利组织中的公益性组织单独划分出来,给予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特殊的税收待遇。因为公益性组织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不同,公益性组织活动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区分两者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国当前,还尚未从税法的角度去定义非营利组织,更没有区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便出现了许多非营利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但其大多数活动却从事着经营性活动,有的甚至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活动的宗旨目的,这不但使得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于其他组织来说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失税收的公平性。按照税收的公平性原则,相同性质的行为应当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但在我国,却存在着违反税收公平性原则的税收规定。如同样对一家非营利组织进行捐款,但实施这样一项行为的主体分别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则税法允许二者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资企业允许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对只有被列举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扣除,这同样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针对非营利组织还存在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

(一)应从税法的角度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应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的活动应是非经营性活动。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利润,只是经营性活动不应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其从中获取的经营性利润禁止向个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的目的。因而对于非营利组织有必要区分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于其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如投资所得、贸易活动等应当征收税收,而对于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如捐赠、会员的会费和财政的拨款则应予以减免。

(二)学习其他国家,应把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有与公益目的有关的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免征所有的税收,而其他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则仅对其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予以免证。这是因为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活动中获益的是公众,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但其受益的主要是会员,因而应给予它们不同的税收待遇。

篇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但也一系列社会问题,在收入分配公平成为社会热点的背景下,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政府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而英国遗产税征收对中国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一,英国遗产税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1、免税赠予

(1)Smallgiftsexemption小额赠予免税,指不超过250英镑的财产赠予

(2)Marriageexemption婚姻赠予免税,指父母赠予的财产价值不超过5000英镑,,祖父母赠予的财产价值不超过2500英镑,其他人赠予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000英镑。

(3)Normalexpenditureoutofincome收入中支付的正常支出,如父母每年给孩子缴纳的学费和保险费

(4)Theannualexemption年度免税额,每年3000英镑,未用完的免税额只能向前结转一年,而且只能在扣除当年免税额之后使用,所以每年最多可扣除6000英镑

(5)Inter-spousetransfer转赠给配偶免税

(6)Giftstocharitiesandpoliticalparties给慈善机构和政党的赠予免税,这里的政党指在转赠前最后一次大选中,有两个党员获得众议院的议会席位,或者有一个党员获得众议院的议会席位并且作为此政党党员的候选人至少要获得150000选票。

2、应纳税赠予

(1)Chargeablelifetimetransfers(CLTs)生前应税财产转让,发生赠予立即征税,并且赠与人在赠予日之后7年内去世也要由法定继承者或受赠人缴纳遗产税。

CLTs主要是针对两种信托,Discretionarytrust(DT)自由裁量信托与Interestinpossessiontrust(IIP)2006年3月22日及以后创设的非合格的权益占有信托。

CLTs征税实为赠予人生前就财产转让缴纳的赠予税与其死后由继承者就应税遗产缴纳的遗产税的综合。

Lifetime tax 终身税,发生赠予立即征税

CLTs

Additional Death tax 死亡附加税,赠予后7年内

去世征税

当赠予税是由赠予人或信托人支付时,赠予额扣除了免税额(AE)后的差额视为财产转让净额Nettransfer(NT),那么应税财产转让总价值Grosschargeabletransfervalue(GCTV)就等于赠予税税额加上转让净额。反之,若由受赠人或受托人纳税,赠予额扣除了免税额后的差额即视为财产转让总价值(GCTV)。

GCTV=

(2)Thenilrateband(NRB)零税率等级宽免,2012/13,2013/14,2014/15年度的NRB为325000英镑,也可以理解为英国的遗产税的起征点为325000英镑。赠予前7年内有应税财产转让价值(GCTV)须从赠予当年的NRB中扣除。

3、生前可能免税的转让

Potentialexempttransfer(PET)生前可能免税的转让,可视为PET的有

1、个人间的转让,除转让人的配偶或民事伴侣(Spouse)

2、2006年3月22日之前设立的个人拥有的独占权益的合格信托,这里的个人是除信托人及其配偶或民事伴侣(Spouse)外。

3、Baretrust(BT)消极信托的转让

4、2006年3月22日之前专门针对孩子设立的被称为累计与抚养信托的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trust(DT)

4、Taperrelief边际减免

应税财产满三年以上,按照赠予日到赠予人死亡日之间的年份数目确定的百分比来计算遗产税减免扣除额,具体适用如下:

(1)如果在一年到两年之间死亡,则缴纳80%的税;

(2)如果在两年到三年之间死亡,则缴纳60%的税

二、英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但也伴随许多社会问题。各方面的具体测算数据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差距逐年拉大,贫富差距日益拉大。

篇4

工作实际中,由于存在纳税人信息失真情况,决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具有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系统。

这样的信息系统应包括税收的预测、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优惠政策管理、税收资料的收集储藏特别要有纳税人银行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的储存。目前,虽然我国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实施对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仅有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也有助于实现征纳平等和征纳互信。为了避免征纳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减少纳税人受处罚的几率,减少纳税成本,进而减少了征管成本,从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优化职能分配、均衡职能配置

在机构设置时要考虑征纳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执法权力。特别注意如何避免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的繁杂或重叠。在日常检查中要注意减轻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干扰;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已经建立了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专门监督、纳税人日常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同时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金税工程”的数次提速,使信息化建设取在短短几年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分税制不是分机构,机构分设固然有助于分税制的贯彻落实,但这绝不是必然条件。当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仍按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推进,这一工作思路决定了国地税机构重组合并势在必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