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09: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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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三)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正规借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1、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
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较大
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2007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资金成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河北工商联于2007年6月关于“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调研显示,由于正常银行贷款途径不畅,民间借贷现象比较突出,177份有效问卷中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从以上这些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不仅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
(二)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般地发生于在生产与生活中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由于人们生活空间范围的有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地发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围之内。据抽查,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我国的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尤其是亲戚朋友,邻里之间或是村组之间、乡镇之间等等。
(三)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大
通过对民间借贷起源的逻辑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最早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发生在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的简单生产与日常生活之中。历史发展到今天,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仍旧大量存在并且成为民间借贷最大量发生的场所,这种一点,无论城乡都是如此。民间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不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福建沿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贵州、陕西等的偏僻贫困山区,也是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
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
四、民间借贷的可行性分析
归根结底,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现阶段来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低风险,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贷款,导致其外源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这样,中小企业就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鱼水相依,信息交流频繁、信息获取成本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一切都使得民间借贷有着强大的生命成长的空间。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已超过1.2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民间借贷合法化,这些民间资本有望被盘活。显然,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从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借贷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从而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与之相关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真诚相待、讲信用等行为特征。具体到民间借贷的结算方面,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
(三)资金配置效率高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借贷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借贷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强金融市场能力
一旦将部分业务转由个人来做,那么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贷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较大贷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间借贷的范围。金融机构吸收了客户资源中最具价值和增长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简单重复的资金需求者。
借贷专业户也可能逐渐成长,然后有进一步扩大业务的愿望,但是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其作为股东。这是政策所鼓励的,一旦进入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就受到相关规程的制约。反过来,如果股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也是一种促进。这倒是很切合有关鸟和笼子的比喻,笼子随着鸟一起长大,双方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有一天鸟希望独自飞翔,很快就会碰到笼子。
(五)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而且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还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所以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提高了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这又促使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场。
五、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鉴于上述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十分必要和紧迫。而正确、深刻地认识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是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前提。
(一)法律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三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三)经营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
(四)信用体制障碍
目前企业信用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中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
六、民间借贷规范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
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放对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组建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过急,规范不力,也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组建和发展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过程中,在立法现行的原则下,应当始终坚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
(四)建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
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
(五)坚决不能“短贷长用”
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民间借贷资金的特点和本质。任何资本都是逐利的,民间资本更是如此。这就是其本质。在民间借钱,其成本肯定比从银行借钱要高。高息,是民间借贷的显著特点。
民间资本的本质和特点告诉我们,中小企业要向民间借钱,一定不能有丝毫的长期使用的想法。可以说,目前国内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从长期来看,其利润率都无法支付民间借贷成本。任何要想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创业,进行投资,进行企业日常经营,都是行不通的。如果有这种想法,必将以失败告终。
(六)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占公司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
适度负债是企业成长发展进程中应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负债,既把负债比例控制在总资产的一定范围之内如50%,是安全的。过度负债,对企业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同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期限短,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应该控制民间借贷额在总负债总资产中的比例。
(七)高度重视民间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活动的核心,借贷双方务必高度重视。
首先,要弄明白民间借贷计息方式的含义。民间借贷对利率的计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计息的。通常按月计息,即几分利息,所谓一个几分利息,是讲的月息百分之几。
其次,企业要把握自己对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见钱眼开”,不要什么资金都敢要。中小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讲,若资金量在十万级或小百万级,使用时间在一个月或三二个月,4分左右的利息,从利息绝对额上来看,支付能不会有大问题。但几百万上千万的资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最好不要使用。
第三,要重视复利问题。中小企业向民间借钱,最好选择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时就付息了。即将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称“砍头息”。这种方式,使实际利率远高于商定的利率。
(八)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项目融资模式是指:项目拥有者把已经建成或已经投产运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有偿移交给社会投资者经营,经营期内的收入归社会投资者所有;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从社会投资者那里获得一笔资金,用于偿还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或用于建设新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社会投资者再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参与者主要是政府、TOT模式公司、贷款方、建设机构、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原材料供应机构、用户及法律服务机构。
2.2 TOT的功能
TOT项目融资模式是一种既不同于传统的以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也不同于一般项目融资方式的新型融资方式。大型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能源设施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正在大范围地应用TOT模式方式。参与者主要是政府、TOT模式公司、贷款方、建设机构、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原材料供应机构、用户及法律服务机构。
TOT模式不需要以项目的项目未来可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项目本身的资产为担保,它不依赖这个项目,而是依赖获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在一定时期的收益。对于政府来说,相当于为旧项目垫支了资金进行建设,然后以项目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取得资金垫支下一个项目。TOT模式明显降低项目风险,尤其是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更是大幅降低,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是一种可行的、实用的引资方式。在TOT模式下,由于积累大量风险的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已经完成,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降低幅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一方面,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另一方面,涉及环节较少,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大大降低。从另一角度讲,东道主政府在评估、谈判等过程中的费用也大幅度下降。引资成本的降低必将有助于项目产品的合理定价。
2.3 TOT运作模式
对于参与项目的双方而言,按照国际惯例,TOT模式一般要经过如下八个阶段来完成。
第一阶段:东道主项目发起人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SPC(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设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V通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第二阶段:资格预审。根据投标者的业绩及其经验和技术水平与财务情况,对有兴趣参与投标的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为下一步的邀请投标工作打下基础。
第三阶段:邀请投标。经过确定的项目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并请他们提供详细的投标文件和相关建议。
第四阶段:招标准备。私营、非公共机构、外商投资者等合同商在标书文件的基础上提交标书。
第五阶段:评标和选择。东道主政府根据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来选择和确定该项目的最后中标者。SPV等应当对所有投标者及文件包进行分析审查,对投标者进行选优排序,确定最后的中标者后应当评标结果。当有关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和条件等经过双方谈判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权协议。这个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机构将参与其中。
第六阶段:中标者组建项目公司。中标者与SPV洽谈达成转让投产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后,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并向所在地政府支付资金,所在地政府利用获得的资金,来进行新项目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凡是直接或间接参与该项目的参与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得到最后的确认和固定。
第七阶段:项目运营。在正式得到授权后,项目公司根据授权开始对项目进行运营,对项目的运营工作包括对项目设施的经营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在特许期内,该项目运营所产生的收入将全部成为项目公司的收益来源。
第八阶段:设施移交。最后,当规定的特许运营期限届满时,私人投资者通常要将合同设施即项目无偿归还给东道主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机构。东道主政府应得到完整的、可继续运作的、得到极好维护的项目。东道主政府要请专业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做出项目质量、寿命期、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价,请专业的财务机构对TOT模式的债务进行评价,请法律机构对TOT模式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价,等等。所有上述评价满足相关协议和合同要求后,东道主政府方可接受TOT模式的移交。
3. 3PFI模式
3.1 概述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是目前国际上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新型模式,90年代初在英国产生。它可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的高消耗弊端。如果能将PFI的运作方式与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妥善的结合和灵活的运用,将会促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拓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它的产生背景是政府努力降低在公共项目中的投资支出,鼓励和扩大私人资本在设计和建造领域进行投资。PFI是指利用私人或者私有机构的资金、人员、设备技术和管理等优势从事公共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在国外,PFI模式的项目一般都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2 PFI的功能
在公共项目PFI模式下,私营企业和私有机构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融资和建造,项目竣工后,项目公司把项目出售或租赁给政府及相关部门。这样政府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转移给项目公司。PFI模式和通常的公共项目开发建设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在PFI模式下,项目筹集资金的任务亦由参与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关私人机构承担。由于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机构和企业能比政府筹集到成本更低的资金,由项目公司所筹集的资金成本较高,这项项目具有很大的风险,所以在PFI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政府应为项目公司提供诸多的优惠政策,以减少项目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为了使PFI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政府亦应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PFI模式的设计应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政府和私人机构都从PFI项目中得到收益,运转正常的PFI项目,项目公司会从投资中获得丰富的投资报酬,这也是吸引私人机构从事PFI项目的主要原因。PFI模式对政府的好处主要在于,政府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不需要投资,在项目完工后集中投资或转化为分期支付费用,这显然解决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提高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效率。
3.3 PFI运作模式
PFI模式赋予由私营部门组成的特别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C/SPV)公共工程项目的特许开发权,允许私营部门针对项目所需成本进行融资,并在规定的特许期通过公共部门的分期支付偿还该成本。SPC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公共服务,集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运营于一体。政府基于公共服务改革项目效率、公平和责任的原则对PFI项目进行评估。由于PFI模式创新性的结构和过程设计、公共服务分配、公私部门之间最优的风险分担机制,使其成为政府认可的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模式之一。
五.各类融资模式的比较
一、按照投资收益选择融资模式
根据投资收益的多少,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首先,经营性项目是指能产生经营利润的基本建设项目,如铁路、公路等城市交通建设可通过收取票价等方式获取收益。此类项目融资可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直接转向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证券化进行资金融通,扩大融资规模和融资渠道。其次,准经营性项目是指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经营利润或利润较低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电网工程、水利建设、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应结合政府直接融资和社会间接融资,比如应用BOT模式,并辅以适当的政府补贴和政策优惠措施,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最后,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没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主要产生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基本建设项目,如农村道路建设。此类项目类似于纯公共产品,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投入资金。
二、按照公共程度和公共性质选择融资模式
按照公共程度和公共性质,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政府主导型项目、政企合作型项目和市场主导型项目。政府主导型项目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项目,比如军工、电网、水利建设等,必须由政府掌握绝对控制力,故而其融资也以政府直接投入资金为主,在不影响项目公共性质的前提下可适度引入民间投资,扩大融资规模。政企合作型项目和市场主导型项目是指不具垄断性质的基本建设项目,可选择政府直接融资和市场间接融资相结合,或者完全由市场进行融资的方式。
三、加强基本建设融资的市场化
市场化是各国基本建设项目融资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以及各种配套性制度的日益成熟,基本建设的主要融资方式必然将转向资本市场。资本市场融资具有融资规模大、融资成本低、融资渠道多样等优点,因此在基本建设融资模式的选择上,符合市场融资要求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采用资本市场融资。当然,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基本建设,政府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与过去的大包大揽不同,多元化融资下政府应以规范市场化环境为主,减少直接干预行为。
六.项目融资的案例介绍
上海外环隧道工程是上海外环线北环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工程。是当前我国建设规模最大的沉埋管隧道,其规模居世界第二。该工程位于吴淞公园附近,越江处的江面宽度约800米,全长约2880米。整个工程静态总投资为17.34亿元,计划于2003年底前通车,2002年5月底已完成投资11.11亿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64%。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金形式投资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用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项目的建设与营运。信托计划资金的出资以受让外环隧道项目公司原有股东出资和追加出资的方式进行。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总量为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人民币5.5亿元,信托计划期限为3年。与此同时,外环隧道项目公司从运营期开始每年可得到与上海市人民政府约定的按项目投资余额9.8%的补贴,该补贴率与长期贷款利率变化同步调整。
该融资项目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内就成功融资5.5个亿。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与信托机构紧密合作。在上海外环隧道项目上,政府补贴的比例是总投资额的9.8%,补贴年限是25年,之后项目将移交给政府。实际上这是一种与BOT相似的融资方式。最终体现了政府、企业和投资者三者多赢的局面。
七.总结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8-0065-02
一、民间融资的最新发展和主要形式
(一)吕梁民间融资的最新发展
截止2008年3月底,吕梁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147亿元,相当于辖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63%。调查表明,当前民间融资具有下列特点:一是涉及范围广。吕梁各县市城镇、农村普遍存在;二是参与主体多,涉及城乡居民个人,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个阶层;三是资金来源广。有城乡居民积蓄、企事业单位富余资金,机关团体公款、银行信贷资金等;四是利率“市场化”。融资利率由资金供需双方商定,且随银行贷款利率、企业景气度、城乡地域差异等诸多因素影响,在月利率15‰―25‰上下波动,最高可达50‰。五是投资分散,大额民间融资较少,单笔融资额主要在100万元以下。六是期限偏短,新增民间融资大部分在三个月至九个月之间,以三个月居多,一年期以上的很少。六是手段创新快,除传统融资形式外,还出现了典当、标会、基金会等借贷形式。
(二)吕梁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
1.传统民间借贷。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在吕梁辖区各县市普遍存在,是吕梁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它的营运方式主要有:一是自然人借贷,由借贷双方(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个业)协议签订借款合同。这种交易方式,双方相互熟识了解,直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资金收回、违约责任等内容。其特点是以双方的信誉为基础,借贷资金额度小、投入快、风险低;二是中介人介绍。融资中介人多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知名人士,有一定家族势力与经济实力,凭借自身的政治或经济优势从事民间融资中介活动。交易过程遵循资金供给方――借贷中介人――资金需求方这一“链条”,所用资金在按协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同时,还要按5‰或10‰的比例支付中介费用。
2.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企业通过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这种筹资方式主要发生在少数优势企业内部,其筹资目的有二,一是单纯为了筹集生产建设资金,二是在筹集建设资金的同时,通过支付较高利息变相给职工发“福利”,并成为稳定职工队伍和业务技术人员的一种手段。据调查,截止2008年3月底,企业内部集资性融资额近26亿元?熏占到吕梁市民间融资总额的17%。其中比较突出的柳林县10亿企业民间融资中,80%属于内部集资,外部人员参与融资需要用本企业职工的名义,或通过本企业职工引荐。外部人员入资或不被接受,或压低利率。
3.民间票据买卖。近年来,吕梁中小企业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很多,但商业银行贴现条件审查严格、授信规模较小,并且必须远离当地商业银行到上级行指定的票据中心办理,贴现成本高、时间长、额度小,这直接导致银行承兑汇票民间买卖市场的升温,出现了炒“银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象。据调查,在吕梁市经济比较活跃的县市普遍存在银票炒买、炒卖活动。银票的炒卖商利用低进高出炒买炒卖银票获取利润(转让贴息)。目前民间银票市场发展的以下特点:一是规模扩大。2007年仅吕梁汾阳市的“炒票”规模达5亿元。二是组织严密。从联系票源、筹集炒票资金到卖出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手续都有专人负责。三是融资主体广泛。参与人员包括银行信用社职工、税务干部、公务员、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人员等。四是票源多样。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外,还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出的票据。
4.以典当为招牌的“类银行”融资。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从2002年开始,吕梁辖区内各县市先后成立了多家典当行业,户均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由于这些典当业大部分由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或企业家做后盾,且横跨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典当资金90%以上投向生产与经营领域,成为部分中小企业方便、迅捷融资的“绿色通道”。
5.兼容扶贫与盈利双重性质的基金会。1993年9月以来,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先后在吕梁临县湍水头镇龙水头村、湍水头村和小寨上设立了三个基金会。三个基金会以村为单位相互独立,各自负责所在村的小额信贷。基金会一般发放小额贷款,每笔在几百元至五千元之间,期限在六个月至一年。基金贷款主要为信用贷款,不需要财产抵押和他人担保贷款,由此深受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欢迎。基金会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包括:一是贷款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联合签字;二是贷款和借款人的信用、品德挂钩。三是开展信用户评定活动,对信用户优先贷款,对未按期还款户张榜公示。四是定期不定期公开扶贫基金会运作情况。五是建立赔偿制度,实行责任均担。借款户因故无力偿还时,借款户要写出申请,由管理人员审查,湍水头镇镇长审核,茅于轼先生批准,方可免去借款本利的50%,其余50%由管理小组按比例赔付。
6.初露头角的民间标会。标会,也称“合会”,意为“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它是协会内部成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近年来,吕梁孝义、柳林等县市出现了标会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它多由3至5个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组成一个小团体,参与人员经过协议,各出资5万元或10万元形成滚动基金,出资人按约定期限轮流使用,且不需要支付利息。这一融资形式,主要适用于经营性质、生产规模基本相同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集中采购原材料、储备商品等特定情况下使用。
二、研究民间融资发展模式的必要性
民间融资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广泛认可。随着经济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探讨建立合法、有效的民间融资运行模式很有必要。
(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
当前民间融资已经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深入研究客观存在的民间融资行为,构建民间融资合法的运行模式,有助于畅通社会金融资源分配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熏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
(二)宏观调控政策传导的需要
由于缺少合法的、可以公开的运行形式,民间融资长期处于隐蔽性、自由的发展状态,这已经对国家宏观政策传导落实形成了严重对冲效应。因此,根据各地实际构建公开、合法、有序的民间融资组织形式,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民间融资管理制度,便于国家建立全面的社会资金流量统计系统和社会信贷监测统计系统,从而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全面的金融信息支持。
(三)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的需要
民间融资地下隐蔽发展现状,加大了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尤其在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的界定上,很难区分“法”与“非法”问题,由此形成管理真空,加大融资双方的融资风险,甚至会使民间融资成为黑恶势力孪生体,从而对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影响。
(四)经济市场化发展的需要
经济市场化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全面开放,提高金融国际竞争能力显得尤为突出,中国金融要想(下转第69页)(上接第66页)在世界竞争中取得比较利益,就必须为国内民间资本发展提供一个合法有效的运行模式,推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
三、对民间融资运行模式选择的设想
(一)成立社区银行或金融互助组织
在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设立社区银行或金融互助组织。其功能是帮助当地居民融通资金。设立采取居民入股、控制规模、锁定业务、自主经营、服务社区的原则。吸收存款利率可以按一定比例高于国家法定存款利率;发放贷款可以按一定比例在国家法定贷款利率上浮动。实现居民储蓄资金的高收益和资金需求的低成本。
(二)设立小额信贷机构或融资公司
以“山西平遥小额贷款公司”为示范,在各县市普设个人或法人投资的小额信贷机构或基金。其功能是利用自有资金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并获取收益。具体设想是由政府核准,严格划定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开展对居民或企业的贷款业务。资金由信贷机构或基金自筹,也可以定向、限额筹集;贷款自主发放,利率市场调节。
(三)逐步规范农村基金会,扩大幅射效应
临县湍水头扶贫基金会的实践,为贫困地区探索出一条既能解决农民迫切的资金需求,又不至于加重农民利息负担的成功路子,因此要逐步规范,大力推广。
(四)建立社会资金融通中介机构
建立由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资金融通机构。其功能是为企业间资金资源配置搭建交易平台,并获取一定收益。具体设想是政府创办,兼备牵线与公证职能,商定资金价格,使用期限等,并根据交易额向供需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实现良性联动和共同发展。
(五)改革地方性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股金吸纳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4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3-0064-03
一、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分析
(一)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情况
河北省廊坊市地处京津之间,依托京津,接受京津辐射和产业转移,民营经济发展基础好,民间融资活跃,然而融资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制约了当地经济发展。据人民银行霸州市支行测算,霸州市中小企业资金缺口每年都在10亿元以上,这个市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中和银行有信贷关系的不到20%。县域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难,导致民间融资十分活跃。有关部门估计,霸州市民间融资每年都在5亿元以上。
在学习山西平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8月,霸州“万利通”小额贷款公司在政府主导下挂牌运营。一年时间,累放贷款5.8亿元,接待客户4000多户,重点支持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应急资金需求。在“万利通”模式引导下,廊坊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已发展到15家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07年9月末,这15家小额贷款公司(见下表)注册资金6.37亿元,累放贷款1672笔,9.7亿元,有力地支持了1121个企业、农户及个人。
(二)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
1.霸州“万利通” 小额贷款公司模式。霸州市“万利通”小额信贷公司于2006年8月开业,由个人出资5000万元,经霸州市工商局批准,实行“只贷不存”,一般贷款执行月利率1.5%,但对贷款不到10天的客户,执行1.8%的利率。据企业主反映,因其贷款办理快捷,能够帮助企业抓住商机,1.8%的利率也可以接受。在廊坊,类似模式的有银邦、琨博2家小额贷款公司。
2.三河“中安信业” 小额贷款公司模式。“深圳市中安信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业)是深圳市第一家面向个人、私(民)营小企业主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金融服务公司。只要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便可获得贷款支持。虽然融资成本比银行抵押贷款高,但其快捷、方便,手续简单的方式很受市场欢迎。2007年3月,中安信业在廊坊三河市设立分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中安信业主要是针对上班族的“薪”贷业务,贷款不需抵押,额度跟个人固定工资收入有关,最低1000元,最高10万元,只要在职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便可申请,最长可贷18个月。申请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或户口本、工作证明(名片或工作证或劳动合同)和住址证明,同时提供缴纳3个月以上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网费等清单中的一种,以及近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清单。
3.三河“兴达” 小额贷款公司模式。兴达小额贷款公司也设在三河市,注册资金1亿元,2007年3月10日开业。其支持对象以兴达集团的中小客户为主。据了解,兴达集团下辖房地产、建筑、服务业十余个子公司,其日常业务往来的中小客户约200多个。这些中小企业与兴达集团有多年的业务往来,他们的资信状况、资金实力兴达集团都比较熟悉,因此,在为这些企业融资时,可以做到方便快捷。类似模式在廊坊还有汇欣、华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
(三)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特点
1.个人出资,只贷不存。这与央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一致。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建设中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这是央行总结过去“基金会”大量吸收群众存款、引发社会风险的经验作出的。廊坊的小额贷款公司都遵循了这一原则,所以没有引起任何社会问题。
2.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在借鉴央行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把服务目标锁定在本区域的中小企业,在财务上追求可持续发展。如霸州“万利通“小额信贷公司的45笔贷款中,只有两笔是贷给了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户,其余43笔都贷给了农民创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是与央行试点的小额贷款组织模式不同的地方。我们认为,央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贫困地区弱势群体,廊坊小额贷款公司模式适用发达地区形成规模的企业。央行试点小额贷款组织服务对象是农民,贷款额度小,一般几千元到1―2万元;廊坊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额度在几万元到几百万元。
3.在贷款方式上,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信用贷款、抵(质)押和担保等形式。中安信业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但其利率加上手续费、管理费,利息较高。其余已开业的13家小额贷款公司则主要是抵押和担保贷款。
4. 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是自负盈亏、市场化运作。一般是救急型、短平快的融资,也向有特色、有潜力的产业和龙头企业发放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在基准利率4倍以内运作,在经营范围上不准跨县(市)经营。
二、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济作用
(一)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以霸州市为例,霸州市中小企业资金缺口每年都在10亿元以上,而霸州“万利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投向个体工商企业的贷款占到资金缺口量的73%,有效缓解了部分个体工商企业及农户的资金需求压力,促进了县域私营企业及“三农”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二)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
小企业融资往往时间急、周期短,由于正规金融的各种规定,很难如愿以偿得到贷款,因此失去了很多商机。有了小额贷款公司,这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如某金属有限公司经营铝锭,急需购进铝锭30吨,但资金差100万元,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无法当天取得贷款,万利通公司了解情况后,当即给予100万元贷款支持。
(三)有助于防范贷款风险
由于借贷双方同处一地,地缘和业缘的优势使放贷人对贷款对象的信息了如指掌,能把握放贷机遇,并在贷中和贷后进行不同程度的持续动态跟踪,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
(四)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小额信贷公司完全用市场机制从事金融活动,集中体现在以信用关系为基础,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导向,方便、快捷、服务灵活和动态的跟踪、监督等方面。诚信是企业的生命线,这些贷款可以使不能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得以成长壮大,逐步积累信用,在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及时进入国有商业银行信用评估体系,顺利得到银行支持。
三、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问题
(一)合法身份和有效监管问题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由试点成立的地方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监管,但这个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最近央行和银监会正在达成共识,七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有望“转正”,并将试点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廊坊小额贷款公司不是央行试点,能否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还没有政策依据,可能造成实际监管的乏力。
(二)新成立的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占尽天时、地利,小额贷款公司前景不容乐观
随着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 6个试点省(区)共核准3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由于业绩良好,银监会决定将试点向全国31个省份推广。2007年3月,拥有3.6万个储蓄营业网点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揭牌,村镇银行、邮政储银行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三大优势:机构设立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身份明确;比小额信贷公司准入门槛更低;可以吸收公众存款。这三大优势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产生冲击。
(三)正规金融业务和基础设施不能惠及小额贷款公司,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发展。
因为不属于金融机构,按照行业规则各种批发资金、同业拆借再贷款业务都不能享受,公司资金来源方式单一,后续资金严重不足,难以扩大贷款覆盖面,进而影响其应有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极易诱发暴力还贷等其他社会问题
在设立小额信贷公司时,央行试点和已经开始实践的地方都明确要求贷款公司建立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没有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特别是部分试点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较高,这将进一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虽然公司资金主要为民营企业家所有,产权明晰,发生信贷风险不至于造成挤兑风波,也不会由此引发更大的社会风险。但是从广义角度看,任何形式的信贷风险,都是社会风险,这是政府和民营企业都不愿看到的。而防止信贷风险的发生,可能诱发暴力还贷等新的社会问题。
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给予其发展的法律环境,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
央行和银监会已经达成共识,对于央行试点的小额贷款组织可以转正,目前进入行文阶段。而不是央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建议比照央行小额贷款组织试点转正的条件,纳入国家金融机构监管系统。在国家没有出台办法之前,已经进行试点的地方政府可以先出台地方性法规。
(二)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纳入到规范化轨道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给予从业资格先发展,小额信贷组织由于不吸收公众存款,受信贷风险影响最大的就是组织本身,不会引发诸如挤兑等公众事件,所以在市场准入方面,可以相对宽松一些。建议针对业务范围、风险特点以及对公众影响的不同,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会计财务制度、内部控制等方面。第二步是待发展起来后规范,经过几年发展,对经营良好的小额信贷公司可从正规金融机构审请批发资金,以维持其发展,待进入成熟阶段,逐渐放开其在本区域的存款业务,并接收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目前要探讨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的金融统计体系,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其逐步步入正规。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意识教育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意识还比较薄弱,容易因偏好贷款规模的扩张和市场份额的增长而忽视资本占用和风险管控。这种状况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树立“成本可算、利润可获、风险可控”的经营理念,实现由外延扩张为主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以内涵提高为主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坚持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以较高的利率去覆盖贷款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严防因初期对风险预期不足,诱发暴力催贷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推广小额贷款公司这种融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