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

时间:2023-09-05 09: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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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篇1

我国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也是影响我国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影响着我国地方资本的运作效率。我国地方金融机构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地方政府逐渐意识到其对社会经济的重要性,然而我国目前各省市对金融管理水平各有差异。因此,完善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深化地方金融改革非常重要。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国地方金融机构近年来呈现较快的发展趋势,但是也面临着深化改革的环境,这对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满足地方金融需求,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随着我国规划纲要的提出,金融管理工作逐渐从中央交由地方承担,各省市也设立了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然而,我国各省市的经济水平和金融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仍然实施以“一行三会”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管理,保证了我国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独立性,但是对地方金融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无法满足地方整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权限缺乏法律依据,降低了我国对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针对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深化,很多地方金融机构也争相进行创新,但是地方金融机构的很多创新活动开始出现混乱现象,使得当前实施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具体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现阶段,我国地方普遍存在地方特色的投融资平台,如典当行和担保公司等,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管理和国家金融管理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往往造成国家对地方金融发展疏于管理,致使地方金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二,我国各省市的金融状况的差异,导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没有统一的管理,甚至由于目前地方较大的金融体系,很多金融机构脱离了金融监管范畴,导致金融风险大增。另外,市域、县域之间的金融监管也存在协作困难,县域金融监管力度较弱,无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致使地方金融服务建设效率下降。而且,很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往往立足于本地区的利益,更强调于为大项目投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约了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是各省市自行设立的,而且各自的发展情况也尽不相同,有的省市甚至都没有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名称不统一、权责不明晰,存在职能交叉、多重管理的现象。在地方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方面,有的金融机构倾向于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为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有的金融机构则主要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这种职能错位现象,很可能导致交叉管理问题,如有的省市针对不同的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等分别由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这种分散的地方金融管理权责,对地方资源的配置是非常不利的,也存在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问题,致使地方金融管理效率下降,无法正常维护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侵害了地方金融发展的环境。因此,需要针对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明确具体的权责,如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职责、地方金融机构投融资行为及其特征等。

(三)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实施的“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在对地方金融实施管理时更倾向于监管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把关,致使地方金融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更有效地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急需要当地发展地方金融。过于严格的准入把关就抑制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需求,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存在不符。中央为了更方便的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很多时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规划无法有效执行,影响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国各省市的金融资源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地区金融资源过于集中,有的地区金融资源则严重不足。因此,需要结合各省市金融的发展状况,适当的对金融监管进行权力下放,肯定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允许部分创新性的地方金融监管行为。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

地方政府应以正确的金融发展观作为工作核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行为。地方金融资源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整合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地方金融行为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因此,地方政府应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考虑,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实施合理的金融行为,确保地方金融管理顺利,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中央应尽可能的出台相关地方金融管理的法规,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明确规定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责,对其实施统一管理。中央以完善的地方金融预算管理,切实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约束地方金融管理行为,提升地方金融发展竞争力,推动地方金融整体发展,加快中央金融管理职能向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转移。

(二)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

地方金融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能够实现地方金融良性管理,需要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发挥引导作用,促使地方金融管理实现专业化水平,以明确的管理界限提高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协同性。在中央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中,坚持“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原则,实施专业化的中央金融管理和协调性的地方金融管理。如,在中央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地方应开展服务协调工作;在中央把控金融原则、政策落实状况时,地方应开展运行反馈工作。总之,地方金融管理应秉持“主管负责制”,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权责,明确制定地方金融未来规划、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协同中央监管地方金融、实施地方金融日常管理以及风险处置权责,促进地方金融稳定发展。

(三)实施统一地方金融监管主体下的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应实施统一的监管主体,在各省市设立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明确各项监管规定。根据各省市金融实况,界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并将区域内所有的金融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内,以协调合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作用。但是,就全国金融监管来看,各省市的地方金融监管又需要实施分类监管。针对不同规模的地方金融机构,按照资产总数进行划分类别,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依据现有的监管原则,严格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实施市场准入把关、现场检查以及非现场检查等措施对其进行兼管。总之,在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要综合考虑机构的资本、风险以及效益等因素,对金融机构的总体发展状况进行把握,结合当地金融发展的需求,动态性的下放金融监管权力,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金融监管职权。

参考文献

[1]张齐.构建河南省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研究[J],决策探索,2013(07).

篇2

一、地方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地方金融有效缓解了城乡主体融资难的局面。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己任的城市商业银行和支农主力局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大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着力调整信贷资产结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为中小微、“三农”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融资渠道。二是地方金融机构树立普惠制金融理念,努力将金融服务覆盖到社会所有阶层,消除金融服务空白区域。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根植于农村,不断满足“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着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小贷公司以其简便的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其互助的形式,有效缓解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促进了农村居民共同增收致富。三是地方金融体系提升了社会信用意识,优化了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动向诚实守信的金融参与主体倾斜金融资源,对缺乏信用意识的金融参与主体制定限制措施,推进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持续好转,金融生态的良性循环得以实现。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分块监管,重复交叉

当前,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涉及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公安、法院、行业协会等多个管理机构,分工繁杂、职权分散、职能边界模糊,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并存。如:银监局负责农信社监管,但省政府委托省联社负责农信社的高管任命、业务监管等,而部分准金融机构对于中央、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而言都是监管盲区。这种“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不仅有碍于全面掌握地方金融发展概貌、统一调配金融资源,而且容易产生相互推诿、覆盖面不全等弊端,也容易产生违法交易。

(二)权责混淆,职能冲突

一是权责混淆。目前不少地方的金融办充当了地方金融国资委的角色,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的高管任免,并以下规模、定增速、搞排名的行政手段干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董事会、理事会职能弱化,甚至形同虚设,公司治理纸上谈兵,与中央政府金融改革和监管的总体思路背道而驰。二是监管职能冲突。地方金融办作为地方金融管理协调部门,其落脚点应着眼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越俎代庖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协调融资和信贷投入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色彩,致使金融监管效率低下或监管妥协。

(三)监管内容单一,监管方式弊端较多

一是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地方金融监管大多对机构、业务的市场准入颇为严格,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与市场退出规定不够明细和具体。尤其对涉嫌违规经营和非法交易的各类,出现严重资不抵债被迫解散,在风险处置过程中清偿资金缺口“兜底”责任不够明确。二是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能够如实掌握金融机构所公开的财务信息和业务经营存在的漏洞,但从中难以发现深层隐蔽性的问题。而当前非现场监管所必要的业务监控机制和监管要素缺失,监管机构对被监管机构核心指标心无底数,难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能。三是重合规性监管,轻日常风险性监管。现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管。而现实中,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基本停留在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环节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存在缺位现象,监管作用大打折扣。

(四)监管信息不畅,金融风险处置被动

一是监管机制不尽完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全权赋予地方政府,但在金融垂直监管模式下,地方金融风险信息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掌握,一旦发生地方金融风险,地方政府会处于被动。二是监管信息倒置。人民银行、银监机构对非存款性的贷款机构出现的风险往往是从贷款银行或被担保企业、关联企业中获得,处于被动地位。三是金融风险具有“多米诺”效应。目前许多地区尚未建立区域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或不尽完善,区域内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渠道不畅,一旦某个地方发生金融风险,势必快速波及相邻地区而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五)监管专业人才匮乏,人才培养机制亟待完善

相对于金融业的高薪,基层金融监管机构对人才吸引不足。许多监管人员视监管机构为跳板,向被监管机构频繁跳槽,导致监管人才大量流失。同时,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而金融监管机构部分人员刚走上工作岗位,缺乏监管所需的履职要求和实践经验,对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缺少深层次了解,难以很好发挥监管的实际效能。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厘清金融管理边界,整合地方金融管理权责

一是厘清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在中央金融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清晰合理的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划分。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主动做好协调与服务,反馈金融运行中的相关信息,帮助中央金融监管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而不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预中央金融监管行使监管职权,削弱监管的有效性。不属于“一行三会”监管或监管不到的准金融机构,应明确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以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管理信息链条短、真实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通过中央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达到消除监管盲区、避免重复监管、实施有效监管的目的。二是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政策,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资源。地方政府要做好地方金融管理政策梳理,修订并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政策,确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同时,地方政府务必要打破部门壁垒,并将分散于各部门的金融管理职能,以及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准金融机构整合于地方金融管理办,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要求和协调管理,避免地方金融管理政出多门。

(二)明确地方金融职能,规避筹资需求与监管要求冲突

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应该是配合“一行三会”做好金融监管,并认真履行部分“一行三会”无法覆盖的准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因此,务必从制度设定上充分考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职能与金融监管责任之间的潜在冲突,将筹资功能与监管职能(如金融办)予以隔离,避免运动员兼裁判员的乱像,不得以下任务、定增速、搞排名等方式干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强化准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准金融机构监管制定立法,或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就监管重大问题做出规定。各地可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原则下,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实施细则,促使准金融机构设立、变更、退出以及业务经营和监管有法可依。二是加强准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平台建设。可参照正规金融相关监管标准,对准金融机构实行事前监管和日常经营监管,实现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转变。三是建立准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并设置科学、严谨且可操作的退出规则,借助行政手段高效处置金融风险,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更有效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强化金融稳定联动机制建设,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一是加强人民银行、政府金融办、经济部门、银监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属地优势与中央金融监管专业优势,并通过金融监管联席会、经济金融分析例会等渠道互通信息,提升区域管理协作合力。二是推动“一行三会”内网监管信息和征信系统对接平台建设,实现“一行三会”区域内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三是规范金融监管信息报送和披露制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专项审计,保证监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四是鉴于目前地方金融发展潜在的诸多不确定性,建立地方金融稳定基金制度,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能力。

(五)加强地方金融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将对监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流动、激励机制,培养一批既懂金融监管,又精通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不断提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还要优化选人、用人、晋升机制,改善监管人员薪酬福利,激发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还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人员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互动,促进监管机构与被监管者互相了解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要求。参考文献:

[1]张雪兰,何德旭.关于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思考[J].财贸经济,2011(7).

[2]钟海英.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金融管理,2013(2).

篇3

摘要: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构建在畅通电子商务资金流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对该领域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本文在借鉴国际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提出了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第三方网上支付;新课题;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9-0040-03

所谓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是以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整合多种银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者借助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虚拟账户、虚拟货币),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转换,并提供增值服务的网络支付中介渠道。2005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规模增长极其迅速,根据赛迪顾问的分析,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规模达到179亿元,比2004年增长79.9%。据iResearch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占网上支付市场规模的比例将达36%左右。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提出的新课题

(一)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

1.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3天至7天。这样,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的资金沉淀,利用结算周期的时间差,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能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这成为了某些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2.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非法占用和挪用往来资金的现象。而前段时间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卷款而逃”的案例更是敲响了警钟。

(二)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特许经营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急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业务范围,消除“灰色地带”。

(三)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有待明确

在腾讯“财付通”支付平台中,其发行的Q币已扮演硬通货的角色。众所周知,只有央行才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利。面对金融电子化的新形势,尽早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权,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

(四)利用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危害令人堪忧

1.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2.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规避相关的利息费用,无偿占用银行的信用资金。

3.为规避银行汇划手续费,通过创建虚假交易(非真实交易)将资金从A的支付平台账户转至B银行账户,再提取资金至指定银行卡账户。

4.成为网络赌博的又一渠道。尤其是最近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可疑交易有上升趋势。

5.利用目前工商、税务的漏洞,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逃避税收,形成税收黑洞。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国际监管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但美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者对已有法规进行增补。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MSB)。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Pass T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Pooled Account),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

再次,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最后,美国并没有明确的电子货币概念,一般将储值卡作为电子货币的代名词。

(二)欧盟模式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ELMIs)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

第一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

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和电子货币机构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反洗钱等。

(三)亚洲模式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各国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在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的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议付工具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但是,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三、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监管的策略选择

(一)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即一条法律、一条指引、一个办法。

参考一: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网上支付中的电子签名行为。

参考二:同年的10月26日央行针对电子支付的首个行政规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正式实施。

参考三: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机构风险监控以及组织人事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原则

1.市场导向性监管原则。是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也应立足于市场,使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避免以往脱离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发生。

2.审慎有效性监管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外部性,市场存在着失灵。监管部门应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人文背景,在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中寻找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均衡点,在监管收益与成本的权衡中把握监管力度。

3.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应作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发展的催化剂,避免不成熟的监管措施阻碍“有益的革新和实验”,因此相关监管政策不应规定过细,要为未来的发展留有解释的空间。

4.动态监管原则。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未来的发展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应进行动态的监管,有弹性的监管,分阶段制订监管政策,“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三)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建议

1.尽快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样的定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物理上掌握或控制现金流不是判断是否是银行的标准。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是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

2.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现在国家正在研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在注册资本、缴纳的保证金、风险化解能力上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实行监管,采取经营资格牌照的政策来提高门槛。这一措施有利于解决现有的盲目扩张现象,整合优良资源。同时,实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被收购和兼并的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

3.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业务范围。应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自有账户与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这部分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并且每月都有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对交易金额的限制在实践中对国际机票、电子产品等的交易造成了困难,而且许多消费者不愿花76元办理数字证书。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交易金额的限制在考虑防范风险的同时,应为平台业务的开展提供便利。此外,汇款和转账业务是否可在平台开展也急需规范。

4.保障交易支付资金的安全,防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可采取限制一定时期内的账户资金余额或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的方式。工行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要将上个月交易总额的30%滞留在该公司在工行的保证金账户。如果该企业要停业,工行方面将立刻对外公告。

5.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首先,应制订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用户和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对于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进行法律制裁。另外,制订第三方网上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严惩逃税行为。

6.规范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使用。首先应明确我国的电子货币的定义、发行方。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归于央行旗下并不可取,但可以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缴纳一定的发行准备金,用户按面值赎回电子货币。

7.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对外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为了规避中国政府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可能监管,外资企业一般采取曲线进入中国市场的策略,借内资“壳”公司开展业务。虽然拟定外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但比例的限制是否能真正限制外资的绝对控制,监管部门还需探讨。

8.加强与国内部门和国际组织的协作,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9.将对客户的宣传教育作为监管的补充。有时风险的出现在于客户自身风险意识的薄弱和有关知识的匮乏,监管部门应采取各种方式对客户的进行宣传引导,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篇4

经检查,商品房销售现场只有一家有第三方机构入驻,已按照要求公示了《购房金融服务诚信承诺书》和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中介经纪机构暂未发现有第三方机构入驻,但存在贷款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按揭业务的情况。

篇5

一、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体制

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给各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然而澳大利亚成为了少数迅速从危机中复苏的国家之一,其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使其经济迅速恢复的主要原因。世界各大经济组织对金融监管体制构建的重视在不断加深,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1.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三大机构组成。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监管对象包括银行、房屋协会、信用社、保险公司、友好协会和养老金基金,其责任是依法建立审慎标准,并实施、监督其执行,保证监管对象符合本国金融体制的要求;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将以打击垄断,促进竞争为目标,承担着维护澳大利亚金融自由竞争、发展和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权益的责任。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各商业银行存贷款的发放,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预防并消除潜在风险,在其不可避免时作为最后贷款人保证本国经济平稳运行。

2.三大监管机构的合作关系。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相互独立却相辅相成,合作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三大监管机构组成“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金融信息,建立谅解备忘录,形成了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关系。三大机构组织多样化的交流论坛,时刻关注世界金融动态的发展变化,包括金融创新、全球化、金融综合等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并提出风险的防范措施、危机的抵抗方法,同时注重节约监管成本,促进本国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时情况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行三会”互不干扰、各司其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活动的有效运行。

1.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原因。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在逐渐提高,金融创新日益增加,金融产品、金融工具表现出多样、复杂的发展趋势,并且互相高度相关。一方面,这些金融创新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并促进了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2.金融综合经营环境的要求。我国近期金融创新活跃,经济转型速度加快,引发了包括工业产能过剩、政府负债过多、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等金融监管问题。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使“一行三会”间的合作迅速增多,出现了大量影子银行活动;同时,非金融行业与金融行业的壁垒在被不断打破,分业经营的愿望已经难以实现。在这样复杂的经济情况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任务就愈发紧迫。

3.统一宏微观审慎管理的要求。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是促进金融稳定的基本方法。单纯依靠宏观或微观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缺失、监管重复,难以发现金融风险。但是,如果将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完全融合,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金融风险决策失误等问题。二者真正的关系应该是:宏观审慎监管将微观审慎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作为基础,判断潜在经济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决策。因此,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的统一关系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保障。

4.应对金融风险和危机的要求。在本轮经济危机发生前,我国各大经济主体均形成了各自的监管对策,但抵御危机的效果却并不显著,而澳大利亚却因其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迅速从金融危机中恢复。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表现不尽人意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我国没有指定危机发生时的领导者,导致各金融部门缺乏科学的指导和约束;另一方面,随着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放松,其逐渐丧失了在金融监管中的主体地位,无法发挥其作为最后贷款人来抵御风险和危机的作用。

三、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1.健全宏微观审慎管理机制。吸取澳大利亚的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健全宏微观审慎管理机制,有效抵御潜在系统风险。这就要求我国结合货币的信贷、流动性管理和宏微观审慎管理,加强准备金调整机制的建设,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估、检测、控制系统;科学准确地预测风险、评价风险,并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理方法和决策;同时应层次清晰、有针对性地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健全宏观微观审慎管理机制。

2.完善金融监管合作框架。以澳大利亚金融监管体制为借鉴,也为了适应金融发展趋势,我国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三会”及外汇局参与的金融监管合作会议制度。这一举动显示了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化、体制化、规范化发展。接下来,我国需要充分发挥该会议制度的作用,提高金融监管的体制化、规范化水平,完善我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适当增加跨行业金融合作限制,建立公平有效的信息机制。

3.健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律是维护金融活动稳定运行的保障,因此,我国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金融相关法律来维护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但因各地情况的特殊性,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差异性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致力于协调“一行三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法律制定,力争各地方法律法规趋于一致,整体目标相同。这就需要各法律制定主体间加强沟通和协调,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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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建设中与金融资源之间的关系,将有效的提升地方经济的发展潜力,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当前我国金融行业一直实行一种自上而下的“一行三会”垂直管理方式,为监管的专业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稳定性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不过这种模式在地方金融业的发展中依旧不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他不能够有效的兼顾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形势下对金融的需求。面对地方金融在不断发展中与金融监管出现的摩擦,地方金融的利益往往会被搁置。加之金融监管部门并不是十分重视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同样存在部分金融滞后的发展状况,这就为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及管理带来了困难。面对如此之多的问题,只有不断地完善地方金融发展,才能够进一步提高经济增长的速度,保证地方经济的发展稳定。通过客观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当前社会金融业的管理模式主要以垂直管理为主,这种方式有效的规避了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不良行政干预,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能够切实有效地落实并得到执行,不过在该模式的管理中依旧存在管理空白。在当前社会发展、金融体制不断变革的大背景下,大量的地方性中小型商业银行以及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性机构如同雨后春笋一般的快速出现,这反而使现代金融管理体制中的矛盾更加的突出与尖锐。最近几年,地方性城投债权违约、民间高利贷风险增高、房地产商卷钱跑路事件频发等,这给正在发展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敲响了警钟。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地方政府虽然在不断地完善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但是民众对于强化政府处理相应风险处置能力的呼声正在与日俱增。各地区、省市的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一般都是本地区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更加了解状况,能够根据实际的发展现状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风险作出评估,可以制定合理有效的对策及手段促进地方经济与金融业之间的发展,进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同时也弥补了垂直管理的空白,起到了沟通地方政府与基层央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便于基层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掌握当地金融运行情况,有利于有效防范和处置潜在的风险,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执行。因此,尽快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

2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中的问题思考

2.1首先是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得不到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满足

在国家提出对金融业进行改革的呼声之后,我国地方政府及地方金融机构开始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积极的进行创新改革。但是实际效果不尽人意,大量乱象频繁的发生,导致了新型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地方经济的发展需求。其中出现的两个问题更加值得我们注意。首先,是国有金融管理部门无法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行之有效的信息沟通。面对地方经济发展特色的投资平台、担保公司等,国有金融管理结构缺乏与其有效的沟通体制,造成国家无法对地方的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的管理,从而引发了地方金融系统风险或者风险概率增加的状况。其次,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省市金融发展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或者较大的差异,这就导致了在金融管理中无法行驶统一的管理手段;加之部分地方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金融体系,国有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无法有效的发挥,使得相关监管工作形同虚设。另外一些不同的市县在进行金融监管中也没有办法良好的合作,并且地方金融监管力度本身就弱,使得最终金融管理建设始终见不到成效。还有部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进行工作开展中仅重视自己地区的经济利益,导致了政策落实的失衡,使得金融管理及资源配置受到了极大的干扰。

2.2主体权责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开展中需要强化

现代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都由地方政府自行设立,其实际的发展状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有些地方政府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在进行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其设立的部门名称也是各种各样,实际所具有的权利、职能也存在重叠现象,导致一个问题多个部门插手的状况。现代地方金融机构主要进行产业未来发展规划、服务管理等工作,导致了职能错位以及交叉管理乱象频发。其设立的各种管理部门将地方金融管理的权责进行了彻底的拆解,导致地方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配置,促使城市商业银行、省国资委等众多部门一旦面临某些事情时,不是一起插手就是决口不问,一旦发生问题就开始互相推卸责任,直接导致了地方金融管理整体效率的下滑,使当地的金融秩序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持,直接对地方金融经济的发展环境造成了破坏。

2.3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实施的“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在对地方金融实施管理时,更倾向于监管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把关,致使地方金融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为了能够拉动地方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得到良性发展,地方政府在实际的工作中就基于对地方金融业进行发展。一旦对准入把关的标准设定的过高,就会导致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的满足地方金融的发展需求,导致地方金融监管及发展名存实亡。为了能够有效的强化对地方金融的管理能力,中央一般会采用一刀切的战术,致使多数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的执行地方自己制定的金融规划方案,制约了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由于我国各地省市的金融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必须结合其实际的发展状况进行金融监管权力的适当下放,允许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监管权力,允许其部分创新金融监管方案的实施。

3对如何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几点思考

3.1树立地方正确金融发展观,对其管理行为进行合理引导

首先应该为地方金融业发展树立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将其作为金融工作开展的核心依据,依托合理的引导进行地方金融行业的建设。有效的将地方现有的金融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利用,将会直接对地方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显著的影响,同时该影响也是对地方金融行为发展是否有效进行衡量的一个标准。所以地方政府在进行金融管理与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对现有的金融管理结构进行合理的构建。其次,为了能够对地方金融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合理的引导,中央政府应该根据地方的发展状况制定适合地方发展的金融业法律法规,对地方的金融管理职能进行有效整合,实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权责统一。中央还应该积极的对地方金融管理的预算工作进行干预,完善其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对其金融管理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推动地方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竞争实力,使中央的金融管理职能能够快速的过渡到地方手中。

3.2针对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进行确定

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往往要面临复杂多变的问题环境,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地方对金融系统管理的能力,就必须对地方与中央在金融管理中存在的界限进行明确的划分。中央必须对地方的金融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引导,使地方金融管理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使地方与中央明确双边的界限,提高金融管理的协同性。中央政府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必须坚持“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八字原则,将中央专业化金融管理模式与地方性的协调管理模式相融合。例如,在进行某项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地方必须积极的展开相关的协调服务工作,而中央应该在金融管理原则的框架下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积极的对地方反馈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面对我国金融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主管负责制,对地方的金融管理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对地方未来的金融发展方向进行合理的规划,响应国家政府的号召进行地方金融机构的科学改革,协同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状况进行管理等,从而进一步降低地方金融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对金融风险处置的能力,提高地方金融发展的稳定性。

3.3在地方金融监管实施统一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对监管主体进行统一,具体做法是在地方的各个市县等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当地的金融业发展状况进行相关规定的制定,对部门的职能以及监管工作的范围进行确定,确保协调机制充分的对地方金融业进行监管。不过就当前的监管现状来看,地方省市还是有必要在统计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监管的。面对存在差异的地方金融机构,根据其自身状况进行分类,基于现有原则的基础上对地方金融发展的风险状况进行控制,通过动态金融监管权力下放的方式,使地方政府获得更为有效的监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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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范围内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活动,必须有相应的政府机构来管理,这一点没有成为也不应该成为问题,真正的问题是管理哪些事项,并应该由谁管理。在我国,与金融有关的工作事项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金融监管,二是货币政策,三是金融改革与发展。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和转轨家,金融发展甚至比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更加重要并更具有根本意义,不能不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从层次分布来看,货币政策主要任务分布在中央一级,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与发展在中央与地方的分布则基本是均衡的。毫无疑问,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是既是货币政策当局也是金融监管当局的中央银行及其分支行的主要职能,与金融监管关系比较密切的金融体制改革也理所当然地进入其职能范围、由其管理和协调,但金融发展问题究竟由哪个机构负责,实际上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

与金融发展关系比较密切的机构,主要是中央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各级政府负责发展计划的部门。中央银行明确的职能是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金融发展虽然应该是份内工作,客观地讲,上上下下的确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重要性排位显然比较靠后,加上金融发展牵扯的面比较广,比金融监管等更加具有宏观性和综合性,中央银行也难以全部承担,因此,既不是中央银行的重要工作更不是主要工作。各级政府的发展计划管理部门,作为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计划和规划方面负有全面责任的宏观经济管理和综合管理部门,有能力也有责任对金融发展负有部分重要责任,但鉴于金融工作的特殊性,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以致无论是在国家的十五计划还是中央银行的十五计划都没有关于金融发展规划的论述,金融发展尤其是地方金融发展实际上成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金融发展没有明确负责机构,一个直接的后果是导致金融改革与发展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指向,一方面全国全面的金融发展处于不自觉状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各自为“战”,自行发展,甚至背离整体发展的理想方向和目标。由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缺乏金融发展整体规划的严重性,而在四大银行相继撤并“淡出”的地方尤其是县市一级,金融发展规划的缺乏导致了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金融服务供给不足、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融资难不可避免。可以说,地方金融发展尤其是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县域金融发展成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中最被遗忘的角点,重视金融发展尤其是包括县域范围的地方金融发展问题势在必行、刻不容缓。鉴于地方尤其是县域范围内货币政策的任务比较轻,金融监管已有明确负责机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地方金融管理的主要任务应该是金融发展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金融改革。与此同时,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还应该在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归纳起来,地方金融管理职能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大的方面:

1、制定地方总体规划。制定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应该是地方金融管理的首要职能。根据地方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个人和对金融服务需求的规模、特征以及增长趋势的预测,参照千人和千企业平均拥有的金融机构数量和结构及其与全国和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制定地方金融发展的总体规划,包括5年和10年发展计划。

2、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根据全国金融改革的精神和方向,负责地方范围内金融机构的体制改革与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包括以政府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负责地方政府全资或部分出资的金融机构发展和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负责新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组建的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3、推动地方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是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的辅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理所当然是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能。包括地方范围内的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健全,都应该纳入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4、配合、协调中央驻地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为了搞好金融监管并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作好与中央驻地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工作,配合金融监管机构作好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确保一方金融安全。

二、地方金融办公室的定位与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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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我国不断推进金融行业改革创新的历史条件下,地方金融机构也应该大胆创新。地方金融行业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创新存在盲目性,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仍然还存在不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国家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比如地方金融机构中包含大量担保公司与典当公司,国家并没有很好地将其纳入管理范畴,增加了地方金融系统风险;第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健全,国家很难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甚至出现许多金融机构脱离了国家金融监管范畴,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发生可能。另外,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不同地方立足于本区域利益,制约了地方金融发挥其合力,不利于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强化

各省市建立的地方金融管理主体不尽相同,甚至有些省市没有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成立的金融管理部门名称存在权责不清晰、职能不明确、多头管理等问题。比如有的省市对不同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省金融办、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头管理的存在,会导致金融管理机构职能交叉情况的出现,对于充分发挥地方资源的优势是很不利的,也容易引发不同金融管理机构互相推诿扯皮,导致金融管理效益低下。

(三)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对地方金融机构准入严格把关,在抑制地方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不同省市对金融资源需求不一样,中央政府对各省市地方金融采用“一刀切”管理模式,没有考虑到不同省市金融资源需求的差异性,导致有些省市金融资源严重不足,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建议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下放到省市,让各省市能够针对本省市需求情况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设的建议

(一)引导建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

地方政府只有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现状,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为此,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权责进行规范,中央政府主要对地方金融预算做好管理工作,控制地方金融风险。

(二)对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进行明确规定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优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需要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发挥总领作用,引导地方金融管理的良性发展,使得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更加协调。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领导过程中,要遵循“垂直监管,地方协调”原则,即中央金融机构负责监管工作,地方金融机构负责协调工作。总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要秉持中央金融机构监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总责,理清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地方金融日常管理制度以及风险处置流程制度,确保地方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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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梳理,最早的一次全国金融会议于1997年11月17日至19日召开。时逢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国内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高企,中国国有银行体系被市场广泛认为已陷入技术性破产。数据显示,截至1996年6月底,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8400亿元,占比达24.75%。第一次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步伐。会后,国务院陆续出台诸多改革措施: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国有银行资本金;将13939亿元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取消贷款规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同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随之展开,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K径砸行业、信托业的监管;另外对人民银行自身机构进行了改革,原有的省分行被撤销,改成9个大区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得以加强。

2002年2月5日至7日,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时任国务院总理对下阶段金融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加强金融监管与国有银行改革的思路进一步得到深化,最终组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导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上市。在银行改革方面,快速推进新一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与海外上市项目的实施上得到了一系列关键政策支持。在金融监管方面,撤消中央金融工委,成立银监会,并成立国有银行改革领导小组,酝酿、统筹、部署国有银行改革方案,会议还做出了改革农信社的决定,为此后农信社改革的全面铺开确立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指导方针。

2007年1月19日至20日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近几年来的金融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形势,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整体改制、国家开发银行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成立中国外汇投资公司运作部分外汇储备在此次会议上得到明确。时任国务院总理在此次会议上强调,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金融业处在一个重要转折期,也处在一个重要发展期。指出,继续深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改革,努力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关键是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转变经营机制,深化分支机构和基层改革。央行提出,要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优化金融结构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继续推进工、中、建3家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经营机制转变。在此次会议上,国开行被明确定调为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并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不得从事零售业务。权威人士透露,此次会议明确了国开行将坚持的三项原则,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政策性银行改革是已经讨论了多年的话题。此次会议强调,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开行改革。此次会议还明确,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为政策性业务的发展确定了方向。

在外汇储备领域,会议表示要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在资本市场领域,强调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在监管体制上,提出要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与预期一致的是,此次会议并没有决定成立一家“超级监管机构”。

最近一次全国金融会议召开于2012年1月6日至7日,时任国务院总理对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作出部署:一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着力加强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决策、制衡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股权多元化,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明确划分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和深化商业化改革;三是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要建立全面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证券业要完善市场制度,强化行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险业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四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当前我国政府债务总体安全、可控。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五是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股票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积极培育保险市场;六是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七是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和金融安全保障水平。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深化内地与港澳台金融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八是加强金融基础建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快制定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要求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金融工作。一要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提高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二要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三要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抓紧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加强股市监管,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提振股市信心。四要敏锐观察和跟踪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做好应对预案,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在2009 年“四万亿”刺激政策实施后,政府融资平台大量成立,地方债务风险逐渐积累。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在2012年提出防范化解地方债风险至今,相应风险已经得到较好控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称,地方债风险化解采取了两方面措施:一是加强对地方政府负债的管理,按新《预算法》及43号文规定,融资平台应剥离融资功能,不再新增政府债务;二是摸清存量债务,通过债务置换将银行、信托贷款置换为低利率的地方债,大大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但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面临压力,目前地方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快速发展,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但政府债务和商业化融资间的界限有所模糊,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关注。”陈道富表示。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金融业混业发展加速,但监管体制仍主要是分业监管。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目前新的金融工具如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合作、投Y连接保险产品、互联网金融等在中国不断涌现,混业经营大势所趋,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不断发展,这对现行分业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首先,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其次,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再次,分业监管易导致重复监管,增加监管成本。同时,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很难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2015年发生的股市波动,2016年险资大肆举牌上市公司事件,都说明目前金融监管的脆弱性和各监管部门协调性很差。”陈道富也指出,“这些年金融交叉、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机构、业务、交易结构、资金都在融合,虽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是通过各种通道业务、平台合作等不断绕开监管。”国研中心研究员魏加宁更是直言:“我们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最大结构性风险,就是一边力推混业经营,一边坚持分业监管不变。”

事实上,在近两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这一改革要点就已被列入。“抓紧研究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这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而在2016年,经济工作会议则再次表示“要深入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曹凤岐指出,进一步改革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非常必要”。

在此背景下,市场预期如若今年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是重要议题。“现在关注点都在金融监管上,金融监管肯定会涉及,包括宏观调控的协调。”陈道富表示。

对于如何调整监管框架,曹凤岐说:“目前基本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恢复由央行‘大一统’监管的格局。即撤销‘三会’合并到央行中去,由央行进行统一的金融监管;第二种意见是合并‘三会’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与央行共同监管,即‘双峰’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合并‘三会’,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中国金监会对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金监会的作用,建议在金监会下设立三个委员会,一是成立金融审慎监管委员会,将原来‘一行三会’的宏观与微观审慎性监管职责转到该委员会,该委员会更多的负责起宏观审慎性监管职能。二是成立投资者保护委员会,负责业务运作与投资者保护,该委员会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审查,对投资者进行提示与告知,协助投资者投诉的仲裁甚至诉讼。三是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原来在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有一个金融稳定局,可考虑将其合并到金融稳定委员会中,负责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同时制订金融监管的各项法规和政策。中央银行仍然承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即中央银行除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经济与金融调控外,还负责监管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形成金监会为主与中央银行分工协作,共同进行金融监管的格局。”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表示,“双峰监管”可能比较适合我国未来经济、金融发展。一方面通过宏观审慎体系,央行加上银监会管理的一些系统性重要性银行,确保货币政策供应目标、传导渠道能够实现;另外将“一行三会”针对微观监管部分,强化成一体,共同在这些部门中去协调处理以前出现的监管盲点。

防风险有望成为重要议题

除金融监管外,多位受访人士认为防风险也将成为重要议题。“宏观层面,风险肯定是最核心的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助理杨涛称,“这涉及如银行体系潜在风险、资本市场潜在风险、地方债风险等诸多方面。”除此之外,很多业内人士认为,金融如何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去杠杆、货币政策有效性及利率传导机制、金融对外开放均可能成为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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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行业在不断开放的市场环境下承接着创新的挑战,只有站在国际金融前沿,认真审视世界金融发展的特点,进而借鉴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在才是金融创新基本前提。金融全球化的推进,使各国金融机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毋庸置疑,面对在国内国外因素共同作用下不断变革的金融业,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作出重大的变革,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目前运作形态

1.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银监会主要负责各类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

1.2 近几年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蓬勃发展,金融市场初具规模。为了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必定想方设法避开金融监管,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的创新。

1.3 当今时代,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金融创新,这是实现在日益开放的金融市场环境下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但我们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加强银行业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已经是势在必行。

1.4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给我国金融业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很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壮大,扩大经营范围以满足客户多种多样的需求,尽可能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同时金融创新为金融机构避开金融管制开展新业务提供了手段。

2 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范围的真空或重复。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刚性模式下,容易出现监管范围的真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目前只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有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此备忘录并没有明确指出确定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的标准,是根据母公司的主营业务还是所持其各金融机构最大股份,其认定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混乱。

2.2 三大监管机构缺乏紧密合作与协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就建立起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这一机制没有达到其设计之初的目的。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管过程重复、多头、互相扯皮的现象,凸显出监管环节许多漏洞,跨业违规现象频发。

2.3 金融监管独立性未实现。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独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多是服从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当实施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触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施加压力,导致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4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监管还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力不从心。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很多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2.5 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制尚不健全。虽然我国已有不少金融监管立法,但这些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缺少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

3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3.1 改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改进的会议制度将以一种委员会的形式固定在规范性文件中。联席会议的职责不变,主要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问题,交流有关监管信息。会议参加成员除了原来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主要负责人以外,应新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高层管理员、国内有声望的金融学家。后增加的参加人数比例应小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派出人员的人数。这样的设计是为了更好地监督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联席会议制度的定期召开,多方参与制定监管决策能保证决策的明智公正。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出的关于三方监管职能的可执行性决议,应作为立法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相关的立法部门。

3.2 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在这种新趋势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因此,我国应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进行统一监管,使金融风险能够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确定监管内容合理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技术援助、定期磋商、互访及共同参与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等方式,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和有效性。

3.3 全面构建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完善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监管部门首先要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那些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做到严控严管,设槛限制,让审批制度成为监管的闸门;对有利于增加企业效益、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开闸防水,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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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8—0114—02

2008年彻底爆发的美国严重次贷危机影响全球,中国在抵抗这场巨大的金融危机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中国金融业虽没触礁却也受到一定冲击,这反映了中国金融监管并不到位,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与存在问题

1.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1993年底,国务院出台的《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了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又陆续公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确定了分业经营体制。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分业监管的体制步伐加快。1998年保监会成立,同时证券机构监管业务由央行划转到证监会,2003年银监会成立,承接了央行对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职能。至此,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格局形成。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召开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2.中国监管法律体制的弊端。以机构划分的多头分业监管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竞争和监管真空,有明显的不足: (1)部门与地方行政干预严重。中国属于中央集权国家,为单级监管模式,银监会与央行实行大区行相比,其派出机构的设立仍然按行政区域划分,并且在省级派出机构行政级别上与央行大区行相同,久而久之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因此,在GDP政绩时代,部门或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自主经营的现象广泛存在,面对大量不良贷款,金融监管机构或怕“结仇”或怕“露丑”,在庞大的“人情网”和“关系网”束缚下,往往采取“捂盖子”的方式。(2)功能性监管缺失。中国金融监管虽严格按监管对象性质或监管市场进行划分,但并没有树立功能性监管的理念,监管机构内部设置上亦同。以银监会为例,下设银行监管一、二、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分别负责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产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和城市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3)联席会议制度不合理。三足鼎立的监管模式,从参加主体看,“三会”均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单位,各自独立,即使建立了三方联席监管会议制度同样存在很大的缺陷。“三会”是平级部门,一旦监管理念出现差异,就陷入“谁也不听谁”的僵局,会议不具备决策职能,也无法使各方统一意见,往往各自以部门利益为导向,使协作监管落空。

二、中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改变的现实需求

1.分业界限早被逾越。虽然中国法律对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做了明确规定,但从实务层面看,分业经营的界限已被悄然逾越。主要表现在:其一,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均可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通过参与资金拆入与拆出,调节短期资金余缺;① 其二,银行与券商之间的合作不断展开。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等业务,银证在证券资金法人结算、银行转账、资金拆借、债券业务、资产抵押贷款、资产治理、基金托管等方面全面合作;其三,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近年来进入证券市场的保险资金不断扩大,投资对象也不断放宽,可直接投资债券和股票,并且通过保险QDII进军国外证券市场;其四,银保合作,银行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的窗口推广保险合约。

2.大量金融创新产品的冲击。随着金融创新,各种新型金融产品不断出现,如基金公司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推出的投资理财计划都极大地冲击着分业经营体制。此外,股指期货的推出更是对分业经营的一次巨大的冲击。

3.金融集团纷纷建立。加入WTO时承诺,2006年起中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进入的外资金融机构多为金融控股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典型如荷兰国际集团(ING)。中国本土的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也早已成为横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金融帝国。2009年后大型商业银行全面进军证券保险。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北京银行成为首批试点的4家银行,并且四大国有银行通过对口的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相应的券商牌照。其时,中国分业经营已名存实亡。

三、金融监管法律体制改革路径

金融危机时,强化监管,主张集权的声音充斥,成立金融大部的呼声此起彼伏。2008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为热点之一。然而从大部制最后的方案来看却是雷声大雨点小,机构数仅从28个变为27个,且能源大部改革缓行,可看出在利益集团影响下,政府机构改革举步维艰。金融领域有“一行三会”四个正部级机构,且四大机构的分支机构和人员编制数目巨大,组建金融大部比能源大部任务更为艰巨。即使金融大部成为日后金融监管主流的趋势,但此时,在中国谈组建金融大部是不切实际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只能寄望于现有的“一行三会”和三方联席体制的调整完善,再伺机过渡到金融大部。

(一)法规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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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监管体制理论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金融监管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来使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保持一个安全、健康的发展状态,是对金融活动的一种领导、组织、控制等。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可以说是从自由放任,到严格监管,再到金融的自由化,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而目前金融监管处于一个安全与效率并重的一个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进行着一定程度的金融监管,我国也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来尽可能克服金融监管自身的缺点,以达到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目的。

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指金融监管的职责以及权力分配的问题以及相应的组织制度,这一体制主要是解决由谁来进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并且明确以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来进行以及监管的效果由谁来负责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监管的政策依据、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权限的分配、监管的执行方式等问题。可以说金融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得到完善和有效控制,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果以及金融市场是否能够有序发展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很多种,依照监管层次进行划分,主要有单线单头体制、单线多头体制以及双线多头体制三种,依照监管主体的权利范围可以分为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全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三种。

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评价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以“一行三会”为主导的,制度体系的内容为:金融监管以及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的具体实施、金融行业的运营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行业内部形成的行业性的条文对行业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对金融组织也是一种约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起着极大的作用,“三会”作为重要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也在履行自身职责,对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也在进行制定和修改,来有效监督金融活动,降低金融行业的风险。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也在承担着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由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体制在相应的政策支持以及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具备了强制的执行力,在具体监管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分业监管体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这种监管方式对降低金融风险具有很大的意义。实行多层多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促进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以及相互学习,不仅可以加大各个监管机构的力度,还避免了监管的垄断。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利益取向不一致,以至于它们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职责还存在着一定的真空以及交叉重叠;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果还需要不断的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

3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金融监管体系有很多形式,但是每一种模式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对于适应国际化的发展、提高监管的效率具有重要优势,可以促进金融业的高效发展,但是要注意这种监管模式很容易形成垄断,因此在应用中要尽量规避这样的缺陷,方式监管的官僚化。在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应用中,分工比较明确,而且监管的效率也比较高,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但要有效避免监管真空以及重叠交叉。不完全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是以上两种类型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避免监管垄断以及分业型的监管缺位的现象,但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很难确定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主体由谁来承担。因此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中一定要结合各个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具体的国情,进行不断改革,来不断达到更高的监管效率以及更好的监管效果。

4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策建议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机构的模式采用统一型更加直接有效,这种监管模式可以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自身特点以及全球化的环境会使统一型监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定的困难。基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阶段,要实现更高效的监管就要更好的协作,做好分业监管工作。监管主体应该得到实质性权威机构的授权,使监管部门得到足够的权利进行监管工作。对于监管协调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应起到一个主动协调的作用,并由各个监管部门进行有效配合。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体系。为了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一定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补充,为金融监管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确保监管有法可依,是金融监管能够有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一直是金融机构忽视的一个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金融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开性应该得到保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来提高金融的透明度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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