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的定义范文

时间:2023-09-05 09: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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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的定义

篇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篇2

当前,稳定和安全都是我市的重要工作,二者存在必然的联系,安全工作做得不好就会影响稳定。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在“早”字上下功夫,抓好排查和检查

排查是指稳定工作,检查是指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抓住问题源头。一是要在决策的环节充分考虑稳定和安全。在决定某一件事情,特别是重大事情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决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要在设立的环节充分考虑稳定和安全。规划、计划、方案做得不好,就会给稳定和安全埋下隐患。比如在消防通道的设置、煤矿生产的准入等问题上就应该严格把关,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祸根。

第二,用好三种力量。一是充分发挥好基层组织的作用。基层组织建设在稳定和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抓稳定和安全生产必须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二是充分发挥好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许多工作的技术性都很强,特别是安全生产对技术的要求就更高。作为行政本资料权属文秘站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站网更多资料管理人员,一方面要掌握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基本技术知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充分依靠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力量,科学设计,科学操作。三是充分发挥好监督的作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改变监督的方式,才能达到监督的效果。

第三,做到三个深入。一是深入到农户、村组、农民中。了解农民的需要和要求,有问题的一定要查明原因。二是深入到现场。在安全生产上,只听取汇报是不可能发现隐患的,只有到现场才能够发现问题。三是深入到操作面。一定要到操作面上去看一看、走一走、问一问,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查明问题和隐患。

二、在“快”字上下功夫,抓好化解和整改

化解是指稳定工作,整改是指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发现问题后,立即从快研究和分析。稳定和安全上的问题一旦发现,必须立即解决,立即找出问题的原因和根源。

第二,尽快落实人员,落实责任。问题涉及哪个方面、哪个部门,分管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必须马上到场解释、处理;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出面处理。

第三,尽快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政策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制定解决办法。工作时不得轻易承诺,一旦承诺就要兑现,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才能不失信于民。部门之间不能互相推诿、扯皮,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三、在“严”字上下功夫,抓好督查和验收

要把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包干责任制。

第一,严明组织纪律,严明行政监察。这就要求纪委、监察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调查。凡是有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稳定和安全问题的行政人员,一律严肃处理。

第二,严明政策标准,严明规章制度。要向群众、企业反复宣传有关政策、规章,严格按照政策和规章办事。

第三,严明法律责任。对造成稳定和安全问题并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篇3

第二条: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严肃调度纪律,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令,执行上级调度制定的运行方式。

第三条:加大电网建设力度,加强和改善电网结构,特别是加强受端电网的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如采用FACTS等先进技术和新型安全自动装置),提高电网稳定水平。

第四条:加强电网稳定分析。规划、设计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听取调度部门的意见,须提前向调度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在规划设计时,应适当提高枢纽变电站的母线设计标准。调度部门应结合电网运行实际,开展电网安全稳定滚动分析,对电网的近期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规划、设计、科研、调度部门应建立电网稳定计算资料的管理制度;在系统设计和生产运行计算中,应保证模型和参数的一致性,规划计算中可采用典型参数和模型;分析计算应保证计算标准的一致性。

第六条:提高电网安全稳定分析的深度和广度,重视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复杂故障情况下安全稳定水平研究,开展动态稳定、电压稳定等电网安全稳定问题分析。

第七条:开展电力系统参数(如电网负荷特性、频率特性、调节系统参数)研究和实测工作。大型发电机组及其调节系统参数,应结合发电机组调试或大、小修,逐台进行实测。系统分析应采用详细模型和合理的参数,提高电网安全稳定分析的精度。新建、扩建工程在投运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设备参数。

第八条:电网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设备的健康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与临检率;应及时向调度部门提供电网输变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与事故过负荷能力、开关动作时间等参数。

第九条:要创造条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电磁环网问题。在设计中出现新的电磁环网,应有明确目标,避免长期维持电磁环网运行。

第十条:加强电网安全稳定“第三道防线”的建设与完善。结合本电网实际,适度加大低频低压切负荷比例,调度及生产运行部门要及时更新低频低压负荷装置,保证低频、低压切负荷的有效性。在网间联络线、区域间联络线上落实必要的低频、低压解列与振荡解列措施。

第十一条:应编制电网“黑启动”方案及调度实施方案,并落实到电网、电厂等有关运行部门。

第十二条:统一安排电网的运行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并合理布局,建立保障大电网互联备用共享的管理制度,提高电网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加强电网无功电压管理实现无功分层分区平衡。采风FACTS等先进技术,重点加强负荷中心的电压支撑和动态无功补偿。

第十三条:对稳定矛盾突出的500千伏线路,通过对故障切除时间进行实测,提出改善断路器及继电保护的配置和协调要求,通过加快故障切除时间达到90ms之内,以提高重要输电断面的输送能力。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同杆并架线路的稳定水平。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二十五项反措”要求。提高继电保护系统的装备水平,220千伏及以上系统的线路应配置两套全线速动主保护,并在三年内全部采用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强化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建立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关于加强电网和电厂控制系统安全防护的暂行规定”,建立健全电网调度专用数据网络,各控制系统必须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外部公共因特网实行有效安全隔离,确保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可靠。

篇4

从我校来说,安全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师生思想情绪平稳,校园秩序稳定正常。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学校仍然存在着的一些安全隐患以及工作上的一些薄弱环节,还有不到位和不适应形势的地方,部分干部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职责分工还不够明确,目标任务还不够具体,责任落实和实际工作还不够到位;学校制订的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内容还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安全教育活动还需要更加丰富。

今天的会议以及会后的落实工作,就是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按照巩固基础、注重质量、提高能力、确保稳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稳定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稳定安全工作自身质量和水平,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为学校发展提供保证。下面我就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面临的情况和需要重点加强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强化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青少年学生集中学习和活动的地方,为社会各界和千家万户所关注。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对于保证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我们要进一步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起来,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对促进教育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作用,始终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检验我们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客观标准,自觉地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形势,我们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起来,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止重大信息安全等事故的发生,要注意加强火灾隐患治理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大型活动组织的应急处置,保障师生人身财物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车校舍安全,防止贵重设备被盗,全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稳定工作是加强党在学校执政能力、治校治教能力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的重要任务,我们要倍加珍惜学校事业发展的机遇,倍加珍惜浸透了师生的心血、来之不易的学校安全稳定的大好局面,把师生员工的思想统一到学校党委确定的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上来,为建设和谐校园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篇5

所有地下隐蔽工程,比如矿山巷道、交通隧道、水工隧洞其施工掘进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影响安全和施工进度的不利地质条件。笔者依从事多年地下工程的施工地质经验认为,其中普遍而较多的不良地质条件就是小构造。

所谓小构造通常指断距小于5米的小断层。对于勘察阶段查明的大断层,往往事先会引起足够的重视,如超前预报和探测,掘进中的跟踪观测,或有专项应急预案。而对于施工中突然出现的小构造则难以预测,往往形成施工安全问题和对围岩稳定造成破坏。

笔者所参与的大鹏供水工程静态投资2.5亿,其中主体工程是4270米的隧洞。本文就隧洞施工中发生的几次对施工安全和围岩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例例举如下。

1支洞ZK0+099m小断层引起塌方

ZK0+018~ZK0+104m段原设计为Ⅲ类围岩,岩性为弱风化花岗岩。自ZK0+091m起见一组小断层,断层带宽1.5~2.0米,带间岩层变为强风化岩花岗岩,长石已风化成粘土状,浸水后手可掰开,现场改变围岩类别为Ⅳ类,按Ⅳ类围岩的支护方式,初期支护顶拱、边墙采用¢18mm,长2.5m随机锚杆和锁定锚杆,¢6mm钢筋网,网距20×20cm,喷砼10cm厚。在ZK0+099m又见小断层,断层带内的强风化花岗岩成粘土状砂,松散易碎,施工时断面上突然泻渣砸到一人,幸无大碍。现场确认后改定围岩类别为Ⅴ类岩,采用0.75m/榀钢拱架支撑,拱部设¢32mm,长3.5m钢插管作小导管注浆,喷砼20cm厚,使坍塌部位(主要是拱顶部位)与注浆后小导管共同形成稳定的支撑体,确保前方至少2榀间距范围内能起到稳定的初期支护作用,保证继续开挖进尺。

2主洞BK3+217m小断层塌方

2.1围岩情况BK3+280~BK3+200m段原设计为Ⅴ类岩,但自BK3+260m起围岩变好,到BK3+240m起按Ⅲ类围岩初支型式跟进头,系统及锁定锚杆采用¢18mm,长2.5m,间距1.0m,喷砼5cm厚。

2.2塌方情况

开挖到BK3+217m桩号前,头岩性为弱风化粉砂岩,岩层中厚层状,质硬,锤击反弹,现场判定Ⅲ类岩。到BK3+217m桩号位置,突见f8小断层,断层带宽0.4米,围岩岩性直接变为全~强风化岩,现场判定断距约10米。由于断层导水,产生大淋水,冲刷强风化岩造成洞顶塌方,跨高约7~8米,严重危及隧洞安全。塌方情况见图1.

图1 主洞BK3+217m小断层塌方:左图为塌方状况、右图为处理塌方。

2.3处理塌方措施

2.3.1由于塌方段岩石强度极低,并不时有无法自稳的掉块,现场及时采用纵向管棚支护,挡住塌落的土石,止住了洞顶部围岩失稳的掉块伤人,防止塌方的扩大,然后支设钢拱架,有原设计Ⅴ类岩的0.75m/榀加密到0.5m/榀。为防止拱顶上方空腔进一步扩大,采用从塌方洞口由下往上加注掺合早强剂的砼灰浆,加固了坍塌松散体,固结后形成暂时稳定的支撑体。

2.3.2注浆止住坍塌后,虽然塌方处仍在持续淋水,但已无进一步的坍塌掉块。遂将原Ⅲ类岩初支改为按Ⅴ类岩支护。其后为稳固洞体,在塌方段还加设立1m/榀,共5米长的I20工字钢钢支撑。

2.4塌方处理效果

篇6

Abstract :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mifepristone compati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nd acridine scar uterus middle-late pregnancy pregnant women in induced labor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 Method selection in August 2012 - August 2014 our hospital in the hospital and request to terminate the pregnancy scar uterus middle-late pregnancy, 78 cases of patients, randomly divided into control group and observation group, 34 cases in each group, control group adopts the amniotic cavity injection of induced lab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nd acridine, observation group with mifepristone compati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nd acridine induced labor, observe the success rate of two groups of preterm delivery, effect, adverse reaction and complications after induced labor, and statistical comparison. Results observation group induced labor success rate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contractions start time and from the contractions start time to the placenta are short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lacental retention rate and vaginal haemorrhage amount was lower than control group. Conclusion mifepristone compatibility on sand acridine scar uterus middle-late pregnancy pregnant women an elective high success rate, good security and no adverse reaction, fewer complications, to the pain of patients with small, is an ideal treatment method.

Keywords: scar uterus middle-late pregnancy; Induced labor; Mifepristone; According to the sand acridine

瘢痕子宫是指,既往的子宫手术或者组织修复等在子宫上留下的瘢痕,临床上常见于剖宫产、肌瘤剔除等治疗后,以剖宫产术后最多见[1]。而随着我国剖宫产率的不断上升,剖宫产术后因避孕不佳导致的再次妊娠的几率也增加了,在对瘢痕子宫中晚期妊娠患者进行引产时危险相对较大,采用手术取胎的方法终止妊娠,因其创伤大、并发症多,在临床的实际工作中,并不被孕妇接受。因此探索安全有效的方法终止瘢痕子宫中晚期妊娠,是临床上急需要解决的问题[2]。为了探究临床上应用米非司酮配伍依沙吖啶对瘢痕子宫中晚期妊娠的孕妇进行引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本次研究,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研究对象:选取2012年8月―2014年8月我院收治住院并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瘢痕子宫中晚期妊娠患者78例,所有患者本次妊娠与上次剖宫产间隔时间都在1年以上,孕周均为16~30周,并将有严重肝肾疾病者、其他妊娠合并症者、瘢痕子宫并发症者、有米非司酮、依沙吖啶禁忌症的患者排除。随机将78例患者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34例。对照组患者的年龄为23~35岁,平均年龄(28.67±2.31)岁;本次妊娠与上次剖宫产间隔时间在1~2年以内18例,2年以上16例。观察组患者的年龄为22~37岁,平均年龄(29.52±3.16)岁;本次妊娠与上次剖宫产间隔时间在1~2年以内19例,2年以上15例。两组研究对象的一般资料比较后,P>0.05,差异不显著,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1.2研究方法:对照组采用羊膜腔内注射依沙吖啶进行引产,观察组采用米非司酮配伍依沙吖啶进行引产,观察两组引产的成功率、效果、不良反应以及引产后的并发症的情况,并进行统计学比较。若患者经促宫颈成熟72h后宫颈评分仍不到6分,或者患者经过人工破膜术加缩宫素静脉点滴引产24h仍未完成分娩,或胎膜早破患者经过24h的引产仍未完成分娩,均为引产失败。引产后的不良反应以宫颈撕裂最为常见,女性引产后宫颈两侧出现长度大于1cm的裂伤,并伴有出血即为宫颈裂伤。

1.3临床治疗方法:治疗前对所有患者行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凝血功能、心电图等常规检查,在各项指标均正常的情况对患者进行引产。

对照组:将80-100mg的依沙吖啶注射入患者的羊膜腔,孕周较大的患者根据具体情况减少药量。

观察组:给予患者空腹口服米非司酮, 1次/12h,且服药后禁食2h,连续服用3天。首次服用米非司酮48h后,将100mg的依沙吖啶注射入患者的羊膜腔。

1.4引产失败的定义

1.5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13.0统计分析软件对实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X2校验进行比较;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采用t检验进行比较。对两个变量间的关系比较作相关数据分析后,P0.05,则差异不显著,无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两组患者引产的成功率及效果:对照组34例患者引产成功30例,成功率为88.24%%,宫缩发动的时间、从宫缩发动到胎盘娩出的时间、胎盘残留率、阴道的出血量依次为(26.1±7.2)h、(17.8±5.2)h、94.12%、(141.5±17.2)mL。观察组34例患者引产成功34例,成功率为100%,宫缩发动的时间、从宫缩发动到胎盘娩出的时间、胎盘残留率、阴道的出血量依次为(13.4±4.5)h、(10.2±4.1)h、20.59%、(93.3±9.2)mL。见表1。

注:将上述数据进行统计学比较后,均为P

2.2两组患者引产后的不良反应及并发症的情况:对照组34例患者中4例发生宫颈裂伤,观察组无患者出现宫颈裂伤;观察组1例患者因服用米非司酮出现轻度一过性的胃肠道不适。两组患者引产后均未出现大出血、感染、羊水栓塞等并发症。

3 讨论

米非司酮为甾体类药物,不仅可以干扰孕酮对妊娠的支持、增强子宫肌肉的活动性和敏感性,还能软化宫颈、促进子宫收缩、发动分娩[3]。依沙吖啶可以直接作用于胎盘,主要是通过酶的作用使胎盘和蜕膜组织变性坏死,但因其对宫颈没有作用,宫缩发动较慢,用于中晚期妊娠的终止易引发大出血、宫颈裂伤等并发症。而引产是否成功与宫颈的成熟程度关系密切。米非司酮与依沙吖啶配伍后,可以起到协同作用,米非司酮能弥补依沙吖啶引产时因宫颈不成熟、宫缩发动慢等缺点,缩短了产程时间,减少了胎盘胎膜的残留和阴道出血量,进一步减少了宫颈裂伤、感染等并发症的发生[4]。本次试验中,采用米非司酮配伍依沙吖啶进行引产的成功率为100%,明显高于羊膜腔内注射依沙吖啶;胎盘残留率为20.59%,显著低于羊膜腔内注射依沙吖啶,而且采用米非司酮配伍依沙吖啶不良反应少。

综上所述,米非司酮配伍依沙吖啶对瘢痕子宫中晚期妊娠的孕妇进行引产成功率高、安全性好、无不良反应、并发症少,给患者带来的痛苦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治疗方法。

参考文献:

[1]朱彦霞.瘢痕子宫中晚期妊娠引产的方法探讨[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2,6(24):58-59.

篇7

被告:四川省星河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建材公司)。

星河建材公司发明了一种生产仿古、仿欧浮雕系列产品的技术,并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931153514号,但至诉讼结束时未被授予专利权。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绵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经过鉴定,授予星河建材公司该项技术为“绵阳市1994年度科技成果二等奖”。德阳机电厂得知此消息后,为了使用该项技术生产此种浮雕系列产品,曾多次派出厂长、技术员和法律顾问对星河建材公司生产的浮雕产品及其技术,以及该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了3个多月的考察、论证,并和星河建材公司草签了两次合同。至1994年11月18日,星河建材公司为甲方,德阳机电厂为乙方,双方在绵阳市签订了由甲方将其发明的浮雕系列产品技术转让给乙方生产的联合生产浮雕系列专利产品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合生产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浮雕系列专利产品技术传授给乙方生产;该项专利技术价值人民币18万元,作为甲方与乙方联合办厂的投资;乙方每年向甲方交定额分成费,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2.5万元,第三年3万元,期满后重新修订,交费时间为每年6月交一半,12月交清当年全款;乙方在接受该项技术前,应向甲方支付技术培训费、培训材料费、技术使用费4万元;乙方长期在甲方处购买模具,所购模具只限自用,如出售,按泄密条款处罚;甲方在收到4万元后,为乙方安排培训学员1至3名,让学员能够独立操作学会为止,并提供技术资料;合同履行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德阳机电厂于1994年11月24日向星河建材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4万元费用,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阳机电厂提供了专利申请号为931153514号的浮雕产品生产技术资料,并于同月28日起到12月下旬,两次派出技术厂长对德阳机电厂的学员进行了培训、指导,还作了产品生产示范。此后,星河建材公司应德阳机电厂的请求,于12月29日又派出两名技术人员到德阳机电厂操作指导生产20天左右。德阳机电厂从1995年1月至5月间进行了试生产,并将部份产品出售,其中部份产品返销给了星河建材公司,星河建材公司为此多付出434元的货款。在此期间内,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阳机电厂提供了价值16270元的浮雕产品生产模具。

从合同签订后至提起诉讼时,德阳机电厂除支付培训费4万元外,还投入了生产资金7.5万余元,产品销售收入5853.15元,还未使用的浮雕产品生产模具价值8100元,现库存积压产品6.8万余元。

1995年6月13日,德阳机电厂以星河建材公司为被告,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合同签订后,我方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的费用,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培训不负责任,对我方生产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致使我方于1995年4月23日被迫停产。此后,我方派人前往被告处主动协商解决,被告借口技改工作忙而不谈此事。5月23日,我方为减少损失,再次函告被告要求提供一种模具,被告回信称未付清款项之前无法提供。被告向我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足一个月便收回,以后再未提供,而且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严重失真。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了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技术培训费4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给付违约金1万元,并解除双方的联合生产合同关系。

星河建材厂答辩称:从合同签订时起至1995年5月23日,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原告的浮雕产品进入了千家万户,怎能说我方提供的技术是假的和骗人的呢?原告接到技术资料后,很快掌握了生产技术,还曾带着修改后的技术资料到我方进行技术反培训。我方未曾收回过交给原告的技术资料,原告还在5月份又从我方领回一份新技术资料。1995年1月9日,原告将其生产的100张浮雕门板产品送我公司,验收合格的就有69张。原告的主要目的是想拒付已经到期的分成款及16000余元的模具款。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付清所欠的模具款及多收的我方的货款,原告不得再生产该产品及类似产品。

「审判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实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虽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但被告以其未取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科技发明专利,假冒专利技术转让给原告,并以18万元的价值作投资,与原告联合生产,被告的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故该合同无效。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该转让技术未认真审查,即盲目投资生产,以致造成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8月19日判决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星河建材公司退还原告德阳机电厂已支付的4万元培训费。

三、被告星河建材公司赔偿原告德阳机电厂经济损失74291.38元(含扣除被告多付原告的货款434元),原告将未使用的和不合格的模具退还被告。

宣判后,星河建材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本案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德阳机电厂应向我方支付模具款、超付的货款和到期应交纳的分成费。

德阳机电厂答辩称:星河建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严重失真,且该技术是假冒的专利技术,故合同应当无效,一审判决正确。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以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并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非专利技术成果,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先后派人去被上诉人厂进行指导,协助生产,被上诉人将所生产的产品予以销售,说明被上诉人已掌握了该项技术,上诉人的培训、指导义务已经完成。而被上诉人却未按约履行其支付费用的义务。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使该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故该合同应当终止履行。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到期的分成费和上诉人提供的模具款,并退还上诉人多付的购货款。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95年11月至6月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终止履行。

三、德阳机电厂支付星河建材公司1995年1月至6月的定额分成费1万元。

四、德阳机电厂支付星河建材公司模具款16270元,返还多收的星河建材公司货款434元。

五、德阳机电厂返还星河建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得再擅自使用、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并负有保密义务。

以上给付内容在本判决送达后15日内一次履行完毕。

「评析

篇8

第一,“飙车”行为不属于“交通运输”范畴,不能适用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来看,交通肇事罪应当是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过失违法犯罪行为。这里所谓的“交通运输”,应当是指“人或物的转运输送”。机动车或船舶“交通运输”的本质特征,乃是驾驶人员为了特定的运输目的而驾驶机动车或船舶。因此,那些以竞技或者游戏为目的的赛车或赛船行为,显然不属于“交通运输”的范畴。例如,对于汽车拉力赛、赛艇竞技等就不能认为是“交通运输”行为。如果行为人与他人在交通道路上大幅度超速相互追赶、穿插飙车时,他们的驾驶行为本质上属于赛车竞技(游戏)而不具有“交通运输”的性质,而且这种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只顾自己取乐游戏的行为本身已经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具体人员生命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具有危险犯的性质。

第二,“飙车行为”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乃是一个兜底性罪名,即除了该条已有明确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外,行为人实施的具有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公共安全性质而该条又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行为,均可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当然,这要以行为人之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对诸多此类行为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自从蒸汽机问世以来,现代机动车或船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的方便,但是它们潜在的危险人类从来没有忽视过。因此,每个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律制度确保交通运输安全。作为现代交通运输基本工具的机动车和船舶,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制造业已经能够制造出确保驾乘安全的机动车和船舶;另一方面,各国通过不断完善立法与执法,大大提高了交通运输安全的可靠性。只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能够确保交通运输安全。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是有些人无视法律、法规,乃至无视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为了自己方便或从中取乐而危害公共安全。在公共交通区域相互穿插追逐飙车,绝不亚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给人们带来的危险与恐惧!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飙车致人死伤案件来看,行为人为了自己开心,甚至非法改装汽车以追求极速行驶刺激,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在撞击被害人之前采取必要避免伤害他人措施(如紧急刹车等),并因为自己负全部责任而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其行为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标准。

第三,“飙车”行为人至少存在间接故意,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至少存在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自不待言)。所谓“间接故意”,通常理解为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行为人对此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结果事实上发生了法律禁止的危害后果。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针对行为招致的危害后果持放任心态,而不是对危害行为本身的放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刑法禁止的是一种行为犯或者危险犯时,如果行为人放任此类行为或者放任此类危险发生,则行为人就已经存在间接故意而无需出现有形危害结果了。就以飙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飙车行为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仍然在交通道路上大幅度超速飙车,就应当认定其具有间接故意。就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乃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飙车)”的行为,就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即使没有出现具体危害后果,也已经构成本罪。

篇9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内涵、属性及其重要性

三、失效分析预测预防和失效学的内涵、与安全生产工作和其它学科发展的关系及其“认识论”

引言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公共安全是人类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稳定、健康的基本保证,安全生产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类向大自然索取和创造物质财富的基本条件,而失效分析预测预防则是转失败(或失效)为成功(或安全)的关键技术领域。

因此,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和失效分析预测预防(失效学)不仅十分重要,而且,它们之间还存在着本质的、内在的联系。本文以“安全、安全生产和失效学的内涵、外延及其相互关系”为题,就如下三个方面进行粗略的讨论。

一安全、公共安全的内涵、外延和安全科学与工程的学科设置设想

(一)安全的内涵和外延

(二)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的学科设置构想

(一)安全的内涵和外延

安全的内涵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顾名思义,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没有受伤,完整无损,平安健康。安全的反义词是灾害。灾害是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造成危害性后果的各种变异现象的总称。

从科学的含义上看,“安全”可以认为是一种状态,是指满足人和物不受损伤、身心健康和完整完满的一种环境、物态和状态;

也有人认为,“安全”是一种能力,是指人类对自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财产、资源、生存空间(领土、领海、领空)、信息、无形资产、商业机会、传统、文化、社会结构、运行机制和秩序等——的捍卫、维护和控制的能力。

将上述“状态论”和“能力论”相结合,安全是通过“能力”达到的一种“状态”。

安全的外延可分为:

窄义的安全(又可称为传统的安全)

广义的安全(又可称为非传统的安全)

窄义的安全包括国家安全(即国防安全)、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在国家、民族、领土层面上的安全,侧重于在国家和民族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中捍卫国家利益问题;

社会安全是指社会秩序、运行机制层面的安全,侧重于社会犯罪、破坏和威胁中维护社会利益问题;

公共安全是指不发生公共突发事件的状态和能力。公共突发事件主要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等。

生产安全是指在生产经营层面上的安全,侧重于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控制、预警和预防问题。

广义的安全是人类进入21世纪后,由于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引发的新的安全问题,包括环境安全、技术安全、城市安全、经济安全等。

环境安全又可分为生态、人口、资源(能源、土地、水资源、矿产)、气候等相关的安全问题,环境安全的本质是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引发的人与自然不能和谐发展的问题;

技术安全是指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包括生物技术、基因技术、新的化工产品及大型工程给人和自然构成的风险和威胁问题;

城市安全是由于城市规模和生产的集约化发展带来的突出的安全问题;

经济安全则是由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使得社会经济的关联性、依赖型和“脆弱”性大大的增加带来的附加的安全问题,例如动力安全(核安全)、信息安全、金融安全等。

公共安全的内涵

公共安全是不发生公共突发事件的状态或能力。

公共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国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公共突发事件的性质、发生过程和机理,公共突发事件主要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其中,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则是指不发生重大生产事故灾难的正面表述。因此,安全生产是公共安全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的学科设置设想

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的设置

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年11月1日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中,提出了“安全科学技术”(620)作为一级学科的建议,但未被教育部接受。我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考虑。

对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设置的设想

安全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

1.安全学(灾害物理学,灾害化学,安全系统学等)

2.安全工程(爆炸,火灾和消防,失效学,安全评价,安全检测和仪器等)

3(职业卫生工程)(待定)

4.安全工程管理(安全法学,安全人文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等

(二级学科)

几点认识

安全科学与工程的学科设置拟粗不宜细。基本上分三种类型:一类是偏应用理论基础类的二级学科,即安全学学科,它初步包括灾害物理学、灾害化学、安全系统等三级学科或研究方向;

二类是安全工程类学科,分安全工程和职业卫生工程二个二级学科,其中安全工程中包括爆炸、火灾和消防、失效学、安全评价、安全检测与仪器等,职业卫生工程因与医学类学科交叉,其三级学科或研究方向待定;

四类二级学科是安全工程管理,包括安全法学、安全人文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等三级学科或研究方向。这个建议只是初步的想法,还要经过多方面的讨论和论证。

原则上看,安全科学与工程是政府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技术基础。这就是说,从根本上看,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依靠安全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要依靠劳动者安全科学技术知识、能力、水平和素质的提高,要依靠全民安全文化、安全伦理、安全意识、安全科学技术理论和知识的提高。这是使我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安全生产大国、甚至于成为安全生产强国的治本战略方针。

当前我国已有46个大学设有安全科技和工程专业的本科或大专,每年已有一万名左右的毕业生。已有11044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质认证人员,工作在安全管理和企业安全工程的第一线,但是一方面是人数少,二是学位层次低,三是人员不稳定;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的投资少,欠账多,安全硬件严重落后;

第三方面是如何将安全生产提高其科学技术水平,如何提高到依靠劳动者素质上来还缺乏有力的措施,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一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科技意识不强,也缺乏方法和途径,因此,如何开好这次会、提高安全科技规划的水平,对今后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内涵、属性及其重要性

(1)安全生产的定义或内涵

(2)安全生产工作的属性

(3)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一)安全生产的定义或内涵

安全生产工作是对产品(或商品)的

中的

进行达到的

制造(含设计),储运,销售(和)使用

(全过程)??范围

隐患,风险,事故(和)救援

(多类型)??对象

评价,分析,预测(和)预防

(多层次)??内容

健康,安全,可靠(和)优质

(多目标)??目标

监察,监督,管理(和)科技

(全方位)??手段

说明:

安全生产工作是由范围、对象、内容、目标和手段等组成的一个矩阵,矩阵中20个元素是紧密相连的,它们之间用少数几个字相连就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义;

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是涉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产品的制造(含设计)、储运、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组成的;

安全生产工作的对象是由安全隐患、安全风险、安全事故和安全救援等多类型分对象所组成的;

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是由安全评价、安全分析(或事故分析)、安全预测和安全预防多层次分内容所组成的;

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由职业健康、职业安全、装备(或工具)可靠及产品优质等分目标组成的;

安全生产工作的手段分别由监察、部门(省市)监督、企业管理和有关的科技活动等全方位的手段组成的,而安全科技活动则是上述三层手段的科技依据或重要内涵。因此,安全生产科技是全过程的、多类型的、多层次的、多目标的和多方位的综合交叉的新兴的科技领域。

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义和内涵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安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抓安全生产工作,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依靠劳动者的素质的提高上来”的原则,体现了“国家监察、部门(省市)监督、企业管理、群众参与”、“法律依据、科技保障”的工作路线和指导思想。

根据矩阵的特点,可以将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矩阵分成各种分矩阵,如对“制造安全”就是对产品(或商品)生产制造(含设计)过程

中的

进行达到的

隐患,风险,事故(和)救援

(多类型)??对象

评价,分析,预测(和)预防

(多层次)??内容

健康,安全,可靠(和)优质

(多目标)??目标

监察,监督,管理(和)科技

(全方位)??手段

的分矩阵。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属性

1、安全生产是人类为其生存和发展向大自然索取和创造物质财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前提??它具有“基本”的性质;

2、在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问题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它具有“绝对”的性质;

3、在人类进化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生产方式和生产水平各不相同,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手段、设备和工艺不断地复杂化,安全工作的内容和重点也各不相同??它具有“时代”的性质;

4、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和发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含量不断增长,安全生产工作也将进入高科技、高新科技的范畴??它具有“与时俱进”的性质;

5、安全是系统工程,涉及到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涉及各个相关学科??它具有“系统综合”的性质。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1、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安全生产工作是减少事故损失(负效益)的有效手段,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市场准入条件,是循环经济、经济持续健康协调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2、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安全生产工作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它是以人为本(人权)的重要内涵,它是社会稳定,形成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3、从政治改革的角度来看:安全生产工作是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它是国家政权性质的本质要求,它是“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4、从科学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安全生产工作是科学技术发展和综合国力提高的重要体现,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失效分析预测预防和失效学的内涵、与安全生产工作和其它学科发展的关系及其“认识论”

(一)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或失效学的内涵

(二)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或失效学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三)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或失效学与其它学科发展的关系

(四)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或失效学的“认识论”

(一)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或失效学的内涵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的内涵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是对产品(或商品)的

中的

进行达到的

制造(含设计),储运,销售(和)使用

(全过程)??范围

隐患,风险,事故(和)救援

(多类型)??对象

评价,(或评定)分析,预测(和)预防

(多层次)??内容

健康,安全,可靠(和)优质

(多目标)??目标

监察,监督,管理(和)科技

(全方位)??手段

可以认为,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救援)+(监察、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或者说,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是安全生产(对象)工作中的基础性(手段)的技术工作之一。

失效学的内涵

失效学是研究产品(或商品)失效的

达到的

诊断,预测和预防

范围

方法,技术和理论

内容

补救,控制和根治

目标

失效学体系雏型

失效学

(一)失效诊断学

1.模式诊断

2.原因诊断

3.机理诊断

(二)失效预测学

1.安全状况预测??状态诊断和安全评定

2.寿命预测??剩余寿命预测和安全寿命预测

3.可靠性预测

(三)失效预防学

1.失效工程预防

2.失效设计和制造

3.数据库,案例库和专家智能系统

可以认为,失效学是失效分析预测预防的深化和提高,是它的应用理论基础,并已成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中重要分支学科之一。

(二)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或失效学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它们的属性相同或相似都具有“基本”的性质

安全生产

安全是人类为其生存和发展向大自然索取和创造物质财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前提,??它具有“基本”性质;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

失效是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互脱离的结果,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是人们深化客观事物认识的知识源泉,??它具有“基本”性质

都具有“绝对”的性质

安全生产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问题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它具有“绝对”性质;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

人的认识是有限的,而客观世界中无限的,因此失效是绝对的,安全是相对的,??它具有“绝对”性质;

都具有“时代”的性质

安全生产

在人类进化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生产方式和生产水平不同。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手段、设备和工艺不断复杂,安全工作的内容和重点也各不相同,??它具有“时代”性质;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失效分析预测预防的内容、重点、技术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它具有“时代”性质;

都具有“与时俱进”的性质

安全生产

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和发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含量不断增长,安全工作也将进入高科技的范畴,??它具有“与时俱进”性质。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高科技的发展己成为国民经济和国防科技发展的主要关健和依托,高科技的发展更需要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技术的进一步强化,并将失效分析预测预防列入高科技领域,??它具有“与时俱进”性质。

都具有“系统综合”的性质

安全生产工作是系统工程,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是多学科交叉综合的新兴分支学科

它们的地位和作用相似或相近

在社会生活上的地位和作用相似或相近

安全生产

是社会稳定、文明的重要因素

是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是体现和提高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是全面建设和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本质内涵。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

是促进安全、保护生产力的有效武器;

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保证社会安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是社会生义市场经济体制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在经济和管理上的地位和作用相似或相近

安全生产

是减少负效益(增加正效益)的必由之路

是安居乐业的重要前提

是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重要指标

是打破和通过国际经济贸易中“绿色壁垒”或“技术性贸易壁垒”市场准入条件的必不可少的“通行证”。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

是防止失效事故的再发生、减少经济或人员伤亡的必由之路;

是对国内外经济纠纷进行仲裁或判决、索赔的科学技术依据;

是创建优质名牌产品、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更新换代的重要途径;

是为各级领导提供反馈和进行技术经济规划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工程技术上的地位和作用相似或相近

安全生产

是国家科技水平的综合体现

是国家安全科学技术理论、技术、工程和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结果。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

是机电产品维修工作的技术基础和前提条件;

是可靠性工程的基础技术工作之一;

是发展和完善安全工程技术的重要实践基础;

是修改和完善产品和技术标准的科学实践依据。

安全生产

是在科技进步上的地位和作用相似或相近

发展和完善安全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反映和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声誉的重要体现;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

是认识客观世界事物本质的重要知识源泉;

是发展新学科、新理论、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重要窗口和“产婆”;

是发展科学技术,包括发展高科技的不可避免的机遇和挑战;

是从失败入手着眼于成功和发展的科技领域;是从过去入手着眼于未来和进步的科技领域;可以认为是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

(三)失效分析预测预防与其他学科发展的关系

断裂事故和断裂学科的发展

疲劳断裂事故和疲劳断裂学科的发展

航空空难事故和航空器的发展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和结构材料的发展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和机械设计方法的发展

航空空难事故和航空器的发展

廿世纪三十年代英国蛾式歼击机的9次大速度空中解体事故飞机在亚音速时机翼的颤振问题的突破

廿世纪四十年代,超声速飞机的空中解体事故突破了超音速时的“音障”问题

廿世纪七十年代,美国707-300型客机水平尾翼的折断事故发展了飞机的损伤容限设计新概念

世界各国的航空航天器是在不断出现事故中发展起来的。没有早年的失败和对失败事故的分析研究,也就没有今日的成功和航空航天事业的发展。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和材料学科的发展

严寒地区构件的冷脆断裂à耐寒钢

海洋平台构件焊接热影响区的层裂àZ向钢

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脆裂à低碳针状铁素体和微珠光体高强度钢

化工设备构件的晶间腐蚀断裂à“超低间隙元素”的铁素体不锈钢

宇航构件的脆裂和超重à高强高韧材料:包括复合材料、陶瓷材料等

失效分析预测预防和机械设计方法的发展

静强度设计方法

动强度设计方法

断裂力学设计方法

损伤容限设计方法

耐久性设计方法

可靠性设计方法

失败是成功之母,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是转失败为成功的关键

因此,重视失效学这一分支学科的发展,有意识地运用它已有的成就来分析、解决和攻克相关领域中的失效(失败、故障)问题,是人们走上成功、科技发展少做弯路的捷径之一。

(四)失效分析预测预防的“认识论”

失效是绝对的,安全是相对的

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历史长河来说,人的认识是有限的,而客观世界是无限的。失效是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互脱离的结果,失效发生与否是不为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失效是绝对的,而安全则是相对的。

失效分析是人们深化客观事物认识的知识源泉

失效分析是人们认识客观物理本质和规律的逆向思维探索,是对正向思维研究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补充,是变失效(失败)为安全(成功)的基本关键,是人们深化客观事物认识的知识源泉。

安全科学与工程发展史、人类的科技发展史是人们与广义的“失效”作斗争的历史

失效分析、改进提高、再失效分析研究、再提高发展,如此往复循环、螺旋上升、发展飞跃,就是人类科学技术发展历史,乃至于社会发展历史的全过程,因此,广义地说,安全科学与工程的发展史、人类的科学技术发展史、社会发展史就是与广义“失效”不断作斗争,变失效(失败)为安全(成功)的历史。

应进一步强化对失效分析预测预防的研究和应用

当今,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高科技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和国防科技发展的主要关键和依托,而高科技的发展也依赖于高科技发展中的失效分析预测和预防,因此,高科技的发展更需要失效分析预测预防技术的进一步强化,并将“大型机械装备重大事故的失效分析预测预防”的关键技术研究列入“十一五”计划和中长期公共安全科技发展规划中。

结束语

鉴于安全的内涵及其外延不断的深化和扩大,安全的概念成为一个动态的、发展的、带有关键性、全局性、长期性和战略性的问题。安全应与资源、人口和环境一样应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篇10

一事物的出现,人们必然要从性质上对该事故作出判断,从而能更好地对该事物进行认识和处理。同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沟通越密切,人们出行也就越发频繁,代步工具也越来越快捷、先进。因而在出行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交通问题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深思。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的涵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定义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最详尽、最权威的莫过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该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上述定义不难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须是事件,而不是行为。换句话说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为导致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单纯的事件。

(二)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三)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此处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四)必须有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具备等情形。

(五)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按照“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划分主谓宾结构可以得出危害结果是由车辆造成的。此处的造成,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将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属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机动车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上,则为间接造成。

(六)必须是基于过错或意外。

二、《道交法》对交通事故定义的不足

《道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可谓进一步详尽,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将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是否属于语法错误。

车辆是物体,本身没有意识,不可能存在过错或过失;车辆本身不能运动,并不能单纯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将交通事故的主体认为是 “车辆”本身,属于语法错误。将“车辆”理解为“驾驶车辆”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更为准确。并且,此处的驾驶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驾驶的准备阶段、驾驶实行阶段,直至驾驶结束后车辆停止时的持续状态整个过程。换句话说,车辆只要出现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处于运动状态则无需考虑。如,违规停车引发的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体必须是车辆,即发生事故的主体必须是车与车之间、车与人之间,而将人与人之间绝对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体之外,有欠妥当。

具体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之下。没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现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说,一行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一切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人员,即既包括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还包括车辆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等等。举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与他人发生肢体擦碰,不小心将一行走的老妇碰倒在地,致死该老妇头部着地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闯红灯横穿马路,乙驾驶汽车正常行驶为了躲避甲紧急避险撞到路边灯柱,致车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上,猛然发现自己坐错了车,立即要求乙停车。乙以未到站为由不停。甲硬拉车门强行下车,结果在混乱之中导致另一乘客丙从车上挤下。乘客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讨人甲在机动车道内穿梭在车辆中进行乞讨。甲举起手中的乞讨棍往乙正常驾驶的汽车瞬间伸出,意图拦停乙驾驶的汽车后进行乞讨。乙猝不及防,在紧急避险中车辆失控致路边一行人丙死亡。乞讨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主体应当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交法》将交通事故的主体仅局限于车与车和车与人之间是不准确的。

(三)必须是因过错或意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中辨别和操作。

1、因过错的理解有歧义。

(1)因谁的过错不明。仅仅从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的定义中,容易理解为仅指车辆一方的过错或意外。这样理解,显然与现实中出现的车辆一方无过错非车辆方全部过错的情形仍然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违背。如行人进行高速路被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而撞死,此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而无需理会引发过错的对象或原由。按照事故发生的原由,过错可能是车辆驾驶人本人的过错导致的,还有可能是他方的过错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的。是不是只要发现有一方存在过错,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举例如下:

例五:某甲驾驶车搭载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二人发生争吵,妻乙愤而突然开车门跳车致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二人的吵架行为并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乙愤而开车门跳车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违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对于乙的行为甲无法遇见(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应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驾驶公共汽车搭载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车内发生抢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驾车继续前行,乘客乙慌乱中砸破车窗跳车意图逃生,结果给摔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乙为逃跑而跳车在主观上明知给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要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乙跳车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但并没有引起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侵犯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发的一系列法益受损,是歹徒实施故意犯罪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故而应当由歹徒来承担因故意犯罪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换句话说,即使乙跳车的行为引发另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作为歹徒实施故意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处罚。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七: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抢夺,在抢夺行人乙的皮包时因乙不放手将其拖倒并拖行数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为牵连关系。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睡觉,因为车窗封闭时间过长缺氧而导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甲将车停在路边,可能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违规停车)。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当。甲操作不当的行为(即关车窗)并没有违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识性错误。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由此可见,过错的引发对象和原由,对于某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处的过错或意外的概念和内涵不清楚。

(1)过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故意或过失。此处的过错是仅指故意或过失还是既包括过意或过失呢,存在疑问。

故意,名词解释为存心,有意识地,即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见,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针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并不是仅仅针对行为本身。同理,过失犯罪是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却轻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见,在犯罪领域内研究的主观心态,都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单纯考虑行为人对某行为的心态。

可见,单纯考虑过错是否包括故意或过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必须结合行为和危害结果予以考虑才有意义。

(2)过意或过失,是指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还是指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存在疑问。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九:行为人明知道闯红灯是违法《道交法》还闯红灯,可见行为人针对违法行为而言在主观上是故意,但是行为人对闯红灯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能预见但是却轻信能避免,因而对危害后果又是过失心理。例十:行为人没有看清楚错把红灯当绿灯致使客观上闯了红灯,此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闯了红灯之后导致与其他正常驶入路口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因而对危害后果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可见,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则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危害后果。否则,即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处的意外是仅指不可抗力还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例十一: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发地震,导致汽车翻车,致使车上多人重伤和死亡。整个案件中,某甲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出现了暴乱事件,致使某甲的车辆被暴乱者砸坏挡风玻璃,某甲惊吓过度车辆失控,致多名群众重伤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有预见的义务,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例十三: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忽然从山上滚下来一个大石头,正好砸在汽车上造成车辆毁损,多人死亡和受伤。整个案件中,某甲虽然有预见的义务,但是按照当时的条件,某甲无法预见到路边山上会有大石头滚下,因面属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驾驶车辆搭载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乙认为某甲绕远路,甲辩称是抄近路。乙见甲行驶的道路较为偏僻,在要求甲改变行驶路线未果的情况下误认为甲会对自己实施不法行为而瞬间开车门跳车致使双腿断裂鉴定为重伤。乙假想防卫。按照当时的环境、条件,甲对乙的跳车行为不能遇见,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论认为交通事故的意外仅指自然灾害。如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由刘建军主编的《新编交通事故处理实用手册》一书第一章第一节第一问“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认为“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于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为代表。既然自然灾害能成为交通事故。同样,意外事件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二者都属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都是因为客观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将交通事故的意外仅理解为自然灾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准确定义

基于交通事故定义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笔者认为应当对交通事故定义进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为人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或者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因为意外,在道路上,过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须是事故。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可见,交通事故是多种事故中的一种具体现象。因此,认为交通事故属于事故更为准确、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层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须是对公共安全有威胁,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此种威胁,只要客观上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驾驶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甲的这一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甲只是轻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驾驶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车行驶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识到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挡了视线,因雨刮器故障无法保持良好视线。情急之下甲紧急停车,导致跟随甲的乙车追尾致乙车车上三人死亡。此案属于交通事故。

2、此处的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行为人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也会产生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在主观上就是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但并不能说某甲就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虽系酒后驾车,但是甲是基于对本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驾驶机动车未看清楚路牌导致进行某单行路段,与乙正常驾驶的来车发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为系过失,其过失行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对于危害结果,行为人甲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根据普特条款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此处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结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该危害行为发生前可能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在结果上完全可能出现只对特定人和财物造成了损害。但这并不妨碍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路上,由于车速过快撞在了路边的灯柱上造成自己重伤。本案虽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威胁,只是结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这并不影响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于不影响到交通运输,当然不属于交通事故。

篇11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公共安全事件频发,如2008年年末发生在深圳龙岗舞王歌厅的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性死亡40余人;2011年9月,上海地铁追尾,造成271人受伤;2012年8月,哈尔滨市三环路高架桥洪湖路上桥匝道处钢混叠合梁侧滑,4辆货车侧翻,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这些事故无一不是血的教训,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都造成了极大的打击。然而,这些事故往往由于事故责任不清,事故证据难以收集,导致受害者求救无门。针对这些情况,我国有必要完善公众责任保险,以避免这些因公共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公众责任保险概述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在作为附加险承保的时候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论界,通常将公众责任保险定义为:被保险人因其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他人(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以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①

公众责任保险可适用于旅游景区、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场所。形式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餐饮业综合保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景区责任险等。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特点

1.公众责任保险中的受害方范围广泛。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一般限于固定区域,处于此固定区域中的受害方可能是任何法人或个人,即其受害人并不局限于某一群体,其范围非常广泛。

2.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固定。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一般只限于被保险人的固定场所,即保险人只对该固定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且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对该固定场所范围外的活动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除外不保。

3.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独立。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均采取完全独立的方式承保,即每一笔业务都有独立的保险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4.公众责任保险的业务相对复杂。公众责任保险包括综合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内容,其内容较多,且各保险业务收费方式,利率浮动,评判标准不同,造成公众责任保险的业务相对复杂,需要保险人精心设计来满足市场需求。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

1.有利于转嫁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险与公共安全相关,而公共安全具有其特殊性。一旦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往往会造成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这些损失需要公共场所的商家来"埋单",而一旦损失过大,其责任人无法承担,那么该损失就需要政府或受害者自身承担,其结果会造成政府成为无辜的牺牲者,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同时受害者也不一定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公众责任保险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它可以转移公共场所商家的事故风险,使一旦发生事故,商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可以将政府从"不情愿的埋单者"这一角色中解救出来,使其可以更好地为大众服务。

2.有利于确保公众利益。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公众作为受害者,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但多数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却求救无门,无法得到补偿。究其原因:一是商家缺乏风险意识,并未众责任险;二是责任巨大,商家承担不起,商家之间,或商家与政府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承担责任,最后导致事故不了了之,受害人只能自担苦果。而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其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因此,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保证民事赔偿责任得以兑现,确保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足够补偿。

3.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共安全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这些损失不能得到很好的补充,那么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及社会生活的稳定造成巨大的打击。公众责任保险不是一种消极的损害赔偿风险转嫁机制,而是一种积极的损害赔偿防治社会化监督保障机制。因此,公众责任保险不仅能够在损失发生时进行赔偿,保障社会经济的顺利运行,保障社会生活的稳定,而且能够起到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为社会安定团结发挥自己的作用。

4.有利于预防和控制隐患。保险公司在承保公众责任保险前会采取防灾防损工作及核保时采取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投保人同样为了减轻保费而进行安全防护措施,这在客观上使公转安全中的隐患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

综上,公众责任保险对我国的经济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完善我国公众责任保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

二、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频发的公共安全事故凸显了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缺位"。目前我国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其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公众责任险投保率低与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但由于宣传不到位,经济条件有限等种种原因,这一险种的发展却很不到位。迄今,我国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市场所占的比重不到4%,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0.03%左右,分别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3和1/10。而我国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除极个别单位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外,90%以上的经营者并未重视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大众认知度不高,经营者、所有者风险意识不强,造成了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率低;而公众责任保险保费低,赔偿额高,造成了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因此,多种原因造成了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缓慢。

21世纪初,我国公众场所火灾频发,给经济、社会及个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积极推进火灾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有步骤地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重点推广对象。于是,在一些城市,如上海、甘肃等地开始进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②至2012年,我国在上海、甘肃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已有成效,甘肃新农合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及附加无责事故救助责任险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开展。山东省、江西省、浙江省、重庆市等省市都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上事例说明我国正逐渐重视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尤其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望在全国各地得到推广。

尽管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目前发展缓慢,但随着法制的健全,政府的支持,保险公司的积极运作,投保人的逐渐重视,其将来必能得到较快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公众责任保险

(一)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协助

首先,建议各地政府联合各个部门,出台政策,推行公众责任保险。各地保险公司随之推出合适的保险类型,大力宣传推广。同时可以将公共场所的商家是否众责任保险列为检验商家经营状况的一项标准。

其次,当全面推广完成时,逐步向其他公共行业拓展,实现由强制承保向主动办理递进。通过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配合、保险公司大力推进的联动模式,顺利形成一条公众责任安全保险的有益推广途径。

(二)立法强制推广

当前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和保险风险意识并不健全,仅仅依靠市场力量来发展公众责任保险还远远不够,而公众责任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涉及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就需要立法强制手段来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新修订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强制投保,这样有利于扩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加强公众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认识,并正确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国完善公众责任保险也可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的规定,通过立法,使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只有切实发展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才能有效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第三人的利益。

此外,在立法强制推广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积极配合,不仅要提供令人满意的产品及服务,而且要在公平、自由的前提下尽量为投保人多考虑,不仅要认真履行自身义务,而且在出险后,尽快做到理赔,使公众安全责任险能得到大众的信赖和赞扬。

(三)深入宣传,强化保险风险意识

虽然由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协助,立法强制,但是深入宣传,引入公众责任保险概念还是十分重要的。

《北京公共安全意识调查研究》说明,目前,我国公众安全意识整体水平不够,对于对自身所处环境潜在的风险有所忽视,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这说明我国公众公共安全意识有待于提高,对于风险的认识还有待于加深。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总体意识较差,这这也反映出当前开展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在农村、城镇地区宣传力度还很不够,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不能适应全体公众的需要,导致部分公众认为安全教育没意思。③

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及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针对以上情况要积极开展宣传攻势,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知识、设立典型保险案例,积极宣传公众责任保险对补偿公众损失、合理分配事故风险、稳定社会的巨大意义,引导公共场所商家及业主主动参与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加强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培养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责任风险意识和责任保险意识,努力开创推广公众责任保险的良好进程。此外,尤其应注重对农村居民及基层负责人的风险意识的培养,努力让广大农村居民认识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并努力扩大公众责任保险在农村的保险范围。这样,农村和城镇都宣传到位,才能真正实现公众责任保险的价值。

在深入宣传的同时,还应注意针对广大群众,不能较多使用保险专业术语,应尽量贴合生活,使宣传浅显易懂,并且宣传时应注意收集反馈信息,及时解答大众的疑问,使公众责任险真正走入民间。

(四)联系实际,创新产品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实行"低保费,广覆盖,高赔偿"的方式推广,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其主要原因虽然是商家的投保意识较差、消费者维权的意识不强以及我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的法律不够完善等,但也与保险公司不能推出合乎公众生活需求的保险产品有关。

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大力度研究,在政府主导,立法支持的背景下,努力创新,更多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保险公司要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开发保险新产品,就必须以大众需求为本,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场所、不同地域、不同人群的需要,开发不同的产品,如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场所公众责任险,虽然都是公众责任险,但其投保目的不同,因此保险合同也不同。创新产品就应注意以需求为导向,重点开发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此外,创新产品的同时也应注意形成产品链,通过市场推广,不断深入发展,得到大众的认同。在产品的推广过程中,同样应注意创新服务,不仅要在原来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升级,使保险相对人获得更好的享受,而且要拓展更多的服务方式,如网上快速理赔等等。

只有不断创新,不断进取,才能使公众责任保险不断发展,不断壮大,成长为成熟优质的险种,为公众,为社会服务。

(五)吸取试点经验,逐步推广全国

我国可以在初期选择一些城市作为试点,强制推广公众责任保险,推广期间不断关注这些城市的推广进度与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及经验教训(可参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推广方法)。一段时间后,可以组织这些城市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吸取各城市的推广经验,避免期间"摸石头过河"出现的错误,最后总结提炼并提出优秀的推广方案。接着,可以再第二批试点城市中试验该推广方案,观察该方案的效果及成就,然后在总结该方案成功的地方,改善该方案效果不理想的地方,通过不断完善该方案,得到最理想的推广方方法。此后,可以进行全国各省市的大范围推广,并在此过程中注意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的经济、文化、民俗等条件,创造性地,灵活地进行推广和。在此阶段,需要不停地注意各地推广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并不断完善工众责任保险的业务,力求满足消费者的各种需求,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

综上,我国公共安全事故频发,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缓慢,欲完善公众责任保险,保护公共安全,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逐步,逐级开展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保障保险相对人利益的美好目标。

注释:

篇1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但由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都罗列出来,所以刑法在明确列举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了概括性的规定,称之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理论上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刑法将这种以交通肇事为方式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单独列出来,定位交通肇事罪。

    从上述两个定义可以看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构成的主要方面。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结合李启铭案,笔者作出如下判断:

    一、对发生交通事故一死一伤的结果,李启铭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中,李启铭酒后驾车,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在造成被害人伤害后,不停车救助被害人,而是仓惶逃离,其行为确实可恨。首先我们分析下李启铭的主观心理,李启铭开车到学校的目的是去接送女友,主观上没有驾车撞人的直接故意,因此我们可以很好的排除李启铭有直接犯罪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李启铭是否构成间接故意呢?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李启铭喝酒驾车,其应该预见到其醉酒的行为可能导致对其驾驶不利,其在主观意识完全清晰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选择醉酒或者不醉酒,而其选择了醉酒,因此其有放任醉酒的主观心理,但是不能因此就判定其有放任醉酒后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故意,因为放任醉酒和放任发上交通事故者在行为人主观心理上有个质的跨热,说行为人酒后驾驶有放任发生交通事故的故意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我国交通事故案的客观情况,酒后驾驶是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常态,绝大部门案子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都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也就是说我们通常合理理解是,行为人醉酒确实是故意,有放任的意思,但是醉酒后其还开车,并不能当然推断其有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故意,根据理性人合理判断,我们认为醉酒后驾车的人,其主观意愿是不愿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之所以酒后仍驾车,是因为其过于自信,过于自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醉酒的人开车时因为其过于自信,自认为醉酒后对其驾驶行为影响不大,不至于发生交通事故,而正好发生了这种交通事故,因此我们普遍的观点是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应该是过于自信。因此我们这种认识也同样适用于李启铭案,认定其对交通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其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最高法新闻稿规定的情形,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稿》中提到: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该稿的本意是对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然冲撞开车,再次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已经发生了变化,行为人在开始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观上属于过失。但发生交通该事故后,行为人仍然冲撞,产生次生危害,造成伤亡,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已经发生了改变,由过失变成放任。行为人采取冲撞,不惜造成他人伤亡的方式逃离,行为人此时已经很清楚自己的行为一定会或者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行为人此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表明主观心态已经成为故意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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