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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由于二元金融结构的影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临着比城市金融更复杂的局面。当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承受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还将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源短缺,农村金额贫困的巨大挑战,对此,必须重视对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各项建设,保障农村金融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尚未形成成熟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业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对农村民间融资未采取法制化、规范化的引导,对高利贷只是依照传统社会公德来约束。而且从现行金融监管法律的整体结构上看,规章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另外,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欠缺公平竞争的监管理念
制度不仅要有效率地配置权利资源,还应该公平地配置权利资源,实现各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平等保护。缺乏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不是现代金融市场,背离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制不是现代法治所提倡的制度安排。当前的监管法律制度,体现着对民间资本,非公有制行业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是社会资本的不同形式,应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促进并体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是为了保护个别市场主体的特殊利益,尤其不应成为国有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谋取垄断利益或政府部门实现部门利益的工具。
(三)忽视农村地区居民的金融权利
在很长的时间内,我国的整个金融法律制度将金融问题视为经济发展的问题,视为资源配置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中对民生保障问题考虑不够,甚至为了金融的稳定而牺牲了公民自由融资的权利诉求。虽然国家和政府早已认识到这一点,采取小额贷款、允许设立村镇银行、借贷公司以及支农资金支持等措施加大农村资金的供给,但这些基本上都是具体手段层面的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理念并未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形成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总量不足,金融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大量的农村资本外流,进一步削弱了农村金融供给能力。也导致了弱势群体的金融资源获取不足,特别是对微型企业和农户的金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导致了农村地区没有真正建立起能够针对不同客户、不同需求层次,提供差异性金融服务的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落后的监管理念的制约
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驱动力,适度的金融自由是金融活动的重要推动力,应当成为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在适度自由的价值目标下,金融市场才能形成多层次良性互动的结构,才具有可持续性。一直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限制竞争、保障安全为指导思想,以直接控制资金价格、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为手段,虽然比较好地维护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但是也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化与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严重损害了我国农村金融效率,扭曲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和国际竞争,这种以牺牲效率和竞争力为代价而换取的安全与稳定将是无法持久的。
(二)农村金融市场情况复杂
按照“金融抑制”理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制度和经济发展存在“金融抑制―资本短缺―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我国农村的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导致农户与农户间差异很大,对资金也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不同需求,因而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愿望异常困难。这使中国农村金融监管问题不仅相对于发达国家,即便是相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明显表现出资金运行流程更复杂,绩效更不容易显现,缺陷更容易放大,实现监管法制化的任务更艰巨的根本原因。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具有收入不确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的产业特性。农民是弱势群体,多数属于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金融监管法制问题关乎“三农”的发展,情况极为复杂。我们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高度关注农村金融问题,不断扩大农村金融的发展空间,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促进农村金融业的良性运行。因此,如何确保农村资金从有限的供给渠道和组织网络流向数以亿计的农户家庭,并实现供需平衡,始终是富有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性的议题。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当局进行依法监管的前提条件,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促进我们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农村居民金融服务的提升,我国应该顺应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农村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首先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其次要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民间地下金融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农村金融创新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要顺应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安全和农村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体现公平保护的理念
金融监管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而金融业的安全并不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也不是金融业存在和发展的终极目标。从这样的角度讲,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应当是满足金融业繁荣发展的需要,并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社会福利。由于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比较特殊,农村金融不属于完全的商业金融范畴,农村现代金融制度应当以促进广大农村居民公平获得发展机会和结果为主要目标。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存在权和发展权是一切法律必须坚持的基本价值追求。金融的本质是为民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资金融通,保障民生。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及利益开始多元化,众多公民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资金成为许多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尤其在广大农村,融资事实上已经成为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融资权利成为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学者们的研究证明,获得贷款的能力虽然不是农户增加收入的决定性因素,但在许多情况下,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性投入,是农户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的必要条件。尤其在不发达地区,农村的民间借贷具有明显的居民互质和功能。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明显不均衡和不合理的背景下,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户获得融资特别困难,农户和农村工商业者的资金需求从来就未得到过满足,民间借贷因而具有了更为突出的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讲,监管制度严格限制甚至禁止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惩罚私自放贷者,事实上压制了农村资金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排除了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机会。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监管制度的本质应当是为广大公民融资提供安全保障,而不能简单地排斥或压制资金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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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61-02
一、中国村镇银行产生的历史渊源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农村已基本构筑了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局面。为了更好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2006年、2007年银监局分别《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放宽了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推动了小额贷款试点,村镇银行开始出现并得到一定发展。
作为独立法人的村镇银行,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其市场化、商业化、可持续的目标明确,不存在须承担政策性业务的负担,信贷措施灵活、决策快,是真正“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在经营范围方面,村镇银行的功能相当齐全。村镇银行可以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在转型时期,为了更好地进行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村镇银行的存在是十分必须的。
二、中国村镇银行发展现状与其制约因素
转型时期,中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迅速,截至2009 年末,中国共有172 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48 家,贷款公司8家和农村资金互助社16 家。已开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69 亿元,贷款余额181 亿元,其中,农户贷款5.1 万户、65.5 亿元,小企业贷款0.5 万户、91.2 亿元,分别占其贷款余额的36.2%和50.4%。另外,根据银监会的工作安排,从2009 ―2011年底,新批设立99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因而,应该来说,现阶段中国村镇银行发展迅速,在较大程度上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然其效果并不尽人意,存在两大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 农村金融市场不够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不到位
1.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够完善,无法适应监管和发展的需求。目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仍处于发展时期,农村金融市场集中度较高,金融监管体系虽然有了一定成效,但是其制度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对农村村镇银行的发展缺乏明确方向。同时,当下的监管部门兼顾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也导致了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很难兼顾双方面的利益。再者,基于农村分布面广的实际,相关人员与金融监管力度有限,难以适应复杂的监管要求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
2.国家扶持和优惠政策不到位。资金的趋利性与农业投入期限长却回报低的现实矛盾一直都有存在着,在没有足够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信贷资金是不会背离市场规律,自行投放到农村去支持的。国家在金融上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而且相关的扶持政策也仅限于农村信用社及一些正规的金融组织,其优惠幅度也十分有限,使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积极性不高,同时也动力不足。
(二)村镇银行自身的营运面临难题,经营风险防控能力较弱
1.业务范围不受限制,特色产品不突出。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是一级法人机构。村镇银行有一般的存贷业务,同时也开展多种中间业务。如作为中国第一家挂牌成立的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所开发的众多金融产品与普通商业银行的没有多大区别,在特殊产品的开发上显得缺乏,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市场的需求。
2.小额信贷效果显著,但无法完全填补农村信用贷款供给的空白地带。村镇银行有着明确的市场地位,贴近农村金融需求实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但是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上限制了其客户群体,无法真正为所有农村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支持。
3.切合地方需求实际,但业务开展面临难题。于2008年1月18日成立的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是新疆第一家国开村镇银行,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的产生解决了新疆金融资源供需矛盾,适应新疆广阔的自己需求市场,遏制了进入资源逆向流动。但是基于新疆分布广阔的地理条件,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的业务开展面临人员不足、业务无法全面铺开的难题,再加上缺乏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其发展。
4.业务全面铺开,但信用基础薄弱,资金来源有限。相对于其他村镇银行的发展,由福建石狮农村合作银行独资组建的福建建瓯石狮村镇银行就比较熟悉,福建建瓯石狮村镇银行业务全面铺开,涉及范围比较广,比如信贷范围上就涉及农产品收购、林木种植、饲养业、中小企业等多领域,但是由于是新面孔,其信用基础薄弱,无法让广大农户及时接受,在资金上一直存在居民储蓄少,定期存款少;对公存款多,活期存款多的特点,负债结构具极大的不稳定性,很大程度地限制了自身发展。
5.村镇银行面临的风险难以控制。村镇银行进入农村市场,面临的风险非常之多。其中明显的就是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农业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很大,农村地区信息不及时,许多农民对市场缺乏必要的了解,缺乏引导,将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归还。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生产经营面临的极高的市场风险是农户小额信贷形成呆坏账最主要的原因。这将进一步使其面临经营的高风险。
三、转型时期中国村镇银行发展模式的再塑造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农村金融机构也需要创新机制适应发展,最终形成现代农村金融的制度体系,农村经济才能得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转型时期,中国村镇银行要做到可持续发展,必须对其现有的模式进行再塑造。
(一)外部上优化村镇银行的经营环境
1.将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分离,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转型时期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应有一个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将市场准入机制进一步完善,真正对民间资本开放,真正解决可能出现的垄断局面。另外,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可以实现报备核准制,尽量降低时间和资金成本,审核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审核标准不应区别对待。当下的监管部门兼顾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也导致了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很难兼顾双方面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现象,必须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将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分离开,各自进行有效运营。将各自职责进行明确,真正做到明确发生什么问题找哪个部门。
2.降低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完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制。基于农村覆盖面广的现状,许多农村金融机构在乡镇及以下的网点基本难以实现比较好的盈利目标,政府应当适当给予资金投入以及政策扶持,比如可以适当调节优惠利率,适当增加补助,降低运营成本,也可以设置较为完善的奖励机制进行激励。同时健全农业保险的发展,降低村镇银行系统性风险。更好的引导其为转型时期的农村金融的发展服务。当然,要实现转型时期农村村镇银行创新发展,必须要有观念的转变和制度上的创新,解决其风险控制问题。
(二)内部上完善自身的经营发展
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自身的认知度。村镇银行要想取得更好的发展,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定位,即服务于农村一切发展需要,这意味着其服务对象是农村的全部,而非一部分人。其次要让自己被农民所认可,这就要求村镇银行必须要深入农民,去了解他们的实际需要,去融入他们,然后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让自身被了解,提高自身的认知度,从而才能让自己的产品更好的被接受。
2.根据实际设置多元化的创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是一个企业发展的灵魂,对于村镇银行的发展也一样。所以村镇银行在自身重视农村关于农业方面的信贷的同时,也要符合农村中小企业、小型家庭作坊、个人自主创业等融资需要,设置多元化的创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实行更为合理的信贷制度,比如,一般我们说到“信贷”问题,相联系的是抵押、担保,首先想到的就是农村土地抵押问题。但是中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是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实践中,都不宜实行农民承包地的抵押制度,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改为农民承包地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抵押制度等,进行各种担保产品、担保方式的创新。
3.优化内部岗位以及人员配置。在现行股本设置模式下,村镇银行人员管理主要受制于主发起行,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岗位设置少且兼岗较多的问题。但村镇银行有其特殊性,村镇银行作为一级法人,与分支机构管理存在本质区别,既要与当地政府各部门沟通协调,还要拓展市场,从业人员承担着市场开拓和风险管理的双重职责,这就对村镇银行内部的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有更高的要求。
4.以差别化监管为原则,制定合理的监管框架。村镇银行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使得在其自身的监管上存在一定缺陷,这就要求以差别化监管为原则,制定合理的监管框架。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手段,对客户信息实行实时有效的监管。同时完善管理层的监管模式,解决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臃肿,经营决策效率较低的缺点,降低在经营及风险管理上对主发起行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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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结构包括农村金融资产结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农村金融机构结构、农村金融产权结构、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等诸多要素。农村金融结构是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农村金融总量控制的基础,也是保证农村金融主体正常活动的条件,可以说,农村金融发展的核心就是农村金融结构的发展与优化。通过农村金融结构的优化,可以增强农村金融的功能,提高农村金融体系和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可以增强农村金融发展的稳定性,分散农村金融风险,有效传导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一、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分析
(一) 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资重点从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有农村不断转移到城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我国农村主要设置的政策性银行,其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经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及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极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相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农村信用社通常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 “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及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证较高的效率,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参与竞争及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金融机构恰恰缺乏这三个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种类比较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及外在压力的缺乏导致我国农村金融结构整体上处在低效率运行状况。
(三)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征。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一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和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大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服务“三农”为主,资金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四) 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无专门的管理机构,只在严重风险出现时才给予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凭借道德伦理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状况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讲,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其监管却比较滞后。
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建议
(一) 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且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了弥补金融结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与损失,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但我国农村金融结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并未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除了加重了农村金融结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竞争活力,且阻碍了金融结构的健康发展。针对农村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大、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少、还款能力差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二) 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突破过去产权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主体,首先应从其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适合当代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将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当作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经融结构是服务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体,其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及金融结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了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并发展成分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结构。在市场定位活动中,农村金融节诶狗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此外,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结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色,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
(四)建立以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新体系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及监管体系建设是我国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中农村金融监管更加薄弱。我国要建议以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的交流协同,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在有关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部门信息方面各自具有的优势,通过交流以便利决策,在金融危机处理与金融风险化解方面采取协调行动,将已发生的损失及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现代经济发展规律表明,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战略目标,离不开农村金融提供的资金支持。而制度健全、功能完整的农村金融结构是实现农村金融支农的有力保证。我国要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使农村金融结构不断得到充实与优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系统论;农村金融系统;农村金融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有鉴于此,笔者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将农村金融改革置于国家整体宏观经济系统和农村经济系统之中,对农村金融改革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思路。
二、农村金融是一个系统
宏观经济可以看作一个系统,农村经济可以看作是宏观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农村金融可以看作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宏观经济系统的二级子系统)。
1、农村金融是两个子系统的交集
在宏观经济系统中,农村金融处于农村经济子系统与金融子系统的交集之中。
2、农村金融本身是一个独立的系统
农村金融系统,按照不同的层次划分,包括宏观层次的金融监管系统、中观层次的金融机构系统以及微观层次的金融需求主体系统,其中,宏观层次的金融监管系统和中观层次的金融机构系统构成农村金融的供给系统,金融机构系统是农村金融系统的主体。
三、农村金融系统特性及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现状
1、农村金融系统特性
(1)农村金融系统的整体性与相关性。整体性是农村金融系统的首要特征,要充分注意农村金融系统各组成部分或各层次的协调和连接。同时,农村金融系统中的各部分的特性和行为具有相关性。这种相关性确定了农村金融系统的性质和形态。
(2)农村金融系统的环境适应性与动态性。各种环境要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农村金融系统特性的改变。为了保持和恢复农村金融系统原有特性,农村金融系统必须具有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为此,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农村金融系统,随着环境的变化,需要在变化了的新的环境下找到新的均衡,具有动态性。
2、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现状
(1)农村金融改革缺乏整体构想,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推进性被忽视。 就现有的农村金融系统而言,首先由于在整体性上存在结构与功能的不对称,其次由于各组成“部件集”之间的相关性没有得到协调,因此导致农村金融系统的功能无法很好的发挥。
(2)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严重的脱节。 经济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展开的,然而金融改革首先在城市进行,这就必然造成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
(3)改革的推动者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没有协调。监管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金融机构本身创新的动力和创新的主动精神缺乏。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
(4)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之间不协调,农村金融改革与环境的适应性被忽视。 农村金融产业具有较强的扩散效应(图3-1),并通过这些效应对农村经济各构成要素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由此形成了农村金融产业发展与农村发展的关联性。
就现阶段的中国农村政策金融的功能设定而言,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功能设定具有同质性,而实际上,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政策金融需求是不一致的。
3、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缺陷
(1)农户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单元,造成了农村金融供需间的不平衡。其一,中国农户数量巨大。其二,中国农户平均经营规模微小。其三,中国经济的区域特征十分明显。这些使中国农村金融问题表现出资金运行流程更复杂,绩效更不容易显现,缺陷更容易放大,是实现制度创新的任务更艰巨的根本原因。
(2)政策性银行难以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业务功能单—地退化成“粮食银行”,政策性金融功能明显不足。
(3)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功能趋于弱化。近几年,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大收缩了在农村的金融业务,致使大部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单一化、农村金融市场垄断化趋势日益明显。基层金融机构网点不足造成农村资金严重外流。
(4)农村信用社改革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相对于农户的信贷需求而言,这几年农村信用社的供需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这主要表现在四方面:农村信用社运行仍然享受政府的隐形担保;所谓民主管理形同虚设;服务内容、方式和手段不适应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于自身财务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农村信用社商业化倾向严重。
四、中国农村金融系统改革的路径选择
进行农村金融系统的改革与研究,应该从系统的整体性、相关性、环境适应性以及动态性等特征来展开。这就要求将农村金融监管机制、供给机制、需求机制等联系起来放入一个大系统中进行分析和综合研究。
1、农村金融改革要适应需求主体的地域性和层次性特征
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边远地区,应选择“供给领先”模式发展这些地区的农村金融。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走“需求追随”模式发展道路。而在中部农产品主产区,需要从区域发展的比较优势出发,有选择地发展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以满足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多层次的资金需求。
2、合理界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边界
我们要合理界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边界,将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划归农业发展银行,包括其承担的农业开发性贷款等政策性较强的贷款,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其从单纯的“粮食银行”转变为综合型政策性银行。
3、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和农村金融事业的协调发展
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应该探索建立多元化金融组织机构网络。此外,包括农村信托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企业财务与家庭理财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或非金融组织和团体都应得到适度的发展。
4、整合县域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并将其培育成一个多元化的金融市场
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逐步向农村商业银行方向过渡。中西部地区可以继续发展和完善信用合作制,在吸收新增民间资本充实资本金的情况下,向规范化信用合作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的方向发展,或实行股份合作制。
(1)加快培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培育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要逐步放松利率管制。要特别注意研究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问题,促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法化。推动农村资金拆借市场的发育,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提供便利。鼓励金融创新、产品创新。
(2)给农村大量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
非正规金融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资本效率,尤其是在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对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作用也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