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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时期 企业增值税 税收筹划 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包括两个方面:广义税收筹划和狭义税收筹划。广义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能够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运用专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身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科学、周密的安排,从而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而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筹划也是希望通过合理规划来实现少缴税或涉税零风险,当然这种广义税收筹划的大前提是企业能够合法纳税。一般进行广义税收筹划的方法有:采用合法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合理廉价的方法进行税负转嫁筹划等。狭义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以采纳政府税收导向为前提,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基本要求,通过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投资和资金分配进行合理、科学、全面的规划和安排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达到最高盈利的财务管理效果。当然,这种税收筹划也必须在税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很多, 现仅就纳税人身份筹划法、销项税额筹划法、进项税额筹划法、资金时间价值筹划法、集中与分散经营筹划法等几个方面分析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筹划法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 为纳税人身份筹划法提供了空间与可能性。税法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有两个, 即销售额标准和核算标准。当企业的销售额超过规定的标准时, 就可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 若会计核算健全则可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 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在未达到销售额标准时可以进行合理的选择, 在达到销售额标准时也可通过企业的拆分等方式来进行身份的选择。
由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因此, 一般认为, 如果企业有持续的均衡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则确定为一般纳税人比较节税, 反之, 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更节税。另外, 在当前学术界提出的多个具体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 其中, 应纳税额无差别点法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筹划方法。应纳税额无差别点法, 也称税负无差别点法。它是指在计算了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的那一点之后, 再确定应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的一种筹划方法。其表达方式有二, 一是税负无差别点的增值率, 二是税负无差别点的含税购货额对含税销售额比率。现按第一种表达方式, 并以工业企业为例, 通过对两种身份纳税人增值率的计算, 寻找选择两种身份的临界值, 然后进行身份选择的筹划。所谓增值率, 是指增值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率, 而增值额为销售额与购进金额的差。设y为销售额, x为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6%, 则有:Y×X×17%=Y×6%解得, X=35.3%这就是说, 当增值率为35.3%时, 两种身份的纳税人的税负相等, 企业可任选一种纳税人身份; 当增值率大于35.3%时,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故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当增值率小于35.3%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企业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另外, 若小规模纳税人试图转换成一般纳税人, 必须同时考虑税负无差别点和转换成本的高低, 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销项税额筹划法
增值税税法规定: 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对销项税额的筹划, 关键在于合理少计销售额, 其具体做法有很多, 例如在附带包装物进行销售的情况下, 尽量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且对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 而不要让包装物作价随同货物一起销售; 在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可采取商业折扣的方式合理降低销售额; 尽量采取深加工的方式对本企业产品继续加工, 避免过早地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在纳税人因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而退还买方增值税额时, 应及时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销等。
进项税额即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额。一般进项税额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要想对进项税额进行合理筹划,企业就应当尽量扩大本期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在购进资源之初可以合理选择供货商,一般都以大规模供应商为最佳供货商。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信誉差,货物质量难以保证且难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作为纳税人的购买方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则会增加自身的进项税额,是不合算的。当然若能够找到信誉高,商品质量、价格有保证、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供货商进行合作也是可以的。一般若企业现金使用较紧张,则在纳税时也可以采取在纳税期末购进存货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方法缓解资金压力。例如,一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4月份的销项税额有170000元,进项税额102000元,则该企业应缴纳税额应为68000元。此时,若企业在月末或5月初购进了一批原材料,假设这批材料的进项税额是51000元,则企业若在4月底购进这批货物并同时取得进项发票时则只需在4月缴纳17000元的税金。尽管这种做法最终并不影响全年的缴税总额, 但确实能减少本期的应纳税额, 从而缓解目前的现金压力。
参考文献: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准。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在此背景下,对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目的及意义
所谓增值税的转型就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直接转变。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可实现国家税收公平合理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并明确:
1.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抵扣。
2.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对企业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即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5.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的规定。
第二,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第三,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进的纳税筹划
上述规定中,固定资产进项税的直接抵扣性,购进的“专用性”与“混用性”,以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差异性,客观上为固定资产购进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是否放弃抵扣进项税的筹划
放弃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多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否意味着放弃抵扣,就可以少交税款呢?
例1,方胜公司2009年1月购进设备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10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购进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净残值为零。该企业预计每年可盈利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请为该公司设计购进设备筹划方案。
筹划分析:
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
第一年增值税=100-51-40=9(万元) (不考虑当年2-12月份及第2-第5年的增值税情况,下同)
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额=100×25%×5=125(万元)
1-5年总税负=9+125=134(万元)
方案二,放弃进项税额抵扣。
第一年增值税=100-40=60(万元)
放弃进项税抵扣权,将51万元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可多提折旧=51÷5=10.2(万元),每年利润为100-10.2=89.8(万元)。
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额=89.8×25%×5=112.25(万元)
五年总税负=60+112.25=172.25(万元)
可见,放弃进项税抵扣比不放弃进项税抵扣,要多交税金
=172.25-134=38.25(万元),显然放弃购进设备进项税抵扣不划算,说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好处远远比不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
(二)采购对象的筹划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其增值税抵扣或征收的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向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固定资产时,由于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的不同,进项税抵扣的金额也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进项税抵扣要多得多。但通常情况是,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其能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要高,这时,就不能简单地以得到抵扣多少来衡量,而必须通过权衡结算方式以及现金流量后作出选择。
例2,某企业准备购进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含税价为2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不含税价为16万元,增值税率为3%,请就采购对象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进项税抵扣为20×17%=3.4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抵扣16×3%=0.48万元。有些企业一般会就此简单地认为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因为其得到抵扣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要多3.4-0.48=2.92万元。事实是否如此呢?
在采购对象均要求一次性付款提货的情况下,虽然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设备,要多交税款2.92万元(即少得抵扣),但由于其采购价格便宜4万元,现金流出量实际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要节约4-2.92=1.08万元,因此,从节约现金流出量的角度来考虑,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较好。
(三)购进时机的筹划
从2009年1月1日起,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若把进项税抵扣提前,企业当期可以少交税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推迟交纳增值税,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3,宏兴公司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09年1月,销项税额为5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30万元。2009年2月,销项税额为8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78万元。该企业计划在2009年1月或2月购买一台价值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来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两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假定2009年2月购进设备,则:
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50-30=20(万元)
2009年2月应纳增值税=80-78-50×17%=-6.5(万元)。本月不用缴纳增值税,6.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假定2009年1月购进设备,则:
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50-30-50×17%=11.5(万元)
2009年2月应纳增值税=80-78=2(万元)
可见,2009年1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8.5万元即(20-11.5),虽然方案二在2009年1月支出了58.5万元即(50+50×17%)购买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一个月,但同样也使设备提前一个月投入生产经营以获取经营利润,而且能使购买设备的当月少纳税款或不交税款,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四)“混用”设备的筹划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等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混用的设备也可以抵扣。因此对于该类固定资产的购进,只要设法让其符合“混用”规定,就可以达到抵扣的目的。
例4,某大型企业除基本生产车间外,拥有供电、供气两个辅助生产车间及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等集体福利设施。2009年3月,因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的改造需要购进锅炉一台,价值300 000元,进项税额51 0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筹划可抵扣其进项税?
筹划分析:企业购进的锅炉,如果单纯用于职工食堂和职工澡堂供热,因其属于集体福利项目,按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如果为生产车间和职工食堂、职工澡堂共用,则符合法规中有关设备“混用”的规定,无论厂区生产经营与职工食堂、生活区各用多少,都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企业要使购进的锅炉符合抵扣规定,只要在“混用”上做文章就可以实现。由于该企业有供气车间,做到共同使用锅炉是完全可行的。
(五)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的筹划
增值税转型前,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如果用于不动产或动产的“在建工程”项目,一般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不得抵扣。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理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动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购建的厂房等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购建生产用设备等动产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对此没有明确。按照我国税法的立法原则,对税收条款采取的是正列举方法,法无明文禁止的属可行。因此,对购入的用于动产在建工程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按照税法的立法精神,应是可以抵扣的。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对此项政策运用得好可以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例如,一个新建企业,企业要建造厂房,也要购买安装生产设备。企业在自建厂房、安装设备所使用的电缆、电线等材料,如果从预算、领用、账务处理、决算各环节都做在“生产设备”上而不是“厂房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里,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做在建筑物、构筑物中,则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而不可抵扣。
四、转型后固定资产购建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增值税转型后,有关法律条文刚实行不久,企业有些特殊情况,法律可能尚未明确,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新细则及相关法规精神,特别要严格把握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准确把握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动产与不动产、专用与混用的尺度,防止纳税筹划向反向发展。
第二,因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的理解不同,对某些固定资产购建的进项税或给予抵扣或不予抵扣,这就需要企业有理、有节地据理力争,还应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协商取得共识后,进行纸质资料的备案,才能取得良好的节税效益。
总之,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规定,为纳税人增加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应认真研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以获取税收筹划利益。
关键词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税收筹划
所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是指一般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交纳增值税最少或最晚的纳税方案。具体来说,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探讨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计税销售额的税收筹划
(一)商业折扣销售和赠送销售方式
在实际生活,企业销售商品经常采用商业折扣销售。税法规定,商业折扣销售按扣除折扣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考虑的,没有考虑从实物折扣的情况。因为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然而税法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以减少应纳增值税,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赊账销售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为尽早减少商品积压和吸引更多的客户,采取赊账销售,但是他们经常在货物发出时就开具销货发票并作销售记账,这样无疑就得提前缴纳大量的增值税。税法规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考虑,企业应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这样做就延期了税款缴纳时间,同时还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为了使企业的净收益达到最大化,建议企业应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结算。这种销售方式是企业一次发货,货物的使用权一次转移给买方,以后分期收款,货物的所有权分期转移,分期确认收入。因此,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销售商品,可以节约当期的应纳增值税。因为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委托代销方式
委托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视同买断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从委托双方的利益考虑,企业应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因为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比收取手续费方式缴纳的税金要少,企业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
(四)混合销售方式和兼营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应缴纳营业税。但是,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基和税率均不同,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简单的以全缴增值税或营业税来判断哪个税种的税负更低。在销售额相等时,增值率是影响两税负的主要因素。故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来进行税收筹划。当某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增长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两税负相等;超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增值税税负较高;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增值税税负较轻。
兼营销售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1)同一税种,不同税率;(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兼营项目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导致不同情况下税负也不一样,这就为税收筹划操作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二、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有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在此之前,购进固定资产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要缴纳很多增值税。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增加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购进比例,以达到减少应缴增值税的目的。
(二)选择合理的供应商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只取得普通发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能够申请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可以抵扣3%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即使这样,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仍要少抵扣14%的进项税额。单纯从这个角度考虑,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应当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尽量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于是,在实际经营中,小规模纳税人往往提供比一般纳税人更低的价格。这样,就需要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应商。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企业应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反之,企业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除了以上的税收筹划方案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从纳税时间、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方面进行筹划。
总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有多种具体方案,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其他税种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寻求最满意方案,以达到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税收平衡点”是指纳税人在面临不同的纳税选择时,事先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计算和比较,人为地使不同的纳税方案具有相同的税收负担,从而解出一个使不同的纳税方案具有相同税负的数值,该数值即为“税收平衡点”。拿“税收平衡点”和企业真实的经营数据比较,从而得出较优的纳税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利润的目的。企业采购或销售活动所发生的运费同样可利用“税收平衡点”进行税收筹划。拥有自营车辆的企业有以下两种纳税方案。
方案一:企业内部核算运费。根据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营车辆所发生的运费,其中运输工具所耗用的油料、配件和正常的修理支出等项目,如索取专用发票,可以按17%(设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下同)的比例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假设不含税运费价格中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X,那么此时增值税的抵扣率为17%X。
方案二:企业利用自营车辆独立核算运费。如果设立隶属于本企业的运输子公司,独立核算运费,那么按规定,一方面该企业可按运费的7%扣税;另一方面,该运输子公司应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从总体上看,企业扣税与运输子公司缴纳营业税相抵后,运费的实际扣税率为7%-3%=4%。
根据“税收平衡点”原理,令方案一和方案二的税收负担相等,具有相同的扣税率,即17%X=4%,解出X=23.53%,即为运费处理中的“税收平衡点”,其具体含义是处于“税收平衡点”时,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假设企业实际发生的运费中可抵扣税的物耗比率为R,则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当R=23.53%时,两种方案下企业抵扣的税额相等,采取哪种运费处理方式对企业而言都没有什么区别;当R>23.53%时,企业应采取内部核算运费的方式,以达到多抵扣税额的目的;当R<23.53%时,企业应利用自营车辆独立核算运费的方式以多抵扣税额。对于拥有自营车辆的企业的运费处理,这一结论是十分有用的。
例如: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自营车辆采购原材料,2005年的运费100万元,据估算其运费中可扣税的物耗比率为12%。根据前面的结论,从理论上看,12%<23.53%,应采取设立运输子公司独立核算运费的方式。这样的话,该企业一方面可以计提进项税额100×7%=7万元,另一方面运输子公司要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总体而言,该企业实际可抵扣税款7-3=4万元。如果企业采取内部核算运费的方式,则该年度企业运费部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12%×17%=2.04万元。可见如果采取设立运输子公司独立核算的方式,比实行内部核算运费多抵扣4-2.04=1.96万元。
改变运费收取方式筹划企业所收取的运费
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所收取的运费,根据不同情况,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这种选择性为企业运费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将自营车辆设立为运输子公司,通过让子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使运费收入转变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从而降低税负。
物资采购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经营活动,加强采购过程的税收筹划也非常重要。否则,如果不重视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可能会出现“低价购进,高税支出”的情况。对于采购环节,企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一、采购发票
许多企业采购时为了获得一些价格让利,往往能容忍供货方不开发票的行为。我们不禁会有所疑问,采用不开发票的办法真能节省采购成本吗?先撇开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不谈,供货方的这种行为真的能为采购方节省采购成本吗?从财务角度略加分析就会知道,没有发票意味着不能进成本,就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采购方要为没有发票多负担25%的企业所得税;由于索取发票,采购方不能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因此,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索取合法的发票。财务制度对不同情况下取得采购发票做出了如下规定:
(1)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凭证入账。
(2)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如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有关联次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采购物资时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规避采购税收陷阱
采购中有许多税收陷阱。比如,在采购合同中要避免出现如下合同条款:“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支付全款,而根据合同条款采购方可能会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需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采购方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这样就不会出现不能取得发票这样的问题了。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明确具体款项的内容,税款的负担方等。例如,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通过谈判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格压低,以补偿无法取得发票带来的税收损失。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
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除了要特别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识别上多加留意外,更重要的是要了解进项税抵扣究竟有哪些规定,抵扣时容易出现哪些问题?从而帮助我们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1.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政策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按买价l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再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费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的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允许其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说的运输费用,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即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所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此处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谓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自然灾害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不再作为非正常损失。
第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上述四项涉及到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特殊情况下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1)企业停产、倒闭、破产留抵的进项税处理。国税函[1998]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初期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处理积压物资进项税转出的处理。《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认证抵扣时间的筹划
按照现行增值税抵扣时间的规定,自专用发票开具之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同样,纳税人自行开具和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均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也要从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和运输发票的抵扣时间就有了较大的、灵活的余地,从开具到认证有180日的调控余地,企业可以根据每月进项税额的比例进行筹划,合理确定认证抵扣的时间,避免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出现较大的波动,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企业的税负。
四、材料购进的安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具体应该考虑以下方面:
(1)利用商品供求关系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选择供大于求、出现过剩时进行采购。因为在所需采购物品供大于求时,采购方往往可以大幅度压低价格,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
(2)利用税制变化进行税收筹划
税制的稳定性决定了税制改革往往采取过渡的方式,过渡措施的存在为利用税制变化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来讲,及时掌握各类商品税收政策的变化,包括征税范围、税率等的变化,就可以在购货时间上做相应的筹划安排,从而使得税负减轻。
2.购进材料的涉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主要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于是,不少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为避免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出现差错,便将用于上述项目的外购材料单独设立“工程物资”、“其他材料”等科目入账,同时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仅指“用于”,也就是在领用的时候要转出进项税额,非“用于”这些方面时就无需转出。一般情况下,材料在购进和领用环节都存在一个时间差,企业往往最容易忽视这段时间差的重要性。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在购进时先行抵扣进项税额,待未来领用时再行转出,也可以实现增值税的递延缴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一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下属有医院、食堂、宾馆、浴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工会、物业管理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这些单位、部门及项目耗用的外购材料金额也是相当巨大的,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补充被领用的部分,保持一个相对平衡的余额。假设企业购买的这部分材料平均金额为1170万元,如果单独成立“材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但是,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额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虽然核算复杂了一些,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可以少缴税款,合理地递延了应缴纳的增值税款。
这里不妨算一笔账,该企业将上述单位、部门及项目的材料不间断地购进、领用,再购进、再领用,并形成一个滚动链,始终保持1170万元的余额。如此,企业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少缴纳增值税170万元、城建税11.90万元、教育费附加5.10万元。如果没有这部分税金及附加可占用,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企业需向金融机构贷。假设以贷款年利率6%计算,则节约的财务费用为:(170+11.90+5.10)×6%=11.22(万元),则企业多获得的利润为:11.22×(1-25%)=8.415(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对材料采购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可以节省税款,而且还可以节约利息支出,真是一举两得。
五、购货对象的选择
税收是进货的重要成本,从不同纳税人手中购得货物,企业所承担的税收是不一样的。作为一般纳税人,考虑到所购买的货物的扣税问题,当然应该到一般纳税人那里去采购,因为只有到一般纳税人那里去采购,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最大可能地抵扣税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事情并不都是那么凑巧,有的货物能够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选择,有的可能因为质量、采购量、距离远近等因素的制约,只能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因此,企业采购货物时应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价格、质量、何时何地何种方式付款(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案例分析]:华丰商贸城为一般纳税人,假如当月拟购进某件商品,每件进价2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22000元(不含税)。在选择进货渠道时,可作出三种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以这三种纳税人为供货对象,税收负担有什么不同呢?
方案一: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经计算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40元,当期净现金流量为2000元。
方案二: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经计算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140元,当期净现金流量为2000元。
方案三: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经计算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740元,当期净现金流量为2000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税负最轻,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次之,只能开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最重。但考虑净现金流量,作为一般纳税人,无论向一般纳税人进货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只要进价(不含税)相等,当期的净现金流量都是相等的。
六、购货运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材料要发生运费,运销产品也伴有运费。而企业的运费收支又跟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对运费进行调控时,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筹划运费中的税收。
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而购进材料的运费则可以抵扣。采购时应予以考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采购时要予以考虑。
购进材料物资等发生运费、售货方名称要求与运费发票开票方名称一致,否则,由于销售方代垫运费未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计税,而使购货方不能抵扣运费进项税。
1.运费结构与税负的关系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4%(即7%-3%)的税收收入,即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假设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
17%R=4%,则R=23.53%。
R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两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把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案例分析]:A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材料一批,内部结算运费价格为2000元,现取R之值为23.53%计算,则这笔2000元的采购运费价格中包含的物耗为:2000×23.53%=470.60(元),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70.60×17%=80(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核算时,A企业可以向该独立车辆运输单位索取运费普通发票并可抵扣7%的进项税:2000×7%=140(元)。
与此同时,该独立核算的车辆还应缴纳营业税:2000×3%=60(元)。这样,站在A企业与独立车辆总体角度看,一抵一缴后实际抵扣税只有80元。
以上说明当R=23.53%时,两种情况抵扣的税额相等(都是80元),该运费扣税平衡点是存在的。
2.自营车辆运输与外购运输的权衡
假定运输费用中的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不含税)占运费收入(含税)的比重为R,运费收入总额为y(含税),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为x,不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为d,则可抵扣的增值税为x×17%。单独成立的运输公司取得的运费收入为y,就运费收入需要缴纳3%的营业税。
自行运输方式下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y-x×117%-d-(×17%-x×17%)
成立运输公司方式下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y-x×117%-d-y×3%
求两种方式的均衡点得:
R=x/y=60.68%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当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不含税)占运费收入(含税)的比重超过60.68%的时候,可以采取自有车辆自行运输的方式;当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占运费收入的比重低于60.68%的时候,可以采取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当然对此也需要综合考虑开办运输公司会发生的各种费用。
[案例分析]: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2月21日购入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格为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3月11日,该企业和乙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协议规定该批货物出厂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采取送货制,甲企业雇佣丙运输公司的车辆运送该批货物到达乙方,另外计算运费11.7万元,到达目的地的价税及运费总价款526.5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设甲企业期初进项税额为0,本月无其他进项税额)。
方案一:由甲企业给乙企业开具运费收据
甲企业在销售时,以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74.8万元,运费11.7万元,由甲企业给乙方开具收款收据,通过其他应收款收回。
按税法规定,甲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金时,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凡随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现象。
因此甲企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440×17%+[11.7/(1+17%)]×17%=76.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
应纳增值税=76.5-68=8.5(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8.5×(7%+3%)=0.85(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8.5÷[440+11.7/(1+17%)]=1.90%
主营业务利润=440-400-0.85-[11.7/(1+17%)]×17%=37.45(万元)
方案二:由运输公司给销货方开具发票
甲企业在销售时,把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和运费11.7万元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为:[440+11.7/(1+17%)]×17%=76.5(万元);运费11.7万元由丙运输公司给甲方开具运费发票,这时按规定甲企业运费可以按7%抵扣进项税额,但税法规定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甲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440+11.7/(1+17%)]×17%=76.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8+11.7×7%=68.819(万元)
应纳增值税=76.5-68.819=7.681(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7.681×(7%+3%)=0.7681(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7.681÷(440+11.7/(1+17%))=1.71%
主营业务利润额=440+11.7/(1+17%)-400-11.7×(1-7%)-0.7681=38.3509(万元)
方案三:由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费发票
甲企业在销售时,以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74.8万元;运费11.7万元,由丙运输公司给乙方开具运费发票,甲企业把运费发票转交给乙方。但是,按税法规定必须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甲企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440×17%=74.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
应纳增值税=74.8-68=6.8(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6.8×(7%+3%)=0.68(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6.8÷440=1.55%
营业务利润额=440-400-0.68=39.32(万元)。
纳税方案效果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8.5-7.681=0.819(万元),少纳销售税金及附加0.85-0.7681=0.0819(万元),货物销售利润额增加38.3509-37.45=0.9009(万元),因此方案二优于方案一。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缴增值税7.681-6.8=0.881(万元),少纳销售税金及附加0.7681-0.68=0.0881(万元),货物销售利润额增加39.32-38.3509=0.9691(万元),方案三优于方案二。通过以上比较,方案三为最佳方案。
3.运输业务的税收筹划方法
(1)采购企业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可能会降低税负。
拥有自营车辆的采购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的R值小于23.53%时,可考虑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
[案例分析]:B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货物,根据其以往年度车辆方面抵扣进项税资料分析,其运费价格中R值只有10%,远低于扣税平衡点。假设2008年该企业共核算内部运费76万元,则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为:76×10%×17%=1.292(万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隶属于B企业的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后,该企业实际抵扣税又是多少呢?“独立”后该企业不仅可以向运输子公司索取运费普通发票计提进项税=76×7%=5.32(万元),而且还要承担“独立”汽车应纳的营业税=76×3%=2.28(万元),一抵一缴的结果,B企业实际抵扣税款3.04万元,这比原抵扣的1.292万元多抵了1.748万元。运费的内部核算价格未作任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为对外支付后对企业就能多抵扣1.748万元的税款。
(2)售货企业将收取的运费补贴转成代垫运费,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要受到售货对象的制约。对于售货方来说,只要能把收取的运费补贴改变成代垫运费,就能为自己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C厂销给D企业某产品10000件,不含税销价100元/件,价外运费10元/件,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100×17%+10000÷[10%(1+17%)]×17%=184529.91(元),若进项税额为108000元(其中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抵扣进项税8000元),则应纳税额=184529.91-108000=76529.91(元)。
如果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法人运输子公司,让该子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这笔运费补贴款,使运费补贴收入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C厂纳税情况则变为:销项税额为170000元(价外费用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不再计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因运输子公司为该厂二级独立法人,其运输收入应征营业税,运输汽车原可以抵扣的8000元进项税额已经不存在了,则应纳增值税额为70000元),运输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0×10×3%=3000(元)。这样C厂总的税收负担(含二级法人应纳营业税)为73000元,比改变前的76529.91元,降低了3529.91元。因此,站在销售方角度看,设立运输子公司是合算的。
然而,购销行为总是双方合作的结果,购货方D企业能接受C厂的行为吗?改变前,D企业从C厂购货时的进项税是184529.91元,改变后,D企业的进项税分为购货进项税170000元和支付运费计提的进项税7000元两块儿,合计起来177000元,这比改变前少抵扣了7529.91元。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无论是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还是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都必然会增加相应的转换成本,如设立运输子公司的开办费、管理费及其他公司费用等支出。当节税额大于转换成本时,进行税收筹划是合适的。
七、物资采购的结算方式
企业结算方式筹划分为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与销售结算方式筹划。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赢得时间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付款之前,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2)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销售方先垫付税款;
(4)尽可能少现金支付的比重。
以上结算方式不能涵盖所有采购结算方式,企业在与供货方协商结算方式时,既要从延迟付款的税收筹划思路出发,又要从企业自身商誉出发,不因延迟付款而影响企业形象。
八、选择委托代购方式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大量购进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由于购销渠道的限制,企业往往需要委托商业企业代购各种材料。委托代购业务,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与购销双方结算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均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但其财务核算和税收利益不同。
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购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作为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与购销双方结算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代为购进货物,不论其以什么价格购进,都与委托方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在购销过程中受托方自己要垫付资金。这种情况下,受托方赚取购销差价,按正常的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代购费用视同正常购进业务,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而言,由于第二种代购方式支付金额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第一种代购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从纳税利益的角度看,第二种代购方式优于第一种代购方式。
九、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采购的税收筹划
1.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转型会对企业投资产生正效应,使企业存在扩大设备投资的政策激励,从而对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与否。
2.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必须在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商之间做出抉择。供货商有两种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假定购进固定资产的含税价款为S,供货商若为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若供货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征收率为T2。则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和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处购进固定资产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别为:ST1/(1+T1)与ST2/(1+T2)。
(1)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T1取值1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T2取值3%时,则有:17%/(1+17%)>3%/(1+3%),则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采购能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现在处于“营改增”税制改革重要时期,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税率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项目增值税税率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制定了一定的纳税优惠政策,由此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税制改革之后,铁路运输业相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1%。国家实行“营改增”后,确实一部分企业的税负上升利润下降,纳税事项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况。对此,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法规和企业管理中的弹性因素来应对“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营改增”
(一)简述“营改增”
2010年,相关会议明确指出加快我国财务税制的改革进程,建立高效的财税体制,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形式转变,健全税收制度;2011年,十二五纲要要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形式的转变财务税收体制;当年10月国务院正式确定实行“营改增”税务的改革,由此消除重复缴税的弊端,加快社会的分工,推动科技的进步和发展。2012年1月1日,上海等地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交通运输业和少数服务业划入试点范畴。此后,试点范围逐步扩大,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正式开始实施“营改增”。
(二)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指的是针对货物销售提供给产品加工、修理劳务或者其他应税服务的单位与个人,由此完成增值税收取的税种。增值税特点显著:首先,针对货物销售进行修理劳务或应税服务过程中增加的价值额进行税收的征收;其次这一税种的主要是税款抵扣制度;再次,采取价外税额的征收,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并不含有增值税。
增值税相应的计税方法有一般和简易计两种及税法方式。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相应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额度和进项税额相比较低的情况下,相应的不足之处可转到下期进行抵扣。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算的情况下,从本质上讲,增值税主要针对企业生产各个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进行税收的征收,可以对各个环节的进项税抵抗,从而彻底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专业协作的发展。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其对应的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根据税收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也就是要想将进项额进行抵消,需要获得专业的增值税发票。现在,增值税抵扣凭证,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的款项缴纳书,税收缴款凭证、农产品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相应的抵扣凭证表示的是已经上缴完毕的税款。
(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政策对比分析
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上的改革,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降低企业税负,以减税让利的方式,放眼于长远,提高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积极性,扩大企业规模和数量,利用增加税基来提高政府税收收入。税制改革初期阶段,“营改增”为企业造成各种税负影响,严重加重的税负,但是税改政策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各种方面共同努力,各项措施协同配合,反复实践优化才能真正达到税制改革的目的。因此,企业更应该以此为契机,利用“营改增”后的有利条件,从自身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达到企业利润增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一)促进企业税负的降低
尽管“营改增”实行之初有诸多税负变化的情况,但对于本身具有多元化性质的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反而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从理论上吃透政策,转换增值税纳税身份、调整经营结构、调整定价系统、选择供应商等方法,组织好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就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实际税负。
(二)有利于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盈利水平为一项重要的财务能力衡量标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其税后利润之间存在着最为直接的联系。企业如果想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可以尽可能的降低自身的成本,提升业务收入。税收成本属于企业自身运行成本中的一种,如果企业实施更为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可以显著的节约企业成本,实现企业资金使用率的显著提升。
(三)提升企业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可以促进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管理能力的增强。一个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的三项重要因素为成本、利润和资金,企业组织税收筹划工作可以实现单项要素的合理结合,显著增强管理水平。除此之外,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工作对于内部财务人员的要求非常高,财务人员必须切实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企业财务管理者不单单需要熟悉我国现行的各项税务法律,还要吃透税制改革的深层意义,在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设计过程中提高理解政策、把握政策,运用政策的能力。
三、“营改增”下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的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所谓税收筹划主要指的是,纳税人为了合理规避或者降低自身的税负和上缴的税款,事先进行合理的规划,保障企业融资、经营等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同时也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相关事前设计和规划活动便是纳税筹划。
(二)“营改增”下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1、合理的利用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这一特点
由于2014年1月铁路企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因此利润表会出现收入减少、成本减少的情况,企业销项税额高于进项税额税款缴纳多,面对这种情况怎样纳税筹划呢?这种筹划就是在采购部门和设备部门寻找供应商的时候,必须关注是不是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资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产品出售和劳务涉及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相应的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3%,二者之间的适用税率差距较大。比如,某企业从外部购置材料所用23.4万元,面对甲、乙两个企业,分别是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该批材料当月全部出库计入成本,计算如下:
企业取得甲企业发票:计入成本23.4万元/(1+17%)=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
企业取得乙企业发票(代开专用发票):计入成本23.4万元/(1+3%)=22.7184万元,进项税额0.6816万元。
由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来说,取得甲企业的发票有利,计入成本金额小,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
2、调整定价系统
“营改增”后,如果原有的定价系统没有变化,原价格就被分为不含税价格和销项税两块,那么企业的收入会有所减少,利润下降,因此在税收筹划时,企业需适当调整价格,才能保障自身利益。
3、选择合适的增值税缴税时机
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时间节点。详细的讲,财务人员必须明确当期销项税金额,与此同时对税收工作进行科学的统筹和规划,由此可以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采购时间,可以有效的实现进项和销项税额的配比,尽最大努力消除提前纳税情况。比如,在当月月底进行确认的收入可以按照约定的形式在次月进行确认,由此可以保障企业延期纳税。与此相同,假如需要月底组织的物资采购或者设备维修工作,应当争取在本月获得增值税发票,从而可以使本月可以获得足够的进项税抵扣额,也可以使企业延期进行纳税。
4、尽可能多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
首先,应当尽可能的取得抵扣凭证。取得抵扣凭证越多,税负下降就越快,所交税款就越少,就越有利于企业真正享受税改带来的优惠。
其次,铁路运输企业应该尽量多地取得高税率的进项税抵扣凭证,如购置、租赁、维修等费用都是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铁路运输企业是以11%计算销项税,那么就会存在“低征高扣”的乘数效用,企业降低税负效果也就可见一斑了。
5、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税制改革之后,应当采取“一票控税”,假如发票管理不到位,会给企业的税负造成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很好的进行进项税抵扣,从而企业成本上升。因此企业对增值税发票应该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办法,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
6、积极学习税法知识,增强企业的税务操作能力
税制改革之前,铁路运输企业内部的财会人员很多都不了解增值税业务,增值税知识缺乏充足的认识。税制改革之后,铁路运输企业为了更好的应对“营改增”,企业财会人员必须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和综合能力,在财务实务中,必须熟练掌握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工作,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做出职业判断等,例如:福利费、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供应商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免税项目支出等均不能抵扣。因此各级财务人员仍需加强业务学习,避免产生对政策、制度的实质性内容理解不当而导致偷税、漏税风险。
四、结束语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013年我国税收收入达到109220119万元,其中国内增值税为23862121万元,占税收收入的21.85%。可见,对政府来说,增值税是取得税收收入很重要的来源;而对企业来说,增值税也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而一般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的主力军,为了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减少现金流出,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有必要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利用增值税计税依据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也就是说对企业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方面进行。
(一)利用销项税额的进行税收筹划
1.通过纳税主体的有效分离进行筹划。销项税额筹划主要考虑的是销售额,因为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率是固定的。我国增值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列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为此,企业可以通过将应税劳务、业务与产品销售业务区分开,以解决价外费用交纳增值税问题。当企业发生非应税劳务时,就应将其分离成两个纳税主体的业务,通过纳税主体的有效分离来将“价外费用”转变为其他应税劳务。
2.选择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商品折扣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有这样的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到同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税收;反之则不准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这一条款对商业销售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甲公司决定在2013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打8折,即按现价折扣20%销售,原100元的产品以80元售出;方案二,赠送购货价值20%的礼品,即购100元的产品,可获得20元礼品在不同情况下,公司税后利润(该产品原材料购进单价为20元,礼品的购进价格为4元,其他税暂不考虑):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80÷(1+17%)×17%-20÷(1+17%)×17%=8.71(元)
企业利润额=80÷(1+17%)-20÷(1+17%)=51.29(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51.29×25%=12.82(元)
税后净利润=51.29-12.82=38.47(元)
方案二:
应纳增值税=100÷(1+17%)×17%-20÷(1+17%)×17%-4÷(1+17%)×17%=11.04(元)
企业利润额=100÷(1+17%)-20÷(1+17%)-4÷(1+17%)=64.97(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64.97×25%=16.82(元)
税后净利润=64.97-16.82=48.15(元)
通过两个相比较可以看出方案2为最优方案,虽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交的多,但是税后净利润有38.47增长到48.15,增长了20.10%。实现了税后利润最大化,节省了更多的资金,使资金更多地留在企业,让企业更好地发展。
(二)利用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进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接受劳务或进货所担负的增值税额,而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1.对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商进行选择。增值税相关的法规规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税额。
2.从进货渠道进行筹划。企业进货一般是向纳税人采购,也有采用其他形式的,如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当企业主要以收购的方式获取原材料时,就需要对收购进行规划、安排。例如企业既通过收购的方式获取原材料,也通过向一般纳税人购买获取原材料,这时就可以进行增值税筹划,筹划时应将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税等考虑在内。对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企业,既可以直接收购原材料,也可以从供货单位购入原材料。由于企业自己收购物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从废旧专营单位收购更合算。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采购一批原材料,进价为2000元(含增值税),所生产的产品的售价为4800元(含增值税)。在选择采购对象时,有三种选择:
方案一,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
应纳增值税额=4800÷(1+17%)×17%-2000÷(1+17%)×17%=406.84(元)
方案二,选择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
应纳增值税额=4800÷(1+17%)×17%-2000÷(1+3%)×3%=639.39(元)
方案三,选择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
应纳增值税额=4800÷(1+17%)×17%=697.44(元)
通过案例分析不难看出,最优方案比最次方案节税41.67%。选择一般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税负最轻,选择不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时税负最重。
二、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利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从严格上讲,它是法律和政策的结合,是用于减轻特殊纳税人的税务负担的具体手段。
(一)利用优惠税率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业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等安13%低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产品,选用合适的税率,不能全部选用17%的基本税率,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利用转让产权的优惠政策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应税货物转让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免征增值税。
(三)销售旧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其他筹划方法
除了上述的税收筹划方法,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一)选择恰当购货时间的筹划
通常企业采购应以原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也往往不确定,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买方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利益,在不耽误正常生产的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的时候购货,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短时期内得到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二)延迟增值税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的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不是税款缴纳的时间,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与税款缴纳的时间是有差异的,如果有效地延迟了纳税的时间,从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就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来自于政府的无息贷款,最简单的延迟纳税方式就是直接将缴纳税款的时间延后。例如《税法》规定当纳税期限正好是节假日时纳税最终期限可以顺延,因此可以利用顺延的规定来延期纳税。除了纳税期限外,还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也能影响最终纳税期限的确定。例如增值税对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账款等结算方式下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对有些货物销售行为已经发生但还不到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企业,就可以对这些货物应缴付的税款进行延迟纳税的筹划。
总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整理思路,从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各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确保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坤,论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财经界(学术版)J,2011(10).
[2]钟一鸣,格霖纺织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浅探,知识经济J,2012(5).
国务院在2011年10月26日提出从2012年开始,以上海市为服务业营改增第一个试点地区,采用“1+6”试点范围模式,在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服务业完成营改增,从原来适用税率5%分别改为6%税率,3%征收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为17%税率,3%征收率。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循序渐进,有条不紊的推进营改增改革。
服务业实行增值税时,采用的事税款抵扣办法,结合产品或劳务销售所获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产品或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增值税应纳税款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增值部分,是对产品或劳务增值部分征收税款,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原则。营改增后,针对服务业上市公司征收税款是以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不考虑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影响。本文基于对营改增前后服务业上市公司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比较分析,探寻营改增对服务业上市公司的影响,结合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存在的难点,给出税收筹划建议,为营改增推广和公司发展提供参考。
一、营改增对服务业上市公司影响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前服务业上市公司缴纳营业税,是按照营业收入全额进行计算征收,购买设备、材料的发票不允许抵扣,面临税收征收的交叉计算,导致存在重复征税,给上市公司增加税收负担。营改增后,服务业外购的设备、材料、劳务承担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基础上,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扣减,避免与上游公司的重复征税,降低上市公司税收负担。这就需要明确“抵扣税额”这一变量,通过分析一般纳税人上市公司取得税收总收入、可抵扣收支比,假设营改增前后企业取得收入额不变,计算上市公司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交税费,明确平衡点。经过对一般纳税人服务业上市公司营改增前后应交税费的计算,得出:可抵扣收支比为11.67%,营改增前后上市公司的税负是相同的;可抵扣收支比大于11.67%,营改增后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明显的减税效应;可抵扣收支比小于11.67%,营改增后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税负负担。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在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应交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营改增后则变为3%的税率进行计征增值税,经过计算后增值税应交税费为3.09%。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是最大的受益者。
二、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税收筹划存在的难点
1.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可抵扣范围受限
在服务业上市公司中,员工福利成为部门支出的最大一部分,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业员工薪资待遇和福利水平也得到很高的提升。但是,在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人工成本在改革后并没有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内,对于服务业上市公司而言,限制了公司可抵扣范围,也影响到公司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因此,服务业上市公司人工成本增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盈利来源,也是公司税收筹划一大难题。
2.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存量资产较多
在服务业上市公司中可确指资产为存量资产,加之服务业的特殊性,在营改增后,可抵扣项目多为桌椅、电脑仪器等长久耐用品,不再是传统意义的低值易耗品,所以对于服务业上市公司存量资产应缴纳税额可抵扣额度较少。另外,服务业上市公司为了提升公司影响力,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也有增加员工福利资金投入。但是,服务业上市公司存在不少存量资产,在营改增后很难抵扣相应款项,很难实现税收筹划效果。
3.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抵扣项目发票取得较困难
在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可以以一般纳税人身份,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公司应交增值税,为公司创造避免重复征税的契机。现在我国服务业发展较快,上市公司所平摊到的数额相对较大一些。上市公司购货渠道是固定的,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缴纳额外的税负,但是有时上游公司难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市公司在购货时,如果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难进行抵扣,缺失抵扣凭证,不能进行销项抵扣,限制上市公司税收筹划。
三、营改增后上市服务业的税收筹划
1.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在我国税法中明确规定服务业上市公司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可见因上市公司采购渠道的差异,可折扣比例也不同,实际承担的税负也有所变化。一般纳税人采购渠道主要有两大途径: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方,公司销售额大于500万元;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方,公司销售额小于500万元。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服务业上市公司作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获得供货方所提供的应税产品或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标注增值税款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从税法规定看,服务业上市公司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最大化利润,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为公司产品或劳务的供应方,增加上市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上市公司税负。
2.加速存量资产折旧更新资产
按照我国税法以及税收政策的规定,服务业上市公司在资产采购时,缴纳的增值税能够适当的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公司创立初期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不可以被抵扣。也就是说,服务业上市公司存量资产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增量资产也可以抵扣,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加速存量资产折旧,促进公司资产更新,获得增量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额,减轻上市公司税负。
3.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普通营业税发票时公司以自身营业收入全额为开具依据的,所以公司在开具发票时,对外提供服务形式时开具独有的销项税额,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是有很大差距的,对公司日常采购、劳务经营等活动产生进项税额影响,对外劳务提供的销项税额影响,继而直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增值税。我国税制营改增改革后,税务部门职能从营业收入全额扩展到公司成本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对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更复杂,如打印、开具、整理、报备等渠道的审查和管理更为复杂。服务业上市公司应制定严谨的税务管理制度,严格开立、审核、报销发票,并严格按照税务部门法律、政策操作管理。上市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营业税发票相比,将产品采购、制造、销售、消费各环节相连接,保持增值税税负连续性。上市公司所有环节的参与者都要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增值税发票获得、开具、传递、管理、作废等各环节,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
四、结论
营改增的到来与实施,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很大影响,适用税率从原来的5%变为3%征率,应税款项也发生很大变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个公司身份,审视营改增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的税负效应和影响,继而指出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可抵扣范围受限、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存量资产较多、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抵扣项目发票取得较困难三大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税收筹划存在的难点,最后给出营改增后上市服务业的税收筹划途径,如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加速存量资产折旧更新资产、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可见,应正确认识营改增背景下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环境的变化,从营改增视角让服务业上市公司税收筹划更完善,进一步落实营改增税制,促进服务业上市公司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作为流转税中处于首要地位的增值税,一直是广大学者重点研究的对象,但很多学者热衷于研究一般纳税人,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够重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些小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研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筹划的界定及意义
关于税收筹划最早的论述是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所做的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一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税收筹划的规范定义,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一)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义务,属偷逃税行为,显然要加以反对和制止。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纳税,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但关键在于,现实中往往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纳税人选择,纳税人据此进行低税负选择,征税机关不应反对。用道德的名义劝说纳税人选择高税负,不是税收的法律要求,因而不值得提倡,纳税人亦无义务去盲从。
(二)筹划性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如此等等。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偷逃税收欠缴税收,都不是税收筹划。
(三)目的性表示纳税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显然不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但是,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的实情,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特点是征收率较低,工业6%的税率,商业4%的税率,而且应纳税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但由于征税率较低,在某些情况下,其税负反而轻于一般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
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明确的界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申请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主要看其能否提供完整的税务资料,能否准确地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果能则认为其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反之则认为其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身份时主要是考虑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而不是销售规模。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确实健全,且能准确完整地提供税务资料,依法纳税,即使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与税法规定标准还有差距,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即使销售规模达到标准并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其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甚至有违法行为,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将被取消。这就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和法律依据。
(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考虑的因素
1.增值率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即增值率越大税负越轻。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款的劣势;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即增值率越大税负越重,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款相对越少。
2.产品销售对象
如果产品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频繁,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因为增值税是连环进行抵扣,如果购买方不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加大采购成本。
3.转化成本
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一定成本,如果其成本大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成一般纳税人带来的收益,对于本来就在经济行为中处于劣势的小规模企业来说,是否进行转化值得研究。
(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筹划具体思路:
1.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只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够按照国家税法进行纳税,基本上没有筹划的空间,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如果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则必须申请认定,否则将受到直接按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罚。
3.产品增值率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a,应纳税额为Ta;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tb,应纳税额为Tb,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G,销项税额为Ts,进项税额为TR,增值率为R。则:
一般纳税人:
R=(S-G)/G,则G=S/(1+R),
应纳税额Ta=Ts-TR= (S-G)×ta=S×[1-1/ (1+R)]×ta,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T=S×tb
当Ta=Tb时,两者税负相等,则:
S×[1-1/(1+R)]×ta=S×tb ,
即:增值率R=tb/(ta-tb),如ta=17%,tb=6%,则R=6%/(17%-6%)=54.5%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进行的筹划思路是:
(1)当增值率R=tb/(ta-tb)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从税负角度来说两种身份无差异。
(2)当增值率R> tb/(ta-tb)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当增值率R< tb/(ta-tb)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4.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根据需要,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综合考虑年应纳税销售额是否达标、产品增值率大小、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成本及产品销售对象等因素。如果增值率R=tb/(ta-tb),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在法定标准附近,会计核算制定不够健全,则主要考虑成为一般纳税人所带来的好处与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所增加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是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努力增加销售额,使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应使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四、实务研究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A于2003年开办一家汽车配件工厂,生产汽车配件,注册性质为私营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率为6%。近几年生意红火,又先后开办三个作坊,年含税销售额已达421万,不含税销售额已达360多万元,管理也逐渐规范。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其管理情况,建议其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
案例二:按照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在2010年以前,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但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多的计算机软件企业仍自愿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一般来说,大多数企业都愿意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因为作为一般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据此抵扣销项税额,因而有利于业务的开展)外,由于可以以其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其实际税负可能并不是很高。比如,某企业1月份销售产品10万元,增值税率为17%,销项税额为1.7万元,而当月进项税额为1.4万元,实际本月应纳增值税3000元,实际税负(应纳税额/销售额)为3%。但是如果对于某些纳税人来说, 由于其进项税额很少,即增值率较高,作为一般纳税人,其实际税负可能远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要高,因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实际税负反而要低,因而它们愿意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在案例一中,A企业的汽车配件所用原料主要是机械零件,其原材料采用大部分都是找私人小企业购买,因而进项税发票很少。其他原料如包装物、燃料等外购,每年购进金额约46万元,其中材料价款约为40万元左右,其进项税额每年也就5.8万元。若A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其销项税额为61.2万元(360万×17%),其进项税额为5.8万元,应纳税额为55.4万元。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实际应缴纳税额为21.6万元。因此,案例一中A企业应该将新建作坊注册为私营企业,仍分别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在案例二中,按照现行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实行即征即退,其实际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6%)要低一半。但是为什么有的软件生产企业仍然愿意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呢?我们透过现象来分析本质,实行即征即退的软件必须是企业自行开发生产并销售的软件,而许多软件企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接受委托代为开发软件所实现的收入,而这部分收入不属于即征即退的范围之内。
软件开发是一种高智力活动,所需外购材料等很少,进项税额自然也很少。如果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那么作为一般纳税人其实际税负要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高得多,这就是为什么尽管有这样优惠的政策,仍然有软件企业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原因所在。
(二)案例小结
增值税纳税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有利,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这取决于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对于进项税额较多的企业,当然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有利;而对于进项税额较少的企业,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为有利。
比如有A、B两个企业,增值税税率都为17%。A企业每生产1000元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需购进原材料700元,进项税额为119元,销售收入1000元,销项税额为170元,实际应纳增值税51元,实际税负为5.1%;乙企业每生产1000元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需购进原材料300元,进项税额为51元,销售收入1000元,销项税额为170元,实际应纳增值税119元,实际税负为11.9%。显然,仅从纳税角度来说,对于甲企业来说,作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对于乙企业来说,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具体到某一个企业,可以通过计算利润占购货金额的比重来确定,即上文提到的增值率。比如在案例一中,A生产企业年含税销售额为421万元,购货金额为46万元,则增值率为815.22%。根据上文的计算,如果按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计算,若该比重不到54.5%,则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若该比重超过54.5%.则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身份,可以达到避税的效果。
五、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以上关于纳税人资格的筹划只是从降低税负的角度所作的考虑,企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企业的任何决策都不是孤立的,而必须考虑与企业整体利益相关联的其他要素。
(一)不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任意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对绝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金与销项税金,在销售收入上达到一定标准,都可以通过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如果企业达不到上述标准,就不能运用这一方法。
二、铁路运输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短期内因征税体制转变,造成企业税负可能会增加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在进行“营改增”之前,企业实行的是营业税。虽然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企业所耗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不能进行税收上的扣除,但是由于营业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率较低,适用3%的税率,因此实质上企业的税收负担不重。但是,随着“营改增”的进行,企业虽然在长期上来看由于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进项税额进行扣除,但是由于征税体制的转变,造成企业税收负担可能会增加。而主要原因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较高,且回收年限较长,因此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无法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应纳税额。同时,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变为11%,如果企业没有较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可能要远远高于其在征收营业税时期的税负。从这一角度来看,可以发现铁路运输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收负担可能在短期内不降反升,企业需要面临较大的税收负担。例如,某铁路运输企业在进行“营改增”之前购进了大量设备,但是由于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缴纳的税款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造成在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超过未改革之前,企业负担明显加重。
(二)当前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在我国铁路运输企业多为国营企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企业通过自然垄断的方式获得超过一般企业的高额利润,同时由于企业的国营性质,造成企业内部员工没有很强的激励效应去从事税收筹划,这也造成了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筹划意识薄弱。同时由于铁路运输企业属于全国性或者区域性企业,企业涉及地域面积广,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众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难度较大,铁路运输企业只能通过粗放型税务管理的方式进行征纳税管理,无法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除此之外,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中从事税务或者财务工作的员工素质参差不齐,某些方法难以在企业内部全面实施,且涉税事项种类较为传统,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企业内部对于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较低。例如,某铁路运输企业由于过去在缴纳营业税时企业纳税筹划空间较小,且成本项目核算方式简单,因此对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企业内部很少进行纳税事项的安排以减轻缴纳税款的义务。
(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对于我国的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其一般都是通过总公司和铁路运输公司这样两级企业进行会计核算。而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其运输收入是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的重点内容,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其进行运输收入的上报主体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各个区域的站点,因此和别的类型企业相比,其具有会计核算方面的复杂性。在我国进行“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是税款不再是营业税金,即不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而是通过增值税科目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这必然使得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发生了变化。除此之外,企业发生的购进材料及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增值税税前抵扣,而在过去是无需进行税款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项目的,这样一来企业进行税收核算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也使得企业财务人员需要重新熟悉增值税缴纳流程等。例如,某铁路运输企业的下设站点负责从事该区域运输业务的承接和上报。由于,该下设站点并非独立的核算个体,因此该站点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由上级企业进行扣除,在一上一下过程中会计核算操作难度增大。
三、当前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的方式
(一)铁路运输企业通过控制成本进行纳税筹划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及的主体主要为所需能源及固定资产及煤炭、电力、火车、机组等,在这样的基础上,铁路运输企业想要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便可以采取筹划进项税额的方式最终降低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想要进行税额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企业可以针对已经到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设备等进行更新换代,通过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设备等获得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抵扣发票,这样便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在降低了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同时也会因发生了支出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同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其次,对于煤炭、电力等能源,铁路运输企业在购进时需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代替,否则如果发票管理不严格,会造成进项税额无法在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企业的税收负担会陡然上升,也会给企业带来重复征税等问题。除此之外,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还需要明确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劳务、设备或者服务项目,由于“营改增”过后,很多行业都已经开始缴纳增值税,因此需要尤其注意这些行业是否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这样才能合法的享受税收政策带来的好处,同时又不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
(二)铁路运输企业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在我国进行“营改增”之后,对发生征税转变的行业国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铁路运输企业也受到了政策考虑,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当前,根据我国政府部门的规定,对于进行“营改增”的行业,其原来在缴纳营业税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年限内继续享受或者政府根据原先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新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企业转变纳税税种。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其需要通过清查过去年度内营业税针对本行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其是否还能继续适用请示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可以继续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利用,以最终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作用。而对于在“营改增”过渡期内,国家出台的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征纳税管理方案进行详细了解,在全面了解政策信息之后,才能更好的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并减轻企业的纳税风险,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进一步发展。
(三)铁路运输企业通过对收入项目的核算进行纳税筹划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其收入主要来自于运输收入,可以简单的将其收入划分为旅客运输收入、货物运输收入、提高其他非运输活动产生的收入。根据当前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定价基本模式,旅客运输收入和货物运输收入的定价无法随意提高。在过去,其收入是价内税即向旅客或者运输货物产生的收入均全额计入收入。而现在,企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则从旅客或运输货物产生的收入只能差额计入收入中。这从账目上看,会引起企业收入额度的减少。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和物价部门进行协商,在基本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情况下,少量上调企业提供运输的价格。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和下游供应煤炭等能源或者其他原材料的企业进行协商,降低其购进产品的价格,最终达到企业虽然收入总额降低,但是利润额不受较大影响的目的。由此可见,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上下游企业进行及时的信息沟通和协商,以促进各方经济利益的协调,保障各方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获得较为稳定有序的发展。
2016年5月1日以后,“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试点范围扩张到了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电力施工企业也正式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严格来说应该是一种减税政策,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对于部分企业并没有起到减税的作用,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赋税压力。从几个电力施工企业试点来看,“营改增”这种体制改革,并未能减轻它们的税负,甚至增加了税负。因此,在“营改增”的背景下,电力施工企业如何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是当前企业税务工作的核心问题。
一、营改增背景下对电力施工企业的税收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减少重复征税
“营改增”前,电力施工企业按照建筑业缴纳3%营业税,不管企业的工程项目是否盈利都需要缴纳营业税。而且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需缴纳增值税,在流通时需缴纳营业税,在工程项目完工后还需缴纳营业税。但在“营改增”后,消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共存下对企业重复征税,只对项目增值部分进行征收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重复征税。
2、降低业务成本
在实施“营改增”之前,不管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或者企业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工程项目中的材料设备费、维修费以及水电费等这些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都不能抵扣,全部计入成本。在“营改增”后,这些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而降低了经营成本。另外,在人工费方面,“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部分进项税。
(二)消极影响
1、税负增加
电力施工企业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3%的税率只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1%、13%、17%。随着税收体制的改革,企业输电线路安装、变电站建筑业务的税率从3%上升到11%,技术施工业务的税率也在上升,在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会大幅度增加企业的税负。
2、操作难度增加
随着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相应的税基、税率的变化及确定、相关抵扣发票的区分等方面对财务人员不仅在业务上还是在技术方面都是一个考验,这加大了他们的业务量,在业务素质和技术上也有着更高的要求,从而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系数。
3、抵扣问题严重
“营改增”之后,抵扣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难题。目前,电力施工企业的费用一半以上来源于原材料的费用,企业的工程项目中原材料的供应商大多是规模和资质不够格的企业,在购买原材料之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出现抵扣难的问题。在人工费方面,企业中30%的成本是人工劳务费,目前部分劳务公司还处在“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外,对于它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很现实。因此,电力施工企业在抵扣问题方面是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4、衔接存在问题
首先是上下游合作企业问题。如果电力施工企业和这一产业链条上的企业集群也就是上下游合作企业均在“营改增”的范围内,则有利于推进电力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但从目前原材料的供应商和劳务公司的情况来看,这一链条上企业的节奏并不统一。其次,税收筹划的衔接问题。企业本有着它的税收筹划点和相对应的一些规定,在“营改增”之后,会中断之前的筹划思路,需要重新确定税收筹划的基点和重点,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衔接难题。
二、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
在营改增背景下,电力施工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应该以税收筹划为重点,转变目前的工作思维,做好基础准备工作以及相关的配套工作。
(一)转变思维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企业想要转变工作思维,应该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企业工程项目中与工程合同、采购、税收筹划相关的财务人员,电力施工企业应该抓住各种机会展开有针对性的相关培训工作;同时财务人员本身应该通过深度解读各种国家税务政策鞭策自己,加强自己有关增值税的理论基础,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确保在营改增背景下能够顺利开展与增值税相关的税收筹划工作。第二,对于电力施工企业即将开工或刚刚动工的工程项目,转变以前以营业税为重心的思维,在筹备相关工作事宜时围绕增值税进行筹划,确保企业“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一个企业清晰规范的会计核算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电力施工企业打好这一基础,首先要做好会计准备工作。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较有着精、准、细的特征,正由于这一特征,对企业的会计基础和会计信息质量有了较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提高内部会计人员整w素质、完善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严格规范相关的会计工作行为以及全方位的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等,进而全面做好会计准备工作,便于相关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其次,加快会计工作的转型。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企业在账务处理、会计科目的使用等会计核算方面都截然不同,这需要电力施工企业根据营改增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会计核算进行修改和完善,达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水平,为税收筹划奠定会计工作基础。
(三)做好配套工作
电力施工企业在转变工作思维和做好准备的基础上,还应该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企业应该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工程项目能够应对营改增的变动,推进企业增值税的顺利进行。另外,企业应注意项目的分包管理,明确关于工程项目的合同、账务处理以及相关税负责任等事宜,避免在营改增过程出现与其有关的纠纷。
三、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面
(一)纳税主体的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背景下,电力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经营成本结构、票据的实际取得情况以及营业收入的结构来确定本企业所属的纳税主体,根据所选的纳税主体来承担相应的税负。
(二)从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方面进行筹划
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额=销项税―进项税,电力施工企业可以从销项税和进项税两方面进行重点筹划。
1、尽量减少销项税
借助原来的税收筹划尽量减少营业额,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销项税的税基。电力施工企业应该合理计划现金流,有效调节收款周期和账款的入账时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长有些账款的入账时点;另外,企业的财务部门应依据规范的工作流程,实施好收付款计划,对计划外收付款的不予审批,使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匹配。
2、尽量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增加可以直接减少电力施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额。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企业进项税的抵扣问题是一个难题,针对这一难题,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关键。因此,在采购原材料、招聘员工以及项目分包等方面应重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尽可能地取得可抵扣的发票。对于电力施工企业,原材料是主要的经营成本,购买原材料的进项抵扣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企业应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不仅要注重材料的质量和价格,还要重视是否能提供可抵扣的发票。在同价同质的基础上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可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纳税额还可以降低企业成本。
(三)在产业价值链方面进行筹划
“营改增”背景下,与电力施工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都采用定价的方式转移税负,以应对税制改革带来的影响。企业选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购买原材料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也可以选择通过上游企业的售价来调整自身的税负,以便达到双方共同受益的目的。上下游企业随着产品售价的变动使电力施工企业有足够的空间来筹划相关产品的定价,在电力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的时候,上游的供应商可以通过提高原材料的价格将税负转嫁在电力施工企业,从而使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减少企业的增值税额。因此,电力施工企业可以在产业价值链方面进行筹划,选择合适的上下游企业,通过适当调整整个产业链上的产品价格体系来抵扣较多的税款,从而减轻自身的税负。
(四)寻找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的实施还处在试点阶段,相关增值税的政策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会根据出现的各种问题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某些行业或某些地区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电力施工企业应该随时关注和了解国家政策的变动情况,寻找与本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同时在这一阶段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以便第一时间掌握优惠政策,确保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利用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四、结束语
电力施工企业在了解营改增对企业纳税影响的情况下,做好纳税筹划的准备工作,在纳税主体、选择供应商、产业价值链以及优惠政策方面做好相应的纳税筹划,来应对营改增对企业Ю吹挠跋欤推进营改增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宋佳.浅析基于“营改增”环境下电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J].中国市场,2016;44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14.007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4-00-02
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我国于2016年5月1日将全面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金融行业、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以及生活服务行业将被纳入原有的试点范围。税收制度的改革会给我国的建筑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中国建设协会对我国66家建筑企业就税收改革前后的税负情况进行调研和统计测算,得出的结果与理论结果大相径庭。理论测算的结果表明,在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税负平均下降约80%,而通过实际测算得出企业税负平均增加90%,税负不减反增。因此,建筑企业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去减少自身的赋税,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1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1.1 部分成本支出项目无法抵扣
增值税是在企业针对在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抵扣后的增值部分所缴纳的税款,国家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有严格的规定。建筑行业中存在的一批小规模纳税人,他们虽然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他们的征收率仅为3%,即下游企业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同时,建筑企业往往是通过当地小材料商以及本土农民来购买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沙、石等原材料,小材料商和农民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建筑企业的一部分成本支出无法用来抵扣其销项税额,增加了其赋税负担。
1.2 现存部分资产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税改之前购进物资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税改之后新开项目的销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税改之前购进的、提供有形租赁服务的设备器械,在试点期间可以自主选择纳税方式,缴税方式一经确定,则3年之内不可以更改。在税制改革之前,承租方无需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因此,企业内部的设备租赁单位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缴纳税负较低的简易计税方式。但在税制改革后,根据相关规定,以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相关项目进项税额是不可以进行抵扣其销项税额的。
1.3 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销不平衡
一般而言,关联交易大量存在于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内部,其交易类型非常广泛,包括建筑工程的总包、分包、采购、租赁及提供各类劳务和服务等,交易主体一般涉及材料物资供应商、设备租赁公司、施工单位等,其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成本和收入构成都存在很大差异,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税款也各不相同。企业内部的各个子单位之间存在大量进销不平衡的现象:一方面,一些单位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形成进项税留抵额;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的进项税额远小于销项税额,需要缴纳额度较大的增值税。各个单位之间的进销情况不平衡,加大了建筑企业整体的税负。
1.4 “甲供材”结算方式的影响
“甲供材”这种结算方式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建筑行业中,即甲方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材料和设备的货款,以抵扣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在原有的营业税制下,这些货款是包含在建筑单位的项目合同中的。而实施“营改增”后,上游企业提供的发票上写的是货款支付方的名字,乙方无法使用这些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因此,这种结算方式给建筑单位带来了较大的税收负担。
2 建筑企业应对税负增加的税收筹划
2.1 合理分配物资资源
在“营改增”后,若原有的项目与新开的项目采用的是不同的缴税方式,即原有项目的缴税方式是依据原有的政策缴纳营业税或者是依照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则用于原有项目的材料或者设备等物资的进项税额是无法用来抵扣新开项目的销项税额的。
所以,尽量合理分配物资资源,使存量物资用于存量项目,新购资源用于新开项目,并尽可能地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或者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单位进行合作,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开项目的税负压力。
2.2 合理选择现存设备租赁计税办法
建筑企业应该在为提供有形租赁服务的现有设备选择计税方式之前,结合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例如:针对企业内部和外部提供设备租赁的情况、现存设备租赁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等,合理选择计税方式。具体原则如下。
第一,若租赁设备的客户主要源于企业内部,且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部抵扣,那么建筑企业应为设备租赁单位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在下游单位进行抵扣,从而使企业总税负得到降低。
案例:建筑企业Z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属于设备租赁单位,A公司为Z公司的所有下属子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假设A公司每年针对现存设备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并且税制改革之前,Z公司对于现存设备的缴税方式选择的是简易计税方式。若将改为一般的计税方式,则其100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下游单位进行抵扣。因此,在企业总税负不变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额外抵扣其100万元的进项税额,即等同于利润增加了100万元。
第二,若租赁设备的客户源为企业内外部均有,那么建筑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测算,从而选择一种使总税负最低的计税方式。
2.3 合理调整关联交易价格
建筑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进销不平衡往往会造成企业总税负增加,为降低赋税压力,企业内部应该遵循正当交易原则,合理地调整交易关联的上下游单位的进销价格。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若建筑企业内部的材料供应、提供设备和劳务服务的单位有着较大的进项税额,则会存在进项税留抵额,下游单位有着较大销项税额,则应适量增加下游单位的进项税额,以加大进项税额抵扣程度,达到其降税的目的。此举实现了税负从下游单位向上游单位的转移,由于上游单位有着大量的留抵额,不会增加其赋税负担,而建筑企业的总增值税税负也得到了降低。
案例:建筑企业Z的子公司B为设备供应单位,由于B公司的进项税额很大且向内部提供租赁服务时的销项税额较小,因此B公司无须缴纳增值税且具有进项税额留抵额。Z的子公司C为施工单位,有较大的销项税额。假设B公司在为C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的时候提高100万元的销售价格,B公司需多缴纳17万元(机械设备租赁增值税率为17%)的销项税,然而在原留抵额抵扣后仍无须缴纳增值税;C公司的进项税额多了17万元,可以用来抵扣其销项税额。因此Z公司的总税负降低17万元。
第二,若上游单位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相关联的下游单位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则应降低关联的交易价格,使税负上游单位转移至下游单位,从而降低总税负。案例与上例反方向进行,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在调整关联交易的价格后,增值税税负的转移的同时也会带来所得税税负的转移,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税负转移情况,测算集团整体税负,选择一个使集团整体税负最低的调整办法,避免此消彼长造成集团整体税负的升高。
2.4 “甲供材”结算方式的筹划对策
由于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甲供材”结算方式广泛存在,因此,杜绝这种结算方式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所以建筑行业必须对此结算方式形成相关对策,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建筑企业实行差额计税,将以“甲供材”方式抵扣的货款从自身的营业额中去掉,降低自身的销项税额,降低企业税负。
第二,建筑企业与甲方单位本着税负合理、平等的态度进行协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材料采购的细节达成一致。例如,甲方可以作为出售方,将其购得的物资以一定的价格销售给乙方,增加乙方的进项税,从而降低乙方的税负。
3 结 语
从建筑行业的产值利润率来看,建筑行业一直是属于利润微薄的行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行,给目前的建筑行业带来了较大的税负压力。因此,建筑企业应该积极应对税负增加的情况,通过合理分配物资资源、合理选择现存设备租赁计税办法、合理调节关联交易价格和针对“甲供材”结算方式的一系列税收筹划办法来合理避税,以尽快适应税制改革。同时,也希望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以及相应税收筹划的研究中来,为促进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