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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来源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源于欧美发达国家。
(一)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起源与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最早是将其看做单纯的商业责任,Bowen(195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采取的相应措施[1],即商人或企业家根据社会价值观和目标的要求来拟定政策、制定决策。弗里德曼(197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一定原则下,合理运用资源以使股东价值最大化[2]。“利益相关者”概念提出后,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有了全新的思考,将企业的非商业责任纳入到概念中。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专家Carroll(199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商业责任,还包括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等[3]。卢代富(200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基础上应该承担的维护与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包括对职工、消费者、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等[4]。经过一众学者的努力,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框架日渐明晰,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理论,得到广泛认可。
(二)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来源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认识。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有个统一趋势,即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来界定。社会责任国际所(SAI)认为社会责任是指除了对股东负责外,还应对整个社会承担非商业责任,包括保护环境、保护弱势群体等等[5]。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银行业运营既有赖于股东的资本投入,也离不开客户、员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支持,这种公众属性也决定了银行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本文对银行社会责任的界定如下: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银行业也要充分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通过金融专业化服务、金融创新性产品,承担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公共建设等层面的社会责任。
三、我国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银行业呈现“大一统”的局面,日常经营业务主要围绕政府政策开展,履行较为完全的社会责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大一统”局面被打破,银行成为独立的法人,更加倾向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社会职能逐步分离出去,履责意识淡薄。然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又对企业提出了履责的新要求,因此一直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业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将部分利润反哺于社会,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2006年是我国银行业履责的“元年”,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由浦发银行面世。监管部门也开始关注社会责任,2007年11月,银监会了《关于加强大型银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此外,中国银行业协会也一直致力于推动银行业加强履责,自2008年起?B续《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展示了银行业履责的积极探索和丰硕成果。据《2015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6]显示,截至2015年末,银行业机构中明确社会责任理念的共有110家,社会责任报告的共有69家,专业从事社会责任工作的3315余人,开展社会责任培训1211余次,履责日益成为银行主动化、常态化的行动。并且,企业社会责任已被正式写入了《“十三五”规划纲要》,并纳入国家立法,这标志着企业履责开始步入法制轨道。
(一)在践行普惠金融方面
《2015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倾力服务“三农”、“小微”等重点领域,截至2015年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26.4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3.5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1322.6万户,小微企业通过贷款比例为92.8%,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有所降低。
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以绿色产业为发展依托已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截至2015年底,银行业绿色信贷余额8.08万亿元,其中,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余额达7.0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6.42%。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制定了特色的绿色信贷指引政策,大力支持清洁能源行业的发展。
(三)在参与公共建设、培育公共理念方面
我国银行业积极健全公益管理体制机制,持续开展各种公益活动。2015年,银行业全年公益慈善投入总额达11.1亿元,同比增加1100万元,公益慈善项目数量达到6120个。同时,各银行通过资金或实物捐赠、技能培训等渠道,对特殊客户群体进行援助和关爱。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标差距
(一)社会责任基本理念不健全
树立健全的基本理念后,银行才能真正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相关资料显示,国外银行业将社会责任当做是一种义务的同时,也认识到了履责所能带来的长远收益,如:汇丰银行认为其经营目标不仅仅局限于获取利润,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才是取得长远成功的关键。而国内银行业仅将履责视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强调其作为单个“社会公民”的意义,却没有认识到履责对其长远发展的积极影响。
(二)金融助力小微企业的力度依然不够
在我国,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明显偏爱资产实力较雄厚、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而对小微企业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依然滞后着小微企业的发展。而在一些发达国家,他们认为小型成长期企业所创造的工作机会要比经济体内任何一个领域都多。在这些国家,小型企业占就业总人数的57%。国外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模式上有所不同。渣打银行将小微企业业务作为战略性业务单元列为零售银行业务,并侧重于产品的交叉结合并弱化抵押担保要求;花旗银行几乎对所有的小微企业项目做全盘考量,以花旗中国为例,其在我国开展的重庆农村小微企业发展项目,为重庆农村地区3400户家庭企业就可持续农业和畜牧业生产提供基础的技术支持和现场培训。
(三)开展绿色金融、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仍欠缺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了相关文件,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水平依然较低,许多地市级行对绿色金融的概念模糊,金融机构未完全将绿色金融全面纳入业务经营范围内,未建立起与其配套的政策制度,对企业执行环保政策情况的审查也缺乏约束激励机制。而外国银行在发展可持续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如花旗银行始终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在核心业务发展中,花旗中国遵循中国银监会的绿色信贷方针,拒绝向那些经营活动对环境或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现有客户或新客户提供贷款。对于在授信获批之后对环境或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客户,银行将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此外,早在2003年,花旗银行就研究制定了环境和社会风?U管理(ESRM)的专业化政策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且政策团队由专家组成,负责审查交易类别,妥善管理和化解环境与社会风险。
(四)缺乏专门培养拥有金融能力人员的公共建设项目
中国经济正在从“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创新对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有效地将大量低技术劳工转化成高增值人才是当务之急。国内银行业在参与公共建设方面以资助优秀的贫困学生为主,给予他们物质上的帮助。而国外银行更注重对于青少年金融能力的培养。花旗银行开展了一项国际公认的为16~25岁之间的青年培养金融能力的理财教育项目―Aflateen青年行教育项目。对刚接触金融服务,首次被纳入金融系统的人口来说,金融能力建设和正确财务习惯的培养至关重要,值得我国银行业借鉴与学习。
五、启示与建议
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在世界上依然处于领先水平,理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我国银行业履责意识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一)从顶层设计上,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监管框架
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加强监管与引导。一要积极履行好社会责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二是要完善社会责任体制机制建设和社会责任治理体系,督促各银行履行好社会责任,并把履责纳入监管框架中。
(二)从履责主体上,融入银行自身的战略规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要将履责当做自身作为“社会公民”的义务,更要看到履责会给自身长远发展带来的利益,不断深化自身的责任意识。作为履责的重要载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完善其责任体系,将履责融入到自身战略和发展规划中。同时,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互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金融改革。
(三)从经营理念上,全面倡导可持续绿色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183-01
1 低碳金融的产生及内涵
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问题以及造成的灾害不断地为人们所认识,对于低碳经济的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所谓低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如碳保险、碳基金和碳交易币种的确定等制度安排。低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是对碳排放进行规制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型。本质上来说,是一个绿色金融的概念,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在世界银行2006年碳金融发展报告中,碳金融被定义为用于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金融资源。而在国内,对碳金融的界定主要关注的是碳交易与碳融资。
2 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当前的低碳金融主要以“绿色信贷”为主,“绿色信贷”是将贷款用于当前倡导的一系列节能减排、产业升级、保护环境的项目,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当前我国的这项绿色信贷主要大力依赖于银行,银行在这方面也有很大的操作余地。虽然目前对于绿色信贷银行的兴趣也在不断提升,但在银行信贷总规模中的比重仍然偏小。这其中和促进绿色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有关,当前对绿色信贷的概念还不明确,由于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环保专业人才,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产业投向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信贷指引,使金融机构难以制定相关的内部实施细则和考核评价办法。同时从目前情况看,低碳经济有“概念热、融资冷”的倾向,一方面创新型企业由于前景难以预测,比如一些风投项目,对绿色信贷的需求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决定了信贷支持成熟的发展模式和增长方式的偏好度,绿色信贷还面临着项目融资评估的复杂性,而银行开展这些项目缺乏人力资源和技术基础。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对道德风险的管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利于绿色金融参与主体形成稳定预期。
3 当前我国发展低碳金融存在的问题
3.1 对于低碳金融认识不足
虽然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资源国家,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最重要的供给国,但是当前我们对于碳市场还是有很多模糊不清和非理性的认识,对于碳金融和CDM的认识还不到位,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了解,投资该领域项目的业务能力严重不足,导致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与碳市场潜力不匹配,碳金融发展面临诸多挑战。CDM和低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进入人们视野的,在国内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经济主体还未充分认识到其潜藏的巨大商机。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交易价值、项目开发、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对碳金融的需求有限。目前关注“低碳金融”的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对此关注较少。
3.2 中国面临碳金融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中国是CDM市场的最大买方,但中国却处于CDM市场产业链的最低端,在全球碳交易市场处于被动地位,缺乏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我们国家现在企业卖出的CDM,是碳减排的产品,主要是由国际上碳公司来帮我们做,实际上定价权掌握在国际金融机构手中,中国在碳金融发展中没有掌握大部分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而且我国目前在碳金融建设方面发展滞后,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所和碳交易平台,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很难与国际金融机构抗衡,使中国目前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3.3 巨大的政策风险
有关《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仅涵盖2008-2012年,在这之后国际碳减排政策如何安排还取决于各国在新一轮气候谈判中的博弈结果。届时我国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存在不确定性,这对我国碳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将产生直接影响。另外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险也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在碳减排交易风险中,交付风险是最大的风险,而所有导致交付风险的因素中政策风险最为突出。同时由于技术的发展以及政策意图的变化,认证的标准和程序也在变化之中。而且项目交易涉及不同国家,要受到东道国法律的限制,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是非常巨大的。
4 低碳金融的发展前景及对于金融业的重要意义
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气候灾难近几年愈加频繁,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类将面临因此而带来的巨大威胁与挑战。“低碳宣言”建议,要政策性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倡导社会树立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理念,支持并奖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率先实施低碳行动的地区,并积极寻求适合国情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已成为各国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绿色发展”概述及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
(一)“绿色发展”概述
绿色发展,是指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单位、每一家公司、每一个政府部门都应该身体力行,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 当今世界,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趋势,许多国家把发展绿色产业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突出绿色的理念和内涵。从内涵上看,“绿色发展”是在坚持传统发展下的一种创新模式,是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约束基础条件下,将环境保护作为核心任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型创新模式。
(二)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2004年。碳排放权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衍生概念,是为了使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进行的碳减排量和碳吸收量的交易活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理是:环境部门依据环境容量制定碳排放总量目标,然后把碳排放总量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划分为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企业或区域,碳排放配额可以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调剂余缺。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现状
欧盟和美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为引导碳排放交易的有序进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可见,科学的立法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化,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为减缓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发挥重要作用。
从国家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方面有了初步的进展,具体表现在:2003年1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推行清洁生产为目的的法律。2005年10月12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颁布了,这成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起点,将为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基础。2010年10月6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天津会议上透露:《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目前已基本成熟,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会对自愿减排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合理规范化管理,将为中国实施强制性减排市场提供可操作的宝贵经验。《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和水体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制度的建立也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从各省市地方立法层面上看,《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的,建议在中国以省为单位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该报告的首次提出在我国以碳排放作为“硬指标”,对社会经济活动加以监管及调控。例如,在全国三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以“碳源(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碳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交易制度,收取、支付碳基金和生态补偿金的制度;又如,2011年1月1日在我国正式施行了《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该条例首次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手段引导和规范农村能源碳排放权交易,以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和“绿色发展”的机遇,为促进和有效保护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的立法问题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仅限于自愿减排交易和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实践是在缺乏法律基础上盲目进行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未能发挥其很好的作用。立法的滞后无法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健康有序地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促进了清洁能源项目在中国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过低使得很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与一个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需的法律制度相差甚远。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界定碳排放权法律属性方面,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环境中排放,起初并不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对全球气候变化亦无显著的影响,所以它既不是商品,也无产权关系,没有产权界定,更谈不上产权交易。随着全球气候的不断异常以及《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具有了经济价值。
第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不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指有资格进行碳排放权买卖的企业、各种组织或个人。买方是那些用完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排放的企业,或者因其他目的而参与买卖的组织或个人,卖方是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市场经济强调的是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性,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碳排放者,都有资格根据自身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碳排放权。
第三,碳排放权交易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没有针对性的机制解决交易纠纷。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理机关,碳排放总量的计算、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等并未在法律上予以体现,更谈不上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保障。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各方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过度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控制和运作,无法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与自由,致使交易中的纠纷难以解决。
第四,继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等建立后,武汉、杭州、昆明、河北等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广西、江西及河北等地都表示希望在“十二五”期间成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从而抢占碳交易市场商机。虽然碳排放权交易所数量不断增加,但是业务上并没有实质进展,主要涉及二氧化硫以及二氧化碳等污染交易产品,在碳减排方面的交易量很小而且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未来还有可能将碳交易市场分割,导致其区域化,对于国家的资源来说也是一种浪费。我国尚未针对环境交易所建立准入机制,这些交易所均未取得官方颁发的准入牌照,其成立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授权、规范和约束,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统一和有序进行。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促进
完成“绿色发展”的目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只有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地有效进行。
(一)在立法上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首先,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在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人为特别规定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带来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逐渐稀缺,形成一种有价产品,称之为碳资产。其次,碳排放权具有“可交易性”。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较,碳交易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理由为: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最后,碳排放权具有“排他性”。在大气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每个个体都拥有向大气排放一定含碳气体的权利,这是一种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碳排放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先要从法律上确认排放权,明确将碳排放权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的产权范围,使企业意识到排放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权利属性。
(二)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
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不同,能源供给与消费结构不同,碳排放水平也不同,所以交易的主体暂时规定为负有温室气体排放任务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比如发电、石化等能源企业以及钢铁、建筑等大型排放企业为代表的碳排放主体。待到机制完善后,再逐步推向所有负有减排任务的企业、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和关心气候变化的个人以及非政府组织。
(三)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保障及法律责任
建立相关的政府部门并规定其法律责任。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温室气体排放行政机关,建议在已有的环境保护部门分设一个碳排放权交易处,负责碳排放权的分配、权利行使、权利交易、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对其法律职责予以清晰界定,并提高其执法水平。碳排放权交易处应坚持公开、透明、合理、有效的原则,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执法不力、徇私枉法,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法律授权
1.绿色金融的内涵
绿色金融作为一个新兴概念,学术界对于它的内涵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概念界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四种,其中一种观点受到国内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即绿色金融是金融部门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以金融业务的运作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并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营运战略。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在发展理念上表现出了巨大的先进性,是对传统金融理念的改革。它的先进性表现在: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以实现经济和自然的良性循环与和谐发展为共赢目标,将环保因素纳入到绩效审计与评价体系,促进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也有利于公民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本质是将既定的金融资源存量合理配置到节能环保的绿色产业中去,通过资金的优化配置来实现资本回报率的最大化和环境风险的最小化。它改变了过去粗放式的金融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了生态友好、环境和谐、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2.实行绿色金融的必要性
作为国内经济大省,山东省近几年经济发展较快。2013年山东省GDP总量为55230.32亿元,居全国第三位,位居前两位的广东省和江苏省GDP总量分别高达62474.79亿元和59753.37亿元。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山东省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其在全国各省中的经济地位并不匹配,其金融业整体规模仅居20多位,金融发达程度与广东、浙江、江苏等沿海省份相差甚远。上述数据表明山东省金融业急需改革,以适应新形势下对于金融行业发展与其经济地位相匹配的新要求。
环保产业是以改善经济运行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朝阳产业。创新环保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生态环保领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环保部将“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作为十大专项改革任务之一。此前,已组织地方开展了绿色金融试点工作,通过政府资金有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绿色产业,更为严峻的环境资源挑战使得我们不得不重视环保产业的发展,而发展绿色金融对于环保产业的成长大有裨益。因此,山东省发展绿色金融势在必行。
3.产业结构现状
山东省一直是我国的农业、经济大省。虽然近年来山东省经济一直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但其增长主要来源于工业的发展,下面对山东省的三次产业产值构成状况进行分析,以剖析山东省产业结构现状。
根据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山东省与全国三次产业的发展呈现出相同的变化趋势,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所占的比重逐年降低,而第三产业比重越来越高。这与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相吻合的。然而,山东省产业结构与全国数值呈现出一些差异。一方面,山东省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始终低于全国水平,第二产业比重明显高于全国水平。这也就说明第二产业在山东省经济发展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第三产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山东省与全国三次产业之间的差距逐年缩小。2005年,山东省第二产业与全国水平相差10.18%,到2014年,这一差距已缩小至5.72 %。与此同时,第三产业的差距也由9.14%缩小至4.63%。这一变化在2009年之后更为突出,这说明山东省的产业结构的调整是积极有效的,且调整的速率要高于全国水平。然而,尽管山东省第三产业比重有所上升,但重工业占据主导地位的现状仍未发生显著变化,且制造业作为第二产业的主要部分之一,可谓山东经济的重要支柱。其中,钢铁石油水泥等指标产量在全国位列前茅。也正因如此,山东省“二、三、一”的产业格局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改善,而且大多数制造业为高碳产业,这也决定了现阶段山东省经济发展仍是以高碳产业为主导,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局面仍旧未能得到根本扭转。
4.政策建议
经济结构的核心是产业结构,合理的产业结构有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由上述对产业结构现状的分析可知,山东省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比重过大。为了遏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肆意扩张和无序发展,促进节能环保的绿色产业的发展,山东省必须加大绿色金融发展的力度,进一步健全绿色金融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信贷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运转过程中,山东省各个金融机构在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指引下,不断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信贷对象转为以符合各项环境检测标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企业为主,减少对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资金投入,以此来遏制“两高”产业的盲目扩张和无序发展。与此同时,合理引导资金流入绿色产业,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在绿色证券发展方面,山东省通过鼓励绿色环保企业的股票上市和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股票发行的方式来扩大绿色企业的比例,促使传统产业逐渐向绿色产业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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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
近年来,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许多中国金融机构意识到了绿色金融的重要性,伴随一轮轮政策的推进,绿色金融正成为下一步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国际上公认的“赤道原则”的提出,“绿色信贷”一词也逐渐为人们所熟知。在信贷还“绿得不够深”的中国,研究“绿色信贷”在中国如何实践发展问题是极有必要的。
本文旨在对绿色信贷的产生与国内外发展状况以及近年学者的研究做一个简要梳理,以便于今后更深入的研究相关问题。文章涉及文献主要包括各大银行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环境部关于绿色信贷的年报、各大媒体报道及国内外学者已发表的著作及论文等。
二、绿色信贷的含义
从18世纪开始,人类产业文明经历了一个巨大的飞跃过程,而代价却是环境的破坏。20世纪末,人们终于开始意识到,只有在发展的同时顾及到环境,发展才是可持续的。于是,“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DC)提出,并最终被广为接受。与“应让后人也能公平的享受和我们一样的自然和环境资源(Asheim, Geir B., 1991)”类似的概念不断产生。而金融作为一门相对而言年纪不大的学科,也参与到了整个人类的“绿色计划”中,“绿色金融”开始进入大家的视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绿色信贷”应运而生。
国际上关于绿色信贷的准则,应用最广泛、最具代表性的是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 简称EPs)。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由荷兰银行等4家银行自发地在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政策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即赤道原则。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2006年,赤道原则委员会对其进行了修改调整并了EPⅡ。赤道原则的订立在国际金融的发展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截至2013年4月已有78家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加入赤道原则,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正在尝试加入它。目前,EPⅢ正在修改审查过程中,不久将会。
国内学者对“绿色信贷”的概念界定看法不一,在此取一个相对折中的定义:所谓绿色信贷,从名义上讲就是对绿色经济加以支持的信贷资金,然而在显示中往往存在一些非法的企业和项目,达不到环境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对此不提供信贷支持的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绿色信贷”(邓聿文,2007)。这个定义的优点在于不仅将那些对环境做出贡献,在企业生产中没有污染,或者污染达标的企业纳入绿色信贷范畴中,还包括了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但缺点在于没有指明向企业提供支持的主体。广义上来说,该主体可以是政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狭义定义中主体为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本文取绿色信贷的狭义定义。
三、绿色信贷在国外的发展与研究
(一)绿色信贷发展状况
在“赤道原则”的大力推动下,越来越多的银行加入了“绿色信贷”的行列。国际上“绿色信贷”政策的实践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德国和荷兰等发达国家,其他地区如非洲和墨西哥在近两年也有银行成为“赤道原则”成员。总体来说,发达国家对于“绿色信贷”的执行情况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在法律建设方面明确环境责任,如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根据该法案,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在政策指导方面构建激励机制,如英国政府颁发“贷款担保计划”,规定小企业可向金融机构借贷最高可达7.5万英镑的款项,政府担保80%;有绿色信贷相对统一的标准等等(曹小奇等,2008)。
在绿色信贷产品开发问题上,发达国家也走在前列。现今的绿色信贷产品主要分为三大类:零售银行类产品(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房屋净值贷款、信用卡等)、公司银行和投资银行类产品(包括项目融资和商业建筑贷款)以及资产管理类产品(包括财政绿色基金、投资基金等)(UNEP FI,2007)。
(二)学者研究动态
“绿色信贷”是中国特有的说法,国外的相关研究一般更注重研究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如环境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等。相对而言,国外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早,研究者们很早就提出了环境金融的概念,指出应将金融结合到可持续发展中(Marcel Jeucken,2001)并分析发展环境金融可以获得的资金途径(Eric Cowan,1999)。这些资金途径不仅为环保技术和污染控制措施的投融资提供机会(Thompson,1998),还为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济活动和品牌建立了环保的立场。
总体来说,无论在绿色信贷的政策制定、产品开发以及学术研究方面,发达国家都处于相对成熟的地位。
四、绿色信贷在国内的发展与研究
(一)绿色信贷发展状况
2007年7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提出了绿色信贷的应用方式和范围,要求完善信息沟通机制等,以保障绿色信贷政策落到实处。2008年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制定了“绿色信贷环保手册”,明晰了我国的行业环保标准。2008年10月,兴业银行在京召开会,城市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由此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10年12月,环境保护部了《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报告2010》,并在之后的连续三年时间,每年都了相关年报。2011年2月,我国首家绿色金融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与此同时,国内各大银行也各自展开了对绿色信贷等方面的探索,如各大银行已基本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即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贷款,已经放贷的部分迅速收回,切断其信贷资金链,严把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贷款闸门,将重点放在绿色企业上;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启用了“绿色信贷项目标识”,将绿色信贷项目区别对待等。从《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报告》以及各家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和宣传来看,十多家大银行似乎都以实际行动表达了它们对绿色信贷的支持以及实行的决心。
(二)学者研究动态
在2007年国家明确地提出支持绿色信贷之后,国内的学者们也将目光集中到了绿色信贷的身上,开始了对其各方面的研究。诸如绿色信贷的必要性、目的、激励机制、遇到的阻碍和政策法律建议等文章都是当时的研究热点。许多学者认为,发展绿色金融是大势所趋,无论是从降低环境风险、提升经营绩效的角度,还是从与国际接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说都很有必要(何德旭、张雪兰,2007)。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执行绿色信贷不应仅仅因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强制要求,还应该认识到绿色信贷对其银行自身发展的诸多好处,可以说是名利双收。部分学者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成本分析(马萍、姜海峰,2009)和收益分析(朱萃,2010),指出在绿色信贷执行初期,银行会面临边际成本上升的情况。在我国银行绿色信贷目前的实践状况中,这一点显得非常明显。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时,短期内回报低、风险大、成本高,“不愿意偏离利润最大化的根本目标”是许多银行实行绿色信贷项目时犹豫的重要原因。但从长期来看,绿色信贷会增加企业对银行信贷的需求量,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朱萃,2010)。而对绿色信贷的博弈分析(曹洪军、陈好孟,2010)则指出,在缺乏外部约束的情况下,银行出于自身短期利益的考虑,易与企业合谋。面对这样类似的问题,又有许多研究者从法律和政策等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如将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夏少敏,2008),构筑畅通信息沟通平台(李东卫,2009)等等。
五、总结
从政府报告、银行年报、各大媒体报道和许多学者的理论分析文章来看,我国的绿色金融之路正在行进之中,绿色信贷似乎也在飞速发展,但事实上,绿色金融仍没在国内形成规模。
首先,从行业自身来看,新能源面临着产能过剩的困境。我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增长已经有一段时间,从行业发展角度来说,快速增长后停下来整合是正常现象。只不过,由于遭遇美欧“双反”,整合过程可能变得非常惨烈(林伯强,2013)。其次,虽然银行对于“两高”项目呈现一定的渐离趋势,但由于绿色经济(如新能源)出现的问题,绿色金融发展相对越好的银行可能面临越大的风险(林伯强,2013)。目前新能源产业普遍低迷,银行过于涉足绿色信贷将会造成其大量亏损,这是银行不愿看到的局面,所以目前绿色信贷项目并没有如前文所述的“飞速发展”。另外,虽然各项政策要求不断更新,但至今,绿色信贷的评估标准仍没有完全统一。银监会等个政府部分虽然通过文件等形式了许多要求,对银行业强调绿色信贷的重要性,但始终没有一个系统、量化的绿色信贷评价标准。笔者认为,以上这些问题是今后我们应该着力解决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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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ank,and based on the case of CMB Qingdao branch to support the low-carbon economy,this articles analyzes the business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that banks face in developing green and low-carbon credit,points out that banks should adopt proper strategy to innovate financial system and produc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s of low carbon economy,and finds out that the benefit conjunction among banks,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green and low-carbon credit.
Key Words:green and low-carbon credit,financial innovation,benefit conjunction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7-0063-04
一、引言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双赢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自身具有公共性和投入产出不对称等特点,其社会收益超过经济收益,这就决定了低碳经济的发展是全社会的责任。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枢纽和资源配置中心,其具有的资金、市场、信用等禀赋优势可以有效推动低碳经济活动的市场化运作,因此在助推低碳经济良性循环和发展方面具有较大的发展机会,绿色低碳信贷就应运而生。但是,如何把握住商机和进行策略创新是银行开展绿色低碳信贷成功与否的关键点。
绿色信贷的概念起源于绿色金融,而绿色金融则起源于绿色文明。绿色文明是一种追求环境与人类和谐发展的文明,强调可持续的发展,在政策上对环保和绿色产业倾斜(孙洪庆,2002)。Paul Thompson等(2004)认为,绿色信贷就是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将项目及其运作公司与环境相关的信息作为考察标准纳入审核机制中,并通过该机制做出最终的贷款决定。低碳信贷则是在绿色信贷的基础上融入了低碳的概念。国内学者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熊学萍(2004)认为,绿色低碳信贷应该包含以下几层含义:其一,绿色低碳信贷的目标之一是帮助和促使企业降低能耗,节约资源,将生态环境要素纳入金融业的核算和决策之中,扭转企业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粗放经营模式,避免陷入先污染后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恶性循环;其二,金融业应密切关注环保、生态等“无眼前利益”的产业的发展,注重人类的长远利益,以未来的良好生态经济效益和环境反哺金融业,促成金融与生态的良性循环。下面我们将根据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支持低碳经济的历程,来探讨银行应采取何种策略抓住商机。
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发展绿色低碳信贷的历程
(一)背景
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显现。青岛市随后印发了《青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6吨标准煤下降到0.75吨标准煤,下降22%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27吨标准煤下降到0.99吨标准煤。当地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做好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青岛市建设低碳经济的大幕正式拉开。但是青岛市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居主导地位,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工业结构重型化等境况导致碳产出率处于较低水平。而在能源消费中,煤炭、石油等碳基能源消费占80%左右;一次能源消费中原煤、原油消费超过90%。因此,青岛市建设低碳经济的压力较大,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二)历程
在各项政策公布之初,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就敏锐地感觉到低碳经济对部分高耗能产业的冲击。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对钢铁、电力等7个产业制定了贷款限额和贷款投放总量,对“两高”行业原则上不再新增授信,并制定了相关产业的退出标准,“两高”行业贷款比重不断下降。
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意识到支持低碳经济中存在的新商机,也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因此在控制信贷风险、从两高行业逐步退出时,逐渐加强对企业节能减排的支持,同时对一些行业的信贷提出环保低碳要求。2008年1月,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向某化工有限公司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3亿元,主要用于年产25万吨氨醇、30万吨尿素项目。该项目对生产装置所需的冷却水均来自循环水系统,尿素装置所产生的工艺冷水经处理后送回锅炉作为二次用水,从而达到节约用水、减少废水和碳排放的目的。这标志着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支持低碳经济正式拉开序幕。
由于低碳经济本身概念比较模糊,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发现在支持过程中很难进行明确界定。于是该行专门针对环保和低碳行业制定了年度信贷政策。由于环保低碳行业与其他产业部门之间具有高渗透性,其他多个行业如煤炭、钢铁、有色、电力等行业信贷政策中都加入了节能环保的要求。
2008年召开奥运会,青岛是协办城市,要求实现低碳交通,减少尾气排放,提高空气质量,因此青岛公交集团更换低排放汽车。由于自有资金不足,青岛公交集团向银行寻求贷款支持。青岛公交集团每年亏损较大,负债率较高,固定资产占比较大。如果按照一般客户审贷标准来审批,公交公司不符合信贷政策客户底线要求,因此很多银行都不同意贷款。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认真分析客户经营特点,一方面认为公交事业具有公益性特点,政府因此采取的车票限价等措施和因油价持续上升使其收入和成本价格倒挂,导致亏损;另一方面公交又具备垄断性特点,政府每年给予财政补贴,使其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仍有稳定的现金流,具备相应还款能力。该行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公司在追加有效担保的情况下风险基本可控,并且其经营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也可带来较高综合收益。于是贷款顺利获得总行的审批。2009年,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在信贷政策中明确提出,“绿色金融”作为一种理念,应被体现于信贷管理、市场营销的各个方面,而不应仅仅局限于某个或某几个行业,为其全面支持低碳经济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
但是,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在支持低碳经济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2009年,该行开始介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这属于环保新能源产业,在对城市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同时提供能源供应。目标客户为某外商投资企业,最终控制人是某国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该客户为中国垃圾处理产业最早的探索者之一,其业务领域涉及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及危险废物等城市垃圾处理的项目投资、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设备供应、设备配套以及相关环节的顾问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为城市垃圾出路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因此,不论从客户的资质还是技术成熟的程度上看,该项目发展前景都是比较良好的。该客户在黄岛的项目获得贷款审批,但由于项目所在地政府环卫部门无法承诺垃圾供应量以满足产能所需,因此生产无法正常进行,一直未能提款;后因项目选址变更,至今无实质性进展。
2010年,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的信贷政策对绿色低碳行业进行细化,分为三大类(新能源、节能服务、环保)七个子行业(水力发电、风力发电、核电、光伏发电、垃圾发电、节能服务、环保),将低碳金融整体界定为鼓励进入类行业。对每个子行业的行业现状、发展趋势、行业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详细描述,明确了客户及项目的底线指标和介入要求,内容较以往明显丰富,对营销与管理的指引效果进一步加强。在2010年青岛市人代会上,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提交的《关于在蓝色经济区建设中打造青岛“绿色金融之都”城市名牌的建议》为青岛勾画了一幅“绿色经济”的蓝图,并表示对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项目,以及涉及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项目的信贷支持规模将不设上限。
2010年8月,考虑到低碳经济的特殊性,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进行金融创新,制定了“招商银行绿色金融产品营销指引”,推出了排污权抵押贷款、节能收益抵押贷款、绿色设备买方信贷、绿色融资租赁、清洁发展机制(CDM)融资等专门信贷产品。但是该行在推行这些金融产品时遇到了较大的困难,比如排污权缺少主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界定,抵押就无从谈起。其他几类产品,由于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资料和数据,银行无法确定合适的盈亏平衡点,风险也就无法测定,因此至今尚无成功办理的案例。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的发展方向,将“绿色低碳金融”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作为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的发展方向。在2011年信贷政策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11个行业,其中绿色、低碳行业占7个(风电、光伏发电、核电、生物质发电、节能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汽车),支持低碳经济建设进入崭新的阶段。
(三)成效
经过这几年的操作实践,招行青岛分行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并且在污水处理循环利用项目方面运作尤为突出。绿色低碳类贷款数量也不断增长,2008年,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向9家客户发放绿色低碳贷款6.33亿元;2009年,向16家客户发放绿色低碳贷款9.28亿元;2010年,向26家客户发放绿色低碳贷款9.78亿元,全部都是正常类贷款,该行从中也获得了较大的收益。青岛市也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节能减排的目标,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了22%。
三、银行开展绿色低碳信贷的商机与挑战
(一)银行开展绿色低碳信贷的商机
绿色低碳产业在发展之初面临着较大的资金缺口,国家大力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则会使其产生较强的金融需求。虽然初期风险较大,但却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政策的引导方向。哪家银行能够及早成功涉入,就会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优势。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在政府政策出台之初,就迅速调整自身信贷政策,体现出了发现商机的敏锐性,也为其后来绿色低碳信贷的发展取得先机,实现自身的信贷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的相互适应。
(二)银行开展绿色低碳信贷面临的挑战
首先,作为顺周期行业,银行信贷投放无法离开经济大环境,虽然青岛市的许多重化工企业并不符合低碳条件,但技术成熟,效益良好,贷款风险较低等特点,符合银行信贷追求“大客户、高信贷”的利润导向。所以,它们仍然是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的对象。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两高一资”类贷款虽然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但是绝对额在2008年和2009年还是增长的,要想完全退出比较困难。尤其是在目前银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果招商银行选择退出,其他部分银行就会趁虚进入,造成一部分利润损失。
四、银行开展绿色低碳信贷的策略选择
面临着低碳经济带来的商机和挑战,银行必须采取合适的策略才能取得先机,不仅要靠自身努力创新,也应当寻求政府和企业的利益一致点,才能使绿色低碳信贷在迅速发展的同时控制住风险。
(一)树立绿色低碳理念,承担社会责任
银行在开展绿色低碳信贷时,首先应树立一种绿色低碳的理念,向社会展现出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更好地获得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绿色低碳理念也是其开展绿色低碳信贷的指导思想,有利于信贷的顺利发放。理念的形成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起初,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仅限于对部分行业进行支持;直到2009年形成了体现于信贷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各个方面的绿色金融理念;2010年又将其细化和具体化,继而在2011年将其提高到战略性的高度,这都为绿色低碳信贷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二)改变传统模式,进行金融产品创新
首先,绿色低碳信贷表现为有进有退,实现信贷结构的变化。“退”是对高污染、高能耗或有环境风险的项目适时退出,这是风险的规避点;“进”是积极支持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企业和项目,这是利润的增长点。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就完全遵守这一原则,使得“两高一资”贷款比重不断下降,而绿色低碳贷款数额则不断增加。
其次,应该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低碳经济具有其特殊性,比如有些项目本身并不产生现金流,银行在进行贷款审批时不能按照传统的方式审批。根据低碳经济的特点,推出合适的金融创新产品,并对信贷结构进行调整。近几年,招商银行不断出台新的低碳信贷政策,不但树立了低碳金融的理念作为指导,同时在具体支持上也不断进行细化,便于业务的正常开展,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产品,如排污权抵押贷款、节能收益抵押贷款、绿色设备买方信贷、绿色融资租赁等。这都体现了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对支持低碳经济的逐渐适应过程,也是不断成熟的过程。
(三)选择合适切入点
低碳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银行发放绿色低碳信贷就要选择合适的切入点。从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的实际信贷发放来看,其投放的方向主要是比较成熟的环保和循环经济企业、高耗能企业的节能改造,以及有财政支持的绿化项目,而对于其他高风险的项目则很少涉足。另外在切入的时点上也有所把握,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抓住奥运会在青岛举办帆船项目的时机,给青岛公交集团贷款,不仅获得了政府的支持,也创造了较高的社会效益。
(四)积极寻求和政府利益的一致点
由于低碳经济所具备的公共性,银行在开展绿色低碳信贷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政府的作用。青岛市政府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低碳行业的发展,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这是低碳信贷发展的有利条件。在案例中,公交集团连年亏损,购买低排量汽车的贷款申请本来无法通过,但是由于2008年举办奥运会,需要空气质量达标,政府对公交集团有较大的财政支持,银行此时贷款的风险就小,银行和政府的利益取得明显的一致,使得贷款顺利发放。但是也要注意到,政府支持不足所带来的风险,如在垃圾发电项目中,由于政府部门不愿承担责任,不承诺提供足量的垃圾量,造成了项目无法正常运营。还有就是排污权抵押贷款无法顺利发放,原因就是缺少主管部门,无法认定排污权。由此可以看出,银行能否通过信贷来对低碳经济进行支持会受到政府较大的影响。如果政府能够出台支持低碳经济的细则,将支持推动作用落到实处,银行的信贷支持则会更加顺畅。
(五) 寻求银行和企业的双赢
政府推动低碳经济,设定节能减排目标,一方面使企业也面临着较大的减排压力,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技术改造创造了良机。进行节能改造需要较大的资金,这就需要银行的贷款支持。但是,低碳项目专业性较强,银行在此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足,导致许多项目无法获得审批通过。因此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应加强和银行的沟通,帮助银行对项目做出正确的了解和判断,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促进信贷的顺利发放和运行。在案例中,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向某化工公司提供的改造贷款,不仅为银行带来了较大的利息收益,而且化工公司也因循环水的使用节约了大量的成本,形成了双赢的格局。
五、结论
回顾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发展绿色低碳信贷的历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首先,低碳经济给银行带来了发展绿色低碳信贷的商机,但也带来一定的挑战;其次,银行要想抓住商机,必须采取一定的策略,进行自身方面的创新,如树立绿色低碳理念,改变传统信贷方式;再次,银行应该加强和政府的配合以及与企业的合作,寻求利益的一致点,才能真正促进绿色低碳信贷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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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金融范畴与概念的界定。碳金融产生于国际气候政策变化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国际公约的背景下,首次提出碳排放量可以在市场上交易,自此碳金融这一名词开始成为广大学者的思考和研究对象。到目前为止,碳金融在学术界还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交易和银行贷款等。介于各个国家间的自身发展情况和政策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对碳金融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Garcia,Robert(2008)认为,碳金融主要由碳交易市场、在市场中活动的各种短期长期资本以及相关清洁能源投资等组成。Sonia Labatt(2003)则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对碳金融进行描述:广义碳金融包括所有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金融市场化活动;狭义的侧重探究如何运用金融市场工具来转移环境风险。
2.碳金融发展状况的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研究最早出现在美国。Montgomery(1972)提出了碳排污权交易的根本解决办法,并证明了区域联合成本最小化的污染问题。Croker(1966)研究了产权手段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的运用,从而为排放权交易奠定了基础。Labatt Sonia,white,Rodney R.(2010)在《碳减排良方还是金融陷阱》中对能源、受金融监管的产业和密集型产业的变化对碳金融发展的实体影响、机构投资者与气候变化、碳排放交易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
有一些学者侧重考察碳配额与碳排放交易价格之间的关系,使用模型来构建碳配额制度,Carmona R(2009)提出由于碳配额在不同国家与不同项目间的交易各不相同,推导建立碳配额,因而建立恰当的竞争随机模型和机制,以获取碳配额的最优价格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心需求。Chevallier J(2009)还对宏观金融参数与碳配额比例之间的关系做出测试,将100多个参数、众多的财务数据以及碳配额比例FAVAR模型进行计算分析,研究了动态碳配额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Grüll G,Kiesel R(2009)等确定了在一般均衡情况下,额外的交易要求权定价模型,这种额外要求权同融资平台在价格上存在着有巨大差异,特别是当社会成本和减排量有关时,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可能出现所谓的“价格跳”现象,这与Kijima M,Maeda A,Nishide K(2009)猜想的碳排放许可证价格在实际中表现出“跳跃倾向”是吻合的。由此得到结论:参考EU-ETS不稳定性的情况,碳排放交易价格具有复杂变化的特点,而且表现出发散式的波动,这也是投资风险加剧的重要根源。
此外,Tapio(2008)创新设计出碳脱钩模拟指标,该指标基于相关的驱动力以及压力等框架的设计,旨在描述宏观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之间的关系,同时Tapio还给出在不同的情境之下,经济政策支持下的经济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的对应关系。
3.碳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对于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的问题上,Carlo Carraro,Alice Favero(2012)重点关注了征收碳税对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影响这一问题。Bert Scholtens(2007)研究了接受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的性能,结果表明赤道银行在规模、社会道德、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是由于赤道原则导致运营成本增加,所以比起其他商业银行盈利较少,可股东对商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的消息没有做出负面反应。Marcel Jeucken(2001)在出版的著作中指出,可持续发展背景下银行业应该调整业务类型和操作模式,他认为银行是经济系统重要的传导途径,银行业的发展模式与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内在关系,如果银行能够通过有效的办法刺激经济主体对环境保护的热情,那么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也将有显著的提高。
鉴于发展中国家金融制度不健全、政策制约、缺乏专业人才等问题的影响,碳金融这一领域的发展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诸多发达国家的学者就这一问题展开了研究。Ashok Sarka(2010)指出由于体制问题导致缺乏资金和技术,这是对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的一项巨大考验。Broto Rauth Bhardwaj(2012)以印度商业银行为例,研究结果表明实现商业银行绿色金融的开展对银行经营绩效产生正向影响。Shao H,Rao X(2010)对中国商业银行进行了分析,认为商业银行将会在中国碳金融交易的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国内相关文献研究
1.碳金融范畴与概念的界定。我国国内学者大约于21世纪初才展开对碳金融的研究,主要研究的方向集中在碳金融的定义上,然而国内也尚未对碳金融的界定达成一致。袁鹰(2008)认为,碳金融就是碳排放权以及其衍生品的买卖交易、投融资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活动,即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有金融活动的统称。罗茜等(2010)认为碳金融就是与支持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投融资活动,主要是指依托于碳交易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Y、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对碳交易的介入尚浅,碳交易排放市场刚刚起步,碳金融衍生品也处于初生阶段,我国的碳金融可大致理解成应对气候变化和经济转型的各种金融解决方案。
2.碳金融发展状况的研究。对于我国国内如何完善发展碳金融,周小川(2007)认为低碳观念的培养很关键,强化低碳创新意识,狠抓节能减排工作,同时构建低碳经济信息交流体系,加强政府支持和各机构部门间的交流合作。宋帅(2010)借鉴国外发展碳金融的经验,提出了对我国碳金融体系的构想,包括构建交易平台、构建国际碳货币体系等。王凯等(2012)认为制约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原因有:碳金融交易议价能力弱、碳金融产品缺乏创新、碳金融业务风险性强、碳金融中介市场不完善以及银行信贷力度较低等,并对以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3.碳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结合其他国家碳金融的发展状况,对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模式及改善这一方面,张龙清(2010)提出建立绿色信贷管理长效机制,不仅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商业银行经营?鹇宰?型、提高中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另外商业银行需要从成立专门业的碳金融业务团队、开拓碳金融业务模式、完善风险控制等方面来加强碳金融业务。张淼淼(2011)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三步走”模式:碳银行-碳资本-碳交易。
在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研究方面,王卉彤(2008)基于金融创新的角度对健全低碳金融支持体系进行研究,她认为金融创新可以从遵循可持续发展规范,推广低碳项目贷款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来进行。郑冲(2013)认为西方国家在开展低碳金融业务时制定了针对性的战略和目标,推出种类多样化的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所取得的效果良好,我们应汲取其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发挥综合化经营优势以及重视同外部专业机构的合作。李东旭等(2011)较为担忧我国商业银行低碳金融业务的开展现状,认为国内商业银行尚未深入到碳金融业务的核心关键,目前涉及到的业务大多是节能减排项目等绿色信贷,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创新程度与国际的差距较大,而市场和政策法规不完善、缺乏健全的交易制度、规范的交易场所和统一的交易平台是其重要原因。
在实证方面,由于兴业银行是国内较早发展碳金融且业绩较好的银行,因此多以此银行作为研究的典范。唐斌和薛成容(2008)通过兴业银行在节能减排方面提供的贷款为例,认为对碳金融的发展支持能够体现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同时商业银行也应该在项目风险识别和产品设计等方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低碳理念。陈游(2009)则通过数据对其开展碳金融业务进行实证研究,他认为碳金融的发展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另外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存在较多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谢伟杰(2013)通过对兴业银行开展碳金融前后情况进行数据对比分析,结果表明开展碳金融业务之后,兴业银行在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上有所提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经营风险,同时也获得了投资者的亲睐。
“低碳经济”一词最早见诸于2003年英国政府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书中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来获取更多的经济产出,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机会,创造新的商机和就业机会,并且带来更高的生活标准和生活质量”。英国环境专家鲁宾斯德将低碳经济定义为: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低碳经济不同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它是以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三低”)和高效率、高效能、高效益(“三高”)为特征的,低碳经济侧重于碳排放,要求建立相应的能源系统、技术体系及产业结构,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
(二)碳金融的相关界定
碳金融是由低碳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催生的,2006年世界银行对碳金融作出了界定,指出碳金融是提供给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者的资源。索尼亚•拉巴特在其著作《碳金融———碳减排良方还是金融陷阱》一书中对碳金融作出了更为广泛的定义,他指出,碳金融是探讨生活在一个碳限制世界,一个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必须付出代价的世界中产生的金融问题。因此,碳金融的定义包括:(1)代表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2)探讨与碳限制社会有关的财务风险和机会。(3)预期会产生相应的基于市场的工具,用来转移环境风险和完成环境目标。碳金融起源于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碳金融交易市场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基于配额的市场基于“总量限制交易”机制,其基本原理是总量的确定形成了有限供给,有限供给造成一种稀缺,由此形成了对配额的需求和相应价格;基于项目的市场是由具体的减排项目产生的,每个新项目的完成就会有更多的碳信用额产生,其减排量必须经过核证。
二、中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在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框架机制的推动下,国际市场上碳金融业务迅速发展。利用碳交易市场,不仅能够降低减排成本,还提高了碳产品的流动性,并为其提供了避险工具,因此全球碳交易额近年来增长迅猛。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碳金融市场的潜力巨大。目前,中国的碳金融发展已经初露萌芽,并迅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体系初步搭建
首先,初步构建了国内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基于国内巨大的市场潜力,2008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此后广州、武汉、杭州等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也相继成立。其中,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并推出全球首家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平台,开发了中国首个低碳指数CLCI;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合同能源管理及排污权交易方面与境外企业展开广泛交流与合作,并建立了“绿色世博”自愿减排交易平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了首笔基于互联网的SO2排放指标交易。各地众多的的环境交易平台通过规范交易主体、建立交易机制、制定交易标准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努力,使我国的环境交易平台初具规模。其次,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趋于成熟。CDM是一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项目合作机制,发展中国家通过与发达国家合作,可以获得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技术和资金,从而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可以以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从而节约资金。目前,中国已经成为CDM项目交易的主要国家之一。截至2013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共批准CDM项目4934项,其中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有3736项,占全球同期注册CDM项目的52%。目前,中国已占据全球CDM市场近50%的份额,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二)金融机构的碳金融业务逐步深入
从银行业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了碳金融的创新活动,主要表现在“绿色信贷”、CDM理财顾问以及碳金融理财产品等方面。在“绿色信贷”方面,以兴业银行为代表,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在上海签署合作协议,在国内首次推出能效融资项目,为中国节能环保型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以促进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碳金融业务模式。在碳金融理财产品创新方面,以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为代表,率先推出挂钩碳排放交易的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多的理财产品和投资渠道。此外,我国的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响应低碳号召,提出减碳理念,推出绿色证券、绿色碳基金等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机构围绕着碳交易市场,提供多样性的金融服务,从而促进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与发展。
三、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困境
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有着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碳交易市场潜力巨大。尽管近年来碳金融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也初具框架,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的碳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除了参与发达国家发起的CDM项目之外,国内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在市场建设、融资力度以及商业银行产品开发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
(一)碳交易市场不成熟,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
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成立排放权交易平台,除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初具规模的碳交易平台外,还成立了众多分散的小型地方性碳交易所。然而,这些分散的交易所并没有形成大量实际的交易,每个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全国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这些分散而数目众多的交易平台导致国内碳交易所普遍规模较小,交易品种单一,并且形成了交易平台割据的局面。这一方面造成了市场的分割,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使得碳排放交易的内在驱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分散的交易平台导致管理混乱、各自为政,不利于监管和控制,增加了碳交易市场的潜在风险。
(二)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低碳项目存在融资难、风险大等问题
由于对低碳经济与碳金融认识不足,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业务更多的来源于外部压力而非内在动力,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有效的碳金融风险补偿、担保与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这一方面使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向CDM项目融资,导致低碳项目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配套机制的缺乏使低碳企业的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之间存在矛盾,导致融资机构信贷风险上升,从而导致进一步加大了低碳项目的融资难度。
(三)金融机构碳金融产品创新不足,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金融机构要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服务,必须在现有的传统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包括开发新型融资工具、避险工具、金融衍生品、中介业务等等。虽然中国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相继推出了一些支持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的金融创新产品,但无论是产品的数量、功能还是多样性,都无法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碳金融创新活动相比。目前在中毒国的碳交易市场上,虽然产生了CDM板块的股票,建立了CDM管理基金,但对于蓬勃发展的碳金融市场来说,还存在很大的融资缺口。真正意义上的碳基金、碳保险、碳经济人、碳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服务还未出现,碳金融衍生品目前几乎完全空白,亟待建立完善的碳金融服务体系。
(四)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话语权缺失,缺乏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
虽然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权供应国,但仍处于碳交易产业链中的最低端。这一方面由于国内金融机构对于碳金融产品的项目开发、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国内企业缺乏相关经验;更重要的是,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的CDM项目由国际金融机构低价购买,经过一系列运作、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因此定价权被国外金融机构所掌握,造成中国在CDM交易中议价能力十分薄弱,处于被动地位。
四、促进碳金融发展的应对策略
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针对中国国情与目前低碳经济的发展状况,应充分发挥金融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建立创新性的碳金融服务体系。
(一)逐步完善碳交易市场,构建统一的碳交易平台
作为碳金融活动的重要平台,碳交易市场的完善对低碳经济的发展举足轻重。碳交易平台的完善并非短时间内能够完成,因此要制定长期计划,由试点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循序渐进地构建全国性碳交易平台。首先,在未来几年依然要以CDM为主要着力点,继续开展CDM项目的合作。并以已经建立的三大排放权交易所为中心,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排放权市场,推广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在此基础之上,要进一步加强碳金融领域的国内合作,各地区的环境交易所要力求突破地域限制,展开跨区域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利用各地区的资源优势进行互补式发展,在现阶段共同促进碳金融市场做强做大。其次,要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统筹规划,争取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交易平台,将零散的碳交易所纳入集中、统一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制定统一标准,整合各种资源与信息,形成合理价格。这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国内市场分割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减少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提升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国际地位。最后,要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碳交易市场运作经验,逐步增加交易内容,丰富交易结构,并积极寻求国际协调与合作,在合作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制度与产品,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快建设我国的碳交易市场。
(二)加强政府的宏观政策引导,解决低碳项目融资难问题
低碳经济的融资具有产业资金链长、融资期限长、融资政策性强等特点,因此低碳经济的发展与相关金融业务的完善离不开政府的规划引导。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要立足我国的国情,尽快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碳排放交易及碳金融市场建设置于法律框架之下,为交易双方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使低碳项目的推进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中国关于碳金融的法律法规仅在《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中有相关阐述,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制定碳金融发展的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为碳排放交易以及碳金融的所有相关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为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与完善奠定法律基础。在政策支持方面,政府应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多个角度加大对低碳项目融资的扶持力度。首先,政府有必要通过专项财政拨款,对优秀的减排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对低碳项目实行出口退税、降低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对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银行提供政策支持与税收优惠从而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活动的积极性。其次,中央银行应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对低碳项目及非低碳项目实施差别利率政策,降低低碳项目的贷款成本。最后,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由政府牵头设立“绿色基金”,用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低碳项目与新能源企业,并进一步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碳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解决低碳项目融资难问题。
(三)创新碳金融产品,完善碳金融服务
低碳经济的发展,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广阔的业务范围。对此,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产品创新,完善相关服务,满足低碳经济发展的需求。首先,在进一步发展一级市场基础交易产品的同时,金融机构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逐步开发二级市场的碳金融合约工具以及碳金融衍生产品,逐步实现碳期权、碳掉期交易、碳期货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增加交易内容,丰富市场结构,深化低碳经济的金融化程度,助力低碳经济的迅速增长。其次,金融机构应积极扩大碳金融服务范围,完善碳金融技术、信息及基础设施建设。在现阶段,应继续发挥银行业在碳金融服务中的带头作用,继续推进“绿色信贷”及相关理财产品业务的开发,加强低碳银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人才培养、系统配置、网络建设及信息服务等方面多管齐下,从而支持碳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最后,要逐步构建完善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一个完善的碳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除银行业外,还离不开保险、信托、基金、证券等组织机构的参与,因此应试点先行,逐步扩大碳金融服务机构的范围,建立起由银行业的低碳信贷服务体系、保险业的低碳市场风险保障机制、机构投资者的信托机制等各种机制所构成的综合服务体系,并建立配套的碳金融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第三方核证机构。
一、绿色信贷概念界定
随着履行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认识到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对自身信贷资产安全和银行声誉的重要性,通过信贷杠杆解决环境和社会问题已成为各界的共识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提出以绿色信贷机制为主要措施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这一举措标志着绿色信贷政策的创立与推行。
绿色信贷源于国际上公认的赤道原则,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进行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
二、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状况
目前,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借贷业务管理的时候,可以查看客户的企业环保信息,并将环境审查作为评级和授信的重要依据。企业环评信息将被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用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为确保信贷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且各大商业银行已经较好的意识到了环境蕴含的机遇和风险,以及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加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项目(UNEP FI);兴业银行因在能效融资产品开发和推广方面的优秀表现,荣获英国《金融时报》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举办的2007年度可持续银行奖评选活动中“年度可持续发展交易奖”,成为首次获此殊荣的中国商业银行。
然而,也必须看到,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初步制定了绿色信贷的实施指导意见,但我国银行业在实施绿色信贷方面仍有待于更新知识、积累经验。特别是,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环境恶化与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没有环保意识、法规执行不力、缺乏公众透明度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如何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广绿色信贷,推动经济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绿色信贷尚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
绿色信贷涉及准入、技术、排放、能耗以及循环利用能力等标准,尚没有完备的规定,使银行在控制“二高一剩”企业贷款时难以识别和界定。同时,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从而降低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绿色信贷执行及监管实施难度较大
一方面,受专业人才和技术限制,银行的信贷准入和审批主要依据环评结果,但环评报告可能受地方政府保护或其它因素制约,不能完全真实反映环保要求;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环保设施形同虚设,只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而建,即便已获得环保许可或批文,但为控制生产成本在实际生产中并不运行环保设备,银行难以控制其运行风险并真正履行环保监督责任及义务。
(三)绿色信贷获取的信息准确性和有效性不高
地方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要求,影响绿色信贷的执行效果。绿色信贷横跨环保、金融两大领域及环保技术的专业性喝复杂性决定金融企业环境风险决策的高难度。环保金融信息的运行情况主要是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信息总量和信息结构与银行信息需求不对称。只依靠环保系统提供的信息,信息来源过于狭隘,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环境污染情况,影响了银行对环境污染风险的把控程度,从而提高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二是存在信息需求的非对称现象。违法处罚信息输送是事后信息与银行为控制风险所需要的事前信息在结构上是非对称的。三是环境保护信息的分析与处理难度大。现在信息的调查与处理的主体是各商业银行,但是环保信息的政策性、技术性、和复合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信息处理的高难度。
四、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政策的建议
(一)调整银行内部组织结构,重视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储备
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组织结构方面,应考虑在商业银行内部增设环境与社会发展部,专门负责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同时,由于绿色金融业务涉及到较深层次的技术领域,发展绿色信贷就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增加人才储备、加快专业化队伍建设。应该在汲取国内外同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实行绿色信贷的认识水平,契合国家整体产业政策,结合自身经营要求,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绿色信贷体系,为自身转型和未来长远发展,以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推进环境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环境污染责任落实
绿色信贷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相比罚款或限期整改等环保行政处罚措施,将大幅增加违法排污企业获取资金的成本,甚至能从源头上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有力地遏制其投资冲动,是解决我国诸多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剂良药。绿色信贷的初衷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和防范信贷风险。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在化,使环境污染责任能够落到实处。只有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体系,才能让银行和企业都有激励自发地推进绿色信贷的发展,达到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的目标。
(三)建立政策实施监管体系以及政策评估信息系统
为了确保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效果结果的客观、公正,应建立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效果的监管体系。其主体应由负责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的环境保护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政府机关,具备绿色金融素质的专家、学者,具有专业判断能力的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几部分构成,在监管同时可以提供各方面信息以供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判断以及实施政策。同时建立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绿色信贷”政策评估的信息系统。一方面,实现跨政府机构、部门之间进行协同和分享信息,不断提高“绿色信贷”政策评估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创造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信息环境。另一方面,建立一个包括互联网、电视、电台、报刊等多角度的“绿色信贷”政策评估信息渠道,形成环境保护的大众互动局面。
参考文献
[1]毕莹.浅谈我国银行绿色信贷政策的发展及困境[J].财经届(学术版),2010(03).
如今,全球被一股绿色的浪潮包围,这就是“绿色金融”。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重新审视金融行业的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所处地位和承担责任,研究各种金融工具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绿色金融又被称为可持续金融。不同于政府的强制约束和限制,绿色金融侧重于通过税收和价格等经济杠杆来引导资金融通,提高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大企业的污染成本,以事前控制代替事后惩罚的方式减少环境污染。即要求金融行业将环保意识贯穿其整个经营活动,在业务设计和运作过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社会资源资金的合理引导分配。
一、绿色信贷的涵义
一般认为,绿色金融由三大部分构成,分别是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其中将环保意识纳入金融核心最强有力的体现就是绿色信贷。绿色信贷属于可持续金融的范畴之内。早期,西方发达国家将考虑环境因素的放贷称作“道德投资”,也就是现今熟知的“绿色投资”,表示信贷资金只流向有主动意识承担环保责任的项目或企业。当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重视这种投资理念时,一些准则应运而生,其中最有影响力的莫过于“赤道原则”。它是由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在2003年推出的信贷指南,意义在于辨别、分析和管理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中的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至今已有诸如花旗、汇丰等大型银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遵循该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本文讨论的绿色信贷是指,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过程中,对利用新能源、从事绿色生产的企业大力支持并施以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可持续发展产业政策及破坏环境的企业实行资金控制,抑制其盲目扩张。
二、绿色信贷理论基础
1、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管理
在环境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发现有很多因素造成了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环境的外部性带来了市场失灵。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不仅要运用法律、政治等手段对市场失灵进行调节,还应通过经济手段来约束规整企业的生产活动。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即是在这种理念下,政府出台的一种调节市场失灵、形成环境污染价格的一种经济手段。因此,绿色信贷作为经济手段的提出,与政府的直接管制形成互补,双管齐下。商业银行在放贷之前,通过对企业环境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判断该企业的环境友好程度,对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或企业不予贷款。并且,从借贷资金规模、利率等方面加大对相关新能源、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等绿色项目的扶持以及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打击限制,实行奖惩分明的借贷制度。由此,企业治理污染的激励得到了强化,排污成本内部化的目的更容易实现。
2、环境污染与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
在各国企业兴起环境责任的热潮中,以商业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也行动起来,将环境保护纳入机构的能力建设中。除了类似于企业的环境责任即自身的节能减排外,作为特殊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还在于: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对资金进行合理配置,以便实现社会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追求盈利性、保护股东及存款人收益的同时,进行道德思考,为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帮助。金融是一国发展的关键环节和工具,自然,在环境污染整治中,它也要发挥重要作用。比如《赤道原则》的推出,这对整个银行界来说都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
三、绿色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问题
(1)可操作绿色信贷标准法规的缺失。之所以说中国绿色信贷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比国际上较成熟完善的《赤道原则》,国内《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系列有关绿色信贷政策还只是综合性、原则性的行动规则,内容大而泛之,缺少具体的放贷指引或环境风险评定、管理标准。各大商业银行在宏观指导下,虽然出台了相关制度规定,但由于关键概念不统一(如环保产业的界定等),执行速度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2)绿色信贷专业人才的缺口矛盾。虽然国内商业银行都意识到绿色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但大部分环境管理还是分配到传统信贷业务部门进行操作。因此,相比起国外环境专家和信贷专员的配合,国内绿色信贷执行者缺少相关专业背景,还需学习环境风险在信贷评估、审批流程中的实践应用,提高绿色信贷政策的效果。
(3)政府相关奖惩制度的缺失。环保执法活动开展速度缓慢,绿色信贷在商业银行内难以贯彻,绿色生产在企业内难以持续,这些现象都可以说明:现有的奖励或惩治机制无法对绿色信贷相关利益体产生威慑作用,达到预期效果。环保当局对排污企业的经济惩罚最高也只有10万元,这对排污企业来说,损失并不大。
2、原因分析
(1)绿色信贷与短期经营绩效的冲突。长期以来,中国商业银行主要盈利来自于大量的存款贷款差额,大客户带来的高额信贷利润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诸如钢铁、煤炭等国家经济支柱行业虽然有高利润,但往往也是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商业银行在响应绿色可持续信贷发展的同时,如果严格执行环境评估制度,控制对污染企业的贷款,无疑会大幅削减其信贷利润。另外,如果骤停对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贷款,势必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停产,由此对放贷银行带来更大的违约风险。因此,在中国信贷市场上,绿色信贷开展并不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见的预期收益。若对污染企业惩罚不到位,在环境评估审查成本增加的基础上,绿色信贷反而会成为商业银行短期经营绩效受损的源头。
(2)绿色信贷与地方政府业绩的冲突。商业银行作为节能减排活动的主力,绿色信贷的推行不仅是中央政府的要求,也是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的阻挠,比如地方政府。这是由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与环境的矛盾所决定的,可以从两个层次理解。第一,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有包庇纵容的倾向。在企业环境污染还没有明确衡量指标的前提下,地方GDP增长这一经济指标成为考核当地政府绩效的主要指标。第二,商业银行难以保持对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商业银行的企业性决定了它在地区发展离不开当地政府的行政支持和政策倾向。为了保住自身利益,当地政府往往会向银行施压,进行行政干预。商业银行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压力负担下,只能向污染企业大开绿灯。
(3)绿色商业银行与非绿色金融机构的冲突。如果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按照绿色信贷的要求,进行环境评审,严控排污企业的信贷规模,那么整个信贷市场就是有效的,不会存在资源配置的浪费或资金价格的扭曲,商业银行可以在规避环境风险的基础上,实现有效长足发展,既符合绿色金融的要求,又满足自身经营需要。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实践表明,并非所有商业银行或融资机构都能切断排污企业的资金供给,大家都抱着自欺欺人的心理,认为污染企业总会得到其他商业银行的支持,在结果不变的情况下,与其让出本行客户资源,不如继续与排污企业合作,保持市场份额。由此可见,资本的逐利性对信贷市场的良性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进一步发展中国绿色信贷的政策建议
1、完善发展绿色信贷的宏观体系
《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首次将“从环境监管角度强化信贷安全,以严控信贷管理扶持环保工作”作为商业银行的工作重点提出,并对其绿色信贷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做出了明确安排(宏观体系总结如图1所示)。
2、改善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
(1)构建并完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中国商业银行要想贯彻落实绿色信贷的发展,打造绿色金融,最紧要、最关键的环节就在于将社会环境因素融入风险管理过程中,建立一条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国内商业银行应将环境风险考察判断作为信贷环节的第一步加以重视,对企业环境风险的监查要贯穿始终。如图2所示,整个环境风险的管理应出现在每个环节,特别是贷款发放后,更要跟踪监测该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一旦出现违法污染,要强制其整改。
(2)实施绿色信贷的人才培养战略。绿色信贷发展需要的是熟悉金融、环境、法律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作为一项全新业务,国内商业银行较难找出大批能胜任的人才。因此,要想加快绿色信贷的发展步伐,一方面应加强对内部职员的培训,一方面应加强对外交流,引进相关专家,从中国实际出发,处理融资过程中资金投放于环境影响的关系。绿色信贷是传统信贷业务的延伸和扩展,对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前提下,信贷工作者的培训重点应放在行业划分、环境评估和风险判别等内容上,并兼顾强化信贷管理、资金风险控制等传统难点,实现绿色信贷知识的全面掌握。
(3)设计和研发绿色信贷产品。现阶段,对绿色信贷概念解读最为流行的是:仅仅通过借贷资金规模的改变来影响特定企业或行业的经营发展。事实上,绿色信贷的内涵远不局限于此。在环保意识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商业银行应借助绿色概念,创造更多信贷产品或金融工具,拓宽利润渠道,这也是绿色金融的意义所在。在单纯资金放出和回收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这不利于其信贷风险的管控。因此,今后绿色信贷产品的发展应该还遵循变“被动”为“主动”的思路,借助政府政策支持,设计资金的多种运用模式。
3、完善相关外部配套措施
(1)完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发展的法制体系。目前,国内出台诸如《环境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政策落实效果并不理想,还停留在指导性原则上,真正实施起来还是会遇到很多障碍。若要从根本上改善绿色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就要按照“使用者付费”的思路,明确规定企业、政府及商业银行等利益相关提在绿色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和权力。
(2)提升绿色信贷相关标准的可操作性。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政策涉及很多操作标准的问题,而目前有关绿色信贷政策的标准还很不完善,只是把绿色信贷政策大体的框架构建起来了,很多的细节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事实上,国家环保总局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联手其它经济部门、国内行业协会、国际组织,积极酝酿绿色信贷可操作性政策,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环保信贷准则即赤道原则及其主要行业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污染行业信贷指南等,以期制定出适合中国的绿色信贷标准。
(3)建立环保信息库。为了加强企业环保信息的管理,方便绿色金融发展相关单位的交流沟通,环保部门应建立一个详尽、动态的数据库,为商业银行放贷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征信管理系统就是一个现实可操作的模板。全国征信系统是国内信用体系的基础,囊括了个人和企业的各种信用记录,但从开发至今,该系统并没有得到有效应用,还停留在供信息查询的简单阶段。借此绿色信贷发展的契机,应该把信用数据库建立成更高效、便捷的数据平台。
(4)建立绿色信贷激励与约束机制。政府环保部门必须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建立有效商业银行实现绿色信贷政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提供动力和压力。其中,不仅要有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或企业贷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措施,而且还要有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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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市化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正以一种危险的方式汇聚,严重威胁全球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稳定。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气候变化给城市及其不断增长的人口带来了独特的挑战。城市规划应该遵循生态系统的基本运行原理和规律。而以往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反自然”模式不但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影响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因此,需要在传统城市规划基础之上引入生态城市规划概念。
1.生态规划是未来城市规划的发展趋势
生态城市规划,是根据生态学的原理,应用社会工程、系统工程、生态工程、环境工程等现代科学与技术手段,协调现代城市中经济系统与生物系统的关系,保护与合理利用一切自然资源与能源,提高资源的再生和综合利用水平,提高人类对城市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修复、维持和发展的能力,达到既能满足人类生存、享受和持续发展的需要,又能保护人类自身生存环境的目的。
1.1传统城市规划的局限
传统的城市规划总是先预测近中远期的城市人口规模,然后根据国家人均用地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再依此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不同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这一传统途径有许多局限,包括:
第一、法定的“红线”明确划定了城市建设边界和各个功能区及地块的边界,甚至连绿地系统也是在一个划定了城市用地红线之后的专项规划。它从根本上忽视了大地景观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缺乏区域、城市、及单元地块之间应有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第二、城市是一个多变的复杂的巨系统,城市用地规模和功能布局所依赖的自变量(如人口)往往难以预测,从而规划总趋于滞后和被动。
第三、从本质上讲传统的城市规划这是一个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城市的绿地系统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事实上是被动的点缀,是后续的和次级的。从而使自然过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障。
1.2生态城市规划的发展
截至2013年2月,提出以“生态城市”或“低碳城市”等生态型的发展模式为城市发展目标的地级(含)以上的城市共有259个,占相关城市比例的90.2%,并由相关科研机构协助编写了生态城市规划,开展生态城市建设。由此,国内生态城市建设初步形成以各级行政区域为主体的梯级体系,呈点线面相结合、齐头并进的建设格局。
仇保兴部长“新型城镇化:从概念到行动”报告中指出六个方面的转型,其中提到:“高能耗的城镇化到低能耗的城镇化,高环境冲击型到低环境冲击型。”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加快,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城市生态规划已经得到了人们广泛的重视。在城市建设中发展生态规划是社会发展中人们对生活工作环境要求日提高的体现,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具体实施的体现,在城市建设中有着重要意义。
2.生态规划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应用
2.1生态规划与传统法定规划的衔接
目前生态规划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传统城市规划的一个章节,这样生态规划在形式上是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但事实上并未与规划本身有机融合。另一种则是由生态学者构建的与城市规划并行的一套生态城市规划体系,独立的生态规划只“围绕生态概念”针对城市生态问题而进行界定性的研究,使得生态规划的过程与结果显得过于专业化而少了些规划应有的政策特色,没有能够很好地融入到传统的城乡规划体系中去。
2.2现代生态规划所应具有的新的内涵
生态城市规划方法与技术体系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协同性、前瞻性和经济性。各类方法和技术既要反映信息时代的最新成果,与新技术、新产品相结合,又要遵循传统技术体系的要求,与经济社会客观要求和既有的政策体制机制结合。与此同时,还需要尽力改变现有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模式,变传统的串联式为并联式的集成协同模式,避免形成孤立的技术评价体系和规划建设形态。传统的法定规划层面没有针对城市涵盖的各系统、技术和措施进行统筹协调,而生态规划就需要针对规划区,从土地利用、绿色交通、资源利用、能源利用、绿色产业、绿色建筑、综合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生态规划研究。
3.广州国际金融城生态规划项目实例
广州国际金融城位于广州市行政区域的东部,紧邻珠江新城中央商务区,是珠江沿线发展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东进轴与南拓轴的“起点”,也是广州市实施“中调”战略的重要地区。
本次生态规划为金融城构建了从规划到建设到运营全生命周期的完善的低碳生态控制体系,从城市设计低碳控制指引、低碳生态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指引三大方面进行项目过程控制。从土地利用、绿色交通、资源利用、综合环境、绿色建筑五大方面营造出金融城活力、高效、宜居、低碳的回归自然、回归生活的绿色CBD城区,实现了金融城低碳生态看得见、能落地、可量化。本项目是在法定规划的基础上展开研究,有如下几个特色创新的地方:
3.1提出结合法定规划的生态控制系统规划编制方法
本规划从土地利用、能源利用、资源利用、绿色交通、综合环境等几大方面建立广州国际金融城的低碳生态控制系统,提出生态控制指引。配合金融城的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演进,从低碳生态的角度提出优化建议或支撑依据,完善规划方案。
3.2在城市设计方案基础上运用多约束模拟仿真手段指导空间规划
本规划通过对广州国际金融城现状和现有规划设计研究成果有针对性的调研与分析,引入了实地测量(测量相关的影响因素,如区域气象、风环境、热岛、噪音等)、GIS空间统计分析、模拟及实验分析等多种定量研究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鉴广州国际金融城的地质、水文、气候、植被、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城镇建设、历史人文等各种空间信息,综合分析能耗、水耗、生态、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空间布局合理性,并提出现状和既有规划的优势和不足。同时,采用相关软件模拟分析,以及实验等技术手段重点分析自然通风、建筑遮阳、围护结构能耗、屋顶绿化和非传统水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为规划设计和决策提供了科学支持和依据。
3.3在控规平台上制定“可量化、可操作、可借鉴”的地块生态控制指标
通过上述几个专项的研究,制定出广州国际金融城可量化、可操作并具有纲领意义的生态控制指标,指标体系分为目标层、路径层和指标层,目标层分为土地使用集约、资源利用高效、交通出行便捷、环境舒适宜人四大方面,涵盖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路径层进一步分解为土地利用、能源利用、资源利用、绿色交通、生态环境、物理环境以及综合七大类共18个指标。作为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出台标准、实施考核与评估的技术依据与基础,同时制定绿色建筑控制图则,将各项低碳生态指标纳入控规指标控制体系,直接用于指导土地开发。
3.4提出以单位建筑面积资源能源消耗限额作为地块控制指标
通过能源利用专项和资源利用专项的研究,将金融城不同地块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水耗指标作为生态城区的规划评价指标,有利于从规划层面抑制广州国际金融城区域的建筑用能与用水需求的过快增长,对于实现建筑节能减排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4.结语
通过广州国际金融城的生态规划研究,可以看出其与传统法定规划在理论,价值观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广州国际金融城生态规划将两者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衔接,重点研究了生态规划的理念如何通过法定规划得到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为生态规划在法定规划的平台上应用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将来也会有更多的项目会将两者通过其他方式更好的结合,从而将绿色生态的理念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我们也会将这方面的工作继续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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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治理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绿色低碳的理念越来越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为低碳经济发展融资而设计的“绿色债券”也随之兴起。近年来,随着国际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绿色债券的定义逐渐清晰。绿色债券,泛指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气候改变或环境保护项目和计划的债券产品,这类债券更加强调透明度和问责制,目前市场规模约为1180亿美元。
“十三五”规划中,国家重点提及环境治理和绿色金融发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未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国内一些智库和国际倡议组的合力推动下,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22日绿色金融债公告([2015]第39号公告)。该公告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进行规定,并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对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进行明确分类,给出了环境效益显著项目的界定条件和解释说明。紧接着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1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指引》给出绿色债券定义、适用范围和重点支持项目,规范了绿色债券审核要求并给出较为详细的绿色债券相关政策支持。
国内市场对绿色债券反应强烈,未来发展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但是从发行人和投资人来看,发行人主要受政策引导,存在抢占市场热点的心理,实质性的绿色投资和绿色资产组合理念不强,投资者主要还是集中表现为内部消化,另外还存在“绿色标准”不统一,第三方认证体系不被完全接受,评估认证方法不健全等现状。本文将介绍国外发展绿色债券的成熟经验,总结目前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趋势,为我国绿色债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国外绿色债券发展经验
自欧洲投资银行2007年7月发行第一只6亿欧元气候意识债券以来,绿色债券?q?的市场规模从2013年开始出现爆发性增长。如图1所示,2012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仅仅23亿美元,2013年迅速突破100亿美元,2016年全年发行绿色债券达到769亿美元,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 Bonds Initiative,CBI)预测,2017年发行总量将突破1000亿美元(CBI,2016)。
绿色债券资金主要投向运输、能源、水、建筑与工业、废弃物与污染控制等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项目,经过近10年发展,国外绿色债券市场主要形成债券类型和品种多样化、绿色投资主体丰富、发行人主体和所在行业广泛、第三方认证体系健全等发展经验。
(一)绿色债券类型和品种多样化
根据债券收益的使用和债务追索权形式的不同,目前绿色债券主要被分为绿色收益债券、绿色收入债券、绿色保证债券和绿色资产证券化证券,其中绿色资产证券化证券包括一种资产担保债券,具有双重追索权,2015年房地产和抵押贷款银行BerlinHyp发行的世界上首只资产担保债券就是对自身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担保池具有双重追索权。此外,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森林绿色债券,债券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或碳信用额度的方式获得票面利息;荷兰BNG银行发行了一只价值6亿美元的社会责任投资债券,为城市可持续项目融资;英国能源供应商Ecotricity连续发行四只生态债券,为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融资;还有波兰2017年将发行首只绿色债券。与绿色指数挂钩的债券衍生产品也逐渐成为市场投资者追捧的对象。
据统计,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全球共有272只绿色债券发行,27%的绿色债券票面利率在1%~3%之间,25%以浮动利率发行,低票面利率和浮动利率占绿色债券总体发行比例高(金佳宇,2016)。另外2007年以来,超过43%的绿色债券以AAA评级发行,平均期限结构在5~10年,不同利率、评级和期限的搭配,满足市场投资者对多样化产品的需求。
(二)发行人主体和所在行业分布广泛
绿色债券发行人主要分为开发银行、市政、商业银行和企业四大类,开发银行主要包括世界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一般以自身信用作担保,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极高。市政绿色债券由一些政府部门、地方市政项目、高等院校发行,美国哥伦比亚水与水污染管理局2014年发行了一只期限为100年的针对水资源的绿色债券,也是迄今期限最长的绿色债券。商业银行和企业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迅猛,目前已经成为市场上最主要的发行主体。
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量逐年上升,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分布广泛,公司绿色债券所属行业主要有公共设施、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租赁、工业、汽车、快消、房地产、制造业等,其中公共设施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是潜在最大的发行人(金佳宇,2016)。工业减排、智能电网、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等领域发行的绿色债券在世界上普遍被认可。
(三)绿色投资主体丰富
市场投资者对绿色债券需求强烈。2015年,苏黎世保险、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巴克莱银行财政部等投资者发表声明将支持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公开承诺将投资10亿欧元的绿色债券。气候债券倡议组织于2014年12月发起了一份投资者声明,由合计资产管理规模达2.62万亿美元的资产所有者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签署,这意味着这些资产将用来支持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绿色债券专项基金准备好即将对绿色债券进行投资,这些基金都由世界著名的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比如黑石集团、瑞典保险公司SPP、日兴资产管理公司、美国道富银行等。在巴黎召开的第二十一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1)上,代表11.2万亿美元资产的机构投资者承诺开始着手发展绿色债券市场,而且,保险行业也重申了其实现“气候智能”投资在2020年前翻十番的承诺。责任投资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签署机构(目前有1525个主体,管理60万亿美元)和其他投资集团对气候相关投资的兴趣也正在不断增长(CBI,2016)。
(四)第三方认证和信息披露体系健全
国外绿色债券认证体系形成体系。国外主流认证体系包括《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s Standard,CBS),其中GBP建h发行人使用外部认证,以确保发行人发行的债券符合绿色债券定义和要求,鼓励认证的类型和层次包括从顾问机构取得专业辅助,以审查或帮助建立项目评估和选择体系;由独立第三方进行独立审计;由第三方机构依据第二方标准进行的独立审核出具“第二意见”。CBS则要求在发行前和发行后都必须任命一个第三方审核者,让审核者就该债券是否满足气候债券标准提供一份保证报告。截至2016年6月,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公布数据整理统计,60%的绿色债券使用了独立审查,通常也叫做第三方认证。奥斯陆大学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Climate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University of Oslo,CICERO)提供独立审查占40.23%,Sustainalytics、DNV GL(Det Norske Veritas,Germanischer Lloyd)、Vigeo、毕马威等也是独立审核的主要提供者。
GBP对信息披露有专门要求,除公布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闲置资金的短期投资用途,发行人应提供至少每年一次的项目清单,提供项目基本信息的描述、资金分配额度以及环境效益;GBP建议使用定性指标的描述,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对预期的可持续性影响指标做出定量描述(如温室气体减排量、清洁能源惠及人数等)。CBS标准虽然未直接涉及发行人自主信息披露的相关流程化限定,但是CBI开展的认证、核查业务以及专项标准均需要在发行人自主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开展。
三、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2016年第1季度,经人民银行批准,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银行等首批试点机构在国内发行绿色债券530亿,约占全球发行总量的48.7%,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在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亟待转型、环境亟需有效治理以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在我国迎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
本文统计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我国境内公开发行的42只绿色债券,发行总额为1888.3亿元,境内主体在境外发行的5只共计46亿美元绿色债券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债券类型主要包括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和绿色熊猫债,票面利率在2%-4%之间的占84.09%,固定利率发行占68.18%,期限以3年和5年为主,10年和15年的仅占6.81%,可见目前国内绿色债券发行以较低固定利率为主,发行期限结构偏好中期,债券品种为传统类型。
绿色债券发行人以商业银行为主,发行数量占36.36%,发行总额为1460亿,占77.32%,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充实银行资金来源,优化负债期限结构,全部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目录》规定的绿色产业项目。如表1所示,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人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主,民营企业发行总量虽不多,但是参与积极性高;发行人所处行业包括电力、汽车、能源、节能环保行业,募集资金按照国家发改委《指引》标准,一方面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另一方面,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能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和节能环保产业等,目前市场发行的绿色债券在各领域和债券性质方面具有开创性意义,各发行主体绿色投资理念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我国绿色债券发行对象主要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和合格机构投资者,目前已发行的绿色债券中,只有G16京汽和16清新G1面向境内法人和自然人发行。
我国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进展明显,2016年1月至11月,境内42只已发行的绿色债券中,有34只进行了第三方认证。如表3所示,目前一些有着丰富绿色债券认证经验的国际机构开始为中国绿色债券提供第三方认证服务,如安永、德勤、DNV GL集团等。此外,国内具有专业知识和实力的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始出现,如商道融绿、中节能咨询公司、中债资信等。各方也越加充分认识到中国绿色债券发展中绿色认证的重要性。
其中有5只进行了绿色双认证。目前来看,国际认证机构是中国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市场的主体,尤其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占总认证数的56.4%,但本土绿色认证机构也已开始开展认证业务,商道融绿作为国内首家气候债券标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很好的市场示范作用。
第三方认证操作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认证内容集中在债券发行中涉及的资金使用及管理政策和程序、项目评估和筛选的标准与提名项目的合规性,以及信息披露、报告机制的流程;采用国际认证业务标准方法ISAE3000,并实现判断项目的绿色程度是“深绿”还是“浅绿”。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采用的审验标准包括《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ISO/IEC 17021∶2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19011∶2011)程序、上交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及国家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和标准。商道融绿侧重对绿色项目决策流程、资金管理、环境和社会影响、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审核评估。中债资信绿色债评估认证方法,将募投项目环境效益进行了深绿、绿、较绿、浅绿以及非绿的绿色程度划分。
四、我国绿色债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如前所述,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已经形成迅猛势态,2016年国内机构在境内外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已达2200亿元,占到全世界同期发行绿色债券的42%,居世界第一,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新亮点。然而,与西方国家成熟经验相比,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第一,我国绿色债券类型和品种单一,缺乏多元化,期限结构缺少长期,利率类型无法满足投资需求;第二,发行人以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为主,行业类型不够丰富,无法满足整个经济转型和环境治理的需要;第三,绿色债券市场参与度较低,投资主体局限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和上交所合格机构投资者,绿色投资理念亟待提升;第四,我国第三方认证体系存在本土认证机构力量薄弱,评估内容侧重点不同,评估方法不统一,评估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都将造成绿色债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无序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导致投资人难以对各认证机构的评估报告横向对比(王遥,2016)。以上问题,制约了我国绿色债券的健康发展。基于国际绿色债券发展经验及我国中国绿色债券发展的实践,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推动绿色债券的健康发展。
(一)创新绿色债券品种,推进我国绿色债券类型多元化
引进并吸收国外绿色债券品种,例如可持续发展债券、资产抵押绿色债券、双重追索权贴标绿色债券等结构创新产品;在“非绿”到“绿”过渡模式和担保形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允许非绿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允许绿色企业部分募集资金暂时投入非绿项目,在约定调整期限过后必须全部投入绿色项目;针对中小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行为,研发小规模、分期定投的特色品种;开发具有浮动利率、高收益非投资级绿色债券,吸引更多国内外资本进入绿色债券市场;鼓励更多境内机构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同时针对合格境外投资者放宽政策,发行更多的人民币计价绿色债券(即绿色熊猫债)。
(二)多层次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发行绿色债券,实现绿色产业转型
从市场主体来看,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参与发行绿色债券,让更多的私人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建设和城市环境治理,为公共绿色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同时借助绿色债券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对市政建设进行有效监督;与环境、生态建设,绿色支持项目相关的高校、研究所可以发行绿色项目研究债券,扩大科学技术溢出效应服务企业技术革新;支持更多的民营企业和中小高科技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更稳定、成本更低、风险更小的资金推动高新技术的进步。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税收优惠、产业政策支持、信用增级等方式逐步引导一些重点市场主体优先利用绿色债券融资助力绿色产业转型,实现发行主体和债券主题的多元化。
(三)培育和推广绿色投资理念,吸引更多市场投资者。
我国发展绿色经济,实现低碳转型的投融资需求将越来越大,培育和推广绿色投资理念,扩大绿色投资者群体是基础。培育一般投资者的绿色投资偏好,增强绿色投资理念,让市场主动进行绿色资产配置提高资产组合稳健性是最关键的一步,避免为了漂绿和抓住“绿色”概念而引发的短视性。应当积极引导养老保险基金、公共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认购绿色债券,实施利息免税;让亚投行等专业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更加关注绿色项目,吸引法人和自然人参与到绿色债券投资中来,让绿色债券投资者结构更加平衡和多元化;此外,也当考虑吸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我国绿色债券,发挥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国际资本进入绿色债券市场支持我国绿色转型。
(四)加强监管协调,完善我国第三方认证市场机制。
一是协调标准规则,在充分认可行业差异的基础上统一绿色项目界定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主要监管部门需统一意见,构建统一监管标准,在支持项目分类、募集资金使用、第三方认证等环节上形成我国总体原则,同时协调各不同行业的国内与国际标准,形成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绿色项目规则;二是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市场的约束机制的作用,绿色债券发行的主管机构应当严格要求发行主体公开披露项目发行进展情况,跟踪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综合报告,明确发行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三是建立我国统一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标准体系,规范第三方绿色认证的准入质量和内容,积极培育我国本土独立的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处理好国内外认证标准的兼容性,在充分理解和融合国外成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国自主认证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横向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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